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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意见

时间:2023-04-11 08:38: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立法工作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立法工作意见

第1篇

一、强化法制宣传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制定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施意见。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进行1次法制专题集中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底结合年终述职专题汇报1次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建立健全党组(党委)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定期会前学法制度,强化法制意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水平考试及新录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建立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及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

(二)加强执法公职人员法治能力培训。以交通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领导干部培训,分层分类集中轮训执法公职人员。以行政强制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交通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公职人员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开展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活动。围绕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以及我区推进“七个突破”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编制法制宣传资料,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在有条件的执法站点设立法制宣传栏,利用LED显示屏、楼宇电视、广告牌、出租车等宣传载体,进行广泛的社会法制宣传。精心组织法制宣传月、法制宣传日活动,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履行法定义务。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和青少年宣传教育,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纵向发展。

二、提升依法执政水平

(一)完善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制度机制。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和制度约束,增强各级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各单位要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以法律理论工作者、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等组成的法律顾问机制,在作出重大决策和出台重要政策等方面切实发挥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

(三)落实完善党务公开及建立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依照有关规定等不宜公开的之外,党委的决策事务均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严格执行《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加强备案审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建立完善依法决策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制度机制,将决策行为置于法治框架内。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编制重大事项行政决策风险分析的评判标准、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坚持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继续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深化“两集中、两到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强化规范运行。推进和完善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实现提速增效。

(三)深入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系统建设。落实各单位行政职权动态调整制度,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区上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要求,切实做到对行政权力事项公开、行政权力运行透明、行政监督实时到位。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研究整合执法主体,开展相对集中执法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下沉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效能,切实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各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权责核准公告、重大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等制度。

(五)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最规范、最优标准、最小自由裁量、最大公开和最严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随意性和不公平。

(六)依法治理秩序。完善大调解工作衔接制度机制,对缠访闹访、越级非访、以访牟利等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治理行动,规范行为,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述求。建立涉法涉诉依法终结制度。

(七)扎实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组织开展学法用法示范单位、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示范创建活动,调动城乡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积极性,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强化依法治理保障

(一)严格工作考评。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方面,分别建立科学的法制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细则。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在全区交通系统内通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建立法治档案。

第2篇

1、配合省局做好质监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

2、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对关系重大或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按照规定严格管理。

3、强化法制宣传工作。制定年度普法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推动质监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普法工作,加强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视宣传质监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新成果。为政府、企业和群众提供质监法律法规信息服务。做好依法行政信息直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按市局文件要求及时报送。

4、组织法制培训教育。组织执法人员培训,重点学习执法文书规范使用和案卷管理规定等内容;做好执法骨干和法制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新法律法规的专项培训。

二、推进法制创新

1、推进说理式执法。贯彻省局即将出台的《关于在全省质监系统推行说理式执法的意见》,加强交流协调,组织宣传报道。

二是推进质监法制庭建设。根据省局调研制定的统一的法制庭参考模式、效果图样,在全市系统推进。

三是继续深化“开门审案”和“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继续实施“终端反馈卡”制度。努力提高“开门审案”和“说理式执法文书”的质量,力争在省局组织的说理式执法文书竞赛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各有关单位年内组织“开门审案”不少于两次。

四是努力创新。根据省局将出台的依法行政创新评选细则,推进依法行政制度、方法、理念创新,积极组织申报全省系统依法行政创新奖;年内根据工作实际出台全市系统依法行政创新奖评选方案,开展评选工作,对依法行政创新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特别优秀的创新工作向上级推荐。

三、规范行政行为

一是继续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继续推动行政许可案卷制度、文书制度、集体审议制度的执行力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二是推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改革。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探索调查取证、复议听证、复议调解,根据省局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为。

三是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省局即将出台的《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组织落实,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考核,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考评工作。

四是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根据要求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完善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

四、强化法制基础建设

一是加强行政处罚立案和结案的备案工作。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对重大处罚决定按照政府要求及时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及具体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3篇

今年,县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工作中由县检察院监所科监督期间,发现我们在工作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公安人员在罪犯的交付执行中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的现象;在公安机关自身行为上,存在为创收违法截流罪犯留所服刑,为节省开支将罪犯“打包”集中交付执行,造成某些罪犯交付执行不及时,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在检察机关运用技术手段实施监督上,存在软件不同,数据不共享,信息不畅的现象等。县公安机关虚心听取检查机关的工作意见,在内部开展了相关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主观原因:个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受经济利益驱动,将不该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留所劳动。同时,在公安机关中存在着重办案轻执行、重工作效率轻工作效果及执行机关偏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重生产轻改造的倾向,使刑罚执行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

客观原因:收监地点分布较分散,地域跨度较大,不利于公安机关交付执行,从而加大了公安机关在送往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可能的不安全系数。公安机关对于应当交付执行的罪犯,在多长的时间内送走,执行情况不统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和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交付执行前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但在实践中,存在看守所为生产经营目的,随意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和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现象,这一方面加大了看守所的羁押压力,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同时,因此类服刑罪犯多为劳动号,从事生产劳动,在看守所内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易于给不同的监室传送信息,扰乱看守所正常的监管秩序,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1、司法机关要强化对交付执行工作的认识,切实把交付执行工作提高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高度来认识。

2、建议立法进一步明确留所服刑人员的资格条件,防止看守所为生产经营目的随意扩大留所服刑人员范围。

3、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统一协调,将符合条件的已决犯统一送往就近监狱,避免送往地点分散,警力分散,来回时间较长,容易出现突发事件等不安全隐患。

4、加大对交付执行环节中违法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横向监督网络。及时通报刑罚执行中有关交付执行环节发生的重要情况,切实保障交付工作顺利进行。

5、检察机关应建立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情况登记表,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并将情况输入计算机进行监管。在法定期限到来之前,及时主动通知公安机关与被执行人,做到一人一监督,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4篇

大陆媒体报道,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等27个部门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对留守儿童实施“精准关爱”。

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升级,与总理1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讲话有关。他要求把保护和关爱留守儿童的责任落到实处,“决不能让留守儿童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2月, 国务院了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的工作意见,要求乡镇一级政府建立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一人一档案。民政部首次设立了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并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即将展开对留守儿童全面摸底排查工作。

近年,与留守儿童相关的悲剧屡屡刺痛民众的心。对大陆留守儿童的数量,也一直缺乏权威统计。2013年全国妇联的报告推算,留守儿童人数达6102.55万,加上3600多万流动的未成年人,约占大陆3亿未成年人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全国三个儿童当中就有一个处于留守或流动状态。这是一个惊人的恐怖数字!有什么比无法待在父母身边,更能伤害孩子?又有什么比不能使孩子在自己身边上学,更让父母绝望?当然,并不是说留守儿童一定会成为“问题儿童”,但缺乏父母的照料与监护,肯定会在他们中间产生大量的心理不健康者、行为失范者,还可能让少数孩子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等。有统计显示,在某些地方,未成年人犯罪的70%都有留守儿童经历。显然,这样的社会现实或迟或早将与每一个人相关,即便你的孩子前途光明,也很可能在未来受到某次犯罪的伤害。保护与关爱留守儿童,其实是在保护我们每个人自己的未来。

关注,关爱,是为了尽快有所改变。面对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小修小补的立法或救济,已绝难起到什么效果。如再不对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有所行动,对相关的社会政策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改革,它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中国在未来的稳定和存续。这大概也是由27个部门成立联席会议制的本意。未来人口的素质,将决定一个国家和社会未来的成色。人人都知道“少年强则中国强”,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但不少地方政府在处理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教育与福利方面,却一直处在严重滞后的状态。如果有6000多万儿童都无法生活在一个健全的家庭中,我们又怎能期望国家在未来会变得强大?

中国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不全是人为原因,背后有深远的历史缘由――从建国后实行城乡二元化计划经济制度开始,中国城乡居民对生活资源、文化资源、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等的占有便产生了巨大的差别。改革开放只是释放了被锁死在土地上的农民流动的自由,并没有及时对户籍、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的平权进行同步的制度调整和匹配,所以造成了大量家庭不得不受别离之苦。客观地说,最近两届政府在这方面的努力作为是比较多的,城乡一体化的推出对削减留守儿童数量就有很切实的帮助,但依然不够。

首先,对留守儿童问题最彻底的解决之道,必须是迁徙自由和教育等方面平权的制度匹配。对大多数外出务工者来说,大中小城市为其建设者的孩子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是城市管理者应尽的基本义务。虽然8年前政府就要求按“流入地为主”原则来解决随迁子女的求学问题,刚开始几年情况已有所好转,哪知近几年,在城市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数量不升反降,很多城市想通过抬高随迁子女入学门槛来控制人口,这显然是不智的行为。与其把资金投入到孵化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不如尽快打破各种制度壁垒,让孩子跟随父母在务工地自然融入所在城市,这才是从源头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办法。再大的城市问题、环境问题,也没有国家的未来问题大。再大的问题,也没有人的问题大。多年来,各地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关爱留守儿童问题上,已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这种不治本的帮扶无法解决留守儿童核心的问题。可以说,当前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工作重点,并不在留守儿童生活的乡镇,而是在父母务工、生活的城市。

其次,要制定《儿童福利法》或《留守儿童保护法》,从国家法律层面来保证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即不单强调家庭和父母的责任,更要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比如,日本政府上有“儿童家庭局”,下有市、镇的儿童福利理事会,村村都有儿童咨询所。但大陆目前儿童保护的职能,却分散在民政、妇联、共青团、卫生部等不同部门,一旦有事追责,难免互相推诿,谁都不承担责任。

其三,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显示了中央政府对解决此问题的决心,但这仍是第一步,后续措施如何跟进?27个部门如何分工与协调?各类计划如何落地实施?都是需要长期监督、公示的。要有硬指标的考核,才可能在“懒政”“怠政”的背景下有所推动。当然,留守儿童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及全社会的协作和努力同样重要。留守儿童问题,决不是一家一户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它就会恶化为与每个人相关的重大社会问题。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构建完善的*卫生服务新体系,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区域统筹的原则。按照区域城市发展规划的整体要求,科学制定*区卫生发展规划,以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为前提,以区级卫生资源整合为重点,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统筹推进区域卫生资源布局结构调整,实现全区卫生资源的科学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卫生资源的功能,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良好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2、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举办医院的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对区级卫生资源实行布局和机制体制上的“三转两调整”精神,区政府在保持管医职能不变的同时,办医重点转向体现公益性质、有利于发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等职能的社区卫生,区政府将在控制全区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加强和充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引导推动区级医疗卫生资源整合,进一步激发区级医疗卫生资源的活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3、坚持规范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社区特色医院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功能发挥情况的督导考核,真正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便民利民的目的。

三、工作目标

1、整合区级医疗卫生资源。根据市政府[20*]402号文精神,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对区级医院作如下转型调整:*人民医院和市手外科医院合并,性质为由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股份合作制医院;区中医院按市政府“三转两调整”的要求逐步实施到位;*市第六人民医院向社区特色医院转型,建成面向全市的爱心护理医院。

2、理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按照每个街道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区内河埒、荣巷、蠡湖、蠡园4个城区街道各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区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摘除原医院(卫生院)的牌子,实现转型到位。中心为政府举办的公益类股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由区、街道两级共同投入,街道和区卫生局共同管理。各中心主任经区卫生局和各街道协商后由卫生局发文任免。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实行财政差额拨款。每个街道根据需要,按人口分布情况相应规划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站实行一体化管理(详见附表1)。

3、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法人制度,实行“三独立”管理,即独立法人、独立帐户、独立运行。同时撤销原街道卫生所和医院(卫生院)建制,核销编制。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根据市编委的人员配置标准核定为287人(详见附表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范围内,按规定合理配备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人员聘用实行定编定岗。上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人员编制首先在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不足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4、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硬件配置。根据市政府(锡政会纪[20*]172号)要求,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设置床位50张。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区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区级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资源整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并统筹协调全区城市社区卫生建设推进工作。区发改、卫生、财政、人事劳动、编办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内容,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各相关街道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按要求切实将相关工作及时推进到位。

第6篇

摘 要:再审检察建议业已成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生效判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常规方式,其意义体现在矫正了抗诉案件集中于高层级检察院所引发的失衡,使法律监督的结构更趋合理。修订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缺乏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相关立法层次较低,协商性立法以及实践中的协商性法律监督大行其道。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受到很大影响。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是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制度化的良机。立法还应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的启动、制发程序以及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严格依法监督也是实现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化的关键因素之一。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抗诉;协商性立法;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2)05012007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一)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实践演绎

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的结构中,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基于“法律的利益”对于审判权在宪法授权的职能范围内享有、行使法律监督权。1(P419)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对检察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具文缺乏,民事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形同虚设,无法得到有效开展。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行标志着民事检察监督步入了一个崭新阶段。该法不仅重申了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4条),而且还对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进行的审判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监督形式的法定化使民事审判监督原则摆脱了休眠状态而真正进入实务操作。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法律监督方式要比《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丰富得多。检察监督发展至今,检察院对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渎职行为的案件往往可以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办案人等多种方式进行,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实施法律监督的方式除抗诉以外还包括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以抗诉实施检察监督的特点是“以上抗下”,这就意味着只有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才有权采用这种方式。再加上部分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级别管辖制度以及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的影响,抗诉案件必然呈现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汇集的趋势。对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制度的这种设计,需要用辩证的眼光加以看待。一方面,将抗诉权的拥有限定为较高层级的检察院是合理和适当的。这是因为,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颠覆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得不慎重为之。构建审判监督制度,既要及时依法纠错,又要注重维护法律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性,维护法的安定性。2由市级以上检察院行使抗诉权既能够凸显有错必纠的法律监督的基本精神,又契合检察权行使的慎重、谦抑的内在要求,避免再审程序轻易地频繁启动。另一方面,对抗诉制度基于慎重考虑而设计的监督权上移的做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能视而不见。抗诉制度将基层检察院排除在外,市级检察机关也只能承担少量的案件,级别越高的检察院越不堪重荷,抗诉案件分布呈现出倒三角结构。如果没有配套制度对这种结构进行矫正,法律监督的资源配置就呈现失衡的状态,极不合理,法律监督的实效性也将受到很大影响。而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用则可以使部分案件回流至较低层级的人民检察院,一定程度矫正了抗诉制度引发的法律监督结构失衡的现象。高级别的检察院更多采用抗诉方式,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低级别的检察院更多或只能采取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方式,还需经过同级法院或者上级检察院二次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如此安排使低级别的检察院能够参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在充实法律监督力量的同时,又体现了检察监督的慎重以及再审程序启动的慎重,对维系司法权威大有好处。

再审检察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的引入使检察建议的功能得到扩展。检察机关最初将检察建议引入法律监督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之时,其主要功用在于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学者对检察建议给出了如下定义,“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针对妨碍检察目的之实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诉讼活动以及可能再次引发违法犯罪的隐患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特定的被建议对象提出纠正、处理或者改进工作意见的检察行为。”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地方性立法中,检察建议逐渐被规定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行之后,“再审检察建议”逐渐成为民事行政再审抗诉的一种替代方式,检察建议的功能也从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扩展至纠正生效判决中的错误。

2001年,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在全国民行检察系统推广。当年,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 924件。4此后几年再审检察建议的数量连续增加。与抗诉具有强制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不同的是,再审检察建议如果被人民法院采纳,最终是以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形式出现。有学者如此描述法院愿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原因:“自行主动纠错”比“在监督下被动纠错”更能保全法院的“面子”,“知错就改”容易博得外在谅解,“被迫改错”容易招致外在愤慨,法院可以把接受再审检察建议而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当成“政绩”加以宣扬。5与抗诉通过外力强制启动再审程序相比,人民法院往往更愿意接受检察建议自行启动再审。换言之,不具有强制性的再审检察建议如果制度设计合理,也有可能产生较高的实效性。

第7篇

(一)继续加大对《纲要》学习、宣传、培训和执行的督促检查力度。

1.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学法用法制度。特别是要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定期集体学法制度,按照《贵州省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要求,真正把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制度落到实处。

2.加大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大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合法渠道反映诉求,减少越级、违法上访、缠访,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3.建立公务员法制教育和培训制度。各部门的各类培训班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中,要将宪法、公务员法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知识列入培训内容。针对县乡政府集中换届后的情况,对政府组成人员和行政机关新任领导进行依法行政专门培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意识。

4.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个案督查,确保执法质量以及各项工作措施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方式改革。

1.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草。严格执行省州经清理和规范并公布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为广大公民和法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加快行政审批的办结效率。

2.进一步创新管理制度和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管理方式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相关办法。

3.切实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市场监管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

4.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探索建立“一站式”综合服务大厅,提高为民服务效力;在加强林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推行和推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5.增强应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在关键时刻指挥体系畅通,情况反馈及时,有效控制局面,及时平息事态。

(三)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

1.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公共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

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8篇

为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根据《xx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提出全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制定本地、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党委、政府批转“五五”普法规划。

2.党委、政府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得起研究部署,听取情况汇报。

3.区人大定期对“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汇报,进行审议、视察、检查。

4.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或要点,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

5.健全完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和办事机构,配备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6.领导换届后,及时做好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调整和充实。

7.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制定健全。

8.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结和研究部署年度工作。

二、着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

9.突出抓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着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10.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学习宣传,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市场、进单位、进家庭,并逐步深入人心。

11.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重点是围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12.认真贯彻落实我区关于开展“法律八进”活动和创建“法律八进”示范单位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市场、单位、家庭的不同特点,制定实施意见,召开启动会议,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法律八进”活动。

13.贯彻落实中央级我省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办公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年度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集中学法1—2次,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的考核,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把法制宣传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计划,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

14.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健全,责任处室明确,有必要的经费,有培训计划和教材。机关公职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制度化,考试考核规范化,有明确的奖惩规定;公务员年度学法不少于40小时;组织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并将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组织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培训。把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作为“法律进机关”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

15.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意见和中小学校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意见或实施方案。确保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计划、可是、教材、师资“四落实”。加强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各类学校要配备专、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做好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大中院校开展法律基础理论教育,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使其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等院校建立法律志愿者队伍,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深入农村、城市街道、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大力开展校园法制文化建设。通过参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积极开展法制教育。

16.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各类企业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健全,责任人明确,有必要的普法经费,有职工法制培训计划和教材;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年度学法不少于40小时。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厂区要设立法制宣传栏,并定期更新。

17.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与农村、农业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村有专(兼)职法制宣传员,定期对农村“两委”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明确。农村法制教育阵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乡有法制辅导站、村有法律图书角、小组有宣传栏、户有法律明白人。对流动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有计划、有安排、有要求,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8.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每个社区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定期更新内容;一个法律图书角,满足居民阅读;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定期开展公益性法制讲座、举办居民法治论坛;一套居民学法制度,经常组织居民学法;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营造社会法治氛围。

19.开展“法律进市场”活动,围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有序。市场管理部门法制宣传负责人明确,配备专(兼)职法制宣传员,有一定的宣传经费。设置固定法制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建立法律材料索取处和法律咨询台,方便群众学法。

20.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健全,责任人明确,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单位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有职工学法阵地,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在人员流动密集地的单位设立固定法制宣传栏,并及时更新。

21.开展“法律进家庭”活动。大力宣传妇女和未成年人保护、婚姻、家庭等法律法规。建立培训机制,培训家庭法律明白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开展“平安家庭”、“不让进我家”、“零家暴社区(村)”创建活动等,促进家庭平等、守法、安全、和谐。

22.利用宣传日、宣传周、纪念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人文奥运法治同行”、建国六十周年安保工作、交通安全、食品卫生防疫、“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禁毒和“扫黄打非”等专项法制宣传活动。

三、着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23.制定地方依法治理纲要或实施规划,有实施依法治理工作的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积极推进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24.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制定出台开展创建活动的量化考评体系。把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现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表彰,推进创建活动扎实开展。

25.党委、政府建立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26.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27.推进司法公开、透明,加强法治化管理和监督,维护和促进公正司法。

28.努力深化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严格落实民主法治村工作标准要求,积极开展“民

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开展城市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企业依法治理,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积极开展依法治校活动,建立健全依法治校规章制度,实行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

29.围绕平安建设、和谐区域建设,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促进依法治理全面开展。

四、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创新

30.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的积极作用,大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办好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栏目,办好政府网站、商业网站和社区网络的法制频道。整合地方法制网络资源,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31.加强各类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多渠道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社区、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增加公共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建立相对固定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基地。

3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普法讲师团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法制宣传员队伍、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法制宣传骨干和联络员培训,各支队伍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3.围绕中心工作适时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咨询、演讲、文艺晚会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4.善于发挥法制文艺的教育功能,组织开展法制文艺作品创作和评比,利用各种渠道推出一批法制文艺精品。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保障

35.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

36.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奖惩制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评先树优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37.普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高经费保障标准。

38.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围绕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及时组织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第9篇

1.1起步阶段(1989年——1990年)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形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评估行业基本法规、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继完成。这些工作的完成,为建立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初期阶段的快速发展。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制度,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技术性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空前发展。

1.3发展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对分离。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个配套改革文件。这些措施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变革,财政部将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加大了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这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评估和审计两个行业、两种资格进行管理,同时保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在国际交流和评估行业统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财政部则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这次改革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分的局面,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完全分离,使评估行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根据10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国已有3400多家评估机构,30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其中22000多人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自1998年以来,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累计完成国有资产评估约15万亿元。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2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评估行业多头管理,不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在经济生活中先后介入评估行业的部门有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建设、计划(物价)等9家部门,设立的执业资格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价格鉴证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评估师、珠宝首饰鉴定师等。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中,价格鉴证师已淡出中介服务市场,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被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被取消,珠宝首饰评估也被纳入到了评估业的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国依然有五六种评估执业资格。其中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三种职业资格。

各职业资格各有业务规范,各有收费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既造成了评估质量的不统一,又造成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局面;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评估行业无序竞争、条块分割。而且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局面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形成许多地方评估机构小、散、乱,服务单一,市场竞争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评估机构出现难以生存的情况。这些问题,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发展壮大,评估标准不统一,也使得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不高。

2.2评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业的统一管理

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评估法规体系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央政府颁行行政法规和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为主、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评估规章补充、行业协会辅之以自律规范并有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已极大地影响到了行业发展。

2.3评估人员复杂,队伍不过硬

资产评估强调的是评定估算,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其评估的结果可想而知。同时评估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涉及到会计、审计、机械、建筑、经济法规及经济学等方面的内容,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人员大多是由会计人员或机械、建筑工程人员构成,其知识结构单一,评估范围受限。同时评估师队伍学历层次低,我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85%以上的水平。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资产评估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又不利于专业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评估准则体系尚待完善

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于资产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原则等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对于评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讨。但不可否认在一些资产评估理论问题上我们和先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诸如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资产评估结果如何为会计报告服务等。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理论更多的是从便于指导实务角度论述的,如会计学原理那样的资产评估原理还是空白。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和资产评估后续教育准则四部分。但目前颁行的只有两个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个具体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其他多以指导意见、指南的形式出现,虽说也基本满足了评估实践的需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急需完善。

3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对策

3.1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为“一言堂”

所谓“一言堂”就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尽快统一起来,并出台统一的评估准则及行业执业标准。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政出多门,才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

一、评估行业的恶性竞争;也正是缘于此,评估行业的发展及认可程度才不如另外两个中介行业。这是解决我国评估行业发展诸多问题的关键。显然这样做会触动一些部门的利益,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利大于弊,长痛不如短痛。新晨

3.2加快立法程序,尽快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

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问题,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既是行业管理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3.3发展学历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我国的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此行业协会应与教育部门协商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的发展。虽然我国目前有些院校已开设了资产评估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也已有个别开设。但各个学校的课程设置差异较大,这也需要协会出面予以协调统一。

第10篇

一、基本情况

随着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市政法机关在领导班子的组织和带动下,认真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特别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专题学习,积极探索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一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展政法工作。政法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科学发展观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去,处理好各项工作不协调发展的问题,积极做到统筹兼顾,使政法工作深入开展。二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综治模式。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改革创新,创新综治工作模式。先后在各治安责任区成立了信息维稳中心,在综治工作建设基础上,总结经验,出台了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在全市全面铺开,推进综治工作。三是以维护稳定为要务,建设和谐社会。政法机关始终坚持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第一要务,切实抓好防范和处理问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四是以协调动作为抓手,推进政法工作。政法委主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开展排查治安复杂地区(部位)和突出治问安题,及时反映情况,重点抓好禁毒斗争、铁路联防、打击非法传销等方面,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五是以执法监督为重点,促进公正执法。政法机关主要协调案件、执法检查、督导处理的方式,深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了政法部门公正执法。六是以增强改革意识,促进经济发展。政法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改革意识,尽快把旧的思想,旧的观念更新过来,用改革的思想指导实践,使每项执法活动都能适应社会变革,推动经济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变化,特别是当前金融危机下企业的创业发展过程中,对政法各机关司法实践中执法方式方法提出了新需求,在为经济发展服务过程中,存在些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法机关干部对经济方面的知识理解还不是很透彻。

二是政法机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执法为民的观念。一些政法机关人员中对执法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牢固树立法治思想,缺乏法律至上的意识和执法为民的观念,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理解不深,没有把执法作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履行“三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的高度来认识,没有深刻认识到执法是政法机关的生命线,思想观念陈旧,工作方法简单,视执法为一般业务工作。

三是一部分工作人员,越权执法,。有极个别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越权执法,执法搞创收,以案谋钱,以证谋钱,为已谋私利等等。

三、解决措施和建议

(一)作为政法机关人员,一是必须加强努力对经济知识方面的学习,熟悉经济理论、经济政策和改革措施;二是必须认真研究经济体制、管理方法、运行机制、分配形式等方面的变化带来的治安新情况;三是必须深刻了解新形势下法律调整的对象和依法需要保护的各种经济关系;四是必须深入到改革第一线去,贴近基层,贴近服务对象,掌握服务的主动权。

(二)政法执法部门要不断改进改善,就是要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公证律师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要办好乡镇法律服务站,开展承包、租赁、金融、房地产开发、涉外经济合同公证业务,更积极主动地为国营大中型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农村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检察、审判机关要摒弃“等案上门”、“坐堂办案”的旧例法,改革作风、走出机关、深入基层、主动介入、就地办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直接、更切实的服务。

(三)政法执法部门要全方位、多渠道、高质量地为社会发展效力,为经济建设服务,在执法活动中,既要看准方向,恪守原则,依法办事;又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灵活处事,该放宽的大胆放宽,该管严的切实管严,没有把握的可以进行试验。对支持保护什么,区别分清什么,调解疏通什么,方便简化什么,改善改进什么,都要有一个明确态度和可行措施。

(四)增强不断改革自身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法工作自身改革的力度也要加大,要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程序,清理和修改一切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不适应改革开放的旧的执法观念,旧的规章制度,旧的政策法律。

第11篇

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和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重点督查普通高中按照国家要求开齐开足体育课程。推动各地配齐中小学体育教师、规范体育场地、增补体育器材,完善学校、家庭、社区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广泛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冬季长跑和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完善中考体育考试制度。加强对中等专业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生活卫生设施。认真做好2014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加强学生军训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中小学国防体育进课堂活动。举办第6届全省大学生运动会。

切实改进艺术教育。出台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意见,强化学校艺术教学和艺术活动,研究制定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公示、学校艺术教育年度报告制度,督促学校开齐开足艺术课程。组织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和第四届大学生艺术展演工作,做好国家和省级农村艺术教育实验县工作。

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我省《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执行教育部即将出台的幼儿园园长、普通高中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制定教师评价标准与办法,建立教师评价导向机制。实行市(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继续实施教育部“师德长效机制建设”试点项目,建立师德问题举报查处机制。整合资源和人才项目,加大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力度。分类推进幼儿园、小学、中学、中职、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各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启动实施教育部“省、市、县三级培训基地建设”试点项目,制定出台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完善省和高校访学支持体系,扩大教师访学规模。设立骨干教师和中高级管理人员社会实践项目。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队伍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制定职业学校编制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动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推进中小学教师“五年一轮”全员培训计划,组织和实施好“国培”、“省培”项目。启动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攻坚计划。继续开展民族教育双语教师培训。组织开展民办学校校长、管理队伍、骨干教师培训,探索建立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好第30个教师节庆祝活动。

努力提升教研和教育科研能力。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中小学教研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转变教研服务方式,大力加强校本教研,着力完善以校为本、基于网络、覆盖城乡的教研格局。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工作。推进研究基地和团队建设,探索课题招标与备案相结合的新方法,集中力量研究难点问题。建立科研机构与行政部门工作有效衔接、科研与教学深度融合机制。建立区域调研联盟,定期开展教育调查。做好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和交流工作,加强成果推广应用。

全面发展语言文字事业。深入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提升师生汉字书写能力和和学校书法教育水平。推进城市和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强对各地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督导。继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和“经典诵读”等活动。加强语言文字应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贯彻落实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相关科研课题、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

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启动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继续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园覆盖率。年内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3%,提高5个百分点。按国家要求,探索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探索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独立事业单位管理机制。落实教育部新出台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玩教具配备标准》,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执行和落实省部确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时间表和路线图。整合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农村初中校舍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进一步改善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中小学办学条件。全面完成858所农村中小学“小火炉”改造任务。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成235所标准化学校建设任务。大力推进学区制、集团化办学,支持薄弱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有效破解择校难题,进一步解决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大校型、大班额问题。健全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落实教育部《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开展“减负”专项行动。

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巩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继续实施普通高中达标学校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多样化特色化办学改革,扩大实验范围、提高实验质量,增加2个试验区、50个左右试点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即将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建设全省普通高中网络课程资源平台。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完善省级普通高中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快推进与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

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改革创新高等职业教育,探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大力推进省部共建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全面启动12个项目改革,重点实施市级农村职业教育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试点县、涉农类职业教育集团办学试点、农村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卓越农业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5个项目。建设11个试验区试点县、11个省级示范校。继续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国家改革试点工作等8个职业教育重大改革项目。

推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进落实教育部即将下发的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启动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名师名校长交流特聘岗计划。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意见》。扩大我省“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和规模,建立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继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全力做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落实工作,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儿童的健康和教育实施全过程保障和干预。

继续完善助学机制。研究制定学生资助工作目标考评细则,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全面推进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助学金制度,落实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政策。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学生资助绩效管理办法。继续推进11个国家试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两为主”政策,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大力加强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深入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开展《民族教育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方案》。开展全省民族文化教育基地学校评审工作。支持办好内地高中新疆班,切实做好新一轮教育援疆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教育,制定我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以加快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重点,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继续完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和随班就读实验学校资源教室建设,继续推广“医教结合、综合康复”经验。支持绥化学院建设好高等职业特殊教育学院。召开全省特殊教育工作会议。

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完成“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年度建设目标。推动教育部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开展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专项培训,培训比例达到中小学教师的25%。启动高校、中职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以“龙学网”为依托,建设省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覆盖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系统应用体系和运行维护体系,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与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数字校园建设试点学校实现对接,实现试点学校的资源共建共享和统一数据分析。研究制定我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数字校园建设标准及评估指标体系。

强化教育经费保障与监管。积极争取财政投入,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落实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并完善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与财政和物价部门协商在建立普通高中生均定额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及办学设施基本信息情况项目库。全面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资金的使用监督,做好2014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动学校财务公开。加大教育资金审计力度。继续对“小金库”、“假发票”进行专项治理。

大力推进依法治教。提升教育行政治理水平,加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力度。在全省高校全面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强化高校利用诉讼、仲裁等救济手段治理学校的法制思维和行为规范。发挥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在依法治教中的作用,建立教育法制研究与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教育系统法律专家队伍建设,切实维护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继续推进“六五”普法工作,按计划完成2014年教育立法计划,推进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建设并不断深化。

第1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及立法精神和政策规定,立足市容市政管理职能,针对不同情况,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提示、劝阻、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谋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引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第三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

第四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行政指导行为应基于正当、合理的考虑,内容应当适度,合乎情理,并且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公正、规范,同一事项的行政指导不因相对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指导。实施的行政指导事项、形式等内容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第六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相对人的意愿,通过说理,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市容市政管理机关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

第七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结合市容市政管理实际和特点,适时灵活地将行政指导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方式统一于工作之中,用成本效益最大化的方式、方法,及时、有效地实施,以促进职能到位和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章行政指导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苏州市各级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级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应成立负责行政指导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符合各单位实际的行政指导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审定指导项目,推进工作落实,评估行政指导成果,监督行政指导行为。

第十条各级市容市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行政指导行为组织实施评估。

第十一条各级市容市政管理机关业务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具体实施以及组织、指导和监督下级业务机构实施本业务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指导。

第十二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对在实施行政指导工作中发现和涉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实施行政指导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要把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深化和提高;要全面、客观地汇总和分析行政指导的实施情况,做好有关信息资源的研究和开发,为市容市政管理工作服务。

第三章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需要从市容市政管理方面的信息、业务等方面帮助和促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事业发展,以增进其合法利益;

(二)需要积极预防、抑制、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能或已经妨害市容市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其他适用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十五条行政指导可以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一)向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辅导、建议;

(二)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提示、警示、纠错;

(三)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约见、回访;

(四)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旨在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行动的信息或者提供咨询意见;

(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指导方式。

第十六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根据举报投诉或日常执法数据分析,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提示,提前告知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各项管理要求,提示、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

第十七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在巡查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情节较轻、无严重后果、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对其行政警示,要求其立即改正,而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应当对违法主体行政纠错,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如何改正违法行为,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对处罚数额较大的案件,或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行政回访,督促指导纠违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

第二十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多次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案件存在疑义而难以处理的,应书面约见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第二十一条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电子数据等其他合理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各级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行政指导工作室或行政指导服务窗口。

第二十三条行政指导从市容市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开始。对依申请而为的行政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补充、变更或撤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配合行政指导。如明显表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应当终止行政指导程序,不得强行要求或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服从。

第二十五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级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对实施的行政指导项目,应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行政指导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

(一)行政指导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

(二)行政指导工作意见、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

(三)行政指导项目实施的质量、效果、影响;

(四)促成行政管理相对人事业发展、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成果;

(五)推动区域或行业进步的成果;

(六)促进市容市政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以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

(七)其他与行政指导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实施登记台帐,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行政指导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实施过程中随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行政指导实施完毕后,实施机构应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行政指导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系统内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

(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的内容是否存在违背事实依据、违背法定依据或政策依据的情形;

(三)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

(四)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为名,代替依法应予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五)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遵守依法应当遵守的行政程序;

(六)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非法收费、是否非法牟利;

(七)市容市政管理机关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行政指导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综合性检查;

(二)定期、不定期抽查;

(三)个案审查;

(四)其他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