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08:38: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应付措施
Abstract: the face of a complex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o with the developer, subcontractor signing the project or the sub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on the legal risk may be taking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nce appear, disputes, often can sign up for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used irreparable loss, therefore,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mmon law ha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vent, cope with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风险概述
风险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建筑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合同签署时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会给签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常见风险分类
合同风险可以简单分为两类:
(一)、经营风险: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况。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例如: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市场材料涨跌的风险以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形式承接工程。
(二)、法律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况。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约来避免。例如同意承包商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着重就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三、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超越资质分包
案例:分包人以个人名义与总承包商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人员伤亡事故,工人将总承包告上法庭,法庭裁决由总承包商支付工人工资、赔偿工人损失。
我国《建筑法》第29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更不可能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承包单位与个人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防范措施:
1、不以个人名义签署工程合同,建筑合同主体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或由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不与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二)、压缩合同工期的风险及其防范
案例:在中标或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单方面要求压缩合同工期,承包人迫于发包人压力接受工期压缩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发包人此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法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都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防范措施:
当发包人提出的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时,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承包人有权拒绝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
2、在符合工程安全、质量等规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赶工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赶工协议,同时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赶工措施费用以及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三)、关于“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例:某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当建设单位不能按期向总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成就,分包方不能依据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时间向总包方索要工程价款,也不得因此追究总包方逾期付款责任”。后因建设方未能按时付款,总承包人因而拖欠工程款,经法庭裁决,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比例支付分包人。
1、总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的条款,并不能保障总承包人完全规避法律风险。这是一种约定不明的付款方式,在实际工程诉讼案例,一旦建设方不能按时付款,很可能会导致总承包人较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总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⑴应当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⑵不要用消极的方式规避对分包人的付款责任,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限;可以选择有垫资能力的分包人,以防止分包人因资金枯竭而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分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分包人不能控制和及时了解到建设单位付款金额和时间,也不能控制总包合同,因此会失去及时追索工程进度款的主动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
防范措施:
⑴不要签订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合同签署要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⑵在签订了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后,应当积极与总包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⑶协商不成,可以“约定不明”或者“显失公平”为由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未及时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纠纷的问题
案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申报工程变更价款,工程竣工后在结算书中才申报,建设方以超过申报失效为由不予认可变更价款,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在常用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31.2款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款“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由此可见在工程变更后的申报时限14天的重要性。在发生设计或价款变更时,应当及时申报或与发包人协商解决,不能等到竣工后才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文件,否则,吃亏的很可能是承包人。
防范措施:
1、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变更通知后14天内申报变更造价款,并要求对方签收。
2、在合同约定的期内申报部分变更造价款后,如发包方在14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确认或未回复,承包人则按合同视作发包人已经默认申报的变更造价款,以此来挽回损失,或达到双方认可延长申报有效期限及确认期限的目的。
3、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同发包人协商适当延长造价变更申报有效期及确认时限。
(五)、合理停工追索工程欠款问题
对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追索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方式不是仲裁或诉讼,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停工,不支付工程款就停工或不交工。
1、约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出现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停工。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后,承包人可以停工的约定,迫使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款额的进一步扩大。
2、法定停工: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依法停工.承包人依法停工后,还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⑴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发包人付款条款,以及明确停工条件。如发包人如果出现违约条件,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停工,以减小自身损失。
⑵在出现发包商违约情况后,承包商提出工期顺延,申报停工窝工索赔。或就暂时垫资施工的条件同发包人协商解决。
(六)、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将主体工程在内单位工程的劳务、部分或全部主材、机械设备、施工周转材料等打包在一个劳务合同内发包的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此种发包模式较为常见。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将可能会给总包方带来以下严重后果:
由于承包人超越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极有可能将该“扩大劳务合同”认定为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可能会按照当地的信息价“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很有可能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应当包含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从而在劳务合同价款中将该类材料剔出,让总承包人根据实际采购价或者租赁价对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总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劳务公司的资质,根据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防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情况的发生;
2、不签订所谓“扩大劳务合同”。
3、对于需要委托劳务分包人代购、代租的材料或者设备,双方要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职权和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下的指定分包管理的法律责任
案例:总承包人与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指定分包在保修阶段就保修及保修金支付问题与业主发生纠纷,而将总承包人告上法庭。
目前我国的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较为普遍,在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后,通常由总包与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由总承包负责对整个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一些总承包认为指定分包由建设方确定,与自己关系不大,疏于管理及所担负的法律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确立合同主体关系,因此指定分包和总承包的自行确定(须经发包方认可)的分包,对于总承包在合同执行、分包管理层面无实质差别。
防范措施:
1、重视指定分包合同的签署,明确双方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2、充分认识指定分包合同中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合同。
(八)、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应注意风险
在日常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方或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责任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称作工程索赔。一般分为承包人索赔及发包人索赔,这里着重讨论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方违约、合同文件缺陷、施工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及工期的增加,承包商时常出于维持同建设方合作关系考虑,或疏忽索赔的时效及连续性,或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取得理想的索赔效果而遭受损失。
1、索赔成立条件
⑴索赔事件已经发生
⑵非承包商责任造成
⑶满足索赔程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索赔才可能成功。
2、索赔程序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
⑴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建设方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
⑵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⑶各种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地的交接记录。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只有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才可能获得良好的索赔效果。
应对措施: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索赔程序提交索赔证据。
⑵承包商应可以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积极同建设方协商,适当让步,从而实现预期的索赔目标。
(九)、结算申报及签收的法律风险
案例:2003年5月深圳某工程竣工移交后,分包人同总承包人进行结算,由于存在种种争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8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书面正式申请结算书,申请结算金额941.7万元,并获得总承包人员的书面签收。2004年11月初,分包人将总包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条款,以在“28天内无异议回复视作默认”为依据,判分包人胜诉。
建设工程合同3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接受单位在收到申报的结算书时,往往法律风险意识不足,草率签收,事后未能时限内回复意见或确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措施:
1、慎重签收结算书,如发现结算结算依据资料尚未齐全,可以暂不予签收或书面回复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2、确需要书面签收时,签收单上应注明“结算金额尚有异议,接收并不代表认同该结算资料,最后结算金额需要双方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同时可要求申报方在签收单上确认同意接受方的意见即可,以此规避结算签收的法律风险。
四、总结
【关键词】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最近几年,我国铁路建设的规模空间扩大,从此也给总承包单位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施加了很大压力。所有的合同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确保合同管理所采取的原则都合法化,科学化,合理化,效益最大化。所谓的施工总承包指的是建筑单位将所有施工任务发包给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
一、铁路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定义
我国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时间较晚,建设部的文件指出:工程总承包就是一种组织模式,其以投标或议标为主要形式,受业主委托,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所有施工过程进行承包,并负全部责任。我国铁路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铁道部在2006年颁布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其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下的节点计价方式。因此,工程总承包模式包含了设计施工图的设计、物资采购、整体施工过程,虽然有效的减轻了建设单位的工作难度及工作量,但同时也增加了承包风险和管理工作内容。与此同时,铁路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变化也很大,所以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分析与研究,从而可以更加明确工程建设中各单位的责任,对合同风险也能起到分担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首先、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确立签订后,施工方所承担的风险相对于其他参建方的风险要大。其次、合同对于各方参与者如发包人、承包人在对合同事务的处理能力上要求较高。第三、在明确了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时,工程变更的等级如果没有达到I类,那么其风险报酬可以通过风险包干费体现出来,并不会另行计量。第四、业主可以对投资进行更方便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业主的工作量,但同时也有对施工方在各个层面的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五、履行合同时,采取独立计量方式,通常只与工程量清单密切相连。此外,由于合同价款的固定性,因此只要变更未达到I类,就合同价款就是结算价格。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下施工方合同管理的特点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都存在单个标段管段长、技术含量高、合同管理复杂的特点,因此铁路工程施工方合同管理也具有鲜明的特点,其表现如下:
第一、合同管理的连续性不间断性。由于铁路工程的施工时间长,整体施工方合同都是连续不断的,一直到合同终止。第二、施工方的合同管理存在动态性。铁路工程建设的规模大,过程复杂,对工程影响的因素也极其复杂,因此就使得合同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施工方的合同管理也就会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不能一成不变。第三、施工方的合同管理通常都比较复杂。项目繁多,合同的文件、条款都非常多,履行过程也很复杂,管理任务繁琐。第四、不确定性。铁路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方面多,工期也较长,因此受其影响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第五、涉及面广阔。
四、铁路施工总承包合同存在的潜在风险及预防措施
(一)铁路施工总承包合同存在的潜在风险
总承包合同的作用是约束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责任、权利及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受其直接影响。但是由于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工期长、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等特点,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其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潜在性风险。主要表现以下几点:1)法律法规变化风险。由于铁路工程项目的地域跨度较大,时常会出现设计阶段同履行合同阶段之间出现法律条文不符的情况,特别是计价体系的变化,合同中也不会做出明确的展示,这种风险的发生几率较大。2)设计深度变化的风险。铁路工程项目经常会发生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与实际施工不符的现象,特别是地质变化引起的差异,一般情况下这种增加的费用得不到相应的调整。3)同时还存在价格因素变化风险,工程量变化风险,计价方式的审计风险等等诸多潜在风险,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
(二)施工方控制潜在风险的措施及加强合同管理的方法
首先、对潜在风险的防范主要从三面着手,即:加强投标前的风险预估、多与业主进行沟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加强对合同风险的控制力度。在合同签订前或者签订的初期组织一个相对专业的团队对合同的不利因素及风险进行预估;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充分与业主方进行沟通,通过据理据实的沟通得到业主的充分理解,从而平衡双方的责任与权力,合理的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规避;工作人员要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做好风险管理的预案、理解、剖析等,利用合法合规的条款办理索赔事宜等,将风险降到最低;必须要不断的提高企业素质、增强管理能力;提倡全程的合同管理,强化全员配合,做好验证资料避免经济损失。其次、加强合同管理的有效方案。主要从两个方面抓起,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对企业的经营作用尤为重要:1)完善管理制度;2)加强监督;3)严格执行合同范本内容;4)审批要严格。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有:健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加强合同风险的超前管理。
【结束语】
综合以上叙述可知,铁路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常见的合同形式不同,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就必须对合同的特点、风险进行深入的分析,通过加强法制观念,减少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从而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完成,同时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增强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月英. 铁路工程施工联合体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J].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07,02:54-56.
关键词:EPC工程 总承包项目 合同管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双方确立相互之间关系的直接依据,工程建设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进行。总承包项目部作为总承包项目承发包合同的直接管理者,应将合同管理作为项目管理工作的重点。应根据项目承发包特点及合同标的实际,紧抓合同管理中的重点,制定有效措施,做到全面、规范、有理、有据,才能通过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
1、EPC项目合同的概况
由于EPC项目是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PC合同是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简称。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在实践中,对于此类项目,业主宁可支付相对较高的费用,也期望在合同中固定价格、固定工期,并保证项目成功建设,从而使工程的成本和自己分担的风险具有更大的确定性。EPC合同正是FIDIC在理解、承认并尊重业主的这种愿望和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的。
2、项目合同管理的前期工作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组建项目投标团队,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审定,主要工作有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的分析研究与沟通,合同文本及报价文件等的审查工作,对合同文件逐条审查,是否与招标文件中规定存在合同条款偏差,为中标后的合同谈判打好基础。
中标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为了尽可能的减少项目执行中不必要的争端,合同谈判前,将合同草稿送审相关部门,合理采纳各部门意见。主要做此项目的合同风险评估,分析有利因素、存在的风险及规避措施。
2.1主要有利因素
2.1.1项目产品定位高、运输便捷、获利能力强、可实施性高。
2.1.2项目投资方履约能力强、人际关系好,容易沟通。
2.1.3该项目技术成熟、公司各专业设计人员齐全。
2.2主要风险及规避措施
2.2.1风险一:原材料、设备涨价风险;措施:尽早采购原材料和设备。
2.2.2风险二:业主付款手续比较复杂;措施:及时制定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专人和业主沟通。
2.2.3风险三:项目总工期短;措施:严格按照制定的详细可行进度计划执行,及时纠正偏差。
2.2.险四:当地工农关系复杂;措施:由业主牵头,双方派专人与当地政府及时沟通解决。
3、项目实施中的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以后进入合同实施阶段,组建项目部,其中合同管理部在这一阶段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项目分包、采购合同及合同变更等管理纳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合同台帐。
3.1总承包合同的管理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首先要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在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进度、费用、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的内容,其实施依据是合同,所以在合同交底时组织了项目执行的各部门主要人员到场,明确合同要求,对合同进行分析、分解,重点内容主要有工作范围的确定、总体装备水平及输入输出产品要求的工艺方案的确定、工程量计量方式、与业主合同界面的划分、变更条件及程序、试车及产品验收要求等的交底,特别强调的是合同承包范围项目设计优化的原则和细节,再结合前期对此项目的合同风险评估,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以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3.2分包合同管理
分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此项目的分包合同涉及到技术服务、采购、施工等类别,设备采购有国内、国外设备,从弱电到高压供电、从非标加工到整机采购,种类繁多,要按照程序文件进行管理。
3.2.1根据项目总体工期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分包及设备采购计划,招标文件和技术规格书。
3.2.2对分包商进行综合审查,参照以往合同执行情况,提交合格分包商名单,确保分包合同的顺利履行。
3.2.3根据批准的分包计划,按程序安排分包招标活动,聘请专家、联系纪检审计人员,按程序审批合同手续。
3.2.4与批准的分包商进行合同谈判与签订,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
4、合同违约索赔管理
工程建设过程较长、较复杂,容易产生违约现象,所以违约索赔及争议处理是合同管理中处理最多的工作。
4.1违约定义依据
一方是否违约是依据合同对该方的工作要求定义的,所以项目部应首先组织研究、理解合同中对双方的要求。
4.2违约证据收集
在发生违约事件时,应立即收集所有相关证据,尤其是书面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违约证据应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物证的原则”。应尽量为书面、图片等直观形式的证据,应保存好原件,并应尽量保证是有监理等第三方予以见证违约事实的资料,如签审意见,提高违约证据的有效性。总承包项目部在与业主的联系文件中加入了监理审核栏,通过监理见证事实。
总承包单位面对的违约事件较多,应注意全面收集证据。收集完后应分析证据的有效性,对证据进行分类,对重要的证据应加强保管,尽量采用存档的形式保管,有利于保证索赔和反索赔工作的效果。违约证据应全面反映违约行为,包括违约的时间、数量、费用等,提高违约证据的有效性。
如为了全面规范地收集物资合同履约情况,笔者设计了“××项目物资供方人员现场服务记录单”,将系统调试过程中物资供方人员到场指导及消缺情况予以记录,将时间、事件、人员情况形成统一格式的书面记录,并由相关方签字确认。本表格应在设备厂家工代服务结束或阶段结束后办理,主要由项目物资部人员落实填写,各方会签确认后交项目物资部存档。
4.3合同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都有履行抗辩权,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应合理有效利用。对于总包合同,总承包方可能遇到总包合同款支付无保障问题,这时要应用不安抗辩权。
4.4索赔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诉讼具有时效性,通常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FIDIC合同条件中一般规定索赔通知于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如未能按时提出索赔,就失去了就该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力。所以,当发生违约事件或变更通知时,项目部一般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
5、结束语
工程EPC总承包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工程承包企业面临着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巨大的挑战,作为EPC总承包商,需要认真分析EPC总承包模式存在的主要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努力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升自身的实力,才能在工程领域站稳脚跟,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文明.EPC总承包项目部的合同管理重点及措施[J]。项目管理技术
[关键词]建筑工程 分包合同 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码]B [文章编号]1000-405X(2013)-6-221-1
1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现状
建筑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分包项目的成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对招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不重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跟招投标管理密切相关,招投标的过程其实也是合同谈判的一个过程,一旦中标签订合同,它就有法律约束力,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严肃性,承发包双方都应该重视合同签订前后的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两个内容基本是被人为的独立开来,两者严重脱节。使得工程合同和招投标文件、投标书内容不相符合,导致后期施工情况不符合合同要求。
(2)缺乏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工作。工程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严格地执行,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建筑工程企业为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利润,往往会把合同管理的事情放在一边,忽视对合同在履行阶段的管理。因此,就会很容易出现施工不能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施工图纸交底、技术交底只有在施工现场才有,但是未在合同中交底,一旦出现事故或质量问题,则责任、义务难以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
(3)合同变更意识薄弱。建筑工程的周期比较长,施工复杂,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变更情况,合同的修改虽然不会免除供应商的责任,但是会对合同的实施产生影响。某些工程的合同根据设计方案设计,各个工程环节可以说是息息相关,而某个工序需要更改,则其他工序很有可能也要随着变更。也就是说,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内的工作计划,都需要进行重新制定,因此在更换工程内容之后,为了减少工作量,往往不青睐于合同变更,而仅仅在施工当中主观调整工程内容。
2 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的建议
鉴于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在选择分包商的基础上,做好分包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几方面的工作。具体建议措施如下:
2.1 合同的签订管理
在选定分包商之后,开始制定分包合同,其中总承包商、分包商的责任和权利必须明确,笔者建议参考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的《土木工程分包合同》,其中分包合同必须服从于总包合同,包括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环境保护等,另外还要协调各个分包商之间的关系,避免分包商工作之间的冲突,同时在分包合同当中注明分包商出现矛盾时候的协调主体和协调要求。除此之外,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对外交往和协调工作,需要通过总承包商进行,譬如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协调。为了避免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合同的签订还需要列明分包商的惩罚措施,责令分包商服从工程的总体计划,以便更好地完成工程任务。
2.2 合同的履行管理
建筑工程的分包,涉及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具体的工程分包关系是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协商好工程分包的事宜,业主将工程分包的权力委托给总承包商,而总承包商通过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在这个过程中,业务管理主合同,与分包商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仅仅负责分包合同的批准。分包合同履行管理的责任,需由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承担,前者是对工程施工现场分包商使用材料、工艺、质量等的监督管理,但工程师发出的分包工程指示,需要得到总承包商的同意,分包商方可执行;后者履行分包合同,包括分包商选择、分包商合同履行监督,并负责将总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在审核之后列入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以合同的书面形式转发给分包商。
2.3 合同的变更管理
出于主客观因素的原因,建筑工程的合同需要进行变更,包括工程量、工程进度、质量标准等。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属于常见的现象,甚至可以说是合同管理的特点之一,如果合同变更管理工作不到位,可能会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导致工程纠纷的出现。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变更作出的规定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工程合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首先是业务具有发出签发合同变更令的权力,而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执行变更令,事后再与业主进行协商变更的费用和工期等问题。其次是合同变更的类型,常见的有费用变更、工期变更、合同条款变更三种,其中争议最大的变更是费用变更,在出现费用变更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上协商的合同变更费用处理方式,具体的衡量标准是“公平合理”。再次是合同变更时候,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实施变更工作,但分包商产生的间接费用如何得到补偿,目前在合同法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应该予以补偿,但涉及到机会成本的部分,要倾向于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最后是总承包商以书面的形势通知分包商变更工程任务,在收到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之后,要邀请承包商参与估算工程量和工程价格,以合理确定分包合同变更后对分包商的补偿款和工期。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分包项目的成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诸多的问题,包括合同签订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变更管理等,譬如有些建筑工程企业为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利润,往往会把合同管理的事情放在一边,忽视对合同在履行阶段的管理。为此,我们需要在选择分包商的基础上,做好分包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几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刘承栋.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浅谈[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19):215.
[2]潘树平.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问题及对策浅折[J].建筑设计管理,2009,(8):25―26.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我国用了近三十年的时间,使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并且随着我国科技的迅猛发展,其国内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然越发完善。然而,市场经济体制之中,最为关键的联合手段便是契约,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来商定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来确保合同可以实现预期的目的和内容。自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建筑行业也随之得到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便越发凸显了出来。建筑企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质量的优劣以及最终履行效果已经可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兴衰胜败。因此,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管理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且根据现状中存在的弊端,提出了相关的有效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为我国施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1.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度现状中的常见弊端
1.1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在“前期”出现的常见问题
1.1.1相关信息收集不够完整。对于总承包的合同内容来说,其合同前期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总承包商所处的地位以及社会环境都存在着很大的特殊性,这便造成总承包商在合同签订的前期实则存在着极大的信息收集制约性。例如说,虽然总承包商已经明确了工程预付款可能会采用的几种方式,但是,如果总承包商自身对于工程施工的具体实际情况不够了解的话,便会忽略掉工程本身带来的一些特殊性,前期的施工费用便会因此增加。如此一来,便会出现工程预算的费用额度与实际状况出现金额不对等的情况。
1.1.2承包商与发包人对于合同范本内容不够熟悉。我国建设部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范本是目前我国国内使用广泛的一种施工合同文本,由于不能全面覆盖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范围,部分行业根据自身的建设特点依此制定了属于自己行业的建设施工合同范本,例如说交通部门其公路工程施工便拥有自己的合同范本,一些其他行业借鉴FIDIC合同制定相关合同范本。
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主体――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任何一方,都应当对上述合同范本中的具体内容加以详细的理解,这是合同管理前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如若双方主体对合同范本内容和规则不够熟悉,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则可能导致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出现很多矛盾和争议,也为后续合同执行埋下隐患。
1.2建设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合同在“执行管理”过程中常见问题
1.2.1对于合同管理的认知意识不够,导致合同的自身作用性得不到发挥。这点问题最为显著的表现便是不按照合同内容办事。就目前现状来看,许多总承包商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如若遇见与利益有关的纠纷问题时,大多不会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走法律程序,寻求解决。而是借助着各种渠道和关系,甚至是违规途径,以希望问题快速解决。
1.2.2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在工程项目的总承包过程中,时常有业主随意的压价、增加范围或提高质量标准、不执行合同中的预付款制度等等,这些都是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行为。但是施工承包商一般都缺乏依据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合同意识,大多数都不会去具体追究业主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这些行业现象都证明了我国建筑行业承包企业急需提高合同管理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和保护企业利益。
1.2.3建筑业的市场机制体系还有待完善。在承发包的过程当中,一直存有“阴阳合同”的不良状况,即为非真正的招投标竞争市场。业主单位在进行公开招标或者投标的过程当中,与承包商签订的是一份公开合同,此份合同的内容是合法的,但是这仅仅限于供给相关部门做以备份使用。而在承包商中标同时,业主方面要求就实质性条款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后台合同,这份合同才是真正在实际中执行时用的。可是这份“阴”合同中经常会有一些不平等要求的内容,但行业内暂时无法杜绝此类现象。
2.加强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的完善策略
2.1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实施保证制度体系
在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合同签订以后,具体的合同执行者便是工程项目部的工作人员。首先对全体人员进行合同宣贯和交底:项目部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该增进自身对项目合同的认知意识,对合同进行彻底的理解与分析,唯有如此,才能减少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细小的偏差。除此之外,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之中,涉及工程项目项目合同管理的细节工作非常多,所以应当组织和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通过规范化且程序化的总承包合同实施制度,保质保量的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2.2及时跟踪掌控工程实际进展,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程监管
合同管理最终目的要保证合同的有效实施。因此,这个环节乃是合同管理工作当中作为关键的环节。对合同实施过程实行全程监管,及时掌控工程进展过程中各方面的情况变化,发现问题及时给出解决策略,避免留下后遗症,导致合同争议和纠纷,最终影响合同的执行。
2.3项目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索赔管理
工程合同索赔的管理水平是承包商合同管理水平的实质反应。通过索赔事件的管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提高合同的专业细节能力。因此,承包商的队伍中,一定要通过索赔管理等工作实践,培养一批钻研合同管理细节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项目合理收益的同时,更好地扩大合同管理人力资源能力增长。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总承包乃是我国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已然成为了目前促进工程企业管理水平优良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国内的许多EPC(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商都非常迫切的需要一个综合全面并且素质、技术、能力皆过硬的管理人才队伍,让我们国内的工程企业真正可以走进世界的经济发展轨道,让国内的工程企业可以提高自身的全球竞争力,成为真正可持续发展的行业。
参考文献:
[1]冯违.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2(05)
[2]盛玉涛.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分析与对策[J].建筑施工,2010(05)
[3]赵诗涛.浅议大型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价值工程,2013(05)
1.工程总承包模式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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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总承包模式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设计、采购和施工。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采用这种承发包模式,业主一般通过招标选择总承包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为了有利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必要时也可以吸收业主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2.总承包模式对工程造价控制特点
首先,总承包模式提升了施工成本控制质量。总承包模式在实际应用中,一般是将设计阶段与采购工作相融合,或称采购纳入设计程序,在进行设计工作的同时,也开展了采购工作;设计工作结束时,采购工作也基本结束。由此,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质量,节省投资费用。在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总承包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将专业的施工工作通过透明、公平的招标分包给专业承包商实施,确保了工程质量,同时避免了工程中的浪费。在工程的试车及竣工方面,EPC总承包商对项目的整体系统的熟悉和强大的技术势力能够确保试车工作顺利实施,避免了多家单位施工,试车扯皮,难于竣工的问题。
其次,要求总承包商具有很高的总承包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设计、施工和采购全权负责,指挥和协调各分包商,处于核心地位。模式给总承包商的主动经营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总承包商除了承担施工风险外,还承担工程设计及采购等更广泛的风险,特别是在决策阶段,在初步设计不完善的条件下,就要以总包价签订总承包合同,存在工程量不清、价格不定的风险。此外,虽然风险加大,但总承包商可以通过报价减轻风险,同时可以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设计优化谋取额外利润[5]。
最后,项目整体经济性较好。总承包模式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促成设计和施工的早期结合,整合项目资源,实现各阶段无缝连接,从项目整体上提高项目的经济性。由于总承包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均由同一承包商组织实施,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设计和施工的优势,使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有机地组织在一起,进行整体地统筹安排、系统地优化设计方案,能有效地对质量、成本和进度进行综合控制,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缩短建设总工期,降低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3.总承包模式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造价一般是指一项工程预计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建设投资费用[3]。基于总承包模式的特点,总承包商在中标后,角色发生转变,成为造价控制的主体,要对中标后的项目进行费用的控制。
(一)总承包价格的控制
目前在总承包模式中,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可免除业主不少事务,对建设单位比较简便。但目前承担总承包工作的主力军――设计院(所)并不能独立完成工程的施工作业,他必须将总包工程中的施工部分发包出去,而在没有发包之前确定工程各部分的价格是比较困难的。目前,采用总承包方式对价格控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靠固定或非固定的分包商(供应商)依据并不十分完备的图纸和技术条件进行报价,另加一定比例的备用金;另一种是用自己的估算人员,根据技术条件和积累的价格综合信息做出估算。
(二)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项目在确定了总承包价格之后,总承包商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在保证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对分包商和供应商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总承包单位为了达到目标利润,首先就要搞好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一般认为设计阶段对项目造价的影响高达75%,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性环节,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阶段。设计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的建设质量、投资的回报和工程的效益。总承包单位应在满足用户使用,功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从安全、功能、标准、经济等方面全面权衡,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设计方案。
(三)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项目实施阶段,总承包单位应派驻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到施工现场进行费用控制,根据初步设计概算对各专业进行分解,制定各部分的控制目标,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在一些材料设备的选用上可能还有些出入,造价工程师都应该及早发现解决,通过设计修改把造价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四)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项目完工后,总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业主批准。同时在审核分包结算时,坚持按合同办事,对工程预算外的费用严格控制。对于未按图纸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及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一律核减费用;凡合同条款明确包含的费用,属于风险费包含的费用,未按合同条款履行的违约等一律核减,严格把好审核关。
(五)有效的合同管理控制造价
总承包商除了加强实施阶段的管理,在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项目的同时,应重视合同谈判,严格合同管理,制定索赔程序,妥善处理种种事项,准确及时处理工程索赔和索赔费用,运用合同文件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总承包商而言,合同管理主要有对总承包合同的管理、分包合同的管理和保险合同的管理。
1、对总承包合同的管理
对于总承包商,既要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要督促业主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均应加强合同意识,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对总承包方来讲,在合同签订后的设计、施工及费用控制工作中,要注意与业主、监理加强沟通。对一些合同文件尚未明确之处、对一些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不完全一致之处,总承包方要考虑是否会影响业主的利益。对总承包合同中设计的变更所节省的工程费用,可在合同中明确甲、乙双方分成比例,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以利达成共识。
2、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总承包商的地位特殊,对于业主和监理,总承包商属于乙方,对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来说,总承包商又是甲方。这种特殊的地位意味着总承包商只有加强对分承包的管理,才能节约成本,增加利润。与这些单位签订合同时,多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这就要求总承包商多积累经验,尽量把不利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就考虑好,减少这些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索赔的理由。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审查工程变更,对必要的变更进行技术经济性比较,同时以分包合同为基础,分清变更责任,计算变更费用。而其中的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采用合同评审制度,可使总承包单位各个部门明确责任,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合理地将总承包风险转移。3、对保险合同的管理
对于一个时间跨度较大的项目,保险是一种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总承包商控制造价的一种重要手段。保险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好坏都直接影响到施工项目受到损失后所能获得补偿费用的多少。因此从一开始就应该作好项目风险的分析与评估,为合同谈判和以后的索赔打好基础。
【关键词】燃气热力工程;EPC;合同管理
一、EPC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在EPC总承包合同的模式里,业主只需要从整体上、原则上、目标上对项目进行管控;而总承包商需要做的事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组织与全过程的控制。在一般状况下,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是EPC总承包合同普遍采用的模式。在EPC合同模式下,业主将工程项目存在的经济风险和工期风险全部都转移到了总承包商身上。这了以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商就承担了总承包商转过来的在经济和工期风险。如同“高风险才有高收益”,承包商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掌握了更多的收益机会。总之,在EPC总承包模式下,那些具有技术、人员、资金、组织管理能力的承包商一旦在招投标中获胜就能够将自己的所有优势应用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在保证项目质量、进度与安全的前提下获得最佳收益。
二、燃气热力工程EPC总承包的合同管理重点及措施
(一)合同管理的前期工作
燃气热力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决定对某个项目投标之前,一定要对该项目进行彻底的了解,了解的内容大致包括业主资质、项目资金、项目立项、业主需求、资金给付等等。对于这些重要信息,一是通过获取业主方的信息并分析获得,二是承包商的相关工作人员自己进行实地考察获得。在对项目的基本情况了解并决定投标后,为了获得更高的中标率,造价人员首先要对工程所需当地主要材料、劳动力供应数量及价格、社会化协作条件和当地物价水平等做到准确了解、掌握,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投标书的编制。其次造价人员还应当实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文化、法规等做到更全面的了解。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对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读,因为招标文件中包含业主针对合同总价风险控制方法、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保金及保修服务条款等等内容分,总承包方掌握这些内容后,就可以从业主的要求出发,编著投标书、确定工程预算,只有这些符合业主的要求才能中标,签下合同。这一步是合同管理的源头也是重中之重,这一步无法实现,后续工作也就无需进行了,因此,合同管理者一定重视本阶段的合同管理,为合同签订打好基础。
(二)合同谈判与鉴定阶段的审核
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直接影响双方的效益,因为EPC合同规定了项目的各个方面,也确立了将来纠纷解决的依据。如果在这个阶段总承包商出现失误的,就会为将来埋下隐患。为消除隐患合同风险,总承包方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仔细复核合同文件
构成EPC合同的合同文件众多,涉及的内容包括质量、工期、造价等等各个方面,然而业主往往所给出了并没有那么细致,有些甚至只是给出了基础性和概念性的要求,没有详细陈列。所以合同双方对合同理解不同的问题就会产生。因此,在一般的EPC合同中,对合同进行复核不仅仅是承包商的义务,更是一种权利。承包商要掌控好这种权利,在详细设计中对一些数据、参数等进行详细的复核,当发现合同中存在某些错误、疏漏以及不一致问题时,承包商一定要及时的反应,并要求更改。
2、仔细审核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在合同价款方面,承包商一定要对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仔细审核。在审核时要特别重视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其中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是审核的重中之重。对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进行审核时,要做到无论是合同的生效还是开工令的生效都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承包商的风险。
3、注意合同文件的缺陷
燃气热力工程EPC总承包的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当对业主提供的资料与数据负责,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合同中出现问题,并由于此问题引发了工程质量问题或工期延后的状况发生,业主也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承包商一定要请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仔细审核,一旦发现问题,力求要求业主方给出合理解释,并出示书面证据,或将其在报价中进行折合考虑。承包商的建议书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内容,在编著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在在数量、质量等方面对业主方作出笼统承诺。
A公司在承接H市市政燃气热力工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准备了针对该项目的一些建议,让建设方理解存在的风险和对策,比如进口设备的工期风险、燃烧器采用国产设备的风险,材料涨价的风险等,实践证明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这些风险的责任和处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的谈判中,虽然建设方对工程的技术要求和目的很明确,但对项目具体专业技术并不十分清楚,为此A公司团队在技术合同中尽量明确各项技术要求,和建设方达到理解一致,以免具体实施时由于理解的不同产生纠纷。
(三)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变更管理
合同履行阶段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变更管理,下面以某热力总承包包成为例分析:
根据业主前期初步设计的成果,施工管线的长度为1540公里,在承包商的详细设计过程中,对业主选择的线路走向进行了优化,将原长度减少了40公里,并报业主进行了批准。等工程结算时,业主通知将这40公里管线施工费用从合同中扣除,承包商不同意,争端产生。业主认为,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是为1540公里报的价,而实际施工长度减少,当然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承包商认为,该合同为EPC固定总价合同,只要承包商在保证质量和工期的情况下完成该合同,就应该支付全部合同金额。在国际工程中,对此类承包商优化设计带来的收益应归属的问题,有的合同没有规定,有的则规定的比较清楚。但这一类问题应属于变更。本合同的规定是,除非工程变更,否则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不可以调整。但上述工作实际上已经构成对原工作范围的变更,合同价格应该调整,但业主在批准承包商改变管线长度的同时并没有说明这是变更命令。因此导致争执。从合同管理角度来说,双方的做法都有不妥的地方(恰当的做法?)。即使这样,业主扣款似乎是有依据的(扣多少?)。
从上述案例我们得到的启示是:承包商在提出优化或变更建议前,应确定此类变更是否导致合同价格的调整,相对于自己工作量是否值得。变更建议对业主是否有很大的吸引力。争取在变更前双方确定优化带来的利益分配方案。不要误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合同价格都不变。另外,技术部门在更新方案前应咨询合同部门的意见。
(四)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收尾管理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收尾阶段,还应当对合同管理进行评估,通过对合同管理的评估,我们可以对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准备阶段--执行阶段-收尾阶段进行分析,对其中好的管理工作经验进行总结,从而为下次管理提供优势,对不好的管理工作进行改进。在评估工作中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合同签订情况的评估:(1)合同目标同实际完成情况的比较;(2)投标报价同实际工程价款的比较;(3)测定的成本目标同实际成本的比较。
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估:(1)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应对是否合理(2)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无法根据合同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要特别注意,并要防治其发生。
三、结束语
在燃气热力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本文所述方法积极主动的施行合同管理并不断积累经验,能够有效提高EPC项目的管理水平与效果。
参考文献:
1.1建筑工程三方合同的产生
(1)承包方为获得项目承包权或顺利完成项目寻求第三方协助。
由于现代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日益增大,技术日益复杂,工期要求日益增高,承包商压力越来越大。在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项目中,由于某承包商能力有限,为能在投标中取胜获得该工程的承包权,该承包商可能会寻求其他专业承包商组成承包联营体[2]。如工程施工承包商联合设计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签订三方联营承包合同,作为一个联合经营体进行投标,并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该三方联营承包合同需作为总承包合同的附件合同,其法律效力只有在总承包合同签订的情况下才成立。或者在工程项目平行发包中,某承包商需要借助其他承包商才能顺利完成某项施工作业,在业主同意和支持的情况下,两承包商和业主三方签订一个三方非联营承包合同。
(2)业主(政府)为降低风险、实现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往往规模大、投资高、结构复杂、管理困难。为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的积极作用,防止腐败,改革政府的投资体制,推行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全国各地试点进行了“代建制”。其中北京、武汉、浙江采用的代建合同模式就是“三方代建合同”,由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
(3)国家为化解建设信用风险,用经济手段管理建设市场。
1998年,建设部提出“要在全国建设工程领域逐步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制度和担保制度”。紧接着,首家专业化工程担保公司成立,许多专家学者也深入进来对工程保证担保进行了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在众多的担保模式中,保证担保是以债务人、债权人之外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第三方担保人的信用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其在工程实际的应用形成了“三方担保合同”。
(4)项目发起人为实现资金的杠杆效应,在项目融资模式上进行了创新。
基于杠杆租赁的项目融资模式在国际上较为流行,资产出租方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通过出租获得收益。显而易见,出租获得的收益肯定比银行的贷款利息要高很多,出租方由此实现资金的杠杆效应。另外,这种融资模式具有显著的税收优势,通过吸收项目中资产折旧和利息的扣减使税收大大削减,实现出租人(项目发起人)、承租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三方共赢[2]。在这种融资模式下签订的杠杆租赁合同也是一种三方合同。
1.2建筑工程三方合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从建筑工程三方合同的产生出发,笔者提出建设工程项目三方合的定义:建筑工程三方合同是在工程实践中,为了更好的完成工程项目总体目标,实现多方共赢,而出现了三方合作,为明确在某一具体阶段或目标下,当事三方的责任、权力、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1.3建筑工程三方合同的特点
(1)有三个事实上的合同主体。
在三方合同中,三个合同主体都是事实上的合同主体,都需要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力。如在三方代建合同中,投资人(政府部门)、使用人、代建人都是合同的主体,相互之间通过三方代建合同相互制约达到责任权利的均衡。在三方合同中,双向关系即可以达到权力义务平衡的状态是不存在的。三方合同标的特点是权力义务连环,权利义务只有在三方制约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平衡[2]。三
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4]。由于三方合同中三个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个整体,不能简单地把三方合同拆分为两份双方合同,否则将难以全面把握和理解,合同主体间的权利责任关系,造成合同管理的困难。
(3)三方合同既是一种合同模式,同时还属于一种社会契约。
如三方联营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所以它属于一种社会契约[5]。联营体具有团体性,但它在性质上又区别于合资公司。因此,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原则和一般公司法律原则都不适用于联营承包合同关系,它的法律基础是民法中关于联营的法律条文[6]。
另外,三方代建合同就更加复杂。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笔者将在后面具体讨论。
(4)三方合同的内容差别非常大。由于合同主体利益立足点和标的物的巨大差异,使得三方合同在合同内容上千差万别。如三方联营合同关注于如何进行资源整合以能够签订总承包合同;三方代建合同关注于如何分配权力;三方担保合同关注于分担风险;杠杆租赁合同则关注于效益的最大化;非联营承包合同则关注于在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条件下实现承包商的利益和降低业主风险。
2建筑工程三方合同的“是”
2.1完善了现有的建筑工程合同体系
我国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和合同形式的主流模式是设计和施工分离的平行承发包,而且在设计和施工领域还有专业化的分工。由此而产生的合同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双方合同。但在现代工程建设中,随着各种承包模式和融资模式的产生和应用,工程建设涉及各方的关系纷繁复杂,双方合同在平衡各方权利和义务上出现了盲点。三方合同的出现使得现有的建筑工程合同体系得到了补充和完善。
2.2拓展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范围
从以上常见的几种三方合同来看,建筑工程三方合同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几乎遍及整个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合同内容也已经超出了传统的设计、施工和劳务合同范畴。如三方代建合同在前期策划阶段就要签订,其合同内容关注于合同当事三方权力的分配和制约。杠杆租赁合同和工程担保合同,也都大大地拓展了传统建筑工程合同内容的范围。
2.3丰富了工程项目管理理论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新的融资方式、工程承包模式和管理模式不断出现,同种类丰富和合同形式也不断增多。建筑工程三方合同就是其中顺应时代和行业发展的一个产物,其合同形式、内容、组织行为、组织架构、风险分担和操作流程等对现有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有着极大的丰富作用。
2.4促进相关法律的发展
实践工作总是走在前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总是相对滞后,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三方合同也是如此。三方合同的出现,不仅仅是对现有合同体系的有力补充,同时也对相关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从而促进其发展。
3建筑工程三方合同的“非”
3.1部分三方合同的合同关系超出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三方代建合同和三方联营合同都超过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3.2三方代建合同的法律关系模糊
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委托制度的规定有所不符。在三方代建合同的合同主体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属于行政法(财政法)上的主体;而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属于平等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这种法律主体的交叉直接导致了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项法定制度。尽管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了“代建制”,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政策还不健全,代建机构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
在北京市的试点中,由北京市“发改委”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浙江省的试点中,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按照《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招标选择代建单位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代建制就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合同,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不妥[4]。
3.3三方合同的内容及其对应的组织结构和信息流较双方合同要复杂得多
对合同涉及各方的实际合同管理水平有较高的要求。使得很多合同管理水平有限的单位对三方合同理解和管理出现漏洞,导致纠纷、损失甚至合同的失效。在有业主参与的三方合同中,三方都有责任权力义务关系,是一个相互作用的实体,界面的划分相对复杂。在组织上,由于合同内容的复杂化,导致组织结构的相对复杂,组织结构与合同关系不再相互对应。
3.4容易造成多头领导
在三方合同中,由于组织结构复杂,与合同关系不再相互对应,各方在处理问题上又都喜欢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造成多头领导,多重矛盾,导致能量内耗,效率低下。
4建筑工程中使用三方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广开思路,转换视角,灵活应对三方合同的法律关系。对于三方代建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委员会”,不宜直接成为代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解决问题须从改变出面签订合同的“委托方”(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性质入手。如果能够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之下,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项目管理机构”,由该“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出面选择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即可使“三方代建合同”成为符合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新型合同”类型[4]。
(2)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理顺三方合同关系。三方合同的责任权力义务比双方合同复杂得多,要多花时间和精力进行熟悉和理解,有歧义的地方应尽快联系各方进行答疑和澄清。在组织模式和管理流程上必须严格程序化,尽可能避免多头领导。
与三方合同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异,为合同管理的实践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双方合同;三方合同;差异分析;
Abstract:Contract is the linkageand the supreme working rules among all side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which acts as the instrument regulating economic action ofcontract both-sides.There have been plenty of conctract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so much misunderstanding about contract also.So,in this paper two-sides contract and tripartite contractshould be studied comparably to find out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in order to supplying theory gist for contract management practice.
Keyword:two-sides contract;tripartite contract;difference analysis
前言:在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为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投资)管理、信息管理等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通常是通过合同委托完成的,从而决定了合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独特作用。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需要,一个工程必须有几个、十几个,甚至更多参加单位,这决定了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合同。其中,大量的合同属于双方合同,但也存在相当数量的三方合同。并且,三方合同的数量和重要性有着上升的趋势。本文对工程合同中的双方合同和三方合同进行比较研究,以明确各自的界限,为工程评标和合同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1 建筑工程合同概述
1.1 建筑工程合同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如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项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1]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关系的定义,合同条件明确定义了双方的责权利: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实施工程,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工程,同时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绝大多数合同只有两个合同主体。但由于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出于联盟或者制约等的目的,三方合同应运而生。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
(1)单件性或一次性。任何项目从总体上来说都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项目的一次性是项目最显著的特点。这个特点造成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充满着不确定性和风险,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没有比较可靠的参照(虽然有标准的合同范本)。
(2)合同标的物――工程对象系统的复杂性和个性化。现代工程不仅体积大,涉及的专业门类多,而且科技含量高,常常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体。这是工程合同一切问题的和复杂性的根源。
(3)合同定义的工程业务方式的特殊性。工程合同与通常的货物采购不同,先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然后再完成工程的设计、供应和施工工作。然而,在招标投标阶段,对合同标的物――工程对象系统地描述通常是不完备的,双方的理解也可能常常不能保持一致。因此,要求承包商事先比较准确地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是十分困难的,这是工程合同的基本矛盾。
作者简介:李娜(1981-)女,河南郑州人,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与工程项目管理研究
(4)合同双方参与合同标的物的实施建设过程。由于项目的一次性、项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项
目投资金额巨大,使得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充满风险,迫使业主参与项目的实施,掌握项目实施的
主动权。这与简单的货物采购合同存在极大的差别。
2 建筑工程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的差异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知,建筑工程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最大的或者最终的差异是――甲方参与合同标的物的实施过程。基于降低风险、掌握项目实施的主动权或者监督权,建筑工程合同中经常出现业主签字的三方合同。这给项目评标或项目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和疑惑。一份有三方参与签字的合同是否属于三方合同?作者就这个命题进行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的差异分析,以期明确两者的根本区别。
2.1 合同标的差异分析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不管是双方合同或三方合同,标的物不会在性质和范围上存在差异,其相对应的工程对象系统都可以是相同的;同时,在合同工作内容上也不会存在差异,都属于全寿命周期范围内的工作。基于以上的分析,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可以适用于相同的标的物。
但在合同标的上,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存在根本差异。合同标的的根本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关系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调是双方合同。合同主体只有两个――发包人与承包人,利于权利义务的划分和纠纷的解决,利于标准化和格式化,利于合同研究和标准合同的推广。在双方合同中,合同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力义务关系是双向的。在合同是完善的假设条件下,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对等的,这是双方合同标的的特点。
而在三方合同中,双向关系即可以达到权力义务平衡的状态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标的的特点是权力义务连环,权利义务只有在三方制约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平衡。如“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2]。这是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最大的区别。另外,在三方联营承包合同中,联营体内的每个成员除了对联营合同规定的自己的工程范围负有责任外,还与业主有合同法律关系。双重合同关系是三方合同的特例,但这也是双方合同不具备的特点。
2.2 合同性质差异分析
从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上分析,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工程成果和报酬的交换,工程中绝大多数双方合同属于这种性质,其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而三方合同则比较复杂,其不仅是一种合同模式,同时还属于一种社会契约。
如三方联营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所以它属于一种社会契约。联营体具有团体性,但它在性质上又区别于合资公司。因此,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原则和一般公司法律原则都不适用于联营承包合同关系,它的法律基础是民法中关于联营的法律条文[3]。另外,三方待建合同就更加复杂。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争议在于代建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或是行政委托关系,直接导致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项法定制度。尽管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了“代建制”,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政策还不健全,代建机构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4]。由此带来的是三方代建合同的法律关系模糊,但基于三方代建合同的基石也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或者制约,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社会契约。以上两种合同,其范围都已经超出了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工程担保合同中。通过以上分析,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在性质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焦点在于是否超出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3 合同效力差异分析
合同一经签订,只要合同合法,则成为一个法律文件。双方按合同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合同双方都必须用合同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单方撕毁合同,则必须接受经济的甚至法律的处罚。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合同不能实施外,合同当事人都不能摆脱这种法律约束力。这是建筑工程双方合同的效力特点,同时也适用于大多数三方合同。
但是,在三方合同中的三方联营承包合同中,是不存在这个特点的。通常联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包合同投标前就得签订,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个附件。业主在资格预审时既要将联营体作为一个总体单位来考察,同时又要分别考察各成员的资质和业绩。在评标时业主也必须研究联营合同、联营体运作的问题,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总承包合同签订,联营承包合同才真正有效。只有总承包合同结束,联营体才能解散,联营体必须完成它的总承包合同责任。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三方联营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总承包合同签订的条件下才成立。假如没有成功签订总承包合同,那么之前签订的三方联营承包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与一般的双方合同有根本的区别。
另外,双方合同在合同任务结束或者单方毁约的条件下结束(毁约方需要承担毁约责任)。在某些三方合同中,即使单方毁约(除了业主),合同依然继续履行。如在三方联营承包合同中,当某联营成员退出时,其他联营成员有将联营体的业务进行到底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某些三方工程合同中(非联营)或者工程担保合同中。
3.案例分析
作者在评标工作中,发现在工程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的对三方合同的误读。如在某工程清标过程中,业主要求承包商所提供的以往的承包合同必须是双方合同(即不认可三方合同),而同时业主认为只要合同中出现三方签字的即为三方合同,从而导致了许多合同作废。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作者发现,处于监督的目的,业主作为鉴定方经常会出现在分包合同或者指定分包合同中。而在这种合同当中,业主其实是不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即此类型的三方合同本质上是属于双方合同。因为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合同主体只有两个――总承包商和分别商或指定分包商。合同的权力义务关系只在两者之间存在,即使发生本合同范围内的纠纷,也与业主没有任何关系。
4.结论
合同作为工程建设的纽带,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随着现代项目复杂性的日益增加,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加强合同管理是关键。从而,加深合同的认识就显得非常必要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双方合同和三方合同存在着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效力等方面的主要差异。同时,两者之间在其他方面,如合同界面、复杂程度、应用范围、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也会存在差异。对两者差异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工程合同的理解,为实际工程合同管理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起草小组.招标投标法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4.4
[2] 梁慧星.“双方合同”或者“三方合同?-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 [J].中国招标,2006,(Z1).
[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4]周世玲.贵州省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情况研究[J].建筑经济,2006,(5).
Abstract: EPC is a management way of the general contrac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is management way has been accepted in the world, and it has been adopted by the part of the enterprise and the unit in our country. Additionally in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 legal risk of EPC project is also in the initial stage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the financial fund calculation phase of project.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legal risks of EPC project contract.
关键词: EPC;法律风险;合同
Key words: EPC;legal risk;contract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9-0091-02
0 引言
电建企业中的EPC项目具有周期长,规模大以及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等特点决定了该项目下的供货商和分包商分布较为广泛,并且其中还蕴藏了一定的风险,比如自然风险与经济风险。电建企业实施EPC项目可以发挥总承包商对整个进行项目管理的策略与技术水平。不过其中存在的一些项目风险,相关人员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 EPC项目合同简介
EPC项目合同的内容涵盖了设计、采购、施工三个环节,其中是一个总承包商负责这三个环节工程的实施,因此也被称之为交钥匙工程。在实际的建设施工项目中,往往具有复杂的施工结构,需要使用较高水平的技术,并且项目投资资金较多时最好是选择EPC项目合同。
EPC项目合同下的管理方式承包商只需要与工程建设中的供货商以及业主保持联系即可,减轻了供货商在工程中需执行的任务,并且明确了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其中承包商承担设计、采购、建设安全等有关的风险,缩小了业主承担风险的范围,所以承包商应该全面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风险,并采用整合设计方法,提高采购与建设等环节的质量,有效降低存在的风险,使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
2 EPC项目下承包商涉及到的主体
总承包商在EPC项目下应按照有关的程序以及标准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并且在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往往不只是一两个,而是多个。在实际项目建设施工之前,总承包商需要与项目建设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建设设计合同,并与提供施工所用材料的供应商与运输材料单位分别签订购买材料与运输材料合同,此外还需要与项目建设所需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且与合适的保险公司之间签订有关保险合同。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还有必要与当地的政府部门以及施工场地周边的居民等进行有效交流沟通,确保项目建设能够顺利完工。
3 总承包商法律关系分析
3.1 总承包商合同关系 总承包商合同关系是项目建设中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所以,业主需要根据EPC项目的条件与标准,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最佳的项目建设总承包商。只有确保总承包商各项资质符合项目建设的要求,并与业主签订好有关的项目合同总承包合同,才能保证总承包商能够进行其他的各项责任义务的履行,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总承包商在后续产生的行为,需要符合总承包商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严格控制自身的行为,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
3.2 设计合同法律关系 众所周知,EPC项目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往往具有较大的规模,所需要的投资额也比较高,所以总承包商在选择项目设计单位时需要综合考虑选择最佳的设计单位。通常情况下,业主对项目工程进行投标时,如果招标人同意联合投标的形式出现,那么投标单位有时不只是一个单位,而是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几家单位采用联合投标的方式进行项目工程建设投标。在这种形势下,总承包商应该在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工程施工设计时,制定项目设计合同内容,明确彼此的责任与权力,并与设计单位进行洽谈,并签订项目设计合同。
3.3 采购合同法律关系 在项目工程施工中需要采购相关的材料才能进行项目施工。承包商在进行采购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标准要求,并且与供应商之间签订采购合同。如果涉及到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总承包商还应掌握该材料的质量与到货时间等事项。
3.4 保险合同与银行法律关系 总承包商应该与合适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降低自身在项目中可能会面临的风险。总承包商与银行签订相关的合同,并给业主出具相应的担保,此外银行还需为项目建设业主提供银行保函。
4 有关的法律风险分析
4.1 总承包合同风险 总承包商在EPC项目中需要承担设计、采购以及施工等多种环节的任务,因此在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到的内容条款比传统方式下的总承包合同较多,相应的承担责任风险也在无形之中扩大。经过签字的总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益,所以在制定合同内容时,需要全面考虑,使合同具有严密性,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有的工程建设中,因总承包商没有完全理解对方的表达技巧与用词,最后而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因此,一旦总承包合同确立,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条款严格要求自身行为,履行相应的职责。
4.2 合同中价格条款风险 众所周知,价格条款在合同中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有的明确规定价格需要前面包干,有的则规定部分包干,部分不包干等多种情况。因此,EPC项目招标之前,总承包商应该对项目的投资额进行考虑。
4.3 工期风险 EPC项目建设是一种大型的项目建设工程,所以工程完工的时间有一定的长度。项目总价条款以及承担的责任义务在有关的合同内容中若是已经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则应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并尽量在预期的时间内完工。避免因工期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时间,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风险。
4.4 项目内涉及到的法律风险 EPC项目下的总承包商占有重要的角色地位,在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中与多种主体都存在一定的联系,具有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承担的法律风险比业主多。在实际EPC项目中,总承包商往往会与内部、外部保持了一定的联系,从而建立相对应的法律关系。EPC项目合同中总承包商与传统工程项目中的责任与义务存在一定的差别。尽管业主将一大部分的责任与风险转移到了总承包商身上,因此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只需要与总承包商进行联系,但是总承包商因肩负相关的责任,并且能够为了及时准确的完成责任义务,需要与相关的人员进行业务联系,如供应商、施工单位等。
EPC项目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国外许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都会选择此种管理模式。但是我国只有一部分大型企业完全具有使用这种能力,此外一大部分企业主要是设计单位或是施工单位。所以在EPC项目中总承包单位需要发生法律关系的人员签订合同,确保合同内容能够约束彼此的行为,明确相关的责任人能够合理履行自己职责,共同促进工程建设达到一定的质量。
5 结束语
EPC项目中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多,并且该项目下所有的风险,在项目建设的初始阶段到项目竣工以及资金核算等环节都会存在。因此,无论是招投标文件还是其他的合同文件,都应该仔细的拟定,并全面的检查,提高合同文件的严谨性,确保责任双方的权利与职责能够得到明确。
参考文献:
[1]张萍.核电项目业主基于EPC总承包合同的财务控制[J].财务与会计,2011(11).
[2]刘东海,宋洪兰.面向总承包商的水电EPC项目成本风险分析[J].管理工程学报,2012(04).
[3]单凯.合同控制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实践[J].科技资讯,2010(26).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管理;
epc英文为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和施工。epc的工程管理模式在国际的大型工程上使用的非常普遍。epc模式下设计、采购和施工都由承包商负责。业主通常只指派咨询工程师或监理方作为业主代表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协调。目前,epc合同模式在我国国内应用也相当普遍,尤其是自一些大型建设项目上,例如国内的一体化石油化工项目,煤化工项目,主体装置基本上采用的都是epc合同模式。另外,在国家倡导走出去的战略背景下,epc总承包模式正越来越被重视和广泛实施。
作为epc总承包商,成功的合同管理是项目成功的关键之一,同时能为相关利益方带来最大利益,并且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公司信誉。好的epc总承包合同管理,应从投标开始,到合同谈判,一直到合同执行,最终到合同关闭,实施全过程重点管理。
第一章 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投标期间的合同管理主要工作为合同条款和条件的审查,及合同谈判。 合同条款和条件,通常分为普通条款和特殊条款。
一、普通条款的审查和谈判重点:
1、适用的法律方面
合同中通常规定选用发包方所在地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或承包商所在地的法律,或双方共同选择的第三方的法律。如果选用的是发包方所在地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最好聘请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这样可以避免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陷阱。如果能争取到适用承包商所在国的法律,那将是最好的选择。
2、合同币种和汇率要求
由于我国实施的是外汇强制结算制度,因此如果是国外工程,应选择和人民币汇率相对固定的合同币种,或者对人民币具有升值潜力的币种,避免在汇兑上出现损失。
3、工程保险和履约保函
应在合同中明确保险的种类和承保的范围,通常工程安装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应由业主负责承保,承包商具体负责雇主责任险和机动车责任险等,这些在合同条款中一定需要规定清楚。
履约保函应重点关注保函的种类、金额、开具保函的银行,以及保函的退还时间等。履约保函分为无条件和有条件保函,业主通常愿意选择无条件保函,承包商应争取选择有条件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争取在合同价的10%以内,不能过高,有些业主会要求25%左右的金额,这是相当高的,一方面加大承包商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给承包商带来过高的资金成本。开具银行保函的银行也有讲究,国际工程中应争取首选国内的银行,例如中国银行,有些外方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提供国际一流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这会加大承包商的资金成本。履约保函的退还应明确规定,如工程验收后14天内业主退还履约保函给承包商。
4、留置权
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工程的留置权相当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对于业主来说,希望承包商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和现场形成的设施或建筑物都放弃留置权,作为承包商来说,应尽量保留留置权。一旦业主由于资金原因,承包商没有获得足额的项目报酬或双方在执行合同时产生较大的争议,而合同设施没有完成竣工验收,而业主又想尽快使用已经完成的设施或建筑物,承包商就有权使用留置权。总之,在没有得到业主的完全支付情况下或争议未解决前,不要轻易放弃或忽视工程的留置权。
5、误期损害赔偿金
误期损害赔偿金或者说延误违约金的比例和金额,一定要特别关注。有些业主会将此比例和金额规定的很高,一旦承包商违约,那么承包商将遭受相当大的损失。因此,epc总承包商必须重点审查此条款,尽量朝自己有利的方向努力,具体金额和比例应视合同金额大小而定。
6、仲裁
对于在中国执行的合同,首先应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国内的仲裁机构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如果是国外工程,应争取选择国际上比较独立的仲裁机构,例如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其次是新加坡的仲裁机构,应尽量避免选择当地的仲裁机构。
二、特殊条款的审查和谈判重点
特殊条款的审查和谈判重点应放在合同的价格和工作范围上,主要审查工作如下:
1、合同价格形式和工作范围
epc合同通常为固定总价形式,有些合同为总价加奖励形式。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关注的内容为合同计价的工作范围,应对工作范围界定清楚,这部分工作最合理的形式是以矩阵的格式将合同双方的责任进行逐一清晰的表示出来。在涉及到政府许可和第三方协调方面,承包商应重点关注,通常此项工作应由业主负责,epc总承包商承担相关配合工作。
2、机械竣工和工程交工的定义应明确
机械竣工是国外引入的,通常涉及的是设备的安装工作,在国内通常是以工程中间交接出现。机械竣工和中间交接有着不同,因此在承接国外工程时需要明确机械竣工的定义,应当将各个专业工作在机械竣工时所达到的状态进行详细描述,确保双方不因竣工的定义产生歧义,而导致合同的关键里程碑不能达到,从而造成违约情况出现。
3、适用的设计标准和验收规范
适用的设计标准和验收规范,对于一个合同至关重要,尤其是国外工程,一字之差很可能就是上亿元的代价,例如业主要求以美国或者欧洲的标准进行设计,如果承包商是按中国的标准来进行投标的,那么后期的损失将不可估量。在这点上,中国铁建承建的沙特轻轨项目就是一个代价高昂的例子。 4、支付条款的审查
支付条款的审查通常应关注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支付时间通常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支付比例原则上为10%。进度款的支付通常规定为按进度检测的比例进行支付或者按实际完成的里程碑进行支付。如果可以的话,承包商应在合同谈判时候将进度款的支付确定为按实际进度检测的比例进行支付,这样可以减轻承包商在资金上的压力。同时支付时间应当尽量缩短,例如完成进度款申请审批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对于业主拖延支付的的条款,也应当予以关注,会存在有些业主故意拖延支付。因此业主违反支付时间的违约金应当在合同内明确规定,如业主延迟支付,则应赔偿承包商未支付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5、税收条款的审查
由于2009年以来国家积极实施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业主对设备材料的增值税的规定会非常的明确,作为承包商应当熟悉此项工作以及它可能带来的管理成本。对于国外工程,尤其应了解对方国家的税收政策,最好聘请当地的税务专家,避免漏计某项税,从而带来损失。
6、调价条款
虽然说epc合同通常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是,由于近年来各项设备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例如2010年年初国内普通螺纹钢在3900元/吨左右,但到了2010年底价格就涨到了近5000元/吨,价格涨幅超过25%,这给承包商的成本造成很大的压力,甚至出现亏损,图为2010年国内普通螺纹钢的价格走势图。
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加入调价条款,例如,当涨价幅度超到5%时,可以进行调价,并在合同中约定调价的公式。例如世界银行的如下公示可以作为参考:
其中,x+a+b+c+d+e+......+t=1, c为价格调整指数或者综合涨价幅度,x为固定系数,通常为0.15,a,b,c......t为各项成本所占的比重, , 等为计算期的价格指数, , 等为基期的价格指数,通常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
这样一来,承包商不会应为外界的价格剧烈波动而造成大的损失,或者说能保证合同的整体盈利性,而不是白白为业主打工。
总之,epc总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和合同谈判阶段就应主动发现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并作出相应调整的措施,或争取修改条款,或在报价工作中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尽可能的将合同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第二章 合同执行中的合同管理
1. 项目团队贯彻合同风险管理意识
合同执行中同样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epc总承包商应当在合同执行之初就将项
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识别并进行分类列表,并告知到每一个项目团队成员,一旦判断某项风险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应立即向项目成员发出预警和警示并采取预先制定好的措施。
2. 分包合同管理
合同分包是目前epc总承包商惯常的选择,尤其是施工工作,除非主合同中明文规定不予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作是epc总承包商合同管理的重点之一,尤其是在选择分包商的环节上,选择一个好的分包商对于项目施工的安全、质量和工期能否满足主合同的需要是非常关键的。选择分包商以及劳务分包管理一般需要重点关注一下几点情况:
1) 分包商的同类装置的经验
事实证明,分包商有同类装置建设经验是很重要的,有着类似装置施工经验的分包商在施工组织计划上有着明显的优势,这对于项目施工顺利平稳及按期交付起着重要作用。
2) 分包商先前是否有过良好合作
对于选择的分包商如果和epc总承包商前期有过良好合作,那么施工阶段的信息传达会更加通畅,管理工作会更加顺利。因为彼此熟悉对方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各项工作指令就能够以最快的方式传达到一线施工人员,并且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项目的建设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是一个团队的建设,只有拥有一个好的项目团队,才能将项目做好。如果总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和分包商的管理人员彼此沟通困难,甚至相互有不满情绪,那么这样的项目百分之百是做不成功的,不光是管理成本被消耗,现场的安全、质量和工期都会受到影响。
3) 劳务分包的管理
劳务分包近年来比较普遍,但劳务分包如果管理不好,很容易造成工人集体讨薪事件,这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有负面影响的。好的管理方法和经验是劳务分包商应当将所有进场的劳务分包人员的详细情况向总承包商进行备案,同时在工人发放工资方面,建议实施一人一卡制度,由总承包商直接将工资额打到分包商的工人工资卡上,防止劳务分包商或者说包工头卷了钱跑路,导致工人集体到总承包商或业主处讨要薪资,从而造成恶劣影响。
3. 变更和索赔的管理
此处的变更和索赔管理主要指epc总承包商和业主间的变更和索赔,作为epc总包商平时要注重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业主的每一个指令都需要认真琢磨,例如在设计阶段业主对hazop(危害性和可操作性审查)的审查,业主就此提出的有些意见是涉及到合同变更的,需要格外关注。另外,对于业主的口头指令一定要在事后获得其书面确认。第三,索赔应注重时效性,一个好的合同管理人员首先要非常熟悉合同,同时应有明锐的洞察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索赔及时、准确、合理。
4. 工程量的审核及价款支付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及质保金的支付。重点在进度款的审核和支付上,好的管理办法是是由业主,总承包商及监理单位或业主的咨询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工作小组,这样对于工作量的审核有着积极的意义。因为是联合审核,其加强了沟通,减少了争论,可以大大缩短工程量的审核时间,这对于缩短业主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章 合同关闭管理
合同关闭可以分成初步关闭和最终关闭,初步关闭是指工程在完工验收及结算完成后进行的合同关闭,最终关闭则是指质保期结束后的合同关闭。由于合同关闭特别是初步关闭的管理涉及到很多项目部门和人员,因此业主通常会制定一个关闭程序。作为epc总承包商需要关注的是索赔是否全部关闭,业主是否颁发验收证书,以及是否已经退还履约保函等。
综上,epc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是一个全过程的重点管理,从投标到合同关闭,每一个过程都很重要,好的合同管理对于提升总承包商的公司利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且有助于将其打造成一流的工程承包商,另外也是国内的优秀承包商走出国门承接国际工程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建国: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常发生的合同问题, 建筑经济2000年第2期
2、欧阳光,肖琦:招标投标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 年
3、何伯森: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
4、成虎: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7年
5、张水波,陈勇强:国际工程总承包epc交钥匙合同与管理,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 年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铁道部领导多次指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投资是大规模铁路建设能否顺利推进的突出问题,关系到发达完善铁路网建设的成败。而严格控制质量、投资、进度乃至安全、环保、科技创新“六位一体”目标最根本的环节是搞好合同管理。所以,铁路工程如何订立适合自己的合同,最大限度进行合同风险预控尤为重要。
2采用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原因
合同按计价方式分为三种: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价加酬金合同。鉴于铁路工程点多线长,施工环境具有的多变性,专业多样而复杂,“站前”和“站后”专业的设计深度差异较大,合同履行期限长,内容复杂,标的特殊,涉及面宽等特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基础上,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铁道部于2004年开始在铁路工程中倡导采用有条件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经实践证明,采用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对控制工程投资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京广铁路保定站改造工程为了有效控制投资,也采用了铁道部推行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
3关于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定位
铁道部推行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形式也即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加一定比例的总承包风险费作为合同总价。铁道部施工总价承包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才可调整合同总价: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设计变更;2)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属于发包人责任的;3)甲供物资按照实际采购价调整,每年调整一次(总承包风险费处理的工程除外);4)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内容。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总承包风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初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及全部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的费用;2)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以外的材料和设备价差;4)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工期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5)工程保险费;6)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费用的增加;7)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考核费用。总承包风险费由投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填报,费用包干,一律不调整。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一旦中标,承包人既要承担报价的风险,又要承担工程数量的风险。由此看出,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可以定位为固定总价合同。
4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主要特点
1)承包人承担绝大多数风险,包括工程数量和价格风险。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一经签订,承包人会面临较大的风险:a.价格风险,包括人、材、机及设备价格上涨风险。b.工程量增加风险,由于铁路工程普遍工期紧,常采用初设招标,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免有遗漏。c.自然环境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增加费用的风险。
2)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业务水平要求偏高。为了降低风险,发包人在招标前尽量翔实地做好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采用的降造系数及合理标的价等。而承包人投标前则需对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尽可能考虑到投标期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工程量、物价及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利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风险。所有这些工作都要求双方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3)部分开口合同,工程价款结算简单。签约合同价不等于合同最终结算价格,存在业主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重大调整和不可抗力引起的调价因素;合同执行过程中,只要发包人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及不发生Ⅰ类设计变更,合同总价基本就是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程序及工作量大为简化。
4)发包人更容易控制工程造价。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条件下,发包人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调整工程价款的内容或项目,因此承包人索赔机会大大减少,风险分配不均衡,承包人需要考虑额外风险费用,发包人更容易控制工程造价。
5京广铁路保定站改造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主要风险
1)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风险。a.初设招标时,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达不到施工图设计阶段,部分专业仅提供大致方案或线路的平面图、纵断面图及部分工点的初设图纸,图纸不足导致投标期间投标人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再加上投标时间较短,漏算或错算的概率加大。b.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性较强,一个清单项目包括多项分项子目,而设计中对一些辅施工措施考虑较少,也增大了承包人的风险。c.设计概算中对大临及过渡工程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考虑不足,项目实施中承包人必然加大投入。
2)物价上涨风险。a.此工程可研到招标历时1年多,建设期为2年,目前大搞投资拉动经济的社会环境下,材料价格必然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承包人利润空间必然受到压缩,也增加了承包人的风险。b.近年来人工费成本大幅上涨,市场价接近100元/工日,而铁路设计概算的工费标准仅为20.35元/工日~29.13元/工日,远低于市场价。
3)自然、社会环境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增加费用的风险。保定站改造工程施工中不免会受到水文、气象、地质地形等自然因素变化及洪水、暴雨雪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的影响,外加代建地方三个下穿地道,涉及地方各环节等社会不确定因素存在,必然增加施工难度与成本。
4)既有营业线施工安全影响工期的风险。保定站改造工程在既有京广线施工,在维持通车情况下,进行施工必须重点或作硬防护,增大了安全投入,且受行车影响造成局部施工或妨碍施工而降低工作效率必然会增加费用,确保营业线安全施工也必然会对工期造成影响。
6京广铁路保定站改造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风险预控
6.1发包人
1)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目前,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标的确定采用复合标底法或基准价法都需要围绕设计概算来完成,所以设计概算的编制一定要合理。a.发包人在工程前期工作时一定要尽早介入,多与设计沟通,把该考虑的因素全面提报设计;b.设计单位编制概算时依据要合理,充分考虑铁路工程特点,及时对概算修正;c.项目总投资一定要合理,不能人为压价;d.应合理确定标的、有效报价上限及评标办法等;e.有条件的情况下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来完成设计概算的合理性审查。
2)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a.保定站改造工程指挥部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早期拆迁阶段就与地方指挥部及铁路各设备单位协调解决影响施工的拆迁范围,还建方案等;b.指挥部与各方积极沟通,各项技术标准在招标前已基本确定;c.招标前与设计单位积极配合,尽可能提供翔实的工程量清单;d.给投标单位预留足够的编制及询标时间,以便投标人详细了解施工现场,准确理解设计意图及施工要求,减少工程量计算复核失误的概率,制定较为合理的投标价;e.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使承包人最大限度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
3)建立风险共担制度。
保定站改造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实质上是有条件总价合同,即部分开口合同,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同时包含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内容,按顺序编排条款号,各自适用相关条款;变更及估价、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由专用条款约定;计量支付,同时包括单价子目、总价子目,进度付款包括按照周期和进度付款两种方式。即达到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共担机制,为工程建设奠定较好的基础。
6.2承包人
1)消除合同条款的理解歧义。
承包人对合同的实施负责就需要通过深入研究合同条款,了解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风险,以便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对合同中含义不清、标准不明或前后矛盾之处,应及时通过答疑方式要求发包人澄清。在投标报价过程中采用一些报价策略降低风险,特别是明确规定不调整材料价差、施工图量差不予计价的合同更要仔细。
2)投标前认真进行现场踏勘。
承包人投标前全面了解现场环境和项目风险是搞好投标报价的先决条件。现场踏勘可以全面了解工程环境(包括交通条件,水、电的接引,工程地质条件等),工程周边的经济、地理环境,收集与报价有关的各种信息,做好施工方案的优化工作。
3)研究招标文件,核实工程量。
总价合同不同于单价合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量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承包人合同签订后风险的大小。由于铁路工程建设过程的复杂性,业主在采用总价承包合同时,承包人可以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详细踏勘,进行清单工程量的核实。通过采用“背对背”的计算办法,由两名以上的预算工程师同时计算工程量,以便减少漏算、错算的风险。通常来讲,误差较大的只是工程项目的基础部分工程量的差异,而这部分工程量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条件和承包人以往类似工程的经验,适当计入发包人要求的风险费中或摊入合同总价中。
4)认真编制工程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期间要编制出合理的工程报价必须做到:a.熟悉铁路工程计价依据,如概预算定额、编制办法、工程量计价规则等。b.熟悉本次站改工程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质量及安全要求等。c.正确套用定额子目。d.合理确定工料机运及设备的单价。e.按照费用定额要求合理取费。.f做好预算复核工作。
5)合理预测项目的风险费用。
在投标期间应对影响项目工料机及设备价格、工程数量等内在因素和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规划、不可抗力等外在因素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客观、全面地进行分析预测,根据类似工程投标及施工经验,预计项目潜在的物价风险、量差风险、法律风险等,合理设定总承包风险费,确保项目有一定的利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