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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方案

时间:2023-04-11 08:38: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能源管理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

第1篇

关键字: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利益分配;纳什谈判解

中图分类号:F274

一、引言

能源紧缺是影响全国乃至全球发展的重要瓶颈,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能源消费国,而根据“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必须控制在42亿吨标准煤以内,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我国节能降耗的任务将十分艰巨,但同时也意味着未来我国节能市场潜力非常巨大。

合同能源管理是国际上20世纪7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世界银行(WB)的帮助下,合同能源管理于1998年引入中国,并迅速发展起来。其实质就是用客户未来减少的能源费来支付节能项目的全部投资并分享其节能效益的商业模式。节能效益分享型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三大运营模式之一。在这种模式下,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约定合同期内的效益分配比例。用能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改造和服务费用,而由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融资,提供资金和服务,并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企业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要发展,成功的关键是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双方都能够受益,达到合作双赢的良好愿望,而双方都能够分享节能效益的前提是制定合理的效益分享原则。但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节能效益分配还没有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原则,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中国的发展。本文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将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参与双方,构建了二人合作博弈模型,应用纳什谈判解很好的解决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利益分享问题。

二、纳什谈判公理:一个分析框架

合作博弈是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合作所得到的利益,即利益分配问题。在20世纪50年代,纳什创造性的发展了合作博弈理论,并用公理化的方法构建了二人讨价还价模型。合作解完整、公正,体现了美感,弥补了在非合作博弈中,纳什均衡对效率考虑的缺失。如何使局中人能得到的收益达到公平合理,纳什给出了纳什谈判公理,并推导出纳什谈判解的结果。

合作博弈必须遵守如下假设:

第一,合作博弈允许两位局中人在博弈前进行协商。

第二,合作博弈中局中人一旦达成协议,则协议即产生了强制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

纳什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如果局中人同意把这几条公理作为一般原则,那么他们自己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应用符合这些公理的仲裁程序而不必求助于实际的仲裁人。纳什公理体系如下:

公理1(个体合理性) (F,U)≥U,即 (F,U)优超于U;

这一原则表明,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在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后,其收益要比不合作时多。合作不能损害双方利益,否则局中人会退出合作。

公理2(可行性)(F,U)∈F;

公理2表明,双方的谈判解是可行的。

公理3 (帕累托最优性) 若 (F,U)∈F,且对F中任何一x,若x≥ (F,U),则x= (F,U);

这一公理表明,博弈的局中人只关心帕累托最优赢得,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后,其最终的节能效益分配方案是最优的,优超于其他分配方案,更确切的说,这至少使其中一方得到的效益更多。

公理4(无关方案的独立性) 若有任意凸集G,若,且(F,U)∈G,则(G,U)=(F,U);

这一公理表明,在双方谈判过程中,扩充的方案仍在原方案范围中,那么增加的谈判方案不会影响原来的谈判结果。

公理5表明,节能效益分配方案与其结果有线性关系,使得局中人的收益可以用效益函数来表示。

公理6表明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且当双方谈判的基点相等时,他们的收益是相等的。

满足上述6条定理的节能效益分配方案,以谈判双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又体现了个体的理性。不仅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又考虑到了效率问题。这种分配方案的合理性会被双方接受,从而保持合作。

在上述公理体系基础上,纳什证明了纳什谈判解的存在及合理性。在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博弈过程中,存在唯一的解(F,U),且这个解满足公理1:

三、应用算例

应用算例包含模型假设和应用两个部分。

(一)模型假设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之间的合作就是一种合作博弈的关系。对于双方而言,合作所创造的利益至少不低于不合作时所创造的利益,否则他们不会达成一致。

根据利益分配协商的纳什谈判解,我们可以构建用能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二人合作的节能利益分享模型。设P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后总的节能收益, 为第Ui(i=1,2)个效用函数,双方谈判的起点为向量U=(U1,U2),它表示在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用能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各自愿意接受的节能利益分配的下限值。则二者的利益分配向量为X=约束条件(1)说明:二者分配的利益之和即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后总的节能效益

约束条件(2)说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后分配的利益不小于非合作状态下各自的收益。

根据前文公式1,我们可以推导出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利益分配模型的解。通过对公式 (F,U)进行一阶求导,又知 X1+X2 =P,我们可以求得:

(二)模型应用

辽宁省某供暖中心的供热对象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建筑,且原来的设备比较落后,耗煤量很大,存在较大的能源浪费现象。对此,该供暖中心引进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约定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作模式。签订能源服务合同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200万元(从银行贷款)从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实施了全方位节能项目改造工程。合作后总的节能收益为180万元/年;若不合作,那么该供暖中心节能收益仅为5万元(只能通过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能源损耗等简单方式来进行节能),节能服务公司收益为零。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第一年,节能服务公司获得全部收益,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节能服务公司与供暖中心按比例分享节能收益,第四年以后,节能收益全部归辽宁省某

即得纳什谈判解为(92.5,87.5),那么,第一年总节能收益为18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得到全部收益;第二年、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总节能收益均为180万元,其中供暖中心分配92.5万元,节能服务公司得到87.5万元。第四年以后,供暖中心获得全部节能收益。

我们将合同期内(前四年)双方的节能收益水平进行统计,如表3-1所示,

将供暖中心和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前后收益水平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如表3-2所示:

由表3-2可以看出,供暖中心和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并且供暖中心的收益增长增加稍多,而且从第四年以后,供暖中心会获得全部节能收益。这对于用能企业本身来说,没有承担任何风险,便能取得逐年递增的节能效益;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完全取得了“借鸡下蛋”的收益效果。这样更有利于调动用能企业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同时也让节能服务公司得以生存、发展和壮大。

四、结论及引申

本文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将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参与双方,构建了二人合作博弈模型,应用纳什谈判解很好的解决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利益分配问题。通过以上研究可得如下启示:

第一,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模式在企业中的应用,不仅大大减少了资源浪费,还增加了用能企业的额外收益,调动了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也让节能服务公司得以生存发展。

第二,节能收益的分配方案,即纳什谈判解的基础是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所以博弈双方易于接受,从而达成合作。

第三,纳什谈判解计算较为简便,避免了合作双方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和繁琐的计算程序,因而节省了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使双方尽快达成一致。

第四,基于纳什谈判公理6,不难发现,我们研究的是在谈判主体双方地位平等情况下的合作,因此,若一方处于垄断地位,则不适合应用本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合作博弈考虑了更多的道德因素,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略了道德因素,因此,纳什谈判解或许更适合商业道德和素质较高的企业间的合作。此外,纳什谈判解倾向于平均主义,需要进一步引进市场竞争因素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的分配机制。

参考文献:

[1] 王秋林.合同能源管理(EMC)应用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08,(12).

[2] 约翰·纳什.纳什博弈论论文集[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2003.

[3] 艾克里·拉斯穆森.博弈与信息-博弈论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 汪贤裕,肖玉明.博弈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5] 杨国巧.基于博弈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模型[J].全国商情,2007.

[6] 李翔鹏 .基于讨价还价理论的节能效益分享型EPC模式利益分配研究[D].天津大学,2010.

[7] 顾新,郭耀煌,罗利.知识链成员之间利益分配的二人合作博弈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4,(7).

[8] 王敬敏,王李平.合同能源管理(EMC)机制的效益分享模型研究[J].能源技术与管理,2007,(4).

[9] 武德俊,柳晓雷.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及典型案例[J].节能与环保,2010,(3).

[10] 邢薇,韩宁,刘琰等.合同能源管理(EMC)在电力企业中的运用[J].中国市场,2011, (45) .

[11] 许艳,李岩.建筑合同能源管理(EMC)中的博弈关系[J].经济环境,2009.

[12] Vine E.An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the Energy Service Company Industry[J].Energy Policy,2005.

[13] Zhang Xiaohong,Li Xin,Chen Shouli. Problem and Countermeasure of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in China [J] .Energy Procedia,2011 ,(5).

[14] Steve Sorrell.The Economics of Energy Service Contracts[J] .Energy Policy,2007,(35).

第2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税收 分析

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但从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环境的整体情况看,存在国家宏观层面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和企业及基层税务机关等微观层面存在税务管理比较薄弱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制约合同能源发展的税收问题

(一)从国家宏观角度分析,税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部门的发展,限制畸形部门的发展,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节能服务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应在引导节能服务产业的优先发展上大有可为。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很不健全,现阶段税收在支持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尚未显现,国家对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比较长的节能服务产业来说,税收的调控作用不够明显。

当前,在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节能服务重点领域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存在着很多来自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阻碍。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这样,必然导致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二)从税制设计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1.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较为狭窄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仅限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而除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外,还包括节能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节能服务收入都可享受免税优惠。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预设了比较苛刻的条件,从而导致现阶段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比例是相当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充分显现。

2.设备无偿转让收入问题存在争议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相关税收政策也比较笼统,在许多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在实施中存在较大争议。如节能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结束后,有些设备是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设备的价款已于合同服务费中收回,这样的无偿转让在增值税上是否不再视同销售仍然存在争议。

3.节能设备进项税额处理尚不明确

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现行的政策文件还没有明确。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先进节能设备,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金额往往很大,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之后,必然导致没有销项税,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这在客观上造成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比没有这条优惠政策还要大,是一条好看但没有价值的优惠政策。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希望在本条优惠政策之后,加上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能够予以退税的规定。

4.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待规范

现行政策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不能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大多数节能服务企业对如何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存在疑惑,一是不知道账务、会计科目具体怎么设置才能达到税务部门的单独核算要求,二是不明确什么样的计算分摊方法才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方法,即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财务规定不配套。

(三)从基层税务机关角度分析,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征管缺乏经验

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最近几年来才从国外引进的节能新机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缺乏全面的了解。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国家现行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在税收征管中,基层税务机关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认定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把节能服务合同视同设备购销合同。

(四)从节能服务企业的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节能服务企业自身管理不够规范。如:节能服务公司在注册资本、管理能力和经营范围上不完全符合税收优惠主体条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规范化不符合要求;项目合同管理有待强化等。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深不透。由于节能服务企业财务人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在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不到位。三是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从整体上看,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信息管理、税务计划管理、涉税业务管理和涉税实务管理等日常管理的基础工作较差,给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了困难。四是缺乏强烈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管意识。节能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缺乏纳税筹划和涉税风险的意识比较淡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未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将税收筹划活动贯穿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全过程;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没有落实涉税风险的控管措施。

二、影响合同能源税务管理的因素分析

(一)标准要求高与运作不规范的矛盾

有不少节能服务企业是以前从事节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生产或施工业务,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近期开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部分公司目前已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的节能服务企业认证,但其法定名称中多数没有“节能服务”的字样,国家发改委对通过认证的节能服务公司仅在其网站上公布名单,但并未向企业颁发“节能服务企业”之类的证书。而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资质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法定名称不规范、不具有节能服务企业证书、兼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人身份的定位错误等业务运作中的诸多不规范,使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到位。

(二)政策门槛高与企业规模小的矛盾

具体表现为:一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门槛较高,不利于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如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适用的节能服务企业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6方面的特别要求。二是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和《技术通则》。三是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而目前大多数节能服务处于起步阶段和兼营状态,企业规模较小,实力不强,很难迈过政策门槛。

(三)管理要求高与人员素质低的矛盾

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固然有政策不明朗的问题,但大部分问题还是没有吃透税收政策的精神。从总体上看,节能服务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业务知识相对比较欠缺,不能很好地适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管理的要求。

三、完善合同能源税收政策的主要建议

(一)整合优惠政策,构建统一的合同能源税收制度体系

要整合和梳理现有优惠扶持政策,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便于企业操作落实,并不断完善政策设计和优化制度安排,研究出台新的优惠扶持政策。同时在梳理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时应考虑以项目政策为主,产业政策为辅,特定政策为补充,相互配套而不重复。如对包括供水、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环境卫生、城市交通、引进节能增效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重点项目的优惠激励政策,根据节能服务业中不同业务和产品属性差异,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别化的优惠扶持政策,以项目来确定政策的制定,避免出现政策的交叉重叠。对交通、城市发展、农村发展、能源、人类发展等领域的产业政策,则应从宏观上为节能服务企业解决公共发展环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问题,原则上不设立对企业的直接优惠。对与项目、产业政策不重复的示范项目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则应通过落实特定政策的方式对节能服务企业实行定向扶持。

(二)完善配套法规,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管理办法

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现行税收政策尚存在系统性和程序性不强的问题,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各方面的税务专家,联合行业协会对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情况和税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以全面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的配套法规,切实将国家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支持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

现行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和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但节能服务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大多数由于会计信息规范性限制等原因难以取得研发的抵免,所以绝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对上述优惠还处于可望而不可及的状态。因此,从有利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出发,应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对节能服务企业将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也应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以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四)适应税制改革,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

全国“营改增”后,节能服务企业由原来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因“营改增”建立起来的抵扣链条又断了。抵扣链条断裂后,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降低能源消耗后,能源采购金额降低,进项税减少从而多缴增值税,挫伤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用能企业的积极性。而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大多是碳排放比较严重的工业企业。从支持行业发展角度出发,应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这样,增值税的链条就不会中断,不仅节能服务企业能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用能企业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另外,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角是节能环保的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这两类企业都应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双方企业都享受到优惠,促进企业节能环保行业的全面发展,而现状仅是节能服务企业单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明确分摊标准,规范所得税免税优惠项目会计核算

针对节能服务企业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中单独核算及分摊标准的疑惑,应区分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而对于公共费用部分,应明确按照资产、人员或者营业收入等标准进行分摊,增强核算的可操作性。希望税收政策能对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的标准进行细化,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进行明确,以增加可操作性,降低税务风险。细化单独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标准,明确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很有必要。

四、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企业运作管理,完善税收优惠主体条件

节能服务企业应立足长远,练好内功,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运作管理,使企业完全具备税收优惠主体的条件:一是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使企业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是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三是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四是强化项目合同管理。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时,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五是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对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二)精研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税效果

节能服务企业的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及时掌握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信息的基础上,认真研读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力求全面、深刻地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吃透税法及税收政策的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正确使用好税收政策,以确保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规范税务日常管理,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水平

应从以下方面规范企业的税务日常管理:一是税务信息管理。包括对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税务信息(税收法规、历年纳税情况)的收集、传输、保管,以及分析、研究、学习与培训等。二是税务计划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筹划、税负测算、纳税方案的选择和优化、年度纳税计划的制定、项目税负成本的分析与控制等。三是涉税业务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筹资、投资、营运、商务合同和税务会计等业务环节的管理。四是纳税实务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申报、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申报等。五是税务行政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证照、税务稽查应对和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等方面的管理。

(四)坚持税收筹划原则,尽可能地取得可节税收益

1.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所做的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税务部门提出异议,也能坦然面对。当然,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复杂,有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也有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还有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的“财税字”、“财字”,更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字”、“国税函发”、“国税明电”、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和各省、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字”文件,如何把握这些法律和文件,原则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具体还要看税收环境,这些全靠税收筹划者对税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职业经验;二是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是相对稳定的,但也在经常性地做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不论是自己制定计划还是借鉴别的企业的经验方法,都要注意“时效”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可能演变成偷税。

2.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如果构建的事实明显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也会无法自圆其说,难以解释,导致税收筹划不成功。

3.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4.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5.风险防范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五)加强涉税风险管控,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项目日常营运活动税务风险的控管,落实以下管控措施,以有效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一是节能服务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或审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二是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地提供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五是防范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风险。在合同管理中应落实以下控制举措:第一、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二、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第三、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4]关于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N].中国税务报,2014-2-11.

[5]张志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J].中国节能服务,2011(4).

第3篇

(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于过去的高污染,高耗能的能源,人们对新型的低能耗能源开始关注,并加大了技术研发力度。作为一种新型节能改造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应运而生,开始在全球推广。但是,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收益周期长,导致节能企业出现融资困难的局面,也影响了我国节能业的健康发展,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问题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建设重视的焦点之一。本文就立足于现实,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对如何拓宽节能服务业融资渠道、解决融资困难等给出了见解,希望能对节能服务行业融资提供参考。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55

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欧美等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开始逐步发展起来,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服务公司(ESCO)也迅速发展,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1]。但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推广相对缓慢,资金短缺成为其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为提高能源利用率,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同能源管理专业运作服务公司融资问题,并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能源业,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

1合同能源管理简述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2]),是一种以节省能源的费用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用户可以使用节能收益来对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技能项目进行大笔的投资,可与盈利性的专业化的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以推动节能项目的进展[3]。也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看作是一个成果导向系统,即将投资、融资、技术运用、能源分析、能源管理等看作一个整体的系统,并以此来指导企业的各项管理与商业活动。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技能项目进行大笔的投资。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下的节能企业业务流程模式为:首先,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SCO)与用能单位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确定改造意向;其次,对用户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诊断,提出改造方案,并与用户沟通;再次,在诊断的基础上,设计出改造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预测,并告知客户使其充分了解能源改造后的效果;然后,ESCO与客户进行服务合同谈判,并签署协议,约定经济收益分配。一般来讲,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主要风险,在合同期内收益大部分归ESCO所有,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分享收益;然后,合同签署后,ESCO开始对项目进行投资改造,其费用由公司全部支付;最后,项目完成后,ESCO进行全程服务,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对能耗、节能量进行监测,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成。

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现状

虽然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政策地支持下,节能产业也持续快速的发展,并不断走向成熟,从2006年到2010年,EMCA会员增长了5倍,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长到17.5万人,产业服务规模也从47.3亿元增长到836.29亿元,在“十一五”规划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投资资本超过1800亿元。同时,到2015年,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发展到2000多家,产业总产值将达4.5万亿元。节能服务产业逐渐形成了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型新兴产业的朝阳行业。

但是,在节能服务业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管理落后、融资困难等现象,影响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4]。

3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的分析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能源管理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方面,虽然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迅速,但由于机制问题导致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从节能服务企业自身来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时间短,各项制度不完善,同时经营规模小,信誉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企业的形象不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ESCO的融资[5]。另外,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收益时间长,市场机制不完善,节能服务企业多而不精,实力差距大等,造成用户的怀疑,同时改造风险也较大,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为融资进一步添加了困难,虽然私人投资渠道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的短缺,但是私人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小,很难满足企业的需要,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民间借贷不规范,风险大、成本高,使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的渠道进一步缩窄。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已成为其发展得主要障碍,对其问题的产生有必要进一步分析:

(1)节能服务企业自身的不足。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竞争激烈,企业的经营状况往往属于机密,不能将信息公布于众,而是有选择性地带有一定目的的对部分信息进行披露,使信息质量和披露范围都不能满足融资的要求;②节能服务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资金不雄厚且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不透明的现象。此外,节能服务企业的信息披露平台水平较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限制了其信息的生产能力,进而限制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了ESCO的资本成本,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2)节能服务企业缺少担保渠道。一方面,由于EMC项目节能投资收益周期较长,往往需要ESCO预先垫付资金,这就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使得融资成为节能服务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很多节能服务公司还处于起步阶段,除了如中节能、信合节能、天壕节能等服务企业,大部分是规模小,经营分散,实力弱等特点,银行资信评级低,导致银行需要提高担保,而企业本身的担保资源又有限,无法提供土地、设备等实物担保,造成了银行授予额度低或者直接不予信贷等局面[6]。此外,虽然部分银行推出了节能融资专题项目,但是要求条件高,很少有节能服务企业具备所要求的条件。

(3)风投者选择谨慎。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益长,短期获益力差,负债率高、缺少核心技术等特点,造成风险投资者持观望态度,投资谨慎。这又进一步将节能服务公司推向实力不强、没有信誉的坏形象一面,进而造成融资的困难。

(4)银行对节能服务业的认识不足。鉴于我国能源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银行对其业务流程和运作模式都不熟悉,加之节能服务业成本回收周期长,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后期,导致银行在对节能企业评估时不够准确,进而列为高风险项目拒绝贷款[7]。此外,节能服务企业与银行衔接机制也不够完善,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需要经过长时间审核,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行成本;另一方面,在对节能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没有对未来的发展潜力进行系统的测算,仅以企业目前的资金状况进行评估,最终以高风险、偿还能力不佳而拒绝企业的融资申请。

(5)国家的政策支持不够。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鼓励政策,并扶持相关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自身的局限性和投资的复杂性等限制,在其回收成本之前需要缴税,不利于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也进一步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投资热情,造成融资困难的局面。

4针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问题,构建多层次融资体系

针对上述合同能源管理的问题,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实际分析,构建多层融资体系,拓宽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渠道[8]。

(1)国家从政策上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首先,国家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相应的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企业的具体政策,设立专项的节能服务项目担保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例如,担保基金可以让银行托管,每家会员企业每年上缴一定的风险基金等,根据企业的缴存记录,分配不同贷款额度,这样最大限度降低银行对ESCO贷款的风险,或者担保基金由政府财政支出,以示政府对该项事业的支持,但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可采用企业缴存和政府财政支出并用、地方政府分层次、分级的管理的方式建设担保基金,这样分工管理有利于提高整个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水平,避免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其次,将各地政府建立的“后补助”资金改为融资担保基金,同时扶持中小节能服务企业的创新发展,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节能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的问题。

(2)加强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认识,为EMC节能项目设计多种融资渠道[9]。银行一方面要改变过去的评估方法,应当对节能服务企业的信贷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并综合考察项目的风险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另一方面要与ESCO公司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充分了解节能服务企业的运行机制,并与企业建立经济合作关系,如资金储存与流通等经济业务往来,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环境。此外,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多种EMC项目融资渠道,例如,以偿还贷款仅限于项目的本身的项目融资方式、以银行在提供服务中获得专有信息进行的关系专用的关系型融资方式,以企业自有专利权质押进行融资或者通过发行高档债券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或者设计合理的租赁融资方式等,以构造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创造有利于ESCO公司融资的环境

(3)节能服务企业自身制度的完善。首先,ESCO公司引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消除银行对企业信息了解的不对称;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更新技术,采用新方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逐渐扩大自己的规模;再次,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加强宣传,提高大家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认识,为融资创造良好的氛围;最后,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潜力进行科学的评估,加强与用能客户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关系,提高企业的资信程度。

5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机制,它分工更加细化,运作更加专业化,对降低能耗,节省能源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狭窄,各种机制还都不健全,影响了融资渠道的畅通,使节能服务公司受于资金限制,不能很好的扩大经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适当拓宽能源服务业的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体系,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韩民,孟祥源.多层次的合同能源管理金融市场体系设计[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4):87-91.

[2]马洪超.经济诱因型节能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吕婉菁.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解析及应对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7):231-232.

[4]段小萍.低碳经济情境的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偏好[J].改革,2013(5):120-126.

[5]于鲁平.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融资租赁机制的合理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4(4):184-185+187.

[6] 马一多,任宏,胡锋,等.基于造价控制的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选择[J].城市住宅,2014(12):118-120.

[7]郜丽波,罗运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2(11):90-94.

[8]温瑶,张有峰.有效解决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问题[J].经济导刊,2010(11):12-13.

[9]曾爱红.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探讨[J].工程经济,2013(12):13-15.

第4篇

合同能源管理简单的说就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一系列服务,使用能单位减少能源成本支出,用能单位以节约下来的能源成本支付节能服务费的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

【关键词】

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国一直是世界单位GDP能耗最高的国家之一,随着能源的逐步枯竭,节能减排成为当务之急,企业节能意识也日益增强,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简称EMC)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中被引进的。这个概念最早起源于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这样做既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又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概念,通过一系列示范、引导和推广等手段,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为了更快更好地推行合同能源管理,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给出税收扶持政策,及对于完善相关会计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以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

EMC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EMC所开展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EMC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EMC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EMC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节能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M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4、风险性:EMC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其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以照明行业实行EMC为例,工程改造除了设备更新还有LED灯管的易耗品,通常改造保质期为5年,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用能单位每年节省下来的电费,一般按8、7、6、6、5的比例确认每年的收益(见下表),也就是说,第一年按用能单位节省电费的80%收取服务费,以此类推,合同期满后,节能设备将无偿转给用能单位使用,会计和税务上按处置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客户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时,在固定资产登记本上注明。

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

1、投资

建设时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不处理,在登记本上注明

2、购入

LED灯管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3、每年

折旧、

摊销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

长期待摊费用

4、合同期

内提供

服务时

借:经营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5、分享节

能效益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经营费用)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6、合同

期满后

固定资产做报废清理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收到固定资产所有权:

在登记本上注明

综上,合同能源管理从引进我国开始至今只有不到20年的时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也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其会计制度及核算方法会不断得到完善,形成统一规范,从而使EMC在我国得到更好的推广和应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2006215

第5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循环流化床锅炉 节电量预测 财政补贴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1(a)-0000-01

随着全球可用能源的急剧减少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节约能源,减少排放已经成为每个国家在发展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财政部共同联合讨论研究出的有关加快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使其能进一步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各项意见于2010年形成条文形式并被国务院转发,要求各地区部门单位能够做到态度上认真对待,行动上贯彻执行。同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国家财政部又了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奖励方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这意味着中央的预算投资中将会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一席之地,并且它也成为了中央财政在节能减排这一项目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之一。

1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及节能算法的创新

1.1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大致分为两个个步骤。首先企业单位应当聘请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来为自己公司项目提供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对目标项目有一个完整的、彻底的了解,并与企业进行沟通,以了解雇主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改造方案,对节能效益进行预测。在客户以及节能服务公司都达到一致认同的情况下,签订法律合同。其次,签订合同后,节能服务公司开始施工,包括设备的购买、安装、测试等以及针对有关人员的专项培训。项目投入运行后,需要另外聘请检验机构对项目质量以及节能效益进行检验,这样双方能够通过检验机构出示的节能检验报告来共同分享效益。

1.2 合同能源管理中关于节能算法的创新

合同能源管理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包括建筑业以及工业、商业等。由于节能服务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其所带来的利益,各行各业也在不断尝试引进这一项目,如石化、交通、电力、钢铁、建材等。综合来说,合同能源管理更受用电大户与用能大户的欢迎,这能够为他们有效地降低能源的浪费并减少污染的排放量,并且他们合同金额的数目较大、能源计量也比较便利,有利于节能项目的实施,像工业锅炉、工业余热回收利用、配电系统、工业高低压变频器等都是合同能源管理的重点推广方向。由上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领域和节约能源的形势可以看出其具有“三多”的特点:专业领域多、节能量形式多、节能影响因素多。而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前,节能量的预测是一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实施的关键因素。不同专业领域的节能量预算方法也大不相同,而且许多节能量形式还没有相匹配的估算算法。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开发出新的节能算法,不断拓展项目范围,使节能量算法与对应的节能量形式相匹配。

2 环流化床变频改造中合同能源管理应用案例分析

案例为坑口煤矸石电站2×150MW,配套循环流化床锅炉2×480t/h。计划变频改造以下设备:

表1 改造设备清单

电厂装机容量 2×150MW 调节方式 辅机运行情况

锅炉容量 2×4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

一次风机 2×2×1800kW 阀门 两用

二次风机 2×2×1000kW 液耦 两用

引风机 2×2×1800kW 液耦 两用

2.1 分析将变频技术应用于目标设备的可行性

2.1.1 目标设备机组实际运行状况

根据DCS收集的数据,2009年1、2#机组各运行7140h。其运行时间段以及相对应的时间内的负荷如下:

表2 机组运行情况

机组负荷(MW) 80 100 120 150

平均运行时间(%) 15.21% 28.82% 29.15% 26.82%

表中数据显示:120MW机组的总运行时间为一年运行总时间中最多的,占29.15%,其次为100MW机组,为28.82%,然后是150MW机组,为26.82%,最后为80MW机组,它所运行的时间仅占一年运行总时间的15.21%。由此分析可知,机组在低负荷时间段下运行的时间与高负荷时间段比较而言,相对较长。

2.1.2 机组配套风机改造必要性

图1 液力耦合器和变频器调速效率曲线

图1所描绘的就是液力耦合器和变频器的效率--转速曲线,从图中可以看出,液力耦合器的效率会随着输出转速的减少而同比减少,并且在输出转速减少时,变频器依然保持着良好的状态,而液力耦合器的工作效率则显著下降。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液力耦合器的低速特性弱于变频调速。并且从使用成本上来说,液力耦合器故障概率高,因此所需要的日常维护成本也高,所以,用变频调速来取代二次风机、引风机液耦调速会更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也能促进节能的效果。

2.2 目标设备预计节能效果

为了更好地对节电量进行预测,了解目标设备的能量的损失情况,因此在项目调研阶段,从DCS中收集了09、10两年的设备整体运行数据。

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对目标设备各个季节的负载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指出由不同风机节能改造的节能量,汇总分析数据,列表:

表3 主要辅机预计节能量

设备 节电率 节能量(KWh) 年节约电费(元)

A B A B A B

一次风机 1号炉A/B风机 24.20% 24.80% 2535989 2705543 720221 768374

2号炉A/B风机 24.00% 24.50% 2557819 2709589 726421 769523

二次风机 1号炉A/B风机 18.10% 17.90% 744710 709944 211498 201625

2号炉A/B风机 18.40% 18.00% 761472 719534 216258 204348

引风机 1号炉A/B风机 17.60% 19.40% 1810779 2003876 514261 569100

2号炉A/B风机 17.80% 19.60% 1843718 2002425 523616 568688

合计 21104561 5993695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对变频进行改造后,两台机组12台辅机的年节能量可能达到21104561KWh,而对应节约的电费则达到了5993695万元(电费:0.284元/KWh)。

计算可得,项目投资利润率28.55%左右,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10.35%左右,税后财务净现值(ic=10%)16.81万元,投资的回收期为4.72年。

2.3 技术方案

为了确保锅炉在可能发生的事故中能够正常运行,将采用自动旁路的方式,同时根据设备的现在的运行情况决定采用一拖一的形式来进行测试。

表3 变频器配套方案

序号 设备名称 配套变频器(KVA) 数量 动力结构

1 一次风机 2250KW 4套 一拖一,自动旁路

2 二次风机 1250KW 4套 一拖一,自动旁路

3 引风机 2250KW 4套 一拖一,自动旁路

2.5 项目实施后实际节能效果

3个月的施工与安装,项目得以完成,第三方检测机构测量的节能效果如下:

2.5.1 改造前后设备实际运行电流比较

电厂DCS采集风机电流结果显示:设备电流在改造后显著减少。

表4 改造前后电流比较

负荷 改造前(A)

一次风机电流 二次风机电流 引风机电流

A B A B A B

100.91 160.3 157.14 67.42 62.45 110.29 84.61

110.23 159.06 167.3 76.12 65.17 138.12 106.81

120.08 161.7 168.03 77.86 63.17 138.74 107.27

130.41 164.62 166.55 75.96 61.85 137.48 107.06

140.66 172.91 167.87 85.44 64.55 132.7 127.86

150.43 157.62 155.06 76.34 85.46 148.49 146.38

负荷 改造后(A)

一次风机电流 二次风机电流 引风机电流

A B A B A B

100.91 57.13 57.06 13.22 11.92 45.91 41.17

110.23 51.77 53.60 17.34 17.95 51.50 54.38

120.08 57.01 55.29 34.67 35.01 89.17 74.08

130.41 60.60 62.44 40.61 41.71 89.88 90.56

140.66 64.24 66.19 44.02 47.43 99.51 101.94

150.43 74.93 72.83 58.00 60.47 146.52 129.75

2.5.2 改造前后厂用电率比较

在对次风机、二次风机和引风机进行变频改造后,厂用电率大幅度减少。分析日生产报表可以看到厂用电率在不同负荷率下改造对比如下:

表6 改造前后厂用电率的对比

负荷率 改造前 改造后

57.59% 11.90% 7.51%

68.19% 11.58% 7.09%

71.19% 13.65% 7.55%

85.37% 10.67 % 7.30%

91.23% 10.71% 7.85%

可以看到,在改造后,年节约达到了3911万KWh,对应大约7691.53吨标准煤,厂用电率下降约3%,可以说节能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2.5.3 比较预期节电量和实际节电量

表6 预期量与实际量的对比

预测 实际

节电量 投资回收期 节电量 投资回收期

2110万KWh 4.72年 3911万KWh 3年

改革后,实际项目效果远超过预期。

2.6 变频改造的附加收益

网侧功率因数提高:原电机在采用高压变频调速系统后,电源的功率因数达到了0.95,相比较于工频驱动时的0.8来说更为高效,这样即使没有无功补偿装置也能较大程度地降低无功功率,满足了电网所需。

设备运行与维护费用下降:采用变频调节后,设备的各种维护费用也会随之降低,这是因为,电机、风机转速会随着负荷率的减小而减小,这样就避免了主设备与相应辅助设备的摩擦,减少了机器的损耗,同时由于风门开度在改造后能够达到100%,这也减少了风门的维护费用。总的来说,采用变频调节时,只要做到对设备简单的定期除尘以及检查,就能够有效地提高生产效益,而检修费用相较改造之前也会大幅度地降低。

采用变频调节能够降低启动电流,实现对电机的软启动,相应的延长电机的使用时间,降低设备运行噪音。

同旧系统相比,改造后的系统能够有效地检测避免短路、缺相、过流、温度高等现象,对电机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

新系统操作简单方便、易于上手,并且由于应用技术的先进,能够做到计算机远程遥控,智能调节。

2.7 财政奖励的申请

企业单位在项目实施以前到当地主管节能的部门进行备案,项目结束后,向备案部门提交申请财政奖励的书面问以及相关资料,在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部门检测得到结果后,获得财政奖励共230.7万元。

3 结论

第6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我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能源利用率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1/4,要完成节能降耗的约束性指标任务十分艰巨。在分析我国节能减排的差距时,有专家认为:一方面,我国节能减排工作主要是依靠行政命令来加以推进,不能适应市场需要,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企业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考虑,对节能不够重视,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作为市场化节能新模式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于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推广意义 。

一、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1.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项目的一种商业手段。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减排的综合服务,同时提供服务所需资金,并从设备运行节省下来的费用中回收投资,获得利润。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节能效果好

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要在节能项目中创造经济效益才能发展,如上海市首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循环水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总投资240万,由上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过调研、测试、可行性方案论证、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后,取得节电61%,9个月就回收50%投资的好效益。

(2)企业零投资与零风险

支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来自于企业通过节能改造降低能耗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企业不用支出任何费用(特定项目除外),便可以得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和先进的节能设备及系统。这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企业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回收期不宜太长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大多不具备庞大的资金实力,从已实施的项目来看回收期平均为2年左右。只有采用快进快出的模式,才能为后期项目提供足够的启动资金和后续资金。

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2)节能量保证型

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保证节能量,从节能收益中获得合理的收益;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3)能源费用托管型

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其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收益来自能源费用的减少。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却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企业对节能降耗的渴求,使中国节能环保产业潜在市场空间巨大,并成为国内外生产制造企业全力争夺的焦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在中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介绍,合同能源管理在“十一五”期间的目标是节能投资500亿元,年产值320亿元。但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三、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前景光明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6月3日和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两次下发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关通知,从财政补贴上推进EPC项目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出台,带动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纷纷成立节能服务公司,大举进军节能服务市场,这其中甚至包括南方电网、神华集团这样的“巨无霸”企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副主任谌树忠分析,财政扶持政策的频频出台将推动更多用能企业从“要我节能”变为“我要节能”。现在由政府牵头大规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让各方都尝到市场化节能服务的甜头,节能减排的春天真的到了。

目前,我国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理念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大,在社会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共识。但是,随着政府政策的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前景将变得格外诱人。

参考文献:

[1]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M].2006

[2] 成志刚,李卫,曹成.浅谈“合同能源管理”在火力发电厂中的应用前景[J].新疆电力技术.2007.94(3):66-67.

[3] 王李平,王敬敏,江慧慧.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8.10(1):16-18.

第7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标准

一、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标准化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标准作为商业交往的技术语言和贸易往来的技术依据,在保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信任度、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标准在贸易竞争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继产品竞争、品牌竞争之后,标准竞争成为一种层次更深、水平更高、影响更大的竞争形式。因此,必须越来越重视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也已被提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合同能源管理作为新兴产业对于在技术方面的要求更高,其标准化发展自然更不能落后于传统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于推动技术进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表明,标准化对我国科技的贡献率为2.98%,对经济的贡献率为1.16%,对我国综合国力的贡献率为1.5%。但是,目前,我国标准总体水平低,制定速度慢,高技术标准缺乏,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资源节约标准滞后等因素,而合同能源管理又必须有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一些现有的标准和规定明显落后创新的技术,都无疑对于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合同能源管理产业而言是无法适应的。

目前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还面临着诚信问题,用能单位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后,一些用能单位只希望节能服务公司为其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却不愿意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真正做到了节能服务目标,权益却得不到保证。一旦起纠葛,有许多双边甚至多边的测算问题便成了关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在合同中承诺的节能效果的确认、项目执行前的基础能耗值和项目执行后的实际节能值、实际节约的经费是否达到预期值、项目执行期间双方的风险责任定位、某些影响因素的责任确定等等,这些都需要用数据说话。要解决诚信问题,必须有技术标准的支持。

面对严峻的竞争形势和较落后的实际状况,要使合同能源管理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只有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化发展,才能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贸易安全中的重大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深化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为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推动可持续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提高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标准,完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增强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前瞻性。

二、建立健全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技术等标准

1.健全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标准

健全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标准具有标准化法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有用能状况诊断、能源效率分析、能源效率审计、管理节能量检测、项目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改造、监理、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设备保养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而将这些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内容与《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所要求制定标准的内容进行对比,不难看出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内容基本上都被包含于《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所要求制定标准的范围内。健全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标准不仅是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有关标准法律规定的要求。

按照标准化对象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内容,需健全的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可以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第一大类,技术标准就是对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设备能耗计算标准、综合能耗计算标准、单位产品产量能耗标准、节能量计算标准、能源计量器具标准、节能监测标准、能源审计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第二大类,管理标准就是对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第三大类,工作标准就是对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在这三大类标准中又以技术标准为重中之重。

2.完善改进现已有的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标准

根据现有的标准来看,应建立健全完整的、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企业节能效果评估标准和技术方法。到目前为止,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共有二个。其中一个是2010年2月8日,2010年2月23日实施的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合同能源管理》(DB13/T 1189-2010),在该标准中主要是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方面的内容,却并没有涉及“技术要求”的技术标准内容。另一个则是最近,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由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4915-2010 )于 2010 年 8 月 9 日,2011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应该讲该标准的制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服务机制实现节能降耗具有指导意义;对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有关激励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还是过于抽象、笼统,尤其是技术标准方面,可操作性不够强。《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虽含有“技术要求”,但却没有具体的技术要求的内容,只是确定用能状况诊断可参照GB/T17166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及相关标准;能耗基准和项目节能量可参照GB/T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及相关标准。但从上二个标准的使用目的和指导意义上看,上二个标准是针对单项设备、单项能源管理手段的,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企业节能效果评估标准和技术方法,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却往往涉及综合能源管理手段,这远远还不能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的需要,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后才能适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求。

另目前还有一个关于计量器具的标准就是国标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它是GB/T17167―1977《企业能源计量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修订版,虽然它已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适用范围由企业拓展至全社会(不含个人或家庭)的用能单位。但在该标准中强制性条款主要的有当能源消耗量大于限定值时用能单位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且此时有关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准确度等级的要求是强制性的。但要让相关计量器具的标准具有节能效果评估效能,适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求的话,则也还要对其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合同能源管理涉及的部分标准应提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四级。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第8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融资;秦岭水泥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突破口,也是高能耗企业降低能耗费用、开源节流的必要途径。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高端的技术支持,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传统模式下,无论节能项目是否成功,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耗能企业承担。节能项目本身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和风险让众多高耗能企业裹足不前,也制约了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与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新型金融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文以秦岭水泥为例,在介绍该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成功解决节能项目资金需求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秦岭水泥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

陕西秦岭水泥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秦岭水泥)筹建于1956年,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迄今,公司已是国家多年的水泥重点骨干企业,也是全国重点支持的60家水泥企业之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国家环保要求的提高,以及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剧,秦岭水泥不断在节能减排上增加投入、加强管理,以提高生产运行质量和经济社会效益,其2007年进行的节能改造项目最为典型。

2007年,秦岭水泥的经营形势非常十分严峻。公司不仅连续两年巨额亏损,并被证交所列为有退市风险的“*ST”公司,而且面临着淘汰传统旧工艺、引进新工艺的市场趋势,需要对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投资。水泥价格的波动、经营成本的压力也迫切要求企业节能降耗,尤其需要对公司6号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尾高温风机进行变频节能改造。此种背景下,如果按照传统思路进行节能改造,不仅前期一次性投入大(300多万元资金),而且短期回报率低,企业资金存量难以满足。在强大的资金需要与现实的有限资金存量面前,公司管理层一度焦虑不安,不知如何融资以完成节能改造项目无米之炊。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就像及时雨,让困顿中的秦岭水泥看到了希望,并解决了公司节能项目所需的资金问题。

在对6号窑的窑尾高温风机进行节能改造之前,秦岭水泥并没有接触过合同能源管理,更不清楚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正是在此项目的改造初期,由于设备投资价值不菲,企业资金有困难,公司在西门子的推介下,在陕西省发改委、铜川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经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缜密的技术论证和工艺测算以及可行性论证,最终与第三方西安某节能服务公司正式签署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根据合同,西安市的这家节能公司投资购置一台PH-6型1250千瓦的西门子-罗宾康完美无谐波高压变频器,然后租赁给秦岭水泥用于启动调节高温风机电机运行,秦岭水泥仅需投入30万元用于变频器室建造及高低压电缆铺设。通过对项目实施前后窑尾高温风机电机的电耗对比,以严谨的方法计算节能效率和节能收益。节约的电费一部分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剩下的是秦岭水泥的收益。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这台变频器设备的所有权无偿归属秦岭水泥。2008年7月,在土建、电气、自动化等部门的紧密协作下,秦岭水泥6号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尾高温风机的变频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完成,前后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项目完成投入运行后,秦岭水泥节每年节电l70多万度,节约电费折合人民币80多万元,节能效果相当显著。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分析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原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20世纪70年代在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所需全部资金的节能投融资方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下,节能服务公司与具有节能改造需求的能耗企业(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合同期限、改造成本投入比例、利益风险比例等。根据合同规定,节能项目改造初期,节能服务公司为能耗企业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等服务;改造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向能耗企业提供包括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服务;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推销的不是产品或技术,而是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有两种最基本的合同模式:节能量保证型(Guaranteed Saving Contract)和节能效益分享型(Shared Saving Contract),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借贷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节能量保证型,是指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向能耗企业承诺最低节能指标,保证其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在项目实施后的合同期内,由能耗企业归还进行节能改造的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实施节能措施后的合同期内项目的节能收益没有达到合同中承诺的数字,节能服务公司就必须将这部分收益差额退还给能耗企业。节能收益超出合同规定的部分,则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按合同中事先确定的比例分配。在这一模式下,能耗企业是节能改造金融贷款风险的承担者。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能源管理合同中商定,工程初期进行工程改造的款项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融资或者与能耗企业分担融资,项目运行后所得的节能收益在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之间按比例分配,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得的节能收益足以偿还其进行节能改造的贷款以及保证其合理利润率。在这一模式下,借贷风险全部或绝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能耗企业不承担风险,或仅仅承担小部分的风险。

与节能量保证型相比,节能效益分享型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能耗企业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技术改造,能耗企业“零投入”;二是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其投资的收回或利润的赚取全部来自能源节约所带来的项目效益,能耗企业“零风险”;三是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后续全部节能效益归能耗企业,能耗企业“高回报”。也因为如此,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能耗企业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为偏爱。秦岭水泥2007年的节能改造项目使用的就是此种模式。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对高能耗企业而言,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十分明显。

1、资金投入少,风险低。按照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能耗企业无须投资大笔资金即可引入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专业化服务,而无需承担节能项目上的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不仅资金投入量小,而且风险水平低。这可能也是2007年身处困境中的秦岭水泥敢于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对其6号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尾高温风机进行变频节能改造的主要原因。

2、节能有保证且效率高。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向能耗企业提供的是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在内的一整套服务,而且有国内外最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作支持,能够保证项目的成功运行。单从节能效率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进行的节能改造项目,其节能率一般为10%-40%,最高可达50%。以秦岭水泥为例,其2007年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率就远远超过当初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25%。

3、改善现金流,提升企业竞争力。能耗企业借助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减排,不仅可以节约节能改造初期所需的资金投入,而且可以将有限资金投入到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进而改善企业现金流动状况。同时,能耗企业还可以减少能源成本支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环境品质、建立绿色企业形象,并从节能服务公司处获得专业的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三、思考与启示

综上,合同能源管理既能减轻高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的融资压力,又能克服传统模式下节能项目的大部分风险由能耗企业独自承担的问题,并能帮助能耗企业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最终实现盈利和可持续发展。但合同能源管理毕竟是一种新型机制,也可能面临失败的风险,其成功运行需要政府、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扶持与保驾护航。对此,笔者建议:

(一)政府在政策和财政上支持合同能源管理

融资是能耗企业,尤其是中小能耗企业在进行节能减排时需要首要面对的问题和难题。政府应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其所在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奖励、税收减免,并鼓励银行向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二)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风险控制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个长效的项目,投资回报率高,但如果能耗企业停产、转产或破产,合同能源管理就面临失败的风险,节能服务公司也会因此而承受巨大的损失,进而影响其他能耗企业乃至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因此,应通过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风险控制机制予以预防。具体来说,能源管理合同签署前,能耗企业要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增强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信心。节能服务公司也应在能耗企业的帮助下,弄清节能改造项目的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的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技术与配套设备。此外,节能量的具体计算方法、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等因素对节能量的影响等细节,都要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定义清楚,以防范于未然。

(三)营造有助于合同能源管理成功运行的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是合同能源管理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关键因素。我国应加快培育发展节能技术服务市场,为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创新机制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来说,可通过电视、报纸等舆论媒体以及节能减排的专项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尤其是高能耗企业及其职工的节能减排意识;培育和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着力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的科技水平;建立环境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效果纳入能耗企业及其领导的业绩评估系统,并与企业领导、职工的薪酬挂钩;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能耗企业予以奖励,对未有效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予以处罚。

参考文献:

1、向建军.合同能源管理助推企业节能增效[J].广西电业,2010(12).

2、温瑶,张有峰.有效解决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问题[J].经济导刊,2010(11).

3、高三良.节能市场合同能源管理之我见[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8).

4、张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与法律应对[J].生态经济,2010(9).

第9篇

北京的供热事业已历经50余年发展历程。“十一五”期间,全市供热面积从2005年的4.3亿平方米,发展到2010年的6.3亿平方米,供热面积增长了1.47倍,城市热化率已达到95%以上,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热城市。自2002年华通热力在北京地区首家推行供热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始,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单位共同推进北京市供热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十二五”期间,北京市政市容委将采取多种渠道的推广活动,积极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重要意义和可观效益,提高全市供热行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

一、合同能源管理定义:

合同能源管理[1](――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比较及优劣分析

EPC模式根据节能改造投资者的不同和节能设施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基本可划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四类类型。实践中,也有部分合同能源管理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2][3]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吴道洪博士表示,“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各有利弊,节能市场对技术的需求多种多样,政府应该因地制宜,扶持多种模式,让节能服务公司选择最适合的服务方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资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或者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项目验收合格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并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但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受企业的诚信、经济效益、企业产量变化、能源价格变化等约束比较大,风险相对较高。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发展障碍表现在奖励标准偏低,按照《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实际财政奖励资金。而工业领域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奖励达到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则高达800元/吨标准煤,与之相比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奖励标准偏低。另外,还存在着政策竞争问题,国家和北京市都拥有相关的节能技改奖励政策,用能单位可以申请节能改造,并获得财政奖励,这也挤压了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操作空间。

3.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投资由用户承担,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后,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若达到此前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适用于项目周期短,有能力在短期内支付节能效益的项目类型,且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价格一般为固定价格。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但是仅仅靠主观历史经验确定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节能量及额外节能收益分配比例是不合理的。如果想要专业、科学、精确的界定基础能耗、节能量等相关数据,就一定要引入第三方能源审计公司,而这一点在目前的国内恰恰是非常欠缺的。

4.融资租赁型

此类型特点为引入第三方融资公司为项目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融资公司再出租给用户,依据合同约定,用户定期向融资公司交纳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能源系统,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测量验证节能量,负责确保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合同到期后,节能设备的所有权转移归用户所有,以后用户继续使用所产生的节能收益也全部归用户所有。

三、影响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因素

1、资金方面――融资难是首要障碍

合同能源管理的一大特点是项目合同周期长,这就会影响到节能服务公司短期的获利能力,从而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周转。然而在国内,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最早都是以技术力量为基础筹建起来的,拥有强有力的技术实力的同时却并没有雄厚的资金能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作为新兴产业模式,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内节能服务公司基本处于快速增长期或者成立初期,规模普遍都较小。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一种资金密集型业务,每个供热项目的一次性投资额都较大,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供热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狭窄,多采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单一渠道,普遍面临融资压力。融资渠道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供热行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随着人们环保意识逐渐加深,行业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潜力认识提高,一些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到合同能源管理的领域、意识到这一商业模式将会带来的收益,并相继推出了各自人性化的服务。

2、技术方面――缺乏核心竞争力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质是为有节能需求的企业提供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非常广泛,涉及设备管理、法律法规、金融融资、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多个领域,需要一支具有强大技术研究能力、过硬解决问题的能力、先进管理理念的专业人才的员工队伍。而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中大多数公司还面临着规模偏小起点偏低、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技术含量不高、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的局面,这使得很多节能项目并不能获得预期收益、达到预期效果,从而影响了人们对于这一模式的态度,限制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3、政策方面――与现行制度存在矛盾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和推广需要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外,国家节能专项贷款、行业需求管理专项基金等财政支持是合同能源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然而在我国很多诚市尚缺乏系统性的适合本地市场的财务管理、财税减免、金融支持、政策性奖励等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缺乏时效性。与节能服务产业相比,很多城市尤其是二三线小城市对EPC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还不够及时;奖励资金申请流程繁琐、不规范。另一方面,国内财税方面的制度问题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

第10篇

关键词:EMC;节能改造;风险防范

引言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简称EMC)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帮助企业节能降耗,并与企业分享节能效益,以此取得节能服务报酬和合理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实现零投资、零风险、高回报,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升设备系统能效,同时建立企业绿色形象;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可以利用资金优势实施综合性的节能服务,提升公司业绩及市场影响力。20世纪90年代初,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登陆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2003-2013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2012年,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1]。随着国内、国际的能源价格都在迅速上涨,较低的能源利用效率大大增加了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成本,而国内能源利用技术、能源产品和能源管理与使用模式的落后也大大增加了中国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能耗水平,与发达国家的能耗水平相比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节能降耗是中国现阶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也说明了国内节能服务产业、能源管理技术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1]。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对合同双方“双赢”的商业模式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广意义重大。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推广大约已有20年的时间,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也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存在诸多风险点,如中国目前的信用机制尚不完善,客户信用差会带来回款困难;或是客户由于经营不善,盈利能力下降,可能会导致履约困难,不愿支付节能效益款;或是节能服务合同的不完善,对一些细节规定得不够详尽,导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产生纠纷及问题;或是金融和财务风险,如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能否如期获得银行贷款、合同期内的通货膨胀率变化、利率变化等问题导致对项目预期产生偏离;最后是技术方面,选用的节能改造技术未达到预期测算的节能效果,导致无法产生节能效益的情况[2-4]。由于缺少合理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因此我国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有限。本文主要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筛选、模式分类选择,以及影响项目收益等角度出发,给EMC项目全过程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方法。旨在通过这些方法提高EMC项目的普及率,为我国节能减排大事业做贡献。

1、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项目筛选原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合同期限较长,且投资规模较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在前期项目选择上需要慎重,尽量选择优质的项目,从源头上避免因项目选择的不合理造成的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1)建筑规模及能耗费用总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重点是“节能”,节能效益=项目收益,因此在项目选择上应尽量选择建筑面积及能耗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实施节能改造或优化才能有较大的空间,同时能耗基数较大抵御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的能力更强。(2)建筑能耗强度较大且存在较好的节能潜力选择同类型建筑中能耗强度明显偏高或处于中等水平,且用能系统在效率提升和运营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优化潜力的项目。(3)建筑产权较为清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需签订长期的节能服务合同,若建筑产权不清晰或多产权人,后续合同条款的履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4)有较好的支付能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用能企业定期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因此需要用能企业有较好的支付能力。(5)有较好的运行数据记录节能效益预测的准确性是决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需要建筑具有较完备的能耗账单及历史运行数据,据此来测算节能效益可大大降低节能效益预测风险。(6)建筑业态及业务量较稳定建筑业态的调整及业务量的变化会对建筑能耗产生明显的影响,若业务量大幅度提高会增加改造后能耗,使项目节能收益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在项目选择时尽量选择业态和业务量较为稳定的项目。

2、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模式分类及适用性

根据公共建筑的建筑类型、建筑功能、采用的节能技术形式及效益分享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以下几种分类。

2.1建筑类型划分

根据建筑是否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可将其划分为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应用较为普遍,新建建筑受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较难确定等因素的影响,较少采用,仅在照明系统和分布式能源类型项目试点应用。

2.2建筑功能划分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每种类型的建筑又细分成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功能及特点,给出公共建筑EMC模式的适用性建议,表1中打√的建筑类型可结合建筑规模和用能情况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2.3改造技术划分

根据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形式,可分为采用单一节能技术和集成节能技术,常见的节能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适用性分析如表2所示。

2.4商务模式划分

按照不同的商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如表2所示,目前较为常见的是采用效益分享型和保证型,以及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3、影响合同能源管理收益的风险因素及对策

3.1用能企业的风险

(1)信用风险。项目可能存在用能企业恶意隐瞒、转移项目收益、拖延支付节能收益、提前终止合同期、企业改制或更换领导班子后新任领导不愿意履行合同等风险,建议将此类信用风险对策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经营风险。项目可能存在因经营不善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改造后设备达不到预定负荷导致节能量相对下降、客户从事非法经营导致停业或关闭等风险,建议在前期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评估,对此类风险较大的项目不建议开展EMC节能改造,对于采用EMC模式的项目在合同中对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对策予以明确。(3)使用权限。项目可能存在用能企业的建筑产权和租约关系的风险,建议在项目前期对使用权限和时限进行充分评估,对于产权不清晰和使用期限较短的项目不建议采用EMC模式。(4)合同风险。项目可能存在因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导致的收益风险。如未考虑天气、业务量、使用习惯、不可抗力等可变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能耗基准及节能效益验证方法、付款时限和方式、设备所有权等。建议在合同中结合项目可能存在的技术、商务、所有权等风险因素,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2项目自身风险

(1)金融和财务风险。能否如期获得银行贷款,国家税收政策,合同期内通货膨胀率变化、利率变化、汇率变化等风险因素需充分考虑。(2)设计及技术风险。系统设计在满足现有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设计是否经过优化比选,所选用的技术或产品的高效性和成熟度等技术风险需全面评价。(3)设备原材料采购风险。在采购设备时需充分考虑设备能否正常运行、设备性能是否达到预期、运行是否可靠、售后维护是否及时可靠等风险。(4)工程施工风险。工程能否按照预定进度和预算保质保量完成,后期系统调试、操作培训、运维管理等均会对项目总体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用能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介入施工过程,避免前期工程与后期运维管理不能有效衔接。改造系统竣工验收后,务必对改造系统进行节能优化调试,保证系统和设备达到最佳运行状态,同时对用能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操作培训,并制定节能运营管理手册指导后续节能运行。(5)业态及业务量风险。在节能改造前后,业态调整或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会对项目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对可能存在业态调整和业务量变动风险较大的项目,不建议采用EMC模式。(6)节能量界面风险。改造前后所改造设备功能范围应完全一致,设备数量、开启规律、室内环境应基本一致,改造前充分调研评估原系统的使用合理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此类风险在合同中予以明确。(7)节能量的测量与验证风险。改造前双方确定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测量与验证方法,前期节能量预测的准确度,以及后期评估机构和用能企业对验证标准和内容的认可度等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节能量的测量与验证方法要尽量规避改造系统之外的因素对节能效益产生的影响。(8)原有系统或设备利用风险。节能改造可能会利用部分建筑原有的辅助系统或设备,原系统或设备运行可靠性、维护保养情况、效率衰减及使用习惯等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改造前要充分评估考虑此类风险的影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9)能源价格变化风险。能源价格变化造成的节能效益变化对项目收益的影响,建议尽量采用固定的能源价格,避免因价格变化产生的收益风险。(10)投资风险回报。效益分享的比例和期限、用能企业的支付能力、政策变化(补贴等)、体制改革、领导更换等风险需谨慎评估。

4、结论与建议

第11篇

提要: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和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在我国已经有近十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良好的节能效果。但是,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进程比较缓慢,面临着技术力量薄弱、项目融资困难和社会认知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本文提出我国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

20世纪七十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通过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企业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节能量跟踪等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按合同约定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和商业运作模式。

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效率低,是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九十年代初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正式引入我国。当时,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的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就在我国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达成了共识,并决定共同实施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以推动我国广泛开展节能工作。中国节能协会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已经超过了100家。然而,面对国内庞大的节能市场需求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的成功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却远没有像预期那样的快速发展,相反,这些节能服务公司目前的处境相当被动,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原国家经贸委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和全球环境保护基金的增款实施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并于1997年成立了3家示范性的能源服务公司,包括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1997年到2006年底,北京、辽宁、山东3家示范企业的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加,累计为405家客户实施了475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13.31亿元人民币,通过实施这些项目,能源服务公司获得净收益4.2亿元人民币,而客户的净收益是能源服务公司的8~10倍。这些项目产生的节能能力每年达151亿吨标准煤,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能力每年达145万吨。这充分说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可行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目前,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已经启动项目二期,并将继续得到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其目标是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推动我国新兴节能服务公司产业化发展,以此帮助我国扩大能效项目的国内投资,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预计在项目二期实施期间,累计节能量约为3,533万吨标准煤,相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为2,342万吨。

虽然项目已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诸如技术力量薄弱、项目融资困难、社会认知度不够等。

1、政策方面。(1)企业缺乏实施节能项目的动力。现行节能法律约束力较弱,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以及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缺乏明显的激励政策,特别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2)节能服务产业的市场不规范,缺乏评价标准。能源服务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办法、合同规范及其履约道德准则等。同时也缺乏评价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质量好坏的标准,节能服务市场比较混乱。

2、融资方面。(1)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现阶段,我国的能源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多数运营的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较弱,无力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或抵押。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企业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2)缺乏信用评价机制,银行授予信用额度低。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强,常常无力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和足额的抵押。因此,银行对这些公司的信用度水平存在质疑,授信额度很低。此外,目前中国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是很明朗,银行缺少对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机制的深入了解,这更增加了节能服务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

3、能源服务公司方面。(1)能源服务公司专业化不强,缺乏运营能力。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基本都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定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2)缺乏权威的节能量核准手段。节能效果的评测问题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问题,节能服务公司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来自于节能收益。但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上,经常难以与企业达成一致,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

三、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建议

基于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现状,对推进能源服务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信息传播方面。以能源服务清单为载体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终端消费者在资金和技术的双重限制下,对节能方面的知识十分匮乏,特别是在公共建筑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为此,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应该制定一个全面的能源服务清单,清单具体包括项目描述、功能描述以及示范性案例研究。通过对服务清单的传播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扫清信息障碍和认识障碍。

(二)政策方面。规范能源服务市场。为了保护顾客,提升能源服务公司的公众形象,避免不规范的能源服务公司混乱市场,必须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审查能源服务公司的资质。在欧洲,欧盟各国正在努力为能源服务公司的资质建立一个征信系统,以避免有些公司为了牟取暴利进入节能服务行业,对整个行业的信誉和能力造成负面影响。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公司要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行业的门槛;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公司要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公司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进行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的,吊销其营运资格。

(三)融资方面。在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担保计划取得成功的同时,我们也发现,面对我国目前巨大的节能服务市场,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和相应的运作机构,建立并完善以担保基金启动银行贷款的节能融资中介机制。要对EMC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做到资金的专款专用。这种模式类似于世行、全球环境基金的运作模式,唯一的不同点是资金提供主体的差异,这里的节能专项担保基金主要由财政支出负责。财政支出突出了政府对节能事业的重视,同时财政支出的金额大,作为担保基金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提供保证。

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应该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节能项目担保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地方节能项目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出资,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这两级节能项目担保基金有不同的职责,国家一级的主要负责国家大型EMC节能项目的担保,同时可以作为地方一级节能担保基金的后援支持;而地方节能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本地区EMC项目的支持,负责培育地方节能服务市场。这样的分工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各个地区的EMC发展水平,避免发展不均的现象出现。

四、结论

本文阐述了我国现阶段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继续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需要采取的措施。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国际上新兴的节能新机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推动EMC产业的发展,有助于节约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也有助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第12篇

1.1“EPC+融资租赁”的基本含义

“EPC+融资租赁”模式是指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引入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形成区别于传统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模式的创新型节能服务业务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客户)的要求和选择,提供符合要求的节能设备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方享有,承租方只享有使用权并按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承租时间和租金根据节能效益决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根据协议对设备可以留购、续租或退回。随着这种模式的不断实践,具体的实施方案在现有的基础上还在不断地延伸与拓展。

1.2“EPC+融资租赁”模式的优点

“EPC+融资租赁”模式是根据当前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特点及其融资需要提出的,它融合了融资租赁和合同能源管理两种模式的优点,尤其适合现阶段中小型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节能改造融资,具体表现为:一是,增加企业节能改造的动力。节能改造企业租用节能设备,不但避免了一次性购入设备占用大量资金的负担,而且摆脱了设备更新换代的负担。二是,程序便利灵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手续简便。只要节能改造企业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快速办理租赁手续,对企业的资产、净资产等指标要求也相对宽松;②租金支付方式灵活。租金的支付方式、付款期数、付款时间等都可以根据建筑节能设备使用企业资金流动情况而定。三是:优化企业财务。具体表现为:①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相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EPC+融资租赁”模式,节能设备承租企业可以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缩短的原则①,加速折旧,延迟纳税,而企业直接融资购买的设备作为本单位的资产,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折旧年限折旧。②优化企业财务报表。融资租赁不直接增加企业负债,不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对于保持银行授信额度有益。另外对于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提高资产回报率、适时增加利润等均是一种很好的金融工具。

1.3“EPC+融资租赁”模式的实施程序

由于融资租赁主要为解决融资难问题,采用“EPC+融资租赁”模式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其核心业务可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

1.4“EPC+融资租赁”模式方案设计及适用范围

在“EPC+融资租赁”模式中,根据融资租赁既有的业务模式,可将“EPC+融资租赁”模式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也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设计属于企业自己的个性化的操作模式。

1.4.1直接节能融租模式

这种模式是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最直接、最简单的结合。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直接根据节能改造实施企业(承租人)的需求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节能设备,然后出租给对方,而节能实施单位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向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租金及节能效益提成。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存在较大资金压力的节能改造实施单位。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①节能改造实施单位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大量的资金,就可以获得建筑节能服务企业提供的一系列配套的节能服务,降低了单位的资金压力。②节能改造实施单位不拥有设备所有权,不必承担节能设备老旧或更新换代的风险。③建筑节能服务企业承担了购买节能设备和实施配套的节能服务的任务,虽然前期支出的费用相对于一般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存在太大区别,但是因为公司拥有设备的所有权,降低了后期收回投资的风险。

1.4.2银租节能融租模式

银租节能融租模式是指在项目运作中加入了商业银行这一因素,分担建筑节能服务企业资金压力,实现银行、建筑节能服务企业、节能改造实施单位三方共赢的局面,其运作流程如图3所示。此模式中,建筑节能服务公司主要起中介平台和提供节能技术专业服务的作用,不必使用自有资金。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①相比直接节能融租模式,加入了银行这一因素,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节能设备使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实现资金融通的目的。②对于银行而言,一方面可以取得高于普通资产收益的中间业务收益,另一方面,还可以突破中小型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风险性大,项目分散、不易控制的难题,拓宽了银行信贷的范围,提高了银行资产利用率。③节能改造实施单位既突破了传统流动贷款的短期限制,资金可以配套项目的期限(一般是3~5年),同时不必承担一次还本付息的资金压力,单位现金流在项目实施期间始终为正,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业主进行节能改造。这种模式适用于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大,单凭建筑节能服务企业或银行难以控制,或是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但是缺乏节能改造资金,且银行信用额度已满,无法直接进入的项目。

1.4.3财务杠杆融租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应用了杠杆租赁①的原理,即出租人(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只需要支付购置成本中的20%~40%,剩余的资金可通过将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和设备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或财团贷款获得,还本付息的资金从节能改造实施单位每期向银行或财团缴纳的租金中扣除,租金剩余的部分由银行或财团交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处理。这类融租模式主要适用于某些有节能改造需求但限于财务报表、指标数据等压力的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或是企业无力或者不愿意独自购买昂贵的大型节能设备并将其出租的情况。根据我国对经营性租赁的相关规定,租赁资产不计入资产负债,且在租赁期内要将租赁设备全部折旧完毕。这种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出租人可以享受折旧及其他减税免税待遇而节约租赁成本。二是租金减少增加了业主节能改造的意愿。三是信贷风险小。贷款方对建筑节能服务企业无追索权,贷款方的资金也能在租赁物上得到可靠保证。因此,它较一般信贷对出租人有利,而且比一般信贷安全。

1.4.4交钥匙融租模式

交钥匙融租模式是指包含整个项目工程的租赁。即按节能改造的合同要求,建筑节能服务企业为节能改造实施单位设计一个完整的节能项目,包含对项目进行选址、建设,到最后的调试和试运行的全部过程的操作。项目完工后,将项目整体租赁移交给节能实施单位,节能企业在实施单位全部偿还合同价款后,再以一定的价格将项目的产权等所有权转让给节能改造实施单位。在一些附加值较高的产业领域中,该模式因为可复制性强而得到广泛应用。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①应用“交钥匙”的工程可在同一领域中重复引用,在节能改造时可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同时也避免了在新的项目计划中出现技术性的难题。②专业性技术的可复制性和融资租赁的灵活性不但能提高企业收益率,还能带动企业进入一些高门槛的行业。

1.4.5委托节能融租模式

委托节能融租模式是指节能设备厂商作为委托人,将其产品直接委托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出租给其指定客户,以达到销售目的的租赁形式。在该模式中,建筑节能服务企业以收取委托租赁手续费为目的,只是担当租赁中介的角色,不承担风险,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设备厂商。这种模式适用于:①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受融资租赁规模和自身自有资金的约束,或者针对设备价值较高、批量较大的设备,而采取的变通融租模式。②由于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对某些节能设备技术不够了解或发展市场前景不看好,不愿承担风险而选择的融租方式。

1.4.6其他

“EPC+融资租赁”模式方案设计主要依托于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诸多融资租赁模式。选取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方案时,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节能实施单位的需求灵活制定个性化的方案。即不同企业可以设计适合自己的节能改造方案,不同项目也可以有属于自己的个性化操作模式。

1.5“EPC+融资租赁”模式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是融资模式运作的前提,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难点在于未来节能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EPC+融资租赁”模式,由于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名义上拥有节能设备或项目的所有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设备使用单位的诚信道德风险,同时第三方的介入也分担了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部分风险。但它依然受政策、财务状况、技术成熟度、工程施工质量、工况的变化、企业管理水平、节能成本、项目后期的运行维护与服务客户诚信等诸多因素影响。

2“EPC+融资租赁”融资模式

案例分析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办公楼建筑面积51637m2,能源的消耗主要是电力、热力、柴油、天然气以及水。改造前,电力、供热、制冷、照明、办公设备运行等系统建筑能耗指标偏高。朝阳区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467t,相当于每年节电约150万kWh。朝阳区政府需在约定时间内,将降低能耗及提高运行效率所节约的成本用于支付项目所需费用。西门子公司为朝阳区政府提供的融资方案融合了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两种机制,在我国属首例。在该案例中,西门子通过“EPC+融资租赁”解决方案,帮助朝阳区政府提高办公楼的能源运行效率,而朝阳区政府也无需承担高额的前期投入,只需将降低能耗及提高运行效率所节约的成本用于支付项目所需费用。项目建成后的节能效益如表1所示。该改造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率高达36.6%,远远超出合同承诺的每年减少不少于12%的能源消耗指标,约3年就可回收全部投资。设备使用寿命也可显著延长。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该项目达到了朝阳区发改委的节能改造期望效益,实现了业主、节能服务公司和环境的三方共赢。案例实践说明,在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推行“EPC+融资租赁”融资模式是可行的,值得大力推广。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