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8: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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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管理信息系统;协同质量管理;采购合同;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2-0156-030 引言
船舶建造是典型的小批量、按订单生产的建造模式,其建造过程涉及大量物料、设备和组件,跨多企业、多领域,是一个建造周期长的大型复杂过程。因为船舶建造的大型和复杂特点,其对质量要求尤为严格,产品质量可最终追溯为实际建造过程中每个组成部分的质量。采购作为生产活动的初始工作,承担着对初始质量的把关。然而,也是船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传统采购模式下的采购活动更着重于成本的控制,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往往不尽人意,常常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导致采供双方质量争议、采购物资与生产需求有差异等问题,导致生产活动延期,影响生产效率,甚至可能给船厂带来较大的损失[1]。因此,需要采用新思维方式对采购活动进行良好的质量控制,为企业建造活动提供坚实基础保障,同时,提高企业长期质量运转,在此背景下,协同质量管理思想便应运而生,本文运用该理论探讨采供双方的采购合同的质量控制。
1 采购质量协同管理
协同是反映事物之间、系统或要素之间保持合作性、集体性的状态和趋势[2]。协同质量管理是以客户的质量需求为产品导向,围绕核心企业的产品质量,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共享信息、知识和资源,遵循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和规范,共同完成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以实现各个层次的协同化管理[3]。
随着企业越来越重视核心能力的发挥,采购及外包质量控制已成为企业核心能力提升和利润增长点挖掘的关键[4],企业质量管理的重点开始由内部过程向整合供应商质量的外部过程扩展[5]。船舶产品是订单驱动生产模式的产品,其生产采购过程种类多、物量大、涉及部门多、时间控制严格,因此,其采购质量控制更是企业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鉴于船厂采购的特点和协调关系的复杂性,协同质量管理下的采购活动提倡主动的过程控制,改进与供应商的关系,注重企业间、部门间的协同合作。
采购协同质量管理按照一般采购流程可分为采购计划质量协同控制、合同质量协同控制、监造质量协同控制、到货质量协同控制四个部分。采用协同质量管理的思想,对产品质量信息流的控制,将影响和形成产品质量的过程连接成一个整体,以实现预期的产品质量,保证质量的持续改善,从而提高核心和成员企业的竞争能力。同时,形成采供双方互利共惠,不但可使船厂保质按时的获得采购品,降低质量风险,而且供应商还能获得船厂在技术、管理上的支持帮助,加速企业的发展,形成与船厂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规避激烈市场竞争中的风险。
2 采购合同质量协同管理
采购合同协同质量是采购协同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采购合同协同质量可以从工作流程协同、质量信息协同、沟通质量协同三个方面进行管理。
2.1 工作流程协同 采购合同签订流程中可以选取供应商的评价、合同的评审、合同的变更三个流程关键点进行控制。
2.1.1 供应商评价 供应商资质的审核、评价、选择与确定是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船厂需求信息给合格供应商名单内成员,供应商提供相应资质信息,经过船厂多部门综合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船厂下发技术说明书给通过的企业,将做出反馈的企业作为备选供应商。之后采供双方进行议价、谈判,船厂在采购质量控制文件的指导下根据需求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并对备选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平衡利弊后,最终确定适合的供应商。其中重要物料供应商选择要在船东和船级社监督下进行,如出现合同变更且偏差太大,也有可能导致供应商重新选择。
2.1.2 合同评审 在采供双方彼此认可,技术问题、周期、价格基本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双方确定合作意向。船厂相关部门在对当前市场情况进行较好了解的基础上,按质量方针草拟合同。经由法律顾问审查条款形成合乎法律规定的标准合同。质量、生产、设计等各部门相关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对产品的要求标准对合同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审批领导。
最终合同的确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评审方式。按项目程度、资金多少等内容确定评审领导的级别、人员范围和评审次数。当涉及特殊的要求或涉及合同的各阶段的重大项目内容时,应进行分阶段多次评审。合同评审的情况由相关部门记录、整理和保存并最终形成标准合同,采供双方都无异议后完成合同签订。
2.1.3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由于需求变化、技术原因、生产进度等因素造成需要对采购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发起方若为船厂,供方相关部门应详细了解生产进度和本公司的对修改的保证能力,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主管领导审定。在船东和船级社监督下,船厂相关部门与供方就合同修改的内容进行谈判、联系,在双方共同协商确认的情况下,签订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件。若为供应商对合同技术规范规定和审查过的图纸确定的材料、工艺和设备等内容发起的变更,则必须提交买方、船级社进行审查之后,再修订合同。
关键词 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承包 长周期设备采购
一、引言
在大型项目特别是大型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中,材料和设备物资在工程总投资中占着极大的比重,并且涉及面很广,变化因素多,风险较大,对工程质量、进度及经济效益都有着很大的影响。为保证项目进度、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关键点的质量,业主通常选取项目中制造周期长、价格比重大或作用关键的设备作为长周期设备由业主自行采购和管理。
在长周期设备采购方面,由于业主缺少相关采购力量,一般由PMC承包商采购和管理,业主监控PMC承包商的工作,并根据PMC承包商的建议做重大决策。供货商负责设备的制造与交货,并需与基础设计承包商和EPC承包商进行设计数据交流,长周期设备采购后交付EPC承包商在项目建设中安装调试,最终与整个项目一起交业主运营。长周期设备的采购、管理、付款、设计、设计、制造监造、使用等各方面涉及到了几乎所有的项目参与方,合同关系与工作界面复杂,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和约束机制,很容易导致长周期设备采购工作中责任推诿、设备野蛮使用等问题,损害业主利益。
本文将分析PMC模式下长周期设备采购和管理工作中各参与方之间的工作界面,研究长周期设备采购和管理的合同机制,探讨PMC承包商在长周期设备采购和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和作用,达到业主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PMC模式下长周期设备采购和管理工作界面及合同机制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设备采购,特别是长周期设备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长周期设备采购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设备知识、合同法律知识、国际贸易知识等,在国际工程中,还需具备相当的语言功底。业主作为投资方和运营方,很少具备这种专业的采购能力,长周期设备采购通常作为PMC工作的一部分,由专业的PMC承包商负责。业主监控PMC承包商的工作并根据PMC承包商的建议对某些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并按采购合同要求支付采购费用。设备监造、运输等工作需要专门的监造、运输公司,而设备的安装、试运行则是EPC承包商的工作,供货商负责现场的技术服务及培训工作。如此可见,长周期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工作的涉及方众多,合同关系及工作界面关系复杂,也是一个多方博弈问题。因此,理清各参与方之间的工作界面,选择合适的合同机制,合理分配各方的权利和职责是做好长周期设备采购工作的关键因素。
(一)各参与方之间的工作界面分析
PMC承包商是长周期设备采购工作执行者及管理者,业主是PMC承包商工作的监管者和批准者,两者之间是一种基于PMC合同的委托关系。在采购工作中由业主委托或授权PMC承包商进行设备技术规格书的审查、资格预审、招标、评标等工作,并行使采购合同中业主的部分权力和职责。作为业主代表,需要选择合适的合同机制,合理分配供货商、设计承包商、EPC承包商、监造商、运输商等各参与方在长周期设备采购中的权利和职责,协调各参与方的工作,保证采购、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业主与供货商之间是基于采购合同的买卖关系,供货商根据合同要求对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制造、运输、交货,并提供培训、现场安装调试指导等技术服务,业主根据合同支付设备价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委托授权PMC承包商行使采购合同中业主的部分权力。PMC承包商作为采购工作的主要协调者,在供货商的设计制造等环节,协调供货商与设计承包商的技术参数、图纸的交流,协调供货商与监造商的监造、催交工作,协调供货商与EPC承包商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协调供货商与业主营运部门的试运行、运行等工作。
业主与EPC承包商之间是EPC合同关系,长周期设备作为甲供物资提供给EPC承包商使用,EPC承包商负责长线设备在现场的保管、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作。PMC承包商作为业主的代表,监督检查EPC承包商的工作。供货商需要根据采购合同要求,为EPC承包商的上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二)各参与方之间合同机制研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长周期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合同机制主要由业主与PMC承包商之间PMC合同,业主与供货商之间的采购合同和业主与EPC承包商之间的EPC合同构成。PMC承包商、供货商和EPC承包商在整个长周期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方面负责各自工作,同时PMC承包商作为业主代表,管理协调各方工作。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参与方众多,合同关系和工作界面比较复杂,及参与各方趋利避害的本能,很容易造成各方之间的事情反复、责任推诿等问题。如果设备出现质量或交货期的问题,EPC承包商可能会据此向业主提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供货商可以推诿到EPC承包商的设计数据有问题,可能还会涉及到监造商、运输商的责任。因此,考虑到EPC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调试和试运行的责任,并更好地调动EPC承包商的积极性,减少长周期设备各环节之间的责任推诿、扯皮等问题导致的交易成本,更好地界定各方的责任,建议在长周期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及EPC合同授标后,将长周期设备的监造、检验及催交工作转交给EPC承包商,要求EPC承包商对长周期设备的质量问题和进度问题负相关责任,业主对此项工作向EPC承包商支付相关费用。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长周期设备采购和管理合同机制如图1所示。
三、PMC承包商在长周期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和作用
PMC承包商的长周期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可以合同签订日期为节点分为两个阶段,即招标阶段和采购合同执行阶段。在招标阶段PMC承包商是主要的工作执行者,利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完成从长周期设备列表的制定到合同签订的大部分工作,为业主的决策提供专业建议。而在合同执行阶段,由于监造、催交等工作已经转交EPC承包商,而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作也是EPC承包商的工作范围,PMC承包商在其中主要起协调作用,协调供货商、EPC承包商等没有合同关系的各方之间的工作,保证设备按时的制造、交货、安装、调试和试运。
(一)招标阶段
PMC承包商的长周期设备
采购的工作应从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始,根据选定的工艺方案,选择方案中采购金额大、制造周期长和作用关键的设备制定初步的长周期设备列表报业主审批。
长周期设备列表制定之后,在基础设备承包商开始编制设备技术规格书的同时,PMC承包商要开展各项设备采购的资格预审工作。在设备采购长名单确定之后,即向长名单中需要资格预审的厂商发出资格预审邀请函。根据业主批准的资格预审标准,对厂商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编制资格预审报告,根据资格预审的结果制定初步的短名单报业主审批。
设备采购短名单确定后,根据基础设计承包商的设计进度,需要组织短名单中的厂商与设计承包商进行技术交流,让基础设计承包商了解各个厂商的制造能力,也让厂商了解设计承包商对设备的技术要求,设备各技术参数和供货范围确定后,各厂商需与设计承包商签订技术确认书,作为下阶段投标报价的依据。
设备技术规格书审查完毕后,PMC承包商要根据采购计划组织招标和评标工作。大型复杂的非标设备的评标一般采用两阶段评标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密封包装,技术标评标合格后方能有资格进入商务开评标程序。
(二)合同执行阶段
长周期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之后,则根据EPC授标情况,按EPC合同规定,将设备的监造、催交等工作移交给EPC承包商。PMC承包商起草授权函,业主确认签字后交EPC承包商对其授权。PMC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则是作为业主代表,监督协调供货商、EPC承包商、运输商、监造商等各参与方的工作;根据业主授权,完成采购合同中没有授权给EPC承包商的业主的职责,如付款确认、关键停检点的见证和出厂检验见证等。
四、长周期设备采购中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控制可能出现的变更
如果基础设计承包商编制技术规格书的时间仓促,可能会导致设备的某些技术参数、设计条件等问题考虑不完善,在供货商制造时或EPC承包商详细设计时发现问题,则会出现变更。如果变更问题较大,会导致较大费用增加和交货期延长,给整个项目带来很大被动。因此,需要从源头严格控制可能出现的变更,在严格技术规格书审查的同时,PMC承包商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提出可能会出现变更的问题,提醒设计承包商注意。并建议在业主与基础设计承包商的设计合同中增加相关约束条款,让设计承包商承担部分的变更后果,可以激励其尽可能完善技术规格书,减少变更的次数,降低变更的影响。
(二)重视招标前技术交流的作用
招标前技术交流,也称采购预询价,是设备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在设备开始招标前,PMC承包商应组织基础设计承包商和短名单中的厂商进行技术交流,让基础设计承包商了解各个厂商的制造能力,也让厂商了解设计承包商对设备的技术要求,是基础设计承包商和潜在供货商交流设计技术要求和实际制造条件的重要机会,进行了预询价可以使技术承包商在编制技术规格书时考虑得更加全面、实际,可以减少设计和实际生产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减少可能的变更。
参考文献:
王卓甫、简迎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创新》,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年。
黄志新:基于石化设备采购工作的几点思考,《石化技术》,2002年第3期。
需方(甲方):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 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____。
第四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
第五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________。
第六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___。
4.运输费:_________。
第七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2%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
(二)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_________%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八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_______%的补偿金。
第十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___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相关的合同范本·办公家具采购合同·水果(苹果)采购合同·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农副产品采购书·茶叶采购合同·食品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书·建材采购合同·木材采购(订货)合同第十六条 本合同共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
(签名) 委托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关键词:货物采购 审计 监督 评价
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货物采购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因此,物资采购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备受关注,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2013年底,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预防腐败局、广东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加强我省高校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粤教监[2013]12号),明确要求高校货物采购要加强审计监督。本文对开展货物采购审计,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进行初步探析。
一、高校货物采购审计内容
根据《加强我省高校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货物是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办公消耗用品、通用交通工具、多媒体系统、图书档案设备、印刷设备、发电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通用家具、图书资料、制服及相关用品、专用家具、专用货物、专用设备、专用交通工具及实验耗材等。因此,所谓货物采购审计,就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单位的货物采购制度和流程的合法性、适宜性、时效性和执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为高校货物采购决策、管理提出审计建议。高校的货物采购审计监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审查货物采购计划。高校要依法制定货物采购规范性制度和流程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货物采购制度和流程的管理,保证文件、记录的规范有效和妥善归档。审计应该关注:(1)货物采购计划的编制应该注重货物的长期综合效益,考虑货物的市场成熟度、使用的效果、售后服务、维护成本和更换成本等因素,不盲目追求最低价格或者高端价格货物,所需经费符合高校预算要求。(2)货物采购计划在实施前应进行货物购置论证,论证的重点是货物配置、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包括货物数量、配置、技术指标、可靠程度、可强制性、安全性和节能性以及对商务要求的合法性进行评价等。(3)高校要严格按照货物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采购方式,保证货物采购的顺利进行。
(二)货物采购合同的审计。合同的审计是对货物采购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是高校内部审计的重要环节。合同审计的范围包括:(1)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2)订立合同条款是否具体完备、准确,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内容是否合法;(3)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是否清楚、明确;(4)供需双方意见表达是否准确,有无内容理解上的偏差,合同中有无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措词。
(三)合同执行效果的检查。(1)以主要合同为主,到执行合同的相关部门,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没有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的合同,要查明原因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办法。(2)检查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各种手续是否齐全。( 3)货物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要及时介入,积极帮助核对事实,根据规定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维护货物采购合同的严肃性。
(四)货物采购的验收审计。高校审计部门对货物采购验收要进行检查,货物验收要按照文件审核、现场验收两个阶段进行。文件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的重点依据货物采购合同或者文件,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进行查验,并通过运行货物检测各项技术指标。
二、高校开展货物采购审计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规定: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改善货物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组织价值的增加及目标的实现。结合高校货物采购的特点,开展高校货物采购审计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高校近几年的迅猛发展,校区不断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许多高校添置了各种货物(各种设备),固定资产开支明显上升。学校事业经费支出中除人头费开支外,各种设备材料的支出占整个预算支出的大部分,为确保这些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并收到预期效果和效益,对高校发展起较大的促进作用,必须加强对高校货物采购的审计。
(二)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强货物采购审计,可以遏制采购活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等现象,在计划、招投标、合同订立、验收等各环节加强有效监督,加强高校廉政风险防控,保护高校党员干部队伍。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各高校已将物资采购审计纳入常规审计,从采购工作全过程出发,全面实施审计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已成为内审部门的基本职责。因此,审计部门必须对货物采购的事前、事中、事后实行全面监督,督促采购部门规范运用公开招标制度,以政府采购网上招标、校内招标、网上竞争性谈判相结合的方式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
三、高校货物采购审计项目选择与管理
目前,高校所采购的货物数量大、种类也比较复杂,如何合理开展货物采购项目审计工作,一方面,要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另一方面,要结合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合理选择和安排。
(一)选择审计项目要注重科学性。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在安排审计计划时要考虑货物采购的具体情况,其中重点考虑以下因素,选择合适的审计项目列入审计计划。
1.重要性原则。高校审计部门面对各种规格、型号和价格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依据重要性原则筛选合适的审计项目。
2.重大变更原则。高校审计部门根据货物采购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审查货物采购方案的时效性、适用性和合法性,针对其出现的重大变更将其列入审计计划。
3.风险控制原则。高校审计部门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风险因素,如采购数量、规模、物价变化、账户余额、技术参数变动、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等风险,优先考虑风险较大的项目。
(二)安排审计项目要注重合理性。高校审计部门一般人员少,任务重,为了充分发挥审计职能,提高货物采购效益,需要对众多的审计项目进行合理的安排。
1.经常性货物采购。在高校中,一般常规采购货物项目主要为:通用家具、办公消耗用品、图书资料等。对于这些常规项目,可以根据其重要性、变更情况、风险因素等选择一定的周期进行审计。对于风险较高、变更较大、比较重要的项目可选择较短的审计周期,三个月到半年。而随着风险情况、变更情况和项目重要性的降低,审计周期则逐渐延长。
2.临时性的货物采购。主要是通用交通工具、多媒体系统、图书档案设备、印刷设备、发电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专用仪器或其他专用设备等。由于这些仪器设备及货物具有一定的专用性,因此,针对此类的货物采购项目,要按重要性原则有选择性地选择审计项目。
(三)其他管理部门的自我评估与审计相结合。在高校内部审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加强对高校货物采购的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调动高校其他相关部门的力量,推动货物采购的监督范围和审计力度,将管理部门的自我评估与审计相结合,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各相关部门的货物采购的风险防范意识。
1.坚持“领导参与,全民动员”。加强货物采购风险管理教育。高校货物采购相关环节(如采购、招投标等)的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货物采购的严肃性,认识到各环节风险管理的意义,能够主动有意识的自我检查。各单位领导要抓好货物采购的自我评估,动员本单位各级员工参与,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高校内审人员可以采取各种办法,如:开设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使有关部门领导意识到货物采购管理的重要性和进行自我评估工作的意义,从而支持货物采购自我评估工作。
2.建立健全货物采购各项体系制度。为了完善货物采购整个流程,需要建立健全货物采购流程中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货物采购流程各管理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约束体系、货物采购流程的预警响应处理制度。有关人员通过自查,可以了解到各流程的风险情况,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的体系对自查情况做出反馈,及时完善流程中的欠缺之处,及时做出反应,并对舞弊进行处理。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货物采购的流程进行自查后,应保证有必备的配套措施和制度来规范下一步的整改和监督。
3.建立规范的货物采购审计自我评估检查体系。有关部门需建立规范的货物采购审计自我评估检查体系,对于参与自我评估检查的领导部门、实施部门以及各部门制订的实施办法、处理措施等加以规范,使其成熟化、标准化、规范化,使货物采购的自我评估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审计部门应同各有关部门拟定有关风险的识别标准,指标的选取和意义,计算方法和取值区间,规范化评判方法和标准等,使实际操作更加方便,工作更简洁,结果更公允客观,更容易被人接受。如果将货物采购的自我评估和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货物采购审计就能做到立体化和日常化,从而提高审计监督的覆盖面。
此外,开展货物采购审计时,可以充分利用其他项目的审计结果,达到审计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突出审计重点开展工作。例如,利用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以及有关部门或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审计结果,核实审计建议的落实和整改情况。
四、高校货物采购审计实施重点
高校货物采购审计是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的审计,包含了对货物采购的计划、论证、预算、招投标、验收等一系列环节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审计。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审计重点也不同。
(一)货物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审计。重点审计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科学;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计划目标与实现目标是否一致;采购计划与使用计划是否符合教学计划要求;有无超计划、无计划采购的现象等。对重大采购项目审计机构应直接参与市场调查。
(二)采购招标过程审计。重点审查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对招标小组成员要实行负责制,保证开标程序的规范性;评标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审查定标程序、方法的合规性。
(三)货物采购合同签约、履行、验收阶段的审计。审计时,着重审查采购合同的合规性,即是否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采购合同的审计,应注重合同的周密性。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的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审查是否达到招标时的技术要求。对应验收对象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审计人员从计划到验收、决算要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货物采购管理、效益的审计考核。重点审查所采购货物的使用效益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审查相关部门是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建立采购管理各个环节的考核制度,明确规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审查是否把规定的采购任务和相关工作量化成指标,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提高工作效果,减少盲目、失职等行为。
参考文献:
1.广东省教育厅.广东教育审计规范[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众所周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供应商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后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后,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实践中均存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现象,而且是屡见不鲜,频频发生。在拒签情形下,采购主体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拒签方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有的法院判决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详见谷辽海撰写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群众出版社出版;前者案例如《中标通知书带来什么》,后者如《邀请招标遭遇缔约过失责任》)。不论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虽然都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明确、强制性的规定。然而,如果一方不执行中标、成交通知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却都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答案。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作一些分析,不论是对于实践还是立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大家都知道,招标采购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响应是要约,招标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在承诺生效问题上,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后,评标委员对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从中确定合格的中标人;定标后,应该招标采购人应该向中标人发出书面的中标通知书;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论是通过那种政府采购方式,定标或确定成交结果后,都应该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两部法律都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具有发生法律效力,这又不同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是采取“发信主义”。所谓承诺的“发信主义”,是指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发信主义”更适合于招标采购方式的特定情况,因为采取“到达主义”,如果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在送达途中丢失或延误,那么将影响到招标采购过程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约束供应商或承包商,为了使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承担起签订合同的义务,受到采购合同的约束,从而更好地保护采购主体的权利。所以,我国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中,规定了承诺生效时间依“发信主义”,而非合同法上的“到达主义”。这也就意味着合同法中有关承诺的撤回等规定,不适用于招标采购。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合同又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到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没有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说明合同关系还没有成立,也就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来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以来,我们又该如何理解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生效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约束力,更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是拘束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这种法律强制力的违反所承担的不可能是违约责任,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倘若我们认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构成政府采购合同,则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主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一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就徒具形式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合同。所以笔者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发生采购主体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一方面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还必须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承担的只能是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
也许读者会问,为什么采购主体与供应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等同的呢?笔者认为,这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和采购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开始谈起。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客观上还是存在着不平等,众多的供应商始终是弱势群体。由于采购主体掌握着公共权力,对于供应商的资格、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等享有选择的权利或称权力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或称权力,为了对这种权力或称权利有所限制,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主体许多的义务。这些义务集中体现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里。这一点完全不同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中,招标采购人享受更多的是权利或称权力,而投标人承担更多的是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那么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不同,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该分别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和警告、罚款等行政法律责任。而对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虽然我国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出台并于同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但这是一部行政规章,由于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行政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无效。又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由于我国立法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否则,行政主体就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这样以来,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是否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其所具有的严肃法律效力,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的中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不执行中标通知书的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即: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已经有明确的定位,即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新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旧法。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时间都晚于《合同法》,而《招标投标法》则早于《政府采购法》,我国《合同法》相对于前两部法律,为普通法。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方面规定,都不同于我国合同法,前述已经分析过,所以应该优先适用于特别法的规定,但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确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原则规定,即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由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所以,政府采购法在明确适用我国合同法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效力、变更、终止等有关特殊问题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对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主体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执行相应义务的,前者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后者必须承担缔约过失民事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采购主体或者供应商不执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义务,必须会侵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和一定的财产权。相对方的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过错,实际上是存在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选择诉讼请求时,应该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的个案采取不同的方式为宜。受害人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出缔约过失民事责任赔偿,也可以援引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和其它关联合法权益。如果提出民事侵权诉讼,需要符合民法关于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要有损害事实、加害人的行为违法,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由于侵权诉讼,取证和举证方面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还是从缔约过失责任来主张更为稳妥有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具备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契约阶段所负的义务。在缔约阶段,通过政府采购活动,确立了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在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当事人一方背离了这一基本义务,破坏了正常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其二,必须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行为破坏了契约关系,因此而引起的损害是指相对人因信赖政府采购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即信赖利益损失。但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政府采购合同能成立或生效。其三,行为人必须有主观过错。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实施违背契约义务的行为是处于故意或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政府采购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民事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已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其四,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利益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践中,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判令缔约过失方赔偿损失,应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在我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对于采购主体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力,违者所承担的不是合同违约责任。由于政府采购合同为要式合同,采购主体或者供应商拒签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前者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后者仅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是我国《合同法》对要式合同的例外规定,体现了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原则。然而,法律的这一例外原则与我国《政府采购法》所强调的要式合同又存在着矛盾。类似冲突的还有,作为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经过协商,可以变更、终止合同等。如果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那么履行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合同自由原则。但这又有悖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立法技术上需要进行一些处理和突破。
关键字:物资计划;物资管理;物资采购
【中图分类号】G712
一、物资计划管理
物资计划工作是物资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做好物资采购供应、控制工程成本的依据;编制物资计划应做到科学、合理、真实、准确。
物资计划包括:物资需用量计划和物资采购(申请)计划。
物资计划实行“物资总需要计划”和年度、半年、季度、月“物资计划”与“应急补充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一)物资需用计划的编报:
1、工程部门负责编制主要物资及主要周转材料需用量计划;安质部门负责确定安全环保设施及劳保用品需用量计划;机械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机械配件及油料需用量计划;班组负责编制主要物资以外的其他材料需用量计划。需用量计划应经总工审核。
2、主要物资需用计划:
(1)“主要物资总需用计划”和“单项工程总需用计划”是项目主要物资的控制依据,应由项目工程部门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配合比、规范及公司颁布的物耗标准(损耗率)编制。原则上应于项目开工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如遇设计变更,应于图纸到达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及通知物资部门。
(2)月(年、半年、季)主要物资需用计划和应急补充需用计划:
月(年、半年、季)主要物资需用计划是当期物资供应的依据。工程部门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在前月的某日前编报;对于临时变更的工程,应提前三个工作日,编报应急补充需用计划。
3、安全环保设施及劳保用品需用量计划、机械配件及油料需用量计划及其他材料需用量计划应在前月的某日前编报。
(二)物资采购(申请)计划的编报:
1、物资采购(申请)计划应由物资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物资总需用计划或分期、分工号物资需用计划,将同品种物资按型号分类汇总,核减适用库存,考虑适当储备编制而成;采购(申请)计划应经财务会签、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2、对于“应急补充需用计划”,物资部门应在接受计划的当日对物资采购(申请)计划进行调整,以确保现场施工,防止库存积压。
二、物资采购管理
采购管理模式:集团公司对物资采购实行授权制和全覆盖,对于大批量主要物资实行“分级授权、集中采购、多方监督”的采购管理模式,小批量零星料可分权自购。
物资采购原则:物资采购应坚持“比质、比价、比服务”的宗旨确定供应方案,以“质量合格、服务优良、低价中标”的原则选择供应商。
民爆物品的采购按《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合格供方评价和选择:
1、对供方的调查评价由实施采购单位组织。
2、主要物资的供方评价:
(1)评价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产品所使用或依据的质量标准;生产条件、运输条件;产品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情况;履约情况及服务质量方面情况;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及环保、安全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属于行政许可和强制认证的产品,应查验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试验室出具的取样试验报告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最新产品检测报告。
(2)经评价合格的主要物资合格供方方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录》,合格供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不少于1次/年),并及时呈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备存。
对供应物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影响集团公司声誉或服务极差、不能及时履约的供方,应逐级呈报,并列入集团公司供应厂商“黑名单”,三年之内集团公司各单位均不得从这些单位实施采购。
(3)对于招标物资,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均视为合格供方,其招标文件、评标资料视为评价资料,无需重复评价,可直接列入《合格供方名录》。
3、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在《合格供方名录》中按照“比质、比价、比服务”的宗旨选择最终供方。
4、对于小批量现场零星用料的采购,以市场采购时的性价比较做为供方评价依据。
三、物资合同的管理
(一)采购合同的签订原则
为规避采购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每批采购物资金额达20万元以上及与同一供应商预计累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或采购对工程安全、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物资,均应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格式参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集采物资采购合同履行规定评审程序和审批程序后由授权单位签订,合同文本须报指挥(经理)部等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单品种采购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采购合同须报集团公司采购管理中心办公室(物资部)备案。
(二)采购合同的内容
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计量单位、数量、价格,有关费用的分担及结算方式、结算银行及帐号。
(2)合理的损耗及计算方法,包装物的供应、回收及费用分担方式。
(3)供货时间、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人、验收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4)出现分歧的解决方式。
(5)双方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评审
(1)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前必须履行合同评审程序。
(2)合同评审内容包括:合同条款表述的准确性、合法性,内容完整性,物资质量要求的合规性,供应时限要求的适应性,服务承诺的实现性,是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对于自采物资的合同评审,应由项目主管领导组织,物资、工程、财务等部门参加评审。
四、物资运输管理
1、采购供应部门应合理组织物资运输,确保运送及时、经济,运输物资安全、无损。
2、对于需要委外运输的物资,要对承运单位进行评价,并签订运输合同,合同内容应严谨规范。
3、民爆物资运输按《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4、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资的运输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展运输业务。
五、仓库技术管理
(一)物资仓库管理的基本任务:
(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有效利用仓库及各种仓储设施。
(2)科学地完成以物资收发、保管为中心的物资验收、进货检验和试验、入库、保管、出库、物资技术证件、单据、帐卡、计量器具、仓库安全的管理。
(3)强化服务观念,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为现场施工生产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提供优质服务。
(二)仓库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熟知仓库技术管理标准、业务流程、所管物资的性能和保管保养等知识。
(2)达到“四懂”,即懂材料名称、性能、规格和用途;懂保管保养常识;懂业务手续;懂消耗规律。
(3)具备“三会”,即会换算、会保管保养、会识别常用标志;
(4)做到“十过硬”,即收发、识料、写算、报表、保管保养、四对口、五五化、四号定位、使用度量衡、执行制度过硬。
仓库技术管理包括物资入库,物资验收,物资保管,物资发放,物资信息管理,计量器具管理,仓库安全管理等。各环节相关规定参照执行《铁路物资仓库技术管理规定》。
参考文献:
1、陈刚《铁路施工企业项目责任成本管理》[D]西南交通大学;2011年。
摘要: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财务部门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一环,应积极参与企业的合同管理。本文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了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讨论了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从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关键词 :合同;合同管理;财务管理
一、加强合同财务管理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间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也越来越规范,更多地采用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在这种大背景下,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通常意义下的合同管理指的是企业对于与交易对手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加强企业合同的财务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企业合同本身蕴含了大量的财务信息。常见的企业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转让合同、租赁合同等,构成了财务会计核算与财务报表编制的原始凭证,加强合同的财务管理有助于保证信息的准确。其次,由于企业与外部单位和个人的交易通常是通过合同来进行,所以加强合同的财务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交易的风险,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第三,加强合同的财务管理,可以增强合同在财务上的合规性,更准确地满足企业自身财务制度以及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维护企业形象,避免声誉受损。
财务部门参与合同管理应该是全流程的,从合同签订前的起草与谈判,到合同的签订,再到合同执行阶段变更事项管理,最后到合同的后评价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积极参与。财务部门需要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合同签订时的财务合规性审核,合同档案的整理、合同变更事项的财务管理等。
二、企业合同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人员不能充分参与企业合同管理
财务人员应参与到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但很多企业并没有很好的做到这一点。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两方面:财务人员自身的原因。包括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的意识不强,对业务知识掌握不足,无法有效了解合同内容等;合同归口部门的原因。包括没有认识到财务管理对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担心财务人员的介入会影响业务拓展等。种种原因的背后其实是企业文化的问题,认为财务人员就只做会计核算工作,但事实上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财务管理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合同管理,财务人员可以从财务的角度保证业务合规,并为企业积极争取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2.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涉及财务管理内容一般包括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委托授权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等。有效的企业合同管理应该是制度规定明确,执行落实到位,监督问责机制健全。但很多企业根本就没有制定这些制度规范,或者制定的内容很不系统,导致实际操作中做不到有规可循、有据可依,且在实际工作中对制度的监督和落实不到位,导致制度流于形式,效果大打折扣。
3.合同管理不规范
很多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做得不够系统和科学,随意性比较强,缺乏统筹安排。比如有的企业合同没有统一的格式,各个部门在签订合同时以对方企业的文本为主,条款不全面,容易遗漏本企业关注的重要条款。有些企业的经济业务早已经发生然后来补签合同,使合同签订流于形式。有些企业的合同分类管理做的不好,比如所有的合同没有按照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转让合同、租赁合同等类型进行分类,甚至对合同都没有登记编号,这样就无法形成比较成体系的合同档案,无法及时提供给使用者查阅。也有的企业对合同的保管不当,在交易完成后迟迟不转交合同副本给财务部门,使财务人员无法及时登记交易信息,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向决策者传递相关信息,向税务机关及时纳税。还有的企业合同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财务人员对合同进行登记、变更事项管理时全部依赖手工,这样不仅会使得管理效率低下,出错的概率也会大大提高。
三、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
1.合同审核制度
企业财务部门要参与合同的审核,包括前期的制定和后期的执行,审核内容包括涉及企业经济利益的财务关键问题以及合同是否符合国家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其中涉及企业经济利益的财务关键问题包括:价格是否合理以及企业在税务方面的考虑、支付方式及发票的开具与收取等。涉及财务合规性的问题包括: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投资要求,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行业限制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上级部门及自身的管理要求,合同的具体细节是否满足会计核算要求等。在合同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财务人员也要审核承办部门是否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保留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凭证。
2.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档案是企业非常重要的商业机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凭证。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合同档案管理,承办部门应该在合同签署后的第一时间将合同副本送交财务部门;如果公司规定由财务部门归档的,财务部门则应该做好合同的登记、编号、建档工作,归档时要注意分类的原则,具体分类标准可按照合同承办部门、签署合同主体、合同业务类型、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生效时间、合同履行进度等。企业还应该对合同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印等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并做好查询登记工作。
3.合同变更事项管理制度
很多时候,企业合同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进行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财务人员需要快速反应、迅速行动,详细了解合同变更事由,判断变更的性质及其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影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如理由恰当,审批手续完备,则要及时更新合同档案,并做好登记工作,涉及会计处理变更的要及时恰当处理。
(二)强化合同执行中的财务管理
1.销售合同的管理
企业的销售合同一般有现货交易、赊销、分期收款等多种结算方式。其中最需要关注的就是赊销合同。因为赊销合同中虽然与货物相关的经济利益和风险已经转移,但是企业并没有收到实际的现金,有一定的坏账风险。在销售合同的管理中,财务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提醒业务部门催收货款,把企业的经营成果落袋为安;二是认真审核相关合同凭证是否与真实的交易背景相符,并及时恰当地进行账务处理;三是根据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和客户的要求准确开好发票。
2.采购合同的管理
企业的采购合同一般有现货交易、预付货款、分期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其中最需要关注的就是预付货款合同。因为预付货款合同中企业并没有收到实际的货物,有一定的违约风险。在采购合同的管理中,财务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提醒业务部门催收货物,确保企业采购的物资在规定的时限内运输到位;二是认真审核相关合同凭证是否与真实的交易背景相符,并及时恰当的进行账务处理;三是催促交易对手开好发票,并审核发票真伪、金额、科目、抬头等关键要素的准确性。
3.转让合同的管理
企业的转让合同需要关注两种,一种是预付交易款但没有收到对价资产的合同,这一点与采购合同中的预付货款合同类似,财务人员要做好提醒业务部门催收对价资产、认真审核相关合同凭证并及时恰当进行账务处理、催促并审核发票等工作。另一种是发出对价资产但没有收到交易款项的合同,这一点与销售合同中的赊销合同类似。财务人员要做好提醒业务部门催收货款、审核合同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准确开好发票等工作。
(三)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企业要努力提高合同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要尽量统一合同格式,规范签署流程,实现对合同的分类管理,并做好合同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企业要努力提高合同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建立起合同管理的数据库。企业的合同管理应该达到这样一种水平,就是财务人员能随时根据相关要求,按照合同承办部门、签署合同主体、合同业务类型、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生效时间、合同履行进度等维度统计并查询到每一个合同,形成电子化的合同档案,并可对每一个合同进行实时执行追踪和后评价。合同到期时,能自动提醒续签,避免企业重大业务因为没有签订合同而导致的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财务部门可定期对数据库进行横向或纵向对比分析,为企业决策层提供智力支持。
四、结束语
企业要切实加强合同的管理,一是财务人员积极参与企业的合同管理,发挥出应有的专业作用;二是制定严格规范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并且加强监督落实,保证实际执行到位;三是企业要提高合同财务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以及合同财务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形成企业财务部门积极参与合同管理并发挥充分作用的企业文化。企业财务人员不仅仅要做好合同的会计核算工作,还要审核合同的经济效益和合规性,并监督合同的进度执行,还要能够通过研究分析合同相关数据,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参考文献:
[1]贾梦灵.现代企业合同管理.科技资讯,2007 年第10 期.
[2]郝秀凤.试论企业合同管理.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7年第1 期.
[3]张远堂.公司合同管理操作指南[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U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6-0149-02
1 EPC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及特点
在工程建设中所谓EPC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的承包商按照工程业主的委托,然后对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的设计。所需材料采购以及施工全过程的承包。它是一种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和服务为目的,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安排、协调运行、前后衔接紧密的承包体系。与传统的工程承包方式相比,它有利于克服工程设计、设备采购、项目施工和开车等环节的相互脱节现象,能有效的控制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参与方涉及到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等,它们均以合同关系为纽带相互协作,使得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合同管理具有如下特点:
1.1 合同管理任务的双重性
总承包商一方面需要以承包人的身份加强与项目业主之间的总承包合同的管理。另一方面需要以发包人的身份,加强对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管理。这使得工程总承人的合同管理具有双重性。
1.2 合同参与方多,管理的风险大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受资质与能力的限制,总承商需将自身资质与能力以外的项目分包给其它单位来实施,这就增加了项目的参与方,过多的参与方增加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控性,使项目的管理风险也明显提高。
1.3 合同的管理过程复杂
从总包项目合同的谈判签约到合同的履行结束,要经历许多过程。除需加强对总包合同的管理外,还需要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分包合同的签订、实施与管理。
2 EPC总承包合同管理的重点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为保证总承包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必加强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EPC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关于合同的签约管理工作,二是关于合同的履行工作。三是,关于合同的收尾管理工作。
2.1 关于合同的签约管理工作
在EPC总承包合同的管理中,关于合同的签约管理首先要做到签订合同时文字要严谨,这主要是因为,在合同签订时如果文字不严谨很容易造成合同出现误解,进面影响了合同该履行的义务,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所以,这就要求在签订合同时,文字一定要严谨,要依照法律规定来订立有效的合同,以此来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其次,对于合同中列到的条款一定要清晰完整,以此避免签订合同后出现合同不全面、不完整的现象,特别应注意各分包合同的接口关系,如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的接口。在设备采购合同中应明确设备基础图提交设计的时间和设备交货的时间。这样设计不但能根据安排及时出具施工图,而且施工合同条件也能与之对应,避免提前或延期交货对工程的费用与进度产生影响。另外,供货商是否提供设备的备品备件,以及提供的数量及规格类别,都应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最后应合理选择合同的计价模式。合同的计价模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单价与总合同又可分为固定价与可调价合同。不同的计价模式有不同的特点,合同中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固定总价合同把变更的风险从发包方转移到了承包方,承包方在合同报价时应合理的考虑图纸变更等风险因素,合同中应含有相应的风险费。固定单价合同中承包方承担了价格的风险,而发包方则承担了工程量的风险。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发包方则承担合部的风险。对于可调价格合同,承包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少。
2.2 合同的履约管理
在合同签订后,安排合同的执行人把关于合同中提到的要求进行阅读,然后,把整理好的合同让项目部的所有人员都作一个了解,熟悉合同中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合同要求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另外,项目部还应根据合同要求制作工程管理流程,将合同中提到了共同目标进一步细化,分阶段进行落实。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2.2.1 合同的工作范围与责任划分管理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为了避免发生对工程工作范围的误解,在工程建设前,合同双方一定要将合同在进行明确,将合同中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然后将之贯穿在整个合同中,这一过程对于工程完工后的结算及工程的顺利进行有着很大的作用,所以,在合同建立时一定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管理,保证合同的真实与完整。
①关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合同的总承包范围,其总承包合同一般是指总价合同,对于合同中的额度一般是对应工作中的每项内容,这就要求在总承包合同中关于工作的范围标准一定要明确,然后,将每项的价格表都要做好。另外,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工程合同的管理人员要与业主做好交流与沟通工作,以此来明确合同中的范围,以此让双方在工程建设中能够有效的履行合同中的要求及相关约定,以免因合同不完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业主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与业主做好沟通工作,然后对于要求做成书面形式的文字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请业主签字确认要。对于合同范围外的大额工作,可以与业主签定协议后以书面的形式对合同进行变更。
②关于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一般出现在大型的总承包项目中,其在项目建设前,往往要进行多个的分包过程,在分包完成后,然后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比如,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由于这些分包在合同签订时,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相互联系的,这也进一步形成了分包合同管理的问题,加大了其管理的难点,比如,在土建工程中对于安装中基础建设的移交。保管等工作.范围和责任的划分应与预算定额相对应,这样有利于工程费用的核算.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交叉施工的现象,交叉施工的现象造成了合同在分包方责任发生分歧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在合同签订以后,工程项目部的合同管理人员要同分包方一起进行合同的交底工作,然后明确合同中的范围及工程责任的划分,比如,在施工过程中,由主要单位来负责工程中处理垃圾的问题。然后,对于合同中存在遗漏问题要及时做好变更工作。
③关于采购合同。关于采购合同,它是工程项目建设中最重要的合同项目,其主要特点是合同数目多。合同类型多,管理工作量大等。在采购合同范围管理中设备配件及设备间的接口是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果在合同签订中没有对项目的价格表进行计列,造成了在工程施工中供应商拒绝提供配件的现象,造成了在施工中紧急采购的现象,同时也直接影响了工程工期的质量和期限。因此,在工程施工中,对于这种问题一定要注意在合同签订时的范围制定,由其要做好设备的接口问题。
2.2.2 关于合同的工期管理工作
在总承包合同中,一般要对施工过程进行节点的控制,然后对完成的状况再进行申请支付,,在支付完成后,相赶紧向业主申报相关证书。并作为总包进度款支付申请的直接依据。对于分包合同,应及时记录工程各节点的完成时间。当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出现时,承包方应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其进行书面形式的确认,对于那些在工程施工中的材料记录要加以保存,对于施工中发生的一些问题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作好保存工作,以免影响工程费用的结算管理。
2.2.3 关于合同费用管理工作
项目部要做好施工中费用的控制问题,这就要求项目部在工程施工中,一定要按期去结算总包款,形成进度款支付要以周期为节点,对于施工中的工作量要进行定期的核算,在核算的过程中一要注意不能让进度款发生超付款现象,对于施工中的材料要进行定期的整理和归档,方便以后结算。
2.2.4 关于合同变更管理工作
在总承包施工过程中,关于合同会经常出现变更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签订的设计深度和管理水平所造成另外,在合同变更的过程中,一定要在一定的条件之下进行变更,这样才能有法律效力,关于合同的变更问题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约定变更,二是法定变更两种。其主要容易发生变更内容是工程的范围。工程质量的要求以及工程性能的要求等,而对分包合同而言其变更的主要内容有工程范围。工程质量的标准以及工程项目中的单价;此外,在合同进行变更时,一定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更改,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2.2.5 关于合同违约索赔管理的工作
在工程建设往往建设时间比较长、施工过程比较复杂,这就造成了在工程施工中容易发生违约现象,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做好关于违约索赔及争议处理的问题。总包单位在发生违约事件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证据要以书面或图片等形式为主,并尽量留有业主或在于监理签审的关于合同违约事实的相关意见。然后对其违约证据包括违约的时间、数量、费用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以此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要其时效性。
3 合同的收尾管理
合同收尾管理包含两个方面,即合同文档资料的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后评价。
合同文档资料的管理包括文档的收集、分类、整理、储存、使用和移交等环节。合同文档资料的管理,要符合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要求,符合档案管理和项目验收备案的要求,符合工程管理规范和文档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总承包项目结束时,要按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移交。
合同管理工作的后评价是指合同执行完毕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以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便于合同管理工作能力的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后评价是项目部全员参与的活动,应重点对合同的分包方式、签订、相关方的责任划分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对合同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评审,并将评审中总结出的改进经验运用到下一个项目的管理工作中。
4 结 语
工程总承包是工程发承包的一种管理模式,其合同管理的实践与探索对提升总承商的项目管理水平和实现总承包商的管理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总承包商只有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在合同签订前制定好相应的管理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管理好总承包项目中的众多合同,顺利的实现项目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陈庆华.工程总承包模式中业主方管理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05.
[2] 张立新,范卿泽,郭秀荣.工程施工中分包商的合同管理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2003,(8).
[3] 郑磊,成虎.我国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的几个问题[J].建筑施工管理,2004,(1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机构(以下统称“采购机构”)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或确认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的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㈡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㈢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㈠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谈判前确定。
㈡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必须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原则、谈判内容(项目的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合同草案条款及格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规定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十日。
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或者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㈣开展谈判。谈判小组全体人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具体谈判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1、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及报价。
2、谈判小组确定成交或淘汰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时,必须按谈判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
3、谈判小组需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数,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㈤确定成交供应商。
l、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最后确定其报价及有关承诺。
2、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议,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质量、报价和售后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购机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未成交的供应商。
4、谈判工作完成后五日内,采购机构要编制谈判采购报告,并作为档案备查。谈判采购报告主要包括谈判小组人员组成、参加谈判供应商的确定、谈判过程记录、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等。
第十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如果发现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限期通知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限期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在谈判文件及谈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并不少于两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继续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进行谈判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机构有充足理由说明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的提供商只有两家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三章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六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机构经财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合理的采购预算。其中,采购项目属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采购机构应当将有关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五日,并组织专家论证确认。
第十九条第十七条㈠、㈢款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㈠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谈判前确定;
㈡开展采购。在具体谈判活动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有关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定有关成交事项。成交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㈢采购工作结束后五日内,采购机构负责编制有关采购报告作为采购文件备查。
第二十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四章询价采购
第二十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依据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㈠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询价前确定。
㈡制定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询价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询价采购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规定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日。
㈢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以书面形式将选择理由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㈣询价。在具体询价采购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1、供应商在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2、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承诺。
3、询价小组需对询价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4、询价小组对在报价截止时间内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询价采购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的变更。
㈤确定成交供应商。
1、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议,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询价采购工作完成后五日内,采购机构要编制询价采购报告并作为档案备查,询价采购报告主要包括询价小组组成、供应商的确定、询价采购过程记录、成交供应商等。
3、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一日内,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将成交结果通知成交供应商,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被询价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九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如果发现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限期通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限期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在询价采购文件及询价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不少于两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继续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进行询价采购。
第三十一条采购机构有充足理由说明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的提供商只有两家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比照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活动,属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通报批评:
㈠违背采购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项目资格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㈡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非招标方式采购的;
㈢不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或者个人处分。
关键词:合同审计;审计理念;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
企业常常出现因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而遭受损失的现象,把经济合同,特别是支出性经济合同纳入审计工作的重点,可以把住资金收支的关口,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值型内部审计是国际内部审计发展的新思维和新方向,国内学者对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研究方面探讨较少,本文以物资采购合同为例,从提升合同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出发,以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为指导,探讨了新形势下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与方法。
一、增值型内部审计的提出
增值型内部审计并非一种新的审计形式,而是一种新的内部审计理念[1]。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源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概念的新诠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9年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最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中价值增值(value-added)是1999年修订内部审计定义时首次提出的,与IIA1990年的《内部审计师职责说明书》相比,内部审计的目的由“监督和评价”改变为“增值和改善”,其中增值是核心[2]。这标明内部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组织“增加价值”成为引导内部审计活动的方向性旗帜。
企业的目标是价值最大化,企业的一切资源和活动都应该围绕这一目标,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一部分,有参与价值创造的需求和条件。价值是从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内部审计虽然不参加生产和销售活动,但它可以通过保护企业资产、减少组织风险、降低自身审计成本、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增加组织获利机会等活动来为企业增加价值。
增值型内部审计与传统内部审计在价值增值方面不同的是:第一,传统的内部审计不注重为组织增加价值,它开展的许多活动相对于增值型内部审计来讲是不增值,或者虽然增值,但由于所耗费的资源和成本大于增值所带来的价值,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是不增值的;而增值型内部审计全面转变审计观念,不增值的审计业务尽量少做,能增值的传统审计业务尽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耗费和成本,重点在大力拓展高增值的审计业务。第二,传统的内部审计部门是一个资源消耗者,是一个费用中心,它不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3];而增值型内部审计致力于价值增值,它在消耗资源的同时,通过给组织提供有意义的审计结果或有价值的建议,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第三,传统的内部审计为组织间接增加价值的事实往往受到忽视,由于它的定位只是一个费用中心,不计量收入,人们的计量记录只有内部审计花出去的钱;而增值型内部审计有所不同,它的定位是一个利润中心,成本的耗费有记录,为组织增加的价值也有衡量和记录。
二、企业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现状
经济合同是法人、经济组织等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合同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是以材料、设备等为标的支出性经济合同,无论是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占经济合同中的绝大部分比例,其签订是否合理合法,履行是否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企业成本与资金的波动,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物资采购合同在签订、履行、结算等方面容易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虚假经济合同,套取资金。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是由企业的计划部门和物资、生产、维修、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如果缺乏监管,有些企业内部的合同经办人员可能会为了谋求私利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相互串通,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套取企业资金,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价格虚高,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未按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价格,应该采取招标方式而未进行招标,对价款组成部分的包装费、运输费缺乏明确约定等等。此外,合同条款内容未按规范进行表述,容易使合同双方在供货时间、标的物规格及费用的负担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合同条款执行不严,违约责任未能有效追究。有些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不能严格予以执行,有些企业由于计划、仓储与验收、生产部门脱节,导致合同履行不力,甚至出现对方单位没能完全履约或者在货未到全的情况下全额付款的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损失。
4.将自身具有加工能力的业务外包,导致资金外流。有些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含量不高,在企业内部完全有能力完成,没有必要进行外包,但由于在合同审批管理环节上并不严密,出现企业现金流逆转现象。
我国大多数企业开展合同审计的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要作好物资合同审计工作,迫切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合同审计的需求与供给关系。事实上,企业内审机构对合同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合同审计的力量薄弱,很多企业偏重于财务审计和基建审计,没有单独开展合同项目审计。因此,需要处理好有限的审计人员与大量、繁杂的合同审计工作量之间的关系。
二是事前审计与事后监督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大多只是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事后监督,只起到一般性的检查作用,没有起到预防和控制的作用[4],对经济合同实施事后审计,不仅发现问题难,而且处理问题难,挽回损失更难。因此,需要处理好事前发现控制与事后监督处理之间的关系。
三是审计效率与效果的关系。经济合同,特别是物资采购合同的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事项,财务收支、财经法规和经济效益三方面的内容兼而有之,科学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尚在不断探索之中。因此,需要处理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减少内耗之间的关系。
三、对企业物资采购合同实施增值型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审计时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借助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对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和方法可就以下4个层面予以探讨。
(一)合同审计重心前移
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实现“改善和增值”,与提出并实施审计建议进而影响公司整体价值相比,为企业减少资金的流失,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提升产品价格竞争力,是一种更直接的增值途径。就物资采购合同而言,物资采购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律生效,任何人难以更改。审计人员对合同的审计,必须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前进行。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变,能够体现内部审计的增值服务职能,是企业对内部审计的客观需要,也是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因此,重新设计审计程序,将合同审计重点从后端评价移向事前把关,具有及时性、主动性、预防性的特点,有利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更改,无疑是获取审计效果的最有力、最可行的途径。在物资采购合同审计中,应
采取事前、事中审计与事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策略。
签约审计——事前审计。其一,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盲目采购、虚假采购和扩大消耗、虚增成本等问题,为防止不合理的采购造成库存积压和损失浪费现象,按照先平库、后采购的原则,审查采购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二,贯彻订货选厂、产品选型、质量选优、价格选廉、运距选近、供货选快、服务选佳的宗旨,作好合同条款和价格的审计。
结算审计——事中审计。结算审计是物资采购合同价款或酬金支付之前的最后一关,针对经常容易出现的高于合同约定结算、不按合同条款履行、结算手续不完善、结算多付款等问题,应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作到物资验收单、运货单、发货票与合同书约定“四相符”;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与合同约定“五相符”。
消耗审计——事后审计。作为一种跟踪审计手段,主要目的是监督真实消耗,通过核实计划量与实际用量之间的差距,防止实物短缺、物资散失及变卖行为,实施专项审计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
总之,内部审计全面介入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将审计重点前移,有利于将经济合同中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有利于成本费用的控制,最大限度地堵塞经济合同漏洞,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实施信息化审计技术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涉及物流全过程,点多、面广、渠道繁多,这些都在客观上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要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完成大量繁重的审计工作,必须采用信息手段为物资采购合同审计创造优越的条件,建立起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审计工作平台。针对合同审计的特点,一方面,应进一步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实现实质性合同条款局域网络数据传输,建立合同审计部门与合同签订单位关于合同条款的网络接口,确保合同条款及时、准确的网络信息传递;另一方面,建立合同签审网络操作运行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合同签审制度,构建“不经审计,不得签订合约;不经审计,不得结算付款”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构建闭环回路,使签约审计和结算审计工作实现网上浏览,网上查阅,变人工核对为网上查看,变手工签字为网上点击,增加业务的公开和透明度,将审计人员从繁忙的工作中解脱出来,确保合同审计时效和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再进一步,合同审计职能还可以镶嵌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之中,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可建立计划管理、经营业务管理、库存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配送管理、物资编码管理以及系统管理等模块。包括物资编码、物资需求信息、物资商情信息、合同文本、物资价格、库存物资信息等数据库。主要实现计划的网上传递与审核、采购方式的网上确定、订单的自动形成、价格的自动比对、合同及结算审批的网上控制、供应商信息的自动控制、网上招投标业务、各种信息的查询统计及报表的生成等工作。
(三)重点关注合同价款审计
增值型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对象时,往往关注高风险领域,不在低风险领域浪费时间,其出发点是,随着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和新的审计技术的采用,原先一些潜在的经营风险已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散了。一个动态的企业应该有一个动态的风险态度,审计人员应该对非程序性、非常规性的事项更感兴趣,并通过实施审计来增加价值。正如ITTHartford保险集团总审计师HowrdMasbacher所说,其审计部“正努力对商业事务更加敏感”,“除非有商业风险,否则我们不会审计。我们的审计部要通过具体的、真切的披露为本公司创造价值[4]”
物资采购合同是一种支出性经济合同,从风险分析上看,在审计过程中,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地点以及履约方式等,基本上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程序化的文本性审查,在采用合同文本网上传输和网上签审等信息化手段审计技术后,审计功能将作为物流过程的一个必经环节,虚假合同、履约不力等问题能够被内部控制系统发现并很好解决。同时,由于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的价格受供求关系以及市场行情的影响,变动比较频繁,是敏感因素,因此,也是审计中的高风险因素。
为确保物资采购合同价格审定的科学、合理与公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价格审查方法。
1.价格咨询法。对于价格变动频繁且市场用量较大的通用材料,以及价格相对公开的产品,利用上网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掌握当期价格的升降幅度以及变动因素,从而提供合理的市场参考价格。
2.中标价格法。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对大宗物资、大宗材料,采取货比三家的招标采购方式,落实中标价格和中标品种。
3.最高限价法。对政府定价的产品,价格相对稳定且价值较低的物资,根据历史资料,直接实行最高限价。
4.价格库应用法。在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凡是已经签约过的价格全部存放在价格数据库中,随时调阅、随时修正,实行自动比价。
5.成本测算法,对新产品和特殊加工制作产品,实施成本测算,依据产品科技含量和技术标准,测算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科学确定产品价格。
(四)发挥部门间协同效应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涉及的敏感问题较多,为减少内耗,适应开展具有建设性的增值型审计工作的需要,合同审计部门必须抛弃以往以查处问题为宗旨的审计理念和居高临下的审计方式,实行参与性的审计策略,既不可放任自流,也不能越俎代庖,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合理运用,以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理解,与被审计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一起探讨改进问题的可行性和应采取的措施,及时将审计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带动企业内部管理的同步发展。
首先,要正确处理审计部门审计与合同主管部门审查的关系。审计部门与合同主管部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的目标是把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在具体工作上,应各有侧重。合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负责合同条款内容的审查;审计部门作为经济监督部门重点应放在合同价款、标的金额的审计上,对有问题的合同条文有修改建议权,对合同价格不合理的有权建议变更,同时对合同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其次,要正确处理审计部门与经办单位(物资供应、建筑施工等)的关系。合同经办单位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最了解物资产品的性能、用途及消耗使用各环节。在审计过程中,应让经办单位人员参与到内部审计中来,充分听取并尊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的意见,避免主观武断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目标与经办单位的组织目标也是一致的,通过审计,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善于解决问题,为经办单位降本增效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黎英.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新态势.财经论丛[J].2005,(4):59-65
[2]AnthonyWalz.AddingValue-creatingValueHasBecomeaMatterofSurvival.InternalAuditor[J].1997,(2)
[3]詹姆斯.罗瑟,四个革新型审计部门的增值方法[M].倪卫红,贾文勤,译.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
【关键词】 合同;采购;审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采购的买方代表的是企业实施采购行为,货物的质量、价格等等关系到本机关或组织的利益,一旦忽视合同的审查和保管,直接危害到企业的利益。因此,在整个采购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不仅要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物品是否符合要求,还要核实物品的质量是否符合采购标准,不能以次充优,滥竽充数。除此之外,还要审查供应商本身的资质,以及采购程序是否合法等。要做好采购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识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1)主体
在合同当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基本情况和资质要求。如最基本的审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地址、年检等基本信息,保证其基本信息准确合法。以明确供应商的资质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
(2)明确物品的质量、数量、价格
明确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质量、品质要求、价格、含税单价(税率明确)等要素,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还需要明确标的物的数量计算方法、执行的技术资质和要求。
(3)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包括了货物的交付方式,如由哪一方负责运送,承担运送费用,另一方如何配合等;还包括了价款的支付方式,即给付现金还是票据,何时以何方式给付等。
(4)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的一方发生了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行为,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后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救济方法。
(5)争议解决条款
在采购合同的签订中,必须约定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先小人后君子”,约定解决方法,一旦发生纠纷,就有了处理的依据。如约定仲裁庭仲裁或特定法院诉讼的解决方式。
二、明确对合同审查的内容范围
1. 基本内容的核对
对合同的审查,最基本的要求是审查合同的语句表达是否有错别字、是否通畅、是否有歧义,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和竞标、补充约定的内容相一致;合同内容的约定是否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等。这项工作也许是最枯燥和乏味的,但却是合同审查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求。
2. 主体资格
审查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如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明、签约人的身份资格等。第二,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定的程序。像大批量的涉及金额比较大的采购合同需要通过招标形式确定供应商,择优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为了防止商业贿赂等不公平竞争情形的出现和维护企业的利益,合法的程序才能带来实质的公正。
3. 履约能力
合同双方的履约能力是合同实质审查的重要方面。所谓履约能力,就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能力。对采购方而言,主要是指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有授权,可以是概括性的职能授权,也可以是特别事项的临时授权。对供应商而言,主要是指供应商本身的经营状况,银行资信、审计情况等,以判断供应商的资产负债情况和产品质量担保情况。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要加强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例如在合同签订成功后,加强对供应商的督促,不断跟进合同的最新进展,对于需要按照样品或图纸加工的物料,如果存在加工周期长、监控过程复杂且变数多的现象,要求供应商提供进度安排,方便联络和协商,确保物料能及时运送。另外,要做好货物的验收和入库工作。如果出现问题,及时和供应商沟通,协商解决的办法,使损失最小化。
四、合同审查及管理的后续工作
1、 合同的存档
首先,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整个阶段中,做好一切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合同双方的义务能很好的得到履行;另一方面,可以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在合同存档中,需要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存档制度,不要根据个人的习惯随意留存合同。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或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合同的分类和及时更新、存档。第三,在合同的存档中,要做好核实工作,注意存档的合同具有原始的文件证明效力,印章签名清晰,不要出现存档文件是复印件或未经签署的文件等。
2、合同台账
负责采购的部门、机构或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建立合同的履约台账管理制度。详细的书面记录双方的履约情况,并配合保留履约的原始凭证。适当的时候,取得对方负责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以更好的督促合同的履行和提供救济的证据链条。
3、恰当的处理合同纠纷
若单位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出现纠纷时,可先与供应商协商解决,以求尽快和平的处理,或者请第三方协调解决。若仍无法解除纠纷,则可通过法律途径或者由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4、 管理人员要遵守合同管理纪律
人是管理的决定性因素。合同的签订人员与合同的审查管理人员都要遵守合同的管理纪律,不泄露合同内容,不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在合同签订及资料保管中充分考虑本机关和单位的切实利益,并妥善保管和维护合同。
五、结束语
近年来,*市财政局积极探索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全方位监管的途径和方式,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工作体制机制,用制度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较好地履行了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
一、围绕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对采购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全过程监管
1、严格预算采购和方式管理,公开采购
信息,做好采购项目实施的事前监管。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费来源、实施步骤等全面进行审核,对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实施全过程监控,从源头上规范采购行为。严格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对于采购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特殊需求进行论证,依法从严审批。规范采购信息披露,建立了*市政府采购网,将所有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以及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标结果等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提高采购透明度。2、加强评审专家的管理,重大项目现场监管,对采购执行过程实时监控。政府采购评审对整个采购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作用的发挥必须依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此市财政局建立和使用评审专家库,实施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间接监管。通过自主开发专家管理软件实现了专家资源共享和随机抽取。通过扩充专家数量、实施动态管理,提高专家的“数量”和“质量”。加强政府采购现场监管,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分工,各自负责对口单位采购项目的政策咨询、采购指导和项目现场监督,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3、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建立政府采购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完善采购项目事后监管。进一步增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力度,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减少支付环节。加强资金审核,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发生的支出拒绝支付。通过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的分析,对年度内政府采购支出发生极少或违规采购项目较多的采购人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合同签订环节可能出现的擅自变更合同等行为,市财政局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必备条款,同时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合同内容、价格进行鉴证,并在合同签订后送财政部门备案。
二、大力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努力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绩效
1.强化服务、加强监管,构建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特点是按照采购项目的流程和步骤,围绕资金全过程流转进行管理和监控,并着力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采购人网上报送计划、委托,财政部门网上审批,采购中心网上分解计划,采购实施后及时将采购结构录入系统。此系统的实施,不仅省去了采购人过去纸质传输的程序,而且监管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的采购信息和采购执行情况,使采购过程更加高效、透明。2.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化操作系统。在采购的操作环节,*市政府采购中心积极尝试网上采购,一是网上询价系统。将规格型号标准、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如汽车、计算机等,通过网站采购信息,供应商网上报价,计算机自动确认最低价供应商成交。二是网上公开招标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在线招标、供应商网上远程投标、评标专家网上评标。该系统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建立履约验收制度,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投诉工作,强化政府采购质量监管
1.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履约验收。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质量监管作为一项专项工作,建立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制定了《*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采购人验收、付款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建立财政和质监部门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联动制度,共同构筑政府采购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网络。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出台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抽查验收措施》,设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接受质量和服务方面的反映,对违规违约供应商进行处理。2.通过投诉处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规采购行为的监管。我们十分重视政府采购供应的投诉处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做到讲程序、重事实、依法律。几年来共协调处理各类纠纷三十多起、投诉7件,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同时,通过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对薄弱环节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促进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发挥以点促面的作用。
下一步,政府采购工作要针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1、以治理商业贿赂为契机,加强监管,促进廉政建设。继续抓好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以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为契机,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构建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2、坚持科学发展,促进政府采购规模协调增长。根据全市经济和财力发展状况,按照“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抓大放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断扩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范围和采购品种。3、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出发,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心逐步向发挥政策功能、服务政府中心工作等方面转变,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4、加强宣传培训和交流,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区县经济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指导。针对政府采购改革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和交流,提升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水平。5、建设政府采购诚信体系,营造和谐政府采购氛围。加大对违法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力度,增加供应商违法违规成本。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办法,全面提高评审专家队伍整体水平。6、优化采购方式,切实解决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修改完善招标文件,统一政府采购产品与市场一般产品的配置,便于监控供应商报价。严格价格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行为,给予罚款、扣除履约保证金、开除出政府采购市场等处罚。加强协议供货制度的宣传,让采购人熟悉了解协议供货制度的“最高限价”和“二次竞争”规则,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与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公务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配置标准,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与节约行政开支有机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