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08:13: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数字化税务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华为全联接大会是由原有的HCC(华为云计算大会)、HNC(华为网络大会)、HDC(华为开发者大会)三会整合而来,将成为华为今后主办的年度盛会。本次大会由超过120个国家的15000名行业精英参会,总参会人数突破20000人,展区总面积将超过18000平米。
大会围绕“塑造云时代”主题,共同探讨云时代趋势与洞察,以及各行各业如何通过打造云技术、构筑云生态,积极实现数字化转型。在此次大会上,华为企业云展示了40多款产品和服务覆盖了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管理与部署等方面,其中包括诸如容器服务、大数据服务、分布式缓存数据库服务、密钥管理服务等一系列针对开发者和合作伙伴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服务为合作伙伴开发云端应用提供了丰富和全面的支持。同时华为企业云邀请了包括高达软件、荣之联、寄云科技、博彦科技、MoPaaS、英方软件、上海爱数、中讯网联、北京基调和厦门服云信息在内的数十家应用超市的合作伙伴在大会现场展示了企业办公,企业存储与备份、PaaS&SaaS平台、云迁移工具、云安全等应用服务。
华为轮值CEO胡厚表示:“智能社会正在到来,这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巨变,今天我们还无法全面认识它的深度和广度。但有一点确定的是,ICT技术是智能社会背后最重要的基石。”他指出,智能社会有三个特征,万物感知、万物互联、万物智能。由于有了先进的ICT技术,这三大特征才能实现。在智能社会,终端是万物感知的触角,网络连接万物,而云则是万物智能的源泉,与此对应的是全面协同的“端、管、云”架构,这也正是华为重点投入的战略方向。
浪潮与毕马威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双方将强强联手,充分发挥各自的产 品、方案和市场优势,为中国企业提供既国际领先、又符合国内市场需求的全面税务管理解决方案,推动税务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浪潮集团执行总裁王 兴山、毕马威中国区副主席冯定豪共同见证了本次签约仪式。
根据协议,双方将在税务咨询、信息化产品及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战略合作,共同开发集成咨询服务、信息化技术的“Total Tax Solutions,TTS-全面税务管理解决方案”。该方案将支持业务、财务、税务一体化,提供完整的面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税务风险管理,同时 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与大数据技术,对境内外、全税种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调控,帮助大企业建立和完善集成、高效的全面税务管理体系,并真正落地。
此次业内两家一流企业战略携手,将进一步深化双方友好合作关系,充分利用毕马威在税务咨询方面的丰富经验以及浪潮在税务领域信息化的强大技术实力,协助企业应对日益复杂的税收征管环境,共同开拓中国企业税务领域市场,引领中国企业的税务管理趋势。
PWorld2016以开放姿态分享企业数字化转型之道
近日,由普元、CSDN联合主办的PWorld2016大会以“开放・分享”为核心,涵盖了企业数字化转型、微服务、精益运营、DevOps、容器、大数据等多个热点技术领域。普元CTO焦烈焱在演讲中指出当前人类生活已经进入虚拟时空和现实时空交织一体的阶段,大软件、大应用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而只有微服务架构才能够提高应用、管理、交付、运维的整体效率,实现数字化时代的企业敏捷。红领集团CIO米庆洋也对红领的数字化过程进行了分享。他表示借助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技术能够全面打通从客户端(C端)到制造端(M端)的业务流程,解决个性化定制带来的生产不确定性、多样性和复杂性问题,实现全面、高效个性化定制交付(C2M)。之后,普元研发总经理王葱权对即将完成开发的数字化企业云平台The Platform的架构与设计思路进行了全面介绍,并宣布首个RC版本的。这也是The Platform的首次完整亮相。
第六届智博会将主打智慧应用
为深化智慧城市建设交流合作,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和智能经济发展,推动“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战略深入实施,第六届中国智慧城市技术与应用产品博览会日前在宁波举办。
围绕“荟萃智慧应用,建设智慧城市”的主题,大会集中展示了智慧城市、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汇集行业精英,探讨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发展智能经济和促进两化深度融合的策略,着力开展项目对接和合作,构建智慧城市建设、智能经济、两化融合展示、交流、合作的大平台。共设立4大场馆、10大专业展区;主题论坛包括1个高峰论坛、10个高层论坛和1个创客创业大赛暨创客音乐节。
建设智慧城市是宁波转变发展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宁波积极争创新一轮发展新优势的战略举措。自2010年在国内率先启动智慧城市建设以来,宁波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的战略目标,不断强化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深入推进智慧应用体系、智慧产业基地、智慧基础设施和居民信息应用能力建设。
SAP与神华深化合作落实“互联网+矿业”数字化转型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税收管辖权;征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与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形式迅猛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近年来也取得到了飞跃式地发展。网上商店越开越火爆,无论是亚马逊网、当当网、京东网等知名购物网站,还是淘宝网、腾讯网这些网购平台上的大大小小的各类网店,网上交易已经广泛普及。
由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等都区别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这给传统的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带来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市场国际化、交易电子化、交易快捷化、交易透明化等基本特点,让现有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以及对现行的税务管理和税收法律面临新的冲击。对这一新生事物是征税还是免税,便首先成为各国政府和学者进退两难的选择,电子商务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原则、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征管造成了的极大的冲击,因此电子商务税法问题成了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挑战
1.税务登记制度滞后
电子商务由于基于互联网,其经营范围不受传统地域范围的限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可以把国内的经营场所作为货物存放地,把经营活动轻易地转移到税务机关不能控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这使得有关的工商、税务登记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现行的税务等记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征税对象定性不清
现行的税收征管是在传统商务的环境下建立起来的,而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的有形形式,把原有的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为以电子虚拟化形式表现出来,使得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难以区分。数字化资讯是网络贸易发展速度最快的领域。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传统的计税依据面对许多产品或劳务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传递而找不到基础。数字化信息因为其特有的易被复制、下载的特点,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改变了产品固有的存在形式,使税务部门在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上遇到难题,这使得征税对象的性质模糊不清。
3.加大税收征管稽查难度
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需要纳税人保留合同、账簿、发票、票据和单证供税务部门检查、审核,以达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然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品的订购、支付都可通过互联网进行,买卖双方的合同、订单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修改这些电子数据完全轻而易举、不留痕迹。没有了纸质凭证,税收征管稽查就无法得到像传统账簿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难度。现在信息加密技术日益成熟,加密、数字证书等保护方式可以让纳税人掩藏交易信息,让税务部门无法追踪交易,税务机关要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具有很大难度。这一切的变化,使得税务机关取证困难,无法找到税收征管稽查的凭证基础,难以依法足额征税,对偷逃税者无法实施有效打击。
三、税收征收管理的完善
1.修改和完善现行税法
我国必须充分利用并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税收相关政策和法律,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电子商务的基本框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逐步出台,但是电子商务税收相关制度还存在急需改进和完善之处,比如针对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等税种的相关法律法规急需要相应修改。同时,还要与金融、贸易、和网络等相关制度的配合,以保证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规制活动的顺利进行。
2.建立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
我国应确定统一标准,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纳税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人须提供网上商品的销售、结算方式、网络银行账户等向有关税务机关登记,建立专门的企业电子商务状况的资源信息库。
3.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税收信息化建设可以扩大信息共享,提高政府效率,它是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税收工作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要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把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运用于税收征管势在必行。作为重要的经济调控部门,税务部门需要处理大量信息。税收电子化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量。税收信息化建设,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有效监控,借助计算机网络,结合网络收支数据,对电子商务纳税人网络交易与实物交易数据进行比对,实现对网上交易的源泉控管。
4.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专业素质培训
在信息经济时代,税收工作不仅要求改革税收征管方式和手段,同时也对税收征管干部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重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提倡终身学习。税务部门要培养并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也要求税务人员精通计算机知识和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的能力,从而实现税务人员从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现代化的税收征管队伍,以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工商、公安、银行、认证中心、外贸、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构建出覆盖全局、全方位监督的综合治税系统。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与交流
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各项行动,努力促进国际税法新框架的形成。各国税务机关密切配合,运用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协助税收征管,协调税基和税率,这样才能有效防止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漏税、避税,维护国家和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1]杨萍.税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王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一、互联网技术促成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技术创新之一。历史上每项重大新技术的诞生都会带来一轮新的经济增长浪潮。技术创新给各个国家和地区既带来机遇又带来挑战。网络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巨大深远影响来自于它所具有的广泛渗透特性。网络技术不是仅仅影响几个产业的创新,而是直接渗透到各个产业、各个企业和各个家庭的技术革命。
互联网的发展直接导致了电子商务模式的诞生。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将整个贸易活动电子化、网络化和数字化。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全球性、交互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这也促成电子商务较传统商务的优越性所在:(1)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2)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流通模式,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面对面”交易成为可能,同时以信息流代替了部分实物流,从而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3)电子商务建立了新型的商务通信通道。传统的商务通信主要是单向通道,而互联网的交互性使传统的单向商务通信变成了双向的通信,为商务交流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据美国著名的《财富》杂志统计,全球500强企业几乎都从事过电子商务,美国各大企业1998年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就达290亿美元,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而我国比起西方发达国家来,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正在努力缩短差距。我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2001年2月 9日于北京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电子商务与无纸贸易高级别研讨会上发表讲话提出,目前中国正在制定《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推进计划》,旨在为企业开展国际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力争在2005年中国70%以上从事进出口的企业有能力运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国际贸易活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对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
世界各国在这一问题上观点分歧。早在1998年,联合国就曾提出关于征收“比特税”的提案,即按因特网上网络传输的字节数征税,但这一提案遭到了东道国美国的强烈反对。美国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挫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从而遏制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却认为,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如果不征税会促使偷漏税现象蔓延,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尽管对电子商务目前尚未征税,但随着电子商务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扩大,征税是必然的,至少在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二)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诸多问题
电子商务的虚拟实体、虚拟环境使得传统税收方法显得手足无措,主要体现在:
1.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
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国在另一国设立的用以开展商务活动的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尚未可知,有待进一步确认。
2.现行税法的某些方面不适用于电子商务
网络贸易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面对面”交易,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这就导致现有在中间环节征收税款的方法失效,如现行增值税。另外现行税法中有关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的规定也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亟待制订出相应法规。
3.电子商务改变了交易商品的性质,导致税务处理混乱
在网络贸易中,许多商品和劳务是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电子流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信息易被复制或下载,因而很难区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界限,会因为不知其适用于哪个税种而导致税务处理混乱。例如,传统书店销售图书,税务机关按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对于网上书店,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载书籍内容来实现传统意义上的“买书”,这时税务机关既可以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征收所得税,因而陷入两难境地。
4.网络贸易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严峻挑战
传统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凭据是企业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一些书面形式凭证,而这些凭证在无纸化、数字化的网络经济中却无处可寻。非但如此,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网上企业的相关资料,一般都设有密码保护,因而给税务人员搜集相关信息带来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
5.网络贸易中国际避税问题日益突出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利用转让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已屡见不鲜,而在网络贸易中却成为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各大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可以轻松地与其设在国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内部关联交易、通过转移定价方法转计原材料和商品价格。其内部交易价格的确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税务人员难以查实,因而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6.电子商务易引起国际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发生分歧
就目前情况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征税都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国家同时对其居民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和对于本国来说的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样对于一个跨国纳税人而言,就要面对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制约。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直接关系到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网络贸易中税收应采取的对策
网络贸易的蓬勃发展给税收原则、税法修订、税务征管、税务稽查、税务人员队伍素质等都提出了严峻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趋势。
1.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合理解决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税收中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纳税人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其带来额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将税收中性原则运用到电子商务中,就是指税收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考虑,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商贸形式,应该从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至少现在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而应该努力使现有税种特别是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尽量利用既有税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
从税收中性原则引申出来,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座谈会上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应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在保持既有税法的基础上做相应修改,补充适应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文,包括对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的规定,使税务人员在征管时有法可依。
3.积极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手续后必须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手续,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依此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
4.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避免税款流失
网络贸易的强隐匿性、高流动性极大地削弱了税务人员获取纳税人网上交易信息的能力,而这迫切需要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合作加以解决。本国的税务机关应经常同外国税务机关互通税务情报和相互协助监控,详细掌握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5.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原则,正确处理好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在涉及电子商务中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时,为合理解决国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需要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正确处理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二者之间谁具有优先权,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关键词:数字化;财务转型;中国联通
伴随着我国数字中国国家战略的实施与发展,我国的数字化程度不断加深。在企业中,能使管理人员随时清晰的掌握公司的发展动态,不断对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实现企业的效益最大化。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致使企业联系逐渐紧密,市场透明化增加,数字化时代的不断发展给传统财务带来了巨大冲击,不断颠覆着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传统的财务管理以及运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市场环境。数字化时代已经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传统财务必须紧跟时代潮流,运用数字化手段来进行财务转型。
一、数字化时代下财务转型的概述
(一)数字化时代的特点
1.一切互联(人与人、机器与机器、机器与人)互联网的进化概括为三个历程:1994年,中国互联网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互联网时代;2009年之前,我国处于传统的PC端的互联网阶段,在该阶段,信息可以跨越地域迅速的进行交换,不断解决当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2009年之后,随着社交网站的兴起,手机用户不断攀升,意味着我国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在该阶段,信息交换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人们通过移动端的信息交流不断实现有效对接。移动互联网兴起的同时,物联网打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所有限制,万物不断互联,数据逐渐实现共享,人与事物能够进行深度融合,每一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需求来进行数据索取,为企业的创新提供了条件。万物互联不只是将数据进行收集与沉淀,而是充分利用和分析数据,运用数字化手段改变社会的运行方式与人们的生活方式,这给企业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充分利用相关数据进行数字化分析,找准自己的发展定位,不断完善营运模式与财务管理方式。2.客户需求多元化、个性化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外界环境的不断变化致使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人均收入的增多以及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不断追求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不断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在物质生活得到提升的同时也不断丰富着自身的精神生活。综上所述,科技和环境的变化为人们追求多元化的生活方式提供了条件。更加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客户需求也需要企业紧跟客户需求,以不断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为最终目的,在充分了解不同群体的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用户的细分,不断为企业创造价值。3.技术的迅速迭代和创新数字化时代下,科技迅速发展,技术不断被革新,更新换代速度已经超越了我们的想象,并且相当一部分技术能够起到颠覆时代的作用,比如原有的专利技术在当前的环境下毫无用处,企业传统的商业模式掣肘了企业的未来发展。当前,留给管理者的时间不断减少,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谋生存,必须革新企业的运营模式,使企业的发展更加适合时代的要求。4.产品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方式发生变化在工业化时代,公司的运营模式是通过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来获得利润,将其所拥有的“所有权”进行转移从而完成该项交易。而在目前的数字化时代,不是简单的对产品进行销售,而是将企业与客户的利益进行连接和融合,为共同的价值创造做出努力。在工业时代,同类企业之间主要存在着竞争关系,而在数字化时代,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单单是竞争关系,更重要的是合作与协同关系,共同创造行业发展繁荣景象。从这个角度上讲,数字化时代并不是要求企业利用相关技术提升产品销量,而是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不断更新产品生产与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最终实现企业的数字化商业模式转型升级。
(二)财务转型的内涵
财务转型的主要目的是使财务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服务,使财务管理模式与企业运营模式相适应,不断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与企业创新能力。将传统的财务会计转向管理型财务会计,使得会计人员不只了解公司财务,还了解公司业务,使财务管理不断满足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需要。整体来看,财务转型就是将财务转向更适合企业管理与发展的方向,使财务服务于企业运营,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与管理效率。传统的记账模式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全新的电子化记账方式,在此基础上,企业需要不断加强财务管控,财务人员也需要加深对会计相关要求的理解。
(三)数字化时代下财务转型的必要性
1.财务转型是数字化时代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科技的前进带来了经济的革新,与此同时,财务信息更加纷繁复杂,智能化信息得到广泛发展。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便利,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数字化技术的出现也给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不断发展的市场环境中,无论是企业的管理人员还是财务人员都应该对企业的财务数字化进程更加关注。2.财务转型是财务工作人员打破陈规的重要途径企业的运行效率被财务管理的有效程度影响。在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中,财务人员的工作主要是根据发生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会计记账,他们大多完成单一性的计算任务,而没有对财务信息进行深度的剖析使之为管理人员的决策服务,尤其是一些财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需求状况不甚了解,无法将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在价值发挥出来。再加上财务人员对财务管理不太重视,没有将财务信息与公司实际发展相结合,不利于公司管理者以及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经营与战略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不利于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所以,财务部门应提升自身综合素养,积极推进财务转型,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能,为企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战略服务。
二、数字化时代财务转型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转型过程中的财务管理效果有待加强
在财务转型过程中,由于转型过程纷繁复杂,为了避免转型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企业的管理层一般会制定相关准则来对各个部门的人员行为进行规定,约束员工的业务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准则执行的效果较为一般,绝大多数员工认为该准则只是走个过场,不会对其进行过度的重视,再加上公司员工整体的财务纪律较为松散,对账务的处理不够准确和规范,甚至有时会出现做假账的现象,最后使得该准则的实施效果不佳,甚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另外,合理统计并且分析财务数据能够反映企业在该会计区间内的经营状况,并有效预测分析出企业未来可能出现的现象,特别是以大型企业为主,在下一步发展战略的制定时一般会参考之前的财务数据,但是财务信息的失真与会计账目的混乱会无法辅助企业管理人员作出正确的决策,也会导致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诸多困难。
(二)财务转型过程中会计核算标准不明确
目前,许多企业都在积极推行财务转型,但是在转型过程中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往往都是机械化地开展日常工作,无论在工作的灵活性还是核算标准等方面,其所遵循的相关标准程度都不高,从而使得公司财务核算出现问题。由于公司各个部门相互连接,当财务核算出现问题,其他部门就无法有效的开展工作。另外,财务核算标准不明确将会引发各种财务管理相关问题,使得财务管理形同虚设,无法真正发挥其工作价值,进一步影响公司的运营效果与发展速度。
(三)财务转型过程中信息化进展缓慢
伴随着数字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信息化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中,对于现阶段的企业来说,公司全体员工对企业信息化进程的重视程度不高,企业的管理与信息化进程没有得到有效的衔接,因此使得公司的信息化进展不够迅速。另外,在数字化背景之下,技术的革新速度不断加快,这就需要企业的管理人员破除知识的壁垒,全面发展自身的业务能力,不断掌握现代科技技术来对企业进行管理。
三、中国联通的财务转型分析
(一)中国联通基本情况
中国联通全称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其资产规模以及用户规模巨大,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12月份,中国联通用户规模为3.06亿。根据其财务报表可知,总资产金额为5824.7543亿元,利润总额为159.5951亿元,净利润为125.2492亿元。
(二)中国联通财务转型历程
2009年之前,中国联通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相关问题,再加上其并没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于是,在2009年年初,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之后,其就致力于财务转型。截至目前,其转型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2009年~2011年的纵向信息化阶段、2012年~2015年的横向信息化阶段以及2016年至今的运营共享化阶段,逐步搭建起以数字化手段为支撑的大ERP财务管理体系,有效地实现了财务端与业务端的深度融合,加深了财务业务的一体化管理。目前,其所构建的财务管理体系的突出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一”,即一套系统,一个集团,一个界面。一套系统指的是中国联通的所有分支机构与集团所使用的系统都为同一个ERP系统。由于中国联通分支结构众多,每一个分支机构或者每一个省若使用不同的系统,将会大大降低数据的统计效率。一套系统的建设打破了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壁垒与隔阂,实现了不同业务部门的统一管理,所有业务的全部流程都可以在该系统中详细地体现,并且通过SOA系统实现了整个集团的信息共享与各个业务的无缝衔接。另外,一个集团和一个界面指的是所有分支与集团的数据源头和系统界面风格相同,这样可以使得不同的用户实现资源与信息的完美共享,大ERP系统将中国联通的所有信息包括在内,为其业务以及财务的转型提供了条件。在数字化时代下,传统的财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传统的会计人员将被淘汰,会计交易的记录也将被革新,所有的交易以及与其相关的会计记录都会在交易环节中体现。中国联通在经过财务转型之后,依靠大ERP系统形成了具有特色的财务管理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从税务服务上看,中国联通在经过财务转型之后,其增值税的税务申报、纳税筹划以及发票开具能力不断提高。对于中国联通内部来说,其所建立的税务基础设施服务平台不断优化业务操作逻辑,操作流程得到简化,使系统更好地服务于业务以及财务人员。对于外部的中国联通的用户来说,中国联通的发票打印更加便捷,有效地建立了“互联网+税务&票&会计”一体化管理平台,税务以及发票实现一体化管理,实现自动纳税申报以及申报信息共享。第二,从会计核算上来看,中国联通所建立的大ERP系统能够建立标准的核算准则,并且自动进行会计核算,极大地节省了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并不断精简会计核算要素,使会计核算更加简便。除此之外,为了防止发票作假,中国联通充分利用了智能识别技术,尤其是对发票进行的数字化处理,极大的保障了发票的准确度,节省了财务核算时间,提高了会计的核算效率。第三,从资金管理上看,中国联通在财务转型过程中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实现了资金的集中统一支付,并且有效管理线上与线下的资金,不断发展供应链金融。第四,从档案管理上看。为了方便对相关档案以及重要资料进行存储,中国联通建立了数字档案馆,实现了档案以及资料的无纸电子化,更有利于相关人员对档案进行查询和保管。第五,从数据服务上看。中国联通摒弃了传统的会计报表编制方式,实现了自动编制财务报表,同时提升了财务报表的管理便捷性。
(三)中国联通在财务转型过程中的经验借鉴
1.将业务与财务充分融合中国联通通过充分梳理自身的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相关流程,将财务与业务进行充分的融合,在业务中不断契入财务处理,实现一体化的企业管理模式与运行方式。中国联通业财融合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的财务为企业的战略目标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绩效,通过对数据进行定义规划,以终为始,从会计处理的数据结果入手,不断对其业务流程以及战略规划进行梳理和优化,不断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同时,中国联通的业财融合使企业的业务与财务的信息高度保持一致,还与外部供应商以及银行等机构进行信息互联,在保证内外部信息协同的前提下自动处理相关业务。除此之外,为了对业务以及财务流程的规范程度进行保障,制定了《中国联通集团大ERP系统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一步提升了会计信息的处理效率与处理准确度。2.使财务管理为企业战略服务中国联通经过财务转型之后所采用的财务管理体系的定位为共享,分支机构所使用的ERP系统以及管控规则与集团公司相一致,这就使得其财务核算的标准化程度较高,能够有效的支撑企业的相关战略。另外,在ERP系统的辅助下,管理人员能够专注于公司的战略制定与重点业务,其他相关业务通过财务共享系统自动完成,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运行效率,同时减轻了财务人员的业务负担,企业全体人员都能为企业的战略服务,有利于企业更加持续的发展。3.充分利用数字化相关手段,推动电子化会计档案的建立中国联通在财务转型期间,进行高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建设了三大类信息管理系统,在三大系统下每个系统又包括一些小的系统。无论是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还是人力资源相关系统都被涵盖在内。在这些系统协同工作时会自动生成会计的相关凭证,由于公司业务量较多,从而使得会计凭证较多。若全部凭证采用原始的纸质方式进行存储,不仅增加了财务人员的打印凭证的工作量,降低了公司的运作效率,还增加了公司的储存成本。鉴于传统的会计凭证管理方式存在的弊端,中国联通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了电子档案,优化了档案管理方式,提升了档案的管理效率,降低了企业的档案存储成本,进一步提升了档案的访问便捷度。
四、数字化时代下财务转型对策
(一)推进业财融合的财务管理方式
数字化的发展环境决定了企业必须推行业财融合的财务管理模式,伴随着管理会计思维的不断深化,财务系统也应该不断进行改进。因此,企业应当借鉴中国联通的做法,在数字化背景下运用数字信息技术深入推进业财融合。将业务数据及时的转化为财务数据,不断提高企业的运营能力,使得公司的财务建设为企业的业务整合以及规模扩张服务。目前,绝大多数企业所采用的财务管理模式为职能分工的财务管理模式,但是这种财务管理模式也会给企业带来负面效应,由于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相互分离,每个部门都注重自己部门的相关利益,对公司的整体利益的注重程度不够,使得企业的运作效率较低。尤其是在企业的财务和业务关系上,这种矛盾关系更加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更不利于企业的管理。为了缓解业务与财务之间的矛盾关系,财务人员要转变传统职能部门的管理理念,主动将财务流程嵌入业务办理过程,业务人员也应当摒弃传统的管理模式,主动配合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融合管理,这样才能不断加强业务与财务之间的协同效应,使两者为企业共同作出贡献。
(二)积极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
数字化技术将数据深度细化,实现由面到点、由单纯的结果展示向业务过程呈现的转变,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挖掘数据背后的故事。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企业需要强化财务管理的总体规划,积极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可借鉴中国联通将财务管理服务于企业的相关战略,建立专业的管理会计队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财务会计人员自身专业水平、培养全局视角、组织和策划能力、专业判断与综合决策能力和协作能力等工作能力。
(三)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企业要想在数字化时代有效的进行财务管理,必须不断推进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目前现有的数字化技术,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与此同时,企业利用信息化建设可以不断综合企业的财务信息,使其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另外,财务信息化建设也为企业有效集中管理资金提供了条件,使企业更加适应目前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生存与发展。企业应当打破传统流程,可借鉴中国联通电子化会计档案的建立,建立财务一体化信息流程。在传统的业务流程中,对于一笔业务而言,不仅需要业务人员从业务端输入信息,其他处理人员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同样需要输入相关信息,在此过程中就出现了重复劳动的现象。但是,在企业不断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传统的信息处理流程受到了革新与摒弃,此时,当一项业务发生时,信息化管理系统会按照特定规则对该项业务进行处理,各个子系统协同作用自动生成会计凭证以及进销发票,并自动将处理结果进行存储,并且若相关人员有需要可随时调取并生成报告,使财务管理真正为企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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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1―0156―03【作者简介】王前锋,河海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管理学。(江苏南京210009)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账户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使用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业务已涉及网上信息服务、电子购物、电子货币、电子银行和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特别是给现行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虽然较晚,但发展趋势迅猛,它作为一种未来的主流商务模式已不容置疑,因而加紧研究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和政策,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交易双方通过INTERNET(国际户联网)进行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
广义上讲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以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二)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它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电子货币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蔽、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三)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的名称和经营地点不易确定,具有隐蔽性。
(四)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互联网上的商店是一个虚拟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五)电子商务中的信息载体是数字化和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和挑战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对提高我国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交易“虚拟化、数字化、隐蔽化”的特点,也给现行税收带来影响和挑战。
(一)税收缺位导致税款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低廉的交易成本,电子商务得以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政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真空和盲点,导致应征的税款大量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对现行税收政策产生影响。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某些活动在税收政策的适用方面出现了真空。
1.征税对象的认定。现行税制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规定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而互联网使得有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将原来以有形产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化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企业可以通过任何站点向用户发赦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各种软件制品等,用户只需通过有关密码将产品打开或从网页上下载就可以了,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复制。这就彻底打破了传统的销售概念,给税务管理部门确定征税对象,核实销售收入造成了困难。
2.应税行为的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一是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的判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货物的赠送、抵债、以物易物等,都应认定为“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类似行为,是否应判定为应税行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应税行为种类的判定:对电子商务中的经济活动,是按传统标准进行判定,还是新设标准进行归类判定。如助销行为的经济性质是代为销售还是中介服务;商业信息行为的经济性质是广告还是信息服务等。
(三)对税务征收管理的影响
1.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发达国家侧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因是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跨国经营,能够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而发展中国家正好相反,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管辖权。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居民管辖原则和地域管辖原则并重的方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辖应遵循的原则和可适用的方式是否需要改变,将面临严峻考验。
2.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是实施税收管辖的重要前提。在传统商务活动中,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相对固定,相关经营行为所围绕的地理中心也相对明确,因此,纳税义务发生地比较容易确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是多变的,流动性很大,交易地点是很难确定的,致使纳税义务发生地难以确定。
3.进出口管理。在传统商务活动中,海关管理是进出口贸易不可逾越的一个关键环节。但电子商务的跨国直接交易,使海关管理从交易过程中消失了。这给对外贸易的进口和出口应如何判别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直接影响到税收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制定。
4.源泉管理和代扣代缴方式的采用。源泉管理和代扣代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税收征收方式,不仅效率高,而且征收成本很低,在传统商务状态下运行非常有效。但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实行网上支付,由于生产的多样化、交易的频繁化、支付的小额化,以及收受者的经济性质、法律地位、税收待遇等并不能被支付人真实准确的把握,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代扣代缴方式如何适用、代扣代缴的义务如何设定、代扣代缴的方式如何操作等均面临着新问题。
5.税务日常管理。在传统商务状态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税收日常管理制度,如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日常检查、纳税申报等税收征管制度,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出现根本性的不适应。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
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税务管理部门可以据此进行检查和监督。但是,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出现使纸质凭证均不复存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票、账簿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且容易被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这使税务管理部门无账可查,税收征管便成为一纸空文。再者,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税务管理机关无法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客户身份模糊化,同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企业使用加密技术设置计算机密码,即使税务管理部门实施网络数据共享,仍然无法获取所需的检查资料,稽查工作难度加大,企业偷漏税的可能性更大,导致税款大量流失。
(四)国际避税问题加剧,国家税收流失风险加大。互联网的发展大大促进了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电子邮件、IP电话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适时沟通的桥梁,通过网络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化”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加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这一切均能导致国家税收经营受到制约,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五)常设机构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在现行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和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按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对其进行征税。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服务器,消费者在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载服务器中的任何数字化商品,这与订立销售协议完全不同。由于服务器中只有数字化资讯,进货和库存变动的概念不复存在,商品被谁下载也就难以认定,而且服务器能否算作常设机构,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明确。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
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和更为广阔的应用,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加强国际间税收征收管理的协调和合作已成为我国税务管理部门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尊重经济行为基本性质的原则。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应运而生的,体现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正确认识税收制度和税政策的地位,理顺与电子商务的关系,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应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交易形式,在改革和整合时,要把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为发挥税收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目标,要平衡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的关系,按照税收中性理念,不对任何贸易形式歧视,既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也不对电子商务实行全面的免税,但可基于发展的目的对电子商务予以适当的扶持。
3.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以现行税制为起点,研究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政策,应该是较好的选择。这样,既能保证税收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又能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
4.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效用,是建立在有效征收管理基础之上的,合理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只有通过正确、及时的征收管理才能予以落实。因此,在改革和整合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及手段,力求税制简化,便于充分考虑操作。
5.合理分配国际税收利益的原则。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更重要的是为国际利益的分配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会影响各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跨国投资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基本态度。只有形成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格局,才能为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提供最为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和设想
1.在税收政策方面,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应当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做出解释。
(1)制定直接电子商务形式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应税行为类别的判定标准;(2)对网上无偿提供具有商品性质的数字化商品,应规定属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适用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征税;(3)对助销行为,即凡在网页上制作、了有关助销商品信息的,则该助销行为应被认定为销售;(4)对网上商业性信息而取得等价支付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属于广告服务;(5)对劳务发生地的认定,根据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这一原理,应将劳务接受者所在地作为判定劳务发生地的基本标准。
2.在税收征管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收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除了现有的规定内容外,还要增加网址、服务器所在地、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有关网络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建立电子发票制度。在现行发票制度中增加电子发票,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核算依据,并指定电子发票的制作、使用、保管、缴销等规程,通过在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终端上加税控装置或是在相应的认证平台上加载电子发票装置,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
建立网络稽查制度。通过网络对纳税人的电子账务进行稽核检查。
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建立在线跟踪监测工作站,对网络信息传输进行必要的跟踪和监测,筛选出有价值的电子商务信息和税收监管信息。
完善网络申报制度。自我申报和预缴,须经审核后汇算清缴。
3.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方面,应对现行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做合理调整。
(1)对居民管辖原则和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主要是扩大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应缩小居民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适用和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行使后,居民购买力管辖权再行使时缔约国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义务。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方法和标准进行补充完善。主要是明确规定,服务器在一般情况下均构成常设机构。但有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不构成常设机构。特定情况是指:服务器的功能只是一般性的商业信息和介绍商品的主要功能,但不参与商务交易活动全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
(3)调整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划分方法的标准。此项调整工作,可结合前面所述有关数字化商品有偿提供的应税行为类别判别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凡是属于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费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营业利润;凡是属于有偿转让受法律保护的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应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4.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方面,应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有关电子商务的一些特定内容,纳入法律、法规之中。
5.要积极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税收征管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国际税收协调机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国国内税法之间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方面的冲突,会越来越激烈。目前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客观上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和适时建立新型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
关键词:金税三期;大数据;税务风险管理
2007年,国家发改委批准了金税三期工程的可研报告。2008年,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至今,金税三期成为全社会推广的主要税收体系改革制度。这代表大数据与企业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融合,使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更具现代化特点。借助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管理时代已成为现在主要的发展趋势。但是,从综合实际情况来看,税务风险依旧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在金税三期的制度体系下,控制好企业税收风险,打造数字化的风险控制体系势在必行。
1基础理论分析
1.1金税三期的具体概念
从政策体系角度来看,金税三期工程是建立在原有金税二期的基础上,结合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趋势,将国家的税收管理系统与信息技术相融合,打造多方兼容的数字化管理模式。从内容来看,经过拆解之后,可以分化为一个平台、二级处理以及三个覆盖,其中一个平台指的是网络硬件和软件基础融合的统一平台,二级处理是指建立在一个平台的基础上,结合涉税信息和数据的省局处理以及总局处理体系,三个覆盖指的是落实好全税种覆盖、实现国地税局覆盖、落实好相关部门的联网覆盖。同时涉及4个系统,主要指的是征管业务系统、外部信息管理系统、行政管理系统以及决策支持系统。总体来说,金税三期工程确保实现国地税与其他各部门以及组织之间的高密度连网,进一步强化云计算功能和大数据评估能力,促使税收体系一系列的工作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提升性能和效率,进一步打造便捷化、智能化的税收制度和工作模式。
1.2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税务变动
金税三期工程的核心指导思想为以票控税,打造全方位的大数据识别系统,实现税务管理模式的优化升级。金税三期系统构建了针对所有增值税发票的出口和入口,涵盖了企业的销项、进项发票,并且能够进行自动匹配,例如对比纳税人的税号和相关信息,分析同一法人相关性、数量相关性以及比例相关性等。这种税改模式为当前的企业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首先,金税三期系统本身与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对接,能够快速收集和分析企业的实际发展信息。例如,可以跟踪票据流,处理虚假开票行为。其次,金税三期系统可以结合商品编码和单位编码,分析企业的销售情况并进行监管,确保企业能够依规缴纳增值税。再次,金税三期系统可以结合三个覆盖落实好税务、银行、工商、海关以及相关组织的对接交流,通过数据共享,确保企业的多种经济行为能够受到多方位的监管。
2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点
金税三期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税务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但受传统税务管理模式的影响,部分企业在该环节下未能及时进行转型,导致内部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监管体系和税收筹划不科学,直接导致企业陷入税务风险。
2.1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知不足
在金税三期大数据发展模式最初应用的环境下,部分企业依旧缺乏科学的税务风险管控意识,在税务管理工作方面投入的人员较少,且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甚至会存在忽视税务管理规定的违规现象。此外,税务风险和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多方体系的发展行为有一定的关联,因此,风险因素较多。企业要具备敏锐的风险意识,才可以有效定位风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企业的风险察觉本能不够强,在日常运维过程中存在虚假开票、转移收入等违规涉税行为,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信誉,同时也会对企业的正常发展造成影响。
2.2监督管理体系不够科学
企业的涉税不当行为类型主要分为非主观和主观两种情况。其中,主观情况是指管理者自身主动谋取不当利益而出现的涉税行为,而非主观情况是指在企业日常运维过程中,对部分细节把控不够合理,出现了偷税漏税等情况。这其中非主观意愿的产生存在一定的变动性,若企业未能及时察觉,会导致税务风险。例如,在计算应缴纳税额时,存在计算错误和标准把控不清等问题,导致缴纳金额与实际应缴纳金额不符的情况。产生这种情况的因素不仅与外部影响因素有关,也与企业内部监管系统有一定的关系。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未能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全方位的监管,细节把握不清,导致出现了漏项缺项的问题,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工作。
2.3税收规划体系不完善
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要求企业在落实销售活动和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信息的统筹规划,从而合理地组织税务工作。但从综合实际情况来看,当前部分小型企业的日常运维体系不够完善,税收规划制度缺乏合理性,没有多余的精力结合具体的涉税事项落实好对前期生产和投资情况的规划和安排,未能制定完善的税务筹划方案。而这种现状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力,如未能提前规划涉税事项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滞后性,错失了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纳税税款时机的安排不够合理,导致出现提前缴税等情况,影响企业内部资金的流通质量,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2.4专业团队的能力不高
金税三期工程是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构建的全新税收体系和管理模式,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更高的信息技术使用能力和管理能力。但实际上,部分小型企业的财会税务经办人员的综合素养较差,未能经过系统性的技能培训,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对信息化的征管流程和办公模式缺乏掌控,在日常的业务活动过程中缺乏敏锐的风险感知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内部的税务体系依旧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或信息化的管控力度不够深入,导致企业存在税收风险。
3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应对税务风险的对策
3.1强化税务风险控制意识
在新的税收管理体系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企业要提升自身的税收遵从度,这样才能够有效化解部分税收风险。其中,云计算和大数据对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税收遵从度的主要技术。因此,在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要强化税务风险控制意识,并且认识到当前的税收管理体系是透明化的,具备极强的多元性特点,能够实时监控企业的日常涉税行为。在追求日常税后利润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企业内部税收体系管理的科学性和标准性,防止潜在的税务风险对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避免对企业税收遵从度带来冲击。首先,企业要合理地分析金税三期的具体内涵和相关政策体系,要认识到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并且将其应用于企业内部日常运维和税务行为管理中,要打造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从而约束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其次,构建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利用制度体系引导日常涉税行为。如此一来,能够有效降低运营风险,让企业的经营管理进一步满足金税三期大数据模式的实际发展需求。多元化的制度体系能够避免企业在日常运维过程中存在税务盲区,避免漏交和多交等行为,同时能够确保企业的合同签订和业务办理具有良好的规划,可以结合具体的税收模式合理地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最后,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企业要通过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做好财务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保管工作,确保能够为后期的税务查询工作提供完整的资料体系和可回溯的数据信息。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利用互联网制定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平台,有效强化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力度,避免内部出现混乱造成企业产生非主观不良涉税行为。
3.2落实好税收规划
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税务稽查和监控工作的开展,往往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传统的纳税方式存在较强的滞后性,无法满足当前企业的发展需求,同时旧的财税理念也存在较多的弊端,在此环境下,企业要落实好税务成本、企业利润以及税务风险的管控,要打造新的税务管理格局,从而促使税收筹划工作成为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动力。税收筹划工作主要建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是结合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理财活动落实全方位统筹安排和管理的预见。它能够结合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生产模式,确保税后利润最大化,同时也是降低企业赋税的基础举措,是一种合法合规行为,与企业原本的偷税漏税和不正当的涉税行为有直接差异。良好的税收规划可以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纳税积极性,同时结合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目的,促使纳税人在享受自身应有权利的同时,改变传统的纳税态度,打造积极的纳税环境,提升科学的管理认知,促使各环节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更加合理。其不仅能够了解企业本身的税收情况,也可以有效地把控税收风险,促使被动的税收风险控制转化为主动的税收风险防御,以此增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3.3提高企业业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财务人员必须要具备极高的综合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尤其是在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技术与企业的财会管理工作紧密融合,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完善的技术体系掌控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税务风险意识也应从原有的事后逐渐转化到事前。
4结束语
企业要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落实好人员队伍的优化管理,通过日常的技能培训和对外交流提升其专业知识能力和综合水平,尤其是要落实好营改增后的创新工作。结合不断更新的税收政策,落实好企业专业知识的更替和优化,进一步实现技术体系的升级,提高团队的计算机业务能力和大数据管理能力,构建复合型的人才团队,以有效定位税务风险,并化解税务风险,为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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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基本知识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文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电子商务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60年代,90年后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黄金阶段,由于计算机的性能越来越好,价格越来越低,加上国际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个人消费者可以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商家随时直接交换需求信息,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省时省力省钱又省心.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据统计日前全国已有4万家商业网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2000年大陆网上交易额达到4000万美元,预计2003年将达到38亿美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电子商务的出现及兴起,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财富的同时,也给税收的立法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按照电子商务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国际互联网作为交易媒体的有形商品的交易(称为间接电子商务),这类商务活动在本质上和传统商务没有什幺区别,只不过交易的隐蔽性和快捷性增加日常税牧征管的难度;而另一类是利用Internet进行无形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行为(称为直接电子商务)如购电子报刊,网上娱乐消费,下载MP3音乐.图片等,这些无形商品及服务形式是将其内容数字化,直接在网上以数字信息形式传送给顾客.这一类对以有形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地方税制的影响
现行地方税制是以属地为原则建立在有形商品交易的基础上,税收的日管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权限,征收对象是有形的标的物,征管方式是对固定场所、固定业户依据帐薄或实物进行查帐或核定征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现行税制的存在基础,使现行税制的一些缺点充分曝露出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税收征管秩序.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
基于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影响不大,在此主要讨论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根据直接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对现行税制的以下几个方面有较大影响.
1、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纳税人的性质难以界定。现行税制的纳税人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确定经济性质,再办理税务登记,据此分税种征税。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一根电话线,就可通过国际互联网入口参与电子商务,提供销售服务,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督。不确定身份性质,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更无法确定.
2、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课税对象的影响.直接电子商务是以数字化信息流作为存在形式在网上流通的,税务机关很难在其流通过程中确定其性质到底是销售商品,特让无形资产还是特许权,如购买电子书刊,消费者只有在付费后才能得到密码和说明,利用此才能进入目的网站进行下载阅读,对卖方收取的费用是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对其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是以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清楚,出现征税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3、电子商务对纳税地点的影响.现行税制强调的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企业商贸活动在固定场所交易完成,而直接电子商务所依赖的是虚拟的社区,虚拟的地址,利用一间小屋一台计算机,仅凭借一个网址、一个电子信箱通过服务器即可完成较大数额的商业交易,从根本上打破了现实地域的限制,使应纳税地点模糊化.
4、电子商务时税收管辖权的影响。现行税制依据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仅承担来源于国内所得部分的纳税义务.国际互联网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纽约的商人根本无需踏入中国大地,仅通过internet就可与境内消费者完成整个商业交易,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征税,是按居民还是按非居民征税,现行税制对其解释都比较苍白.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仅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征收,而电于商务的出现促进了国际贸易一体化,打破了以注册地或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的税收征管体制,“虚拟企业”“网上商店、’存在的基础仅是Internet网络和执行互联网协议即可,这种不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网上飞企业”,利用现行税制对其征税会无从下手,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也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征管模式的影响
1、电予商务的隐蔽性对税款征收带来了挑战。任何人只要拥有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再申请一个帐号就可以进入国际互联网,也就可从事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而这一切全都可以在税务机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即使税务机关控制了ISP服务商,知道有谁上了Internet,但上网同从事电子商务又没有必然的联系,茫茫网海,几亿网民,仅靠税务机关有限人员根本不会查清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谁又是纯粹在网上闲逛与税款征收不粘边的;同时,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摆脱了普通商务的繁杂过程,一切都在网上悄悄地进行,非常隐蔽,非常快捷,现行的征管体制对这种隐蔽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无法准确及时地计算应征税款,电子商务纳税人的隐蔽性和交易过程的隐蔽性会对现行征管模式产生较大的冲击。
2、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加大了征管难度。由于电子商务纳税人无地域性的特点,使电子商务公司可以方便转移、搬迁、变更、注销,流动性极大,税务机关仅凭借现有的征管手段各很难控管。
3、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对征管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报表、凭证等纳税资料基础上,通过对其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的审核,达到促进征收管理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凭证、涉税资料都是以数字化电子凭证出现和传递的,而且可以人为地随意修改、删除且不留任何痕迹和线索,纳税人完全可以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需求随时很方便地制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涉税资料.现行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追踪管理的基础。
4、电子商务使得国际间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的流动性、无纸化使得各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国与国之间税负的差距合理避税,可以方便地根据需要把公司设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上或根据自己经营需要设立关联企业或下属子公司,轻易达到避税目的,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对此却无办法。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尽管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在起步阶段,但它蕴含着无限的商机和巨大的税源,作为税务机关一定要采取积极措施来应付它带来的一系列挑战。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可以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加强网上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积极纳税的自觉性。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目前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还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尤其是要进行网上税法宣传。税务机关首先要积极响应“政府上网”号召,设立自己的网站,在自己的主页上设立税收新闻、税收政策公告、税收BBS栏、网上咨询台、网上有奖问答等内容,拓宽网上税法宣传信息渠道,使税法宣传不留死角,切实促使纳税人积极自觉纳税。同时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电子信箱,调动大多数网民协护税积极性,全方位多渠道监控电子商务,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2、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施源泉控管。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收来源,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手段,也是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措施,在电子商务时代,更应该将其强化而不能弱化.应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规定服务商在接到建立新网站申请时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而涉及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在准备建网站时将电子商务的内容、业务开展方式、结算形式、人员构成、运行环境程序及各种密码钥匙等涉税资料上报税务机关备案备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码,ISp服务商只有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根据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号码准其上网建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纳税人在电子商务交易结束后要立即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税款。强化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随时可以了解到税源变化状况,加强了税收管理.
3、强化对货币支付系统的监控.
电子商务的两种交易形式直销和中介销售都离不开“银行”这个货币支付环节,强化对银行等支付系统的监管,会有效避免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带来的征管难度。
(1)实施银行存款实名制。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可以避免纳税人多头开设帐户,多方交易行为,实施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计算机联网工程,互通信息。税务人员可以随时调阅有关纳税人存款帐户的涉税资料,提高工作时效,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2)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制度。对涉及流转税类计算较简单的电子商务税款征收可以委托银行在结算货款时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4、强化发票管理制度,以票控税
加强对发票这种最基本的商事凭证的使用和管理,能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不论纳税人是传统产业还是从事电子商务只要开具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就应积极缴税。而这对电子商务隐蔽性极强的交易形式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5、加快提高税务系统计算机利用水平和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偷逃税与检查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到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较量。近几年国际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壮大,而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应用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应加大科技投入,构建全国性的先进计算机网络,提高硬件的性能和软件的智能度,设计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实行网上征税,无纸化办公,适应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投入,要有计划地培养既懂税收业务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还对经济运行规律有所了解的复合型税务人才,只有真正解决了人的问题、人才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6,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法规.
(1)完善现行税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明确电子商务涉税政策,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于以明确或重新规定,以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关键词] 增值税;电子商务;OECD增值税课税制度
增值税(value-addedtax, VAT)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销售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很难准确计算,因此,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政府行使增值税的课税权,必须要能够正确掌握交易发生的地点,交易物的性质和种类以及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在实际课税过程中,通过使用增值税发票,一个纳税人的扣除税额是另一个纳税人供应商品或劳务时已经缴纳的税额,这使得购销双方具有相互牵制的关系,这种相互交叉的审计关系提高了增值税征管的严密程度。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买卖双方如果采用隐匿的方式进行劳务或无形资产的跨国交易,各国政府很难掌握交易的内容、地点、以及交易双方的身份,从而难以对其收缴增值税(目前只有欧盟对电子商务收缴增值税),同时传统的增值税收缴中的牵制关系也会由于中间环节的减少受到很大的影响。但是劳务与无形资产全球的交易量,未来必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幅度增长,所以如何建立合理可行的增值税课税机制,已经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将就电子商务环境中衍生出的增值税问题予以初步的探讨,并分析和比较几种收缴方案的特点,希望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做出微薄的贡献。
首先讨论一下电子商务对于传统增值税带来的新问题。
(一) 产品性质确认困难
电子商务中主要影响税收的商品种类是数字化产品和劳务,而目前还没有针对该类产品课税类别的统一规定,这相应地也影响到了增值税的课税。比如在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就没有关于数字化产品使用何种税率、课税权归属的具体规定。因而就衍生出两个问题:第一,是否对网络数字化产品课税;第二,如果课税的话如何认定数字化产品的性质从而找到适用的税率。如果不课税,就长期效果来看,必然会影响税赋的公平性,造成税基的减少、税款流失;如果课税,数字化的商品应被划分为哪一类、适用于何种税率将成为一个困难问题。目前主要存在着“货物认定说”以及出于无形货物考虑的“劳务认定说”。如果我们认同了“货物认定说”,那么应当征收增值税。也有人认为基于网上交易的服务性特点,应缴纳营业税。在现行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实际上部分网络公司的确在交纳营业税,如比较有名的“8848”网站就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收取的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的。 但这仍会对税收的征管带来直接的问题,如商品交易通过佣金的方式回避交纳增值税,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差异可能促使公司避重就轻,来减轻税负。数字化产品的在线交易交纳营业税还会带来税负的不公平,如以有形状态存在的软件产品、CD唱片、可视光碟、书籍等在现行税制下无论“网上订购”还是到“场所”购买,在现行税制下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变成“网上订购并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就适用营业税的话,同质的产品其税负将会不同,显然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可见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是明晰税收标准的重要依据,而目前还没有就有关数字化产品性质划分达成共识。
(二) 课税权归属划分困难
传统上,对于增值税的课税归属权问题有两个原则:一是“目的地课税原则”,另一个是“来源地课税原则”。对于有形商品目前主要采取目的地课税原则。至于劳务提供的部分,则以“劳动发生地”为课税归属权的依据。而所谓“劳动发生地”的确认标准,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发生地”为“劳务提供地”;而有的国家认为“发生地”为“劳务履行地”;还有的国家认为是“劳务的使用地”。 对于“劳动发生地”的判断,目前比较广泛地得到认可的标准是“固定营业场所”,也就是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在《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中都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在网络世界里,一个可以进行买卖的网络地址或服务器算不算“常设机构”?假设涉及的管理和系统被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国家,法人的永久性机构应该被看作哪里,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断,那么位置的问题应被看作是影响税收管辖权确立的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
(三) 交易双方身份认定困难
身份确认对于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款相当重要,税务机关必须确认课税主体才能行使其课税权。在传统的交易环境下,营业者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后,才能从事营业活动,通过登记,税务机关才能获得课税主体的性质及相关资料以作为课税的基本依据。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一个网络商店只要取得一个网址就可以进行网络交易,而网址和网络商店的实体存在并没有什么必然的物理关联,也就是说从网址上我们不能判断网络商店的确切位置,税务机关无法确认纳税人的确切身份和位置,造成税款征收困难。
(四) 中间商的消失带来征收税款的困难
在传统的交易环境下,产品从生产商到最终销售给消费者要经过多层中间商。增值税的税收设计中的征税点就是这一层层的中间商,每一个中间商都要为在自己这一环节产生的增值部分纳税。同时,由于采取了抵扣制度,一个中间商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自己的销项税,这样层层制约正是增值税征税的设计特点和优点。但是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生产商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网络取代了一层层的中间商,这会造成两个对增值税征收的不良影响:第一,中间环节的减少虽然降低了销售的成本,减少了消费者的负担,但是同时也带来增值税纳税点的减少,也就减少了增值税的税基。第二,原有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层层抵扣和制约将不复存在,生产商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自身出于利益考虑,很可能由于优惠的价格不索取发票,这就会瓦解增值税设计中的相互制约关系,成为漏开发票偷漏税的根源。可以看出,在传统的交易环境下,通过为数不多的中间商就能收到大量的增值税款,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面对数量众多的消费者却很难收到数量有限的增值税款。
图1中对比了实体环境下的图书销售和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销售,从图中可以看出,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中间商的消失带来的后果就是我们必须直接向消费者征税以及税基的减少。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开征增值税,在征税机制上面临着种种的实际问题。早在1999年,OECD电子商务工作小组就提出了4项增值税课税机制,即:“自行报缴制度”、“非居住者注册登记制度”、“就标的货物价转移时的增值课税”、“由金融机构扣缴制度”。笔者现在就这4种电子商务增值税课税机制予以简要的对比和分析,以期找到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电子商务增值税课税办法。
(1)自行报缴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下,劳务或无形资产的买方在对所购买的劳务或无形资产支付报酬之后,应当自行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缴增值税额。这种课税制度下,卖方没有代扣的义务,而个人消费者缺乏自动报缴的动机,税务机关稽核的困难太大成本太高,所以我国现阶段并不适合此种课税机制。
(2)非居住者注册登记制度(Registration of Non-residents)下,一个课税管辖区内的非居住者企业,对该区域内的买方从事劳务以及无形资产的远距离销售时,应该在该国境内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应依据买方国家的增值税率计算并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目前的欧盟就已经对特定交易项目采用了这个课税制度,如要求非欧盟境内的电信商提供电信劳务给欧盟境内的消费者时,该电信营业商必须在消费者所在的课税辖区里办理增值税注册登记并申报增值税。这种课税制度,会造成企业面临需了解不同课税辖区的不同课税制度、申报程序、申报期限及税率等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增加它们的经营成本、纳税成本,严重打击它们的注册意愿。事实上,2003年欧盟利用此种方式开征电子商务中的增值税的目的也并非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增加非欧盟企业的课税成本,对其设置贸易壁垒。
(3)就标的货物价转移时增值课税(Tax at Source and Transfer)下,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时,直接就该出口给非居住者的货物课征增值税,并由企业将此税额汇寄给出口国税务机关,再由出口国税务机关将此税款转汇给消费所在国。这实际上是要执行来源地课税而后再转移此税款的机制,它要求除了国际间需要相互签订互利的协定之外,各国的政府还必须随时掌握其他国家的增值税法规的变动并投入一定的成本来稽查可能出现的申报案件,这就会使代征国缺乏征缴税款的动机。
(4)金融机构扣缴制度(Collection by third parties)下,买方与销售方,如果其电子化交易商品的价款支付是通过银行或信用卡来进行,则税务机关委托该金融中介代为扣缴增值税,而后再由金融机构将增值税款汇转给各个消费所在国。这个方案主要是考虑到能够通过金融机构来掌握控制资金流,这样可以免除确认买卖双方身份的困难,并且在这种方式下还可以掌握电子商务的小额交易。但是通过金融机构来扣缴增值税款,需要重新建立一套全新的增值税课税体系,同时金融机构也因无法辨认交易的性质而无法正确使用税率,而且金融机构也没有义务和意愿来加入这一课税体系。
笔者认为以上4种电子商务增值税的课税体制都只是提出了一种框架性的意见,而要真正落实实施都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以扬长避短,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复杂情况。
简言之,应当具体区分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商品种类和交易类型,制定和实施不同的课税方案。在包括有实体商品的电子商务销售中,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可以使用现行的课税体制,这里不再赘述。当通过电子商务来进行数字产品的销售时,则应当具体区分电子商务的类型是B to B还是B to C,分别采取不同的课税方案。
当电子商务销售属于B to B,即企业对企业时,应当采用“自动报缴制度”。这是因为此时企业间的增值税勾稽关系依然存在。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劳务的时候,依然需要取得进货发票作为进项税凭证,用来抵减销售时的销项税额并作为进货支出的证明,因此,即使是网络交易,企业仍然需要取得进货发票凭证。采用自动报缴制度,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稽查,更无须变更当前的课税体制,可以说是比较好的选择。当电子商务销售属于B to C,即企业对个人时,情况比较难于处理,课征税款障碍很多,应当综合考虑几种课税制度的优缺点,结合具体情况增订具体的实施条款。
2001年,OECD电子商务工作小组提出“电脑软件自动报缴机制”,但是同样距离实用阶段路途遥远。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征收增值税面临着种种前所未有的困难,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必须及时调整现有的课税体制和课税方法来减少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国家税款的流失。笔者在参考OECD提出的解决框架基础上指出,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边实践边借鉴边完善,创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增值税课税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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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敏.新旧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精要比较与协调[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 维托·坦兹.经济全球化对税收的影响[J].税收译丛,1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