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1:24: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营承包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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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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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男│38岁│汉│经理│西大直街│××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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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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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事项: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7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省××公司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承包期限规定从1987年1月至1990年1月。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规定: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权等。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
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对此,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讼。
首先,我对发包方对我作出的所谓四项经济问题和违反政策罪状的实际情况作以说明,供法庭查证参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发包方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我用现金在商店套换转帐支票给个体户购买原料,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2601.05元”;
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中(5)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其中包括库存货物)。以此微薄地资金是不可能开展扭亏为盈的承包局面的,况且库存货物只有卖出后才能变成流动资金,如果减去货物价值,资金更少了。因此,我凭个人往来,从针织品个体户鲁××处借现金七万元,两个月后全部还清。我借入现金存入银行,有帐可据,但从银行再提出七万元现金还债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还债。这有什么不对?我因公借款,以支票还债,这对税收有何损害?如有税务问题,为什么税务机关一直没来查处?因此,发包方说我以现金套换支票,这是得了便宜还骂人的不义之说,我不能接受。
第二个问题是:“代销商品不入库、不走帐,商品售出撕毁小票。进销差款不入帐,并随意支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影响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这个问题是带有历史性的,实际是:掌管这一代销业务的负责人是上任就负责此项工作的副经理王××。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经理,我承包后原职不变。代销货进销差额保留在所谓“小金库”的事,都由王××专管,不是不入帐,也不是随意支出。这种“小金库”的收支直接和职工福利挂勾,是从我的前任到我经手一直由这个副经理王××专管。但在他检举了我之前,我问过他存多少钱?他说四、五百元。当他检举我之后,又说把钱给我了。向他要帐,说烧了。从这个经过看来,这个不光彩的“小金库”不是从我做起,更不是由我专管。这是沿袭下来的弊病。王××是沿续管理的人负责,请法庭详查。
第三个问题,说我虚报考勤套取工资,绝无此事。有考勤表可查,更有考勤员薛××可证,这个问题是强加于我的陷害。
第四个问题,说我用人不当,给商店人员思想造成混乱。这个问题才是主要的关键所在。自我承包后,经济搞活了,收支有盈余,职工资金增多,以王××为首的人既羡慕又嫉妒,这才出现排挤我的苗头。就在这承包的一年中,揭发检举我的四个人有三个人因犯错误被我调换了工作。①刘××是收款员、承包后出问题,被我撤换了,其问题我已向公司作了汇报,调为营业员:②阎××是营业员,因出问题被我调做收款员:③刘×是出纳员,她是发包人刘×经理的妹妹,也因事故我准备调换工作,和她谈过就是这三个人加上上届的副经理王××,共同出头,向公司检举我,引起这个中途撕毁合同的事件发生。
对此,我认为发包方和上级主管公司,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主观作出决定是不对的。
当前在城市企业改革中,许多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订立生产经营承包合同,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新事物。它与经济合同有颇多相似之处。因此,《经济合同法》应当是调整这类经济关系,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为此,请求法庭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规定给予公平处理,是所至盼。
此致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本餐厅承包经营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餐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餐厅位于*市*路*号,面积共*平方米。
2、餐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价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元,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内退还。
2、承包费: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应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人民币*元,交纳的时间为:每月*日前交纳当月租金。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
4、押金和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提供餐厅给乙方经营餐饮,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3、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4、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5、负责餐厅屋面、室外水、电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4、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5、承担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6、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包括在墙上打洞)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迟延交付押金及承包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合同,如确须中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停止经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与*个月承包款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餐厅承包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镇农工商总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由乙方承包经营,并且得到了发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______镇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______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年实际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项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水果、种苗、绿化苗木等其他农作物。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转。
2.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为每年______万元,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______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甲方同意对乙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按毁损土地面积在承包金中予以扣减,直至土地恢复种植能力;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则除土地补偿金归甲方外,其余款项一律归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则继续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调整。
九、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另贰份分别报南浔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特别条款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报请南浔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目前,餐饮行业主要存在三种承包类型。
“提成型”承包:经营成果主要归发包方,承包方对经营成果进行提成,采取目标责任制。
“包干型”承包。一种是,承包方向承包标的的股东支付税后利润,而其回报则以“管理服务费用”的名义开发票在发包标的的酒店成本中列支;此时,发包方为发包标的的全体股东。一种是,承包方向发包企业本身支付一定金额的“包干承包款”,剩余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方所有。此时,发包方是酒店本身。
“租赁型”承包:承包方重新成立企业,只是对酒店物业进行使用。
因此,就承包协议的签订来说,首先需要确定“承包模式”,然后再确定究竟谁是合格发包人。
本专题列举了餐饮承包经营活动中经常面临的8种法律风险,希望为大家投资餐饮业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疏于审查签约人身份、权限
风险描述
承包协议的签约人往往不是发包人本人。在此,承包人需要尤其注意:究竟谁是发包人?签约人是以谁的名义签约?是否有合法授权?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北京震东方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双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21632号:
2006年1月20日,付国强作为乙方与卢洪祥代表双翔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提供双翔公司由乙方承包,乙方提供震东方公司对其承包行为进行担保,在乙方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承担担保义务。震东方公司作为担保方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双翔公司催付承包金后,付国强承担违约责任,震东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震东方公司抗辩:双翔公司并不是一审的适格原告,承包协议书中没有双翔公司的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承包协议是卢洪祥作为甲方与付国强签署的。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双翔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两审均判决:发包主体是双翔公司,而签约人卢洪祥只是受托人。
本案的症结在于:没有弄清楚发包主体、合同主体,没有明确履约方式。
风险防范
在确定承包类型后,要确定发包人,再核实签约人的身份与权限。
风险处理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则需要根据实际的产权人、实际的履约人来确定合同主体。
发包企业租赁期限不足
风险描述
发包企业的物业租赁期限短,而承包协议租赁期限长,则承包协议面临着租赁到期、承包被迫终止的风险。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上海渝龙火锅餐饮有限公司诉上海忠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2005)卢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因发包方提供场地及期限的资质问题,承包方未继续履行上述协议的其余约定并提出终止该协议。……发包方未向承包方提供有关凯城大酒店与兴友公司之间合同及兴友公司与发包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续),亦未提供其拥有龙水北路871号底层场地550平方米的权利凭证……承包方以此理由中止履行涉案承包协议,系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该抗辩理由成立。
风险处理
对于承包协议中发包方的承诺,应审查是否在其权限内。
个体工商户不能承包经营
风险描述
许多餐饮店的经营形式是“个体工商户”,如果对“个体”进行承包经营,依照目前的法律体制,法院一般会认为承包无效。目前唯有个体不能“承包经营”。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上海草堂鸡餐饮管理合作公司与李玉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16号:
李某成立了一间“新城食府”,工商性质为“个体工商户”。1998年上海草堂鸡餐饮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经营该“新城食府”。之后李某将新城食府交与草堂鸡餐饮公司经营,并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及发票。后双方发生争议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城食府系)个体工商户,其将营业执照连同经营场地交付给草堂鸡餐饮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故经营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风险防范
选择经营形式时,尽量不要选择个体;
选择承包对象时,避免承包个体工商户;
如果必须选择承包该个体,则先将个体工商户注册为私营有限公司,再进行承包。
风险处理
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返还、赔偿损失。
被发包企业证照瑕疵
风险描述
证照是餐饮企业的核心因素;如果证照有瑕疵,比如缺乏必需的证照,或者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都会形成证照的瑕疵风险;证照瑕疵一般不会导致承包合同无效,执法、司法部门对于证照瑕疵一般持“宽容”的态度,只要积极办理,一定时限内可以办到就行;但是有个别的证照,如果无法办理,则将导致无法营业,承包协议被迫终止。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上海盛强餐饮有限公司与李某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33号:
2009年8月14日,盛强公司向食品监督部门承诺不从事生食海产品(不制作刺身等)。8月28日,李某、王某与盛强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盛强公司将“KD528BAR”及“初芳日本料理店”承包给李某、王某经营;9月20日,李某、王某开张经营,制作并经营刺身。10月27日,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通知盛强公司(由李某、王某代为前往)谈话,但未处罚。10月31日,李某、王某向盛强公司发函称,由于盛强公司的原因,两店开张近两个月来一直未正常营业,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通常理解,日本料理是日本菜肴的意思,刺身是日本料理的主要特色之一。承包合同中明确李某、王某经营日本料理店,盛强公司在此前已向食品监督部门承诺不从事生食海产品(不制作刺身等),并明知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含生食海产品的许可,满足不了李某、王某经营日本料理店的全部需求,盛强公司应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承担主要的责任。
风险防范
首先需要了解餐饮企业,然后对于餐饮企业所需的各种证照一一审查。
对于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证照,应当评估其办理的可能性、期限等,并对可能的风险进行约定。
风险处理
合同一般有效,但是可以主张合同落空或者违约。
忽视企业的年检义务
风险描述
发包人有义务维护证照的完整;如果不约定该违约后果,则无法维护承包人的权益。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厦门海味大酒楼与林志斌承包合同纠纷案,(2002)思经初字第142号:
(被承包酒楼)从2000年起未依法进行企业年检,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招工用工,严重影响经营……法院认为,(发包人)从2000年起未依法进行企业年检,并可能对承包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因(承包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并提起反诉,本案不予以处理,可另行主张权利。
风险预防
具体约定维护证照完整的义务,并具体约定违约后果。
风险处理
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同,对于无照经营,并不一定会影响到企业经营,而且有影响时,该影响大小举证很难,所以需要在合同中对于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约定。
承包时一包违约,殃及二包
风险描述
在转包的情况下,存在两个承包的法律关系,姑且称之为“一包”和“二包”。一包发生违约等纠纷后,如果约定不当,就会影响到二包的履行。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上海富丽华实业总公司诉潘立庄等承包合同纠纷,(1998)沪一中经终字第997号:
乐添兴酒楼系上诉人下属企业,于1992年5月20日由被上诉人海翔公司向上诉人承包后转包给潘立庄。因被上诉人海翔公司拖欠上诉人承包费用,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终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海翔公司的承包合同,并由海翔公司支付上诉人承包费用、违约金及诉讼费用计人民币77706元。
风险防范
确定一包有权转包;与原发包方签署协议,一包违约不破二包,或者“二包有权直接将承包方交予发包方”。
风险处理
申请别除权,将属于二包的财产分析出来;要求一包赔偿损失;如果发包方接收部分装修等利益,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应对价。
承包方控制被承包公司
风险描述
承包协议的发包方本为被承包公司;为便于经营,承包人要求将被承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自身;如此一来,如果承包协议发生纠纷,被承包公司将被承包人控制而无法向承包人主张权益。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宋青彬等与上海智富酒家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63号:
签订《酒店承包协议书》后,智富酒家公章交给了承包人宋青彬,后承包人涉嫌以该公章、智富酒家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协议书》,并声称是智富酒家自愿与其签订,且财产移交手续上盖的公章均为承包人私自所盖。
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不等于解约
风险描述
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是一种要约行为,并不产生单方解约的违约效果。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上海金超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小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24号:
原告:周明元,湖北省谷城县电池厂(又称有色金属冶炼厂)职工。
被告:谷城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光明,局长。
1988年4月26日,原告周明元与其所在的谷城县电池厂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本着“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 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1.厂方为周明元提供经营周转资金2万元,周明元全年上交厂方纯利1.5万元,完成当月任务后厂方发给其基本工资及享受各项福利;2.超收的利润厂方得20%,周明元得80%,延期上交利润则按7.2%计算利息并加罚万分之三滞纳金;3.厂方应给周明元提供银行帐号、经营的证件并实行统一核算管理;4.税款由厂财务科按规定从每笔业务的收入中提出,每月一结算,周明元应保证每月上缴;5.必须在厂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如超范围经营,责任自负。
合同签订后,周明元从1988年4月至1989年8月,利用谷城县电池厂提供的2万元周转资金和自筹及引进的部分资金,持谷城县电池厂的业务介绍信、盖有空白合同专用章的购销合同书,谷城县税务局给谷城电池厂出具的“湖北省税务机关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单”,先后从河南灵宝、鲁山、巩县等地购得粗铅360余吨,根据谷城县电池厂与湖南株州冶炼厂原已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运往株州冶炼厂委托加工后,将291.846吨电解铅销往上海、湖北、湖南等地,销售金额达1950536.08元。1989年5月,周明元同谷城县电池厂对1988年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结算,核实周明元共获毛利30976.9元,上交厂方一万元,厂方从毛利中扣税款9542.18元,加上扣除其他的费用后,所剩纯利3740.42元,电池厂分得748.84元,周明元分得2991.58元,但电池厂对周明元未按月与其结算,未予追究。1989年10月,在周明元还未与电池厂结算兑现1989年合同时,谷城县税务局所属的石花镇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大队对周明元承包经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为周明元有偷漏税问题,继而由检察机关设在税务部门的检察室决定对周明元进行收审。在收审期间,周明元自报从1987年至1988年10月,十四次为他人推销粗铅取得个人收入103306.41元,其中十三次经营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情况,被告所属的石花税务所于1989年10月28日对周明元作出并送达了纳税检查结果通知单,通知责令周明元交纳产品税97526.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76.34元,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39010.74元,教育费附加975.27元,个人收入调节税57323.85元,以上“四税一费”共计199713.05元。周明元交清税款后,多次申请被告复议,要求退回错征和重复征收的税款。被告于1991年6月15日作出《关于对石花镇干电池厂经营承包人周明元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以下简称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认定对周明元应按个体工商业户征税和管理,周对其经营承包期间的经营收入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周自1988年6月至1989年8月销售电解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周除已按石花税务所的决定交清的199713.05元税款外,还应补交产品税49176.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8.84元,教育费附加491.77元,个体所得税19670.7元,上述补交的 “三税一费”共计71798.30元。周明元1992年4月28日收到该结论后,遂于同年5月5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自己不具有纳税主体资格,要求撤销被告的《检查清缴税款结论》,退回已经重复征收的7.22万元税款和错征的部分税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周明元搞单项承包经营属“四税一费”的纳税义务人,对其征收的税种、税率完全正确,应维持其“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
「审判
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与谷城县电池厂签订了书面承包经营合同,但其在铅加工、销售过程中,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结算自理、盈亏自负,经营收入、支出未纳入电池厂统一核算管理,被告依法确认原告为纳税义务人,并按个体工商业户征税和管理并无不当。但被告认定原告经销的电解铅的数量及个人收入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被告作出的检查清缴税款结论属复议决定,因复议审理逾期,违反了法定程序,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所称的损失不是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致,故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于1992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
撤销谷城县税务局1991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对石花镇干电池厂经营承包人周明元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同时判令被告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周明元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认定其为纳税主体与事实不符;2.原判查明的事实有误,数字不准;3.对被告行政侵权应予赔偿而原判不予裁决于法不符;4.原审法院迫于压力,偏袒被上诉人。故请求撤销原判,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谷城县税务局答辩称:1.认定周明元为纳税义务人,原审判决是客观公正的,不仅有事实依据,而且有法律依据;2.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是完备合法的;3.在税务机关尚未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请求法院确认税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4.上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其经济损失并非是被上诉人所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明元与谷城县电池厂签订的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从事铅加工经营,其购料、加工、销售都是以电池厂的名义进行的,且未超出经营范围,这种经营行为不应视为周明元的个人行为,而应视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因而周明元不是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三税一费”)的纳税主体。被上诉人认定对上诉人应按个体工商业户征税和管理,并应承担“三税一费”纳税义务,显属不当。上诉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承包收入等个人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起点的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个人收入数额事实不清,应当重新核准。至于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行政侵权并请求赔偿一节,经查,对上诉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进行审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与被上诉人的行为有一定联系,但并非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致,因而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于纳税主体未予认真审查,导致定性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3年8月5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谷城县人民法院〔1992〕谷法行判字第2号判决:
二、撤销谷城县税务局1991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对石花镇干电池厂经营承包人周明元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
「评析
本案经过了税务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处理,审判机关的一审、二审,可谓走完了行政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全过程,然而四个机关的处理意见和理由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该案涉及的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周明元的经营行为是从签订合同开始的,周与其所在的电池厂签订经营承包合同,符合国务院1988年2月27日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责任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的规定,这种经营合同的签订,只是企业内部经营形式的改变,并不是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或企业法人法律地位的改变。从合同的内容看,合同约定本着“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原则,并明确具体地从五个方面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因而,二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的性质是企业内部的一种承包经营合同,无疑是正确的。税务机关忽视了这个合同,而错误地认为周明元是个体工商户,原审法院也犯了这个错误。
二、关于周明元行为的性质及归属问题。周明元与电池厂签订的合同既然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就应受法律保护。然而,事情往往又是复杂的,合同只是合同,还要看周明元在合同签订后实施的经营行为是如何进行的。本案的事实是:周明元在合同签订后所进行的经营行为都是以电池厂的名义进行的,包括周明元以电池厂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使用电池厂提供的银行帐号,由电池厂逐笔开出销货发票,就连周从株州冶炼厂提出的电解铅的提货单、加工产品交换单、委托加工粗铅合同等均是电池厂提供的,此外,株州冶炼厂将铅加工中提炼出的金、银计价款也是直接返还并汇入电池厂的银行帐号内。以上事实说明,周在合同签订后所进行的购货、加工、提货、销售行为都离不开电池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周明元的行为的性质属于电池厂法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正确与否都应归属于电池厂。税务机关错误地认为周明元的经营行为是周的个人行为,原审法院同样犯了对事实定性的错误。
游泳池承包合同书范文一甲方:体育局 乙方:承包方
第一条 本合同约定承包经营的XXX游泳馆座落在XX省XX市XX街道XXX路,游泳馆建筑面积约3895平方米(含所有附属用房,以本合同所附甲方加盖公章的平面图为准)。
第二条 游泳馆的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续签。
第三条 游泳馆承包经营期间,前三年免缴租金,乙方从20xx年月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租金,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每年缴纳租金10万元;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每年缴纳租金15万元。租金于每年月日之前一次性缴清。(上述承包经营期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负责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水、电、通讯、空调和水加温等设施配套到位并安装好计量表(附资产明细表)。
运行二个月内,确保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房屋及设备正常运作。
积极鼓励和协调各中小学校开设游泳课,把游泳馆建成XXX中小学生的教育活动基地。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在结清全部租金、各项费用和可能发生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后一个月内。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游泳馆的对外形象。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不得转包和改变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体育功能。
承包经营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一切经济、法律和安全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所涉的税收、规费等亦由乙方负责缴纳。
承包经营游泳馆及附属用房期间,必须有明确的救生安全等责任措施,对游泳馆工作人员和顾客的安全负全责。
承包经营游泳馆及附属用房期间,承担游泳馆及附属用房设备的保养、维修、管理和运行的所有费用并按规定及时支付。
对学生上课应积级配合并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费用给予优惠,具体收费标准,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报县物价局核准。对老年人、残疾人应按规定给予优惠。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须将承租的游泳馆及附属用房按可经营现状完好地交还甲方(其中乙方投入的不动产归甲方无尝所有,可动产归乙方处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无故干扰乙方正常营业,造成乙方较大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按照合同法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达三十天以上的;
乙方所欠费用累计达五万元以上的;
乙方擅自改变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乙方在承包经营中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 本合同因下列情况可终止: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本合同的规定终止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因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
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除上述第项外,甲、乙双方均不承担合同终止的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双方应出具详细的资产明细表。
第九条 乙方返还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时间,为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的壹个月内。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游泳池承包合同书范文二订立合同双方:
__小区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泳池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的服务业主群众游泳娱乐需求,有效管理游泳池,维护双方利益,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座落在XX泳池XX平方米(含所有附属用房设施,以本合同所附甲方加盖公章的平面图为准)承包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续签。
第三条 游泳馆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向甲方缴纳租金XX元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监督乙方经营使用甲方资产的情况;
2.甲方将泳池及所属设备提供给乙方使用,并负责游泳池及附属用房的水、电、通讯、通风等设施配套到位,按可经营状态完好地交付乙方。承担固定资产维修、更新费用。
3.甲方保证乙方在游泳池运行期间,确保游泳池及附属用房及设备水电正常运作
4.保证游泳池所有权的真实性,向乙方提供承包经营的宽松环境;协调游泳池物业归属关系,保证乙方正常的开放和宣传
5.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在结清全部租金、各项费用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不计利息或补偿)
6、承担本合同生效之前所产生一切经济、法律和安全的责任。
7、在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乙方承包的资产,不得许可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
2、合同期间承包经营游泳池及附属设施的一切经济、法律和安全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营业期间购买游泳池公众责任险。
3。乙方经营承包自负盈亏,乙方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4.承包经营游泳池及附属设施期间,必须有明确的救生安全等责任措施,对游泳池工作人员和游泳人的安全负全责。
5.乙方在游泳池经营期间保障游泳池符合卫生要求
6、承包经营游泳池及附属设施期间,承担泳池及附属设施的保养、管理和运行的费用。
7、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即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X元,该保证金可用于清偿可能积欠甲方的租金、各项费用等。
8、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乙方应及时交还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泳池及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干扰乙方正常营业,造成乙方较大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按照合同法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达三十天以上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游泳池及附属用房转包给第三者的;
(3)乙方擅自改变游泳池及附属用房的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第七条 在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下本合同可终止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双方应出具详细的资产明细表。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
乙方:__________(盖章)
__年__月__日订
游泳池承包合同书范文三甲方:
乙方:
甲方为丰富小区的物质文化生活,为小区提供一个运动休闲场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说明
1、 甲方将游泳池的经营权及游泳池相关硬件承包给乙方,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地点:
时间: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2、 游泳池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承包费、水电费。
二、甲方责任说明
1、 甲方提供存放物料的地点,确保非营业时间游泳池相关设施的安全。
2、 甲方保证供给乙方充足的水、电。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但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自主经营权。
4、 甲方有义务协助做好卫生部们的检查及处理游泳池内发生的治安突发事件。
5、 甲方出示游泳池可开放的相关证明。
6、 甲方需负责非营业时间池水和不能存放的设施的安全。在非营业时间内如果出现的任何问题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责任说明
1、 游泳池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方可对外开放。
2、 乙方负责游泳池的管理,在承包期间的营业时间内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3、 乙方需加强游泳池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确保池水符合检测标准。
4、 乙方负责门票、泳具等的出租销售。
5、 在承包期间营业时间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设施被盗或损坏,乙方负全责。
6、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水电费。
7、 合同期满,乙方将游泳池、房屋、设备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非正常磨损外的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四、费用收支
乙方在订立该合同时,即向甲方缴纳游泳池承包费 元,水电费押金 元。水、电计费标准为 水 元/吨电 元/度
在合同期满时,双方进行账目核算,若实际水电费用及设施损坏赔偿低于 元,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押金;若实际水电费用及设施损坏赔偿高于 元,乙方向甲方补交齐所需费用。
五、附则
本协议尚未涉及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各条款均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关键词:景山公园;管理模式;民营化实践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032-02
我国公园的传统管理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形式。由于体制的局限,我国事业单位大多是由国家机关举办的。现行事业单位“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难以改变,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存在很强的双向依附关系,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运行自难以全面落实[1],使得公园的发展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境地。
一、 我国公园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
目前,国内大多数的公园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实行管养分开。学者们对公园民营化的改革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利用现有的公园资源,用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的效益。”[1]早在1997年,深圳就将城市绿化管理处的管养任务和公园的清洁卫生、保安服务等推向社会,由在深圳市注册的园林绿化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企业参与承包管理。这种形式引入了企业竞争,但与完全的市场化运作还有一段距离[2]。2004年7月21日,上海市绿化局下属的上海植物园、上海动物园、上海共青森林公园和上海古漪园作业层企业全部转为民营,原隶属四大公园的21个国有小企业的700多名职工劳动身份全部转换成固定期限的合同工。政府采取市场招标方式,将公园养护等作业以项目形式公开向社会招标,这标志着上海园林事业体制改革彻底地实现管养分开。近几年来,成都市园林局对公园的建设管理也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民营化改革,首先在浣花溪公园等城市公园里引进了专业公园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其次在以三圣花乡为代表的郊野公园里全新引进了将公园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促农民创业增收为一体的公园建设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创业积极性。公园实施民营化以后,不但姓“公”的性质没有改变,由于公用事业的竞争性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反而享受到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得以增加。
二、 公园民营化管理模式的选择
在当前公园民营化改革浪潮中,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民营化改革方式,鼓励多种模式推进公园民营化的进程。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这两种形式在公园经营管理中运用得较为广泛,也收到了较好的效益。
(一)合同承包
合同承包既是一项政府行政行为、也是一项法律的调控,对政府和民营部门两方都具有强制约束力。通过公开的招投标,中标的民营部门与政府签订承包合同,确定某种公共产品的数量及质量标准,然后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把价廉物美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出售给政府,而市场可以检验是由政府自己生产还是向别人购买的抉择。
(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民营部门接受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并向政府付费,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其产品或服务。像合同承包一样,在特许经营方式下,政府成为安排者,民营部门成为生产者。两者区别在于支付的方式不同,合同承包是安排者向生产者支付费用,而特许经营则是接受特许权的生产者向安排者支付费用。特许经营在公园经营管理中可借鉴的模式主要有 LBO(租赁-建设-经营)模式、BTO(建设-转让-经营)模式、 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B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 建设模式等。
三、温州景山公园民营化模式的实践
温州景山公园是温州十大公园之一,位于城市西郊,瓯江之南,占地9.37平方公里。景山公园管理处自2001年成立至今进行了多形式的民营化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被授予温州市一级四星公园。
(一)经营点的租赁
经营点是公园商业服务的必需配套设施,至1999年底,景山公园的经营点不过3家,年租金收入还不到10万元人民币。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要,景山公园管理处不断挖掘潜力,开发建设各类经营点,并采取LBO模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至2010年景山公园共有各类经营户31家,年租金收益达到331.577万元人民币。
景山公园经营开发最为典型的案例是休闲园的招投标。休闲园是位于景山公园的园中园,占地近40亩,园区内已建成羽毛球馆、游泳池等基础设施建筑。由于诸多原因,该项目尚有140万元建设资金末到位,部分配套设施如亭廊、游步道等无法如期建成,成了半吊子工程。为了尽快将该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景山公园采取了建设模式,通过招标选定经营承包人,明确中标人必须垫资投入140万元建设资金,经营期限为十年,并以每年10%返还于中标人,不计利息。该方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突破经济制约,解决了公园建设资金不足的弊病,现如今的休闲园已成为一座鸟语花香,人声鼎沸的休闲精品园。
(二)园容卫生清扫的承包
园容环境卫生清洁是一座公园的最基本要求,传统公园一般都是聘请临时工担任清扫工,流动性很大。2003年9月,景山公园把园容卫生清扫项目推向了社会,通过竞标最后由温州市某环卫公司中标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景山公园根据考核标准对承包方进行监督检查,承包方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断强化管理,以达到公园的卫生管理目标。这是温州市最早对园容卫生清扫实行公开招标,通过这几年的运作,已经形成了一套长效可行的机制,有效地保证了景山公园良好的环境卫生。
(三)公厕保洁的承包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水平不断地提高,公众对公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景山公园管理处于2008年开始对公厕进行了专项整顿。首先,景山公园对现有的22座公厕进行编号、建档,对破旧的公厕进行改造装修,并设置了人性化设施,如免费手纸、烘手机、洗手液等等,使广大游客在整洁干净的环境中如厕。其次,抓好软件管理。景山公园出台了“免费公厕服务公约”,公厕实行一人一厕制,做到全天候保洁。景山公园解除了与公厕保洁员的劳动聘用合用,通过市场调查确定了年保洁承包费,与保洁员每年签订公厕保洁承包合同,细化考核标准,建立奖惩机制,对卫生保洁、设施维护不达标的保洁员予以扣除承包费,对于消费者投诉服务不到位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解除承包合同。
(四)工程建设的招投标
工程建设是景山公园财政支出最大的一项内容,公园在年底拟定建设项目及预算经费向财政部门报批,第二年再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再组织施工。景山公园管理处自成立以来工程建设单项合同造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下数十个,自始至终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将市场竞争机制真正引入公园设施建设中,确保了工程建设的透明度,杜绝了人为的暗箱操作,避免了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实力强、信誉高的中标人也确保了公园设施的工程质量,降低了公园的管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五) 游乐场的特许经营
在特许经营项目中引进民营经济投资的模式很多,较常见的是BOT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这既是一种融资方式,也是一种投资方式。景山公园游乐场的特许经营走的也是这一模式。由于基础设施开发建设资金不足,景山公园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经营者承担公园游乐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特许协议规定的经营期内,经营者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允许向消费者收取适当费用,由此收回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经营期满后,经营者将游乐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景山公园。由于景山公园游客接待量逐年上升及经营者科学的运营操作给该项目带来了丰厚的回报,而公众也得到了更丰富的公共服务内容。
四、温州景山公园民营化后的效果
温州景山公园在民营化模式中不断探索,丰富了公共产品内容,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取得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三丰收”。
首先,景山公园突破了事业单位体制的制约瓶颈。事业单位由于有着政府的财政拨款作为后盾,单位领导层把太多的精力放在了政府财政预算的拨款上。景山公园不等不靠,主动出击,积极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弥补了当前公用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的经费不足的缺陷,每年的预算外资金都有上百万元的结余,从而打破传统经费来源单一的局面。而且,景山公园完善了经营点和游乐场的经营服务,为公众提供了更丰富的服务内容,降低了公用事业运作的成本。
其次,景山公园成为温州广大人民群众游憩、健身的首选之地。通过园容卫生清扫、公厕保洁的承包等一系列民营化运作,景山公园的园容园貌得到了质的改观,达到了温州星级公园的卫生标准。景山公园的公共服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好的口碑,也大大加强了公园的吸引力,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景山公园游客接待量近400万人次,成为温州众多公园的排头兵。
最后,景山公园民营化模式为国家、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景山公园经营点的年租金收入达到300多万元,为国家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景山公园民营化的探索也激活了民营资本的参与,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为公园加大民营化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介入提供了借鉴,从而推动公园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
结语
通过景山公园民营化的实践结果来看,景山公园不但丰富了公共服务的内容,而且在质量上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效解决了经费不足、发展滞后的一系列问题。 “竞争促使人们把事情做到极致,讲究效益。实践证明,竞争是效益制度,哪里没有竞争,哪里就没有效益。”①公园民营化要求在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原有的政府垄断,只有有效的竞争才能真正收到效益。公园民营化的模式多种多样,关键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入有效竞争,权衡利弊作出相应的选择,必要时需将各种方式加以综合的运用才能有效地推动公园民营化的进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园民营化的改革之路必将展现在我们面前!
参考文献:
[1] 金俊杰.事业单位管理与改革的现状和对策[J].浙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0,(4):34.
[2] 田代,顺孝.美国公园管理的最新发展趋势(马骏)[J].中国园林,2005,(12):26.
出租车行业是城市的窗口,一辆辆出租车就是城市一张张流动的名片。随着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租车行业服务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出租车企业从过去简单挂靠型走入承包性质的公司化管理模式,各项经营成本不断增加,出租车企业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加,如何在这种背景下,提高企业管理,维护好行业稳定,管理好驾驶员队伍,让出租车行业走上更加规范,一张张城市名片更加亮丽。
【关键词】
出租车行业;运营成本;制度管理
1 出租车企业经营模式与经营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对出行需求也越来越大。而出租车作为交通出行工具的重要补充形式,也越来越受到相关部门及广大百姓的关注。据统计,到2010年末,南京拥有出租车车辆10581辆,市域经营的有57家企业,个体经营出租车1397人。
南京市园林实业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是一家国有事业单位,拥有出租车111辆,在全市出租车行业中属于中小规模。2005年前,公司经营模式实行的是挂靠式承包经营,由于车辆是驾驶员出资,公司收取固定承包金后,其他相关经营规费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公司只是通过代收代支的形式代为缴纳,故经营成本的波动与企业基本无关,公司对驾驶员也就简单的管理,只是一种承包性质的管理,承包金收到位,其他与公司无关系。
2005年后,南京市出租车行业统一实行了公司化承包经营,经营权与产权归企业所有,出租车均由企业出资购买,发包给驾驶员。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在签订5年承包合同的同时,也要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出租车驾驶员与公司之间既是承包关系,同时也是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业统一规范了承包金上限,在5年承包合同期内,企业只能按照规定收取承包金,不能随意多收取任何相关费用,经营模式的转变给企业经营带来了新的课题。
2 公司化经营模式的成本分析
2.1 经营支出成本的增加
2.1.1规范劳动用工而导致社保费用增加: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定期为驾驶员缴纳五项社保费用。在行业核定的承包金中,有300—400元用于缴纳企业承担的驾驶员的社保费用。而在实际运行当中,每年7月份社保基数均要上涨,企业承担部分上涨幅度约为80元/月,按园林出租公司111辆车,两班驾驶员共222人计算,每年要增加成本21.3万元,5年承包期内,递增累计约100万元。该成本费用不能转稼收取驾驶员,企业自行承担。
2.1.2计价器设备的提档升级而导致的成本增加:为了方便乘客打车,规范营运服务,行业对出租车计价器实施了提档升级,所有出租车都能实现金陵通IC卡刷卡服务,每一笔出租车业务均要主动提供打车发票。而企业要新增加刷卡手续费及出租车发票成本费用。按111辆计算,每月多增加支出3000元,全年增加3.5万。
2.1.3出租车车辆保险费成本的增加: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车辆事故率不断上升,而出租车交通事故率更要比一般社会车辆大的多。车辆保险近几年不断提高,又增加了出租企业的经营成本。
2.2 经营风险成本的增加
2.2.1重大交通事故带来的风险成本增加:一辆出租车正常投保为交强险+商业保险。交强险最高赔付额为11万,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投保额度,一般为20万至50 万,多数采取30万。一旦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保险公司交强险加上第三者责任险赔后,仍然会有较大缺口。这时驾驶员没有赔付能力,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付责任,应该讲重大死亡交通事故是出租车行业最大风险成本之一。
2.2.2劳动用工带来的风险成本增加:过去挂靠式承包经营方式,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只是简单的经营承包关系。而现在,实施公司化经营方式后,双方不仅是承包经营关系,同时也是劳动用工方式,公司要多承担社保,医疗等相关费用。
2.3 经营管理成本的增加
2.3.1客运违章率所带来的管理成本增加
目前,全市对出租车行业的营运管理逐年规范,要求也越来越高。将出租车公司的客运违章率与有偿使用费相挂钩。每年企业审验,公司客运违章率也作为一项硬性指标来考核。新增出租车时,客运违章率也是招标当中最为关键的硬性指标之一。出租车驾驶员来自于各行各业,素质参差不齐,往往由于个别驾驶员的违章就会给公司带来违章率的上升,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
2.3.2维护驾驶员队伍的稳定所带来的管理成本增加
出租车驾驶员作为弱势群体,劳动强度大,收入不高,经营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全国部分城市先后出现过出租车驾驶员罢运事件,都成为了政府及媒体舆论的关注焦点。作为出租车公司既要抓驾驶员的规范营运行为,又要关心到驾驶员队伍的稳定,既要管的好,又要保证队伍的稳定,这就必然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加。
3 建立完善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合理控制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收益
3.1 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实现公司化运营的管理规范化
一是建立完善用工制度,把好进人关,抓好驾驶员队伍管理。出租车企业的员工队伍管理与其他企业的员工队伍管理有很大的不同,企业不能随时随刻监管到,应该是一种松散性的管理。并且驾驶员成分复杂,文化水平低,综合素质差。因此要把好驾驶员录用关,要加强对驾驶员入职前的审核了解,对一些素质不高,不适合在窗口行业服务的人员要拒之门外。另外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通过对营运规范、文明服务、安全行驶等方面的教育,提高驾驶员的营运服务技能与技巧。
二是建立完善奖惩制度,控制驾驶员客运违章率与安全事故率。要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考核制度,让驾驶员在平时营运中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做到有章可循,奖惩分明。通过每年客运违章报表和安全事故报表所反映,公司驾驶员有210多人,每年客运违章驾驶员有30起左右,70%的违章集中在个别驾驶员,对于这部分总是出现违章,履教不改,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章成本,杜绝违章重复发生。对30%的违章属于处理不当,缺少沟通,公司应该通过加强教育,让驾驶员进一步掌握文明营运的规范与技巧。对年度无违章事故的驾驶员,要大力宣传表扬,通过精神、物质奖励,提高驾驶员积极性,以先进带动驾驶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3.2 以财务管理为切入点,实现公司化运营的收益最大化
针对出租车企业的特点,比如从每一轮承包期内,对新购的出租车辆固定资产、合同期结束后旧车处置上及相关设备处置上,加强资产管理;从平时驾驶员领用的打车发票、手撕小票,要合理分析数据,保证驾驶员合理领用的同时,控制好成本支出;从平时每月承包金收入及车辆保险费支出,合理控制好现金流,减少财务成本。此外,要通过财务相关数据,进一步了解分析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尤其要加强出租车营运当中,包括车辆损耗、用油、用汽成本的分析,驾驶员营收状况,不同时段的营运状况分析等,来深入了解出租车经营、行业市场状况,给企业做重大决策时有到决策依据。
3.3 以开拓市场渠道为切入点,实现公司化运营的经营多样化
在抓好公司内部管理的同时,要能够研究市场,分析市场,依靠政府、依托出租车行业平台,想方设法开拓市场渠道,增加驾驶员收入,从而带来出租车行业市场的稳定,企业的稳定发展。比如通过市场化运作,增加出租车上车身广告,头座套广告,在给驾驶员带来一定的收入的同时,企业也能消化部分经营成本。也可以公司为平台,通过现在市场科技通讯手段,GPS、微信服务,大力发展电招业务,这样既可以减少驾驶员空载率,也可以缓解部分打车难问题。
3.4 以品牌建设为切入点,实现公司化运营的效益规模化
出租车公司要不断提高自身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从业驾驶员营运服务质量,大力提倡客运优质服务,弘扬在服务当中的好人好事,加强品牌建设,此外,公司还可根据自身的资源条件,从出租车相配套产业进行产业延伸,如汽车修理、的士服务中心等相关产业。这样既让相关配套产业服务于出租车主业,也可能让企业扩大经营,发挥规模效益。
3.5 以企业文化建设为切入点,实现公司化运营的管理人性化
人性化管理是一种以人为本,根据企业的价值观和企业的文化精神氛围进行的管理。在我们平时与出租车驾驶员接触中就能反映出,驾驶员对公司希望有一种家的感觉,把自己当成是公司的一个真正的员工,而不是挂靠承包人。因此企业在建立完善制度化建设的同时,要加强人性化管理,对驾驶员的生活、营运工作、家庭困难等多做了解,多去关心。遇到驾驶员家里婚、丧事情,公司要主动上门慰问;在遇到传统节日,要进行走访慰问。平时要通过营运数据,及时了解驾驶员营运情况,定期与驾驶员进行思想沟通,及时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
综上所述,出租车企业公司化运营模式的建立与完善,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更是为出租车企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笔者在积极探索新形式下的经营管理模式,提出的控制运营成本,强化制度管理上的浅知酌见,希望能为出租车行业的规范发展,为服务民生做出微薄贡献。
【参考文献】
[1]葛瑞原,论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与经济效益,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2
[2]杨春,如何破解出租车行业难题,运输经济世界,2011
一、加强现有农村集体合同的管理
(一)农村集体合同的清查
各镇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签订的经营项目发包、不动产租赁、产权转让、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承包流转等各类合同进行清理。合同清理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工作小组按要求自查为主,镇集资办负责合同清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在清理中,镇村要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制度完善的合同清理工作机制,不仅要对有合同文本的农村集体合同进行清理,还要对没有合同文本但存在合同约定关系的口头合同、事实合同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镇经管部门备案。
(二)农村集体合同的核查
各镇要对清理后备案的各类农村集体合同进行核实分析。认真核对农村集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名称、标的物名称和用途、合同价款、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合同到期后的资产处置、签章手续、民主决策程序履行等方面内容。从存在的问题入手,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新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对经核查的备案合同,按分类和规范与否对合同文本提出意见和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专人按建议书的要求对合同文本进行整改和完善。
(三)农村集体合同的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村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合同的收益,通过公开栏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农村集体合同的年度收益情况。民主理财小组应将农村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各镇经管部门要每年对农村集体合同收益的收取、入帐、分配进行责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处理,审计结果要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四)农村集体合同文本的保管
各镇要督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合法规范、公开透明、执行有力、相互制约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清查核实后的各类合同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料落实专人负责整理归档,杜绝主要领导私自保管农村集体合同。发现农村集体合同丢失、毁损等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农村集体合同纠纷的调处
各镇对本地区发生的农村集体合同纠纷,要进行认真分析、深入调查,掌握纠纷发生的原因,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秉公调解。出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情况,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农村集体合同纠纷的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加强农村集体合同签订过程的管理
(一)农村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在农村集体合同签定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公开、审核、决策三个环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需要契约或合同规范的事项,由村两委提出议案和制定方案,并按规范的合同文本要求草拟合同;草拟合同完成后应将合同内容通过公开栏进行公开;各镇应对经公开的草拟合同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审核意见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策;新合同签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书面审核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结果,一并上报镇经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规范农村集体合同的文本和内容
各镇要针对农村集体合同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进行具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新合同时,要参照各镇拟定的各类合同的文本格式起草农村集体合同。做到合同主体、标的、价款、期限详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适度,履行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方法约定明确。确保农村集体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三)签订农村集体合同事项的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新合同前,要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内容及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通过公开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一周,要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签订农村集体合同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农村集体合同的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已经公开的草拟合同及相关材料上报镇集资办,镇集资办接到上报材料后,应会同监察、财政、司法、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上报的草拟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结束后,镇集资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加盖镇集资办公章后,送达提出申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签订农村集体合同的民主决策程序
签订农村集体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经济行为,必须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要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签订农村集体合同的具体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决策做出准签决议后,方可签订农村集体合同。对不按规定程序签订农村集体合同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签订农村集体合同时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做好公章的管理,防止出现滥用公章私自签订农村集体合同现象的发生。
(六)农村集体合同的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把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上报镇经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须有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受让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同样本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同有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农户签订委托协议书。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各镇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得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得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情况。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物权属性
自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以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就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焦点,并形成了债权说、物权说、双重性质说等观点。在国家层面,虽然长期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众多的部门法和政策中表现出极强的物权特征,但直到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才将其明确定性为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利用其使用价值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点,如对物的支配性、排他性、对世性以及绝对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用益物权以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对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用为内容;第二,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第三,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即其设定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享有其他权利为前提;第四,用益物权的实现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比照用益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对承包地的支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置是为了使土地作为不动产所具有的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使用价值能得以充分发挥。承包人占有承包地、自主决定从事何种农业生产、完全享有生产所带来的收益,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将承包权进行流转;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即在同一块土地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承包经营权或和已设定的承包经营权相抵触的其他权利,否则就构成了对承包经营权的侵犯,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排除;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世性和绝对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定,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成为义务人,除有法律规定外不得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不需不特定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只要求他们履行不得侵犯的消极义务;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不以承包人对土地存在其他权利为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国家法律设定,其取得虽以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为前提,但是资格只是一种身份状态。资格尽管往往会引起某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身却不包含任何权利义务内容。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必要限制主要体现在承包人在利用承包地时应尽的义务上。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维护土地农业用途的义务
这项义务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中,要求承包人在经营承包地时应符合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的用途,不得随便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的改变分三种情况,不应一概而论,要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下,承包地的全部被用于非农用途,如改耕地为工业用地或者住宅用地,对此,若无合法审批手续,则应予以绝对禁止;第二种情况下,承包地的部分改变了农业用途,如承包人为了农业生产管理的方便在承包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对此要分析部分承包地用途的改变是否为农业生产所必需以及被改变用途的承包地的面积是否限定在合理的界限内,如果上述两个条件具备则不宜做禁止性处理;第三种情况则相对比较复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农业应做广义的理解,即农业除种植业外还包括林、牧、副、渔业。由于《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确认了对耕地的特别保护,当承包人未经法定程序将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时,应定性为未履行维护土地农业用途义务的行为。问题是,在林、牧、副、渔业之间是否允许土地用途的随意改变以及林、牧、副、渔业用地能否随意改做耕地呢?对此,我们要从所涉及的承包地的历史用途、国家的土地规划、当地的农业结构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多发面予以考虑,在对各种因素做出整体的综合判断后,才能确认承包地用途的改变是否合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合理利用义务
此项义务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可分解为地力维持义务和不得抛荒的义务。地力维持义务要求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至少要保持承包地原有的肥沃程度,至少要维持承包地原有的产出能力,因为即使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过度使用土地而不维持土地肥力同样是对农业资源的破坏。地力维持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履行的一项合理义务,但是由于影响地力维持的不仅有承包人的主观意志,还有承包人的经济能力、维持地力的经验技术、承包地的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等)、国家的技术支持等诸多因素,仅仅由承包人来承担这项义务显然有失妥当,应由国家、集体和承包人共同负责。
土地不得抛荒义务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在权利存续期间应在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经营等农业生产活动,不得废弃对承包地的使用。造成农民抛荒的有经济的、自然的、社会的、政策的以及制度的原因,但是原则上可以归结为较低的农业收入以及农民无力从事农业生产。避免农民抛荒土地,单凭一项法律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从多方面着眼,完善农业生产配套措施,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承包土地的合作经营机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以及稳定、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等等,从根源上使农民善待土地。
(三)关于土地承包费的收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费是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方交纳的款项、实物或者应当履行的劳务。与承包经营权人维护承包地农业用途的义务和土地合理利用的义务不同,承包费涉及的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的给付义务,而不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本身进行的限制。尽管如此,由于土地承包费的问题不论在法理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有着不应该忽视的意义,故于此一并探讨。
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费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对于四荒土地的承包明确规定了承包费的收取,而对于家庭承包则未置可否。从法理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用益物权,虽然具有其独立性,但在实质上仍可以理解为“是所有权人为更好地发挥所有权的作用而使非所有人行使其对所有物的权利”。承包人虽为农民集体的成员,但是两者毕竟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有着各自独立的利益,因此完全可以将承包费理解成在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为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而收取的对价。从现实看,2006年农业税的取消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切断了集体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虽然理论上集体可以通过四荒地的发包、发展集体企业等形式实现公共积累,但毕竟各地的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集体的财政状况也因此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就必然导致一些集体无法为成员提供必需的公共产品、生活保障设施。
虽然从法理上和现实需要上看,承包费的收取都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承包费会增加农民的负担,使国家废除农业税的政策变得没有意义。产生这种顾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历史上曾独立存在过的承包费被归到了其他涉农税费的名目下,从而具有了行政收费的性质。在本质上,税费和承包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应混淆。税费是国家调节不同阶层收入、对利益进行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农业本身就是一个弱质产业,且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居民的收入远远落后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再征收农业税非但不能实现社会公平,反而加大了农民负担,使贫者愈贫,因此国家才做出了取消农业税的正确决定。承包费虽然也要求一定的利益支出,却不具备调节收入进行利益再分配的功能,它是用益物权人为取得用益物权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对价,反映的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且这种关系发生在有天然联系的农民和农民集体之间,具有封闭性,不存在第三者来分享农业收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承包费说到底还是用来服务于农民个人的。有学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在村财务公开和民主决定集体经费使用的前提下,大部分农民还是支持交纳一定费用的。
综上,法律可以考虑明确集体可以收取承包费,但是否收取、承包费的数额、形式等具体问题则可以交由农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民主讨论予以确定。同时规定两项基本原则,第一,承包费必须用于集体的福利;第二,承包费的交纳与否不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得失挂钩,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身份性的物权的特征决定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与承包土地的经营方式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强化了承包地的经济价值;另外,《物权法》延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承包地调整的规定,等于承认了承包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并规定了承包人维护土地农业用途和土地合理利用义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合理限制。这种立法模式,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同时,考虑到了社会的发展,应予以充分肯定。在考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与承包土地经营方式的关系时,也应兼顾《物权法》这两方面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内在地要求作为承包经营权客体的土地的经济价值最大化,否则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用益物权要么毫无意义,要么就是一种剥夺。要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必须要对土地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而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不能通过行政命令和政治运动的方式来实现,而应该让农民自己选择和创造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让农民的自我选择和自我创造成为可能,因为与债权不同,物权的实现不依赖于任何人的积极作为,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定,承包人即享有了在法定范围内对承包地进行支配的自由,并可以排除来自包括土地所有人在内的一切不法干涉。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承包土地经营方式的多样性提供了法理基础和强有力的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所到的合理限制同样为不同的承包土地经营方式划出了一条不能逾越的底限:第一,不能以创新承包土地经营机制为借口,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二,不得改变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本身,即在任何经营方式下都应保留农民自己经营自己承包地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胡吕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分析[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左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M].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
3、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4、房绍坤.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6、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杨涛、王雅鹏.农村耕地抛荒与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探讨[J].调研世界,2003(2).
8、蒋月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9、高飞.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从实证到理论[A].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法制运行实证研究[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1织金县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概况
1.1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社会的进步、工业和城市用水量的激增,及引、蓄、提灌溉工程设施的不配套.已建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管理不善,造成农业用水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农业生产缺水,另一方面用水浪费现象又普遍存在。灌溉水的利用率只有30%左右。故修建及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对于织金县农业发展意义重大,是不可缺少的一项工程措施。只有通过小型水利工程措施把分散、零星的水资源利用起来,才能调节全县降雨量和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问题,保证农田、旱地作物的需水量,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产量,提高农民收入,保证农村人口基本口粮自给。
1.2规划目标
计划至2015年,新增灌溉面积1.93万hm(其中水田新增5986.67hm2,恢复106.67hm,旱地新增3806.67hm,果林草地新增9366.67hm2),新增有效灌溉面积6426.67hm2(其中水田新增5986.67hm,旱地新增440hm),灌溉面积达2.89万hm2:计划至2020年,新增灌溉面积3.33万hm2(其中水田新增5986.67hm,恢复2046.67hm2,旱地新增7600hm2,果林草地新增1.77万hm2),新增有效灌溉面积732Ohm(其中水田新增598@67hm2旱地新增1333.33hm。),灌溉面积达到4-3O万hm。
1.3规划任务
充分利用现有水源工程和引水工程,对其进行维修、改造、续建及配套。在一些水资源供需不平衡的乡镇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以满足其需水要求。规划新建与改造水源工程10040处,改善全县水源调蓄能力不足、供水保证率不高的状况;新建、配套和改造渠系总长1588.46km,输水管道4174.5km。
2工程规划总体布局
织金县农田水利工程存在着重水源轻引水,渠道和渠系建筑物少建或不建,渠系配套不完善,配套率低,渠道渗漏、淤积严重,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灌溉水利用系数普遍偏低。灌溉水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根据织金县的实际情况,遵照“巩固改造,适当发展,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工程总体布置。规划优先在现有水源工程的基础上实施农业节水,塘坝、堰坝(闸)维修,渠系配套改造,水库渠系配套改造。其次是兴建水源工程。完善、配套田间工程和渠系配套并增设必要的量水设施。实现大、中、小、微结合,新建与挖潜改造结合,进一步增强供水抗灾能力,形成由水库、塘坝、堰(闸)坝等组成的供水体系,实现农业的旱涝保收。项目实施后使得灌区农田灌溉用水、人畜饮水用水有所保证,将有利于改善灌区内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为灌区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在认真贯彻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保对策措施基础上。从环境影响角度综合评价得出以下结论:通过该项目实施,拦蓄径流,灌溉了农田,涵养了水系,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改善了生态环境,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变了农村的环境条件,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对促进整个地区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未出现制约工程实施的重大环境因素。
3加强建设管理及建后管护措施
3.1加强建设管理
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部门配合,通力协作,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农田水利项目的顺利实施。见到实效。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三专”管理办法使用;同时对工程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管理制等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管理;严把物资、材料采购关,严格按照技术质量标准验收入库;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如有变动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和偷工减料;技术人员在现场作好施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凡是验收不合格的,坚决返工。返工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21。杜绝“豆腐渣”工程。力求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
3.2加强建后管理
工程实施后,在工程管理体制方面进行大胆探索,按照“明晰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管理主体和法人主体,实行分级分片管理,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切实加强乡镇水利站建设,积极培育和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支持和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管理,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发(2004)1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管单位性质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集体管理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所在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授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村民组或受益户联合体,用水协会等集体组织负责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
4运行机制
4.1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制度
水管单位要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精简机构,减少成员,降低运行管理成本,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建立起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单位内部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目标责任管理、经营承包等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以增强管理单位内部活力。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对于小、微型水利工程,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管理模式,管理单位与工程主管机关签订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合同,工程管理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嘲。
4.2加强水价改革和水费征收
4.2.1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经费应以征收的水费为主,国家补贴为辅。加强水价改革和水费征收,按照“回收成本、合理收费、公平负担、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并征收,实现良性运行.保证工程的维护及养护资金。达到以水养水的目的。按照《贵州1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9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和《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价工农f20001188号),逐步理顺水价,确保水价改革的顺利推进。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促进节水、统筹兼顾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l''''q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4.2.2强化水费计收管理。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水费的收缴由原来的政府代征代收逐步改为供水主体自收,由管理机构或用水者协会向用水者直接收取,减少收费环节,提高水费收缴率。提高灌区管理人员及用水户的认识,彻底改变灌区水费收取依靠政府代收、水费低、收取难的状况。积极探索推行灌溉用水水票制。用水户以用水者协会为单位,根据水管单位所配水量到水管单位购买水票,水管单位凭票供水。用水户根据供水量和供水情况,合理确定自己的水量分配,真正体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41。先购票、后供水,水过账清、公开透明,有效维护用水市场,理顺用水制序,使用水户用水放心,缴费明白,并且有效地杜绝了乱摊派、乱收费、搭车收费现象,减轻了群众负担。水费是管理单位自收自支资金.不应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运行管理以外的开支
4.3加强节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
农业节水工程是一个从水源开发到田间作物用水的系统工程,管理贯穿于整个系统之中,由于过去只重视工程节水,而轻视管理节水,重视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轻视田间节水管理,节水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使已建节水工程的节水效益大打折扣,灌溉用水浪费问题仍很突出。因此,只有在重视工程节水技术、耕作栽培节水技术的同时,用科学方法狠抓用水管理、重视和加强节水管理,才能使节水农业健康稳步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不断提高用水质量。节约使用水资源。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实现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采用先进的农业节水方式。建立健全节水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完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将节水管理责任制落实到每项工程,定期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举办不同层次的节水技术培训班,普及节水科技知识,加强节水宣传,使节水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共识和自觉行动。要特别重视对农民的节水技术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通过各种形式让农民参与用水管理,使其在节水灌溉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Abstract: improve the operation of the project quality, i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eternal theme.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 in enterprise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can not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ituation needs. This article is to how well the technical ways and measures of management is analyzed.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Technical management; measures
1 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任务与作用
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方法,促进技术工作的开展,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技术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工作的指标和规定,科学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建立良好的技术秩序,保证整个生产过程符合技术规范、规程,符合技术规律的要求,以达到高质量地全面完成施工任务的目的。技术管理在整个企业管理工作中,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作用:
1.1 保证在施工中能遵循科学技术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的要求,确保施工程序的正常进行。
1.2 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技能,从而能预见性地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将技术和质量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1.3 充分的发挥施工人员及材料、设备的潜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2 如何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2.1 建立健全施工技术管理组织体系
在建筑业实行总分包的制度下,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总承包的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往往都已经涉及到了各分包单位的协同配合,还要与平行承包单位进行技术上的沟通和必要的衔接。因此,从广义上讲,施工现场的技术组织管理体制应当以工程承发包合同结构所确立的管理关系,建立起以总包为核心、总分包密切合作、总承包指导分包、分包依托总包联动运行的技术工作机制。
2.2 做好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2.2.1 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和部(专业)标准。企业自定标准必须高于这两种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必须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技术标准,否则将使施工无法有序地进行。技术规程是为了贯彻技术标准,对施工作业方法、作业程序、技术要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做出的具体技术规定。
2.2.2 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包括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用品及施工质量的检验、试验、测定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记录,工程是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记录,施工日记等。原始记录是提供工程形成的过程中实际状况的真实凭据。
2.2.3 技术档案管理。施工项目技术档案是施工活动中积累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照一定的立卷归档制度集中保管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如图纸、照片、报表、文件等。工程技术档案是工程交工验收的必备技术资料;同时也是评定工程质量、交工后对工程进行维护的技术依据之一;还能在发生工程索赔时提供重要的技术证据资料。
2.2.4 技术信息、情报工作。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施工技术不断革新,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得到应用,使建筑业的施工水平日益提高。因此,必须要重视建筑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努力结合实际,推广使用先进的设备,不断的提高施工技术的水平。
2.2.5 计量工作。内容包括:①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②测量计量。计量工作是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应从以下3 个方面做好计量工作:一是落实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现场计量工作的标准、要求和考核办法;二是正确配置并合理使用、保管计量器具,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以确保器具的准确性;三是开展计量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计量人员的技术水平。
2.3 建立并实施技术管理的基本制度
2.3.1 图纸审查制度。图纸审查必须提前完成,以实现以下目的:①全面考虑和部署施工;②深化有关人员对图纸的理解;③检查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建筑、结构、设备及装修之间有无矛盾,各种材料构件标记有无错误等;④审查设计图纸是否与合同相矛盾;⑤通过审查图纸,明确在工程施工条件下进行施工的可能性和所需采取的措施。如果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图纸有问题,应该要马上做出详细的记录,并要做好相关的技术联络、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的通知签证工作。
2.3.2 技术交底制度。技术交底制度必须健全,其目的是让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在正式施工前,对施工对象的设计情况、建筑特点、技术要求操作注意事项有较详细的了解。交底内容应该包括:①施工合同的范围以及有关技术方面的要求;②了解设计意图,包括建筑物的功能、特点、主要部位及特殊部位的做法要求等;③要使所有的施工人员都了解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内容,掌握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计划及完成任务的技术手段和组织措施;④设计变更必须及时向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交底;⑤新技术项目交底,要详细的交待该技术所涉及到的材料、工艺、具体操作方法等,必要的时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进行现场督导。
2.3.3 技术复核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技术的准确性,避免因技术工作的疏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技术复核应该包括以下的几个要点:①定位轴线;②标高;③尺寸;④配合比;⑤门窗洞口尺寸;⑥预留洞;⑦预埋件的材质;⑧吊装预制构件的强度等。以上工作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复核时做好记录。
3 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
施工企业要想保证项目生产经营的良性运转和健康发展,必须发挥好企业管理层调控和服务的两大职能,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调控机制。为此,应着重做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
3.1 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制度。要在管理办法可行、组织制度健全、任务责任明确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在建、竣工、分包项目的审计,对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实行年度和终结审计。抓好项目经理调离和项目部解体审计,其重点是做好经营责任与效果、经营活动合法性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等重大问题的审计工作。
3.2 全面推行项目考核制度。要根据项目经营承包合同书,做好项目年度和终结考核工作。对已经实现经营目标和超额盈利的项目部,要严格考核、硬兑现,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对出现项目亏损、发生重大质量的安全事故和经营越权行为等责任问题的,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真正形成企业与项目之间的经济责任监督与执行关系,以保证项目高质量、高效益地运行。
3.3 要搞好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组织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项目部必须要坚持和维护党的集体领导,坚持民主的集中制的原则,落实“重大问题集体讨论、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的制度,项目经理不能搞“一言堂”。坚持依靠职工群众管理好工程项目的方针,推行“厂务公开”,增强项目部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切实发挥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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