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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

时间:2023-04-18 17:45: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履约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履约管理

第1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履约管理策略

电力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中,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由于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库存实践段且要求一次性使用,因此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关系着整个电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在此种情况下,加大力度探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策略,对于电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电力企业管理中物资合同管理的要点

在电力系统运行过程中,电力物资在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直接物资、间接物资以及辅助物资三个方面。电力物资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对供应时效性要求较高,对物资质量要求较高,库存时间短并且无法实现循环利用。当前社会发展条件下,电力物资供应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竞争力度也明显加大,市场资源配置更具合理性。但为保证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有效性,积极加强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中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主要依据,保证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允许延长合同签订时间。二是应当以货物清单、澄清文件、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件等作为签订物资合同之前的重要资料依据,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必要情况下物资部门需要招标采购时,应当明确物资采购结果,并结合具体信息以及相关规定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切实保证操作的规范性,进而提高电力物资合同管理效果。

2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的具体策略

2.1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策略

第一,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过程中,应当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集约化系统加以优化利用,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有效性。尤其是当前电力企业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态势,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进程明显加快,物资合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之上的电力商务平台以及ERP的推广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并固话了电力物资合同签约流程,促进招标结果传回及合同文本生成自动化的实现,保证电力物资合同签约方式的规范性,应当以文本方式进行签约,并保证物资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专业合同条款以及招标文件的规范性,以经过澄清与确认的技术条款和合同商务条款作为主要标准,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电力物资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协议书及其附近共同签订,从而为电力物资合同签约规范化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加大纸质合同的签订管理力度。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过程中,物资供应商应当准备好物资合同相关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相关证明文件等。物资合同签订地点为供应商服务大厅,在电力物资纸质合同签订之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电力物资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且仔细的检查,确认无误且材料齐全后,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对物资合同正本进行盖章。一般情况下,就合同正本逐页盖骑缝章或者小签。

2.2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管理的策略

第一,对电力物资合同的履约内容及相关责任进行明确标注。也就是说,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管理过程中,为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应当对电力物资合同中的内容及相关责任进行清晰且明确的标注,尤其是要明确电力物资合同履约过程中违约现象的责任人与具体处理方法,以确保电力物资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能够依据合同内容履约,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在明确电力物资合同具备内容以及履约责任的基础上,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应当严格依照物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具体处理方法进行妥善处理,此种情况下,有效的避免了出现违约情况后相互推卸责任等问题的出现,提高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设置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控、分析和管理。电力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物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物资合同的供应链进行实时跟踪和统计,以此分析和判断合同是否会出现违约的现象,一旦出现违约的行为,则应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此外,合同履约管理人员通过对供应商的履约状况进行统计,并制成供应商信誉档案,为企业以后的物资采购、招标选择提供可靠的参考,例如,创建基于ERP模块的合同履约跟踪表,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合同履约跟踪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物资合同签订、物资流转的实时状况,当物资到货之后,对物资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避免出现物资交货不及时影响电力工程建设进程,同时还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物资供应的保障能力,全方位、多方面的加电力物资合同履约管理,实现物资合同管理的流程化、规范化以及标准化。

第三,加强资金结算管理。资金支付是合同履约管理的最后环节,同时也是合同履约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电力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是资金及时支付以及高效流转,为了保证资金能够及时、准确的支付,电力企业在受到物资采购合同之后,应该立刻和物资供应商进行沟通,然后开具物资发票。每月18日,根据物资合同台账信息,对于满足资金支付条件的合同申请ERP资金支付;每月30日,根据省物资公司的资金支付明细,对资金支付状况进行记录和核对,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在当日必须反馈《物资采购资金支付款项回复单》,保证电力物资资金“月月对、月月结、月月清”,即保证资金支付100%准确。

结束语

与其他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相比较而言,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更具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物资合同得到规范签订和履行,应当基于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点出发,结合电力企业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采取可行的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策略,以推进电网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从而为电力系统的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王铁铮,常少志,于梦遥,卢正达电力企业物资供应合同履约管理研究[J].现代制造,2015(36):169-170.

[2]郑绍海电力企业管理中的物资合同签约以及履约管理[J].山东工业技术,2015(24):165-165.

第2篇

[关键词]履约评价;政府工程;合同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4.120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4-0-02

如何更好地推进政府工程的建设,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政府工程管理部门时刻需要考虑的问题,对承包商实施合同履约评价制度,是政府建设管理的重要举措。

1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简介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的正局级事业单位,负责除水务、公路以外的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截至2016年第3季度,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管理的政府工程共316个,总投资1 240亿元,累计完工项目225个,完成投资820亿元,年均完成投资近60亿元。建设完成了南方科技大学(一期)、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迁址新建工程、深圳大学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楼、深圳新安医院、深圳宝荷医院、松坪村三期保障性住房、深康村保障性住房、深圳会展中心、深圳大运中心、深圳当代艺术馆与城市规划展览馆、深圳湾公园等一大批已在深圳市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目前正在建设的有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新建校区、深圳大学西丽校区建设工程(一期)、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校区、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扩建工程、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新明医院)、深圳大学学府医院、健宁医院、深圳监狱保障性住房、深圳机场扩建工程T4航站区软基处理工程等80余项政府工程。

2 履约评价制度简介及做法

由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大部分项目都是为解决城市发展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如教育、医疗、体育场馆、保障性住房等工程,使用的建设资金多来自于深圳市公共预算,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投资控制就显得更加重要,为此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制定了多项制度来保障建设管理政府工程,真正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其中对承包商的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就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2.1 履约评价制度简介

所谓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就是定期对承包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运用的制度。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的履约评价分为季度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评价范围涵盖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保险、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人防、防水等各类工程合同及前期、施工、维修、保修等各个建设阶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每逢季度末,每个项目组(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管理政府工程的基础单位,一般由项目主任、土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数人组成)召开履约评价专题会议对所有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对承包商的人员配备、承包商实力、履约质量、履约工期控制、履约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评议打分,并按照相应的权重综合得出每份合同的履约评价分数。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的为优秀;大于等于80分且小于90分的为良好;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80分的为合格;小于60分的为不合格。每份合同年度履约评价结果是由当年季度评价结果的平均分得到的,最终履约评价结果由项目全周期中所有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平均分得出。

2.2 履约评价结果的运用

刚开始实施履约评价制度时,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只是将履约评价的结果告知承包商,由于缺乏配套的奖惩措施,即使是履约评价表现不好的承包商,仍然能够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继续承揽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其他的工程,使这项制度没有达到预期中的效果。自2011年10月起,随着深圳招投标制度的改革,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逐渐将履约评价结果与承包商能否继续承揽我署工程挂钩,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对选择承包商、促进项目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主要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份合同或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将发文予以通报表扬。对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类单份合同或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经公示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授予“履约评价优秀团队”称号或“履约评价优秀单位”称号。

(2)单份合同年度履约评价或最终履约评价不合格,视情形给予书面严重警告甚至一年内拒绝其参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项目投标的处罚;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或最终履约评价不合格,视情形给予一年或三年内拒绝其参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项目投标的处罚。

(3)将履约评价结果作为推荐优秀管理团队、实名推荐企业的重要参考,而获得荣誉认定的企业在参加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的投标时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倾斜。

(4)企业在参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预选招标(包括批量招标、战略合作招标等)时,相关企业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的履约记录是其能否最终入围的一项重要指标。

(5)在与服务类承包商(监理、造价、设计、保险等)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设定占合同总额20%的绩效费用的发放与承包商在履约评价中的表现直接挂钩。

(6)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达成战略合作的企业,如果有其负责的项目两次履约评价不合格,暂停其入围下一个工程的资格。

3 实施履约评价制度的效果

履约评价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应奖惩措施的逐步落实,承包商也越来越重视履约评价的结果,也愿意投入人力物力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政府工程的建设,对践行深圳市政府提出的“深圳标准、深圳质量”理念起到了非常积极、正面的作用。有利于规范深圳市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1年10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试行工程招投标“定性评审、评标公开、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该项制度于2013年在深圳推广,2015年9月正式实施),定标环节的定标委员结合投标单位历年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建设中的履约评价表现进行投票,选出较好的承包商,这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履约评价制度使承包商更重视履约评价结果。承包商愿意选派实力更强的工程管理人员参加政府工程的建设,对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提出的要求执行到位,能够以积极的态度配合项目组的工作,例如: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的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该项目的总包单位初期表现不如人意,在与其领导约谈后,总包单位马上更换了能力更强的项目经理跟进。

由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属于政府部门,履约评价的结果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许多表现优良的承包商在参与非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的投标时将其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一项投标资质,甚至有些承包商愿意少赚钱或不赚钱也要参与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的工程。服务类承包商的绩效工资直接与履约评价结果挂钩,促进其相关工作人员更加尽职尽责的工作。

尽管履约评价制度更好地推进了政府工程建设,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一家较大承包商负责我署一个项目上的多项工程,具体在每一个工程上的表现可能良莠不齐,该承包商容易因为在某一个工程上的不佳表现拉低了对其的整体评价。因此履约评价制度仍要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在政府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人 银行履约保函 审核 风险 防范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普遍使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要求中标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以解决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问题。银行履约保函以其信用度高和流通性强、融资便利灵活多样的特征,被广泛采用。

一、银行履约保函的含义及内容

银行履约保函是银行应承包人(申请人或被保证人)的委托,向发包人提供并作出的保证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的独立的书面保证文件。在承包人违约时,银行根据发包人提出的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索赔文件,在保函设定的金额范围内向发包人做出经济赔偿。

银行履约保函的内容:保函编号;被保证人、受益人及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工程项目或采购合同名称、招标编号、日期;担保金额;责任条款,包括被保证人、受益人、银行各方的义务;索赔条款,包括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要求索赔的书面文件及证明等;保函开出生效期;保函失效期或失效事由;适用法律等。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审核要点

发包人在收到银行履约保函,都必须对其进行仔细的审核,以确保收到的履约保函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双方的约定,在实践中,可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核:

(1)验证。收到的保函必须是原件。通过到开立保函的银行去查询.或通过网站确认.或电话查询验证保函的真实性。

(2)审查保函当事人名称和注册地址是否和背景合同的当事人名称和注册地址一致。特别是受益人(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3)审查担保人是否合法。审查担保人是否在国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是否具备能够提供规范的保函业务,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资格证明;代出具履约保函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出具履约保函。

(4)审查保函内容是否合法。应当重点审查保函内容是否损害受益人(发包人)的利益, 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

(5)审查保函条款是否完备。应根据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函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保函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保函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对发包人主张履约保函等索赔权利时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6)审查保函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保函时,应对保函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保函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保函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7)审查保函的担保金额是否明确。审查担保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的金额相同,是否按比例到位。

(8)审查保函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审查保函生效期限是否届至;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和盖公章等。

在审查履约保函的过程中,还需注意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约定应当与银行出具的保函中的责任条款内容相一致。例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通用条款第28.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及专用条款第28.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函与标准施工合同文本在对权利、责任与义务的约定应相对应。

三、银行履约保函的风险防范

(一)担保人(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的风险防范

担保人不具备提供保函的主体资格,或虽有资格却违规操作。对于与银行有着多年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开户银行开展保函业务,往往会降低办理的要求和条件,如不仔细核查保函的申请,甚至放宽保函的申请条件,不严格按程序和内部制度违规办理履约保函、不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保函保证金、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有权签字人的信用管理和机构印章管理不规范、开具不合规履约保函等。银行在签发保函过程中,发包人由于根本不参与其中,对银行保函业务程序不熟悉,缺乏有关专业知识,对担保人资格审查不严、未对担保人信誉进行调查、未发现履约保函瑕疵等,从而对履约保函的承兑带来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函应该在承包人没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开具,以杜绝违规和虚假履约保函的出现。

第4篇

近年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招标投标工作全局,准确把握和科学判断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目标,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推动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奥运工程、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招标办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抓手,以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适时互动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四大平台建设为主线,依靠科学发展的思路、改革创新的办法和市场经济的手段,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规制度,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他们的经验受到各方关注,被多次推广。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探索与实践。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四、构建立体联动的招投标监督体系

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市招标办不断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人等事项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实现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一站式”办公平台在制度上规范监管行为;建立了特邀监督员制度,从人大、政协、社会聘请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担任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特邀监督员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政府投资工程和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招标办提出建议;实施了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旁听人可以全程旁听工程开标过程,较好地发挥了公众监督作用,提高了公众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建立了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针对所有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和岗位均制定了廉政风险点,签订了廉政责任书,根据风险点制定了防范措施,充分发挥pdca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将风险及时化解,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资料库,公开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构建以信用评价为核心的招标投标体系,将企业信用档案与企业投标ic卡有效衔接,发挥信用信息在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等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自律。

第5篇

【关键词】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分包合同履约风险是建筑企业重要的运营风险之一,采取主动措施预防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的发生,促进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的规范化,提高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的主要目标

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的目标:防范或减少分包合同履行风险发生,禁止或降低由此造成的损失。

2 对分包合同履约进行风险评估

项目部在分包合同签订,应在已成立的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对已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风险评估;一般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

2.1 对分包合同履约进行风险辨识

分包合同履约风险一般包括:分包商主体资格合法性方面的风险,分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方面的风险、投入资源及进度方面的风险、经济方面的风险、资金方面的风险。

2.2 在全面风险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根据分包合同,结合分包工程、分包商的具体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初步确定各类风险的级别,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2.3 对风险进行动态的管控。一般应每季度进行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

3 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3.1 分包商主体资格合法性方面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分包商主体资格不合法。表现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不在有效期内、或未年检、或与承担工程所需不符。

主要管控措施:签订合同前严格审查原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各类证照的有效期台账,同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包商资质证照;

3.2 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因质量和安全事故给承包人和分包商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主要管控措施: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项目部应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采取介入式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同时项目部应制定质量安全教育、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提高分包商的质量安全意识;根据制定的质量及安全专项措施,积极指导分包商加以落实,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过程控制,预防为主。

3.3 投入的资源及进度方面的风险管控

3.3.1 加强对分包商投入人力资源的管控。

主要风险:人员投入数量与素质与工程施工需要不匹配,影响工程工期、施工质量、施工成本;拖欠工资;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

主要管控措施: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投入的人力资源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应对分包商投入的人力资源每月进行统计,建立起分包商投入人力资源台账,掌控其人数、人员进退场、人员素质、出勤、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力促分包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转移风险。

3.3.2 工程施工用材料的管控。

主要风险:承包人供应材料的超领、超耗、丢失、甚至倒卖。

主要管控措施:建立分包商材料领用、消耗、库存台账;应采取严格控制主材的领用流程,定期核查分包商的库存,根据完成工程量定期核算主材的消耗;防止分包商倒卖和超耗主材,协助分包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3.3.3 加强分包商分包商投入施工机械设备管控。

主要风险:设备投入数量、种类与工程施工需要不匹配,影响工程工期、施工质量、施工成本;施工设备运行安全方面的分先。

主要管控措施:应对分包商投入的机械设备每月进行统计,建立起分包商投入机械设备台账,掌控其数量、种类、进退场、工作出勤、租赁费用支付等方面的情况,力促分包商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转移相关风险。

3.3.4 应对分包商投入的资源进行综合分析,促进分包商投入的资源与工程施工进度的匹配;协助分包商适时调整资源投入。

3.4 经济方面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分包商实际发生施工成本过高,造成亏损,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及双方协作关系。

主要管控措施:

3.4.1 按照分包商投入的资源及完成工程情况,定期核算分包商的施工成本,掌控其盈亏状况。

3.4.2 对分包商的各项施工采取介入式的方法进行管理,协助和指导分包商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实现互利双赢。

3.4.3 项目部应组织学习分包合同,让项目相关人员掌握分包合同条款规定,制定工程价款规定,合理管理和协助分包队伍。

3.4.4 制定并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流程和办法,完善工程量确定及主材扣回的方法和措施,防止超结和漏扣现象的发生。

3.5 施工技术方案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分包商因施工方案不当,造成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满足不了合同要求,影响施工成本。

主要管控措施:项目部应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分析项目施工特点、难点、重点,积极与分包商进行沟通,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以利于减少分包商资源投入、节省成本,防范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方面的风险;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3.6 资金方面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因借款或工程款超付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的难度或经济损失。

主要管控措施:

3.6.1 制定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分包商借款。

3.6.2 定期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时支付资金。

3.6.3 掌控分包商使用的人力资源工资发放、材料费支付及租赁设备费用支付情况。制定分包商未按时支付前述费用时的相关措施和管控办法。

鉴于目前各项目均成立了综合部、合同管理部、施工技术部、机电物资部、质量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的部室,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分工负责;因此项目各部室在对分包商的分工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团结协作、及时沟通交流,加强整体管控能力,提高管理效果。

4 结束语

本文仅对工程分包合同签订以后,针对目前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初浅的看法和意见,仅供参考和探讨。

第6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tract a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an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people. Valid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o reduce disputes, improving engineering quality level of important ways. But, in recent years from LiJinXian to see as the market competition is intens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subject to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not enough, contract management personnel quality is not high, the strength of management is not strong, mak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igning and perform in some problems appeared in the process, these problems to further solv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工程建设各方面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措施,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建设各方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利津县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工程主体对施工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管理力度不强,使施工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合同文本不规。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设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合订合同时不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自制的、笼统的不规范文本进行签约,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二)资质管理不到位。

一些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为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破坏建筑市场的秩序。

(三)“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

有些业主表面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合同,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实际施工活动的合同。这种“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的发展。

(四)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中标单位是一家单位,而真正施工的单位却是多家。有些单位在中标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施工队伍,造成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无法顺利履行合同。

(五)建设施工合同违约现象严重。

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

(六)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人才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因素,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些建设项目管理中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者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力度不强,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七)不重视合同档案管理,没有做好合同备案工作,合同管理水平低,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二、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防止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及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质量。

合同管理不到位,合同履约率低,与合同的质量有很大关系,要全面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按照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等价有偿原则,订立工程合同,这样有利于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由于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从加强招投标工作入手,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合同全面履约。

要提高招标工作质量,为合同订立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投标,坚决取缔垫资施工现象,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五)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要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六)做好合同备案工作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要规范合同行为,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以便发生纠纷备案查找,通过对合同的备案,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以及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一致进行把关,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以及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予以纠正。

(七)加强合同实施阶段的跟踪管理,确保合同依法履行。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进行合同跟踪管理服务。监督承包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工程项目;承包人是否向他人转让荛项目;是否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督促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还要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和监理部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

(八)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促进合同履约。

建立工程合同担保制度,是促进合同履约,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加大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力度,规范合同履约行为,重点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分包付款担保。如果属于应当实行担保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担保的形式、额度、担保的时限、范围、提交的时间以及退还的时间,并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可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合同全面履约。

(九)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高企业的合同履约意识和风险意识。

对于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不履约、履约质量差等行为如实记载在企业信用手册和工程合同管理系统中,并通过“东营市建设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布,切实保证在招标竞争中形成的低价中标,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各项承诺的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通过企业信用机制逐步的建立,提高企业的合同履约意识和风险意识,坚决遏制不讲信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意挂靠,非法转包,恶意拖欠等情况的发生。

(十)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双方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第7篇

【分析】

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隐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防范违约金条款欺诈,主要措施在于对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从自己的实际能力出发,实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优厚利润所迷惑,丧失判断事物的理性,毫无欺诈防范意识。卖方应逐项分析己方履约能力的构成因素,诸环节落实,确保能够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内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般说来,中方作为出口方时,其履约能力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

1.货源。货源是出口方履行合同的最根本的基础。虽然并非一定要在备妥货源之后,卖方才能与买方订立出口合同,但合同标的物起码可以基本有保障或是在国内市场有把握购买、购足的商品。在签订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本地没有生产基地需要到外地组织货源的商品出口合同时,尤其要考虑到货源供应情况。

2.生产加工能力。参与国际贸易及国际经济交往,参与人必须根据自身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商品的生产加工能力相宜行事。具体地说,作为出口方与对方当事人签约时,一定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生产能力。比如在洽签服装出口合同时,既要考虑国内生产的面料质量是否能达到对方的要求,还要考虑厂家做工能否达到要求等。凡受科技水平和生产能力限制,自己甚至国内厂家目前都不能生产加工,或者能够生产加工但质量难以达到要求的,一定不能盲目成交,否则一旦履约困难,合同中又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将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将陷入极为不利的被动局面。

3.原材料供应。签订出口合同,考虑自己的出口履约能力时,有时需要把原材料供应是否落实考虑进去。因为有些出口商品,虽然卖方有生产加工能力,货源供应渠道也顺畅,但由于生产加工该商品的原材料比较紧俏,难以充足供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能否按时按量履约,最终决定于原材料的供应。此外,出口深加工产品还要考虑到生产有关中间产品的初级原料供应问题。

4.收购资金。外贸企业出口商品货源的取得主要采取买断方式,即由外贸企业向生产加工企业收购。而一般的外贸企业自有资金并不雄厚,主要靠银行信贷解决流动资金问题。所以,外贸企业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时,要考虑国内金融市场的走向,银根是否吃紧,收购货源的资金是否落实。缺乏收购资金或不能及时取得收购资金,就无法备货或按时备货出运,造成对外违约,给对方适用违约金条款以口实。

5.出口许可。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对某些商品,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实行主动配额或被动配额的商品,实行配额加许可证管理。因而,如果我方作为卖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时,如果合同标的物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出品方必须有把握能够及时取得所需的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关于许可证制度,还有一个值得加以注意的问题是,国家有时可能会对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和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围适时作出调整,所以出口合同中应将国家有可能作出的这种调整作为政府行为列入不可抗力范围,以便在合同订立后,因国家调整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出口方能够援用不可抗力条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8篇

关键词:新收入会计准则;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变化概述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变化要点第一,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包括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即新收入准则统一规范所有与客户签订合同形成的收入,并且具体指引了确认收入是在“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更明确指出收入确认的时点环节。第二,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是控制权转移。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时,履行合同即完成履约义务,不再是以商品或服务的风险报酬转移而确认收入,而是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更加科学合理地判断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第三,新《收入》准则更明确地指引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需要评估合同,识别合同包含的所有各单项履约义务,将总合同款合理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业务中,在履行单项合同时确定单项义务收入。第四,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了如何对特定交易(或事项)进行收入和计量。如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销售时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或附有质量保证条款、售后回购方式等,这些特定交易(或事项)规定将更好地指导现实业务,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新《收入》准则会影响很多行业的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可能加快也可能推迟确认收入的时点进度,可能加大或缩小收入的确认金额。其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制造业、建筑施工、商业零售、软件、科技、电商、网络游戏、电信娱乐与媒体等。

(三)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的现实意义新《收入》会计准则能够增强单位主体的合同意识、严格规范合同管理,提升会计收入信息的质量与企业间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业财融合。

二、新会计准则应用中的纳税筹划实例

(一)区分销售合同中履约义务与增值税纳税义务间的差异根据新准则,按照“五步法”进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会计收入,因此,在业务开始签订合同时,需要识别合同包含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单项履约义务是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单位,新收入准则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有助于处理增值税时,判断企业销售活动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时,会计通常这样处理,先提供运输活动再发生商品货物的控制权转移情况下,则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先发生商品货物的控制权转移,再发生运输活动,可能将运输活动视同向对方提供的一项服务,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提及,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13%的增值税。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如果判断为一项履约义务,即一项销售行为,则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实现13%销项税额;如判断为两项履约义务,则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案例一,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若干电器X产品,售价为1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同时提供运输服务60万元。若发生情形一,合同约定X产品运输到货后验收,即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则会计上考虑,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销售方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运输费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后期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增值税考虑整体业务是单一销售行为,按销售商品全额开票,适用13%税率,销项税额为137.8万元(1000+60)*13%。若发生情形二,合同约定X产品验收合格后再运输,即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之后,销售方为采购方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会计上如判断该合同中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运输费用属于合同取得成本的增量成本,则该业务为混合销售,按销售商品全额开票,适用13%税率,销项税额为137.8万元(1000+60)*13%。若发生情形二,会计上如果判断该合同中的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销售商品及提供运输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按销售商品和运输服务确认收入及开票,则销项税额为135.4万元(1000*13%+60*9%),比情形一及情形二中的混合销售减少增值税金2.4万元(137.8-135.4)。

(二)识别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案例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赊销合同,采购A产品1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合同约定乙公司2020年8月1日发货,丙公司在2021年2月1日付款。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是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结合案例二可见,乙公司2020年8月1日发货,如丙公司当日收到A货物并验收入库,即乙公司对A货物的控制权转移至丙公司,乙公司确认会计收入100万元。对于赊销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案例二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是2021年2月1日,乙公司若没有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乙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1年2月1日。这种赊销及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使公司先确认会计收入,后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确认收入时,将增值税销项数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到2021年2月1日,丙收到货款时,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金额再转入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利用建筑服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第二点,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比如销售建筑服务合同,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财税〔2016〕36号文指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案例三,某丁建筑公司承接Y公司二年期工程合同,该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在2020-2021年,工程总价款为4360万元。合同未约定按照完工进度收款,工程完工后收款。2020年12月31日时,根据工程部门测算,合同履约进度为50%。2020年12月31日,丁建筑公司根据新收入准则,按照履约进度法确认会计收入2000万元(4360/1.09*50%)。但丁公司未收到款,也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会计处理应借记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贷记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后期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收到货款时或者开具发票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合同约定按照完工进度收款,但是也可进行纳税筹划,丁公司可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进行合理安排,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丁公司与Y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重新约定收款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则增值税纳税义务为2021年6月30日发生,缴纳增值税180万元(2000*9%)。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所以可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延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筹划方案起到延期纳税作用,取得180万元税金在半年内的货币时间价值。

第9篇

关键词:加强 招投标合同管理 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招投标阶段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确定合同管理的重要阶段。招投标体制下合同工程的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研究招投标体制下合同工程管理的特点、各方面的关系,对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者与业主、工监理程师与业主、业主与设计单位、业主与运行单位之间关系的理顺和建立,做好合同管理中的日常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的有效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影响合同管理的几个问题。

1招投标管理方面

编写的招标文件质量待提高。对工程项目要约条款描述不严谨、不全面, 招标文件存在差错和漏洞, 致使招标达不到预期目标, 给日后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埋下隐患, 甚至引起法律纠纷。

对投标单位弄虚作假防范待加强。在招标, 尤其是物资采购招标中, 投标单位通过不正当的私下串联, 串标、围标、恶意价格中标、挂靠投标, 乙方变甲方, 损害业主的尊严、地位和利益。对此, 有些单位事前防范意识不强, 缺乏有效应对措施, 使招标丧失了最初通过竞争降低建设成本的目的。

评标专家作用待发挥。有些专家没有全面细致地审查投标文件, 分析研究不深入, 执行评标标准不严格, 造成资信差、产品性价比不高的中标。

具备失信约束的评标办法待完善。实践中,以综合评标法为主的各类办法各有利弊,往往只重视商务标,或商务标权重分值大,技术标只作符合性审查,引起投标者不良竞争,影响招投标公正性,损害招标人利益。

2合同管理方面

合同谈判组织不到位。招标结果出来后, 不能及时组织合同谈判, 补充细化合同条款。没有进一步审查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并要求对方作出必要的承诺。谈判前,没有充分掌握和分析市场行情和标的技术标准、工作量等情况, 谈判中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

(2)对已签订的合同,管理职责不明确。合同签订后,没有及时送达相关单位, 缺少严格的交接手续, 造成相关单位不掌握合同内容, 或者收到合同后没有引起重视, 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履行或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合同。承办单位有依赖心理, 缺乏主动履行或督促履行合同的意识。

(3)对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不够。没有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合同履约检查, 无法及时发现违约或违约的先兆, 从而无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降低损失。

(4)对参建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疏于监管。例如, 甲控物资采购合同, 主体是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缺乏对参建单位合同的管理, 就少了一个在过程中监督参建单位履约的手段。

二、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的措施

以上问题的存在,都有具体原因。从管理的角度看,体现在目标不明确,标准不具体,责任不落实,管理的宽度和深度不够。目前,大部分建设单位已经明确招投标、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已经建立,日常工作已经在运转。由于存在上述问题,需要加强管理,堵住漏洞,通过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以制度+执行+监督来提升有效管理,为此,提出以下加强管理的措施。

1通过会议审查,提高招标文件编写质量

重要文件的范围每个单位可以根据情况来确定,招标文件和价款较大的合同应在范围以内。对重要文件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 由单位领导带领业务、招投标、合同管理、财务、纪检和承办部门的人员共同参加, 必要时邀请专家。承办部门事先将资料送给与会人员。各部门人员和专家逐个对条款进行审查,承办部门负责牵头起草会议纪要和填写评审记录表。通过会审,能够明确责任,提高招标文件、合同等重要文本的质量,防范招标及合同风险,同时,也能提高相关部门对各项条款的认识,为下一步招标或合同签订及履行创造条件。

2通过严肃交易纪律,防止投机厂商进入

除了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严格资格审查, 使有投机心理的厂商没有漏洞可钻外。还可以通过实行限价招标, 防范恶意价格中标。通过严肃评标纪律,强化评委责任意识, 要求评委对每一个需评审的内容都附上明确的评审理由, 并对评审意见负责。通过严格要求投标单位落实交易细节上的各项责任, 打消厂商的投机念头。比如,通过诚信名录资格审查,按照上限确定投标保证金金额, 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 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全部提供资质原件; 投标文件核心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每页签字等等, 增加陪标、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实施成本, 把虚假、恶意的厂商拒之门外。

3把日常的合同履约检查制度化, 通过过程控制保结果

合同承办部门和单位日常监控合同履约情况。按月或季度, 向管理部门报送报告。对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制度化,由单位领导组织。管理部门牵头, 每次检查前, 确定好内容、标准及重点, 比如合同分包和偷工减料等问题, 明确分工。细化考核办法, 及时兑现合同履约情况的奖罚, 督促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将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作为单位的经济活动分析会的内容,全面地总结分析, 不断完善管理。

4通过格式化管理, 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标准和流程

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 以各项制度为基础, 明确招标、合同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流程和标准。标准要严格和具体, 具备条件的要形成固定的文本或表格格式。例如, 资信调查资料种类及标准, 合同谈判准备报告和记录格式, 承办单位的台账、归档资料种类及格式等。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按照这些具体的流程和标准来控制和落实各项工作。这样, 可以在事先或过程中堵住规避招标、合同对象资信调查不全面、谈判准备不充分、记录缺失、合同分送不严谨等漏洞。

5把参建单位与第三方的合同纳入管理范围

要求参建单位将一些重要的合同要拿到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去参建单位检查时, 将参建单位自身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作为一项内容。与此同时, 充分发挥财务职能, 互促互进。招投标、合同管理与财务管理是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的。

(1)单位要把财务人员参与招标文件编制、合同谈判、会审、履约检查等制度化, 保障和督促财务人员介入招标与合同管理。财务人员要对商务指标和条款, 起到具体的审核把关作用。如计量与价格、结算方式、履约担保、款源与概算、质保金等方面。通过参与, 财务人员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经济事项, 控制成本, 正确核算, 把住资金出口关。

(2)发挥财务会计反映和监督的职能。在会计核算、资金拨付环节, 监督反映招投标合同管理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对不符合招标与合同管理要求的, 不予支付资金。例如, 针对规避招标问题, 会计监督就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3)充分利用招投标合同管理成果, 加强财务管理。例如, 共享业务部门的合同履约台账, 增加概算、验工计价信息, 作为财务台账使用, 不仅可预防超拨付资金, 还可根据台账反映的信息。及时督促计划部门梳理概算, 变更合同。

结束语

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从宏观上讲,是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业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切入点,是保证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的重要环节,源头治理和防范建筑领域腐败现象的有效方法。从微观上讲,合同管理服务于招投标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有序的招投标管理为合同管理打下基础,有效的合同管理促进招投标水平的提升,相互制约、互为因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的普及,我国的建筑市场将越来越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1] 饶志莲.浅谈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12)

第10篇

关键词:PPP模式;合同管理;重难点

1合同形成阶段的管理重难点

在合同的形成阶段,首先必须做好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第一步PPP项目的发起人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选择好有实力的社会资本以及其项目公司,防止盲目进行PPP项目建设。正如上述广州大坦沙污泥处理项目实例分析,我们要在合同的形成阶段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与合法性,防止内定中标或串标等情况的发生。由于PPP项目的各种特殊性,我们需要保证合同的拟定阶段与招投标阶段尽可能的不发生脱节,这既需要专业的PPP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又需要设置合适的采购方式,保证中标单位符合项目的需求,还需要使合同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又如酒泉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实例分析,在合同的形成阶段,必须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保证合同文本的完善性。

2合同履约阶段的管理重难点

在合同的履约阶段,必须明确两个主体,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任划分,首先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民商法》、《招投标法》等等,建立起合理合法的双方责任划分,在PPP项目中,政府属于相对强势地位,社会资本属于相对弱势地位,政府应建立PPP项目政府信用体系健全机制,保证政府信用,确保项目的顺利的进行,例如确保征地的速度,项目建设运营保障等等,防止出现因政府失信违约造成的项目失败的出现。社会资本在合同履约阶段也应明确自身的责任,首先应确保资金、人员、设备及材料的及时到位,确保工期顺利完成,在项目竣工之后,还应保证项目的建筑质量,以后后期的项目运营水平,确保PPP项目顺利进行。

3PPP项目合同管理的技术性问题

国内近些年来PPP项目进行的如火如荼,各地大批的PPP项目的上马也引发了大量的问题,首先是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缺失,很多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对PPP项目基础知识的了解,用处理普通合同的方式处理PPP项目合同,势必会造成很多相关问题的发生,其次是许多项目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法律常识知之甚少,因此建议项目聘用专职的法律顾问或对PPP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建立起一支专业的PPP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团队。在合同文本的管理上,PPP项目合同的示范文本缺失,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的PPP项目的合同示范模板,又如许多的项目相关合同管理方式落后,如信息化程度过低,流程化程度低等等问题,这还需要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PPP项目信息化、流程化管理平台的方式去解决这些问题。

4结论

在大量PPP项目进行的同时,势必会暴露出关于PPP项目合同管理的方面的重难点及难题,从一开始的合同形成阶段到合同履约阶段都必须重视这些重难点问题,最后通过解决一些PPP项目合同管理的技术性问题,从而保证PPP项目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马海峰.PPP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研究[D].吉林建筑大学,2017.

[2]温来成,孟巍.PPP项目合同管理及其财政风险监管政策研究[J].财政监督,2016(15):5-8.

第11篇

一、公司物资管理应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需要统一计划,采购,统一分配使用。

二、部门因工作急需(计划外要经总裁或常务副总裁批准)自行采购物品时,需事先经办公室同意后才能购买,报销时,需经办公室签字后方能报销。

三、采购业务的界定

本制度所指采购为:使用经营项目属于直接成本部分的资金进行的物品、劳务等商品的购买活动;使用属于各种费用部分的资金进行的较大额度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批量低质易耗物品等)、劳务等商品的购买活动。

四、采购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一)合同

1、采购合同主要包括:货物、物品购置合同,各种劳务(服务)购买合同,印制合同,租凭合同,广告合同(非媒体身份),委托制作合同,等。 2、制定合同的原则:货比三家原则、最佳性能价格比原则、经济效益原则、成本核算原则、质量保证原则、安全履约原则等。

3、具体项目的考察、谈判、招议标、签约、履约,在遵守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还须遵守专项规章制度和流程。

(二)预算

1、使用费用部分资金采购,必须按规定提前作出预算,预算获批后,方可进行采购前期工作。

2、不采用合同方式的采购,其原则和要求与合同采购相同。

五、采购活动的审批程序

1、在项目采购的考察、谈判、招议标、签约、履约等各阶段,项目负责人均须向领导请示报告,部门领导须向公司领导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合同内容和草案须由项目负责人报部门领导核准后,请示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2、合同签订后方可履约。特殊情况必须报请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3、履约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始终认真监督、控制项目进展情况,预见可能出现的变故,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项目成功。

4、采购活动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写出详尽书面报告,包括采购活动全过程各阶段情况和乙方有关情况,如:价格(各分项)、进度、质量、供应能力、联系方法等。

六、建全物资帐目,固定资产、长期保管品与资产经财务部核准入帐后报销,保管人员每年清查核对一次,达到帐物相符。

七、资料保存

采购过程中生成的全部资料(包括报价单、乙方介绍、谈判记录、投招(议)标文件、合同、样品、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验收单、保修单、说明书及其他资料等),务必随时收集、保存,采购完成后整理成册,交办公室存档。

八、各级权限

部门领导在项目合同和计划预算的范围内,负责所属项目采购活动的执行和控制;项目经理在部门领导的管理下,负责所属项目采购活动的执行和控制;所有项目采购活动的执行和控制逐项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执行。

九、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本制度作为公司综合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与其他相关制度(如:计划制度、财务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同制度以及配套专项制度、规定等)紧密相联,必须全面贯彻,统一执行。

第12篇

关键词: 工程项目 风险管理制度 工程款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重点

当前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可考虑先建立和推行4种担保制度: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承包商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项目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 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项目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项目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在国外,无论是政府工程项目还是私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尤其是竣工交付使用若干时间后仍欠款不还,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如果某位业主拖欠工程项目款,不仅该承包商可以停工,而且因其信用不好,今后其他承包商也不会承接其工程项目。但我国,受“少花钱多办事”甚至是“不花钱也办事”的思想影响,资金不到位或留有很大缺口即开工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建筑市场上“僧多粥少”,拖欠工程项目款的问题十分严重。据此,应当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以规范市场行为,解决拖欠工程项目款的“老大难”问题。

业主支付担保,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此,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或者是担保公司的担保书。

鉴于现实国情,业主支付担保可考虑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上推行,首先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三资”(即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项目和私人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充分打足建设资金,不能任意拖欠工程款,侵害企业的利益。

保修担保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中,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保修担保的期限,应当与法定的保修期限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相一致。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交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可以从被担保人或第三方的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依法采用多种方式,如其他银行的保函,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书,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

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重点内容

我国已开办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可考虑再逐步开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贯彻“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职业责任险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经济赔偿能力相对较弱,因工作失误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投保职业责任险来解决。建设部已于1999年12月正式发文,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开展了工程设计保险的试点工作。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也应逐步组织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