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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18 1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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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理办法

第1篇

我局结合自身的实际对分级分类稽查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稽查,稽查质量得到稳步提升,稽查效能得到明显提高,稽查威慑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不仅砺练了稽查队伍,而且实现了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目的。现就我市分级分类稽查开展情况谈几点体会和想法。

一、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作为维护经济秩序、管理与监督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必然受到税收信息化及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影响。而现有的稽查体制与税源专业化管理不相适应,税务稽查定位不够准确,稽查职责范围不够明确,相关稽查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推进稽查体制的改革和稽查制度的创新。分级分类稽查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推出的一种新型稽查工作模式,这一模式的推行,将有效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加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地整合稽查人才资源,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同时对公正税务执法、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税收执法的公平、公正。分级分类稽查的目的是强化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遏制重大涉税案件的发生,加大对涉税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体现了对合法纳税人权益的尊重,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建设,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呼声。

(二)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执法的效能。分级分类稽查采用集中选案、统一检查、交叉检查等组织方式,抽调各级稽查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活动,突破了稽查工作的地域界限,实现了稽查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格局,有利于整合现有稽查资源,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实现各级稽查部门之间的才力资源、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一个规范互动、协调高效的稽查网络平台。同时,也有利于上级稽查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规范下级稽查部门的规范执法,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减轻当地执法部门的压力,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干扰,有效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以查促管、以查促查。通过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纳税人实施分类查处,有利于深入分析、总结和研究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征管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意见,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通过对同类稽查案件的剖析,有利于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手段和规律,总结和提炼案件查处的方法、经验,促进税务案件查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查处,特别是对大要案的查处,有利于发挥稽查的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规范税收秩序。

(四)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干部业务水平。对于经济相对落后、规模以上纳税人较少的县(区)的稽查干部,参加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检查,对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查帐技能有很大帮助。统一检查、异地检查、省市联动和市县联动等稽查工作方法,为税务稽查干部创造了交流、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有助于提高税务稽查干部应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能力。

二、我市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现状

(一)出台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市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市地税局按照纳税人规模、类型和案件性质,对全市纳税人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确定相应的稽查主体,由各级稽查部门根据分级分类稽查的原则,组织实施稽查。

每年1月底前,由各县、区地税局统计上报辖区内重点纳税人名单,市地税局以统计名单为基础,结合全年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制定重点检查计划。

市地税局稽查局确定分级分类稽查范围外纳税人的检查,由县、区地税局根据征管权限确定。市地税局当年已列入检查计划的重点纳税人,由市地税局稽查局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局,县、区地税局不得再列入本级当年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已列入检查计划的重点纳税人,如遇群众举报,县、区政府交办等情况需要专案检查的,县、区地税局应及时上报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稽查实施主体。

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重点纳税人检查终结后,将检查结果及稽查建议反馈县、区地税局,以达到以查促管的作用。对市地税局确定检查的重点纳税人的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县、区地税局(稽查局)组织实施,检查终结后,县、区地税局(稽查局)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地税局(稽查局)。

(二)具体做法

在试行分级分类稽查工作中,我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取得了初步成效。具体有以下几点:

1、试行集中统一选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专项检查指令性、指导性计划,结合重点税源管理情况,首先由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征管软件调取征管信息,进行数据分析,选取部分备查纳税人名单下发县(区)地方税务局作为税务稽查指导性计划,然后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结合日管和以往年度涉税检查情况,对备查名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局稽查局,最后由市局稽查局统筹安排,经报批后,以文件形式下达稽查任务书,由县(区)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实施。2011年度我局共对金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资本交易等行业和项目进行集中统一选案73户。

2、组织开展重点税源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工作实际,每年由市局从征管软件中调取重点税源征管信息,进行征管数据比对分析,通过对以前年度重点税源稽查案卷剖析整理,总结重点税源发案规律性,并结合日管工作中掌握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大额投资筹资、资本交易等涉税信息确定重点税源被查对象。确定重点税源被查对象后,首先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查对象进行自查自纠,然后市局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确定最终被查单位名单,由市稽查局组织实施检查。

3、开展异地交叉稽查。

市局根据掌握的企业征管信息及企业核算状况,结合县(区)局上报要求重点整治的行业或部门,确定异地交叉稽查被查对象,由市局从全市稽查人才库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

三、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制约因素

(一)“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欠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既是稽查职责要求,又是提升稽查效率和稽查执行力的有效途径;既是以查促管、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手段,又是规避执法风险的有效渠道。目前,征收、管理、稽查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不够通畅,主要表现在信息交流共享层次不高、利用水平较低、协作运转效率不高、协作范围不宽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分级分类稽查的全面推行。

(二)征管信息质量整体不高。由于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所管辖重点税源户的涉税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只能通过征管系统信息了解重点税源户的涉税变动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征管信息内容不完整,更新不及时,审核不严格,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数据分析的质量和稽查选案的准确。

(三)稽查人力资源不足。稽查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到15%,而现有稽查人员真正在一线检查岗位上的不足50%,并且大部分工作精力集中放在年度上级布置的专项稽查、外地协查和举报案件的查处上,对其他工作则疲于应付,这一问题成为制约实施分级分类稽查的重要因素。

(四)税务稽查体制的制约。稽查机构的形式设立、职能配置、权限划分、上下级稽查部门间的管理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分级分类稽查管理的要求。如:抽调人员的检查权限、异地执法权限以及的文书使用、稽查案件的审理、执行及入库级次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确保分级分类稽查顺利进行。税务部门内部的计划、税政、法规、征管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及时为稽查部门提供税源资料、征管信息、政策依据等方面的支持。稽查部门应及时反馈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征管建议,建立查前、查中、查后全方位的查管互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为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确保分级分类稽查顺利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功能。要建立一个以纳税人为主题、反映各种业务情况的综合的业务数据分析系统,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银行、财政、土地、房产等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使涉税信息的采集更充分、更及时。注重涉税信息资料收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科学确定税源分析指标,把经验分析、定量分析、宏观分析有效结合起来,为推行分级分类稽查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

第2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师 特点 作用

一、税务会计师的定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税务会计是指的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而从事税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我们称之为税务会计师,也可以简称税务会计。目前,我们统称的税务会计,是指运用会计学的方法理论,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全面、系统、连续的角度,对国家税款的形成、计算、调整、缴纳等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记录、计量、确认、和报告的专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随着目前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各国的税收制度也逐步完善并不断趋同,对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也不断提出新要求。

二、税务会计师的工作特点

具体来说,作为一名税务会计师,主要有如下工作特点:

(一)要求税务会计师拥有高水平的职业道德

由于税收是一个国家得以发展的重要经济支柱,我国也一直在强调收税纳税的重要性。偷税漏税会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名税务会计师,其肩负的责任是重大的。切不可由于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做出违反税务法律和处理规定的事情。这就要求税务会计师要时刻谨记自己的工作职责,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可以在我国营造一个良好的税务环境。

(二)具有很强的法律导向

从税务会计师的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税收会计要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我国一直都在强调依法治国,要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在税务会计这个关系到多方利益的工作中更是如此。目前,我国的税务会计工作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当法律规定和企业利益有冲突时要求税务会计师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来进行企业内部的税务处理。对于相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处理流程和处理方法,税务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单独处理。

(三)税务会计工作需要远见性

由于一个企业的税务处理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的利益,因此税务会计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尽量地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而由于在现行的会计相关法律规定下,有些核算方式一旦采用,在短期内如无重大变化就不得改变核算方式。因此,这就要求税务会计师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具备一定的远见,以便更好的维护企业和内部员工的利益。

二、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的作用

(一)帮助企业合理避税,进行税务筹划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义务,税收也是确保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税务会计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帮助企业合理安排各项会计业务,以便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合理避税可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支出,有利于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有利于企业资本的积累,对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实力,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又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从这一决定我们可以看出,今后的税率变动趋势是多种税率,这样一来,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便变得更加重要了。税率的多层次要求税务会计师应当根据自身企业的具体情况,为本企业选择最适合的税务处理方法,合理地进行企业内的税率筹划,从而达到企业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监督企业依法纳税,协助税务稽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精确地核算企业应缴税费是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职责。企业在缴纳税款时,除了税务部门的监督外,更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监督,以避免企业因偷税漏税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作为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师,有义务监督企业进行合法纳税。因此,在平时日常的账务处理中,就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同时还应当保存和整理好相关的凭证以便于税务机关到企业来进行税务稽查,保障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之前,应当先在企业内部进行账务检查,以便检查出由于失误所产生的没有按照规定处理的账务。企业应当在税务稽查之前将差错改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在税务稽查进行过程中,税务会计师应当端正态度,积极主动地来配合税务稽查工作。主动提供税务稽查工作所需要的账簿、凭证以及公司账务的相关历史记录。切不可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最后,倘若在税务稽查中被检查出企业存在问题,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账务进行合理的调整。进行调账以及补交税款等。倘若对于税务稽查的相关工作存在异议,则可以在缴纳应缴的税金之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

(三)协调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

企业为了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往往倾向于少交税。而国家为了国家的发展,必须依靠税收这一有利的财政保障。作为一名税务会计,应当努力协调好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两者的关系。税务的计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以便保护国家利益。同时,税务会计还应当为企业考虑,进行合理地税务处理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税务会计的任务就是通过协调找到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点,使得企业的微观利益与国家的宏观利益相一致。

参考文献:

[1]唐春洁.浅析税务会计岗位职责及工作特点[J].时代金融.2011(7)

第3篇

关键词:税务稽查;政策取向;执法环境;稽查管理体制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其目的是通过查处各类税务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惩处作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务稽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有序运行。保证了税收财政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便于发挥税收监督职能,促进企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以确保税收征管质量,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总之,税务稽查工作是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程序的有效工具,是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体系的信息反馈系统,是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税法权威、严肃税收法纪、惩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培育良好纳税观念、实现依法治税的基础保证。同时,我国税务稽查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我国税务稽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仍停滞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阶段。国家为了应付财政支出的高速增长,将税收任务指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下达给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务上狠下功夫,税务稽查围绕收入任务转的现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对象是针对那些易于查出问题的有利可得的企业,而对那些隐蔽较深,有严重偷逃税现象的企业却没有进行有效查处。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国、地两税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联系,加之纳税人存在缴纳税款时划分税种不清、申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复稽查。此外系统内部征收与稽查为了完成各自任务发生磨擦,出现征收不能及时给稽查提供线索,稽查出来的问题也没有反馈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现象。

2.税务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彻底,实施起来不到位。

随着1997年我国征管体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税务稽查模式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但是现行税务稽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由于税务稽查职责在范围上划分不够明确,使得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相互争夺范围,抢夺税源,甚至出现两份稽查通知或处理决定下达同一企业,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这既造成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行政认识上的误解,有时又使稽查出来的问题因下达处理决定的不同而扩大化或者缩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够大,为收入而稽查,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法行为查而不清、决而不刚的现象,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极大地削弱;(3)由于多级稽查格局的原因,一个年度内企业接受二级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业甚至接受三级稽查,乃至更多级的税务稽查,从而造成了重复稽查的问题,如果再加上地税部门的稽查,企业确实不堪重负,生产经营难免不受影响;(4)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整体模式中征收、管理与稽查三者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脱节,从而出现税收工作“盲点”。加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法律仍不够健全,社会上“拜金主义”等不良影响。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仍存在个别腐化堕落者,他们大肆利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力,以税谋私,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税款,乱征滥罚,擅自减免各项税款,甚至与纳税人内外勾结,代开、虚开、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额损失。

3.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一部分纳税人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小团体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有所滋长。现在一些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方式十分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备反偷避税收的能力。但目前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少青年干部经验不足,岗位技能差,不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有的稽查人员不会查帐,不善于从帐实上查找蛛丝马迹,挖掘隐蔽的深层次的问题,做出的稽查决定缺乏实在的内容,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4.稽查工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是每一个税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但是在很多基层征税机关,他们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比如在稽查选案阶段,由于税收收入任务重,税务机关强调稽查查补收入的责任目标,以致选案不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科学选案,而是急功近利地瞄准那些经济运行较好的企业为重点稽查对象,重复稽查同一企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经济情况较差的企业却很少去查去管。5.税务稽查的正常执行受到执法环境的制约。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滞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加之“拜金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从而出现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稽查时,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各种说情接踵而至,更有甚者,部分单位的领导直接给稽查人员施加压力,致使稽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不良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税务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此外,税务稽查经费投入不足,装备落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缺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进度、深度和广度。

二、关于我国税务稽查改革的政策建议

1.规范稽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执法。

(1)科学地开展稽查选案工作。建立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的科学选案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建立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系统,将重点行业,异常申报企业,重点税源户的纳税申报资料输入该信息系统,从而科学地挑选税务稽查对象,从根本上避免纳税人的重复选案。(2)认真做好稽查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稽查工作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法治管理,防止人为变通了结。关键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稽查程序要合法。第二,稽查取证要合法。(3)严格逃选审理人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把关作用。稽查审理工作承前启后,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最后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准确合法,因此审理人员在挑选上必须具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特点。他们必须对稽查文书的格式制作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附属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具体事项进行严格认真审核把关,从而防止稽查决定出现不必要的差错和失误,尽可能避免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4)加强稽查执行工作力度,捍卫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稽查执行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最后一环,也是稽查成果得以实现的关键步骤,要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已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中涉及纳税人的有关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和调帐等事宜,一一贯彻落实到位。改变对偷税漏税处理查得多补得少,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的作法,督促纳税人将相关税务处理决定落实到位。必要时,税务稽查执行部门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等措施,维护税法的尊严。

2.理顺稽查管理体制。

理顺的稽查管理体制应符合几个有利于:(1)有利于加强稽查工作的规范领导,掌握工作主动权,摆脱单纯任务观点的束缚;(2)有利于稽查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摆脱地方不适当干预和说情风干扰;(3)有利于发挥当地税务机关对征收、管理、稽查、复议四个系列的综合协调作用和监督作用,减少稽查组织内部非业务性机构,节省人力物力,集中搞好稽查。现行稽查管理体制改革,要突出稽查机构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及掌握规范性工作主动权,可考虑对稽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人事经费及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在各项征管综合协调、实务、工团、纪检、监察等方面由当地税务局领导。

3.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

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和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客观上要求有一支训练有素的稽查队伍。(1)从稽查力量上予以保证。各级稽查组织人员的配备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地税务机关还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备稽查人员,从数量上保持稽查队伍的稳定。(2)保证稽查队伍的质量。稽查人员应该是集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于一体的优质人才,政治上事业心强,为政清廉、拒腐防变、有高度的责任感;业务上精通税收政策,懂法律,会查帐,办案能力强。作为领导,在选人用人上要把好关,要建立一套稽查干部队伍管理制度,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3)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着重在现代会计实务、检查技巧和计算机技术上进行强化训练,每个稽查员要掌握多种形式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办法。(4)把鼓励竞争机制引进稽查管理,实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检官制,坚持奖罚分明,坚持个人收入与稽查业绩挂钩。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4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管机构改革,推行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一般税源标准化管理、零散税源委托社会化管理的思路,有效提升税收风险的应对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分类原则。科学地对管理对象、管理内容进行分类,准确划分税源和职责分工,把分级分类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方法。

2、风险导向原则。以风险管理理念为导向,按照风险管理识别排序、处理应对的主线,合理配置征、管、评、查事权,明晰工作职责,提升风险管理效能。

3、制约协同原则。按照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和相互制约的要求,在实施征、管、查三分离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分工,全方位、立体化监控税源,以降低税收流失风险和执法风险。

4、平稳创新原则。充分考虑当前发展现状和长远发展要求,立足于务实、创新、高效,确定行之有效、积极稳妥的改革方案,实现创新基础上的平稳过渡。

二、组织领导及业务推进

为了保证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顺利推进,市局成立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和两个工作小组。

(一)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科技处。负责制定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省局、市局、基层单位相关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研究有关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负责岗位职责流程的制定、管户调整,并对应修改、迁移大集中系统相关数据;负责对各个工作阶段、推进过程的协调、指导和检查。

主任:

成员:、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工作小组

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二个工作小组:

1、机构人事组

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市局稽查局、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人事调整工作,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机构改革到位、人员调整到位。

2、业务推进组

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市局稽查局、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流程,进行管户调整、大集中系统数据修改,做到机构改革到位、业务交接到位。

各辖市(区)局成立相应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纳税服务,建立集中统一的征收服务体系

随着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的完善及社会化办税能力的提高,统筹考虑纳税人区域分布现状和税务机关现有管理水平,建立集中征收、全面服务的征收服务体系。

(二)加强税源监控,建立专业化和属地化相结合的税源管理机制

为适应不同规模、不同行业和不同区域纳税人的个性化涉税需求,以及税务机关的差异化管理需要,税源管理机构设置以纳税人规模加行业的专业化分类为主,属地分类为辅,建立专业化和属地化相结合的税源管理机制。

(三)实施风险管理,构建与风险管理流程节点相匹配的组织架构

为满足风险管理“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分级应对—监控评价”的流程节点需要,设立市、县两级风险评估专业机构,以指导各税源管理机构的税源监控。

(四)推进机关实体化,建立与扁平化要求相适应的市县两级机关职能体系

按照机构设置扁平化要求,推进市县两级机关实体化进程,从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主的职能体制,向以直接承担实施税源税基监控管理等实体职能为主的职能体制转变。

此外,对稽查局的内设机构设置,认真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严格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

四、机构设置及职责配置

(一)市区机构设置及职责配置

市局机关设立数据管理处承担专业风险评估职能;成立一个征收税务分局、四个税源管理分局和一个稽查局,分别承担征收服务、税源管理和税务稽查职能。其中征收税务分局使用第一税务分局编制,税源管理分局分别使用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和涉外税务分局编制。

税源管理分局内部统一设置一个综合业务科、一个纳税评估科和若干个税源管理科,分别承担行政业务、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职能,其中综合业务科在市局机关业务处室“职能实体化”的同时,淡化其业务管理职能,业务处室直接面向税源管理科进行业务指导和任务分配;税源管理科依“按户设科”原则设置科室,依“按事定岗”原则配置岗职,依“按岗到人”原则调整人员。(附图一)

税源管理分局具体职能配置、岗位设置由市局征管科技处明确,人事调整方案由市局人事处制订。

1、数据管理处

具体职能:负责牵头制定涉税数据管理办法;负责数据质量管理,涉税数据信息的交换、采集、加工、分析、提供、推送等工作;负责对涉税信息应用状况的测评和跟踪反馈工作。

数据管理处同时承担风险评估实体职能:负责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包括牵头建立和维护分行业、分税种、分行为的评估指标和模型,按户归集纳税人税收风险,制定、维护税收风险检索规则,确定纳税人税收风险等级,并推送给相关机构或岗位。

2、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税务分局,正科级建制)

管理对象:市区所有纳税人。

具体职能:承担税款、基金(费)的征缴管理(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承担纳税人申请提交的限时办结类事项的受理和当场办结类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12366和地税网站等纳税服务平台和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辅导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和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组织实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购销等环节中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理。

内设机构:分局除局长室外内设综合管理科、制度业务科、办税服务科、宣传咨询科和维权服务科五个科室。

内设职能:综合管理科负责制订内部各项行政工作规章制度,处理日常事务。制度业务科负责纳税服务工作调研和纳税人需求调查;负责制订纳税服务各项工作规范;负责业务指导、督查及考核;负责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等级评定。办税服务科负责办税服务厅(点)纳税人各类涉税业务的受理、办理及涉税资料归档管理;负责网上办税厅所有涉税业务的办理;负责发票、票证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购销环节中一般性违章行为的处理;负责办税服务厅(点)日常管理。宣传咨询科负责组织实现面向纳税人的日常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负责编印各种税法宣传资料;负责外网信息、栏目维护;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短信平台、12366在线咨询等平台管理。维权服务科负责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负责纳税服务投诉和处理;负责制订“纳税人之家”活动计划,督查、指导各“纳税人之家”开展活动。负责组织纳税人(社会)满意度调查分析。

3、第二税务分局(一般税源分局,正科级建制)

管理对象:京口区、润州区内除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外的,且年纳税额小于100万元的纳税人。

具体职能:承担所辖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定额管理、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欠税管理、任务执行等基础税源管理工作;承担所辖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等工作;承担相关的协税护税工作。

内设机构:分局除局长室外内设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四科、税源管理五科(个体)、税源管理六科(个体)共八个科室。其中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个体之外京口区范围内纯营业税户,税源管理二科负责京口区范围内增值税户、增值税营业税混合户,税源管理三科负责润州区范围内纯营业税户,税源管理四科负责润州区范围内增值税户、增值税营业税混合户,税源管理五科、六科分别负责分局京口区、润州区范围内个体及零散税收。

4、第三税务分局(开发区分局,副处级建制)

管理对象:开发区范围内所有纳税人。

具体职能:承担所辖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定额管理、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欠税管理、任务执行等基础税源管理工作;承担所辖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等工作;承担相关的协税护税工作。

内设机构:分局除局长室外内设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五个科室。其中税源管理一科负责新区范围内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委托代征单位(新区)和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税源管理二科负责丁卯街道办范围内除一科外的所有纳税人,科源管理三科负责大港街道办和丁岗、大路、姚桥范围内除一科外的所有纳税人。

5、第四税务分局(重点税源分局,正科级建制)

管理对象:京口区、润州区范围内①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成员单位②金融保险企业,③除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之外的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纳税人。

具体职能:承担所辖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欠税管理、任务执行等基础税源管理工作;承担所辖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等工作;承担相关的协税护税工作。

内设机构:分局除局长室外内设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科、税源管理科三个科室。

6、涉外税务分局(行业管理分局,正科级建制)

管理对象:京口区、润州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

具体职能:承担所辖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欠税管理、任务执行等基础税源管理工作;承担所辖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等工作;承担契税的税种监控工作;承担相关的协税护税工作。

内设机构: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四个科室。其中税源管理一科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项目管理,税源管理二科负责建筑安装业企业及其项目管理。

7、市局稽查局(副处级建制)

管理对象:市区所有纳税人

具体职能: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对象执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及制度情况;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全市或区域性地方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承担案件的转办、查办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

内设机构:除局长室外内设综合管理科、业务管理科、审理科、检查执行一科、检查执行二科五个科室。

内设职能:综合管理科负责稽查局的行政事务、文秘、后勤保障等综合管理,拟定起草全市稽查工作计划、总结,拟定内部有关工作制度;负责上级交办工作及本局工作的督办督察,负责协调本局各科之间、各辖市(区)稽查局之间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省局、市局、本局“三个一流”考核工作及日常绩效考核,牵头组织税务稽查宣传、稽查服务、稽查工作创新、信息科调研和政务公开相关工作;负责对口落实省局稽查局及市局行政处室布置的工作。业务管理科负责稽查业务综合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辖市稽查业务的统一管理、培训、指导,制定及组织实施本局干部业务培训计划;负责系统“三个一流”考核及本局绩效考核稽查业务部分的考核工作;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分析和选案,制定案源管理办法;负责受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承担举报案件的登记、转办、交办、督办、回复、兑奖管理;负责牵头组织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动工作,负责与公安、国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起草制定全市各类税收检查计划、方案、总结,报表汇总、上报;负责案件检查进度跟踪管理,负责涉税大要案件管理、案例分析上报及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工作;负责税务稽查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征询稽查信息化业务需求,负责协调稽查信息化工作,负责系统内稽查查帐软件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组织纳税人自查和稽查查前约谈工作;负责与数据管理处、征管科技处、征收分局、税源管理分局联系协调。审理科负责本局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对审结案件的税务处理,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审理工作文书;负责组织案件复查工作,负责案卷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及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的联系工作,负责典型案例的收集、上报及曝光工作;负责编写行业性检查分析报告及行业性税收征管建议;负责稽查案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管理工作。检查执行一科、检查执行二科负责本局检查计划的执行,承担本局涉税举报案件、上级部门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相关部门移交案件、下级部门提请检查案件的检查工作;负责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及《稽查底稿》、《税务稽查报告》等有关稽查文书的制作,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审理部门移交案卷资料,负责所查案件听证、复议、诉讼事项的举证工作,负责对查结案件的稽查建议和案例分析工作;负责对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结果的执行工作,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稽查文书并督促追缴入库,负责执行环节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负责对逾期未执行完毕案件的跟踪管理工作;负责纳税人自查申报审核及组织税费入库、统计工作。

(二)辖市(区)机构设置及职责配置

四个辖市(区)局统一设立数据管理科和稽查局;统一使用第一税务分局编制承担征收服务职能;市使用第二、第三税务分局编制,其他辖市(区)使用第二税务分局编制统一承担重点税源管理职能;市使用第四、第五税务分局编制,其他辖市(区)使用第三税务分局编制统一承担城区一般税源管理职能;市从第六税务分局起,其他辖市(区)从第四税务分局起,依次设立农村一般税源管理分局。(附图二)

辖市(区)局纳税服务分局(第一税务分局)内设机构统一在综合业务股、宣传咨询股、办税服务股范围内设置,其职能分别对应市区第一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和制度业务科、宣传咨询科、办税服务科职责;税源管理分局内设机构根据“按户设股(所)”原则设置,但允许在事务分类的基础上“按事设股(所)”;稽查局内设机构在市局稽查局内设范围内设置,但允许在明确稽查四环节职能的基础上进行归并。

1、市局机构设置

数据管理科,承担市局数据管理处对口职能;

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税务分局),承担全市范围内所有纳税人集中征收与纳税服务职能;

第二税务分局,承担全市范围内一定规模以上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源的管理职能;

第三税务分局,承担全市范围内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源的管理职能;

第四税务分局,承担开发区范围内除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之外的所有纳税人地方税源的管理职能;

第五税务分局,承担云阳镇范围内除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之外的所有纳税人地方税源的管理职能;

第六税务分局至第十税务分局,分别承担司徒镇、延陵镇,珥陵镇、皇塘镇、导墅镇,陵口镇、吕城镇、访仙镇,后巷镇、埤城镇,新桥镇、界牌镇范围内所有纳税人地方税源的管理职能;

稽查局,承担全市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职能。

2、区局机构设置

数据管理科,承担市局数据管理处对口职能;

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税务分局),承担全区范围内所有纳税人集中征收与纳税服务职能;

第二税务分局,承担全区范围内一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纳税人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第三税务分局至第五税务分局,分别承担城区、谷阳镇、上党镇、宝堰镇、荣炳盐资源区行政区范围内,高资镇、世业镇行政区范围和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辛丰镇、高桥镇、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区行政区范围内,除明确由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外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稽查局,承担全区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职能。

3、市局机构设置

数据管理科,承担市局数据管理处对口职能;

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税务分局),承担全市范围内所有纳税人集中征收与纳税服务职能;

第二税务分局,承担城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含原黄梅镇区域)、华阳镇、茅山镇、茅山风景区管委会行政区内的一定规模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第三税务分局,承担城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含原黄梅镇区域)、华阳镇、茅山镇、茅山风景区管委会行政区范围内除明确由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外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第四税务分局至第六税务分局,分别承担下蜀镇、宝华镇和市宝华森林公园管委会行政区范围内,边城镇、白兔镇行政区范围内,后白镇、天王镇、郭庄镇和赤山湖管委会行政区范围内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稽查局,承担全市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职能。

4、市局机构设置

数据管理科,承担市局数据管理处对口职能;

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税务分局),承担全市范围内所有纳税人集中征收与纳税服务职能;

第二税务分局,承担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三茅镇行政区范围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第三税务分局至第五税务分局,分别承担新坝镇行政区范围内,三茅镇行政区范围内,经济开发区、镇、镇、镇行政区范围内,除明确由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稽查局,承担全市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职能。

五、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本轮专业化机构改革共分准备动员、组织实施、巩固完善三个阶段,各阶段主要事项、时间安排和责任见附表。

第5篇

【关键词】 纳税风险;应税行为;分析

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情况,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31.3万户,查补收入1 192.6亿元,入库1 176.1亿元,均创历史最高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税务稽查工作部署和要求,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在提高稽查工作质量效益的基础上,即将组织重点税源税收检查工作”,2010年仍是加大税收稽查的一年。也就是说企业面临的税务稽查形势越来越严峻,而且很多企业往往是每逢稽查必出问题。不久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刘太明就说过“少缴税款面临的是法律风险,会罚得很重;多缴税款面临的是经营风险,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如何应对税务检查,企业该如何降低或避免纳税风险?这是所有企业管理层和纳税人都非常关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纳税风险,也叫涉税风险,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涉税活动中遭受损失、不利(或丧失本可获得的权益)的可能性。一般意义上说,涉税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多缴税的风险;二是少缴税的风险。从产生环节和形式上,企业交易行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企业员工等因素都可能给企业纳税带来风险。为降低纳税风险,很多企业也在探索各种办法,但由于企业的实际问题,往往还是每逢检查必出问题。如何控制纳税风险成为众多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的一块心病。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从影响纳税风险的行为、时间和比例三个关键因素进行分析。

一、统筹应税行为,合理纳税

筹划自己的纳税行为,是企业经营者的权利。纳税实务中奉行这么一句话:愚蠢者去偷税,聪明者去避税,智慧者去做纳税筹划。企业可以从自身的行为出发,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采用一些避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对自身经营过程中的纳税行为没有进行统筹,单纯为避税而避税,往往会出现“左手节漏税一百,沾沾自喜;右手多缴税一千,浑然不知。”所以,企业做到统筹应税行为,合理纳税,是降低纳税风险的关键所在。

(一)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之前要进行纳税风险评估

经营者或投资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之前,要考虑纳税风险,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设计和安排。企业的业务流程要与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在发生业务之前,企业必须了解自始至终会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征收方式?有哪些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企业对各项经营和投资等活动的安排事先有一个符合税法的准确计划,而不是等到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已经完成,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后让企业补交税款时,再想办法进行税款缴纳的问题。因此,一定要让企业把税收因素提前放在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活动中去考虑,从而可以有效地控制纳税风险。

(二)企业要把纳税风险观念自觉地落实到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活动中

许多企业纳税的最大误区就是只看到税收的交纳过程,不注重税收的产生过程,把税收单一地让财务人员来完成。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每逢稽查必出问题的原因。分析一下纳税义务是怎么产生的:企业是因为有了经营行为而缴税,那么经营行为是如何体现的呢?税务机关要查账,其实是想通过账本来查看企业的业务过程,但无论怎么查账,税务机关最终要查看的还是证明经营行为发生的那些材料,他们会对企业的账簿持质疑态度,因为账可以通过人为做出来。所以,税务机关更相信企业的合同或者相应的证明,因为业务是按合同发生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但企业的合同没有一份是财务部门签订的,都是业务部门签的。也就是说,要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其实并不是某一家企业、某一人员凭借自己的主观愿望就可以实施的一项计划,而是企业内部各部门通力完成的。财务部门只不过是将业务部门产生的税收在账务上反映出来,并交纳到税务局去。

现在有不少企业并不注重业务过程的纳税风险的控制,只知道让财务人员在账目上做文章,甚至把偷漏税当成考核财务能力的标准,这将会导致企业存在较高的纳税风险。

二、合理利用比率,减轻税负

在最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法进行了修订,我国的税法也趋于完善,特别是反避税制度得以加强。所以纳税实务当中原来很多可用于避税的政策漏洞被堵住了。企业要控制纳税风险,更多的是要利用好现行税法,特别是纳税过程中的一些比率,尽可能降低税负。

(一)比率范围内,应扣尽扣

1.按照规定比率提取各项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我国税法规定,除了一些实际发生可抵扣的费用成本费用外,有些税前扣除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即费用应该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企业有些费用虽然年度内没有实际支付,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应该属于年度内负担,税法又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对这部分费用应该及时提取。如按合理比率提取12月份工资、年度内应该分摊的租赁费用及其按照合理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2%提取工会经费和按照应收账款合理比率提坏账损失准备等。

2.把握费用扣除比率,调减超标费用

企业年度内发生的有些费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支,但是税法规定只能按照一定的标准扣除。对此,为了尽可能在比率范围内扣除,企业需要合理安排收入的确认时间以延期纳税、选择合理的成本计价方式以减低税负水平等等。如,在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里,可扣除的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而会议费则只需要合理的证明就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部分费用支出,企业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财务人员在日常核算时把握费用的各项扣除比率,对费用进行合理合法的分类,令费用满足条件分别记在不同明细科目,避免费用全部计入“业务招待费”这一明细科目,做到应扣尽扣,使税前费用扣除最大化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控制比率,降低适用税率

在税负既定的情况下,税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呈正方向变化,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益就多。

各种不同的税种适用于不同的税率,纳税人可以有条件地选择成为税负较低的税种的纳税人;即使是同一税种,适用税率也会因税基或区域不同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变税基分布或区域的差别调整适用税率,从而降低税收负担率,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比如,2009年4月30日出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针对企业重组定义了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而特殊重组就相当于税收递延或免税重组,比一般重组的纳税负担要小。针对财税59号文对特殊重组规定了5个必须符合的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其中(2)和(4)个条件提到的两个比率就是降低纳税风险需要关注的。

(三)财务数据比率合理,避免偷漏税嫌疑

面临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也是企业的纳税风险之一,因为很多企业每逢稽查必出问题。所以企业应尽可能避免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对象。税务机关主要是通过分析企业的一些财务数据比率来确定稽查对象,一旦企业的这些涉税指标出现异常,那么该企业就很容易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对象,这就需要企业对这些关键比率进行监控。

1.税务稽查常规分析指标

三、控制时间范围,应税尽税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提前收、推迟支并将自有资金作合理的安排,不仅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还可一定程度降低税负,并且税法对一些涉税事项的办理都要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或者是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无从享受。所以,控制涉税相关的时间期限,只有做到应税尽税,才能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

(一)准确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具体处理不同纳税时间是会有差异的。比如,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存在差别。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销售货物时,往往是先发货,收到货款时再开票。结果是大量的货物销售发生了,而会计仅在往来账上进行核算,导致长期挂账,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货款没有收回,就不开具发票,也不申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来查账,偷税事实客观存在,加大企业纳税风险。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货物销售时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适当筹划,与购买方协商货款回笼的具体安排,并在销货合同上进行具体反映。当对方的资金运作情况比较好,货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当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走后货款不能很快回笼,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造成纳税成本增加的后果,又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从而规避了纳税风险。

(二)规定时间范围内办理涉税业务

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按照规定,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如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民政福利企业减免、遭受自然灾害困难企业减免等等,都必须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同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减免税不再办理。按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如果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

纳税风险更多的表现为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控制企业的纳税风险,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这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企业通过以上从行为、比率和时间上的筹划,可以控制纳税风险,从而实现尽可能降低企业纳税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安仲文.纳税筹划实务 [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 田志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要点分析 [J].会计之友,2009(8).

[3] 金文南.论纳税筹划的风险与防范 [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2).

第6篇

一、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结合地税实际,建立健全了《税收执法程序规范》、《税收执法文书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税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税收收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进行细化、量化和定性,提出明确标准和要求,并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中,要求税务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持证检查,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保证了税收执法的程序规范和公正、准确。今年以来,没有出现一例违反程序执法的案件。

二、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为提高执法透明度,我们制定了“查前告知,查后反馈制度”,要求稽查人员下户检查前,必须先将《税务稽查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由纳税人对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同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总局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两权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税收执法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责任,确保税收执法的严格、规范和准确。并通过实行集中调帐稽查、稽查复检制度和主查、副查工作制度,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对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搞关系税、人情税和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报的,一经发现查实,严格按规定处理。针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多头进户、重复检查问题,我们向纳税人承诺,除来信来访举报和有明显偷漏税行为之外,对企业每年最多进行一次税务检查。同时,我们还从改革任务分配办法入手,理顺基层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关系,实行一家查帐,多家认帐,使征收和稽查之间不再重复进户,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实行公开办税,优化税收服务。结合实施“五项工程”,创建“四型机关”,在全系统大力实施“提速工程”,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社会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定标、限时、督查制度》,对纳税人实行公开办税,限时服务。为杜绝“暗箱操作”,各单位普遍建立了政务公开栏和监督台,将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税额税负、纳税情况、税收执法、处罚结果、税收减免等情况及时进行公开。今年以来,我们通过新闻单位、发放税收政策宣传册等形式,及时将上级出台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送到纳税人手中,受到纳税人的普遍好评。

四、严格依法治税,加大执法力度。以税务稽查为重点,不断增强稽查深度和广度,严格依法治税,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抗、欠税行为。今年以来,共查补入库税款及罚款xxxx万元。依法强制执行抗、欠税业户xx户,查封、扣押抵税物品总值达xx万元,清缴税款及罚款xxx万元,有力地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

第7篇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 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第8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必要性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第9篇

【关键词】假发票 成因 治理对策

一、发票及假发票的含义

发票:发票是个人和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作为记载交易行为的原始证明,发票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假发票:假发票一是市场上倒卖的非税务机关监制的假发票;二是伪造经济事实的假发票。假发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假发票、假业务,即发票和发票记载的交易都是虚假的;另一种是假发票、真业务,即开具发票的企业为少计销售收入将真实业务记载在假发票上提供给购买者;最后一种是真发票、假业务,即发票本身是真的,但记载的交易事项确实假的。

二、假发票泛滥的原因分析

(一)成本低高利润驱动了假发票供给需求

假发票的造假成本非常低,造一本假发票,成本大概在2元左右,进行初级批发,可以批发到15 元,拿到零售市场上去卖,一本能卖到30元以上,在销售网络的终端按份出售的,利润自然更高。

(二)买方市场需求不断膨胀

在我国“以票管税”的特点和公务报销制度的存在,决定了发票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如有些单位为了向上级和关系户进行“公关”,往往买假发票来冲账,为行贿受贿行为作掩护;一些企业和单位购买假发票,用以冲抵生产经营成本、减少营业收入、偷税漏税。

(三)发票报销审核结算环节薄弱

在报销结算过程中,会计审核人员可能对假发票视而不见做顺水人情,或因假发票鱼目混珠,使得会计人员无法发现,或因业务能力有限难辨真伪,造成虚假发票入账,严重影响了会计凭证质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四)管理与监督制度缺失

“以票控税”的理念支配下,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过度依赖于发票,忽略了对其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假发票进行经营的管理和监督;税收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中不注重对纳税人的发票领用量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之间的分析,导致税源管理上存在漏洞,从而给纳税人提供了使用假发票偷逃税款的可乘之机;税务稽查人员在查账中,只注重各类费用列支的金额是否超过标准,却常常忽略了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假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五)对假发票打击力度不够

对开具使用假发票的处罚力度不够以及执行难,导致使用假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机会成本很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贩卖假发票者,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者,仅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轨时期,旧的以道德为核心的社会约束机制逐渐淡化自我约束意识的缺位,在税收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各利益主体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极易偏离正确的方向,因此假发票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

三、假发票的治理对策

(1)加强假发票的监管工作,强化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与纳税的结合。税务机关应加强实地调查,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努力提高纳税评估的分析能力,定期分析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与其生产经营的相关度,同时是加强对用票人的发票用量、税款缴纳情况、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三者间的比对分析充分落实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制度,建立发票使用分析制度。

(2)大力推广税控装置和刮奖发票,减少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和面额。加强对原始凭证真伪的检查工作,减少假发票的使用空间。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关于真假发票的识别培训,使税务稽查人员能够全面掌握真假发票的识别方法和技巧。

(3)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税务机关应该制定发票的最低处罚标准,统一处罚的标准和尺度,减少执法随意性,以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4)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一个有效的联合办案机制,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分子。

(5)完善发票举报制度,提高对发票违法的举报奖励标准,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到打击假发票的活动中来。同时,应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对发票的各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对已查处的发票违法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扩大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6)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及《刑法》有关条款,完善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标准。一方面要加大对涉及假发票各个环节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另一方面要对制售和购买假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尺度进行修订,要对买、卖双方同时进行处理,对持有假发票的行为也应当作为量刑的依据。

(7)积极推广货币资金支付的电子化,限制和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对纳税人资金流动的监控力度,强化对各类经济行为的监控力度,减少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假发票也会随之得到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1]王佳宁.假发票背后的真问题[J].南方日报,2003,(7).

[2]彭浩.发票税收,你将被谁抛弃[J].中国涉外税务网, 2005,(3).

[3]姜雪瑞.假发票的成因及防范对策[J].长春大学学报,2011,(5).

第10篇

税收成本指的是国家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又称"税收征收成本",专指税务机构为征税而直接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税务机关人员费、设备费、办公费以及税法宣传费等;广义的税收成本还包括"纳税成本"及"经济成本

统计数据显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成本明显偏高.这种现状不但与我国现实税收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相矛盾,而且也与我国的财力不相适应.但是,降低税收成本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压缩税收经费支出,以目前的税收管理水平,降低税收成本,非但不会提高税收效率,相反,将会导致税款流失和税收收入的减少.因此,深入分析税收成本过高的原因,探索出降低税收成本的有效途径,已经显得十分必要

一、税收成本过高的原因剖析

影响税收成本偏高的因素涉及广泛,既有税收内部的,也有税收外部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税制方面的,也有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税源分散与税务机构布局的不尽合理使税收成本过高

经济决定税收,一个地区的经济规模确定了该地区的税收总量,因此,在应收尽收的前提下,经济税源不足,税源分散,必然导致税收成本偏高.另外,从我国当前税务机构的布局上来看,一是我国税务机构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与经济税源的状况联系不大,在经济税源不足、比较分散的经济欠发达地方,设置与经济发达地区同样的税务征收机构,花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力,所征收的税款却寥寥无几,导致税务机构和人员相对过剩、效率低下、税收成本偏高;二是各地国地税局分设自己的稽查分局、管理分局以及办税服务厅,不但增加了基建成本,使征收费用增加,而且纳税人要分别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也使纳税成本增加.国地税稽查分局按照各自的税收管理权限分别进行税务稽查,出现了同一企业国税查完地税查的局面,重叠检查,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检查成本

(二)成本观念极淡薄,税收粗放型管理是税收成本过高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使税收在国家和各级财政收入中举足轻重,客观上造成各级税务机关考核指标主要是看任务完成与否,以完成税收任务论英雄,于是各地税务机关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完成税收计划不惜代价.各地的税务征收管理人员思想认识上又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旧观念的影响,缺乏税收成本观念,为了应收尽收,加大投入、扩大机构,造成人员膨胀,征税成本增长过快

(三)税务人员素质低,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也致使税收成本偏高

目前税务系统中既精通税收又能查账的人员很少,而且缺乏复合型的人材,比如说既精通税收又熟悉计算机操作.现有的人员素质结构导致税收工作效率低下,直接影响税收成本.我国虽已实施新的税收模式,但征管手段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比较落后.计算机的配置已较多,但软件开发不够,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程度不高;计算机网络建设不够,单机操作,大量工作仍需要人工完成,计算机交叉稽核、数据共事等任务都未完全实现;个体工商户和交通不便的地区的税收征管方式则更为落后,仍靠"人海战术";另外一些税收管理办法过于繁杂,例如纳税申报表、发票管理办法等,不利于操作,也增加了税收成本.税务机关和银行的计算机没有联网,多头开户、大量的现金交易无法控管.税务稽查仍较薄弱,稽查的深度与广度不够,偷逃税款比较普遍.为了遏制税收流失,就只有加大投入,增加人员,全员上阵劳师动众,造成了税收成本急剧增长

(四)税收环境欠佳,部门之间缺少配合是税收成本过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税收成本过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的税收环境较差,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较低,法律意识不强,不能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只有等到税务机关去查去催了才极不情愿地缴纳;二是执法环境很差,税务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收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偷逃税行为得不到严惩;三是税收工作干预大,一些非税务管理部门以及地方领导随意越权减免税,妨碍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造成税收人为地流失.四是各职能部门的配合不够,税务部门与工商、公检法、银行的数据共享还处于摸索阶段,行动不一致,使税务机关为全面掌握纳税人情况,加强监督而加大税收成本支出

(五)现行税制存在的缺陷也一定程度地造成了税收成本的提高

1994年我国实行的新税制,多数以条例形式出现,法律地位不高,有许多问题还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税目、税率过于复杂,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易产生分歧,具体操作很复杂,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使税收成本加大.从主体税种来看,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征收复杂,扣除不严谨;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复杂、征税手段弱化,税源监控无力;流转税方面,增值税营业税分别由国地税征收,既不利于管理,易造成税收漏洞,又造成软件设计、发票管理上税收成本的增加

二、税收成本降低措施探讨

在保证税款较少流失甚至不流失,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前提下,从根本上大大降低税收成本,主要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培植涵养税源,提高经济税源的丰厚程度和集中程度.同时在税收管理、税收制度、部门间配合等方面下功夫,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通过提高征税效率来降低税收成本

(一)降低税收成本首先要解决的是思想问题

我们要摒弃过去那种"无本治税"的旧观念,各级税务机关都应从思想上、行为上引起高度重视.把税收成本引入税收决策和具体征税工作中.有必要改革现行的税务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将税收成本效率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制定成本计划,加强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转变税收管理上的粗放型管理.建立集约化管理形式,不但要做到税收应收尽快,而且要考虑税收成本,提高劳动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二)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科学的布局.合理的设置税务机构可以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应当按照"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决定税收"的原则和"科学、精简、效能、服务"的宗旨,以经济繁荣地区为中心,打破行政区划,按经济区域划分合理布局基层税务机构.要科学设置税务机构,遵循税收效率原则,有必要在同一地区国地税加强联系,联合成立一个办税服务厅,使纳税人可以在一个地方按次序完成国、地税的纳税申报,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度,不仅可以有效防止税收流失,而且可以减少稽查次数,使企业减负税务机关节约成本

人力的节省是最大的节省,人力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针对一部分税务干部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情况,应该大力举措致力于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从培训现有人员和引进人才两方面入手,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干部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拓宽知识面,掌握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政策水平,努力建立一支思想成熟、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文明高效的税务干部队伍,使税务行政管理人员更适应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条件

(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就是要建立新的征管模型,适应现实征管环境,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统一开发征管软件,统一规范征管业务流程,使办税程序公开、简化,大力推广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和方便.快捷的税款缴纳方式,实现纳税申报自动化;建立联系密切的网络,与工商、银行、企业等单位联网,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进行现代化的严密税源监控、征管;加强税务稽查,加大惩罚力度,增加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风险成本,促进全民遵守税法

第11篇

接到《咸阳市地方税务局__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计划》之后,我局及时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了学习动员,并以长地税发〔__〕21号文件对我局的执法督察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成立了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督查工作内容及督察工作时限,确保了我局执法督察工作顺利开展。

(一)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税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推进简政放权落实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情况:

税务行政审批方面:我局组织税干认真学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__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__〕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__〕148号)等文件精神,逐条梳理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向社会公开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同时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期限、文书,规范进户审批核查,杜绝违规审批和变通审批,统一在纳税服务大厅受理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网上审批。经督察自查,作为最基层的税务机关,我局不存在变相审批的问题,也无违规审批的问题,在本督察期内我局未发生行政审批业务。同时我们取消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审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审批,将其改为备案类优惠减免,经督察自查 __年度至__年上半年我局没有发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2、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目前,我局辖区没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园,也没有相关减免企业所得税业务。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今年由税政股牵头,会同管理单位按照小微企业的标准对照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户确定了小微企业名单,全局小型微利企业34户,逐户建立了减免税台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全面体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程序完备、政策执行准确。前半年6户次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5.5万元。

未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营业税免征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全局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小微企业320户,按照政策规定,全部减免了营业税(征管系统自动减免),月减免税额约32万元。

3、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税收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经认真学习国发2013年25号文件、财税2013年101号文件,走访了城建部门、实地到建设工地查看,我局辖区暂无棚户区改造项目。

4、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根据__年63号文件、财税2013年20号文件规定,我们及时向__客运站宣传了税收优惠政策,按时执行土地使用税减免,2013年-__年共减免土地使用税 8.73万元。

5、扶持弱势群体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

我们向纳税户逐户送达宣传了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重点群体进行了排查,排查结果是没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该项税收优惠减免的情况,没有符合条件的加工型企业等小企业实体。分析原因,随着起征点的提高,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都是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户,按照政策已经享受了营业税等的全额减免,因此没必要再次申请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减免。

(二)严格税收执法情况

1、营改增试点税收管理:

自2013年5月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试点行业范围实施,先后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及邮政业、电信行业实施了营业税改增值税。我局先后向财政局、国税局移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4次,移交管户56户。其中移交

交通运输业12户,现代服务业40户,邮政业1户、电信业3户。经督察自查,我县国地税共享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存在税费漏征的情况。2、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

我们对__年度和__年上半年省市局下达的各地股权转让明细表,各税源管理单位进行了逐户认真核查,经核查我局范围的股权转让均属于平价转让或者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政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立了台账分户注明了核查情况;同时我们对其未申报缴纳的股权转让印花税进行了清征,共清收入库印花税9.2万元。

3、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管理,我们严格执行先预征后清算的政策,在房地产销售时,企业每缴纳一笔营业税都要同时预征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每一笔土地增值税都和营业税相匹配,预征政策执行很到位。__房地产的实际情况是,开工的多,完全销售完毕、竣工的楼盘少,一个项目一期二期三期交叉较多,应清算、可以清算的项目较少,清算的几个项目都亏损,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税务机关、纳税人的清算积极性。

4、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我局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严格按照流程办理设立、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等事项,并且全部在征管业务系统进行,对于注销户严格按照先清算后注销的程序办理,且实行层层把关审核审批制定,经自查,我局不存在因税务登记管理不当造成税款流失的情况。

发票管理方面:我局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各项规定,按要求加征所得税,严格按照代开发票规程代开发票,经督察自查,代开发票方面未发现问题。

欠税管理:我局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管理欠税,对发生的欠税及时进行确认,登记台帐、想法设法催缴欠税,收回的欠税按要求加收了滞纳金。经督察自查,未发生为有欠税和滞纳金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或者注销的情况,无认定的呆账税金、未核销欠税。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情况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下发后,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学习传达,__年2月至今,我局稽查局查结的案件均未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县局今年也未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税务稽查规程》下发七年时间了,不间断的进行了学习和宣传。我局__年度—__年上半年,我局稽查局共实施稽查检查10户,其中稽查自查6户。我局所有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等全部按照税务稽查规程执行,查补税款均能按其入库,处理得当,处罚到位,并且全部在稽查系统中进行,经自查未发现问题。

1、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不够规范。我局辖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是外来报验户,这些纳税人大多数税法遵从度不高,管理难度大,阻力大,纳税申报不够规范,税款缴纳不够及时。土地增值税能够按规定预征,但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规范,不到位。

2、税法宣传辅导不到位。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足,导致账务处理及地方各税的计算存在偏差,主要还是由于我们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不够,对企业日常巡查仍需进一步加强。

3、部分工作做的不够扎实细致。我县属于偏远的贫困小县城,一部分税收业务在我局基本上是空白,所以管理人员见得少,纳税人也容易忽视一些备案或者审批事项,加之,税务局实施改革,县上人员越来越少,人少事多的矛盾比较突出,对于一些没见过的,没接触到的事项有些没做,有些做的不够扎实细致。

1、强化日常管理。县局加强日常监督考核,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勤下户,多巡查,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及时催报催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要强化土地增税管理,做好预征和清算工作。

第12篇

200#年,是我市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一年,也是落实税收管理建设三年规划的关键一年。征管工作要按照省、市局党组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的“打基础、抓落实”的总体要求,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健全征管制度,完善征管体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工作。

(一)完善登记制度,强化户籍管理。巩固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成果,落实巡查巡访制度。认真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结合承德实际,贯彻落实好《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流程。完善征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电子”或纸质户籍档案。年内借助省局搭建的企业信息交互平台,首先实现国、地税之间企业登记及相关信息的交换与比对。在规范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二)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是科学配置管理力量,优先保证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城市税源和流失风险大的税源的控管。优化人员组合,实行分组管理,管理小组应2人以上,小组内可分为主管、协管,逐步取消单人管户制度。督导落实管理员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两年轮岗一次,最长不超过三年。二是按照管理员工作规范,细化作业标准,落实工作底稿制度。推行省局集中管理员工作平台。三是推进领导联系户和管户制度的落实。市、县局领导都要选择重点税源企业作为联系户,深入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税务分局长、所长亲自管户,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四是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税收管理员资格认证、能级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

(三)落实属地基础上的分类管理。一是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完善和落实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对特大型企业派驻驻厂组,直接进驻企业进行税源管理。二是强化行业管理。配合省局制定重点行业和税收高风险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四)深化纳税评估工作。认真落实省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及各分税种评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完善纳税评估规程,逐步建立分行业、分区域、分经济类型的指标库及预警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筛选评估对象的及时性、准确率。发挥税务约谈的作用,建立纳税人自我纠错机制,自查补缴税款,对涉及偷骗税的要按规定由稽查局查处。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加强案例分析和交流,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整体水平。配合有关业务科,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五)落实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机制。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以评促收、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收管理的整体效能。做好协调联动机制日常工作,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各县区局联动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检查。

(六)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点强化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在小规模企业中扩大电脑票的使用范围。严格落实发票举报奖励制度,利用现有系统功能逐步开通发票查询业务,促进形成“要发票、开真票”的社会氛围。强化发票验旧售新和发票限量、限额、限种类供应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发票领购及开具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针对疑点实施重点抽查和督查。抓好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配合省局选择部分商业零售业户进行试点。

(七)强化个体及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制定并落实《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定额流程和文书使用。完善定税系统,深化落实电脑定税制度,强化数据采集,限制调整权限,增强监控分析。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稳步推进个体大户建账工作。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动态监控。落实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专题调研,研究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征管水平。

(八)严格欠税和缓缴税款的管理,强化清欠措施,加大清欠力度,落实清欠考核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新欠,欠税总额逐步减少。完善《欠税公告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的欠税信息,利用多种媒体和方式及时进行公告,实现欠税公告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欠税公告率要达到100%。切实加强延期纳税申报的管理,严格执行对欠税加收滞纳金制度,滞纳金加收率要达到100%,滞纳金入库率不断提高。

二、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

(一)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深化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完善和健全纳税服务制度和机制。认真落实《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下大力气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依法简化办税程序、手续,降低征纳成本。

(二)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对办税服务厅名称、标识、服务用语、涉税资料、触摸屏、窗口设置、功能分区等进行规范统一。强化办税服务厅的作用和职能,制定和落实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信息共享”的“一站式”办税服务模式。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一窗式”管理、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阳光操作和首问责任等制度。建立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度,广泛接受纳税人咨询和监督。

(三)完善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率。打造集税收政策、政务公开、举报投诉、纳税咨询辅导、网上办税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配合省局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咨询受理、承办、转办、反馈、督办等服务功能。深化完善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继续大力推行所有企业网上报税和个体双定户简易报税、银行划缴税款。全面推行短信服务系统,不断完善系统功能。配合省局国税系统门户网站建设,拓展网站功能,实现与12366热线、多元化报税平台、短信服务系统的有效链接,为广大纳税人以及全社会提供更加及时、全面、经济、优质的服务。

(四)全面推行办税公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办税公开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办税公开实施意见》规定的公开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项目,明确各细项所需资料、办理流程、承办单位、承诺时限。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触摸屏、宣传资料,特别是门户网站等实施办税公开。

(五)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制度,上半年与地税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年内公告a级纳税信用企业名单,强化对c、d类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控,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

三、继续推进征管信息化工作

(一)积极推行管理应用系统。配合省局完成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的数据整合,实现“三大系统”的信息共享。推行集“一户式”存储、分析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数据应用软件。创造条件,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税银库”联网,努力实现申报、缴税同步模式,提高税款入库及时率。

(二)强化数据应用。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各级机关的应用意识,提高各类各级操作人员应用技能。建立规范完整的数据指标体系,统一数据标准和口径。严格数据采集、录入、审核、传输、储存、清理、等工作。加强数据管理和维护,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数据质量通报制度,强化数据质量监控与考核,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对征管情况的日常监控,确定相关征管监控点,开发相关分析监控软件,定期相关信息,强化督导核查,促进制度落实,堵塞管理漏洞。

(三)积极做好基层报送报表和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简并”工作。努力实现报表资料归口管理,减少重复报送。凡系统能够生成或经过加工可以生成的报表,不再要求报送,各部门信息共享,切实为基层和纳税人“减负”。

四、努力做好各项综合性征管工作。

(一)继续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落实总局确定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本着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提高效能、优化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征管体系。细化征、管、查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和业务衔接;充实基层征管力量,合理确定征、管、查人员比例,使管理力量与担负任务相匹配;整合业务分工,简化工作环节,优化业务流程,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

(二)业务督导工作。配合省局业务督导组在我市的督导工作,做好业务督导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组织协调,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三)按照协调联动机制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协调、相关信息、运行情况汇总、报告及协调办公室其他日常工作,促进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机制顺畅运行及在税源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