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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作年度计划

时间:2023-04-20 08: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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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作年度计划

第1篇

第一条为实施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的科学化、定量化的管理,建立起总量控制的核定、分解、监督、考核的运行机制,确保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控[1997]3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扩、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应实行总量控制。

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总量控制,是指宏观目标总量控制,即通过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度内,达到控制污染或减轻污染的目的。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环境保护局对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控制和监督管理。

市、区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

市、区环境保护监理机构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申报数据进行核定。

第二章总量控制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规划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全市总量控制年度计划,提出市、区污染物年度允许排放量及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指标,报局务会批准和组织落实。

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总量控制年度计划印发给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环保局落实执行。

第六条总量控制目标的分解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环境质量现状和目标;

(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

(五)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情况;

(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七)预留一定的发展调节指标。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规划机构应做好市、区各有关部门实施总量控制的跟踪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台帐。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局规划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环境保护局的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我市总量控制工作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建设项目总量控制的管理

第九条市、区环保审批机构应将总量控制纳入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的申请、审批和核定制度,切实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限值。

第十条市、区环保审批机构应根据总量控制年度计划目标的要求,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核定建设项目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指标(以下简称“排污指标”)。

第十一条市、区环保审批机构在核定排污指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对属于《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令禁止的“15小”项目,不得给予排污指标;

(二)按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核定排污指标;

(三)当污染源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所在区或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时,应根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或污染防治最佳实用技术所能达到的水平,核定排污指标;

(四)建设项目规模应限制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当建设项目新增加的污染物排放严重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时,不得给予排污指标;

(五)扩建、改建和技改项目,应根据“以新带老”和“增产不增污”的原则,从原排污单位排污总量中划拨排污指标;

(六)企业改制、改组或兼并后,其排污指标不得超过原指标值,对于分离出来的企业,其排污指标原则上应从原企业排污指标中划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设有专门的总量控制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和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提出建设项目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为环保审批机构核定排污指标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审批时,须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向环保审批机构申请排污指标。

第十四条市、区环保审批机构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总量控制目标,核定建设项目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污方式、排放去向等,明确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的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市、区环境保护局以发放或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形式对排污单位下达排污指标,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排污单位,具体按《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区环保审批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能稳定达到环保审批的要求。对达不到要求者,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七条市、区环保审批机构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新、扩、改建项目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机构、沙湾水源办、各区环境保护局应建立起新、扩、改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台帐,并于每年6月和12月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机构总汇。

第四章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把总量控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情况,并根据总量控制年度计划的要求,落实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削减措施。

第二十条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制定污染物达标排放计划,分期分批限期治理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污染源,控制和削减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一条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限期治理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对不能按计划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禁、改、转”。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定期如实向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数据,经市、区环境保护监理机构核定后,可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与市、区环境保护监理机构核定的数据不一致时,按市、区环境保护监理机构核定的数据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有关单位加快《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项目的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控制和削减生活污水COD的排放量。

第二十四条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排污单位废(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的整治,并督促排污单位按《深圳市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附近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深圳市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机构、各区环境保护局应建立污染源治理和关停并转项目污染物削减量台帐,并于每年6月和12月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机构汇总。

第五章总量控制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区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的监视性监测。

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总量控制的监测工作,并负责对监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以保证总量控制监测质量。

第二十七条市、区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按照《深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规范》的要求,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流量、浓度等)进行监测。《深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规范》由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委托市、区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本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市、区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在我市实施总量控制的12种主要污染物基础上,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情况,与排污单位共同商定总量控制监测项目,并报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确认。

排污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的资料。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按照《深圳市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治,使其能满足采样、测流或自动监测的要求。重点污染源排污口应逐步配备测流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计量装置。

第三十一条市、区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定期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点污染源每月应不少于一次,一般污染源应根据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各区环境保护局应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一上季度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审核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机构汇总。

第六章总量控制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市环境保护局成立实施总量控制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总量控制工作的指导推动、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

领导小组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全市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环境保护局的要求,随时对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工作小组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各区、各有关单位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总量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执行总量控制计划。

第三十四条总量控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量控制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的完成情况;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年度变化情况;

(五)辖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六)总量控制的基础工作进展情况,如排污申报登记(含年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库建立、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污染源监督监测等。

第三十五条市环境保护局有关机构、各区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实施总量控制的有关情况。未能完成总量控制年度计划指标的部门,应认真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六条市环境保护局在每年底前对深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以确保深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有关机构工作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2篇

(一)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运行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陶瓷、纺织、水泥等传统产业得到调整、改造和提升;汽配、液晶显示器件、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光电子、新能源与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品牌经济、总部经济和创意产业快速推进。以金融、物流、会展、商贸、旅游和房地产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顺利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新增省级农业龙头企业5家,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进展顺利。

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编制完成《*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10)》,成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新增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7家、省级工程中心5家、省技术创新专业镇3个;新增中国驰名商标3件、中国名牌产品13个、国家免检产品13个。

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94.54亿元,增长23.86%,高于生产总值增幅4.66个百分点;1-11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效益指数达到200.0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216.88亿元,增长57.3%。

(二)重点项目进展顺利,城市建设加快推进

规划统筹力度进一步加大,组织编制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10多项规划,逐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道路交通进一步完善,广佛轨道交通全面动工建设,首期9条与广州衔接的主干道路综合整治和绿化改造取得阶段性成果,第一批21项和第二批21项交通重点工程分别完成了17项和4项。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水恒益电厂、南海发电一厂(三期)等项目获国家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德胜电厂(二期)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第二饮用水源地建设全面启动。组团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速,东平新城发展定位明确,中心组团城市建设互动发展,其他组团的城市功能日臻完善。“三旧”改造全面启动并取得初步成效,首批122个建制村居改造示范村中有15个编制了村庄规划,65个已建设或正在建设农民公寓,祖庙-东华里片区和季华中心商务区改造提升工程陆续展开。

(三)节能减排力度加大,环境整治成效明显

城市环境有效改善。预计单位GDP能耗下降4.36%,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指标排放量均可实现比上年下降10%的目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总局考核验收。集中开展了重点区域、重点污染行业整治,关闭陶瓷企业39家、印染企业9家、立窑水泥生产企业4家。加快推进火电厂脱硫工程和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促进200多家重点企业建设完善了脱硫工程,光明、河口两家发电厂实现关停。污水处理能力稳步增强,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9间,新增污水处理规模30.2万吨/日。城市道路六级标准化和城市绿化建设加快推进。以“三年促变,绿地*”为目标,大力开展全民植树造林活动,全年植树310多万株,营造各种主题林104个。稳步推进“大城管”战略,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四)机制体制不断创新,重点改革继续深化

依法行政和阳光政务深入推进,新增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建设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开通“12345”行政服务热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理顺了市与禅城区政府的事权关系,对村镇建设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等11项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能进行了界定。财政体制实施微调,市本级财政占全市比重提高了2个百分点。国企改革稳步推进,81家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企业上市工作取得新进展,新增2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总数达15家。城市可经营项目市场化运作继续推进,成功举办了**城市可经营项目投资推介洽谈会暨重点工程开工仪式,签约项目79个,投资总额335.8亿元。

(五)民生事业加快发展,和谐*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第3篇

(一)年度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项目完成率100%;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0%;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及验收率100%;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00%;

(五)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完成率100%;

(六)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100%;

(七)国家补助经费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100%;

(八)地方财政资金配套100%。

二、建设任务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1.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年度计划

针对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每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2.落实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年度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确保每年计划项目完成率100%。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全面完成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

严格按照环保部下发的《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名单》,组织完成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确保监测率达到100%。根据《全国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监测项目。

2.按时编制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根据每年各季度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及时完成监督性监测季报、年报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3.加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制定并落实国控企业污染源年度质量保证与控制计划。

(一)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88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监督考核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环监局发〔〕72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对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及数据有效性审核。

1.完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与验收

根据环保部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制定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五年内安装、验收率达100%。

2.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每年各季度对全市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1次有效性审核,有效性审核完成率确保100%;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按要求上报《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3.保证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计算污染减排、总量核查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时优先使用,使用率力争100%。

(四)加强能力经费保障制度

1.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国家用于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环境监测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家专项经费后,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拨付任务。

2.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完成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落实。

3.继续加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投入

对照环保部下发的《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从人员数量、监测仪器设备配置、监测业务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层层落实,推进我市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预计在年实现国家二级站西部地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站要求。

三、保障措施

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加大污染减排监测体系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监控中心运行经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经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完成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火电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工作,并与省市环境监控中心正常稳定联网。

第4篇

一、2020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一)安全管理

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指导下,我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忧患意识,充分发挥建设管理部和监理单位的现场管控和监督职能,结合政府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了园区内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主要工作体现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安全培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构筑农高安全文化;齐心协力克难攻坚,提升灾害防范能力。同时,我部结合现场实际对安全管理任务进行分解,以季度、月度、重大节假日等为节点对现场进行了阶段性检查、专项检查及随机抽查,确保各个工程项目施工按既定目标平稳推进。建设管理部进行进行多次安全质量检查,同时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了30余次现场工作例会,对现场存在的有违安全、质量、进度要求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加以及时解决。为监理和总包单位制定了夜间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促使形成“小事不过夜,大事不过天”的良好习惯和工作作风。另外,我们还在公司、施工现场、市质安站等地组织了多次集中培训与学习,提升整体水平,全力支持和保障高新区建设及其安全生产的稳定推进。

(二)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是今年建设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施工作业点多面广、队伍流动性强、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低、思想认识水平不高等特点增加了疫情防控工作的困难和压力。建设管理部从复工复产开始,通过制度、检查、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压实责任等各项手段,严格落实进出场台账管理、防控物资储备管理、特殊情况上报及时性管理、工人活动轨迹管理、体检管理、聚餐聚会管理。通过这一系列工作的抓紧抓实,确保了全年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截至12月,所有参建单位及其分包队伍未出现一例感染患者或疑似病例。

(三)质量管理

现阶段高新区在建项目多、质量管理难度大。建设管理部结合园区内工程建设的特点,通过加强设计管理、出台相关制度、“抓监理、抓现场、抓制度”等办法,实现了良好的质量管理。“抓监理”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实现并确保现场施工过程的环环把关,不留隐患;“抓现场”即我部从上至下对施工现场保持巡查力度,把控现场关键节点及时发现问题;“抓制度”也是依法依规管理工程,树立质量管理的权威,保障荆州高新区工程项目的质量,推品质创口碑。截止12月,所有投资建设项目无明显质量事故发生。

(四) 进度情况

2020年建设管理部通过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度、开展不定期的进度纠偏会议、定期召开各业务部门参与的工程例会、出台工程进度月报等多种方式方法,狠抓各项投资建设任务的进度管理,全年较好的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年度工程投资目标。

1、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因高新区管委会尚未确定复兴大道西延线建设方案,导致复兴大道西延线及与其相关的高科路北段无法推进方案设计和工程施工,郑州路、莲花屿路等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均按计划推进工程施工。

2、环境工程:2020年建设管理部将环保管理和环境提升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着力推进各项环境美化优化工程施工,截止目前,体育运动公园及十里桃溪景观带全部施工完成、沿水东河及桃花潭景观带全部施工完成,完成核心区水系综合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优化编制、完成沿引江济汉渠部分防护绿地的绿化种植、完成太湖港桥等部分景观节点的夜景亮化等,较大的提升了园区的景观环境形象,为建设宜居宜业的国家级高新区提供环境保障。

3、二级开发部分:中试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一期已完成所有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桃花新村建设项目一期也已根据年度计划完成所有施工收尾工作,进入后续招商环节。

(五)其他重点工作

2020年建设管理部配合集团公司“6+5”党建融合经营达标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质量、安全、生态环保检查管控工作,出台了《质量控制实施细则》、《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管理文件,全年累计开展质量安全及生态环保检查、回头看30余次,确保质量、安全和生态环保零事故发生,同时“6+5”党建经营台账中明确的太湖大道北段、荆秘路西段、桃花溪路三个项目的手续也按时办理到位,圆满完成“6+5”党建经营台账明确的责任目标,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

二、工作亮点

(一)手续办理工作取得较大突破,经营风险得到有效化解。2020年度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建设管理部本着对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共计7个项目的的施工许可的办理,大大化解了因手续不全而存在的经营审计风险。

(二)园区建设向规范、环保大步迈进。2020年度,建设管理部紧跟国家的各项政策和行业动态,认清形势,及时调整思想认识,出重拳对园区内的建设局面进行规范化、环保化管理,取得较大进展。经过这一年的努力,园区内市政道路及绿化的管养进一步规范、连通各生活办公区的污水主管网全部拉通并可正常排污至污水泵站、历史遗留的所有项目前期手续完成约90%、体育运动公园全部完工、园区景观绿化形象得到较大提升等等。这些工作的完成,大大提升了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面貌,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

三、存在的不足

(一)建设管理部是一个年轻有活力的团队,但同时也是一个缺乏经验经历、技术理论不够厚实的团队,在平时的工作中容易因经验不足而影响对问题的判断和决策。在后续的工作中部门须加强理论学习和培训、同时注重经验的借鉴和吸纳消化。

(二)对政策、法律法规掌握不及时。工程建设行业高投入大、风险高、管理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多且杂,同时更新快。掌握不及时,很容易对工程建设造成较大的投资浪费和管理风险。在后续的工作中须加强与集团新城事业部、安全环保部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及时沟通,掌握各项建设动态,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并指导实践工作。

四、2021年工作计划和要点

建设管理部认真分析2020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吸收教训,同时结合当前的建设局面及集团大的方针战略,总结并提出2021年度部门重点工作计划和要点如下:

(一)紧扣2021年度农高司投资经营计划,大力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力争不折不扣完成投资经营计划中明确的所有建设内容。

(二)狠抓质量安全环保管理,确保全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发生。2021年,建设管理部将通过采取不同形式的检查调查、学习教育、规章约束等一系列行为手段,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为高新区的和谐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三)加强政策研究学习,合理缩短前期手续并节约建设成本,同时降低工程建设投资风险。

第5篇

2、主持制定、调整年度销售工作计划及总预算并组织实施营销战略规划;

3、按工作程序做好与销售、企划、售后服务、财务部门的横向联系;

4、组织召开销售研讨会,按公司制定的年度计划与季度计划确定各部门业务任务并监督调控;

5、领导建立和完善家具防损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仓库入库全检、出库抽检、运输装运及安装等工作的运行;

6、监督公司相关人事制度、商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7、监督公司市场策划与促销推广活动的执行与落实;

8、定期开展各部门联动的售后服务管理会议,保证整体运作效率的改善;

9、监督商场货品管理、现场装饰管理、导购员培训的工作执行情况;

10、协助总经理开展相关工作,并完成交办的相关事宜,

总经理助理绩效考核重点:

1.公司计划完成情况

2.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

3.日常销售额

4.市场推广与促销管理

5.各部门日常绩效考核

日常工作事项:

1.周工作计划执行稽查

2.公司制度执行稽查

3.仓库管理执行稽查

4.现场销售管理稽查

5.货品防损与修补情况稽查

6.公司交办其他部门需完成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

7.总经理交办事项落实

(1)销售量

(2)回款情况

(3)对客户拜访情况

(4)销售费用(含个人差旅费用报表)

(5)广告和促销活动效果

(6)重点客户情况

(7)新客户情况

(8)异常客户或信誉不佳客户

(9)待开发客户及其情况

(10)竞争对手动态

(11)当地与本公司销售工作相关的政策变动(如城市环保、道路限行)

第6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进污染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全县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污染减排、环境整治的奖励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一)热电企业35吨以上锅炉建设炉外脱硫设施、脱硫率达到90%以上,在2014年底前完成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成后的脱硫设施运行率达到95%以上的,“十二五”期间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热电企业建设脱硝工程的,参照执行。

(二)企业建设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工业锅炉(含工业窑炉)淘汰拆除或实施煤改电、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改造的,按每蒸吨(60万大卡)2万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四)工业锅炉(含工业窑炉)实施脱硫设施改造(必须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布袋除尘器),脱硫率达到60%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列入2010年污染普查动态更新统计名录的企业,实施关停、外迁或采用污水治理、中水回用、脱氮等技术改造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经验收认定,其减排量在扣除减排任务后,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按原排污权交易购买价的1.5倍予以回购。

(六)列入2010年污染普查动态更新统计名录的企业,实施关停、外迁或采取脱硫、脱硝等工程措施,经验收认定,其减排量在扣除减排任务后,每削减1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按原排污权交易购买价的1.5倍予以回购。

第(五)、(六)条政策在验收兑现后,按削减后总量核定其排污总量。

(七)加强污染源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按要求完成污染源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建设的,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设备款的50%(环保批复要求安装污染源在线实时监控系统的“三同时”项目除外)。

(八)强化环境整治,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区域性污染防治、环境整治并通过验收的,每个园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九)推进工业污泥(不含危险固废)规范化处置,经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工业固废处置企业按规定每处置1吨工业污泥补助20元,每个处置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

(一)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对造纸、印染、化工、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整治力度,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腾出排污指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清洁产业,进一步提高排污权利用水平,有效降低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二)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加强经济综合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调,实现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明确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标,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强度必须低于行业平均排放强度15%以上;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比例不得低于《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标准要求。除热电企业外,禁止新建燃煤蒸汽锅炉和燃煤导热油炉;原则停止批准建设新增用煤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必须按1:1.2比例落实燃煤削减替代。全面落实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限制准入区原则停止新、改、扩建有生产性废水的排放项目。

(三)各镇(街道)引进或对造纸、印染、化工、电镀、水泥、钢铁等重污染行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除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外,必须在本辖区内关闭或淘汰上述同类重污染企业,实现同等量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重大项目可通过区域平衡解决。

(四)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企业实施关停、外迁或采取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其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按排污权交易指导价由政府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从开展排污权交易所获得的收入中列支。

三、加大污染减排考核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一)强化部门责任

1.县环保局:负责编制“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并制定每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减排任务测算、减排项目核算,收集减排台账资料,检查、督促和验收工业减排项目;分解落实镇(街道)污水入网量任务,加强对未入网单位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热电企业的执法检查,确保达标排放;通报各镇(街道)生活污水入网进度、原煤消耗量。

2.县经信局:负责清洁燃料推广,优化燃料结构;加强对重点耗煤企业的煤耗控制,淘汰落后燃烧方式;会同环保部门分解落实镇(街道)煤耗控制任务,确保全县燃煤用量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以内;开展煤耗控制形势季度分析。

3.县农经局:负责农业污染减排,完成每年度农业污染减排工作计划,完成减排工程项目的资料收集;加强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维护和长效管理,下达各镇(街道)养殖总量控制任务,确保全县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以内;控制农用机械使用数量,淘汰落后机械;每半年向县减排办报送镇(街道)畜禽养殖总量控制进度情况,开展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季度分析。

4.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根据上级要求按计划淘汰黄标车。

5.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减排任务测算、减排项目核算所需的基础数据。

6.县住建局:负责建成区内小区的雨污分流,加快建成区生活污水入网进度,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7.县水务集团:负责一级主管网、二级支管网和泵站建设任务,实施重点区域管网扩建工程,全面提升污水输送能力;指导和验收镇(街道)、开发区支管网建设和企事业单位雨污分流工作;每月向县减排办报送各镇(街道)污水入网量和新增生活污水入网量;每年对全县具备入网条件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上报名单。

(二)实行“一票否决”

1.各镇(街道)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取消当年度目标责任制的一等奖资格。

2.全县未完成年度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任务的,取消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务集团当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评优资格。

3.全县未完成年度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任务的,取消县农经局当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评优资格。

4.全县未完成年度工业和生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取消县环保局、经信局、统计局当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评优资格。

5.全县未完成年度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取消县公安局当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评优资格。

6.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企业,暂停审批该企业的所有项目,同时计入企业环保信用记录,在出具各类银行贷款、企业评优评先、上市核查等环保核查意见时予以一票否决。

(三)严格考核奖励

1.对完成生活污水入网量、原煤消耗控制限额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限额任务的镇(街道),按评分指标进行评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评选第1名为优秀,第2、3名为良好,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完成全县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任务的,给予县住建局和水务集团一定的奖励。

3.对完成全县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任务的,给予县农经局一定的奖励。

4.对完成全县工业和生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给予县经信局一定的奖励。

5.对完成全县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给予县公安局一定的奖励。

6.对完成全县减排任务的,给予县环保局和统计局一定的奖励;单项次任务未完成的,酌情扣奖。

第7篇

一、加强电网建设保障工作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供电企业的可靠性保障。因此,要继续抓好电网建设,以市场需求为电网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有效提升电网建设保障工作,共同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做好电网建设发展规划

电力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电网企业要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的电网建设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县(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乡镇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衔接。各级政府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网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并加以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电网规划,不得非法占用预留的变电所土地和线路通道。

(二)做好电网建设年度计划

各级电网企业负责提出本地区电网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由上级电力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作为当年度电网企业实施电网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依据。列入年度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县(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市县分工落实用地指标。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列入省重大工程计划,适用相关优惠政策。另外,在大型电力设施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选用灭火效率高、对设备损害小的自动灭火设备。

(三)开展项目立项核准工作

依法应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核准手续。依法应报省、市发改委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县(市)及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的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化审批服务工作,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四)积极保障电网建设用地

电网建设用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国土部门牵头负责,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建设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并保障电网建设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受理项目用地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土地审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按照各县(市)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所在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顺利实施。

(五)做好电网建设行政许可工作

电网建设规划许可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规划部门负责。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电网建设施工许可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六)做好电力线路建设的拆迁和补偿工作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依据各县(市)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后,按照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法实施拆迁。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其走廊内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技术上满足相互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跨越。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附近规划建设时,应保证其与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仅对杆、塔基础用地向权属单位或者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并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线路的政策处理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按照各县(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所在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顺利实施。

(七)做好输电线路改迁工作

因政府重点工程或其他公益性工程,涉及电力线路、电缆及其他电力设施需改迁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改迁申请,包括改迁理由,需改迁的输电线路的名称、位置、范围,以及开发项目相关资料,并经电力部门初步审批同意,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规划、环保等部门提出相应意见和线路通道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输电线路改迁(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应由改迁(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主张方负责承担。

(八)做好电力架空线入地工作

县(市)政府应当按照本辖区架空线入地规划和建设计划,协调落实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址的用地相关手续及道路修复、绿化补种等事宜。除中心城区和经电力部门同意的电气化示范村镇外,原则上不推荐架空线入地,县(市)政府需要在本辖区架空线入地规划外增设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可与电网企业协商并落实资金后,由电网企业组织实施。县(市)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在统筹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和制定综合掘路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掘路及地下路径计划。

(九)开展电网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

根据绍兴市电网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电网规划(含专项规划)、前期配合、开工条件、施工保障、投产条件以及组织机构建立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对象为项目所在(所经)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乡镇(街道),配合考核对象为相应的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依据考核得分,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考核得分与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并实行配电网投资安排与输电网建设相挂钩的机制。对于支持电网建设贡献突出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在该地配电网投资计划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支持。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主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对保障供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开展电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供电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施工作业或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企业要在每季末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在发现情况后24小时之内上报。

市安监局作为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单位,要负责做好安全隐患整治方面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隐患的联合执法工作。要牵头做好电力安全隐患的联合整治工作,对于供电企业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整治。对一般性的安全隐患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之内调查整治。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通过市安委办明确责任单位、整治期限进行整治。整治责任单位应每月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整治完毕后由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进行验收评估。

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电力安全隐患的联合执法行动,负责做好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供电企业做好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赔偿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的相关补偿工作。

(二)开展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治安保卫防控机制,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的防范措施,加强对电力通道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治安巡逻,发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电力治安综治办公室。

市公安局作为电力治安综治办公室单位,负责电力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日常工作,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和有关县(市、区)开展电力通道治安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电力通道附近外来人员的管理,取缔非法废旧金属收购点,开展电力设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每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少于2次。负责监督、协调各级公安机关侦破、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对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协调侦破。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和完善“打、防、控”警电长效协作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支持开展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考核工作

市委政法委(综治办)要组织、协调开展电力通道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市安监局(安委办)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将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内容。

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和电力治安综治办公室原则上每季首月召开季度例会,及时沟通、协调、监督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每年末进行一次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及相关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整体联动、通力协作的原则,切实发挥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保障电网建设有序推进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绍兴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是保障全市电网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绍兴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是全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和电力治安综治办公室,分别负责开展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整治和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8篇

(一)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元至十月份,全部工业企业预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52亿元,占年计划的89.7%,同比增长30.5%;预计完成工业增加值76亿元,占年计划的86.4%,同比增长30.8%。

元至十月份,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预计完成工业总产值176亿元,占年计划的92.6%,同比增长36%;完成工业增加值55亿元,占年计划的90.9%,同比增长37.5%,预计增速居全省第一位;实现销售收入166.8亿元,占年计划的97.8%,同比增长56.2%,预计增幅居全省第一位;实现利润7.2亿元,占计划的80%,同比增长39.5%,预计增幅居全省第十二位;实现税金8亿元,占年计划的88.9%。同比增长55.7%;累计产销率98.2%;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90%;亏损企业10户,亏损面6.3%,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预计亏损额3600万元。

2005年,全市工业企业预计完成工业总产值300亿元,占计划106.4%,完成工业增加值90亿元,占计划102.3%。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预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10亿元,占计划109.4%,同比增长36.5%;完成工业增加值65.5亿元,占计划108.3%,同比增长37%,预计增幅居全省第一位;预计实现销售收入200亿元,占计划117.6%,同比增长55%,预计增幅居全省第一位;预计实现利润9亿元,占计划100%,同比增长39.8%,预计增幅居全省第十位;预计实现税金9.5亿元,占计划105.6%,同比增长38.5%;累计产销率98%,与年计划持平;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90%,高于计划30个百分点;亏损企业8户,亏损面5%,与市定目标持平,亏损额3500万元。

2005年,全市工业总产值超亿元企业预计29家,比2004年增加8家;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预计28家,比2004年增加11家。

(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元至十月份,全市共实施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64个,总投资111亿元,已完成投资25.5亿元,占年计划34亿元的75%,同比增长40.14%。其中,市直共实施18个(已完工9个),已完成投资15.5亿元,占年计划19亿元(不含沁北电厂二期)的81.58%,同比增长23.54%;乡镇共实施146个(已完工50个),已完成投资9.97亿元,占年计划5亿元的199.4%,同比增长76.99%。

预计到年底,全市工业企业可完成投资29亿元,占年计划34亿元的85.29%,其中市直企业可完成19亿元,占年计划19亿元(不含沁北电厂二期)的100%,乡镇企业可完成10亿元,占年计划5亿元的200%。

二、2006年工业经济发展形势分析

2006年,我市工业经济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经济增长的幅度会有所下降,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利因素:

(一)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市经济增长已由高速扩张期向平稳较快增长期转换

从全国工业增长趋势来看,工业经济增长开始明显减缓,工业经济运行平稳的特征比较明显。尤其是上海、广州、浙江、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速度回落比较明显。前三季度全国利润增幅同比回落19.7%,亏损明显上升,亏损企业亏损额增幅同比大幅提高50.4个百分点。我市工业在全国来讲,处于工业链条的低端,基础工业和原材料工业所占比重较大,对市场反应的灵敏度不如高端产业。在发达地区遭遇效益回落时,其滞后影响在2006年将不可避免地波及我市。与此同时,受资源约束矛盾的影响,今年以来涉及工业领域的电价、油价、运价、水价、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较多,对工业经济增长的影响将进一步显现。

从我省情况看,进入10月份以来,电力、煤炭和运力供需发生较大变化。从用电上看,到10月24日,省网用电量仅比去年同期增长1.57%,发电量增长4.27%,比正常负荷低100-120万千瓦时。电力需求减弱,电源建设步伐加快,电力过剩的问题开始显现。同时,煤炭、铁路运输形势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部分企业的部分煤种开始积压,煤炭价格下降,铁路运输货源不足,近两个月铁路运输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据郑州铁路局的资料显示,六月底全局铁路请车满足率为60%,九月底上升为80%。煤、电、运是工业经济增长的先行指标,这种状况的出现,预示着我省工业经济增速将极有可能出现回落。

从2000年开始,我市工业经济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工业生产增速逐年加快,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其中2001年工业生产增速18.3%,比2000年增加6.1个百分点;2002年工业生产增速24%,同比提高5.7个百分点;2003年工业生产增速29.1%,同比增加5.1个百分点;2004年工业生产增速36%,同比提高6.9个百分点。但是,由于我市工业结构的不合理,钢铁、冶金、化工、建材等主导行业全部在国家的重点调控范围之内,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继续加强和全国、全省经济增长的逐渐减缓,工业经济增长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市工业经济增长已由高速扩张期逐渐向平稳较快增长期转变。2005年工业经济增长预计为37%,增速仅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2006年预计工业增速将回落到20%左右。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年度内缺乏能够形成经济增长点的大项目

从近年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工业项目投资的快速增长是拉动工业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2003年全市完成工业项目投资12.7亿元,同比增长234.2%,2004年完成工业项目投资23.5亿元,同比增长85%,2005年预计完成工业项目投资29亿元,同比增长23.4%,这些投资极大地拉动了我市的工业增长。2006年,全市计划实施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56个,总投资39.4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3.8亿元,近年来首次出现下降。2006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有以下特点:一是投资额度少,计划总投资比2005年少75.6亿元,年度投资比2005年少20.3亿元;二是项目规模小,在55个工业项目中,年度投资超亿元的工业项目只有4个,而2005年年度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项目达到9个;三是高新技术项目比重低,在37个新开工项目中,只有中原特钢的模具扁钢锻坯生产线技改工程列入先进制造业项目。由于2006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减少,同时年度内又缺乏能够形成经济增长点的大项目,对全市工业经济增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三)基数的膨胀也是造成2006年增速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2005年,预计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完成总产值210亿元,比2004年增加了74亿元,较2003年增加了124亿元,是2003年的2.44倍。基数的大幅提高,也使得2006年各项经济指标难以保持较高增幅。

根据对我市工业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全市工业主要经济增长因素的调查,2006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预计新增工业总产值41.13亿元,销售收入38.76亿元,利润19680万元,税金25050万元。

三、2006年工业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业经济发展全局,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工业经济整体素质为目标,坚持不懈地实施项目带动和开放带动战略,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拉长产业产品链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深化企业股权结构改革,创新企业管理机制,不断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主要经济指标:

全市工业总产值计划完成355亿元,同比增长18.3%;工业增加值计划完成107亿元,同比增长18.9%。

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计划完成252亿元,同比增长20%;工业增加值计划完成79亿元,同比增长20.6%。

规模以上工业计划实现销售收入240亿元,同比增长20%。

规模以上工业计划实现利润11亿元,同比增长22.2%。

规模以上工业计划实现税金12亿元,同比增长26.3%。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计划98%。

规模以上工业亏损面不超过5%。

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计划180%。

部分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目标:工业总产值超50亿元的企业2家(豫光、济钢),超20亿元的企业1家(沁北电厂),超10亿元的企业2家(豫港焦化、豫源化电),超5亿元的企业6家(中原特钢、电业公司、恒通化工、丰田肥业、万洋冶炼、金利铅业),超亿元的企业23家(济源煤业、太行水泥、高压开关厂、奔月浮玻、天龙焦化、亿华铁路器材等)。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全市计划实施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56个,总投资394255万元,年度计划投资137860万元。市直工业企业计划实施项目22个,总投资300625万元,年度计划投资92600万元。其中,续建项目6个,年度计划投资46000万元;新开工项目16个,年度计划投资46600万元。乡镇工业企业计划实施项目34个,总投资9363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45260万元。其中,续建项目12个,年度计划投资13230万元;新开工项目22个,年度计划投资32030万元。

四、2006年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坚持不懈抓好项目建设,千方百计培植经济增长点

2006年仍然要突出抓好项目建设工作,抢时间、争进度,千方百计克服建设中的各种困难。2006年计划实施的工业项目现在已排出56项,要抓紧抓实抓好,确保按计划投产,发挥效益。

一是要抓好2005年计划开工而未开工的项目。包括百万吨捣固焦、12万吨树脂粉等,要针对这些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下大力气逐一解决,为项目建设创造基本条件,力争2006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二是要抓好在建项目。包括联创化工、15万吨煤焦油、10万吨再生铅、PPS、济钢环保改造工程等,确保2006年上半年竣工投产。

三是要抓好新建项目。中原特钢总投资1.6亿元的模具扁钢锻坯生产线技改、太行水泥百万吨水泥扩建、奔月浮玻二期生产线等。

四是切实抓好项目筛选和储备工作。目前,我们在项目储备上已经面临着很大的危机,储备的好项目、大项目屈指可数,大的经济增长点不多。所以,明年要在项目储备上狠下功夫。要组织企业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系对接,收集项目信息,综合分析论证,扎扎实实储备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项目。

(二)强力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

"十一五"期间我们面临的最大发展机遇就是国际国内的产业转移,这个机遇能否利用好,对整个经济的结构调整、上档升级至关重要。

一是要出台结构调整优惠政策,形成政策洼地,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尽快升级。

二是要把明年定为"工业结构调整年",以结构调整为主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尽快掀起结构调整。

三是要在继续抓好传统优势产业上档升级的同时,突出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对铅锌、树脂、焦炭要拉长产业链条;对深孔加工、白云制药、水晶、液压支柱等,要做大做强,膨胀规模,形成更大的经济优势。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不管是国家的宏观政策,还是目前的环境压力和企业利润空间,都要求我们必须把发展循环经济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在发展循环经济上,要立足现实,根据发展的可行性,与环保部门共同排出限期治理、综合利用的时间表,一块一块抓落实,一步一步向前推进。

明年重点要抓好铅锌行业的循环经济工作。以豫光集团为试点,促其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产业结构,在现有基础上加大铜、锑、铋的回收力度,开发引进钴、镉等金属的回收技术,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万洋冶炼、金利铅业也要进一步加快节奏,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步伐。全市铅冶炼企业要从200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全部采取富氧底吹工艺,提升行业水平,提高综合效益。在抓好铅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同时,要引导和支持冶金、化工、电力、建材等资源消耗行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对粉煤灰、电石渣、钢渣等工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都要加大力度,变废为宝,形成新的产业。

(四)完善招商形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要针对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效果不明显、引进的大项目不多等问题,切实采取措施改变这种局面。

一是要切实以企业为主体,实行项目招商、产业招商、股权招商,以实实在在的利益吸引客商投资。

二是要进行对口招商,对国内外知名企业要主动上门对接,采取兼并、重组等各种形式,吸引其前来合资、合作,拓展我市企业的发展空间。

三是产业招商,按照结构调整目录,有针对性地招商。对于一些企业产品有市场、生产有规模,但缺乏资金,不能满负荷生产的情况,要搞好产品招商,尽快形成经济优势。

(五)强化政策支持,为工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我们目前对工业经济发展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这些政策从目前来看,还没有形成明显的政策洼地,对项目、对资金、对人才、对技术的吸引力还不够大,还需要再进一步研究出台一些新的优惠政策。特别是结构调整,要研究新的办法,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千方百计吸引和带动金融、民间、外来资本参与我市工业结构调整。

第9篇

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发展规划)

市无管局应当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规划周期前一年的上半年,编制完成未来五年的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纳入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第七条(年度计划的周期)

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由市无管局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年度设置需求)

经营者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2个月前,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管局。

提出设置室外基站需求的,拟设置基站的区域,其周边的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基站的200米半径。

第九条(年度计划确定)

市无管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基站设置需求后的1个月内,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征询区县信息委意见后,会同市规划、环保、房地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1个月内制定完成并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第十条(例会制度)

市无管局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设置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参加。

第二节室外基站

第十一条(集约化建设)

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室外基站布局或者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室外基站位置有重复的,市无管局应当予以协调安排,采取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避免重复设置。不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的,后提出设置需求的经营者应当另行选址。

第十二条(建设条件)

经营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二)选址时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三)天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已建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使之达到景观化要求。

第十三条(干扰排除)

经营者设置室外基站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对覆盖范围内室内基站的干扰。

室外基站在运行过程中变更核定内容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有关标准,排除对其他无线电系统的有害干扰。经营者无法确定是否会产生干扰的,应当报市无管局,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执照有效期)

基站《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电台执照》的更新手续。

第十五条(停用或者撤销)

室外基站停用或者撤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管局办理《电台执照》的注销手续。

已经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由基站和铁塔的所有人及时拆除,业主可以负责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拆除的督促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

室外基站的拆迁补偿,按照市信息委、市房地资源局、市无管局《关于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拆迁补偿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设置合同的续签)

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订立的基站设置合同到期,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可以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续签合同。

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配合续签合同,保障基站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临时基站)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室外基站超过1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设置前向市无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临时《电台执照》。

临时《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诚信承诺)

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建成后向市无管局提出验收申请时,填写并提交市无管局发放的诚信承诺书,承诺其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基站所在地业主或者物业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超过有关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将电磁辐射降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运行监督)

市无管局应当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室外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节室内基站

第二十一条(功能描述)

室内基站即室内分布系统,由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及传输等设施组成,用以实现弱小无线通信信号在建筑物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均匀覆盖。

室内分布系统应通过多网合一的方式,满足公用移动通信、专用无线通信、无线局域网等不同无线通信系统的综合接入需求。

第二十二条(配套建设)

本市建筑物为室内分布系统配套建设机房、预留管道与端口的,应当符合市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置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室内分布系统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多网合一的系统设置方案;

(三)与业主签订的基站设置通信用房使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审批)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室内分布系统;不予批准的,市无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验收)

室内分布系统建成后,经营者应当申请市无管局验收。验收合格的,市无管局应当向经营者核发《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GSM、CDMA移动通信基站

第二十六条(选址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GSM移动通信室外基站或者CDMA移动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三)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有景观化要求的基站,还应提交景观化方案。

第二十七条(选址认定)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经营者的选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八条(验收申请)

室外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

(四)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诚信承诺书。

市无管局认为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可以退回经营者,要求其重新提供。

第二十九条(验收)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中可以进行实地审查和检测。验收合格的,发放《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无线寻呼基站、数字集群通信基站

第三十条(设置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无线寻呼室外基站或者数字集群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频率使用许可;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三)《台(站)技术资料表》;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第三十一条(审批)

市无管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的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组网方案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经营者可以进行室外基站的建设;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验收)

室外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申请市无管局验收并提交基站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诚信承诺书。验收合格的,市无管局应当向经营者发放《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PHS无线接入通信基站

第三十三条(验收申请)

PHS无线接入通信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市无管局认为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可以退回经营者,要求其重新提供。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的总体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狠抓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切实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良好、经济发达、社会文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现代化、滨海特色的生态市。

二、主要指标及责任分工

1、空气环境质量: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全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好于二级以上的天数≥310天。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处、区)

2、水环境质量:辖区内主要水体除上游因素外,COD≤50mg/l,氨氮≤5mg/l,且市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各镇(处、区)

3、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海水环境质量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镇

4、声环境质量:区域环境噪声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均值≤70dB(A)。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镇(处、区)

5、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地表水水质100%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地下水水质100%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自来水公司、各镇(处、区)

6、村镇饮用水合格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要达到100%,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各镇(处、区)

7、单位GDP能耗≤1.0吨标煤/万元,且达到省、市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统计局、各镇(处、区)

8、单位GDP取水量≤20.95吨/万元,或连续三年逐年下降。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各镇(处、区)

9、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0立方米/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统计局、市水利局、各镇(处、区)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3.5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4.5千克/万元GDP,且不超过省、市总量控制指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处、区)

11、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处、区)

1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80%,且中心镇、重点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镇(处、区)

13、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95%。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4、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镇(处、区)

15、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95%。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处、区)

1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统计局

17、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8、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区)粪便综合利用率≥95%,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85%。

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各镇(处、区)

19、化肥施用强度(折纯)<250千克/公顷,或连续三年逐年下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镇(处、区)

20、秸秆综合利用率≥90%。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各镇(处、区)

21、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5%。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镇(处、区)

22、森林覆盖率:山区≥56%,丘陵区≥32%,平原区≥18%。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镇(处、区)

23、水土流失治理率≥70%。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镇(处、区)

24、受损湿地修复率≥60%。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镇(处、区)

25、人均蓄水能力达到供需平衡。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镇(处、区)

26、矿山开发破坏土地恢复治理率≥65%,“三区一线”可视范围破损山体治理率≥80%。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镇(处、区)

27、实心粘土砖(瓦)生产按计划关停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镇(处、区)

28、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m2。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镇(处、区)

29、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废旧放射源安全送贮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30、人均生产总值≥33000元,或连续三年增幅列五市前三名;农民年人均纯收入≥8000元,或连续三年增幅列五市前三名。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镇(处、区)

31、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0%。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各镇(处、区)

32、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口和计生局、各镇(处、区)

33、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40%。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镇(处、区)

34、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镇(处、区)

35、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0%。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城建局、市林业局、各镇(处、区)

36、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40%。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各镇(处、区)

37、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5%。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各镇(处、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生态市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定期研究解决生态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工作领导机构,积极落实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各责任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人,负责向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二)加大统筹力度。各责任单位要把生态市建设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在制定“十二五”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以及区域开发计划时,充分考虑生态市建设的规划目标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

(三)强化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已达标的项目,要在继续保持的基础上稳步提升,确保省环保厅验收时达标通过;对不达标的项目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力争在省环保厅验收前达到考核标准。各责任单位要于年10月20日前将具体工作方案报送市环保局。

第11篇

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及《*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市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必要性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推动全市节能工作、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有效方法,也是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具体行动。建立科学的节能评价考核管理机制,是衡量政

府、企业节能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的基本标准,是强化政策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具体抓手。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既细化了节能工作目标,又进

一步明确了责任,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节能工作的责任心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促进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二)市政府确定的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三、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称节能办公室)。市政府委托节能办公室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区县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公室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各区县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

经市政府审核后,向全市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

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区县,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原因解

释并提交改进方案,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节能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考评办,依照《*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各区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

依据。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区县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

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核准、批准和上报除鼓励类外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四、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市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和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市经委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

交通节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负责农村节能工作;市政府机关事务

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节能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依照*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

规定进行考核。

五、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

况和指标的完成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由市节能办公室负责实施。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和各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公室。其中,列入

国家和省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公室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市节能办公室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每年6月份

完成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后,向全市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

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区县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单位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第四名以后各奖励5千元;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

单位的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将从严控制。

六、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发改委(节能办公室)要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

督核查工作。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工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第12篇

关键词:计划 管理 模块设计

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的“粗、难、慢”问题,对煤炭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模式开展研究,以新的计划管理模式为指导,以实现专项资金计划和项目管理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目标,对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系统功能模块进行设计,不但可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同时,通过有效的控制管理可减少不必要投资浪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但可解决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也适用于其它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因而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计划统计报表编制系统设计

1.1基础信息设置

计划统计基础信息包括资金计划信息维护、安全投入、节能投入分类、计划统计角色管理及单位年度资金计划创建等。基础信息的改变对系统存在的数据产生重大影响,基础信息初始化完成后,应禁止随意性的变动。当需要变动时,应综合考虑对现有数据的影响。

计划统计报表的管理权限

计划统计报表的管理权限分为报批和自批两种模式。报批模式下基层单位编制完成报表需集团公司计划建设部审批后,由计划建设部生成正式调整计划;自批模式下,用户在完成报表后,直接生成正式报表。默认计划报表采用报批,统计报表默认自批。但在编制年报阶段,所有报表模式均改为报批。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及审批权限由集团公司管理员维护。

1.2报表编制及审批管理

计划统计报表编制系统包括:计划报表编制系统及报表备份及历史报表查询系统,三者关系见下图。

计划统计报表的基础内容

概算包括截止到上年全部概算和本年概算,在计划统计报表,概算项目的数据不作汇总,仅用来表示整个项目的概算情况。在汇总报表中,仅一级条目的参与汇总。概算不进行工程分类汇总。

至上年累计完成,由上一年度的累计完成量和当年累计完成量合计生成。在汇总报表中,累计完成量仅汇总一级项目的累计完成量。和概算一样,累计完成量也不进行按工程分类汇总。

建议计划量包括建议工程量和建议工作量,由基层单位填报,在生成正式计划时更新计划量。

年度计划量包括年度计划工程量和年度计划工作量。代表年度当前计划的调整情况,由建议计划生成。

完成量建议包括年度工程量建议和年度工作理建议,均代表本年到当前累计完成的建议值,由基层单位填报,生成正式报表时更新正式统计完成量。

年度统计完成量,包括年度完成工程量和年度完成工作量。

计划统计报表的格式

每个报表均包括两个区,即汇总区和明细区,汇总按工程分类汇总出当前报表全部项目的按工程分类的汇总值;明细区明细列出所有计划条目的具体工程量及工作量。当编辑明细区中的工程量及工作量数据时,汇总区中对应量也随之变化。

计划统计报表的计划条目管理

计划统计报表的项目信息共分为6级,用于表达项目所带有的隶属关系,父级的工程量及工作量由子级项目汇总生成。

编制建议计划

建议计划是整个报表编制及审批系统的基础,建议计划项目内容是统计报表、汇总查询表的基础,对项目内容的调整及项目分类汇总的调整均需要从建议计划开始。

建议计划一般由基层用户编制,完成后提交计划建设部审批,计划建设部有将报表发回重做或生正式计划。当生成正式计划时,审批值同时会更新到下一次的建议列表,作为下一次建议报表的基础。

统计报表的编制

统计报表编制分编制月度报表阶段和编制年度报表阶段,月度阶段一般指在1~11月份期间,由基层用户编制建议报表,自行生成正式月度报表。12月份进入年报阶段,用户不能自行生成正式月报。经报批后才能成为正式月报,同时也作为年度报表数据。

报批并不依赖于月份,当集团计划管理员将统计报表编制过程设置为报批后,基层用户编制建议报表即便是在1~11月份期间也不能自行生成正式月度报表。需报批后经集团公司计划建设部审批后才能生成正式统计报表。

2.汇总查询系统设计

汇总查询系统的数据由计划统计报表编制过程生成,无论计划报表更新还是统计报表更新,只要数据一经变化,汇总查询数据也随之改变,无需人工干预。

针对基层单位汇总查询报表包括:

①资金计划汇总表

汇总本单位所有资金计划的计划工程量、计划工作量,以及本月计划完成工程量及工作量。

②单位项目汇总表

可以定制性的汇总本单位重安措项目的月度计划工程量及工作量、月度统计完成工程量及工作量。如重安措项目环保技改方面的汇总、科研汇总

③按安全投入分类汇总表

按安全投入分类汇总各类资金计划在某个具体的安全投入分类中的项目投入情况。

④按节能投入分类汇总

按节能投入分类汇总所有资金计划中的各个项目在具体节能分类的投入情况。

集团公司汇总分析报表

按资金分类汇总计划调整量及统计完成量,其结构如下表所示:

通过对专项资金计划系统功能模块设计,运用于日常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计划管理中,有效地解决了以往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粗、难、慢”问题,对煤炭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模式开展研究和实践,以新的计划管理模式为指导,以实现专项资金计划和项目管理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