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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时间:2023-04-20 08: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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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第1篇

摘 要 资产评估业务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重要性和客观性的认识也逐步深入,资产评估意识进一步增强。

关键词 资产评估 企业管理 资产管理

一、当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当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经与中介机构和企业座谈,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我们认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和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认知度还不够全面,单纯地认为资产评估只是为了某种经济行为的需要而走程序,不能从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角度去充分认识资产评估的重要性,致使部分资产评估项目存在倒排时间表、片面追求进度现象,造成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较多质量问题,也给正常的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造成巨大压力。

(二)个别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不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有的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易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没有认真履行盘点清查、实地勘察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债权债务类资产没有进行必要的函证,搞粗放式评估,难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合理和完整性。甚至有个别执业人员不按照行业准则和操作规范公正执业,采取欺骗和隐瞒等手段,与企业串通作假,人为低评、漏评国有资产。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不够合理。个别中介机构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选择和运用的评估方法不合理,引用的评估假设不适当,存在评估方法选择使用单一,特别是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未能运用多种评估方法更加合理地分析确定评估结果的现象。如部分中介机构对商业用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未按照评估规范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等多种方法进行评估,从而难以反映出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

(四)信息披露不充分。资产估报告应当披露必要的信息,使国资监管机构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有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于资产权属存在瑕疵、担保、租赁、涉讼、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期后事项等可能对评估资产价值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使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潜在较大的风险。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思路

(一)建立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强化企业对评估项目的审核责任。2008年,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省国资委转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初步建立了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工作体系,明确12家全资或控股市管企业的财务部门为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并指定了16名责任心强、熟悉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负责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要求凡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按规定对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初审同意后,再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下步我们将继续完善企业内部评估工作制度,健全评估管理体系,加强评估项目初审工作,层层把关,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严格选聘条件,规范中介机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规定进行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一是要坚持中介机构规模、业务特长与项目规模、行业特点相适应的原则优选中介机构,确保业务质量;二是要在确保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企业费用原则,增强中介机构、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配合意识,既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又减轻企业负担;三是要坚持公开选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随机选聘等方式,确保中介机构公平竞争,通过规范中介机构委托工作,促进中介机构客观公正执业,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更好地为国资监管工作服务。

(三)促进评估方法更加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的主导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中介机构采用以收益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的评估方法对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合理体现企业价值。

第2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结合北京市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各类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辖范围内的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的评估项目抽查工作。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评估项目的专项抽查工作,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有资产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进行评估项目抽查工作。 

第五条 抽查工作围绕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 

(三)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现场勘查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 

(八)评估工作底稿; 

(九)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十)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一)评估报告的有效性; 

(十二)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三)其他。 

第六条 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选取评估项目,研究、拟订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内容; 

2.组织不少于2人的相关人员成立抽查小组; 

3.抽查小组在实施抽查前5个工作日将《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下达给当事人。 

(二)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对评估项目当事人的具体工作进行检查; 

2.对重大、疑难的问题,财政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专家评审后做出结论; 

3.抽查小组起草《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初步意见,报告市财政局。 

(三)告知阶段: 

市财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理阶段: 

1.市财政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在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统一将抽查情况和处罚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工作报告制度。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45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项目抽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4篇

(一)指导思想。坚持“制度化、程序化、信息化、规范化”的工作方法,促进国有产权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和有序流转,全面提高产权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各级出资人的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出资人的产权管理工作范围、标准和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创新动态监管手段,在市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中建立起制度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信息准确、运行顺畅、监督有效的产权管理体系,实现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体系有效运转。

(三)基本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做好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制度、规范程序、落实责任,防范产权管理基础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坚持统一监管,各级出资人统一执行产权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所出资企业的产权管理行为。

二、建立健全产权管理体系

各级出资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形成权责明确、配套协调的产权管理体系。

(一)建立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各市管企业要制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融资担保、资产处置、股权管理等制度和具体业务操作规范,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产权管理机构。各市管企业要设立专门的产权管理工作机构,或明确有关部门承担产权管理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实施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不断提高产权管理业务操作水平。

(三)修订完善公司章程。要将涉及各级出资人权益的产权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权限写入公司章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程序,明确各级国有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市管企业要采取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权属企业产权管理的监督检查。被出资企业每年一月份向其出资人报告上一年度产权管理工作情况,产权管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国有产权的运营和流转情况、产权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等。

三、严格规范产权管理各项工作

(一)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保证国有产权归属清晰。国有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等经济行为应依法合规,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真实有效。投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公司均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资本金及股东持股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动登记。企业发生解散、依法撤销、破产及国有股权全部依法退出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实施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公允体现资产价值。各市管企业要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评估结果是否公允体现了资产价值,逐级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明确表示审查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三)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实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充分披露交易条件和受让方条件,坚决执行公开进场交易制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序流转。

(四)严格担保抵押行为,切实防范融资风险。各市管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认真分析担保、抵押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市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参股企业、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

(五)规范资产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管企业处置实物资产价值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以及处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市国资委批准。拟处置资产经评估备案后,须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公开拍卖或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未经批准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第5篇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全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规范范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财政(国资)部门是区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问题,不得重新购置资产。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添置资产的,应先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行租赁,无法租赁的再行购置。需购置的资产,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申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

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国

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开

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须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资产领用手续。临时机构只有资产的使用权,在机构撤销时,须及时将所领资产完整交还区政府办公室。

五、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3.批量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或单件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批。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及其他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账务情况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六、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确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及处理预计残值较大的报废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6.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

7.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结果需在被评估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核准;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向区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以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七、资产清查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八、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依法或提请区政府调解、裁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转入司法程序处理。

九、资产统计报告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依照规定做出统计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监管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6篇

本文就吉林省行政单位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等问题进行初探,以期加快我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度的确立。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内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从入口到出口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针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要对管理进行全面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资产配置方面,明确资产配置的原则,制定资产配置的标准,明确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相衔接。

2、在资产使用方面,规范资产日常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使用;明确资产有偿使用的审批程序;对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在资产处置方面,明确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对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在资产评估方面,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明确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明确被评估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5、在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方面,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明确提出资产统计报告是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提出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做出了规定。

6、在监督检查方面,对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能做出规定;结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在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方面,明确产权纠纷的定义和调处程序。

二、完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措施安排

健全的规章制度是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前提,也是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就成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各主管部门和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在制度措施安排上应注意做好3个方面的结合: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省内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绝大部分是由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形成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预算安排的资金量,直接决定了资产配置数量、质量和不同单位之间资产配置的公平性、合理性。因此,预算管理是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通过增量来调节、控制存量的最有效手段,只有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抓好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资产管理工作也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和财务管理有关数据资料,并把它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的依据,有利于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科学编制预算。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在会计要素中,“资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财务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资产管理。同时,加强资产管理,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也有利于推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既是加强资产管理,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的有效手段。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两个方面,实物管理主要侧重于保障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价值管理主要侧重于账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基本要求,是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的表现及解决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监督管理不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没有做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的基础数据资料没有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的依据,资产配置预算的审批往往存在某些盲目性。预算编制、审批等管理工作没有为资产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难以实现公平资产配置、提高资产利用率、规范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等目标。

要想解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的问题,在具体操作上应注意把握以下4点内容:

1、在资产配置环节,省内各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才能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上述措施,有利于用预算手段控制行政单位的资产配置,科学合理地配置资产,逐步实现资产存量的公平合理;有利于严格审核资产配置事项,减少不必要的配置项目,节约财政资金,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2、在收入管理环节,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内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在统计报告环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同级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4、积极探索采用实物费用定额编制相关经费预算。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促进和加强省级部门实物资产高效管理,探索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新途径,应借鉴财政部2004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经验,根据省内各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车辆的实际占有数量和按实物量平均计算的费用定额标准,计算考核这部分公用经费。

第7篇

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完善。

高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使用权和管理权分散归属于学校的不同部门,国资处、财务处、后勤处,图书馆和各教学院系等都具有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从调查结果来看,河南省大部分高校,管理机构的设立都比较规范,符合内部控制的需要。但由于缺乏权威的领导管理部门,容易导致多头管理、管理机构和部门重叠的现象,致使国有资产管理组织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在管理制度方面,现有的制度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准则》等,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各种经济业务,制度观念略显滞后。管理制度中存在“重购置轻管理”“、重钱轻物”的现象,对资产信息管理不重视,信息化程度不高。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高校的国资处、财务处和各教学院系之间缺乏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同高校之间的制度更是千差万别,制度不完善的现象较为普遍。

2.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

河南省部分高校的国有资产配置并不是严格依照按需分配的原则,导致购置的资产无法被充分利用。一方面,由于高校校内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具有相对封闭性,资产的购置又缺乏严格的购置标准和预算规制,造成资产重复购置;另一方面,在使用过程中,部门之间特别是高校之间的资产缺乏统一协调机制,资源难以共享。这反过来又使得各部门愈发强调对资产的绝对占有和存储。

3.国有资产核算和评估不足,账实不符。

从河南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整体来看,未能实现与财务管理的紧密结合,缺乏日常性的核算和检查,导致账实不符的现象出现。例如,部分高校的相关部门利用本部门有偿服务取得的资产,未办理入账验收手续,使这些资产排除在学校国有资产账目之外;类似的还有高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入账不及时也造成一定的帐外资产;有的资产已经被使用部门报废了,但并未及时履行财务报废手续,造成账实不符。

4.无形资产管理环节薄弱。

河南省高校普遍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不够重视,存在管理盲点。实际上,高校是无形资产的富集之地,河南省高校的科研成果也相当丰富,但高校的无形资产管理缺乏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造成无形资产的总体价值不清,管理混乱。例如,部分高校教师将科研成果据为己有,而且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擅自将科研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高校在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没有进行准确的评估,或未能严格履行财务程序,转让收入未及时入账,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二、河南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管理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高校对国有资产的地位、作用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国有资产权益保护的主动意识。从表面上来看,这是由于高校的资产管理仍然沿袭着传统的管理理念,“重人轻物,重购置轻管理”,在思想上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佳效益,不仅是保障教学和科研的基本要求,也是谋求高校长远发展的题中之义。但从本质上来看,高校的双层委托设置导致国有资产主体缺位,对二级者高校管理者的监督不力才是高校管理者管理意识单薄最根本的原因。

2.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从体制上看,河南省许多高校尚未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就由各教学院系、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缺乏一个权威的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和整合;有的高校虽然建立了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但该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没有很好地对接,无法实行有效的控制、检查和监督的职能。由于高校管理体制不健全,使得学校的资产管理各个环节衔接不紧密,从购置、使用、维护到报废的各环节相互脱节,有的环节出现无人管理,而有的又出现交叉管理的状态。国有资产多头管理的模式,削弱了资产管理的权威性。

3.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

高校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对闲置浪费、随意挪用、资产流失等现象的处置不够严格。由于没有建立系统的规章制度和约束机制,资产管理没有建立单位或个人责任制,造成管理责任无法追究,资产的效益和价值难以提升。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不科学,奖惩机制不合理等现象比较普遍,容易造成国有资产闲置和流失。

4.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不到位。

河南省高校对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等风险控制管理不到位。尽管高校建立了资产评估、监督核查、财务和审计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但并未从风险控制方法、风险控制内容和风险控制指标等方面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高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仅仅停留在实物对账层面,现行会计账面不计提折旧,导致资产存在隐性风险;由于缺乏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导致国有资产提前进入待报废状态;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产权模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的制约,带来很大的资产流失的风险。另外,对国有资产监管者和使用者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也缺乏有效的控制防范措施。

三、强化河南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树立现代资产管理理念。

作为内陆欠发达省份,河南省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和理念相对滞后。强化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首先是要增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广大师生和员工要明确各自的权责意识,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产权观念、效益观念、竞争观念和动态观念;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等现代资产管理理念,把风险意识根植于每位教职员工的脑海中,使他们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和应对风险,使风险降至最低。具体而言,高校各级领导和职工要形成重视国有资产管理的共识,遵循把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和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形成国有资产管理的校园文化。在资产购置、使用等管理过程中,注重遵循市场竞争的规律,树立投入产出的效益理念;在校办产业经营和科研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提升。

2.创新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完善资产管理体制与制度建设。

我国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河南省高校应根据国家政策,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创新。比如进行管理体制改革,促使国有资产管理由原来的行政管理向产权管理转变,资产管理机构以产权管理为中心行使资产的监督权、投资权和处置权等;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由“归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与此同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具体来说,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资产配置制度、资产使用制度、资产处置制度、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制度、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制度、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制度建设始终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3.升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资产管理现代化水平。

构建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设,实现资产的网络化和电子化,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利于及时掌握资产的数量,价值、分布和经营状况,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清查提供决策依据。首先,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在教育部对高校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数据库,并使其能够包括学校资产的全部内容。其次,基于校园网的硬件和技术基础,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或购买适用于校园网的资产管理软件,并使学校各部门领导和员工可以根据权限了解到自己的相关资产信息。再次,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如财务部门、预算部门、审计部门等,实现资产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的动态信息管理。不断升级与完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各项功能,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4.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建立无形资产评估核算体系。

针对河南省高校无形资产管理薄弱的现状,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和核算体系,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管理效率。第一,提高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认识到无形资产对高校发展的重要性,并在国资管理部门中设置专职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第二,建立并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如产权制度、财务制度、对外合作转化制度、开发利用制度、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等。第三,建立无形资产评估核算体系,将高校无形资产要素纳入财务核算范围,确保高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重视无形资产投资转让时的评估工作,保障学校无形资产的权益。

5.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评价,建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第8篇

一、 评估中介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的归责问题。

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对外承担三种责任:

(1)行政责任。国务院91号令第五章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如评估机构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行为不当,国务院91号令还赋予其救济手段。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因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在现行体制下能否成立,在实践中值得探讨。

(2)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民事责任。评估机构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之间形成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对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过错,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资产占有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另一角度来考虑,国有资产买受人出于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信赖,做出并实施了国有资产购买行为,但因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缺陷使其形成错误的判断,造成重大损失的,国有资产买受人是否可向评估机构请求损害赔偿?要解释这一问题可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

浙江某鞋业厂(A1)为国有企业,其投资主体为浙江省某鞋业集团公司(A)。鞋业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常年亏损,企业正常难以维系。为甩掉历史包袱,鞋业集团公司努力为其寻找新婆家,后被江苏省某民营鞋业公司(B)相中。B公司长期以来欲扩大在浙江省的市场份额,想通过兼并浙江老厂的行为实现其市场战略意图。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浙江省A公司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鞋业厂净资产为245万。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确认值作为转让价款的依据,并签订了正式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45万的转让价款。民营企业B进驻鞋厂后,发现评估报告结果与A1厂的实物资产情况相距甚远,评估机构未按国家评估规范进行实物核查,只是“闭门造车”,简单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套上某某计算公式,在一天内“计算”出评估值。A1厂的实际净资产仅为52万元,大多数实物资产都因国有企业常年管理失控而早已丢失。

江苏省民营B公司立即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特别强调的是,B公司还要求评估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评估机构辩称,其与B公司未发生业务关系,评估机构也未从B公司处获得收益,B公司不应向其主张赔偿。但最后B公司以侵权为由,坚持将评估机构告上法庭,主张评估机构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行为完全具备侵权产生的要件,故笔者认为,评估机构的行为对B公司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为规避上述风险,评估报告常有下列声明:“本评估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评估机构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评估机构意图以此来规避评估报告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所带来的侵权责任。

二、评估方法对评估报告公信力的影响。

通行评估方法有四种(1)收益现值法,指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的预期收益用适用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2)重置成本法,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资产的各种陈旧贬值(含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现时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3)现行市价法,指按市场现行价格为价格标准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4)清算价格法,指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企业或资产进行的价格评估。

在现实评估运作中,一份评估报告往往对不同种类的标的采用各异的评估方法,而且各评估机构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参数也将不同,这将导致同一交易标的由不同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解决这问题的途径为(1)评估协会细化评估操作规范,使同一时点、同一标的的评估值在不同评估所之间趋于一致;(2)对帐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由两家以上评估所共同出具评估报告,这一来可仿照再保险的有关做法,降低评估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二来可降低因人为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三、或有债务影响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个别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内部管理混乱,公章管理失控现象常有发生,这就造成许多或有负债未在帐上体现。而评估机构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委托企业,如委托企业未提供相应资料,评估机构便无从着手。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对企业净资产的评估,净资产=资产―负债,这不同于简单的资产评估,提供多少实物就评估多少。而如果负债未完全列入报表,将直接影响净资产评估值的准确性。

或有负债有时连现任企业经营者都不清楚,所以当委托评估企业未提供或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致使评估报告失实,给评估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受损人是应当向资产占有方索赔还是应向评估机构索赔?举证责任在评估机构一方还是在受损方?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评估机构承担的责任应为过错责任,即需要受损方提出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有力证据。

四、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收费与评估结果的关系。

评估机构的收费有国家统一规定阶梯标准,基本上体现“高估高收、低估低收”的原则。这一收费方式事实上诱导了评估机构高估评估标的,评估报告的公信力易于受损。

五、无形资产评估的障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属法定评估范畴,但在许多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在于无形资产评估缺乏定性定量标准,即便评估也因与市场价值严重脱节,缺乏实用性。

但如任由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发生,那将可能会导致百年老字号的招牌拱手送予他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评估不能解决的事情,留给市场机制去解决。不管评估值合理不合理,只要确定国有无形资产的出卖时点,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充分的出让信息披露,实行公开交易,用市场机制检验价格,这就能从制度上确保在这一特定的时点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六、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问题。

长期以来,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采取确认制。评估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确认行为是喜忧参半,“喜”在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相应的评估机构的自身责任似乎有所缩小;“忧”在评估过程有了确认程序,许多评估机构的结果被调整或修改,评估时间过程也相应有所延长。

笔者认为,在评估机构出具结果后的确认程序,容易导致责任模糊。如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认定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有重大瑕疵,其是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尚有争议。

七、评估过程中的非正常干预问题。

笔者在从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常遇到一类情况:某出让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值迟迟无法出来,当追问资产占有方原因时,对方称转让谈判的价格尚未谈妥,所以评估值也无法出来,最终的评估值要以交易价格保持刚好一致。这类现象在当前国有资产出让过程中并不少见,资产占有方对评估机构的影响力或者说干预能力可见一斑。

第9篇

10月23日,财政部消息称,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行政手段规范《办法》只是一个过渡,不久必将出台法律来规范金融业国有资产产权转化问题。”脑库投资公司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员里维宁预言,“法律监控太急需了。”

监管缺位

在新一轮的牛市中,金融业成为了贯穿始终的投资热点。金融股价格一涨再涨,金融股权也成为投资者争抢的香饽饽,以至于参股金融企业的上市公司的股价也随之水涨船高。

根据已披露的2007年上半年报,净利润排名前10的上市公司中有6家为金融类企业;营业收入前10名中有4家金融类企业。比较业绩增长,沪市17家金融类企业盈利能力的增长更为显著,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分别上升28.4%和74.1%,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而参股金融机构也成为了上市公司的盈利法宝。截至8月30日,共有459家上市公司对金融机构进行参股投资,其中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共有273家。除对券商进行参股投资外,上市公司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的参股数量也分别达到159家、37家、28家、24家和12家。另外,包括海通证券在内的6家上市公司也不同程度地持有基金公司股份。金融企业带来的赚钱效应使得各方资本对金融股权的争夺越来越激烈。

然而,在这一系列的参股、并购等活动中,由于一直缺乏一套针对金融行业特色的规范或法律,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就是因为法律的缺失,没有专门的规范措施,导致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严重。这类型的个案不胜枚举,比如,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河松街中行行长高山在长达数年间涉嫌内外勾结盗取银行、东北高速、辰能公司、黑龙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数家单位总计高达10亿多元的资金。再比如,前不久南方的一家银行,普通柜台人员就悄无声息的挪走了1000万元。”提到国有金融资产流失现象,里维宁一口气向记者述说起诸多案例。

实际上,多年来,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仍然依据多年前的文件。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国有资产管理一分为二,国资委负责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财政部负责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股权分置改革后,这些规定有些已经明显不符合市场的要求。

里维宁认为,随着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的增多,大量的兼并和重组成为了需要,而一套完善的兼并收购法是不可缺失的。目前,信息不透明,矮化国有股份,盈利的国企包装成不盈利出售以便从中渔利等诸多损害国有资产现象屡禁不止。“实际上,大部分兼并是在高层进行,不像国外必须经过工会,国内大部分都成了暗箱操作,缺乏一套系统化的游戏规则,外资企业来中国对这点也深有体会。”里维宁说。外资企业在中国就深刻体会到中国是没有规范的游戏规则。

另外,里维宁认为,建立一套合理的利益监督冲突体系是很亟需的。“目前还有很多咨询机构做完咨询之后,看准收益跟进投资。另外,一些证券公司号召员工跟投,实际上,这在国外都是不允许的。”里维宁说,“金融资产都是速动资产,与实体资产不一样,不好监管。比如,证券公司与外资合资,如何建立合资实体,出纳股份,以及如何解散,这些都需要具体的措施来规范。”

铁血监管

目前,金融企业的产权(包括国有产权部分)转让,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也有部分采取拍卖或进入产权交易所。但是,由于协议转让缺乏公开竞价过程,一方面转让价格不能达到最大化,另一方面也给盗取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的滋生制造了“温床”。因此,从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有报道称,财政部将考虑严格控制协议转让,在转让方启动协议转让程序前,应得到相关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

第10篇

资产评估会计是研究反映和监督资产评估引起的价值运动活动,或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参照资产评估的方法与手段进行价值计量或账务处理,应采取的会计方法和程序所形成的会计学专业分支。

我国的资产评估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大量的产权变动、交易等行为,为适应这一需要,资产评估迅速发展起来,但相应的资产评估会计却没能迎头赶上,再加上理论建设远远落后于实践的发展,以至于最终制约了实践的发展。因此,建立完整系统的资产评估会计体系很有必要。

一、资产评估会计的作用

(一)有助于推进产权交易健康运行

产权交易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是创业资本运作的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资产使用效益的提高,合理确定资产流通价格。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投入市场流通的资产,一般不能简单地按原值或账面价值进行交易,否则会损害交易一方的利益,影响资产的合理流动,因此,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促进资产的合理滚动。而资产评估会计则在其中准确地记录了资产评估、流动的全过程,有助于资产使用者进行合理的决策。

(二)有助于充实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对外合作、承包租赁、兼并破产等经济行为和产权变动行为日益增多,如何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实现保值增值,资产评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资产评估会计,确定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量,为国有资产的优化管理提供真实数据。

(三)要正确看待资产评估会计的作用

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的经济结构正在发生重大调整,资产重组大规模进行,特别是国有企业重组,资产评估在产权交易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资产评估仅仅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参考价格。那么,作为资产评估会计,要在资产评估中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显得颇为重要。

二、构建资产评估会计的意义

(一)构建资产评估会计是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作用的需要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资产评估作为社会性和公正性活动,在产权转让、企业重组、资产流动、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资产评估与现行会计理论中会计计价的区别或矛盾,资产评估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资产评估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如何处理,以及在资产评估中如何合理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等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资产评估发展受到束缚,作用也得不到充分体现。只有研究并运用协调资产评估与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才能促进资产评估会计的发展与完善,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作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构建资产评估会计是研究对象特殊性的需要

资产评估会计是研究和反映资产评估活动而采取的会计方法和程序所形成的专业会计,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即由于资产评估引起的价值运动。它不同于企业通常情况下的资金运动,不能用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的理论去认识。构建资产评估会计,可以为反映与监督资产价值运动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三)资产评估会计符合会计的发展方向

从资产评估产生的原因或服务手段来看,资产评估就是价值计量或价值判断。资产评估作为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市场价格)的经济活动,能够为企业决策,特别是涉及产权变更、资产流动(或曰资本运营)的经济决策提供信息。同时,资产评估价值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等方法,可以更广泛地提供财务状况和获利能力信息,并且资产评估中清算价格法可以说是对传统会计的补充。因此,资产评估为传统会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充分发挥信息外部经济提供了新的平台,构建资产评估会计符合会计服务的目的及其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兰琼,黎兰豪崎,方敏.资产评估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有色金属设计).2005.02.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各类国有控股、参股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调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行政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合法经营,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县财政部门(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限额以下)、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资产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公司制改建等涉及资产变动的,应按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建立出资人制度,对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第十条国有企业以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下同)应上缴国家的利润、股利、红利、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二)县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经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三)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依法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四)国有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后剩余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章产权登记与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拍卖、转让、置换资产;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章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国有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资产清查和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在每年十月份进行一次全面性国有资产清查,调整账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资产清查的内容和程序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章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重大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二)调拨、变卖、报废、报损资产处置。房屋、车辆(含摩托车)及单台(件)仪器、设备,行政事业单位批量处置的设备,必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处置。乡镇级所属单位5千元以上(含5千元),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因特殊原因需进行无偿划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产权交易,要按照程序审批后,由县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毁损报废,按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处置重大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3万元以下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资产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资本,设立国有企业或与他人资本组建国有企业,或收购、兼并其他国有企业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连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投出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只能用于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国有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国有企业化管理并执行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

第12篇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机制,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序流动,避免流失,县政府要求各单位必须严肃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纪律,并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有效配置和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所有,统一监督,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凡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资产新建、重建、调配、处置等都必须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三、凡涉及单位资产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等事宜,各单位必须事前向财政(国资)部门申报,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上述行为无效。

四、凡涉及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变更、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等事宜必须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五、严格资产处置程序。凡是国有资产需出售、转让、拆迁、产权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即: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集体决定)审核同意,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财政部门同意,国资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须报主管县长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国资部门在签署意见前,必须将资产处置情况汇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涉及出售的,必须采取依法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

六、县国有资产办公室是代表县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对各单位资产的处置和调配工作的管理,并与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使用的资产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序流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七、各部门、各单位对依法被、判决、执行的案件,可能涉及国有资产变更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八、今后凡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必须将出售所得款项存入国有资产管理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九、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因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或者弄虚做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财政(国资)、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