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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时间:2023-04-21 08:15: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1篇

一、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已经全面铺开。由我处牵头,征管处、法规处配合,在软件、人员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下达汇算户数进度指标要求,各局按进度稳步推进,避免前松后紧,影响汇算质量,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提高为纳税人服务质量,解决汇算清缴申报没有纳入网络申报的现实,今年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试点。努力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的难点和瓶颈上有所突破,经运行解脱了基层大量人力、物力,方便纳税人,同时搭建汇算清缴网络平台,也为实现专业化管理、为纳税评估提供数据平台和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的运行,两个开发区顺利完成了2253户的所得税汇算工作,简化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流程,汇算申报数据准确率大大提高,错误数据信息大幅下降,汇算汇总数据质量大大提升,2253户申报数据导入总局汇算清缴软件一次成功。在实际应用所得税汇算清缴网络申报工作中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受理情况在软件中得到即时反映,各项需补充信息也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反馈,避免了以往企业所得税汇算多次往返税务局的烦扰,减少了纳税人纸质资料打印份数,缩短了税务机关内部的办税流程,减少了人员配置,从以前的企业管理人员全员受理审核汇算申报资料减少到每个局只需一人申报审核。

3月29日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今年汇算安排《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我们结合通知主要做以下工作:一是着力提高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质量,优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流程。二是完善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台账管理等后续管理工作。三是不断深化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应用、分析。四是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重点总结创新性的汇算清缴工作举措,准确反映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五是加强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对汇算清缴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工作质量进行讲评、通报和表彰。

二、加强两个所得税税收分析。今年为基层减负,我们改变了企业所得税税收分析报送次数,按季报送,由市局对软件数据提取、分析、利用,但对各局,报送质量要求更高,期间发生重大税款收入变化要单独报送。

三、圆满完成今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共申报2.5万人,超区局计划9000人。但同时发现许多问题,如:基层受理申报工作量大、申报进度前松后紧、申报数据对税收工作贡献度不大、税证开具存在问题等。针对今年12万申报问题,有针对性的对高收入群体,特别是加强垄断行业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选取行业、单位推送至稽查局及各区县局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达到12万元人群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进行处罚、曝光,以此促进个人所得税高收入人群征管,改变目前由税务局通知申报现状,引导至由纳税人主动申报,以此来缓解基层税务所工作压力,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四、规范建安业代开发票附征所得税工作。为加强外来建安施工所得税,我处从维护本地税权的角度出发采取了不少积极措施。这对维护本地建安市场税收秩序、堵漏增收都发挥了有效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局仍反映外来施工单位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不好把握;部分区县局出现了应附征而未附征所得税的情况;各局执行税率不统一;甚至个别地方采取了对外来施工单位一律就地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错误做法。经过大量调研我处对附征项目、税率进行清理,统一乌鲁木齐建筑安装行业税负。

五、2013年度培训及总局《小企业会计准则》抽考工作

配合人教处完成今年培训任务及总局《小企业会计准则》抽考工作。以培训和考试为切入点,立足于岗位师资培训,带动我局干部整体业务水平。

六、收集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

七、完成非盈利组织、跨地区汇总纳税工作和个体行医的调研工作。深入各区县局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各类较为突出问题,找出解决办法,提出征管意见。

八、协助办公室完成今年税法宣传月活动。

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资产报损、弥补亏损等后续管理 工作。

二、加强税收分析工作,为下半年税收任务顺利完成提供有效征管办法。

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税种专业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1-0043-02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税法实施前的分类管理工作

我国新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总体管理要求为“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16字方针,当时“分类管理”要求的首次明确提出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进步。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按照企业规模、征收方式、不同行业和管理类别提出了几种常用的分类方法,供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施中选用。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所辖纳税义务人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细分,或同时交叉采用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或实行层级分类,这些都体现了针对企业所得税实施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并与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全国范围重点行业专项检查相辅相成,分类管理模式已开始在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中逐步实施并显现成效。

新税法实施前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可以说已经兼顾了既管人又管事的管理模式,同时坚持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但当时企业所得税是内资、外资两套税法体系,又是国地税共管税种,税收征管上是各自为战,口径不一,因此,科学分类、强化管理仍在刚刚起步和逐步发展阶段。

二、新税法实施后的分类管理工作

新税法统一后,国家税务总局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管理要求更新为“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24字方针。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中明确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税法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涉及到的纳税人数量、行业种类、具体涉税业务等非常复杂,尤其对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人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所以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总局、省局为主,地市、县(区)局为辅的新税收征管格局下,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探索专业化管理新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新思路

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深圳国税局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特点及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在已经推行五年企业所得税分行业评估基础上,通过开展涉税项目专项评估,探索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新路。2010年,该局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专项评估工作,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074万元,调减亏损9936万元,累计补税5608万元,成效显著。

1.调研先行,统一部署,协调推进

针对纳税人普遍对“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够深入,纳税申报上存在较大偏差,市局首先组织了“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调研,认真了解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不征税收”政策的情况及征管现状,为开展“不征税收入”专项评估工作统一了思想认识。在事先调研的基础上,市局统一部署,制定了“不征税收入”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评估的范围、评估内容及重点、评估的具体工作要求等。各基层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2.大力宣传,做好服务,防范风险

各基层分局以此次专项评估为契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多种方式加大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纳税人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中能够正确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减少涉税风险。

3.突出重点,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该局根据本次专项评估的范围及内容,认真分析征管系统中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选择有申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项目的纳税人以及2008年取得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纳税人作为本次评估重点对象,提高评估选样准确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市局组织人员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学习和讨论,明确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处理等问题,规范和调整、细化专项评估涉及应补税款及纳税申报表工作流程,提高纳税评估执行力。

4.收集材料,重视约谈,实地检查

第3篇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的第二大主体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所得税因其税源覆盖面广、与经济活动相关性强、收入增长潜力大等特点,在我国税制体系和税收收入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但是,企业所得税因其管理对象复杂、税基计算繁琐等特点,是国际上公认的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伴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税收收入同步快速增长的是其税收风险,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到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对堵塞税收流失、促进税收增长、降低税收风险、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起被广泛应用于企业、金融、政府的管理活动之中,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安全和保险”为特征的风险管理,主要措施是通过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第二阶段是以“内部控制和控制纯粹风险”为特征的风险管理,要求公司管理层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第二阶段即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典型代表是美国反欺诈交易委员会(COSO)于2004年的《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风险管理实质上是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步骤所构成的程序,该程序的运行须围绕一定的目标、信息与沟通、监控等。而我国近几年才将风险管理运用于税收管理当中,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个新理念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随着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及应用经验的积累,构建以风险预警机制为起点的风险管理已经成为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征管模式加剧税收风险

现有属地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对企业进行划片分户式的包干管理,随着纳税人的不断增多及涉税业务的繁杂,这种方式愈加粗放和低效,往往使大量管理资源被无效或低效地耗费在缺乏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环节之中,并加剧了征管资源与征管质量的矛盾,而且存在“重流转税、轻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就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机制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前的优惠政策管理和事后的审核评估管理,且事后的评审面较小,所占比例仅为5%~10%;偏重于年度汇算清缴的逻辑性审核,不重视季度预缴申报管理,缺乏事中的预警监控。基层税务局仅在政策法规科设定一人专职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基层税务所设有所得税管理岗,但并非专职。纳税户数的增加和各项管理措施的不断细化,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没有精力去做大量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分析工作。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所占比例偏低,所得税管理队伍不同程度上存在“断层”的现象。

(二)会计环境恶劣加剧税收风险

中小企业对财务制度执行不严、财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许多企业没有准确地依照税法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并且通过多套账来应付税收检查。众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往往聘用兼职会计,而这些兼职会计可能在很多家企业兼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入账的及时性、核算的准确性。

三、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目标

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析评估为起点,落实企业所得税的专业化管理,最终达到促进所得税增长、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目标。理想的风险管理机制能做到以最少的资源化解最大的危机,同时使风险高的事项先处理、风险低的事项后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二)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违法成本来改善征管环境

充分利用税收网站、报纸、电视等多种宣传媒体,依赖现有的12366财税资讯平台,采用多渠道、互动的形式,及时现行的所得税法规;加大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定期举办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班,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所得税知识和操作流程。

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严惩重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对相关财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应通报相关的财政主管部门,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留下不良记录,促使财务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三)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动态的企业所得税预警机制

1.优化所得税管理的组织机构

专业化的税源管理需要专业化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者,应当在基层分局成立所得税管理部门,内设2~3名干部,专事所得税涉税事项的管理和专项分析;在基层分所专设1人,从事所得税涉税事项的管理、专项分析及对相关数据的上传下达。基层分所所得税管理岗的工作重点是对上级分析事项进行布置落实,同时积极开展分局内部个性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传递至上级和评估、稽查等部门。

2.科学地选择预警指标

预警指标的选取以及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对企业数据分析结果的筛选应用。筛选应以对企业的分类为基础,行业分类与经营规模分类相结合。数据来源以历年所得税年度申报为基础,结合季度申报、增值税申报、稽查评估结果、企业电力消耗等数据,加以综合分析。预警指标由税负指标和相关财务指标构成。税负预警指标包括收入税负率、税额变动率、成本税收贡献率等;相关财务指标包括利润率、毛利率、营业收入变动率、营业成本变动率、期间费用变动率、存货变动率等。在动态分析过程中,以2至3个税负衡量指标为核心,辅之以相关的财务指标,既可进行纵向分析,也可进行横向分析。

3.构建动态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系统

借助省局征管辅助系统这个信息化平台,构建动态的风险识别系统,以识别处于风险值内的企业。对处于风险状态的企业,以系统自动识别为基础,辅以人工识别。

(1)确立各项指标的正常区间值,这类数据的取得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测算,也可以用现成的省以上国税局公布或财务会计制度公布的指标为标准,当企业的一项或几项指标偏离同行业均值、上年同期水平或本年上期水平一定幅度时,即成为监控对象。

(2)完善异常申报监控模块,对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零负申报、季度预缴连续零负申报、年度零负申报、连续年度零负申报等情况进行统计预警,把连续异常企业列为关注企业。

(3)建立动态的指标修正机制,充分考虑经济的发展变化,如物价因素、汇率因素、行业在经济中的份额等变化因素,及时对指标的区间值加以修正,同时需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动态分析。

4.对预警企业的监控机制

对风险企业加以识别后,系统出具企业所得税指标异常预警提示单,层层下发至企业,由企业及时进行自查,需要时,可安排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及对相关财务指标的分析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不能排除风险的,分别情况移送稽查处理或由评估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分析。

5.加强对典型风险领域的评估和监控

首先,对小企业的分析评估应结合产能分析。对于小企业上述的预警指标是不够的,因为小企业往往存在现金交易不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从而导致部分企业长期亏损或微利的现象。根据我国企业以制造业为主的特点,制造类企业成本费用中的关键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电力等能源消耗指标能够较好体现其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在熟悉企业生产工艺程序特点的基础上,剖析关键生产要素,以固定资产开工情况、原料、动力、燃料等消耗测算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情况,将估算值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对偏离程度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

其次,对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行业税负监控。规模以上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往往比较好,对此类企业的评估分析主要依靠系统的预警指标进行监控。对税负指标和主要财务指标变动较大的企业,要求其积极进行自查,在抓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针对规模以上企业经营事项复杂、纳税调整事项繁多的特点,应当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跟踪服务制度,及相关的动态分户管理台账,在了解企业涉税诉求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组业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重点事项的管理。

(四)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在税务部门内部及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地信息互通机制:

在税务部门内部,在征管辅助系统建立管评查互动模块,促使税源管理、稽查、评估形成合力,实现管理、评估和稽查工作的良性互动,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的立体管理。稽查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深入挖掘程度是管理与评估环节所难以到达的,应将稽查获得的信息通过系统传递至所得税管理岗及税收管理员。同时,评估部门将获得的经营信息、重大线索等也可通过系统传递至税源管理、稽查部门,从而实现信息共享。

与其他政府部门间,加强与地税、工商、司法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等的信息互通。与地税部门加强共管户的信息协调,平衡共管税种在征管方式方面的差异,以均衡税负差异;加强与司法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的信息联动,必要时与司法部门联手加大对税收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财务人员违法行为向会计主管部门的通报力度,由会计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罚。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2] 吴轶轮,任浩.内控管理体系向风险管理体系的成功转换:来自宝钢的经验[J].会计之友,2008(34):57-59.

[3] 宋传江,刘敬英.关于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精管税源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0(65):53-55.

第4篇

摘要:我国在2007 年所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给出了很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本文说明了企业所得税减免原则以及方法,探究了企业所得税减免具体内容,分析了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的会计处理方式。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减免;会计

企业所得税减免主要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政策性减免,二是法定减免。其中政策性减免指的是根据我国税法中的相关条例,由满足减免所得税要求的纳税人主动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批,通过后纳税人才能够得到减免税的优惠;法定减免指的是根据我国税法所颁布实施的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人不需要提交任何申请、不需要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能够得到该项税收优惠,同时免税所得需要直接结转到该企业的本年利润中,不需要计入到该企业的应纳税款中,不需要免税所得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最终是实惠了企业,使企业拥有更多发展基金,不断推动企业的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原则

现在不管是会计的实务界还是会计的理论界,均把企业所得税科目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施以处理以及确定,同时将所得税科目看做是企业费用科目之一。因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直接被行政行为所决定、影响,同时不发生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环节,所以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的性质不同于公司普通经营行为,不受到企业或者是纳税人的控制,所以在核算业所得税减免所得时应当使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方法

1.只有部分企业所得税退税能够认定为当期该企业所得税费用之中的减项条件

站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的实际操作规范以及有关的政策内容来看,我国现在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不同,同时免税类型也不同。由于被我国的税收征管规程所限制,减免税的实际操作流程随着减免税目的不同而变化着,企业所得到的实际退税所得也就不同,企业在对退税进行会计处理时所使用的处理方法也就不同。

2.企业所得税退税一般不可以根据税后利润分配手段进行处理,同时该退税所得通常不属于企业税后利润范畴

企业税后利润的确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程序严格认定。通常企业退税所得只能反映出企业当期或者是前期的经营以及生产结果,不能够反映出企业经营以及生产的直接结果,同时企业只要得到退税,退税所得实际上就处于该公司的控制管理范畴,但是从本质上看退税所得和税后利润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在判断公司当期的经营生产活动是亏损还是盈利时,需要把该公司的所得税退税以及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相结合共同判断。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具体内容

分析查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发现企业所得税减免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非营利组织或者是公益组织满足相关规定的收入。第二,国家当前鼓励发展或者是重点扶持的项目以及产业,可以给予从事该项目或者是产业的企业适当的所得税优惠。第三,国家级的同时满足重点保护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时可以根据税率的百分之十五进行征收;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小型企业(低盈利),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时可以根据税率的百分之二十进行征收。第四,企业有部分收益能够减征或者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为:通过投资经营国家当前重点扶持、着重推广的社会公共设施项目所获得的收益;通过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益,但需注意技术转让程序或者是所的计算方法必须满足相关要求;通过从事渔业项目、农业项目、牧业项目以及林业项目所获得的收益;通过从事满足相关规定的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环境保护工程所获得的收益。第五,企业所购置的安全设备、环保设备,比如说安全防护装置、节能节水设备、使企业生产更为环保的设备等部分的投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照一定比例施以应纳税额的抵免计算。第六,因为技术进步的加快或者是技术改造、升级等而导致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速度提升,对于这部分固定资产可以选择使用提升折旧速度或者是缩小旧年限等手段。第七,企业的以下支出情况可以看做是特殊情况,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时,需扣除这部分费用:特殊人员工资,指的是支付给属于国家鼓励安置以及就业范围的就业人员或者是企业残疾人员的工资;开发以及研究所产生的费用,也就是企业在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或者是新产品开发时所发生的费用。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的会计处理

(一)征前减免

征前减免一般是指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税款人库之前就能够给予企业减免,实际上企业是不需要缴纳这部分税款,但是企业还是要对其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进行计算,同时需等到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才能够正确确认这部分的减免税。一般企业在对其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进行计算时,借记一方应当写“所得税”,同时贷记应当输入“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等到减免税已经审批确定后,借记一方应当输入“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同时贷记应当写“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费用科目已经得到了重建,所起企业在进行期末结转账务中需要降低账面亏损或者是提升期末账面利润,同时根据规定要求对期末账面利润进行分配。

(二)即征即退以及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一般是指企业根据相关的规定要求,先在税务部门申报并且缴纳所得税,然后税务部门再通过相关要求按照程序给该企业办理减免。即征即退指的是企业先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然后税务部门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当场立即为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一般企业在对本企业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进行计算时,借记一方应当写“所得税”,同时贷记一方需要写“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已经缴纳税款,那么借记一方则应写“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同时贷记一方应当写“银行存款”或者是“现金”科目,在已经确认减免税同时已经收到退税款之后,借记一方应当写“银行存款”,同时贷记一方应当写“所得税”。另外因为企业的所得税费用科目得到了冲减,所以在期末企业进行结转账务中,需要降低账面亏损或者是提升期末账面利润,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期末账面利润进行合理分配。

四、结语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颁布实施是为了推动不同领域企业的发展,企业一方面应当利用好所得税减免政策,为企业发展积累更多发展资金,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合法、合理的应用所得税减免政策,不可为了利益滥用或者是违法利用所得税减免政策。

参考文献:

[1]孙朝霞.王辉.现行会计课程缺陷与“岗位导向”课程体系构建[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

[2]廖岩松.杜建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比较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3).

第5篇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上海财大、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在读会计硕士,安徽铜陵华诚会计(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财会学习》、《中国税务》等期刊上四十篇。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方式成立新的法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企业因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期满企业不再继续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前,应办理税务清算,注销《税务登记证》。实务操作过程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的规定,要求清算、注销企业提供《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清算、注销的企业提供的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审查,但没有对申请清算、注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实质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内容的现象。由于企业要求注销的原因很复杂,有的企业属于正常的重组、关破,也不排除有的企业注销原企业的纳税主体资格,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以达到掩盖原企业存在的逃避税款或其他涉税问题的目的,企业存在这种非正常状况下的注销,一方面可能导致税收的流失,另一方面也会给主管税务机关带来执法的风险。如何关注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呢?

一、正确区分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和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从企业清算、注销的程序来看,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宣告不再持续经营,需要进行清算,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并依法成立清算组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分配企业资产。企业宣告清算日之前发生涉税事项属于清算前事项,其纳税主体为原企业,其计税基础是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确认、计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应重点关注的是原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否全部履行,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这里所涉及到税种不仅仅是企业所得税,还应包括:流转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行为税等,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原企业所涉及到的税收进行一次全面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结果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重要依据;企业清算期间涉税事项的纳税主体不是原企业,系新成立的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但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纳税义务是在非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实现的,因此,处置资产的收入不能按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公允价值来计量、确认,而应采用可变现价格、交易价格来计量、确认。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注销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延用原企业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与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处置资产损益,处置资产清债债务净收益属于清算所得,它是计算清算所得税计税依据。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是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企业资产、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因此,划分注销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与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其目的是正确区分原企业清算前的正常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由于正常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的纳税主体不同,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认为是不能相互抵销的。

二、应关注注销清算日前的涉税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参与注销企业清算工作,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

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或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应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对原企业所欠税款进行主动申报。一般情况下,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不会主动告知税务机关,也不会主动申报原公司所欠税款,错误地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视同放弃债权,不能获得清偿,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要知道,企业依法纳税是一种法定义务,企业因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负债与因合同关系而形成的一般性负债是不相同的,企业所欠税款在清偿过程中应当优先清偿的,且不因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而不能获得清偿,何况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在没有尽到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法定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在知悉企业注销情况下,应积极参与企业的清算工作,对企业申报的欠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所欠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2.主管税务机关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核查注销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与企业申报所欠税款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找出差异的原因,并与企业日常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申报欠税。其次,重点关注企业“预收账款”科目,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开票,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的情况,核查过程中可以结合企业销货合同、仓库发货单、货物运输单据等,以确认企业的预收账款是否应确认收入。防止企业利用注销清算的机会,将“预收账款”作为不需支付的款项列入清算收入,从而逃避流转环节税收。第三,关注企业不需要支付款项。有的企业将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包装物的押金、其他业务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这些负债不需要支付,形成截留收入;第四,原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各项费用节余,如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由于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这些费用支出不再发生,其余额应冲减相关支出,调增清算前应纳税所得额。第五,主管税务机关对实物资产移交情况进行核查。原企业移交给清算组或破产资产管理人的实物资产与企业账面实物资产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实际移交实物资产与账面实物资产存在重大差异,应查明原因,防止企业利用清算的机会转移资产,逃避税收。若重大差异的清算日前存货盘亏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其进项税额还应转出,补缴增值税;若重大差异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少转成本造成的,其损失应调减清算日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主管税务机关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是作为向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申报债权的重要依据。

三、应关注注销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注销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处置资产、负债以及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处置资产、负债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分配剩余财产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1.处置资产、负债的损益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待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扣除资产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为资产处置损益,若待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大于资产计税基础,则为处置资产净收益,反之,即处置资产净损失;债务清偿金额扣除债务计税基础后余额为债务清偿损益,若债务清偿金额大于债务计税基础,则为清偿债务净损失,反之,即债务清偿净收益。

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后形成净收益,为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后形成亏损,为企业清算损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

处置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优先扣除清算费用后,(1)用于支付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支付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支付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4)支付普通债权。处置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债务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应分配给投资者,超过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如果投资者为自然人,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关注分配顺序是否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没有受到侵害,得到清偿的税款是否及时上缴国库,没有得到清偿的税款应及时办理相关的核销手续。

第6篇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行业。其行业特征主要表现在关联性强、经营业务多元、经营周期长、成本核算复杂、金融需求大、资金依赖度高、监管部门多、三方信息丰富,在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房地产行业占到了11个之多,具体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贡献非常大。然而,房地产行业关联性强,成本核算复杂且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施工单位的财务核算,所以,房地产行业税收的征收成本很大,存在的税收风险也很多。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开发流程从取得土地出让信息开始,依次要经过很多的部门和环节的审批与建设管理,包括参与土地开发招投标,报发改委开发立项,土地勘测,建设规划的审批,开发项目的图纸设计,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招投标,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筹划房地产销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预缴税款,组织房屋竣工验收和测绘,办理总房产证及总土地证,清理房屋销售欠款,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交开具不动产发票申请,向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分户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方方面面。

二、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涉税风险点

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行业11类涉及的税费中最综合的一个,涉税风险点比较多,以下从收入类、成本类和纳税调整事项类三个方面进行归纳。

(一)收入类风险管理要点。(1)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不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计税毛利率确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很多企业并没有及时将预售收入计入到当期的计税依据。对于跨年度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很多企业不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确认工程结算收入。(2)取得政府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不确认应税收入的风险。税法规定,除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以外,如: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文件规定资金属于专款专项用途、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所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以外,其余的财政性资金是要作为计税的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或盘盈固定资产时,以较低的金额入账或不入账,少确认应收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4)价外收入未申报纳税的风险。对于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都属于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直接冲减了成本。

(二)成本类风险管理要点。(1)取得的土地资产不按规定确认计税成本的风险。很多企业通过购进土地之后进行三通一平等方法,擅自扩大土地资产的入账价值,然后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虚增了土地成本,并将此虚增的价格计入到开发成本中。(2)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的风险。有的企业将拆迁的征地费用和拆迁支出,不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到分期分片进行开发的项目,也未在各个项目间进行合理地分摊。将成本分摊作为人为调节当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工具。还有的通过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3)签订虚假合同或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的风险。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和施工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取得虚开的发票,加大建安工程成本。例如:开发商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安合同时,已经将水力电力工程、人防工程、防水工程等包括在合同总金额中,却又同时与施工企业协商,将该部分工程又指定给其他企业进行施工,以此来重复、虚列或多列成本费用。(4)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的风险点。很多企业未按照税法要求,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人为进行调节,有的甚至将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反映在一个开发项目中核算。对于有偿转让或自用的配套设施,很多企业只分摊建了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将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开发间接费用等记录在已出售的开发产品中进行分摊,人为虚增开发产品的成本。(5)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的风险。企业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完工后若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无论是用于出租或自用,以上两类资产都属于固定资产核实的范畴,而且成本要分期扣除。然而,一些企业却将其购置成本或建造成本,一次性全额计入到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扩大当期扣除金额。

(三)纳税调整事项类风险管理要点。(1)各项减值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会计上,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金支出可以扣除,但是,企业所持各项资产的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以外,其他均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纳税申报时,应将会计上减掉的那部分准备金作纳税调增处理。(2)以前年度纳税调整事项未调整影响所得额的风险。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应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算补缴或减退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发现的影响到以前年度的损益类事项,很多企业仅在当年的备查事项中反映此问题,既没有进行账务上的处理,也没有追溯到业务发生年度进行纳税调整。(3)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不做纳税调整的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工资及三项经费支出等期间费用,会计上可以据实列支,但是税法规定,首先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实际发生。

三、剖析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风险的依据及管理

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征和经营管理流程,结合企业所得税主要涉税风险点的具体分析,只有在充分掌握房地产企业内部信息和外部关联信息基础上,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日常项目化管理,才能做好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应对工作。

(一)深入剖析房地产行业的内部信息是企业所得税风险

应对与管理的基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离不开企业收入、成本的正确核算,房地产行业的内部信息,包括税务登记信息、房地产商预售商品房时的“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其他相关信息。税务机关的日常项目化管理,必须从企业内部信息中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开发面积、开发套数、开发周期、开发产品的类型、销售单价、销售进度、建筑施工成本等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二)充分利用关联行业的涉税信息是企业所得税风险应

第7篇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会计实务操作中,都有不同的见解。(本文所称减免税,特指在税率、税基确定情况之下的税款减免,主要包括日常税收征管中的征前减免和各种退税,不包括税基优惠、税率优惠以及抵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一、常用原则与方法

原则

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将企业所得税科目作为费用科目对待,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和处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于不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发生的,而且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处于企业(纳税人)可控范围之外,与企业一般经营行为性质不同,所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

方法

当前,关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应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科目;第二种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并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收益,而属于获得的纯利润,应当直接进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坚持收付实现制,不同点在于收到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这两种观点或失之于偏颇,或缺少基本的理论支持。

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则有其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定,将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跳过税后利润认定环节,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环节,或者进入资本公积,显然不符合规定。

第一,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不能认定为税后利润,不能按照税后利润分配的办法处理。税后利润的认定有其严格的程序。退税所得不是企业直接生产经营结果,而是企业前期或者当期生产经营结果的延续反映,并且一旦获得退税就处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之中,与税后利润有着本质区别。至于企业当期经营是否盈利,应当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退税结合起来衡量。

第二,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也不能全部认定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制订角度和实际操作流程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类型较多,程序各异。受到税收征管规程的制约,不同目的的减免税,实际操作流程不同,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最终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业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体会计处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二、会计处理因情况而定

征前减免

征前减免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入库之前即给与减免,企业无需实际缴纳税款。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待税务机关审批之后再确认减免税。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确认减免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记“所得税”。

由于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期末结转账务的时候,相应增加了企业期末账面利润(然后按照规定进行分配)或者减少了账面亏损。

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企业当场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后税务机关再按照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时候,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记“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确认减免税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所得税”。

由于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期末结转账务的时候,相应增加了企业期末账面利润(然后按照规定进行分配)或者减少了账面亏损,对企业税后利润产生了影响。

有指定用途的退税

有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有其指定的用途,企业并不能全额获得退税款。其常见情形如下。

1、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形成专门的国家资本。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科目。

2、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对所有投资人的赠与,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他资本公积”科目。

3、所得税退税款作为专项用于某个项目、设备、特定人群的资金。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部门”、“其他应付款——××项目”科目。使用的时候,借记“其他应付款——××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第8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 合理合法 节税目的

纳税筹划工作需作好三个结合:本企业的业务流程所涉及到的所有税种与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相关税收政策与相适应的纳税筹划方法结合起来;纳税筹划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处理相结合。下面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说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纳税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问题,尤其是在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二、严格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帐目,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通知: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企业会计资料不规范,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企业经营业绩较不错,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应纳税额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企业还应关注的是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真实性,原始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一旦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不合法,可能会沾上“偷税”的罪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将接受票面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做好相关的审核及备案工作

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规定: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对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在当年扣除。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及时申报,当年扣除。对于符合条件的减免税款,绝大多数减免税都有期限,过期就很难再享受。《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后,报批类按照审批的方式办理。对于备案类减免项目,则需要提出备案后经税务机关登记,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所以,建议企业请专业机构依据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信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后再进行备案,以免遭受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损失。煤炭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提取的规定比例的安全费用,应于提取年初报送税务部门备案,总之,企业按行业规定提取或发生的费用,虽然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但未在税法中明确的仍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或报批。

四、认真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理解税法精神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税前扣除中提出了“合理”这一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对于合理性这样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国税函〔2008〕159号)指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这样企业可以将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的工资都纳入工资薪金核算,同时.按工薪总额14%为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可以扣除。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限定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但仍存在几个不明确的问题:一是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二是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三是原来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所以,企业对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项目内容的,可适当归集进行筹划。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规定有减免期限,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对此类项目的投资及工程项目管理,及时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存在着与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认定不一致的衔接问题。如,新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所以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计提折旧方法。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同时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的空间进行纳税筹划。所谓筹划,就是在具体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的,属于超前行为,所以必须具备超前意识。如果纳税业务已发生后,则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就产生了,企业(纳税人)因承受的税负重而进行的避税行为往往是不合法的,属于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所以纳税筹划是充分尊重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达到合法合理减少税负的目的,同时纳税筹划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地修订与完善。

参考文献:

第9篇

一、非居民企业涉税政策分析

(一)非居民企业流转税政策分析1.非居民企业业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包括代扣增值税和代扣营业税,相关规定可见诸增值税和营业税法律法规,非居民企业发生相关业务时应注意从应纳范围、税率税额、税收征收方式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等方面把握整体纳税流程,以规避因对相关规定掌握不清导致的涉税风险。2.除了对增值税和营业税涉税政策一般性规定准确把握的同时,非居民企业和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还应掌握营业税和增值税免税及特殊规定,比如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上述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3.做为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囊括了国内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和电信行业,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我国在流转税税种设计上将逐步与国际接轨,营业税将成为历史。在此过程中,非居民企业应注意掌握“营改增”涉及的具体行业、业务范围及操作规则,准确把握涉税业务细节。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和付汇证明规定分析1.经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可发现,目前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优惠,但需非居民企业或其人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非居民企业应掌握审批和备案项目的管理区别,提前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除特殊情况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外汇资金达到一定金额应向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也应税务备案,对此非居民企业需引起重视,依规办理。

二、常见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分析

(一)常见的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主要有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向境外支付利息、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等四种形式。办理此类业务时非居民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外币折算和包税合同的问题。针对四类业务殊的业务模式,譬如向境外支付股息主要有三种特殊形式: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以股息,非居民企业应重点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文件中对特殊业务的规定。

(二)非居民企业在相关业务处理中除了按照常规流程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重点关注相关业务适用的特殊条款。1.在向境外支付股息业务中应遵守受益所有人条款,注意不利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和税务协定税务优惠条件。2.在向境外支付利息业务中应遵守资本弱化条款,关注债权性和权益性投资比例及特别纳税调整。3.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应遵守受益所有人条款和核算范围条款。4.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应遵守登记备案条款。

(三)跨境重组业务非居民企业税务实务分析经过归纳和分析跨境重组业务,笔者认为可将该业务分为三类:“境内-境外”模式,“境外-境内”模式,“境外-境外”模式。1.境内—境外模式。⑴所称境内—境外模式是指境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投资转让的行为。⑵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纳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区别于一般的税法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处理,在企业确认纳税义务环节给予企业的政策性优惠,一般有暂免纳税和分期纳税等方式,具体可按相关财税规定处理。2.境外—境内模式。⑴所称境外—境内模式是指境外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我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我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行为。⑵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处理。3.境外—境外模式。⑴所称境外—境外模式是指境外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外另一非居民企业。⑵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面,境外—境外模式企业所得税处理和境外—境内模式相同,都需按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境外—境外模式下,转让方应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办理。㈣股权转让中税收协定的适用问题分析1.不动产企业股权转让。⑴征税权的判定:我国与65个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转让一个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该企业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具体可参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税收协定等规定执行。⑵相关解释:公司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公司股权被转让之前的三年内,被转让股权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2.其他企业股权转让。⑴征税权的判定:我国与36个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转让不动产组成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该项股权又相对于参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企业的股权的25%的,可以在中国征税。⑵相关解释: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一个中国居民企业的资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该非居民企业在该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拥有资本;该非居民企业通过任何其持股的企业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的资本。四、总结综上,非居民企业涉税税种主要涵盖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和印花税等小税种。非居民企业涉税业务内容较为丰富,资产和股权重组业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企业在纳税实务中应以税种为纲,对涉税业务进行分解和定性。同时国内居民企业应加强对非居民涉税业务的重视。

作者:李靖单位: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第10篇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

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本刊建议

纳税人须注意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区别不能抵扣情形的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如果企业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除此以外,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投资额不应包含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政策背景

2009年届家税务总局实施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一年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1日下发《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290号文”)就《办法》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

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含义

290号文指出,《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明确了居民身份证明格式

290号文指出,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纳税人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的要求填写的相关内容;

(二)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我们对比发现,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中的身份证明内容是一致的。

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资料的限制

非居民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即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的资料,即审批申请时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备案时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的,应分别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备案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办法》将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属于审批类的有: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属于备案类的有: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290号文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申报相关纳税义务之前进行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在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时,第20栏“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21栏“减免税额”暂按合同约定数或预计数填写;待按国内法规定申报该已备案的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略),报告已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实际执行情况。

《办法》第十三条针对第十一条规定的采用扣缴形式的备案类所得,不包括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审批类的所得。

290号文强调指出,扣缴义务人在执行需要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均应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

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等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非居民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在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90号文明确了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明确了工作时限的含义

《办法》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90号文明确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限”是指《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即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上报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应自收到上报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直接或逐级通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完成再上报程序。

修订了《办法》附表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注意,根据290号文的规定,《办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填表说明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统一修改为:营业利润-7;股息-10;利息-11;特许权使用费-12;财产收益-13;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4;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5;艺术家或运动员所得-17;退休金-18;支付给学生的教育或培训经费-20,其他所得-21。

修改后的表样限于篇幅,此处省略,读者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省略)下载查阅。

其他注意的主要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38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通过相互协商形成的有关执行税收安排的协议做出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该两项规定与《办法》有不同的应按该两项规定执行。

2、《办法》附件2第26栏中“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修改为“接受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接受税务机关”指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接受非居民审批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办法》附件3第15至21栏中“最近一年”指申请人取得所得前的一年。

3、《办法》附件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附件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分别由本通知所附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略)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4,略)替代。

4、请各地将本地区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填报有关汇总表,并于次年三月底前报税务总局。由该规定推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截止日应不晚于次年三月中旬,具体时限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国税函[20101266号;2010年6月2日)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只有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2010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诉求。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保证税务机关能归集和掌握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二)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见附件1;完税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2与附件3)。《完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三)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四)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各地应自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

(一)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二)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三)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四、协同配合做好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各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所得税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推进为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协助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具体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纳税人知晓获取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要配合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大自然人数据库归集数据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国税发[2010163号;2010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第11篇

【关键词】境外承包工程 税务管理 税收抵免 出口退税 税收筹划

随着 “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境外承包工程事业发展迅速,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统计,截至2010年10月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4 067亿美元,签订合同额6 564亿美元。随着境外承包工程业的不断发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税务管理薄弱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何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的税务管理,降低项目涉税风险,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是我国境外承包工程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下文笔者将从国内和项目所在国两个方面阐述境外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重点。

一、境外承包工程国内税务管理重点

(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工作

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在我国国内面临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工作。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作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也会就项目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产生双重征税问题,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008年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新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在新的不断完善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下,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需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1.原制度下对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定率抵扣方法已经取消,审慎采用简易征收办法。

我国目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只有1种方法,即分国不分项抵免。《通知》中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简易办法是在分国不分项抵免的框架下所采用的简易办法,这与原来的定率抵扣方法完全不同。简易办法中所列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数量有限,此外,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因此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在全面考量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布国家以及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后审慎决定是否采用简易办法。

2.取得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有关纳税凭证。

由于境外承包工程所在不同国家的机构设置、职能分配、语言文字等存在很大差异,所以现行税法只要求是“境外税务机关”出具,即只要负有税收征管职能的中国境外税务机关,不管其称呼是什么,都属于境外税务机关;此外,在不同的国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也有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但是它们的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针对企业的所得征收的税收,因此我国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只要是“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即属于可抵免范围;“有关纳税凭证”即允许境外所取得纳税凭证名称、样式、内容等因各国差异可以不同。

3.加强对我国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税收协定的利用

《通知》对税收饶让抵免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我国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签订了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并且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那么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就应该积极取得相关依据或证明,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时候将减免税额视同已缴税款进行抵免。

(二)对外承包工程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

我国允许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向当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一项特有而且重要的工作,及时、足额的取得出口退税款对于提高企业的效益、减轻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的管理。

1.重视出口退税工作,从制度、人员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

很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特别是一些刚进入对外承包工程领域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根本就不予以重视,致使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处于散慢状态,导致企业应退税款遭受损失。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首先应转变观念,认识到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并将制度落实到实处。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又十分细致而且繁杂的工作,整理和核对单证的工作量大,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企业退税的流失,因此在货物出口前必须对具体业务人员进行理论和技能培训。此外退税工作涉及商品出口报关、准备退税单证、出口收汇核销等各个环节,对内涉及到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工程业务部门,对外涉及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等,因此对内应特别关注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性,规划相关的工作流程,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对外要加强同相关管理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为企业争取一个良好的退税工作环境。

2.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中“出口视同内销”工作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如果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况:“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不仅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还要按照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3.关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积极应对、及时作出工作调整。

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经常会作出调整,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做好退税工作,就应对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信息灵敏,及时调整出口结构,为企业增加利润。

二、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在项目所在国税务管理重点

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年来各个国家不断加强对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管理,我国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在项目所在国面临的税务检查越来越多,承担的税务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税务管理。

(一)选择合适的、有实力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及时了解项目所在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好各种涉税事项,聘请合适的、有实力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是一个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选择当地的事务所,也可以选择国际性的“四大”事务所(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德勤)。从实践经验来看,为降低涉税风险,选择“四大”事务所对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长远发展更为有利。

对外承包工程应充分利用“四大”事务所提供的税务咨询、税务评估和纳税申报等服务。通过税务咨询,不仅可以深入了解项目所在国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的相关变化,而且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定税务问题;通过税务评估,可以及时发现、纠正日常税务申报、计算、缴纳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在税务机关正式审计时有麻烦,而且在税务评估过程中,事务所会提供有益的税收筹划建议。

(二)从投标及合同谈判开始重视相关税务条款

由于各个国家在工程承包业务方面的税收法律不同,如果没有详细了解项目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法律与政策就贸然投标签约,在现今国际承包市场残酷竞争的情况下,将很可能赔本,甚至吃大亏。企业应“未雨绸缪”,在项目投标和合同谈判中就应考虑并重视项目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

对成本加成合同,一切与工程有关的税金负担对象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过程所需缴纳的税金,如合同规定由承包商缴纳,则应了解税种和税率,并将应纳税额列入税金及附加费和成本费用中,在投标中加以考虑,这是相当重要的。对固定造价合同,因涉及的税种较多,税率也不相同,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规定由业主负责缴纳所在国的应纳税金,而承包商仅负责其本国的应纳税部分。如合同规定均由承包商纳税,则应了解清楚税种和税率,并将税金计入合同价款内,并且在合同条款中一定要注明所规定交纳的税金适用的法律期限及责任,对签订合同后其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不应适用本合同。

(三)提高外账工作质量,做好日常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工作

外账是指根据项目所在国的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进行的会计核算及以此为依据编制的会计报表。外账是进行境外税务管理的基础,因此必须提高外账工作的质量。境外工程项目应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外账处理工作,了解项目所在国会计核算方法和各类税收规定,选用当地允许的、正确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制度。外账核算制度一旦确立,一般不应随便改变,以保持其连续性。

按照项目所在国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是境外工程项目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检查的有效途径。

(四)做好重点税种税收筹划工作

各个国家由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所以税制体系、税率设置、减免税优惠等都不尽相同。在大多数国家,涉及工程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固定资产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企业应抓住重点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税收筹划工作别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要对税收筹划进行正确定位。在现实案例中,税收筹划经常被简单的理解为为了项目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负担,少缴或不缴税。对于一个致力于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发展的企业来说,应当以品牌安全和长远发展为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不追求筹划利润最大化。

第12篇

一、查帐征收户越来越少的原因

1、所有制结构变化。原来的企业以国有、集体为主,私营企业很少,国有、集体企业基本上为查帐征收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有、集体企业每况愈下,私营企业却日益壮大,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国有、集体企业越来越少,私营企业越来越多。就都昌来说,20__年度都昌地税有管辖权企业所得税纳税户126户,其中私营企业却有100户,占80,处于绝对优势。除了一些国家命脉相关的行业客观需要国家垄断以外,其它现存的国有、集体企业也正在逐渐被私营企业赎买,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私营企业牢牢占居主导地位。而目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私营企业基本上是小规模、技术含量低、管理模式单一,税务机关对其的管理也趋于简单的核定征收。

2、企业自身的原因。一是核算水平低。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原因,私营企业大多起点低,有不少是家庭作坊式的,工艺简单、粗糙,技术含量低,缺乏做大、做强、长远发展的可行策略,就免不了存在短期行为,大多财务核算要求很低,无法达到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要求。二是成本因素制约。由于信息的快捷,市场竞争越来越剧烈,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少,按查账征收的一套操作,除增加人员成本外,主要的还是要增加材料等费用的成本,规模小的企业总觉得有点得不偿失。三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少数高利润行业还担心暴露了行业秘密,如初期的房地产行业,都不愿查帐征收。

3、税务机关的原因。一是核定征收简单易操作,少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图省事,不注意引导纳税人规范帐制,健全核算。还存在极个别的为完成收入计划,有意压制的现象。二是税务机关服务存在不到位现象。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而另一方面涉税审批手续麻烦,各种税务检叠,企业疲于应付。

二、查帐征收户越来越少的危害。

1、制约了企业的壮大,影响了经济的发展速度。由于绝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建立在查帐征收基础上的,从而许多企业由于是核定征收,造成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而企业愈发展不起来,就愈不可能提高核算水平,这样势必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制约企业的壮大,影响经济的发展速度。

2、影响了税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大家都知道科学化、精细化是建立在一些财务数据之上的,由于企业没有科学的财务核算,从而使得一些税务管理的财务信息无法采集,这样就更没办法有效地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纳税评估无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无法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这样只会增大税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税务管理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税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3、不利于税务管理部门的决策。由于大部分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不高或是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源管理所采集的数据可信度差,税源管理只能停留在粗线条的水平,无法定量,从而税源的分析和预测、税收计划的制订和分解都无法求精,不能为税务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提高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户比例的对策。

1、加强宣传。既要宣传好国家有关鼓励企业查帐征收的一系列政策,又要宣传政策落实的具体办法。税法宣传不能满足于税收政策讲解下去了,而是要考虑纳税人是否知道要如何操作?怎样才能达到查帐征收的几个条件?纳税人是否熟悉其所从事的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发展的有哪些产业?哪些产业是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产业?从而纳税人,能恰当地选择其发展方向和挖潜从何处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