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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服务

时间:2023-04-24 08:54: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税管理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税管理服务

第1篇

关键词: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

作者简介:朱贵云(1970.03-),女,河南人,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主要从事财务资产、成本核算、税务审核方面工作

财税信息化建设是财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财税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在全国范围的逐步推广,财税信息化建设已迈向一个新的台阶,这也迫使企业在接受“财税管理一体化”全新理念的同时,思考如何借此契机,通过实现企业内部财务、税务、业务的一体化处理和无缝连接,简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实现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本文主要对企业内部财税信息化管理的应用模式进行了探讨,以期可以为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提供具有实际价值的参考信息。

一、我国企业财税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税收风险较大

近两年来,税务机关在完善征管手段的同时,不断强化稽查体系,通过先专项自查,后专项检查的方式,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涉税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包括发票真伪、收入的确认、费用的列支、业务的真实性等多方面,内容涵盖全部应纳税种。我国正在对财税管理体系进行改革,财税政策存在部分解释不明以及操作细则缺失的问题,企业与财税部门经常会出现理解偏差现象。基于宏观政策的影响,监管部门由于地域、时期等方面的差异,对政策的监管及把握力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不仅增大了企业税法遵从的难度,更使企业的纳税风险急剧上升。

(二)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企业没有针对财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没有对管理标准进行有效规范,致使不同部门在相同事项方面的管理标准存在不一致性,继而导致执行尺度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司整体税收策略的制定工作。

(三)信息化应用水平较低

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并不具有较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多以财务人员手工作业以及主观判断为主,对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经验具有较强的依赖性。除此之外,企业的财税管理与业务环节存在脱节现象,财税信息无法实现有效共享,基础信息出现偏差等问题,构建完善的财税信息管理系统迫在眉睫。

二、信息系统的功能框架

(一)框架结构

财税管理信息系统是对财务日常管理应用的整合,基于财税管理体系标准的指导下,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税种税费进行有效计算,并记录相关调整事项。该系统内部含有申报纳税表的模板,通过其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财税缴纳款项。除了财税原有的业务处理功能外,还构建了评估模型与指标分析体系,可以对企业税务管理进行有效评估与合理分析,有利于企业对税务风险进行及时、准确的掌握,除此之外,该系统还可以对企业的税收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筹划方案。

(二)信息系统合理理念

针对财税管理构建信息系统,可以完善财税管控体系,促使企业财税管理工作更具科学性。构建信息系统的核心理念有三个,一是对财税管理机制进行标准规范,促使各个部门的管理口径实现统一;二是财税管理实现有效延伸,逐渐成为前端业务;三是建立健全财税评估模型与财税分析体系,从而对企业税务进行合理评估与有效分析。

(三)解决业务的有效方案

解决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五个流程,分别是建立纳税体系、处理日常业务、企业纳税管控、科学筹划以及分析评估、业务集成关系。企业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财税管理,对财税管理进行标准规范,并在各个下属部门贯彻落实。利用相关系统对涉税信息进行有效集成,例如,资产、合同等,并结合系统内部相关税务信息,对税费进行准确计算,继而进行申报处理与缴纳处理。建立健全税务评估模型与分析指标体系,促使企业财税管理分析指标实现自动生成,继而对纳税进行自动评估。通过信息化建设全程监管企业的经济事项,可以对企业财税管理的效益影响进行准确分析,从而科学筹划财政管理工作,有利于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实现纵向管控。

三、信息化管理应用结果分析

(一)电子登记纳税调整事项

对核算账簿、核算凭证以及备查簿进行有效连接,促使三者呈现一种关联关系,从而促使企业的纳税调整事项的登记处理实现自动化,不仅降低了相关人员的工作量,还提高了纳税调整事项筛选结果、分析结果以及登记结果的准确性,有利于企业顺利进行财税管理工作,例如,递延所得税核算、纳税申报表核算以及纳税调整等。

(二)在线处理日常税费

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可以对多个税种的日常业务进行在线处理,例如增值税、所得税等。根据我国财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实际缴纳税额以及理论上应缴税额进行合理分析,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差异,确保财税管理相关环节在规范性与合理性方面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避免企业遭遇巨大财税管理风险。

(三)自动生成纳税报表数据

严格遵照我国相关部门在纳税申报表样式方面的规范标准,对纳税主体、税务报表以及备查簿三者的关系进行准确定义,在信息化管理系统内部构建纳税申报模板,自动采集税务系统以及账务系统内部的相关数据,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数据,帮助企业财税管理人员进行纳税申报,避免报表数据出现人为干预现象,促使报表数据更具实时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

(四)建立健全税务指标分析体系

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建立健全税务指标分析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对各个税种的涉税指标进行在线分析,并自动根据分析结果生成税务分析报告、涉税指标对比分析表以及税务指标的变化趋势表,有利于企业财税管理人员对涉税指标变化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掌握,有效规避财税管理风险。

四、结语

财税信息化管理的实际应用价值主要取决于自身与前端业务之间的衔接关系。企业严格遵循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各项涉税环节进行专业、合理且谨慎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纳税申报;通过信息化技术采集并分析涉税信息,对税收变化情况进行自动预警;分析税收变化情况,对财税管理潜在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实施科学筹划,有效提高企业财税管理水平,节约税收成本,规避财税管理风险,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红.规范信息化日常管理服务税收中心工作[J].天津经济,2013(05).

第2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地发展起来,遍布各行各业,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人员少、资金不够充足,通常会采用最初级的记账模式,将财务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业务剥离出去,外包给专业的记账中介机构。降低设置财务部门所需的办公环境、硬件软件和人员方面的投入,以较低的成本处理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等必须而非核心业务,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

然而,记账行业由于服务内容相似,难度较低,很快就有大量的企业涌入该行业,企业之间激烈的竞争方式发展到价格战阶段,记账行业迅速发展到成熟期,行业服务同质化程度高,价格低廉,使得服务质量不能得到保障。

二、小微企?I记账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现行小微企业记账的范围主要是财务会计核算和各类纳税申报工作。记账作为专业的财税服务中介机构,无疑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相比设立财务部,其优势较为明显。但是记账行业的恶性价格竞争导致服务质量较低、行业乱象重生,不利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小微企业采用记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服务水平更专业。记账中介机构通过标准化的流程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服务,专业化的分工、重复的劳动使得学习曲线效益明显,记账服务商通过专业化的服务使得财务核算、税收管理等较为复杂的工作变得标准化、规模化,从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降低学习成本,大批量的业务处理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另外,企业集团将数家公司的财务打包后再外包,可以降低外包的总成本,记账服务商还可以帮助集团建立财务共享中心,加强集团管控。第二,记账成本低廉。在企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在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业务上,减少财务部门办公硬件软件和人员的配备,实现轻资本运营,降低经营风险。记账机构可充分挖掘软件硬件设施和人力资本的能量,去除闲置产能,降低单位核算成本。当小微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和业务量增加或减少时,可灵活变动记账的合同范围,避免软硬件人员不足或产能过剩的风险,轻资产与精简团队运作可以提高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小微企业采用记账优势不言而喻,但其低成本背后的劣势也不得不引起重视。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其劣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业务范围窄。传统的记账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一般不涵盖企业的资产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绩效评价等职能,使得会计核算与实物资产的管理脱节,会计的管理职能缺失,无法为企业创造价值,甚至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埋下不合规的隐患。第二,记账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财政部门是记账行业的主管部门,但目前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使得监管职能缺位,记账行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需求方与供给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需求方用脚投票,加剧行业乱象。我们的调查发现部分记账企业,特别是市场份额小收费低的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错账频发,随意调整,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的数据可靠性和相关性不高,导致决策失误。第三,财税管理风险高。记账行业诚信体系的缺失使得部分企业提供的财务核算不规范,低廉的收费导致记账企业缺乏提供优质服务的动力,有的记账企业甚至不设置明细账户,也不与客户的资产管理人员对账,账簿记录与资产管理两条线从未交叉,使得客户资金管理混乱,资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为节约成本,记账公司聘请的员工专业水平不高,纳税申报服务较为随意,一方面税收计算错误,可能导致企业承担税收罚款;另一方面不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导致小微企业多交税,承担不必要的税收成本,利益受损。第四,记账协议到期风险和外包商人员变动风险。记账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记账公司内部员工流动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企业财务数据丢失,后续财务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三、小微企业记账改进探索

降低成本是小微企业选择记账的重要动因之一,然而,记账行业服务内容简单、同质化程度过高、价格低廉、服务水平不高、行业内部恶性竞争等导致小型微利企业选择记账风险加大,无法助力企业的健康成长。小微企业需要探寻新的记账模式,将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服务于价值创造。我们认为,小微企业选择记账时,应在现有记账模式的基础之上适当扩大商的业务范围,选择可长期持续合作的记账服务商。

1.扩大记账业务范围

小微企业要在复杂的生存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壮大,需要控制经营风险,利用财务数据作出科学的决策。传统的记账模式通常只提供简单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服务,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需要寻求更加专业的财税和管理服务,业务范围可以适当扩充。

一是控制财税风险,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供保障。选择专业化程度高、市场反应良好的记账服务商,保证会计核算符合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纳税申报符合税收法律体系的要求,而且不会让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收成本。二是服务于企业资产安全管理。账簿记录是保障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企业应要求财务记账服务商提供序时完整规范的账簿记录,并定期或不定期地与企业对账,使得账实相符,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完整。三是购买管理咨询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记账服务商为多个行业多家企业提供财务服务,可以获得各个行业的大数据,掌握的信息较多,积累了大量的管理经验,可以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风险管理等出谋划策。专业的记账服务商对最新财税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可以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科学合理的支持,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服务。记账服务商拥有优秀的智囊团队,其知识构成既包括财务税务领域的专家、也有经济学、金融学、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其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能够提供更为科学的管理服务,降低经营风险。科学决策带来的收益可能远远大于节约成本产生的收益,这是记账服务商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新途径,商业前景广阔。四是提供纳税筹划服务。税收法律体系内容复杂,新的税收政策或对原有政策的细化等条例规章纷多繁杂,企业的财务人员的知识面和学习能力有限,难以满足内部战略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提出的新要求。税务专家通过资源重新整合、流程再造、业务安排,帮助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改革红利,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节约税收成本。

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免税 零税率

一、营改增的背景和进展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目前已有一百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有增值税。我国在1979年起开征增值税,但直到1994年税制改革才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还是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刘东辉,2012)。但是,“营改增”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营改增”试点一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快扩大试点步伐,国务院决定在2013年8月1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

二、关于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包含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具体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其中的研发服务是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其中的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上述通知还明确,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由此可知,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被限定为开发者接受境外单位委托的软件服务或者研发服务业务活动的一种形式;技术开发被限定为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的研发服务业务活动的一种形式。

三、研发、技术相关应税服务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试点铺开前后适用的法规文件,将研发、技术相关应税服务是免税还是零税率的规定整理成下页表:

下页表显示,国家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软件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都明确作出了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但唯独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给予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规定。对能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其向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能提高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本企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同时,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也具有重要意义。

四、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针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可以免税的规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可以从自身的生产、经营现况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力争取得主管税务当局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还是免征增值税之间进行了灵活的、有利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申请获许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那些刚成立不久,或者预计经营规模将会扩大的,或者研发业务可能转型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须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考虑到今后将要购买大量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固定资产,采购大量的研发试验、测试类的物资,势必会产生大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依据“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则将被认定为免征增值税,大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能得到丝毫补偿。如果依据“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经充分沟通和解释后或许能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同,同意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也就是说,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适用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当期应退税额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者当期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等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全部业务均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的企业,因没有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当期退税额是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当期退税额就是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是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的6%。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而对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免税,这只是一个“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提供经认定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等资料进行备案备查即可。

如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税,意味着向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可以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提高企业的利润,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企业申请不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可能是时间仓促,企业的税务主管人员还没来得及吃透“营改增”众多规定。对于部分企业有申请“零税率”的权利,主管税务局机关应该尽到告知的义务。

2.从主管税务机关的立场来说,不管是接受企业免税申请还是零税率申请,其依据不同但都合法。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依法提出有关零税率申请,如未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就主管税务机关“不作为”的税务行政具体行为向其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三)企业放弃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申请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很难,但有的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却主动放弃了申请,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众所周知,我国为了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在大力发展各种服务业,这也是“营改增”最先试点的应税服务选择“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的原因。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政策引导下,国家有关部委、各级政府为了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纷纷出台了针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和业务的财政补贴、资助和奖励的政策和措施。但是,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一般是在当地的商务部门登记办理。企业到商务部门咨询,有的商务部门会认为,既然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取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是为了申请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那么企业就不认为自己是“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企业就不能再继续享受当地政府用于支持“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财政补贴、资助和奖励。要知道,各地基本上都是商务部门在受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财政补贴、资助和奖励申请。地方商务部门这样一解释的话,有的企业就要考虑、权衡要不要申请“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了,尽管这个针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免税政策到2013年底就要到期,以后是不是延续政策还不得而知。按照相关规定,企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者当期免抵退税额,但有的企业可能会考虑到企业进项税额预计在最近几年内甚至更长时间内不会出现大额的增加,和预计可申请的政府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财政补贴、资助和奖励相比,退税额相对很小,甚至微不足道。“两权相利取其重”,于是就主动放弃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转而申请“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免征增值税”,继续享受当地政府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财政补贴、资助和奖励。这样的话,“营改增”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影响,只不过是由免营业税变为免增值税罢了。但值得注意的是,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根据《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州、南京、苏州、无锡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但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中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的规定,估计好多没能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也会基于商务部门的解释,而不敢贸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零税率”。如以“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名义申请到“零税率”,而被税务局认定为企业放弃属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从享受15%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排除,反而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那就得不偿失了。

全国“营改增”试点地区北京、上海、深圳和天津等已经有成功获得主管税务机关“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批复的先例,办妥免抵退税手续甚至收到退税款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有部分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没能达到“让利益相关方最大限度地共享改革成果”的目标。

五、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免税还是零税率规定的思考

就目前来看,至少针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来说,希望“营改增”相关的法规文件能考虑如下事项:

1.直接明确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其实就是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但于2013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并没有将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明确规定为“零税率”,还是规定到2013年12月31日为止该类业务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只是提到“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基于前文所述,这并不能真正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不能真正避免引起歧义,仍然显得力度不够。“优先”并不是“应当”,主管税务当局还是可以依法让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选择“免税”,而不是“零税率”。对于“免税”还是“零税率”,还存在规定不清晰、模棱两可、力度不大的问题,导致出现企业在争取“营改增”的利益时受堵,有悖于“营改增”的最终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支持,建议在到期后取消此免税规定,直接明确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这样,企业也就没有任何负担,可以理直气壮地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最大限度地共享税制改革红利带来的成果。

2.简化适用零税率的税务认定、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零税率的税务认定、审批程序,可作为“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来备案管理,提高税企双方的办事效率。

3.简化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办理手续。针对试点的现代服务业甚至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制定专门的免抵退税办法,区别于生产、外贸等行业的免抵退税办法,而不是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等。同时还要简化办理手续,减少提供的材料,加快审批、退税的进度,及时让企业享受到税制改革红利带来的成果,促进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作者为财务经理、高级会计师)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1〕 111号,2011-11-16.

[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EB/OL].[2011-11-17]. http:// /.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1〕131号,2011-12-29.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1〕133号,2011-12-29.

[5]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04-05.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2〕71号,2012-07-31.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S].财税〔2010〕65号,2010-11-05.

第4篇

一、总则

第一条按照正确的、规范的方法使用地税管理信息系统,是依法治税的体现,也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第二条要把对征管业务系统应用的管理和对数据的管理作为基础性工作列入到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

第三条不断提高数据分析利用水平,把对数据的分析和监督列入到常态性工作中,提高税收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确保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涉税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二、综合管理

第五条全省地税系统管辖的所有纳税户、所使用的发票、税票、基金(费)征收票据等必须全部纳入征管业务系统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员注意保护人员工号和密码,不得将工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前台操作人员和各级审批人员密码长度不得少于6位,并且要经常更换密码。

第七条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操作征管业务系统。经批准同意的,应作好岗位委托登记,并报本级信息中心备案。

第八条前台数据录入人员根据审核后的采集表录入各类原始数据。

第九条审批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征管业务系统中的各类审批业务,要认真核对征管业务系统中的审批流程数据。

第十条前台操作人员要正确使用征管业务系统提供的一些数据纠错功能,如发票作废、税票作废、门市发票数据状态修改等,对税票作废和发票作废,票证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要审核作废原因,并检查实物票是否全联收回,同时加盖“作废”字样章。

第十一条征管业务系统中的岗位设置必须坚持“五制约”,即:发票发售岗与发票管理岗相制约;门市征收岗与发票管理岗相制约;税库银对账岗与申报征收岗相制约;票证管理岗与申报征收岗相制约;代征税款报解岗与发票管理岗相制约。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分局(所)还应做到:发票发售岗与门市征收岗相制约;申报征收岗与税收管理岗相制约。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在征管业务系统中的设置操作岗位,人员发生变动,办理工作移交后,需及时在征管业务系统中变更相关岗位。

第十三条岗位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数据移交、接交工作,涉及税票、发票数据移交的,需要办理纸质移交清单,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实行同城办税的地方,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新登记纳税户分配、发票、税票、门临税收、征管资料等配套管理制度。严格对纳税户的操作权限控制,确保同城办税中的门临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等环节的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五条由于误操作原因产生的错误数据,不能用系统功能纠正、需要进行后台数据维护的,按照省局运维管理办法,经设区市局分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局信息中心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计算机软件操作培训,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征管业务系统中涉及到自身岗位的各种操作。

三、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在税务登记环节,操作人员要正确、完整输入纳税户的相关数据,建立完整的一户式资料库。

(一)按照税务登记表内容,正确输入纳税户对应国库、收入归属、注册类型、法人代表及办税人员手机号码、国标行业、管理行业、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税务登记证号码等核心数据,及时打印税务登记证。

(二)纳税户国标行业的认定应以国家统计局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要求进行科学、准确认定,为行业数据的正确统计奠定基础。

(三)完整、正确输入纳税户应纳税种登记数据和税款核定数据,确保纳税户的税种、税目、税率(征收率)、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以及核定税额等数据准确无误。

(四)完整、准确录入纳税户的房产、土地、车船等基本登记信息。

(五)及时认定并录入纳税户的申报方式、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及计算方式、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类型等。

第十八条受理岗按照纳税户提交的税务登记变更表进行登记变更。

第十九条未经分管领导同意,县(市、区)局征管股股长岗不能擅自在分局(所)之间进行管户调整。

第二十条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时,必须结清税款和发票,并与征管业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根据纸质审批资料,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非正常户、未达起征点、简并征期、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等税收优惠认定。认定优惠期期满之后,需解除认定。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停业期满后,要及时在系统中予以复业或续停业。代征代售期满后,要及时在系统中予以终止资格或续签。外出经营户、外埠报验户经营期满后,要及时在系统中核销。

第二十三条根据征管业务系统的要求,进行不动产和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实际业务进行总分包工程登记,正确填写分包工程金额。

第二十五条属于工业区园区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省属企业的,要及时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关认定。

第二十六条督促实行网上办税的纳税户在网上办税系统中录入企业财务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项目登记和不动产销售明细情况。

四、征收核算

第二十七条大力推行网上办税,不断扩大网上办税的应用规模,积极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批量扣税、POS缴税、POS收费等,拓宽纳税服务渠道和数据采集渠道。要把基金(费)纳入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中,逐步减少办税服务厅收取的现金量。

第二十八条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必须直接使用省局征管业务系统进行开票,具备条件的委托代征单位应使用省局开发的委托代征软件(单机版、网络版)进行开票,尽量减少手工补录,防止补录差错。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滞纳金征收制度,对于逾期申报的,一律按照征管业务系统中的计算方法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按照税款实际性质,选择税款征收类型。

第三十一条按时进行现金税款汇总,在征管业务系统中及时销号、上缴各类税票和基金(费)征收凭证,做好与国库的对账工作。

第三十二条加强减免税资料录入审核工作。对实际发生的减免税,各级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审批资料,完整、准确录入纳税人的减免税额、减免方式、减免依据,保障会统环节对减免税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正确区分门临税收的收缴国库、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

第三十四条实现基金(费)电子缴库的,要及时通知国库部门定期将基金(费)划入指定专户。

第三十五条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对入库税款进行科目更正或账务调整,所有账务调整或科目更正应该符合税收会计统计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按日做好与国库的对账工作,对账数据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账一致后才能进行会计登帐有关工作,要确保征管业务系统报表和TRS报表的一致性。

第三十七条代开发票实行“以票控税”,严肃发票代开纪律。严格按照征管业务系统中的方法开具发票,不得采取任何方法“套开”门临发票。

第三十八条对于已经纳入项目管理的不动产、建安项目开具发票,必须调取项目登记数据,不动产发票要详细录入销售数据,不得采用拆分发票金额等方法分解项目金额“套开”项目发票。

第三十九条对于一次开具门临发票金额超过营业税起征点的,不能拆分金额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分次开具门临发票。

第四十条未经领导审批同意,禁止使用“免税项目”开具门临发票。

第四十一条门临发票的收款单位(人)要与税票的纳税人名称保持一致,严厉禁止使用他人的征收数据“套开”门临发票。

第四十二条按时做好委托代征税票、发票的报结工作,严格按照税票有关项目实际填开内容、规定的预算级次、国库录入委托代征税款数据,及时汇总入库委托代征税款。

第四十三条按照实际业务发生量征收货物运输业税收,开具货运发票,纳税户自开票税票、发票数据要及时导入到征管业务系统中。

第四十四条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正确输入、打印税票,及时缴销税票。对于错误的税票,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

五、发票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设区市局发票所按照各县区发票使用量和发票计划下放发票,发放的发票实物要与征管业务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发票发售岗按照纳税户合理的发票使用量发售发票,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打印工本费收据,保管、装订发票发售单,做到勤领、勤销、勤结算。

第四十七条对于欠税户、未申报户、发票未缴销户等纳税户购票时,应给予适当限制。

第四十八条对于查帐征收纳税户购买、代开和使用发票的,需评估纳税户同期缴税情况。

第四十九条对于实行“以票控税”的纳税户购买定额发票的,需要使用纳税户当期征收数据作为购票依据,在缴纳营业税的额度内发售定额发票,不得采用任何变通手法“套购”定额发票。

第五十条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未达起征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等税收优惠户的定额发票。

第五十一条督促纳税户按时缴销发票。缴销发票时,必须核实纳税户的填用金额,输入正确的发票缴销金额。

第五十二条发生发票上缴、作废、毁损的,要及时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登记。

六、税务稽查

第五十三条稽查案件要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使用征管业务系统打印稽查各类文书。

第五十五条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后,及时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结案处理。

第五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数据,开具税票。

七、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级领导、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征管业务系统的查询功能、数据仓库、高端查询以及各地自行开发的数据分析软件进行数据监督和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责任追究制,严肃数据处理纪律,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数据结果负责,操作人员对各自操作的数据结果负责。

第五十九条建立合理的绩效指标,把软件操作管理、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到年终绩效考核中。

第5篇

一、科学发展观下完善税收理念的目标选择

与科学发展观的多层次目标取向相适应,国家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手段与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国家和微观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创新思路,更新观念,超越单纯就经济论税收,就税收论经济的“税收经济观”,充分重视国家税收这一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分配关系的经济范畴在政治性与社会性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以便在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取向提供必要财力支持的同时,凭借其内在的杠杆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此,在税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继续坚持我国长期遵循的“税收经济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原则,树立指导新时期税收实践的“科学税收观”。具体说,“科学税收观”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内容:

首先,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质上讲,税收作为国家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们再生产活动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它来源于经济,受经济的最终制约,并以此为基础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治税的出发点,也是治税的归宿点,税收必须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在科学发展观下,经济发展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客观决定着社会和人发展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非但不应弱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切实加强,这种加强必须是在进一步认识与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以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前提。

其次,满足政治与社会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会上有的观点出于对我国特殊社会历史因素的考虑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财税理论,把促进经济总量增长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惟一职能,忽视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税收其他内在功能,认为强调税收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就必然会导致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制地汲取社会资源,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场机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完整发挥。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在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出发,还是从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强调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政治程序对税收政策确定的巨大影响角度考虑,税收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具体税收实践过程中,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起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如我国近期出台的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完全取消农业税政策,就可被视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而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构,自然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而存在,因而必然体现出一定的政治属性。以服务社会为终极目的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或政府)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属性,因此,税收又是一个政治范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税务机关在履行其内在的政治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从而使税收征纳行为同时具有了服务社会、适应社会的基本属性。忽视税收的这些基本属性,不但很难正确回答税收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在事实上成为导致目前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难为税收工作从根本上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供正确的理论导向。

第三,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内在职能作用的完整发挥就成为了—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我国以前税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过去长期单纯强调税收的政治属性,以及近年过于强调税收在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等,客观上成为了税务人员权力意识膨胀、执法随意性过大、以促进经济总量增长为名无视社会承受能力,随意安排税收收入计划等问题的深层次思想根源。因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了“科学税收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税收各项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

二、科学税收观下对税收理论与实践的几点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尝试性地把科学税收观具体表述为:以“以人为本”为基本思想导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本质的基本要求,在协调兼顾税收内在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内在的聚财与调节职能作用,从而最终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与政策支持。具体而言,这一税收理念对我国今后的税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内在要求,不损害微观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履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职能所必需的收入规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支持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在两者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满足社会福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在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模式”,协调流转税在组织收入与所得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各自积极作用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简化税制以降低社会税收遵从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拓宽税基以确保税收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源基础;降低税率以增强微观市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既定税制横向公平与纵向公正。通过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扩大消费税税基,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等各项改革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在改革的步骤选择方面,考虑到税制对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巨大影响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税制建设的理想模式与现实可支持的改革举措之间仍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在充分理解社会、政治、经济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与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本着精心设计、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稳步实施的思想,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成熟一项实施一项,实施一项确保一项。

其次,在税收实践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收工作应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正确处理好两个层面上的服务关系:一是国家对税务部门的服务保障关系;二是税务部门对社会和纳税人的服务管理关系。在第一个层面,虽然税务部门以直接服务于国家职能的顺利实现为其存在根本,但由于税务人员同样具有“社会性”的基本特征,既定社会经济环境对其行政行为必然要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因此,国家有必要充分考虑税务人员的实际需要,不但要在工资福利待遇、职位升迁、业务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必要的经济与政治激励机制,为激发税务人员工作热情,提高行政效率,释放人力资本效应疏通渠道、奠定基础,还要通过提高税收宣传效果、健全协调制度、确保司法保障等各种举措,获取和提高政府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为税务机关履行职能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在第二个层面,税务机关则必须从服务国家职能顺利实现的角度出发,彻底转变工作思路,提高创新能力,构建服务型税务。必须确立税收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思想,由传统的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以人为本”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思想基础,即使是对待不遵从税法的违法行为人也要以尊重纳税人为前提,从具体分析其不遵从行为的原因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加强征管的办法。同时在服务过程中,要切实把服务重点放在税收政策宣传落实、申报征收、减免税管理、行政复议等涉税事宜上来,而不能简单停留在设立便民服务台、为纳税人提供茶水等面子工程上,更不能以服务之名行收费之实,从而真正做到税务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减少纳税遵从成本,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良性征纳关系。

第三,在工作绩效评估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收工作必须脱离长期以来主要以政治职能为实质目标取向的收入计划考核机制,要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税务机关的税收努力程度,建立一套涵盖经济职能、社会职能与政治职能履行情况的多元化综合绩效评估体系,以为实施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治、经济奖惩机制提供现实依据。其中,经济职能实现程度的衡量指标大体可沿用目前普遍使用的以GDP存量与增量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对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国家既定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政策情况及取得的实际效用等进行总体评价;社会职能实现程度则除了要考察上述各项涉税服务举措的实施情况之外,还要对各地税务机关一定时期的自主纳税申报率、申报准确率、案件复议率、纳税人反映情况落实查处率、税务人员违法行政率等的边际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对比,以全面真实地掌握税务机关服务社会职能所取得实际效果;而对于政治职能的实施情况,则应在转变政府职能以根本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改革举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基础上,对税务机关必须承担的各项基本任务,如提高税收努力程度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财力支持、配合依法治国战略加大依法治税力度,严查涉税违法案件以适应反腐败工作的基本要求等,综合考察其工作情况与完成质量,从而使科学发展观下的税收工作能够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基础上为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外部压力与内在动力。

第6篇

一、扶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类

省国税、省地税和省科技厅制定的如何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归纳了十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国税部门执行较为普遍的主要有以下几项政策: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2、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三个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原税法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常州高新区在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现状

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情况。2007年度,属于常州高新区国税局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其中内资9户,外资9户,但申报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07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2、“双高”企业政策的执行情况。至2007年底常州高新区共有28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中,由国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仅156户,还有145户实际经营地址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6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区外”企业。即目前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仅只有11户,2007年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254万。

3、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管理服务中心和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属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前开发区分别有70余户和190户左右的在孵企业。而两个服务机构都属于地税征管范围。2007年度,“三个中心”所得税属于国税管理的只有2户,即××生物防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而该“两个中心”都未享受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的政策。

三、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虎头蛇尾,政策解读理解不透。从开发区企业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来看,申报立项的有18户,但申报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造成企业未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原因一是企业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不了解;二是企业在技术开发费立项后,企业本身不积极,财务怕麻烦,技术部门怕罗嗦,技术开发费没有进行单独核算,无法正确进行费用归集;三是税务部门对于技术开发费的归集(苏国税发[2006]107号)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税务部门对于审核确定技术开发费有畏难情绪。另外,文件规定“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这条政策实际对于加计扣除的50%部分没有什么优惠,造成亏损企业缺乏积极性。

2、“双高企业”难圆“双高”,政策落实举步难行。至2007年底,常州高新区国税征管企业所得税共156户,而真正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仅有11户,主要原因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6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区外”企业不得享受“双高”企业政策。由于区域范围的局限问题,新办企业难以进入,形成区内原有企业技术含量降低,而新增高新技术产业得不到扶持的现象不断产生。

3、“科技人员”身兼数职,“三个中心”核算不清。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可能存在专业的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和人员,但大多数企业往往不存在专门的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和人员,企业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资源,往往会让技术开发人员和其他部门人员一起办公,甚至技术开发人员还同时履行与企业开发的产品有关的其他职责,如市场开发调查、产品的售后服务、产品的测试等职能。相应的,费用也涉及到如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福利费等。由于中心人员的劳动关系统一在母公司,中心对于技术人员没有办理相关的劳动关系手续,技术人员工资按母公司一并核算,企业普遍存在研发机构人员费用难以据实扣除的问题。

4、动漫企业政策不明,税收优惠一波三折。虽然[2006]32号文件明确: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至今尚未出台有关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由于常州动漫基地07年初刚取得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部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资格,所以往年都没能享受财税[2005]002号文件规定的“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另外,动漫企业的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与动漫产品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上划分不清,即征即退的政策也难以落实。

四、意见和建议

1、加大技术开发费的宣传力度,按项目归集费用。一方面,税务、科技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向科技创新方向发展,最大程度地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也应要求企业合理划分与其他部门人员的各类费用以及不属于技术开发阶段或者说是产品开发成功后所发生的费用,以此明确责任,切实消除技术开发费抵扣的相关问题。

2、降低“双高”企业的认定条件,加大优惠力度,提升产业结构的发展。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双高”企业的认定必须限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一类特殊区域内,但是,仅靠目前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难以承纳高新技术企业的不断发展,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高本区域产业结构水平的意义上讲,政策应具备延续性。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已调整“双高”企业的认定标准,只要经国家相关部门的实际认证,确实具有世界或本国空白技术行业的企业,就可以享受“双高”企业15%的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要改变我国关键技术自给率低,发明专利数量少,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匮乏的现状,使我国的产品结构由“中国制造”向“中国设计”转化,还应降低“双高”企业的认定条件,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幅度,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7篇

一、科学发展观下完善税收理念的目标选择

与科学发展观的多层次目标取向相适应,国家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手段与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国家和微观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创新思路,更新观念,超越单纯就经济论税收,就税收论经济的“税收经济观”,充分重视国家税收这一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分配关系的经济范畴在政治性与社会性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以便在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取向提供必要财力支持的同时,凭借其内在的杠杆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此,在税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继续坚持我国长期遵循的“税收经济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原则,树立指导新时期税收实践的“科学税收观”。具体说,“科学税收观”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内容:

首先,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质上讲,税收作为国家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们再生产活动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它来源于经济,受经济的最终制约,并以此为基础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治税的出发点,也是治税的归宿点,税收必须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在科学发展观下,经济发展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客观决定着社会和人发展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非但不应弱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切实加强,这种加强必须是在进一步认识与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以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前提。

其次,满足政治与社会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会上有的观点出于对我国特殊社会历史因素的考虑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财税理论,把促进经济总量增长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惟一职能,忽视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税收其他内在功能,认为强调税收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就必然会导致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制地汲取社会资源,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场机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完整发挥。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在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出发,还是从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强调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政治程序对税收政策确定的巨大影响角度考虑,税收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具体税收实践过程中,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起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如我国近期出台的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完全取消农业税政策,就可被视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而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构,自然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而存在,因而必然体现出一定的政治属性。以服务社会为终极目的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或政府)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属性,因此,税收又是一个政治范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税务机关在履行其内在的政治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从而使税收征纳行为同时具有了服务社会、适应社会的基本属性。忽视税收的这些基本属性,不但很难正确回答税收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在事实上成为导致目前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难为税收工作从根本上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供正确的理论导向。

第三,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内在职能作用的完整发挥就成为了—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我国以前税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过去长期单纯强调税收的政治属性,以及近年过于强调税收在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等,客观上成为了税务人员权力意识膨胀、执法随意性过大、以促进经济总量增长为名无视社会承受能力,随意安排税收收入计划等问题的深层次思想根源。因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了“科学税收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税收各项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

二、科学税收观下对税收理论与实践的几点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尝试性地把科学税收观具体表述为:以“以人为本”为基本思想导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本质的基本要求,在协调兼顾税收内在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内在的聚财与调节职能作用,从而最终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与政策支持。具体而言,这一税收理念对我国今后的税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内在要求,不损害微观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履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职能所必需的收入规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支持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在两者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满足社会福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在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模式”,协调流转税在组织收入与所得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各自积极作用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简化税制以降低社会税收遵从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拓宽税基以确保税收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源基础;降低税率以增强微观市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既定税制横向公平与纵向公正。通过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扩大消费税税基,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等各项改革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在改革的步骤选择方面,考虑到税制对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巨大影响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税制建设的理想模式与现实可支持的改革举措之间仍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在充分理解社会、政治、经济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与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本着精心设计、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稳步实施的思想,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成熟一项实施一项,实施一项确保一项。

第8篇

一、新型乡镇建设试点工作的主要动因

党的十七大对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了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开展新型乡镇建设试点工作,是__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顺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立足__实际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统筹城乡发展,增强乡镇一级统筹能力的需要。乡镇一级是县域经济的主要支撑,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引领村级发展的“龙头”,乡镇不强就难以强县、兴村,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就难以落到实处。从我市总体情况看,乡镇一级还比较薄弱,经济实力弱、收入水平低、产业基础差、统筹能力不强等问题较为突出。全市156个乡镇中,进入全国“千强镇”行列的只有6个,其中3个还位居900名之后,多数乡镇靠转移支付维持正常运转。加快培植建设一批经济强镇,引领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是我们开展新型乡镇建设试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二是构筑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的需要。__是农业大市,农村人口占到74%;__又是煤炭资源大市,未来几十年内,采煤塌陷地将多达近400万亩,人口持续增加、耕地持续减少,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巨大压力。无论从现实、还是从长远看,大量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仅靠大中城市和城市大工业既不可能、也不现实。最现实、最可行、最有效的途径和办法,就是加快发展农村小城镇。农村小城镇的发展必须要有产业支撑,这个支撑产业无外乎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立在农业“母体”产业基础之上的、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拉长产业链条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另一方面通过招、引、联和城市工业辐射转移,加快发展新兴工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新兴工业化必须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集约发展,走园区化的路子。__市虽现有94个建制镇,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辐射带动力不强等问题,去年全市城镇化率为42%,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近5个百分点。__市的农业基础较好,但产业化经营水平提升较慢,特别是规模大、档次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发育慢、数量少。我们建设的新型乡镇,主要模式是依托现有的14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实行“镇区(园)合一”,以区为主,以区带镇,以镇促区,相互促进,加快建成营业收入过百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过亿元的强园区、强乡镇,实现以工促农、以镇带村、融合发展的目标。这个发展过程,就是加快推进“项目进园区、居民进社区、农民变市民”的过程,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是加快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互促共进的过程。

三是实现创新发展,突破当前改革发展中突出问题的需要。任何新生事物的诞生都必然会遇到传统习惯的挑战,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改革创新更是如此,必须以试点探路和引领。统筹城乡发展、加快一体化进程,必须彻底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在深层次和关键领域突破。当前从发展上看,面临着“无形”和“有形”两个方面的制约,体制机制障碍是“无形”制约,土地和发展资金问题是最突出的“有形”制约,“无形”甚于“有形”,“无形”制约不破解,“有形”制约也难以解决,体制机制创新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也是难中之难。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中国改革的发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但需要深化完善,特别是乡镇一级的行政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讲多少年来没有大的改变,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重点和难点也集中体现在了乡镇这一层面,有些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譬如,加快工业化步伐,是以工促农的前提和基础,但在园区建设上存在着与相关乡镇“两张皮”的体制障碍;县乡两级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主体,但多数是“吃饭财政”,缺乏统筹实力和服务能力,建不成服务型政府,统筹变为“通愁”;建设新农村的任务艰巨繁重,需要广大基层干部充满着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干劲,但传统的用人和分配机制,难以充分调动和持续保持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如土地问题,严格保护耕地、实现占补平衡是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推进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都需要建设用地,土地从哪里来?必须立足当地实际,走好挖潜存量、用好增量的路子。我市现有村庄占地近150万亩,其中不同程度的“空心村”占到近三分之一,也就是说闲置近50万亩;传统的迁村并点、旧村改造,所节约腾出的土地不到三分之一,如走好社区化、公寓化建设路子,就能节约腾出三分之二以上的土地,潜力巨大,但必须解决开发建设上的诸多难题,需要典型引路。全市近几年内有近600个压煤村庄需要整体搬迁,长期的压煤搬迁村多达3600个,如何结合农村新型社区和小城镇建设,切实解决好搬迁村群众“安居”与“乐业”的问题也需要积极探索、积累经验。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必然趋势,在稳定和完善现行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需要在组织形式、经营模式等方面勇于创新的先行者。从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要求上讲,都需要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我们推

行新型乡镇建设试点工作,就是为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现实选择,力求把试点乡镇建设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样板区、新型工业化与城镇化互促共进的试验区、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引领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基于上述考虑,从去年9月份开始,我们组织专门班子首先在市内开展调研,然后到成渝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和江浙一些发达地区实地考察学习,经过反复研究论证,确定了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有关政策,制定了《关于推行新型乡镇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于今年5月份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正式启动。

二、新型乡镇建设试点工作的基本设想

我市首批试点乡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依托12个县市区所属12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2个省级工业园,与所涉及乡镇村进行整合,除市中区不具备整合条件外,11个县市区各有一个“镇区合一”的试点镇,其中兖州、邹城各另有一个“镇园合一”的试点镇。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我们把此项试点工作定名为“新型乡镇建设”,就是要在以下九个方面进行创新探索:一是推行“镇区(园)合一”的新模式;二是调整区划拓展发展新空间;三是下放权力赋予乡镇一级更大的行政管理新职能;四是理顺乡镇一级财政体制,建立名副其实的镇级新财政;五是探索破解一些发展方面遇到的难点问题有新突破;六是配套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优化发展新环境;七是形成激励约束新机制激发内部新活力;八是实现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的新目标;九是走出一条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路子。在发展目标上,明确提出到2015年,各试点镇要达到四个方面的建设目标:一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形成产业支撑新优势;二是实现基础设施统筹建设新突破,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三是构筑城乡公共服务新体系,形成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新局面;四是健全镇村管理服务新体制,实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新目标。每项目标中都规定了具体的量化指标和必须达到的标准。

(二)基本原则。鉴于这项工作涉及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发展模式、领导方式等各个层面,要求在试点工作中必须把握好四条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协调、科学布局。充分发挥科学规划的龙头和引领作用,坚持把新型乡镇建设规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群结构大城市建设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大格局中,防止盲目发展,无序建设。二是坚持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旗帜鲜明地鼓励探索、支持改革、激励创新,允许改革探索中有失误,不允许固步自封、无所作为。三是坚持产业支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定不移地把产业强镇富民、培植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放在突出位置,走以产业发达推进城乡发展、以城镇发展带动产业振兴的路子。四是坚持动态管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重激励、硬约束、严考核”,在试点乡镇管理上能进能出,不搞“终身制”;在干部使用上能上能下,搬倒“太平椅”;在经济待遇上有高有低,论功行赏。

(三)主要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一是推行“镇区(园)合一”模式。将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与相关乡镇合二为一,一套班子,两个牌子,实行“特区模式、以块为主、自我运作、自我管理”的管理体制。为扩大新型乡镇规模和拓展发展空间,将园区发展规划所涉及乡镇或部分村统一整合到试点乡镇管理。整合中调整行政区划涉及29个乡镇(街道办)、140个村(居),共减少建制镇4个,除个别镇外,试点镇规模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二是扩大新型乡镇管理权限。按照“依法下放、支持发展、责权统一”的原则,将市、县(市、区)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税务、国土、环保、经贸、外经贸、人事、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管理和审批权,通过授权或委托的形式下放给新型乡镇。同时本着有利于促进发展、不增加乡镇负担的原则,市、县两级有关行政执法权限,凡是能下放和授权、委托的,都下放给新型乡镇行使,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创新用人和分配机制。新型乡镇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收入分配与工作实绩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干部的使用管理彻底解决等靠熬、论资排辈和干好干孬工资奖金一个样的问题。四是理顺财税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一致、增加基层财力的原则,建立以新型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的镇级财政体制。新型乡镇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市及市以下留成的新增财力按不低于50%比例返镇,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新型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征收的各项规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市留成部分全部返镇,县市区留成部分80%返镇。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里将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工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科技创新资金、推进对外开放资金等专项资金加以整合,重点向新型乡镇倾斜,同时要求县市区尽力支持试点乡镇建设和发展。五是探索完善土地管理使用新路子。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年度新增计划适当向新型乡镇倾斜。新型乡镇规划区内通过搬迁改造建设集中居住区腾出的土地,积极申报置换为建设用地,用于园区项目建设。规划区以外撤村建居、合村并点腾出的土地,按照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的要求,一部分等量复垦为耕地,其余部分可转换为建设用地,鼓励支持建设新型社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租赁、转让、转包、入股等形式合理有序流转,促进土地向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集中,鼓励发展农业公司、合作农场等规模经营。六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乡镇可成立建设发展投资公司,具体承担资本运营服务。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新型乡镇开展业务,对新型乡镇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予以支持。允许农民以房产、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等作抵押贷款,引导支持建立村镇银行和信贷担保组织,积极推行农业政策性保险,鼓励支持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