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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

时间:2023-04-24 08:54: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监督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监督管理

第1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四)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提供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供方。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十九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开查阅系统,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并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和他人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方因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提供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建立合同履约信息公示系统,倡导诚信经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引导合同提供方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起草并公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格式条款的形式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第2篇

工程项目前期监督管理主要围绕项目施工准备、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通过事前控制,促进工程项目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现项目规范、高效运作。对工程项目前期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1制度建设。

项目部要建立各项管理内控制度,管理制度要与项目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管理措施要切实有效。

1.2责任成本。

项目部要建立责任成本预算管理机制、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和资金预算制度;要编制合理的责任成本预算。

1.3机械配置。

项目部要制定可执行的机械设备配置方案;进场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是要执行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4物资采购。

项目要按照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组织物资采购实施;制定物资采购供应策划方案;有条件要实行物资集中采购管理。

1.5风险管理。

项目要建立了合同、劳务队伍管理和材料价控、量控、质控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合同的签订要进行集体评估;要依据合同和现场施工条件对项目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并制定各类风险应对措施。

2.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是项目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发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便及时整改,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在项目施工开始至项目竣工期间实施。对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2.1责任成本预算执行情况。

检查项目部是否按照批准的责任成本预算作为项目费用的控制基准和执行依据;是否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分析报告、分析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对成本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纠正,纠正的效果如何;重点检查成本组成的各项费用的及时性、真实性。

2.2机械设备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部租赁内外部机械设备租赁单价是否合理,租赁程序及租赁方式是否履行企业规定,合同签订以及结算是否规范、及时;机械使用、修理、保养是否到位,利用率、完好率是否达到控制目标;机械设备日常检查及整改是否到位;机械设备项修是否落实;固定资产的购置、组固、处置是否规范;工号机械使用成本是否建立台帐。

2.3物资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部是否按照企业《物资管理办法》执行;是否对供货方进行评价与考核;物资采购合同是否进行评审;是否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和严谨;材料单价是否合理;物资消耗是否按期核算并进行分析;材料购、验、发各环节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各岗位是否相互制衡;材料验收、支出是否与实物转移同步;材料库存是否账、卡、物相符;材料发放是否按工号限额发料。2.4财务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部财务管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财务等规定。检查项目部经费控制情况:考察各项经费列销是否合理,支出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分析节超原因。对分包队伍的资金支付是否控制在结算金额内,是否防范了超付风险;对分包队伍的资金使用是否进行了监控,是否监督发放民工工资。

2.5工程进度情况。

检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施工形象进度是否达到业主、局指的要求。

2.6验工计价情况。

检查项目部按期向业主报送的验工计价资料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合同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是否按照承包合同和业主确定的验工计价办法办理验工计价;合同清单范围外的工程,根据确定的调差索赔项目,是否积极与业主协商,尽快完善审批手续,及时办理验工计价;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全额入账,使用是否得当。

2.7风险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部风险管理机制的运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了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的各类风险应对措施是否落实。

3.对项目的日常监控

企业对项目的日常监控主要通过收集资料和责任成本报表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形式进行。

结束语:

现在的建筑市场比较开放,施工企业众多,竞争非常激烈,所以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基层项目的监督管理,随时纠正基层项目的管偏差,向管理要效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为规范施工项目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工程项目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提升项目管理的执行力,必须成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从制度建设、责任成本、机械物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3篇

由于石南镇是兴业县县城,是县里的主要经济场所,所以广西兴业县工商局石南工商所的工作就比较多。由于所里的工作一般都比较重要,我只能作为一个参观者的身份来了解。

当我第一天到所里实习的时候,接待人员就给了我一些资料,让我先了解工商局究竟是干什么的。通过阅读和询问我知道了工商局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监督管理电子网络经营行为。

(六)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商标机构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证,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职能的转变

2000年4月7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工程质量核验制”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改变了十几年来形成的质监机构对工程的基础、主体、竣工三部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作方式,质监机构的职能从以前的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转变成对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质量主体的行为的管理,客观上对建设各方主体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管理控制与监督责任、职能和地位作了重新的审视和界定。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建设活动,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各负其责。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参建各方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监督,对设计的监督以及对管理的监督等等。从工作流程上看,质量监督工作可分为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阶段。

2.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2.1.1 对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勘察和设计文件,应及时予以指出,将勘察设计文件退回,并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通过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2.1.2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2.1.3 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2.2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

2.3工程监督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在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注意以下同点:

(1)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2)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监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4)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5)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7)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抽查、核查、审查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2.4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工程二次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行为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

2.4.1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

2.4.2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而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

2.4.3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3、监督工作流程

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站和镇区质量监督组的工作做了明确的分工。形成了以下的新的监督模式。

(1)监督站接到工程监督任务后,根据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初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类别(一,二,三)。按照质量监督等级确定其工地检查频次,对不同工程实行差异化管理。

(2)监督室主任安排监督人员编制详细的监督方案并建立该工程的监督卷宗。

(3)由室主任或主管站长安排监督小组进行监督交底,将监督交战会议记录及对质量责任主体检查记录上传至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并在该工程监督卷宗里归档。

(4)按监督方案对关键部位(质量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表格、监督文书及其回复资料上传至质监系统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并在该工程监督卷宗内归档。

第5篇

关键词:监督 管理 效益 风险 对策

在建筑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大、工期长加上不同的人员、材料、设备等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可能会对工程项目增加风险。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空间,采取切实有效的科学管理和施工方法来规避项目风险,可以使建筑公司收益最大化。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的监督和管理理论的研究伴随着我国当前快速的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背景下形成和发展产生的。学界对建筑工程风险的分析也向综合、全面、多元的方面发展。伴随着全面建成社会主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这为建筑工程监督管理项目风险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提供难得的机会。更多的建筑企业领悟到风险规避的重要性,其主要表现在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工程质量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对企业的社会地位和信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实践证明,合理的规避工程监督管理中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工程监理项目风险的特征及其现状分析

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风险十分复杂,其风险主要分为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其结果都会导致相应的资源损失。导致风险产生的主要因数又分为风险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其中风险的主观方面主要来自于人员知识水平、工程技术水平、不规范不科学的工程管理、管理人员自身对工程风险认知水平的不足等等,风险的客观方面主要来自自然界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颁布等不可抗据因素。

(一)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政治风险根治与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政治风险主要来自于地区、国内、国际的政治格局和政策的变化。其中最多的就是全国各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尺度和范围不统一,地区的政府执政管理部门的腐败和专职严重。这些风险都给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带来严重的不便和重大的经济流失。

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相互依存,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建筑工程企业在项目中资金投入巨大,面对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和国内的财政波动的政策对建筑工程企业带来资金、技术和人才缺失的严重影响。

(二)工程项目风险的主客观方面分析

风险本身就带有偶然性和必然性,同时又具有可变性和多样性的特点,风险的产生和发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作为建筑工程监督管理者,要做到规避可控的风险发生,对自身不可抗拒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做到合理疏导和处理。充分认识工程项目风险的主客观方面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者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和指导意义。

风险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工程人员对风险认知水平的不足、管理者风险意识淡薄、工程施工技术水平落后、不规范不科学的工程管理以及识别风险的工作资料的缺乏等等。造成上述建筑工程监督管理项目中风险的最主要原因是来自主观方面,也就是工程监督管理者的不重视导致。

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全国遍地开花,金融投资领域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国家斥资五万亿的基础设施振兴计划,让更多的企业和团体涌入建筑领域瓜分这个大蛋糕。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督管理风行管理尚且属于新生事物,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风行体系都还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我国现代建筑工程监督中风险意识比较淡薄,从业者的知识构架参差不齐,同时规避风险的成本高,许多管理者不重视风险的规避和处理。管理人员对各方面关系协调能力的不够,管理能力不强,经验不足,合同条款不清楚,图一时方便快捷不安合同技术程序施工等等。另外,高层管理者对利益的追求显得过于急迫,对建筑工程监督管理项目中的工程延期问题、费用超支、标准不合格以及后期验收不合格等估计不足,从而给企业带来巨额损失。

风险的客观方面就显得比较简单,从哲学上来分析,客观的风险就是非建筑工程监督管理者所能抗拒的因素。这里不单单指自然因素(地震、海啸、暴风、暴雪等等),风险的客观方面在我们国家来说,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某些地方政府的腐败(卡、要、拿)。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法律法规在在建筑领域尚不健全,是导致建筑工程监督管理项目中出现风险的重要客观原因。

二、合理、科学规避风险的对策

(一)面对风险,态度最重要,先重视风险,然后再深刻认识风险。

风险态度能够直接影响风险的决定,良好的风险态度是工程监督管理中项目顺利施工的重要前提,这样才能更好的规避和处理风险。要以“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方式进行合理的规避,和科学的处理。从主观方面来讲,提高工程监督管理者的项目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很有必要,另外增加工程项目风险的投入,及时更新工程项目监管的设备。

(二)建立科学的风险系统机制和决策机制

建立完善的风险体系,做到建筑工程未动工,风险工作已开始。科学的风险机制包括,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处理三大块。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风险进行精准识别、正确评估,并制定科学政策,从而使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风险事件导致的经济损失。风险出现后,工程监督管理者对做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分析研究后,企业领导必须避免武断决策,合理统筹各方合理科学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各类风险。

(三)做好工程保险。

在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工程保险是转移和降低风险的重要方法之一。风险转移最佳方式就是保险,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保险的产生为施工项目风险的转移提供了强大依靠。但是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项目保险的种类比较少,条款陈旧,虽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的需要,但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做到细致的了解很有必要。

(四)合理利用合同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

明细合同细则,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是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合法的法律文件,是建筑工程项目全面风险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当前我国建筑工程企业逐步走向世界,这就对我们的管理者对国际的法律知识有更高的要求。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科学的选择计价和承包管理合同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把可能出现的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在合同中划给承包组织,例如工期问题,工期延误的赔偿金额转移到二级、三级承包组织。

随着业界对建筑工程监督管理项目风险的不断重视,我国的工程监督管理的水平也不断提高,但对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迫切需求来说,还远远不够,当前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理论还需要整合,有待更多的学者进一步的探究,因此,要不断的再实践中总结并学习国际的先进经验。

参考文献

[1]朱佐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J].现代工业,2009(7).

[2]冯梦飞.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08.

[3]司正庆.论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其对策[J].华章,2011(17).

[4]肖燕武.建设项目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06.

第6篇

一、监督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

1、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2、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4、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5、垒过程、垒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监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7、要研究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8、研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始终抓住工程使用安全功能的重点。

9、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抽查、核查、审查、巡查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二、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的步骤与方法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备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铡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垒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俸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对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垒、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括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三、工程监督管理模式的变革

1、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工程各方参与行为,加强事前预控。

(1)作为政府质量监督的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质监水平,因此,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学习成为重中之重,并要求将其落实到对工程施工质监的各个阶段,使工程质量得到可靠保障。

(2)注重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意识培养。本着“执法要严,帮助在先”的原则,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就要依据相关法规,组织实施监督会议,明确告之其职责,提出具体要求,使工程参与各方职责分明,目标明确。

(3)针对不同工程制定相应质监方案,做到预控在先。由于受到工程所处自然环境限制,施工场地、工艺等都要随之改变,为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如深基础工程,应加强基础围护及开挖工程的监督力度;装饰装修工程则应加强对装饰材料的质量抽检以及室内环境检测的力度等。

2、加强施工巡查,鼓励刨优,惩治劣差。

(1)拓展质监职能,提升住宅质量等级。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中住宅工程比例随之不断提升,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2)加强施工巡查,确保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往往发生在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一旦控制这两个阶段的工程质量,隐患就基本可以消除。特别应对地基验槽、基坑围护、管线监测、基坑开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地下防水工程、主体结构模板支撑系统、钢筋绑扎、电位联结等工程中所涉及的计量、检测设备加强检查,对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试块制作、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等做重点抽查。

(3)创优与查劣结合,服务与监督结合。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为依据,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通过查处和纠正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当前我市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建筑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问题;

(二)依法查处不遵守投标承诺、不履行合同约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等问题;

(三)依法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开工、不办理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签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

(四)依法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建造师及项目管理班子、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履职或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现象;

(五)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等问题;

(六)依法查处签订“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决算”,着力解决在办理工程决算中推诿扯皮、不按规定期限审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等问题;

(七)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对劳务用工不按实名制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

(八)大力整顿和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和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加强管理,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九)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领导

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为日常管理的重点,常抓不懈。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时完善工程建设各项手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核查相关资料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符,督促施工管理、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建立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人员到岗履责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程决算,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标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责任及执行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行为和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实行不定期动态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招标文件审查,明确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企业投标文件应提供项目管理(监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照片,投标企业投标时所作承诺必须实际履行到位;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机关开展标后监督检查;加大对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暂停登记、限制投标、清出市场等处罚。

(四)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标后监督管理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巡查力度,实施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建筑工程巡查力度,及时全面核查报建手续资料是否真实齐全、项目建造师(项目总监)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其投标承诺相符、是否按约在岗履责等,建立建筑工程巡查记录登记制度并按月汇总,工程合同双方应如实填写《工程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记录表》并及时报送市建管处监督执法办备案。

(二)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履约监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规范签订合同,细化工程款支付节点(按已完工程量,不低于60℅,不高于90℅),规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必须付至已完工程总量的85℅,明确增(减)的工程量变更作为追加(减少)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核算,按合同比例支付。严格审批把关,对合同文本中无上述条款内容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限时办理结算,防止拖欠发生。对已竣工尚未结算的工程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369号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并及时拨付工程款。凡对工程结算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无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市住建委、市监察局、市招管局、市建管处等部门要强化配合与协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标后跟踪监督管理工作,狠抓严管,形成统一管理、层层把关、环环相扣的建筑市场整体联动监管机制。

(五)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标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市建管处将在数字化管理平台开辟专栏或在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开曝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信息。

(六)建立例会制度,加强跟踪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议,听取标后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制度。

六、责任追究

(一)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并追究项目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标公示后,无正当理由不定标或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2.违法签订“阴阳合同”、“敞口合同”,造成投资失控、造价突破、决算不能及时核准或“小合同,大决算”的;

3.违反规定指定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或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包人的;

4.因监管不力,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严重拖延工期的;

5.发现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或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6.未执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审结工程竣工决算的;

7.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8.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予以经济处罚、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等级(外地企业清出我市建筑市场)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有围标、串标行为,低于成本价,恶意低价中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将所承揽业务转包、违法分包的;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挂靠或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转手买卖工程业务的;

4.未按投标承诺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管理(监理)班子或项目管理(监理)班子未及时到岗履责的,施工现场实际项目管理(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人员不相符的;

5.施工、监理单位相互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具虚假监理文件或报告的;

6.违规使用被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被清出我市建筑市场的单位或承包人(班组长)的;

7.未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劳务用工未实行实名制管理或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8.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建造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现场管理(监理)不到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拖延工期的;

2.本人资格证书注册所在单位非中标单位而从事该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3.未按投标文件承诺,不在岗履行职责的;

4.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5.项目建造师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8篇

关键词:信息系统;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研究

引言

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交通工程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要保障交通工程的质量,就应该建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来控制交通工程的风险。信息化施工和信息化工程质量管理的结合,能够为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更大的便利,实现规范化施工和信息化施工,提高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的水平。

1 构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必要性

在信息化的时代大背景下,要提升一个部门、一个城市以及整个地区的信息化程度,就必须对传统的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模式进行改进,提高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交通工程建设是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交通工程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建设进展非常迅速,这也导致了一些单项工程具有较紧的工期,加之交通工程本身具有较高的质量要求,一些交通工程出现了质量隐患,甚至严重的质量问题。一旦交通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必然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传统的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构建和完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时展的大势所趋。

2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我国很多地区都开始积极建设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也有了直接的提高,例如在我国的广州、上海、北京等地相继建立了“第三方监测数据管理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施工安全风险监控系统”“工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等,有效地提高了当地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效率。但是由于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起步较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2.1 没有对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的设计和规划

一些城市建立了一部分独立的信息系统,以适应不同区域的交通工程的建设需要,其中缺乏统一的设计和规划。还有一些城市在信息系统研发方面存在着重复研发的问题,没有对不同时期对质量安全管理的不同理解和需求进行有效的整合,造成资源的浪费[1]。

2.2 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交通工程涉及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多个相关主体,而当前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来对各进行协调。

2.3 存在重复投资问题

各个城市一般都会根据自身的交通工程建设需要来建设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各地之间缺乏有效的平台来交流建设成果和经验,设备购置、系统建设方面存在着重复投资的问题。

2.4 存在信息孤岛

交通行业尚未建立起统一的信息工程建设标准,从而也就无法对各城市的信息工程数据进行共享。而各部门之间也很难及时地对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有效的交换。

3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

3.1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思路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基础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该系统的目标在于提高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思路如下。

(1)具有较高的实用性。该信息系统必须简单实用,具有较强的推广性,能相对便利的对其成果和数据进行共享,能够对数据进行快速、准确的分析。

(2)模块化建设依据城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需求,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规划,将其细分为不同的子模块并进行分步实施[2]。

3.2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构成

构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对质量管理、试验管理、合同管理、原材料管理、计量支付管理、标准和公式库管理、地理信息管理、竣工资料管理、系统自身管理等方面的子系统进行分别构建,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各项基本功能。

3.2.1 质量管理模块

质量管理模块是整个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工程交工时间管理、质量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认可书管理、分项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工程报验和验收、开工申请和审批过程、工程划分体系等。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必须实现分项工程工序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工程、继电安装工程、土建工程的信息化管理,同时还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来管理所有施工工序,开展完善、规范的流程管理[3]。

3.2.2 试验管理模块

该模块主要是管理、处理交通工程中的各种试验资料,以及相关的图表和数据。在具体的交通工程项目中,可以通过该模块来进行数据管理、试验标准管理和现场试验管理等。

3.2.3 合同管理模块

合同管理主要包括设计变更申请、应对合同违约情况、工程支付计划、合同信息储存等方面的内容。

3.2.4 原材料质量管理模块

该模块主要是对原材料的进场、试验和使用进行全方位管理,包括原材料的使用记录、试验记录和进场验报,并对所有原材料有关的信息进行汇总。

3.3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体系

该信息系统的软件体系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系统、安防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系统、质量精细化管理系统等。通过各个系统的协调作业,形成一个完整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平台。该信息系统中,能够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系统门户,具有四个层次的软件架构。第一层次为数据库层,主要作用是存储各模块中产生的数据;第二层次为接口、引擎和中间件层,包括信息系统中所有的开发结构、引擎和中间件;第三层次是专业子系统,不同的子系统能够独立运行;第四层次是系统的门户层,也就是将各子系统的数据联通起来。必须通过软件体系来联通各子系统和模块,同时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建立共享平台,避免重复建设,交换相关经验,加强相互监督。

3.4 发挥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作用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对现有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同时对质监的工作行为进行有力的规范。而且通过窗口自动提示功能和预警提示功能,能够对交通工程各项工序进行更好的监督[4]。

4 结束语

构建完善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时展的必然需要,积极建和完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能够进一步提高交通工程的规范化和信息化。该信息工程系统的运用能够将各项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综合起来,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同时加强各相关部门的联通。

参考文献

[1]王艳辉,罗俊,张晨琛.基于GIS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10(04).

[2]戢晓峰,魏雪梅,陈方.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公共交通系统公平性评估――以昆明市为例[J].公路交通科技,2013(01).

第9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工程质量监督和指导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措施。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 F2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深化体制改革 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政府监督职能发生彻底转变,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已在全国实行,但应该看到,新型的质量监督体制目前还处在转型和完善时期,还存在内部制约监督不力,工作方式不够科学,信息传递不畅、不够准确等问题。因此,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模式,深化监督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国家级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 1、完善工程技术监管模式 工程技术标准是工程质量的最基本保障,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法规,必须认真严格执行。要继续分层次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强制性和标准性的培训,进一步掌握标准、执行标准的能力。对违反强制性和标准性的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要把完善建设各方主体工程质量技术保证体系作为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技术管理机制,督促施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控制标准,把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基础上。 2、实行全面质量监管模式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应突出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业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首先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从设计阶段就应开始实行监理,监理公司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其次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第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

二、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指导模式的措施 1、强化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的责任,但过多的介入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易于造成市场混乱,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同时要保证市场活力,过度的监管在保持市秩序的同时也部分地扼杀了市场的创造力,不利于提高市场活力,也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相对弱化对其他业主的管理,既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让其他业主能够在更大的空间中发挥其能动性,又能保持市场的稳定。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解决这个问题。用科技的手段,检测建筑工程质量,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监管,并且要保证开发商和建筑商乃至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2、树立技术权威性,增强执法权威性 面对各种新知识、新技术的不断更新,需要工作人员去了解和学习。要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技术培训工作,使监督人员能够自觉学习、掌握新标准、新规范和操作规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面积监督层面和管理层面,更要面向一线操作层面。通过技术培训的制度化,培训多样化,并采取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集中培训、调研、交流等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和遵守相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意识。使现场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知法、守法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夯实综合基础。 3、创新监管手段,改善监督方式 在现代化科技手段的强有力支付下,由原来的眼看、手摸等手工方法转变为运用现代科学仪器进行质量监管。创新技术不仅大大加快发展了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信息化建设,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务,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提升了工程质量监管的水平。 4、提高服务意识,确保资料和报告真实性 要进一步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真正做到重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直接进入数据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要利用现代化技术,查询检测结果,实施对检测行为的实时监督,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测机构数据库管理,将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数据库,定期公布并作为对检测机构考核的依据。 积极推广先进软件,促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规范性,通过建立同步检查制、复核制,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 三、结语 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监督职能发生转变的新形势下,相关人员必须从国家、社会、人民利益出发,遵循客观规律,严格加强工程质量控制与监督,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实现。工程质监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监制度,严格遵循质监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不断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1] 陆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7,33(7):227—228. [2] 庞长峰,乔焕新等.建设工程质量监方式及内容的探讨[J].工程质量,2008年9期

第10篇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2]

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2]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2]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2]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2]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2]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2]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2]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1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在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与整个水利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密切相关。要保证水利工程质量能够达到质量标准,就必须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要树立一种责任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管理能够在水利工程中最大化的发挥,最大程度上将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

一、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必要性

水利工程项目涉及面非常广阔,而且工程使用资源庞大,工作量也很大,要想能够顺利的完工需要加强管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管理水平的提高已经在整体工程项目建设上有所体现。但是,在项目管理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目前,有些水利工程的法人不能真正意识到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对项目管理不够重视。还有些工程没有专门的项目管理的机制,或项目管理的机制不健全,不能够进行科学高效的项目管理。另外,有些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由于自身条件较差,缺乏项目管理的条件,对项目管理不能有效地进行,更不能够满足工程管理的需要,对工程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以上种种现象都说明,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有待提高,相关人员应该继续研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的方法。

二、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作用

第一,可以在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使项目管理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的满足规范要求,使项目建设业务流程、项目管理业务流程能够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将人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第二,当我们在进行水利工程规划时,要根据项目管理的具体知识,制定工程投资计划,网络进度计划,资源使用计划,工程质量计划等,使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能够科学合理地进行。第三,在执行和监控项目的时候,要规划、评估、优化、规范和固化业务流程,运用新技术来规范要求,例如:利用信息系统科学地执行各类业务流程,监管控制项目的投资进度、实施进度。

三、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措施

1、加强项目合同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大、投资多、建设期长,又涉及到与设计、勘察和施工等多个单位依靠合同建立的合作关系,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主要依靠合同的约束进行,因此水利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其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层应强化合同管理意识,重视合同管理,要从思想上对合同重要性有充分认识,强调按合同要求施工,而不单是按图施工。并在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中建立合同管理组织,使合同管理专业化。如在组织机构中设立合同管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员,并具体定义合同管理人员的地位、职能,明确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确立合同与质量、成本、工期等管理子系统的界面,将合同管理融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2、加强质量、进度、成本的控制

(1)工程质量控制方面。一是建立全面质量管理机制,即全项目、全员、全过程参与质量管理;二是根据工程实际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如生产管理、机械管理、材料管理、试验管理、测量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等;三是各岗工作人员配备在数量和质量上要有保证,以满足工作需要;四是机械设备配备必须满足工程的进度要求和质量要求;五是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2)进度控制方面。进度控制是一个不断进行的动态过程,其总目标是确保既定工期目标的实现,或者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增加工程建设投资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工期。项目部应根据编制的施工进度总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经常检查工程实际进度情况。若出现偏差,应共同与具体施工单位分析产生的原因及对总工期目标的影响,制定必要的整改措施,修订原进度计划,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3)成本控制方面。项目成本控制就是在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把各项生产费用控制在计划成本范围之内,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项目成本的控制,不仅是专业成本人员的责任,也是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部经理的责任。

3、 施工技术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水平是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引进先进工程施工技术,能够有效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效率和质量,为施工项目节约建设成本,从而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应重视新技术与专业人才,积极研究及引进先进技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同时培养一批掌握新技术的专业队伍,为水利水电工程的高效、安全、可靠开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4、 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是实现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和党的基本国策,也是实现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良好企业信誉的强有力保障。水电水利工程由于工程环境的特殊性,水上、水下、高空作业较多,且使用的机械设备较多,因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须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应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一系列制度,以保障施工的高效性和安全性。其中包括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成立的安全管理小组,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和奖罚制度等。除此之外,还要建立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

5、加强工程的监督管理

加强工程的监督管理,首先提高管理人员的水平,建设高质量的监督管理人才队伍。目前有些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不能够对工程管理进行强有力的监控,这样工程管理的水平就会低,影响工程的发展。要加强工程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使监督管理人员能够更好地应对工程管理中的难题。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可以建设专门的监督管理单位,专门的单位来进行这项工作就能够使进度管理更加的科学、专业,更能有利于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的工作除了要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还需要采用多种监督管理的手段,综合施工现场的各种文件以及现场的测量考察的结果,在分析各项因素的情况下做好质量的控制。

6、加强风险管理

在水利工程项目中,风险管理的主要作用是增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力度,提高对风险因素进行预测、评估、防范的水平,以控制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并且在风险发生时,能采取恰当、有效的措施予以弥补,将风险带来的损失控制到最低。风险管理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意义在于,水利项目多为国家投资项目,关系着民生事业,一旦工程出现重大事故或未预料到的损失,不仅给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更会导致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因此应充分树立项目风险意识,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控制机构,构筑风险预警系统,完善风险处理机制,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风险,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总而言之,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对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工程施工单位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能够为人们高效率地谋福祉。

参考文献:

[1] 邹同军.水电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现状分析[J]. 人民长江. 2010(05)

[2] 姜泳.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分析[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25)

第12篇

(一)、工程立项情况:

(二)、工程实施情况:

该工程业主单位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对该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土建工程由市建筑设计规划研究院设计,装饰工程由省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监理单位为市建设监理中心。

二、审计情况

(一)、工程决算审计情况:

此次审计仅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未涉及工程财务审计。此次审计采取了认为必要的审计方式,根据工程招投标文件、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图纸、工程变更签证、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费用定额(或单位估价表)以及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审计。

(二)、工程税费收缴情况:

a、土建工程审定金额比合同价高的原因为:增加地下室工程、增加室外平台工程、钢筋算量增加、增加钢筋调差费用、增加水泥调差费用、电缆材料价格增高及工程数量增加、增加水电签证工程费用、增加土建签证工程等费用。

b、装修工程审定金额比合同价高的原因为:材料价差增加、水电工程费用增加、增加外墙雨棚工程费用、增加甲供材料保管费管理费及利润、实验室净化工程费用增加(投标为暂定价)、增加石材幕墙工程费用、增加室外硬化工程费用、增加业务用房家具及音响设备工程费用、增加自行车棚工程费用、增加玻璃幕墙工程等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按万分之三交纳印花税,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金额6297294.02元,施工单位漏缴625元的印花税(其中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省建华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漏缴625元的印花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漏缴1890元的印花税。

(三)工程管理情况审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建华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室外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合同金额568663.04元。根据《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此工程未进行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路面硬化工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5686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