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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管理

时间:2023-04-25 08: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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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管理

第1篇

控股公司是金融公司的一种特别形式,它是为了控制而不是为了投资目的而拥有其他一个或几个公司大部分股票或证券的公司。

控股公司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纯控股公司。这种控股公司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决定性投票权),从而管理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而不经营具体业务。(2)混合控股公司。这是指除了具备上述纯控股公司的功能外,它还同时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如生产、贸易、信贷业务等。

现代跨国公司中的母公司就是混合控股公司的典型。通常,跨国公司是由各个经济活动领域中相互间联系的企业组成的一个多部门的联合体(如康采恩、大联合企业)。

纯控股公司大部分是处于中介环节的特别控股公司。不管是属于哪一种控股公司,其任务是实际地控制和管理子公司的活动,接受和汇回来自子公司的股息。通常,控股者是以公司的形式掌握另一公司足够量的股份,从而对其实行业务上的控制。

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要求利用居间的控股公司,即控股基地公司。这些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四个主要任务:(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2)在低所得税管辖区集中利润和利润的再投资;(3)集中来自不同税收水平国家中子公司的股息,在法律性双重征税的条件下,通过可能得到的税收抵免来降低整个跨国集团的有效税率;(4)减少母公司所在国和子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对跨国体系的影响。

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

子公司在自己管辖区获取的利润应向自己的主要股东母公司进行分配。利润的分配是以支付股息的形式进行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利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时,子公司所在国按地域原则要向外国公司获取的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大部分发达国家对股息汇回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很高,达到30%~35%。减少预提所得税的唯一办法是尽可能地利用含有优惠条款的国际税收协定。按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也可能为零。

为了实现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可在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在母公司、子公司和基地公司所在国之间均订有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基地公司可采用“套用条约”的原理来减轻税收负担。这里可举德国跨国集团罗伯特•博世公司(RobertBoschGmbh)的特别控股公司的例子。

[案例1]

当博世集团设在挪威的子公司向德国的母公司汇回利润时,挪威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为了减少税收支出,集团利用设在瑞士的特别控股公司(R.B.Inter-nationaleBetailungeAG)的服务汇回股息。瑞士与挪威、德国都有税收协定。按照税收协定,从挪威向瑞士汇回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税率为零),而从瑞士向德国汇回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仅为5%,其结果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降低了67%。

由于利用瑞士的控股基地公司,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减少了10%。如果瑞士基地公司的所有业务完全与控股活动相联系,那么它还可以避免基地公司的瑞士所得税。

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基地公司的活动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费用。尽管在大部分情况下,控股公司离岸业务的利润在公司居住国被免于征收所得税,但是通过这类基地公司汇回的股息还是有可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如果在股息汇向基地公司所在国(如荷兰或瑞士)时,税收协定没有规定要征收预提所得税,那么当股息从基地公司所在国汇出时,也还是有可能要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很低(荷兰为5%),一般不会影响基地公司的作用。

因为所有业务是靠“套用”税收协定来完成的,所以在税收筹划时要认真地研究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每一个税收协定都有自己的特点,一个国家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相互间也不尽一致,有的规定对预提所得税免税,有的规定减税。

在建立内部企业结构体系中,如何确定集团内部股息的传导路径以及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现代的财务分析方法和专业跨国律师的咨询可能有助于找到最优的组合。

在实现外国预提所得税最小化的情况下,其实际效用还涉及到那些为避免法律性双重征税向本国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抵免的国家。税收抵免加之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将降低跨国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税率等于或低于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任何一项股息预提所得税即便能得到抵免,但还是会提高有效税率,最终将增加跨国公司的税收支出。

2.离岸管辖区的利润集中和再投资

控股基地公司的优势,不仅能将来自子公司的股息重新分配,而且还能在不增加跨国

集团税收负担的条件下,将这些利润再投资。的确,从财务角度看,在控股基地公司的所在国集中利润,然后将其向国外再投资,要比将利润汇回所得税税率较高的母公司所在国更有利。因此,在自己的帐目上积聚来自外国子公司以股息、资本利得或受控子公司清算所得形式的利润,也是控股基地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资金在考虑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条件下,再投资于外国基金或跨国公司制定的项目。

在控股基地公司帐目中,利润积聚过程的效益取决于跨国集团内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税率的对比关系。如果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的税收负担比母公司所在国的要重,或者母公司所在国允许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将来自子公司的股息从税基中扣除,那么将利润积聚在国外就没有意义了。在公司所在管辖区不出现纳税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利润汇回母公司。这种状况并非不存在,现在不少国家正在进行激进的税制改革,已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边际税率。

实现税收的最小化还包括对出售资本项目或清算子公司的资本利得征收的资本利得税。如果将利润转移到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关联企业所在国,以后就可能会出现新的纳税义务,从而加重跨国公司的全球税收负担。但是,如果通过控股基地公司来进行资本的出售和清算,那么集中在基地公司帐上的利润就能避免资本利得税,从而有利于利润的再投资。

3.股息的集中和境外已纳税额税收抵免的最大化

达到这个目的的途径是利用内部企业中的居间控股基地公司来控制外国集团公司。为了说明控股基地公司在传导股息和境外已纳税额抵免中的作用。

[案例2]

美国母公司M控制着设立在新西兰、澳大利亚和直布罗陀的三个子公司。某年度,母公司和三个子公司都获取所得100000美元。各国所得税税率如下:新西兰为48%,澳大利亚为39%,直布罗陀为2%,美国为34%。假定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润都以股息形式分配给母公司,这里我们暂忽略预提所得税的存在。

这个案例中,暂忽略荷兰所得税的存在,而将三个子公司的财务成果视作荷兰控股公司的成果。由于充分利用了所有可能的税收抵免,集团总有效税率与母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保持一致,从而减轻了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

现有股息100000美元,从位于四个不同国家(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瑞士)的子公司汇回法国的母公司。现假定在内部企业结构中末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况下,其预提税的计算结果如图10-9所示;在内部企业结构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况下。

国家股息额股息直接汇回法国股息汇入荷兰控股基地预提所得税公司的预提所得税

意大利$100000(15%)$15000-

比利时8100000(10%)$10000(5%)$5000

荷兰3100000(5%)$5000-

瑞士$100000(5%)$5000-

集团合计3400000$35000$5000*

*如果将税后的股息395000美元从荷兰汇回法国,还应缴纳5%的预提税,即19750美元。据此,总的税收支出为24750美元,借助于控股基地公司减少了税收10250美元。如果不将股息汇回法国,而把在荷兰的全部股息对外投资,那么税收支出仅为5000美元。

4.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的克服

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除了具有税收优势外,还有利于减轻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对跨国结构的影响。如果子公司位于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非常严格的国家,或是位于货币政策不稳定的国家,那么最好的办法是将子公司商业活动的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从而维护整个联合集团的利益。控股基地公司参与利润的传导还出于这样的原因,即如果没有基地公司的中介将利润直接汇回母公司,以后将在母公司的管辖区承担更多的税收义务。基地公司一般都位于没有严格管制的国家,可以作为内部企业结构中积聚被转移利润的中间环节,有待于今后把利润投资于子公司或新的投资项目。

如果母公司位于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很严格的国家,那么控段基地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结构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如此条件下,基地公司是连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纽带,如果子公司的所得不汇回母公司所在国,而积聚在基地公司所在国,待以后再投资,那么母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对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将大大减少。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有时候母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会要求将来自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超额利润汇回本国。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只能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罚款制裁。可见,基地公司的活动可能会与某些法律管制措施发生冲突。

5.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

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中最理想的国家或地区应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1)没有外汇管制,具有宽松的外汇管理制度;

(2)政局稳定;

(3)对向非居民汇出股息和利息,不征或征收很低的预提所得税;

(4)没有资本利得税;

(5)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协定降低了股息和利息预提所得税的法定税率;

(6)对控股公司的活动较少法律限制。

显然,要找到拥有上述所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是不容易的,但是至少应是能满足大部分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世界上控股基地公司所在国的现状,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拥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但国内税收制度很严格的国家;

第2篇

【关键词】 煤炭资源整合; 税务风险; 财务风险

一、煤炭资源整合概述

(一)提出背景

山西省是我国的煤炭大省,重化工基地,高污染、高能耗的传统工业经济是山西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以煤炭资源为基础的老工业基地,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要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必须加快实现企业转型发展的步伐。省委、省政府根据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做出了“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要以协议签订、主体进驻、证照换发、复工复产为重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抓紧完成整合与被整合双方的协议签订工作,兼并主体在协议签订后,要同步进驻接管被兼并煤矿,并配齐配强煤矿“五大员”。要加快煤矿证照换发和手续变更工作,企业和市县要尽快上报换证相关材料,省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迅速组织矿井技术改造和复工复产,实现煤炭生产稳定增长。

(二)整合方式

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整合企业均要经共同确认的有资质单位对资源和所有矿井资产进行评估,双方通过企业并购、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形式在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企业性质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企业控股不小于51%,被整合块段所有矿井的股份最高为49%,经营方式采取主体企业控股经营,市场化运作。

(三)煤炭资源整合成果

截至2010年12月,资源整合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已从过去的2 600个矿,整合为现在的1 000个矿;从平均一个矿30万吨的产能,提升为90万吨的产能。在焦炭行业,把2亿2千万吨的焦炭产能压缩为1亿2千万吨的产能。

(四)资源整合中存在的问题

1.资源“量”的核定问题

过去几年中,地方窑主为少交资源价款,在煤炭储量评估过程中,故意缩小资源储量,少则2 000~3 000万吨,多则5 000万吨左右。这给国有大矿整合地方煤矿确定资源“储量”带来不确定性因素。

2.资源“价”的核定问题

按山西省政府国土厅83号文件规定,所有地方煤炭资源在整合过程中按获取资源时的价款的1.5倍赔偿。但在实际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当时获取资源所确定的价款,有的高有的低。如获取早的有0.34元/吨、0.50元/吨、1.8元/吨,现在已经达到3.5元/吨,甚至7~8元/吨,差别悬殊。

(2)由于煤种不一样,获取资源价款也不一样。不同煤种和地区的煤炭资源开采成本不同,影响地方窑主资源整合交易的积极性。总体上,现在市场价为7~8元/吨,外省兼并整合方以12~14元/吨价款都愿意拿。这样窑主不愿意整合,愿意私下买卖,毕竟国有大矿只能许诺在今后的生产中补偿窑主。

(3)资源价款是否按时足额交付问题。有的按时足额交清,有的没能按时足额交清。

(4)资源基础价款界定的时限问题。存在问题是以国土资源厅价款为界,还是以二、三手交易的价款为界,二者存在时限问题。

(5)扩界增层问题。当时为少交价款,窑主仅交了上组煤的价款,但现在越界开采。

二、煤炭资源整合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及防范分析

(一)被兼并煤矿企业税款清算难,存在税收流失风险

2007年至今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已开展两次,从国税部门掌握的情况看,被兼并煤矿企业税款没有一家能彻底清算。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国税部门不属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在获取相关信息方面明显滞后、失真,对煤炭资源整合进展情况,尤其是对与税收收入直接相关的股权收购、资金支付、企业关闭等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致使被关闭的煤炭生产企业、被兼并注销法人资格的煤炭生产企业欠税无法追缴,所得税清算无法进行。

(二)税种界定难,存在管户流失风险

煤炭资源整合后,主体煤矿的新旧区分引发所得税管户国地税归属问题,管辖权有争议。在煤炭资源整合中,大部分企业都是煤焦产业链后位企业,都是先成立公司后兼并煤矿,所以经营范围没有原煤开采。从新办企业的角度看,企业的所得税应该由国税管辖,可不少企业兼并其它煤矿后又都设立了分公司,进行单独核算,所得税应属地税管辖,这样就形成了总公司所得税向国税申报,分公司所得税向地税申报的局面。据了解,整合后新成立的企业都在变更经营范围,将原有煤矿的经营范围归属到总公司的经营范围里,分公司的业务合并到总公司,这样为今后所得税的管辖权埋下了隐患,进而可能造成国税部门管户流失。

(三)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难,存在税源监管风险

煤炭资源整合后,关联企业大幅度增加,且跨县域、跨地市特征明显。由于关联企业的大量存在,加之综采设备专业化程度较高且安装于井下巷道内,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有可能出现A企业设备B企业抵扣、甲地进项税在乙地消化的现象,导致税收在企业、地区间转移,扰乱税收秩序。兼并重组到位后,关联企业不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可能导致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在地区之间转移,影响税法的严肃性。

(四)重点环节风险点确认难,存在税收管理风险

在煤炭资源整合企业的税收管理中,如何准确查找和确认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风险点有一定难度,存在税收管理风险。在户籍管理环节方面,被整合的注销、变更,法人资格认定、非正常户认定、过渡期改扩建生产企业认定等环节是主要风险点;在认定管理方面,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及重新认定,原有金税卡IC卡的收缴、防伪税控系统的清理等环节是主要风险点;在发票管理方面,结存发票在被整合前验旧、缴销等环节是主要风险点;在征收管理方面,欠税控制、清缴,转让资产处理征税问题,改、扩建企业工程煤和原煤混淆等环节是主要风险点;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记账规范、成本核算、凭证归集、保管期限等环节是主要风险点。

(五)税收政策操作难,存在税收执法风险

由于一些税收政策存在操作上的不明确,造成执法过程中的盲点。如在企业所得税清算中,固定资产增值后的价值如何确定,由谁确定,以谁为准等问题在文件中都没有明确,在清算中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加大了执法风险。又如在增值税的清算中,涉及到因股权主体转让而发生的实物资产转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虽然总局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已对大连市国税局的批复下达,但没有明确价值的具体确定方法,致使无法执行。再者,这一文件适应不适应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的固定资产转让,如果适应,具体的执行标准和方法都应当明确,否则会因被整合矿主的隐退,纳税主体难以找到等情况,导致税款流失。

(六)基建和改建煤矿征税难,存在政策执行风险

本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到许多基建和改建煤矿,其部分资产由于政策性原因未能及时进行核算,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政府考虑到这一因素,采取了由政府指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政府和兼并方依据评估报告的净资产和其他因素给被兼并方一定的补偿,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说资产评估价值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实际工作中政府和被整合企业均提出异议,认为按账面净值征税不符合实际情况,会造成过度征税,影响到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相关职能部门联动难,存在偷税漏税风险

税收征管工作虽说是税务部门的本职工作,但要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就需要煤管、安监、国土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和配合,充分实现信息共享,才能使税务机关变被动为主动,及时介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各个环节,减少不必要的征税成本,有效规避偷税漏税等风险。但由于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对称,致使税务机关在煤炭资源整合中税收服务滞后,事后只能对相关企业按偷漏税进行惩戒处理,严重影响了征纳关系。

三、加强煤炭资源整合企业中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措施

(一)加强理论学习,把握政策导向

1.认真学习相关政策

认真学习贯彻省、市、县煤炭资源整合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召开培训会等方式,及时组织国税部门干部职工,进行相关政策学习培训,切实发挥国税部门税收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全力支持和服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2.加强相关政策宣传

加强对涉及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主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梳理、宣传工作,确保企业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组织兼并双方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积极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及辅导培训。

3.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准确把握和运用上级相关税收政策,按照依法治税、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煤炭资源整合的税收政策,将煤炭资源整合企业涉及到的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认真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税款应收尽收。

(二)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征管档案

强化对煤炭资源整合企业进展情况的调查研究,积极组织税源管理部门对煤炭资源整合企业进行严密排查,及时了解掌握兼并重组过程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及整体情况,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并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进一步健全规范整合企业征管档案资料,对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上级批准文件、兼并重组整合协议、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及兼并重组前各纳税期税款清算和兼并重组时的应纳税款申报表、有关税务登记资料等进行搜集整理;要监督和指导煤炭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账簿凭证,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三)加强税源控管,实时掌握动态

1.建立管户巡查制度

推行管户巡查制度,建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动态监控台账》,对煤炭资源整合企业实行一周一巡查、一周一登记,实时掌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度,对其产销动态及税款情况进行动态控管。

2.定期召开税收分析会议

建立税收预警分析机制,测算分析煤炭行业税负情况,对税负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定期召开税收分析会议,及时查找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加强控管。

3.建立“三位一体”征管模式

不断完善煤炭行业动态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位一体”征管模式,建立税源管理股检查、稽查局复查、综合业务股审查三级监管服务机制,促进征、管、查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四)加强税收管理,严把重点环节

1.严把户籍管理环节

按照注销一般纳税人的步骤和要求,严格注销程序,收缴注销煤矿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

2.严把认定管理环节

透彻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跟踪掌握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改造投入,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及重新认定,对货币资金投入不足75%的,一律不得认定为新办企业。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企业改组改制情况,研究和解决整合后出现的新问题。

3.严把发票管理环节

对煤矿企业领用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进行彻底清理,收缴注销企业的发票领购簿,特别是清理注销企业的防伪税控金税卡和IC卡,同时按户登记造册,企业主管和税收管理员签字确认后,作封存处理。

4.严把征收管理环节

对企业的账目进行一次详细的核实和检查,看有无偷税、欠税情况,及时追缴入库,防止企业利用煤矿资源整合偷逃税款。

5.严把账簿凭证管理环节

按照账簿保管期限要求,对整合企业账簿管理不达期限要求的,督促其做好账簿移交接管工作,不可擅自销毁。

(五)加强服务支持,优化纳税服务

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税收信息,开展纳税辅导和税务咨询,扶持、服务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对所辖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工作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及时为其提供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开通整合企业办税“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特事特办,最大限度地为煤炭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周到的涉税服务;减少资料多头报送和涉税事项的审批环节,相关资料统一税源管理部门牵头集中处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定期召开税企恳谈会,指导煤炭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建立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实现税企双赢互动。

(六)加强部门联动,高度信息共享

一方面,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联系和沟通,征得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依靠当地政府的力量,提前介入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及时了解整合工作的进展情况、管户变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煤炭整合企业税收管理,积极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在关键环节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有效控管起来。另一方面,加强与地税、煤炭、安监、工商、国土、环保和乡企业局等部门的协作,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反馈和联席会议等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内外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比对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形成综合治税合力,共同加强对资源整合企业的监管。要特别注意被整合前煤矿企业承包人信息的收集,争取取得联系,破解兼并重组企业涉税服务困境。

【参考文献】

[1] 刘世伟.河南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考[J].煤炭经济研究,2009(1).

[2] 马志贤.煤炭企业煤基多元发展及产业链延伸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09(12).

第3篇

(一)资本结构相关理论的产生任一厂商的市场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这是债务筹资对厂商价值影响的命题之一,在将这一基本命题加以限制与推广、考虑公司税法影响时,莫迪利亚尼、米勒(1958)的结论是,利息的扣除将对套购过程产生影响,致使给定类中的所有厂商的价值不能同它们的实物资产所产生的期望报酬成正比,另一方面却能证明厂商的市场价值必须在均衡中同税后的期望报酬成比例,即同已付利息与期望的股本净收入之和成正比。其后,莫迪利亚尼、米勒(1963)对资本结构无关论进行了修正,认为如果考虑公司收入税,则“厂商的市场价值必须在均衡中同税后的期望报酬成比例”,这一陈述是错误的。由于同类厂商税后报酬分配不成比例,也就可能没有套利过程迫使她们的价值与其期望税后报酬成比例,套利使任何一类厂商的价值不仅是期望税后报酬的函数,还是利率与杠杆度的函数,这就意味着其他条件不变时债务融资的税收优势将会很大,这便是资本结构相关论。

(二)资本结构相关理论的税收价值效应资本结构相关论表明债务融资的税收优势在于利息支付的可扣除,对任一给定的税前收益水平,意味着随着杠杆作用的增大,股本资本的税后收益也将增加。在完美市场加入公司所得税之后,公司的负债愈高,利息费用愈高,利息费用可以节税,公司的价值增加。该理论的重大命题之一是:举债公司的价值等于相同风险等级下无负债公司的价值加上负债的节税利益,其理论模型为:Vl=Vu+TcD。模型解释为有负债公司价值;Vu为无负债公司价值;TCD为所得税率与负债总额乘积的税盾利益。实际的节税过程为:rr=(EBIT-DXTc=EBITXTc-IxTc,其中:it为公司所得税;EBIT为息税前盈利;为利息支付;Tc为公司所得税边际税率。资本结构相关论是一个财务经济学的静态理论分析,在这种静态分析中税收对于厂商的市场价值只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论价值与相对价值,是软价值而不是实际价值与绝对价值。首先,对厂商来说债务融资不是无限量的,正如莫迪利亚尼、米勒(1963)所提醒的,由于出借者的限制与各个方面的成本会约束债务融资的利用限度,因此并不意味着厂商能够利用最大举债量,数据也显示在高税率年份实际上债务融资并没有显著增加;其次,I虽然相对地抵减了税收支付,但同时也绝对地抵减了利润;最后,资本相关理论也假定EBIT、Tc为既定变量,I越大即ixT越大,公司价值越大。资本结构相关论以作为外部因素的利息杠杆考量厂商的相对市场价值,而忽视了厂商增加市场价值的经营能力因素,经营能力是厂商市场价值的内部因素,起着决定作用,因而是厂商绝对市场价值的体现。EBIT、Tc的变化对于厂商来说是重要的,如果其他条件不变,EBIT的增加是厂商绝对性价值的增加,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如果EBIT增加、Tc不变或者EBIT不变、Tc降低,也就是说盈利增加但税收支付不增加,或者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收支付,那么税收给厂商带来的也是实际价值与绝对价值,因而是硬价值。税务筹划的焦点之一是现金流量,从经营角度来看,厂商偏好于高盈利能力即高EBIT,从税收角度而言,厂商又偏好于低计税EBIT,这似乎是一个矛盾,税务筹划不但可以解决这个矛盾,还可以筹划性地降低厂商的边际税率Tc从而实质性减少税收支付,增加厂商现金的流入或减少厂商的现金流出。基于契约关系的有效税收筹划(斯科尔斯,1992)与基于价值最大化的税收筹划(盖地,2006)体现了现代财务的税收价值观点,税收筹划给厂商带来的价值是客观的、可见的,成为现代厂商市场价值的一个解释性经营能力与经营变量,是价值管理与价值创造一个新的增长点。

二、基于实证会计检验的税收价格效应

(一)实证会计检验的税收价格效应二十世纪60、70年代的经验会计研究关注有效市场假说与机械效应假设的矛盾,通过经验主要检验会计方法的变化能否干扰资本市场及会计盈利与股票价格的关联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研究需引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作为显示会计盈利与股票价格关系的模型。模型如下所示:根据完全确定环境的费希尔(Fisher)模型假定,公司的市场价值可以看TC„t做是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v,,^1Q(1+r)前(时间0)现金流量发生之后的市场价值表示期间的市场报酬率,C,表示i公司在时期的现金流量(在t时收到),T代表公司的经营年限。不确定环境下的夏普、林特纳资本资产计价模型为:E()=rf+[E(rm-rJco(r,-)0E(r)为预期报酬率,if为无风险报酬率,ES2(rm(rm为资产组合预期报酬率,covG^rm为资产i的报酬率和市场报酬率的协方差,(O为市场报酬率的方差。不确定环境下的计价模型是用报酬率表达的,为说明会计数据能够传递信息,需要用价格表示,转换过程如下:公司的预期报酬率为:E(r^(Cltl)为i公司的期末现金流量,为i公司的期初市场价值。将E㈦代入夏普、林特纳模型,整理得:V,1+rf如果无风险报酬率与公司的预期报酬率保持不变,公司价值还可T表示为与费希尔完全确定条件下相类似的多期间形式:%,=][;上諮]t。其中,E(C,表示公司i在时期t的预期现金流量。会计数据如何传递预期现金流量E(C,与预期报酬E(r)这两个变量的信息。瓦茨、齐默尔曼(1986)认为,从实证角度看,预期盈利可以与现金流量联系起来,会计盈利能够传递当前现金流量及预期现金流量的信息。从上述模型变量及构造可以看出,资本资产计价模型不含有税收因素的考量,正如瓦茨、齐默尔曼(1986)指出的,在有效市场假说与资本资产计价模型里,税收效应还不足以说明股票价格伴随着会计变动而发生变化。

(二)实证会计检验方法及价格效应的局限性早期的检验分为三类:所有的会计变动、不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鲍尔(1972)检验了所有的会计变动,认为即使是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公布时,股票价格不会发生波动;卡普兰、罗尔(1972)检验了不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认为市场不受会计变动的干扰;布朗(1980)、莱克斯(1982)检验了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得出价格效应结论;拜多、林达夫(1982)对莱克斯检验的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再次检验,得出与莱克斯相反的结论——无价格效应结论。瓦茨、齐默尔曼基于有效缔约理论的会计选择研究则超越了税收假定,其研究目的是证实即使不存在税收效应,管理人员的会计选择也会带动股票价格的变化。检验结果表明,强制性会计变动(会计准则的变动)与股票价格变化显著相关,自发性会计变动没有价格效应。瓦茨、齐默尔曼批评上述检验方法存在问题:一是选择偏见问题,没有控制并发性未预期盈利,二是样本集群问题。

本文认为,价格效应实证的局限也源于理论构建的不合理性:一是自发性会计变动被市场预期的不合理假设。影响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因素很多,使得盈利水平与股票价格水平之间的关系难以察觉,因而自鲍尔、布朗(1968)之后,研究者集中研究盈利变化公布时的盈利变化与股票价格报酬率的关系,其逻辑依据是未预期盈利产生非正常报酬。瓦茨、齐默尔曼(1986)认为,由于市场预期,自发性会计变动的税收效应早已融入股票价格,因而会计变动时不会发生股票价格变动;根据投资决策与消费决策的分离定理,股东预期消费效用最大化意味着经营者力图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确定与不确定环境下的公司价值模型隐含着公司所有的经营努力包括节税努力都被预期在模型中。税务筹划理论研究(盖地,2006)则暗示,改变现金流量的纳税筹划所使用的会计处理技术与基于会计处理合规前提的经营细节性安排,具有经营的商业秘密属性,有不被预测的可能。二是对税收筹划运用会计政策认识的局限。威廉.H.比弗(1973)认为会计政策之所以不对所得税产生影响,是因为税务部门有专门的计算方法,不依赖账簿记录。税务筹划理论研究则显示,税务筹划不局限于所得税,税务筹划技术更多的是体现经营细节的安排与会计处理技术的协同,而不是单纯改变按着信息披露要求必须公开披露的会计方法。三是研究模型的缺位与成本障碍。实证研究没有建立税收与股价检验模型,而是将税收价格效应检验置于会计盈利与股票价格关系中,由于节税能力内化于公司众多经营细节与财务活动中,其产生的现金流量难以从其他现金流量中分离,再加上税务筹划方法及细节的隐性与非披露性,导致研究变量的取得、模型的构建等技术成本过高。

三、价值效应与价格效作为命题的性质

(一)资本结构与实证会计理论变迁的逻辑边界:所得税假定二十世纪60年代的会计经验研究认为,除非会计变动具有税收含义,否则不具有任何价格效应。威廉.H.比弗(1973)在《FASB的目标应该是什么》一文中认为,会计政策的选择并不会影响所得税实际支付,如果信息披露足够多,使投资者能够提炼会计政策的转换信息,会计政策不会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这种基于有效市场假说、预言会计政策变化不会引起股票价格变化为无效应假说,这与资本结构无关论的假定是相似的。资本结构不相关理论大大影响了早期实证会计研究者对会计方法变动是否伴随股票价格变化的预测。在资本资产计价模型里,资本结构与会计方法都只是形式而已,没有价格效应。资本结构相关论表明存在公司税情况下,如果利息支付是免税的、股利支付是不免税的,资本结构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市场价值,威廉.H.比弗(1981)转变观点认为,因税收目的的类似变更而引起的用于财务呈报的会计方法变更,将会影响税后现金流量,会计方法的选择是一个信号,信号的解释传递具有信息价值,进而影响价格;瓦茨、齐默尔曼(1986)在评价无效应假说时认为,一些会计变动会影响公司税(所得税)从而影响现金流量与公司价值。二十世纪70年代开始的对于会计方法变动与税收效应的经验检验,以及基于有效缔约理论建立的三大假设,开拓了会计变动与会计选择的实证性研究。因此,资本结构理论与实证会计以所得税作为研究的假定,使其成为各自理论变迁共同的逻辑边界。

(二)命题的检验与非检验资本结构理论注重阐述税收与公司价值的关系,本文定义为税收的价值效应;实证会计理论虽然承认税收的价值效应,但理论上更强调税收与股票价格变化的关系,本文定义为税收的价格效应。资本结构相关论与会计变动实证研究共同表述了一个命题即税收的价值效应——影响现金流量的税收与公司价值相关,节税必将增加公司价值。瓦茨、齐默尔曼的实证研究之所以超越税收假定,隐含的观点是:税收的价值效应是一个无需验证的命题。实证会计也检验了一个命题,即税收的价格效应——税收变化与非正常报酬的关系,实证检验偏向将税收的影响解释为“被市场预期”,检验的结果也暗示税收的价格效应是一个模糊的结论。税收的价值效应无疑高于税收的价格效应,检验命题的成立与否对非检验命题的成立与理论价值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四、税收的现金流量效应:一个扩展研究

(一)财务会计应计制与税务会计现金制的冲突如果说资本结构与实证会计注重把税收作为“外部因素”来论证税收的价值效应与价格效应,那么现金流量效应则是把税收作为“内部因素”,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会计基础差异的角度来阐释税收效应。佩顿、利特尔顿对配比概念的讨论体现了应计会计的优越性,即使从经济收益计量观转向决策有用信息观,FASB(1978)依然坚持以净收益披露为主的应计会计优于现金流量会计,认为应计会计可以把现金流量转换为比当前现金流量更具表现力的未来现金流量和股利支付能力的信息。然而,对市场交易中产生的税收的确认计量却不能体现应计会计,盖地(2005)研究认为,收付实现制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应用于税务会计的是“修正的应计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是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假设性现金流量,而税务会计报告的则是确定性的税收现金流量(董盈厚,2007)。税收特殊的现金流量属性形成了税收与基于交易的应计会计收益(收入、净收益)的交错,这种交错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中又反映了对交易及有效契约关系的制约,对增值税与所得税会计的控制与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二)税收现金流量效应与基于产品市场交易的有效契约关系一是降低纳税遵从成本的刚性逻辑。从供应链角度来看,增值税反映了两种重要的契约关系一产品交易中上下游的私人购销契约、履行纳税义务中纳税人与国家的公契约。私人购销契约属于柔性契约,具有可协商性,纳税公契约属于刚性契约,具有不可协商性。依理性人假设,契约各方追求现金流量最大化,上游必需保证按着契约约定及时收取货款与销项税额,下游尽量拖欠应该支付给上游的货款与进项税额,征税人则以法律强制为基础的惩罚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由上述分析,可以定义增值税纳税人在履行契约时的一般理性排序。履行义务的理性排序为:及时支付国家税款的义务>及时支付上游税款、货款的义务;保证权益的理性排序为:最小化纳税违约成本的利益>及时收取下游税款、货款的利益。由此可见,纳税人支付税款既是最优先义务,又是不得不最优先考量的利益,即最小化纳税违约成本的利益是由最优先纳税义务决定的,体现了一种刚性逻辑一义务与利益的捆绑,这也决定了税务会计独特的经营属性一直接与会计交易成本相关,纳税遵从成本是一种会计交易成本,针对刚性税收义务的现金支付能力的有效管理是增值税会计控制与管理的必要功能。

二是私人支付契约的博弈逻辑。根据契约的性质与现金流量最大化理性人假设,在交纳增值税的购销活动中存在私人支付契约的博弈逻辑。每个纳税人既是上游,又是下游,因此每个纳税人作为上游都希望自己的下游依据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但同时自己作为下游都尽量不按着契约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在这种博弈逻辑作用下,如果交易采用信用方式(如赊销、商业汇票)结算,对于任一纳税人来说,意味着应计交易收入的实际收取带有某种不确定性,而税收支付则是确定的、刚性的,这样就产生了现金流量非对称一应计交易契约的软支付与纳税契约实际的硬支付之间的差异,这种现金流量非对称制约着围绕增值税而建立的有效契约关系,因此,对于私人支付契约的有效管理是增值税会计控制与管理的又一个重要功能。

三是基于产品交易链有效契约关系管理的“反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一般原则是在不影响有效契约关系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增值税的产品交易链中,上游可以按少于实际交易金额计算的应收税额来收取下游支付的进项税额(也是上游的销项税额),这是增加税收负担的“反税务筹划”,目的是建立更多的交易关系或者巩固已有的交易关系。在产品交易链中,交易方既是上游也是下游,作为上游在“反税务筹划”中会有税收损失,作为下游会得到上游“反税务筹划”的“优惠”而带来税收收益,基于“反税务筹划”的税收损失与税收收益则会产生纳税支付的现金流量短缺或余出效应,这就要求对基于产品交易链有效契约关系管理的“反税务筹划”的短期、长期的综合成本与综合收益进行预期、权衡,进而构成增值税会计控制与管理的一项功能。

第4篇

【关键词】 东盟 自由贸易区 税收协调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与周边国家签定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和东盟国家在资源构成、产业结构、工农业产品方面有明显的互补性,双方开展全面深入的合作潜力巨大。2010年,11个国家共同拥有的经济空间正式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税收协调就此结束,而是意味着新的协调任务的开始。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协调税种税制概况

1、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收入结构

东盟国家税收收入结构分两类: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和文莱的6个老成员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基本都在50%以上;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这4个新成员国,经济相对落后,仍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这与我国的税收收入结构大体相同。但我国与东盟国家相同的一点是,各国基本上实行流转税与所得税并存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2、协调税种税制设计特点比较

就流转税而言,中国和东盟国家除关税以外开征流转税的情况可概述如下。

从图1可以看出,单就增值税而言,国家间的差异仍颇多。但我国的课征范围仅限于货物销售阶段,而大部分东盟国家则扩大到货物销售和劳务服务,同时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其他东盟国家则为消费型增值税;马来西亚政府已计划把销售税和服务税合并为具有增值税性质的商品劳务税;新加坡所实行的商品和劳务税,采用的是进销相抵的计算方法,具有增值税的特性;其他东盟国家或开征了不同性质的间接税,或只征一种商品和劳务税,还有一部分国家同时开征了消费税。

就所得税而言,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都开征了企业所得税,而且大多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还有部分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越南、老挝、缅甸、菲律宾等国家仍是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即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优惠不同,且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比内资企业优惠。如越南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25%,优惠税率是10%、15%、20%;内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32%,优惠税率为15%、20%、25%。老挝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0%,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5%,个体经营企业适用10%~4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其税率分别是30%、24.5%、28%、30%。其他成员国的企业所得税,都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同一标准。

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国、越南、柬埔寨、缅甸等国家实行的是分类课征模式,其他国家都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分类税制国家中,中国的分类最复杂。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项。在使用税率上,我国的累进级次也是最多的,而且不同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多的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而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家还对国内居民和非居民适用不同的税率。此外,各成员国间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扣除项目的规定等都有较多的差异。

另外,还应注意,在所得税制的发展阶段上,由于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较多,因而许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诸多内容尚待规范与完善。

二、中国―东盟经济一体化中的税收协调进展

税收协调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建立共同市场或经济集团,消除税收上对商品、资金、技术、劳务、人员自由流动的障碍,采取措施使集团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税率)互相接近或统一,以减轻彼此间的冲突和摩擦。税收协调的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合作等方面。

根据双方2002年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分为两个阶段,即2010年把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由贸易区;2015年把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由贸易区。为使自贸区能按照时间表推进和建成,2010年以前,我国已与东盟成员国签订了一系列税收协定与协议,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在关税方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在税收方面首先体现在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相互关税减让。其中主要成果是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于2004年签署的《货物贸易协议》,使得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的其他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关税得以下降。随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对东盟国家的关税减至5.8%,2009年1月1日起减至2.4%。到2010年后,我国自东盟进口的商品中约有93%可享受零关税的待遇。二是在直接税方面。中国分别与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老挝、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8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同时东盟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对应的措施。

三、2010年后中国―东盟税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

1、2010―2015年:规范本国税收制度,缩小税制差异

(1)增值税制的协调与完善。首先看已引入增值税制度的中国和东盟六国。为了进一步避免中国与东盟六国间商品和服务的双重征税,其中印度尼西亚可以考虑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方案和措施;我国应加快将运输、建筑、服务业列入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步伐。其次是文莱和4个东盟新成员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这五个国家中除越南外,建议根据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引入增值税。此外,已经确立增值税的各成员国还应考虑在货物和劳务的征税范围上趋同,拓宽增值税税基,减少其对税收的扭曲作用。同时不断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

(2)所得税制的协调与完善。自由贸易区内所得税协调首要是公司所税(即我国所称企业所得税)的协调。除文莱外,东盟老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公司所得税税制比较完善。而我国自2008年正式实施两税合并后,普通税率降为25%,与东盟六国的税率趋近,减小了双方差异,从税制协调方面看,也为自贸区建立第一阶段中的所得税协调发挥了作用。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从前一部分对各国税制的概述可知,各成员国在征收方式、税率设计等方面差异较大,协调时可以考虑以下步骤:一是逐步统一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确定、征管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二是在税率上,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上进行协调;三是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上进行协调。

2、防止非关税壁垒的滥用

各成员国由于经济总量小,与国际市场连接紧密,因此对国际经济形势反映敏锐,成员国政府的各项税收决策也常常会为了某些市场波动而有所变化。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关条款也有如下规定:2003年自贸区启动后,东盟中的马来西亚、泰国、印尼、新加坡、菲律宾及文莱等6个成员国,一旦发现本国的产品在自贸区市场中受到影响,进而导致相关领域及行业的亏损,该成员国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予以保护。如早在2002年的4月23日,马来西亚政府已对来自中国和香港地区的自行车开展过反倾销调查。2003年1月18日做出决定,对来自中国深圳宝安自行车厂(国内唯一应诉企业)的自行车征收11.83%的反倾销税,对来自香港地区其他企业的自行车征收高达186.09%的反倾销税。

目前由于赤贷危机造成的严峻经济形势,也使得东盟各成员国的贸易保护倾向滋长。东盟成员国虽然政府层面已经形成了合作共识,但如何在促进国内产业发展与维护成员国家间的协议仍需进一步掌握平衡。对此,东盟各成员国一方面应加强国内政策与自贸区政策的衔接配合,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宣传引导,使其国民充分了解东盟自贸区成立的长远意义,避免短视造成的过激情绪对政府推行自贸政策带来的不必要阻力。

3、严防赤贷危机影响自由贸易区的进程

在全球经济不振的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在跨国公司削减成本、消费市场疲软等因素影响下开始抬头。东盟区已有所表现,据国内媒体转载菲律宾《马尼拉旗帜报》2009年5月18日的报道,菲律宾贸工部长法维拉还曾提出为了保护经济不受全球经济危机损害,东盟应推迟执行今年年底前取消进口关税承诺的建议。虽然2010年1月1日东盟自贸区及有关协议还是按计划启动,但是可以预期类似的贸易保护问题今后难免再出现。如各成员国不能继续站在自贸区整体角度考虑,进一步减少贸易障碍和摩擦,则难免出现合作的停滞甚至倒退。

对此,强调团结一致并加强成员国各方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同时,面对危机成员国之间还应发扬互助精神,特别是对一些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刚刚实现和平,有待进一步稳定的成员国,经济实力较好的中国和老东盟六国应予以特别扶持。只有以合作共赢为理念,才能形成整个自贸区内稳定的经济贸易发展环境。

四、促进中国适应自贸区新贸易环境的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玉主说:“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成有利于我国产品出口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但是走出去要做好适应新环境和新挑战的准备。

一方面是理论上的准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欧盟的实现“统一大市场”的目标不同,其形成是以“自主决定、互不干涉内政”为基础。因此我国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同时,还应该鼓励各界站在现有的欧盟经验的基础上,重于对东盟自贸区的特殊性进行理论研究。同时,我国理论研究的加强也增强了我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商中的话语权的重要基础。

另一方面是实践上的探索。中国与东盟大部分国家已经承诺开放金融、医疗、教育、建筑及工程等服务业市场。在这些行业的税收上,东盟6国对金融、保险、医疗、不动产租赁等服务业类免征增值税,中国对金融、保险、不动产、建筑安装作业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随着服务贸易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开放,中国面临着营业税对服务贸易自由流动形成障碍的问题,应逐步将营业税应税劳务改征增值税。这两种税制如何过渡和转换,中间还有许多制度安排需要尝试和探索。

【参考文献】

[1] 王国华:外国税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5篇

1.企业慈善捐赠中税收优惠政策。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了解到企业追求的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相互促进的,这种促进就体现政策的支持上面。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扣除政策中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当年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免予征税”。用含义更广泛的“公益”一词取代原来狭义意义上的“公益、救济”二词,统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12%,同时将扣除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更为偏松的“利润总额”,这说明政府开始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视,加强了对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鼓励,这项政策的出台会对企业的慈善捐助活动产生更强的推动作用。而纳税人向特定组织开展公益性捐赠,准予100%的税前扣除。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我国还有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契税方面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免征契税,享受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当补缴税款。

2.存在的缺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慈善组织有限。目前我国有28.9万家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慈善组织,有300多万家未登记的慈善组织。在登记的慈善组织中,仅有20多家享有减免税的资格。虽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捐赠支出的可扣除比例及计算基础有了大幅的提高,但是企业慈善事业的发展还是存在“瓶颈”的———来自于捐赠渠道的限制。因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益性捐赠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来进行的,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慈善捐赠扣除不存在递延扣除不合理。所得税的扣除原则是与生产相关、合理的、确定的支出。不允许结转扣除的支出应当是违背了合理性这个原则如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慈善捐赠支出虽与生产不相关但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考虑,仍可以扣除。企业做出的非避税动机的慈善捐赠支出往往是符合经济人理的,因而是通常是合理的、确定的。因而不允许慈善捐赠递延扣除是不符合所得税的扣除原则的。从目前要过渡到全额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允许以后年度递延扣除。这样也不会使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大的年度才选择捐赠,或者选择今年捐一部分,明年捐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税收活动调节着经济社会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影响着其经济活动。只有当企业慈善行为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又具有经济效益时,企业慈善行为才能与经济目标兼容。大部分的企业对于捐赠能够带来税收的抵免这样的直接经济利益是比较在意的,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捐赠决策,尤其是在确定捐赠额的时候。但是现在我国在企业公益性捐助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健全,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百分之十二,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而在影响着企业捐赠的各种因素中,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这一项,对它们的影响最大。目前,企业捐赠只有投向规定的几家公益组织,才能获得减免税的优惠,这种有限制的优惠和许多企业的捐赠初衷并不一致。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文件,批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但是,部分扣除规定属于国家的大政策,对于多数民间慈善团体适用,而后面的全额扣除制度,则只对规定的社会团体有效。这些社会团体绝大多数为中央的团体,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捐赠的减免税管理不合理。企业或个人想申请捐赠税前扣除必须取得慈善组织开出的发票,这是慈善行为发生的证据。但目前能够开出发票的慈善组织少之又少,就我国经济发达程度非常高的上海来看,各种基金会有56家,非基金会社团2840家,真正出具免税证书的慈善中介仅为10家左右,而且发票的形式不统一,企业和个人在申请减免税程序时非常复杂。

从税收制度探讨企业慈善捐赠的发展方向

既然我国目前在企业慈善事业方面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那么什么样的税收政策才能承载我国慈善事业欣欣向荣的历史使命,这仍然是我们应该不断的进行研究的。

1.美国之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探寻美国慈善事业繁荣发展背后良好的税收政策,对于研究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慈善事业最发达的国家而且发展的历史悠久。早在殖民时期的1657年,美国就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慈善组织———苏格兰人慈善协会。美国不仅慈善组织机构量多面广、资金雄厚,而且他们特别注重基金会的建设和完善。其基金会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资助慈善(公益)事业的机构。目前全美国有各类基金会近四万个,拥有资产约1900亿元,其中1740亿美元为7300家较大的基金会所有。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于个人、家庭或公司的捐赠资产。除了这些之外,税收政策也是美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杠杆。他们实行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和递延扣除政策,公司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慈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0%,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接转来的捐赠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

2.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的税收政策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设计,优良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发达的慈善事业与其对慈善组织有利的法律架构特别是税法密切相关。美国慈善税法最引人注目的一个特点是,税收法规大力鼓励个人和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财物。这些法律、法规以减免税收的形式保证了捐助者的经济利益;对非营利部门的活动起规范作用,保证其将各种资产用于公益事业。国家对基金会的运作也有大量的免税减税优惠,使得慈善基金会可以获得其他企业无法企及的高回报。严格的监管机制。美国每年都会通过专门机构对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审计,审计对象每年会有不同侧重。美国税务局通过评估,对违规的慈善机构给予处罚或罚金,其中最严厉的处罚是取消一个组织的免税资格。

3.我国应采取的完善措施。通过分析美国比较完善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扩大享受捐赠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范围。凡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通过申请都可享受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企业慈善捐助的渠道宽了,减少了企业想进行捐赠活动的彷徨,同时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趋于统一,让更多的捐赠行为得到优惠,便能极大的推进我国企业慈善捐助事业的发展。允许递延扣除。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中除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外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对于合法合理的确定的慈善支出本应在捐赠当年全额扣除,但考虑到当年全额扣除影响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而采用限额扣除,如果在限额扣除的前提下允许以后年度扣除,仍可以实现慈善捐赠成本的补偿,唯一不同的只是货币的时间成本,但这个成本与超出限额的部分相比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们应该设置一个合理的递延期,对于当年超过扣除限额的捐赠支出允许在递延期内结转。这样就使得捐赠支出在税前得到补偿,避免了对捐赠支出进行征税,防止使纳税人感觉慈善捐赠是第二次征税,有利于鼓励纳税人进行捐赠,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制定专门的法律。中国需要制定专门的慈善机构法,以确立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并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及其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和监督机制,通过法律及制度的完善,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管,以提高慈善机关自身的公信力,让企业对自己捐出的善款交由他们的处置放下心来。当然我们还应加大慈善机构对善款的使用的透明度,籍以增强公众对他们的信任,让企业在进行捐赠时不再因信不过慈善机构而大费周折的选择慈善机构。低税率政策。在借鉴他国经验之时我们也必须认清我国的特殊之处。美国在私人捐赠方面有个“一疏二堵”的政策,即“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获得免税待遇”“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因此美国的善款多来自个人的捐赠。但是我们国家的慈善事业的主体还是企业,尤其是现在越来越发展的民营企业。所以我国的优惠政策还应偏向于企业。我们可以对经常进行慈善捐助的企业授予特殊证书,除了12%的可抵扣比例外,对他们的企业所得税再设置一个稍低的税率,这对年利润越大的企业越有诱惑力,这将大大促进他们进行社会捐赠的积极性,也将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强大的助推器。开征遗产税鼓励慈善捐赠。许多发达国家已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来调节贫富差距局面,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调整收入差距成为我国税收的主要职能时,财产税便会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国、日本等一些设有遗产税的国家都对把积累的财富捐赠给慈善组织给予减免税的优惠,真正实现了慈善组织是公共信托机构的使命。我国通过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对个人和企业捐赠给慈善组织给予免税,解决目前我国对用累积财富捐赠无明确规定的制度缺陷。

发展企业捐赠事业的配套措施

1.建立慈善组织的评估制度。定期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公众公开评估结果,这样让慈善机构的管理状况更加透明化,也便于公众对各个组织进行相互对比,通过他们的评论促使管理状况不佳的慈善组织加强自身的管理,提升社会公益组织的整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