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纳税人管理办法

纳税人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6 08:14: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纳税人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纳税人管理办法

第1篇

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软件同步。《办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办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总局今后下发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将在确定业务操作流程与业务、技术标准并对相应的应用软件(包括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和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修改完成时同步执行,以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业务变化涉及软件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则办理。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税务机关组织开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税务机关公开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涉及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凡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由总局负责修改软件;凡使用省市开发的征管软件的,由相关省市根据总局颁布的业务技术标准自行修改软件。?

四、及时公告周知纳税人。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六、《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改进和完善。

附件1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报表报送

第七条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 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 数据维护

?

第二十一条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 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八、附件九(国税发〔2003〕53号)?

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人 选择 筹划 误区

一、引言

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一直是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等。尽管随着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了以上通知和规定,但是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已经覆盖了所有《纳税筹划》、《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等涉及纳税筹划的教材、编著和著作,网络上也比比皆是。其中不少理论和案例,给纳税人和学习者制造了种种误区,如使用不当,就会适得其反。

目前有关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涉及两个方面: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误区及指正

纵观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理论和案例,其所依据的是两类纳税人的税收待遇不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规定对这两类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纳税筹划的研究者认为,纳税人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事实上这是对《条例》的片面理解。虽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只说明了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转换。因此,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并不像教科书和论文中阐述的那么简单和随意,它受诸多因素的制约。

第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约束。从小规模纳税人来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三是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说明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从一般纳税人来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约束。《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认定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则指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意味着一般纳税人身份只有经过授权的税务机关认定才有效,而且一经认定具有不可逆转性。

第三,受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等实际情况的制约。目前所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时均采用“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和“纳税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如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17.65%,认为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有利;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有利。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在实际中,由于受生产、销售、购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增值率或抵扣率处于动态之中,而纳税人一经认定则是静态的。如果对未来的销售收入和购进项目金额不能准确预计,那么以此为筹划的依据,很可能适得其反。另外,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也制约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的空间。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只有选择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

第四,受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目前几乎所有的筹划研究认为,通过合并、分立和新建等方式可以实现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这在理论上似乎是可行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合并、分立和新建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且仅仅是为了规避增值税而为之,本文认为不可取。

第五,受企业成本及效益的制约。纳税人身份的改变,会涉及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权限的变更及人员调整,加大管理成本即管理费用,甚至对生产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收入减少。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要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需要建立健全账薄,培养或聘用会计人员,必然会增加成本。如果各种增加的费用或减少的收入接近或超过节约的税款,就会得不偿失。

三、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误区及指正

研究各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的筹划的理论和案例,不难发现其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六、七条以及《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进行了解释,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纳税筹划的研究者们认为,不同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以及兼营行为所适用的增值税率、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不同,所以必然存在税负差异,也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的条件。这在理论上似乎有道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财税字[1994]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废止。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是针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中一个条件的限定,因此,判断以从事什么行业为主已不适用上述比例的规定。目前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纳税人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即“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某企业既从事货物的生产同时又从事建筑业的,以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还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选择进行了限定。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四项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三条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第三,财税字[1994]第26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对此条款做了失效处理。这意味着对于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征收营业税。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及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

由此可见,在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中采取调整销售额的办法进行筹划,过去难度很大,现在已经不可行了。另外纵观目前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的筹划也是采用“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如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为例,混合销售不含税时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4.41%。如果增值率大于34.41%,则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缴纳营业税有利,如果增值率小于34.41%,则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缴纳增值税有利,因此,本文认为通过分立和合并等方法进行筹划可以达到目的。其误区与增值税“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相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总之,目前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存在诸多误区,纳税人和学习者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其可行性,谨慎决策。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0d110。)

【参考文献】

[1] 张中秀:税务筹划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 计金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 毛夏鸾:纳税筹划教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第3篇

一、由于纳税人原因造成发票管理问题

(一)消费者索票主动性有待提高

目前,随着发票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消费者索票意识有所提高,但仍存在大量的不索票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消费者索要发票积极性不高。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特别是无法报销的个体消费者)觉得发票于已作用不大,很少索取发票,有时还会向经营业主提出少收钱不开发票的要求。二是消费者缺少辨别合法有效发票的知识。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要索取发票,但因为对发票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在消费后只要经营店主给发票就行,也不管发票是否合法有效,甚至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的行为比比皆是。

(二)经营者对发票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纳税人对领购的发票重视程度不够,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一是发票随意存放,没有专门的人员,专用的保险柜存放发票,特别是相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较少,业务量不多,财务人员轮换比较频繁,对发票不重视,易造成发票丢失;二是在买卖公司,法人变更事件中,新任法人对上一法人持有的发票不了解,没有按规定及时查验发票,造成发票流失。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目前发票种类繁多,经换版由原来的11类101种简并为6类29种,即方便了纳税人也有利于税务人员的管理。在验票过程中,发现有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范围开具发票项目。不能根据具体业务区分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有的纳税人对于修理修配业务,开具服务业发票,对维修项目开具建筑业发票,导致发票使用混乱;二是发票跳号开具现象较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顺序开具发票,主要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由于纳税人电脑中病毒造成日期混乱,纳税人未及时发现造成跳号开具,主观故意的是有消费者要求开具日期提前或会计为了记账方便而故意为之。

(四)未按开具发票金额纳税

在验票过程中经常发现开票金额与申报金额不相符,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会计结账时间和查验发票期间不符,如一些单位在每月的25日结账,25日后开具的发票收入记为下月收入,而发票开具日期还是当月。而税务机关验票比对是以每月1日到最后一日为一个期间。这就造成了开票收入和申报收入不符;二是由于营业税条例规定,对联运业务、旅游业务、广告业务、劳务派遣业务、建筑分包业务及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等均有扣除项目,这样造成的比对金额不符;三是由于消费者需求,虚开发票,而未按发票开具金额申报纳税;四是纳税人本月计入收入申报税款,下月开具发票。

二、由于税务机关原因造成发票管理问题

(一)由于税务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发票问题。一是由于非正常户造成的发票流失。此类纳税人大部分属于承租的办公地点,不经营后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税收管理员未能及时找到该纳税人,造成其未缴销的发票流失;二是由于人力有限发票审核流于形式,有未在征管程序中体现的多年结转下来的发票、有超期使用发票的现象,还有漏验发票现象,这样一来不但税款容易流失,而且有损发票管理的严肃性。三是由于税务人员对征管系统涉及发票管理的模块操作不熟练,造成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造成发票管理不严谨。

(二)内部管理制度不严,部门之间缺乏充分协调。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查之间配合不够充分。管理、稽查部门对发票管理似乎“隔着一层”,对领购发票异常的纳税人缺乏有力监控,对接受单位发票的合法性缺乏经常性检查,对发票违章的纳税人缺乏有效打击,易使发票管理工作成为办税服务厅“一家”之事;二是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到位。表现在管理人员在做纳税辅导时由于税目选择不正确,致使在征收过程中收错税目;三是减免税未及时提供资料,未在征管程序中录入减免税手续。

三、完善发票管理工作举措

(一)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职能建设

1、大力加强发票管理各项政策宣传。结合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多样的长期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对发票的性质和使用规定有全方位的了解,让他们知道发票违法行为的范畴以及违法的法律责任;通过宣传,让广大纳税人真正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税收工作的真谛,从而形成自觉提供或索要发票的良好习惯,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打击发票违法活动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让广大纳税人了解地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和地税大厅等多种咨询和举报的渠道,为发票管理提供充足的“群众”基础。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职能。适当提高违法举报的奖励额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打击发票违法活动;积极借鉴实施有奖发票政策,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有效威慑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4篇

一、网站建设

本着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分级管理、上下互补的原则,初步建立以省局网站为龙头,市、州局网站为主体,与地税系统现行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地税网站群。不断强化功能、优化服务、规范管理,将地税网站办成全省政府部门优秀网站。

(一)进一步修改、完善、丰富省局网站内容,进一步拓展网站各项服务功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二)完成市州子站群建设。按照省局《外网网站子站群建设方案》,于一季度全面完成市州局子站建设工作,二季度正式运行。

(三)制定完善地税外网网站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办法、纳税咨询管理办法、局长意见箱管理办法、频道子站内容保障办法、网上留言管理办法、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网站安全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综合配套、环环相扣、严谨规范的制度保障体系,使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四)探索建立网站绩效科学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将网站运行质量纳入工作综合考核,开展优秀网站评选活动,定期通报市州局子站考核情况。

(五)做好总局网站地方频道更新维护工作。

(六)加强与网通网站技术管理人员的沟通,建立顺畅的技术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机制,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二、办税服务中心建设

(七)进一步深入抓好纳税服务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全省地税新岗责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税收服务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等服务规范,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全面落实办税服务规范化建设措施。

(八)总结推广“一站式”服务模式。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定岗定责,理顺工作流程,明确服务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落实“一站式”办税服务,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九)全面落实公开办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局《办税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增加工作透明度,实行阳光税务。坚持依法公开、规范公开,凡是制度允许公开的都要动态持久地进行公开,特别是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利益关系最密切的税务事项要重点公开。今年继续把税额核定情况、税务违法处罚情况、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名单、欠税企业名单作为公开重点。规范办税服务中心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限。深入推进办税公开制度化,强化公开责任。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厅网上申报工作

(十一)开展规范化办税服务中心建设达标活动。

三、*纳税咨询服务平台建设

(十二)进一步完善*数据库。全面整理文件法规,逐一确定增删内容,根据实际需求,对软件进行合理修改,优化查询方法。在原数据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地区以征收管理措施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个性文件库,及时解答和回复纳税人咨询的具体征管问题。

(十三)进一步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完善发票查询功能、手机短信提醒功能,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十四)加强坐席员培训和管理。坚持自学、专家授课、岗位实习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全程录音监控功能。对坐席员的服务质量,通过后台统计分析进行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业务考核、绩效考核。

(十五)开展走进企业活动。拓展和完善热线和外网网站服务功能,强化在线咨询解答。开展*与重点、纳税信誉好的企业直通车对话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加强新办企业办税咨询辅导,实施税收入门等个性化服务。在网上开设企业精英之窗栏目,对纳税信誉A级企业进行网上免费宣传,树立诚信纳税企业形象,提高纳税遵从度。

(十六)加强对*咨询问题的收集、整理,定期编印简报,为税收决策和提高征管服务质量提供有益的参考。

四、加强税收服务队伍建设

(十七)强化纳税服务理念。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以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

(十八)强化办税服务人员的素质培训。通过有组织地集中培训、轮训、自学等多种形式,重点强化对办税服务中心管理干部和一线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工作纪律、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使广大干部熟知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效率,在人员素质上为优化服务提供可靠保障。

(十九)加强对办税服务人员的爱岗敬业和精神文明教育,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大力开展业务练兵和纳税服务创名牌、当明星、出精品活动,创一流服务环境、一流税务形象、一流业务素质、一流业务管理、一流质量效率,大力弘扬先进典型的事迹,充分调动广大服务人员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增强税收服务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五、强化税收服务监督考核

(二十)建立纳税服务岗位责任制。以征管业务流程为主线,与税收征管岗责体系密切衔接,合理设置服务岗位,制定服务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时限,细化、量化服务标准。

(二十一)建立完善纳税服务考核监督机制。在将纳税服务工作纳入全系统目标管理、纳入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标准,将服务工作的优劣之分,建立在严格、规范、科学的考评基础之上。

(二十二)加强明查暗访,防止税收服务中的作秀、弄虚作假行为。

(二十三)建立健全税收服务外部监督机制。在企业和社会各界聘请税收服务义务监督员;开展现场座谈、走访和网上问卷调查、接受投诉举报,广泛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对税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5篇

 

关键词:税收管理专业化 管理模式 专业化人才 纳税服务专业化 管理专业化

专业化管理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通过建立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充分运用其专业技能,实行分类管理和规模化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管理深度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市场分工越来越细的经济社会背景下,税收管理专业化是大势所趋。据笔者调研,20o7年娄底市国税局适应这种趋势,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着重改革管理的组织结构,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所得税三个类别分设税源管理机构,实行针对性管理。专业化管理推行一年多来,收到了明显成效,税收征管质量得到一定提升,补办税务登记2836户,个体税收增长44.6O%,高出总收入增长水平20.42个百分点,所得税收人增长53.5%,高出总收入增长水平29.92个百分点。但是,总体来说,目前的专业化管理还只是“破冰”之举,尚未达到“融冰”、“化冰”的境界,专业化管理的深度、广度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尤其是在专业化管理方法、专业化管理手段、专业化管理目标等方面还大有文章可做。本文拟从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推进专业化管理纵深发展提出几点浅见,供工作中参考。

一认识上应该厘清的几个问题

1、专业化管理不是简单的分类管理,而是全方位、立体型、深层次的专业化管理。有人认为,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所得税纳税人进行了分类就是进入了专业化管理,这是错误的。分类是专业化管理必备条件,是基础,但不是全部。目前,我们的专业化管理还停留在浅层甚至表面上,形式上转型了,实质上还没转型,管理的手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程序还是老套路、老办法。在一般纳税人管理上,税源管理部门没有做进一步的细化、分工,也没有制定对应的管理办法,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在所得税管理上,缺少专门的税源监管,缺少多元化的信息网络,缺少专业的纳税评估;在个体税收管理上,税源底子、纳税人户籍还不是很清楚,税额调整方式还比较粗放,个体大户的征管还不是很到位。真正的专业化管理应该是专到了每个行业、每个税种、每个纳税人、每个工作点上,还应该有专门的办法、专门的手段、专门的目标。

2、专业化管理不是税源管理部门单打独斗,而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相互联动。有些人一提专业化管理就认为是税源管理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因而置身事外。诚然,税源管理部门是专业化管理的主体,但是,其他部门也是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信息技术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技术支撑,征管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征管制度和办法,税政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政策服务,计统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统计分析,因此,不能把各类业务彼此割裂,而应该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明确分工、强化职责、密协协作,尤其要理顺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落实和完善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

3、专业化管理不是一专到底,也应有适当的多元化管理。专业化管理是纵向的延伸,多元化管理是横向的延伸,缺少多元化的专业化是狭隘的专业化。比如:管理增值税的部门既要管理好增值税,也要注意所得税的管理,及时将增值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所得税管理部门反馈;管理大企业的部门,既要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新方法,也要对大企业下的子公司、小企业加强管理;管理甲行业的税收管理员,既要加强对本行业的税收管理,也要注意与甲行业相关的乙行业的情况,做到相互融通、相得益彰。因此,专业化管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4、专业化管理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务,而是要在专业化管理上实现专业化服务。重管理、轻服务本来就是一种错误的理念,推行专业化管理后,部分人甚至加深了这种理念,片面强调专业化管理而忽视纳税服务,征管制度变得越来越冗长,征管措施变得越来越繁琐,征管流程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管理,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纳税人负担,牺牲了优质服务,并且两种效益不对等,牺牲大于收获。在推进专业化管理上,要特别重视专业化服务,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逐步实现个性化服务,使纳税服务的触角伸得更长、更深、更广。

5.专业化管理不是唯收入论成败,而要把提高征管质效作为主要标杆。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效益的明显提高带动了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这是经济决定税收的产物,这种表象容易掩盖税收征管质效的本质,让人误以为这完全是专业化管理的功劳,并在这种成果下沾沾自喜。检验专业化管理的成效既要看税收收入的增长,更要看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益,看征管漏洞是否存在,看征收率是否提高,看征管秩序是否好转,看纳税人是否满意。

二实践中应该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进一步打破税源管理部门内部属地管理的模式,分行业、分规模进行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部门设立大企业管理组,大企业以外的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设立若干个组,商业与工业分开,甲行业与乙行业分开,每个税收管理员专门负责一个或几个行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各个行业的比较分析,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同时,在职能建设上,要将管理与评估分离,专门设立评估组,负责互动平台下发现的疑点企业的纳税评估;所得税税源管理部门可以比较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进行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管理部门则要按地段、按规模、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到每一个个体工商户,监控到开业、歇业、复业等具体的经营活动,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开具情况。同时,市局要积极参与到税收征管实践中来,重心下移、业务贴近基层,市局直接对大型企业进行评估,对大型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进行直接稽查。

第6篇

【关键词】身份选择 节税点增值率 节税

一、纳税人身份的法律界定

(一)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包含两种情形:

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中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的纳税人;二是从事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含)的纳税人。否则,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使得更多的原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进入新的一般纳税人队伍,从而获得进项抵扣的节税收益。

(二)增值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特殊产品适用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由旧《条例》的工业企业征收率6%和商业企业征收率4%统一调低至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低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能进项抵扣带来的税负增加。

(三)计税依据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即当期销售额与当期可抵扣购进货物的金额之差。小规模纳税人为销售额,不能抵扣当期的购进货物金额。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理论

由于两类纳税人适用的销售额范围、税率和计税依据不同,使得企业通过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

(一)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

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的办法计算节税点增值率,利用节税点增值率与增值率的比较,确定纳税人的身份选择。

令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T,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T',销售额为S(不含税),可抵扣的购进货物金额为B(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t,征收率为t',增值率为R,节税点增值率为R*。

由上可得:

T=S×t-B×t

T'=S×t'

R=(S-B)/S

T= T'

解得t、t'和R的关系为

R= t'/t

此时的增值率R就为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等时的节税点增值率R*。

当t=17%,t'=3%时,节税点增值率R*=17.65%;

当t=13%,t'=3%时,节税点增值率R*=23.08%。

当R>R*时,表明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较少,特别是购进货物方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此时如果适用较高的增值税税率17%或者13%,就会加大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所以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纳税人身份。具体实施方式可以通过拆分销售额,进行企业分立或者成立几个独立的生产部门来实现。

当R<R*时,表明购进金额能够充分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能获得购进抵扣的节税收益,所以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纳税人身份。新《条例》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对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要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重新进行了确定,取消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提供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商业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过程中的约谈程序等要求。国税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国税函[2010]139号也明确了对于已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超过认定销售额范围的可以重新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这些新的条例都为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二)含税节税点增值率

以下设定的字母代表值与上述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中基本计算相同,只是S和B为含税销售额和购进额。R*为含税节税点增值率。

由此可得:

T=(S×t-B×t)/(1+t)

T'=S×t'/(1+ t')

R=(S-B)/S

T= T'

解得t、t'和R的关系为

R= t'(1+t)/t(1+t')

此时的R为含税节税点增值率R*

当t=17%,t'=3%时,节税点增值率R*=20.05%;

当t=13%,t'=3%时,节税点增值率R*=25.32%。

判定方法同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的方法一致。以下我们举例说明其在企业操作中的具体应用。

例:某生产型企业在设立前预计企业未来3年内可能年销售额在170万元左右(不含税),每年购进的可按17%的税率抵扣的不含税价格大致为120万元左右,如果在设立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此时就可以通过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进行判定,增值率R为29.41%,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R*=17.65%,此时29.41%>17.65%,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节税收益3.4万元(8.5-5.1)。

当然这个企业销售额超过了新《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下限,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就可以而且应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身份。这时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办法是进行销售额拆分,如分立出独立的生产部门或者分立企业,当然这种做法的弊病较多,如分立成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等,在企业具体应用中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做出合理判断。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历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回顾

2009定调2010: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

2008定调2009:扩大内需

2007定调2008: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

2006定调2007:继续稳健财政政策

2005定调2006:继续搞好宏观调控

2004定调2005:巩固宏观调控成果

2003定调2004: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

2002定调2003:

继续实施积极财政和稳健货币政策

2001定调2002:扩大内需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对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二)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对经过实地核查,但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应当在进行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发票缴销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注明核查的结果;

(四)《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非正常户。

第四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资料档案。

第五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日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六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在办税服务场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具体内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所在区县、未缴销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非正常户认定日期、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日期。

第七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非正常户欠税的,由省局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按规定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携税务登记证件,书面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须持《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条经审核同意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资料档案。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加强户籍管理,强化日常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向;充分利用征管系统对未申报纳税户、非正常户的追踪和稽核功能,加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

第8篇

[论文摘要]当前,“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造成了核定征收个体工商业户税款的减少,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因此,税务机关应强化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方法,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非常重视个体税收的“以票管税”工作,认为这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个好办法。“以票管税”在实施初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以票管税”的进一步实施,出现了纳税人想尽一切办法拒绝提供发票的现象,消费者索取发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票管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而且影响了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致使个体税收收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仅以虞城县地方税务局所管理的饮食业、旅店业个体税收为例,2007年入该局库个体饮食业、旅店业税收收入为97万元,2008年下降到83万元。通过调查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

一、个体税收“以票管税”的现状

多年来,为了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公平,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种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使个体税收征管实现查账征收,多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推行个体户的建账工作。但是,由于纳税人规模、从业人员素质、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没有建立账簿。对这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当然,税务机关所核定的计税依据越接近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额(营业额)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税款,其工作量很大,税务部门对具体纳税人核定税款时往往难以取得确凿、直接的依据,核定的税款也往往缺乏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规模较大的宾馆、酒店等公务消费较为集中、消费者索要发票比重较大的服务行业,其发票的使用量与营业额规模较为接近,便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出了“以票管税”的办法(后来又针对实践中存在少数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提出了核定不开票率等措施)。经过不断总结、推广,到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在多种行业、多数纳税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税”办法。

实施“以票管税”的初期,税务部门把发票作为核定税款的一个参考工具和辅助手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税款核定的准确性,促进了税收的规范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该办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税务机关在核定税款时采取了只靠发票管税的极端做法,“以票管税”已经步入了“唯票管税”的误区,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税”的弊端

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了如下几种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加之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源零星分散,难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难度。因此,部分税务机关为了减少核定税款的难度和核定税款的工作量,就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这种核定税款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

发票用票户数急剧减少。部分税务机关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发票用票户数的急剧减少。依据商丘市地方税务局的资料统计,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税”前,全市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有4500户,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户,减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和税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个体工商业户4365户,这些户数基本上是没有使用发票的业户。

消费者索要发票难。实行“以票管税”之前,纳税人很少有拒开发票的行为,所以发票的使用量对于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在税务部门以发票为主要的征税参考的情况下,纳税人尽量少开发票、不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也就成了他们少缴税款的直接选择。纳税人常常以各种借口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者以打折、赠物等为诱饵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也导致税务机关利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做法失去了它应有的参考价值。

假发票增多。实施“以票管税”,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供应发票,发票金额的税负达到了6%~10%。以面额100元的定额发票为例,纳税人到税务部门申购一本发票要缴纳600元一1000元的税,而假发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买到,使用假发票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与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却不高。一方面,普通发票对印刷的技术设备水平要求较低,制假分子能够很轻易地印制出足以乱真的假发票,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直观地鉴别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贩卖假发票者,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者,仅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较低造成了假发票的泛滥。这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税款流失。

发票违章举报查处难。随着纳税人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的增多,税务机关对发票违章的查处却显得力不从心。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查处发票违法违章既费时又费力,处罚难,实际执行更难,也不会增加多少税收。在这种错误认识主导下,这些基层单位对举报的案件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造成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走出“以票管税”的误区,回归发票凭证功能。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须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而走出该误区的关键在于回归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核定征收。强化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的核定征收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回归发票凭证功能,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足量供应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凭证作用。既然是商事凭证,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为“以票管税”的依据,则只能管住一部分应税收入。因为许多应税收入和支出都用不着发票。人们离开发票,购销行为照样能够实现。纳税人少缴税,可采取不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方法来达到目的。“以票管税”理想化地试图用发票链原理去安排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行为,人为设计发票“天网”意境。这种主观推理实际上难以达到管税的目标。大量不开发票、真票假开、开具假发票等行为的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使发票失去了作为核定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款的主要参考依据的意义,也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因此,税务机关要正确理解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凭证作用,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要通过发票检查来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严格控制违规票据的入账;要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用票环境,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核定征收工作。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未建账业户使用适当的方法核定税款,而不是仅凭用票量确定征税数额。发票使用量可以作为核定税款的直观参考,但不应该成为核定税款的唯一依据,特别是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出现,使发票使用量已经失去了其作为核定纳税人税款的直接参考意义。《征管法》对核定税款的方法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在核定纳税人税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大量关于核定税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纳税户的具体生产经营场所蹲点守候,按照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核定税款,与纳税人座谈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展典型调查、行业民主评议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不怕麻烦、不怕辛苦,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税款时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足额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如果能做到足额核定税款,应收尽收,纳税人的发票也就应该能够满足其需要。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杜绝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发生,才能够使发票回归它作为记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凭证功能。

采用现代化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是记载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载体,更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以后,消费者在餐饮、商场等消费场所付款后,无论是否索取发票,税控收款机都会自动打印出发票,便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同时,可以通过配套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等竞争。

第9篇

[论文摘要]当前,“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造成了核定征收个体工商业户税款的减少,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因此,税务机关应强化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方法,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非常重视个体税收的“以票管税”工作,认为这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个好办法。“以票管税”在实施初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以票管税”的进一步实施,出现了纳税人想尽一切办法拒绝提供发票的现象,消费者索取发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票管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而且影响了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致使个体税收收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仅以虞城县地方税务局所管理的饮食业、旅店业个体税收为例,2007年入该局库个体饮食业、旅店业税收收入为97万元,2008年下降到83万元。通过调查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

一、个体税收“以票管税”的现状

多年来,为了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公平,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种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使个体税收征管实现查账征收,多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推行个体户的建账工作。但是,由于纳税人规模、从业人员素质、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没有建立账簿。对这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当然,税务机关所核定的计税依据越接近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额(营业额)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税款,其工作量很大,税务部门对具体纳税人核定税款时往往难以取得确凿、直接的依据,核定的税款也往往缺乏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规模较大的宾馆、酒店等公务消费较为集中、消费者索要发票比重较大的服务行业,其发票的使用量与营业额规模较为接近,便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出了“以票管税”的办法(后来又针对实践中存在少数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提出了核定不开票率等措施)。经过不断总结、推广,到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在多种行业、多数纳税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税”办法。

实施“以票管税”的初期,税务部门把发票作为核定税款的一个参考工具和辅助手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税款核定的准确性,促进了税收的规范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该办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税务机关在核定税款时采取了只靠发票管税的极端做法,“以票管税”已经步入了“唯票管税”的误区,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税”的弊端

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了如下几种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加之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源零星分散,难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难度。因此,部分税务机关为了减少核定税款的难度和核定税款的工作量,就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这种核定税款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

发票用票户数急剧减少。部分税务机关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发票用票户数的急剧减少。依据商丘市地方税务局的资料统计,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税”前,全市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有4500户,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户,减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和税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个体工商业户4365户,这些户数基本上是没有使用发票的业户。

消费者索要发票难。实行“以票管税”之前,纳税人很少有拒开发票的行为,所以发票的使用量对于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在税务部门以发票为主要的征税参考的情况下,纳税人尽量少开发票、不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也就成了他们少缴税款的直接选择。纳税人常常以各种借口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者以打折、赠物等为诱饵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也导致税务机关利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做法失去了它应有的参考价值。

假发票增多。实施“以票管税”,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供应发票,发票金额的税负达到了6%~10%。以面额100元的定额发票为例,纳税人到税务部门申购一本发票要缴纳600元一1000元的税,而假发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买到,使用假发票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与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却不高。一方面,普通发票对印刷的技术设备水平要求较低,制假分子能够很轻易地印制出足以乱真的假发票,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直观地鉴别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贩卖假发票者,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者,仅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较低造成了假发票的泛滥。这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税款流失。

发票违章举报查处难。随着纳税人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的增多,税务机关对发票违章的查处却显得力不从心。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查处发票违法违章既费时又费力,处罚难,实际执行更难,也不会增加多少税收。在这种错误认识主导下,这些基层单位对举报的案件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造成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走出“以票管税”的误区,回归发票凭证功能。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须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而走出该误区的关键在于回归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核定征收。强化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的核定征收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回归发票凭证功能,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足量供应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凭证作用。既然是商事凭证,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为“以票管税”的依据,则只能管住一部分应税收入。因为许多应税收入和支出都用不着发票。人们离开发票,购销行为照样能够实现。纳税人少缴税,可采取不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方法来达到目的。“以票管税”理想化地试图用发票链原理去安排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行为,人为设计发票“天网”意境。这种主观推理实际上难以达到管税的目标。大量不开发票、真票假开、开具假发票等行为的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使发票失去了作为核定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款的主要参考依据的意义,也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因此,税务机关要正确理解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凭证作用,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要通过发票检查来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严格控制违规票据的入账;要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用票环境,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核定征收工作。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未建账业户使用适当的方法核定税款,而不是仅凭用票量确定征税数额。发票使用量可以作为核定税款的直观参考,但不应该成为核定税款的唯一依据,特别是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出现,使发票使用量已经失去了其作为核定纳税人税款的直接参考意义。《征管法》对核定税款的方法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在核定纳税人税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大量关于核定税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纳税户的具体生产经营场所蹲点守候,按照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核定税款,与纳税人座谈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展典型调查、行业民主评议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不怕麻烦、不怕辛苦,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税款时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足额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如果能做到足额核定税款,应收尽收,纳税人的发票也就应该能够满足其需要。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杜绝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发生,才能够使发票回归它作为记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凭证功能。

采用现代化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是记载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载体,更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以后,消费者在餐饮、商场等消费场所付款后,无论是否索取发票,税控收款机都会自动打印出发票,便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同时,可以通过配套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等竞争。

第10篇

关键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4-0168-02

“一四六小”的网络化管理思路,充分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按照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笔者结合自己在税务所的实习经历,就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谈一下粗浅的想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由于未能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被税务机关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商品的增值额比较高,可抵扣税款部分在产品(商品)成本构成中所占比重较低,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税,实际税负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税负,这样纳税人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不主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纳税人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会人为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以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目的。

(三)由于违反税务相关规定或其他原因而被税务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缺乏刚性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收入远远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致使税务机关内部无论是在政策制定,还是在征管手段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缺乏足够的重视,在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人申报管理等方面都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重点都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稽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比例微乎其微,纳税评估对小规模企业和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还是盲区一片。在开展对小规模纳税人举报案件检查时,由于纳税人账证混乱、涉税资料残缺、不及时深入调查取证等原因,对涉嫌偷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难以加大打击力度。

(二)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计税依据虚假现象比较严重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征管法规定设置账簿、凭证,但是从目前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设置的不够完善、规范,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经营状况。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单位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少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而是聘请其他人员代账,有的代账会计兼管少则一两家、多则四五家的财务工作,平时根本不到企业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账和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直接影响了账簿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地将有关结算手续传递,代账人员为平衡会计科目,多采用现金等账户进行平衡,造成财务账目混乱。更有甚者竟然设立了对内和对外两套账,编制虚假的计税依据,人为编制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的规定和使用方面不规范

目前,随着税务部门网络化管理进度的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已基本纳入网络监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普通发票却一直游离于监控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极不规范,不开、拒开、大头小尾、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

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规定也不恰当。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对于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的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来说,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加重。这对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那些达不到标准而又必须参与增值税链条的企业(主要是一些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的一个直接影响是,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链条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地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入成本,变成含税成本,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征的增值税,变成了含两道税,价格中变成税上加税,价格也高于一般纳税人。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非正常户数逐年递增,严重冲击了税收征管秩序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方式灵活多变等原因,非正常户(也就是失踪户)呈上升趋势。以长春市南关区国税局的四个税务所为例,2006年1―8月份共出现非正常户137户,而这四个税务所现有管户3 888户,1―8月份的非正常户占同期管户的3.5%。非正常户的上升趋势,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很大冲击。首先,非正常户的发生,降低了纳税申报率,直接影响征管质量。其次,非正常户的发生,导致大量的发票流失,其中还有许多大面额万元版发票,这部分发票无法按规定验销,脱离监管,流失到社会当中,给和谐的税收环境直接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非正常户的发生,也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形成了税收黑洞,减少税收收入,影响了公平竞争。

三、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几点设想

(一)完善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放宽标准,能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及时认定,并按适用税率征税,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对税款抵扣权进行严格审批。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核算不够准确的,取消税款抵扣权,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对税款抵扣权严格审批,一方面,保证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减少税收政策制约纳税人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对纳税人而言,健全财务核算、取得税款抵扣权成为加强内部管理的自身要求,这样可以保证增值税“链条”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二)积极探索新型税收管理手段,不断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税收征管也应树立“与时俱进”的理念,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新型的税收管理手段。对小规模纳税人制订纳税申报定期分析制度,仔细审核、认真分析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照税收管理员制度,制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定期巡查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非正常户的发生。对于个体业户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采用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应尽快制定一套统一标准,这个标准一定要行之有效、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对达不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彻底根除小规模纳税人以虚假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的现象。

(三)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网络化,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

尽快取消手工版普通发票,制定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利用税控装置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实行电子采集,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将上月开具的所有发票信息通过网络或软盘报送税务机关。同时,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因特网为平台,在全国建立普通发票信息库,按行政区划代码以省级为单位进行清分,建立省级普通发票信息库。同时,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真实实现“以票管税”。

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其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对于实行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其年营业额,开票额度在核定营业额之内的,按6%的征收率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开票额度超过核定营业额的,要调整其纳税定额,继续按6%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如果不调整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部分,按17%或13%的税率征税、开票。

(四)增强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的针对性,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展有计划、有重点的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对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制订年度检查计划,对举报案件的稽查应该打破传统的“以账论账”的理念,稽查的重点应该放在的调查和取证上面。

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重点应放在对个体工商户的评估上。可以结合典型调查的方法和手段,针对个体工商户不同的经营方式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纳税评估,这对于强化个体税源监控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岳树民,张耀贵.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制度的探讨[J].当代经济研究,2003(5).

[2] 金戈.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链条整体税负的影响及解决办法[J].税务研究,2003(9).

第11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定位;配套改革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管理行为。可见,纳税评估是一种介乎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活动,它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一起,共同构成税收征管体系,并在税收征管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

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其工作主要涉及案头评估、税务约谈和评估处理。分析工具一般采用“人机”结合,评估主要是根据事先掌握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人工逻辑分析进行,税务约谈主要是引证或搞清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它强调事前涉税信息的充分、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技能的过硬。因此,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涉及各种税源管理及其纷繁复杂的纳税人管理事宜,在业务上相对单一和专业,除在评估中采用税务约谈和落实纳税评估处理结果外,评估员一般必须直接与纳税人接触。

(二)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属于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账、询问、现场勘查、异地调查等方式,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问题;税务稽查可以涉及纳税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稽查期一般视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而纳税评估是属于非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案头审计、约谈纳税人等方式进行;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申报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评估期限一般在下一个申报期来临前结束。案头审计主要是根据评估部门预先设计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等,运用计算机对纳税申报涉及的各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的疑点通过人工分析和约谈纳税人等方式予以解释。在评估中,评估员一般不应进行实地检查和查看纳税人的账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通过约谈仍未能解释清楚的,应转入税务稽查环节,由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不赋予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权是有道理的。一是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纳税人当期申报的数据与预警值是否相符,申报资料的各项指标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在评估中,评估员若发现申报数据及其资料出现较大差异,其责任是约谈纳税人并要求其作出解释或举证,以消除疑点。疑点若不能消除,则可判定纳税申报存在问题,进一步查核则是稽查部门的事情。其二,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允许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介入过深的调查。因为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下一申报期开始前就要结束,如果允许其对案件审计中发现的疑点实地调查,将耗用较多的评估资源。由于纳税评估期限较短,因此,即使允许实地调查,在短期内也难以发现问题,而在匆忙之中作出调查结论,恐怕也是有问题的。其三,允许纳税评估介入实地调查容易与税务稽查相混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行纳税检查时,具有“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职权。如果纳税评估也允许介入实地调查,就行使了纳税检查的职权,使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某些职权上存在混淆。明确规定纳税评估不介入实地调查,可以使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职权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

(三)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地位

税收征管的基本目标在于贯彻税收法律政策,确保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地入库。税务管理涉及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各方面构筑有效的征管平台,并通过执行一系列的征管制度以规范纳税人行为;而税务稽查则通过事后检查来判断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追缴流失的税收。可以这样说,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分别通过柔性与刚性的方式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但这一柔一刚怎样才能有效地结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仍缺乏联结点,纳税评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纳税评估使税务管理柔中带刚,使税务稽查刚中带柔,从而使税款征收更有保障。

1 由于纳税评估是在申报后立即展开,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因而能够有效地消除纳税人对申报不实的侥幸心理,改善了税务管理过于柔弱的一面,也给纳税人依法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虚假申报构成一定的震慑力。

2 纳税评估的目标定位决定其具有服务的功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像税务稽查那样强调处罚,而是更加注重帮助纳税人识错、纠错,提高其正确纳税的能力。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案源,有利于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当然,硬性地把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前置的做法并不可取。这是因为,一是由于纳税评估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发现所有的涉税问题,即使是纳税评估通过的纳税户也不一定就没有问题;二是所谓前置是指没有通过纳税评估不得进人税务稽查阶段,因此,建立前置程序将限制税务稽查的选案权,并打乱税务稽查的具体计划。然而,不管怎样,纳税评估对于推动税务稽查走向科学化、高效化的作用是不可置疑的。

可见,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的核心地位,可以使征管体系更加严谨,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细化程度更高,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功能更加凸显。而一旦把纳税评估的核心地位确立下来,我国的征管模式也将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弱化管理的状况必将得到根本的改变。

二、纳税评估的配套改革

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其中,纳税评估机构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机构设置

纳税评估的专业性与基础性特点,决定了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在相对独立和稳定的环境下开展。建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明确纳税评估的职责,配备高素质的评估队伍,完善对评估人员的激励机制,是推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在国外,大凡纳税评估搞得较好的,无不与之有关。例如,新加坡成立了独立的评税部门,并分别设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定明确,各司其职。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则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德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局也下设了税务审计局。而澳大利亚的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是分设的。相比之下,我国的纳税评估,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都相差甚远。一是除个别地方外,基本都没有设置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个别地方是由税务稽查员兼办的。二是纳税评估的职责不明,特别是与税务稽查的界线更是含糊不清。三是缺乏适应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的高素质的评估队伍,难以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四是纳税评估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因此,要推动我国纳税评估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1 尽快成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设置的纳税评估机构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测算、确定相关指标的峰值和预警值。(2)负责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3)实施案头评估,对案头评估中出现的疑点,约谈纳税人,对评估结论作出相应处理,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4)帮助纳税人正确处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关的税法教育和纳税指导。(5)在法定时间内向稽查部门移交有重大违法嫌疑的案件。(6)建立纳税评估信息体系,不断开发信息来源渠道。(7)维护纳税评估资料数据,实施纳税评估档案管理。(8)把纳税评估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可在纳税评估机构内划分五个部门(或岗位,下同),分别从事五种不同的评估业务。(1)专门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制定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税种的特点及其影响申报质量的相关因素,设计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搜集相关的涉税信息及其经济信息,运用经济分析学、计量经济学等原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经验数据,测算、修改、确定相关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和峰值,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2)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对象筛选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运用计算机和人工方式对纳税申报期内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把初步评估发现的问题户转交纳税评估分析处理部门处理。初步评估的面应逐步从重点户向所有纳税户过渡,使初步评估的对象覆盖到所有的纳税户。该部门应积极参与纳税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不断改进纳税评估手段。(3)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分析与税务约谈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筛选部门转来的有问题的申报进行案头分析评估,对疑点作出解释;约谈纳税人,搞清申报疑点;对纳税人解释相关的税收政策;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并把案卷移交纳税评估处理部门处理。(4)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纳税评估分析部门转来的材料制作处理结论:对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的,制作“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结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已被确认的申报问题,制作“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并交由纳税人,由其对已申报的税额自主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仍不能搞清的,制作“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转交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作出相关的纳税调整,或调整不理想的,制作“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交税务稽查部门。(5)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落实和归档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把“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文书送达纳税人,跟踪纳税人是否按处理建议对已申报的税额作出更正,并把纳税人更正纳税申报的情况及时向纳税评估机构报告以及向税务管理部门通报;把“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达税务稽查部门,并向其提请对相关纳税人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建议。把纳税评估机构分成五个部门(或岗位),既符合纳税评估的专业化要求和评估权的相互制衡,也有利于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的推行。

2 配备业务素质高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评估队伍。纳税评估的性质要求评估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的人员要求更高。因此,不改变当前我国纳税评估队伍的状况,纳税评估工作将难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纳税评估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建议从下列几个方面予以改善:(1)增加评估员编制。根据评估机构设置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评估人员,确保纳税评估工作能够有效运行。随着纳税评估核心地位的确立,税务人员的配置应更多地向评估员方面倾斜。(2)实行评估员定级制。把评估员划分为高级评估员、中级评估员和初级评估员,实行不同的待遇。实行评估员定级制,将有利于激发评估员自觉学习、自我完善的积极性,对促进评估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员的评级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进行。(3)加强对评估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技能,以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4)建立奖惩严格的机制。对在评估工作中成绩突出,能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对评估工作不努力,工作马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律责任

纳税评估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评估所属期存在纳税问题,则该涉税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是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被评估的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是否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评估部门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

1 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通常有两种情况:(1)被纳税评估部门认定为暂无异议,而事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由于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评估指标实施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在信息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人存在的涉税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是在所难免的。因此,纳税评估没有发现的涉税问题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虽然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2条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规定,已把纳税评估可能引起的麻烦降至最低,但为了避免纳税人对纳税评估责任的误解,征管制度还是应该明确规定,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属于纳税人原因的,由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2)纳税人根据纳税评估部门发出“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对相关纳税事项作出调整、更正,但事后被稽查部门认定为错误的。如果该错误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可以追征,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更不能罚款;如果该错误并非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应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划清,并按征管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确认这一法律责任,将给纳税评估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纳税评估部门建议纳税人调整、更正相关的纳税处理方式,应以文书形式下达,事后税务稽查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纳税人应负举证责任,说明其涉税处理是在税务机关建议下进行的。

第12篇

一、增值税理论分析

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种。实际上,是运用税款抵扣原则,使收入额中已含税的部分或者说以前阶段已纳税的部分,在本阶段不再征税,而只就未征过税的那部分收入额征税。由于这部分未征税的收入额相当于纳税人在本阶段或本环节新创造的价值,所以对这种增值额征收的税称之为增值税。

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在就一种商品多次课征中避免重复征税,这一特点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技术协作,保证税负相对公平方面有较大功效。同时增值税还有一些其它优点:(1)增值税采取了道道课税的课征方式,并以各企业新创造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可以使各关联企业在纳税上互相监督,减少乃至杜绝偷税漏税。因为上游企业漏税必然使下游企业多纳税,在经济利益原则的驱使下,下游企业必须主动监督上游企业的纳税情况。(2)增值税的课征与商品流转环节相适应,但税收额的大小又不受流转环节的多少的影响。(3)企业的兼并和分解都不影响增值额,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4)对于出口需要退税的商品可以实行“零税率”,将商品在国内已缴纳的税收一次全部退还给企业,比退税不彻底的其它流转税更能鼓励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增值税按不同的课税基数分类,可分为:

(一)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增值税计税依据仅限于消费资料的价值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一种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最适宜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为欧共体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

(二)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中所含的税金。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这种类型,同消费型增值税相似,也允许对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扣除,只是扣除的时间和方法不同,收入型只允许在应纳税的所属期内扣除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中所含的税金,后者是将外购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金一次性扣除。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税基与增值税概念范围正好吻合,从理论上而言,属于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与转移是分期分批进行的,而其价值转移不能获得任何凭证,因此采取这种方法不容易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故采用的国家较少,主要有阿根廷、摩洛哥及部分原实行计划经济的中东欧国家。

(三)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金。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品的生产总值,即课征范围与国内生产总值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扣除范围中不包括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或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有利。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主要指第三世界)一般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

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实行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欧共体各国则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

以上各种类型的增值税都有促进投资增加的作用,消费型增值税推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大,而且特别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的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促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小,而且仅有利于存货投资的增加。但从对行业投资的刺激上,消费型增值税特别有利于促进资本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存货投资多)投资的增长膨胀,生产型增值税仅仅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在经济出现逐步下降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推进投资的作用,可以起到保护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在经济增长旺盛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的程度。

理想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要有普遍性,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运输业、商业和劳务等各个行业;应该涵盖原材料、制造、批发和零售等全部环节。从各国的实践看,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实行的增值税是比较彻底的。欧共体国家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最为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到批发、零售和劳务环节。拉美和亚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也实行到商品和劳务业,但对劳务多数只是列举项目征收。非洲国家的增值税多数只实行到生产环节。除巴西和阿根廷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对农业不征收增值税。(注释②)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是最基本的税制要素之一。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并简化计税办法,我国参照国际惯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依据是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及能否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而衡量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是以年销售额为依据的。对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专用发票既是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的依据,也是纳税人据以扣税的凭证。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和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方法。

二、增值税制度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相对不够发达的阶段,税制的完善与发展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引进增值税制后,由于时间仓促,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都处于不太成熟、不太完善的境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增值税现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作以简要分析。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确立和发展起来的。1979年下半年,我国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增值税试点,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开始进入实践过程。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了建立增值税制度。当时的增值税还不是国际上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中国特色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但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是: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的刚性不足,易受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财政部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起了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格局,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考虑到原有税负水平,以及抑制投资过热和国家财政收支等问题,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采取了生产型增值税,并遵循了普遍征收、中性、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扩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

(二)我国增值税实施现状

1、立法精神。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以来,我们的立法精神,是要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来体现遵循国际惯例、简化税制、多环节多次征,且基本维持原有税收规模的原则。完善增值税制,当然应该遵循这一立法精神,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新的征收制度简便易行,便于操作,且逐步通过完善税制,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规模,实行普遍征收,道道课税。增值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涉及税制本身的一些政策变化,也涉及征收管理办法的调整。因此,如何摆正和处理好“税收规模”与“税制完善”和“调整税收管理办法”三者之间的主次关系,就成为必须搞清楚的重要问题

2、增值税管理处于计划管理、任务治税现状。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较短,单纯强调完善税制很难到位,某些方面越“完善”,漏洞越多,越“完善”就越会使原有的税制结构受到严重侵蚀,相互间矛盾重重,影响了增值税制优势的充分发挥。我们目前政策上的某些变化,似乎有“盲目”和“轻率”之嫌,使原有增值税制显得支离破碎,给税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如各种各样的补充规定、通知,临时性的政策变更和政策优惠等,这种“修修补补”的现象,在征管实践中,加大了执法的随意性,稍不谨慎,不是被纳税人钻了政策的空子,就是被纳税人推上了“被告席”。而某些涉及税法基本要素的政策变更,并不是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刚性大打折扣。导致类似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税收的计划体制和“任务治税”,在一定范围内为保任务而违背了增值税的发展变化规律。为什么呢?因为国情就是这样,现实就是如此,当前经济转型过渡时期的条件就是这样。看来实现从“计划治税”到“依法治税”的转变,还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存在问题

增值税在我国运行10年来,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推行过程中很多问题还需要完善,特别是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方面:

1、一般纳税人管户逐步减少,比重逐年下降,预示着增值税纳税人结构正在发生非正常变化

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两类纳税人分别实行两种计税办法。据划定初期的测算,一般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约为20%,但是实现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和税收收入却占到80%左右;小规模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约为80%,但其实现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和税收收入仅占20%左右。据此,为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我们实行了“抓大控小”的税收政策,即只对占约20%比重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而对占80%比重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直接对销售额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

然而,回顾1994年增值税改革以来的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却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管户逐年递减,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逐年下降。以在河南省经济发展处于中等的焦作市为例,1995—2002年之间一般纳税人数量减少了近50%,占全部纳税人总户数的比重由1995年的19.15%降至2002年的6.05%,下降幅度达13.1%。由此看来,一般纳税人比重日益下降以至到了不足10%的极小地步,同1994年改革后的近20%相比,下降了48%。而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则由80%上升到90%以上,在数量上占有绝对比重。

分析形成这种非正常结构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一是经济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局势日益显现,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尤其是销售额标准未进行适当调整,使得很大一部分企业,尤其是濒临临界点的企业补排除出一般纳税人之列。二是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带有很大变动性,一些微调政策屡屡推出。在强化一般纳税人管理时,要求对不达销售额的纳税人进行严格清理;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时,规定工业和商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底线;在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管理后,又推出了销售额不达标准,但是会计核算健全的,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由于政策的多变性,使得纳税人想方设法改变身份适应变化了的政策。三是税务机关把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当作对违规企业的惩罚措施来执行,又导致一部分违规企业由一般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增值税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纳税主体结构严重的“主次倒置”状况,而且这种不正常的变化趋势还在延续。

2、两类纳税人税负差异日益扩大。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设计,原来就偏高一些。当时的想法可能是有利于促使它们健全会计核算,以便纳入到增值税的链条机制中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买方市场的开始形成,平均利润率的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可以随着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固定,与其利润率升降无关,因而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异日益扩大。

3、现行增值税的反思

(1)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应是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现行增值税是税制改革后流转税的核心税种,从加强税制改革,健全增值税的角度讲,一般纳税人理所当然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为数众多,由于它经营规模小,营业额不大,会计基础薄弱,通常情况下难以满足增值税管理的要求,因此,在多数国家充分考虑税收的效率原则,一些国家对小企业实行免税政策,以免税方式将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增值税税基之外;在一些国家将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为“特殊纳税人”,不采取免税的办法,而是实行以特殊税率征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包容在增值税税基之内但排除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因此,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要的规模,才是增值税制度内在制约机制有效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和根本基础。然而我国一些地区一般纳税人数量逐渐减少,而且在经济发展状况一般的省份、地市,一般纳税人管户现在占全部纳税人的比例不足10%。这样一来,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名义上的一般纳税人在数量上表现为小规模,相反,小规模纳税人在现实中变成了大多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主要群体。这种“主次倒置”的纳税人主体结构弱化了增值税的管理功能。

纵观国外增值税成功国家的经验,增值税制度的设计应充分发挥其中性的特征,正确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以企业为主的纳税人应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该占大部分,以小企业为主的纳税人应是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占小部分。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应是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

(2)税收征管成本应是减小而不应是加大。按照新增值税制的要求,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其本意是为了简化计算方式,降低征管成本,但实际上,由于对两类纳税人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区别对待,一方面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使用专用发票,可以采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另一方面是一般纳税人只能按征收率6%(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率是17%、13%、10%)抵扣进行税额(注释③)。而一般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尽量避免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交往,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小规模纳税人因不能向一般纳税人提供进项税款抵扣凭证,或者因抵扣不足而使自己在经营竞争中处于劣势。这种调整策略,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往来,经营成果也受到很大影响,不利于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面对这种不利局面,一些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只好发挥其灵活多变的优势,弄虚作假以求生存和发展。从税收征管的实践看,这种扭曲的状况不仅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再加之增值税纳税人结构不合理,存在大面积的小规模纳税人,进一步加剧了征管难度,从而使税收成本也大大上升。

通过对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反思,我们不难看出:由于增值税纳税主体的非正常结构,不仅造成抵扣链条的不完整,而且增值税的税收“中性”效能也未能准确发挥。这种结果的负面效应已经反映到了税收收入的实际变化上,增值税占全面工商税收的比重不断下滑,从1994年51.4%已下降到2004年的44.3%,不能不引起重视。

三、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几点意见

(一)完善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在我国,不同的地段、不同的地区,纳税人的发展状况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因此在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划分上,应根据地域(或地区)、行业性质分别对待,对经济发达的地区划分标准可以适当定高一些,对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划分标准应尽量适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生产性加工企业应从严掌握,尽可能划为一般纳税人;对商业零售和为生产服务的,可灵活掌握。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尽可能限定在商品零售环节,一些小型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应尽量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达到规范化。

(二)调整销售额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在我国,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以销售额为标准的,随着金税工程二期的完善与拓展,增值税的管理必将进一步加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小企业的发展规模还将不断壮大,这种快速的发展势头,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所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扩大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会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三)改进一般纳税人管理手段。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要严格把好“三关”即认定关、年审关和取消关。摒弃在一般纳税人管理中不是想办法如何加强管理,而是尽可能地取消其资格的惩罚性管理办法。在强化一般纳税人管理上应以信息化为支持,以执行政策为根本,确实将增值税纳入科学规范的管理轨道,改变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来提升管理的不科学的做法。对有违规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处罚,增大其违规成本,使其认识到违法得不偿失,从而自觉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四)在税制结构改革现行增值税模式,实行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加强二级商品税制的调节功能的发挥;在税种、税率、税收有增有减,增减结合。目的是在充分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增长的同时,运用二级商品税制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以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促进经济的增长。

(五)充分运用金税工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管理手段。要进一步拓宽金税工程在增值税管理中的覆盖面,将纳入防伪税控企业的基础信息进行储存,在严格为企业保密的基础上,提供税务机关查询和鉴别。同时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要分两个层次进行管理,一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自我管票,自我开票;二是对不具备规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税务机关代开办法,代开发票的适用税率可以考虑“征多少、开多少”的政策,而不是现在硬性规定的6%和4%两档征收率,这样既不会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能达到加强增值税管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的目的。另外,要从严查处偷税行为,并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尽快形成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各方联合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各种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税务警察,加大对偷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管理,我认为新的形势要求我们积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税制,从制度上保障我国的对外开放。

(一)进一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选择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少数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也出现了逐渐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势,这是世界经济贸易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本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必然结果。可以说,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现增值税转型的时机已经成熟,势在必行。

(二)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更多的行业纳入增值税。作为一个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增值税必须兼具征收范围广泛和税率统一的特点,才能保证其税负公平、易于核查等诸项优点的发挥。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国情,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增值税课征范围延伸到整个工业生产流通及大部分服务领域,使我国的增值税形成一个完整的课征体系。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法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外的所有民事法律主体,均纳入个人所得税调节范围。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分类为主的税制.缩小扣除范围。除个人基本生活费扣除、生产成本费用扣除外,其他项目不规定扣除额。降低税率,拉大级距。经营所得的税率与法人所得税基本平衡。消除两税之间的双重课税。新晨

(四)建立健全增值税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首先要加强增值税的纳税登记管理,除了征管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外,还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增值税专用的纳税登记法规,对纳税人提出增值税纳税登记的特定要求,税务部门应建立规范完善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库。

其次,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对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防伪应作为专门技术另行探讨外,还应从我国实际出发,设计切实可行的审核程序,特别是交叉审核,要纳入税务审计,作为经常性稽查的主要内容。

通过对我国增值税若干问题的简单探讨,应该说,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国际发展的要求,才符合我国家加入WTO的需要,才能有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注释:

①摘自:2001年6月《税务研究》,陈晓、张保荣《对增值税转型的几点逆向思考》

②摘自:2002年5月《税收理论与实践》,李金松《扩大我国增值税实施范围及研究》

③摘自:2001年第9期《财政研究》,王诚尧《积极稳妥的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

参考文献资料:

[1]中国税务学会《税制改革》课题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适当扩大》,2002.7

[2]谷立雄,《税收理论与实践》,《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现状及对策》,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