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08:14: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与跨国企业集团相比,我国企业集团在税务管理上起步较晚。2008 年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成立以及2009年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对我国大中型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工作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仍存在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系统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
我国大中型企业集团缺乏系统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表现在:部分企业集团仅集团总部层面制定了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并未将相关制度细化和贯彻至基层成员企业;部分企业集团下大力气在不同层级制定了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但因业务部门未参与,造成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与其他内控制度脱节;税务风险管控体系中缺乏税务管理激励制度,导致税务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税务风险管控工作流于形式等。
缺乏系统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造成企业集团成员企业间税务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集团总部税务风险管理功能弱化,不能及时识别和控制集团重大税务风险。
2.集团税收筹划功能较弱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实现少交税款或缓缴税款。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在于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偷税漏税则因违背法律可能受到制裁。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税务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税收筹划功能较弱,主要原因是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
税收筹划功能较弱带来两方面不利影响,一是企业集团在投资、融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很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影响企业集团的经济效益;二是所做税收筹划存在税务风险,未来可能给企业集团带来损失。
3.集团总部与成员企业间税务管理工作界面不清
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包括集团税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相关国家税收法规研究及税收优惠政策的争取、税务筹划和税务咨询服务、重大涉税业务管理、内部税务检查和税务审计的组织管理、外部税务稽查的协调和应对、对成员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等。其中,在重大涉税业务管理、外部税务稽查的协调和应对上不少企业集团总部与成员企业间存在工作界面划分不清问题。
集团总部与成员企业间税务管理工作界面不清的根源是企业集团自身在采用集权式税务管理还是分权式税务管理上定位不清,导致了集团总部与基层企业间在税务管理上的职责不清。
4.集团化税务管理缺乏信息化手段支撑
我国多数企业集团的erp 系统仅能完成涉税会计科目核算;纳税申报、所得税管理、集团纳税数据统计、重大涉税业务的管理等工作多在系统外手工完成。手工操作以及税务人员变动较快,不仅导致税务工作效率较低,更令企业集团面临较多税务风险。
二、加强我国企业集团税务管理的对策
1.健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控制集团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因未能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或未能有效把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化而遭受的利益损失及负面影响(包括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等)的可能性。实际上企业发生的大部分涉税问题都是因为非财务人员在投资、销售、采购、生产、人事等经营决策中没有考虑税务事项所导致的。
健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控制集团税务风险,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管理应由集团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应组建和培养一支能够识别、评估、控制税务风险的高水平专业税务管理队伍;应分管理层级完善一套涵盖公司设立、采购付款、生产运行、销售收款、并购重组、公司注销等全业务流程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要建立集团内部税务检查和审计制度;要应建立有效的税务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挂钩。
2.提升企业集团税收筹划能力,降低集团税负水平
(1)企业集团总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从事税收政策研究及税收筹划工作;重大项目的税收筹划工作可请外部咨询顾问提供专业支持;就重大税收筹划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事先沟通,做好税务优惠手续的办理。
(2)企业集团尤其是管理层应有税收筹划意识,在投资、融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就重大事项征求税务部门意见。由于成员企业众多,企业间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企业集团在投资于不同地区、行业、产品时因税收优惠政策或税负不同存在税收筹划空间;在融资过程中企业集团可通过合理选用债务性融资或权益性融资来降低税收成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集团可通过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费用分摊和坏账处理中的会计处理来延缓纳税。
(3)企业集团税收筹划要遵循正确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即税收筹划应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本效益原则,即税收筹划不应仅看某一税种税款是否降低,而应看企业集团的整体效益如何;风险防范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规定要求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相关税收法规,防范被税务机关处以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3.明确集团总部和成员企业税务管理职责,提高集团税务管理效率
集团总部与成员企业间税务管理工作界面不清问题反映了我国企业集团正在由分权式集团税务管理模式向集权式集团税务管理模式转变。笔者认为解决集团总部与成员企业间税务管理工作界面不清的途径是合理设置税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岗位管理职责。
具体而言,企业集团应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集团总部应设置税务总负责人和集团总部税务管理部门,并向集团管理层负责;基层成员企业应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明确其不仅要向基层企业管理层负责,还应对集团总部税务总负责人或集团总部税务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具体制度将集团税务管理部门和成员企业在重大涉税业务上职责明确,提升集团税务管理工作效率。
4.加强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集团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将集团税务管理的理念、制度、方法、流程加以提升和固化,搭建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集团税务信息系统主要功能应包括:将企业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基础税务信息纳入同一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通过权限设置实现不同层级的公司只能看到本级及其下级单位基础税务信息;实现按企业名称、税费种类、税款属期、行政区划等多维度统计和分析税费情况;建立纳税指标评估体系,能快速计算、评估各成员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等纳税评估指标;将已有税务内控制度固化到系统之中,建立重大涉税事项税务风险控制工作流程;为集团总部向成员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提供单向或互动平台;实现通过系统向基层成员企业及时最新税收法规、内部税务刊物等功能。
参考文献:
[1]李金良.试述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及管理[J].财会通讯,2009,(08):54~55.
关键词:企业集团 税务筹划 问题 建议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使出了浑身解数为自己赢得更大份额的红利,其中就包括如何最大限度的避税。如果简单地把合理避税等同于偷税是不明智的。合理合法的避税是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并且是允许的。成熟的企业都会为税收做些筹划,以期将企业的利润实现最大化。
一、税务筹划的地位和意义
所谓税务筹划,顾名思义,就是在企业管理活动中,对企业纳税的问题进行初期的筹备和规划,结果是制定一套完整的纳税方案来节约企业的成本和提高企业的收益。纳税的最大群体就是自主经营的企业,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定期缴纳税款已经成为企业集团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税务筹划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即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或税法中的空白减轻税负,筹划贯穿于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
科学的税收筹划,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税收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也迫使纳税人绞尽脑汁,结合税法中的各项规定和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和执行方案,虽然他们的目的不纯正如减轻税负,但却是在客观上推动了企业自身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
科学的税收筹划,能够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各个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同,导致其经营的重点也千差万别。企业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把重点放在花费最大成本的最重要的项目上,对重要项目的考虑因素和收集的信息明显大于企业相关项目,致使企业在强项上有所增强,进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对企业集团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这个过程是漫长而艰巨的,需要有长远的眼光预测将来,未雨绸缪,同时能获得及时的眼前利益。
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一)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问题与风险是不同的,问题是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部门已经客观存在的,而风险是将来可能带来问题的一些方面。就目前来讲,企业集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税务筹划意识薄弱
由于当前企业集团多是以民营企业居多,存在着明显的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会计机构也遭遇了不合理的情况。有的企业任用自己的亲属做税收筹划,或者只是聘请兼职的会计来定期做账,导致外界对企业的整体性把握不足,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又或者许多财会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门的训练,没有相应的硬件或软件条件,导致筹划工作踟蹰不前。
2、对税务筹划内涵的误解
文字的发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但是文字的字面意思与文字在语境中的定义是不同的。对于税务筹划的内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钻牛角尖,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偷税,因此大胆地进行违法活动。税务筹划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税法在20世纪80年代时曾被学者认为是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而获得税收收益。而实际上,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惯例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政策合理安排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目的是减轻税负和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而偷税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国家所严厉打击的对象。
3、税务筹划的各个相关制度不完善
许多的管理活动都是以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为支撑的。目前我国在税收筹划的制度上主要有三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但是当前的税法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也会导致许多企业集团误解其中的含义,筹划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特性,结果可能被定性为偷税,而如果对筹划的理解过于狭隘,就使得企业的总体成本得不到合理的避税,此种情况就需要“度”的掌握,而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害。另一方面,目前尚无税收筹划机制。对于许多企业的决策层来说,存在许多咨询公司如兰德公司,为企业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既然企业集团也存在员工筹划意识不强的问题,那么建立健全的税务筹划制度是不可避免的。
税收筹划几乎每个企业集团所必需进行的谋利行为,从长期来看,它是一个动态的逐步发展并完善的过程。尽管对税收的管理制度在不断健全,对征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应当引起企业集团各个层级,尤其是财务部门和管理层领导者的重视和支持。
(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
1、存在过度筹划的风险
部分企业集团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既得利益,出现了过度筹划的情况。例如故意推迟取得的收入或者提前进行费用的摊销,这些财务筹划问题若是被相关的机关单位查处就需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近期出现了普遍的物价上涨的情况,企业的经营成本在不断的攀升,有些企业就运用加权平均的存货计价方法来规避风险,但是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存货计价方法。所以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更改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2、企业筹划缺乏系统性的风险
上述提到了过度,但也有许多企业是考虑得过少。税收筹划其实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贯穿于企业活动的整个过程,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果企业对自身的情况缺乏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那么就可能使企业得不到实惠。因此,企业在考虑原料来源、人才引进,设备更新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上,尽可能地做出使企业整体最优化的税务筹划方案。
3、企业管理层对筹划没有足够重视的风险
领导层和管理层对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效果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因为许多的决策是由企业管理层作出来的,而决策的好坏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若企业管理层重视税务筹划,能够与财务部门达成共识,或者多倾听财务部门的意见,那么作出的税务筹划就得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如果企业管理层不重视税务筹划,而把注意力集中在企业的其他环节上,那么就会给企业增加一定的成本,减少收益。
三、对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税务筹划原则
税务筹划原则是企业集团财务部门在做筹划时的指导性方针,主要围绕四个原则进行。一是,合法合理原则。应当根据新税法、国际惯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考虑企业自身的条件进行税收筹划,制定最佳的纳税方案。同时制定的纳税方案也应当符合常规和道德规范,不得触碰最低的道德底线。二是,居安思危原则。企业应当时刻做好筹划的准备,如果某项业务工作已经开始,那么就意味着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可能产生,企业集团应当提前做好筹划,以备不时之需。同时财务部门应当具备风险意识,在筹划时从长远做打算,考虑作出的决策或纳税方案存在哪些问题或风险,把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值降到最小。三是,坚持成本收益原则。税收筹划并不是只有收益而没有成本,每项活动都是需要耗费一定的人、财、物的,所以需要企业在取得筹划收益时考虑额外的成本,考虑放弃这种纳税方案而选择另一种纳税方案所造成的机会成本。四是,全局性原则。税务筹划关系企业的整体利益,筹划是在未获得利益之前做得规划,需要具备全局和长远的眼光,仔细分析目前企业所处的阶段特征,认真研究企业的外部环境变化,对企业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这是企业取得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性思想,是企业财务活动有序进行的保障。
(二)提高企业财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企业财务部门结构主要包括管理层的人员和业务层的工作者。税务筹划不仅仅是业务人员的工作,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主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决策,在制定税务筹划目标时与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达成一致,不能孤立地进行,筹划过度或者不系统都是不明智的做法。企业的管理者也需要了解一定的业务知识,了解税法知识,身体力行支持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展开。同时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素质教育,琐碎的财务工作会使财务部门工作者忽略了学习和思考,缺乏全面思考问题意识,从而使得所制定的方案不全面或不合理。因此,在加强领导者能力的同时,注重对财务工作者知识和能力的培养,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筹划不当所造成的损失。
(三)建立系统的风险反馈机制
如果一份税务筹划方案存在风险,而人们察觉不到其风险的存在及其造成的后果,就会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建立风险反馈机制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任何一项机制都要求系统完整,缺乏其中的任何一环都能使结果大不相同。同时,前期的风险反馈机制也是规避风险的过程,中期的风险反馈机制是对税务筹划执行中的跟踪结果,后期的风险反馈是总结经验,进行下一轮税收筹划的必要准备。
(四)引入风险外包体系
税收筹划对筹划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不仅要通晓会计基础知识和税法,还要精通生产、贸易和物流等专业知识。但是企业的工作人员能力毕竟有限,不一定能够对税收筹划进行全面把握,此时就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第一由专门的筹划服务部门制定税务筹划,因为专门的部门具有专门的知识,再者‘旁观者清’,业务外包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既得利益;第二是聘请注册税务师来协助筹划活动的进行,提高筹划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为企业谋得利益。
四、结束语
税务筹划已经在企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税务筹划所追求的最大目标是合理避税,以最小的投入,取得利润最大化。目前我国许多企业集团的税务筹划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如企业税务筹划意识薄弱,对税务筹划的内涵误解为偷税,税务筹划的各个相关制度不完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需要坚持应当坚持的原则,对企业的整体进行充分认识。
参考文献:
[1]吴涛.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研究.财会通讯[J],2012(8):121
[2]龙燕舞,周元成.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问题的探讨.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2009(1):81
关键词:大企业 税务风险管理 难点 关注环节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119-02
一、引言
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到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企业的风险防控要求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企业尤其是国资央企都在积极制定或者完善自身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作为内部风险防控制度的重要一环“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被越来越多企业了解和推行,企业的税务管理不再仅仅是“照章纳税”,“防范风险”成为了税务管理的新要求。正如国税局的《指引》中提出的,“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与企业财务部平行的税务部门和配备专业税务人员。企业内部税务人员应深度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与重组、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使经营决策从一开始,就能保持正确运作,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从而达到企业税负最优化目标。”对于大企业集团来说,多层次的管理结构,复杂的内部公司构成,对于实行有效的税务风险内控而言是极大的阻碍。本文将从实例出发,阐述大企业集团建设税控面临的难点,并提出在税务风险管理中应注重“评估为先、全程控制、多方沟通、长期跟踪”的观点。
二、股权交易案例回顾
不久前,笔者经历了一桩大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交易,在该项交易中,由土地权属问题而引发了一起税务风险。首先为读者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
集团公司(简称A集团)欲将下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简称B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另外一家关联方集团公司(简称C集团),就在双方即将签订合同的时候,却发生了其他的情况:在B公司账面上存在着近100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而该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标注的权属公司却不是B公司,而是A集团。原来B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由A集团的前身(集团上级总公司的直属分公司简称A分公司)下属的几家子公司共同投资的。1996年国家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作为国资央企的A分公司统一出资,并为统一管理的需要,以A分公司的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为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土地统一办理了“权属A分公司的土地证”。此时该项土地的价值开始分属于两家公司,A分公司的账面上记载着该土地的出让金,B公司的账面上记载着该土地的占用费。
其后的十年中,B公司的股权在A分公司内部几经转让,直至2007年A分公司经国资委批准改制为A集团。2006年B公司的土地使用性质发生变更,按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求,重新补缴了地价差额,该笔价款补记在B公司的账面价值上。2007年在A集团的改制评估工作中,A集团将所有土地整体评估后,将该土地评估增值记载于B公司账面,并于2009年将100%的股权投资自下属子公司全部上收于集团。至此,该项土地的价值仅记载在B公司的账面上,因此出现了该资产“会计记载与法律权属分属于两个法人”的情况。由于土地的法律权属不对应,土地管理部门明确表示不允许依据股权转让将B公司的土地过户到C集团,因此该项股权交易被迫暂停。
为了能够将该项交易进行下去,必须首先理顺A集团与B公司的土地关系,为此我方研究了两个解决方案:
A方案:依据2007年的改制方案,由A集团把土地作为增资投入,变更土地权属为B公司;再履行股权转让,将B公司转让给C集团
涉及税种:
土地增值税:可免。财税[1995]48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及附加税:不征。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契税:不征。国税函[2008]514号(2008年之前执行财税[2003]184号)“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依照本方案,企业税负最低,但是由于改制已于2007年结束,B公司土地评估增值当年入账,已经摊销了3年,对所得税有一定的影响。无论是对2007年进行调整,还是在2010年重新做增资股权变动手续,都要对税务部门做相当多的解释、说明工作。
B方案:由A集团单独将土地转让给C集团,直接变更土地权属为C集团
该方案需涉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经测算总税负高达交易金额的45%左右;对企业而言税负相当之重。
无论执行哪种方案,对交易双方而言都需要相当繁琐的审批手续,因此该项交易只能继续向后推迟。而且潜在的税务风险,可能发生的高额税负都是企业所不愿承担的。
从1996年到2012年长达十多年的时间中,无论是国家的税收法律、会计制度、国资管理制度,还是企业内部的股权结构、管理人员都发生了多次大大小小的变动;可以说纷繁复杂的历史原因是造成本次交易税务风险的主因,是主要的客观因素。同时,在事件回顾中,我们发现相关的涉税文件最晚于2003年,也就是说2003年以后企业就有条件“以最低的税负理顺土地权属关系”,而且从2006年的土地性质变更、2007年的国资改制、到2009年的股权上缴至少出现过三次机会,可使企业完成权属变更来解决这个潜在的税务风险。但企业都未能把握住,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该风险还会愈加难以解决。
三、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三个难点
“前车之辙,后车之鉴”,在这次税务风险的形成和发现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借此了解多数大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建设中面临的难点:
1.企业现有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建设中,一般都缺乏“对重大涉税事项尤其是重要涉税资产”的税务跟踪。对于大型的国企集团来说,内部构成复杂,经营时间长,历史问题众多是共性的特点。为了支持国家政策或者自身的产业调整,而对内部的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包括分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集团之间甚至跨集团、跨地区、跨国的资源流动都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在这些资源流动的同时,诸如税收优惠不再适用、资产转移视同销售、纳税地点变动等等一系列税务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再加上年深日久、几经辗转之后,有些涉税事项几乎成了“无头案”,更重要的是一些涉税资产本身就成了税务风险的藏身之所。这些风险一旦爆发,不仅要耗费大量资源来查清来龙去脉,而且由于时间关系,风险更是被成倍放大。
2.税务风险控制滞后,重大事项发生时往往是企业的税务部门最后得知。众所周知,企业税务风险产生于决策和日常经营过程中,在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中就有“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企业内部信息和沟通情况”这一重要因素。2009年上市公司中实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也提出“企业税务风险控管的重点应侧重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的过程和包括环境在内的企业内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督体制”。而对于多数企业来说“业务先行”是不成文的惯例,重大的方案、决策往往是在已经形成共识或者成熟后,才提交税务部门审批,此时税务部门往往已经没有时间对复杂事项作充分的评估,而且即使发现了潜在风险提出修正意见,也会使业务部门因为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资源去返工而带来极大的抗拒情绪。“事前缺乏沟通,事中评估不足,事后难于补救”形成了一个促使企业税务风险加剧,税务风险内控流于形式的“恶劣循环”。
3.涉税沟通不足,信息更新不及时。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内部信息沟通的层级多,环节多,上传难,反馈难是一个通病。对于一个最小的涉税单位来说,发生的涉税问题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往往需要母公司、集团公司乃至总公司来做全盘考虑来解决。而一个漫长的沟通过程往往会使人失去耐心,因此不可避免会使一些问题被掩盖起来。除了内部沟通外,与外部的信息交流沟通,是保证税务人员及时了解税务政策,解决企业外部税务风险问题的最重要的渠道。一旦失去这个渠道,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便形同虚设。
四、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四个注重方面
根据以上的情况,作者认为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应注重“评估为先、全程控制、多方沟通、长期跟踪”这四个方面:
1.“评估为先”就是要求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应在第一时间介入涉税业务,在涉税事项产生的最初即开始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参考意见。只有税务工作出现在第一环节,才有可能达到“税务管理事前控制、税务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2.“全程控制”是指不仅“税务风险评估作为事前控制而存在”,而且要求将税务控制延伸至具体的业务流程中去,包括合同控制、采购立项、付款控制、存货管理、资产管理、费用发生、人工薪酬等企业全部的流程环节,都要有税务风险管理“环环相扣、层层跟进”。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涉税环节的疏漏。
3.“多方沟通”是要企业在内部各部门之间、集团各层级之间、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企业与其他外部相关机构之间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传递通畅。可采用的手段包括建立内部税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借助第三方机构搭建税务咨询交流渠道等等。
4.“长期跟踪”是指企业对重大涉税事项尤其是重要涉税资产要保持足够的敏感性,对重要资产的涉税流动建立跟踪机制,使资产在购建、转移、增值、减值、损毁、变卖、报废各个环节都有涉税记录可查,有法规依据可循。无论资产的权属在集团内部如何变化,自身的涉税点依然明晰,就能最大程度防范税务风险。
大企业集团是国家税收的重点来源,自身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越强,就越能保证企业健康有序的经营,也就越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建设,将有力地保障企业能够走上一条“利国利民利自身”的长盛之路。
参考文献:
1.盛立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管控.上海国资,2009(6)
2.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09
3.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
关键词:企业集团;会计问题;管理会计;企业所得税
经济发展迅速,国际经济呈现一体化趋势,跨国,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主要占据了经济市场。企业集团具有中小型企业不具有的资金和技术管理优势,但同时也给企业集团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我国企业集团会计概述
对于企业会计来说,原有的孤立僵化,单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法并不能适应企业集团,因而新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方式因运而生。
(一)我国企业集团会计基本特征
由于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个法人企业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在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投资与被投资,利益分配,纳税等问题都需要专门的会计进行处理,这就形成了一门专门会计一一企业集团会计。对企业集团会计的基本特征侧重表现在会计主体和会计目的两个方面。
企业集团会计主体的特点可以概况为:
1.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企业集团会计中可以不一致。
2.企业集团会计主体要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来确定。
3.报表合并遵循法律法规。
(二)我国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置特点
企业集团会计制度不同于单一行业的会计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企业集团会计科目设置不仅要有普通企业常用的通用科目设置,还要设置一定量反映企业集团特点的会计科目。
2.为了适应集团的多层及特点,集团的制度也呈现多元化。
3.企业集团会计报表特点,资产负债表要注意对集团内部及内部投资关系的填列,也可在收支中按行业划分,以体现企业集团整体性和个别性的特点。
4.在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在新经济现状下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规模、投资方式、股权结构、融资方法等方面。
二、我国企业集团会计处理存在的普遍问题
(一)企业集团会计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信息对于企业的经营运行起着积极的预测推动作用,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更是各个企业联系的重要依据,但现在企业集团会计信息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会计信息失真。我国企业集团诸如海尔,联想等同跨国企业集团相比仍存在着规模偏小,素质较差,会计工作不能很好的服务于企业集团战略管理目标的缺点。
2.会计信息含量不够。现有的企业集团会计通过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等会计信息是不能充分评价责任人业绩,进而不能表明潜在的未来增长,导致追求短期利润。
3.会计信息时效性偏低。传统会计信息立足于历史交易的发生,不适应于当今瞬息万变的激烈竞争的经济环境,导致企业集团不能迅速地做出反应,错失良机。
4.会计信息的披露难以满足企业集团管理者决策的需要。我国有关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并不完善,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方面局限,使得会计信息披露简单,笼统,缺少重点分析,难以给予总部对于战略规划的信息支持。
(二)企业集团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在集中核算后,有些企业集团会出现上下级之间的管理监督断层,上下级不能明确责任,难以协调沟通实行的问题。上级审核不严格,下级变为单纯的接受记账。会计核算缺失整体性原则,工作单一,分散,导致工作不能协调统一。
(三)企业集团会计内部控制问题
我国有很大一部分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侧重于事后,对于财务管理研究缺少决策的具体化,导致了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控制比较薄弱。内部控制体系中,虽然设置了审计部门,但是监管力度不够,事中监督不够及时,出现问题的概率变大。
(四)企业集团会计监督系统问题
在企业集团内部监督体系中,内部会计控制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维护集团利益的意识薄弱,监督执行者对不合理违纪现象放任不理,缺乏应有的责任心。总体来说,这个问题间接或者直接导致了上述各种问题的发生。而对于企业集团会计监督弱化的产生是有着各种方面的原因,例如利益驱动,会计监督法律机制不健全,会计监督的手段滞后力度较弱,都导致了会计监督弱化的问题产生。
三、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集团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企业集团在应用管理会计上存在的问题
1.对于管理会计缺少完整,严谨,有效的理论保障体系。现今对于管理会计的研究上缺少完整的理论基础,对于管理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都处于众说纷纭的情况下,而且管理会计的处理方法冗杂,缺少特殊的处理方法。
2.重视眼前短期利益,缺少战略管理意识。大多数企业集团的管理会计注重对于内部环境及产品降低成本与扩大经营等方面,多关注于眼前短期利益,企业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缺少对于产品质量等企业生命线的关注,影响企业集团在经营中的后续发展。
3.对于管理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在职能与内容上划分不清。偏重于财务会计的企业记录与计算,对于管理会计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很多企业缺少专门的管理会计机构和专职人员,现有的管理会计工作上也缺少统筹,分散任务处理,降低了各个职能部门应有的效果。
4.现有的会计从业人员不能满足管理会计的要求。会计人员决定着管理会计的处理效果,现阶段我国会计人员的总体素质并不能较好的适应管理会计的要求,存在着会计专业知识低或者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管理会计作用的发挥。
(二)管理会计对于企业集团的意义
管理会计要管理企业现在和未来的资金并且目的是为了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集团在多个组成企业的统筹经济运行中可以由管理会计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从会计工作提升企业集团未来能够达到的质量和水平。具体来说管理会计首先会加强风险管理,企业集团的资金投资中通常会进行组合式投资以分担风险,在最高报酬的目标下管理会计能够提供企业集团更好的选择投资方式的分析;其次可以加强成本管理,成本管理是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的重要问题,也是管理会计的重点任务,通过管理会计的合理规划实现最小成本支出,避免不必要的生产投入和机会成本,还可以对于产品的调查剔除无用功能,实现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最后管理会计可以加强人才管理,现代企业集团应该重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管理会计亦能实现对企业集团不同人才的深入研究,给管理者与经营人以最准确的人才信息,让企业集团实现人力物力的优化配置,提升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效果。
(三)解决企业集团管理会计问题的对策
为了解决企业集团管理会计所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这些行之有效的改善措施:第一,要开展对管理会计理论基础研究,逐步建立起来有我国特色的管理会计体系,对管理会计问题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是探讨其他会计理论的基础。应密切注意我国企业集团现状,对现有理论体系不断进行评价,与时俱进,抛弃生硬的理论,应该选择适宜的方法便于会计人员与管理人员操作运用。第二,运用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子系统,侧重于对于经营管理所需的预测决策信息的提出。加大力度开发专门的管理会计软件,通过对于企业集团的多年度数据分析比较等方法实现量化的科学预测与分析。第三,管理会计应逐步建立专业组织来实现其职业化,充分发挥各专业组织的作用,由专业组织来引领管理会计逐步发展,完善其管理制度,认证制度,推动管理会计在企业集团中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的应用。第四,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集团管理中的重要任务,必须转换思想,认识到管理会计对于我国企业集团的积极意义,以会计决策产业经营决策加强内部经营管理,达到提升经济效益的目的。对会计从业人员要不断加强其专业教育,完善合理会计人员知识结构,运用鼓励等方式加强其对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
(四)企业集团管理会计的发展方向
1. 从传统管理会计转变为战略性管理会计
对传统管理会计进行发展,结合战略管理理论,强调企业外部市场环境,产生了战略性管理会计,弥补了传统管理会计注重短期效应的缺点,符合企业集团长远发展的需要。
企业集团战略规模要比单独的企业要大,在跨企业的过程中,企业战略的协调尤为重要,战略性管理会计具有全局性的特点,有助于实现企业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企业集团管理会计的方法选择和标准必须以跨组织的协调为出发点,以适应企业集团多个成员企业,业务联系紧密的特点。对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员,只能运用总体宏观利润来进行衡量。
企业集团具有大量的资源,对于成本管理上可以实行共享,各个部门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成本分析和目标成本管理,将成本分摊时实现成员企业间的合理转移分配。
战略管理会计是为企业集团战略管理的实施提供帮助的会计,不是对于传统管理会计的全盘取代,传统管理会计对企业集团的影响无可取代,但同时转向战略性管理会计更有助于企业集团取得长期的竞争力,持续实现企业集团的良性发展。
2. 从侧重事后管理转变为事前管理
对于企业集团的管理会计的事前管理应包括预测、决策和预算,这三者中尤为以预算为重心。为了实现决策目标,需要预算目标具体化,并且以量化的形式落实在企业集团各个企业各个环节,形成预算的层层控制,提供经验过程中的控制标准,进而才能实现合理的事后管理。
预算编制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影响着管理会计的事情管理的成功进行。结合管理会计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原则,必须确定责任主体,确定各个责任体的预算目标,进而编制预算。
以预算为主线,推进责任管理的管理会计,有助于企业集团会计管理流程的完善,实现管理机制的规范化,对企业集团进行长远的规划,具有发展的高度。
(1)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问题研究
对于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认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母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公司,对于子公司持股100%时享受合并纳税。对母公司处于低税率地区,子公司处于较高税率地区的情况,均不可并入母公司实行统一纳税,以防止企业集团利用合并纳税政策逃避纳税。同时对于参与合并纳税的企业成员,在企业发生改组,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因为企业股权发生变化企业集团母公司必须及时将此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另外在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因经营范围变化,或者变更企业信息如名称地址和调整企业预交税款比例也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对于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应该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所以母公司在企业成员所得税纳税申报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由母公司逐级上报汇总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并统一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算结束后,成员企业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由此作为税务机关监察的依据。
(2)企业集团合并报表中所得税问题研究
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是能够反映企业集团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在子母公司的分别会计报表的列示的基础上,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相互经济业务中抵消能够对个别会计报表的影响的项目进而编制成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在我国现今对于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下,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不考虑所得税处理的会计处理,但在子公司或者母公司内部交易时候,其所产生的内部收益或费用对于整个集团并未实现,但内部交易中双方已经将其作为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反映在各种的会计报表中。
企业集团在我国仍然有许多亟待发展的方面,使得企业集团会计在不断发展的新的经济社会中需要去不断去适应,才能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推进作用,促进良性经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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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娜.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会计处理研究[J].时代金融,2009(05).
[6]杨丽红.企业集团会计内部控制工作探析[J].财经界,2012(09).
【关键词】企业集团;税收筹划
一、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1、缩小集团企业或集团的税基。缩小税基,可以减少应纳税额,例如在税法允许范围和限额内,实现各项成本费用扣除和摊销的最大化等,减少应纳所得额。
2、使集团整体适用较低的税率。在税法中除少数税种采用单一税率外,均有各种不同的税率,有的还采用累进税率,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广阔的筹划空间。
3、合理归属集团企业或集团所得的年度。所得归属的处理,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而达到,但需要正确预测销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了解集团获利的趋势,做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享受最大利益。
4、集团整体延缓纳税期限。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类似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延期越长,所获得利益越大。当经济处于通货膨胀期间,延缓纳税的理财效益更为明显。
5、利用税负转稼方式降低集团税负水平。税负转嫁存在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税负转稼到集团之处创造了条件。
6、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营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
二、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转快,税收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者与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
(2)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化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中的风险
税务机关和税收义务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表现为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在税收征管中“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的规定;还由于税收征管中对税收人规定有税收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税收人的税收筹划必然存在风险。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风险是企业集团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针对税收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支出。包括:行政执法风险、信誉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心理风险。
(1)行政执法风险。企业集团税收筹划行政执法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经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
(2)信誉风险。企业集团税收筹划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订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如果企业集团曾经有过偷逃税行为,又被税务机关查实认定为偷逃税,可能被贴上有问题或不讲诚信的标签,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的稽查,加上苛刻的税收申报条件及程序,企业集团就会因此而付出额外的代价,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份额。
(3)经济风险。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经济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发生的税收筹划成本付之东流,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和无形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方案失败或目标落空,请专业人员制订筹划方案支出费,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公关协调费用支出及为满足税收优惠规定而增加的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的筹划成本将无法收回;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至于无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损失也无法计量。
(4)法律风险。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与建议
在税种单一、经济状态封闭、税收人权利不受重视的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狭小。随着社会进步,税收人权利受到广泛重视,尢其是经济全球化和税制改革的深入,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税收主体,以提供税收筹划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税收筹划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推动下,税收筹划呈现出“全球性、长远性、专业性、市场性”的新趋势。
面对税收筹划发展的新趋势,税务部门有义务对税收筹划进行宣传、支持、保护和指导,在税收筹划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在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时,应牢记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不能简单地进行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而必须首先对税收义务适当履行进行筹划,规避法律风险。就我国企业而言,为了避免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必须重视税收筹划,将其纳入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加以考虑;同时,税收筹划的落脚点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因而必须进行综合筹划,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甚至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
总之,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实现最大效益,甚至可以影响企业的兴衰存亡。集团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入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一、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模式与大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不适应。一是大型企业集团跨地域经营、统一决策、集中核算与现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体制下的孤立、分散型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大企业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跨区域、甚至跨国投资、融资经营能力;一个大企业往往横跨若干行政区划,各个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各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税源情况采取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二是所属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管理不对称,形成企业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管得着的见不着,见得着的管不着”的现象。属地税务机关分别管理大企业的各个部门,其中有独立法人企业,也有各级分支机构,各类企业分别有着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是税务机关内部对企业的管理情况沟通不够,对企业的综合信息了解不够,影响了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税收整体的把握和控管。比如,在管理中发现,某大企业驻临清的二级分支机构成本费用方面存在问题,由于所得税汇缴调整职责是在济南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我们只能通过函件的方式通报信息,至于处理结果如何更是无权决定,影响了管理实效。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层级管理体系与管理任务分配不配比,形成“倒金字塔”管理模式。上级税务机关将管理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基层管理疲于应付,致使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监管乏力甚至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二)纳税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手段尚不完善。大企业财务核算较为健全规范,财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准也较高,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因此要求税务机关有着较为高超的管理艺术和服务水平。但是,目前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基本上还处于较低层次上,缺少针对大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问题,虽然开通了“绿色通道”和“税收直通车”等服务项目,也仅仅限于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一般性项目,还没有开展比如税收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纳税筹划等深层次服务项目。
(三)缺少一支适应大企业专业化管理要求的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大型企业出于自身长远发展需要、集团内部的监督和制约等因素影响,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大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要求在人员配备上以业务骨干为主,工作方式上以团队管理为主,团队的知识结构上以懂经营、晓政策、通法律的复合型为主。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国税机关的纳税人是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日常管理以税务分局管理为主,税收管理员是主要的管理力量。而税务机关的业务精英往往集中在省、市等上级部门,与企业缺乏直接的联系;在县级机关各业务骨干也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管理着政策落实和上传下达工作,没有形成“骨干团队管理骨干企业”的局面。干部的知识结构以常规财税知识为主,知识更新较慢、专业深造机会较少。由此在业务创新、团队建设上难以形成骨干队伍,不能形成整体合力,对大企业的复杂涉税业务应对能力不强,管理与服务水平不高。
(四)税收信息化管理与大企业经营方式不相匹配。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立了全国性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但在相关软件中缺少对大企业基本信息、税收结构、经济税源变化等信息资源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反馈,对大企业的组织构架、纳税能力、获利能力、可持续发展等情况难以进行正确评价、预测、分析,不能有效开展税收分析、税源监控、专业化管理,客观上造成了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五)大企业税收风险是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来源。大企业通常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点多面广,经营分散,内部组织架构庞大,核算体系复杂,税收政策的执行也很难统一。虽然大企业的财务人员精通财会知识,依法纳税意识较强,但因为经营业务的多样性,致使对税收政策的把握难免不够全面、深入和及时,适用税法不准确、不及时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计:200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各类政策性文件819个,平均每年各类政策性文件200多个。一般税务人员掌握起来已经很不容易,更别说企业财会人员了。一旦掌握不全,理解有误,运用政策出现偏差,不仅对企业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对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带来严峻的考验。
二、大企业管理模式的选择与思考
选择合适的大企业管理模式是有效开展大企业管理的关键。针对大企业的特点,应坚持以大企业的需求为主导,更新理念,健全机构,明晰岗责,打造队伍,形成与大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一)以大企业集团为中心设置管理机构,组建与企业经营模式和管理层级相配套的管理服务体系。着力理解和了解纳税人的商务环境、商业行为、遵从特征,实施业务创新,提供形式多样、更有针对性的业务“套餐”,充分满足其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需求。及时解决企业诉求,重点解决政策透明度和执行中的统一性问题。打破过去内部层级过多、职责不相称、难以量化考核的管理结构,按照有利于管理的系统性、执法的统一性、人才的集聚性、复杂问题处理的有效性设置管理机构,行政区划管理服从企业层级管理,日常税收征管事项属地管理不变,税款归属和入库级次不变,国地税分工不变,实行专业化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覆盖企业经营网络的信息管理体系,实现从“二维平面式”到“三维立体式”信息管理平台的转变。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以现代技术手段为支撑,以信息管理为主、事务管理为辅的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监控平台,形成科学严密、信息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税源管理体系。强化对大企业税源、税基的综合分析。针对大企业分支机构多、跨区跨国经营、汇总纳税,极易造成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税收申报征收情况、总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又无法进行日常税收管理的现状,建立大企业的电子信息库,使每一级税务部门都能全面掌握企业集团纳税实体的综合信息,形成与企业运作同步的信息流监控。对于实行统一申报方式的企业集团,采集到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的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并审核比对其逻辑关系,使各级税务部门都能根据所管辖企业的特点,分析其关键要素,确定管理重点。
(三)建立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岗责管理体系,实现由“地方武装”单打独斗到“海陆空多兵种”综合作战的转变。大企业税收工作由大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统筹,同时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管理层级之间、国地税之间和地区间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厘清属地税务机关与大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日常税收基础管理与服务主要由基层管理分局开展,个性化纳税服务、税收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过程监控与绩效评估等复杂事项由大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实施,形成业务上相互渗透、工作上相互配合的新格局。二是要理顺大企业管理部门与同级税政、征管、服务、稽查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大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各自工作职责明确,操作过程规范的新局面。三是要划清总局、省、市三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重点,以各个管理层级的比较优势为切入点,科学合理配置各个层级的工作职责,形成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新体制。
一、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内部控制
集团公司的筹资管理一般是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即由母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然后根据各分、子公司的需求进行拨付并收取利息。具体程序是由借款企业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形成股东会决议或会议纪要),对外借款单位根据资金情况上报本企业股东会及董事会,经批准后进行签订内部借款合同,各种手续办理完毕后再进行资金划拨。
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涉及相关税费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拆借,其资金来源渠道,借款利率及借款用途不同,税法要求也不一样。
(1)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此做一些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第一,一般情况:资本弱化调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第二,特殊情况: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2)借款利率的规定。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笔者认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借款利率,因为随着国家金融体系改革,银行利率逐步走向市场化,贷款银行不同利率也不相同,特别是一些小贷公司介入,利率更加灵活,有的将近30%,如果税法不允许全额抵扣,将来可能会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借款利率在同类贷款的4倍以内可以抵扣,否则应该做纳税调整。
(二)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1)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区分无偿占用和有偿占用两种情况来征税:第一,在有偿占用资金(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第二,在无偿占用资金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2)如果资金来源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关联企业的,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免交营业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中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中又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参照以上文件,如果集团公司自金融机构借款再转贷给企业下属企业或成员企业使用的,集团公司向成员企业收取利息,营业税也是免税的。
(三)利息收入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收回的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账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账务处理根据关联企业性质不同其处理方法也不相同,现在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探讨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账务处理。
(一)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
企业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借款时不付利息,故不进行账务处理。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进行对外借款,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收取利息时账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收取利息根据关联企业性质不同,其处理方法也不同,现分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符合统借统贷性质的公司(包括分公司对母公司的借款)收取利息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财务费用(收取资金占用费)
其次,不符合统借统贷的关联企业借款(包括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的借款)收取利息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成本(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缴纳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根据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商业企业集团是以资产为纽带,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企业联合体。它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由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称成员企业)、参股企业等组成。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在企业集团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应建立与企业集团管理相匹配的财务管理体制,构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职能,加强资金统一调度管理,大力开展资本经营,不断完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纳税方式,健全财务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加强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管理,实行集团统一委派、垂直管理,确保集团管理意图的实现。
建立与企业集团管理相匹配的财务管理体制
分权与集中是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的区别是:集权制母公司集中所有的决策权,对企业成员统一管理。它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集团对资源的分配,有利于公司目标的实现,同时增强公司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它的不足也比较明显,不利于调动成员企业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分权式管理是集团母公司给分散经营的企业成员一定的财务管理、决策权。其优点是能充分动员成员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决策性,同时让它们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一定的风险,让它们在复杂的社会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其智慧及时捕捉商机,尽可能地提高企业效益。其不足是容易造成成员企业决策失误,甚至发生亏损。
上述两种管理制度均有其优越性和不足,为了充分发挥两种制度的优越性,尽量抑制两种制度的不足,本人认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相组合的方法。通过该制度,企业成员会克服强调自我利益取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争取最大限度的集团整体效率。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集团决策的优势,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社会情况、发展情况,对一些重大决策、一些重大投资以及重大项目进行管理,做出更科学的决定。集团众多企业成员的一些具体金融活动,如会计核算、支付等日常事务,在统一标准下,企业成员可以自行管理。通过集权的管理体制和权力下放的组合可以更好地处理内部管理统一和独立的关系。
构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职能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不论集权与分权具体结合的程度如何,都要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财务管理职能,以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
1.加强资金统一调度管理
由于企业集团规模大,业务广,资金投入量也大,资金监管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资金管理必须成为财务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笔者认为可以在企业内部设立企业银行,不仅可以管理成员企业之间一些内部的财务问题,还可以监管整个企业的资金,这样有利于资金的调度,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
各成员企业因经营业务不同,收支时间上的差异使有些企业资金暂时闲置,这些资金分散在各成员企业发挥不了多大作用,但由内部银行集中起来,加以合理利用,则可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企业团体也可充分利用其优势,例如:规模大、资产多、软硬件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等优势,从银行贷到大量的低利率的贷款。同时公司大了影响也大,很容易和当地的各个部门合作或打交道,也很容易得到各个部门的支持,直接融资也不是一个很难的问题。统一的资金管理大大提高了资金的运用效率,提升了资金的利用效益。
2.大力开展资本经营
资本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本质,企业集团要不断创新资本经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指导成员企业进行投资,以保证资本的保值增值。企业集团要对有市场前景,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增加投入,使资本从劣势企业流向优势企业,占领更高的领域。同时企业集团要注意发现,捕捉投资对象和合适的项目,抓住兼并和破产企业或债务缩水项目收购的时机,不断壮大企业实力。商业集团也有商业标号、管理诀窍和其他无形资产,应将这些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3.不断完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大修、准备金计提比例和使用范围;固定资产的管理及审批权限;期货、股票、投资管理局;税后利润分配管理在业主的利润和利益的分配,建立资本金保全系统,使用的具体规定等。
4.合理确定纳税方式
由成员企业分别纳税,年底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清理人头税。所属企业集团中的独立核算成员企业分别在税务部门开设独立账户,按照成员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纳税的大头,每月也通过企业成员支付,避免重复工作。然后由集团公司年底再集中清理向税务部门纳税的情况。这样做的优势在于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可以抵消损益税,以提高企业集团的发展潜力。
5.健全财务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
确定财务指标的原则:一是信息全面,要广泛收集购进、销售、成本、利润、资金周转等本企业历史资料,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资料以及国家对本行业的政策要求,进行分析研究、预测,为确定指标提供可靠依据。二是指标要先进、科学、合理。既要与本企业历史水平比,更要与同行业先进水平比,做到跳起脚来摘桃子,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三是指标要落到实处。企业集团要把财务指标下达到各成员企业及部门,成员企业再层层分解,如后勤管理部门要分解到各部门,业务部门要分解落实到人,并强化责任会计管理,指标分解到哪一层,责任会计就要核算到哪一层,要层层传递压力与责任。企业的评价应遵循市场规律,以利润最大化来考核,同时要完善效益考核机制。考核机制制定完成后,集团企业中所有成员企业都要以这个考核机制进行考核,都要遵循这个考核原则。一个企业所得税后的资本利益率如果等于一年期的贷款利率,说明这个企业只为国家和银行作了贡献,而作为资本投入者来说,并未得到额外收益。如果资本受益率高于一年期贷款利率,则说明经营业绩较好,应对经营者实行奖励,反之就处罚。而无论是奖还是罚都要遵循统一的标准。同时,要把企业效益的情况作为该企业员工发放奖金、津贴以及工资调整的基础条件,其他指标完成得再好,资本收益率达不到预期目标,也不能发放奖金、调升工资。
不断强化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手段
一、企业间有偿借贷资金的营业税问题
(一)企业间有偿借贷资金征收营业税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则进一步解释:“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很显然,纳税人将资金有偿借与他人使用,满足《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全部课税要素,因而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在具体的适用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方面有必要加以厘清。
1 适用税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在解释“金融保险业”时指出:“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1995]156号)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而,企业将其资金有偿借与他人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当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2 适用税率。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列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企业将其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应当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3 计税依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对属于营业税课税范围内的行为征收营业税的条件是以“有偿”为条件的。有偿不仅应当包括纳税人取得的货币,而且还应当包括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基于此,《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有偿提供资金,所收取的利息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二)企业间有偿借贷资金征收营业税的特殊处理
1 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近几年来,由于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因而一些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此为统借统还业务。对于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作了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需要强调的是: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一些人士认为,由于银行借款利率存在基准利率、浮动利率,而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的规定:自2004年10月29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因而,财税字[2000]7号文的规定仍然是不完善的,即未明确“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含义。应该承认,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财税字[2000]7号文的规定其实并不涉及到基准利率与浮动利率的问题,即纳税人的统借统还行为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应当直接财税字[2000]7号文的规定进行判断: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时实际执行利率是否高于借款利率,如果存在实际执行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就必须按照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反之,如果按照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利息,则不用缴纳营业税。
很显然,统借统还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二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水平基础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其三是仅对企业集团等存在特殊关系的企业适用。这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
2002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营业税问题进行了补充。按照补充,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其中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2 企业以资金投资收取固定收益的营业税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以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因而一些纳税人便考虑通过
“投资”的方式规避营业税义务,即将资金借与他人时并不是以借款的名义进行,而是以投资的形式出现,并且签订一些所谓的投资合同与协议。但是这些投资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合同中均强调:出资人按照资金金额和约定的固定利率取得收益。对于这样的投资行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作为有偿提供资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等的规定,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 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的蕾业税计缴
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应当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
(一)非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的营业税问题
对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的行为,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认为对纳税人课征营业税是以纳税人发生了“有偿”应税行为为前提的,而企业将其资金无偿借与非关联企业时,显然未能满足“有偿”条件,因而不用缴纳营业税。而另外一种观点则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企业将其资金无偿借与非关联方时,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因而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x(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应该说,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在这两个相互对立的观点中,显然只有一个是合理的。而仔细推敲之后可以发现:非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是比较合理的。
确实,《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地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但是该条款并不能成为对纳税人无偿借贷资金进行纳税调整的依据,因为适用该条款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相关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必须“价格明显偏低井无正当理由的”。众所周知,价格的存在是以有偿为基础和前提的,相反,如果没有价格,则可以将相关的行为视为无偿。因此,该条款的适用仍然是以有偿为前提的,即只有在纳税人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并且价格明显偏低而且也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可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顺序核定营业额。
既然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营业额是以纳税人发生了“有偿”应税行为为条件的,因而,结论只有一个:企业将资金无偿借与非关联企业使用的,不用缴纳营业税,因为其中不具备“有偿”的条件。
(二)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的营业税问题
非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不用缴纳营业税,那么关联企业间的无偿融通资金是否也不用缴纳营业税呢?我们说不行周为税法对包括资金借贷在内的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原则作了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按照这两个法律条款的规定,虽然非关联企业间也存在无偿借贷资金的行为,但是对于关联方企业,其资金融通不管是否有偿,均必须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资金借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成交价格”的基础是等价交换原则,是以“有偿”为前提的,“营业常规”也是在遵循等价交换基础上进行有偿交易的,因而,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必须以“有偿”方式进行,一旦未以“有偿”的方式进行,就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因此,经过分析可以发现:关联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必须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调整,并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 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x(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三 企业因对方拖欠货款而收取延期付款利息的营业税计缴
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或者营业款,下同),通常都伴有利息的收付。那么,对于企业因为对方拖欠货款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呢?这需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摘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或多元化企业,要全面加强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关注,从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决策入手来进行分析,科学评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存在的税务风险,以全面提升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收益为目的,采取科学的方式来进行税务风险制度流程设计,以确保各环节的税务风险控制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本文首先分析了现阶段企业税务风险的原因,然后分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希望能对相关的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企业税务风险;原因;分析;应对
税务风险控制是企业发展过程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全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在企业发展过程当中,当经营或运营行为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在相同条件下,企业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这极大程度的提升了企业的税赋负担和经营成本;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并未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税款缴纳,存在少纳税、延迟纳税或未纳税的现象,此时,企业不仅需要按照要求进行补税和缴纳滞纳金,还可能要承担声誉受损、刑事处罚、罚款等系列风险。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或多元化企业,为了能够获得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相关人员就必须要充分的了解税务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客观性,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来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造成的一系列损失与影响。
一、现阶段企业税务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内部原因现阶段,虽然部分企业认识到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在遵循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的特性和发展战略目标,制定了相应的纠正、发现、审核、预防的措施,但由于各企业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制度流程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不足,税务风险依然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较为淡薄,认为税款申报与缴纳工作只是税务管理部门的任务,其他各业务部门不会积极的进行配合和参与,导致纳税申报滞后。以房地产企业的土增税清算为例,国家相关法规明确了清算条件,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应当进行土增税清算,或者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在清算时,要提交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但现实中,很多房地产企业因种种原因无法或不愿按时完成工程结算,导致账面成本数据不能反映业务实质,如果税务机关不强令要求,就不会按时进行土增税汇算清缴。部分企业并未设立税务相应的部门,或是由财务部门来负责税务和财务工作,此时若出现了税务申报或缴纳不及时等问题,相关人员可能会通过调整账目数据的方式来进行控制,进而增加被认定为偷税漏税的风险。部分企业虽然根据相关要求设立了专职税务部门,但从业人员经验能力差异大,对国家、企业所在地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充分或片面诠释,自认为的税务筹划措施实际隐藏较大的税务风险:如某知名房地产企业就是片面理解了所得税的规定,在做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将土地增值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实际发生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而不是按预缴数扣除,最终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罚。虽然几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最终诉求均被驳回。另外,各企业对财务管理制度比较重视,但很多企业未建立税务方面的制度指引,仅是税务内容作为财务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制度流程建设存在缺失、未设立相应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也会导致税务风险发生。税务风险一旦爆发,将会严重的影响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外部原因现阶段,与企业有关的税种较多,特别是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或多元化企业而言,受到行业特性和企业特质的影响,其涉及的税种多、税率不同,既有国家的规定,也有地方的要求,且不同税种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对企业从业人员透彻的掌握相关内容、有效开展税务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这将会极大程度的提升税务风险系数。如国税总局【2016】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企业经营中,因不熟悉了解政策,有的公司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按一般出租不动产类9%的税率申报,增加了约一倍的税负。另外,税收制度当中的某些条款的公平性不足,某些企业承受的税收压力过大时,想要提升自身的经济收益,则会选择进行迟缴或偷逃税。再有,部分税务机构为了完成自身业绩,要求企业提前缴纳税款或延迟缴纳税款,为后续的税务检查埋下了不合规的风险。目前很多企业在能力不足时,委托税务中介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由于中介对企业的业务及账务处理了解不深,对某些非常规业务或特殊业务的纳税申报可能存在误区,另外,第三方的税务中介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为了降低企业的应缴纳税款可能采取激进的税收筹划措施,往往可能会造成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税务风险应对
(一)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架构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或多元化企业,在企业总部要设立单独的税务部门,或者在财务部下设单独的税务组,不与财务部的其他职能交叉。总部税务部门招聘一些具有较高专业管理能力、税务风险管控经验、法律水平的优秀人才,也可外聘一些在税务风险管控领域具有突出成就的专家或学者兼职担任税务风险顾问;依托业务管控的架构,在各级子企业,也要设立税务部门或专职的税务人员,同时明确各级税务管理架构/人员的权责分工,全面构建具有较高专业性和规范性的税务风险管控队伍,加强对现行的立法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进行研究,深入了解子企业所在的城市的特殊地方征管规定,梳理出企业的税务风险点及应对措施,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各级税务管理架构中,要保证人员充要到位,且税务人员的专业经验要符合公司的业务要求,日常总部主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并及时跟踪反馈培训的效果与需求。对税务人员,要有针对性制订个性化的人才发展计划,并定期回顾检讨。
(二)加强税务方面的制度流程建设大型企业集团或多元化企业一般会根据行业特点制订会计核管理手册,从税控的角度,也要加强税务方面的制度流程建设,建立相应的税务手册。在税务手册中,要根据行业特点,分税种建立管理制度,同时对纳税申报、税务审批/备案管理、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事项也要建立相应规范,使税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会计核算手册与税务手册关联的部分要互相匹配,如:涉税会计要执行现有会计核算手册;税务部门/岗位要参与会计核算手册的修订,反馈现有税务核算不匹配业务及合规需求的条款及应对措施;对于收入的税会差异,建立清晰的收入税会差异台账,明确列示计税收入的取数口径、对应的会计科目。
(三)构建全业务链的税务风险防控税务部门负责纳税申报与缴纳,但纳税申报的基础是公司的经营业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及不同税种涉及的业务实质,构建企业全业务链条的税务风险防控。以房地产企业的土增税为例,土增税基本上是房地产企业最大的税负,且涉及从买地、建安、销售的全业务链条,时间跨度大,且各地政策不一,公司各业务部门均涉及土增税清算的关键节点,均应协同进行税务风险防控:投资阶段首先要做土地获取前的土地增值税测算;取得土地后,要做好成本及税费的入账票据审核;开发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确定后,各部门协同作出税筹方案。规划设计阶段,明确各优化方案对土增税清算的影响。开发建设阶段,要建立清晰的合同台账和成本台账并持续更新,确保发票及时取得。预售及销售阶段,要建立销售台账并持续更新销售数据。清算前期,要制订未售物业的推盘建议,避免出现清算后销售物业的土增税税率跳档或负增值无法合并抵扣造成的税负增加。另外,要将税务风险对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定期宣贯,将税风险纳入对业务部门的考核评价指标,在日常的工作中形成“业务信息-财务数据-计税依据”的完整高效的信息传递流。
(四)建立税务风险预警监控从我国目前的税种看,有些是业务发生时即征收,如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有些是分期预缴、年度/业务完成时汇算清缴,如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对于汇算清缴的税种,由于跨度大,应建立预警监控机制。以所有公司均需缴纳的所得税为例,由于公司业务有淡旺季之分,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缴纳税款后,要对预缴情况进行季度监测,与预估的全年情况进行比对,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避免出现超过汇算清缴金额,未来可能出现退(抵)税情况。对于土地增值税,及时跟踪政策变化,及时维护预征率的调整;按各地要求的预征率每月据实纳税后,要对后续的销售情况进行预判,制定测算模板,定期对土增税测算,与预征数比较,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另外,积极与税局进行沟通,避免对预期增值额为负的项目预征土地增值税。除了上述应对措施之外,加强税务内控自查,总部对下属单位的税务基础评价检查以及对税务模块的审计监督,将有利于进一步控制税务风险。
关键词:集团财务;资金管理;财务集中;资金跨平台管理:内部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01-0150-03
21世纪是中国企业集团逐步走向国际化经营的世纪,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大型企业的资金管理向高度集中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必然的趋势。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国外大部分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都是采用分权管理模式,即各子公司独立的负责和完成本公司的财务管理与财务核算,集团只是在一定时期组织下属公司进行有关方面的指导和审计。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外集团企业开始大量引入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并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掀起了一场对原有财务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热潮,到了1993年之后,全球绝大多数大型集团企业都已经完成了公司业务流程的重组,建立了集中式的财务管理模式,因此实行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就成为了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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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现状
对企业集团的资金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促进企业迅速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集团开始认识到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意义,同时不断的学习和借鉴国外企业的资金管理经验,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来解决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体系和过程出现的问题。21世纪以前,国内企业集团在资金管理方面比较混乱,国内大多数企业集团在资金管理方面采取完全独立的分权模式,即各集团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自行负责资金、财务方面的管理,企业集团只给予事后管理与审核,有些企业采取部分独立的分权模式,即企业集团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经济行为进行一定的资金管理与参与,少数企业采取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21世纪以后,随着整个国际市场上计算机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上各企业集团引进了关于资金的ERP(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对原有的资金管理模式进行了彻底的颠覆,逐渐形成了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趋势。我国各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也逐渐向资金集中管理模靠拢,在技术上和具体的管理方法上不断提出集中化、网络化、一体化的要求。我国集团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有效提高了企业竞争力。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整个社会环境表现为市场化程度不够,各企业集团进行资金的管理时间较短,加之部分企业的管理概念模糊,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所以目前集团在资金集中管理方面仍有一些不足,经常有如下情况发生:企业集团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盈亏失衡,资金流动性不强,不能有效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的需求匹配;企业集团不能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资金收入和支出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财务账目管理不细致,难以控制整个集团的成本;企业集团财务资金管理流程复杂,上报与审批周期长,影响各分公司、子公司对投资时机的把握,进而影响整个集团的经营效率。
2 国内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模式落后
就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内部银行和企业集团结算中心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共同之处就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一个具有相关资金管理权限的、专门进行资金管理的部门或法人机构对集团资金进行管理,所实现的只是一定程度上的集中而非全面集中。不能实现对集团资金信息的有效整合,影响集中控制的效率。
2.2 集中程度低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集团公司都只是要求下属控股公司或全资公司按季度或年度将相关红利、利润以及所提折旧集中上缴,并没有达到对子公司的账目进行每日清零的水平,不能将管理工作细化到日常工作的细节中,这种情况在像海尔集团、一汽集团、中石化集团等大型集团公司中也普遍存在着。
2.3 财务信息流通不畅
我国集团企业财务部门的网络化程度还不够高,目前还无法实现对下属子公司财务工作的实施控制和监督,而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也使得企业集团、各子公司和控股企业间以及企业内部各部门对财务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总账和分账的对账也往往存在着不及时的现象,进而形成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孤岛”,这种情况只有在充分实现远程集中、实时管理后才能消除。
2.4 权限过度集中
我国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时间还不长,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经常出现对资金集中理解不够充分的现象,不少管理人员错误的认为对于资金的集中管理就是集权管理,而事实并非如此。在资金的集中管理中,集权和分权只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只是作为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其中心内容就是财权应适当集中,而事权应适当分散。但有些国内企业集团的做法则是将各种权利集中到一起,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由集团统一进行,这种做法不仅影响了下属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主要财务部门的工作压力,降低了工作效率。
3 对做好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建议
随着我国企业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往那种资金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企业集团日常经营活动中对于资金管理的需求,因此积极构建新的资金管理模式对于正逐渐走向国际化的国内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3.1 实现资金的跨平台管理
企业集团既要从供应商那里获得资源和材料,又要将自身的服务与产品投放到消费市场,它作为社会经济体的一部分,必然与其他经济体及个人产生一定的关联,实现企业资金的跨平台管理,以协调企业与各经济体及个人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谓资金的跨平台管理,就是以现代化软件技术和通信技术为基础,对先进的跨平台集中化管理模式进行优化和改进,最终形成一个科学、完善的集团资金管理系统。企业在一定的时段需要向股东、各税务与审计部门提供相应的资金细节情况与财务资料,并时刻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控,只有提供了准确的资金信息,并让相关部门了解到各资金账目的大概情况,才能避免银行、各审计部门等对企业的误解,防止其审计方面出现保留意见等不利干企业发展的情况。跨平台管理思想的最终目的就是建立集团与银行、股东、各税务与审计部门问的资金管理平台、各下属企业与其开户银行、股东、个税务与审计部门间的数据平台、下属成员企业间的地域平台以及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业务平台,以便更好地完成集团与子公司、银行、社会各界、子公司之间、企业各部门之间财务信息的流动和联系。
同时,跨平台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资金流动管理。因为企业集团只有做好了对各分公司、子公司通过银行进行资金外部循环的细节管理,才能对 各分公司、子公司形成有效的资金集中管理,才能将最新的财务、资金信息提交给各股东、各税务与审计部门,处理好企业集团与社会各界的管理,实现资金的全面、准确管理,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于是,跨平台管理多采用企业一银行直连的接口标准的管理方式,它可以极大地淡化银行间在接口技术上的差异,从而建立起广泛、安全、稳定、可靠的信息通道,而“流转控制十资金、账户管理+集中监控”的模式,更使得集团对于子公司资金流、账户信息能够进行更好的实时控制。
3.2 建立资金集中管理信息系统
我国集团企业资金的集中程度还不是很高,因此想要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就必须要不断推进集团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集团在信息通信方面的软硬件水平,建立并执行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体系,除了要整合企业集团的财务资源,还要注意对物质资源的整合,从而更好的实现对资金的战略监控。所以,要加强对互联网技术和ERP模式的应用,通过对信息流、资金流的集成和优化来最终建立资金集中管理信息系统。
3.3 引进内部市场化机制
所谓内部市场化机制,就是指在集团内部实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各项工作都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从而将竞争引入到企业集团,以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整体上降低集团的整体风险,提高集团的市场竞争力。
市场化机制的引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就是要在资金的集中管理工作中引入银行的信贷机制,建立健全信贷风险制度,以便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风险,保障集团资金的安全。其次是要积极引入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对集团的投资、融资、日常经营、决策和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及时的预测和反映。最后就是应建立资金的有偿使用制度,将市场化的融资机制引入到集团内部,要求各子公司在集团中心设置相应的存款,以便对资金的内部所有权进行确认,同时根据子公司的资金上缴和下拨情况对其内部存款进行适当的增减。另外,为了满足各子公司自身头寸的需要,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还可以向其发放短期负息贷款,以便消除其内部存款中的赤字部分。通过实行资金的有偿使用,就可以逐渐提高子公司对于资金合理利用的意识,进而提高其收益和资金使用效率。
3.4 把握好集中管理的力度
资金的集中管理能够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集团的资金风险,但是在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不可过分强调管理的集中和统一,而是要根据企业不同的经济行为做到分而不散、集而不死、动态平衡、高效有序,以便集团的成员企业能够更好地对各自生产和经营的协同性进行把握,保持业务种类间的隔离性。
3.5 集中管理需循序渐进
在对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掌握并选择了与集团实际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之后,不可急于求成、一蹴而就,而是应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另外,在对资金集中管理产品的使用也许分布进行,例如在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初期,集团内部的网络化程度一般不会太高,这时就应采用那些资金集中程度也不是很高的管理产品,如限额管理和收支两线的产品,并给予子公司一定的资金使用权限,避免对其业务造成消极影响。在集团网络化的基础设施及软件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再使用如账户零余额的管理产品,以便使对资金的管理能够更加全面、集中。
3.6 对集中管理加强内外监控
企业集团采取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就会提高集团资金的管理风险。一方面,集团控制的资金量有所增加,资金收入支出情况频繁,资金用途也有所扩大,从而给资金的细节管理造成一定困难,另一方面,集团财务管理人员有限,针对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各项业务,不免出现一人分管各项资金用途与记录,或者一人分管多个分公司相关资金收入支出的情况,从而造成权责不明,岗位职权划分不合理的问题,这两方面都会影响集团的资金管理状况,甚至可能给部分员工带来谋取私利的犯罪机会,因此,对集团的集中管理加强内部与外部两方面的监控十分必要。
在企业内部,要对集团的每笔资金收入与支出情况进行详细审核与记录,做好事前管理和资金风险预防,特别是对集团现金流量方面的管理,因为集团越大,其母公司与子公司可能投资的项目越多,对现金流的数量要求越高,越容易给集中管理造成困难,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集团集中管理时要加强对现金流量表的审阅与更新,以了解企业各经济活动的详情。同时,要在集团内部充分利用ERP(企业资源规划系统)系统,ERP系统一般包括一个公司的采购、库存、销售、财务、生产、行政等各方面的信息,是企业进行自身管理的一个很好的工具。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也可以借助于这样的一个平台,首先通过母公司、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ERP系统了解其各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各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计划,再对资金、财务情况进行评估与管理,了解到需要母公司调拨的资金金额,从而达到整个公司资金管理的高效性。在企业外部,主要做好企业集团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面的监控工作,响应国家各方面政策的要求,担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可以建立一个对外的资金结算中心,用以集团资金的外部监控。可将集中管理的资金细分,并收入到结算中心,当企业需要与银行、各税务与审计部门联系时,可通过此结算中心进行迅速的反馈,防止资金的滥用。
4 结语,
实现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不仅是集团财务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集团走向国际化经营的重要环节,但同时它也是一个协调运作、整体推进的改革过程,其目的是通过对集团财务管理流程的调整,来加快资产的周转和内都资金的通融,以便进一步规范集团的投资、融资等财务行为,最终达到降低集团财务风险、加强逐级管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团整体效益提升的目标,为企业的国际化竞争打好坚实的基础,因此在实行过程中应注意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循序渐进、依次进行。
参考文献
[l]王浩明,张翼.集团企业资金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杨棉之.企业集团内部资奉市场 效率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