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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管理

时间:2023-04-26 08:14: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村集体经济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村集体经济管理

第1篇

根据《关于推进村级统一核算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的意见》(**委办〔20**〕23号)精神,为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快我镇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现就推进村级统一核算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是完善农村社会治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镇在农村相继开展了村、组财务人员委派制、村规模合并调整(由19个村合并为7个行政村)和股份合作制等一系列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还不够到位,特别是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方面,都是以村民小组一级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社,资源平均拥有量少,资源分散难以合理配置,集约化经营水平不高,限制了地区投资环境的改善。实行村级统一核算,有利于整合和优化配置资源,增强发展活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促进民主管理,节约管理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统筹解决我镇“三农”问题,全面加快我镇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镇、村领导干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村级统一核算的重要意义,着眼大局,立足长远,全面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村级统一核算工作。

二、目标任务

全镇用2年时间,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级核算向村级统一核算过渡。

三、方法步骤

(一)方法。

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分步妥善解决各村组与组之间集体资产和分配的差异,是推进村级统一核算改革的关键。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推进:

1、“抬低就高”的统一核算。即村级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组级经济比较平衡的村,可以不考虑各组之间的资产和分配差异,由村集体拿出资金抬高收入低的原股份合作经济社分配金额,达到统一分配。实行村级划一核算后,全村股东拥有的资产份额和分配相同。

2、“削高就低”的统一核算。对于组级资产比较平均的村,尤其是以土地为资产且征地比较少、人均拥有土地比较均衡,可以设定以人均土地面积最少的组的人均土地面积值为基数,把其他村民小组人均多出部分土地或资产,以村委会通过转制使部分资产变现后由原小组股东分配,使各组人均拥有资产基本平衡,股东拥有的股份和分配数额相同,实行统一分配。

3、“保留差异”的统一核算。各组之间人均拥有资产和份额差异较大的(特别合并村前原村之间土地资产差异大的村),在3-5年时间内保留原村与村和原组与组之间股东拥有的股份和分配差距,3-5年之后再过渡到股份和分配划一。

(二)步骤。

推进村级统一核算工作是我镇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深化和提高。要认真落实好以下重点步骤。

1、制定新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

2、建立新的组织架构。实现村级统一核算后,组织名称统一为:**市**镇XX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重新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报市农业局审核后,由市政府给予办理组织登记证书。

3、做好资产登记、建账和健全会计核算。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造册登记,建立起新的会计核算制度。(清产核资数可按该组审计后的账面值和股份制配股核定的资产数)

4、资产和财务移交。按照清产核资确认的结果,各村民小组的会计账内、外资产统一移交给村委,由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后,村民小组不再设会计账。

5、建立健全资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村级统一核算的各环节工作按照市《关于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委[20**]5号)和《关于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府[20**]54号)等文件规定实施。

四、原则要求

(一)明确组织和资产性质。实行村级统一核算后,新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仍然是社区型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仍然是社区农民集体共有。

(二)股东自然过渡。原各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东自然过渡为新组建的股份合作经联社股东,不搞重新界定。(即股东资格界定仍按20**年底在册村民的截止人口)

(三)妥善处理好推行村级统一核算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1、村级股份合作联社与原组级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完成村级统一核算改革后,原组级合作经济组织撤销,其资产并入新的村级股份合作联社,原村级和组级合作经济组织合并成为新的村级股份合作联社。因此,今后不再存在组级合作经济组织和资产。原各组资产由村设置专门机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统一分配。

2、村级股份合作联社与原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完成村级统一核算改革后,村级股份合作联社的成员既是原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也是原组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成立的村级股份合作联社,应报送市农业局报市政府登记。

3、村级内部设置的行政区域与原村民小组的关系。一是实行村一级核算后,取消原有的村民小组,设立若干小区,原村民小组负责的社会事务管理转移给小区负责。二是原村民小组长(即片长)的职务自行终止,原各村民小组长(即片长)可由村委会继续聘任,安排在村委会协助开展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待遇保留至换届选举前。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不再进行村民小组长的换届选举。三是原村民小组级的村民代表自行终止,保留充实完善村委会级的村民代表,并作为一个常设的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履行好商议重大事情,监督经济运行等重大职责。

(四)严格依法进行改革。实行村级统一核算涉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撤销与合并,要严格按照《**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进行。

五、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村一级核算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推进村级统一核算改革工作的领导。推进村级统一核算是一项重大的、深层次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改革工作在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政府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组建精干的工作队伍,帮助村、组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也必须相应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主动并积极推行实施村一级经济核算工作,在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努力完成该项改革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村级统一核算是农民经济组织的体制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的调整,牵涉农民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把握全局,切实抓好组织发动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结合实际,深入广泛宣传实施村级统一核算的性质、意义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制订扶持措施,利益向下支持村一级核算工作。镇党委和政府为推行村一级核算工作提供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村级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壮大欠发达村的集体经济收入。镇财政转移支付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村级统一核算的扶持力度。

第2篇

关键词:村级集体经济;农村经济;社会新型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046-1

1 全市村级体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

通过深入调查,全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1 村级班子过硬

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村,都有一个善谋事、肯干事、能成事的村级班子特别是村支部书记,并且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快,班子战斗力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越强,在群众中的威信也越高。

1.2 发展路子选得准

发展好的村虽然情况千差万别,但都能紧密结合本地的资源和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各具特色的发展规划,选准集体经济发展方向和项目。

1.3 资源条件比较好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取得成功的村,大多具备一定的资源条件。而资源相对匮乏、没有特色产业的乡镇,村级集体经济几乎空白,基本都是空壳村。

1.4 发展环境较宽松

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放开了领域,给农村改革发展带来了大好机遇,进一步调动了农村干部群众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1.5 村级财务管得严

在调查中发现凡是集体经济发展好的村,他们在千方百计拓宽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来源渠道的同时,狠抓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三资制度,坚持开源节流不动摇,使村级集体经济积累不断增多。

2 全市村级体经济发展的新型模式

我市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类型,分别为土地经营型、资本运营型、资源开发型、兴办企业型、服务创收型。

2.1 土地经营型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可以走依法利用经营土地资源之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政策,进行正确的引导、扶持。合理兴建群众生活服务设施、休闲娱乐设施等二、三产业设施,增加集体收入;地处偏远的资源,开发后采取集体统一经营或承包经营。

2.2 资本运营型

对村集体闲置的房产等设施,要采取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盘活,使村集体存量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村集体收入。

2.3 资源开发型

要从分开发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由村集体单独或吸收其他资金参股进行开发,开发后采取集体统一经营或承包经营,最终还是增加村集体收入。

2.4 兴办企业型

鼓励具备能力的村兴办企业,通过开发合作等进行市场化经营,增加村集体收入。

2.5 服务创收型

创办多种形式的村级经营实体,围绕村域农业产业化经营,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有偿社会化服务。如可采取入股合作分红形式。就是要引导村集体以资金注入、资产入股等方式带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合作社产业项目建设。要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可以土地、房产等资产入股,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以上就是我市村级体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全市村级体经济发展的新型模式。多年来我市各村立足本地资源条件优势,创新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进一步增强了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了全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袁茂军,许相慧,李桂芬.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及措施[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26).

[2] 黄莉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富民强村步伐[J].江苏农村经济,2011,(01).

[3] 彭海红.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及发展前景[J].江苏农村经济,2011,(01).

[4] 王德祥,张建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发展趋势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5] 龚欣一.新时期城中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制度困境与突破[J].法制与社会,2011,(08).

[6] 步芬清.推进股份合作制发展村集体经济[J].江苏农村经济,2011,(04).

[7] 洪猛,黄诗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3).

[8] 郑有贵.如何破解村集体经济发展滞缓难题[J].村委主任,2011,(14).

[9] 齐力,梅林海.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条件、现存问题及改革措施研究[J].南方农村,2009,(01).

[10] 高富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的转型——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11] 张贵龙.创新农村镇级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J].上海农村经济,2012,(08).

[12] 张平.为新农村建设助力——浅谈土地整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J].国土资源通讯,2006,(05).

[13] 高伟.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模式选择[J].南方经济,2002,(08).

[14] 黄诗铭.发展壮大城郊型村级集体经济的对策措施[J].福建农业,2005,(09).

第3篇

关键词: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发展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当否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同时是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诱发干群关系紧张的焦点问题。本文拟结合我镇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工作实际,就规范和完善村集体财务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一、加强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保护集体资产安全、完整

1.明晰产权、摸清家底,做好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首先成立以县、乡、村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小组,对村级资产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对现有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与价值评估,对账存实亡的资产要按规定程序核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了解整个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并进行产权登记。其次,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建立资产台账,做好集体资产的登记工作,作到账实相符,并及时反映资产的使用及其变动情况,防止资产的流失,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营效益。建立集体资产年检和报告制度,以利于切实掌握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了解集体资产增减变化和保值状况,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村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和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经营时,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并要按照国家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把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量化,纳入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在指导合同签订、变更、解除、鉴证、检查、监督承包合同履行和调解承包合同纠纷等方面要形成工作规范,按照原则办事。时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现阶段,村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征地补偿费、“一事一议”资金等。首先,加强新农村专项资金的管理。新农村建设资金是国家支持农村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成败。对新农村专项资金要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款支出须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镇相关部门审核,防止挤占挪用。其次,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征地补偿费的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搞好村级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如实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本着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出发,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村内重大事项都必须向群众进行公开。如:财务预决算、各项收支、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机动地、荒山、池塘等资产的发包、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变卖、房屋出租、粮食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土地征占用补偿费、退耕还林补助、计生奖励补贴、农村合作医疗补贴等都必须进行张榜公布。财务公开应当及时,并做到每季或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财务公开的数据要真实,公开的内容要存档备案。每次公开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党员会议、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村民提出的要求,要及时给予答复;对村民不赞成的事项,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三、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力度

农村财务审计是村级财务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项有效的事后监督制度,对于预防腐败、震慑违法乱纪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力度,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按年度制定审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同时加强审计机关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力度,扩大审计面。同时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有一名专职审计人员,依法配合县级农经部门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对村办公经费、新农村专项资金、土地资源发包及上缴款、土地补偿款以及“一事一议”筹资款等,应当定期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审查筹资和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杜绝非法立项、层层加码、隐瞒截留、挤占平调、侵占挪用和挥霍浪费等现象发生。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

四、抓好村级财会队伍建设

第4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理顺管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的原则。坚持主要村务活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和及时公开制度,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农村“三资”保值增值新途径。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解决群众隐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促进农村稳定和谐发展,为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要求

围绕当前我市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妥善化解和消除农村“三资”管理方面的纠纷和隐患,维护好农村社会稳定。

通过“三资”清查,各镇村集体组织要达到:

资金——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资产——帐物相符、产权明晰、使用合理;

资源——底数清、坐落清、权属清。

三、方法步骤

此次清查治理活动,从今年7月20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集中两个月的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市农业局作为“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三资”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工作。“三资”清查治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负责。

此次清查治理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从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国土、建设、民政等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各镇、村,就当前我市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现状、存在问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进行调查摸底,收集整理基本信息资料,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市纪委牵头从财政、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深入镇村对清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一)成立机构。市、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清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配齐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集中时间和力量,确保专项治理活动顺利开展。

(二)动员培训。对市、镇、村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明确集体“三资”管理的目的、意义;明确清产核资的具体要求和步骤。即自查申报、组织核对、复查、核定“三资”存量和填报“三资”清查表。

第二阶段:实施工作阶段(8月1日—9月10日)

(一)摸清存量。对全市8个镇的7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摸清底数,清查到位。

(二)明晰结构和清查范围。

1、农村集体资金:以2008年12月31日为时点,清查农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收入和借入资金等。

2、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农村集体一切固定资产,按实际拥有量重新登记,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列入固定资产登记。(1)集体所有的交通工具、建筑物;机电设备、通讯广播工具及其他办公设备等;(2)集体所有的农业机械、农业设施,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粉碎机、播种机、农田水利设施等;(3)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包括村级公路、闲置校舍、生活用水设施等;(4)集体所有的企业资产,包括村集体兴办或合股、兼并的企业资产(包括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5)集体所有的馈赠资产,包括单位和个人对村集体的无偿拨款、捐赠财物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计价:对帐面有的固定资产价值按原值登记,有物无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按现行评估价(集体讨论确定大约价值)登记。清查村集体债权,包括应收款、应收帐款、农户往来欠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清查村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3、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果园、草地、水面、滩涂、矿产、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沟)等(可以评估的资源、资产价值,集体研究确定登记);人力资源:包括户数、人口、劳动力、劳务输出人数、常年劳务输出人数、省外劳务输出人数、技术特长人数等。

(三)核实产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对集体现有帐内资产、账外资产以及土地的权属进行核实、登记,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四)理顺关系。对集体债权、进行清理、确认。对清产核资中暴露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妥善解决,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登记建档。在对各村“三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审核的基础上,各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各村报账员,按本镇、本村实际情况,如实填报“三资”清查表,形成台帐。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9月11日—9月20日)

各镇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汇总好原始资料、相关文件、表格和数据,立卷归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检查集体“三资”管理情况。查看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转让、承包、流转等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村级工程项目是否公开招投标,有无“人情”承包和“职权”承包现象。

二是检查二轮土地延包情况。查看二轮土地延包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机动地招标,合同证书未入户,土地流转不规范等问题。

三是检查合同管理情况。查看农业承包方案、发包民主程序、会议记录、承包合同等档案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四是检查工作作风情况。查看集体“三资”管理中是否存在办事拖拉,瞒报漏报,虚报乱报、记载不实和敷衍应付的问题。

对查出的上述问题,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清查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第四阶段:整改汇总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一是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对各镇上报数据进行汇总。

二是各镇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把整改结果上报市农业局。

三是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工作程序。

四、工作要求

1、确定全市统一的清查基准日为2009年7月20日。

2、注重工作中的主要环节:

(1)自查申报。首先由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以财务会计资料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把没有纳入会计核算资料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的自清自查,填写“农村集体“三资”清查表”申报。

(2)组织核对复查,核定资产存量。在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市、镇工作组组织力量,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数据进行全面核对和重点复查,核定资产存量,处理好清查出来的各种问题,出现误差需要调整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共同调整。

第5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质量提高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076-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在日益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方面,需要研究出一些能够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质量的措施。

一、转变管理观念,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风险

财务管理的实质就是风险控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使农村集体经济按照保值增值的原则沿着既定目标发展,并取得预期的管理效果,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根本目的和任务。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发展规律,坚持与时俱进,转变管理理念、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思路与创新方式,增强发展实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质量。

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构架,努力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水平。目前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的是“农村‘三资’委托服务制”管理模式,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实行代管、“资产”实行监管、“资源”实行协管。为了努力降低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成本,提高效益,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要加强风险教育,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村干部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实行民主理财,减少举债行为,避免盲目决策,从根本上杜绝财务风险的发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人员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后核算”做法,坚持“事前参与决策,事中跟踪监控,事后核算总结”的原则,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切实参与集体经济管理,给予其充分的知情权、发言权,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意识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性和严肃性,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和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风险。

二、强化资金管理,开源节流、厉行节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执行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预决算审批制”,村民议事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及村财务负责人,要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理财管理,努力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

建立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账务处理要及时、准确,做到“五相符”。要保证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及时,要让全体成员都有知情权、质询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不得搞特殊化。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挪用集体资金,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资金、资产的安全。各级财务管理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利益,要养成严谨的生活作风,以铲除滋生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款等腐败现象的温床。

三、推进信息化手段控制,确保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构建财务管理信息化平台是财务电算化从核算型向核算管理型转变,是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质量、提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着重强调对于财务管理系统本身的一种控制,要使用统一的财务处理系统,统一的会计科目与记账方法,使整个农村集体经济的会计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的形成能够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避免再次出现以往由于会计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是科目混乱等现象,从而提高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信息化的质量和水平,增强财务管理质量。

落实农村集体经济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将各方面协调的运用起来,以确保能够正确的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各流程。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的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报告制度。通过定期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核实农村经济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以及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从而促进提高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质量。

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为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议事会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水平,必须要以人为本,致力于全面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因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致使在理财管理中发生经济风险;因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成员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客观风险,即操作风险;由于人情关系,监督意识不力,导致农村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损失,即管理风险。

总之,要提高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质量,必须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的财务管理实践过程,从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确保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信息真实、全面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措施出发,才能够保证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顺利开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升财务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1]童云.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初探[J].经营管理者,2010(04).

[2]戴玲娟.浅谈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3).

第6篇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职能;公共服务;监督职能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41-1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有着城市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本文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析研究。

一、集体经济组织概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有多种表现形式,本质上是指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分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三个层次。

(二)我国法律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

由《宪法》第八条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农业法》第二条规定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是不同的主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不仅要区分其与村委会、乡(镇)政府的职能,也要区分其与以上组织的职能。

二、我国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不明

《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村委会组织法》等基本法律皆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的职能,但也并没有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明晰的概念和确切的职能定位。虽然有些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请示的答复》等,然而效力等级较低,无法对于其组织职能及结构给予统一的界定。

(二)与村委会职能混淆

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村委会与存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并非完全相互分离的,而是有时独立有时重合。在实践过程中易导致村委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侵夺,不当监督导致二者职能的混淆,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发挥应有职能。

(三)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在村民中的存在感低

在农民的眼中,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就是同一事物,并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职能之分。

三、解决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履行问题的策略

(一)完善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作为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主要载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划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职能:村委会的职能主要在于行政事务的管理,其兼有公共服务与集体财产管理职能,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集中与土地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状态进行调整。

(三)加强农民自身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注: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现实问题,农民对于自身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缺乏感知。应当加强对于农民权利意识的教育,由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组织对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实施方式,使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个体能够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保障自己的应有权益。

四、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一)经济管理职能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去“经济化”,这很明显与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意义不符。所谓经济组织,分为经济和组织两个语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中“经济”的含义,由它的产生原因可知应当是包含管理,收支以及经营管理的含义在内的。经济组织也即是说集合多数人共同管理经营。 “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核心,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被 “去”掉的。其次,现代社会中的公共服务主要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由政府介入间接提供,完全可以满足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综上所述。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再将集体经济组织也拉入提供公共服务的队伍,将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简单的社区服务机构,既背离了其产生的缘由,也与其本身的词语含义相去甚远。

(二)公共服务职能

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并不能在公共服务职能方面不完全剥离。在具体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从事与土地资源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与一定程度上的公共服务提供是不可分割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可以集中于提供与经营管理生产资本相关的事项。

(三)监督职能

作为一级重要的经济参与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民权益的保障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能只承担社会服务职能也不能只承担简单的经营管理职能。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公共产品提供的服务性,而经济组织的实质又决定了其经营管理的必要性。为此,我们需要尽快出台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统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内部管理结构和外部监督体系等内容。

参考文献:

[1]http:/wiki/集体经济组织

[2]杨国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研究[D].成都:四川农业大学,2007.

第7篇

集体经济薄弱村在农村中占有较大比重,是发展村级经济、增加村级收入的重点和难点。结合山东省日照市的实际,笔者认为,经济薄弱村的集体经济要实现较快发展,必须从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按照启动内部活力与优化发展环境相结合的总体思路,遵循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积极探索有效的实现形式和途径。 (一)按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需要,建设好村党支部班子。首先必须把村党支部班子建设好。一是确立新的用人标准。选拔任用经济薄弱村干部,要把是否具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强烈事业心、责任感和过硬本领作为重要标准,决不能因村的经济总量不大而降低对干部的要求。对那些创业精神强、有胆识、有魄力的人,要不拘一格,大胆选拔,放手使用,为他们施展抱负和才干提供广阔的舞台;对那些有事业心、工作勤恳,但因历史遗留问题多、集体债务包袱重而造成信心不足的干部,要充分肯定他们的工作,重点在帮助“换脑筋、树信心、增本领”上下功夫,激励他们振作精神,轻装前进;对少数事业心差、缺乏带领群众发展经济能力的村干部,要克服论资排辈、平衡照顾和姑息迁就的思想,果断地将他们调出班子。二是完善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要求,完善农村干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把新经济增长点的培育、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村级负债的化解等目标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村“两委”班子及成员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与个人的政治、经济待遇挂钩,形成“发展集体经济光荣、发展集体经济有功”的良好政策和舆论导向,激励干部奋发创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干部任期制,对经济薄弱村的支部班子成员,只要基本素质好,有实干精神,在其任期内一般不要做大的调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三是强化教育培训。要按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要求,实施好农村党员干部“素质工程”,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本领。

(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因地制宜选准发展路子。一是发展模式与目标要切合实际。经济薄弱村情况千差万别,发展集体经济不应该、也不可能搞成一个模式,而应该走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子。切不可急于求成,脱离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自身条件。在项目的选择上,做到扬长避短,只要能增加集体收入,适宜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适合什么形式就采取什么形式,不搞“一刀切”;在规模的确定上,不能一味地贪大,搞大“呼隆”;在发展速度上,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二是要拓宽思路,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要适应农村经济成分和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新情况,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可以发展以集体资产入股、合作经营为主要特征的股份合作经济。集体可以以资源、场地、资金等方式入股,也可以对原有的集体工副业项目进行股份制改造,增强集体经济活力。三是多种形式搞好资产运营。根据不同类型资产的特点,按照“资源性资产抓开发、经营性资产抓增值、非经营性资产抓保值、福利性资产抓保护”的基本思路,搞好现有资产的运营,不断提高集体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可以通过开发“四荒”,拍卖使用权,村集体土地入股、租赁等形式,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搞以地生财、资源开发增收;通过建立集体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集体的厂房、仓库、房屋、小型水利设施等进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盘活存量农村经营管理!"##$%&''''"产;通过兴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创办服务实体,开展中介服务,兴办科技示范园区,搞服务创收。可以围绕土地开发、农产品加工、村办企业改造等,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借外力拉动集体经济发展。四是坚持发展集体经济与民营经济相统一。民营经济的发展,可以活跃一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民营经济提供的税收,是乡村集体收入的基本来源之一。经济薄弱村要把民营经济视为村级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坚定不移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又坚定不移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把富民和强村紧密结合起来,使其相互促进。

(三)落实配套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启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目前,不论从资金、技术、财政、税收、人才等具体政策的“倾斜度”看,从宏观政策的系统配套程度看,还是从落实政策的力度看,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迫切要求相比,都还有不小的差距。必须抓住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诸多因素,制定出一整套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为集体经济发展创造积极条件。如在资金方面,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贷款政策和办法,尽量满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利用各项扶贫资金和贴息贷款积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在税收方面,用足用活国家在农产品种、养、加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区分不同情况,对村级集体项目实行税收减征、免征、缓征、抵扣、分成。在土地政策方面,鼓励村集体参与土地整理、村庄改造和整治,增加有效土地面积;允许以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兴办合作企业。在人才技术方面,各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合与协作,从课题研究、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技术推广、成果转让、信息中介服务等方面,优先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到经济薄弱村工作。在落实鼓励和扶持政策的同时,对那些集体经济特别薄弱、尤其是集体“空壳”和债务包袱沉重的村,应根据帮扶难度大小,分别列入市、区县、乡镇重点管理范围,落实责任单位,进行集中攻坚,分期分批改变经济薄弱的状况。从日照市帮扶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情况看,比较有效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部门单位一对一包扶,“以输血促造血”。在帮助选准路子的基础上,积极提供物资、资金、技术、信息等帮助。"2001*年,市委通过开展“双包一联”,组织市直90个部门单位结对帮扶集体经济最薄弱的90个贫困后进村。又排出*102"个全市重点管理的集体经济薄弱村,由区县每名县处级领导带一个部门靠上,实行结对帮扶,形成了帮扶集体经济薄弱村的强大合力。二是强村一对一“联姻”,以强带弱促发展。鼓励和提倡班子战斗力强、经济基础好的强村与集体经济薄弱村结成帮扶对子。条件具备的,由强村党支部书记直接兼任弱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强村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联合兴办效益农业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来料加工,帮助弱村加快集体经济发展步伐。

(四)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管理机制创新,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主要应抓好两点:一是创新领导体制。要根据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项目发展现状和村班子素质状况,帮助村班子建立适合本村实际的经济工作领导体制,重点解决好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决策盲目、责权不清、缺乏约束等问题,确保集体经济项目按市场化要求运作,实现责、权、利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地激发内在活力。一些经济强村在改革村级经济建设领导体制上进行的探索比较早,值得经济薄弱村借鉴。二是规范财务管理机制。要针对村级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规范财务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不断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对集体资产,无论是土地、果园等资源,农机、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还是企业实体,凡是不再由集体直接经营的,都要合理确定集体与承包、租赁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加强承包、租赁合同的动态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集体原有的积累和新形成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应建立健全使用、租赁和折旧制度,保证不断增值。对借改革之机侵吞集体资产的,要坚决追回;对贪污、浪费、挪用集体资产的,要依法严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日照市近几年实行了集体山场等资源竞标发包、村务大事民主公决、村会计职业化管理等创新性举措,对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版权所有

(五)逐步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切实减轻村级集体负担。目前,村级不良债务不仅成为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应采取综合措施,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村级不良债务问题。对前几年因教育“双基”达标、道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农民从中受益的项目形成的债务,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逐步化解;对村办企业形成的债务,要通过深化改革、盘活存量资产等办法,积极稳妥地予以化解;对因垫付提留统筹所形成的债务,要做好群众工作,分步补交。同时应该看到,要堵住村级不良债务的“源头”,必须把这项工作与加强乡镇党委建设、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结合起来。严禁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坚决取消违背群众意愿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各级扶持村集体兴办的各种生产经营项目,一般不得要求村集体提供配套资金或举债建设。

第8篇

一、坚定不移地发展特色农业,实施一村一品

实施“一村一品”工程,就是通过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强化服务,引导农民推进区域规模经营,实现传统小农产生产向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转变,提升产业发展能力;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互助合作,走产供销一体化路子,实现适度规模与大市场的对接;引导农民转变观念,拓宽发展思路,实现从农业经济向农村经济转变,开拓发展空间;引导农民充分挖掘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潜力,实现从资源消耗型生产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用三到五年的时间,使全市“一村一品”有一个大的发展,农民收入有一个大的增长。

二、加强经济管理,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增强集体经济强化监督机制。

要继续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节约各项经费支出,减轻集体经济负担,实现集体经济的资产积累。一是内部管理制度要再落实。如财务收支的预决算制度、支出审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一事一议制度等其他各项制度,必须要落到实处,坚决避免走过场、走形式,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提高资金利用的透明度,防止集体资产、资金、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流失和浪费。二是非生产性开支要再压缩。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控制报刊费、电话费、招待费等费用的支出总量。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不折不扣的执行乡镇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应该合并的村要解决明和暗不和的问题,不然将出现一个村的办公经费两个村分支的现象,严重影响集体资金在生产、生活中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挖掘自身优势,采取不同经济发展模式,为增强集体经济拓宽发展渠道。

由于各村地理位置、外部环境、资源状况、干群思想解放程度等情况不同,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也应该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要立足优势,选准路子,坚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原则,引导各村立足资源、区位等优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立服务组织,开发信息经济。税费改革后,村级功能逐渐转移到了服务上来。要逐步建立村级信息网络,积极收集信息,开展有偿服务,寻找与本地种养植特色相适应的公司或加工企业,形成利益联合体,村里提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即可以为农户节省费用,增加收入,也可为客户节省时间,还可增加集体收入。

四、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管体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职责任务。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对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提到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定期作出部署,制定扶持政策,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监管体系,要把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列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变化,紧紧抓住农民增收和财政增长的有效结合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农业财源建设的重点由生产环节转向加工、流通环节,突出抓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培养壮大。

六、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

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的“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提高农村各类用地的利用率。”的政策要求,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新增有效耕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和经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的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自用有余部分,辖市、区土地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有偿调剂,其收入全额返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七、大力实施农村企业发展战略,发展农业产业化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变化,紧紧抓住农民增收和财政增长的有效结合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农业财源建设的重点由生产环节转向加工、流通环节,突出抓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培养壮大。

第9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乡(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属于土地所有者。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仍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各该集体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签订的征地协议必须载明征地类别、数量、范围、补偿补助标准、付款日期和方式、被征地农民就业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征地协议必须经拥有被征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户主或其代表过半数通过,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征地协议的附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用地手续时,对不具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征地协议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征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征收,并按征地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和付款日期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逾期支付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月追缴3%的违约金给被征地单位。

第七条  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付给个人(含承包经营者),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给个人。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不得挪用,不得分光吃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户主或其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属于集体的征地各项补偿费应当在当地金融部门设立专户,或存入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或半年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批地的,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占用征地各项补偿费的,限期退还款项给被征地单位,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挪用、占用的款额加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户主或其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擅自决定动用集体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镇村账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1)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4)“四荒地”、机动地、超标宅基地、非农业税计税面积、堰塘等资源和机电泵站及闲置固定资产拍卖、租赁、承包及有偿使用收入;(5)集体统一经营收入;(6)转移支付资金;(7)土地补偿费;(8)上级部门拨付专款(救济扶贫款、其它专项资金);(9)集体统一收取的谁受益谁负担资金;(10)其它收入(清收历年欠款、各种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衢州市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时缴存各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账户。对不及时缴存的村委会、村、村民小组,镇财政所、村账服务中心暂停划拔各村工作经费及项目经费。

4、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核准。

5、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收入款项和白条抵库。

二、农村集体资源处置实行招标拍卖制度

1、由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等组成各村处置村级集体资产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对处置活动进行组织领导;

2、招标拍卖前由各村委会会向镇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并由镇招投标中心会同国资中心、审计、农经、物价、司法等部门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听证;

3、招标拍卖前必须提前半个月向社会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

4、自公告之日起,接受投标人的申请,审查投标人资格,并将确定的投标人及资格审查情况向村民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5、镇招投标中心适时召开招标拍卖会,各村必须至少派3名村民代表一同参加,镇纪检监察机关派员监督,招标拍卖结果上报镇纪委备案。

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管理的目的: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内容,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2、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管理的范围:村、组二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厂房、仓库、渔塘以及土地。

3、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的对象: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租赁方)的权利和义务:集体资源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分别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或出租。

5、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每一承租户承包(租赁费)超过万元以上经本村村民代表3/2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或无人审批付款。

2、严格审批权限:非生产性开支一次性元以下,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一次性至元的由合作社长、主任同时会签批准;一次性元至元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会签批准,元以上的必须事先经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小组成员集体商量批准。

3、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对已列入年度财务支出计划和符合规定支出项目及标准的开支进行审批,零星且必需的开支在审批制度规定的限额内审批,对超计划、超规定、超限额的开支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

4、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报经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

5、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五、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村提留、乡统筹费;②发包及上交收入;③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④集资款;⑤土地补偿费;⑥救济扶贫款;⑦上级部门拨款;⑧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上交乡统筹费;⑧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2、财务公开的时间

⑴村集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未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⑵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3、财务公开的形式

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所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报账结束后,镇村账中心要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月的现金(存款)余额与各村的现金(存款)日记账核对无误后,相互盖章。然后通知各村根据“现金日记账”填写好“财务收支表”。

⑵镇农经站要经常到各村监督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公开日,村文书及民主理财小组长必须在场,由村会计现场做好财务公开记录,民主理财组长根据理财记录核对盖章,镇农经站审查盖章后,由村文书将“财务收支表”张贴到财务公开栏内。

六、村级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2、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镇农经站鉴证、备案。

4、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7、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8、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9、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七、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

(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申请;

(二)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二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3、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九、农村集体资源登记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第11篇

关键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6-0032-1

1 存在问题

1.1 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

有的项目建设村违反政策规定,以筹资筹劳难度大为由,不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而是采取开假票据或抬款垫付及假筹劳的办法抵顶自筹部分,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1.2 违规挪用财政奖补资金

有的村在使用财政奖补资金时未实行专款专用,而是根据本村需要将资金挪作他用,用于建设其他项目或列支管理费。

1.3 预算审查缺乏权威性

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刚刚起步,还没有建立起一支专业、权威的预算审查队伍,只是临时抽调几个人员充充数,履行一下程序而已,使一些预算审查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缺乏权威性、科学性、准确性,误差很大,有的超支有的结余,失去了预算审查应有的作用。

1.4 决算审核存在随意性

建设项目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实际费用。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经过审核的决算书看似手续完备、签字齐全,但随意性很大,审核人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没有做到尽职尽责,他们在不认真审核和仔细推敲的前提下,随随便便在决算书上签字盖章,给个别人贪污、侵占、挪用农民筹资和财政奖补资金留下可乘之机。

1.5 村监委会监督作用缺失

村监委会成员有权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对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确立是否合理,施工单位是否按有关程序实行竞争性选择,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具有监督权力。通过调查发现,有的村监委会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对项目建设工作不闻不问,监督管理作用缺失,难以保证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也难以保证工程质量良好。

2 解决措施

针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从规范筹资筹劳程序入手,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管理资金和劳务,实现“八化”,做到依法、合规、有效,保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2.1 议事程序法制化

依法履行筹资筹劳程序是做好公益事业建设工作的保证,所以,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兴建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时,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和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筹资筹劳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广泛征求受益人的意见,确定筹资筹劳标准。对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要由村民签字确认,并履行告知义务。筹资标准、额度要签入负担卡,发放到每个农户。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资金和劳务的村民,应当列入债权清理范围,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做到依法清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发生新的债务,减轻农民负担。

2.2 项目建设竞争化

防止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和腐败案件的发生,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施工方时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标底,采取招投标的办法择优确定承包者。

2.3 评估人员专业化

按照吉政办发【2011】20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村在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需要履行奖补资金申请、奖补资金预拨、奖补资金清算三个程序。县(市)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本地项目建设实际,在有关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库”,制定制度落实责任,在审核、审批预算和决算时,按照行业成立评估组,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科学、准确、有效的结论。

2.4 资金审批制度化

以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支出实行报账制,对财政奖补资金,要设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预付部分工程款,但预付总额不应当超过整个项目资金投入额的50%,建设项目完工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预留合同约定工程投资总额(不含农民直接筹劳)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经投资方检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全额结清。

2.5 会计核算规范化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户、科目,实行规范化记账。凡是一事一议工程建设业务,必须通过“一事一议资金账户”核算,对项目超支部分,可在不新增村债基础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集体积累或费用中列支。施工方结账时,必须提供完税票据,经村监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主管领导审批,实行转账付款。对农民提供的少量零星用工,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可实行现金结算,但在支出票据上要详细注明用工项目、数量、工值等需要说明的事由。

第12篇

一、诉讼主体问题。土地收益分配纠纷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我国现有法律中出现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使得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没有一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地位、作用作出解释的规定。根据字面的解释,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从现实看,其主要形式是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农工商公司。他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因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村民一般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在笔者审理的所有土地收益分配案件中均列村民委员会做被告,而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告。另外,在土地征用中,征用方将村民小组作为被征方,出现纠纷时,村民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对于土地收益分配的被告主体问题,审判中多列、漏列被告问题非常普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性质、作用进行立法,加以规定。笔者就目前的现状予以考量,对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被告应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应为村民委员会。

二、土地承包和获取收益分配关系问题。土地承包实际上是村民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的使用、收益,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包的权利。土地承包是每个村民法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承包的主体、义务、责任。作为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由于,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遗留的问题和近年来城市扩张,未承包到土地的村民、挂户的村民要求享受同等收益分配矛盾特出,其根本的因素是利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区别对待,主要依据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没有承包到土地要求获取收益的,作以下处理:

(一)、出嫁女收益分配问题。在审理的出嫁女在收益时要求享受平等待遇案件中,出嫁女在出嫁时已经退出承包的土地,我们处分两种情况:①、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本人不在户口所在村生活,出嫁女户口虽然在原行政村,但不履行所在村的义务,既没有承包土地,也没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享受土地收益分配权。②、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出嫁女仍在原行政村生活,履行所在村各项义务的,虽然没有承包土地,应当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

(二)挂户收益分配问题。挂户问题主要是市区附近的村,在我区的七个办事处的行政村都有挂户现象,而且西林、鳌峰、澄江、飞彩办事处行政村挂户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一个村民组有十几人,挂户的原因有:①、一部分外来户为了子女能够到城市学校就学,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解决子女就学问题。②、一部分外来户为了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生活的方便,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地的户口问题。③、一部分出嫁女出嫁后因离婚而回娘家生活,又将户口迁回原来的村,既不承包土地,又不履行义务,也仅仅是落户问题。针对挂户的村民,我们的做法是不享受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因为他们只是形式上的村民,不履行义务,为得是自己的私利,在土地收益时要求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显然侵害其他村民的利益。

(三)、其他问题。①、土地征用时尚未死亡,在分配收益时死亡的应当予以分配。理由如下:土地征用时,集体经济组织就享有征用土地的补偿权,实际上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被征用时就取得了土地收益权。这种权利在形成前就有村民的承包经营行为,在权利形成后,村民就取得了享有该项权利的资格,因而,在分配时死亡,应当得到分配。②、土地征用时尚未出生,在分配收益时出生不予以分配。其理由同上。

三、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性质问题

土地收益分配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是民事案件。理由是: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即法研[2001]116号答复),指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该法研[2001]51号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同时认为村民与村委之间的该类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基于以上两个答复,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纠纷(即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属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其案件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案件。理由是:判断一类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主要看在诉争的事项上原被告是否处于平等的地位。民事案件原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在行政案件中原被告在所诉争的事项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还要看诉争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共事务即公务,如果诉争的事项属于国家公务,则原被告双方肯定处于不平等地位,案件肯定属于行政案件。土地补偿分配之所以应当定性为行政案件。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其进行的管理、教育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虽然村民与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进行民事活动时,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不能以其主体不平等而否定其民事属性。

    参考文献:

① 作者:李可波《对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定性之思考》载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