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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法务管理

时间:2023-04-27 08:27: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与法务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与法务管理

第1篇

大家好!

集团法务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问题,大到重大案件的处理,小到每一份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甚至一个字一个词,都是集团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集团公司高层对于法务工作的支持是异常坚定的,深入开展全集团的法务工作的决心也是异常坚定的。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是法与商的结合,法律具有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希望各单位法务代表,积极投身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研究并发现法律问题,为集团及本单位的法务工作的高效开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受董事会委托,现将集团公司法务工作做一简要说明如下:

一、集团公司前期法务工作及法务自查表的回顾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09]5号文中要求在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部设立法务人员时,已经明确规定,设置法务人员的目的是:

1、对集团的法务工作起承上启下作用,起到集团与所属单位法务工作联系、中转和协调的作用。

2、保证所属单位合同会签制度的有效进行。

3、妥善管理所属单位与合同有关的各项文档资料。

4、参与所属各单位与法律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5、其它交办事宜。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09]1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情况作一调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继法务工作的持续开展。

从各单位反馈回来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法务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统一。

对于法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与地位,从总体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认识上,对于法务人员参预事前法律风险控制的认识并不统一,现状是:有的单位所有合同均经法务人员审核,有的单位根本没有法务人员参预,而且从总体上来讲事后救火员的定位占了主导地位。但国家经贸委、国资委立足于现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定位则是:法律顾问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务人员是领导的法律参谋与助手。让法务人员参预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务人员对于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务人员从这些活动中,发现法律问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领会,进而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办法,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全集团应将法务工作的关口从事后统一到事前上来,将法务人员从救火员统一到企业风险控制员的角色上来。

2、各单位法务工作开展程度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已经实现了对常规业务合同的法务人员参预审查的制度,但有些单位还没开始,只是有争议时就去找外聘律师处理诉讼,而内部法务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3、各单位法务人员的法律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已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具有独立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参预合同会审把关的能力,但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可能刚刚接触,对于如何开展法务工作处于迷茫状态,不清楚自己该做哪些事。

4、合同相关档案管理处于薄弱状态。

从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没有哪家单位在

自查表中提及法务人员参预对合同相关档案的管理问题。各单位对于法务档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诉讼案卷上,没有把法律实务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集团公司已经发生过的一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相关资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处理上的困扰,另一些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相关资料的齐备对于诉讼案件的有效处理,所带来的便利。法务人员参预档案管理,就是参预证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证据不是为了诉讼,但没有证据的支持,谈判也不会有力。

二、年集团公司的法务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年法务工作的主要目标,简要来说,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务人员的工作队伍,完善集团公司的基础性法务工作制度。

围绕主要目标,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展开对法务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制度规定的再完善也得靠人去执行,合同签订水平的提高靠的也是人的水平的不断提升。没有人的质量水平的提升,工作的质量水平的提升是不可想像的。所以在全集团法务人员队伍中,采用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法律培训与学习工作,也是当前一件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比如:定期集中学习、法律专项问题培训、集团法律顾问室巡查即时解答、集团报上设立法律知识园地等等。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商议制定一种长效的法务学习与培训制度,为法务人员法律工作水平的提升搭建一个平台。

2、在全集团各级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救火为补充的法务工作指导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务工作,不只是耗费企业高层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大量精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效果还往往不佳,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及费用支出。这种思路与现代法务工作的思想及国家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断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总结旁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防微杜渐,将这些经验与教训上升为管理的制度,上升为合同的条款,使同样事情不再发生或减少发生的概率。达到减少事后救火的发生率,为企业减损服务。

事前防范式考虑到合同订立后,风险的形成与积累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而这个过程与合同履约的过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时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进、主动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发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合同订立中未考虑到的地方,也能及时加以补救完善,从而将法律风险产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3、探索法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定体系。

没有考核就没有促进的动力,也只有考核才能做到使更适合法务工作的人进入到法务工作的岗位上来。集团高层、董事会办公室及集团人事部将深入探讨法务人员考核的模式,逐步建立法务人才梯队管理的制度,比如:年度法务工作评优工作、法务人员会签底稿及会签质量评比工作。集团将结合法务人员考核工作的展开,促进法务人员法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4、建立合同会签制度。

合同会签制度是事前防范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合同会签制度也是集团公司高层一直以来所强调和遵循的,其目的是集合企业各部门的智力,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从而提升合同签约的水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争端的解决,立脚点还是合同的规定,事实上,国家的法律体系再完善,也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都规定进去,特别是在民商经济活动中,法律更倾向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上升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种现状决定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履行,决定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工作实际上也就成了企业的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会签制度就是要通过会签的形式,使企业对外赢利行为和成本支出行为得到最有利于企业的安排,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可能多地争取对我集团公司的有利条款。法与商是结伴而行的,商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法行为,合同会签质量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但法务人员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5、建立合同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份合同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甚至合同是否得到执行,是否被修改废止,是否经历过价格调整,产生经济利益的纠纷责任在何方等等一切问题的解决,无不是与合同档案的管理密切相关的。

合同档案就是合同从开始订立直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书面材料、往来信函、对问题的解释性说明、会议纪要、鉴定文件、视听资料等等。这些资料不是可有可无的,平时不注意收集,到用时就会非常后悔,比如,要证明杭萧钢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就得证明,我们此前提供的一切修改意见均未被采纳,而这个就有赖于先前合同缔约谈判中所形成的修改合同的各类文字材料,如果没这些事东西,格式合同这一点,就无法证明。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对于当事人双方对某一问题的理解产生不一致时,法院将按照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加以认定和裁断。

第2篇

本人有幸于2020年6月30日入职公司担任法务助理,从事公司相关法务工作。回顾入职至今的工作情况,我在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通过试用期的学习与工作,我也不断改善自己的工作方式,现特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法务日常工作

1、熟悉法务助理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熟悉公司业务情况及相关管理流程。

2、审核各部门提交的合同及各类法律文件40余份,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合同、施工合同、劳务协议等。

3、辅助各部门处理日常性法律实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建议等。

4、负责与外聘律师进行沟通协调。

(二)合同档案管理

1、梳理合同管理流程,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优化合同管理制度。

2、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完成法务管理合同档案的归档、借阅工作。

第3篇

关键词:企业内部 法律服务 体系建设

一、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

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由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或部门、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等内容构成,是企业经营管理架构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国内经济运行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和日益增多的法律事务,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已经突出摆在企业面前。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从而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与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不同,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的全部行为,企业法律风险大,无疑会加大企业的运营成本,甚至一个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会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因此,现代企业高度重视、合理管控法律风险尤为重要。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企业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组织机构和制度上的体现和保障。“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最高境界,作为非诉业务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其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无诉”。

二、当前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近些年来已经逐步成为众多企业关注的热点,尤其在一些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理论上取得了发展迅速。我国理论界也有很多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讨论。但是,目前很少有人将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作专门的研究,实践中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例如,中国企业的法务工作并没有得到管理层的足够重视,甚至表现出对公司法务机构、法务及律师职能的轻视。因此,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与实践,进而全面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当前中国现代企业应当努力的方向。

三、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

(一)设置规模合理的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设立规模合理的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确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在整个企业管理架构中的地位以及拥有何种权利和义务等是建立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建立独立的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而非设立于其他部门之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专门承担法律事务职能,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之外,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法律事务管理职能。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承担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并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治工作机制,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其次,明确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机制和职责,职责中不仅应包括日常的合同管理、法律咨询,更重要的是健全其在企业经营决策事项的法律论证、法律风险防范职责。

再次,由被动型服务逐步转变为主动型管理。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不再仅仅提供对业务部门的需求,而应全面识别企业法律风险,主动将风险节点提前在各业务环节中进行控制,对法律风险进行主动管理;二是注意国内外法律环境以及行业法律环境,根据企业的业务特点和交易规则,对企业的各种交易、投资项目等主动提出法律论证性意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二)合理配置企业法务人员

企业法务人员是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基础,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质量保障。通过选聘标准、待遇、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法律资格取得等方面考察企业法务人员,有助于判断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前景和将达到的总体质量。企业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

其一,选聘的法务人员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其二,选聘的法务人员至少是本科学历,有法律专业背景,最好有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其三,法务人员的配置数量符合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一个企业的法务人员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量、业务性质、人员总量等因素相匹配,过少则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过多将增加企业成本,同时也会出现相互推脱责任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

其四,企业应为法务人员提供合理的待遇。据了解,目前,中国企业整个法律服务支出占企业营销比例是0.2%,支出水平远远低于国外。比如,法律服务支出占企业营销比例,美国占1.2%,英国最高占1.6%。当然这个支出水平中包括外部律师的费用,但是可以说明,我国企业不愿意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企业法律服务中。

其五,注重对企业内部现有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奖励制度或者人才提拔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业务人才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并考取相关法律资格,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还会使企业获得复合型人才。

(三)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度

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大小决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因此,企业应当考量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否进入企业的关键决策程序,即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咨询或法律审查意见是否纳入企业经营决策前置环节,并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尊重和采纳。

目前,由于不同企业管理层对法律服务的认识理念和重视程度不同,导致不同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发展呈现较大差异。在现实的公司法务管理中,常常会发生企业的管理层或者业务部门对公司法务工作的抱怨,认为内部法务机构在经营中总会提出这样那样的风险和问题,只会“踩刹车”,而不懂得“加油门”,使企业错失商业机会。

综上,企业应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要能够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并出具法律意见。在这方面,企业需要建立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进入决策的机制。另一方面,对于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意见进入决策,能否被采纳,内部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意见既要体现法律性,又要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并且,企业领导也要提高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才能得到更好的采纳,也才能真正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四)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起草、修订、谈判、审批、履行、监督等环节,以及相应的管理流程及制度设计等,是否将法律审查和业务审查进行明确划分且具可操作性,已成为判断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否运行良好的重要标志之一。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二是,建立合同文本模板数据库,并根据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和企业内部的实际需求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三是,企业法务人员应在合同涉及的立项、选商、谈判等合同签订前的环节及早介入;四是,注重合同管理环节的责任设置,在企业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中对于各部门、岗位的责任点应当予以明确;五是,提升合同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合同的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合同会签的各个流程的经过,而要注重将法律审核落实到合同的各个环节。

(五)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外部法律资源的利用

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轻视外部法律资源即外聘律师的作用,外聘律师通常对新的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在某些专业性强的领域也能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这一点是公司法务所不能比拟的。公司法务更多的是处理常规的、简单的企业法律问题。并且,在企业法务人员紧张时,外聘律师也能为企业提供及时的支持。

在一些诉讼、仲裁、并购等费时且需要专业经验和技巧的领域,外聘律师的优势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往往外聘律师在给企业做法律咨询时,出于最大化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及企业法律风险的考虑,一般会给出比较保守的意见,这种情况下,只有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共同起作用,才能满足企业法律服务的需要。因此,任何企业的法律需求均应通过内部法律服务和外聘律师提供的服务来满足,但是不同企业对外聘律师的依赖和利用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的配合模式如何,构成了判断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否运行良好的又一标准。企业可主要从以下两大方面予以完善。

一方面,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要主动对外聘律师提出服务要求。企业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一个全面的识别,然后根据需要,如通过拟定清单、提出书面问题的形式向外聘律师提出法律服务要求;另一方面建立对外聘律师的考核机制。外聘律师的“好”与“差”不能凭企业负责人或者业务人员的感觉,企业应该有自己的一套考核机制,对外聘的法律服务进行量化考评。比如,要求外聘律师定期出具工作报告,在企业内部对外聘律师的工作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等。合理、科学的外聘律师评价制度,不仅仅是对企业自身的负责,也是对外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负责。

(六)加强企业对法律风险和法律服务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力度

建立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为实现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的目的,以减少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可能造成的违法损失。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也能进一步降低企业法律服务的成本。因此,企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主动识别企业法律风险,避免企业违法经营造成的损失。企业须重视发挥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务人员的重要作用,主动识别企业的法律风险,以此保证企业的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的合法运行,以避免企业付出违法经营成本。

第4篇

关键词 法务工作机制 依法治校 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9.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7.004

随着办学体制的转变,大学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自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国多数大学逐步构建法务工作机制。实践证明,大学法务工作机制在处理法律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运行中也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境内大学法务工作机制模式

目前我国境内大学法务工作机制主要有三种模式:

1.1 在行政序列内设立法务处室或科室

此类模式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设置专门的法务机构挂靠或直属于学校/校长办公室,这也是目前多数部属大学采用的模式,只是法务机构的级别和经费有所区别。如上海大学法律事务室(正处级)、吉林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正处级)、西南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正处级)、东华大学法务办公室(副处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事务室(正科级)挂靠于校长办公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副处级)、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副处级)、南开大学法律事务室(副处级)、复旦大学法律事务室(正科级)挂靠在学校办公室。

第二种是法务与其他工作共同归属一个处室。如华中科技大学是发展改革与政策法规办公室(正处级)合一;中国传媒大学是发展规划与法制办公室(副处级)挂靠于党委校长办公室;同济大学是在校长办公室下设法务室(正科级);还有挂靠在学校宣传部门成立内设科室,主要职能是承担普法教育工作。

1.2 只聘请法律顾问延伸办公室职能

该模式是比较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由学校委托律师事务所或长年聘请律师来承担学校法律事务的处理,未正式设立法务机构,只是指定学校办公室专员接洽。如清华大学采用外聘律师的方式处理学校诉讼:上海外国语大学此前基本是外聘律师团队处理学校法律事务(不久前刚在校长办公室设法务岗)。

1.3 由法律教研机构或人员承担法务职责

由法学院系或科研机构等校内教研单位或人员承担法务工作,如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院系等协助其校长办公室承担部分法律事务。

总之,总体来说,目前多数部署大学已设置法律事务室或法务岗并配置相关人员:多数是在行政部门内设科室配备法务专员,具体负责法律事务的处理;部门负责人或是行政部门领导兼任(多数并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更多是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起到指导协调作用),或是聘请本校法学教研人员担任有的是聘请专业资深律师担任法务部门主管。

2 境外大学法务工作机制概况

鉴于境外大学层次差异较大,本文选取几所国际一流大学及与我校有紧密合作关系的大学为借鉴对象。

2.1 美国

美国多数大学都有总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the Gen-eral Counsel,简称OGC,以下简称总法律顾问室),由美国教育部统一制定网站ogc.(name of the university).edu,通常设1位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1位副总法律顾问,多位大学律师或法务,数位法务行政人员,并与校外律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如哈佛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高级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1位,副总法律顾问1位,大学律师及助理律师14位,法务主管1位,法务行政协调员1位;麻省理工大学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1位,副总法律顾问1位,法律顾问12位,法务行政助理6位(属于员工,分工协助12位法律顾问);纽约大学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设高级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1位,总法律顾问兼秘书1位,副法律总顾问兼助理秘书1位,助理法律顾问22位,法律研究员2位。

总法律顾问室一般只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提供校务法律服务,不接受私人法律事务服务请求,但会在其官网上提供联邦、州及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信息供个人查询。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大学律师等各有专长,其个人简历及专业领域通常在总法律顾问室网站上公开。总法律顾问室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广泛,通常包含:对大学管理及其教职员工职权的合法合规性等其他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核大学规章制度等;代表大学在联邦、州立法院及行政机关进行诉讼、申诉;就大学管理中的风险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核、修改及洽谈合同,但不审批、代表大学签署合同;代表大学进行房产等商业交易洽谈;监督受聘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外部律师工作等。

2.2 德国

德国波鸿鲁尔大学设有独立的法务部,平行于其他行政处,由校务长(Kanzler)直接管理。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合同审核、专利审核、版权审核与保护、规章制度审核、招生程序审查、诉讼与执行等。

德国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并未设独立的法务部,不同领域的法务事宜由几个相关的行政处分摊管理,如“人事及法律事务处”负责如下事宜:有关劳动法、财政法和大学选举等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学费及所有学生相关的法律事宜;负责制定学校章程、考试法、数据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学生投诉等。“科研处”负责专利申请保护等事宜。

2.3 亚洲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Legal Affairs)设总法律顾问兼主管1位,副总法律顾问兼副主管1位,高级法律顾问兼高级助理主管2位,高级法律顾问7位,法律顾问1位,行政主管1位,行政助理3位。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合同审核,专利审核,版权审核与保护,规章制度审核,招生程序审查,诉讼与执行等。

3 境内大学法务工作机制建设中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境内大学根据校情逐步构建了法务工作机制,获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但与国际一流大学相比,还存在一定问题。如缺乏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各大学法务工作机制不一致,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法务机构独立性较低,职能单一,人员不足;工作理念重“管理”轻“服务”,重“消防”轻“预防”;机制运行尚停留在校级层面,未形成纵向体系;缺乏大学法务工作理论与实践积累。鉴于此,提出以下发展建议:

第一,教育主管部门应发挥指导作用。推行大学法务工作机制的建设,建立大学法务同业公会,组织调研交流,为大学法务工作机制建设指引方向、创设示范模式和标准等,逐步积累和完善大学法务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促进大学法务行业的成熟和规范化。

第二,加强大学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法治培训,增强法律素养和理念,践行依法治校理念。

第5篇

现任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监的谷海燕女士,2001年7月进入新浪公司法务部工作,至今已有13年,谷海燕将法务部团队从最初的2人发展到今天的集团法务20余人,地区法务20余人共计约50人左右的律师团队;而新浪集团也从当时五、六百人的企业发展成为今天两大上市公司、门户和微博两大平台、拥有在线六亿用户数的六千多名员工的巨型互联网集团公司。谷海燕将法务部从最初只有两、三个人的简单结构发展到今日包括投资、诉讼、知产、政府关系、合同、微博等六大业务板块的体系化管理的部门,成体系化管理新浪集团包括收购兼并、投资、上市、诉讼、纠纷、知识产权(商标、域名、专利、软件)、合同审核、地方站管理、公司牌照资质、互联网金融、政府关系、政策研究等在内的全部法律工作。

China IP:13年的法务经验,可以说,您把青春献给了新浪,现在回想起刚刚加入新浪时,当时的工作环境和状态是什么样的?

谷海燕:13年前的新浪正处创立之初,互联网行业也处在飞速发展的起步阶段,虽然当时的工作设备不像现在这般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也不尽健全,有关新浪业务的工作经验基本都是在摸索中不断积累,法务工作困难重重,况且工作团队人员较少,压力可想而知。但是新浪创立之初,“世界在你眼中”的宣传口号,营造了一种积极奋发的工作氛围,让我对新浪发展的未来充满憧憬,也对法务这个岗位抱有无限期待。在具体的工作中,逐步探索出了处理新浪法律事务的一套工作方法。这段经历受益匪浅,让我有机会为中国互联网行业法律法规的完善贡献一己之力。

China IP:专职律师的工作经验给您在企业中从事法务工作是否有所帮助?

谷海燕:我的专职律师经验带给我的不仅是理论知识的奠定,而且是法律实务经验的积累。律师的高强度和专业化的工作内容,锻炼了我处理客户法律业务的快速性、及时性、严谨性以及有效性的能力,这些习惯和能力的养成,极大地有利于我在新浪的法务工作,让我面对各种不同的法律事务,能够临阵不乱,冷静处理。

“一个成功的企业,律师的参与必不可少。”这也是现代企业对律师参与公司经营的普遍共识,律师成为公司法务人员参与企业管理,不仅有利于自身能力的发挥,而且有助于企业的健康运营,这是律师到法务转变的“双赢”效果。

China IP:13年的时间,也是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间,对于从事互联网行业的法务,您有何不一样的感受?

谷海燕:从事了13年之久的新浪法务行业,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感受最大之处莫过于处理法律实务依据的法律从“一穷二白”到“百花齐放”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互联网行业起步晚,但发展迅速。互联网公司应对法律问题最初基本无章可循,而今,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推动了中国互联网法律体系的建立之时,也规范了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模式,发展出了合法竞争机制,营造了互联网和谐有序发展的氛围。另外,从新浪微博的投诉案件的处理之中也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虽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仍有存在,但欣喜的是,我们终能找出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依据。

China IP:您是学国际法的,十几年前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发展并不如当下,当时有没有想过换一份工作,比如国际律所,亦或是国际互联网公司之类的?

谷海燕:首先,国际法专业对我在新浪的发展仍然可谓“学有所用”,我可以更好地利用所学的国际法学知识来服务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而且在多年的法务实践中,我多年的国际法学功底也为我助了一臂之力。另外,虽然当时中国互联网行业非常落后,但是我对互联网有极大的兴趣,对中国互联网的未来发展抱有无限信心,也愿意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推动中国互联网在中国有序普及。看到目前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繁荣发展,一种民族自豪感油然而生。

China IP:现在新浪的法务团队规模已是您刚成立时的二十几倍,当然,业务也是几十倍的增长,如何更好地管理/带领一个团队?如何更高效地控制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谷海燕:我很欣慰看到新浪法务团队的发展壮大,这说明了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各位的认同,我们也积极欢迎更优秀的人员加入新浪法务团队。带领一个日益壮大的法务团队,我们有章可循,即我们对法务员工有一套管理制度,并且我们有共同的团队理念和目标;另外新浪法务内部分为不同岗位,各司其职,不同部门之间相互信任,通过开展信息的交流和共享等途径来实现团队的沟通与协调。

互联网行业是与技术息息相关的行业,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犯,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加以维护。在控制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方面,我们的法务部共同努力,在与研发等人签订的合同的审查、知识产权评审和档案的建立、以及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将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第6篇

了解合同管理,必须先了解什么是合同和管理。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本文所指合同包括企业所有对外签署的协议书、契约性文件、备忘录、正式书面承诺以及前述修订与补充等。

管理是确立组织目标和有效地组织资源以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管理的要素可分为规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企业管理目标是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合同管理并非法律上的严格概念,是指企业为规范合同涉及的各项事务,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运用法律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企业的合同行为进行有计划的组织、领导与控制的活动。对企业经营来讲,合同管理是工具、是手段,服务于企业的业务运营,合同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防范合同风险、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合法权益、力争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商业企业的特点与合同管理的模式

1.商业企业的特点

(1)主体众多。与其他企业相比,商业企业的经营中过程中的市场参与主体存在“两头大、中间小”的特点。也就是说,商业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一头面对的是众多的商品供应商,为商业企业提供商品来源,另一头面对的是众多的消费者,是商业企业经营商品的最终去处。主体众多,就意味合同关系众多,同时也意味着商业企业合同管理工作量巨大。

(2)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其他企业、特别是生产性企业的经营产品一般单一,而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比较广,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有服装、鞋帽、针织、黄金、珠宝、化妆品、食品,甚至家具家电等等。商品涉及各种品类甚者不同的行业,每种商品都有每种商品的特点,管理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的商品特点,拿出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3)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多。因商业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商品众多,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特点、有不同的国家规范和标准,再加上众多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所以出现法律风险的比率就高,就进一步加大了合同管理的难度。

2.商业企业的合同管理模式

鉴于商业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本着安全与效率并举的原则,合同管理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与归口管理制度并存并落实法务人员法律审核制度。

(1)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制度是指将合同标的按照一定的标准(比如合同金额、比如合同涉及品牌的知名度等)进行划分,再区别进行管理。以合同金额为例,商业企业可以将合同金额大小划分一定的标准,不同的标准由不同层级的人员负责审核、签署。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可对具体的业务人员适当放权,减少企业管理层的工作量,同时又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2)业务归口管理制度。业务归口管理制度是企业根据不同的业务区分来划分具体的合同管理部门并由其实施管理的制度。比如涉及基建的合同,由基建部门负责审核签署、涉及设备的合同,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签署等等。业务归口合同管理制度的优势在于可实现企业合同文本的集中、统一管理,不致发生合同原件的散落、遗失;便于企业能迅速及时的查询不同业务部门的合同;也便于集中审查企业不同业务部门的业务进展情况。

(3)法务人员法律审核制度。法务人员法律审核制度是企业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文本非经法务人员法律审核不得签署的制度。法务人员的法律审核,有助于维护企业经营的合法性,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减少企业损失。

上述三项合同管理制度需要有机结合、缺一不可。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各层级人员的业务技能、提高企业效率,也能增强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心、从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而法务人员的法律审核,跟能从根本上保障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一定要服从企业的业务经营需要,即法务审核工作服务于企业的业务经营工作,企业的业务经营工作是企业的重中之重,是企业存在的根本,居于主导地位,而法务审核工作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具体手段和措施,居于附属地位。

三、商业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合同是双方交易的书面材料、是双方交易的证据材料、是双方交易的见证,从一定程度上讲,合同管理即是证据管理、是风险管理,所以,在合同的管理过程,一定要全过程树立风险意识、证据意识,做到“先小人后君子”。下面从合同的签订、内容、履行等几个方面简单予以介绍。

1.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对方主体资质的审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向对方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并让对方出具相关证照的原件,合同签署时留存对方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使用证明、专利证书或授权使用证明等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上述证件能从形式上反映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适、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等问题,在签订合同前对上述证件予以审查,相当于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订立合同前,根据合同标的大小,甚至可以让对方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结合对方的上述证件和注册资本数额,可以对其基本履约能力做出一个综合判断。

(3)合同的形式与起草权。作为商业企业来讲,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书面合同文件签署后必须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对于重大合同,应争取合同的起草权,并尽量使用本单位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这样就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并有利于本单位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

(4)合同的批准和授权。有些单位,本身可能没有签约权,比如单位内部的分支机构等,必须有一定的授权才能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在签订合同前,就需要让对方提供必要的授权证明文件,以防止合同签署后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5)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最后定稿版本。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应避免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内容,同时,对两页以上的合同文本,都应加盖骑缝章防止对方偷换内容。

2.合同内容的注意事项

合同条款在设计起草时,可以适当参考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各种示范文本,做到内容、条款完备,但是绝不能完全依赖示范文本,一定要根据企业自己的情况,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作为商业企业来说,除具备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比如当事人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各方权利义务等),一定要设计一些具备行业特色的条款,结合商业企业的特点,下面的一些内容必不可少:

(1)保证金条款。商业企业为众多的供应商提供交易场所,使供应商的商品顺利地销售到消费手中,但是商业企业与每一个供应商的合作关系,随着商场的升级、供应商自行撤柜等原因,有可能会随时终止,但对消费者来讲,他是从你商场购买的商品,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他不可能去找供应商维权,他只能找商场维权。假如这时供应商已经撤柜,对商场来讲,再向供应商即自己的前手追索就比较麻烦。所以在合同条款中设计保证金条款就很有必要。对保证金的数额及留存期限作出约定,出现质量问题,商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2)广告宣传条款。现在的好多品牌,特别是一些大牌的知名品牌,都有自己的注册商标甚至知名代言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都具有很高的维权意识,因此,作为商业企业,一定要有这方面的风险防范意识,防止侵犯别人的肖像权、注册商标权等权利。因此,在合同中要设计一定的条款,对广告宣传方面做出约定,即商业企业有权使用供应商的注册商标、品牌代言人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规避法律风险。

(3)装修安全条款。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日常经营中,不仅涉及到公共卫生安全,更是与公共消防安全密不可分,从商场的整个布局、消防通道、商场的装修,都会涉及消防安全。因此,在与供应商的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涉及装修、消防安全的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消防事故发生时,无处追索。

(4)保密条款。商场在与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双方可能都会接触到对方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在双方的合同中,要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作出约定,对哪些数据属于商业秘密、保密期限的长短、违反保密条款的罚则作出明确约定。

另外,合同内容的其他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一定要把对方当成不诚信之人来对待,做到先小人后君子,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

3.合同履行中和履行完毕后的注意事项

第7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管理风险防范

一、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管理对象

(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签订之前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三类。第一,主动权丧失。即合同内容的制定完全交由对方负责。对方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必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合同的制定。企业丧失起草合同的权利,无法对自身利益起到保护作用。第二,恶意竞争风险。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某些企业为成功获取合作机会,不惜以窃取合作方信息为手段,公平竞争无法实现。第三,信用审核不足。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作方的合同执行能力、信誉程度等未做足够的了解,或受到恶意蒙蔽,在签订合同后,因对方无法充分执行合同条款导致法律纠纷,损害企业经济利益。例如,合作方完全没有能力执行合同,合同被迫终止失去原本的法律效力,导致企业合作项目无法继续进行。

(二)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合同内容方面,例如,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具体名词存在争议、合同内容不完善等。合同条款对合作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一份合规、合理的合同应包含明确的主体、具体价格、支付方式、品质标准、履行方式、时间限制、违约惩罚等项目,若某一项内容存在不完整性,当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相关事宜时,就会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合作双方为维护自身利益各持己见,给法务人员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除内容外,合同形式也涉及到较高的法律风险,一份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例如,企业未经招标就直接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由于不符合我国招标法及市场经济管理办法,合同无效。

(三)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履行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为合作方合同履行能力下降。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市场环境使企业合同管理重要程度逐渐提升,同时也给各个企业的发展带来诸多影响因素,当合同方因经济能力、生产能力下降导致其无法依照合同条款要求完成约定时,会给另一方造成法律风险。如,合作方在融资过程中,因银行限制条件提升而无法正常贷款,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因缺乏足够的资金中断,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另外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为合同变更风险。在履行过程中,合同主体变更导致原本责任和义务的转移,产生新的合作关系。但企业可能并不了解新合作方的合同履行能力信息,导致潜在风险的发生。在大型合作项目中,因合同条款多、执行期限长,不可避免会因实际情况变动带来合同变更需求,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四)纠纷处理中的法律风险

在确实产生合同纠纷后,企业因上诉时间延误或上诉方式不佳带来法律风险。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因害怕打官司给企业带来过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出现拖延现象;再比如企业法务人员能力不足、未邀请专业律师、自动放弃申辩权等不当的诉讼行为。企业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未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上诉失败,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机制

1.设立内部法务部门

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企业合同管理过程的工作重点,在组建合同管理组织时,可考虑设立企业内部法务部门,聘请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专门负责法务事宜。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对法务工作的需求有限,考虑到人力资源配置经济性,可选择与法律咨询单位合作的方式,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风险把关。对法律顾问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合同中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是普通管理者无法发现的,要求法律顾问对合同中各类名词、内容、形式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发现异议及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以便在第一时间消除法律风险。从合同订立前的准备阶段开始,要求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全程跟踪,从第三角度出发,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挖掘和监控。决策前,充分考虑法务人员给出的意见,并将法律风险纳入到合同可行性评价指标体系当中。在筛选合同管理人员时,应优先聘用那些既具备专业合同管理能力,又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综合型人才,确保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能够对一些法律风险加以防范。

2.打造适当合同范本

企业合同形式、内容由企业属性决定,有关企业主营业务的合同涉及到更大的经济效益,如购销合同、资产转移合同等,作为合同管理的重点。其他合同,如房屋租赁,作为辅助类,要与主营业务合同相配合。依照企业实际需求,并参考国内外同行业合同设置经验,打造适应企业自身发展的合同范本,能够借助统一化、标准化的手段,确保合同的形式、结构、内容的合理性,能够提前避免一些法律风险的出现。范本中还应融入企业对过去合同管理工作的总结,尤其是以往产生纠纷,涉及到企业利益损失的内容点,加以改进和避免。

(二)执行主体信用调查制度

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主体进行信用调查能够对合作方的执行能力、资金状况、信用水平等做全面的了解,结合合同内容客观评定其能够履行合同的程度,以免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企业可建立主体信用调查制度,广泛收集合作方资料,结合信息技术,打造主体信用数据库,促使该项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方案策略能够长期、顺利执行。信用调点关注以下三项内容:第一,调查主体经济执行能力,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实际资本、公积金状况及其他形式资本持有情况。了解其生产厂房、设备、人员、技术、原材料等物资的保有量,评价对方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实力,以此来断定其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执行合同要求。第二,调查主体信用情况。信用情况可从主体经营发展历史中观测,了解其是否在以往经营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以及其他合作方给出的评价。最后,打造合作方管理信息化平台。将合作方及目标合作方信息录入到平台当中,广泛收集其相关资料,结合资料将合作方划分等级。例如,筛选以往合作过且合同执行情况良好的合作方作为优先合作对象,并将那些频繁出现违约行为、合同履行能力不足的客户列为避免合作对象。合作主体信用调查工作的开展可选用直接了解、将合作信息交由第三方部门调查或分析对方年检资料、纳税资料及审计资料的方式进行。

(三)合理转移合同法律风险

1.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制度的引入可有效确保企业各项交易活动的执行安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结合自身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担保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通过合同担保合理转移法律风险。该方式的应用需要对对方提供担保物的市场价值做出准确的评估,并严格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资格和实力,将相关信息明确到合同当中。若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企业可依照担保协议中的规定,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受损失程度。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也可能位于担保人的位置,此时更要求慎重设置担保协议中的各项条款,酌情向被担保人提出反担保要求,分散企业法律风险。

2.合同保险

随着市场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和我国保险体系的完善,已有专门针对企业合同的保险产品,当企业因合同管理面临法律风险及损失时,由保险方出面,按照事先设定好的保险条款予以企业补偿。将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以免企业经营管理遭受重创。当前合同保险还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的理论依据不甚完善,但合同保险不失为提升企业合同管理安全性、合理降低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值得深入挖掘和发展。

(四)积极开展员工法律培训

管理人员是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资源,任何合同管理措施、风险防范策略都要依靠人员来实行,因此努力提升企业合同管理团队的工作能力,加强对相关员工的专业培训及风险防范意识培养非常有必要。在专业能力方面,企业应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传授先进的合同管理工作方式,提升人员综合工作能力,促使合同管理质量的提升。例如,对合同管理人员执行考核化管理,定期对其法律法规掌握情况、运用能力、合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配合奖惩措施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利益相挂钩,进而鼓励合同管理人员开展自主学习活动,努力提升个人能力。在风险防范意识上,企业可通过专业讲座、新媒体宣传等渠道,让员工了解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明确一旦出现法律风险,企业将面临多大的损失和影响。进而提高员工对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认识程度,逐渐培养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开展风险识别技能培训,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手段,向员工传递风险辨别方法。积累更多法律风险识别经验,提升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对法律风险的敏感程度。

三、结论

本文对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类型及风险防范策略进行了总结。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合同管理工作将面临更高的需求和更大的挑战。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经验并适当参考其他企业的优秀经验,制定科学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企业合同管理顺利、高效进行,降低法律风险发生概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史玉雷.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识别与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1):37+46.

第8篇

企业的合同管理分为内部合同管理和外部合同管理。所谓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主要是涉及企业人员内部关系的调整问题。比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等等。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归口机构一般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划归法务部门管理。这要看企业的规模及机构设置情况。企业外部合同管理,指的是对涉及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的管理。比如供货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该类合同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头戏。管理机构应为企业的法务部门。规模较小企业,可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进行合同管理。

2企业内部合同管理

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主要是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能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应当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确保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良好绩效,才能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做好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是企业稳步发展的根本[1]。

3企业外部合同管理

3.1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履约能力;监督当事人对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督促、检查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检查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检查无效合同和利用合同违法的行为。

3.2合同的订立的审查

企业订立合同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第一,订立合同应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人经手,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疏漏、欺诈。第二,合同文本尽量由本方提供,如对方提供,则应更加严格审查,尤其是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陷阱。合同落款应标注签订日期,并加盖骑缝章。第三,合同履行是否全面,是否会导致企业诉讼风险、利益受损;慎重对待合同纠纷,妥善处理。

3.3定金合同的审查

定金合同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使用频率高,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在经济往来中,使用定金担保合同的履行是重要手段。定金法则具有特殊性。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时,在当事人一方着手履行合同前,买方可以将其定金抛弃,卖方可以将其定金加倍返还而解除合同[2]。对于定金用语上,一定要注意,不能把“定金”写成“订金”。“定金”是法律专用术语,发生特定的法律效力。而“订金”则是一般日常用语,不发生“定金”法则。有的合同当事人,为日后毁约留后手,特意将“定金”写成“订金”。对于没有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的当事人而言,容易埋下隐患,终将吃亏上当。此外,定金兼具担保方式与违约责任两种属性,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性质,若无特别约定,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由此可见,定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并用,一则有悖于违约金的补偿性,使违约金具有了惩罚性;二则会造成非违约方的不当得利。所以,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3]。

3.4合同附随义务条款的审查

随附义务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内容。以买卖合同为例,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出卖人应将关于买卖标的物的法律上的种种关系告知于买受人。这也就是出卖人的告知义务。如果出卖人占有某项书据,应将该书据交与买受人。二是,标的物的危险,在交付前,已应由买受人负担的,出卖人于危险转移后,标的物交付前,如为标的物支出费用而属必要的,则应根据委任的规定,属于非必要的,应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向买受人请求偿还。这也就是买受人之费用偿还义务[4]。

3.5合同争议条款的选择策略

争议解决方法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如何设置争议条款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合同争议解决方法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对于争议不大的纠纷,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般即可解决。对于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合同纠纷,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比如,提交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的弊端在于,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力,也就是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靠合同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第三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从广义上讲,可以分为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育仲裁等类型。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后两种仲裁形式属于行业性仲裁。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一般适用民商事仲裁方式。民商事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采取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选择商事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优势在于,商事仲裁一裁终决,快捷高效。并且,商事仲裁不公开审理,媒体也不能公开报道,这样就有利于保护合同争议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3.6建立合同备案制度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签订各种合同事宜。合同的签订、审批和备案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经办人或管理人。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应当设置法务部,配备专门的法务人员进行合同的日常管理。重大合同则需要上报企业高管审批。企业的全部合同都应该在法务部门进行备案,归口管理。

3.7建立重大合同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公证以自愿公证为原则,以法定公证为例外。法定公证事项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须公证,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企业发生不动产的买卖、分割、转让、抵押、拍卖和出租等重大利益变动行为时,最好以公证的方式签订合同,以减少合同纠纷和欺诈。

3.8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部门,充实合同管理人员,逐步完善管理制度

第9篇

2、建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签定、审核、管理和履行等环节。针对不同类别客户制定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

3、完善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合法性的前提下,使公司权利最大化。必要时可采取措施进行适当的法律规避。

4、建立客户资信等级评估系统,进行客户调研和资信评估,实施等级分类,建立客户管理档案,保障交易安全。

5、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从公司研发、销售、客服、经销商包括客户等环节进行规范保护。

6、开展法律培训,针对管理、研发、销售等不同人群进行相应的模块化法律培训,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丰富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技巧。

7、负责公司的应诉和诉讼事务。

8、协助人力资源部处理公司内部的劳务纠纷。

三、法务专员岗位的工作原则:

1、以经济法律事务为主。

2、预防为主。

第10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系统;管理;合同管理

1背景

随着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中国经济不断完善和深入,致使企业对内扩大生产,对外加强合作,随之产生的是大量的合同。而一直以来,企业对合同管理方面都采用线下人工管理,面对数量剧增的合同,缺乏意识,处理效率低下,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严重的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如何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和履行合同逐步成为各项工作乃至整个企业能否平稳发展的重要关键。如今,正是合同管理中不断出现新问题,现代大型企业开始对合同管理业务越来越重视。大型企业对合同管理业务的需求是建立集中、统一的合同管理系统,满足各子公司、各部门制定各自合同管理流程需要、实现对合同查询与统计,实现单位、部门、合同类别等的不同维度的查询和统计,实现合同管理的一体化管理。这就需要运用先进成熟的网络技术,从而建立功能完整的合同管理系统。为了我国企业和各单位建设合同管理系统提供理论借鉴,大致总结了合同管理系统功能的设计。

2企业的合同管理系统功能阶段分析

基于此背景以及需求,对企业合同实施过程进行了解求证后,再对这一过程进行分阶段,然后整理各阶段的主要任务。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根据各阶段的主要业务,系统所能实现的功能有系统管理、基础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梳理合同管理业务流程,从而实现各环节的业务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1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是合同管理系统的基础,通过基础信息与企业实际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符,及时修改系统功能结构和内容,有利于系统更加及时有效地服务于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系统管理模块主要包括机构管理、角色管理、用户管理以及权限管理。

2.1.1机构管理

要对系统进行分类,首先应按照企业机构设置进行分类管理(新增、修改、撤销、隶属用户等);其次可以采用名称、代码、类型等信息内容进行管理。这有利于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企业组织结构的实际变更,对系统对应内容作出相应的改变。

2.1.2角色管理

根据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实际发展需求可将用户角色定义为六类:集团领导、集团法务员、单位领导、单位法务员、部门领导和部门业务员。区分不同的角色信息,对角色设置相应的权限和操作,以便相应企业人员的权责在系统的操作与使用中的合理有效应用于实际。

2.1.3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是对系统的登录用户进行管理,即对企业使用该系统的用户的登录名、密码、姓名、性别、所在组织机构、职务电脑进行录入管理,从而确定用户所属角色,获得相应的权限。

2.1.4权限管理

权限管理是对合同进行分类别,按照企业性质对合同类别划分级别,一级合同为技术类、采购类、工程类和其他类;二级合同主要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供水、电、气合同等;三级合同一般为物资采购合同、配件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根据合同类别设置角色权限,处于不同角色的用户对合同的操作(查询、修改等)不同。

2.2基础信息管理

合同管理系统可分为两大部分———基础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设计的功能主要为合同范本管理、合同相对方管理、合同信息登记、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监控、合同归档模块。

2.2.1合同范本管理

合同范本管理是为了规范合同、保持合同与管理系统、实施流程的相符,由公司管理相关人员创建和输入的合同规范性文本,以供合同的起草及减少输入工作的烦琐。而合同范本管理的职能并不能是这样浅层的,在大型企业中每年交易所签订的合同能以千为单位,若只是简单的合同规范及输入并不是有效的合同管理,规范性的合同范本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漏洞和不平等条款出现。合同范本主要由公司法律事务部以及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共同创建和维护,前者注重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交易是否存在漏洞和不平等条款,后者则是根据前者对合同范本进行维护及选择使用。

2.2.2合同相对方管理

合同相对方管理即业务员进行相对方信息管理(增加、删除、修改),相对方的信息不仅包括客户名称、注册地址、法人等基本信息,增加对合同相对方的管理本质上是增加企业对合作单位的信用评估,即相对方的信息还包括往期合作评估信息,根据评估等级从而判定与相对方合作谨慎程度,以供系统管理人员查看。

2.2.3合同信息登记

合同信息登记是由单位法务员搜集有效合同信息后,进行合同关键信息和文本等信息输入,提交后进入审批阶段,由各部门领导、相关的管理人员以及高层领导进行审批。当合同进入审批阶段,所进行审核的管理人员可提出合同有异议条款,法务员最后审核时录入审核意见。

2.2.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由于客观环境发生变化而造成合同部分利益关系发生变化时,子单位或集团用户需要使用对合同进行变更,及时对系统进行相应调整。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合同的基本信息以及变更的内容、理由,若是解除合同,则是填写解除理由以及后果评估,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反馈给高层管理人员审核,判定合同变更情况,确定合同变更。

2.2.5合同履行

合同信息提交完毕后,建立合同履行单,相关业务由系统自动或手动(业务员负责)录入合同履行信息。合同履行是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合同履行单的填写要实事求是,保证企业生产发展。合同履行管理是各单位对合同有效期内所需履行的任务进行管理。根据合同的周期设置节点,如验收日期、付款、质保金、审计预留等,实时对合同的节点进行检测,对未到达节点的合同发出履行的预警提示,起到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管理。

2.2.6合同监控

合同监控即对合同进入履行阶段的全部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合同监控是辅助合同正常的履行。对合同进行定期更新的履行状态,管理员监控履行情况,法务员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的问题。增加法务员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有利于规避合同风险,提前发现合同漏洞,及时反馈合同监控的法律环境情况,避免合同发生纠纷时企业才发现合同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进入归档状态。

2.2.7合同归档

合同归档,即对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合同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将合同归档信息录入,合同管理完毕。合同归档后将所履行和完成的合同按年或月生成合同管理报表,对合同管理报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可以按集团或单位统计,通过输入集团名称或单位名称查询统计本集团或本单位年度、季度或月度的合同的签订以及各类合同的签订的情况,也可以按不同金额等级分类统计。整个合同管理系统不仅改变了以往人工管理合同的弊端,也补充合同管理中的法律缺陷。基于此,合同管理报表可以按被诉讼合同情况统计,反映给企业高层管理者企业往年合同签订的法律漏洞,有利于企业全方面的管理。

3结论

合同管理系统以合同信息为管理主线,围绕合同管理流程归纳合同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将其应用到企业实际合同管理从而达到合同管理模式标准化、合同的集中管理、全方位合同管理服务、提高管理效率、管理精度和减少合同的法律纠纷的效用。本文主要借鉴现有的合同管理系统建设中的经验,加以思考和研究,从而对合同管理系统功能设计的概况。为今后各企业或各单位开发建设合同管理系统提供一些理论借鉴,加快合同管理系统在实际应用中的应用和完善,实现合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自动化,促进现代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梦晨.企业合同管理系统架构设计与实现[D].北京:北京工业大学,2016.

[2]张明,白凤凯.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督风险管理研究[J].国防技术基础,2009(2):3-6.

第11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 调查会计 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一、法务会计概述

盖地教授认为: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以会计、法学基础理论为基础,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标准,结合相关会计资料,就违法违规的经济案件进行处理;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一门交叉边缘性学科,它以会计、法学的基础理论作为基础,将会计学和法学融会贯通为一体,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张苏彤教授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就涉及违法、违规的经济案件或经济纠纷,通过运用法律、会计基础理论和知识,结合心理学证据学以及调查技术,进行分析和判定,并得出可供律师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第三方专业意见。从完善会计规范体系的角度,戴德明认为,法务会计是一定程度情况下的司法会计,也就是在为了在法律制度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规范会计主体的情况下的司法会计就成了法务会计。

二、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重要意义

1.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我们在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许多诸如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都知道,以往的经济案件调查过程中,也邀请相关会计人员参与,但是这些参与调查的会计人员并没有专门受过法务会计的培训和学习,调查后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财务证据对于经济案件的准确性、针对性、实用性较弱,这样就很容易造成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公正判决。由于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融会贯通的一体,它能较好地解决法律中涉及的会计问题以及会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要建立专门的法务会计机构,培养专业的从业人员。

2.拓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需要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承诺分阶段、分层次地对外开放包括会计服务在内的一些服务行业,近年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发展迅速,并且在会计、审计、鉴定、咨询、服务、诉讼等方面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所占的比例一直比较大,而国内事务所的业务还主要停留在审计、验资、法律和税务等传统领域,仅有少数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鉴定工作,但事务所的规模、独立性、执业质量、经验和竞争力等各方面都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拓展法务会计业务,提升自身的会计服务能力和水平,是增强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三、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末。当时,部分民事诉讼案件由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引发,法院在受理过程中,律师和法官不可避免地要对财务报表等财务证据进行认定,而这已经远远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因此,在1985年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上,在省、市两级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作为其中一个重要意见明确下来。而国内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1990年10月在长春市的成立则标志着我国“法务会计”的诞生。此后,“法务会计”的相关机构业务逐渐发展壮大。在高校方面,2001年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开始招收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学生,这在全国尚属首次,目前,南京审计学院、渤海大学等部分高校在本科培养中都已经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在业务发展方面,“四大”之一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2004年开始在国内承接法务会计相关业务,并且已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

法务会计相关的基础性研究相对薄弱,其中的大部分基础理论是引进和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在法务会计理论体系认识的不统一,法务会计在我国实践应用当中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影响到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笔者发现,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起法务会计的本科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只有少数高校在本硕专业当中设置了这个专业。

四、对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几点对策建议

1.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正如本文前文所述,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在国内比较薄弱。由于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不重视和不深入,指导国内法务会计实践的效果自然也就有限,这对于法务会计的发展也就产生了较大的制约。因此,会计理论工作者要充分意识到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性,潜下心来,在借鉴和引进国外法务会计的基础理论和最新成果的同时,更需要充分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增强法务会计理论的指导性和实践性。

2.加快法务会计业务的推广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务会计业务自然也就越来越多。据了解,“四大”的业务中,法务会计业务的比重近年在不断提升。要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在会计服务业务中占有一席之地,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认识到法务会计业务的重要性,积极拓展到法务会计业务。此外,在政府合同、法院案件调查审理、保险争议、知识产权等方面,也可以积极开展法务会计服务。

3.加大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力度

随着法务会计业务的不断增加,对于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进一步加强,对于法务会计目标、内容、功能等认识基本统一一致,形成我国自有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加快该专业在全国高校的培养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已经开设会计专业的高校,在师资力量允许的条件下增设法务会计本科专业,对于有条件的高校,鼓励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的硕士点和博士点,加大该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务会计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凸显,我们相信,随着国内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力度的加大和法务会计业务的逐步推广,法务会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必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卞继红.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的认识与思考[M].上海:华东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第12篇

一、法务会计业务在美国的新发展

法务会计产生于美国,1992年美国成立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此后又成立了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等职业组织。美国会计师鉴定与诉讼服务委员会对法务会计做出明确定义:法务会计是应用会计原则、会计理论、会计训练到法律纷争之上的事实及假设问题,并且包括每种会计知识。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法务会计这一职业发展势头良好。在传统的诉讼支持业务和欺诈调查业务的基础上,非诉讼业务比重不断扩大。美国法务会计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务会计普遍应用于私人财产规划和纠纷处理。法务会计师可以协助客户进行婚前协议的条款制定和修改,在考虑所得税的基础上参与客户资产的适当披露。对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估量,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分析能力将经济信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传达给客户(rinder,2012)。

第本文由收集整理二,在企业破产清算业务中,法务会计师协同双方律师工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债务人财产状况。法务会计师结合法律、税务、经营等综合知识既可以保证债务人的资产得到公平评估,债权人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得到补偿。

第三,法务会计师越来越多的与政府部门建立业务联系,主要为调查性会计。美国一些政府部门已经试点由法务会计师进行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调查,带有一定的审计性质,以保证工作的合规。另外,walter mcgrail(2012)指出,为了减少偷税漏税的情况,法务会计师与税务部门建立长期合作,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文件,对企业的运行进行评估调查,防止欺诈和隐瞒收入的情况发生。

第四,法务会计信息化程度提高和电子取证业务发展迅速。linda bressler(2011)认为随着企业信息创建和管理的电子化,交易欺诈行为也越来越呈现出高科技的特点,法务会计工作的调查工具方法也随着电子设备的多样化而不断扩展。特别是电子取证发展迅速,它能够识别、收集、分析和保护大量的数据,对财产账目和其他资产的来源及处置进行识别,确定欺诈交易中的非法收入。同时,法务会计师也逐渐参与企业信息系统的建立,并定期进行更新,预防财务欺诈事件的发生。

总的来说,法务会计在西方国家发展了近20年的时间,在经济生活中已得到广泛应用。根据张苏彤教授在2008年12月完成的关于法务会计服务的调查资料显示,在美国排名前115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86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法务会计服务,占被调查会计事务所的74.78%,从业总人数也将近3万人。根据普华永道全球业务回顾资料,早在1992年的法务会计师就已经达到了500人,2011年普华永道全球168710名员工中,从事咨询等非鉴证业务的人员达到20%。①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联系,协助会计人员处理相关涉案事项。法务会计咨询鉴证业务在各事务所的总收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瓶颈

在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为解决贪污受贿、经济诈骗等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检察机关在刑事技术部门率先建立了法务会计业务专业。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对法务会计行业的市场需求日益增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经济因素。法务会计师能够及时采取稽核和预防措施能防止舞弊,规范市场秩序,在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和规范税收欺诈等方面保护国家利益。(2)法律因素。由于各类经济组织联系紧密,利害关系不同,导致经济纠纷数量上升,特别是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极大的促进了对法务会计业务的需求。(3)社会因素。法务会计师可以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划分与隐匿、追踪问题,保险投资中理赔时经济损失的计算以及合同纠纷中违约的认定和损失计量等方面给予专业咨询的意见。(4)技术因素。随着会计、审计功能弱化,法务会计一方面可以弥补审计人员在防范舞弊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为注册会计师在经济诉讼案件中是否存在错误提供专家鉴定意见。

随着社会对法务会计业务的需求加大,毕马威1992年开始在国内设立“法证会计服务”部门,提供风险咨询和调查以及诉讼和仲裁服务②。德勤从2004年开始在国内承接法务会计相关业务,服务有许多分支。尽管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在积极开展法务会计业务,但法务会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务的开展很不规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缺乏统一的业务技术规则和行业管理规范。法务会计在我国属于新兴学科领域,没有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及鉴证制度、职业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得不到有效的理论指导,现实法务会计工作中易出现证据不足做出鉴定结论、应当验证技术事项出现重大疏漏等不当做法。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协会来对行业进行规范的管理,各事务所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应有的约束,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后续教育机制也亟须建立。

(2)法律法规不健全,专家证人制度尚需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不完备,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和专家执业责任也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和会计的法制化进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职业疏忽或违反保密原则等过失行为影响经济犯罪案件查处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

(3)缺乏法务会计的专业人才。现有从事法务会计鉴定的技术人员数量较少,且多存在于检察机关,在专业服务知识和技能方面存在局限性,在为司法机关查处案件服务时,很难做到完全客观公正。虽然复旦大学2005年首次开设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中国政法大学也开设了法务会计在职研究生课程班,但是由于尚未形成系统的教育体系,培养出的人才多为“单一型”人才。2006年8月,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2011年4月第四届全国司法(法务)会计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但由于这样的交流和培训机会较少,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阻碍了法务会计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的提高和业务的推广。

(4)法务会计业务范围狭窄。在美国提供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中,专家证人、企业评估、婚姻法相关调查以及各类纠纷的解决占50%左右,破产清算、计算机法政、税法相关问题等咨询业务增长较快,业务整体多元化发展。而我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53家提供司法(法务)会计服务,其中60%的业务为司法会计鉴定,涉及诉讼支持、计算机法政、破产管理人等业务的事务所不到10%③。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范围较窄,咨询性业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拓展法务会计业务的对策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由传统审计业务走向多元化的发展道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工作总结,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976家,多数是中小型事务所。审计业务领域竞争异常激烈,各种压价和恶性竞争会对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和诚信形象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事务所拓展新业务,一方面避免竞争恶化,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分散业务风险,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为了更好的鼓励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的业务,可以从行业管理和事务所自身两方面采取措施。

(一)行业协会的推动

在国务院56号文件中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下,2011年9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会协〔2011〕50号)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鼓励多元化发展,大力开发非审计业务领域,使非审计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优化服务品种结构,提高服务附加值。

1.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完善服务支持体系。设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管理并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对外提供舞弊调查和法务会计服务。一方面建立理论研究支持体系,与知名院校和研究机构组建研究中心,发挥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功能。另一方面,建立法务会计业务的有关准则及职业标准,推动职业准则的国际趋同和审计鉴证业务流程信息化。

2.对开展法务会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资格准入与许可机制,完善会员制度。由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对各事务所的资质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等级,规定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法务会计师”的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并进行备案。同时建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另外,协会应致力于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促进学术交流和研讨会的开展,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3.协会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的沟通,加强对法务会计业务的研究和指导。我国目前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也不能从事会计咨询和鉴证业务,阻碍了法务会计业务的拓展。行业协会应协调推动扶持法务会计业务拓展的政策出台,并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为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同时加强和完善对新业务的监管,保证业务的服务质量。

(二)事务所的举措

1.事务所建立优秀的人力资源基础。法务会计需要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作为开展业务的基础。根据目前事务所的教育和培训机制,事务所可以制定人才培养和储备方案,对招聘入职的人员加入经济犯罪的调查方法和技术,诉讼支持与损失计量,证据法和诉讼法等法务会计相关课程,培养调查能力这一核心技能,并随着业务开展安排相应的继续教育。

2.事务所可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学习相关经验。无论从学习经验,提高水平或是日常业务的开展来看,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都是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国内事务所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的研究过程中,应尽快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服务标准,在与司法机关合作的过程中,进行业务交流,提高相关技术水平。

3.事务所在做强做大核心专业业务的同时,采取重组联合、业务合作、战略联盟等形式,实现与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税务鉴证等专业机构以及咨询公司、保险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融合发展,推动业务结构和规模结构的调整,提高综合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