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7 08:27: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协议,这个协议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是重要的保障,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也是重要的保障凭证,因此,企业有必要对自身的劳动合同做好管理,约束劳动者的工作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和经营管理安全。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低、合同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依旧采取了人工管理方式、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和扩充。
首先,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其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普遍偏低,表现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结构基本形成,关于劳动合同的存放、借阅等流程都有详细的说明,并对员工有基本的宣读,企业相关人员都对存放、借阅的流程和标准都存在着基本的意识,但是,在具体的存放和借阅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等制度,导致在劳动合同的存放、借阅等流程中,未能够按照标准的管理制度执行,而是依靠习惯、个人喜好、个人情绪或者个人关系等因素来执行,导致企业原有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低。
其次,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依旧采取人工管理方式;人工管理方式是传统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是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够规范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对企业合同管理也有过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只会拖企业的后腿,让企业管理的成本提高了,却没有得到高效率高质量的劳动合同管理,在查阅、借还的过程中,还容易因为管理人员的个人原因而受影响。
最后,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劳动合同管理,简单来说就是一些纸质文档的管理,这看似简单的工作,其中却包含着众多的知识,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具有综合性的,但是,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部分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条理性都缺乏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内容不具备基本的解读性,从而就无法区分重要性和非重要性,而对于部分具有解毒能力的管理人员,则会存在缺乏职业操守,将合同内容在私下闲谈中透露,损害公司利益。
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应对问题的对策
探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应对问题的对策,则要根据已经分析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争取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首先,针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制度和流程执行力低的问题,企业有必要进一步横向丰富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包括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管理制度,针对劳动合同存放、借阅等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的惩罚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平衡控制制度,其中,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管理制度,则要明确到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岗位行为标准,争取要细化到对合同的完善度标准,而针对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操作的惩罚问题,则要尽可能地与薪资待遇直接挂钩,有必要也可以直接与去留问题直接挂钩,通过其它制度的制约、辅助,从而达到提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
其次,针对劳动合同管理中,管理方式依旧采用人工管理这种传统管理方式,导致整合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效率低下的问题,企业就要跟随时代的变化和发展,及时引进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运用现代计算机设备和扫描以及读取代码等技术,用现代化电子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合同管理的电子化,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有必要针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基本计算机操作方面的能力要求,因为在现阶段,计算机的运作还不能离开人工操作,实现全自动化,所以,必须要有懂计算机基础的管理人员来进行操作和管理,而这个合同管理系统,也可以适当与企业管理者进行联通,让其随时可以对该管理进行抽查,也实现了对应的有效监督。
最后,针对劳动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企业有必要建立自己的培训系统,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技能培训,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培训,但是,有些素质例如良好品质等,则是很难通过简单的培训就能够让一个人具备的,而这些品质却又是构成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只有一个管理人员具备了良好的品质,才能够本质性地为工作负责,为企业负责,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保守企业的秘密,对于这样有良好品质的人,就算未来他离开了企业,企业也可以很放心,因为他们不会做任何对企业不利的事情,因此,企业在进行人员配备的时候,要将这些基本素质纳入职责范围之内,在做人员招聘的时候,要严格掌控好这个关卡,切忌招揽低品质人员进入企业。
三、结束语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有效保障自身利用,约束劳动者行为的重要手段,做好了合同管理,能够让企业在很多劳动合同纠纷当中,获得有效的自我保障证据,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企业必须要能够对劳动合同管理加以重视,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让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能够更加高效化和现代化,从而让企业的劳动者都能够尽心为企业工作,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金生.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思考[J].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2)
[2]颜蕾,王志媛.新《劳动合同法》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J].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关键词】煤炭企业 内部整合 劳动合同 管理体系
一、煤炭企业内部整合特点
(一)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劳动合同的继承
劳动合同继承问题是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整合中,必然存在人力资源关系的转移和变化,这就要求新成立的整合企业依法替代整合前的企业履行劳动用工关系。这体现在整合后的企业继承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与传统的劳动合同制度相比较,这种劳动合同继承问题具有以下的特点: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在继承中涉及到了两个用人单位,整合企业作为新的主体继续履行整合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而传统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由两个主体来行使权利的。其次,劳动合同的继承从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连接,不能等同于解除原始劳动合同和建立新的劳动合同,这是由于在继承中新劳动合同的建立具有强制性。此外,这种继承强调了整合前的企业的集体利益,即使在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有变更和修改,也必须采取协商的方式。
(二)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劳动权的保障
企业整合最根本是人的权益问题。劳动权是劳动者最根本的权力,是劳动者行使其他社会权力的基础。煤炭企业的转型跨越发展是一种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在科学发展观中,人的实现财富创造和积累的主体,只有劳动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实现社会、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和谐发展。在我国《就业促进法》中,明确强调了劳动者劳动权的平等性。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特别指出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利”。
劳动合同继承实际是整个劳动过程的继承。但整合企业往往会使劳动者的劳动权的内容发现一些变化。在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特别需要保障职业的选择权、培训权以及换岗权,这是因为整合过程实际是劳动者职业的二次选择。为了提高劳动技术含量,对于保留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利进行职业的培训以适应新的职业。此外,对继续保留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合理保证报酬的权利,对未留下的劳动者应该提供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设计原则
劳动合同管理就是为了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管理。整合前各煤炭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多是根据原企业的需要建立的。整合后,新的煤炭企业具有了更鲜明的行业特色。如果直接运用原始的管理制度虽然也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但由于劳动合同管理本身的系统性特点,势必要求对管理体系进行新的设计和实施,以满足煤炭企业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目标。对此,必须在掌握原劳动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形成一个合理、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从整合企业来看,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设计需要根据遵循以下的原则:
首先是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原则。这就要求新的整合企业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行为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对于法律空白的,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防范风险的原则。劳动合同管理的目标就是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因此,在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设计时,必须在各个环节上贯穿其中,特别应该通过建立预防机制,及时化解风险。
此外,还必须在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阶段考虑如何提高煤炭整合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一原则。煤炭企业作为资源型企业其转型任务复杂艰巨,提高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需要建立一种富有特色的资源配置和运作模式。企业核心竞争力应该具备企业知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资本运作体系以及文化建设体系等方面。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内在的驱动因素,就必须把各个管理环节融入到核心竞争力之中。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组成,就必须在其各阶段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建立与企业核心价值相互关联和协同作业的管理体系。
三、煤炭整合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是由管理内容、管理机构和管理流程等组成。
(一)劳动合同管理内容的实施方案
劳动合同管理内容不仅需要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重要的是根据煤炭整合企业的性质结构和整合目标,设计出适应整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求、提高整合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劳动合同内容。在具体的实施中主要是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可备内容两个方面考虑。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根据我国法律,制定劳动合同主体、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工作和休假时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等涉及到劳动关系的主要方面。可备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内容,确立必要的可备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劳动权利及义务。
(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
煤炭企业整合后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由权责负责人、人事管理部以及用人部门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人事管理经理为权责负责人;人事管理部门主要由人事管理人员组成。各个分公司是劳动用人主体部门。权责负责人决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人事任免,对劳动合同管理负责。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具体的签订、建档以及归类等环节。用人部门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并与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三)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根据整理企业的特点,对劳动合同管理各个环节制定了详细的流程。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流程、续订流程、变更流程、继承流程、解除与终止流程共六个管理流程。特别的对于煤炭企业整合中的劳动合同的继承流程如下:(1)第一环节。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劳动合同变更继承的建议。并将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因、继承内容、回复时间等内容以职工会议或者书面形式等方式告知劳动者。(2)第二环节。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劳动合同继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依照劳动合同解除管理流程执行;如一方对劳动合同继承存在异议,则双方对提出的条件进行协商,返回到第一环节中。(3)第三环节。在双方意见一致基础上,劳动者和整合企业以书面形式对协商结果进行确认。(4)第四环节。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订立管理流程进行,完成劳动合同继承后,将劳动合同及书面材料存档管理。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霍林郭勒 029000)
摘 要:煤炭企业属于一种高危行业,加强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管理,需要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市场发展规律以及有关的法律手段,切实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构建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本文将主要围绕煤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改进与完善展开论述。
关键词 :煤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问题;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00-02
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和谐的企业和员工关系。下面,我们将对煤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详细地阐述。
1.煤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意识不强,劳动合同管理主体缺位
煤矿企业属于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管理中处于主体地位,是劳动使用者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要约方。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煤矿企业的管理者缺乏对劳动合同关系管理的重视,有的企业的管理者简单地将劳动合同关系管理看作是一种事务性工作,没有将劳动合同关系管理归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管理的主体严重缺乏责任意识,严重制约着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国有的煤矿企业在企业内部没有设置相应的劳动合同关系管理专人负责制,有的企业虽然设置了专门部门或者是个人管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许多的管理措施没有贯彻落实到实处,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管理工作停滞不前。虽然,我国颁布了新《劳动合同法》,但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许多人无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没有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严重阻碍着企业的发展。有的企业甚至抵制新《劳动合同法》,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极大地限制了用工单位的行为,影响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1.2 劳动合同管理不完善,容易出现劳资纠纷
劳动合同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关系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体系内容包括制度体系、业务流程体系以及组织体系等方面,需要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但是目前,大部分的企业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劳动合同关系管理体系,企业经常由于合同关系管理不当而引发各种劳资纠纷,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形象以及声誉。许多煤矿企业的用工管理人员没有认真研究和分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片面地认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之后,就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否则违反了合约。由于企业的用工管理流程不规范,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就被放置在一边,从而严重影响着劳动合同的续约、变更以及终止手续的及时办理,有的劳动合同甚至已经遗失。
1.3劳动合同签订后执行不力
由于有的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劳动合同关系管理部门或者是专业人员,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各个部门没有及时进行交流和沟通,没有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明确地分工;有的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终止,而是任其自行延长为长期合同;有的企业在企业员工出现工伤之后,没有及时上报,出现欺上瞒下的现象,没有及时对员工的工伤进行鉴定,一直等到企业与员工的合同终止或者是接触员工的劳动合同时,企业和员工之间容易出现劳动纠纷,导致企业不能启动用工伤保险金,但是必须进行赔偿。
1.4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不及时
有的煤矿企业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协商、仲裁处理,而是放任不管,有的员工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企业也不置之不理,当判决书送达后明知不公也不上诉,只有等到法院执行时,企业才开始忙于应付,因此,导致企业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煤矿企业出现劳动纠纷之后,也没有对产生劳动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也不追究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只是一味地强调客观因素,很少主动地分析主观因素。
2.改进和完善煤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增强法律意识
煤矿企业需要加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在企业内部加强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组织企业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劳动合同法》,正确地认识和掌握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精神,全面地掌握法律内涵,利用新《劳动合同法》指导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管理工作。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需要树立正确的劳动合同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在思想上真正地认识到提高合同法律意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学习新《劳动合同法》,企业需要明确地表示在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自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招聘劳动者后,需要马上签订劳动合同,积极做好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手续的办理工作,有效地避免产生劳动纠纷问题,从而有效地防范、化解和控制各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另外,相关的劳动合同关系管理部门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通过举办企业负责人和劳资专干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充分地利用集中授课的形式加大对劳动政策的宣传,促使劳资双方能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有效地增强企业以及职工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创造一种遵纪守法的良好就业氛围。
2.2 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
企业需要加强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企业相关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政治素质好、法律意识强、业务扎实的工作人员,将这些人员安置在管理机构中,从而有效地维护企业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作责任制度、授权制度、归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争议调处制度等制度,积极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完善等工作,制定清晰明确的合同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合同审批过程的责任。
2.3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煤炭企业用工行为
采用分类指导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建筑业而言,根据完成工作量为期限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餐饮业而言,如果用工时间不满足三个月,则可以知道签订简单的劳动合同;如果每天的用工时间没有超过4个小时,则可以指导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对于一些临时性、短期性、可替代性的用工,可以选择直接用工或者是劳务谴责,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主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准确把握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以及续签工作进行跟踪管理,逐月进行清理,对于一些到期的合同企业应该及时进行终止,依法办理终止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形成有关的协议以及台账;建立合理的职工医疗期台账,及时上报发生工伤的员工,及时进行救治,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工伤签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比如,合同份数、履行率、纠纷次数以及合同变更情况等,需要及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地分析,及时制定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3.总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管理是一项基础的管理工作,管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因此,合同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加强对与合同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提高业务水平。同时,需要加强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超、史玉虎.试论《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3.10(11):109-110.
[2] 庄丽春、杨波.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研 究[J].时代金融(下旬),2013.11(22):109-110.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依靠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现行劳动法律所确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和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使得劳动合同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原则
(一)不例外原则。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所有企业都应该实行,不能例外。不能认为只有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就不能实行。事实上,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涉及职_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越突出,遇到的劳动关系矛盾越尖锐,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当然,企业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不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和重点可以有所不同,适当灵活。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平等协商原则。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平等协商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如果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协商。必须明确:集体合同的条款,不经过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三)重点突出原则。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实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这是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如果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劳动关系问题,协商中没有提出,集体合同没有涉及,合同条款看起来很多,但大多无关痛痒,这种合同不会起到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和职工也不会满意。因此,必须把坚持劳动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统一起来,立足企业的具体现实,把劳动关系中最重要、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收入问题、社保问题等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内容明显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社区为基础、企业和工会为主体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在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设立劳动管理科室,同时在乡镇及社区建立劳动管理站,形成各个层级相互维系的劳动管理体系。南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同时,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劳动管理部门应对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录用备案,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
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及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还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作,同时,还要发挥丰十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账、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账,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应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良好机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进入社区、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在宣传教育中,尤其要注意结合一些企业主和管理者的错误认识和疑惑,深入具体地宣传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知识,明确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续签、解除、终止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情况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的,应令其限期与职工协商修订。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据此为企业、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为劳动者、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录用及备案服务、劳动合同签订服务及《劳动法》等有关宣传资料。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劳动合同数据库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名单,提供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各项服务。包括企业工效、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伤认定、工资调整、劳动纠纷处理等项目,凡是需要行政部门服务的,劳动合同数据库中必须有其基本信息。通过政府各部门开展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服务,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一些阻力。劳动关系的矛盾成为当前最为主要的社会利益矛盾之一。这样的客观现状对我们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提出了重大的课题和严峻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来审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要对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及时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办法,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同时,还应深入基层,到问题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下基层调研,提出一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五)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企业管理工作。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三、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国《劳动法》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在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工资约定制度、职工培训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的保护范围更广泛。可以考虑在《劳动法》中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作必要的规定。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另外,要尽快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当前,应在抓紧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同时,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工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推动地方政府加快立法进程。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劳动者的权利。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凭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阐述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作用和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规范企业用人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和谐用人机制。
一、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4、《劳动合同法》是政府以法律手段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培养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感、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其必将对企业理念、员工权益、社会经济道德观产生巨大影响。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它为劳动者提供了自由、公平、人格尊严、体面劳动等权利的盛宴,改变了处于极弱状况的劳动者的生存境遇。《劳动合同法》将会促进企业的制度改良,保障企业、雇员、社会三方面的平衡。完善合理的人力资源结构,转换经营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形成良好的企业理念与企业文化,并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道德价值观。
二、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起着主导作用。
l、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合同的签订有力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必将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在平衡劳资关系协调社会关系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其对员工、对社会承担着法律上的义务和道义上的责任,对企业做出贡献的员工理应受到经济上的待遇,这对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具有很大的作用。企业,在改革开放新阶段,必将转变自己的企业理念和经营方式,否则,势必遭到淘汰。企业有责任承担社会问题的解决和改进,而并不是一味的追求自身的利润。如果说社会之中最广大的公民阶层——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那么,企业发展的意义也无从谈起。《劳动合同法》将使企业关注自身利润追求的同时,更多的关注雇员权益及外部社会问题的解决,改变其经济道德观。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法治、法律的精神是一种信仰、一种召唤,惩恶扬善是法律的基本定位,《劳动合同法》通过多一点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多一点的人本体现给广大劳动者争取更多的平等、公平、民主及自由增加了砝码,同时也对形成新的社会经济道德观和和谐社会的创建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定。劳动合同鉴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埘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定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定。
4、查处和制裁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有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主要包括:
一是劳动合同的签定率比较低。二是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趋势明显。三是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履行非常不规范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劳动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拥有用人自主权,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现象还比较多。我国当前的劳动者是世界上最弱势的劳动者,人口密集,价格低廉,从事着最粗放、最繁重的工作,其生存境遇必须改善。如2006年初32名外地农民工到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一个黑砖厂打工。其中的23人是被从郑州火车站和西安火车站骗来的,他们早上5点开始上工,干到凌晨1点才让睡觉;而睡觉的地方是一个没有床、只有铺着草席的砖地、冬天也不生火的黑屋予,打手把他们像赶牲口般关进黑屋子后反锁,30多人只能背靠背地“打地铺”,而门外则有5个打手和6条狼狗巡逻;一日三餐就是吃馒头、喝凉水,没有任何蔬菜,而且每顿饭必须在15分钟内吃完。另外有8人神志不清,“只知道自己叫什么”,“爹妈的名字和老家在哪里统统不知道”。这8人究竟原来就是痴呆还是被黑砖厂折磨至此,现在仍是一个谜。农民工只要动作稍慢,就会遭到打手们的无情欧打,因此被解救时个个遍体鳞伤。一年多来30多名外地农民工没有领到一分工资。令人发指的虐待农民工事件,虽然属于及个别现象,但是却深刻地反映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折射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之一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企业的权利地位和利益保障。《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法律保障,并为劳动者在遭受非正常工作状态和待遇情形下提供了救济途径。
四、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
(2)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3)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建全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度制。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3、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职责范围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外,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鉴定,合同法制教育,劳动争议处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合同统计报告方面,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人力资源;风险
一、前言
我国出台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着巨大作用,因此,企业有必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这有利于规避企业人力资源风险,促进企业的良好运营。
二、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的主要风险
我国于2008年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修订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双方关系,但是法律的出台在给企业带来便利的同事,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值得企业进行积极解决。因此,在企业中,只有充分了解当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才能够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已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风险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当企业雇佣方想终止雇佣合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通常情况,补偿金是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的含税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这一补偿金在很大程度来说是隐形的,这就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风险。有些人想通过不终止合同来规避这一风险,这一就不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这种行为只是暂时性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人力资源制度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在企业中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并与企业连续签订两次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以与该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期内的劳动合同会造成公司企业员工大规模流失,造成人才的出走,不利于企业发展。因此很多企业通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使得雇佣方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长久下去。虽然这一方法能够使得员工的工作环境得以改善,但是员工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丧失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与创新。但是没有新鲜血液的注入,企业的活力便会逐渐降低,不利于公司获得利润,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
(三)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主要是由管理不到位和管理过程不严谨而造成的。企业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雇用劳动者,如果企业在劳动者工作一个月之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可以且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的补签时间超过了一个月,则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中指出企业除了支付在满一个月而没有达到一年的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之外,还需要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时,才可以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除了这个问题,还存在着劳动者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是因个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员工需要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到新的用人单位,这一计算方法和以往相比有着一定的改动,使得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进行计算时出现问题,形成风险。
三、针对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的措施与方法
(一)认真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正式的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才开始正式建立。如果雇佣方和劳动者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应该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那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劳动者已经工作满一年却还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将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认真签订劳动合同,这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发生纠纷。
(二)规避劳动合同签订带来的风险
上文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应有意识地规避这一风险。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犹如一颗定时炸弹,劳动者期初会要求口头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无论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三)根据法律规定依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每一个过程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跳过步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前一个月对员工进行书面通知,让员工有一定的时间准备相关事宜。其次要向员工出具相关证明来证明本单位已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那么根据规定企业是不需要支付辞退金的,但是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用人单位需要员工提交辞职信,来证明是员工本人主动请辞。
四、结束语
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人力资源风险,这是有助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企业如果想长久发展下去,就要和劳动者搞好关系。同样的,劳动者为了自身的权利和意义,也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张翠玉《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人力资源风险》[j]《知识经济》2013年16期
[2]周波《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用工风险》[j]《上海企业》2012年01期
[3]高杰《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3-12-01
[4]杨丽君《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4-10-01
关键词:企业;劳动用工;组织管理;建议
现代社会快节奏发展使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工作的开展难度逐步增加,传统人情社会式企业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企业人事管理开展的公平性及平衡性直接影响到员工对企业的态度,一旦在人事管理方面出现失衡问题,劳动用工管理问题随之而来,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极为巨大,因此有效解决企业劳动用工及劳动组织管理问题便成为现代企业发展所需重视的要素之一。
一、企业劳动用工与劳动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管理人员及劳动人员缺乏法律意识
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问题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管理人员不仅要进一步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实际关系,同时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相关人员的实际认识,保障基层员工的基本权益。而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则未能充分的考虑到基层员工利益,仅将自身利益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促使企业内部管理出现管理不平衡及管理公平性差等相关方面问题,此时企业基层员工与管理层的矛盾便进行凸显,导致管理人员管理效益大打折扣。我国劳动合同对企业基层员工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通常存在落实难度较大问题,企业基层员工难以与企业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管理,也不具备有效的话语权,同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也冒有较大风险,这便成为劳动合同失去法律效益的重要因素,促使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不再具有公信力,继而便衍生出一系列企业劳动用工与劳动组织管理等相关问题。
2.企业自身劳动用工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在要求劳动人员替自己做事时,没有按照相应的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人员各项权利得不到较好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人员就不会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不会按照相应要求履行自身义务。很多企业都发生过一些因劳动用工组织管理规范、损害劳动人员利益而导致相应业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问题,这不仅损害企业经济效益,还会降低企业形象,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所以完善劳动用工与劳动管理制度是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对劳动纠纷进行预防和处理。如果企业用工制度不完善,将难以吸引更多的劳动人员,长此以往,企业经济效益会越来越差,对企业的正常运作造成严重影响。
二、做好劳动用工与劳动组织管理的对策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使提高企业用过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主要的衡量标准之一,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加强不仅要从企业相关制度方面入手,在地区政策及相关法律方面也需进一步加以优化,通过多种途径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加强,从而实现对劳动用工组织管理水平的提升。人事部门应积极的参与其中,对相关工作做出有效谋划,在切实保障劳动人员基本利益的同时,提高相关合同制度的约束管理能力,以便更为有效的组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的实际日常运转。
2.完善工会组织体系
工会是平衡企业人事管理及员工利益的重要组织,不仅可有效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亦可为企业员工管理出谋划策,因此企业要积极对工会组织体系进行完善,保障工会运行机制的稳定,使工会能够切实在企业中发挥实际作用,便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将企业劳动用工与企业工会发展相结合,让员工切实的体会到企业对其自身的重视,此时便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心态平稳,降低企业员工方面产生劳动用工管理问题的概率。
3.促进劳动用工管理系统化
劳动用工管理系统化形成可进一步提高劳动用工管理的标准化水平,通过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员工作业合法性,使企业与员工间能够形成良好的雇佣管理关系,从而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劳动用工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劳动合同的运用是劳动用工管理系统化形成的重要基础,此时人事管理人员要积极组织参与劳动管理工作,并制定合理的劳动用工管理规划,将人员的劳动用工系统化管理作为企业发展所需重视的重要管理项目,以此有效执行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系统化标准,这便通过利用劳动用工管理的系统化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
企业劳动用工组织管理问题的产生实际影响要素较多,对于问题的解决应按照企业内部实际状况进行分析。企业管理的失衡及管理制度的不合理运用均可引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虽然劳动合同可对企业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形成约束,但受企业内部制度及管理环境的影响,外部的法律条款仍无法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制约,因此对劳动用工问题的解决,需重视对劳动合同法律的运用,并保障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公平性,从而实现劳动用工管理矛盾及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一、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2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容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法条规定的很明确,这里应把握两点:一是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二是应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二、目前常见的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要避免两种概念混淆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其带来的后果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存在,这是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共同之处正是由于这一点,人们往往把两者概念混为一谈而不区别,在处理劳动合同关系时不能正确应用有关法律法规,而引发劳动争议因此,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两个不同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2.解除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的行为一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领取劳动报酬,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个体现,也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一种体现;而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面临着重新就业和择业,就需要用自己的特长和知识而新的用人单位就可能利用劳动者在就业市场处于明显劣势地位,暗示或者引诱劳动者出卖商业秘密,否则就不予聘用相要挟如果是这样,对于失去劳动工作的就业者来说,似乎处于两难的位置了
3.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有不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意见,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要求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规定的宗旨是为了让用人单位能在30日找到人来顶替该辞职的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使用人单位的生产、生活不致受到影响。可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难题,由于每个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会不同例如,在我们交通系统的高级持证船员和高级长途客车驾驶员,这种人才决不可能在一个月内能找到。单位为培养他们除花费财力和物力外,还有个时间问题;而一个物业公司的保安,可能几天就可以找到替代者。《劳动法》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统一赋予30天的预告期,显然不太合理。
4.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现在用工、务工形式的多样化,给就业带来了方便但是,由于许多劳动者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签了不平等或者违法的劳动合同,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身在异地的打工者,经常会遭遇工资被拖欠和发生工伤事故又得不到合理赔偿的问题因而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
1.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合同又是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持社会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意义首先,要加强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作,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的签定、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依据《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和就业,单位用工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二再次,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促进用工单位自觉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规范,并要严格依法
作为劳动合同的“弱势群体”一方的劳动者在签定劳动合同应注意“只忌”,一忌不对用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我国劳动力市场总的格局是供大于求,一些劳动者认为只要能找到一个:作就是大好事,不愿或不敢去考察用Z:单位的资格,但他们经常是因为忽视这个问题而受骗上当签汀的劳动合同要交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签约,以便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二二忌合同内容不全劳动合同的内容通过主要条款体现出来亡是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和用工者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下忌接受损害自身权益的非法条款常见的情况有擅自延长试用期和向劳动者收取“押伞按法律规定一律视为无效条款对劳动者也没有约束力二虽然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但这会给劳动者增加不少麻烦二笔者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就坚强了对企业外来用工、务工的监督和检查了对外来用工、务工人员比较多的企业。要求公司与工会合资成立就业服务中心,由该中心聘用外来用工、务工人员.配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使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科学
3.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要理清、把握准确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同之处,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存在但是,它们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同解除必须补偿,终止可以补偿,也可以不补偿。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执行,解除的程序也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要具体和细化
如前所述,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统一赋予30日的预告期,显然不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不同人才和工作岗位规定不同的预告期对于高级人才的辞职期应适当延长,可以在30日,甚至更长时间,而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的预告期可以缩短至20日甚至更短时间二同时。也可以赋予劳动合同的双方在一定的法定范围内有一定的商定权,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就予以明确、
5.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权利义务应对等
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首先遇到的是择业、就业的问题,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仅指对应保护商业秘密),劳动者才负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单方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这对劳动者的择业也是一种限制,甚至是一种权利剥夺因此,笔者认为在劳动立法中,应该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一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对应代价是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前提,至于补偿多少,法律应规定一个最低限额。具体由劳功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6、要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劳动法》,完善劳动合同的制度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得到全面肯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实施已有相当长时闻,但仍有不少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屡屡发生不规范的搛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因此引发争议颇多。文章从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劳动合同期限、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等几个方面问题着手,具体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提出了加强高校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叉务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劳动合同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客、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劳动关系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的攮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劳动争议颇多。本文仅就高校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囊
1.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劳动法》规定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住和劳动者达成一致,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2)在固定工转削过程中,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O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O年以上的;(5)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O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廷劳动合同的;(6)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但在高校,由于教职工。特别是低学历低层次的教职工根本没有能力与学校讲条件,有一些学校对长期工作的教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这样造成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在年老体弱时圜单位不愿与其签劳动合同而丧失就业机会,使老无所养,病无所医。
2.事卖劳动关系问题。事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耒些劳动权利和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它是一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叉务未以书面合同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故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给社会和当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原因,高校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非常普遍,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推行,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两类劳动合同无效: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高校,它主要表现为学与劳动者签订的如手续不齐备、程序不合理、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伤残自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起付线、劳动时闰过长、没有加班工资等权利叉务不对等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秩序较为混乱。
二、存在问是的原因分析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了
1.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高校有意逃避法律责任。现阶段,一些高校与职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知道要用
2、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员不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了怎么管理?致使签订了内容不齐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也有的将劳动合同签好后就搁在一边,没有及时办理合同的鉴证、续签、变更、终止等手续;甚至有些单位劳动合同签好后无专人负责保管,造成劳动合同遗失。
3.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缺乏了解。很多高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就不能解除和终止,否则就是违约。学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他们担心如果与职工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以后职工表现不好或单位进行内部机构改革需要精减职工,以及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如果职工不服从学校的安排。学校的工作就比较被动。
4.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平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大量外地民工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又大量增加,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使劳动者较难找到工作,有单位录用,他们就非常高兴,有时明知自己的地位不平等,但为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只能忍气吞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即使有的人具备法律知识,但由于他们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无权无势,人地生疏,找工作不容易,遇到有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能忍尽量忍,这样导致了个别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他们提出很多不舍理条件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同意聘用,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另请他人。
5.传统的用工观念没有彻底改变。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使高校形成了事实上的用人终身制,广大教职工吃惯了“大锅饭”.坐惯了“铁交椅”,对劳动合同制度不以为然,认为反正是单位的职工,签不签劳动合同都无所谓,这样就形成职工向学校提供劳动,学校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对策建议
1.形成理论学习氛围,增强劳动合同意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要在广大职工中形成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高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劳动法》,要有较强的劳动合同意识,支持人事部门工作;人事劳资干部要加强《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科学规范地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单位招收职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变更、鏊证、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同时深入探讨建立完整规范的劳动合同的操作程序,给领导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广大职工要学好《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吝,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如一方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过错方应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部门、本单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起始、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违约规定等相关内容一一登记在册,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个人表现、部门意见、奖惩等有关资料也要有详细的记录,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鉴证、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便能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3.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后果。《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待遇。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签约叉务所造成的,让无过错劳动者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因此建议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加以明确规定,并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的后果。从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看,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此种制度,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第L123—3一l0条规定.劳动合同进行到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该合同即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利比亚劳工法>第25条规定:“假如订立的是定期的合同,并且在期满后,当事的双方没有明确商定合同期限延长情况仍继续信守合同,则认为定期合同已延长为不定期合同。”
4.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按照国际惯例,劳动合同通常可分为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许多国家限制签订定期劳动合同,鼓励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如《法国劳动法典>第L122一l一1条规定,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时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由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已提交员工代表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到岗,需要人替代;(2)企业活动量增加;(3)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定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由于行业活动的性质以及这些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断延长定期合同来逃避和劳动者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义务,《法国劳动法典》还规定,定期劳动合同自其签订时,就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的到期日期,且合同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l8个月,并且规定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应准确表述订立合同之原因,非如此订立的合同视为订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
不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首要选择,这对劳动者而言.有助于他们形成对所在单位的职业责任感和认同感,将自已与单位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工作积极性,长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保持社会稳定;对用人单位来讲,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保守单位机密、稳定职工中的骨干队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应该加以借鉴,这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三方都有利。
5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有两种,第一种是因故终止。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关系主体消灭而终止(2)经劳动仲裁部r1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而终止=(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4)因不可抗力而终止一第二种是约定终止《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通过提前通知的形式等等都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9条明确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作为合同必须具备的七务条款之一
[关键词] 合同管理;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050
[中图分类号] F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087- 01
0 引 言
工程项目在建设和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建筑工期较长,投入的资金较大,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以及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等由于经济利益不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合同纠纷事件。合同管理贯穿于建筑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在建筑工程建设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总体来说,我国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尚不规范,合同履行也困难重重。因此,如何保证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的质量,成为目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首要难题。
1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合同双方缺失法律意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缺乏保障,是目前许多建筑商在工程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个较大的问题。合同双方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文字不严谨,条款不完善,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表述不明确等都会为后来的合同纠纷埋下隐患;一些合同有失公正,甲乙双方签订“不平等条约”,以一方的经济利益为上,对违约的处罚措施模糊,一旦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难以申请索赔;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就同一个工程签订两份及以上的合同谋取私利,一份对内,一份对外,这种“阴阳合同”也影响了合同管理的合法性。这些都是由于一方的恶性竞争,而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结果使合同难以进行,也加重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管理难度。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合同作为一种规章制度,劳动双方都必须遵守,严格按照合同办事。目前由于合同管理制度不严谨,不统一,权责不分明,一些公司的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可以代表公司签合同,由于缺乏统一的依据,一旦出了问题就会利益大家争,责任大家推。合同内容中的细节问题,也很容易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被忽视或者遗漏。合同的管理程序也不明确,合同实施困难,有些合同方更是随意修改合同,严重影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些现象不但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也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隐患。
(3)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涉及建筑工程建设专业技术知识、合同管理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等,专业性较强。然而部分公司或企业会把合同管理归于行政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大多出身文科,对理工相关知识匮乏,加之一些合同管理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的业务知识,最多能做到将合同分类归档,至于其中的相关条例无法作出正确判断,也做不到有效的管理工程合同。
2 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和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监管方,建设单位等众多方面的管理,完善和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改善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的《合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的双方人员都应该学习和了解相关条例。如果双方都能以合同为约束,既能减少因合同纠纷带来的不便和损失,又能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一这就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任何人在合同上动手脚,损害自身的合法利益。一旦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都要按照合同上的相关条例,履行自己的责任。同时,合同双方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履行各自的义务。
(2)制定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只有科学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工程合同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拟定、签订、履行到最后的解除或终止等,因此建筑单位要想规范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就应该从每一个必要的环节入手,做到层层分解,将各体系纳入公司的管理细则,建立可具体操作的管理制度。
(3)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为了使合同管理质量得到有效提高,建筑企业还应该引进优秀的合同管理人才。高水平,高素质的工程合同管理人员一定能够具备诸如法律、造价、分类归档等知识技能,为了保证有效管理合同,最好能持证上岗。建筑企业在引进专业的管理人才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在实际工作中加入一些专门的培训课程,打造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另外,企业内部也应该做好合同分类存档,建立合同管理的信息系统。合同管理人员应该熟悉每一个合同的条款,能够对合同履行情况作出分析,客观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以便能对日后的合同管理提供指导和帮助,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小微企业在接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搞活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当前,在中国经济呈现新常态、增速下滑、绿色GDP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小微企业由于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和产值较小、从业人员少、资本实力弱,企业经营压力增大、劳动力成本上升、利润空间缩小。
二、小微企业的劳动关系
小微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追本溯源才可以因病施治,对症下药。
(一)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规模小,企业注册门槛低,企业管理不规范,厂规、厂纪的制定过于笼统,而且流于形式,企业与员工少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权益与责任的边界模糊,劳动关系在这里显得微妙而复杂,以情代规、以情代法的情况经常出现,员工在企业中所处的环境按与业主的亲近程度,呈现出一种月晕现象。
(二)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人们为实现生产劳动过程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活动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中,广义地讲,劳动关系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及其职工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利关系,主要包括企业与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企业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狭义地讲,企业的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雇主)与职工(雇员)及其组织之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形成和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
三、小微企业的生产方式
目前大量小微企业分布在广大农村、城市社区、城乡接合部。它们规模小、占地少、分布广、门类多,生产方式灵活、管理人员精干,组织紧凑、机动灵活。具体经营形式有:①技术咨询型,以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培训、项目攻关等为主要服务内容。②配套生产型,作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配套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中间产品、半成品或完成流水线上的某一单一工艺。③生产服务型,以独立的公司法人形式存在,为其他小微企业提供人员招聘、财务管理、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仓储保管、材料产品配送、人事委托管理等服务。④生活服务型,为居民提供销售、维修、托管、派送、餐饮、、家政等服务。
四、小微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合同管理、厂纪厂规管理、岗位管理、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实施的主体主要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工会组织,而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业务量少,大部分管理岗位上的人员都是实行一人身兼多职,甚至有些管理岗位是由企业所有者或企业所有者的亲属直接担任,很多小微企业都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没有设置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和调解部门,在大幅度降低管理成本和经营效益及灵活性的同时,劳动关系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也明显地表现出来。
(一)劳动合同管理
大部分小微企业都不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在招聘员工时没有与拟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也相当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模糊,有些代表企业签字的不是该企业的法人代表,而可能是企业的合伙人、人事主管,有些劳动合同上没有企业盖章,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大量缺失,相关约定含糊不清,企业方有意逃避企业责任,给劳资纠纷的日后发生埋下隐患,有些劳动合同的条款约定过于简单、笼统,文字表达模棱两可,容易产生歧义,而企业方又占据着最终解释权,员工由于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经验,往往哑巴吃黄连,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给投诉求助也增添了困难。
(二)厂纪厂规管理
厂纪厂规是国家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在企业层面实施的细化,是一个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制度保障,最能体现一个企业的文化定位、精神风貌和外在形象,但在大量小微企业当中厂纪厂规管理却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制定的厂纪厂规没有经职工组织通过,只是企业单方的意志和需要,体现不出企业的管理精神、管理宗旨,甚至制定的厂纪厂规当中的有些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些内容违反当地的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
(三)岗位管理
职工的工作岗位能体现职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薪酬水平,在企业当中的地位和在社会上的“荣耀”度,它是职工的发展基础和人生价值实现的手段,但在大量小微企业当中岗位设置却非常混乱,没有进行岗位需求分析、岗位职能设计,没有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考核标准,职工在小微企业中,虽然也具备某种岗位、某种身份,但其真正的工作内容,却往往不能体现岗位的应有内涵,而一岗多职、跨岗兼职却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岗位设置的不规范,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的不确定,给企业的人才评价、岗位考核、效能管理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常常为劳资纠纷埋下隐患。
(四)薪酬管理
职工的薪酬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社会保险等等,是职工养家糊口和进行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保障,是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但在大量小微企业当中,劳动报酬是一个最有争议,也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作为职工方,总希望劳动报酬明确而具体,但企业却往往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弄得模糊而不透明,在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也是企业方刻意回避的一个问题,往往只设定了一个底薪或基本工资,而对奖金补贴的发放标准、发放条件往往避而不谈,对社会保险等企业方应负的法定义务,往往万般推卸或以工资包干的形式来加以回避。
五、对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一些建议
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小微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是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我们研究、分析小微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最终目的是为了进行有效的协调劳动关系,调和劳资双方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为劳资双方营造一个和谐的就业用工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劳动合同管理
从劳动合同上说,因为小微企业自身生产的单一性、不稳定性,雇佣员工性质的多样性,很难像大中型企业一样,能与员工签订一份正规、固定的劳动合同,所以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于相对固定的员工,可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考核方式、劳动条件、争议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相对具体,要件形式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规定的内容要标准、规范,不会产生歧义。对于灵活工、季节工、临时工则可针对每一职工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的约定形式可相对灵活,但也要形成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着重要规定员工的劳动地点、劳动条件、生产任务、完成时间、验收标准、报酬结算方式,发生意外时的处理原则。
(二)厂纪厂规管理
由于大部分小微企业都没有没有成立工会组织或职工组织,厂纪厂规都由企业方自己制定,没有经过职工同意,只体现企业方单方的意志,很难服众,即使企业方有征求职工意见的意愿,但由于职工较高的流动性,往往也不具备条件,难以保持厂纪厂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所以小微企业在制定厂纪厂规时参照规范企业的做法,同时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删减,但要注意不能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同时也要照顾当地的风俗民情和道德规范。
(三)岗位管理
在岗位管理方面,关键是要进行岗位职能设置和岗位责任认定,对职工进行岗位匹配度分析,做到各得其岗、各尽其能。小微企业由于所能雇佣的员工数量少,特别是管理岗位上的人员更少,所以一岗多职、跨岗兼职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岗位设置就更应该严谨,对相近职能的岗位可进行合并,同时对所聘员工的能力、素质进行全面的考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要让员工进行必要的轮岗、交流,并重视发挥老员工、熟练工的作用,做到以老带新。
(四)薪酬管理
小微企业的薪酬管理相对简单而灵活,薪酬水平容易同员工的绩效进行挂钩,也容易同企业的效益挂钩。小微企业在薪酬制定时要参考国家职业工资指导线,行业薪资水平,本地区的生活消费指数和从业者平均收入水平,同时对照本企业的生产效益、市场定位、发展目标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小微企业对薪酬内容的设计要细化,不管是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或工资包干制,薪酬内容都要体现出岗位基本工资、绩效奖惩性工资、福利性收入和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支出,做到企业的薪酬支出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员工为企业创造的效益、做出的贡献和企业的管理目标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