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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务管理

时间:2023-04-28 08:40:59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

第1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所得税税负; 非应税项目损益

一、引言

会计盈余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但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甚至影响公司的上市、增发、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进行盈余管理。它不仅仅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进而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利润操纵行为,虽然会对盈余信息质量等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树立公司形象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变动: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支付所得税。有研究表明,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国外已有一些关于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研究,而国内鲜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经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二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目的在于帮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加深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认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间的权衡。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负的增加(叶康涛,2009)。

在国外,有关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多。dhaliwal(1994)等从存货角度,balsam(1997)等从公司报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从资产剥离行为角度,分别考察了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认为税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上述研究并没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如何影响其所得税费用。

desai(2003)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包括:对折旧的不同处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员补偿的本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由于避税行为而变得更显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差异的扩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则从递延所得税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导致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又会导致递延税款增加,故可以以递延税款费用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亏损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内有关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而相关的经验研究较少。陈晓等(2003)、王立彦、刘向前(2004)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的33%名义税率的范围,表明我国地区之间的确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该文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其中对于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公司所得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且对于盈余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则很少。因此,在我国这种特定税制结构下,基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角度来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理论假设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主权,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步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

导致上市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盈余管理行为也存在着调增会计损益和调减会计损益两个方向。因此,这两种方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均可能与非应税项目损益问题相关。一方面,公司存在有针对性的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达到影响国家降低法定税率的目的。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率与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低会计损益的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层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会面临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间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相关分析也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会计利润与应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假设1。

第2篇

1、税务管理风险:销项税、进项税金额确认不准确、不真实影响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影响增值税申报金额的准确性存在税务合规风险。财务部税务会计核对营销部与财务部的电力销售情况,确定当月销项税额,并正确区分电力销项税额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核对当月进项税发票与财务账面数据,保证发票及时认证,确认当月进项税额,正确计算应交增值税金。

2、税务管理风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导致纳税申报金额不准确存在税务合规风险。每月十号前,供电公司将上月《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递交省公司财务部。省财务部负责税务工作的处室的税务会计汇总全省售电收入销项税与进项税额,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然后按照收入比例将应交增值税在省公司本部及各地市供电公司进行分摊,编制增值税分配表。各地市供电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汇总省公司增值税分配金额、价外收入销项税额,合并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财务部主任、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在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3、税务管理风险:销项税金额计提不准确,造成纳税申报金额错误,存在税收检查风险。地市公司每月编制税金稽核报表,与月度报表一同上报省公司。税金稽核报表中增值税销项税来源于月报中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乘以应税税率,同时,销项税应区分售电收入销项税与价外收入销项税,税金稽核表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月报中应缴增值税明细表中的销项税进行比较。对于差异金额地市公司需做出合理解释。财务部税务会计每月审核税金稽核表,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差异,如果税金稽核表中的差异原因存在异常,则查找异常原因。经财务部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核后,由报表管理岗将税务稽核报表与月报一同上报省公司。

4、进项税发票未及时认证,进项税发票未按要求取得,导致部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造成公司多交增值税。财务部税务会计不定期对单位进项税抵扣情况、进项税发票取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税控系统中的已认证进项税与账面数是否一致;检查进项税额账面数与相关科目,如购电费、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的钩稽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如存在当期未认证抵扣进项税、大额购进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按考核办法对业务部门进行考核,以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如有异常说明原因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导致纳税申报金额不准确,增加潜在税务合规风险。每月,省公司财务部负责税务工作的处室的税务会计根据母公司报表利润数计提所得税,并按照各地市总收入所占母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在省公司本部和地市公司间分配所得税费用。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依据所得税分配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经过财务部主任、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6、企业所得税支付的账务处理不准确、不及时影响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依据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回单或扣款回执在SAP财务模块中进行所得税缴纳的账务处理。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影响汇算清缴金额的准确性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存在税务合规风险。省公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各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上报纳税调整事项,地市公司财务部主任对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审核。

8、未及时对适合公司的税收优惠向税务机关申请,无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影响公司利益最大化。财务部税务会计不定期查看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如有适合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协助省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

9、未妥善保管发票可能导致发票管理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者发票遗失造成公司潜在财产损失。地市公司财务部的税务会计根据公司自身业务的情况提出增值税发票以外的购买申请,财务部主任审核。税务会计对每次发票的领用情况进行发票统计或将税控系统中的专用发票汇总信息作为对每次发票的领用情况进行的统计,定期核对发票领用数量、使用数量与留存数量,确保账实一致,发票存放在保险柜中。财务部独立于发票管理的岗位对发票进行盘点。

10、未对发票实行统一管理导致发票使用不符合公司规定或者未能及时知晓发票遗失情况造成公司潜在财产损失。地市公司的营销部门自行打印电费普通发票。地市公司营销部的业务部门提前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增值税发票的用票申请,由财务部税务会计结合其实际业务量进行审核后,交财务部主任审核,财务部统一购买。地市公司营销部不定期联合审计部对下属单位电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电网企业税务管理风险的实务操作案例

1、风险案例主题:所得税管理管控不严、造成补缴所得税;

2、案例简述:在国税局税务检查中发现,2005年、2006年列支了以前年度费用,形成了补缴所得税的结果,增加了税务检查风险;

3、处理结果:完善所得税管理管控程序,按内控要求严格执行资金审批程序;

4、风险名称:所得税管理风险;

5、风险产生原因:企业所得税支付的原始票据不及时影响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财务部会计人员未严格审核报销单;

6、风险影响: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不要给公司造成税源浪费,增大公司的运营成本;

7、风险控制方法:各部门费用报销时需填写费用报销单并经过部门负责人和费用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3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税收征管;补税行为;IP0过程;税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8-0026-07

一、引言

2008年4月,有一位财经记者指出,2008年在中小板上市的鱼跃医疗在IPO过程中有补税造假嫌疑。该公司现金流量表数据显示,上市前三年实际缴纳税费分别为577万元、670万元和6722万元,上市前一年实际缴纳税额是以前年度的10倍之多,而同期销售收入增长仅24%,实际缴纳税费的增长严重偏离了企业的盈利增长速度。随后,更多的中小板上市公司被揭露存在上市补税问题。如2009年天润曲轴补缴巨额增值税突击上市的争议,进一步将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学术界对于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效税率及其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层面上,而关注IPO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较少。首次发行上市所引起的税收成本的增加,成为IPO过程中重要的成本构成部分,而补税行为又具有鲜明的盈余管理特色。所以,本文从IPO发行成本与IPO盈余管理两方面展开,以寻求理论分析的基础。

企业决定是否上市,需要考虑上市的代价与成本。上市的成本可细分为直接支付的各种费用和IPO的折价两个部分。Arkebauer和Schultz(1998)认为企业上市存在巨大利益,同时也增加了巨额的上市成本。而且,他们将上市的直接费用进一步划分为四类:承销费用、专业顾问费用、其他必要费用以及隐藏的和后续费用。jAY R.Ritter(2003)研究指出,成为上市公司的一大坏处,就是增大了企业在面对税务机关时的透明度,降低了欠税的可能性。彭勇(2006)在研究民企上市决策的成本因素时,发现包括上市前的一次性补税和执行上市公司税收政策给企业未来经营活动带来机会成本,构成了民营企业上市时需要实际支付的一项巨大代价。本文认为,税收成本是上市直接成本中的其他必要成本和隐藏成本,不但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现金流压力,而且还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由于税收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及中国税收体系的复杂性,造成了IPO中税收成本问题的实证研究相对滞后。

IPO中的盈余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学术界的广泛关注。Stein(1989)利用信号修饰模型(signal lamming Model)说明当股票发行价格取决于过去的经营业绩和盈利预测时,公司就有动机对过去的经营业绩进行操纵,“道德风险”则不可避免地出现。Aharony、Lin和Loeb(1993)证明企业家会在IPO前的最近两年选择能增加报告收益的会计方法。魏明海等(2000)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盈利管理进行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IPO之前运用了盈利管理手段包装报告盈利。由磊(2007)根据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认为盈余管理可能从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关联交易、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方面进行操作。本文认为,大量研究证明了IPO盈余管理现象的存在,拟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时会释放以前年度积累的隐藏收入,以达到上市的指标要求,由此必然导致企业税款的激增,拟上市公司的补税行为是IPO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之一。

相对于主板而言,中小板集中了更多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够规范,纳税意识薄弱,在其发展历程中遗留了大量的税务问题。为了争取上市融资,民营企业可能会出现大幅度的税务调整行为。另外,在2007年大牛市行情所带来的大扩容背景下,发审委在审核IPO申请时有放松条件的倾向,这导致少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违规上市。本文以2008年在中小板首发上市的公司为研究样本,对中国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重点关注中国上市公司IPO过程中是否存在补税行为以及补税行为的影响因素。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一方面出于节税以及增加经营净现金流的动机,利用会计手段隐藏正常收益,在缺乏外部社会监督及企业内部自律性的条件下,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欠税问题。另一方面,当中小企业面临上市融资的需求时,为将盈利能力充分反映出来,又需要将游离在账外的营业收入重新记账,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最终顺利实现IPO。中小企业的这种财务冲突行为因其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存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中小企业要解决创业初期节税愿望与IPO规范化的矛盾,需要补缴数额较大的所得税、增值税等,通过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以获取税收规范证明。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几个假设。

H1:在IPO过程中,上市公司会出现补税行为。

对于中小企业在1PO过程中补税行为严重程度的影响因素分析,Aharony、Lee和Wong(2000)检验了包括1992年至1995年共83家发行B股和H股的国有企业样本,发现相对于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而言,在上海或深圳上市的公司则有较多机会管理盈余。利用IPO盈余管理的手段,如调控收入的确认时点和确认数量、关联交易、政府的财政支持等,拟上市中小企业可以将补缴的非正常税款加以掩饰,最终实现补税目的。企业补税行为的实现,需要盈余管理的辅助。为此,本文又提出假设2。

H2:IPO过程中,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空间越大,补税行为越明显。

一方面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纳税,相当于从政府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其金额越大、时间越长,则对企业发展越有利。㈣企业节税或避税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减少税费支付来增加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另一方面,企业必须有充足的现金流,才能进行巨额补税。为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IPO过程中,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越充足,补税行为越明显。

中国征税方式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在企业成长过程中,早期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在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必须改为查账征收。而部分中小企业在征税方式上并没有采用合理的方式,避开查账征收方式,而选择核定征收方式。地方政府为引进外来投资和鼓励企业发展,也不进行征收方式的调整。但是,当中小企业寻求上市时,按规定需要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此时,征税方式的改变必然导致实际缴纳税款的差异。这也是前文中所提到的企业在解释偷税嫌疑时通常所采用的理由。为此,本文提出假设4。

H4:在上市公司IPO之前,税收征收方式会影响其补税行为的发生。

专业审计人员能够有效抑制中国上市公司IPO中盈余管理动机,降低盈余管理程度。审计师的规模或审计师声誉对审计收费是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事务所或者规模大的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相对较高。补税行为需要依托盈余管理,IPO审计质量高低影响着上市公司的补税行为。为此,本文提出假设5。

H5:审计质量越高,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越不容易发生。

(二)研究方法与变量设定

通过对2008年在中小板首次发行的上市公司IPO过程中实际缴纳税费行为进行论证,并进行相关检验。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将IPO当年(2008年)定位为基年,首发上市前3年由近及远定为-1、-2、-3年,并将0与-1、-1与-2、-2与-3年进行一一配对。通过组间均值、中位数相等检验,考察实际支付税费有无显著差异,进而说明上市公司首发前补税行为是否明显。

通过对2008年在中小板首发上市公司IPO前补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同时检验本文提出的假设2、3、4、5。本文设计的回归方程如式(1)和式(2)所示,方程中变量定义见表1。

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NDA)是采用修正Jones模型对样本公司的观察期数据进行回归,估计回归系数。具体估计步骤为:利用样本公司的2006-2008年面板数据,对方程(1)进行回归,通过Hausman检验选择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得出方程系数β1、β2和岛的估计值。然后,将卢β1、β2和β3代人方程(2),计算样本公司首发当年的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NDA),将总应计利润与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之间相差的估计值作为可操控性应计利润(DA)的替代变量。

此外,变量TEN表示上市审计质量。从以往的研究来看,事务所的规模对会计师的独立性及其审计质量有很大影响。大型事务所因其特殊的地位受到更多的监督,其发展比较规范,有更多高品质的专业审计人员,其风险和责任意识相对较强。本文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将综合排名的前10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十大”。

(三)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2008年在深市中小板首发上市公司71家为样本,在初选样本的基础上,剔除了如下类型的上市公司:(1)金融类上市公司。(2)部分数据缺失、数据无法获取的上市公司。剩余的63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数据主要来自聚源及CSMAR数据库。

研究样本公司以制造业为主,共有47家,约占75%。其中,又以机械设备制造业(14家)和石化塑料(12家),各占样本总额的22%和19%。样本公司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南地区,分别有30和14家,两者共占70%,主要原因是华东、华南地区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密集地区。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通过对2008年首发上市的样本公司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征:

1 中小板上市的首发企业补税行为特征显著

图1显示了样本公司实际支付税费率(实际现金支付税额/营业收入,以下简称ATP)首发前三年及当年的变动趋势。无论是均值还是中值,上市前ATP均呈上升态势。在上市前一年(t-1年),均值和中值分别为7.377%和6.409%,处于曲线先升后降的拐点处:这说明上市前一年,剔除收入增长的因素后,样本公司实际缴纳税费依然有明显的增加。结合2007年中国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特殊因素,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本应明显下降,但是,样本公司的ATP不降反升,补税行为特征非常显著。

2 中小板企业中首发上市补税成本最大的是信息技术行业,越接近上市当年越明显

从表2可以看出,样本公司中信息技术行业的平均ATP为最高(8.86%),电子行业次之。这说明信息技术等行业要实现上市,付出的税收成本比其他行业更大。就补税行为的时间期限显著性而言,越接近上市期越明显,如电子行业、机械设备行业和其他行业中的社会服务业、房地产业最为突出。体现在t-1年ATP远高于t-2年。

3 大约有40%左右的样本公司上市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费

通过对本文定义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总体而言,上市当年(t)ATP低于t-1年,体现在ATP无论是均值还是中值都为负数,数据分布较为集中(如表3所示)。大部分样本公司上市前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费,但是,仍有40%左右公司采用其他方式如核定征收等,给企业带来少缴、迟交税费的空间。

通过对样本公司的ATP三年数据进行配对,比较相邻年份组问是否相等。从表4可看出,从t-1年比t-2年ATP均值与中值分别增加了1.699%和1.202%,并通过了5%检验水平下的均值T检验与中值Kruskal-Wallis检验,拒绝组间相等假设。t与t-1年也通过10%检验水平检验。实证结果表明,t-1年样本公司ATP明显高于前后两期,即首发前一年用于支付税费的现金支出明显高于前后两年,补税意图非常明显。

(三)回归检验及说明

通过对样本公司2008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模型F值为2.707235,P值为0.022247,拟合程度较好;所定义的自变量系数估计值符号方向与预测一致,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可知:(1)变量DA回归系数估计值通过了5%显著水平的T检验,符号为正,与预期一致。这说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空间越充足,ATP变动幅度越大,补税行为越明显。(2)变量CFO反映了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水平,符号与假设相符,通过了10%显著水平下的T检验。说明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越充足,能用于补交巨额税金的现金流则越多,越容易出现补税行为。(3)虚拟变量TPT,1代表上市前样本公司采用明确税率查账征收方式,通过了10%显著水平的T检验,与ATP负相关。这说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能更好地约束企业纳税行为,从而减少补税行为的发生。(4)变量TEN通过了10%显著水平的T检验,与ATP负相关,说明“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更能抑制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的发生,同时能提供更准确可靠的信息。 (5)控制变量IND与AREA均没通过T检验,说明制造业与非制造业、地处发达地区与地处欠发达地区企业间,在补税行为严重程度上并没有显著差异。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实证研究了2008年在中小板首发上市的公司在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前一年用于支付税费的现金支出增长明显,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增长,验证了拟上市公司为取得完税证明并通过证监会审核,支付高额税费来掩盖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而且。补税行为是盈余管理的结果,补税幅度的大小一方面受其自身可操纵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大小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外界客观因素如税收征收方式、审计质量等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上市审核的监管部门、拟上市公司本身及税收监管部门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

义。因此,本文提出三点建议。

(一)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的严格审查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新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文件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宽松和模糊,大部分是定性的信息披露要求。由此造成中国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形式单一、内容零散,信息质量低下,忽略外部投资者需求。相对而言,国外的证券市场监管对税收信息披露更为重视。如Burgstahler等(2003)系统研究了2002年微软、思科、通用汽车三家大公司的所得税披露情况,三家公司依照《美国会计准则109公告》披露的内容所表达的信息量相差很大。所以,加强税收信息的披露,能更好地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监管部门可通过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构建一套完整的税收信息披露体系。同时,在对上市公司的审核时,特别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时,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及税务风险的关注,杜绝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二)中小企业应增强依法税纳意识,规范税务风险管理

合理的委托一机制是形成企业避税内因的决定因素(谭伟和王永刚,2008)。中小企业大多经历着从零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中小企业纳税意识薄弱,积累了大量的税务问题。当企业需要进行战略调整时,如IPO上市融资等,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必将是企业IPO进程的一大障碍。所以,税务风险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甚至还可能因税务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价值。

要有效防范与控制税务风险,就需要企业管理层多方协调与配合,这是企业发展战略中的系统工程,而税务风险应当成为公司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中小企业应尽早正视税务问题,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增强公司税务风险的可控性,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早调整企业现存税务问题。

(三)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开展监管时应增强独立性

第4篇

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第5篇

盈余管理手段有好多,如提前确认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其他业务利润、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政府补贴收入等。这些手段有着类似的后果,一方面它会造成当期收入的增加,如提前确认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其他业务利润这会引起增值税成本和营业税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它们会增加当期的会计收益和税法收益。因为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会增加当期的所得税成本。那么盈余管理手段是如何对税收成本进行影响的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

一、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虚减费用

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应该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才能予以确认和记录,企业管理者想要进行盈余管理,一般情况下会在过程完成和交易发生之前确认和记录收入,或者虚构不存在的交易和事项,以达到增加本期收入的目的。从费用方面,当企业管理者发现企业本年度的盈余无法满足需要时,可能把本应在本年度确认的费用推迟到以后年度确认,或者本应记入本期的费用确认为待摊费用在以后期间摊销。

这种多计收入少计费用的手段在目前上市公司的舞弊中很普遍,其中虚构交易事实,或者虚增资产是最常见的手段。具体手段包括虚构销售对象、虚构经济业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混淆会计科目,自我交易以及循环交易等等。不少上市公司设立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通过资金往来进行所谓的关联方交易,虚增收入、资产或虚减费用、债务。此外,一些上市公司也经常通过多方交易进行循环交易,由于这样的交易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上市公司就能达到既增加利润又节税的目的。

从上面的盈余管理的手段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通过对未发生的本应发生的交易本身实施巧妙安排、或者干脆构造本不应发生的交易,可以达到很好的盈利效果,但是反过来管理当局为其花费的“税收成本”代价也很大。提前确认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会增加公司的流转税及其附加税,最后产生的满意利润要为其支付所得税。特别是虚构主营业务收入为其负担的税收成本最高,因为这部分收入是虚构的,其没有对应的原材料成本,增值税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公司还要为其支付增值税销项税。

二、虚增其他业务收入

所谓其他业务收入是从主营业务以外的营业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利润不会多余主营业务收入取得的利润。但今年来某些公司利用一些盈余管理手段,例如增加土地置换收入和租赁收入等,使得上市公司其他业务利润日趋上升,有时甚至是主营业务利润的若干倍,那这部分收入的增加的同时直接导致了流转税成本和所得税成本的增加。

三、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

当公司的主营经营状况不尽理想时,特别是亏损上市公司、ST公司其管理层往往通过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来快速提高资产质量和实现盈利,以粉饰财务报表或某些财务指标达到特定标准,使企业能够顺利融资。

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包括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和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及与外界进行资产置换,将部分资产或负债换出,同时换入部分资产,是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实现战略重组的重要手段。但在会计上,由于这种出售、转让和置换作价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则,它就可能成为改变企业利润额的有效的方法,因而往往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法之一。这种利润增加体现在三方面:①通过与关联公司的价格协议,不良固定资产转让后在会计上获得营业外收入,不良投资转让后在会计上获得投资收益;②减少置换出去的不良投资经营产生的损失;③获得来自经营置换进来的优质资产的后续收益。

四、政府补贴

出于各种原因,地方政府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财政补贴的现象屡见不鲜,当上市公司业绩与政府部门政绩联系在一起时,来自地方政府的补贴收入就成了盈余管理的手段。补贴收入包括减少税负、降低利息、地方政府补贴、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这些财政补贴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多是由地方政府进行的补贴,补贴原因年报中并未详细披露;②这种补贴不具备普遍性,只是喜欢对个别亏损上市公司进行;③补贴的金额占上市公司的利润比重大,甚至关系到亏损上市公司能否扭亏。某些亏损上市公司因借款金额大或期限较长,利息负担较重。地方政府对其拖欠的利息予以核销,降低了亏损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增加了利润,从而有效地改善经营成绩。

政府补助在会计和税法上存在暂时性差异,当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创新时,取得政府补助的当期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在税法上只要没有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大部分的政府补贴收入是要承担所得税成本的。

总结起来,上述的盈余管理手段都会在改善企业盈利状况的同时会增加企业的税务成本,因此,企业在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之前,不得不进行权衡,从而税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企业盈余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郭荟.税务成本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D].中国人民大学.工作论文,2006:

159-172.

[2]张乐.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文献综述[J].商业现代化,2011(7):128.

[3]盖晓丽,邹清明.基 于资产减值的盈余管理与税务成本之间的关系研究[J].金融经济,2011(16):96-98.

第6篇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表现。企业会计准则已对职工职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规范,对于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进行了明确,包括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7号。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未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经常采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许多已有股权激励安排的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税务不确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5月23日出台了《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就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18号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

18号公告基本延用了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概念做了定义:

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换言之,1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以换取企业激励对象的服务,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此类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相关费用应列为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员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在行权日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股权激励计划,18号公告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金额和时点的规定实质上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思路保持一致。

但对于限制性股票,国税函[2009]461号文对于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规定,基本原则是按登记日和解禁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作为依据来计算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限制性股票并不需要行权且涉及解禁问题,18号公告只对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对于限制性股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8号公告并未明确说明。

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第7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 税收政策 资金成本

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在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努力下,近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已有1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经由最初的9家发展到37家,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达100多家。注册资本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6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而融资租赁在国外发展迅速,2005年全球融资租赁成交额达到5791亿美元。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几乎渗透到所有行业和各种类型的设备中,并占有相当大的投资比例。美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达3000多家,在资本融资方面的渗透率达30%。而中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只有200多家,渗透率不足5%。由此看来,我国融资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制约其继续发展的问题还很多。

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面临的困难

1、资金瓶颈制约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具有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国家外管局2005年颁布的第74号文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被允许向国外借入外债。如果这些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资金雄厚,那这些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来说资金不成问题。第二类是我国大型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如我国的柳工、厦工、三一重工和中联重科都设立或者控股了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这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筹措资金就成为十分头痛的事情。目前,大部分这类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向银行借款。一方面银行贷款利率基本都受人民银行的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会比较高。另一方面,银行都会要求厂商提供担保或者回购承诺。比如三一重工于2008年就其与康富国际租赁和招商银行的合作发布公告。其中,招商银行将会对康富国际的融资租赁款办理保理业务,但是三一重工必须承担回购义务。这些担保义务都会使生产商的资产负债表恶化,损害其主营业务进一步融资的能力。第三类是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尽管这些租赁公司具有银行背景,但是其融资能力也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母公司都是上市的银行,其向母公司的融资被作为关联方交易受到投资者的关注,所以目前很多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都是主要靠资本金。虽然按照规定他们可以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但是需要至少有两年的赢利年度才能申请,所以目前他们无法从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即使将来这些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参与银行间拆借市场,他们也无法获得长期资金来源,因为银行间市场主要是短期头寸的拆借。第四类是独立的第三方的本地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这类公司生存非常困难,他们基本上没有任何可靠的资金来源。

2、税收政策影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按照现有的税收政策(财税1999年183号文,国税函2000年514号和909号),经过商务部或者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利差缴纳营业税,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这些陆续颁布的税收政策对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2009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让融资租赁行业完全陷入了困境。我国的增值税从1994年实施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生产性的增值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有的增值税均不允许抵扣。经过几年的试点,国务院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增值税条例允许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抵扣其含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对所有行业都是重大的利好消息却让融资租赁行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打击。

按照新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如果向银行贷款购入固定资产,那么企业就可以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可以在其销项税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入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就无法抵扣其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来说,同样是融资手段,利用银行贷款就会比利用融资租赁节省17%的成本。

除此之外,在征税实践中,一些税收政策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也没有十分明确规定。例如,融资租赁的设备如果由于顾客欠租而被租赁公司收回后出售,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属于销售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个是整个租赁行为的组成部分,只需按照原来的租赁交易缴纳营业税。即使缴纳增值税,各个地方的税务局对于税率也有不同看法。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个属于旧货出售,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处理的有关规定,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属于企业自行处理自有固定资产,使用零税率。

税务政策不明确使众多融资租赁公司处在税务处理的灰色地带,造成在税务实践中有融资租赁资质企业之间、有融资租赁资质和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之间处理同样的融资租赁业务,却出现税种适用不一、税基适用不一、税负不公的混乱局面。税务政策不明确造成的执行差异成为了不同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的因素之一。

3、缺乏统一的登记平台束缚了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目前市场上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被允许进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各个租赁公司凭借其拥有的有限信息来评估顾客的信用状况。导致的结果是严重削弱了融资租赁公司事先控制风险的能力,而且也失去了事中督促客户按时还款的重要手段。

我国对于以动产作为融资对象的交易缺乏统一的登记系统。就算汽车等特殊物品有登记系统,也缺乏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汽车的抵押登记一般是通过当地车管所进行的,每个地方的登记制度和要求都不同,这大大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成本。

对于其他的动产登记在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登记平台,一旦承租人变卖租赁设备,租赁公司很难对抗善意取得设备的第三人。这对于保护租赁公司的权益非常不利。

三、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对策

1、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在债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渠道。比如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和卡特彼勒金融服务公司就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公司债券和短期票据。尽管这些公司的母公司都实力雄厚,但是他们还是会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这些在资本市场独资发债的租赁公司本身虽然不是上市公司,但是他们因为单独发行债券从而需要单独披露本身的财务状况。这一方面丰富了其融资渠道,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市场参与者监督其管理风险的能力。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过于狭窄,目前唯一比较可靠的融资渠道是来源于银行贷款。这就造成其资金成本比较高,使得公司与银行在市场竞争上明显处于劣势。银监会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在管理规定上容许他们在经批准后发行金融债券,但是具体的发行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即使发行办法出台,也是仅仅解决了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那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对于绝大部分目前由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合适的资金来源仍遥遥无期。

解决之策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渠道应该统一平台。虽然两类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但是他们的业务性质没有本质区别。银监会和央行在制定金融债券发行办法的时候,应该将目前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考虑进去。只要满足发行办法的规定条件,公司无论属于何种机构监管都应该允许发行金融债券。

2、理顺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关系。为了理顺融资租赁行业中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应尽快考虑将融资租赁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按照1994年税制改革的思路,商品销售和部分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增值税,服务业适用营业税。这个简单的分工在大部分行业里面都不会出现问题。但是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让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分界变得非常模糊。增值税的改革让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1994年的税制改革强行将服务业和商品销售分开适用不同的税种本身就是改革的不彻底。基于当时历史条件局限,大部分服务业是小型企业,无法适应增值税的严格管理。但是,营业税本身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造成了很多征管的不便和税负的不公平。但是由于目前实行的分税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而增值税是国家和地方共享税种,这两个税种的合并在短期之内无法实现。

但是就融资租赁行业,这个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因为融资租赁行业在整个营业税中所占比例并不高,实行增值税不会对国家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造成巨大冲击。实行增值税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所带来的好处是非常巨大的。首先,解决了固定资产用融资租赁方式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其次,是解决了经营性租赁的税收问题。目前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不敢开展经营性租赁是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模糊不清。经营性租赁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也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发挥长处从而和银行错位竞争。最后,可以解决融资租赁公司处理收回设备处理时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租赁公司由于承租人违约而收回设备时已经造成亏损,而按照现行政策让其再次缴纳增值税显得非常不公平。

3、加强法制建设和融资租赁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央行征信系统应该立刻着手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到其信用采集系统中来。当然,央行可能也需要制定一定的规则以保护公民隐私权和防止征信系统被滥用。但是迟迟不接纳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征信系统的成员企业将不利于中国信用社会的建设。据目前可以进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汽车金融公司介绍,超过百份之九十的申请者在央行征信系统里都有信贷纪录。随着信用卡和小额信贷在中国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将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央行应该适时出台相关政策确立进入央行征信系统的管理办法。满足管理办法的企业就应该被纳入征信系统。

另外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物品登记平台,并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规则。而从事二手设备的交易商可以在这个统一平台上去查询该设备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设备从而避免购买产权不完整的设备。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也将促进我国二手设备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厉无畏:推进融资租赁市场发展 化解金融危机影响[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3-28/content_1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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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危机中亟待发展融资租赁市场[EB/OL].http://stock.hexun.com/2008-12-18/112521785.html.

[3] 关于《发展“融资租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建议[EB/OL].http://www.bokee.net/company/weblog_viewEntry/2418101.html,2008-12-25.

[4] 2008—2009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EB/OL].http://www.chinaccm.com/48/4808/480804/news/2009-02-13/105618.asp.

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市政园林;税收筹划;策略分析

一、前言

所谓“营改增”主要是一种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通过实施“营改增”政策,可以有效的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更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完善,经过大量的实践证明,“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生产的税收成本,更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益,从而提高企业发展能力,对此,本文主要对“营改增”背景下市政园林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进行分析。

二、“营改增”对市政园林公司税收筹划带来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税务政策也在不断的改革,为了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税务模式的改革越来越深入,“营改增”税务政策是基于以往税务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政策,将其投入到运营的市场中,对市场的变革以及企业的发展都有着极大的影响。从“营改增”的实施情况来分析,对市政园林公司带来的影响主要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营改增”对市政园林公司税收筹划带来的积极影响

1.有效的规避重复征税的问题

重复征税是以往市政园林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会给公司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1]。而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下,通过合理的控制方式,来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例如,市政园林公司经常采取多个单位联合投标的方式,在中标之后再由各个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分工;另外在公司单独投标、中标后经常会将其分配给所属的子公司进行施工,其中也会有一些子公司将施工项目转包给部分分包商。如果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规定,在建设方没有与分包商签署相关合法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总包份额将不能扣除分包份额,需要对其进行全额的纳税,而分包商也会根据自己所承包的工程部分进行交税,这样就会产生重复交税的问题。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在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作用下,能够有效地解决市政园林公司重复交税的问题,减轻工程施工的税负担子,促进市政园林公司的稳定发展。

2.更有利于推动市政园林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核算的革新

内部控制以及财务核算是市政园林公司重要工作项目,对市政园林公司的稳定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以往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内部控制问题、财务核算问题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其中的缺陷、不足等进行统计,并对其进行改革,从某个角度来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够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工作不断的完善,以及对财务预算方式进行改革,有助于促进市政园林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例如,“营改增”实施后,纳税的税种、税率、纳税期限、会计核算模式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都会发生相应的变革,而从税务制度的进度角度上来分析,在每一次税务政策变革的情况下,都是在促进人才综合素质的提升以及更新,更是让市政园林公司能够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的关键,从而有效地推动市政园林公司的快速发展。

(二)“营改增”对市政园林公司税收筹划带来的消极影响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方面积极影响之外,“营改增”政策还将会给市政园林公司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如下。

1.公司财务核算的难度加大

“营改增”是当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税务政策,“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应充分分析政策能够给企业带来的优势,并借助于这些优势来促进公司、企业的快速发展,在税务上减少公司的税负压力,从而有效地促进市政园林公司的发展[3]。然而,从实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市政园林公司的发展需要面对“营改增”政策的改革,经常在财务核算方面出现问题,“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财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财务人员的核算水平不断的提高,以及对核算人员的综合素质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公司的财务核算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另外,作者在对一些市政园林公司的调查中发现,由于一些公司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足,再加上引进优秀人才的不足等,使得“营改增”下市政园林公司的财务核算很难适应市场发展,财务核算难度加大甚至会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从而对市政园林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造成直接的影响。

2.税负的增加

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主要是将以往需要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转开为增值税发票,通过这种开具票据的转变来降低市政园林公司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税务成本,降低税负的压力,节省大量的税费促进市政园林公司的经济发展[4]。但是,“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市政园林公司在开展各项工程的过程中,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工程等工程,经常存在有很多费用项目很难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特别是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材料相关项目费用,一旦无法有效获得增值税发票,将只能开具营业税发票,从而造成项目费用的税负增加,给市政园林公司的发展带来一定的税务负担。另外,由于市政园林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工程项目各有差异,尤其是在地域上经常会存在一些偏僻位置的工程,材料供应商比较少,而且,在材料采购过程中不少水泥、石、沙原料很难获取相关的增值税发票,会造成市政园林公司工程进行过程中所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从而造成公司税负的增加,给市政园林公司的稳定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

3.工程的流动资金较为紧张

一般情况下,市政园林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有着一定的流动资金作为支持,才能确保新项目的开展,有着足够的流动资金作为支持也是保证市政园林公司稳定发展的关键。然而,市政园林公司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存在国内工程施工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不一致的现象,而为了保证各项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很多情况下会由公司垫付一定数额的资金[5]。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能够保证公司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但会造成市政园林公司在垫付资金的过程中先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而这些增值税的税款仍需要公司进行垫付,大量的流动资金变成工程垫付款,无法挪动资金,从而造成市政园林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流动资金紧张的现象,对市政园林公司的稳定发展将造成极大的影响。

三、“营改增”后市政园林公司的主要税收筹划策略分析

(一)通过改进传统财务会计核算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虽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够给市政园林公司带来一些积极的影响,但是也会存在一些消极的影响,尤其是在节税方面,如何采用更有效的节税方法来应对“营改增”政策已成为市政园林公司重点关注的问题,作者认为可以通过财务筹划的方式来达到节税的目的[6]。首先,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深入研究,全面的了解“营改增”税收政策,并结合市政园林公司自身的发展情况综合各方面来对财务的筹划方式进行调整,以此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其次,应对财务会计核算的方式进行改进,打破传统陈旧的核算方式,结合“营改增”新政策来对财务核算的方式进行改革和完善,通过有效的方式来减少纳税,达到节税的目的,促进市政园林公司的稳定发展。例如,假定市政园林公司增值税率暂定11%,在市政园林公司进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钢筋原先由业主自行采购变更为施工方采购,施工方则可获得6%的价差。哪方采购、采购何种货品涉及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营改增”后双方需要在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协商好,以达到双方税负的大体均衡。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下,市政园林公司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选取最优、最合理的方案,这样才能保证营改增后市政园林公司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通过合理的开票技巧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正常情况下,市政园林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工程项目,而每个工程项目在开展的过程中又会开具大量的且不同项目的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如果不能掌握有效的开票技巧的话,将会给园林公司造成较高的负税,从而对市政园林公司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7]。因此,作者认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市政园林公司应通过采取一些开票技巧的方式来达到节税的目的,从而有效的促进市政园林公司的飞速发展。首先,应对市政园林公司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项目进行调查分析,掌握各项需要开具票据的项目,这也是作为一名合格的财务人员必须要掌握的因素,而且,会计财务人员在对这些因素进行了解之后,再结合“营改增”政策来设置合理的开票方式。另外,在对这些开票项目进行了解的过程中,必须了解哪些费用是价外的费用,这些费用需要向公司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这种开票模式已无法满足“营改增”后公司的发展需求,因此,运用有效的开票技巧势在必行。其次,“营改增”政策以后,应注意分析“营改增”实施后能够给企业带来怎样优势,尤其是在开具票据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对开具的方式进行改革,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作者认为应将以往存在的一些价外费用所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推动市政园林公司的快速发展。

(三)通过内部管理的完善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当前市政园林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虽然给市政园林公司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将会给市政园林公司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市政园林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内部调整,不断的去适应“营改增”政策,从而保证市政园林的稳步发展[8]。内部管理作为市政园林公司运行的关键,在“营改增”后市政园林公司的内部控制也将受到波及,而内部管理不足的话,将会对市政园林公司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将市政园林公司的管理重视起来,根据市政园林公司的发展情况,及时对内部管理进行改革,并将内部管理与“营改增”政策进行有效的结合,并根据“营改增”的政策对公司内部管理进行完善,不断的提升公司内部管理的效率,避免因内部控制的不合理而造成市政园林公司出现负税较多的现象。其次,市政园林公司应站在长远的角度上进行考虑,不能过度的重视眼前的利益而忽视长远的发展,无论做何种项目,都必须着手于长远稳定的发展,严格控制各个项目合同的签订,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可靠性,尤其是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过程,避免提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市政园林公司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负税现象,进一步保证市政园林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可靠性。再次,应重视市政园林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提升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不断的加强财务会计的核算工作,严格把好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各项资金,切实有效的把好市政园林公司的资金链,另外,还应注意会计财务报表过程中,应保证报表的信息能够清楚的反映出当前公司运营的情况,这样才能通过这些信息来加强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从而实现对工程进行过程中的各项财务控制,促进市政园林公司的发展,达到市政园林公司节税

的目的。

(四)通过业务模式的创新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除了以上几种“营改增”后市政园林公司节税策略之外,还可以通过业务模式的创新来达到公司节税的目的,切实做好市政园林公司节税的工作。首先,市政园林公司应保证严格按照“营改增”的政策对公司内部实施税务管理,并严格按照“营改增”政策的规范设计出相关的税收规范、商业规范等合同,以此来保证市政园林公司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能够获取增值税的最低折扣额,从而促进市政园林公司的飞速发展。例如,作者在对一市政园林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以前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很多项目的约定条款不完整或是不合理,经常会导致合同签订后税负增加的现象,对该市政园林公司的发展也将造成极大的影响。而该公司在通过对业务模式创新之后,不断地增强自身合同谈判的能力,对供应商的综合资质展开相应的评价,更有利于纳税人对对方资质的了解,确定是否能够提供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定货物以及劳务的价格是否合理,避免税负增加导致税务问题的发生,从而有效地推动市政园林公司的快速发展。其次,市政园林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应从节税的角度考虑,确保市政园林公司在运营以及项目开展的过程中,以“营改增”策略为运行基础,充分做到节税的目的,对于一些如运输费、装卸费、人工成本等支出费用应以外购的形式进行,如果在市政园林公司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建立运输装卸公司、劳务子公司等形式来完成各项外购费用的支出,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来达到市政园林公司节税的目的。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下,市政园林公司必须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其展开针对性的分析,做出合理的节税措施,从而实现市政园林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防水施工等经济效益最大化,进一步保证市政园林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 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发展中,以往的税务政策存在很多弊端,对各行各业的经营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应需要对税务政策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创新。通过本文对“营改增”后市政园林公司节税策略的分析,作者主要对“营改增”政策实施给市政园林公司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展开分析,同时,结合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市政园林公司的发展现状,也提出了几方面市政园林公司节税的主要策略,希望可以给相关部门提供一定

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张志强.增值税核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3(02):224-225.

[2]黄全胜.试论施工企业建立财务公司的设想[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 (03):331-332.

[3]丁效林,张玉琛.关于施工企业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渤海大学学报, 2012,10 (04):145-146.

[4]温永华,申卫红,杨春香,朱岚,黄璇,潘宇红.立足区情 挖掘优势 因地制宜调整产业发展思路――关于对县域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思考[J].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 2013,10(06): 165-166.

[5]何美霞.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其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 11(03):334-335.

[6]黄宏莉.基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影响及措施的研究[J].财经界,2015,10 (07):154-155.

[7]严也舟,何晓东,李晓娜,王志凯.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02(19):125-126.

第9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影响因素

债务期限结构是指企业的总负债中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的构成结构与所占比重,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传统的期限结构理论认为期限结构的核心问题是指企业长、短期债务期限的搭配问题。因此,债务期限结构是现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行业特征、地区经济发展差异会导致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负债融资结构,此外,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的债务期限结构将随着公司的成长机会、资产期限、非债务税盾、公司规模、实际税率和公司质量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一、行业特征

我国非管制行业的上市公司偏好使用短期负债融资,而受管制行业的上市公司在利用负债融资时,则倾向于采用长期债务融资,这是因为受管制行业中的企业管理者对未来的投资决策具有相对较少的自由选择决定权,管理者自由选择权的减少缓解了长期负债产生的不良动机,降低了长期债务融资产生的成本。由此可见,行业特征对企业债务期限结构也有影响。

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

国外的研究表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制度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其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也不相同。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人均GDP和人均消费水平的地区差异较大,中等收入地区与高收入地区的债务期限水平相差很大,高收入地区出现明显的短期负债偏好。究其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和其他地区相比,高收入地区的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多属于低负债行业,高收入地区总体偏好使用短期负债;二是经济发达地区多集中在沿海地带,自1992年以来,由于政府的政策倾斜,沿海地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及诸如招商引资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沿海地区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促进了当地金融业和信用文化的发展,为上市公司融通资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因此,和其他地区相比,高收入地区的上市公司投资回报周期短,收益见效快,自身偿债能力强,比较容易得到短期融资资金。

上市公司偏好使用短期负债融资,一是表明了我国发达地区金融业及信用发展水平较快,上市公司拥有较宽广的债务融资途径;二是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没有利用长期债务融资利息能够避税的特点,采取合理的长期负债融资,通过减税增加收益。还有,短期负债过多,往往存在弊端,使企业容易陷入流动性风险,由于资金周转不灵而导致财务危机。

三、成长机会

理论研究通常认为,上市公司的成长机会与债务期限结构负相关。当上市公司面临投资机会,需要额外权益融资时,有高成长机会的公司可能不会选择过多的长期债务融资,因为长期债务融资将股东财富转移给了债权人,因此,高成长机会的公司,其负债期限结构与成长机会负相关。

四、资产期限

期限结构理论认为,上市公司决定为现存项目资产进行再融资时,需要考虑债务与资产期限结构相匹配的问题,资产期限越长,越应该选择长期债务融资。债务期限和资产期限匹配,不仅可以提高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且可以减少企业违约风险。

五、公司规模

通常情况下,大型公司多选用长期债务,而中小型公司则偏好使用短期债务。究其原因,一是大型公司往往能够利用长期债务融资中的规模经济,甚至具备同债权人讨价还价的能力;二是大型公司能够向外界提供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程度低,问题少,因此大型公司较容易进入长期债务市场;三是大型公司具有更稳定的现金流,破产风险低。上述这些优势是中小型公司无法比拟的。因此,研究结论为,债务期限应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六、非债务避税

上市公司融资时可以采用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但是权益融资产生的股利不能够免税,而债务融资发生的利息可作为期间费用或相关资产的成本,通常于税前扣除,使债务具有抵税效应,并且公司融资安排中任何形式的负债额都具有抵税效应。如固定资产折旧、税务亏损递延等都具有纳税抵减效应,因为固定资产折旧、税务亏损递延等虽不减少企业的现金流,但公司可以不必为此而缴纳所得税,可作为债务的替代来减少公司税负,此外固定资产折旧还不会产生到期不能偿付债务的风险。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等都被称为非债务避税。非债务避税较多的公司预期会有较少的长期债务,因为税盾具有不确定性,加大长期债务融资,可能会导致税盾过剩。研究表明,在不考虑税盾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企业债务期限与非债务避税正相关,即税盾越大,长期负债比例越高。

七、实际税率

大多数学者认为税率对于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选择是有影响的,边际税率越高,公司就越应该选择期限越长的债务来获得避税收益。在我国,虽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是,由于政府补贴或其他形式免、抵、退税等政策性优惠,许多上市公司实际上往往可以获得15%甚至更低的优惠税率。

八、公司质量

企业债务期限的选择具有信号传递作用,当信息不对称时,债务市场可能错误定价企业选择的债务。长期债务对公司价值的变动比短期债务更敏感,短期债务被错误定价的程度更高。因此,当债务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辨别公司质量的优劣时,高质量公司往往选择短期负债,低质量公司则选择长期负债。所以,分析认为公司质量与债务期限负相关。

综上所述,合理选择债务类型,优化债务期限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肖作平.对我国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影响因素的分析[J].经济科学,2005(3).

2、吴晓求.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彭巧,王艳辉.最优债务期限结构研究――基于综合债务成本的视角[J].中国经济评论,2005(9).

第10篇

并购交易与关联交易往往密切相联。一方面,无论我国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看起来多么具有市场性色彩,关联关系总会经常出现在这些交易中,尤其是在我国当前还不太规范的企业并购市场上。另一方面,企业并购完成后,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就构成了关联关系(在不是完全合并的情况下)。

关联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和往来交易往往带有一些特殊的财务或税收目的,因此,当并购中的关联交易被认为是显失公允时,其会计与税收处理等问题就需要另行处理。另外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是,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立场不同,二者对并购中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往往存在差别。

在会计处理上,关联关系由“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这一专门的会计准则进行界定。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还有一些涉及对关联交易界定的特定规定,如两个交易所最新的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对关联关系的界定更为严格,将“潜在关联人”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等纳入关联交易的范畴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主要由《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来规范。在税收处理上,关于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税收规定主要体现在《征管法》及与关联交易关系密切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在关联关系的界定上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但对关联交易的处理上差别较大。尽管二者都从公允原则出发,但会计处理本着谨慎原则,着眼于避免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即是否多计收入、少列支出;而税收处理着眼于避免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避税,即是否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由此,对企业并购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别就难以避免。根据一般的税法原理,对企业并购关联交易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的收益与税法规定不同的,则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的收益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纳税。为此,当并购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必须特别注意并购中关联交易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别。

并购中的关联交易所带有的财务或税收目的,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操纵以调节利润;另一类是关联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以改善关联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其中,第一类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四种形式:(1)利用关联资产交易操纵利润;(2)关联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而操纵利润;(3)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而操纵利润;(4)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而操纵利润。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和予以特别注意。

二、利用关联资产交易操纵利润的

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在并购交易中利用关联关系进行资产交易操纵(包括出售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或债权投资、转移或出售债权等)以调节利润,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转移资产或规避税收;而在上市公司,则经常是为了操控股价、从中牟利。

对显失公允的关联资产交易,不同的国家采取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例如,美国《SAB48――对发起人、股东转让非货币性资产》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或在此之前,大股东、发起人若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公司,通常应根据该资产在大股东、发起人的账面价值入账”。加拿大《CICA3840――关联交易》规定: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联方交易,视同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按实际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关联方之间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交易,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时,才能以实际价格计量。这两个条件为:资产的转让、服务的提供具有实质性。实质性通常是指资产、服务上利益的20%以上转让给非关联方;交易价格有独立证据支持。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以账面价值作价。还有的国家将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支付的费用、承担债务等视为对上市公司的捐赠。通常而言,国际上在会计实务中,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明显缺乏公允性的,往往视为股东出资或对股东的分配。

在并购交易中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曾经累见不鲜,一些上市公司为虚增利润,甚至不惜主动多缴税,以税款作为虚假利润的佐证。有鉴于此,财政部于2001年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财会[2001]64号文),这一规定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进而在股市上刮起了一股“规范业绩”的旋风。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将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资产等账面价值的差额,视为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予处理。上市公司将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的,不能直接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应按实际转移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余额(扣除坏账准备后的余额)的差额,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一方面借记坏账准备,另一方面贷记资本公积。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或者同时出售资产与负债(即净资产),对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扣除累计折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加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说,既不对这些资产的出售收入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也不对其已经提取的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冲减“营业外支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如果实际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目前关于并购中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着眼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交易,而规范的核心内容又是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交易。在上述规定中,不确认为当期利润与不允许弥补亏损,可理解为不允许进行损益调控;但不允许转增资本,则或许可以视为一种惩罚,因为关联交易虽然是显失公允的,但交易者取得的资源为其所控制,并且,当这种资源表现为现金资产时,其质量之高非一般性资本公积项目可以相比。这些变化与管理层有意识地抑制操纵利润与股价有直接关系,可以说,通过并购重组交易操纵非经常性损益的时代已经结束。

与会计处理的着眼点不同,在税收处理上,目前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防止利用关联交易避税上,即税收调整制度,目的在于防止税收流失。就规范的内容而言,税收处理规范的内容要大于会计处理规范的内容,不仅仅包括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交易,而是包括所有关联方之间的资产交易;不仅仅包括高价卖出资产的关联交易行为,也包括低价卖出资产的关联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以及企业所得税制度相关条款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就具体规定而言,会计处理规定与税务处理规定的主要不同有以下两点:

1.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交易,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的收入与税法规定不同的,则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收。例如,上市公司对关联方销售的价格远远高于对非关联方销售的价格,在确认收入时按照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确认;在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时,一般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计算确认税基,而不能按照上述会计处理规定确认的收入计算确认。

2.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交易,因上述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的收入与税法规定不同而导致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不同的,则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会计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行为,目前税法上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关联交易税收处理的一般规定及与上述接受捐赠方对等的处理来理解,可认为这部分捐赠收入要视同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而对于捐赠方,在会计处理上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但在税务处理上,由于这种捐赠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因此按现行规定不能作为捐赠支出抵扣所得税。但这部分捐赠能否计入接受资产的计税成本呢?按照“税不重征”的税收法理原则分析,既然这部分捐赠从接受捐赠方已经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而作为捐赠方应该被允许将这部分捐赠计入接受资产的计税成本。但这样将面临十分复杂的纳税调整。现实的处理很可能是既不作为捐赠支出抵扣所得税,又不计入接受资产的计税成本。

3.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转让应收债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的,对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在税收处理上目前亦无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尽管会计处理上将其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而计入资本公积,但从防止避税的角度出发,仍应将其视为与非关联方之间的正常交易,冲销或减少本期的管理等相关费用,增加纳税所得。至于关联方,与上述对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务处理相同。

4.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如果实际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在会计处理上并无特别的规定,仍按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在税务处理上,这类交易同样要接受有关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的检验,如果税务当局认为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税务当局有权对其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从而调整出售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上述限制,交易一旦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且其交易价格被确认为显失公允的,该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影响就会发生很大变化,甚至导致并购者的并购交易或重组策略的改变或放弃。对此应予以特别的关注,以免“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而如果一定要通过关联方之间的资产交易提升关联一方的利润,根据上述分析,选择先低价出售给该关联方,然后由该关联方将资产出售给非关联方的形式,其面临的风险较小。

三、关联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

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关联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而操纵利润的现象,一般表现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承担费用。从会计核算原则看,上市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果属于其经营活动中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上市公司的有关成本费用中,而不应当由关联方来承担。如果由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承担费用的,应视为关联方给予上市公司的捐赠。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若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经营活动中所必需的支出,被承担方收到承担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若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承担方承担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费用。

在税收处理上,对于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目前所得税法上并无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所得税法的一般原理,即允许从应税收入扣除的部分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由此可推断承担方按所承担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费用”的部分在纳税时不应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与此对应,对被承担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的部分,可不调整为应税所得征收所得税。

由此可看出,上述规定有效地避免了关联方之间通过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而操纵利润的现象,对于承担方也没有税收上的好处。因此,除非上市公司出现资金困难,采取关联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关联交易形式实无必要。

四、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的

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目前关于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通过委托及受托经营来粉饰上市公司的业绩。主要规定如下:(1)对上市公司受托经营关联方的资产或企业,如果上市公司实质上并未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则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不能确认为收入,而作为关联方给予上市公司的捐赠;如果上市公司实质上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所取得的正常受托经营收益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的受托经营费用如由上市公司承担的,则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一定方法确认的正常收入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2)上市公司委托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上市公司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如果按托管协议,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可获得定额受益,或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的,则按上述上市公司受托经营关联方资产或企业相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从税收处理上看,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的税收规定,但对于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可比照关联方之间提供劳务来处理,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无类似劳务活动正常收费的,可按提供劳务成本加正常利润进行调整。

不难看出,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通过委托及受托经营收取的受托经营收益或支付的受托经营费用,不论会计上怎么处理,税收上有可能对支付的过高受托经营费用不予从所得税前扣除,而对收取的过高受托经营收益照样征税。因此,利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通过委托及受托经营来粉饰上市公司业绩的行为,亦可能得不偿失。

五、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

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通过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利息支付,是关联方之间操纵利润、逃避税收的一种常见形式。目前关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规定主要是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规范。按照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公司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冲减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财务费用,超过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在税收处理上,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这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这样处理的结果,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的结果如出一辙。

六、关联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

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其主要形式包括一方为另一方偿还债务、一方为另一方支付货款以及以其他形式承担债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关联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现金流量状况,并从中获取各种潜在利益。就上市公司而言,根据会计核算原则,上市公司的债务应当由上市公司自身承担偿还义务,而不应由关联方承担。如果由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应视为关联方给予上市公司的捐赠。因此,根据财会[2001]64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承担方应按所承担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1 ;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承担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至于债权人对关联债务人豁免的债务,仍应比照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即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人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2 ,债权人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在税收处理上,对于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目前所得税法上并无具体的规定,但比照上述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税务处理,由此可推断承担方按所承担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的部分在纳税时不应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与此对应,对被承担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的部分,可不调整为应税所得征收所得税。而对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转移利润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交易,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有合理经营需要,并符合法院裁决同意、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经批准国有企业债转股三个条件之一的,可按照债务重组的一般纳税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债务人应当确认为捐赠收入,并交纳所得税3 。对于在债权人,该《办法》没有提及,但根据《办法》的精神及防止避税的考虑,可推断出如果豁免债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亦可按债务重组的一般纳税规定进行处理;否则,不能列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做的让步应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对于关联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两种形式,会计处理都采取了谨慎原则,即不确认收入(被承担方),只确认损失(承担方)。但在税务处理上,更多的考虑是税法精神及税务管理上的需要,对承担方承担的债务支出,除符合正常债务重组条件的外,不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对被承担方来说,尽管被承担的债务一般不计入应税所得,但对于不符合正常债务重组条件的豁免债务,则有可能计入应税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在并购交易中出现关联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同样需要十分谨慎,避免遭致税收上的损失。

七、基本结论

第11篇

一、“揭开货币的神秘面纱”、“信用工具和外汇”、“储蓄存款和商业银行”三框题中渗透人民币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教育

人民币管理法。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如果伪造货币,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价值。从经济学上讲,人民币是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它代替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有利于稳定金融秩序。人民币的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人民生活赖以维持和发展的血脉。假币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对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假币的存在严重损害人民币的权威和信誉。因此,我们必须依法严惩制造假币行为。

外汇管理法。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汇资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参考价值。从经济学上讲,加强外汇管理,有利于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人民币币值基本稳定,即对内保持物价总水平稳定,对外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对人民生活安定、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世界金融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价值。从经济学上讲,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征税和纳税”一课中渗透个人所得税法、增殖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刑法中的涉税条款教育

个人所得税法。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的法律规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参考价值。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经济学上讲,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实现社会公平。

增殖税法。关于增值税税率的法律规定包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但是,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参考价值。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从经济学上讲,增值税不仅可以避免对一个经营额重复征税,而且可以防止前一生产经营环节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它有利于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体现公平竞争,也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法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参考价值。从经济学上讲,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它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的保障。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固定性。

刑法中的涉税条款。我国《刑法》第201条至204条对偷税、抗税、漏税、骗税等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漏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4)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参考价值。从经济学上讲,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偷税、抗税、漏税、骗税等犯罪行为致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也违背了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本质要求。

三、“影响价格的因素”、“公司的经营”、“市场配置资源”等章节渗透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教育

广告法。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类商业广告。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参考价值。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参考价值。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价格法。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参考价值。从经济学上讲,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在市场上,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是由价值、价格、供求的关系决定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企业与劳动者”、“财政收入与支出”、“股票、债券和保险”等章节渗透预算法、劳动法、证券法和公司法教育

预算法。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参考价值。财政就是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它是通过国家预算实现的。所谓国家预算,就由政府提出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国家年度基本收支计划。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劳动法。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我国《劳动法》执行。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参考价值。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证券法。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根据我国新《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参考价值。债券和股票都是有价证券,都是集资的手段,都是能给购买者带来一定收益的金融资产,都对国家现代化建设有利。其中,公司债券是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债券是债务凭证。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12篇

【关键词】 递延所得税; 盈余管理; 谨慎性比率

当财务报表使用者利用报表数据进行投资时,不能不估计管理者利用决策力影响财务报表编制的程度。研究盈余管理的学者,如Peter Joos、Jamie Pratt等(2009)提出“通过递延所得税能识别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并且表示可以从递延所得税的总额和变化额两方面来看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动机”。①另外,学者Jamie Pratt(2008)在《经济环境下的财务会计》中提出的谨慎性比率(Conservatism Ratio)以衡量财务报告盈余的谨慎性程度,通过观察谨慎性比率,可以基本判断管理层是低估(谨慎地报告)或夸大(激进地报告)财务状况和公司业绩。本文拟讨论谨慎性比率的计算、应用和原理,以及影响谨慎性比率的会计政策。

一、谨慎性比率的计算和应用

(一)谨慎性比率的计算模型

利用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中的数据计算谨慎性比率,公式为“税前报告收入/应税收入”。比率的分母是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可减税费用),反映了公司在特定年份采用非常谨慎的指标计量收入。比率的分子是税前报告收入,分子大于(或者小于)分母,反映了确定报告收入的谨慎性程度。比率在1左右或小于1,反映了相对谨慎的水平,当比率大于1,确定报告收入的谨慎性变得越来越低。该计算原理基于以下假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公司有一定选择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自,在计算税金时,尽早或推迟报告可减免税金的费用,改变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在计算谨慎性比率时,公式中的分子“税前报告收入”可以直接从利润表中获得,即“利润总额”项目;分母“应税收入”则需要结合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中的信息另行计算。其计算过程如下:

谨慎性比率=税前报告收入/应税收入(1)

应税收入=当年所得税负债/实际所得税率(2)

当年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变动额(3)

公式(2)中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是指上市公司年度所得税费用同当期税前利润总额之间的比率,反映了所得税费用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程度。所得税实际税率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各种税率优惠对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影响,从而为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相应的实证依据;本文案例中所使用的实际所得税率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二)谨慎性比率的应用

以DS公司2008和2009年的数据为例演示谨慎性比率的计算过程并结合公司其他信息简要分析。

DS公司谨慎性比率计算过程如下:

当年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变动额

=120 720.07-[(57 727.96-77 308.92)

-(193 288.71-130 467.24)]

=203 120.50

应税收入=当年所得税负债/实际所得税率

=203 120.50/403.34%=50 320.12

谨慎性比率=税前报告收入/应税收入

=29 929.83/50 320.12=0.59

按上述方法计算,2008年谨慎性比率为0.91。笔者发现,DS公司的谨慎性比率从2008年的0.91降至2009年的0.59,说明该公司在2009年采取更加谨慎的方式报告会计盈余。管理层通过利用对报表的自由裁量权有意识地提高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来压低公司业绩,这不仅会影响当年的税前利润,还会在未来引致更高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DS公司的财务报表附注所述并结合分析,可以验证谨慎性比率的测试结果。2008年DS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对固定资产部分类别及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折旧摊销年限进行变更的议案。这项会计估计变更导致公司2008年的折旧及摊销费用增加382 320千元,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前一年增加94 784千元,影响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87 080千元。DS公司采取缩短年限的方法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固定资产涵盖会计期间逐年增加,加大账税利润差异,所以2009年的谨慎性比率与2008年相比大幅下降。

二、谨慎性比率、递延所得税与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者凭借其拥有的企业控制权,利用会计准则的弹性,通过对会计盈余的控制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美国会计学家Katherine Shipper立足于会计数字是一种有用的经济信息这一基础,指出盈余管理是企业经理人为了获取私人利益,在准则允许范围内,有意地对财务报告进行的控制。而递延所得税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收入之间的时间性差异。由于企业在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通过改变收入或支出的确认时间,这样就给企业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机会。

(一)谨慎性比率与递延所得税的关系

从谨慎性比率的计算模型中得出,对报表的税前利润进行评估,是否高估或低估,决定因素是企业的递延所得税变化幅度。当谨慎性比率接近1,则本年递延所得税的变化幅度很小,表明会计利润越接近应税利润;当谨慎性比率远离1,则本年递延所得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表明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越大。

谨慎性比率远离1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当谨慎性比率小于1时,企业的递延所得税变化额为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变化幅度大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化幅度;反之,则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变化幅度小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化幅度。

(二)递延所得税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一般来说,递延所得税与盈余管理存在着同方向变动的关系。张敏蕾等(2007)研究表明在控制非主观性部分的相关科目后,递延所得税费用与企业的税前盈余管理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显示企业税前盈余越大者,倾向提列越多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日,当递延所得税费用变化额为正,即会计收入将大于应税收入时,公司调高盈余,产生正的非正常报酬率;当递延所得税费用变化额为负,即会计收入将小于应税收入时,公司调低盈余,产生负的非正常报酬率。另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高盈余行为的后续累计非正常报酬率将高于未发生盈余管理的后续累计非正常报酬率,调低盈余行为的后续累计非正常报酬率将低于未发生盈余管理的后续累计非正常报酬率。

(三)谨慎性比率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谨慎性比率为估计特定年份管理层选择报告方式的谨慎程度提供了捷径。谨慎性比率越接近1,则会计利润越接近企业的没有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时的利润水平。谨慎性比率越远离1,此时企业管理层可能存在大量的非应税项目的盈余管理:当远小于1时,反映了企业采取多计本年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少计利润的谨慎型盈余管理方式,有隐藏本年利润之嫌;当远大于1时,企业通过少计递延所得税费用,从而多计利润的激进型盈余管理,可能会夸大企业本年利润。

为了能更加直观地反映两者的关系,笔者选取两家经营规模相当且同属于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具体数据见表2。

从表2中,可以发现天地科技的谨慎性比率小于1且接近1,反映出该公司在2009年度采用了相对谨慎的会计估计计量收入;而反观浙江医药,其谨慎性比率大于1,达到了1.15,可以看出浙江医药的财务报告政策比天地科技更加激进,浙江医药的管理层在正的非正常报酬上进行了大量的盈余管理。

三、影响谨慎性比率的会计政策

导致谨慎性比率的上升或下降主要由递延所得税变化幅度决定的。由于企业对会计政策选择与税法不同,将

会产生大量的账面税收差异,可以认为这种盈余管理行为不影响应税所得。

企业在改变本期的会计利润时,以后期间的利润也会随之变化,资产和负债的项目也会在未来体现在利润表上,通过递延税款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只是改变其确认的时间。比如,公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应税收入,而采用直线折旧法编制财务报告,导致在资产使用寿命期的初期应税收入比财务报告中的收入少,而在资产使用寿命的末期其结果正好相反。这样的做法,可以起到调节不同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进而调节净利润的作用。下文中的表3归纳了几种上市公司常用的、能够引起谨慎性比率上升或下降的会计政策。

四、结论与启示

在资本市场中,公司管理层出于融资、契约和政治管制等目的,往往有意识地进行盈余管理。Michael Kirchenheiter等(2002)的研究发现,当公司预期亏损不可避免时,会利用递延所得税调节主观性应计利润平滑会计收益,以期在以后年度转回时能够扭亏为盈。研究证实,递延所得税与企业的盈余管理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关系,所以许多公司都把递延所得税作为盈余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张鹏等(2009)在研究中指出,市场并不会对已经被证明普遍存在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作出应有的反应,因此投资者很难识破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是,通过上述论述,可以发现谨慎性比率这个指标能通过递延所得税反映管理层操控财务报表的程度,谨慎性比率偏离1的程度越大,则表明在某个年度企业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水平越高。利益相关者可以从数据上更加直观地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并可以判断管理层的盈余动机是低估还是夸大公司业绩。

【参考文献】

[1] 杰米・帕拉特.经济环境下的财务会计[M].来明佳,彭红英,徐虹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306-309.

[2] 郭荟.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方式与所得税成本问题研究[M].大连:大连出版社,2009:1-10.

[3] Michael Kirschenheiter,Nahum Melumad:Earnings’ quality and smoothing[J].Journal of accounting,2002:23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