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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

时间:2023-05-04 08: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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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

第1篇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和风险

私募基金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根据投资方式,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VC)。本文重点分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其共同点是均需要在特定阶段持有企业股权。从国际经验看,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证券投资基金为辅。而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缓慢,私募证券基金却由于其运作方式及操作策略较为灵活而发展迅速,要区别对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们日常提到的私募基金更多地是指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股民常讲的私募基金也通常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

我国私募证券基金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主要以证券公司与大客户之间一种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形式存在;90年代中后期一些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2001年后的4年多熊市中,私募基金原有的操作手法和投资理念受到市场的挑战,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痛苦的调整和转型。近年来,我国民间财富迅速增加,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证券私募基金重新活跃,但在投资理念和操作策略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做庄、跟庄逐渐向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在2007年火爆的证券市场行情中,一批优秀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建立起来,深国投、平安信托等信托公司为私募阳光化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私募阳光化的深国投模式更是辐射到了全国,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外资及中外合资基金占据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主要份额

2008年,A股市场低迷甚至暴跌,各类基金严重缩水。随着创业板推出步伐的加快,很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认识到将所有资金投放在二级市场并不是最明智的选择,于是逐步转型为股权投资,因为将适当资金投放到PE市场能让投资者有效规避震荡风险。来自Wind数据也显示,截止到2009年3月25日,2008年新成立的股权投资信托已达到22家,而2007年发行的股权投资信托总共28家,2006年发行股权投资信托的仅11家。

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科集团近日的《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显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日趋活跃,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2007年共有64只可投资亚洲市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同比上升了60.0%,募集资金高达355.84亿美元。同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投资了177个案例,参与私募股权活动的机构数量达105家,整体投资规模达128.18亿美元。据清科研究中心估计,2007年中国市场私募股权资金额将占全球私募股权投资总额的1.5%左右。从行业分类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机构在传统行业的投资比重仍在持续增加。2007年1―11月私募股权基金共对中国大陆的86家传统行业企业投资了89.69亿美元,占年度总投资额的71.8%,较2006年传统行业占当年总投资的比重增加了21.6个百分点。

通过对现状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基于同样的经济、法律环境,外资私募以股权投资为主,而内资私募以证券投资为主,这是符合各自比较优势的均衡组合。外资私募要投资国内证券,需要取得QFII资格,相对外汇流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而言,会更复杂,所以从事非上市股权投资较多。

国内私募形成证券投资为主、股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具有特殊的政策背景与市场基础,吻合市场演进规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对于私募来说,是一个产业链上的两个环节,各自的要求标准和操作风格并不一样,适合不同的投资者。以前国内也有做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主要是PE),但由于没有合伙企业制度及法律上的支持,缺少退出渠道(比如以前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增加投资后退出的障碍),造成PE不盛行。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各类财富也迅速增长,2007年,二级市场经历大牛市行情,投资回报率丰厚,由于门槛较低,促使私募证券投资迅猛发展。但随着2008年A股市场的深度调整,二级市场风险加大,虽然私募整体上仍然跑赢国内公募基金,但由于其收入来源主要是通过获取绝对收益来进行业绩提成,当市场深度调整,跌破面值的私募基金成批出现后,私募的生存压力逐渐凸显。非上市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股权都有值得投资的领域,投资者(包括私募基金)根据其自身的优势选择投资类型。在全流通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发生变化,私募重点有必要向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转型。

从我国目前状况看:一方面,活跃在境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外资或合资的基金,一是拥有多元化资金来源的独立投资基金,如黑石、凯雷、华平、英国的3i Group PLC、日本的SoftBank Capital等;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投资部,如摩根士丹利亚洲、高盛亚洲、花旗资本等;三是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法规出台后新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如中瑞、中国东盟、中比等合资产业基金;四是服务于集团发展战略及投资组合的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如通用股权资本(GE EQUITY)、INTEL PACIFIC、联想集团下属的弘毅投资等。另一方面,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仍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市场基础、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和思想观念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正朝着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方向不断推进。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开始被公众熟知,包括中国银行旗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Bohai Industry Investment Fund)、联想控股旗下的弘毅投资(Hony Capital)和方风雷旗下的厚朴基金(Hopu Fund)等PE在2007年都有很大的动作:渤海基金投资了天津钢管集团、成都市商业银行等公司的未上市股权,而弘毅投资则在2007年4月成功协助先声药(NYSE:SCR)以ADR方式在纽交所上市。一些富有的个人和民营企业也纷纷出资组成私募股权基金,尝试直接投资。

(三)私募基金的主要风险

1.法律风险。我国私募基金本身合法性模糊,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容易引发不规范操作和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民间私募基金协议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是否合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合作双方都面临一定风险。委托主体资格不合法,

一些运行规模较小的基金经理为了吸引资金,有时需要承诺保本甚至保证年终收益率等更高的投资回报,一旦发生争议或协议获取利益受到恶意侵占,合同和投资者权利不受法律应有的保护。

2.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法律的缺位,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完全的普遍存在,使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双方都面临道德风险,现实中的履行依赖当事人的市场信用。我国信用制度不完善,投资者要求较高回报率,使基金管理者面临较大压力,在法律地位不确定和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基金合约设计和运行既没有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监督约束。如果资本市场逆转或崩溃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缩水甚至破产,投资者巨额损失得不到保护,潜伏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卖空机制和金融期货的缺失客观上造成“庄股”的运作方式,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约只占30%,投资组合中的市场变量如利率、汇率、证券价格不利变化带来的资产价值下降都会产生市场风险,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和对冲系统风险。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造成理性的价值投资很难达到预期收益,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不稳定性,决定了中国证券市场难以保持股票长期上涨。在市场投资者获利模式高度同质化的情况下,多空力量严重不均衡,股价可能会被盲目推高到一个与其内在价值严重背离的高度,当系统性风险出现,价格向内在价值回归时,市场产生剧烈波动,私募基金可能无法完成承诺的收益率,出现资金断链而加剧股市的震荡。

4.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因变现成本而产生风险,为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期较长,从融资、筛选项目到最后退出,需要较长的运作周期,短则3年,长则5年、10年。我国目前私募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没有真正的柜台市场,资金难以变现,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流动性较差。当前在中国发展私募主要目标应该是成长型中小企业,而不是股权质押类投资基金的大小非减持的市场机会。2008年4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要求,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这些规定都将增加PE投资退出的风险。同时,未来监管层对大小非解禁可能会出台一些更加严厉的措施和规定,这会大大降低私募股权投资的未来变现能力,增加流动性风险。

二、发展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私募基金符合居民财富增长寻找增值途径的宏观经济背景。大量闲散资金及各类社会基金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互助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具有保值增值、追逐利润的动机和目的。私募发行的注册或审核豁免制度以及发行的低成本既可以使发行人便利地筹资,也可吸引大量投资者,有效弥补公开发行的不足,协调资本供求关系。

(一)发展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条件基本成熟,与目前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进程相一致

最近颁布、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正式明确境外企业可通过换股方式收购境内企业,为被投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提供了便利,方便私募股权投资的境外退出;除此之外,《公司法》已正式取消公司对外投资额度的限制,基本消除制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障碍;同时《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虽然不是针对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行业的需求直接点明,但仍间接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能够采用有限合伙这一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形式,有利于避免公司制的双重征税,提高运作效率,拓宽募资渠道,促进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二)改善融资结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全球资本流动主要是通过国际证券市场和企业直接投资、私募基金进行的。PE能够满足中国发展直接融资的需要,以更高的管理方式和运作模式推动中国直接融资的发展。在美国,大批企业,如微软、雅虎等都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和培育而迅速成长为国际知名企业。我国民间资本宽裕,私募股权融资可以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以及寻求并购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摆脱困境,获得发展。对融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以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帮助企业进入新市场和寻找战略伙伴,拓展财务资源以及商业伙伴,提高收益,为企业在治理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帮助企业快速成长。

(三)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比较优势明显,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控制道德风险

虽然目前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无法与资金经验雄厚的知名外资基金直接抗衡,但因其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而发展迅速。比较优势体现在更熟悉中国国情,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和政府资源,更容易寻找和辨别合适的投资对象,融资成本更低,如果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特别是行业龙头企业,可以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同时,本土私募基金在收购价格和项目来源上也有明显优势,可在并购市场上与外资竞争,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促使资本更有效配置,又避免优质资产过度被外资掌控、国内证券市场逐渐萎缩的局面,形成与海外私募基金良性竞争发展态势。私募基金能够有效地降低委托风险:其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收益的分配和提成,而不是管理费,形成比较均衡、明晰的责权利机制,使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利益一致,有效实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激励相容。同时,基金管理人持有私募基金一定比例的股份,能够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利益捆绑在一起,减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促使基金管理者尽职尽责,发挥实践投资理念,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率。

(四)私募股权基金能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自主发展,有利于构建我国资本市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降低市场非理性波动

一方面能拓宽产业结构调整的途径和效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改善股东结构,加快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产权社会化的步伐,加速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作为经济全球化、信息革命、资本脱媒、财富管理的必然产物,私募基金有效填补了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真空”,投资触角可延伸至企业孵化期,涵盖企业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等企业成长全过程,对我国资本市场其他参与主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发展规范的私募基金,可以加强金融机构的竞争与合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PE在中国起步不久,私募基金在进行PE投资时,还需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引导国内社会资源

参与创新,探索出真正适合中国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模式。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和监管的可行性建议

(一)明确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完善投资环境,充分利用在本地的政府资源优势,加快同海外资本合作

我国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以养老基金、保险资金为代表的长期机构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鼓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参与直接股权投资,但应严格比例限制,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运用中外合作基金方式,结合中外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源整合,完成新一轮资金募集,实现利益双赢。合作的过程也是本土基金培养人才、提高实力和扩大海外知名度的过程,但由于外汇管制、公司法及国内资本市场等制度性制约,较为规范、专业及有全球化运作经验的外资PE很难和本土PE相融合,一旦汇率发生变化,将会形成双方利益的损益。但这是本土PE为今后进一步的改革创新发展的很好尝试。

(二)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良好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当前发展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问题不是缺乏投资主体或者基金募集,而是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劣势(例如退出机制不完善等)抑制了发展。一些创业投资基金由政府而非市场主导,影响资金运作效率。扭转政府在金融活动中承担过多风险的状况,完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退出环境,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发展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鼓励和吸引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育更多新兴高科技企业在境内上市;另一方面,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流动性较差,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即电子报价系统,规范和拓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扫除障碍。

(三)私募要注重企业的增值和长期发展,同时尝试多种渠道退出

从资金的逐利性上来讲,私募投资都是要退出的。外资私募的资金很多来源于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只要有稳定分红,可以保持长期运用。对企业的投资,期限一般从3年到7年,甚至10年以上,着重企业的增值和长期发展。与外资相比,我国私募太注重短期投资退出,看是否马上可以上市,而不关注投资企业的资质。国内PE除IPO以外还有多种退出渠道(如海外上市,产权交易所交易、并购、公司回购等),为了在短期内取得较丰厚的资本回报,大家都想通过IPO使退出的价格更高一些,有些投资者既做一级市场又做二级市场,对回报率急功近利,过多资金投向Pre-IPO项目,导致一级市场资产价格暴涨。在二级市场退出相对容易的预期下,PE投资市盈率从5―8倍飙升至近20倍甚至更高。随着二级市场泡沫破灭,PE市场市盈率迅速下降,风险增大。短期来看,整个资本市场估值体系下降可能导致一些PE被套,但从长期来看,退出困难会缓解PE对Pre-IPO项目的争夺,引导这些企业把投资目光向前移。注重早期项目,更符合我国培养创新型企业,有利于加快经济转型的要求,使我国PF市场步入良性轨道。

PE尚未利用国内并购方式大规模退出,主要是因为收益率不理想,市场行情不好,并购方式容易遭到压价,成为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阻碍。2008年受原材料成本上升和宏观调控影响,不少企业陷入盈利下降甚至经营困难的局面,一些企业虽然短期出现了问题,但长期价值依然存在,将给行业龙头企业提供最好的并购机会。IPO上市的企业在整体企业数量中还是少数,在市场低潮期可尝试运用通过并购进入并择机退出。

(四)PE与VC分工组合,发展和扶持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VC投资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企业初创期和扩张期,PE投资以即将进入上市辅导的企业成长期资本为主。一方面,目前我国受风投基金规模增大和较高回报预期的压力影响,风投机构将投资阶段持续后移,由企业早期转向发展期和扩张期,甚至是获利期,短期内存在创投市场VC投资PE化特征,所以PE与VC要合理分工组合。另一方面,我国境内股权投资一直以美元为主导,基金退出以企业境外上市为主要通道,上市后运作成本很高。在人民币升值等诸多中国利好的背景下,很多海外私募机构开始考虑如何绕过政策壁垒,设立人民币私募基金来进行投资。随着社保基金宣布注资鼎晖和弘毅,人民币基金持续升温。我国中小企业板全流通的实现以及新的监管规定,将促成私募股权基金以人民币的形式募集和投资,在资金来源、机制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推动发展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用人民币投资中国企业,并且在出售股份时,选择在内地股市上市。

(五)实施审慎性的金融监管,以间接监管为主,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的有机结合

建立私募基金登记、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私募基金自身的积极作用,真正将政府监管与私募基金内部管理灵活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在有效控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前提下,检查大量进行借贷投机的金融活动并评估其影响,强化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权力及法律责任,对私募基金投融资施加限制,控制单个私募基金风险所涉及的投资者数量和分布面,降低私募基金的财务杠杆比率,确保金融市场完整和降低系统性风险。要加强对广大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不允许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

主要参考文献:

[1]清科研究中心.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

[2]海等.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7(21)

第2篇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飞速发展,股权投资已成为金融业体系的一部分,股权投资的研究也逐渐成为金融学体系的一部分。但随即产生的一些易混或尚不规范的概念逐渐泛滥。本文对此一一规范,依次界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对核心概念展开分析,最后将主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框架清晰而系统地展开。本文为金融学领域PE分支学科的建立与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概念框架

引言

这几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F)在中国发展飞快,股权投资的文献也相应增多。本文笔者之一亲历亲为股权投资的理论与实践二十多年,同时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股权投资已成为金融业体系的一部分,并成为金融学研究的热点。统计局最新出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把2002年版本中“商务服务业”的“资产管理”归入资本市场的“基金管理服务”。这意味着投资管理属于金融业范围。在一个学科形成的过程中,专业术语的准确称谓与定义这一基础性工作非常重要,也是其走向成熟的标志。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后续的理论与实践由此顺利展开。长期以来,一些易于混淆的概念颇为流行,较不规范的概念主要有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本文依次规范这些概念,给出并解释准确的称谓,以全面解析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投资基金

(一)基金

何谓投资基金或基金,有投资组织说、投资工具说、投资方式说、投资集合说等。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理解基金,它是一个比投资基金更基础的概念,是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公共资金或账户,属于一种特定的会计主体。这个角度易被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忽略。在美国,“基金”概念多为政府会计和公共财政所用,被指按特定法规、限制条款或期限,为从事某种活动或完成某种目的而设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财务和会计主体,依靠一套自我平衡的科目来核算不同用途的财务资源。

中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了第19号准则企业年金基金,规范了该类基金,也为其它基金会计作了示范。作为一个在中国只有10多年历史的新行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很快对新准则做出了反应。2006年11月,证监会颁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的通知》,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也按照新会计准则制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都有自己的会计核算方法。股权投资基金没有专门的会计准则,本身可以借鉴很多其它基金的会计准则处理核算问题。中比基金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设计和指导下,制定了严格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综上,只有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才能准确理解基金的含义。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都是基金。企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主要从事经营活动,一般不属于基金。

(二)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以营利性投资为主要活动之一的基金。具体指外部投资,分为金融投资与珍贵物品投资,但不包括控股投资与存款性机构(银行类)的贷款投资。控股投资是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属于一种母公司的管理模式,而不是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归类为证券业,保险企业与非强制性社会保险机构不是投资基金。同样,一般的企业、非营利性组织虽然也会有对外投资,但主要从事经营业务,而非投资基金。总之,投资基金一般分为企业性(营利性)与公益性投资基金。

从经济上看,投资基金是一个会计主体,属于独立性或附属型,拥有独立资产和专门账户,须独立核算。从法律角度而言,投资基金属独立型的投资基金,包括法人或实体。机构是投资基金的主流。目前,各类股权投资规范与法规文件都没有关于附属型投资基金的表述。本文也从这一角度认为投资基金是独立型,属于一个实体或机构。投资基金有公司型、合伙型与信托型。信托是财产,还是合同或企业?中国的《信托法》更多采用合同理论。在学术界,信托应为何种形式是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信托(特别是商事信托)应该是实体或者是企业,属于一种法律实体。信托只有是实体,才能解决信托组织独立对外交易,独立拥有信托资产,独立信托银行账户,独立成为诉讼主体等问题。但公益信托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投资基金包括了金融机构的理财计划或资产管理业,这些一般认为也是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是政府的信托基金,不属于政府所有。其核算方法包含:合并全国的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或者根据经营它们的政府层次分类,与相应政府部门合并核算。依据上述信托的独立性,将社保基金看作独立机构,属于广义的基金会及公益性投资基金。同样,很多基金会的投资只是组织的活动之一,它们也是公益性投资基金。借鉴《信托法》的思路,《信托法》不仅规定了一般的信托,还规定了公益信托。所以,这些公益性的,把投资活动作为主要活动之一的机构,一般都属于公益性投资基金。目前,这些公益性的投资基金成为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最快的一个领域。

另外,有一类母基金(fund of fund,基金中的基金),大量投资于其它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也可以直投证券或者股权。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性不同的是,母基金不需要控制被投资企业。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等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发起人往往通过非公开的沟通方式,向一些机构投资者或富裕个人推销并募集资金。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并且一般无须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同时,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与证券的私募发行有很多相通的概念,如证券的非公开发行、定向募集、定向发行等。

尽管按照一般行规对私募有很多监管手段,包括合格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数量控制、基金规模控制等。但是,私募基金重在投资者与管理者的私下沟通。私募是一个社交过程,因而可以扩大到很多非经济行为,包括私底下协商公益活动、慈善事业。社会上很多私募基金、私募管理人与私募投资人高调的宣传活动,是不符合私募的商业精神,长远看不易取得最大的胜利。其私下沟通的特性决定了“声誉机制”是掌控该理念的隐形之手。

股权投资

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同为投资基金,但两者投资对象不同,相应的投资管理运行、财务管理等也不一样。而且,两种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也很不一致。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只是狭义上的股权。较之股权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更为妥当的叫法是笔者在资产运营理论框架下提出的实体资产投资基金。一般认为,实体资产的外延是人力资源、实物资产、股权资产。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长期持有,而非作为以公允价值计价的交易性资产(证券资产)。交易性股权资产与交易性债权、交易性衍生品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实体投资基金”的叫法更有利于将PE和实体资产的证券化(比如REITS)在某种程度上统一起来,从而促使“经济人”更深刻地体会纷繁复杂的金融工具间的相通性,更高效准确地理解金融工具。另外,针对现实出现的投资现象,本文在“协议投资”中专门讨论了人力资源、准债权等特殊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介入被投资企业,参与企业管理,与企业共同发展,强调对股权的长期持有,具有不易流动和参与管理的属性。其融、投、管、退四个环节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扩大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投资未上市股权外,当然也可以投上市股权,比如PIPE (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 PE机构投资已上市公司),具体指私募基金以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扩大公司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后文中将详细说明股权投资基金的各种投资对象,依次是企业份额权投资、珍贵物品投资和协议投资。

(一)企业份额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股权或企业份额权。企业份额权泛指以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的名义投资,甚至以协议或其他安排参与企业,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对于债权投资而言,股权投资的回报不确定,而且在企业进行清算时,优先考虑债权。

至于优先股,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份额、信托份额等优先份额,它们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但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得它们偏向于股权,因而被视为股权更准确。信托份额指委托人出资份额与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加总,需要把信托理解为一个企业实体才能容易理解。如果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那么信托份额类似于优先份额权;如果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那么可以采取“合并”处理,把出资份额与受益权加总为完整的份额权。所以,优先份额权像优先股权、有限合伙份额权、信托份额权也是股权资产,也是可以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

股权投资也可以分为交易性股权投资、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股权资产根据持有目的来划分,而且持有目的一般是不能变化的,也是要根据资产持有情况来判断资产类型,比如持股比例、资产期限等。本文的广义股权投资不包括交易性股权投资与经营股权投资,交易性股权投资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经营股权投资属于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

(二)珍贵物品投资

实物资产里只有珍贵物品可以成为股权投资对象。珍贵物品国际核算标准(SNA)中有专门的规定。SNA中生产资产下面分为固定资产、存货和珍贵物品。珍贵物品包括贵金属、宝石、古董和其他艺术品,珍贵物品基本上不用于生产与消费,但它们具有显著价值,预计能够保值或至少不下降,一般作为贮藏价值的手段。

但是,很多企业都有对外投资倒卖实物的经历。甚至是一些企业采取设立空壳企业,空壳企业里持有大宗商品或者房地产之类,通过倒卖企业来间接倒卖实物。因而,对外直接和间接的实物投资都是应该严厉禁止的。当然,国家应管制企业对涉及国计民生一般实物的投资行为(即是囤积行为)。允许企业有一些非预料的对外转让实物资产;允许企业采取风险管理的方式,来适当囤积一些投入品,但不是以倒卖为目的。投资者一般不得实际经营珍贵物品,而是为了转让收益。珍贵物品分为三大类,依次分析如下:

1.奢侈品。大型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奢侈品进行投资,或是各类资产管理人发行奢侈品投资计划,直接持有奢侈品,待价而沽。以投资名酒为例,投资红酒的方式有三种:红酒基金、期酒和现货。期酒,类似期货,即消费者与酒商预先签订合同、预先付款购买指定酒,但需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实际拿到酒。期酒与现货的价差越大越好。名酒投资的高技术性和素养要求,令投资者更倾向于通过银行中介的帮助,即购买红酒信托理财产品。目前,国内工行、中信银行、建行、招行等4家商业银行已推出5款红酒理财产品。

2.收藏品。如何对藏品进行科学分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因为它对收藏学的发展至关重要。藏友们一般分为文物类、书画类、陶瓷类、玉器类、珠宝、名石和观赏石类、钱币类、邮票类、文献类、票券类、模型类、徽章类、商标类及标本类。以艺术品投资为例,艺术品投资几乎是发展最快的珍贵物品投资基金。2007年6月,民生银行推出了一款高端理财产品—“非凡理财艺术品投资计划1号”,标志着艺术品投资开始纳入金融市场的视野。2009年6月,国投信托联合建设银行和保利拍卖推出国内首款艺术品信托理财产品—“国投信托·盛世宝藏1号保利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特殊实物证券。一般情况下,奢侈品与收藏品作为珍贵物品可以成为投资对象。然而,有些时候,一些非珍贵的实物(特别是实物证券)也可以成为投资对象,比如门票、仓单、货单等。这些特殊情况的实物投资,同样不能扰乱宏观经济,需要必须经过特别的审批才能进入投资。当然,为求统一,我们还是把这些可以进行的实物投资统称为珍贵物品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应包括珍贵物品投资基金,两者的共性大于异性。与股权投资相比,珍贵物品投资规模相对较小。所以,股权投资协会应该包括珍贵物品投资分会;股权投资立法应该包括珍贵物品投资立法。

(三)协议投资

目前,中国不允许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所以,一般而言,普通债权不是企业投资的对象。就算是发生了很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债权投资,但这些只是一般企业之间发生的投资。本文研究的投资对象是股权投资基金或者说“实体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不是企业之间容易发生的应收账款等债权投资,而是准债权投资。但是,实务中也会存在一些债权投资,比如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太平洋-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债权投资计划”,“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也获得通过,近4000亿元规模的保险投资有望进入到基础设施投资。本文认为,这些是债权,不属于广义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可通过协议购买项目未来利益权的方式来投资。未来利益权可以分为是收入权和物权。它可以有很多种细化的方式,比如可以是项目现金流产生的收入权,项目所在企业的利润分配权,项目所在企业股东的分红收益权等。如果项目是一个人力资本,那么经济主体还可以是与该人力资本签订合约,通过现在投资人力资本,分享人力资本未来的收入。

这种未来收入权其实不是债权也不是股权投资。但是,它类似股权投资,更类似债权投资,比如高速公路收费权、公园门票收入权、股票分红权、音乐人唱片的未来收入权等。针对实务与学术情况,笔者认为把它称为是准债权投资为妥,主要有产出收入分配权、利润分配权、股东红利分配权。

投资者只要没有影响收入的产生,没有强迫消费者与购买者提高购买成本,将来的收入就是可以转让的。它也符合广义股权投资特点:长期持有、不易流动,但是一般不参与管理。同时,准债权投资者没有加入企业成为股东,所以,准债权投资属于协议投资。

最后提出,是否可以投资劳动?投资劳动意味着被投资方将来以劳动为给付。笔者认为,意义不大。虽然,现实中有主体之间劳动债的关系,但是,很少有企业有应付劳动或者应收劳动。劳动不宜作为稳定的价值目标来投资。但是,投资方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来投资劳动者的劳动。以合同的形式投资,就是没有采取企业组织的形式,类似于目前的合伙协议(非合伙企业)。契约中可以约定劳动者计时或者计件的劳动成果,这是一种未来资产,它能期待性的带来收益。例如,可以投资某个科学家搞科研,与他约定研究成果的专利权,然后可以通过拍卖专利权的方式退出。

一般而言,准债权与合伙协议等协议投资形式,一般没有登记,属于最私募的形式,在法律保障与转让获利上会比较不方便。事实上,所有这些协议投资都可以转化为真正股权投资的形式。利弊此消彼长,取决于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博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可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意思是“私募发行的,投资企业份额权为主的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法,10多年前就在我国使用,主要指政府主导的、侧重于某一产业或某一区域的发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资基金的主流。鉴于“产业投资基金”这一说法易造成地方政府或行业部门的误解,将其视为政策性发展基金,变其为自己掌控的另类“投资机构”,容易重现当年各省办信托投资公司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同时,产业投资基金给人的印象就是政府行为,而且是按照行业划分基金。实际上,基金一般来讲是不分行业的,很少专门做某个行业,而不做别的,基金主要是挣钱工具,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应该将“产业投资基金”正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避免以偏概全、误导方向。

笔者一直倡导用“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取代“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开始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名字出现,至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说法可以在业界保留,而在法律等正式文件中应该以“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名称。

本文建议股权投资基金应分成两大类。第一类叫做产业投资基金,或者叫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可以以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把引导基金包括进去,也可以以引导基金的概念把产业投资基金包括进去。这一类基金有三个特点:经过政府批准、政府推动出资、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第二大类为非国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一类的产业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几个小类:第一种是国家财富基金,应纳入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范围,引导其健康发展;第二种是准产业投资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这需要以两国政府的合作为基础;第三种是中央各政府部门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国家发改委在抗震救灾方案里提出,成立抗震救灾产业投资基金;科技部的产业投资基金“火炬计划”;第四种是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现在不仅津、京等地设立了这种基金,有不少地市级政府也在做。这源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要对其进行规范,防止其衍变成追求政绩的工具,产生新的不良资产。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系

前面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从独立的基金来分析,另一个层次的投资基金是指一个基金体系,可以认为投资基金是一种制度,是一种包括了投资基金本身、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在内的体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基金”就是广义上理解的基金,规定了所有这些主体的运作规范。我们在各种语境中可以方便地区分各个层次的不同点,同时也要区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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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景轩.私募制度解读[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3.窦尔翔,李昕.私募基金的内涵与称谓之辩[R].中国经济时报,2007-5-16

4.杜金富.政府财政统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5.耿志民.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研究[J].上海金融,2006(3)

6.何小锋,刘腾.以创新思维推动PE立法[J].资本市场,2008(9)

7.华雷,李长辉著.私募股权基金前沿问题—制度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9

8.黄亚玲.私募股权基金文献综述[J].国际金融研究,2009(3)

9.李赛敏.风雨过后,是否有阳光—我国私募基金现状与前景展望,转引自郭锋主编:全球金融危机下的中国证券市场法治[R].2009

10.李昕,杨文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第3篇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融资 利益协调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一般认为是以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的成立为其起始标志,此后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国家发展起来,并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国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诸多深入的论述。例如,乔治亚大学M.F.Hobert提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论模型,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金融中介,介入其所投资的项目,发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风险、降低自身和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企业家之间成本的作用。在中国,作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改革开放的产物,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一直徘徊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本文系统的阐述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并结合渤海基金实例研究了其在中国的发展。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吴晓灵,金融发展论坛,2006年6月9日)。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也包括投资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投资。投资过渡期企业的或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也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范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在基本属性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是一种进行投资的基金,是私募投资运作的载体。它具有一般基金的特点和属性,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的体现。2.在发行方式上。它是非公开发行的,不同于公募基金的公开销售,它的出售是私下的,只有少数投资者参加。在美国,法律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宣传。这样私募股权基金的参加者主要是通过获得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3.在发行对象上。它不是面向所有投资者的,它的发行对象仅限于满足相关条件的投资者。这些条件通常比较高,把投资者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群中,人数是有限的。但这并不妨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4.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公募低的多,相关的信息披露较少,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对投资者公布投资组合和收益。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到基金中,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2%~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优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故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对非上式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较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上式发行;售出或并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不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我国当前社会所说的“私募基金”,多数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设立,尤其是有限合伙形式基金以其灵活的组织结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有利的避税形式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有限合伙体制下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投资经理(一般合伙人)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资金供应发承诺分阶段投资,保留放弃投资的选择;对一般合伙人的奖励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挂钩;确保企业向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变现所投资的股权,确保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返回所有资本金和收益。

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10年,一般可延长1年,期满后,所有基金的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必须清算。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也并非一步到位,往往一开始注入25%,以后每年再注入一部分,如果有限合伙人放弃继续注入资金,已投入部分只能退回一半,已产生的收益也只能取得一半。

一般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他们的损失有可能比他们所投入的要多,但实际上并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家一般不用借贷,没有多于净资产的负债风险。他们也投入占私募股权基金1%的自由资金,但一般不用现金,主要是作为一种管理承诺和税务优惠上的考虑,一般合伙人可以有占私募股权总额2.5%的资金作为他们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和办公费用等。一般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通常在15%~30%范围,但目前的趋势是必须产生了最低的投资收益后,一般合伙人才有权获得收益。

就目前而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致由以下几种组织形式:1.投资管理公司。由于前几年的国内A股市场持续低迷,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和和金融机构的优秀管理人转行做实业,凭借丰富的投资经验、良好的口碑以及客户关系,迅速聚拢起资金,成立了各式各样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投资于中国日渐兴起的中小企业并构市场。他们一般是通过将所并购的企业重组,再包装后出售获利,如万盟投资管理公司就是其中之一。2.房地产投资财团。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促成了民间私募房地产投资财团的产生,我国东南沿海一带的民间游资数目巨大,由于当地投资收益日渐低下,正四处寻找投资渠道。近几年广受关注的“温州买房团”正是民间资本大量涌入房地产市场的缩影。抛开其是否干扰了中国房地产的有序发展不谈,我们关注到温州游资投资于房地产正在由最初的亲戚朋友集资的“小作坊”投资模式逐渐向“公司化,规模化”发展。如遭到金融管理机构严查而最终失败的中瑞,中驰两大财团。3.“公私合营”的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创立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目的是通过这部分“引导基金”来吸引民间资本。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福建省筹备的“海峡西岸产业投资基金”。这部分具有“公司合营”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上更接近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按照国外的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整的业务流程有以下几步: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客户部与客户进行充分接洽,由私募基金发起人来了解客户的性质、客户委托资产的规模、委托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情况和要求;客户通过接触来了解基金管理机构的自信、业绩历史和基金经理的技能。2.双方在投资策略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签订基金契约,确定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拨资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独立的资金账号,并安约定日期把委托资产转入专门账户。3.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章程约定的投资策略对资金进行投资和集中管理,客户如有建议,可及时向管理人反馈;同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活动的重要信息,如递交投资备忘录及审计报告等。4.协议期满或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对专门账户上的资产进行清算,以此鉴定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绩,并在此基础上收取管理费,结算盈余和亏损。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实体项目和非上式公司股权,通过对投资项目进行资本运营使基金资产增值。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历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是随着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进入而发展起来的。第一波投资浪潮是在1992年前后,大量海外投资基金第一次涌入中国,但后来由于体制没有理顺等原因,这些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以全面失败而告终。1999年是第二波投资浪潮,大量投资投向中国互联网行业,在硅谷模式的影响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成立地方创业投资公司以扶持本地项目,但由于中小企业板没有建立,退出渠道仍不够畅通,一大批投资企业无法收回投资而倒闭。2004年以后,一些成功案例慢慢浮现,如鼎晖投资鹰牌陶瓷、南孚电池等,也就是现在的第三次资本浪潮。在这次浪潮中,华平、凯雷等美国大型投资基金开始出名。

到目前为止,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地位还未确立,不可避免存在各种内部问题,从而发展缓慢。这既与我国多年来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不相称,也不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不利于产业创新和转型。可以期待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将迎来发展的春天,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2.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介绍。2005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准天津滨海新区筹建和试点运作我国首个中资产业投资资金――渤海产业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渤海基金),其总规模20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为15年。2007年初,完成首期募资60.8亿元人民币的渤海基金开始试点运作。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和国内类似性质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产生的,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善,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并未采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较常见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形式,而采用的是契约型基金形式。契约型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委托管理一般由基金持有人与受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一个内容广泛的基金管理委托协议书。在我国现行条件下,产业投资基金要顺利实行委托管理,必须符合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基金本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从而有能力支付的起高昂的基金管理费用;二是基金持有人必须达成高度共识,从而有意愿尊重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投资策略和业务运营等方面的决策权。

渤海基金的首期资金的募集以私募方式为主,募集对象主要为具有丰富投资管理和资本运作经验的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金融机构;当渤海基金运作一定时期和实现良好业绩之后,其后续资金募集可以探索个人投资者参与的认购的公募方式,以适应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滨海新区开发区开放和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基础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领域。(1)在交易途经方面。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没有采取开放式基金,因为产业投资多为长期投资,资金沉淀的时间较长,如果遭遇集中赎回的情况,将由于流动资金不足而丧失投资机会,甚至由于资产无法及时变现而令基金公司倒闭。因此,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采用封闭式基金,以充分发挥其稳定筹资和长期筹资的功能。(2)在投资方向方面。渤海基金的试点运作始于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从城市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际,源于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狭窄的现实,其的主要投资方向应体现“两个面向”、“三个促进”的目的,即面向主导和优势产业,如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和装备制造业;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如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加强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金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探索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的有效方式,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3)利益协调方面。基金持有人通过认购产业基金份额和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来间接投资于相关企业的股权,将面临两个层面的利益冲突。产业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于产业基金及其投资者追求基金价值最大化,而基金管理公司则追求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基金管理费用)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于作为外部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在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股权性融资时将不可避免面对两个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为了协调渤海基金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冲突,渤海基金设立两种机制。一是对良好业绩必要奖励的激励机制,例如允许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分享投资利润;二是对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约束机制,例如对渤海基金的投资方向、单一企业的最高投资金额进行限制。

为了协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两种机制。一是与经营业绩相关的激励机制,例如要求被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软又一定比例的企业股权、对外部投资者做出特殊股权安排、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聘用合同;二是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约束机制,例如选派董事会成员、分配表决权、控制投资进度等。

参考文献:

[1]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第4篇

近日,美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巨头黑石集团宣布,中国国家外汇投资公司(SIC)已出资30亿美元投资参股该基金的IPO,获得不到10%的无投票权股权。这是正在筹备中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进行的第一笔投资。根据双方于5月20日签订的协议,“中国汇投”入股价较IPO招股价优惠4.5%,最终“汇投”入股黑石的成本为每股29.605美元,30亿美元投资的最终占股比例为9.35%,未超出10%的入股上限,禁售期为4年。――此事几乎成为所有美国主要财经媒体的关注焦点,当然更引起了国内投资者的关注。国家外汇储备对外进行的第一单投资竟是一家私募股权基金。那么,私募股权基金到底是怎样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在国外一般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这种有限合伙的形式下,其股权是不公开交易的。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极广,无论是否上市公司,只要是有价值的企业就可能成为其投资的对象。其投资方式也多样化非常灵活,包括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夹层资本以及其他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们一般管理和控制所投资的公司.而使该公司增值。就是说,它们一般通过自己的管理和控制使得所投资的公司增值,是相对长期的投资,是实质性的增值,而非证券投资的纯粹的资本运做。这一点,既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风险基金。

但本次黑石的IPO,不仅是美国近五年来最大的IPO,也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首次上市,从而改变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游戏规则,并有积极的示范作用,预计将引发私募股权基金的上市热潮,私募基金有望在黑石的带动下步入监管的“阳光”之下。

公开上市的私募股权基金还能够叫“私募”吗?一旦上市当然就不能再叫私募了。但该类基金的本质并不在私募还是公募,其本质在于股权投资,在于对其投资的股权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使其增值的投资行为。因此,这类投资其本质是一种战略投资、一种长期投资、一种价值投资。

了解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质后.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投资黑石公司的行为就很容易理解了。对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内引起的热潮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目前中国的经济环境下,私募股权基金应该正处于最好的发展时期。目前有很多中小企业需要更多更畅通的融资渠道解决自身的资金问题,而私募股权基金就能够帮助企业成长,同时实现自身财富的创造和成长。在目前我国流动性过剩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还增加了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的难题。

实际上,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投资规模和数量增长迅速之快令人吃惊。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中国市场私募股权投资超过117亿美元。而根据市场人士提供的数据,2007年第一季度,17只可投资于中国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实现募资75.6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上涨329.5%。如果没有太大的市场波动,预计2007年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额将保持在1 00亿美元以上。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多位高层官员在不同的场合表示,目前中国应该更多地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人民银行也将大力支持发展PE(私募股权基金)公司。PE恰恰能够满足中国将发展直接融资的需要,而且能以更高的管理方式和运作模式,推动中国直接融资的发展。最近关于合伙人制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特别是(《物权法》的通过有助于保护投资产权和PE公司的建立。使得中国在PE方面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基础。

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募股权基金或者直接的企业股权应当成为中国高资产人士家庭资产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5篇

内容摘要: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是近年来在我国信托投资领域出现的一个创新业务,由于配套的相关发展环境尚未完全建立,使得其在制度、法律、市场及其运作手段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借鉴成熟国家经验,结合具体国情从多方面分析了我国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现状及其出现问题的根源,以期对今后的相关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PE信托 PE信托发展 问题研究

我国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现状

(一)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概念

私人股权(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未在股票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的股权,与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对应。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是指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进行的投资。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狭义的私人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也是通常所指的Pre-IPO阶段的投资。

在实际操作中提到的PE通常指狭义的私人股权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组织化专业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形式,经由专业投资中介进行投资管理,投融资实现组织化、专业化,其运转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机制。从组织形式上来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合伙制、信托制、公司制三种形式;从投资类型上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资本基金、收购基金、夹层基金和重振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一种类型,是以信托方式成立的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基金。本文所讨论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则限定在最狭义的范围,即指信托公司运用信托制度发起设立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2008年6月,银监会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首次从监管角度对信托公司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开展加以规范。

(二)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私人股权投资在我国发展较早,近几年受益于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而发展迅猛。2007年6月,《合伙企业法》的出台催生了有限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2008年9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将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投资的锁定期由36个月缩短为12个月,减少了PE机构上市后的锁定期;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的开板为私人股权投资的退出打开了大门。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起因于新两规的出台。2007年3月,银监会制定的新两规明确提出,银监会将优先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创新类业务。新两规出台后不久,信托公司开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尝试。2007年4月,湖南信托和中信信托分别推出“深圳达晨信托产品系列之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和“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

2008年6月,银监会印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确立了信托公司在此项业务中的职责和义务;之后,2009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了信托公司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业务。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的尝试过程中,不断优化产品设计,在产品退出方式和风险控制手段上也进行了更多的尝试。

目前湖南信托、平安信托和交银信托在该类业务上较为领先,已经形成系列化产品。湖南信托的系列化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经发行十二期,每年定期向投资者兑付上一年投资收益;平安信托依靠其集团优势,在产品运作中不聘请投资顾问,现已有“辉煌”系列和“鲲鹏”系列产品;交银信托在此类产品设计中最为保守,聘请投资顾问,同时引入担保方,产品收益分配上采用固定收益+浮动收益。表1列举了部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品。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配套法规制度的缺失

目前由于缺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应建立以《物权法》为基础的财产登记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与信托登记有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统一的财产登记体系,确立信托财产登记机构、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范围。例如出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中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方式、频率、范围等,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二)退出渠道仍存在障碍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防止关联持股等问题。由于目前缺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因此通过IPO退出存在政策障碍。

太平洋保险上市前,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表示:“根据保监会200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自然人不具备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资格”。据此,华宝信托、北京信托和上海信托都对其信托持股进行了规范。虽然《指引》的出台表示银监会支持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但该类业务在退出上还需要遵照证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目前该问题尚未解决。

(三)面临双重纳税

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受益人拥有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权,由于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这就引发了重复征税的问题。目前国内对于资金信托业务的税收问题尚未明确,但对于从事股权投资的不动产信托业务则可能面临重复缴纳印花税和所得税的问题。此外,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不能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中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但规定申请抵扣的企业必须是“经营范围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的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而信托作为一种不同于公司法人的特殊法律实体,不能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类相关机构的合作难以协调

私人股权投资从前期企业尽职调查到最后股权退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间需要各类机构共同参与。企业尽职调查阶段需要借助优秀投资顾问的选聘能力,以及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参与,项目管理过程中需要券商进场股改和上市辅导,项目退出过程中需要借助产权交易体系寻找潜在客户完成股权转让。

信托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是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积极同各类机构展开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但是,目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机构对此业务不熟,或持怀疑态度,使得协调工作非常艰难。这一方面首先需要各个主管部门间的政策协调,出台相应的工作指引,另一方面辅助相关机构应该加大此方面的培训力度。

(五)团队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它需要信托公司拥有一支与之匹配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团队成员不仅需要拥有优秀的企业筛选能力,还要具有企业运营管理能力。既需要有扎实的财务、会计学基础又要有企业管理和决策的操作经验,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做出判断和决策。而目前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信托经理非常稀缺。因此导致了信托公司里,工作量分配不合理。

(六)目标市场人群培育工作亟待加强

投资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往往不同于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委托人,对这类投资者要求其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而目前的客户很不稳定,很多客户都是侥幸心理,只注重短期收益。尤其是一些客户不看风险性程度,只关心收益高低,更是给此项业务带来不稳定因素。信托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相适应的市场培育策略,针对存量客户、潜在客户和未来客户,分别制定不同的市场培育方案,通过建立客户资料数据库,增进与客户的互动交流,不断壮大投资者队伍,促进自身业务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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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立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迷茫中的曙光.金融时报,2008(3)

12.崔晓红.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PE)投资基金业务的策略研究.中国公益信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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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信托PE操作指引出台 私人股权信托IPO退出存疑.财经,2008-7-15

15.刘伟林.加强信银合作(信托+银行):发展信托型股权投资基金.中国金融,2008(23)

第6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私募股权融资

中小企业作为一个高效的经济群体,是促进市场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的最活跃的主体。在我国,中小企业占据了市场经济的“半壁江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据最新数据统计,在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经突破1000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8%,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GDP的58.5%,缴纳的税金占全国的50.2%,还为社会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机会,发明的专利占全国的66%,研发的新产品占全国的82%,已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融资困难是中小企业长期以来亟待解决的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特别是全球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中小企业融资更是雪上加霜。

一、私募股权融资概述

在金融资本市场中,企业募集资金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券融资,一种是股权融资。企业融资的模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公募融资,一种是私募融资。私募融资也称私募发行,是与公募融资相对的一个概念,指发行人和证券承销商通过非公共手段,自行安排将股票、债券等销售给特定的对象,从而避免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一种融资方式。如果一项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私下对特定对象募集,就叫作私募基金。私募融资一般选择普通股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或是上述形式的结合的方式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指未上市企业(一般是中小企业)以股权作交换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融资人主要通过招标、协商等非社会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金融资本市场渐趋完善,中国已确立了亚洲私募股权市场的领导地位。200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过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为我国私募融资提供了发展的平台。中国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为我国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瓶颈问题提供了机遇。

二、私募股权融资发展现状

在国外私募股权融资是仅次于银行贷款、股票上市的第三大融资手段。私募股权基金最早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1987年增长到了35亿美元,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已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2000年私募基金则达到1773亿美元。

我国私募股权融资市场最初是以政府为导向的,1986年,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几个股东投资设立了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这是我国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股份制公司,也是我国风险投资的第一次探索。2008年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07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其中的《2007年北京市金融运行报告》指出,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北京市80家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企业对私募股权融资需求较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全球私募股权基金不断涌入,仅2007年第一季度,投资中国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就已达到75.64亿美元,同比增长329.5%。2009年上半年,中国占有亚洲私募股权投资额的三分之一,这一增长趋势还在继续。

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有案可查的证券投资基金大都是公募的,还没有公开合法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内现有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只能默默无闻地生存在不见阳光的地下世界里。然而,这一现状正在慢慢消退,2007年3月出台的《合伙企业法》首次允许私募股权投资以有限合伙制形式组建,2009年10月31日,在经历了长达10年的漫长等待后,中国式创业板正式上市,这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借此契机,中国私募股权融资市场也将进一步发展。

三、私募股权融资的优势

1.相对于银行贷款,私募股权融资是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首要选择

由于中小企业资产和生产经营规模小,内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以及信用状况难以客观批判等自身因素的影响,加上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等特点,不能满足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增加的成本,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银行往往对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视而不见。此外,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原则和偏好与银行贷款有本质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投资者更看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潜能。

2.相对于公司债券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更受中小企业青睐

中小企业要承担很高的负债率,加之中小企业过小的生产经营规模远不能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这些都难以获得投资者的认同。而且,在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者一般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际上中小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渠道基本上被封闭。此外,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要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而私募债券融资吸收的则是权益资本,能够分担企业风险,不需要担保抵押,股本返还和股利支付的压力较小。因而私募股权融资相比债券融资更受中小企业青睐。

3.相对于公开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更易于实施

国内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门槛高且周期长,使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不能直接进入资本证券市场融资(目前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仅781家),而且公开募集要花费很高的注册费、中介机构费和承销费等费用。私募股权融资在发行对象和范围上则没有公开上市发行股票融资有那么多的约束和高门槛,私募往往不需要注册,也不需要严格的评审,成本费用也远低于公开上市融资。

4.其他相关优势

私募股权融资不仅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还可能通过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企业所急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对企业进行现代化公司的改造。从而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加快企业成长步伐并逐步走向成熟,为企业未来向银行贷款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奠定基础,甚至为日后上市创造条件,提高企业日后上市的定价能力。

四、中小企业在私募中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往往因急于获得资金支持而忽略潜在的风险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弱,一旦风险演变成损失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相对于公开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私募股权投的流动性差,一般被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要求的期望报酬率要高于公开市场的预期,中小企业承受的压力就会增大,风险也会提高。当融资风险大于收益,企业可能就会陷入破产危机。

2.大多数中小企业所有者过度关注企业控制权

中小企业若要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就势必要重新分配企业的控制权,将部分控制权让渡给私募股权。投资者可能会通过股权稀释的手段改变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导致企业利润的流失。当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者在公司发展战略、内部管理机制和市场开拓上与原股东发生分歧,企业可能会因忙于应付内部冲突而错过做投资生产决策的最佳时期,最终使企业难以存续。中小企业的所有者为防止控制权的的稀释或丧失,就不会尝试私募股权融资这一融资方式。

3.中小企业管理层缺乏私募股权融资相关知识

私募股权融资需要一系列特定的程序,依靠的财务技术往往与企业日常经营所需的财务技术不同,是一个专业化极高的过程,因此企业需要具备先进融资理念、牢固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来完成私募股权融资。而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私募股权融资方面的知识,不了解私募股权融资的运作及退出方式,无法及时抓住机遇。另外,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小、盈利水平普遍偏低,又难以以优越的薪资条件和广阔的职业前景招揽私募融资的高级管理人才。因而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

4.生产经营无法获得投资者认可

中小企业现有生产经营活动附加值低,在商业模式的制定上普遍缺少经验,缺乏专业人才,这可能导致中小企业无法向投资者证明企业在整个价值链上某个或某几个环节的优势并提供让人放心的商业模式。最终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无法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

五、中小企业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建议

1.合理估量私募股权融资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融资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不能只关注企业最后融资的总收益,还要关注企业所要可能承担的融资风险。为此,企业要积极构建风险评估与防范系统,在既定的融资总收益下,企业要合理预测可能发生的融资风险、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企业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私募股权融资的总收益与融资风险相匹配。

2.正确对待企业控制权的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历史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的所有者普遍存在不愿逝去企业控制权的倾向。他们往往关注的不是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是如何避免控制权的稀释或丧失。从而使企业与最佳融资时机擦肩而过,丧失了进一步发展壮大的主动权。企业最终可能会因资金链的断裂而被迫破产。因而,中小企业在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时一定要全盘考虑企业控制权的问题,既不能过度关注企业的控制权,也不能忽视企业控制权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影响。

3.积极引进私募股权融资的高级管理人才

企业的管理机制和人才储备状况是私募投资者评估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重要参考。因而,中小企业若想顺利实现私募股权融资就要积极引进私募融资的高级管理人才,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私募管理人制度。同时,中小企业还应聘用资深财务顾问为私募股权融资提出全方位、专业化、多角度咨询服务,充分挖掘企业自身所蕴藏的价值和潜力。

4.制定足以吸引投资的商业模式

私募股权融资是引进资本的重要手段,资本是逐利的,要进行私募股权融资,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唯一要证明的是能使资本投进来以后实现较好的增值。这就需要中小企业充分挖掘企业自身所蕴藏的价值和潜力,制定足以吸引投资的商业模式。基于此,中小企业在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具有专业水准的国际、国内专业机构,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优势制定良好的商业模式吸引资本注入。

六、结束语

融资是投融双方博弈的过程,私募资本市场从来都不缺乏资本,据权威统计表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总金额已居亚太区之首,私募股权融资渐成为我国中小企业首要的融资方式。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渐趋走出低迷,中小企业应抓住机遇,慎重审视企业在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做好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准备,打通资金缺乏的瓶颈,以期获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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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会计学专业系列课程教学团队》的建设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郭兰英(1964-),女,山西盂县人,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税务筹划。

第7篇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

Abstract:People's awareness of 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has been in a state of confusion for a long period,which affects our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ing legislation directly. In order to design and develop 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institution,the primary task is to make the concept of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Fund clear.

Key Words: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Venture Investment Fund,Equity Investment Fund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2-0021-04

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市场化投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基金形式。早在1995年,原国家计委就开始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然而,由于国际上没有产业投资基金这种制度,与之类似的概念却很多,如“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从而使得我们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应用出现了不同理解,导致产业投资基金的边界模糊,直接影响到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和实践。

要解决产业投资基金的认识问题,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界定。在重新确定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时,必须摆脱国内现有认识的禁锢,以全新的视野重新认识产业投资基金。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明确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对国内外有关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概念进行明确和梳理,然后再分析总结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

一、投资基金定义及类别分析

广义的基金应该包括投资基金、公益基金、政府基金等多种基金。由于大众对公益基金和政府基金的参与和认知较少,我们常说的基金主要指广大的投资基金。如社会上大量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所谓的私募基金等,标准的说法应该是股票型投资基金、债券型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作为一种投融资的手段和工具,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68年,英国政府为了海外投资的需要,设立了“海外与殖民地政府信托”,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支公共投资基金。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基金已经形成很多品种,总体规模巨大,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

对于投资基金的概念,学者在表述上和理解上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如刘俊海教授(2003)认为“投资基金,是指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投资组合原理进行专家管理、委托投资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单位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更多学者认为,投资基金本身仅是一个资本集合体,投资基金制度是一种集合投融资制度。又如,原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1992年颁布的《海南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基金,是指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券聚积起来,并由管理人经营的长期投资资金”。

由于我国没有对投资基金专门立法,目前仅存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因此,国内目前对投资基金种类的认识仍处在相对混乱状态。从理论结合实际的角度,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投资基金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投资基金组合形态的不同

根据投资基金组合形态的不同,可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合伙型投资基金。其中,公司型基金又可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和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基金模式。有限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共同成为基金的合伙人,投资者依据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承担有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基金模式。而契约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见图1)。

(二)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这里的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仅仅是一种资金募集方式,与投资的对象无关。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者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基金,称之为公募投资基金。反之,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行的基金则称之为私募投资基金。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又可根据其具体的投资对象不同而分别细分到下一层次(见图2)。

(三)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金融衍生品基金等。依据投资阶段的侧重点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PRE-IPO资本、上市后私募投资(IPE)、破产投资及其他特别投资基金等。而对冲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产品,通过买空卖空、风险对冲操作,降低风险、扩大收益的一种基金(见图3)。

二、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在我国,与产业投资基金相伴的名词有很多,通过对国内已有研究成果的分析可以看出,极易与产业投资基金相混淆的概念主要有“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等。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就是“未上市的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私募股权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产业投资基金外,还包括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就是西方的创业投资基金;有人认为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仅限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与风险投资基金相并列的一个概念;还有人直接把产业投资基金等同为风险投资基金。不容否认的是,这几个概念之间的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造成很多人的混淆。对于这几个概念如何把握,是认清产业投资基金的关键。笔者试图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的回顾,来重新理顺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

现代意义上的投资基金发展始于二十世纪4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社会面临着新企业形成率不足、新项目难以获得长期资金的障碍,社会呼吁希望政府采取措施改变这种状况。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应运而生,希望通过设计一种“私营机构”来解决新兴企业和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并希望在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同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1958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了《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小企业投资基金(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制度,中小企业投资基金迎来了快速发展。后来,这种投资基金被允许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现。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有限合伙型的投资基金逐渐占据主流,并迎来了蓬勃的发展。

美国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专门立法,而仅仅是针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别类型的投资基金制定了《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此外,在1980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后来的《投资公司法》等法律修正案中,也仅规定了目的在于培育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这一形式。后来韩国法律中所谓的“企业育成公司”,我国港台及新加坡等其他华语地区所谓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以说是与美国“企业发展公司”一脉相承。因此,与创业投资公司相对应的创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并非出自美国,而是我国港台、新加坡及其他华语地区普遍使用的一个词,而其所表述的投资机制与美国的企业发展公司相似,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创业投资基金始于美国。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任何个人或机构以自有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所用的资本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投资者投资组成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当然也属于创业资本。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在国内翻译的过程中,可能是对“Venture”一词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便把“Venture Capital”翻译成风险资本。同时,政府部门也以立法的方式确认了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的相同性,如在1999年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由创业资本组成,因此,在国内,很多学者把创业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等同使用。笔者认为,“风险”并不能反映出该投资基金的特点,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为了防止概念的混乱,同时准确体现其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应废止“风险投资基金”这一概念的使用,统一使用创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

(二)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是一对非常相似的概念。美国成立最早的小企业投资基金(以下有关美国的制度直接以创业投资基金代替)的目的主要是辅助新企业的成立和新项目的运作,后来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出现了“企业重组基金”形式。当创业投资基金在二十世纪80年代传入亚洲后,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经过不断演变,进入中国后,逐渐形成了现在的产业投资基金概念。

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就具有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创业投资基金指美国最初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时的概念,系指由确定多数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以集合投资方式设立基金,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主要对未上市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未上市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企业创业历程,以期获取企业创业成功后的高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类型的投资基金品种。而广义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发展到亚洲后的创业投资基金,即是在传统概念的基础上,加上了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我国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把创业投资规定为“向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已经认可了创业投资基金包括狭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加上企业重组基金。而近几年一直在讨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采取了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范围,即产业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狭义)、企业重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三种子投资基金。为了规范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笔者认为,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借鉴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即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一种直接投资基金,其投资的范围除了传统的创业投资外,还应包括发展投资、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其他国家引导投资的领域。

三、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

另一个与产业投资基金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如有学者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国外通常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产业投资基金,是以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股权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集合投资制度,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由于英美等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均要求私募方式募集,而在我国目前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均是私募方式设立,因此,很多学者在研究股权投资基金的时候就直接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称谓。其实,投资基金可以是私募方式设立,也可以是公募方式设立,如澳大利亚就有公募方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为了对这两者进行比较,我们先了解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在1995年前后,创业投资概念被引入我国时,由于称之为“私人股权投资”更容易让人理解为私有化,所以有关部门在那时称之为“产业投资”。此种解释或许牵强,但也反映出两个概念的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股权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权和实业项目,具体来说可以是某个产业或者某个地区的多家企业乃至一组项目,是一种直接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一系列投资活动,它既包括为新创立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包括为已经成立的企业的成长提供资助,还包括收购现有的公司。

由于划分的依据不同,使得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为了突出直接投资于产业的特征,而股权投资基金则是主要彰显其直接投资企业股权的特征,以区别于间接投资为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般认为,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通常包括投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包括投资扩张期企业的发展基金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基金,投资过渡期企业或者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等。通过分析两者的内涵可以发现,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所描述的制度大体上相同。

然而,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是投资对象存在差异。理论上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包括属于产业投资基金名下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还可以进行上市后私募投资(IPE),进而取得公司的控股权,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而产业投资基金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的设立特点,在规定的范围内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二是设立目的有所区别。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纯粹是一种资本的自由趋利行为,基金管理人以投资人的资产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操作。虽然最终有利于相关企业或者产业的发展,但是其根本目的是资产收益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投资决策的时候会尽量避免那些投资收益率较低的产业或者企业。而产业投资基金相对而言要适当考虑到我国的相关产业政策,特别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及各种专业投资基金在运作时,必须接受国家相关政策的制约,从而保证某些基础产业或者特殊行业的资金供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仅在其投资对象及功能上有些许差别。然而两个非常相似的概念同时存在和使用,无疑给我们的立法和监管带来了混乱。产业投资基金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解决各类国家扶持企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相比较股权投资基金这个中性概念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更能体现制度本身的特征,更适合我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初衷,因此,这两个概念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同时存在,但在具体的制度设立中,应避免同时出现而引起的混淆。

综上所述,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一种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融资制度。根据具体的投资阶段及投资领域的特点,产业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及其他特殊产业投资基金。另外,国家不能过分干预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只能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但国家应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另外,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从而将目前所谓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种股权投资基金一并纳入产业投资基金的调整范围,彻底解决多个概念并存而出现的混乱状态。

参考文献:

[1]南开大学金融系课题组:《试点产业基金呼之欲出》,《金融管理与研究》2007年第3期。

[2]覃家琦、曹渝:《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年第7期。

第8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是指针对机构投资人以私募(定向)方式募集资金、有一定存续年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股权基金。一般而言,多为封闭式,存续期内投资人不能撤资(但其股权可转让),并按照出资额享受收益,承担风险。按其投资领域可区分为风险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基金等。

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PE往往以战略投资者身份介入公司管理,在创造价值后获利退出。专家们认为,PE近年来能够得潮流之先,在于它巧妙地补救了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无效率。与早年间敌意收购目标公司,然后裁撤人员、增加公司负债的“野蛮”行为不同,新一轮PE更多地通过将上市公司私有化,帮助管理层提高效率以实现增值。说到底,还是一批确有价值的公司,由于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不协调安排导致效率低下,使PE获得了收购和重组后价值增长的机会。PE本身属于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组织创新。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两种存在形式

目前看,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就归属此类;另一种则是以一种业务形式存在于证券公司或是某些大型央企的独立财务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券商直投,像中信证券及中金公司的私人股权投资业务即为该种形式。

(一)券商直投模式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老牌券商就曾经展开大量的房地产、实业投资,均在海南房地产泡沫中蒙受巨大损失。2001年4月证监会叫停券商直接投资并实施清理整肃。

在经历了生死轮回的五年之后,券商直投的政策瓶颈得以打破。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2006年下半年开始,许多券商相继上报直投试点方案,期待重启直投业务。

对于重启券商直投,证监会的态度依然比较审慎。它首先将国内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范围限定为Pre-IPO,即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并初步规定投资期限不超过三年。在资金来源方面,试点期间暂不考虑对外募集资金,只能以自有资本金投资,投资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一定比例。同时,证监会把实施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情况看做证券公司市场准入、风险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券商开展直接投资、QDII和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前提。

2007年8月23日,中信证券率先提出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申请,9月10日,获得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获得批准,这就表明管理层对支持券商开展这项新业务的态度是比较明确的。至此,国内券商参与直接投资的大门终于开启,同时获得试点机会的还有中金公司。

对于作为券商或者是央企独立财务公司这种存在形式,除了上面提到的管理层的支持态度外,创新业务开展时间的不确定性是影响证券行业的一个重要因素。管理层对于推出创新业务是持支持态度的,关键在于许多新业务受到市场、配套法规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管理层需要等待一个有利时机。

(二)取道产业基金

在直投业务大门深锁之际,中银国际控股公司以外资身份在国内创立了第一支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曲线展开国内直接投资业务。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同时挂牌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15年。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基金首期资产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银行托管。

对照国际做法,以契约型为主要组织方式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有着强烈的实验和折衷色彩,而且实际上也兼有公司制和合伙制的特征。也可以说,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混合类型的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又称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按照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然而,在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安排中,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中银国际并不承担无限责任,且该基金缺乏公募基金的流动性,各方投资人从投资风险考虑,均有参与基金管理的意愿。因此,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管理层面上又引入了公司模式——中银国际以大股东身份组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几家投资机构为了能在基金投资决策时占有一定的发言权,也各自以5%的小比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基金管理人问题

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为例可以看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走的路子是先成立基金,再找基金管理人。但是从产业基金投资人角度看,它们寻找的应该是管理能力强、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人,因此应该是先有基金管理人,再成立基金,这应该成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而在这个问题当中,又包含着另外一个问题,如何来选择基金管理人。地方政府希望争取融资平台,国有投资者担心投资风险,对于目前的基金管理人来说,由于缺乏市场化信用,也不无期望通过政府审批的方式获得管理资金。这一切正在把PE的发展方向推向行政逻辑。

国际上,由券商管理的PE占相当比例,还有一部分是由黑石(Blackstone)及KKR等独立管理人来管理。但在中国,无论是券商还是信托管理纪录均不佳,而且自身体制问题亦未解决,这也是银监会和证监会虽有动力但并不积极的缘由。在一些市场人士看来,管理人应当从市场中诞生,可以是券商、信托,也可以是独立的管理人,甚至允许有声誉的个人担当管理人。而在投资人监管一端,则应由各监管主体放开投资渠道,比如允许养老金、保险资金投资PE,可以成立联席会议或政府来审查,最终应该让市场来选择,而不是由政府审批管理人资格。

另外,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业内并没有太多的PEO(私募股权管理人)历史业绩比较,于是,如何以一个替代指标来判断基金管理者的能力是一个现实问题。基于目前中国现状,可以以基金管理者筹集资金的能力(即筹集资金的规模)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限制

目前产业基金不能搞负债,不能贷款,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份。实际上,国际上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已越来越多地参与上市公司收购,并且越来越多的投资基金开始通过负债形式来获取资金。当然,如果允许通过负债形式获取资金,那么如何控制风险又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另外,关于PE的监管内容和监管形式,也是一个颇富争议的话题。原国家计委财金司从1995年就开始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并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至今难以出台的关键原因在于,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这一行业需要监管。整个欧洲除英国金融服务署(FSA)外,没有一个国家对于PE设立了监管部门。这是因为PE是成熟老练的管理人和富裕人士私下进行的资金安排,双方均能作出理性决定,政府无须越俎代庖地进行干预并承担责任。

发改委实施监管的真正动因在于,国有资金要获准进入PE,但在目前的制度条件下又不愿承担与这类决定有关的风险。目前发改委管理四类机构参与设立大型产业基金设定审批程序,这四类机构分别是国有企业、社保基金、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由财政部拨款的机构和单位。显然,这部分资金也正是多数基金管理人觊觎的目标,因此寻求一个政府权威机构的背书就势所难免。目前发改委上报的几家试点,均是由地方政府以基金为主体向上申报,正如前文中提到的,事实上对于PE而言,关键在于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渤海产业基金模式不应该成为未来中国产业基金发展的主流模式。产业基金投资者看重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业绩,不应该先成立基金后再来找基金管理人。

那么,未来基金的监管,可以通过指导意见约束政府行为,不是由政府来指定基金管理人,而是引导它建立合理的治理机构,使其更加市场化。比如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做的事情,基金申请设立需要什么程序,不能让产业基金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当然,在发展初期,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乎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监管。

摘要:次贷金融危机和信贷市场收缩,使全球PE融资受阻,市场风险不断增大,国际市场的PE梦想正在向现实靠拢,而中国的PE梦想才刚刚起步。当梦想照进现实,中国PE又将何去何从?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PE;存在形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企业家,2007,(5):32-35.

第9篇

由于私募基金几乎不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也不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而且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数量又受到证券法的严格限制,所以一直以来,该行业的规模、成本、收益等基本信息几乎不为外人所知。直到本世纪初,受上个世纪90年代末对冲基金管理公司LTCM破产的影响,人们才开始意识到,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等非注册的投资机构有可能产生系统风险,因此要求对其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对这种信息非公开的投资机构的监管问题又一次成为热议话题。

如果说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是不受监管的投资机构也不准确,例如在美国,对冲基金是一种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有关豁免条款来运作的基金,一个对冲基金必须自始至终都满足豁免条款所列举的条件,才能避免被当成共同基金而受到严格监管。对冲基金具有豁免监管的重要法理基础是投资者人数有限且是合格投资者(Qualified Instilutional Buyer),这些投资人通常具有较高的自主分析市场的能力,也具有高额的净资产或高额的年收入,因而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但在金融危机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在酝酿是否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包括是否在投资顾问进行注册登记、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外部审计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虽然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比对冲基金小,对其监管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重点放在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和销售渠道管理,从而降低其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以及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管理制度等。

本期通过Douglas Cumming教授所撰《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和信息披露》,以及Jonathan Bevilacqua教授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模糊界线:差异与趋同》两篇文章,来探讨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能路径。

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被认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另类投资类型,由于竞争不断加剧,两者逐渐产生一些趋同特征。

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充裕的市场流动性造就了全球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一片非理性的“繁荣景象”,其间,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在数量与规模上迅速膨胀。

《对冲基金情报》调查显示,截至2008年初全球对冲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2.65万亿美元;国际咨询机构Preqin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新募集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和金额在2007年曾达到高峰,分别为1024支新基金和6325亿美元。

与此同时。对冲基金经理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成为了财富与传奇的象征,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影响。Alpha杂志的调查显示,2006年全球排名前25位的对冲基金经理的总收入接近150亿美元,这个数值超过了约旦当年的国民收入。对冲基金经理2006年要想进入这份榜单,其年收入必须超过2.4亿美元,而华尔街当年收入最高的总裁――高盛集团首席执行官布兰克费恩的年收入也仅为5430万美元。

然而,就在人们为不断膨胀的资产价格欢呼雀跃并且更加疯狂的时候,金融危机的爆发打破了人们一切美好的幻想,市场走势急转直下,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也未幸免于难,损失惨重。美国对冲基金研究所(Hedge Fund Research)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末。全球对冲基金资产规模已骤降至1.4万亿美元;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也急速“瘦身”,风光锐减。

长期以来,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被认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另类投资类型(Alternative Investment),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二者也逐渐产生一些趋同特征。

在2006年的Bu FFALO LAW REVIEW(Vol.54)杂志上。Jonathan Bevilacqua教授撰文《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模糊界线:差异与趋同》(Convergence and Divergence Blurring the Lines Between Hedge Funds and Private Equity Funds),对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趋同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报告中所说,可以通过对比一系列因素来初步了解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差异,其中最显著的差异有两点。

第一,二者的投资期限不同。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类似封闭式基金的方式组建并规定一定期限的锁定期,通常为十年左右,包括投资期与持有期。其中,前三至五年为投资期,基金管理者在此期间确定目标投资组合并做出投资;此后五至七年为持有期,其间投资人很少追加新的投资,只对现有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一旦做出投资,则一般不会允许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从基金中赎回资金,而只有当资产变现时才会允许投资者进行赎回并对变现所得收益进行分配:然而,大多数对冲基金规定的初始锁定期通常低于两年,并且在整个运作期内对冲基金通常会允许新投资者加入,并且其通常允许投资者每月或者每季度赎回资金。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期限要明显长于对冲基金的投资期限。

第二,二者的投资策略与投资对象不同。正是由于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期限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所以二者的投资策略与投资对象大相径庭。私募股权基金一旦募集成功,其资金将会受到较长锁定期的限制。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将所募集资金用于长期投资,投资期限通常在几年以上。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长期投资者,其主要关注于非上市企业,以期从企业长期成长之中获得价值增值。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为了能够影响企业的运营管理以及战略制定,通常以获得所投资企业的相对多数股权为目标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大额投资。与之相反,由于对冲基金的锁定期通常低于两年,因此这也导致了其在投资策略上的“短视主义”(Shorttermlsm)。对冲基金无法像私募股权基金一样从长期才会得到纠正的错误定价中获利。也无法制定长期的战略性的投资计划,其仅能通过短期内会被纠正的错误定价来获取利润。因此,对冲基金更加注重资产的短期流动性,通常投资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交易较为频繁,并且通过卖空及高杠杆策略谋求在短期内抓住稍纵即逝的市场失灵机会。此外,对冲基金不以获得企业控制权为目标,通常不会持有某一公司的大量权益,因为短期之内一般无法很顺利的出售某一公司的大量股票。总体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对冲基金的投资行为并不会创造出新的价值。而私募股

权基金则可以创造出新的社会价值。

实际上,尽管上述差异依然存在,但是随着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不断发展,二者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趋同现象”不断显现。一方面,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正在将对冲基金加入到其产品线中;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原因来自于对冲基金在结构以及投资策略方面的转变。由于竞争的不断加剧,对冲基金行业即将进入优胜劣汰时期,传统对冲基金行业的基本经济学正在发生变化。在可预见的未来,对冲基金经理将成为价格接受者,而非制定者。因此,为了保持一定的收益水平,一些对冲基金开始投资于低流动性证券,并且持有非上市公司的大量权益,开始转向由私募股权基金所主导的投资领域。凯雷集团的董事总经理大卫・鲁宾斯坦曾表示,目前已有多支对冲基金将大笔资金投入到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当中,其中包括Cerberus、Highland CapitM、Oeh-Ziff Capital以及George Soros等。然而,对冲基金在向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发展的过程中却面临着很多结构上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对冲基金合伙或运作协议岿须重新做出调整,以便解决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长期性非流动投资问题。在此之前,一般的对冲基金协议会允许投资者定期赎回资金。如果对冲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一旦出现大量投资者要求赎回的情况,对冲基金很可能无法及时进行支付,那么其将不得不把资产在短时间内以低于预期收益率的价格出售,这将使投资人遭受损失。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点:第一,限制对冲基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额度;第二,延长锁定期的期限;第三,对可赎回资金的比例做出上限规定来避免投资者过度赎回的发生。

其次,在上述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很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由于对冲基金持有的流动性较低的非上市公司权益价值一般无法准确衡量,这就使得基金资产净值失去了准确性。因此,对冲基金可能无法准确决定管理费用、绩效薪酬以及投资者进行申购或赎回的具体价格。

一种解决上述估值难题的办法就是对流动性较低的投资设立“侧袋账户”(side pocket)。“侧袋账户”是指将一定比例基金资产用于与其首要目标不同的投资的单独账户。当计算管理费、绩效薪酬以及进行申购或赎回时,对“侧袋账户”进行单独处理。此外,对冲基金协议通常会规定无限的锁定期,从而使得投资者赎回的金额仅限于“侧袋账户”中持有的低流动性资产被出售的金额。

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之所以能够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采取如此灵活的投资策略,这是与二者长期处于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密不可分的。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专门针对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法规,大多数国家仅是参考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虽然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之间存在差异,但在美国联邦证券法律框架下,二者受到类似的对待,依靠相同的豁免条款来规避有关信息披露与注册登记等相关监管规定。

比如,《证券法》第五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主体不得在SEC填写登记信息之前从事任何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主体不受此条款的限制;《证券交易法》要求经纪商和交易商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并且规定某一类型权益证券的持有人在500人以上而且资产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场主体必须对其证券进行登记;《投资公司法》在第三条监管对象中排除了流通证券投资人不超过100人并且其证券未公开发行的市场主体;《投资顾问法》规定如果投资管理机构的“客户”数目少于15人则无需在SEC注册。

虽然美国证券监管当局出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目的于2006年对《投资顾问法》进行了修改,要求大多数对冲基金经理必须到SEC进行注册,并且改变了以往可以将某一类投资者视为同一个客户的规定,要求将每一个股东、有限合伙人、会员、受益人等作为单独的一个客户来看待。因此,如果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投资者数目超过14人,则此对冲基金将无法豁免《投资顾问法》中的注册规定,而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则仍然可以通过将某一类投资者视为同一个客户来规避相关的注册规定。然而,由于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均为私募性质的基金;其投资人一般较少且均不是经纪商或交易商。因此,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成功地规避了上述监管规定,成为了最为神秘且极具影响力的金融市场参与者。

在宽松的监管环境下,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行为已经渗透至金融业的各个领域。从而,一旦某大型基金持有的资产组合出现暴跌或者流动性缺失,往往容易引发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由此可见,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正日益加深。因此,改革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等以往未被列入主要监管框架的主体的监管成为了近期主要国际会议的主要议题。

第10篇

【关键词】天津私募股权基金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一、天津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历程

2006年,天津滨海新区被获批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随后,2008年5月和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改革问题的复函》以及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为天津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天津凭借税收政策优惠、注册门槛低以及顺畅的注册通道等优势吸引了大批PE机构注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实行以及2009年创业板市场的开启,国内PE行业开始快速发展,天津PE行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仅2009到2011年期间,在天津累计注册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分别为291家、917家和2413家,实现连年两到三倍递增。

从2011年9月开始,天津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的整治力度,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PE发展正在经历一个量变向质变转型的过程。2011年7月天津市PE监管部门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随后,2012年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继续加强对PE行业的监管力度,重点对不合规PE企业进行整顿规范。同时对于知名、规范的PE机构,出台了《关于支持知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的通知》等文件,天津PE的发展思路真正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型。

自2014年8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所管理的基金需完成备案。这也意味着私募基金受国家、地方两级监管。2015年基金业协会先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范基金发展,并开展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活动。

二、天津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PE与实体经济结合不够全面和紧密

PE投资企业数量与天津PE设立的数量并不相称,而且,PE对经济发展战略的支持和经济建设的参与度不够,在天津发展规划的重点目标实现上PE都没有发挥很好的支持作用。

一方面,天津本地优质投资项目相对匮乏。国企创新精神不足,本地私营及中小企业规模小,项目融资不活跃,拟上市优质企业资源较少,优质项目缺失导致基金管理人纷纷转投外地项目。另一方面有的基金管理人注册在外地,只是将PE投资企业注册在天津,团队人员及项目选取均在外地。再加上鼓励PE在津投资的促进政策措施不完备,政府引导基金只对扶持初创期项目起到一定作用,但总体效果不明显。

(二)募资、投资行为不规范

目前很多基金并未按照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很多私募基金并未采取合理的销售途径,通过互联网、讲座、报告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并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审查。管理、发起机构股权结构不清晰,基金未建立起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对于投资标的并不明确,对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盈利性及资金退出等缺乏细致全面的考虑,市场辨别作用弱化。

(三)投机性强、偏离PE运作范畴问题突出

优质项目缺失导致天津PE投资偏离实业投资问题严重。2015年上半年牛市中,有很多基金打着私募股权投资的幌子,实际上进入股市。行业监管缺失给利益相关方带来诸多不确定性,PE本来应以中长期价值投资为目标,而有些PE钻监管空子,变身追求短期利润的民间放贷中介,成为赚取高额利差的民间借贷掮客。目前,部分在津PE利润主要源自放贷中介职能,高息揽储然后对外短期放贷赚取利差。违反了“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等规定。一旦股市暴跌或者小贷项目违约累积,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四)退出机制有待健全

2015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确认已暂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新三板挂牌和融资,截至2015年底,市值排名前十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中,VC/PE机构占据六席,私募基金如此热衷于挂牌新三板一方面是补充投资机构的流动性,另一方面PE/VC机构挂牌后,原有LP转变为公司股东,未来可通过股份减持获得退出。这一挂牌热潮背后,也反映了基金退出机制并不健全。相对于国外IPO、并购市场、产权交易、资产证券化和内部市场等已经形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国内企业上市门槛高、产权交易并不活跃,其他退出渠道仍处于起步阶段,无法满足PE畅捷退出的需求。

三、创新发展天津PE的对策建议

天津PE下一步的发展,既要理性务实,也不能因噎废食。要以规范促转型,以创新促发展。结合天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天津PE行业的情况,给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激励

政府在政策制定上应由全面的PE优惠政策向差别化优惠政策转变。通过差别化的税收优惠引导PE对天津本地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提供配套的政策、补贴、风险补偿等引导其投资特定园区或行业。政府可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支持投资早期项目,对于创新型企业、小微企业,投资机构动力不足、风险较大,政府应引导机构参与,政府引导基金应坚持市场化原则运作,不参与具体的商业运作,不与民争利。

(二)自律组织、政府机构等要加强PE自律监管

PE基金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实行金融牌照管理,只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做登记管理,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建议由市发改委牵头,金融办、工商局、PE行业协会、托管银行等配合,建立PE市场监管小组,建立从投资者教育、工商注册、银行托管、信息披露、发改委备案到行业自律等多方面、全方位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外披露天津PE市场的重要异动和事件,对跑路、失联的PE建立黑名单,避免恶性事件和重大失误的发生,以防止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天津声誉。

(三)完善资本市场退出机制,为PE在天津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建议在证监会及其他专业机构的支持指导下出台试点方案,不断优化天津企业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目标。探索在滨海新区建立环渤海地区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市场及股权托管登记机构,为PE提供更完善的退出机制,充分考虑主板市场发展的需要,并在上柜交易的资格、条件、监管等方面,体现场外交易市场的特点。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真正培育成PE最重要的退出渠道,力争将天津发展成为中国PE中心。

(四)充分发挥托管银行的作用,为基金保驾护航

为保证基金资金安全,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负责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并对基金投资进行动态监管,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做好监督。托管银行也可为基金的闲置资金进行保值性投资,如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等,以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营及人员等成本。此外银行还可以提供增值服务,围绕着基金关注的募资问题、企业客户资源、信息共享、协同投资、融资问题、上市保荐、退出问题、资金监督以及咨询服务等全链条业务提供全方位的资讯及服务支持。例如针对股权基金的投资需求,可由银行依靠自身的客户资源,提供企业项目库咨询、项目尽职调查,针对项目的退出需求,银行可通过对公客户、PE合作伙伴以及上市顾问等方式,帮助基金实现项目退出。

参考文献

[1]吴启豪.《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前景》[J].现代商业,2012,(02).

第11篇

李磊(林莉华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外资基金在参与人民币基金的管理方面有四大风险或问题。第一个就是外国投资者如何看待中国的A股上市,那么在香港或者是其他的交易所,上市的时间和费用是很明确的,那么如何让你的外国投资者转换成人民币国内A股上市。第二个问题就是锁定期的问题,根据国外的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上市基金是3年,在国内是16个月,外资分享这个股票,利润分享的时间太长。第三个就是优先股的问题,外资有一个优先股,但是中国的基金没有优先股的政策,那么他能否享受到一些利润分配就存在一定问题。 第四就是外资在A股上市,如何转成美元转汇出国,出现两头汇的问题。

有限合伙制形式出资方式非常灵活

陈玮(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执行合伙人):在中国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概有三种模式。第一个是基于公司法的投资公司型,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GP和LP结合在一起。第二个是委托创业法的委托管理型。第三种是去年6月1日实施的有限合伙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在这个基金里面有承担责任出钱的LP和承担管理责任的GP两方组成。两者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实体,有限合伙的出资方式非常灵活,由LP和GP自己进行约定,其优势是有限合伙机制可以使资本和智慧捆绑结合起来,从而有利于募资。投资的主体,投资的动力都是非常明确的,而且有限合伙最大的好处是,投资者的责任明确,成本可控。

境外PE借道外资银行实现杠杆收购

李川(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争食国内私人股权投资市场,一些境外PE(私人股权基金)通过在国内的外资银行曲线实现杠杆收购。在国内,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除国家认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这一规定已经暗含着企业对外收购的对象一般情况下不会比自己大。而杠杆收购的价值就在于以小吃大,通过债务杠杆的作用控制一家比自己大许多倍的企业。

现在一些境外的PE曲线进行杠杆收购的方法是通过境外银行在中国的办事处,贷款给被收购的公司,被收购公司将这笔钱再转给收购方PE从而实现LBO,不过由于外资银行在国内的人民币业务有配额限制,要完成一个收购项目,通常需要找几家外资银行联合进行,所以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困难。

私募基金步入新一轮洗牌期

丁学文(中星资本董事总经理):目前私募正在进行第二轮洗牌,未来两年将是私募股权基金壮大的关键时刻,未来5年我国最后一个最大的赚钱机会将是私募股权基金。从中国的金融资本走向来看,大量的金融资本在开始整合,包括中间业务、投行业务等。与此同时,银行的转型、市场的转型,全部需要往私募股权投资方向走;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下一步中国资本市场不仅会有越来越多有实力的中小企业上市,也会有大量外资企业在国内寻找中小企业合作。

经济快速成长、内需持续发展,给私募基金带来机会,但是私募之间也将面临激烈的竞争。目前,私募正在进行第二轮洗牌,大量的重组兼并会发生,大的VC会越来越强,小的VC会被淘汰。

中资基金外资基金数量基本持平

中国投资市场信息咨询服务机构China Venture的最新报告显示:2008年第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规模达36.27亿美元。其中,新募集的中、外资基金数量差距大幅缩小,中资基金仍然是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关注的焦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匆忙转型股权投资

创业板的东风,A股市场的低迷,令股权投资再度成为私募基金觊觎的狩猎场。据业内人士统计,近期新成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已超过20家。同时《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出台也为信托型PE开路。

第12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 中小企业 企业融资

一、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现状及障碍分析

(一)我国私募股权融资现状

我国从2006年开始兴起私募股权融资开始,就有一系列的公司完成了资金募集并成功上市。较为成功的案例有:蒙牛企业,红星美凯龙,盛大集团等等。特别是在2007年次贷危机之后,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对全球的吸引力变得越来越大。下面将从总量、地区分布、币种来源等方面介绍我国私募股权融资的现状。数据来源于中国清科研究中心[2010]。

总量。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各国经济增长放缓,对私募股权行业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处于中国经济前景的看好,加上国家政策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市场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10年上半年各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共募集190.26亿美元,环比上涨84.6%,同比上涨616.9%,光是2010年半年,就超出2009全年募资总额。

币种来源。由于金融危机,2009年下半年人民币首次在私募股权基金数量上超过了外币,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2010年人民币私募股权市场更是势头强大,截止2010年7月1日,共有26支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完成募集,环比及同比涨幅分别达到73.3%和333.3%。然而,募集金额方面,人民币来源还是远远不如外币来源。人民币只有45.36亿美元,而外币来源达到144.90亿美元之多。

行业分布。2010年上半年生物技术/医疗健康领域共发生融资案例11起,居行业排名首位,占所有私募股权融资案例总数的14.7%,涉及的二级行业主要是医药与医疗设备。2010年上半年互联网行业也成为了投资者投资的焦点,共有9家企业获得2.27亿美元投资,数量居行业第二位,金额居行业第四位。涉及的二级行业主要是电子商务B2C、电子支付和网络视频。2010年上半年食品与饮料行业也是私募股权融资企业中较为红火的行业,数量与金额均居行业第三位,共有6家企业完成资金募集,交易金额达到2.67美元。涉及的二级行业主要是食品加工、酒制造等。在投资金额方面,居首位的是连锁及零售行业,共获投资4.62亿美元,占所有私募股权融资总量的20.8%,这主要受益于华平投资等多家机构联合投资红星美凯龙的大额投资交易。

地区分布。2010年上半年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分布于18个省市其中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私募股权融资企业中,数量最多的是北京地区。其金额也领先其他地区,共有24家企业获得投资近5.91亿美元。其次是上海地区,共有10家企业获得4,71亿美元。总体来说,我国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主要集中在东南地区,西北地区较少。

(二)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存在的障碍

我国私募股权融资起步晚、规模小。私募股权融资是1976年源于美国,几十年的发展之后,欧美国家私募股权融资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成熟的手段,并且不断的壮大起来。私募股权融资在欧美国家已经成为了市场重要组成的环节,每年要为GDP贡献4%至5%,私募股权融资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重要融资手段。

但是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私募股权融资才算是刚刚起步,虽然经过了几年的发展,我国私募股权融资已经为很多中小企业带来福利,但是与国外相比仍是比较滞后的。2010年上半年,我国共有26个企业募集到190.26亿美元,而美国共有279个企业募集到了688亿美元。这个数据告诉我们,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市场相比,差距是非常之大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是一个刚刚兴起的融资手段,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我国在法律上对私募股权融资做出了很多限制,所以会导致私募股权市场发展缓慢。另一个原因是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退出渠道就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而我国股票市场持续低迷,所以投资人不愿意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这也是阻碍私募股权市场的很重要的原因。而如何拉进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距离,是当下非常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

我国私募股权融资主要来源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较少。随着中国经济的告诉发展,私募股权融资的规模和数量也飞速增长,中国已经成为了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市场。然而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大部分都被外资占据了主导地位。

现在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历史数据和案例。2010年上半年,我国私募股权融资中,外资有144.9亿美元,占了总额的76%;而人民币只有45.36亿美元,只占了总额的24%都不到。而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成功企业中,蒙牛,盛大网络,李宁等背后是凯雷、摩根、新桥、黑石等外资私募股权基金。

归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外资机构在私募股权市场又相对成熟,所以看到了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巨大潜力。一般而言,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外资机构源源不断地涌入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第二是由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较为成熟,特别是在公司治理、管理经验、知名度方面都远胜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所以一般企业融资时,更倾向于选择外资私募股权基金。

中国正处于外汇储备激增和市场流动性充裕的时期,应该着重培育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能充分利用国内资金,减少大量引进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对资本项下顺差所产生的压力。中国人更了解自己的企业和市场,发展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才能够更好的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不完善。中小企业要通过私募股权来进行融资,就必须有相应的基金投资者。私募股权融资与私募股权基金是同一物体的两个方面,并且使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如果对于投资者不利,也就是对融资者不利。而作为一个投资者,在考虑是否要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时候,很重要的一大因素就是退出渠道。投资者不肯能永远捏着企业的股权不放手,怎样把“股权”变为“资产”,是投资者考虑的重大问题。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退出机制相对较为完善,畅通的创业板股票市场、柜台交易、转让等都能使投资者较好的退出私募股权基金。然而在我国,主板市场对公司上市要求高,通过上市退出是非常困难的;柜台交易发展又非常的缓慢,导致了退出渠道不完善。

地域与行业分布过于集中。在行业分布上,我国私募股权融资的中小企业主要分布于:连锁及零售、机械制造、食品饮料、互联网和医疗健康。2010年上半年,这五种行业私募金额高达总额的73%。而其他行业就比较少,也就是说,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较难通过私募股权融资得到资金,这就不适合整个行业共同发展。

在地域分布上,北京与上海的企业占了极大的比例,2010年上半年,在上海与北京通过私募股权融资的企业占了全部企业的45%,而且通过观察不难发现,几乎所有企业都分布在东南地区,西北地区的私募股权融资企业数量极少。而西北地区中小企业众多,如何解决西北地区融资困难问题,使西北地区企业也能通过私募股权融资来获得资金,也是一大问题所在。

缺乏合格人才和中介机构。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最大的障碍就是缺乏优秀人才。中小企业选择私募股权融资的目的不仅是能够解决资金问题,同时还希望吸收到优秀的管理团队,能够学习到管理上的经验,这样才能加强公司的治理。但是事实上,企业只是吸入了资金,并没有吸引到合格的人才。而我国中小企业的能力有限,往往都缺乏管理经验。所以就算是解决了资金问题可能也会由于管理上的疏漏而倒下。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一系列财务和法律问题,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必须有相应的财务和法律中介机构的配合。我国当前合格的财务、法律机构和人员都比较缺乏,熟悉私募股权基金运作、适应私募股权投资活动需要的财务和法律等中介机构更加缺乏,导致投资方认为基金中的好项目太少,融资方又抱怨筹资无门。这也是私募股权融资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私募股权融资的相关法律政策缺失。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在这方面,我国私募股权融资发展环境不是很成熟。《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保险法》等法律在制定时甚至有些方面制约了私募股权的发展。尽管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在第35条已经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特别股票权普通股等金融工具在中国依旧没有法律依据,使私募股权的制度优势和风险控制策略难以发挥作用,作为小股东的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签订的对赌条款也往往无法实现。而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薄弱,也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积极发展的掣肘。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融资已经刻不容缓,私募股权融资解决了中小企业的众多问题,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乃至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了重大贡献。然而,由于刚刚起步,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正如上文提到的规模小、退出渠道不完善、缺乏人才和中介机构等。本章节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分析。

(一)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素质

在私募股权的投资方在决定是否投资的时候,融资方的发展潜力为审点,管理、技术创新与市场前景是关键性因素,而非偿还能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加强中小企业素质是重中之重。培育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经营能力、发展企业持续领先、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能够提高中小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也能为将来上市做好充分准备,从根本上改变融资不畅的现状。此外,健全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也是不容忽视的。加大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严守诚信无欺,建立完善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也能吸引更加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

(二)政府大力宣传私募股权融资,培育全民资本文化

上文已经提到,地域与行业分布过于集中,特别是地域分布,北京与上海的企业占了绝大部分。因为西北地区信息来源较为落后,对于私募股权融资并不熟悉或者完全不了解;就算是了解,由于周围的案例较少,所以难以避免失败。

这也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的明显,从资本市场诞生的时刻开始,就存在着很大的基因缺陷,即市场的机制太弱,信息的披露太暗,监管的思路太乱,融资投资者都缺少投融资文化。这样资本市场无法为私募股权融资提供一个健康的活动场所。

所以我国应强调资本和资本市场文化的建设与培育,使社会公众都能对资本的形成和运作规律有一些基本的了解,认识资本以及资本所附属的权利义务。学习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如咖啡馆、橡树下的民间集会,并大力加强金融知识和融资经验、尤其是私募股权融资教育,使融资者和投资者尽决具备自我控制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三)鼓励我国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

民间资本投资私募股权能够较好的解决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较少问题。我国民营企业资金实力雄厚,同时也有投资和创新研发的需求。民营企业参与私募股权基金,不仅是民间资本谋求出路的必然选择,也能够为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带来福利。

我国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扶持已有先例:由五家民营企业与上海浦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慧眼投资基金"于2007年10月正式成立,由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亿元,恒邦投资、鹏欣集团、安欣华诚、春舜投资和中九投资等五家民营企业各出资500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该基金引导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高科技产业,对形成国资、民资共同推动私募股权基金格局有着积极作用。另外,对民营企业来说,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符合产业政策,又符合宏观调控;既振兴了国内的高科技产业,又可杜绝“高污染、高能耗”。

(四)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能够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私募股权投资者得最终目标并不是通过被投资企业中获得利润,而是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从被投资企业的增值中获得丰厚的回报。一旦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投资者就要考虑退出,重新寻找新项目。退出的主要渠道是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如果不能实现及时退出,将影响继续投资。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意味着不仅有主板市场,还有二板及三板市场。能在主板市场挂牌交易的毕竟只是少数成熟的大企业,97%以上的中小企业都不能够在主板市场内交易,创业板市场有效地解决了投资于中小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问题。

所以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使不同层次企业的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上顺利退出。在资本市场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同时,尽快在中小企业板之外建立独立的创业板,实行更能适应创业型企业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在企业准入、发行审核、市场监管、交易运行和退市制度等方面合理安排制度创新,借鉴海外资本市场成熟经验,通过制度安排,缩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上市股权锁定期;继续推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股权交易提供更为便捷的市场。

(五)改善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制环境

我国目前除了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有法律规范外,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规范。我国有许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但没有统一的法规对其监管,更没有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立法。

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针统一法规,明确私募股权融资的地位和发展思路,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明确融资者与投资者各方利益主体,扫清阻碍私募股权融资健康发展的法律屏障;让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有法可依,相关法律的出台旨在提供公平、透明的程序和规则;适当降低或减免各种形式私募股权融资的税率,鼓励本土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值得强调的是,应该将大部分力量放在建设完善、成熟的法制体系上,避免频繁出台前后矛盾的临时性法规和临时决定的试行方案。

(六)发展私募股权投融资的中介机构

从融资方来说,大部分企业缺乏对私募股权融资的认识,不了解其特点和运营模式;从投资方来说,他们往往不懂得改如何筛选项目。而中介机构应该凭借其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信息优势,为融资方找到合格的伙伴,为投资放找到好的企业和项目,最终促成资金和项目的对接,提高融资方和投资方的接洽与谈判的成功率。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家企业咨询公司开展了私募股权融资顾问业务,为基金和需要资金的企业牵线搭桥。但因为有些中介机构在推介项目的过程中不但收取推荐费用,还经常提出要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份,这样会增加交易成本。

中介机构应更好的为私募股权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的,如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机构、融资商、数据以及调查机构、人力资源顾问、财产的商和顾问、信息技术服务商、专业培训机构、税务以及审计事务所等,从各个方面为私募股权融资的运作提供服务,保证其高效、专业的运转。虽然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甚成熟,更没有形成体系,但同时也意味着这些行业的发展空间广阔、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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