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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税收管理

时间:2023-05-05 09:50: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业税收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业税收管理

第1篇

关键词:税源管理;纳税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复杂化、经济主体的多样化,需要对征收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精细化税源管理;同时随着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纳税人的服务需求越来越高,特别是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纳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源管理与纳税服务是依法治税的两个方面,也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一方面,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要想将税源转变为现实的税收,就需要税收征收管理。而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核心业务,离开了税源管理,税务部门就丧失了依法征税的主动权,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也无从谈起,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纳税服务是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的,通过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培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使税收征纳关系更加和谐融洽,营造社会依法治税的氛围,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从而促进税收征收率的提高。

所以,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对于组织收入工作来讲是两种工作方法,殊途同归。必须树立执法与服务并举的理念,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既不能过分强调征管权,忽略对纳税人服务的义务,也不能只强调服务,而忽视了税法的刚性,两者不可偏颇。

一、我国税源管理的现状

第一,税源监控在管理程序上出现缺位。新征管模式明确强调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税收管理的起点,在重视税务系统内部各环节监督制约的同时,忽视了调动税务人员加强税源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税源监控手段落后,监控方法单调。一方面税务人员在电脑应用上只是简单地录入纳税企业的基本资料和申报数据,税源监控方式仍停留在手工操作和人工管理上,对税源状况不能运用大量的信息数据库进行调研、分析和预测。

第三,税源监控不力,征管水平不高。税务部门在税源管理上力度不大,欠税清理力度弱化,对亏损企业不能及时核算其亏损额,走、逃、失踪户没有有效的追查方法,所得税汇缴检查流于形式等。

第四,缺乏一套健全有效的税源监控运行机制和税源监控方法及指标体系。税源监控指标如何设置得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缺少一套规范的程序和运行机制。

二、重庆市江北区地税税源结构及特点

重庆市江北区是重庆市主城核心区之一,是重庆集约发展的现代制造业基地,有正在建设的全国第一个内陆保税港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是重要的物资集散地,国际商务、金融业不断发展,城市功能完备,公共设施齐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产业升级和第三产业经济发展加快,地税税源的规模和构成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税收收入规模增长较快,税源结构特征明显

2011年,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规模为767090万元,全市排名第一,累计增幅全市排名第二。

分税种看,营业税在2011年完成334396万元,同比增长68.74%。从税目收入比重看,房地产业和金融保险业是营业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所得税在2011年完成61510万元,同比增长77.43%。该税种的主要支柱行业是房地产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占该税种近一半比重,仍是绝对的主力行业。

分产业看,第三产业优势明显,第一、二产业的绝对优势仍将持续。第一产业累计实现税收1137万元,同比增长95.70%。第二产业累计实现税收110496万元,同比增长46.01%。第三产业累计实现税收655457万元,同比增长85.45%,税收贡献率高达85.45%。

(二)税源构成更加复杂,税收质量参差不齐

从税源的经济类型上看,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快速发展,一方面,丰富了税收收入的构成,提高了税收收入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因不同经济利益主体理解和遵从税法规定的程度不同,税源结构更加复杂,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

从税源的企业形态上看,各类企业高速发展,经营风格和财务核算方式千差万别,数据口径不一,关键环节不同。

(三)税源地域分布广泛,重点企业税收贡献突出

重庆市江北区地税局下属11个征收单位,各个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使得江北区企业税收规模差异较大,中小企业数量较多,但税源集中在重点企业。2011年,江北区地税入库税收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有183户,占全区纳税人正常户登记数的0.57%;共实现地税收入60510万元,占当年地税收入总量的78.89%。这就决定了加强重点企业的税源管理,是江北区税源管理中必须重视的一环,具有实现税收增收和维护税收环境的双重意义。

三、江北区税源管理、经济发展与纳税服务的矛盾

(一)税源高速发展与税源管理能力的矛盾

2011年江北区地税系统纳税人登记户数为31943户,地税税收收入总额增长了1.77倍,达到767090万元。企业高速发展在带来大量税收的同时,也对税源管理资源造成了巨大压力,对纳税服务质量带来了更高的挑战。

1.管理人员工作负担日益繁重。全区地税各所人均管户一、两百户,其中真正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员数量少,管理任务更重。仅是纳税人登记、变更、注销等日常性工作就已占了管理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2.数据采集工作强度加大。随着纳税人数量的快速增长,负责财务数据收集的基层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在传统的逐户数据收集模式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都难以保障。

3.税收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滞后更加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税收政策更为复杂,这就对地税系统税源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税源管理与纳税服务的矛盾

一般情况下,税务所的平均年龄在44岁左右,老同志虽然工作经验丰富,但接受新鲜事物较慢,难以适应信息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和手段。另外,由于江北区卖场多,餐饮多,点多面广,税源零散,造成征管力量薄弱,纳税服务质量仅侧重在大厅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文明礼貌用语是否规范等浅层次方面,而缺乏对一些办税程序、财务核算等税源管理人员的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纳税人深层次的纳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如欧亚达家居市场办证业户数百户,税收管理员只有一人,因而在管理与服务上存在很大漏洞,征管力量薄弱,税源精细管理与纳税服务矛盾十分突出。

四、做好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在2007年5月召开的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前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谢旭人就提出,加强税源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都是税收管理的重要方面,目标都是提高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水平,争取更上一个新台阶。

第一,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实施深度税源管理。要不断充实完善纳税评估“一户式”纳税信息系统,利用该系统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第二,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立交式监控管理。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是强化税源管理的核心战略。

第三,建立多种手段提高纳税服务系统效率。开展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纳税宣传;将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有机结合,创立以纳税人为导向的税收业务流程优化方向。

第四,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综合考虑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基层人员数量与素质等因素,按照税源管理的需要,重新整合优化税收管理员队伍,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综上所述,只有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建立高效的纳税服务系统,完善协税护税网络,不断优化税源管理体系,才能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从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参考文献:

1.袁红兵.税源管理体系的优化研究[J].开放导报,2008(4).

2.顾楠.浅析如何强化基层税源管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5).

第2篇

关键词:资本弱化关联方企业所得税法

一、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

1.资本弱化的含义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2.资本弱化的产生原因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各国的税法普遍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税收挡板”效应,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使资本弱化成为避税手段。

3.资本弱化与税收

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东道国和投资国都有严重负面影响。

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借贷资本比例过高往往导致贷款公司出资不到位,或以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资;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贷款公司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和“负利润”现象;三是税收权益流失,东道国公司以偿还利息的方式将税前利润转移给贷款公司,降低利润,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减少了东道国公司的利润,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从投资国的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资本弱化问题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的冲击。

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现状

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这也是国际上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多数国家所采用模式。

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都采取了资本弱化的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1.明确了利息扣除限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明确了企业利息扣除不受比例限制的特例。即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明确了对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利息支出的要求。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否则“从低”适用税前扣除比例。

4.明确了超扣除限额利息的处理。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资本弱化管理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要依照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计算。

2.关联债权投资的范围。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如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等。

3.企业权益性投资的范围。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并且要求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4.关联债资比例。依照公式: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计算。

5.利息支出的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6.不得扣除利息如何在关联方之间分配。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三、对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实施建议

1.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和协调。实践表明,当前跨国公司为规避税收,在投资时往往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和避税港融资等多种手段交叉使用。因此,在制定涉及资本弱化的相关法规时必须统筹考虑,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当前不仅要加速建立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安排,而且要加快推广避税港融资申报制度和预约定价制度。此外,由于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国家越多,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国和相关国家也应当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弱化法规,避免重复征税。

第3篇

关键词 “营改增” 保险业 再保险

一、营改增前后金融业的状况以及变化

金融业作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和链接点,具有融资,调控资源,分散“危机”,并具有政府的宏观调控维持经济生活的平衡等重要作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这一过程就必定对我国经济生活的运作及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基金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等多个金融行业的存在都属于金融行业,其内部结构较为复杂,因此对这一阶段的变革来说是一块放在路中间的“石头”,这是经济史上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巨大挑战。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并不是以净收入纳入营业额,这样的不合理税收制度大大增加了金融行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活力以及扩张力。与此同时,行业与税收机关的连接机制并不协调,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交税与征税成本的双方面增加。

由于此前我国沉重的税负情况危害到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所以就需要一种新的税收机制来改变这种状况,营改增就应运而生。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增加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了,金融业的营业税率由原先的5%转变为增值税率的6%是种非常可行的措施。并推进了我国金融业更好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金融业税负下降的行业及原因

对于大部分的金融企业来说,营改增犹如一股清泉缓慢而又彻底地流过各个金融行业营改增注定是益民的。从2016年的五月份开始,在其他行业都已经进行了营改增的情况下,金融业也迈入了这一进程,即用增值税来代替原有的营业税。这样的改革使得金融服务业的税率从营业税的5%提高到了增值税的6%,加以增值税之中存在进项抵扣的情况,能够实现税负的相对减少。

保险行业受营改增后的影响表现最为明显,但不足的地方在于营改增之后不能马上改变保险行业的税收状况,也就是说不能立刻地实现保险行业的整体减负。这需要保险公司进行适当的管理调整,财务政策的完善,辅之以保险行业的咨询能力提高、尽快地理顺租赁费用的进项抵扣情况。

在营改增后税负下降为利处的前提下,和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实际上的操作要复杂很多。在许多银行看来,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的税收改变范围是基本没有改变的,改变的是货物购进,在进行劳务服务,取得资产的增值税凭证的抵扣方面。

营改增后由于抵扣政策的调整,银行为了寻求更多的利润,就需要不断调节内部机构并开发提供出更贴近消费者需求的金融服务,特别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这样才能在最终实现税负的降低。从而在真正意义上进一步优化现有的金融服务机制。

三、保险行业税负不降反增的情况和原因

不得不让人深思的是营改增之后出现的这样一个现象: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的税负不降反增。营改增从5月份推出到现在,已经实施了4个多月了。而保险行业的税负就出现了不降反增的情况。首先,在营改增的政策中,涉及保险业的是如下情形:第一,在免税的情况之外,以6%的增值税税率对保险业增收;第二,客户(参与保险的用户)获得的各种保险赔偿不需要缴纳那增值税;第三,在进项税额方面,客户获得的相关现金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四,买入的用于赔付所用的服务或者项目是可以进项抵扣等。

对于保险业来说,营改增这样的系统改革工程要在短期内就让保险行业实现“只减不增”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改革对保险业的理赔项目、采购区域、保险项目的定价、销售渠道、会计核算甚至相应的信息化系统的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

虽然说“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征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以此来保证增值税抵扣流程的完整性,并实现相应的减税,但这也直接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导致了利润降低,而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相关的应交税额在增值税为6%时进行着进项抵扣,各种包括赔款和手续费的费用支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复杂导致了获取难度加大,这种情形之下,保险行业所在的公司能够获得的进项抵扣的税额额度很小。从而导致了保险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税负在短期内上升,给其行业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

除了保险行业之外,一些小额贷款行业的税负也是有所增加,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中桂东,贷款服务及相关顾问费、手续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顾问费、手续费恰恰是这些小额贷款行业收入较多的成分,可得而知“营改增”对于小额贷款行业的冲击有多大。

四、对于保险行业税负的进一步分析

在保险行业价税分离方面,对原有产品的定价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而作为消费链中最后一环的个人消费者不会受到价税分离政策的太大影响,只是在进行保险的购买时无法直接获得再带发票;而这样的改动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采购企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者投保企业之间就产生了一个博弈的选择:(表1)

这样产生的三种选择会使得相应的法人业务领域新一轮竞争的形成。

第4篇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边界和主权意识.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从这种开放性的经济结构调整中获益,但由于国家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过大,以致在同一税收管辖原则下对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此,各国必然基于维护国家权益的立场,对原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由此引发新一轮的属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且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不一。 

例如,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分歧是以设立机构、场所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对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还是以其法律身份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发地为标准,还是以使用地为标准,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为标准。而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机构、场所或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还是以虚拟主机或网络服务器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不同是以数字化产品研发地、使用地或支付地为标准,还是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如以研发地为标准,同一项数字化产品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研发人员;如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也会出现同一项数字化产品上传地或下载地与许方或受方企业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 

基于上述变化,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技术输出国,在信息经济时代也采取了不同态度。其中,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主张采取税收免税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上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准备性、辅活动,不能解释为常设机构征税。但oecd则持不同意见,并在1999年修订的协定范本草案中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在向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且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常设机构。加拿大1998年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或网站是否视为常设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跨国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美国主张一律免税,oecd则主张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收入性质加以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的资本、技术输出国,面对信息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措施,如印度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两法合并”后属人管辖权的完善 

 

2007年3月1 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两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进入统一、规范、公平的税收法制建设阶段,且“新法”较之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新法”继续坚持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居民企业的法律用语,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二是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新法”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既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又采用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显然,“新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更为宽泛,且居民企业的身份更易认定,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果对居民企业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并普遍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征税,容易增加征纳双方税收成本,且由于外国税收可按新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我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实际上也可能征不上税。因此,建议考虑这一实际情况,通过“新法”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手续上,尽可能简便些。与此同时,宜针对跨国企业离岸经营的特点,尽快建立避税港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并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以上三个税制的联动和相互配合,积极应对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税收的行为。 此外,在信息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宜借鉴国际上对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经验,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延伸方面,重点放在避税港税制的建设上,并通过建立严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润合并申报纳税制度,对我国居民企业在避税港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取得的离岸经营利润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在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拓展方面,则重点是坚持现有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并对来源地的范围作适度的调整。 

 

三、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综观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并据此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来源地标准,并据此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关于企业住所和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具体标准,往往会产生一些差异,以致相关国家对企业的同一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这显然不利于各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于是,各国一方面通过国内法有关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主动对本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单边调整:另一方面,则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对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高于国内法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具体而言,各国国内法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对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本国法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一律按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征税,而不考虑该企业是否同时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采取直接或间接抵免法进行抵免,以消除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双重征税。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国内法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利润,按照独立企业和利润归属的原则征税;对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低于普通税率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对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按普通税率征税。国际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则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适度调整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坚持按常设机构征税的原则,并对其承揽的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引入了时间概念,即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活动如超过协定规定时间(6个月或1 2个月),可认定为其在东道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征税。而按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通常没有活动时间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只要在东道国开展建筑安装活动,即可认定其设立了营业机构和场所,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其征税。与此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低于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二是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例如,对人(居民企业)的管辖冲突,一方面通过居民企业的定义,明确属人管辖权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抵免条款。明确相关国家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防止滥用协定避税和偷逃税。例如,我国在对外谈签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我国居民企业从相关缔约国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居民企业10%以上的股份时,才能考虑税收抵免。

由此可见,按照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国和东道国则共同享有征税权,或者说,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东道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享有最终征税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迅速,外贸依存度较高,同时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制约,鼓励居民企业向境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四、实践中涉及税收管辖权的判定及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企业的战略布局、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方式及税收筹划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受到较大的冲击。对此,发达国家作为资本,技术和高端产品输出国,多通过延伸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深度,来减少本国税收流失。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拓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广度,来维护本国税收权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全球较大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入国,又是新兴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国,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通过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适度调整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理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此,除应继续坚持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外,有必要根据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对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及经济安全。 (一)外包的税收管辖判定标准

外包是指跨国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分解并转移到投资较少、成本较低、质量和效率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从跨国企业开展外包业务的情况看,外包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但涉及相关国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主要是离岸外包,即将企业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软件编程、人力资源、物流和会计流程等外包给国外供应商。基于此,与营业利润有关的税收,相关国家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收管辖原则.对发包企业和外包供应商进行税收管辖。具体而言.发包企业可以将外包成本与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而外包供应商则可将外包收入与其承揽外包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收,情况则较为复杂。从发包企业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为非核心业务流程,而核心业务流程或高端技术和产品仍留在本企业内部。即使是软件外包业务,也是为企业高端技术和产品服务的,且外包软件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供应商买断。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应商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从外包供应商的角度看,其开发的产品虽然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其开发的产品是为发包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服务的,且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买断,因此,也不存在额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只要外包供应商以企业形式存在,对其承揽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就应按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标准进行管辖。

(二)离岸经营的税收管辖标准

第5篇

(一)大数据的定义。

理论界对“大数据”概念有两种比较权威的说法:一是旅美学者涂子沛在其所著的《大数据》一书中将其定义为:“大数据是指那些大小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尺度,一般的软件工具难以捕捉、存储、管理和分析的数据”。而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则在其《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提出“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认知、创造新价值的源泉,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大数据被誉为“21世纪的新石油”,现在全球每年产生的数据信息量年增40%,数据信息总量每两年就可以翻一番,而且有90%的数据信息内容属于非结构化内容(视频、图片等)。根据国际互联网数据中心预测,至2020年全球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量将达到32ZB。

“大数据”之“大”,不仅仅在于其“容量之大”,更多意义在于人类通过对大容量数据的交换、整合、分析,可以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从而带来“大科学”、“大知识”和“大发展”。大数据时代最大的转变就是人们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探求,取而代之注重数据之间的相关性,不需要知道“为什么”,而只需要知道“是什么”。也就是说,所谓大数据就是要在海量、无序的数据中洞察规律、发现价值。数据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而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运用将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认识到了大数据所蕴含的重要战略意义,纷纷开始在国家层面进行战略部署,以迎接大数据技术革命正在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大数据技术的核心是大数据存储和处理技术、数据仓库技术等,其战略意义在于掌握和处理庞大的数据信息。大数据应用的核心是实时数据处理、实时决策支持,其战略意义在于快速分析出数据的价值,让价值发生作用,通过内嵌到业务流程中实现的数据价值的体现。

与传统数据时代相比,大数据时代具有更为明显的特征。一是数据体量巨大。从江西省核心征管系统数据情况来看,仅为TB级,是典型计算机硬盘的容量,而一些大企业的数据量已经达到EB量级。二是数据类型繁多。从税务部门来看,大数据时代,不仅应包含征纳信息、第三方信息等结构化信息,还应包括网络、图片等非结构化信息,不断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三是数据要求较低。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对全体数据的分析,可以进行纳税人行为跟踪、分析,进而获取纳税人的纳税习惯、风险偏好等。因此,大数据时代数据量巨大,不完全依赖单一数据的利用价值,通过分析,既可以解决宏观、中观层面数据分析问题,还可以解决随机抽样解决不了的细节问题。四是数据处理速度很快。

二、大数据时代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难以有效整合利用海量涉税信息。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近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与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相比,与蓬勃发展的信息化浪潮相比,税务机关面对海量涉税信息常常显得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成效不大,甚至守着金山银山般的信息也未能充分开发利用,运用信息管理税收的能力明显不足。

一是税务系统内部各种信息整合不足。各种信息分散在核心征管业务系统、两业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行政办公系统等各种系统中,缺乏有效整合。且各省之间、国地税之间的系统都不相同,目前已在全国部分省市试点运行的金税三期系统,将逐步实现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构建覆盖各级国地税、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的全国性信息系统。该系统将于2016年3月在我省双轨运行,要真正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尚需时日。

二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日益凸显。20世纪,美国三位经济学家通过论证“柠檬模型”,得出了信息不对称理论。按照这一学说,涉税信息是征管的基础和出发点,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进而导致税款流失。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及某些私人信息存在的必然性,税务机关不可能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真实涉税信息。纳税人隐瞒收入甚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税务机关即使知道纳税人的申报不真实,但缺乏相关的举证资料而陷入困境。

三是海量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不够。一方面,部门与部门之间数据和信息相互分割,形成信息孤岛,财政、发改委、工商、房产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类涉税数据不能有效共享互换;另一方面,对于互联网上各类披露信息、媒体报道等缺乏系统的搜集、整合和分析,面对公开渠道的涉税线索反应迟钝。

2.传统的征管方式不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变化。

现行税收制度和传统征管模式难以应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一方面,工业经济时代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如今的数字经济时代,跨国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日益严重。如目前多数高科技公司的主要收入已非实体产品销售,更多的是专利授权等无形资产销售。国内知名的互联网BAT三巨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其大量利润并不是来自于实体商品,而是来自互联网增值服务、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等。这些公司的产品本身就是数字化的。与实体经济相比,高科技公司更容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在美国,属于标准普尔500指数成份股的71家高科技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缴纳税收的比例平均比非高科技公司低1/3;另一方面,现有的管理手段与现代化、电子化、数字化时代特征不相适应。当前,由于社会信息化程度不统一,信息口径不完整,既有结构性数据,又有非结构性数据,而税务机关较为重视结构性数据,忽视非结构性数据,增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比如,网络、微信、支付宝等电商信息还游离于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之外,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还难以包含项目、品名、规格、单价等字段,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还更多的是依赖纳税人的纸质账簿,许多地方纳税评估主要依靠经验开展、流于形式。纳税服务还停留在较浅的层次,对纳税人的宣传、咨询、辅导,还处于单独的、零散的状态。但同时,由于信息来源、信息口径不同,设备和信息的利用率极低,对信息只录入、忽视分析整理和利用,造成信息严重堆积,共享性、开放性不足,管理效率较低,无法增值,成为死信息。

(二)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在于:随着整个社会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和纳税人的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纳税人网上申报与电子化申报的覆盖率在逐步扩大,这为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采集与利用纳税人数据提供了基础,也为税务机关信息管税与征管模式创新提供了支撑。

1.运用大数据技术形成更为丰富的涉税情报。

如果说信息欠发达是征管信息不完整和不对称的主要原因,那么大数据有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各类涉税信息,进行税源监控,实现税收征管的目标。在大数据条件下,如果存在完备的涉税信息获取法律保障体系,税务机关就可以对交易双方、涉税第三方乃至第四方的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分析,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这也为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数据提供了有利条件。

2.大数据帮助税务机关实现管理的转型升级。

数据价值在于它的使用,而不是占有本身。数据的价值也并非单纯源于它的基本用途,而更多源于它的二次利用,其价值需要通过创新性的分析来释放。税务部门传统数据模式下,由于数据处理速度慢,税收数据分析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税源监控和风险管理无法在事先和预前解决,往往事后进行惩处和补救,难以适应社会和纳税人的变化。而大数据时代,数据处理速度快,能够较好地解决及时性问题,并且可以提前发现问题,及时向纳税人预警,防范税收风险。税收遵从度的高低,既与纳税人自身的税收认知度有关,也与涉税信息透明程度、税收法治水平、社会氛围等一系列问题密切相关。运用大数据构建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应当是一个涉税信息、数据没有“死角”的征管体系。税务机关可以对涉税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对比、挖掘,从而有效提示风险、纠正偏差,使征纳双方间合作互信关系的建立成为可能。

三、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大数据能够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详尽的数据和技术支持,税务机关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涉税信息进行过滤、分析、对比、甄别,避免税款流失。此外,基于大数据应用实现风险管理智能化,通过纳税人“行为指纹”,可以对纳税人遵从行为进行预测,对纳税人遵从风险进行专业的分析识别,并提出及时的应对策略建议。因此,税务机关要把握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和机遇,推动税收风险管理向纵深发展。

(一)将大数据理念融入税收征管体系之中。

大数据不仅是信息技术的革新,更预示着税收工作理念的转变,必将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为构建新的税收征管体系,我们亟需树立大数据的理念,将大数据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改革和体系建设中。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意义的认知仍然有限,总体认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需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大数据战略与相关技术的重视程度,从更深层次认知大数据。

大数据的应用能够使税务机关透过繁杂的征纳现象甄别出深层次的税收风险,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税收征管质效。现代化的税收风险管理必须以丰富的数据情报和先进的信息技术作支撑。庞大的涉税数据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涉税信息越丰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准确度就越高;功能强大、安全性高、操作性强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便捷化、智能化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保障。从这一角度而言,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从庞大的涉税数据库中找出存有疑点和风险的数据进行排除和应对,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纳税遵从度的过程。

(二)为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提供制度保障。

要发挥大数据优势还需要完善征管法与相关针对涉税信息的法律制度,为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对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做了原则性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但实际工作中,一些职能部门往往以保密为由,不给税务部门及时提供第三方信息。当前必须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契机,在《税收征管法》中对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名录进行细化,明确其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标准和时限,明确他们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保障,以便税务机关充分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加强数据分析,强化税收管理。

此外,为将电子商务有效纳入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体系,还应适当补充电子商务方面的条款,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税制构成要素,厘清电子商务活动中征纳各方的权责关系。

(三)大数据涉税情报的实践运用。

由于政府部门在占有数据上具有天然优势,大数据技术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和积极研究。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在运用大数据,通过多渠道的数据采集和快速综合的数据处理,增强治理社会的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在美国,奥巴马在入主白宫第一天就签署了《透明和开放的政府》法案,之后又《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成立大数据高级指导小组,将大数据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投入超过2亿美元资金用于研发“从海量数据信息中获取知识所必需的工具和技能”。通过对各国政府部门大数据实践的研究表明,大数据应用可以从5个方面提高公共管理水平:一是实现信息透明和共享,产生积极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二是通过评估公共部门的绩效,增强内部竞争、激励工作表现,提升行政服务质量;三是增强公共服务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公众满意度,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四是用政务智能替代或辅助人工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降低出错成本;五是引导公共部门内外部创新,创造新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价值。目前,绝大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均将大数据的手段和方法引入税收管理领域,作为其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在美国,超过80%的联邦税收收入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电子申报和缴纳。美国国内收入局(IRS)的分析师运用数据分析系统(DAS),可以同时选取并分析数百万甚至上亿个申报数据。通过观察数据走势、模拟环境和优化数据模型等方式选取审计案例,以往需要几周或几个月时间的审计选案工作,现在只需几小时即可确定。在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的分析师使用高端软件程序Connect来识别和显示风险。该软件使用23个资源系统和81种文件格式,存储着8亿多个记录。其数据收集和分析功能能够排除地方差异的影响,揭示出全国性的趋势和规律,使分析师轻松进行风险识别和排序,极大提高了选案成功率和单个案件产出率。澳大利亚国家税务局(ATO)的税源监控平台与银行、保险、海关等部门可自动进行信息交换、实现交叉稽核,并自动使用风险过滤器对所有大企业进行一年两次的筛选。一旦风险过滤器筛选出风险目标,这些潜在高风险纳税人就会进入选案程序,由高级技术专家进行分析,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来预测潜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产生的后果。

2013年全国税务机关利用外部涉税信息通过评估查补等手段增加的税收收入为1 048.12亿元。其中,利用房地产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356.46亿元,占34.01%;利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信息获取税收收入352.71亿元,占33.65%;利用金融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96.86亿元,占9.24%;利用建筑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52.84亿元,占5.04%;利用采矿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51.91亿元,占4.95%。

(四)构建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类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应用。

数据分析界古老的“拇指法则”指出,数据分析工作至少有70%~80%的工作量花在搜集和准备数据上,仅有20%~30%的工作量花在分析本身上。因此要花大力气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全面搜集并整合纳税人基础信息财务核算数据、生产经营数据、纳税申报数据、税务管理数据和第三方涉税数据,建立基于Hadoop等分布式基础架构的数据仓库,发展云计算技术等高速数据处理技术。具体包括以下工作:

1.非税务部门、非传统渠道(主要是网络分布数据)的数据收集、清洗。大数据时代税收管理与政策分析的需求不仅仅限于税务管理部门已有的信息系统获得的征管和财务数据,而是需要整合更多来源的信息,包括其他政府部门等第三方提供的结构化数据和其他来源的数据,尤其是动态发展中的来自于信息网络互动中的涉税信息,以实现大数据时代所谓“数据”互联的要求。

2.非结构化数据的结构化转换。根据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中不同的数据粒度要求,对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结构化转换。

3.不同来源纳税人数据的匹配。不同来源的数据,必然存在着不匹配问题。数据匹配问题类似于经济研究中数据的弥补和插值问题,以解释不同来源数据的拼接,形成相对完整的数据信息全图,并将最终形成大数据模式下的微观纳税人税收信息数据库。

大数据时代需要对不同来源渠道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如果仅依靠手工导入和人工比对,势必费时费力,而且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能力也存在不足,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的作用。因此,需要搭建强大的信息处理平台,对数据进行批量导入、集中存储、自动关联和分类应用,这样可以实现第三方涉税信息与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机融合,大大提高第三方信息的应用效率。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纳税人账户数据引擎的做法,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思维,在金税三期工程中搭建一个功能强大的数据处理平台,实现全国税收征管数据大集中。

(五)创新数据挖掘分析方法,打造智能税务。

对海量涉税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揭示数据当中隐藏的历史规律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为税收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一般而言,常用统计分析方法分为关联分析、序列模式分析、分类分析和聚类分析4种,这4种分析方法在税收管理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可通过关联分析将财务核算系统与物流管理等生产经营系统进行群体比对,发现人为调节财务数据的问题;通过序列模式分析对纳税人历年纳税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分析,预测下一年度的税收收入,及时发现纳税人年度税收收入异常情况;通过分类分析建立纳税人税法遵从评价系统,结合纳税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对纳税人遵从度进行建模和识别,针对纳税人不同遵从状况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通过聚类分析将纳税人根据业务或者板块设置分类型的数据参数进行数据分析,对税收风险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6篇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收;营业税

一、“营改增”的背景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种是增值税和营业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二者之间分立并行,在税收征管中出现了困境,第一,重复征税,营业税是对其全额征税,而增值税企业由于接受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行抵扣,在税收管理实战中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企业接受营业税应税劳务而无法进行抵扣,往往会自行提供所需要的服务,从而不利于服务业专业化发展;这种税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试点方案,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到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方案,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4个行业都开始实行,在实行的同时,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含增值税)都将纳入抵扣范围之内,通过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贯通了二、三产业之间与服务业内部相抵扣的链条,推行“营改增”能够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市场手段。通过这次全新的改革,充分发挥税收的中性作用,只征收应税行为部分的增值额,企业经营行为避免被扭曲,公平的市场环境将逐渐形成,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平稳的运行。

二、“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政府全面推广“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税基开始,税基有所减小,在税率不变,应交税额减少了。与此同时,新增不动产的进项税额相互抵扣,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投资热情得到有利的提升,这样会吸引到一些有效的投资。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试点范围由原来的小范围扩充到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实现全面实施增值税制度,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消费型增值税,服务行业营业税制度下的重复征税被增值税抵扣制度自然的消除了,仅仅对应税行为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从制度上“营改增”确保了对所有行业和绝大多数企业减税效应得以实现。 具体从“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的4个行业来看:

1.金融业方面:“营改增”推广后金融业税率为整体的6%,税率几乎没改变,原来的优惠政策仍然继续实施。实施办法中提到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等到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将大大减轻金融企业的财务负担。金融业实行“营改增”前后,对税负的影响不太大。

2.生活服务业方面:在没有实行“营改增”之间的营业税是5%,由于现在生活服务业中的大部分纳税人基本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之内,按照整体的3%的征收率来实行简易征收,由原来的5%降低到F在的3%,税负下降了近40%,是实现“营改增”之后减税最大的行业,也是影响最大的行业。

3.建筑业方面:扩大“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税率为整体的1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以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等方式提供的建筑业服务,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比较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按照税理上分析,如果是清包工或者是甲供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来计税,因为进项税额会很小在一般情况下,但如果是包工包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比较多的情况下,都可以考虑选择比较简易的一般计税方法。具体为建筑工程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哪种政策下的纳税形式,税负才最低,最符合企业利益和企业的发展,还需要企业专业的测算、专业的筹划。

4.房地产业方面:扩大“营改增”试点后,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之内,下游企业购买商业性房地产得到推动,有效投资得到进一步的促进,商业地产的存量得到更多的应用,商业性房地产价格势必会有所提升,在“营改增”的推动下以上众多方面都起到正面效应。要结合企业的经营决策,企业的盈利目标,才能知道具体多大程度上有所体现。在税率上,销售不动产税率占整体的11%,一般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出售自己企业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按照整体的5%的征收率进行计税。每一个房地产企业都可以通过税务筹划,选择从低的税负决策,是按整体的11%的税率享受抵扣进项税额来计算,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占整体的5%的征收率。如果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占整体的5%的税率征收率安排,通过统筹计算,降低2.24%的税负比原来的营业税。“营改增”执行的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会下降,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会有所降低。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营改增”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力的促进我国企业的快速发展,“营改增”不仅是解决企业纳税负担的问题,它的实行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是一项由供给侧结构性的全新改革,重复征税得到了有效的避免,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诠释,每一位纳税人,这一政策都要理解透彻。随着“营改增的”不断发展和推广,各个企业应该多多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征和政策的变化,争取在税负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润的最大化得以实现。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企业单位越来越重视,将带动各行各业的不断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利率市场化

一、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向另外一家企业借款,借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时候,其对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参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核定。

显然,对于在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以上规定只适合在固定利率下使用。但是,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深入——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推出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施。

根据央行2004年10月29日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经计算得到商业银行各期限贷款浮动利率如下表所示:

项目基准利率商业银行贷款浮动利率区间

短期

贷款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5.224.698~8.874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5.585.022~9.486

中长期

贷款一至三年(含三年)5.765.184~9.792

三至五年(含五年)5.855.265~9.945

五年以上6.125.508~10.404

二、引发的问题

在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借款费用扣除标准难于与中央银行的这个规定相衔接,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一)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参照利率。当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在贷款利率浮动的情况下,不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同一借款人的给出的贷款利率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家金融机构贷款,不同借款人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不同。如果企业发生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税务机关应以哪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标准?这给税收征管提出的难题。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夸大财务费用增加可扣除额,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以一年期贷款为例,中央银行现行基准利率为5.58%,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可在5.022~9.486%的区间内按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有些企业来说,特别是关联企业,如果它们从关联方借款获得成本比较低的资金,但是在计算扣除额时它可以取用比较大的利率进行计算。

比如说甲、乙两家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假设不考虑其他所有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乙企业今年收入总额为50万,并且从甲企业借款100万(一年期),商定借款利率为6.00%,那么据实算出乙企业应扣除财务费用为6万,应纳税所得额为44万,如果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那么应纳所得税为14.52万;但是乙企业可以利用税法的规定,在计算财务费用时将借款利率定为9.00%,那么其财务费用就应该为9万,应纳税所得额为41万,应纳所得税13.53万。可以计算出少纳税额0.99万元,占应纳税额6.8%。(0.99/14.52)。显然,少纳所得税款以及少纳所得税款占应交所税款的比例与借款数额正相关,与会计处理时采用利率减实际利率的差额正相关,即借款数额越大或会计处理采纳之利率减实际利率的差额越大,少纳所得税额就越多,这样对于一些高负债运行的企业来说,比如说房地产公司,这是一个减轻税负的好方法。此外,在目前房地产行业发展过度的情况下,与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来抑制其发展,还不如填补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来制约房地产业的过度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而且还有可能出现相当的信用危机、非法融资乃至金融风险。

目前一些银行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一些信用比较好的企业采取适当的低利率政策,对一些信用比较差的企业采取比较高的利率,这样一些新办企业由于在信用等级上还不能达到银行的标准使得在银行贷款时银行会对它们采取贷款利率从高的政策,而如果当时的市场利率比较低,比如说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00%,那么这些企业从资金成本角度出发宁愿去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同时它们在计算所得税可扣除的财务费用方面仍然采用最高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达到减少应交纳所得税的目的。这样,一旦有企业的通过此方式获得了利润上的满足,其他一些企业也纷纷效仿,导致到最后一些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企业也宁愿通过非金融机构借款,由此出现的后果是市场利率很高,而银行利率即使降到很低也只能贷出很有限的款额,最终出现大量资金的体外运行,这不但不利于我国目前推行的银行股份制改革,也不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而且还有可能出现相当的信用危机、非法融资乃至金融风险。

三、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国公司纳税人支付给本国股东或者外国股东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法国金融机构正常利率平均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调整;匈牙利政府规定,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受资本弱化规定的限制,其债务权益的规定比例为4:1,超过该比例的债务利息支出不能扣除;在美国,美国公司可以申请扣除支付给外国关联企业的利息费用,扣除限额为实际支付额,但是不得超过支付给非关联企业的数额,即根据正常交易原则支付的数额。

鉴于此,我们看到一些利率市场化的国家对利息的扣除基本是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而我国现行的所得税规定并没有对这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只适应在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固定利率的情况。为了改变以上所存在的问题,完善所得税法律法规,建立稳定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

(一)修改税法。

可考虑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由限额扣除改为据实扣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政策和经验,遵循公平的原则,明确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中的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将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均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由限额扣除改为据实扣除,又会产生什么影响了呢?

首先在微观方面:

1、有利于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消除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真实反映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果企业在非金融机构贷款,那么在金融机构利率低于非金融机构利率的情况下,可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改为按实扣除,与限额扣除相比,就有可能出现企业所得税税款有所减少。这将对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为此税务机关要对相关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进行交叉对比,实施精细化管理,防止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虚列高利率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据实扣除的实施必须借助于税务机关正在推行的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43号),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体系,高效地管理和运用纳税信息。

3、有利于与国际税收征管接轨。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正在走向世界,中国在许多方面都逐步要求与国际接轨,当然,税收征管也不例外。这一方面要求中国的经济运行要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相协调,另一方面要求政府管理经济包括税收管理的方式、方法、管理水平以及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借鉴和运用国际上的税收经验和通行做法显得尤为必要,也有利于满足税收国际化、“标准化”的原则和要求。

其次在宏观方面:

1、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改为按实扣,有利于降低税收收入弹性。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弹性大大超出理论值,尤其是2004年税收收入的增长幅度高达25%,在这种税收超国民经济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改为按实扣除,可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税收规模,进而在一定程度可降低税收收入弹性,对我们的宏观经济也是有益的。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改为按实扣,有利于利率市场化推进。

(二)采用银行核定标准。

可以采用银行核定标准的办法计算。也就要求银行对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评估,根据当时的市场利率核定其借款利率,供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可扣除数额时进行参考。

笔者认为采取第一种方式有利于完善我们现行的税制,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下一步的税制改革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采取第二中方式虽然不与税法的固定性矛盾,但是这样的改革成本会比较高,同时需要金融机构相应的配合,增大了征税的成本;同时由于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在市场利率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银行在核定企业借款利率时肯定会出现一定的难度,有产生与实际借款成本出入较大的可能,从而导致相关部门出现一定纠纷,因此如果有关部门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我们认为采取从税收方面来完善实为上策。

参考资料:

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发票管理

一、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以往建筑行业是第二产业当中唯一征收营业税的产业,主要是由于建筑业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劳务输出为主。多数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承受着沉重的税收负担。实施“营改增”则让上述问题得到了缓解,有效控制了重复征税问题,为建筑企业发展提供了空间。“营改增”可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征税现象,有利于促进行业专业化、健康发展,这对于稳定市场环境大有裨益。同时,“营改增”完善了我国流转税税制,更加适合国家、社会及市场发展需要。再者,“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无论是对于行业结构调整,还是整个经济结构调整而言都是有益的。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实施“营改增”有利于社会分工专业化,对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具有重要的作用。“营改增”可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让企业获得更强的发展能力[1]。

以往在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所对应的课税对象被视为经济行为中的两极端,即“纯货物”与“纯劳务”。但是在货物与劳务之间却存在多种货物与劳务的组合。由于之前货物所缴纳的是增值税,而劳务所缴纳的是营业税,在两者相互包含的情况下,无法清晰分辨课税对象到底是劳务还是货物,因此会让税收征管出现紊乱[2]。“营改增”对所有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均为增值税,基本上消除了上述问题,对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

从表面来看,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主要是专项发票不足造成进项税与销项税之间的差额过大,但事实上导致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显然不止这单一方面,还有另外一些因素会对其产生影响[3]:(1)可抵扣比例较低。对于部分建筑企业而言,人工成本在整个结构成本中占比较高,但人工成本并不能取得进项税,也就意味着可抵扣费用受到了限制。若只是提升企业的成本有机构成,则会导致企业资本当中生产资料占据比例较大,不利于成本结构平衡。对于增值税而言,抵扣制是其核心。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建筑企业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资本有机构成占比较高的企业来说,生产资料比重加大可让抵扣项目增加,使得增值税税负减轻。但对于部分资本有机构成占比较低的企业来说,所带来的可能会是相反的结果。(2)现存资产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大多数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便存在大量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存量资产,“营改增”实施后,这些存量资产会转变为成本,但这部分资产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无形中给企业增加了一部分税负。(3)部分成本支出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建筑企业项目类型繁多,其中有些项目并不能获得进项税发票,导致无法完全抵扣,致使税收增加。目前,增值税固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其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数量较多,部分纳税人并不能提供专项发票,导致部分款项无法抵扣。同时,部分施工企业在采购一些基本建筑材料如砖、瓦、石时,不少货主会要求当面现金交易,也就无法开具增值税专项发票了。另外,一些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时,显然短时间内还无法适应,无论是在相关管理工作上,还是在财务人员方面都存在缺失,对获取增值税专项发票的积极性不足。

三、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相关控制措施

(一)努力获取进项税票

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是来自多方面的,其中增值税专项发票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能够最大程度避免无法抵扣的情况,让建筑企业税负得到有效控制。首先,建筑企业要对供应商加强管理。应筛选一般纳税人进行合作,以保证顺利获得进项税。在“营改增”背景下,原材料采购是建筑企业重要的抵税项目[4]。但由于部分建筑企业在供应商管理方面有所缺失,其中存在大量中小企业供应商,无法提供进项税发票,对增值税抵扣产生了较大影响,所以建筑企业在筛选供应商合作伙伴时,应尽可能选择优质、大型供应商进行合作,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还能提升供应商管理管理成效,从而降低采购成本。其次,要规范合同签订过程。在筛选供应商的过程中,除了要注意比价外,还应选择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进行合作。在签订合同时,要保证企业名称一致,并要求各分公司项目部以总公司名义进行合同签订,防止合同失效,影响增值税抵扣。再者,要注重发票跟踪管理。增值税专项发票在开具后180日内必须抵扣,逾期则会失效。通过发票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发票动态,保证进项税及时抵扣,避免企业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另外,要增强财务人员发票管理意识。建筑企业内部需及时开展“营改增”财务管理培训活动,让财务人员意识到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促使发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提升成本结构抵扣比例

建筑行业发展至今,整个市场竞争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然而很多建筑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工程款拖欠、垫支等问题,工程尾款难以回收,严重制约了建筑企业发展。低价中标、微利经营等现象层出不穷,直接导致项目毛利率偏低,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建筑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5]。部分企业受“营改增”影响,无法及时作出调整,容易造成税负上升,进一步压缩了企业利润空间。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努力提升成本结构抵扣比例,要对自身产业结构进行合理调整,通过拓宽产品流向,增加高附加值业务。与此同时,建筑企业要不断提升自身经营能力,尽可能避免劳务成本较大的业务,而是选择有机成本构成比例较高的业务,从而获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以此来降低成本费用。另外,要建立分税后预算报价管理系统,促使企业快速适应新的税收环境,以此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进一步降低实际税负

建筑企业要善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控制税负。建筑企业管理者要积极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对“营改增”推行情况充分掌握,以便及时调整涉税策略,尽可能借助政策来取得优惠,由此来降低税负。同时,建筑企业要合理设定纳税时间。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是按照《建造合同》来确认收入,但竣工结算普遍存在滞后现象,为了预防纳税人垫资缴税,可以收到业主支付工程款为增值税开票和纳税义务发生日[6]。采用上述方法,可让延迟纳税给企业的资金流带来利好,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增加的不良影响。

四、结语

从长远角度来看,“营改增”的实施对于建筑行业、市场发展而言是有益的。但在“营改增”实施初期,不少企业还是会受到其影响,从而带来一定的运营压力。因此,建筑企业要密切关注政策动向,结合政策提早采取预防措施,以应对新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曾旖旎.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6(18):107-108.

[2]谭思奇,邵俊岗.“营改增”下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因素及应对方法[J].工程经济,2016(06):41-45.

[3]刘文宇,曹洁.建筑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探究[J].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2):45-50.

[4]党保建.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及对策[J].西部财会,2015(05):22-23.

[5]管艳.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4(01):112-114.

第9篇

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项目编号:SKB12-13)。

[摘 要]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借鉴国际石油市场发展,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石油天然气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构建我国石油市场金融体系,是顺应国际石油市场发展趋势和需要,对于提高投资促产的有效性,加快我国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支持 石油天然气 产业发展

1.前言

经过几十年发展,优质的地质目标已实现有效开发,如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难度及风险不断增大,油气获取越来越不容易,多进入小目标、岩性圈闭、“三低”油气、致密油气等。常规运行模式不是成效低,就是成本高,难以实现复杂油气藏的有效开发。因此,探索实施金融参与石油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新路子,是降低石油天然气产业金融风险,实现复杂“对象”有效开发的必然选择。

2.金融参与石油天然气产业发展的理论研究

改革开放前,我国石油勘探开发的任务主要由属于国有企业的石油企业来完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增加,为了加快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理论界和实践中开始探索引入新的投资方式。关于金融参与石油天然气产业发展理论研究的相关文献中,王志虎(2008)等人通过对《金融支持石油石化产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探讨》认为:石油、石化产业与经济金融业务互动,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金融支持石油天然气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多层次、全方位的石油能源金融市场体系和产品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石油能源建设项目贷款投向高度集中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提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政府驱动和金融先导相互配合,金融机构要会同当地政府探索推进金融市场化的有效措施,确立以政府强势弥补市场弱势,以金融先导引领产业结构调整的金融支。政府要加强本地石油、石化能源产业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石油、石化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形成石油能源经济。构建财税调控长效机制。实施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改革目前税收管理制度,通过对资源使用的合理调控,将资源开发区地租、资源耗竭补偿和环境损坏补偿纳入资源税收管理体系,由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并返还给地方用于环境建设,从而使石油石化资源开发区的环境利益得到保障。程广超(2009)在《建立石油金融战略体系支持石油产业的发展》指出:石油市场已经变成一个高度复杂的复合市场。在宏观层面看,石油价格问题的本质是一个国家如何参与国际石油定价及对国际石油定价权的影响力问题;在微观层面上看,则是石油相关行业如何通过一定的市场定价机制,规避价格风险,稳定石油及石油产品价格,取得稳定发展的问题。这一切都使得石油和金融联系在一起。在国际油价快速波动的背景下,国内亦对金融支持石油产业的发展有着强烈的需求。因而,要确保国家的石油安全,中国迫切需要建立石油金融体系。冯丽娜(2010)在《内蒙古煤炭产业发展与金融支持初探》中提出了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措施:优化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建立区域性开发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设立投资基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真正发挥金融在支持能源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史鸿果、何剑(2011)通过对《金融支持与能源产业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指出:能源产业作为资本密集型产业,资金支持对其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者以新疆为例,基于1985-2007年的统计数据,采用协整关系检验法和格兰杰因果检验法对新疆地区金融支持与能源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分析结果表明,新疆能源产业发展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长期动态均衡关系及因果关系,说明金融发展对新疆能源产业发展具有支持作用。

3.金融参与石油天然气产业发展的实践途径思考

有关金融支持石油天然气产业发展、金融支持能源产业发展、能源产业风险资本介入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在实践上,只有个别地区进行了尝试,在具体实践经验上还显得不足。如何在实践上实现大的突破,从金融支持石油天然气产业发展的角度推动我国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进行新的思考和不断的总结。

事实上,石油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其供应量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产业的发展速度。如何实现有效投资,以达到增产提效的目的,是当前石油天然气产业投资的重要课题。由于石油天然气产业具有初期投资大、建设时间长、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往往与金融政策的支持以及金融资源的配置密切相关。可以说,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金融支持。而传统的靠国家投资的方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显现出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创新石油天然气产业投资模式,建立与之相适用的金融支持路径。尤其是近年来,国际石油市场价格波动,而且在国际石油市场供求基本面背后活跃着各类金融资本,推动石油衍生品市场远高于现货规模的巨额成交量,并使衍生品的定价和避险功能在国际石油市场上得到广泛应用。而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和进口国,在现行的国际石油定价机制里,基本是被动地接受国际石油基准价。因而要确保国家的石油安全,中国不断探索金融参与实验天然气发展的有效路径,建立石油金融体系,以加强在国际石油市场的话语权,合理规避石油价格风险,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国内石油价格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不合理定价机制出现利润转移矛盾,深受价格波动之苦的石油相关产业也迫切需要价格避险的市场和工具,石油企业“海外寻油”也需要金融支持。另外在世界经济日趋融合的今天,石油安全本质上已经从“生产-供应”型的“供给安全”模式转变成“贸易-金融”型的价格安全模式。因此,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借鉴国际石油市场发展,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金融创新,扩大石油天然气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构建我国石油市场金融体系,是顺应国际石油市场发展趋势和需要,对于提高投资促产的有效性,加快我国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10篇

一、面对严峻的组织收入形势,采取强有力措施促收

截止2012年9月30日,累计组织各项收入160.42亿元,较上年同期1,453,825万元增收150,421万元,同比增长10.35%;组织全口径税收收入148.75亿元,同比增长10.12%。完成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的64.55%,差序时进度10.45个百分点,短收19.75亿元。

从今年税收收入情况来看,金融业税收增长较快,领跑整体税收收入。房地产业是导致税收减收的主要行业。对整体税收进行深入分析,税收收入与经济等相关方面仍存在不尽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收入增速较低。截止8月底,全局税收低于全疆地税收入增速、市财政收入增速、市国税收入增速。二是税收弹性系数明显下滑。从上半年情况看,税收弹性系数仅为0.52。三是各征收单位完成计划任务的序时进度不均衡。全局11个征收单位,目前只有一个单位达到了序时进度。

面对当前严峻的税收收入形势,市地税局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加强征管,狠抓收入。一是统一各级领导思想认识,全力做好组织收入工作。认真落实收入目标责任制。市局领导分片包干,与业务处室一道,分别组成工作组深入各区(县)地税局督导组织收入工作。各区(县)地税局领导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分组带队下到征收一线组织促收工作。二是加强税收分析与征管对策研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各区(县)地税局对本辖区税源状况进行认真梳理,详细掌握当地税源的基本状况与发展趋势,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征管力度,进一步压缩税收短收的空间。各管理税务所加强辖区管户的巡查巡管,加强对建安等行业的税收管理,加大对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管理力度,对新的税收增长点实施有效跟踪监控。紧紧抓住施工旺季,盯项目、促税收。大力清理陈欠。三是发挥以查促收的作用,积极开展管理性巡查和辅导性稽查。各区(县)地税局对有疑点的重点税源户及时移送稽查局。稽查局对移送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所、到人,进行辅导性稽查。同时要求企业自查。四是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严明纪律,切实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各区(县)地税局既要坚持抓好组织收入工作不动摇,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征管,防止流失,又要切实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对于有税不收的单位,按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五是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确保全局各岗位人员在岗履职。市局党组决定,没有特殊情况,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许外出,其他税务干部暂停休假。确保人员在岗在位,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做好组织收入工作。

二、班子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一是加强学习型班子建设。各级领导干部提高了学习能力,提升了班子成员的党性修养和理论素养,不断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班子组织和作风建设。继续开展“群众满意好班子”争创活动,完善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机制。三是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培养选拔优秀领导干部。今年市局党组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激发了全市地税干部勤奋学习、扎实工作的活力。提拔启用的干部找到了施展才华的平台,担当起了新的使命和责任。四是进一步加强了干部教育培训。对各级干部重点开展了综合能力培训、素质拓展培训、业务知识更新和实践技能提升培训。分步骤、分层次强化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操作培训。年内举办培训班30期,培训1600 人(次)。

三、征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

一是全面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按照“以促进税法遵从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评估为重点,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建立制度、完善机制为保障”的要求,努力构建税源专业化管理新体系,实现征管方式的根本转变。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征管质效,改变了税收管理员权利过于集中的现象。二是健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横向互动机制。三是积极推进信息管税和协税护税工作,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争取当地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支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拓宽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渠道,积极搭建共享政府信息、企业信息和税收政策信息的网络平台。今年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存量房评税数据测绘、纳税评估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涉税公证文书认证工作。出台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纳税人迁移管理办法》,以解决涉及到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源转移问题。开展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调研工作。督促市政府相关联合出台了《地方税收保障管理办法》。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建设和协税护税工作日益成熟。四是深化各税种管理。五是加强征管软件升级改造,不断完善了征管软件文书流程。六是认真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跟踪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利用个体工商业户评定税软件,对定期定额户重新核定,对达到起征点的户及时恢复征税;对于符合建账建制的个体工商业户加强管理。

四、依法行政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规范税收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组织了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涉税应诉和重大税务案件、重大减免税审理工作。二是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等一系列税收政策。进一步落实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等结构性减税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支持困难民族边疆地区以及特殊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促进改善民生等税收政策的落实。在全系统范围内认真开展政策执行情况和文件清理情况的检查工作。三是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研究和落实税警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等工作为重点,发挥以查促管、管查联动、查管并举的机制效应,震慑了涉税违法行为,促进了税收秩序好转。四是继续落实好《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加强了对《评价体系》执行情况检查考核。五是加大对大要案查结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力度,将检查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中。

五、纳税服务工作不断优化

一是加强税收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以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加强税收宣传的日常性和基础性工作,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继续依托“三报三网”等主流媒体开展纳税人诉求调查活动,开辟税收专栏。通过报刊以及基层局子网站等主渠道作用,提高宣传效果,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了税收有奖征文活动。二是以纳税需求为导向,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进一步梳理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整合调查检查事项。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各项工作。以信息技术改进纳税服务方式,启用电子邮箱、语音服务、手机短信、网上微博、QQ 群等便捷服务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和便捷的服务。积极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继续完善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广泛开展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不断完善服务评价工作。开展网上申报和网上办税服务厅试点工作。开展征管资料储存电子化和“免填单”服务。开展网上审批业务试点工作,逐步推行涉税事项审批无纸化模式。加速承办业务在后台流转的进度,提高办税效率。三是积极做好总局纳税满意度调查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总局纳税服务规范性标准,对照满意度调查的各项指标,加强研究,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完善提高。邀请了总局纳税服务司的领导为干部授课,传授“新颖”的税收服务理念。四是广泛开展了“纳税人大走访”活动。市局领导、局机关处室领导、基层各单位积极采取约谈、座谈、发放宣传单、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上万户纳税人进行了走访,了解了第一手信息,掌握了纳税人的需求和所思所想。五是加强网络舆情涉税管理,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地税系统网络舆情应急预案》,

六、廉政效能工作力度加大

一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政准则》教育,开展了《税务系统违法违纪处分条例》学习和第14个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月活动。重点抓了岗位廉政风险教育。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会,及时预警廉政风险。二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按照区局“四个融入”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规划》的工作任务。三是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深化廉政内控机制建设,落实“两权”监督16个风险点,加强源头治理。四是继续加强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工作质效的进一步提高。

七、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深入宣传和大力弘扬了“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广泛开展向付建国同志学习的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迎接建党91周年。深入开展机关文化建设。选取了四个基层局开展地税机关文化建设试点工作。把创先争优、爱建教育、纳税服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有机融合于机关文化建设之中,精心打造地税文化品牌,努力形成共同价值趋向,增强了干部队伍的向心力和归属感。精神文明建设在巩固成果、丰富内涵、提升质量、创新层次上下功夫。思想政治工作着力突出了群众工作和教育引导工作。圆满完成了落实包扶维稳和区域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月”、“道德讲堂”、“民族团结教育月”、“军民共建”和“迎亚欧博览会、创文明新风尚、展新疆新形象”活动。

八、基层建设和民生建设持续改善

按照“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的要求,市局党组想方设法解决基层办公、职工住房、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解决了225位无房户、未达标户职工的集资建房问题。改善了县地税局的办公环境。高新区地税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完成。沙区地税局和水区地税局职工食堂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县地税局在甘沟乡和板房沟乡的自有土地以及米东区地税局自有土地,已列入市局筹备立项计划中,将建造市局培训中心和档案馆,同时解决米东区地税局职工食堂建设问题。

九、内部管理工作不断规范

在全局开展印章管理和资产管理检查工作。修订完善了印章管理、职工住院丧葬慰问探视等制度。不断加大财物管理,加强了预算和政府采购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认真执行“三公经费”有关规定。加强了政务信息调研编报、机关公文、会议管理等工作。机关运转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效能化,综合管理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明显提升。邀请有关专家和区局办公室领导座谈讲解信息报道、档案管理、公文运转、网站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视频会议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提高会议效率。顺利召开半年工作暨创新管理提高工作质效座谈会。市局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理念,弘扬务实精神,带头深入基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干部职工的心声,及时研究解决好基层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013年工作打算和展望

一、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实现税收收入预期目标。

税收征管是确保完成税收任务的关键。要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继续大胆探索、大胆尝试,着力通过征管创新,堵塞管理漏洞,实现收入增长。坚持征管效率与质量并重,深入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促进思想观念由过去只重税收任务向既重税收任务更重征管质量转变,形成上下一盘棋的“大征管”格局,向征管要效益、向征管要收入。

(一)继续完善税源管理模式。巩固和完善“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一般税源规范化管理、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的税源管理模式,进一步配齐重点税源所或重点税源管理岗位人员,为精细化管理提供组织保障,切实做到为重点税源企业提供更加个性化、人性化的管理和服务,并逐步实施以纳税人规模和行业为主的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继续巩固和推进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联动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相互联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通过以上措施,切实把税源管深管透、管精管优,不断优化管理资源,提升税源综合控管能力。

(二)稳步推进税收分析机制建设。积极推进“局领导专人负责、计征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税收分析和征管对策研究工作机制建设,加强收入监控。继续落实各区(县)局和市局月、季税收分析专题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税收相关信息的收集比对和分析应用工作,及时发现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存在的征管问题,通过分析,提出征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认真落实《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以满足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质效的新要求。对各区(县)局执行《评价体系》情况加大考核力度。

(三)突出抓好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的落实。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着力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一是按照“突出重点、渐次推进”的原则,逐步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纳税评估工作。二是加大对税收管理员量化考核的工作力度,调动每位管理员的积极性,加大对纳税户的巡查巡管力度,开展面对面的人性化管理和服务。

(四)强化税务稽查工作。一是广泛听取各区(县)局的意见,科学、合理确定稽查工作重点并严格执行,同时逐步加大自选案件的稽查比重。二是继续发挥以查促管,管查联动的机制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管、查协调不力的问题。三是继续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查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四是深入贯彻落实《稽查工作规程》,积极探索分类或分行业稽查工作,不断提升稽查质效。五是不断推进稽查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稽查执法的风险防控机制。六是继续做好税务案件的审理、执行、跟踪、反馈工作,确保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五)努力提升信息管税水平。一是继续配合中软公司进一步完善征管信息系统,拓展综合征管软件功能应用,提高征管数据的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区局返还的数据信息。二是加强与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力争达到95%以上企业纳税户和大部分个体纳税人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是在进一步完善部分行业试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四是稳步推动建安、房地产业网络开具发票工作。

(六)抓好各税种管理。认真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全市营业税管理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搭建货运业信息交换平台;做好内外资企业城建税统一后的征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第一分局管理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岗责设定、征管规程、涉税资料等工作;做好专家评审存量房有关事宜工作;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抓好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后续管理工作。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重点审核工作;进一步促进国税局做好代征 “两税两费”工作;继续强化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加大清理检查和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情报交换工作;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源泉控管。

(七)切实规范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一是继续做好发票的网络查询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支持;加强对发票委托代开点的日常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大国、地税协作力度,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开展纳税人户籍、共管户定额核定信息交换工作。三是严格减免税审批。对减免税审批权限进行认真梳理,同时做好减免税数据的统计、审核和上报工作。四是继续加强与运管部门协调配合,做好运输业零散税收的征收工作。五是做好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工会经费、残保金等各项代收代征手续费的提交工作,确保各项手续费能及时足额支付或提取,巩固协税护税机制建设的健康运行。六是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

(八)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一是继续完善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在巩固、完善、提高和辐射上下功夫,努力达到更高标准。二是着力抓好以税收管理员为重点的纳税服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三是认真履行在纳税服务工作方面的职责,加大对纳税服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重点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二、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营造人才强税的良好氛围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和能力水平建设。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二是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2013年下半年,市局在全系统再一次开展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切实把政治坚定、群众公认、工作有实绩的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发动力和活力。三是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继续抓好岗位练兵和全员考试工作,突出抓好以财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培训,加快推进“60%的稽查人员和一线征管人员能查帐”的目标进程。四是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努力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人文环境。充分利用好“创先争优”、“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和“机关文化建设”三项教育活动效果,提炼形成具有本局特点的价值理念和文化品牌,使之成为干部职工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理念、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达到激发活力、鼓舞人心、提振精神、促进工作的目的。

三、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完善廉洁从税的保障机制

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落实权力运行、选人用人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明确责任目标,严格检查考核,严肃责任追究,推动工作落实。二是大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深入贯彻《工作规则》,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全面推进内控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市局廉政风险防控办法,抓好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着力构建以内控机制为主体的大预防工作格局。三是继续加大《廉政准则》、《税务系统违法违纪处分条例》的落实力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对市局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11篇

【关键词】营改增 商业银行 影响 建议

随着我国营增改的不断深入推进,从以前在上海部分行业的试行,到现在不断在全国推广,尤其在2016年开始推进到金融行业,使得金融行业5%营业税变为6%的增值税,这尤其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主要围绕商业银行在营增改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进行研究,并且结合具体的情况,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进一步推动金融行业的营增改。

一、营增改之前商业银行税收所导致的问题

1.重复征税、税负重。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主要是贷款利息,这也是营业税所征收的基础,但是相对于增值税按照增值额来增收,营业税的征税基础面就比较广。同时,以目前的税制,我国也没有相应的对于存款利息支出进行减免的政策,因此导致营业税和增值税出现重复征收的现象。由于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就加重了金融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税负。再加上,我国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按照5%的营业税,并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目的征收,使得我国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收受负担比较重。

2.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力。由于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已经开始走出国门,到国外开展经营活动,而金融业按照营业税进行征税,就没有相应的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不仅税负重,而且相对于国外银行,利润收入也是相当有限,不能在国际上与国外银行开展有利的竞争。这样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不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

1.对于进项税统计的影响。由于实行营增改政策,就需要从新界定我国商业银行的征税方法,以前商业银行的征税按照营业税征收,但是现在按照增值税进行征收,那么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需要从新确定。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抵扣的进项税很少,银行主要收入来源还是贷款利息,而利息又不能纳入到抵扣项计算。同时,银行给企业提供汇兑结算时,征收的手续费要不要纳税,这也是一个问题。总之,推行营增改如何界定银行的抵扣进项税,这是一个难题。

2.对于商业银行纳税方式的影响。在我国当前的税制中,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纳入到地方财政,而增值税属于地方和中央财政共同拥有。随着营增改的实行,必然会还使得原来的税收收入出现新的变动,使得商业银行原先的纳税方式发生变化,这就需要做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做出相应的调整。

3.对于商业银行财务情况的影响。对于商业银行实行营增改以后,银行所采购的固定资产,例如一些办公用品等,可以按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就可以有效降低银行负债表中的累计折旧数值。同时,由于不在增收营业税,所以财务报表中的成本费用也会降低,而银行也可以依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加大现金的支出。

4.短期增加商业银行的管理成本。实行营增改以后,我国商业银行的税率由原来的5%的营业税,变为6%的增值税,使得商业银行的税率有所提高,加重了银行的税负。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按照增值税就行征收,但是商业银行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税很少。因此,在初期实行营增改,会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的税收管理带来困难,加重商业银行的管理成本。

5.对于商业银行实际利润的影响。营增改之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作为营业收入征税,将利息收入转变为利润收入的增值税征收,尽管税率作了一定的提升,但是提升的幅度并不大。同时,尽管银行的一些显性收入的而成本费不能抵扣外,在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支出可以进行有效的抵扣,这就使得银行的实际利润在营增改之后没有明显的影响。

6.对于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影响。尽管营增改对于商业银行的各方面都产生影响,但是从出台的细则可以发现,企业支付的利息并没有作为抵扣项,因此企业在融资方面的成本也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同时,作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也没有太多的降低,银行以前的坏账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8.对于商业银行税法改革的影响。由于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不仅种类多,而且根据市场的变化,更新也比较快。因此,原先的税法对于商业银行的各类产品的界定和征收,很多方面已经与实际脱离,导致很多新的金融产品不能进行有效的进行征税。这也给营增改政策的推行,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

9.对于商业银行开征发票的影响。商业银行实行营增改以后,很多业务需要开征增值税发票,而且商业银行的很多增值税项目都可以进行凭票据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需要税务部门大量开征增值税发票,这也就加重税务部门的工作负担,增加各方面的管理成本。

三、积极推行商业银行营增改的建议

1.加强银行员工的培训工作。为了能够深入了解营增改政策的内涵以及细则,需要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加大力度对于银行员工开展各种活动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于政策的认识和领悟能力,掌握好增值税的各项税制,有效适应新的税改方式,确保商业银行的各项工作能够与营增改进行有效衔接。

2.做好开征增值税发票的工作。由于营增改后,原有的营业税增收方式与增值税征收方式,具有很大的不同,而且还需要开征大量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需要商业银行一方面加强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升级本单位的税务软件,调整好业务流程,以适应新的税改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的抵扣需要增值税发票作为依据,因此需要银行加大力度对于新开增值税发票的监督和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积极发挥商业银行各方面的作用。营增改以后,商业银行的税负得到相应的减轻,可以有效提升银行的利润空间,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借机适当调整自身的业务工作,一方面积极适应新税制的要求,增加抵扣进进项税额,降低自身增值税负;另一方面适应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多与那些具备开征增值税业务的企业合作,满足这些企业的资金需求。这样既能有效提升商业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也能做出一定的社会贡献,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4.树立严格的风险意识。由于实行新的税制,需要对于原有的相关业务进行一定的调整,可能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操作风险。因此,需要商业银行加大对于自身的财务审计力度,制定明确的业务操作细则,利用相关的制度来管理和规范银行职员的工作流程,这样才能确保营增改期间产生财务风险。同时,还需要对于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业务的工作要求。

5.制定合理的财务报表。在商业银行实行营增改以后,银行原有的财务报表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例如,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项目,现在改为增值税,所以在财务报表中需要新增“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等核算项目内容。由于很多会计人员是初次接触营增改后的财务报表制作,应该要明确各项细则,防止报表与实际脱离的问题。

6.制定合理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一般而言,银行业应该和制造业一样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和退税政策,但是由于银行业务比较繁多和复杂,很多业务很难进行有效的区分,所以在进行抵扣和出口退税等方面,实行起来比较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对于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进行划分,对于那些划分到出口项目中的业务,可以享受抵扣或是出口退税政策,而对于其他业务也可以进行一定的区分,享受不同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便于银行开展各种业务,尽可能多的享受到营增改带来的实惠。

7.积极稳妥的推进改革。在商业银行实行营增改过程中,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推进,不能操之过急,这是由于商业银行不仅自身业务复杂,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而且商业银行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一方面可以吸取在其他行业所取得经验和教训,另一边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外的营增改经验,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商业银行平稳的推行税收改革。

结论:随着我国实现营增改政策以来,在很多行业已经取得非常好的效果,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是,对于金融业,尤其商业银行的税收改革,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不能操之过急,需要制定比较合理的方案,稳妥推进,这样才能保障经济运行的平稳,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代民,张碧琼.“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税负的影响分析[J].税务研究,2015年5月:107-112.

[2]程熙忠.浅议“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东方论坛,2013年12月:21-26.

[3]方长久.营改增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5年5月:256.

[4]陈孚.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企业研究,2016年7月:49-50.

第12篇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分税制营业税减税

一.增值税扩围的意义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试点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它作为我国大范围展开减税的一种实践,显示了我国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决心,此举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它对于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改革,对于减少服务业的税负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轻行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企业

增值税即是以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加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以价值增加值为课税对象,意味着它仅对本环节中产生的价值进行增税。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7%的比例缴纳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价值,即销项税额,并且可以将其购进的与生产销售产品相关的产品也按17%的比例扣除,即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其生产销售产品价值的3%缴纳税款。同时还规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出口退税和免税产品,以及13%的低税率。我国现行的营业税规定对于服务行业和金融业的税率一般都为5%.可以看出缴纳营业税的税负水平比增值税要高。目前在上海实行的增值税扩围的政策规定,在现行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将新增加11%和6%两档低税率;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因此,如果进行增值税扩围的改革,将使服务业整体税负水平可以降到3%左右。这将大大降低服务业的税负水平。

增值税是我国目前为止最大的一个税种,它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之一,增值税“扩围”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但是这种小幅度的减税将会大大提高会提升企业活力,尤其是提高那些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新一轮增值税改革将有利于第三产业和现阶段处于困境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这个时间点选择改革增值税,用增值税逐步取代营业税试点是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催化。现在很多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链短缺和高税负的压力之下而纷纷倒闭,这将造成税源流失,并影响社会稳定如果适当减税将增加税源,这从长远来看是一个很好的举措。

(二)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防止税源流失

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收都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并且其征收得到的税款也由地方政府使用。而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于没有相应的税控发票,往往都是由纳税人自己申报的,并没有相关的依据,这将很可能导致纳税人的虚报收入来偷漏税的行为。而增值税正是克服了营业税的这一缺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只能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或者一些合法的扣税凭证。这一环节应交得税款必然会反映到下一环节中,这个抵扣过程环环相扣,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机会很少。因此,如果将增值税扩围,那么原来使用营业税的一些税种则适用于增值税,那么这将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偷漏税的概率,防止税源流失。同时有税控机器的专门控制管理将减少了税务部门的征收调查工作。

(三)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带动当地经济增长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增值税主要是对第二产业的增加值来课税,如工业,生产制造业。而营业税主要是对对第三产业,例如金融业和服务业来课税。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的特点要求纳税人只对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增值额征税,但是在中国现行的条件下,增值税范围覆盖不全面,有些抵扣的领域并没有抵扣。比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应税货物,还有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这些都不符合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这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的中断,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加重,进而使企业的投资热情降低,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如果将增值税扩围,将其中本来课征营业税的项目改征为增值税,不仅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有利于规范抵扣环节,将一些企业原来不能抵扣的已缴税纳入抵扣范围,将大大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激发投资热情,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

根据上海市一月份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试点情况分析来看,当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水平由原来5%降为3%,税负的下降幅度达到了40%。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不少企业降低了税负。在这种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原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惯例,这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根据专家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大体上可以带动GDP增长0.5%,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大体上可以提高0.3%,居民消费可以增长1%。出口的增长能够拉动0.7%。同时还可以直接带来新增的就业岗位约70万。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扩围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大部分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你,从事服务业的大都为个体工商户或者私人企业,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并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他们当中的很多都没有独立的会计核算能力以及合法的会计账簿。那么在这种条件上来讲,即使增值税扩围后,他们最多也就属于小规模那是人的范畴,那么同样的他们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力,也就没有抵扣进项税金的资格,那么增值税扩围就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扩围。事实上,这只是对于服务业的纳税人的一种降低税率的手段,那么为了避免起由于增值税扩围带来的一些问题,还不如直接降低现行的营业税的税率。

(二)如何解决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制度规定,营业税的税收收入由地方政府拥有。增值税税收收入则按照3:1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分配,中央政府享有75%的收入,而地方政府只持有25%的份额。现行税收制度下,增值税仍为我国现阶段的最大税种,是财政收入繁荣主要来源。据统计,2011年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24266.64亿元,同比增长15.0%。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7%。2011年营业税实现收入13678.61亿元,同比增长22.6%,比上年增速回落1.2个百分点。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

在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不是很合理,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了地方的基础建设事业,经济发展的重担,但是其所获得的财政收入则远远不够。如果现在增值税扩围后,将有一大部分的营业税变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那么营业税的税收收入将进一步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必然也会减小,那么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三)没有实现有真正意义上的减税,反而增加企业负担

进行增值税扩围后,必然会对相关行业的产值带来相当程度的影响。相关专家经过测算,当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税率为17%时,交通运输业短期内产出约增加0.59%,建筑业产值亦将上升0.015个百分点。

如果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前的重复征税问题。服务业的成本主要为人力成本,其很少有一些购进的原材料,即使有也不一定能符合抵扣条件。其增值额主要来源于员工创造的价值,如果实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可以抵扣掉一部分的购进原材料,但是由于现行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中服务业的税率,进行简单得扩围后反而可能会增加服务行业的行业的负税水平。

三.关于增值税扩围的几点建议

(一)合理设置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成比例

增值税扩围后,地方政府所面临的财政资金的不足是可以预料到的,那么这个问题是否能有效地解决将对增值税的扩围的实行造成重大的影响。在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怎样完善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的分配和协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要先预测将现行的增值税改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后,地方政府将减少多少营业税的收入,增值税的征收额又将增加多少,再根据中央和地方之间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计算出地方政府减少的税收收入。然后在合理计算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分成比例,来你不增值税扩围造成的地方政府的税收的损失。

(二)加大政府之间转移支付的力度

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各个地区之间的行业差异也比较大。比如东部地区的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像服务业,金融业等,而西部地区由于地域问题,第三产业居于弱势地位第二产业相对来说发达一些。那么,如果增值税实行全面扩围后,这将对这些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有着不同的影响。东部等一些相对发达的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幅度更大,而西部地区财政收入减小的幅度更小,有些地方还可能会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就要求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要完善,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地区间的转移支付,以保证地方政府有着充足的财力满足当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同时也要求达到地方政府间财力的相对协调。

(三)加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

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为了生产或者销售应税货物而购入的符合要求的商品的而缴纳的税款允许抵扣。增值税扩围后,这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也提出了一个挑战。增值税的纳税人可能会想方设法将一些不得抵扣的项目列入可以抵扣的项目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达到多扣税额,偷税漏税的目的。因此,税务机关得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出。完善增值税税法,将一些可以抵扣的项目名目列出,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法的漏铜来逃避税收。对于那些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应该时常对其的增值税的抵扣情况进行检查。

(四)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试点改革

当前增值税的扩围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循序渐进。首先,应该选择那些容易征收管理,购进货物和劳务比较多的行业进行试点改革。例如运输行业,金融行业。应该根据试点改革的成果来慢慢对改革方案进行适当的完善,然后扩大到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

四、结语

增值税扩围对于我国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税收制度的合理化和国际化有着重大的意义,虽然这个扩围改革对于提高我国的税收管理水平,发展经济很有帮组,但是在这改革的过程中也面临很大的困难。扩围改革成功与否取决于我们如何去实施这个过程,充分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逐个去克服,增值税扩围不能一蹴而就,而应渐进前行,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参考文献:

[1] 姜明耀. 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 (2)

[2]施文泼. 贾康. 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J].财贸经济, 2010, (12).

[3]汪德华. 杨之刚.增值税“扩围”―覆盖服务业的困难与建议[J].税制改革, 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