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09: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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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在拓宽范围、扩大规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强监督管理。有鉴于此,本文概述目前推进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问题,分析影响政府采购审计推进的制约因素,探讨完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政府采购 全过程审计 顶层设计
一、目前推进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问题
一是基础信息质量较差。政府采购审计推进过程中,采购主体、参标或中标单位提供的部分信息存在质量问题,比如参标单位为了提高中标率,往往蓄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基础信息缺乏相应的真实性、充分性及相关性。正因为如此,广东省审计厅办公室曾专门发函给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要求对方“应注意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二是审计目标环节存在偏差。在政府采购审计推进过程中,普遍重视对招标、开标、评标等采购招标中间环节的审计,但对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验收等前期或后续环节的关注度不高。
三是审计对象范围偏狭。《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强调的是对财政资金的跟进审计,非财政资金的采购不在国家审计的对象范围之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包含部分非财政资金支撑的采购,可见政府采购审计实际上无法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覆盖。
四是审计维度残缺。目前,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维度还是对合法性或合规性的审视,对绩效等其他维度的关注度不高,在具体落实层面的成果较少,部分地方甚至没有公开类似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的底气。
五是审计评价与民众期望有差距。基于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自身的关注度,部分民众会自觉发挥民众监督作用,对采购价格等问题进行质疑,期待对应的政府采购审计确认这些问题。然而,部分民众质疑的问题往往难以进入审计发现及审计建议中,亦无公开相应的审计结果。
二、影响政府采购审计推进的制约因素
一是审计人员胜任能力。部分审计部门的职数岗位有限,且多为财务审计类专业技术人员,当面对各类型审计任务时,在知识面及相关技能方面往往力有不逮,参与政府采购审计的部分人员对采购理论、法律规范、流程、方式、相关行业市场情况、合同管理、风险特点等方面的了解往往有限。
二是绩效评价标准。目前,在实务层面没有统一、权威、科学的政府采购绩效指标体系及相应标准,《采购条例》中甚至没有绩效、效益、效率等相关字眼。其实,这不仅是采购绩效审计的困境,其他类型的绩效审计也面临这种困境,即便是《审计法》也将绩效审计局限在财务审计之内,而且缺乏细则层面的说明。
三是与其他监督方的配合。《采购条例》第七章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进行了比较详尽地规范说明,但没有明确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等不同监督方如何协同监督及彼此之间的沟通方式。在实务层面,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管方协调配合不当,成为采购审计监督系列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四是顶层设计。上部分第三个问题中所言的《审计条例》与《采购条例》之间出现了真空地带,本身就是顶层设计问题的表现之一。另外,《采购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关注,但没有绩效方面的要求,也是顶层设计缺漏的重要表现之一。
五是发展成熟度。政府采购审计的发展成熟度一直比较有限。其中,最关键的表现是至今没有形成系统、全面而权威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机制,缺乏规范文件来明确规定采购审计准备、切入时点、审计主体资质、审计程序、审计方法等环节,致使政府采购审计在实务层面的随意性较大,容易滋生风险问题。
六是国家治理理念跟进转型。在国家治理境遇下,如刘家义审计长所言,“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审计的最终目标……审计工作的成果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价和认可”。目前,在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推进过程中,对民意的尊重程度不够,缺乏自觉吸纳民众监督成果的意识和习惯,是产生系列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是提升审计团队的胜任能力。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时段不一的员工培训计划,经常性地推进审计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该以审计技能、采购法规、采购理念、招标管理等相关知识为重点。在面对特定领域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可以适当延长事先调研环节,在调研过程中汲取新知识,还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二是协调处理多种关系。首先要注意协调好与采购项目执行主体的关系,确保其能切实配合具体工作的推进,尤其是确保其能及时、充分而真实地提供支撑审计意见的基础证据信息。其次要注意协调好与财政审计、其他类别审计及其他采购监督的关系,确保彼此之间形成采购监督的最大合力。最后要注意协调好与广大民众的关系,要学会并善于从相关民众调研并获得部分基础信息,尊重民意,自觉吸纳民众监督的成果。
三是稳健推进实践探索创新。首先要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方法,力求实践推进过程中稳打稳扎;其次要注意创新审计理念,敢于尝试运用新的审计方法,推进政府采购审计技术推陈出新;再次要在尽可能高的层面,尝试构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在大量实践积淀的基础上,由下而上逐层尝试。
四是践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强化对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招标、采购程序、采购验收等环节全覆盖的审计工作,即践行政府采购全过程审计监督。不过,对于特定政府采购项目而言,不一定有条件安排统一而整体化的全过程审计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不用僵化地坚持形式上的全过程,可以考虑灵活地结合全面审计和局部审计、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传统审计和现代审计,达到全过程审计的实质效果。
五是修正顶层设计。在采购方面,在《采购条例》第六十五条基础上,将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分开来,对审计监督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规范;在审计方面,在《审计法》与《审计条例》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明晰政府采购审计的相关内容,确保对政府采购的全覆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制定并颁发绩效审计指南或者规则等文件。
参考文献:
[1]广东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政府采购社会审计服务资格信息的函
gdcost.com/ViewMessage.aspx?MessageId=119796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依法治农为核心,以提升农业部门干部职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农业生产者、农资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我维权能力、诚信经营意识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期“五五”普法大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坚持“活动引领”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目标任务
1、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农村普法。一是以“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法制宣传和现场咨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和农资购买、使用及识假辩假知识宣传普及,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各地要集中组织两次以上的宣传教育或现场咨询活动。二是以法律法规颁布或实施纪念日为契机,认真组织3·15消费者权益日、18法制广场、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采取印发宣传资料、送法下乡流动宣传车、在重要集市驻点宣传等形式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做到电视有画面、电台有声音、报纸有专栏、网站有页面。三是以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和农业生产事故调解为抓手,进行以案释法,增强法制宣传效果。各地要将近年来查处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进行一次梳理总结,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件,制作成宣传小册子,发放到农资生产经营户和农民手中,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
2、突出“三个重点”,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学法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党委中心组学法、机关公务员学法积分等制度,突出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三个重点,结合相关职能,选定学习的规定篇目和自选篇目,切实推进法制部门建设。
领导干部要以促进科学发展和增强依法行政能力的法律法规学习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观念。学习的篇目主要有:《宪法》、行政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经济法律(包括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条例等)。
机关公务员要以和本职工作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学习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学习的主要篇目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技推广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等。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以农业专业法律法规学习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开展农资市场监管和农业行政执法的能力。学习的主要篇目有: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农技推广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和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度。
其他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以“五五”普法读本为教材,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维护法制权威,进一步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3、开展“爱岗敬业、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强化普法宣传的队伍建设。按照省农林厅的统一部署,2009年在全市农业法制系统全面开展“爱岗敬业、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强化法治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改进执法作风,弘扬公正文明、执法为民的精神。以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年内开展1-2期集中培训;组织一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专业考试;继续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参加全省农业系统“十佳先进执法单位、十佳优秀执法人员”评比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竞赛;组织开展农业法制宣传、农业行政执法小课题研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一批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4、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强化阵地载体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2008]2号)精神,严格按照省农林厅提出的规范化建设“三有三好”的目标要求,严密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年活动,全面完成到2009年底全市60%以上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目标。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体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普法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会办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完善法制宣传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工作汇报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工作激励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保证普法工作正常开展。
(一)政府采购审计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缺乏统一的规范,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政府采购法》至今已实施了7年多,这部法律出台时过于仓促,内容上存在着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 ,而实施条例迟迟未能出台,致使实际工作中缺失清晰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可操作规范准则。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也存在一些交错和不够明晰的地方。之后,规范性的实施细则一直未能出台,都导致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缺乏权威科学的审计规范和依据,造成了依法审计监督依据缺乏的局面。2010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未能颁布实施。
(2)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职能划分不清。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业务杂、涉及面广,系统的运行客观上需要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协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才能确保建立一个有序规范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进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政府采购法》中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对于各监督主体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规定相对模糊,对于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缺乏操作性,不够明确。
(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工作质量问题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质量是审计监督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然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实践中,仍有诸多因素影响工作质量的保障和提升。
(1)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审计监督主体人员队伍素质的高要求性。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业务中,仅靠传统审计监督部门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决难适应对其开展监督工作的要求。
(2)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深度有待提升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范围涵盖面是很广泛的。由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入,审查内部控制和法制建设;由政府采购流程深入,审查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政府采购资金筹集、划拨和使用方面深入,审查其规范性;从政府采购效益方面入手,在审计政府采购真实性和合规性基础上,向效益性审计评价方向拓展。但目前大多数的政府采购审计还局限于对采购活动本身的审计,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监督缺乏深度,忽视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查。
(3)实施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难度较大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基于财政性资金的本质,客观上需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监督。然而,效益性审计开展面临很多问题。一是缺乏明确规范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效益性审计准则指南,仅能在遵守已有法律规范的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准则开展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监督工作。二是建立系统有效的效益评价体系需要一个“实践――提升――再实践”逐步完善的过程。三是审计资料收集难度大。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监督建立在充分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基础上,而审计资料的收集难度大恰恰是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的重大难题之一。四是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二、对策及建议
(一)关于宏观方面的对策建议
(1)健全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
《政府采购法》只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至于具体的操作与执行则要依赖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初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至今仍未实施,导致了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制度规范依据。
(2)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规范需要从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等方面入手。一是要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梳理、整合,统一规划设置,实现名称、级别、格局统一性和对等性,确保采购执行机构相对独立性。二是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关系职能进行划分和明确,严格实行管办分离,坚持管理与操作分离原则,各负其责,做到管理有方、操作有规。三是理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协调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理顺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关系。
(3)构建规范化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构建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方面完善财政预算编制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等。流程管理方面要强化采购预算审批及其操作性,强化对供应商竞标监督管理,坚持采购执行与资金结算分离。尤其要严格按照各环节(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合同签订――货物验收――资金支付)要求有序展开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程序,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构建规范化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提供一个有序、规范的审计环境和审计对象客体。
(4)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明确相关主体监督职责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有序开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审计监督氛围和外部环境。一是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统一设置,实现名称、级别、格局统一性和对等性,明确各个主体的监督职责,从而使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更具有操作性。二是划分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协调主体部门之间的职责,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三是明确各个监督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监管的“切入点”、监督的具体对象、内容和程序等。四是规范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衔接,形成规范的协作机制。五是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各监督主体应坚持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减少重复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审计机关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和强有力的领导;而其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是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认识、理解和配合。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工作,从根源上确立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理念,减少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开展过程中的阻力和不必要的抵触。
(二)关于微观方面的对策建议
(1)坚持以人为本,开发人力资源,建设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人才队伍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开展采购活动,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招投标知识,还必须对市场行情、商品服务特性质量有较为精确的了解。而高质量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需要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审计专业人才作为保障。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目标的实现和职能效用的发挥,人才是关键。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力资源开发,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政府采购审计专业人才队伍”。
(2)深刻认识政府采购风险,围绕风险环节点,有的放矢,开展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的风险包括制度风险、封闭风险、方式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寻租风险五个部分。深刻认识政府采购风险,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开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体系的角度来认识政府采购风险,不仅有利于从全局把握政府采购风险的生成和类型,还有利于审计监督围绕风险环节找到有效切入点,有利于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有利于采用针对性的审计方法,有的放矢,有序展开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
(3)明确政府采购审计监督范围,实施延伸审计,对政府采购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范围介入而言,从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介入,审查内部控制和法制建设。从政府采购资金筹集、划拨和使用方面介入,审查其规范性。从政府采购流程介入,审查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政府采购效益方面入手,在政府采购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向效益性审计评价方向拓展。同时,对于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评价更应关注从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入手,而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效益性审计。籍以从多方位、多角度介入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4)创新审计理念,运用科学的审计方法,力推审计转型。
想要提高一个审计项目的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必须做好审前调查。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审前调查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审计实施阶段工作质量的好坏。所以必须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把审计前调查工作做细、做好。在审计方式上要做到知彼知已,在审计理念上由财务数据向业务数据审计转变,从而真正实现新时期的审计转型目标。
1.1耕地资源流失问题
目前,农村公路建设中耕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屡有发生。其原因主要有:某些施工责任方违法或违规,使得施工主体工程滥占和分割土地,由此增加了填挖土方工程量,造成对耕地资源和施工场地地质地貌的破坏;第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打造其表现政绩的所谓“形象工程”,在当地公路规划和设计阶段,未能做到因地制宜,不顾环保因素和经济因素,盲目追求建设的高标准。在规划和设计公路时往往废弃旧道,甚至有些施工者,为减少土石方、减少用工、节省资金投入而多占良田沃土,增加临时用地,导致不必要的耕地浪费。这不仅影响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也会引发其它经济发展环节的连锁反应,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额外的压力。因此,必须采取可行措施,确保耕地资源不流失少流失。
1.2水土资源保持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突出成就,逐步凸显的环境资源问题也正在破坏着我国农业的基础条件。公路建设对水土资源的破坏表现为:违反水土保持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使有害物质进入土中,干扰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变地下水资源埋藏和运动的条件,导致水流与数量的变化;在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承包商或施工方在设计规划、资金筹措或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等因素,不顾及路域地形地貌,任意挖砂、采石、取土,使得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遭到破坏,极易形成塌方、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加之对水土流失疏于防护,流失的弃渣、砾石、弃土、废水等又对路域耕地造成侵蚀。
1.3动植物资源保护问题
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和运营还可能导致周边自然景观失去原始状态,破坏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和多样化物种的生存环境,打破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导致生态平衡的丧失。
因此,在山区地带的开辟新道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特别应保护珍贵树木和古木。在山区公路建设工程中,应结合当地实情,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我国《森林法》对于森林保护也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建设过程中需采伐林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采伐。公路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对动植物资源的负面影响,应纳入我们制定对策的范围,以有效扭转当前农村公路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2.应对农村公路建设资源环境问题的对策
2.1科学规划并制定环保评价制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改变农村公路与环境保护脱节的现状,就要把生态保护观念融入到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去。公路建设应实施规划环境评价,把环境目标作为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和项目决策要素之一加以考虑,从建设伊始就对当地农村交通发展决策和布局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因公路建设造成的负面环境影响。评价细则应包括:生态工程评价、土地资源评价、矿物资源评价和科学管理评价等指标体系,抓好公路建设事前评价和营运期事后评价,建立全程动态评价系统。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设立,应做到理解和尊重当地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使他们能够在环保评价体系制定、施工过程监管和环保资金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2.2落实环保资金确保技术支持到位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投入、地方政府配套、社会捐助及群众集资等,而实际情况是国家投入资金有限,其余渠道资金数量难以保证,造成修建环保型公路标准难以达到。基于此,应从资金规划阶段着手,使环保用资金专款专用,并要求各级财政拨出资金设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专项基金,同时注重完善环保资金使用监管流程。其次,应从保证公路建设生态资源保护的技术支持角度着手,确保农村公路施工的技术水平。注重引进公路环境工程专业人才,逐步提升环保技术开发和实际应用能力。
2.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制定当地实施条例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使环境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对公民和法人造成环境损害必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以明确的规定。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中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违规现象屡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即是对环保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环保意识淡薄。因此,相关交通部门及责任者应提高宣传意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目前道路交通部门应特别加强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公路建设中的各项法律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4加大对资源环境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全力助推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有序推进,为XX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监督原则
(一)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督办法和监督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二)责任明晰。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督责任,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三)协同监督。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实现监督范围全覆盖。
(四)公开公正。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督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既要防止监督缺位,又要防止监督错位和越位。
二、监督事项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政府和街道办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县政府部门、镇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方式
(一)监督流程
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审计局。
4.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二)审计方法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1.通过检查、查询、观察、监督盘点、询问、外部调查、发函询证、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四、主要分工
一般审计事项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实施;重要(大)审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综合审计组统一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五)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八)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科室落实责任制管理。做好内部职能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任务细化,责任到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
检验资格分为常规检验资格和特殊检验资格。取得常规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取得特殊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肇事、改装和报废等机动车的特殊检验。
第八条安检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考核,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九条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有12名以上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有严格完备的工作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六)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的设施;
(七)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行车跑道和检验制动器的驻坡台,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
(八)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九)拥有申报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的2名以上高级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等条件。
第十条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安检机构的特殊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明;
(三)计量认证证书;
(四)安检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六)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设备清单;
(七)检测用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相应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对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审查和决定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批准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对批准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资格证书的编号、式样、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联网通畅,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准确、及时、可靠。
第十九条安检机构应当确保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2月底之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人注册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收费情况;
(三)在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情况;
(四)检验人员考核情况;
(五)其他遵纪守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安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安检机构独立接受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不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辖区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联网监察;
(二)查阅原始检验记录、调取检验报告;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委托人以及社会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委托人可以就安检机构行为规范以及检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安检机构查询;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给受检车辆委托人或者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一条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安检机构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未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安检机构不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加强宣传学习,牢固树立内管工作常抓不懈的思想
今年上半年,公司以国家局重点抽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重点学习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皖烟专〔20*〕142号)文件。通过学习,干部职工对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更加全面,对内部专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公司董事长刘燕林和分管副总于新生一再要求全体员工必须长期且不间断地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牢固树立内管工作常抓不懈的思想,要求从日常工作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从内部专卖工作的切入点抓起,使公司内部专卖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内部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根据国家局、省局相关规定建立了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监管工作考核等工作机制,明确了内部监管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公司于20*年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兼职内管人员2人。按照省局要求今年内管办新增专职内管人员1人,并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备。
业务部设开具准运证人员2人,配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物流部设烟叶收发存专职统计员1人;内部监管1人,负责外租库烟叶收发存监管工作。
针对内部监管教育培训不足的问题,为加强内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公司制定了《内部专卖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和20*年培训计划。
三、监管检查开展情况
上半年内管办根据*公司《内部专卖管理办法》对业务、物流、生产经营数据及专卖管理的自查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执行情况;(2)原烟收调存情况;(3)生产加工及移库情况;(4)片烟副产品收发存情况;(5)准运证开具情况;(6)废弃烟叶移交与处置情况:
(一)合同执行情况
原网上反映合同量为561100担。增加202500担,变更减少合同135320担,本年度网上合同数共计628280担。
合同累计执行622117.2担,占总合同量的99.02%,其中:在*年下半年执行382961担,*年1—5月份执行239156.2担,合同剩余量6162.8担。
(二)原烟收调存情况
上年库存原烟115933担,累计调进原烟239156.2担,累计移入生产部原烟355*9.2担(毛重)、345947.16担(净重);六月份无原烟调进,库存为零。
(三)生产加工移库情况
*公司自5月12日停产至今,上半年生产部加工片烟累计233189.28担。加工副产品累计81974.9担。生产部加工片烟、副产品全部移交物流部,数字移交核实相符,生产部库存为零。
(四)片烟、副产品收、发、存情况
物流部上年库存片烟87325.02担,累计收生产部移交233189.28担,累计发出268659.22担,库存51855.*担。
副产品上年库存95562.6担,累计收生产部移交81974.9担,累计发出118577.3138担,(其中包括1月份移交中烟公司的报废烟梗4898.6担,移交报废仓库24998.5138担,发烟厂88680.2担),库存58960.1862担。
(五)准运证开具情况
上半年累计发烟厂办理成品片烟准运证268659.22担,累计开具片烟有效准运证783份。
上半年累计发烟厂办理副产品准运证88679.9担,累计开具副产品准运证270份。
5月份发由蚌埠市公司调入本厂进行挑拣后不符合中烟公司要求的原烟退回给蚌埠市公司260.52担.按要求办理了一份退货移库准运证.
自查发现6月27日办理滁州烟厂副产品准运证车号为皖C09239,准运证号34020327,产地湖南烟末实发47.5担,因笔误调拨单及准运证办理成47.2担,少办理0.3担,已写出整改说明交县烟草专卖局。其余经自查核对均与物流部和涡阳县烟草专卖局办理准运证数字一致。
(六)废弃烟叶移交与处置情况
上年库存报废烟1622.386担,累计收45337.0278担,累计移交*市烟草专卖局霉变烟叶2*9.8担,移交给*市烟叶经理部、烟叶仓库报废烟梗155*.4担,上半年1-6月份共焚烧霉变烟2135.934担、垃圾烟436.*6担、霉烟梗144*担、合计16978担。移交给蚌埠市公司260.52担,期末库存报废烟12133.6938担。五月份市局批复焚烧报废烟叶2298.18担,报废烟梗7599.7138担,合计9897.8938担,暂未执行;六月份市局批复报废烟梗2235.8担,暂未执行。
四、落实专卖驻厂监督和纪检监察机构定点联系制度
(一)根据省局内部监管规定及*公司《内部专卖管理办法》规定。内管办与市局驻厂人员每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公司与市局驻厂员每月9号定期召开专卖联席会议,双方通报自查及监管情况,共同商讨存在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积极配合专卖派员驻厂监督制度和纪检监察机构定点联系制度的落实,定期汇报工作动态,自觉接受监督。
五、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一)针对烟叶收调存程序不够完善的问题,要求物流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烟叶、副产品、报废料出入库管理规定》,重点规范了原烟接收,烟叶保管,投烤,片烟副产品发运和外租库管理等工作流程。
(二)为加强库存烟叶管理,组织物流、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对厂区内及外租库片烟、副产品、报废烟和纸箱进行全面清仓盘点工作。
(三)为加强外租库管理,物流部门设专人负责对外租库烟叶收调存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了对烟叶出入、检查及登记工作。有效的保证了外租库的商品安全。
六、下步工作打算
通过去年国家局和省局(公司)对我公司的检查和今年上半年的工作来看,公司的内部专卖管理工作逐步理顺、规范。但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一项长期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清仓盘库工作
制定盘库方案,每季度组织盘库小组对片烟、副产品、报废烟及包装物等进行盘库清点,做到账实相符,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管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专卖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以章治企。加强硬件和软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建立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制订操作细则,梳理工作流程。
关键词: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
从1999年政府上网工程开始,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已历经十一年,在这十一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电子政务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点到联网,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并在日臻完善。尤其是办公自动化、业务系统和政府网站取得了显著性发展,有关电子政务的知识、方法和宣传也都深入人心。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作为一种特殊的电子政务群体,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覆盖到具体采购活动管理和操作的方方面面。本文就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现状和发展谈些粗略思考。
一、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背景及意义
200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这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施行体现了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高度重视,以及建设和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保增长、扩内需、促就业,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迫切问题。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将进一步拓展政府采购范围,节约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方便了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它既是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又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又是建立政府采购领域“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化也是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对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成为真正的“阳光采购”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方面也作了初步的有益的摸索,主要是建设了政府采购信息门户网站,主要功能有政府采购信息、招标文件下载、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宣传、企业之窗、曝光台、你的留言等。这一初级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在规范各级政府采购执行平台的运作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实现了政府采购阳光透明;二是规范了政府采购业务操作;三是为供应商报名、下载采购文件提供了便捷。但这些仅仅是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初步模式,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化还需要做到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等业务系统的建立,实现各级政府采购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横向、纵向网络动态协调系统的建立,让采购活动主体的相关部门能够积极的参与到招标采购活动中,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初步实现了从原来的无到有,从有到大,从大到全,虽然江苏、浙江、广州和上海等省份和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还有很多省份和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要求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㈠、无法实现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专家等在网上的一体化电子采购功能;也无法实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全程的网上实时电子监督、监察功能;㈡、无法实现网络系统对政府采购信息及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等功能;㈢、无法实现对部分协议定点采购的二次竞价采购功能;㈣、无法实现从政府采购预算系统到统一支付系统的网上对接和网上结算,以及从网上对资金流向进行有效实时监控和管理的功能;㈤、无法实现省、市、县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价格信息库三库资源在网上的统一共享功能;㈥、无法实现网上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和电子档案系统、语音通知专家系统等功能;㈦、现有门户网站的栏目、功能设置还不够完善、信息量不足服务功能不强。
三、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及方案
要按照“一网实现,全程服务,实时监控”的总体思想和终极目标,做到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基础软硬件系统:包括网络、服务器、安全设备;操作系统、应用中间件、数据库;安全认证设备、通信平台(支撑专家语音、短信通知等业务)、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2.门户网站系统: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简介、办事指南、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政策法规、采购动态、机构、曝光台、采购论坛、采购文件下载、商家展台、商品展示、采购知识、相关链接等栏目。
3.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导入财政的批复数据、采购计划审核、确定采购形式(集中采购或非集中采购)、确定项目的拆分、采购方式审批、下达集中采购任务、招标公告审核、招标文件审核、中标公告审核、中标通知书审核、合同签订审核、对支付请求网上结算、报表生成、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业务规则设置、用户资料维护等。
4.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
①后台采购管理子系统:包括对布局、栏目、开标计划日程安排表、用户、权限、流程控制、日志、模板库、网站访问分析等有效管理。
②采购业务操作系统:包括采购计划申报、申请采购明细录入、拟定采购方式、采购公告录入及、招标文件会签、评标准备、评标执行、中标公告生成及、中标通知书生成、电子合同的生成、项目验收、支付请求、项目跟踪、采购数据与对应的财政专项数据、政府采购的支拨付管理与财政拨款(转账)无缝对接。
③网上采购管理系统:包括二种方式:一是网上协议供货;二是网上竞价系统。
④专家语音通知系统:包括专家征询、专家准入、专家抽取、语音通知、专家出勤考核、专家分析、专家管理等。
⑤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对一些比较复杂的公开招标项目且是采用量化评标的,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对各项数据进行快速分析,把评标专家从劳神耗时的找错工作中解脱出来,转入对报价的构成、合理性等深层次问题的分析判断。
⑥网上远程评标系统:包括项目信息录入、开标信息上传、生成统一评审界面、异地专家评为抽取、异地专家评审、网上专家交流平台、远程监控平台、专家打分、评标信息汇总。构建了统一规范的阳光交易平台,实 现评标资源共享、避免人为因素干扰、降低企业投标成本。
⑦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采购档案电子化管理,主要功能文档报备、文档备案、备案查询、备案管理、备案统计分析等。
⑧供应商综合评价管理系统:实现供应商对其参与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流程,强化供应商的积极参与功能。
5.采购电子监管监察系统:包括采购计划、采购资金、采购项目、采购时间、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评标专家等全部招标活动信息,实现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全面、动态监察,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阳光透明起到积极作用。
以上实施方案基本完成政府采购信息化采购平台,实现了“一网三系统”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建成预算、采购、支付相衔接的新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中,我们不得不考虑到信息安全问题,俗话说“三分技术,七分管理”,这个在其他领域总结出来的实践经验和原则,在信息安全领域也同样适用。必须在技术层面上采取三级安全体制:托管机房,网站服务器,局域网防火墙。六项措施:CA身份认证系统、防病毒系统、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系统、防火墙系统和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在制度层面上积极制定《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政府采购电子网络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网上统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网上招投标管理办法》等,使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能够做到依法、高效、有序的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国正处于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推进的关键时期,各级相关部门将秉承“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文明和谐、奋发有为”的精神,进一步健全科学、长效的发展机制,建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继续完善信息化工作,把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作为当前解决政府采购领域一系列问题的重要抓手,考虑到政府采购制度在全国都是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金和规则上差异,便于监督等因素,电子政府采购系统应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尽快实现全国政府采购统一管理和交易平台信息化工程,使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实现新时期的新发展、新跨越。
参考文献:
[1] 储济安,蒋知义,邹凯. 我国政府电子采购系统初探[J],情报杂志, 2006,(06)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集体)企业及村集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属于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类项目,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可以简化交易环节、提高交易效率、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协议等方式交易的特殊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或区政府研究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周到、监管有力的综合交易统一市场。
(一)统一进场交易原则。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进入区发展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二)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则。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条 本规定的公共资源主要包括自然性资源、公共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和服务性资源等。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自然性资源
1、土地资源,包括工业用地使用权、其他用地使用权等;
2、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水利工程资源等;
3、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资源等;
4、海洋资源,包括浅海、滩涂、海砂等海域资源;
5、环境资源、风景景区、公园经营权等;
6、生态旅游资源。
(二)公共性资源
1、公共设施物业管理资源,包括道路养护权、城市环卫保洁权、市政设施管护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权、绿化储备苗木、海域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等;
2、依附于公用设施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共停车场(点)以及城市道路停车点、洗车场、苗圃场等项目、临时市场、流动经营点等项目;
3、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冠名权项目,包括大型建筑、广场、桥梁、道路等公共设施冠名权、风景名胜区、游览区、文物古迹、纪念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冠名权、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
4、特许和专营权项目,缉私罚没物资拍卖经营权、大型公共设施经营权(体育设施、文化设施等)、文物古迹经营权、烟花爆竹经营权、制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媒体广告经营权等。
(三)资产性资源
1、政府(村集体)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资源;
2、公共财产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集体资产出售、租赁及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高不得超过5年);
3、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设备和材料、服务的采购、药品、医疗设备采购、救灾救济物资采购、义务制教育中小学教材采购、学生统一着装定点生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部门其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工程、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及防疫设备等项目采购,从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执法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司法机关裁定的财产所有权处置等;
5、政府实施的剩余安置房出让等。
(四)服务性资源
1、政府社会化服务资源,公车定点保养、加油和保险、房屋拆迁拆除委托业务、中介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产权及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公开出让、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事项的中介服务选择);
2、各种大型策划经营权(包括大型晚会、体育赛事、会展等);
3、后勤社会化(含外购、外包),包括行政机关单位后勤社会化、文化单位后勤社会化、学校后勤社会化、医院后勤社会化等。
(五)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范围(管理科目)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滚动管理,定期。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在区发展服务中心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介信息。招标人认为不需进场交易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发改局或财政局备案后,由招标人自行组织交易,情况特殊复杂的,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本规定所称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出租人、发包人等名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意向承租人、意向承包商等名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严格审查把关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协议的配置方式,确需采用这些配置方式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财政局备案。交易活动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缴入财政指定户头,并按照公共资源的所属关系,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管理。创意性产品或服务可以按公开招标价格付款。
第七条 交易活动需要设定保留价、最高限价、组建评委、委托、评估、鉴证等中介机构的,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交易文件;
(二)备案;
(三)公告;
(四)组织交易;
(五)公示交易结果;
(六)签订交易合同。
第九条 招标人应制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基本情况(含评估价、限价等);
(二)交易方式、方法、时间、地点;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保证金缴交方式、时间;
(五)交易金缴交方式、时限;
(六)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
(七)其他需要的内容。
交易文件由招标人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送区发展服务中心再备案。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同时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我区发展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开交易信息、公示交易结果,交易信息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交易结果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交易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提交,金额在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评估价的2%-20%范围内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服务质量为主的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金缴交方式和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以在信息或公示交易结果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区发展服务中心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无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区发展服务中心按本区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受理。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区发展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应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综合交易活动实行进场交易、过程监督和事后检查等监督管理方式。
(二)区监察、财政、审计、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派员参与有关交易事项监督,代表所在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三)区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综合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综合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发展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综合交易信息、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有关综合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制度,各类综合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外,还应及时在区发展服务中心网站和专项公告栏上。
(六)管理机构
区发展服务中心是本区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承接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其职责为:项目受理、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信息、事务协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中介机构抽取、发标、开标、评标、公告招投标结果、提供招投标场地等,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管理和再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实行市场化配置而仍采用行政手段审批的;
(二)漏报、瞒报所管辖公共资源的;
(三)新增公共资源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场交易的;
(四)合同期满可再次交易的公共资源不进场交易的;
(五)设定倾向性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
(六)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纳入区发展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自2005年柬埔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柬埔寨对外商投资作出了大范围的改革,适用新的贸易措施。柬埔寨的投资者可以缔约自由,可以设立外商独资投资项目,也可以撤回出资,且投资者享有不受国有化的保护等。
一、柬埔寨外商投资法律及政策
(一)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目前,柬埔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外国投资人在柬的投资。主要包括《柬埔寨王国宪法》(1993年)对外国投资做了原则性规定,《柬埔寨合同法》(1988年)、《公司法(草案)》、《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1998 年)、《 柬埔寨王国税法》(1993年)、《劳工法》(1997年)、《柬埔寨王国土地法》(2004年)、《柬埔寨王国投资法》(1994年) 及其三次修正案、《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组成了外国在柬埔寨投资的完整法律体系。
(二)外商投资政策
优惠政策是吸引外资的重要举措。1994年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2003 年3 月对投资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柬埔寨吸收外资的法规和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中。
就投资鼓励和优惠而言,柬埔寨鼓励外商投资农业、旅游业、环保、高科技、劳动密集型工业、出口型工业、基础设施和能源等重要领域。同时,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免税期后按税法交纳税率为9%的所得税;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所得税;分配红利不征税;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三)外商投资保障
就投资保障而言,柬埔寨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除柬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只允许柬籍公民和法人购买)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柬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第三,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柬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管制。第四,柬埔寨不实行外汇管制,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
(四)税收优惠
柬埔寨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是: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定商品和服务税、土地和房屋的租赁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率分别是:所得税9%或20%、增值税10%、营业税2%。
在柬埔寨,其鼓励技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税务。柬埔寨的鼓励措施主要有:第一,对纯赢利适用优惠税率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湖泊、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赢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法律另行规定。第二,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措施。从第一次获得赢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赢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5年,其亏损额则准许以赢利冲减。如果投资者将其赢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赢利税。第三,分配投资赢利。无论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埔寨国内分配均不征税。第四,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配件,属于下列投资项目者,均百分之百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占80%以上供出口的投资项目和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以上两类免征进口税的优惠期限必须始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旅游工业、劳动力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家用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上述四类投资免征进口税的优惠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第五,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二、柬埔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
(一)土地使用权制度
柬埔寨的土地所有权只允许柬埔寨籍公民和法人购买。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中土地制度的核心在于,外国投资者不享有用于投资的土地所有权,但可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柬埔寨王国投资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用于投资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交由柬埔寨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所有,柬埔寨籍法人是指柬埔寨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总额中占51%以上股份的法人;第二,投资者可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最长租期为70年,期满可申请继续租赁。
(二)劳动法律法规
1997年的《劳动法》勾勒了用人单位应当在雇用和登记员工时掌握的程序。但是法律是灵活、透明的,且允许雇用外国员工,几乎没有限制。无论是外国还是本国的员工,都需要在劳动部注册。
柬埔寨劳动法规定了严格的企业申报制度,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况的申报:企业在开业、停业前30天内都要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雇佣、解雇申报,解雇申报应当在作出解雇决定15日内申报;企业规章制度要在开业后3个月内制定并申报核准。同时,企业要为每个被雇佣的劳动者建立雇佣卡和工资账簿,雇佣卡上记载该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和合同约定的工作性质、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以及连续性合同。对劳动争议区分单个争议与集体争议。对于个人争议,先要经过省、市劳动监察雇员的调解,解决不了再由当地法院裁决。对于集体劳动争议,也是先要经过调解,调解失败后的通用程序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可以约定其他的解决方式。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劳动部长上诉。
(三)金融法制度
1996年底,柬埔寨出台《国家银行组织和行为法》,后陆续出台了《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和《外汇法》。1999年12月,柬埔寨国家银行颁布了重组柬埔寨对外贸易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功能的规定。柬现行金融领域的法规还有《保险法》,《审计法》,《对财经部组织和功能的条例》等。
柬埔寨国家银行决定着国家的货币政策。NBC也同时负责起草并实施外汇政策。他是柬埔寨里尔的唯一发行者,也有权设定利率。商业银行,包括微型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从NBC取得执照,且应当有最低1300万美元的资本。特殊银行的最低资本为250万美元。
(四)知识产权
随着柬埔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正推进一整套著作权、商标和登记注册方面的立法。这些法律鼓励向柬埔寨的技术转让,并为便利工业活动而设计。柬埔寨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也是巴黎公约的缔约方。
商标只有在注册登记后才能受到《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2002)的保护。商标的注册登记由商务部知识产权部门实施。登记过程需要90日。
2003年《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产业设计法》生效,维护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七年)以及产业设计(五年)。授予专利、实用新型证书的申请和产业设计的登记应当提交工业、矿业和能源部(MIME)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费用方面并没有颁布法律,但有关部门声称将会收取“东盟”比例。
(五)争议解决
在柬埔寨,外国仲裁是有效的,且在柬埔寨法律下有约束力。柬埔寨法律不会对法庭、审判地或仲裁规则进行任何限制。柬埔寨是《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的缔约方,2001年又实施了《批准和实施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以及《商事仲裁法》(2006)。《商事仲裁法》(2006)为国家仲裁中心(NAC)提供了解决商事争议的规则。2013年3月,柬埔寨国家商务仲裁中心在金边成立,旨在推动国内外商界人士在法庭体系之外,以合理的费用,更好的解决商业纠纷。
就劳动争议而言,倾向于诉讼以外其他方式的投资者,应当在集团劳动争议中选择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代表组成,以听取集团劳动争议。大多数委员会的仲裁员都是训练有素的律师。流程是透明的,且所有决定都会公开。决定没有约束力,但构成了寻求解决柬埔寨集团劳动争议的成功途径。
三、柬埔寨企业相关法律制度
(一)商业存在组织形式
柬埔寨进行经济贸易活动比较宽松,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等不同的商业组织形式注册,且注册资本标准较低。在柬从事进出口贸易,不受国籍限制。
柬埔寨的商业存在形式主要是以公司为主,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有限公司。柬埔寨政府规定柬埔寨的有限公司股东至少2名,最多30名。最低资本为柬币2000万里尔。第二,独资公司。有限公司和独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如果经营地址在柬埔寨且柬资占51%以上,董事会主席必须是柬埔寨人,可视为柬埔寨国内企业并有权购买土地。第三,无限公司。柬埔寨政府规定柬埔寨的无限公司最少有7名组成成员,且董事会成员至少有3名来自公司组成成员,最低资本为1亿里尔。第四,办事处。对于短期尚未设立子公司的外商企业,设立办事处是一种良好的选择形式。如果打算开拓柬埔寨市场,可通过办事处收集资讯甚至采购当地商品和劳务。第五,分公司。柬埔寨商业部对在柬埔寨设立分公司规定很严格,此种类型在柬埔寨较为少见。
有限责任公司可进一步细分为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公共有限责任公司(PLC)。这一组织结构允许公开销售股票,且应当签发至少1000股份额,每股成本不得少于4000里尔或约1美元。PLC可以有两到三十名股东,以其出资承担责任。PLC可为外商独资(但涉及土地购买的除外,此时外商股权份额不得超过49%)。政府要求银行或保险公司应当以此形式经营。第二,有限责任公司(LLC)。这一组织形式应当签发至少1000股,每股成本不得少于4000里尔或约1美元。LLC可以有两到三十名股东,以其出资承担责任。PLC可为外商独资,但涉及土地购买的除外,此时外商股权份额不得超过49%。
(二)公司设立
2005年通过的《商事企业法》(2005),对于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标准都进行了改革。在柬埔寨,与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机构是商务部(MOC)。如果投资者想设立投资公司的,他们应当向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注册登记。
在经营推进前,有些企业需要得到政府的执照。这些企业虽可以进行营业注册,但只有在取得执照后才能享有投资优惠。需要执照的领域包括:保险,从经济金融部取得执照。矿业,从工业、矿业和能源部取得执照。油气,从柬埔寨国家汽油署取得执照。旅游,从旅游部取得执照。通讯,从媒体通讯部取得执照。
(三)合并和收购
关键词 电力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 管理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一切工作的基础,也是项目决策阶段最重要的环节,是做好项目建设的关键,有序高效的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企业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就具体一个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来讲,不但包括了项目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等工作还包括项目涉及的有关如国家政府规划、行业或产业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工作,结合近几年来在电力电源项目前期管理方面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的思考。
一、吃透国家、省市以及行业相关政策,掌握前期工作办理程序
电力生产行业作为我国基础性产业,稳定持续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为此从国家、行业、到地方各级政府制订了相当多的有关电力建设项目的法规、政策、规范,特别是近年来,困扰各级政府的雾霾天气,促使各级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及规定,因此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涉及政策、法律法规相当广泛,从县市、省直至国家部委以及行业监管均有政策法规约束电力建设项目。
项目核准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指标、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实行三同时的规定等等。
在以上政策、法律法规的约束下,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建立在对以上各类政策法规有相当了解的基础上。要提前详细了解政策制订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及办理过程的各个程序,并提前做好相关方面的准备工作。对办理各阶段手续的时间要有充分的预计,不能操之过急。
在项目核准中,要全面掌握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这些文件要求什么样资质单位来编制,依据哪些标准、规范、导则,需要从哪级管理部门开始申报,需要哪级机构来批准,评审的单位及依据、程序等,了解各个支持性文件编制的前提,它们之间的先后顺序等等。如项目可研是项目环评、土地预审、规划选址、地灾等专题报告编制的基础,在开展这些专题报告前首先要将项目可研通过初评并解决了主要问题。如热电联产项目还涉及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还需要在省级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省级发展部门批复的热电联产规划、热网规划等那就需要首先做好以上规划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做好项目的具体前期工作。所以说只有在吃准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把握好我们的工作计划,安排好一切准备工作。
二、项目前期,重在谋划,谋则成,不谋则废
如果说把握好政策是前提,那么一个很完善的项目前期策划则是项目前期成功完成的基础。策划就是计划、打算,是对前期工作进度的一种设计,一种安排,一种选择,或是一种决定,也可以说是一张改变前期工作进展现状的规划蓝图,更是一种动力、一种鞭策。如果说吃透国家、行业政策为我们解答了为什么这么做的问题,那么策划则要为我们解答的问题是我们要做什么,需要准备什么,在何处着手进行最好,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完成,谁去做,如何去做才能达到目的。
我们要做什么,就是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取得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
需要准备什么,主要是在策划中要考虑到我们准备什么样的资料,这些资料的来源,是现已有资料,还是需要我们委托咨询机构编制,或者是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等等,这些内容在策划中均要一一考虑周全,这才不失是一个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能确保目标实现的策划。
在何处着手进行最好,就是要找准切入点,如众所周知的项目环评和土地预审是项目核准的两个难度较大的单项工作,那我们就要在项目环评和土地预审的关键环节、关键问题以及相关方关注的焦点上下功夫。在关键环节上加大力度,在关键问题上多研究多思考,在关注焦点上加强沟通协调。就可以变难为易,变复杂为简单
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完成?这两个问题在策划中是最难把握的,由于项目核准工作过程复杂,涉及政府、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社会机构、中介机构等几十个单位。各单位均有自己的办事方法和流程,而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任何一个部门办理过程出现一点问题,就可能影响到整个过程的时间安排;因此在策划中要尽量把可能出现的问题预计到,把过程需要的时间考虑充分,才不致影响大局,才能确保各个环节的接续,不致出现断层而影响前期工作进度。对于过程中孤立的节点,这里所说孤立是指不受其他环节制约,要尽可能提前完成,以便集中力量完成关键环节、解决关键问题。如在前期工作中经常碰到过对实际情况估计不足,计划不切实际,经常在修改计划,完成时间一推再推,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这就是策划不好的具体表现。
谁去做?在策划中首先要针对前期工作人员知识结构、素养、业务能力、经历等各个方面因素安排工作,力争充分发挥个人能力;其次是要把责任落实到人,有责任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才有冲劲,才能促进前期工作的快速开展;再次是保证过程的延续性,要做到责任人要对某项工作自始至终负责到底,不能频繁换人,否则会耽搁时间和时机。
如何去做?如前所述,前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新问题不断出现,个人认为内部讨论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一个人的能力毕竟有限,要集思广益,发挥大家的才智,广泛利用人脉资源。为此必须在策划中建立集体研究讨论的基本制度,在重要环节、难点环节或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以找到合理的、快速有效的解决关键问题的方法。以最快速度达到项目核准的目标。
总之策划的过程要依托政策,科学策划是前提, 创新机制,聚合力量是核心,紧密联系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寻找准确的切入点,做好策划工作,尽可能预见前期工作中的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做好预案,才能确保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各方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前期办理过程中的信息
项目前期涉及方方面面,增进与各相关人员感情,要做到快而准,以人为本、融洽关系是关键。跑项目就是跑关系、联络感情,此话一点也不假,但是,决不能庸俗地理解。在现代社会化管理中,必须摒弃把人作为纯物质性工具对待的陈旧观念,而要以人的情感和精神诉求为中心,随时把人际关系作为纽带,实施人本关怀,激发各层次人员的内在热情和动力。在开展项目前期的工作中,应该努力实践这一理念。 前期工作中我们必须注重以情感人,处处体现出热情、真诚、尊重与理解。拉近了距离,加深了感情,让有关人员感觉到我们是朋友关系,办事讲道理讲原则,见面感觉亲切,交流才能无障碍,从而可以获取更准确、更多的与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各类信息,才能在办理过程中及时协调出现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去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前期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中关键节点的相关信息,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能由于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前期工作进展。要随时紧跟各机构的办理过程,掌握最新动态,并根据最新动态,及时修正策划中与之不适应的节点和内容。
四、不断学习,了解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
搞好前期工作,对政策法律的掌握是一个方面,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国家电力市场的动态、产业政策、电力区域政策、电力行业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
如针对热电联产项目,必须对城市规划、热电规划、热网规划等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才能在办理过程中及时正确理解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准确作出解释。
在前期支持性文件办理方面,必须在认真学习项目核准前的有关程序及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学习相关支持性文件的编制规范、编制依据、评审规定等知识。如固体矿产压覆、地下水环境等需要地质勘探等方面的知识,与选址有关的需要了解不同坐标点转换的知识,环评指标、用地指标、节能指标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等等需要学习和了解。
了解前期工作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是对前期工作的辅助和支撑,只有自己掌握了这些知识,才能减少外部力量的投入,从而减少前期费用的支出,节约时间加快项目前期的速度。
五、发扬锲而不舍的精神,团结协作,不断解决问题,克服困难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级配套、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县直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县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视县级财力情况而定,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
(三)跟踪监督原则。牢固树立财政资金“安全为本”意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建立科学的专项资金决策和筛选机制,项目的确定实行集体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
(四)规范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绩效管理原则。按照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按类管理原则。不断优化专项资金管理结构,合理配置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对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实行按类管理,不得重复设立、申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和审批程序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县政府审批后确定;
(四)会同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筛选、评审、申报与分配等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县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计划;
(三)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筛选、评审、申报与分配等工作,主动配合县财政局建立项目储备库;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项目实施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自评价;
(五)加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的专项资金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审计局应会同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条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县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十二条设立专项资金须经县政府批准。新设的专项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设立;或者由县财政局直接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由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组织论证,提出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上级文件在申报项目方面有具体要求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上报。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对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财力情况发生重大变动;
(五)其他需调整或者撤销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编排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每年初,县业务主管部门从本部门主管的行业范围内梳理本年度要实施的项目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按单位、分产业建立全县集中统一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增强项目实施的计划性。
县业务主管部门梳理选择项目,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依据项目对地方税收贡献程度、综合社会效益等进行确定,必要时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全县项目单位进行申报。
(二)项目立项。县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政策要求,会同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项目进行立项。对多个实施主体符合项目条件的,实行竞争立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三)材料准备。项目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情况、项目情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初审。项目申报后两月内,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申报项目的真实性、效益性,形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项目评审。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项目执行。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由牵头的县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同类型项目可以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省和市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符合县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当督促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加快实施,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的变更,需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形成的资金结余,县财政局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前,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县财政局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用款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局复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拨付”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对经考核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县财政局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可以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实行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规定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应予扣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一条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按照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评价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绩效评价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会同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结果实行自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实施情况、组织管理水平、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会同审计局对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八条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县政府要求,对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评审,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抽查情况由县财政局作为该部门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县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县财政局限期改正,并报经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和事查处办度,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五)对发现问题,责令改正,未履行改正要求的;
(六)未执行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