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7:04: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育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为了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水平和身体健康,2005年8月天津市政府根据《劳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经过多年的实践运行,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1]。本次研究的A工厂是位于天津市的一个普通电子产品厂,属于城镇类企业,有员工500人左右。本次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文献研究法和访谈法,对该工厂职工的基本状况,及其对生育保险的了解状况以及对个人缴费模式的意见三方面做了调研,并对调研数据进行了分析和整理。(1)从受访者的年龄状况看,18—30岁之间居多,有160人,占83.58%,说明该工厂的女性劳动者较年轻,多数为育龄期女性。(2)从受访者的生育状况看,有90名受访者未生育,占受访者的46.15%,105名受访者有子女,占受访者的53.85%。(3)从受访者的文化程度看,受访者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其中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占33%,仅有8%的女性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在小学及以下。(4)从受访的女性劳动者对生育保险的认识程度看,由于生育保险是小险种,劳动者对它的关注度比较低,只有8.71%的女性受访者对生育保险比较了解,38.97%的女性受访者对生育保险不太了解。(5)从生育负担对生育者生活的影响看,在对105名已生育的女性受访劳动者的调查中发现,生育保险对生育者及其家庭非常重要。在关于生育费用是否对生活产生压力和影响的调研中,有89.52%的受访女性劳动者感觉产前的检查费用和生育手术费、医药费较高,对生活水平有很大影响,仅有10.48%的受访者感觉对生活的压力不大。(6)在关于生育保险对接生医院选择的调查中,有66.67%的受访生育者表示没有生育保险,接生和检查的医院选择会受到影响。有26.66%的受访者表示没有生育保险,接生和检查的医院选择不会受到影响。
2天津市A工厂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生育保险缴费率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摆脱家庭主妇这一角色的束缚,承担着生产和生育两方面的角色和责任。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保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利,其中生育保险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享有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可是女性劳动者的这项权利实施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根据对A工厂职工的走访调查和问卷分析,38.97%的女性受访者对生育保险不太了解。对105位已经生育的女性职工的访谈调查中,得知该工厂的女性劳动者享有产假,但是没有生育津贴,即不享有带薪产假。问及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单位给职工的说法是工作满半年之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于缴纳的是哪几种社会保险,职工都表示不清楚。生育保险是国家给予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时享有的特殊照顾。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此推知,生育保险缴费率低的责任在用人单位。
2.2生育检查费用较高国家对孕期妇女分娩时医疗保险方面的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生育费用问题。对于一些家庭来说,生育费用仍然给家庭的经济生活带来负担,从而影响孕妇检查的项目数量和分娩时的医院选择。根据笔者对该工厂的调查,有89.52%的受访女性劳动者感觉产前的检查费用和生育手术费、医药费较高,对生活水平有很大影响,仅有10.48%的受访者感觉对生活的压力不大(数据来源于表3)。有66.67%的受访生育者表示没有生育保险,接生和检查的医院选择会受到影响。有26.66%的受访者表示没有生育保险,接生和检查的医院选择不会受到影响(数据来源于表4)。
2.3生育与失业并存生育群体生育与失业并存现象普遍。在对该厂女职工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期间,笔者了解到,该厂的女性在打算生育或者知道怀孕后,通常会主动选择辞职,怀孕期间几乎不从事工作。根据笔者的调研,该厂的女性劳动者在怀孕后大都会选择辞职,原因之一是其所从事的工作通常为体力方面的劳动,且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都不是怀孕期的女性劳动者能够承受的。加之,该工厂的电子产品存在辐射对胎儿的发育不利,考虑到下一代的健康,只能放弃工作,在家里等待生产。所以,对文化技能较少的女性劳动者而言,生育就意味着不能继续工作,同时也使家庭的收入减少和检查费等方面的经济支出无法承受。
3天津市A工厂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立法责任设计存在不足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现了社会保险权利的法律化。但是社会保险权利,尤其是生育保险权利的实现,必须使法律规范从应然状态过渡到实然形态,这就要依赖生育保险的实施与运行。“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古老的法谚是对权利保障精义的提炼,其基本含义是指当社会成员就各自的“应得”“应有”发生争执,或当法定的资格、利益、权能或主张遭到否定时,能够诉诸裁判,获得救济[2]。所以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权利的实现,不仅取决于权利本身,还要依靠权利的救济途径的畅通。根据本研究数据的分析,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存在不足,致使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险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3.2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冲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所以用人单位的缴费意愿也就是社会对职工生育保险的态度。笔者在调查该工厂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和理由时,用人单位给出了两种理由:其一是思想方面,该工厂的工人流动性较强,多是农民工或者城镇低收入、低技能者,工作时间多为半年到两年,该工厂认为没有必要为她们缴纳生育保险;其二是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风险性,该工厂资金运转存在困难,缴纳社会保险费会增加该厂的经济负担,不利于该工厂的生存和发展。
4完善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4.1加快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规定,为生育保险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社会保险法》中对生育保险的规定仅有四个条文,内容有待细化完善。《社会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都有相关的具体政策规定,规制医疗与工伤保险的实施和运行,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同时也为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迄今为止,世界上建立生育保险法律的已有100多个国家,《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明确了生育保险适用的范围。根据本次的调研显示,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法中最小的险种,经常容易被忽略,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时经常选择性地缴纳,致使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利被忽略。所以,笔者建议在生育保险改革中加快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的进程,使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利得到保障,以有利于执法机构的统一执法,从而有效保障女性职工的权利。
4.2明确政府责任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各部门的统一配合和监管,加大对违反生育保险缴费等的处罚力度,促使用人单位形成守法意识。虽然当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落实上,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在实践方面还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教育宣传力度。在本次调研中,受访者对于政府劳动等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看法和建议大多为:希望用人单位按着法律的规定为其安排休假和缴纳保险,希望政府等劳动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法制教育,让妇女得到应有的尊重。由此可见,政府在生育保险的完善和实施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险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
4.3增强企业守法自觉性和职工的维权意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规定,企业是生育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职工是权利的最终受益者。在企业的意识里,社会保险的各个险种,生育保险是小险种,尤其没有女性劳动者的企业,觉得不应该缴纳生育保险。在本次研究的调研中,女性劳动者对于生育保险的认识也不是很清楚,不知道女性劳动者有获得生育保护的权利。少数的女性劳动者文化程度较高,知道自己的权利,但是在行使权力时很被动,希望企业主动为她们交纳保险,或者希望政府劳动等主管部门督促监督企业履行职责。由此可见,法律的强制性可以使义务主体主动履行职责,但主动履行和遵守的前提是要对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有所了解,守法才能“守”得其所。因此,政府劳动部门要加大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的监管力度,如开设免费的女职工维权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平台,增强女性劳动者的主动参与意识,尤其要在民营中小企业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出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
课程考核通知及写作要求
一、案例分析报告写作原则
1、选题标准
坚持质量标准,要求在全面系统掌握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基础上,以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着眼点,围绕具体主题,深入研究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力求创新。
2、选题依据和范围
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解释实际现象,论证实际问题,提出实际措施,增强论文的实践价值;综合运用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突出劳动与社会保障的专业理论特色,提高论文的理论意义;选题要小,力求将实际问题和理论的分析与探讨引向深入;选题要新,努力抓住实践中的新问题,敢于接触前沿理论;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个领域,涉及了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个方面,从具体事例入手,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阐述劳动保障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要具有鲜明的应用性和实践性。通过对实际业务的实践和分析更好地验证所学的劳动保障理论知识,更好地融入劳动保障的工作场景,更快地提高劳动保障的工作能力。
二、案例分析报告写作要求
1、只选择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实践和分析。
2、字数要求在3000字以上。
三、考核要求
1、考生应在实践基础上完成案例报告的撰写。
2、案例分析报告封面写清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见附件1)。
3、标题字体为宋体小三加粗、正文内容字体为宋体小四,1.5倍行距,报告用A4纸打印并左侧装订。
附件1
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
论文摘 要:如何才能使学校内部的社会保险管理系统数据与上级管理部门的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完成保险数据的正常报盘工作?本文提出了通过建设中间接口系统的方式,实现数据的自动转换和产生报盘文件,避免大量数据的二次手工录入。
一、引言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简称为“五险”。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五险业务已全面展开, 特别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后,社会保险业务量急剧增长。社会保险业务呈现出覆盖面广、数据量大、数据交换频繁的特征。
为了保障保险业务顺利有效地开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集中为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提供社会保险业务办理。该平台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个人版、普通单位版、街道版、职介人才版等多个程序版本。同时根据保险政策的调整和实施,系统也在不断进行完善和补充。
2010年前,由于清华大学内部没有自己的保险信息系统,所以一直沿用北京市社保部门提供的社保系统普通单位版本的四险合一采集软件,完成保险业务的增减变更报盘工作。使用方式为:各院系人事部门人员均需要安装单机版的四险合一采集软件,通过完全手工录入的方式完成本院系保险业务的增减变更报盘。社保办在收集各院系的报盘文件后进行合并,通过先导入再导出的方式把各院系的报盘汇总,形成学校的上报报盘文件。2010年1月,清华大学社会保险系统正式上线使用。系统与学校已有的人事管理信息进行了结合,院系老师通过保险系统就可以完成保险日常工作,增减员变更数据都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汇总。这种方式下,院系老师日常工作量大大减少,学校的保险管理工作也有了信息化的管理平台。但是对于学校保险管理部门——社保办公室来说,却面临着新的问题。内部系统产生的数据与上级管理部门的系统如何对接,如何实现保险数据的正常报盘工作?很多单位基本上都是通过四险合一采集软件重新进行手工录入的方式来产生报盘文件。这种方式存在数据录入量大、重复工作多等问题。因此清华大学采取了开发四险合一采集软件中间接口系统的方案,通过接口系统实现内部信息系统数据按照格式要求转换为报盘文件,从而可以直接到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中导入上报数据。
二、接口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四险合一采集软件独立系统,有自己特有的操作界面和数据格式定义,通过四险合一采集软件导出的数据才符合格式要求,可以直接导入到上级管理部门系统中。而清华大学校内的信息系统属于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模块之一,其设计理念和要求与学校其他信息系统的设计保持一致,所以与四险合一采集软件无任何联系,且各类数据格式也不相同。为了保证两个系统的独立运行不受影响,我们采取了建设中间接口系统的方式。这样不会影响已有的系统。具体如图1所示:
接口系统从校内保险信息系统读取保险业务数据,然后按照格式要求进行数据类型和定义的转换,同时将生成的数据写入到四险合一采集软件系统中。写入后,用户登录四险合一采集软件系统,就可以看到导入的数据,正常操作保险增减员变更操作,即可生成报盘文件。
设计方案中有两个关键点:(1)数据如何转换;(2)经过转化后的数据如何写入四险合一采集软件。下面将分别介绍两个关键点的设计:
⒈数据如何转换
两个系统的数据格式均不一样,所以我们采取了使用数据关系对应表的方式,由数据关系对应表维护两个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关系。如果转换规则发生变化,我们则同步修改对应关系表即可。数据对应关系表为excel格式的文件,便于系统的实时读取和修改。具体可见图2所示:
2.经过转换后的数据如何写入四险合一采集软件
我们对四险合一采集软件进行了研究,发现其可以作为单机版软件运行,实际上是所有的功能操作都围绕数据文件wuxian.sdf进行。所以只需将转换后数据写入文件wuxian.sdf,即可正常执行软件的操作功能。
安装sql server工具,打开wuxian.sdf文件。打开时服务器类型选择sqlservermobile,密码是capinfo。数据文件打开后,可以看到里面包括很多表。具体各表的含义如下:
> 五险共有信息:m_person_common
> 四险专有信息:m_person_sixian
> 医疗专有信息:m_person_medical
> 医疗定点医院表:m_psnappointedhospital
> 缴费工资表:m_psnsalary
> 个人社保信息表:m_psnssinfo
> 个人变更表:m_psnchgrecord
> 个人变更明细表:m_psnchgdetail
> 系统表:s_system_id
分析其功能实现,发现新增人员时,是往m_person_ common、m_person_medical、m_person_medical、m_psnappointedhospital、m_psnsalary表为每个新增人员增加一条记录,m_psnssinfo表每个人增加五条记录,分别为五险;做人员变更时,是往m_psnchgrecord表增加记录,同时更新m_psnssinfo相关值。发现其规律后,我们就按照相同规律直接往数据表中插入数据。
三、接口系统的实现
基于以上的设计方案,我们用c#开发了系统,系统界面如图3所示:
系统的使用需要先设置wuxian.sdf文件的位置,从而实现将转换后数据写入到wuxian.sdf文件中。根据清华大学的实际情况,我们还设计了数据分类,可以按照不同人员类别分别产生报盘文件。
点击“添加”按钮,接口系统会自动读取校内保险系统的保险增减变更数据并显示在界面上。管理老师会进行数据核查,如果没有问题,则点击“保存”按钮,数据则写入wuxian.sdf。否则,可点击“清除显示数”功能,同时到校内保险系统里维护数据后,重新生成接口数据即可。
管理老师运行四险合一采集软件,将wuxian.sdf文件覆盖安装目录下的已有文件,可以使用采集软件功能自动生成报盘文件。
四、小结
接口系统从2011年初即投入使用,使用效果良好。随着保险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上级管理部门的系统也在更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基本无需调整自己内部的管理信息系统,只需要配套调整接口系统,即可实现保险数据的正常上报。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接口系统,加入对生育保险信息的支持,从而实现五险数据的统一采集报盘。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高等学校作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面对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的挑战,在许多方面受到了巨大冲击,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涉及每一个教职工的长远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对我国高等学校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一、社会保险释义
谈社会保险,离不开社会保障,它从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工业社会的产物,在现代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为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强调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采取的是受益者与雇用单位等共同供款和强制实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安定。
二、高等学校社会保险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高等学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具有公共属性和公益性。高等学校的社会保险发展至今,有它的特殊性。我国高等学校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制度由国家设计,经费来源于财政和单位,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管理。这一保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其自身的弊端以及同整个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不协调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革,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等学校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尚未覆盖到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目前仍然停留在离、退休制度阶段。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和学校自己负担;保险费用基本由国家和单位统包,导致个人保障意识淡薄,造成了社会各利益主体的保障待遇的不公正,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国家财政将不堪重负。
2.高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与其它同类人员的退休费存在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陆续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实质进入社会保险阶段,然而,却出现了退休费与养老金的政策规定差异。在办理退休时,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费大于正常办理退休的合同制职工养老金的保险待遇。合同制工人办理退休时,国家尚未有明确文件规定其退休待遇不同于全民事业编制同类人员,可按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政策核定退休费;而其退休进入社会统筹时,按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核定养老金。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于同一人来说,退休时可同时适用这两种政策,而退休费和养老金中的“补贴”标准,事业单位政策和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政策存在差额。现在这部分差额一直由学校负担,并将负担至每位职工死亡时止,显然不尽合理。
3.关于工伤保险。高等学校教职工的伤残待遇执行国务院及民政、人事等部门的政策法规,没有建立切合自身特点的工伤认定和处理制度。随着高等学校的社会活动日趋频繁,职工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率也相应增加,再加上高等学校还有不少工人编制的职工,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存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而《工伤保险条例》的对象只涵盖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高等学校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常常因政策依据不够明确统一、工伤认定机构不健全而无法开展工伤认定,职工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4.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严重阻碍了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目前,高等学校正在进行较为全面的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实行合同聘用制度,人事考核与人员的升降淘汰等各项配套措施也开始付诸实施。如果离开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支撑和依托,人才市场、人才流动、辞职辞退等都难以到位和深化。
5.高校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经费严重不足。社会保险任何政策的出台,应保持连续性一致性;高校作为一直由政府在教育经费上重点投入的事业单位,政府对高校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费支持,应该有保障。
三、高等学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及具体建议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中应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尽快建立独立于高等学校之外的、保障对象管理和服务真正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险执业队伍的建设,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1.养老保险是高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当前,一是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模式,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三是高校的职工养老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与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四是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五是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如高校个人账户水平差异的衔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合并计算,保险待遇水平改革前后的衔接问题等。
2.建立适用于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受理及认定机构,严格执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更好地维护高校教职工的权益。
3.失业保险方面。自1999年1月1日开始,高校出现了失业保险,使高校承担社会保险经费的压力激增,依赖国家全额拨款的高等学校,一方面要承诺在高校内部完全消化富余人员,不可以给社会增加负担;另一方面,政府未给高校追加相应的经费,实际上让高校感到了压力传递。
4.政府要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增加教育经费。全社会必须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紧迫感,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使教育投入不断增加,依法不断增加教育经费,保证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求;政府对于高校社会保险费用的追加,应列入其对教育经费投入之中。
总之,为了更好地适应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高等学校保险政策,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社会安全网”、“社会矛盾的缓冲器”的作用,更快地推进高等学校人事聘用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第一版
[2]陈佳贵,吕政,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社会保障绿皮书1997-2001)[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论文摘要】上海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护理需求增加,如何保证“老有所养”成为一个急迫的问题。与此同时。家庭结构的变迁、人口流动性的加大,传统的家庭照顾模式又面临挑战。医疗护理与生活护理的边界不清,带来过度住院问题,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严重压力。建立老年护理制度,成为探索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一种途径。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医疗卫生条件的不断进步,人口预期寿命不断提高,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生育率大幅下降,导致中国从1999年末就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社会的护理需求日益紧迫。
1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家庭养老难以为继,而设施养老不仅不符合中国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且严重不足。至2006年末,上海共有养老机构560家,床位6.98万张。设施养老供求之间存在较大矛盾,只能以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方式应对未来更为严重的老龄化趋势。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以居家养老为主,90%以上的老人仍然生活在家庭之中,美国95%的老人过着家庭生活,英国只有占2%的老人住在养老院里,因此,我国探寻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模式就成为一种必然。发达国家在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同时,也建立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供老年人所需各种服务,进行社区照顾,这种家庭与社区结合的模式可以作为我国养老模式的借鉴。
目前我国社会化的居家养老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老年护理服务提供不足;二是护理费用负担沉重。据老龄办13前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显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满足率却只有15.9%,其中家政服务满足率为22.61%,护理服务则仅为8.3%。居家护理不足,导致老年人及家人常以医院护理代替居家护理,符合出院指征但是拒绝出院的情况经常发生,理由就是出院后无人照料。仅以上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为例,其所负担的上海城镇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比为1:3.5,医改实施前为1:2。对2001年_2o07年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分析可知,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门诊次均费用无显著差别,而住院次均费用有显著差别。老年人医疗费用高,既是生命周期规律的必然,也有可能是由于缺少其他护理途径而过度住院,造成医保基金的浪费。由于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往往并无明确的边界,导致监管困难,而过度监管又会造成社会矛盾,因此,为控制过度住院的费用必须另辟蹊径。
在老年护理保险推出以前,各国无论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均不负担护理费用,参保人为转移护理费用而过度住院,出现制度缺陷下的投机行为。投保疾病保险或养老保险之类保险的老年人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大量老年人长期的住院费用加剧了各国医疗保险支出。为规避道德风险,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经营者也希望建立专门的老年护理保险。对此,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纷纷建立老年护理保险,通过护理保险将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护理问题,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节约医疗保险基金。
相同的背景和需求,启示我国建立老年护理保险既有必要也很可行。护理保险是指借助国家或社会力量,对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护理服务。与养老退休金从经济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不同,护理保险是集治疗、护理、生活于一体的一种保障方式,通过对老年人的身心护理,使其度过愉快的晚年。通过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把护理问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有护理需求的人员,特别是老年人的护理问题。由于国情和传统不同,各国实施的方法也各具特点,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1)单独作为法定的护理保险制度,这以德国、以色列等国为代表;(2)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部分,这以荷兰等国为代表;(3)实施基本以实物给付的护理服务制度,这以丹麦等国为代表;(4)实行以公费负担的护理津贴制度,这以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以上(1)、(2)都具法定地位;(3)是以法律作后盾(生活支援法等),税收作财源(居民税);(4)是以严格的给付条件为基础,属于老人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德国和日本。
美国以商业性的老年护理保险为主,一般采用现金直接给付护理费用。目前美国老年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一样,有向“管理式看护”方向发展的趋势,许多保险公司介入护理服务市场,将保险服务与护理服务结合起来使得实物护理服务的给付增加。德国建立了单独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提供在宅和住院两类护理,并承担一些相关的其它费用。日本实施强制性的护理保险,65岁以上人员保险费从养老金中直接扣除,4O~64岁人员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缴纳护理保险费。护理保险采取实物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按照专门机构认定的等级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
2上海建立老年护理保险试点的设想
上海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平均水平更为提前,且呈现出高龄化、发展迅速等特点。根据市统计局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58万人,占总人口的8.9%;15~64岁的人口为1408万人,占79.1%;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12万人,占11.9%。据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检测统计信息的数据,至2006年末,全市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的老年抚养系数为28.1%。虽然尚处于社会经济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对未来的挑战不容忽视。
为解决高龄老人的养老问题,上海打造“9073”服务格局,即90%家庭养老、7%居家养老、3%机构养老。2008年起居家养老的对象从主要面对6O岁以上、生活自理困难并有低保的老人,放宽到8O周岁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的本市城镇户籍、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人,经过评估给与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但相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参保人员,符合目前居家养老申请的老人只占相当小比例,且有相当大部分人群并不重叠。因此,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退休职工普遍存在的居家养老问题,有必要进行老年护理保险试点,探索符合上海情况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2.1制度设计原则
上海从2001年起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形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制度,实现了对户籍人口的制度全覆盖。医疗保险基本覆盖户籍人口,可以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制度,使护理保险成为继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后的第六大险种。护理保险可以先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开始试行,首先覆盖6O岁以上人员,同时服务有特殊需要的60岁以下。护理保险试点成熟后,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扩展,逐步将全部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纳入护理保险中。
2.2主管部门
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涉及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在试行时可以由医疗保险机构主管,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原始参保数据。条件成熟后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参保人员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构成。
2.3资金筹集模式
参加护理保险暂不增加目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而从个人医疗保险帐户资金中划拨,并从目前结余的工伤保险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以增加基金利用率。目前上海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结构不合理.个人帐户沉淀,严重削弱了基金统筹能力。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个人按工资水平2%缴纳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为了改变个人账户资金沉淀的结构,可以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划拨一部分,如1.5%作为护理保险基金,则有17.5亿。以2007年末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为基数,按照12%的退休人员需要护理、月平均护理费用800元、护理保险平均支付比例50%计算,护理保险基金年支出需17.6亿。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拨的资金基本与护理保险的支出资金相等,而工伤保险中划拨的资金可以作为风险保障资金。
2.4服务范围
初步考虑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为设施养老和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的医疗护理、生活护理服务项目。为了鼓励居家养老,应把家庭护理,设施养老中的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全部纳入护理保险中。倡导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模式,以社区为依托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保险服务。
2.5保险支付
护理保险的支付可以采用目前医疗保险的支付形式,确立由医院、养老院、护理机构、社区等组成的定点机构,由护理保险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向定点机构比例购买护理服务。其中生活护理可以借鉴目前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形式,以社区为依托,由助老服务人员上门进行护理服务,护理保险通过社区向助老人员支付费用。同时为鼓励家庭成员照顾,向家庭成员和义工购买护理服务。为防止道德风险,鼓励义工服务,向家庭成员和义工购买的服务不直接支付现金,而是以“时间储蓄”的形式,为将来个人及直系亲属接受护理时抵冲护理时间。
2.1制度设计原则
上海从2001年起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形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制度,实现了对户籍人口的制度全覆盖。医疗保险基本覆盖户籍人口,可以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制度,使护理保险成为继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后的第六大险种。护理保险可以先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开始试行,首先覆盖6O岁以上人员,同时服务有特殊需要的60岁以下。护理保险试点成熟后,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扩展,逐步将全部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纳入护理保险中。 2.2主管部门
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涉及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在试行时可以由医疗保险机构主管,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原始参保数据。条件成熟后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参保人员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构成。
2.3资金筹集模式
参加护理保险暂不增加目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而从个人医疗保险帐户资金中划拨,并从目前结余的工伤保险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以增加基金利用率。目前上海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结构不合理.个人帐户沉淀,严重削弱了基金统筹能力。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个人按工资水平2%缴纳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为了改变个人账户资金沉淀的结构,可以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划拨一部分,如1.5%作为护理保险基金,则有17.5亿。以2007年末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为基数,按照12%的退休人员需要护理、月平均护理费用800元、护理保险平均支付比例50%计算,护理保险基金年支出需17.6亿。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拨的资金基本与护理保险的支出资金相等,而工伤保险中划拨的资金可以作为风险保障资金。
2.4服务范围
初步考虑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为设施养老和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的医疗护理、生活护理服务项目。为了鼓励居家养老,应把家庭护理,设施养老中的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全部纳入护理保险中。倡导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模式,以社区为依托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保险服务。
2.5保险支付
护理保险的支付可以采用目前医疗保险的支付形式,确立由医院、养老院、护理机构、社区等组成的定点机构,由护理保险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向定点机构比例购买护理服务。其中生活护理可以借鉴目前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形式,以社区为依托,由助老服务人员上门进行护理服务,护理保险通过社区向助老人员支付费用。同时为鼓励家庭成员照顾,向家庭成员和义工购买护理服务。为防止道德风险,鼓励义工服务,向家庭成员和义工购买的服务不直接支付现金,而是以“时间储蓄”的形式,为将来个人及直系亲属接受护理时抵冲护理时间。
2.6给付条件
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需要按照对参保对象的评估情况设立不同等级的给付比例和时限。评估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可以由医疗保险机构牵头在医院设立专门评估部门,并有一定的社区工作者参加。每~年或两年重新进行一次评估,以使护理等级适应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日本模式,65岁申请护理的参保人必须在限定的情况种类中。65岁以上参保人申请护理时,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护理等级。可以探讨将ADL作为确定护理级别主要依据的可行性,制定科学合理的护理等级评估标准。护理保险按评估等级支付相应护理费用,并确定一定的自负比例。
2.7相关措施
护理保险不仅涉及到保险费用给付,更重要的是护理水平的提高和护理服务质量的提升,这就需要增加护理人员包括专业和非专业、增加护理培训,以满足护理需求。护理保险所筹措的资金使用分为三部分:一是支付专业护理机构护理费用;二是支付以社区服务为代表的非专业护理机构服务费用;三是购买其他护理服务。通过资金使用的导向作用,增加社会对护理服务的投入。
卫生和民政部门需要联合制定护理事业发展计划表:首先理清上海目前专业设施护理总量、建立专业护理人员名册。兴办一批专业护理机构,为生活严重不能自理或有特殊需求的老人提供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护理产业,开办民营护理机构,提升护理总量。其次增加专业护理人员,与卫生院校联合培养专业护理人员,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护理服务。第三,鼓励家庭护理,发展和培训非专业护理人员,推广“时间储蓄”概念,增加社会对护理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发展NGO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提供多种护理渠道。第四,增加社区老年护理服务设施,5年之内,做到2.5公里半径内都设有一所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和助老服务社。
【关键词】 中小型铸造业 劳动争议 解决措施
1. 劳动争议的界定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其中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2. 我国中小型铸造企业存在的劳动争议及具体表现
2.1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契约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形式,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目前,中小型铸造企业劳动合同不够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这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签订合同违法或不公平现象较多、劳动合同履行较差等方面。
2.2劳动报酬问题
在一些中小型铸造企业中,由于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不够规范,或因经济效益较差,使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不仅水平较低,而且不够稳定,不能按时领取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故意拖欠或克扣工资,使不少职工劳而无获,其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因此而发生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大量增多。
2.3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目前,中小型铸造企业为职工投保情况较差,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进展远不如大中型企业,不论是投保的人数比率,还是投保的险种范围,相当一部分中小型铸造企业都显得比较落后。
2.4劳动保护与工时问题
2.4.1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由于一些中小铸造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较差,职工因工伤亡事故频繁发生,各种职业病危害问题十分严重,此外,许多中小铸造企业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不力,一些企业连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也不发给职工。有些企业在职工的工作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造成污染,同时又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有的企业在防火安全方面措施不力,甚至将车间、仓库和宿舍合为一体,以致埋下事故隐患。
2.4.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问题
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在中小型铸造企业中,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企业竟然辞退正处在怀孕、生育或哺乳期的女职工。有的即使给女职工休产假,也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和工资待遇,迫使女职工在身体尚未恢复的情况下就不得不提前上班,并从事超负荷的劳动,以致不少女职工患上妇科病。
2.4.3超时加班问题
一些中小铸造企业不遵守国家的有关工时的规定,职工超时加班问题比较严重。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一些中小企业不遵守国家有关工时方面的规定,迫使职工过度加班加点,不仅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产生严重危害。
2.5劳动关系协调问题
目前,不少中小铸造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处于失衡状态,在企业内部尚未建立或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使职工与企业之间缺乏平等沟通与协调的正常渠道,在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难以在企业内部协调解决。
3. 我国中小型铸造企业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加快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目前,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很多,但存在相互间规定不一致的现象,规章、复函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了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之间、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对规章、复函的适用和理解往往差距很大,我们应充分行使立法建议的权利,保证施行的法律能有效的规范劳动关系。
3.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加强对中小型铸造企业执行劳动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企业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能引发的行为。
3.3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劳动者甚至中小型铸造企业大多法律知识欠缺,因此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要做好普法教育,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搞好公开审判,明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
3.4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
3.5加大调解力度,切实维护稳定。
现阶段,在中小型铸造企业发展如此之快的关键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是必然现象,这也是社会进步不可避免的现象。这类案件造成的连锁反应,甚至于一个最坏的调解都有可能好过一个判决。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注重调解,案结事了”方针。我们要搞好调解工作、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四个调解主体的紧密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化解劳动争议。
3.6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小型铸造企业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并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以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同时也可以使劳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能够全身心的对待案件本身,使劳动者能有足够的精力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利益上既有对立性又有相互依赖的一面。论文以中小型铸造企业为例,以解决劳动争议等现象为目的,始终站在劳动者的一边,将中小型铸造业工人的不公正对待问题予以重视,通过实际调查和对大量二手资料的分析,着重剖析了中小型铸造企业工人不公正对待问题的原因,充分重视和提升劳动者的权利,最终得出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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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在不断研究和探索中。针对辽宁国有林场实际,本文初步提出浅显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思路,供大家参考。
1 辽宁国有林场发展现状
全省现有国有林场182个,分布在14个市,57个县(市、区),其中辽东山区99个,辽西北地区69个,辽中南平原沿海地区14个。辽中南地区林场分布特点是一个县(市)只有一个林场。国有林场事权管理以县为主,县属林场164个,占90%,厅直5个,市直13个;副处级以上林场3个,副科级以上129个,股级50个。2007年,全省国有林场资产总额17.6亿元,林木资产6.2亿元;负债总计8.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4.2亿元;营业收入5.4 亿元;林场净利润5032万元;39处国有林场亏损,亏损面达22%,亏损额为1296万元。全省国有林场林业用地面积1134万亩,蓄积量4866万立方米。商品林357万亩,公益林776万亩。“石头山”难以绿化的荒山面积33万亩,主要分布在辽西地区。职工总数23669人,其中在职17178人,离退休6491人。在职职工中,60%的职工在管理、技术、护林岗位上,40%的下岗职工承包、经营林场森林资源及自谋职业。大多数大中专生毕业于20年前左右,人数占8%。辽东山区平均每个林场人数139人,辽西北地区86人,辽中南地区73人。全省国有林场实行岗位工资,在职职工平均月工资额845元,退休职工1008元。162个林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88个林场参加了医疗保险,大多数林场没有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2 当前国有林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债务负担沉重,生产经营艰难。全省国有林场负债总额8.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4.2亿元,主要用于营造林、多种经营项目,每年负担2000余万元的银行利息。
2.2 社保压力巨大,保障体系不完善。全省162个林场欠缴金额10154万元,20个林场未参保需补缴“进门费”7448万元,共计1.7亿元,压力巨大,林场无法解决。同时,保障体系还有不完善方面。
2.3 基础设施落后,自我积累难以建设。集中表现在7个场部不通公路,15个场部饮水困难;不通公路工区196个,不通电的188个,不通电话的196个,吃水困难的92个。
2.4 人员包袱沉重,职工分流困难。随着国有林场承担任务的转变,造林任务和木材采伐量不断减少,客观上造成人员过多,负担沉重。2007年全省国有林场在职职工17178人,其中在岗的10284人,下岗的6874 人。初步推算,全省林场在岗职工中将又有14%人员下岗分流,分流安置就业困难重重。相当部分家庭有两人甚至全家均为林场职工,他们一旦下岗,生活将难以保障。
3 造成当前国有林场困境的原因
3.1 林场定性不准确,身份边缘化。在调研中,新宾县林业局领导说:“当前林场性质不明,是林场开展工作的最大障碍,是改革中首要解决的问题”。表现在,在人事、工资制度上按事业单位管理,但事业费供给无保障;在劳动用工制度上按企业对待,林场职工在加入养老保险、就业等方面都遭遇到重重困难,下岗职工难以纳入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地处农村的国有林场,其国有性质也限制了林场享受国家对农村的扶持政策。
3.2 自然环境条件差,投入严重不足。辽西北大多数林场位于生态脆弱的高山区和土地贫瘠地区,辽东山区部分林场地处地势险峻的远山区,基础设施建设难度大,加之各种冰冻雪压和山洪自然灾害的发生,破损严重,投入严重不足。
3.3 结构调整不到位,经营机制不活。近20年,尽管林场进行了产业结构调整,兴办二、三产业,但没有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致使林场产业项目基本失败,同时也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在经营机制创新等方面,虽然林场做了尝试和努力,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一直未能建立健康的经营机制。这种单一的经济结构也难以承担以生态建设为主的任务,更满足不了安置职工再就业的需求。
3.4 经营困难重重,生存发展举步维艰。全省国有林场经营面积规模不等,最大的24万亩,最小的不足5000亩,设置不尽合理。如桓仁县城郊林场与库区林场的林地隔岭相望,却设置两个林场。城郊林场有林面积只有9千余亩,现有职工115人,与大林场一样有相同的管理机构,“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造成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同时,还有部分“无资源、无产业、无资产”的“三无”林场,即东部山区无可采伐森林的林场,西部地区无间种林下土地的林场,同时两个地区又都没有林业产业项目和可开发利用资产的林场。
4 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对策
4.1 建立新型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管理体制是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核心与前提,不解决管理体制问题,林场改革谈不上深化,也就没有突破与进展。根据国有林场承担的主要任务和发挥的作用不同,对我省国有林场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
4.2 调整国有林场规模与布局。对同一地区国有林场数量较多、单个林场经营规模过小的,要减少机构设置,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管理效益。进行重新规划布局。
4.3 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富余职工安置是深化林场改革最大的难点,林场要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实现再就业,提供生活保障。根据我省国有林场实际,拟以下方式安置:一是利用现有林场经营性项目优先安排富余职工,二是林场可采取现金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或以产权流转多种经营项目和商品林的方式安置富余职工;三是各地制定解除分流人员的补偿标准,对“三无林场”,国家、省、市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4.4 切实做好国有林场职工社会保障工作。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应作为深化林场改革的突破口,存在的问题是欠缴费多、参保“进门费”高、政策不统一。应按照分级负责、政策扶持、区别对待、逐步完善的原则加以解决。一是商品经营型林场采取以资源换资金的办法解决入保问题,生态公益型林场的职工入保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地方三级财政解决。二是鉴于国有林场的特殊情况,省社保部门应统一规范全省国有林场入保的补缴形式和程序,降低入保门槛,实现应保尽保;三是规范养老金管理制度,足额发放养老金,确保林场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论文摘要: “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三农”工作是我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应该包括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本文从“三农”保险的现状出发,说明了发展“三农”保险的必要性和“三农”保险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最后提出了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农”保险模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基本途径,是缩小城乡差距、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将会更好地促进新农村建设。
一、我国“三农”保险发展现状
(一)农业保险实现快速发展
2007年,全国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53.33亿元,同比增长529.22%,累计赔款支出29.75亿元,同比增长403.42%。一是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稳步推进;二是积极推动生猪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二)大力推动了农民人身保险发展
一是发展了农村简易人身保险;二是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三是发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四是发展了外出务工农民保险。五是组织推动了农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三)积极探索其它涉农保险试点
一是发展了小额信贷保险;二是利用小额保险方式解决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是为农民的基本生活设施提供了保险。
二、大力发展“三农”保险的必要性
(一)新农村建设需要发展农村保险来服务“三农”
1、农业发展需要保险的支持和保障
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作用。合理的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可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积极性,消除农民增加农业投入的后顾之忧。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保险业积极参与
由于历史、体制的原因,目前农村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业务,构建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医疗等保险保障,可以为建设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和谐生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3、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农村改革深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三农”保险的发展将会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1、中国国情决定农村是最大最有发展潜力的保险市场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而农村人口在中国的惊人比重决定了中国农村是最大、最有发展潜力和空间的保险市场。目前由于我国农业经济的欠发达、农村发展的滞后和农民生活的贫困,所以要想让农村保险从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购买力,就需要尽快解决“三农”问题。因此,解决“三农”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将农村潜在的保险市场变为现实的前提和基础。
2、保险业的发展决定农村是最大最有发展潜力和空间的市场
目前,中国已开业的保险公司有100多家(含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虽然保险主体增加很快,但保险业务却呈现不均衡态势,车险等传统保险业务占到85%以上,而且保险业务主要分布在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几乎还没有开发。所以说农村保险的发展能够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三农”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如投资1377亿元继续退耕还林工程。农村教育2181亿元,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 建设农村公路1000多亿元,基本实现全国所有乡镇、东中部地区建制村通沥青路或水泥路,西部地区基本通公路。投入超过300亿元建立与农民收入相适应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和鼓励计划生育。这种投入是前所未有的,巨大的投入一定会带来巨大的变化,这就需要保险提供服务和保障支持,给保险业提供一个巨大的业务拓展空间。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农”保险制度
从各国的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看,“三农”保险如果完全交由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业务难以发展,起不到应有的功能作用;如果都由国家承担,风险太大,国力难以承受,也不可能。因此,需要国家、公司和农民的共同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农”保险模式。
(一)加强政府作用
1、政府应通过经济政策,加大对“三农”保险的支持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利率、信贷政策等经济手段,制定国家“三农”保险计划,提出相应配套措施。从而能更好地调整农业发展方向,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推广农业新技术,满足农民的保险需求,调动农民和保险业的积极性,引导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2、加强监管,促进“三农”保险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加强对“三农”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采取多种手段惩治违规行为,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3、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尽快制定有关“三农”保险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界定“三农”保险的性质、组织形式、基本目标、经济原则、业务范围、资金运用、政府支持方式、巨灾保险的补偿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人的职责和义务等,使经营者和监管者有法可依。
4、加强宣传的力度
“三农”保险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农民对保险知识了解不多,保险意识不强,接受保险业务的过程缓慢,这需要各级政府发挥组织领导的资源优势,宣传保险知识,发动农户参保,协调解决问题。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在“三农”保险中的作用
1、推动产品创新
(1)创造适应农村需求的保险产品是“三农”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基层分支机构以及保险专兼业机构贴近市场、了解需求的优势,让基层机构参与产品开发过程,因地制宜设计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交费灵活、投保简便的农村产品。
(2)建立保险产品创新的激励和保护机制。目前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弱化了保险公司的创新动力,导致保险公司的竞争手段局限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造成保险市场的一系列问题。研究建立保险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农村保险产品的创新和保险业整体的创新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加强对“三农”的服务
(1)将保险机构网点延伸到业务有需要、管理跟得上的基层,增加从业人员,壮大保险营销队伍。
(2)切实转变重销售、轻服务的经营理念,树立一切为“三农”服务,一切依靠“三农”的思想,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
(3)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让每个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个人的诚信行为与公司经营、与行业发展息息相关。
(4)以提高理赔服务水平为中心,着力提高理赔的速度和透明度。
另外,还有要遵从农民自愿的原则,这在“三农”保险的发展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在“三农”保险中除国家规定强制保险之外,其余的业务都应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任何商业保险的购买都应尊重农民的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农户和农企购买“三农”保险。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国家稳定繁荣的前提。政府要从政策引导好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又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这样才能推进农村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业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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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民工荒,社会保障,企业转型
一、我国民工荒的现状
中国是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家。然而,在2004年却遭遇了严重的“民工荒”寒流,其原因是由于农民工自身科学文化素质较低,与市场脱轨,满足不了企业用人经营需求,导致东南部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民营企业出现“招工难”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政府高度重视,通过修订了《新劳动法》,制定相关的劳动保障制度等措施,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努力解决“民工荒”问题。但至今效果不尽人意。
农民工是我国各行业的主要人力资源。2010年,据中国社科院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
但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社会保障,世界各国经济放缓。而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主要是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制造业不可避免的遭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就业问题加剧。
来自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103个主要城市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从金融危机期间的0.85,大幅回升至0.97,接近2007—2008年的历史最高点。
而“民工荒”问题进一步凸显,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底,安徽全省缺工超过50人的企业达2300余家,缺工总数达到25万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10年江苏省辖市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招聘岗位170.44万个,相比上一季度增长1.15%。与此同时,进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的各类求职人员149.64万人,减幅4.51%。
湖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披露,今年湖北省劳务输出人数预计将缩减10%~15%,减少外出人员至少100万人,湖北省内的用工缺口约有60万人。
重庆的有关数据显示,有430万农民工在外地区就业,而今年重庆市内的企业对劳动力需求将增加55万,也出现大面积“用工短缺”。
广东省有关数据显示,广东省用工缺口达200万人以上,其中电子、帽鞋、服装等制造业普工需求达80%。
另据媒体报道,号称“鞋都”的温州企业普遍缺工也很明显,“以成衣、制鞋企业为例,普遍存在10%至20%的用工缺口。
严重的民工缺口对我国的中小企业造成严重打击,企业招不到员工,接下的定单无法完成,效益下滑,一些企业被迫关闭部分工场,以应对金融危机。
显然“民工荒”问题已成为了加剧我国社会矛盾,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大症结。是当前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解决其问题刻不容缓。
二、导致民工荒的原因
1、农民工收入水平低下,而进城生活成本过高。
我国当前经济通货膨胀高达6.5%。生活方面,食品,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须品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居住方面,国家为了打压房价社会保障,限购、限贷等政策陆续出台。政府频频出招,却屡屡失手,铲草除不了根,治标治不了本。房价呈现出刚性上涨。受其影响,房租也出现大幅上涨论文提纲怎么写。
生活必须品及房租的价格上涨,直接剥削了收入水平低下的农民工,加重了他们在城市生活的负担。以浙江省为例,目前,外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浙江省一个月工资在2000元左右。按照浙江省金华市的生活水准,一位农民工的生活支出为:租房200~350元,吃饭360~450元,其他开支,如水费、电费、交通费大约300~400元[1]。除去各项开支外,一个民工每月收入只剩下一半。而一旦农民工有子女上学或生病住院,农民工的收入将所剩无几。甚至还会出现举债的窘境。
在严重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压力下,农民工进城务工所付出的成本实在过高。有项调查表明84.2%的农民工都觉得“城里的生活成本太高而收入水平太低”。因此,大多数农民工趁着农副产品价格上涨的机遇,回流农村,留守一亩三分地,种些农产品,增加收入。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机会成本远远大于务农的机会成本。所以,农民工不愿意融入城市,导致“民工荒”。
2、农民工的生存条件差,权益得不到保障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大多数中小企业国际订单减少,国际市场出现了萎缩。企业面临着较为严重的生存危机。企业工作条件差,工作环境恶化等问题普遍存在。虽然《新劳动法》规定了农民工最长工作时间及对加班加点进行限制。但长期以来,农民工面临着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的老大难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依然得不到有力的保障。据劳动部们调查显示:44.2%的农民工劳动时间在9到12小时,10%的农民每天劳动时间在12小时,52.7%的农民工休息时间在4天以下,22.6%的农民工根本没休息过一天。而农民工的收入极低,月收入500元的农民工占到了15%,500到1000元占58%,1000以上的占27%[2]。
同时,虽然政府一直三令五申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障,但至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严峻。2007年政府责令用人单位为791万名农民工补发工资待遇62亿元,2008年为689万农民工补发工资待遇83.3亿元,2009年为93.5万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10.66亿元,2010年又为70.83万名农民工补发托欠工资及赔偿金10.77亿元[3]。农民工是低收入困难群体,自身的利益又被侵害。使得农民工进城务工所付出的成本远远超出了收益,得不偿失。“民工荒”现象进一步恶化。
3、对于农民工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一直从事着繁重、肮脏甚至工伤风险较高的工作。农民工理应公平享受城市的社会公共福利;需要政府、企业给予医疗、失业、生育、子女教育、养老等社会保障的保护,降低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居住、事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风险成本。但由于地方性法规不完善,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薄弱,政府对企业依法组织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强制力度不够。使得大多数企业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很好的落实,将农民工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2010年企业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7.6%、21.8%、12.2%、3.9%和2.3%[4]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农民工在城市生存,自身还要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严重的削弱了他们融入城市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导致了“民工荒”
从另一角度来看“民工荒”的出现是农民工对企业、社会不负责任的侵害其合法权益及福利,受到不平等歧视的反抗。呼吁劳资关系步入健康的正轨,期盼社会公平,促进和谐发展。
三、解决民工荒及促进我国企业转型的措施
1、政府要降低或减免民营企业的税率及融资贷款利息。
中小民营企业是吸纳农民工的主要载体,而大多数的中小民营企业的产品以出口为主。产品无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低,无品牌优势,产品的附加值极低。企业的利润只有3%到5%之间。其中,企业微薄的利润还得承担水费、电费、工人工资等生产成本。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极其艰难。而政府征收民营企业的税率高达17%,营业税高达13%。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要改善民工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工工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同时,政府为了打压物价,回笼资金抑制住通货膨胀,政府连续提高存贷款利率及出台加息政策。增加了中小民营企业的还贷成本及融资成本。甚至使得企业融资渠道发生断裂。出现中小民营企业“倒闭潮”现象。我国制造业环境出现了恶化。
曾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韩国也出现了“民工荒”的棘手问题。而日本、韩国政府在政策上减免中小企业税率,并给予中小企业较低的贷款利率。降低企业生产及融资成本。使得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抓住其机会,大搞动漫、数码、IT产业科技创新。企业自主的进行产业创新调整,最后真正的摆脱了过去主要依赖廉价的动力来支撑企业存活的弊病,努力实现企业产业升级,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论文提纲怎么写。为日本成为一大工业强国奠定了基础,而韩国的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日本、韩国的成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政府如能减免企业税率,这不仅能减轻企业的压力,使企业节省更多的资金搞研发,提高科技水平。同时,企业的税率减轻,则生产产品成本便会下降。物价就会趋于平稳社会保障,农民工进城打工的成本下降,则“民工荒”的问题会得到缓解。同时,政府如给予企业降低贷款利率,则企业的融资压力降低,资金得到充足快速运转,将提高企业利益,促进企业转型。
2、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各行业中,农民工自身承担着巨大的职业风险,而社会保障不完善问题,一直是制约农民工融入城市,造成“民工荒”的瓶颈。因此,政府应针对农民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首先,政府要降低缴纳各种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及农民工缴纳费用的负担,同时针对于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费用,根据不同行业的事故风险程度,可以实行阶梯型保险费率。一部分由企业承担,另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支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降低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风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其次,针对农民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制度。解除通货膨胀导致物价高,房租涨,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对于农民工低微收入的压力,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及基本医疗问题;最后,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规范企业用工。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外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非常低。如建筑行业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高达74%,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和制造业,没有签订合同的农民工分别为66%、65.2%、63.9%、49.3%[4]。
一旦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农民工常常维权无路。因此政府应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同时,要求所有用工单位或企业均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法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避免不公平待遇。而一旦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农民工请求法律援助,政府要一律无偿提供。
3、加大对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
过去企业所追求廉价劳动力的发展模式已呈现出边际报酬递减的窘境。技术型人才是企业立足于未来激烈市场竞争社会保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企业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而农民工虽是人力资源重要的组成部份。但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知识,科技水平达不到企业产业升级所需要的中高端技术型人才的要求,造成农民工被市场淘汰,导致了“民工荒”。
因此,政府应站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角度,加大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资,联合高职、高专院校兴办培训中心,形成以市场为导向,培养高新技术型人才,促进就业的培训体系,无偿对农民工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岗位培训。提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素质,使1.4亿的外出农民工转化为企业优秀的人力资源,提高企业资本技术构成,打破企业低附加值的传统劳动密集局势,增加企业效益。
加大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资即可以解决民工荒的问题,又可促进产业升级,实现“双赢”的局面。同时,农民工如能拥有一技之长可降低在城市的生活、就业风险,提高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信心,推动城市化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浙江在线新闻网站【OL】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1/02/24/017318712.shtml
[2]刘威.“民工荒”成因【J】.消费导刊2010
[3]潘家华,魏后凯.中国城市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8 21页
[4]潘家华,魏后凯.中国城市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8 249页
论文摘要: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是:参保率低,总量偏少;险种不齐,分布不均;政策缺陷,实施乏力;观念模糊,需求不实。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建立平等的、和谐的、全民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现阶段可以选择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和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两种模式。
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究竟怎样?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险不如人意的原因又是什么?我们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模式和路径来构建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这正是本文所要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行状况
(一)参保率低,总量偏少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统计资料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调查资料,江苏省籍农民工约为402万人,占江苏省城镇就业人口的近20%。2005年末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950.6万人,农民工是148.3万人,总参保人数的15.6%,占当年全省农民工总数的16.4%。同年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为43.6万人,占参保职工人数的5.3%,占农民工总数的10.8%。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05万人,占总参保人数的14.1%,占农民工总数的26.1%。显然,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少、比重低。
(二)险种不齐,分布不均
我国目前城镇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但目前农民工参加的险种是不完整的,且大部分是被动的。有的由于地方政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力度加大,部分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有的企业出于安全成本的考虑让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真正全部参加所有社会保险险种的农民工是微乎其微。其中,在外商、港澳台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重较高,分别达到了56.2%、55.5%、46.1%。而在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明显较低,仅分别为7.2%、9.3%、3.4%;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也如此,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也分别为10.5%、13.2%、1.5%。
(三)政策缺陷,实施乏力
我国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并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各地政府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构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并在具体参保问题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大部分地区在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上,采取了与城镇职工实行统一制度,分别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部分地区还制定了允许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一起自主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应该说,这些制度和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存在的。主要表现在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缺少针对性和灵活性;参保门槛偏高,超越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且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不容易转移,加上部分地区经办机构的利益因素和管理方式,也人为地加大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困难。而政策实施的乏力,一方面是法律依据不足或者立法层次偏低,且缺少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本无力去全面实施。
(四)观念模糊,需求不实
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或者说是一个由农民向产业工人转移的过渡性阶层。这一阶层来自农民,而又超越了农民的局限性,其群体特征具有双重性和矛盾性,他们身上有现代产业工人的素质,但同时也少不了原有农民的影子。就社会保险而言,农民工本身就没有准确的概念,对于未来的工作与生活也是同样模糊,总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临时观念和短期行为意识。在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眼里,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个人缴费部分,只会减少收入,增加生活负担。本来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和再生产的需要,如果再抽出一部分收入用于不确定的预期,实在难以承受。所以,就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更没有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少数企业甚至出现农民工集体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这实际上反映了农民工在社会保险问题方面认识上的误区。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广大农村实行的是以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经济体制,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都被封闭在区域集体经济组织之内。广大农民没有自主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包括寻求就业,外出打工的自由,只是被束缚在土地上。这段历史虽然已经结束了,但其影响力还没有完全消失,特别是它的惯性还在继续。农村中剩余劳动力要顺利实现向城市转移,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城乡统筹政策的继续深化,有赖于城市企业的就业需求的持续增长。农民工参加城乡一体化的各种社会保险,同样面临困难和阻力。
(二)户籍因素
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了城乡分割,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农民工,却没有得到制度的有力保护。而依托在户籍管理上的附加功能,又人为地隔离了城乡劳动者的融合,并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三)法律因素
法律的空白或者疏漏,造成了无法可依,而有限的法律法规,由于执行或者执法不力,致使法律失灵,法规走样,农民工参保处境艰难而且尴尬。我国现有外出务工农民也即农民工已经是数以亿计。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至今没有被现行社会的法律制度所认同和确立。农民工这一群体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保护。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农民工,但是由于过于笼统、原则,特别是缺少针对农民工权益特点的具体规定,农民工权利得不到有力地维护。
(四)政策因素
现行的政策设计导向,忽略了农民工利益的存在。社会保险政策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缺陷,特别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支付等环节上的人为障碍,给农民工参保设置了太多的麻烦和不便。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非但不能享受其劳动的成果,甚至无法被城市所接纳而成为城市社会的成员。不论是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安排,还是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服务等等,都没有将农民工这一越来越大的群体列入范围。农民工还游离于城市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系统之外。
(五)文化因素
不良或狭隘的企业经营理念,加剧了对农民工的排斥,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破坏了企业文化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丧失。对员工特别是处于弱势的农民工,不讲尊重,不讲诚信。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目标及基本思路
通过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建立一个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确立这样的目标,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工的权益问题不仅仅是农民工本身需要关注的问题,而且是整个社会发展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将农民工的发展问题纳入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考虑。从今后的发展来看,走城市化、工业化的道路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看,发展必须是全面的、协调的和可持续的,中国的发展,如果离开农村的发展,就不是真正的发展。
毫无疑问,农民工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巨大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并且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也日益显现。可以说,农民工的稳定,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不能无视这一现实,麻木不仁,必须采取积极的态度做好应对工作。必须将农民工社会保险在内一切事关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的问题纳入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二)两种模式及其险种推进步骤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模式,现阶段可以选择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即建立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和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
目前在城市里的农民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在所在城市进行过户口登记(现在一般是进行暂住人口登记,而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城市户口登记)且工作单位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我们暂且称他们为稳定型的农民工。另一类是怀揣身份证,工作单位相对不稳定,且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我们暂且称他们为流动型农民工。所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分为两种模式。
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可以实施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在内的已经在我国现阶段广泛推行的社会保险,具体提取比例、运行方式、支付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必须做好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并逐步纳入所在城市的统筹范围和层次。
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可以采取类似非正规就业或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推行,自由参保,自由退保,进退自愿,同时做好此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
不论是对哪一类农民工,我们的政策设计,都必须激发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让他们看见未来,感受需求,尝到甜头。
在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首要选择是推行工伤保险制度,这也是所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险险种。其他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三)其它保障措施
1、政府主导,强势推动
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理所应当成为推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导力量。政府必须在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和行政层面有所作为。在法律层面,要加快立法进程,着手启动和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同时将修订《劳动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在政策层面,要尽快研究和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要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和准确掌握农民工真实需求的情况下确定。要注意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同时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必备的构件,包括统筹范围、提取比例、关系转移、资金支付、基金运营与管理等等必须作出统一的规定和强制的规范。在行政层面,一方面要强化行政干预力量,保持政令畅通,另一方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逐步增加社会保险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的比列,同时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输出地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2、企业跟进,监管到位
对于众多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企业而言,需要通过稳定的就业岗位、优厚的工资报酬、完善的社会保险给予广大农民工以最大的关心和体贴。我们认为,一个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应对社会包括相关利益方,特别是企业员工承担一种社会责任,这是对社会应该做出的回报,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不能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视为提高用工成本的行为,而应看作增强企业职工的安全感、归属感、忠诚度和向心力,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用工的边际效益的战略措施。对于在认识上尚存误区的企业,需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用工,主动为员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及时缴纳各种费用,建账造册,理顺关系。对于少数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企业,必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3、鼓励参与,政策灵活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特别制度而存在,这是我国现有国情决定的,也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经阶段。在这一阶段或者时期,必须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灵活方便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既要符合农民工的实际利益,又要方便农民工及时参保。要通过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平台,改进管理服务方式,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参保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本文就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总体架构提出了两种模式,但对具体细节,比如统筹范围、筹集比列、个人账户设置、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基金发放、领取方式等方面未及细化。这是一项复杂而又艰难的课题,需要集有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工民意代表等众多群体的智慧和经验之大成。要通过制度创新,理论再造,寻求新的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唤醒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工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教师流动,可分为教师职业间流动和职业内流动。前者是指教师离开教书育人这个职业流动到了其他的行业领域中,而职业内流动是指各地区的教师之间相互的流动。当前我国基础教育阶段教师流动主要呈现下面几个特点。
1.由农村向城市、由中西部向东部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政策的倾斜,我国的东部城市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逐步拉开了与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差距,大批的落后地区的教师为了生计和更好的发展机会流动到了发达地区,导致了中西部地区优质教师数量极为短缺,教师质量难以保证。
2.青年教师的大量流失
就笔者对所在家乡的一个农村学校的调查,发现该学校的年轻教师甚少。年轻教师作为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中坚力量,他们有着最新颖的教学思想和精湛的教学技巧,而且对于学校里教师精神面貌建设、教师团队建设、学习氛围强化都起着一种推动作用。
教育上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教师作为教育中的核心力量,如果出现以上的单向的、无序的、违背教育公平原则的流动,将无异于加剧了地区师资的不平衡,进而会使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的教育质量越来越差,不利于这些地区人才的培养,最终将会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教师不合理流动的原因及策略思考
要想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就必须要有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而教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教师能否全身心地投入教师事业中,主要决定于教师的积极性,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源泉就是需要。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曾经说过:“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事也不能做。”所以教师的需要将是一种内驱力,不断推动着教师去认识思考,去发展超越。那么造成当前我国基础教育教师的不合理的流动正是因为教师的需要没有充分地得到满足,进而导致了教师不能专注自己本职的教育教学工作,从而导致了教师的不合理流动。马斯洛需要理论中的五个层次对研究这种不合理流动的成因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生理需要的缺失
无论从事于哪一项职业,人们都是为了自己的生活而工作着,为了能靠每月的收入来让自己和家庭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教师也是这样,所以当教师的这一需要难以得到满足的时候,他们就不能安心地在自己的位置上工作。有人说:“教师要以育人成才、无私奉献为最大的需要和满足”、“人生最大的欢乐和幸福就是为国家、为民族培养合格的人才”。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当教师自己的吃、穿、住等基本的生活需要都不能得到满足的时候,他们也只能将自己崇高的理想怀揣在心里,不得不为自己的生计而离开所处的岗位。
这种需要直接地体现在了教师的工资待遇上,特别是在中西部边远地区和农村教师身上。这些地区的教师生活条件差,工作任务也非常的繁重,但是跟这些不成正比的却是他们的工资。根据一项对教师待遇评价的调查显示:无论是东部,中部还是西部,教育工作者对待遇的评价都基本处在一般和较差的之间。教师们普遍认为得到的待遇不能让自己满意,这也就是造成教师职业间流失的重要原因。
因此,要想消除这种中小学教师的异常流动,首先必须得到满足他们的安全需要:首先,统一城乡教师待遇,实行“同工同酬”――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学校,同级同类学校里同职称的教师收入相当,使农村教师待遇不低于城市教师,工资要按时按量发放。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需要国家、省、市三级政府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再次,对于服务于农村或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要给予额外的津贴。
2.安全需要的缺失
安全需要是指安全、秩序、自由、稳定及受到保护等方面的需要,主要包括心理安全、劳动安全、职业安全、环境安全、经济安全等。从这个角度来看,落后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大量的流失,主要是跟社会保障的欠缺和工作难以稳定有关。
首先是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医疗,养老保险等一系列社会福利。他们一方面要求自己现在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有所保证;另一方面希望未来生活能有所保障。据成都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对四川省农村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中显示:享受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农村教师分别占调查数的是91.07%、87.45%、88.61%,但是对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分别只占34.75%、21.36%和12.84%。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虽然农村教师得到了基本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但是跟他们未来生活息息相关的其他社会保障却和城市教师相差甚远。因此落后地区的教师为了得到更好的安全保障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流到城市发达地区。
再次就是事业编制,事业编制关乎教师工作的稳定性。“编制”作为人们口中经常提及的话题词语,“你进编制了吗?”这样的话也经常能在人们的交谈中听到。“编制”在人们的印象里已经是工作稳定,端上铁饭碗的代名词。这种不稳定的因素必然导致农村落后地区教师的流向更稳定、更安全的城市学校。
由此看来,要想保障中小学教师的安全需要,必须要保障并逐步提高落后地区教育工作者的福利待遇。《教师法》的相关条例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如教师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水平、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检查等,然而在具体执行中,有很多地方却没有很好地落实。所以,政府应该落实好《教师法》中给教师在工资和福利方面的规定,让落后地区教师的当前和未来生活得以保障也是防止这些地区优秀教师流失的一个重要措施。
3.归属与爱、自尊需要的缺失
这两种需要同属于教师的心理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是指需要朋友、爱人或孩子,渴望在团体中与同事间有深厚的关系。在农村及边远地区,由于教师资源的稀缺,导致了一名教师可能身兼数职,有的甚至一所学校所有年级加起来只有几名教师,这样就无形地加重了这些教师的负担。教师的业余时间也就被一些学校的事务所占去大半,这样他们和家人、朋友的交往就减少了,长期下去必然会造成教师的职业倦怠,这也是造成这些地区教师流失的重要原因。
自尊需要,主要是针对教师的声誉和地位而言的。在农村,由于客观原因,农村教师的社会地位普遍不高,尊师重教远未形成气候,侵害学校财产,干扰教学秩序,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辱骂和殴打教师现象,这些都极大地挫伤了教师的人格尊严和工作积极性。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给予通过那些优秀的服务于落后地区的教师以更多的人文关怀,使农村教师的劳动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承认,从而缓解教师心中的压力,积极地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此外,农村各级党政部门应大力宣传教育对经济建设的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农民中树立教育兴农的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教师对于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
4.自我实现需要的缺失
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是人们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潜力并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被满足意味着人可以充分地、活跃地、忘我地、全神贯注地体验生活,这里涉及到的是教师的人生追求问题。
首先,教师的职称是证明教师教学业绩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从职称指标的下发来看,农村学校相对于城镇学校要少得多,而且职称的评定往往与发表学术论文相挂钩。这样,因为指标和能力有限,所以,农村教师在职称评定中要显得困难很多。再次,农村教师有一定的教学经验,但是他们的学历层次都有所欠缺,他们自己也急切希望能够受到继续教育和相关的培训,通过不断的完善自己去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教师。但是,农村学校难以满足农村教师对事业的追求,无法使自己的人生价值得到实现。
因此,在职称评定中应该对服务于与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有一定的政策倾斜,取消发表学术论文与职称晋升相挂钩的硬性规定。通过《教师法》关于教师职称“定期晋升”条款的落实,使农村中小学教师得到公平、公正的职称评定。此外,教育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农村落后地区教师的培训,让他们通过不断的学习去完善自身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技巧,以应对新一轮课程改革所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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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合同制护士是随着市场对护士资源强大的需求而促生的产物,是社会转型进程中相对在编护理队伍而言所产生的并且会越来越庞大的护理群体。
论文关键词:双因素理论;合同制护士;管理
如何科学地管理与使用合同制护士,已成为医院医疗护理工作正常运作的重要课题。招聘合同制护士为医院缓解临床护理人员不足提供了广阔的人力资源。然而,较低的待遇、不平等的执业氛围和不稳定的职业发展前景、对自身的职业认识不足、被动完成各项工作等多种因素造成合同制护士工作满意度下降、离职率增高,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也给护理事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1 双因素理论的基本内容
双因素理论又称激励—保健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心理学家弗列得瑞克.赫兹伯格提出的。该理论认为,满意的对立面是没有满意,不满意的对立面是没有不满意,而双因素有两种类型: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其中保健因素又称维持因素,属于外资因素,是导致员工不满意或没有不满意的原因,包括员工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组织管理制度、工作环境等。而激励因素则属于内在因素,主要与员工有没有满意相关,包括工作上的成就感、对未来发展的期望、职务上的责任感、工作表现机会和工作带来的愉悦等。
由此可见,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是同时存在并以不同方式影响人们工作行为的两个因素。保健因素是基础性的和前提性的,主要满足人们对外部条件的需求,为间接满足,不具备这些条件会影响工作态度和思想情绪,仅有这些也不等于有竞争优势;激励因素则是关键性和决定性的,主要满足人们对工作本身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属于个人内心活动,为直接满足,它的欠缺不会导致员工的不满,但其改善却可使员工满意,产生持久而强大的激励作用,有效地提升竞争能力。
2 落实保健因素,消除合同制护士的不满意
2.1 制度相应的合同制护士的管理办法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可在执行相关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护士条例》等的情况下,根据区域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度相应的合同制护士管理办法,从资格审定、工资福利待遇、合同期限、奖罚规定、辞职辞退标准、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职称晋升、档案管理等各方面,规范并监管合同制护士从招聘到解聘的各个环节,使这些保健因素成为合同制护士安心工作的基本动力。
2.2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医院应改变“重医疗、轻护理”“重技术、轻服务”的观念,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使床位与护士比达到1:0.4的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医院要争取达到1:0.6。《护士条例》中重申了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配备标准,尚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实施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此外,还应该实行科室弹性派班、合理派班;制定护理人力资源调配应急方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科室长期病、事假情况,以缓解护士的工作强度,避免超负荷工作。合同制护士在具备同样的岗位任职条件后,安排与编制内护士相同的岗位。
2.3 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护士是一门高奉献、高风险的职业,既有社会危险因素,又有生物危险因素。医院应当重视各种支持系统的完善和规范,保证护理工作的有条不紊;而且,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护士在护理病人的过程中,经常暴露于病人的血液、体液以及高毒性药物中,存在职业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危险。护理部要经常组织全体护士进行“护士职业安全防护”的学习,以杜绝或减少医源性感染的发生,还应制定职业伤害登记制度。凡是在治疗护理过程中,遇到带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身体破口或是锐器物刺伤等情况,当事人应当填写《医疗锐器伤害登记表》,记录详细情况交护理部保存,并由医院保健科对其进行预防与治疗处理,医院给予全额报销所有费用。通过保障护士自身安全和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等措施,满足护士保健因素的需要。
2.4 重视人文关怀
为个体创造和维护一种安全、舒畅、充满民主气氛、团结友爱的工作氛围是提高群体绩效的前提。护理工作的职业特点是三班工作制,任务重、责任大、生活无规律,给护士心理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护士绝大多数又是女性,最需要得到尊重和关心,护理部作为护士的“娘家”,应认真听取护士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帮助护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尤其在对护士工作缺陷的归因以及矛盾的处理等方面,常站在护士的角度考虑,做好各方面、各层次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尽力化解科室、医护、护护及护患间的矛盾,为她们的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持,创建良好的工作氛围。
2.5 实行同工同酬
合同制护士的薪金分配制度及待遇应同正式在编护士一样,根据护龄的长短、技术职称,享受不同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等等,医院给予投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大保险,使她们有归属感,给予她们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婚丧假等假期。由于合同制护士大都工作在临床第一线,每天承担着繁重的工作,因此,应当关注她们的健康,享受与正式职工相同的体检待遇。
3 利用激励因素激发合同制护士的内在动力
客观看待和正确理解合同制护士的需求,尊重并满足他们是激励的基础,也是激励的出发点。合同制护士的主要需求有:尊重需要,社会承认需要,工作成绩需要,职务晋升需要,归属需要,独立工作需要,平等对待需要,责任权利需要,学习培训需要,合理报酬需要,成长需要,工作氛围需要等。在护理管理实践中,一定要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找到她们的主要需要及需要的强度,并建立动态的观察机制。
3.1 建立公平的激励机制
在激励中,公平的环境是产生激励的基础,特别是在提薪、晋级、评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上务必做到公平。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领导与群众,上级与下级要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上下左右要沟通良好,有良好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多实行参与制民主管理,避免滥用职权,形成他励、互励的良好局面,采取物质激励及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方式。
3.2 增强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多年来的传统观念认为护士只是打针、发药,而使一些年轻的护士感到选择护士职业毫无价值。更有部分合同制护士因为自己是编外护士而自觉“低人一等”。护理管理者应在岗前教育及平时的学习中,加强合同制护士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自信心,提高他们对自己职业价值的认识,培养她们的护士情感,树立爱岗敬业的职业思想。同时可适当延长合同期限,鼓励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让她们明确自己希望从哪一条途径发展,适合从哪一条途径发展,能够从哪一条途径发展。
3.3 搭建施展才华的平台
护理管理者应为合同制护士搭建施展才华的平台,根据其自身的专长,鼓励参加各种高等继续教育,给予同等的外出学术交流、参观的机会,满足他们学习的需求,激发其学习积极性,对于在岗期间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代表医院参加各种类型比赛中获得名次者,院方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一激励他们为医院的建设和护理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3.4 给予晋升机会,鼓励参与管理
对于合同制护士,只要她们达到职称评定年限者,通过相应的职称考试,且胜任实际工作者,可给予同等的晋升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让合同制护士参与到医院的管理中来,增强其主人翁的责任感。护理管理者从德、能、勤、绩、职称、学历、年龄等方面制定考核标准,改变原来一律从正式在编护士中选拔护士长的做法,允许优秀的合同制护士也参加护士长竞争聘,从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体现自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