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16:10: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纳税申报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目前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
2、税务人员无法掌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量很大,税务人员往往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而票表稽核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
3、由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录入申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纳税申报手续繁琐。在现行申报制度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
5、受理申报没有受理人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申报说不清楚。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但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
6、申报表填写不完整,该填的很多项目不填,尤其是零申报企业。如法人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字,所属的日期等。申报表用章不一,应该盖公章,但许多单位盖财务章,财务人员虽然也有难处,比如盖公章的手续较麻烦或者公章不在当地等,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影响较大。
二、纳税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是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
2、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处罚或处罚不当。表现在①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催要。或是为了省事,也就不处罚了,将依法治税当作顺水人情。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弹性过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对过期几天,处罚多少钱,这个罚款尺度没有标准,对于税务所只给了一个处罚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处罚的弹性。③、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往往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极少进行处罚。
3、对申报资料分析利用不够。由于税务所职能设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纳税人申报表,而稽查所进行日常检查,由税务所提供案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但一些税务人员只是应付差事,不认真加以分析利用,没能提供更有价值的案源,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使一些偷税问题、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纠正。
4、对申报资料虽然及时汇总、整理,但流于为归档而归档。少数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各种申报资料虽然明确专人汇总、整理,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档案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同及个人责任心等问题,造成资料分散甚至流失,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申报系统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在非征期内可以更改成申报日期,为过期申报录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和严肃性。
三、建议及措施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要严格依法管理。一要严把申报期限关,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要严把申报资料关,对虽按期办理申报但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及时纠正。
第四,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不能一收了之,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或听取纳税人的解释,或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或通知纳税人补申报,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报率),更要强化申报管理质量的考核,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应责任。考核过程中要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税务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审计。同时统一纳税代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严格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减少人为违规操作可能性。解决计算机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
第七、减化申报程序,减并申报表种类。将多种报表集中一表,所有税种分列其上,纳税人只要按项目填列数据就行了。对于网上申报也应减少操作程序,加大软件开发,使网上申报界面更友好,更人性化,更便捷。
[关键词] 拒不申报;偷税方式;偷税罪
[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7-0190-03
[作者简介] 利子平,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杨美蓉,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江西 南昌 330031)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一种偷税罪行为方式。“拒不申报”犯罪化使得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采取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并且有利于解决不申报与虚假申报两种偷税方式之间的不平衡现象,体现了刑法的公正价值。然而,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却对“拒不申报”犯罪化持否定态度,并呼吁取消这一规定[1][2][3][4]。那么,“拒不申报”犯罪化究竟是否科学、合理呢?笔者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拒不申报”犯罪化有助于税收的实现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为正常履行纳税、扣缴税款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分析税源情况,有利于实现应征税款的准确性。纳税申报资料是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第一手税源资料,税务机关在根据纳税申报资料办理征收业务过程中,通过审核计算应收税额,开具完税凭证等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因此,为了保证税务机关正常开展征税活动,确保国家税收的顺利实现,必须对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治。“拒不申报”犯罪化的宗旨和作用即在于此。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促使纳税人自觉地申报自己的应纳税款,使国家的税款得以及时足额入库,为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筑起一道有力的屏障。
二、“拒不申报”犯罪化符合偷税罪的本质要求
否定论者认为,“‘拒不申报’不符合偷税罪本质特征的要求。偷税罪的行为本质在于欺诈性,表现为隐蔽性、非公开性,这正是偷税罪之‘偷’的应有含义和要求。而‘拒不申报’是对税务机关管理权的公然抗拒,实质上就是对政府权威的不服,对政府权力的反抗,此与偷税行为所当然具有的欺诈性、隐蔽性截然相反。”[4]这一观点难免有望文生义之嫌。因为此处的“拒”的对象是纳税申报义务,而不是纳税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拒绝履行的是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求其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而不是直接抗拒税务机关征收部门要求其履行纳税的义务。
通过对我国税款征收模式与流程的分析,我们即可知行为人以“拒不申报”方式实现逃避纳税义务目的时,是具有欺诈性、隐蔽性的。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征收、管理和检查等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在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基本上形成了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征管新格局,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在要求行为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并不涉及要求纳税申报人缴纳税款,“拒不申报”是对纳税申报义务的拒不履行、公然违反,而不是对征缴税款的对抗、拒不执行。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款征收的一般流程是:税务机关征收部门依据纳税申报人申报的数据,开具完税凭证后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缴纳。因此,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必经程序,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无论是征税还是纳税都无法顺利完成。也就是说,“拒不申报”对于履行纳税义务来说采取的是隐身、销声匿迹的手段,逃离税务机关征收部门的视线,显然具有隐蔽性、非公开性。何以称之与偷税行为所当然具有的欺诈性、隐蔽性截然相反呢?我们不能被犯罪的表象――犯罪手段所迷惑,为了偷逃税款“拒不申报”,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纳税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这正是偷税罪的实质所在。
否定论者的另一个理由是:“拒不申报”的规定“混淆了纳税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的界限。”因为:“偷税的实质是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逃避纳税申报义务,不进行纳税申报并不能一概归为逃避纳税义务。”[1]有的论者以零申报为例,说明不进行纳税申报并不能一概而论为逃避纳税义务。[4]笔者认为,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拒不申报”的规定并未模糊纳税申报义务与纳税义务的界限。《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拒不申报”并不是针对所有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人,不是一旦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就必然构成偷税。以“拒不申报”为手段成立偷税罪还需满足刑法规定的数额条件,并且造成了不缴纳税款的事实,即因为“拒不申报”构成偷税罪的纳税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义务又逃避了纳税义务。以零申报为例并不能说明“拒不申报”的规定混淆了纳税申报义务与纳税义务的界限,因为零申报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零,他们“拒不申报”不可能达到偷税罪比例加数额的定罪标准,根本不可能构成偷税罪。
其次,从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来看,违反纳税申报义务不申报的外延远远大于“拒不申报”的外延,“拒不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混淆纳税申报义务与纳税义务的界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类:
1.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关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如果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以偷税罪论处;数额未达到其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类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但并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拒不申报”是不申报的一个子集,它不但应具有不申报的集合的特征――违反纳税申报义务,还应具备违反纳税义务的特征。所以说,“拒不申报”犯罪化并没有混淆纳税申报义务与纳税义务的界限。
三、“拒不申报”犯罪化体现刑法的公正价值
所谓公正,又称正义,从词源上说,它具有正当、公平、平等的含义。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5]刑法的正当性根据应当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如果仅从报应或仅从预防一个方面来论证刑法的正当性,都是跛足的。只有从报应与预防的统一上,才能全面而科学地揭示刑法的正当性根据[6]。偷税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具有多发性的一种犯罪,对其定罪是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这种预防效果的实现必以对犯罪实害进行的报应为限度。因此,偷税罪的定罪标准应该也必须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实害。
《刑法》第201条将“虚假申报”规定为偷税罪的一种手段,对此,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不存在异议。那么,为何对于“拒不申报”犯罪化却强烈要求取消呢?这种现象确实令人费解。因为,通过虚假申报,纳税人可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偷税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一般都小于100%。然而,以“拒不申报”为手段进行偷税的,其偷税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一般都等于100%,其所造成的实害后果与虚假申报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虚假申报”受到刑罚惩罚,而对“拒不申报”却不给予相应的报应,任凭其逍遥于刑法之外,如何能预防以拒不申报为手段的偷税行为呢?这不是无异于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以“拒不申报”的方式偷税吗?刑法的首要价值――公正性何以体现呢?
“拒不申报”作为《刑法》新增加的一种偷税手段,在实践中受到税务部门的普遍欢迎,因为他们认为这有利于解决不申报与虚假申报的不平衡现象。[7]那么,《刑法》新增这一种偷税手段是否顺理成章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我国《刑法》是在不断修改中得以完善的。《刑法》作为成文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由于社会关系进化的恒定性、法律的凝固性和立法者理性洞察力的有限性以及立法表达手段――语言学和立法技术的局限,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领域,这就意味着成文法必定是开放的。[8]
其次,既然肯定刑法是可以修改的,那么,面对推陈出新的“犯罪”(因为刑法并未将其规定为犯罪,仅是从性质上应该是犯罪,所以用引号以示区分)现象和“犯罪”手段,立法者应当“举轻以明重”。如果危害轻的行为已经规定为犯罪了,那么,对于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的重的行为也就应该作犯罪化处理。《刑法》既然已经将虚假申报规定为偷税罪,那么,把“拒不申报”增加为偷税的一种手段使得这两种偷税行为处罚的不平衡的现象得到解决,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对它表示质疑呢?
四、“拒不申报”犯罪化切合刑法的谦抑性
否定论者列举的最后一个理由是:将“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惩处,这与刑罚理念不符。刑罚是最后的、不得已的手段,只有以非刑方式无以遏制时才可动用[1]。“我国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如果将‘拒不申报’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会架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则。”[4]这一理由倍显苍白。凡是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刑法》都予以处罚吗?显然不是。只有当“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侵害了国家税收分配关系时,即违反纳税申报义务且情节相当严重,《刑法》才予以规制,这正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拒不申报”的条件限制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条件更为严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3)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已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9]认定“拒不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观心态的故意性。即行为人出于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目的,故意不申报。“拒不申报”和未按期申报是性质不同的行为:未按期申报是指申报期已届满,纳税人由于某些原因延误了申报,并无主观上的故意,《税收征管法》对未按期申报单独规定了法律责任,不按偷税处理;“拒不申报”虽然也是超过期限仍然没有申报,但是纳税人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并且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偷税故意心态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为偷税。第二,通知时间的限定性。即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必须是在法定或者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后。第三,通知次数的复数性。即必须是税务机关多次通知申报。所谓“多次”,按通常理解,至少需三次。第四,申报行为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某一行为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成立“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10]
由此可见,《刑法》并不处罚所有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它规制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情节十分严重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也就是说,“拒不申报”远远不能取代《税收征管法》第62条所规定的“纳税申报”,它不可能使《税收征管法》中的罚则被架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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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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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秉松,王桂萍.税收与税收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8]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原《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距今已有十三年,无论从经济发展情况、相关政策调整情况,还是从公民收入、消费水平上来看,原暂行办法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国情和民情,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和相关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加速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调整进程。2006年11月6日颁布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规定为根据,全文共八章四十四条,涵盖了从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各项涉税事宜,特别是对应税所得、免税所得、计税方法和申报地点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详实的叙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以人为本、方便纳税和充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丰南区地税局自行纳税申报结构分析
从整体来看,丰南区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准备早、措施足、力度强、效果显著。截至申报期结束累计申报人数313人,所得额11064万元,已缴税款3487万元,补缴税款7万元。在全市该项工作中属上游水平,期间一些得力措施也得到了相关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在此,笔者以丰南区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为蓝本进行相关分析。
申报所得区域构成:从申报区域构成情况来看,申报者多数来自城区及个别经济发达的乡镇,如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黄各庄镇、唐山瑞丰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小集镇等等。与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自行纳税申报区域来自沿海地区、各级政府所在地区、知名企业所在地和经济发达地区特征基本一致。
申报所得行业构成:据统计,丰南区局申报者主要集中在冶金、陶瓷、房地产等高收入行业上,比例达95%。其中冶金行业申报13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3%;陶瓷行业申报147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7%;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申报1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5%。
申报所得人员构成:主要是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个人投资者、承包人员、承租人员及外籍人员等,平均税负31%,高于全国平均税负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个人投资者所得数额巨大影响而致。
申报所得项目构成:个人所得税11个申报所得项目中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8个所得项目均有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申报133人,申报所得2956万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122人,申报所得6118万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33人,申报所得1348万元;劳务报酬所得申报18人,申报所得486万元。这四个项目的申报人数占总申报人数的97.8%。另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申报3人,申报所得53万元;财产转让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10万元;稿酬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68万元等等。313位纳税人申报的人均年所得36万余元,说明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中,均不乏高收入者。
三、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新生事物,开展初期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申报区域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宣传手段、宣传力度和宣传效果
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信,而不是制度约束。对此,笔者认为,税收工作应以为国聚财为根本,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和服务纳税人为目的,以强化征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执法刚性等等手段去开展实施。其中,宣传和服务是税收征管流程的重要环节,应该贯穿税收工作始终。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法宣传搭桥铺路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扩展宣传空间,注重宣传方式,讲求宣传效果,在充分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的同时,让广大公民熟知自身的权利、更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
(二)申报行业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如何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和扩大纳税服务范围
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迅速,无论从软、硬件设施还是具体人员调配都有了巨大的投入。但是通过首次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来看,申报行业过于集中,这从侧面折射了我们的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到位的问题,还有重大轻小的思想。个别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单凭主观印象确定大规模、大效益企业属于高收入单位,从而导致对中、小型企业及个别人群的疏忽,使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总体思路局限于冶金、陶瓷、房地产等主流产业,而忽视助力于此类行业的辅助企业、辅助群体及其他高收入单位和自由职业者等小规模人群。
(三)申报人员构成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高收入人群收入范围、收入渠道和收入总额
单从此次申报人群范围来看,集中于上述高收入行业人群。虽然通过持久的辅导工作和不懈的努力,使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预计并不看重的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成绩并不能掩盖问题。首先从收入范围来看,部分纳税人申报了两项以上的应纳税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等,但是否存在有其他收入隐瞒、有所得不报等情况无从考证,只能依赖于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其次,从收入总额上来看,隐性收入申报只凭纳税人的意识。更重要的一点,越是有隐性收入的人收入越是高,也越容易获得收入,而税务机关受人力、精力等客观原因影响,根本无法全面考证辖区内所有公民的基本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此,应当建立完善的协、护税网络,进一步提高部门协作水平,真正实现共同参与、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征管格局。
(四)申报所得项目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征管范围、征管措施和征管力度
申报所得集中于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利息股息红利及劳务报酬,凸显了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收入渠道。但是,税务机关征管触角的延伸深入程度、延伸普及范围和延伸拓展空间亟待开发和加强。首先,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困难,应当大力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和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办法,拓展辖区纳税人征管空间。其次,纳税人必然存有主观故意或者客观影响等因素无法参与、不参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象,甚至会有个别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等等。对此,税务机关务必从全面监控入手,深化手段、细化措施、精化管理,切实把工作做细致、做深入、做彻底。
四、强化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行之有效
以税法宣传月、个人所得税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力广泛的、经常性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于网络、短信等现代科技力量,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涉及范围广的常规媒介力量,深入开展乡村广播、集市宣传、下企业进车间等经常。尤其要对涉及大众、民生以及公民利益的税收政策法规突出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例如,丰南区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了多样性、多渠道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积极主动,工作开展顺利。面向辖区纳税人,开展了“宣传进企业,辅导下车间”活动,并专门对涉外企业印发了中英文对照版宣传材料;面向广大公民,与国税部门联合组织了大型税法宣传文艺表演、在区电视台为公民点歌祝福、联系移动通信等部门为公民发送税收法规短信等活动;面向个别人群,开展了进学校、进农户、下地头宣传等活动。自行纳税申报期内共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受理咨询电话126个、举办培训、辅导、座谈75次,使广大公民在耳濡目染中提高了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遵从程度,提高了纳税意识。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效果
彻底摒弃重大企业轻小管户、重主观印象轻直观分析等现象,切实把纳税服务做实、做牢、做细。在不断改善服务环境、服务条件和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在感情上贴近纳税人,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重点解决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不明白政策等原因导致的观望态度和躲避心理,争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服务内容上贴近纳税人,强化“五制”管理、“四项服务”和“五零”服务,全力推进“一窗式”服务、全程服务、延时服务等纳税服务制度;在纳税人的监督下解决“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全体干部职工思想上经受洗礼,作风上明显转变,服务质量上显著提高,让纳税人顺畅、顺心的办理各种涉税事宜;要在改进工作上贴近纳税人,要以纳税人的反应为第一信号,解决纳税人怕露富、怕暴露隐私等心理,坚决做好为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保密工作,使纳税人没有顾虑,让工作没有阻碍。
(三)增强审视意识,拓展监管空间,确保税基稳固
未雨绸缪,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和方法,加大对“准”高收入人群的审视意识,在大力涵养税源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税基稳固。一是上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联系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推广个人收入实名制,强化非现金结算,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志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二是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加大协、护税力度,使税收监管无处不在。三是进一步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传递信息,全方位监控高收入人群。四是在申报期前或期间对个别高收入人群进行短信类“温馨提示”,告知受信人收入可能到达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税务机关已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既可以提醒纳税人,又能展示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
个税自行申报是一项权利
__首先对记者说,谈个税自行申报,必须弄清两个概念——什么是纳税申报,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目前很多人对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有一种误解,即只把它看成是纳税人的一项义务。其实,它既是纳税人的一项义务,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我们知道,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的法定申报义务。在实行扣缴征税制度的国家,扣缴义务人也负有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书面报告的义务。在现代税收征管模式下,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采集纳税人信息并对纳税人实施税务审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国法律一般都要求纳税人(至少是公司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其所得、财产、支出、可扣除费用、减免税权利等事项。自行纳税申报在国外称为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其含义是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提交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的纳税方式。二者的关系是纳税申报包含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
__认为,纳税申报使纳税义务得以具体确定,同时也成为纳税人享有纳税人权利的开端。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个税自行申报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呢?对此,__进行了具体分析。他说,与纳税申报制度相连的有两种税额确定方式。一种是行政核定(administrativeassess-ment)。这是一种传统的税额确定方式,即纳税人虽然负有申报义务,但并不要求自行计算其应纳税款,而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评估其应纳税额,发出税额评估单(taxassessments),纳税人再据以纳税。这种制度下,纳税人仅承担信息提交准确、真实、全面的义务,不承担税款计算错误的不利处罚。当然,
如果因为纳税人提交的信息错误或者有所隐瞒,导致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错误或者不足,纳税人要承担一定的处罚。另一种方式则是自行申报。在这种制度下,纳税人不仅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而且在申报表中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税基、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计算的应纳税额核发税额评估单,只有在纳税人计算错误或者申报不实时,才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或者予以重新评估。这一制度不仅要求纳税人承担申报不实、或者未申报的法律责任,而且对于计算税款错误也要视情况承担一定处罚。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从法律效果上看,代扣代缴除了主体为扣缴义务人之外,与征税部门核定征收无本质区别。真实纳税人面对核定征收与代扣代缴,都仅仅是在实体上承受了税款,一方面在程序上被剥夺了主动申报的权利,进而难以享受纳税人权利,与的在民原理相悖;另一方面也淡化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而自行申报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自行申报制度下,纳税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申报纳税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程序上能够获得较大的便利。更重要的是,纳税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尊严得以明确地彰显。代扣代缴和核定征收制度导致的后果之一是,无论纳税人是否自行申报,其行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被动地等待征税部门的行政命令。而自行申报制度还纳税人以权利,使他们由被动变主动,自己确定课税对象、税基、税额和有无税收,同时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
可以说,个税自行申报是国民等宪法理念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应纳税额的确定原则上由纳税人依据税法计算、申报并据以征收,使得纳税人立于税收法律关系自主履行的中心地位,在强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观念的同时,肯定与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体现了民主纳税的思想。个税自行申报既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纳税人的权利;既体现了对纳税人民主纳税的尊重,也体现了国家征税权的保障。这是民主法治、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现代税法意识的题中应有之意。《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实施,以自行申报为突破,起到了推进中国税法意识重新构建的作用。
国外普遍实行个税自行申报
__介绍,个税自行申报最早出现在1917年的加拿大。美国二战期间开始实行个税自行申报,上世纪80年代得以普及,纳税人从公司纳税人扩大到个人,实行自行申报的税种从所得税发展到增值税、财产税。澳大利亚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全部公司试行自行申报纳税,现已广泛普及。英国从1996年开始推行这项制度。在国外,自行申报非常普遍,是国家税收征管的基础。各国都规定纳税人有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尤其是公司纳税人,对个人纳税人的要求则有所不同。例如加拿大和美国要求所有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但英国只要求没有适用扣缴征税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
__说,加拿大、美国等率先改进税收申报制度,让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为主,税务部门纳税审计为辅,从而把税务部门从评估的重负中解脱了出来。传统的税款征收,由于税法专业,计算琐碎,并且纳税人情况各异,使得税务部门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决税额核定、税款征收问题。即使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税务部门的核定义务仍然繁重。推行纳税自行申报制度,让最知晓自己纳税内容的纳税人来承担申报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义务,无疑能使有限的行政资源转向高效率的部门,可以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和增进申报服务,以优质服务和严格稽查来保证税收征管和税务服务的有效性。同时,核定应纳税额的义务从税务部门转移到纳税人,无疑有利于减少行政部门自行擅断和的几率。纳税义务确定责任的承担,又促使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在观念上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同时关注税法、研习税法以便更好地掌握税法,为其正确申报服务,也为其合法税收筹划服务。
在国外,自行申报制度也对现行税务行政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一制度的实行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明显上升,包括时间、金钱乃至心理上的负重和不安定感,因此,自行申报纳税制度虽然减轻了税务部门的负担,但显然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纳税人纷纷表示抱怨和不满。为解决这个问题,使自行申报顺利推行,保证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各国政府均加大了纳税服务的力度,且都有一系列制度的支撑和保障。一是建立计算机采集、加工以及比对信息的技术支撑制度,包括建立纳税人纳税信息库、统一的纳税人代码制度、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所得税跟踪稽查制度等。二是建立广泛的扣缴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三是完善税法,建立严格的审计制度和稽查制度。四是建立完善的解决税务争议和诉讼的制度。此外,各国税务咨询职业的日益发展也成为推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发展的积极力量。
__总结道,以自行申报纳税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模式在加拿大和美国都被称为“自愿遵从”(voluntarycompliance)模式,即强调纳税人在税基确定、税额计算以及税款缴纳中的主动以及责任自负地位。但该制度采取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征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税务审计和打击避税活动中。这与我国推行自行申报用以调节收入分配、打击高收入者偷税等目的有所不同。税务部门运用计算机技术,降低征管成本,减轻自行申报带给纳税人的负担,使自行申报成为最经济的纳税方式。这个过程中,也是税务部门转变观念的过程———从以前的行政管理型转变为行政服务型,一种互信、合作的新型征纳关系由此应运而生。如荷兰是上世纪80年代末期进行税务行政理念变革的另一个成功范例。其税务行政从政府本位转变为纳税人本位,税务机关从过去以任务为导向(按照不同的税种和任务设置部门)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以购买其服务的纳税人为中心)。由此可见,自行申报不仅是对我国纳税人税法意识的一次大检验,也是对税务部门征税意识的一次大检验。即自行申报意味着税务机关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服务态度的改变。
几点建议
__认为,目前我国有些地方个税自行申报不十分理想,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共同着力的结果,不是某个部门的问题,更不能抱怨和指责某一部门,全社会需要更多地理解和支持,以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他分析了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不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国的税法意识取决于一国的税法文化。几千年来,人们对纳税有一种逆反心理,这种观念改起来很困难。从目前来看,个税自行申报是一个较好的制度,当然,一个较好的制度开始时也绝非尽善尽美。同时,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步到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纳税人对自行申报制度从了解、认识,再到认知、实施,需要有一个过程。一个新制度的出现,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二是配套机制尚未完善,税务部门恐有准备不足之嫌。目前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土地、海关等部门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税务部门之间也未能全部联网,且大量收入以现金形式发放,使税务部门很难对收入进行准确监控。三是税制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地方,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征管力度有限,难以让一般纳税人欣然接受。例如,许多纳税人反映税收太专业,报表和专业术语看不懂。纳税人对税款的运用、政府预算也不清楚。四是部分纳税人仍存有一种法不责众的观望态度。
为此,他建议:第一,纳税服务与处罚并重,行政服务理念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进。在国外,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都有服务承诺制度,以保证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例如澳大利亚税务局每两年进行一次民意调查,听取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纳税人的满意率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务局长的任职。而在我国,始于1988年的税收征管改革,经过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信息化和专业化”等若干阶段的探索,直到20__年初才确立了基本适合我国国情和税收工作实际并得到普遍认同的模式,即“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在20__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才首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的税收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纳税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第二,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措施。如建立纳税人信息库、广泛的扣缴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严格的审计制度和稽查制度、税务争议和诉讼制度等。
[关键词]征管模式;征管目标;纳税服务;人员素质
一、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容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强化管理。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
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
1.机构设置。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征管机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将信息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运用于税收征管,特别是将税收征管过程作为一个信息处理过程来对待。把税收征管的有关活动抽象为一个信息交换、传输和使用过程:通过信息的正常流动,特别是征管反馈信息的存在,使税收征管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制不断健全。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和加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势逐渐凸现。第一,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源管理,征管质量和效率也不断提高。第二,税收管理信息化逐步推进。实施金税工程,以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基本实现了增值税管理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评估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第三。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明显改现。集中、公开式服务广为普及,依法治税、文明服务、高效办事的税务新形象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来。
虽然税收征管体系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但不可否认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需要我们在理论
上探讨和实践中改进。
二、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征管目标认识存在误区
对于税收征管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二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由于目标导向性错误,往往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各种弊端: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在任务轻时“藏富于民”,人为地降低税收水平;在任务重时“寅吃卯粮”,不适当地提高税收水平;或者为了所谓扶持企业发展而越权减、免、缓征税,造成税收制度的扭曲,破坏税收法治,违背了税收的适度、公平和效率原则。由于征管目标认识上的错误,造成重收入、轻法治。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是分税制后,机构分设人员剧增、机构设置不合理,使税收成本加大;二是国、地税缺乏相互协调和联系机制,造成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既要办理国税管理方面的事务,同时也要办理地税管理的事务;国、地税又没有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征管信息不能共享,形成各自为政,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和可乘之机。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滞后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
(四)税源监控乏力
一是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现行税收管理中纳税人的信息来源主要建立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实行集中征收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公地点的相对集中。一些零星分散的税源、个体工商户及边缘山区,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税源情况,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传统的管户制、管片制取消后,没有从制度上拓展纳税人信息来源渠道。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调查和第三方信息三个方面。目前,后两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分散在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而税务部门不能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二是纳税人信息的传递、利用效率不高。机构之间缺乏日常的信息交换、传递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从部门职责出发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信息。而许多必要的信息又难以收集。
(五)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不到位
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认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解决税务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为纳税人服务往往停留在笑脸相迎、礼貌待客等礼节。重视改善办税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而忽视了实质的内容。二是服务形式陈旧。在税法告知服务上,纳税人了解税法的主要途径是到办税服务大厅看公告、询问窗口工作人员。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纳税人去办税大厅的机会少了。原有的税法告知服务方式已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三是服务过程缺乏系统性,服务渠道不畅,在纳税服务时间上,基本只限于八个小时工作日内。不能满足工作时间以外纳税人的服务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事后服务,在事前,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帮助方面做得不够;在事后,如何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纳税管理制度方面的服务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在服务联系制度上,基本停留在面对面服务形式,没有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社会化的税收服务体系。四是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界限划分不清。税收征管法只对纳税咨询服务为无偿服务做了明确规定,而对税收管理中发生的与纳税人直接有关的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如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话费、网络维护费、新税制宣传培训费、纳税申报表等是否应该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值得探讨。
(六)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的现状难以适应征管手段现代化要求
经济和科技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税收工作需要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微机操作和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收人才。现在的税务人员离复合型税收人才的要求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不少税务人员对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了解不深,业务水平不高,查账技能欠缺,在对企业的纳税检查中难以查深、查透,无法保证税收执法检查的效果,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力度;大多数税务人员缺少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基础知识,使得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技术和征管手段得不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
(七)外部环境不完善
首先,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不强,纳税申报率偏低,偷逃税现象普遍。近年来,全国每年查出偷逃税款都接近500亿元,尤其是个体和私营业主税款流失非常严重。第二,部分企业核算水平太低。特别是一部分小型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问题较多,在历年税收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高达60%以上。加之目前我国未建立起法定注册税务师审查报表制度,致使一些问题很难在税前消除。第三,地方行政干预扰乱税收正常秩序。一些地方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出于当地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自觉不自觉地干扰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或者乱开减免税口子,或者有税不收,致使税法失去严肃性。
三、对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统一机构设置,提高行政组织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提高征管效率为原则。精简市、县局机关的内设科室,不强调上下对口,推行综合管理。具体讲,只需设三个办公室,即税收业务办公室,取消现在调协的税政股、征管股、计会股、涉外股等,设政务办公室和人事监察办公室,取消现在设立的人事股、监察室、教育股等。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交叉管理、重复管理、人浮于事等,将多余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分局和稽查局。
(三)适应信息化要求,全面实行计算机监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大对计算机设备的投入和开发运用的投入,大量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设备,提高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运用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对发票的管理、重点税源的监控、重大案
件的稽查和处理等事项一定要运用计算机来实施,以提高各事项的准确性和质量;二是要全面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的计算机水平和能力,要求人人达到懂计算机并能运用计算机。同时,要更新适合税收特点的税务管理软件,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网络化、数据处理电算化。
(四)强化税收管理,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税收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夯实了税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进行严密、有效的监控,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和稽查工作的效果。
1.加强税源户籍管理的部门协作。重点是加强税务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协作,实行税务、工商登记的信息传递和联网协作管理,建立部门之间的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税务登记户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2.保留税务联系员制度,对重点税源分户管理,零星税源分片管理,实现人机的有机结合,强化日常管理。税务联系员不再采用传统的“保姆式”管理方式,而是掌握户籍管理和纳税人的经营动态,负责税款催报催缴,但不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执法处罚。
3.对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信用记录、财务会计是否健全等要素将纳税人分为A、B、c三类,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供应、纳税检查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4.运用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监控质量。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信息和日常收集的征管资料,用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科学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转入相应管理程序。
5.利用税控装置控制税源。在发票管理、加油器出租车计程器、收银机等领域推广应用。税源监控不仅要掌握已实现的税源,而且要掌握税源变化的发展趋势,实现税源监控的动态管理。也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与经验,普遍实行源泉预扣制度,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从根本上转变监控管理的思路。
(五)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是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税务专业服务体系应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依托税收信息化,对办税服务中心职能进行重新界定,把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税务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受理、政策咨询等曾由管理分局承担的职责分离出来,归纳到办税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式”办税服务,把多岗、多环节、多人做一件为一岗、一环节、一人做多件事,形成前台对外、后台对内、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专业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现分为三个方面,即业务、鉴证业务和咨询顾问业务,目前来看,要规范和完善税务制度,扩大税务的规模,激励和培养一支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人员队伍,为纳税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社会环境。
(六)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
一是要适应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更新的税务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就目前税务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应着重努力造就一批精通税收业务、熟悉财务会计、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专业人才。二是建立和健全一套与人事制度相配套的竞争奖励机制,三是实施一套与综合目标管理绩效相统一的考核奖惩制度。四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轮岗制度。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 民主纳税意识 权利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这是我国首次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申报制度做出的具体规定,也表明高收入者自行报税有了法律保障。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蕴意深远
我国在1993年《税收征管法》初次颁布之时即确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随后于1995年、2001年、2002年相继对其进行修订与完善,但仍显得过于粗疏。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三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八个条文,只是在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上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制度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同时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并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得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而与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确定纳税义务的民主纳税精髓仍有距离。《办法》的出台,有效地促进了公民纳税意识的转变,标志着个税改革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1.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有效减缓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主要表现在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速度加快,而富人的个人所得税流失正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从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资料显示,2001年工薪阶层上缴的税款约占全部税收的41%,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地的调查显示,工资、薪金所得近几年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呈现出“富人纳税少,穷人纳税多”的态势。同时存在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非制度因素更是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办法》的颁布正是我国分配制度向“限高、稳中、托低”改革方向迈出的第一步。通过纳税人的主动申报,有效地掌握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情况,由先前税务机关采取“大海捞针”的税源管理模式向“有的放矢”的管理模式转变。通过来自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信息对比,查找重点税源的行业与人群,加大收入调节力度,形成有效的收入再分配机制。
2.建立健全的纳税申报制度,为我国有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提供有利条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然而在这种模式下,无法体现公平与效率的课税原则。一方面征收不公平,扣除不合理,同等收入的人税负不同;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效率低,容易产生少缴、漏缴税款等问题。相比之下,混合所得税制不仅符合当前中国国情,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与采用。这其中既包括欧美发达国家,也包括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有些评论认为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差,征管水平低,只有待条件成熟后再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转变,然而实现纳税自行申报制度恰好顺应了这一税制模式技术上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的纳税申报制度,为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契机。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强化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了税收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纳税申报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在对个税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阻力。
二、实施纳税自行申报规定存在的主要阻力
1.民主纳税的主体意识缺失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时代,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的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生活,加之历代封建王朝又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因此在那样的年代,培养不出商品社会特有的独立意识、权利意识和契约意识。有的只是一种狭隘的小农意识。正是由于这种社会理性精神匮乏的传统背景导致了民众的独立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弱化甚至消失。西方文化下行之有效的制度在我国文化背景下无法产生同样的作用。西方人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作为人生目的而不是手段,使得西方人的人际关系比较注重共同得益和长远发展,讲求社会性、信用和诚实。相比较而言,中国人从事经济活动更多地注重人情、关系,法律则显得苍白无力。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往往会舍法律而就人情,在一定条件下人情才是这个社会所接受的基本道德规范。这也是造成人们对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的社会心理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改革之前,法律除了对扣缴义务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向个人追缴应纳税款有明确规定外,对个人不申报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造成个人指使单位少扣或不扣税款时的法律责任难以划分。在传统的理性文化缺乏与法律条文不明晰的背景下,民众的民主纳税的主体意识尚处于一种真空状态,而使得个税申报改革在负重前行。
2.纳税人权益保护欠缺
我国历史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常常被忽视。汉朝皇帝诏令亩税率三十分之一,虽是轻税,但却“重赋于民”,以此变相手段侵犯纳税人的权利。真正意义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1993年之后才相继出台的几部法规。笔者认为,我国纳税人自身维权意识的淡漠是历史的产物,有着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渊源与背景。而数千年来以“国家本位观”为出发点的法律制度无法孕育“人权本位观”的价值取向,更无法体现个人权利的个人本位法。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关心纳税人的社会环境,就必须要充分肯定纳税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
3.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我国税务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很不成熟。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务独立性较差,单纯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并且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的自律性差,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同时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办法》颁布之后,有不少人希望有专业的税务机构来申报业务,因为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税款的计算会涉及到一部分专业税务知识,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并非易事。
三、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朝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1.大力推进民主政治进程,培养纳税人主体纳税意识
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正是这种民主政治的社会大环境才能催生出纳税人主体纳税意识。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同时,要尊重市场主体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使得纳税人能够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念取代根深蒂固的“人治”的法律思想。树立民主、自由、平等、权利、法治的法律理念,真正确立纳税人主体纳税意识的思想基础。同时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意识。
2.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要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必须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立法,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然而目前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未提及权利。笔者认为,在划分税收利益,配置权利义务时,应将纳税人的主体权利放在首位,而不能将纳税人单纯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待。同时也希望税务机关能切实转变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加大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力度和水平,使纳税人从服务中切实感受到作为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在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二者的关系时,必须将二者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对待;在提倡执法工作透明化,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应培养纳税人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护权的意识。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作用,构建现代化的税务服务体系
阿克洛夫曾指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作用去消除信息问题对市场效率的不利影响,进而他认为许多市场机构可被视作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所以市场机构可在其中消除信息屏障,发挥沟通信息的功能。若这些中介机构和力量得以发展壮大,则对征纳双方沟通信息必有裨益。笔者认为,税务以中介的立场,为纳税人提供所需的服务,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或计算失误而少缴或多缴税款的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作为独立的服务机构,会普遍受到纳税人的欢迎。同时进一步规范发展税务中介机构,大力构建现代化的税务服务体系,尤其可以建立一些由政府资助的税收志愿者组织,旨在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者免费提供税收咨询,尤其以老年纳税人为重点,并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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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斌:中西文化差异与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03(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分类税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发(2006)162号)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这一规范与我国之前实施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变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分别就不同项目计税;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与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为代扣代缴制——在各类收入的支付环节,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将应纳税款代扣下来,并代缴给税务机关)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这一办法的出台,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入了在纳税标准规定上的“分类计税”和征管上的“综合申报”的“双轨制”的运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国申报结果显示,截至4月2日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纳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纳税额49733元。从人员构成看,主要使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个人投资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文体工作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外籍人员等。从所得项目构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既是一种创新,又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创新,那是相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国家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从税制的角度来说,自行申报往往是对应于“综合征税”而言的,所以我国在“分类计税”标准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自行申报制度就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新。正因为如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改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鉴,我们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从而找出一条最适合我国发展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道路。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所存在问题及对其的对策建议。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矛盾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对应的是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仍然由各类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代为扣缴。而另一方面,除非有无扣缴义务人的收入项目,否则纳税人按综合口径自行归集并申报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两个渠道的彼此脱节,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在纳税人身上的一种额外且无效的负担。因此,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根本就没有积极性,因为这样的申报在表明上看来纯粹只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而已。
2.2收入的核定问题
在代扣代缴制度下,个人所得到的收入,不论是工薪收入、稿酬收入、股息利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都是属于税后收入。而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税前收入,换句话说,个人要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的应该是各个项目的税前收入。而把税后收入换算程税前收入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且不说各个项目对应的计算公式不同,就算是同一个项目,对应的税率也是不相同的。一般的纳税人没有这么专业的能力来判断自己的这一项收入到底应该用什么的方式来换算成税前收入,比如说劳务报酬所得,在什么情况下是劳务报酬所得,而在什么情况下是工资薪金所得呢?50000元的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它适用的税率到底是20%,30%,40%抑或是其他呢?属于劳务报酬的哪一些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恢复税前所得的时候这一部分扣除额应该如何计算呢?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哪怕是专业的税务人员,在面临这么多项目的汇总统计的时候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更何况是仅仅只有一点点纳税知识的纳税人呢?很多个体工商业者甚至一点都不清楚自己到底应该缴纳哪些税,什么时候缴税呢。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就更难确认了。由于银行存款是按你存款的时间来计算的。我们能够查询的也许只是某一笔钱的在某几个月的利息,如果是交易频繁的活期存款账户,那么利息又该如何计算呢?银行目前还没有提供查询一年利息的服务。而且,很多纳税人还有很多个银行账户,不同账户的利息是该加总计税呢还是应该分别计税呢?还有,由于没有关于夫妻双方可以合并纳税的规定,家庭共有的财产收入及投资所得应该如何在夫妻之间进行划分并申报纳税呢?“分类计税”增加了“综合申报”的难度,很多纳税人都没有办法清晰、准确的核算自己的应税收入。而纳税申报表是需要纳税人填入“我相信,它是真是的、可靠的、完整的”字样,在纳税人都没有办法准确核定自己的收入时候,他应不应该为填写了这样一段话而承担“诚信风险”的责任呢?
2.3处罚与奖励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缺乏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奖励及适当的减免措施的规定,而同时,它对不进行纳税申报或逃税的行为的处罚比较轻。长期以来,我们说强调的都是“纳税光荣”的理论。对税法的宣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强调纳税义务人的义务方面,而很少告之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及相关的鼓励。以至于很多人对纳税有一定的仇视心理,或者应该说是不平衡的心里——纳税是我付出的,我为什么要付出,而我又从中得到了什么?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没有得到一定的奖励,相反的,他们所看到的往往是没有纳税或叫做逃税的人依然没有受到惩罚或者惩罚太轻,逃税的收益大于逃税的成本,那么很多原本是忠实的纳税人也有可能受到这一系列情绪的影响而选择拒绝进行纳税申报。
2.4关于为纳税人保密的问题
中国人都有一种藏富的心里,按实际收入填写纳税申报表意味着他们必须要把他们的财产状况公诸于众,这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因为这样可能给他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尽管税法中有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保密,但个别的办税人员也许会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泄密,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所得到的仅仅只是些行政处罚而已。如果没有办法为纳税人保密,那么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将会遇到很多人,尤其是富人的抵制,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方向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之一。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几点建议
3.1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综合所得税制
要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能够平稳发展,关键的问题是要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类所得税制配合以代扣代缴制,要么综合所得税制配合自行申报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与自行申报制度的一个结合,仅仅只是一个过渡时期的产品而已。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然要向综合所得税制变更。“双轨”时期的种种不适应的症状,当我们的综合所得税制与我们的自行申报税制予以统一的时候将会逐渐消失。我们应该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轨的步伐:除一部分个人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以此为基础与之相对应,前者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后者则实行自行申报制。3.2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一年的收入
许多采取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会以各种方式在申报期间告知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收入。而我们国家缺乏一个这样的机制。各个代扣代缴机构或是提供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单位,应该在纳税申报期间把包含纳税人的税前所得、应纳税额及税后所得的汇总单据以邮寄、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到纳税人的手中,便于纳税人汇总申报自身的应纳税额。除此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其在这一纳税年度的应税利息收入、应税股息收入等数据。这样的话,纳税人就不必因为其收入的零散性而不知所措。因为很多人都没有记录零散收入的习惯,而企业等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本身就需要这样的数据进行企业的帐务处理,对他们而言,只是一个举手之劳的事。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定期(一般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周期)向纳税人提供其应纳税额等的数据,有利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开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预防偷漏税等行为。
3.3完善奖励与处罚措施,增强纳税人意识
在未来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过程中,应该要完善其奖励与处罚措施,对于按期纳税,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及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缴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该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物质的及精神的。比如可以对在一定期限内表现优异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措施;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应给予重惩,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只是行政责任。此外,还要将强宣传,让纳税观念深入人心。
3.4加强保密机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证券公司等部门联合起来,以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的入库,并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同时,也应该给纳税人以足够的尊重,即要充分重视纳税人的隐私,为纳税人保密。只有纳税人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才有可能进行的更为顺利。我们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才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4总结
总之,我国的“分类计税”下的“自行申报”制度仅仅只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我们应该正视在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逐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为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制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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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税申报;监管;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6-0179-03
[作者简介] 陈 坤,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监管,产融一体化。(上海 200042)
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相关个人收入信息。该办法出台以后,2007年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者申报纳税的数量为137.5万人,远低于国家税务总局的预期,也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而且,在这137.5万人中,主要是工薪阶层,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寥寥,那些被列为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也相对较少。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应纳税而未纳税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相对较轻的处罚并没有迫使应纳税者积极纳税。本文试图从博弈论的角度来探讨这种现象。
一、个税申报监管的成本和收益
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收会直接减少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增加纳税人某些经济行为的成本,影响其利润水平。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一切经济主体实施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纳税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纳税主体往往会采取偷、逃税款的行为,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以降低自身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经济行为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行为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这一定的风险从较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是否选择实施逃避税款的行为。因为,税收监管方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所以对于纳税人来说,其承担的风险就是由监管方制定的惩罚力度的大小及其对纳税当事人实施监管的可能性来决定的。这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于纳税人行为的选择。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管的成本,包括监管制度设计和执行成本,以及因监管而带来的经济运行效率的损失。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管的收益包括对逃税者所罚款项以及维护税收公平、公正、公开而带来整个社会诚信度和整个经济运行效率的上升。
二、个税申报的博弈模型
假定政府不进行税收监管,现在有两个纳税者A与B,两个人的策略是纳税申报与不申报,假设两人从此都纳税申报,有一个好的税收环境,大家收益都为10;如果大家都不申报,这时纳税环境恶化,整个社会税收收益降低,每人都为5;如果一人纳税申报,另一个人不申报,由于税收征收要付出成本,纳税申报者的收益2,而不申报者的收益8,该博弈的模型如下:
在这个博弈里,如果A选择不申报,B一定选择不申报,因为对于B来说,不申报的收益5大于纳税申报收益2;如果A选择纳税申报,则B选择纳税申报,因为纳税申报的收益10大于不申报的收益8;如果B选择不申报,则A也选择不申报,因为A不申报的收益5大于纳税申报的收益2;如果B选择纳税申报,则A选择纳税申报,因为A纳税申报的收益l0大于不申报的收益8。但是纳斯均衡(10,l0)是不稳定的,A与B两个合谋是不可信的,一旦一个选择纳税申报,另一个可能不申报,那么不申报的收益为8,纳税申报者的收益为2,最后的结果是两个人都不申报。这实际上是两人博弈的囚徒困境,两个人同时不申报结果是税收环境恶化和税收收入减少。
三、个税申报监管的博弈模型
市场失灵,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作为政府代表的税收监管方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从监管方的角度来看,对于监管方的外部监管,纳税人势必比监管方掌握更多的税务信息,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段减轻甚至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对于监管方的内部监管,监管人员和监管局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具体实施监管职责的人员就有机会接受纳税人的行贿,从而导致寻租现象的产生。
这里,我们只研究外部监管中的行为选择问题。从外部监管来看,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信息是私人信息,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但税务机关必须征税,从而,在信息不完全对称和非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制定了各种税法和税收管理法。从博弈的角度来看,政府对纳税人纳税实际情况不完全了解,但拥有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力;纳税人对自己纳税情况比较了解,但必须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则来办事。因而,我们可以运用博弈的方法和观点进行比较,可以更好地优化政府税收的目标。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个人收入的多少,只有纳税者自己最清楚。纳税人和税收监管者所掌握的个人收入信息是不对称的,纳税人具有信息优势。税收监管者当然可以通过检查的方式,了解纳税者的收入状况,但检查需要成本,且检查只能是短期的,另外,税收监管力量也非常有限,无法对每个纳税者都进行检测,因而要求每个纳税者真实披露收入信息,自动申报纳税。
如果纳税者完全披露自身的收入状况,将面临支付更多的税收,因此,许多纳税者有隐瞒收入信息的激励。这样,作为税收监管者,就是要设计一种机制,使纳税者能真实披露收入信息。于是,在纳税者和税务监管部门之间就形成了相互博弈的局面。这里,建立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分析纳税者和税收监管者之间就个人收入信息披露与否应采取的对策。
假设一家明确为高收入的纳税者,如果完全披露自身的收入信息,将支付数目为T的个人所得税金;如果纳税者能成功隐瞒收入信息,将只要支付数目为t的较低的个人所得税,但有可能被检查到,此时将要支付数目为M的罚金。M的支付与管制者是否检查有关。
作为管制者,如果不对被管制者进行检测,只能获得一个常规的收益u及社会效益E,E的获得与纳税者是否真实披露收入信息有关(披露了才会采取措施治理,否则就会被耽误)。如果检测,除获得上述收益外,还将获得罚金M ,同时要支付一个检测成本C,这里的罚金M 与纳税者是否披露收入信息有关。
设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为p(0≤p≤1),则隐瞒收入信息的概率为1-p。设管制者检测的概率为q(0≤q≤1),则不检测的概率为1-q。于是可建立如下的博弈树。
作为惩罚性罚款,t+M显然要大于T,惩罚才有意义;对于管制者来说,一旦检测,检测成本必然会小于罚金M。因此,上述博弈中不存在纯策略Nash均衡。现在来分析其混合均衡策略Nash均衡。
给定管制者检测的概率q,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p=1)和不披露收入信息(p=0)的期望收益分别如下:
πp(q,1)=-Tπp(q,0)=-t-qM
令上述两式相等,可求得混合均衡时的q值如下:
q*=(1)
q*的含义为,如果管制者的检测概率小于(T-t)/M,此时,
qM+t< Tπ,(q,1)π,(q,0)
那么,纳税者的最优策略就是不披露收入信息。如果管制者的检测概率大于(T-t)/M,那么情形正好相反,纳税者的最优策略就是披露收入信息。当管制者的检测概率正好等于(T-t)/M,纳税者可以随机地选择披露和不披露收入信息作为最优策略。
同样,给定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p,管制者检测(q=1)和不检测(q=0)的期望收益分别如下:
πG(1,p)=-C+E+(1-p)M+u
πG(0,p)=u+pE
令上述两式相等,可求得混合均衡的p值如下:
P*=1-(2)
P*的含义为,如果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小于1-C/(M+E),此时,
u+pEπG(0,p)
那么,管制者的最优策略就是进行检测。
如果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大于1-C/(M+E),情形正好相反,管制者的最优策略就是不进行检测。
当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等于1-C/(M+E),管制者可随机地选择检测和不检测策略。
作为管制者设计的激励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机制,就是要使博弈均衡时的p值增加,即提高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这可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从管制者本身检测的概率看,均衡时的q值对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与否有很大的影响。根据(1)式,当T和t值一定时,q*与M成反比,也就是说罚金数量对均衡时的检测概率影响很大。当M足够大时,q*会变得很小,纳税者只要发现有检测的可能(即使这种可能性很小),就会选择披露收入信息作为最优策略。
考虑纳税者的收益:
πp(q*,p)=-pT+(1-p)(-t-q*M)
纳税者选择的p值应使上述收益函数最大化,经整理得:
p∈arg max{(t+q*M-T)p-t-q*M}
当M足够大时,t+q*M大于T,因而p值将向1靠近,即纳税者选择披露收入信息将使收益最大化。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当罚金数量巨大时,纳税者隐瞒收入信息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一旦被查获将会遭受严重损失,这也就是欧美纳税者在重罚下一般不隐藏个人收入信息的理由。
第二种情形,从个税申报者混合均衡时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看,(2)式表明,在检测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与罚金M和社会效益指标E成正比,进一步说明了罚金数量的重要影响。现在来看社会效益指标E。E值可理解为社会诚信度,社会诚信度越高,纳税者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越大,纳税者披露自己收入信息的可能性越大,对个税申报者的管制也相应更严格,此时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的可能性会在更严标准的压力下增加。另外,还可以这样来理解E值的作用,即纳税者对社会诚信认识程度影响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当纳税者对社会诚信评价较高时,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四、改进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1.提高逃税的惩罚力度。如何有效地管制好纳税者,尽管经验告诉我们,惩罚性罚款是管制的不二法门,但是博弈的最优策略表明,只有一定数额的逃税罚金才可以起到惩治的作用,高额罚金不仅可以激励纳税者真实披露个人收入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科学依据,还可以降低政府的检测概率,减少政府在管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因此,以高额度的罚金管制纳税者应成为政府重要的管制手段。
2.降低征收成本,实现集中征收和统一稽查。降低征收成本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通过税收信息化促进征管模式的科技化。要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尽快联通各级税收征管网络。逐步把征管数据的应用领域拓展到税源管理、税收计划等方面,提高信息利用率。
建立数据信息处理的全集中模式,实现信息数据的集约化处理和高度共享,提高税务机关信息处理能力。
积极改革税款征收方式。积极开展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同时提供便捷的税款缴库方式。在已有的申报纳税基础上,推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数据电文申报纳税,将征收缴税的网点延伸到遍布城乡的银行、邮政单位。
健全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服务,把一些有偿项目推向社会,推向市场,减少税收服务成本,规范和发展税务等社会服务,提高纳税人如实申报的能力。
同时,完善税收征管的统一稽查也是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的重要途径。实现税收稽查的方法:一是科学确定稽查机构的组成形式。二是大力推进稽查职能向执法型转变。
3.通过制度建设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国民的纳税意识,除了必要的纳税宣传外,重点应在制度建设上。第一,要完善收入监管机制。第二,在目前的税法宣传中,不能仅仅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也应该增加对税收收入支出的说明以及纳税人权利的宣传。纳税者主体意识的形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义务纳税意识;另一个是纳税人对税收支出的监督意识。第三,要逐步增加整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让老百姓切实享受到纳税后政府提供的优良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4.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自己一年的所有收入,在申报期间告知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收入。在目前的国情之下,扣缴义务人应该发挥更好的作用,不仅要出色完成代扣代缴义务,还应该帮助纳税人知晓其收入情况。
5.构建全方位的社会护税网络。在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调动多方面积极性,加强社会协税护税。应加强部门联系和配合,建立当地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制度;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加强对纳税户的登记管理,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通过金融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坚决执行税款扣缴制度;与交通、建设、土地、房管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另外,还应与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在查处涉税案件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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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4月2日申报期结束,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数已经超过160万人,由于部分邮寄申报尚未收到,最后人数还在统计之中,据不完全统计,申报人数仅占预计应申报人数的二成左右。截至本文完稿时间4月13日为止,国税总局尚未正式最新数据。相比国税总局3月29日公布的137.5万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数,不难发现,在申报的最后几天内,平均每天超过5万人进行申报。但是这一数据较之前有关专家的分析,我国目前重点掌控的高收入者纳税人数至少有六七百万这一数据来看,还是有相当差距的。
去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从各地的统计数据来看,截止3月29日广东省(含深圳)共受理自行申报人数共计28.3187万人,高居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榜首;北京有25.5万人进行了申报,就人口比例而言为全国之最。从行业分类看,金融、保险、电力、电信、高校、文艺界和体育界等高收入人群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比较多。以武汉市为例,金融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申报者有900多人,而全市私营企业主申报仅100多人。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看,工薪阶层成为“主角”,而那些本来应成为个人所得税申报“主角”的人,比如私营企业主、娱乐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反倒是应者寥寥,申报人数相对较少,出现了高收入者严重缺位的现象。
北京市地税局一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地税部门掌握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大约有22万名,绝大多数纳税人都进行了申报,还有大约3.5万名此前不在地税部门掌握中的纳税人也进行了申报。目前,北京地区已经开始了约谈工作。北京市地税局个税处处长刘安乐表示,地税部门将对逾期未申报者进行约谈,纳税人在申报的同时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逾期申报的原因。税务部门的申报系统将“有责任、无限期”地继续受理申报,对于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视具体情节酌情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一对一的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山东省青岛市4月3日开出了全国首张逾期申报个税者罚单,就未及时进行个税申报对该市李沧区某玩具公司负责人罚款50元。紧随其后,4月6日河南省新密市对未履行个税申报义务的该市个人投资者郑某也开出500元罚款的罚单。
征管漏洞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遇冷从政策层面暴露出了一系列征管中的漏洞。首先就是信息的不对称,从税收征管看,信息的收集整理相当困难,客观上很难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收入情况。目前我国公民收入很大部分以现金方式获得,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如果公民不申报或者少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也很难核实相关的收入凭据来进行有效征管。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制度”,面对公民收入来源越来越分散化、多样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除对公民的工资、利息的收入有相对比较完整的监控外,对公民的其他收入监控不够,因此,一些高收入者才对税务部门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如此之低就是强有力的证明。
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较完善的征税协助制度,从去年11月8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正式公布到2007年4月2日(自行申报截止日),前后不到5个月,要求纳税人在如此短期间内了解所有相关的申报规则,并对自己的收入进行分门别类的计算、梳理和汇总,这对于绝大多数纳税人来说都绝非易事,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受阻。
“税痛指数”
个人所得税是“税痛指数”最高的一个税种,因而也是最受个人纳税人关注的一个税种,而现行法律和政策上的瓶颈和不配套,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事实上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的问题。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不是以家庭收入为单位,而是以个人收入为单位,造成了事实上的税负不公平。因为,一个家庭中一人收入达到12万元和两人收入达到12万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每个家庭的负担不一样,家庭结构、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老人的成本等方面的问题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中均没有考虑,客观上形成了“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从而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纳税人积极进行自行申报。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笼统扣缴,但是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家属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支出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纳税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笼统的、“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虽简单明了,容易计算,但却没有考虑个人不同的家庭、婚姻、年龄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支出扣除,而且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使得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如果遇到通货膨胀及必要支出负担上升时期,纳税人的税负会明显加重。对于纳税人来说,既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又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多积极性。
相比在西方一些国家,“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的情况,传统上我国大众对税收、税法及其相关制度的了解非常有限,大众的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都还很滞后。在税收意识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也没有真正尊重纳税人的权利,致使我国的纳税环境缺少温暖的界面,缺少人性关怀,导致纳税人责任难以良性地推广。
个税申报如何走出“冷遇”?
税是公众与国家之间发生最直接、最广泛关系的领域。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曾精辟概括“税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支付的代价”。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说:“你要申报纳税,就可以清晰地知道,过去一年你交给了政府多少税”。日本著名的税法教授北野弘久还指出,个人所得税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增强其“税意识”。
统计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改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1981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仅为500万元;1985年突破亿元,为1.3亿元;1989年突破十亿元,为17.1亿元;1995年突破百亿元,达131.5亿元;2002年更突破千亿元,达1211.1亿元;2006年已经达2452亿元,比2005年增加358亿元,增幅也达到17.1%;但是同时,我国大部分公民的纳税意识并没有同步的提升。
纳税意识对于公民意味着社会责任与社会权利,“纳税是权利的成本”,“无代表权不纳税”这样的税法精神就很容易被接受。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教授指出的那样,随着自行申报的进一步落实,纳税人意识觉醒,公众对政府用税的关注也会深入。它要求政府财政能进一步透明化,将用税更多转向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方面,做到公共财政支出的透明、公正、合理,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最基本需要,不断改善公共环境。
完善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一个法律、法规至少包括前提、规定、惩罚措施这三方面的内容,这才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规则。如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不仅要写入个人主动纳税申报的条款,还应该对主动纳税申报的个人条件、申报期限、申报步骤、个人财富号码在纳税主动申报中的使用、应主动纳税申报而不主动进行纳税申报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应该课以相应的惩罚措施。至于对具体惩罚措施的设计可以考虑如下模式――奖励主动纳税申报人,而对未履行法定义务者处以较重的处罚,如罚款、声誉处罚(比如警告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比如行政拘留等),对严重违反纳税申报义务可以考虑处以刑事处罚。
对每个纳税人提供“正向激励”机制。将退税制度与纳税申报制度挂钩,从而督促纳税人如实及时申报收入,以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比如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收入申报,合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和负担,对纳税人的家庭必要的大额医疗支出、教育支出等在其纳税申报时予以一定数额或一定比率扣除或抵免,使纳税人有可能获得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从而通过“正向激励”机制调动纳税人的收入申报的积极性。
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管,通过建立完备的财产申报制度和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增加对高收入者收入的透明度,推进个人报酬的完全货币化,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推行非现金结算;然后建立由税务、海关、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参加的信息共享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法定推广个人财富代码在保险、储蓄、纳税、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主要可以集中在不动产)等行为要强制性地使用,凡不使用财富号码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Abstract: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many years.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08 version of the return has been gradually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axpayers and tax authorities. In face of the continuous introduction of new policies, if the tax returns do not make timely changes, the possibility of errors for the taxpayer in the filling process will increase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design problems, such as too simple and not reasonable structure, and so on,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restrict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vel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n additio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mplemented the convenience action of tax in 2014, which required the tax authorities to change the sense of law enforcement, reduce or cancel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reduce the law enforcement, the declaration will be the only way for tax authorities grasping the taxpayer's tax information, so the importance of the declaration is more obvious, so the 2008 version of the declaration must be revised.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
Key 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tax return;change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7-0059-04
0 引言
已经实施了六年多的0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组织收入,协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税收征管要求的提高,它已经不能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需要了。
1 201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订背景和思路
1.1 修订背景
2007年3月16日,我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执行了16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的制度终结。为了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08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是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和税收管理要求的不嗵岣撸它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1.1 无法体现企业所得税政策全貌
为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08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出台较为仓促、笼统、压力大、内容也不够全面,以后,政策不断变化,已有的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不能全部在原表中清晰列示。
1.1.2 结构不够合理
08年版申报表结构设计上显得不尽合理,如,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够完整详实,某些收入费用核算口径不一致,主表与附表在逻辑关系上不够紧密。
1.1.3 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要
从新法出台后,有数百个配套文件砸在申报表中没有体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差错率高,税收风险率高,税收风险较大,例如,在《印发房地产经营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即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对涉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售),规定销售收入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的基数,但是未定义为销售,在2008年申报表中无法填制,表中只有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没有销售未完工产品,所以处理方法上各地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在CTAIS后台修改数据,不规范,而有的地方视同销售做一次,成本做一次,本是销售又做视同销售,明显不合理。
1.1.4 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的需要
①不能适应简政放权的需要。
新一任领导班子上台后,机关环境与以前大有不同,传统所得税优惠管理模式是审批制,现在进行了改革,中央政府做的一件事,即取消和下放了行政审批权限,事后管理,风险管理,管理方式的转变使得企业所得在管理中更看重事中和事后监督,而不是事前审批,减免审批也是如此,不再强调事前审批,而是事后备案。――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中指出,原申报表设计简单,结构不合理,纳税人信息量不足,很难满足税务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在风险管理、后续管理和事后管理、税收收入分析等方面的需求,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纳税申报表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涉税信息,最终达到既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又能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
②不符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
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或取消审批,减少进户执法频率,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约束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税务干部不能随便下户,不能随时索要信息,这就要求申报表必须更够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加大申报表的信息量。
1.2 设计思路和特点
1.2.1 指导思想
以纳税人为主体,对存在税会差异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兼顾税务机关征管要求,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多框架的申报体系,以信息化为支撑,以风险管理为手段,精准申报涉税信息,不增加纳税人负担,提高征纳双方的税收遵从度。
1.2.2 总体思路
与2008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设计思路基本一致,即以纳税人为主体,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税会差异等项目的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此外,兼顾后续管理的需要,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四层架构的申报表,即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以及三级附表。从表内数据填报方式看,可以分为表内计算、数据附表填报和直接填报三种方式。
1.2.3 整体机构
在整个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当中,总共41张申报表,其中: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收入费用明细表6张,15张纳税调整表,亏损弥补表1张,税收优惠表11张,境外所得抵免表4张,汇总纳税表2张。与08版申报表相比,数量上虽然增加了25张,由于多数表格是选填的,如果没有相关业务可以不填报。从实际填报情况看,纳税人平均填报的表格的数量为12张,对比08版申报表平均16张,不但没有增加反而略有下降,可是提供的信息量却明显增加。
1.3 主要特点
1.3.1 结构更科学合理
结构上看,主表是整个新版申报表体系的核心,所有的附表都是围绕它填写的,财务报表和附表是主表的主要信息来源。附表一方面能够独立反映现行所得税政策,另外又能保证与主表紧密连接。因此,新版纳税申报表层级更清新明确、内容更丰富完整、逻辑关系更加紧密,整体上更加科学合理。
1.3.2 信息更丰富完整
财务会计、税会差异、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税等信息都可以在新申报表中体现,为纳税人提高税务核算水平、降低财务风险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对于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税务管理工作供了基础信息。
1.3.3 繁简适度、开放性强
借鉴美国经验,新表每张都有表单编号,以后年度政策l生调整,报表需要修订时,可以通过编号处理个表之间的关系;在主表结构或者一级附表结构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在不破坏申报表完整体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增减附表数量来解决,减少因政策调整频繁对申报表进行调整,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2 主要变化解析
从整体上看,与旧表相比,新表最大的不同,是多架构的,立体化的申报体系,设置了从主表到一级附表,到二级附表,再到到三级附表,共四级架构体系,从三级报表开始填列,最终数据导入主表中,计算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具体变化分析如下:
2.1 新增基础信息表
在14版申报表体系中,新增加了企业基础信息表,除税务登记信息以外几乎所有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基本信息都要求在此表里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此表之前,需要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填报提供指引。
新增基础信息表,主要是为了实现三个基本功能:
①确定企业性质。通过基础信息表判定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属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属什么行业、规模如何等等;
②明确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核算方法;
③了解企业股权机构及投资情况。
基础信息表是主要是提供一个数据平台,通过此平台税务机关可以获得所得税后续管理所需要的必要的基础数据,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征管信息系统内已有信息相互对比,以便提高税务登记信息的质量,另外有了基础信息表还可以为纳税人减负,如替代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备案资料。
2.2 新增期间费用明细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收入成本费用表格体系,此次修订在2014年版的表格中增加了期间费用明细表,2008年版的申报表未要求纳税人对期间费用进行详细申报,但是许多纳税人期间费用金额非常巨大,甚至会超过主营业务成本,因此在2014年版新增表中新增了此表,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期间费用进行细分填报,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详细披露期间费用的具体情况。
从填报范围上看,并非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都要填报该表,例如,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就无需填报此表,主要原因是其成本支出项目简单,一般不严格区分成本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表设置了24个项目,主要是分为5个部分:
一是人工费用,包括第1-3行;二是企业所得税有扣除限额的项目,包括第4-6行;三是资产相关项目,包括第7-8行;四是不同用途项目,包括第9-20行;五是财务费用部分,包括第21-23行,最后一行其他,是兜底行次,上述未列明的项目,可在此填报。
对于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金和手续费等八项费用,除了填报金额以外,还需要填报境外支付的金额情况。
2.3 新增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相比08版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和《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中删除了视同销售收入部分。收入成本费用表的填报数据全部取自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据,与税收口径数据无关,视同销售收入是税收规定的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因此删除,并且在纳税调整表中又设置了二级附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单独进行填报,使得报表结构更加合理。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和《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中对应地也删除了视同销售成本。目的是使主表(A100000)的第13行前的数字和会计核算在口径上尽可能地保持一致,为税务机关在后期的税务管理活动中比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进行风险管理时,将由于差异导致导致的税收风险降低到最低。
2.4 调整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4.1 结构的变化
2008年版纳税调整表设有1张《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7张相关、平行的明细申报表,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款年度纳税调整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等。
2014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设有一级纳税调整主表1张、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三级纳税调整明细表2张,共计15张。
2.4.2 项目的变化
一是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通过归并调整项目,压缩纳税调整主表行次。如将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等归并为职工薪酬调整项目,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合并为资产折旧摊销项目,如表1。
二是增加投资收益、政策性搬迁、销售退回、佣金和手续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特殊行业准备金、加收利息等调整项目。
三是新增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此表是按照捐赠对象进行明细项目填报的,与08版报表所不同的是,新版申报表仅填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由于无需纳税调整,因此不在该表中反映。
四是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4号文件精神,增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项目分别为行业以及金额。填报说明中指出,企业如果享受税收上的加速折旧政策,在此期间,会计核算上仍然可以按照其原方法计提折旧,不强制要求按照加速折旧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再按税收口径进行调整填报本表。
五是删除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根据填报说明中的相关规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只对“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类调整项目里汇总填报,不再进行具体项目的明细核算。只有等到具体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项目有证据表明确已发生损失,再进行明细申报,故而新增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两张明细申报表。这种改变,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也就是说更看重对相关资产实际损失的管理,而逐渐放松对准备金方面的管理。
此外,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预计利润为新增调整项目,且均设置一级明细附表、另外新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采用台账式申报,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的具体时间汇总填列时,这样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就可以更加清楚地反映出来了。
2.5 新增加了5张一级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
在08版申报表中,涉及税收优惠的纳税申报表只有一张,按照税法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所有优惠的项目和数额均通过该中汇总反映,但是,对于这些优惠项目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计算口径没有被反应出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时的就会产生很大的不便。与08版申报表相比,14版申报表的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项目,不再通过纳税调整表进行归集,而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第20行“减:所得减免”、第21行“减: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列示,直接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是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8行设置了“减:项目所得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是对于专项拨款用于研发能否加计扣除发生了重大变化。08版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根据国税[2008]116文附件的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需作为企业研发费用的减项从总额中予以扣除,也就是说,无论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是否做应税收入申报,均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14年版申报表中,根据财税[2010]81号、财税[2013]13号文件的附件,对上述表述进行了修改,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中,将第11列明确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因此,若2014年度以后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的,可以享受加计优惠政策。
四是体现了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首次围绕不同所得优惠项目,设计了项目所得计算公式。即项目所得额=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的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
五、新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华人们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相比08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涉及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只有三个指标,即“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额”,新版申报表所涉及的内容更加详实和系统。
2.6 新增3张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明细表二级附表
为了正确计算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抵免限额、结转抵免所得税额等,并反映各环节的计算全过程,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2008年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基础上,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了一级附表,增加了3张二级附表,以全面反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保留了2008年版申报表中的附表六,删除了境外所得按照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方式分别计算以及间接抵免方式下的部分项目的限制,细化了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指标,相应增加了二级附表,将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免税额的计算形成一个整体,反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整个过程。
3 新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优点
综上所述新版所得纳税申报表体系,新版申报表与老版申报表相比优点主要体现在:
3.1 结构更加合理
表面上看比老版申报表从数量上还是申报项目上看都增加不少,但是各个表格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有序,更重要的是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为后续开展税务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3.2 更容易理解
新版申报表的申报项目更加丰富,项目内容更加详细,有很多的项目是通过分步计算方式得出来的,例如,企业的营业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项目。
3.3 更便于数据统计
新表尤其是新增加的很多明细申报表,实际上是对旧表的细化,例如,企业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是为了满足对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明细核算的需要而新增的。这样的细化,虽然增加了申报表的数量,但是却方便了税务机关后续数据的上报工作。
总之,通过申报表的的填报,可以揭示企业税收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正确填报申报表,不仅只是为了履行纳税义务,而是可以将日常活动中征纳双方容易忽略的细节问题,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出来,可以有效地筹划企业的税务问题,合理地规避税务风险,因此,必须适时关注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2]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项目解析与填报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度的不少问题。以此为契机反思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
一、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个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守法利益与违法成本。而个税申报制度的设计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处:自行申报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同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计算其税收收入出错时的申报修正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仍体现了税务机关主导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为突出的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征管不严格,应该申报而事实上没有申报的纳税人比较多的情况下,诚实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计算并补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诚实的纳税人既不申报也不补交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反而影响更多的人不主动申报纳税。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始终没有摆脱浓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过多关注国库的利益,关注公共财产的取得,漠视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基本权利的规定相当不足。由此产生的是税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财税执法的随意和恣意,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同感低,税法意识淡薄,自行纳税申报积极性不高。
(二)“一刀切”规定申报起点过于僵化,有违量能负税原则之嫌
从个人申报制度的设计看,“一刀切”地事先设置一个年收入12万元以上必须申报的“门槛”,其科学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其不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家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以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况,这样,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人站在同一个缴税水平上,难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的实际效率,更不助于纳税人积极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阻碍主动申报制度的实施
自行申报改革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税收体制上的问题。首先,综合申报挑战现行个人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应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为某些人化整为零偷税漏税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不用纳税却要申报反映了综合申报与分类计征所得模式之间的冲突。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制度为基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势所趋。其次,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响纳税申报的积极性。现行制度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2000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这种扣除办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将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更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妨碍自行申报的全面推进。
(四)征管沉疴难除,申报制度面临征管的制度瓶颈
根据相关报道,个税申报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申报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离在监管之外,造成“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为“漏网鱼群”,暴露出“鱼网”亟待缝补,解决其制度瓶颈。现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难掌握每个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灰色收入。归因于现行制度不能消弭监管部门与纳税人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分配领域存在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现象,并且收入货币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规避申报义务,继而逃避纳税义务。
(五)纳税服务意识差,官僚作风遗风不减
个税自行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很多人对12万元所得的构成有很多的疑问,比如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后是否都要纳缴等问题迫切需要税收部门主动利用各种途径详加解答,深入浅出普及税法常识,以便弥补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办法》顺利实施。而我国纳税实践中,工作流程不规范,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税收服务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在纳税申报遇冷之后,税务部门不断声明:4月2日后,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进行严厉惩处。这样做,政府征税行为的至上性和崇尚权力的心理依赖一览无遗,“衙门”作风不减,有暴力滥用之嫌。
二、反思:观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一)观念转变
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人的主观意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建立现代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要求人们必须对残存的旧观念、旧思想及陈腐的思维定式进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中树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税法观,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树立人本理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们的宗旨。”具体到税法领域,纳税人是根本,在税收法治中有效地体现人本理念,注意纳税人权利保护,这样才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其次,税负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报须公民以纳税公平感为基础。个税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感不足。税务公平是税收课征的重要原则,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税捐课征,着重公平,即对相同负担能力者课征相同税捐,对不同负担能力者应予合理之差别待遇,故应兼顾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标准,则应依个人给付能力为之。”强调税负公平,不能着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个人因素。就此,又有学者提出:“税法为了强制性对待给付,不能仅以有法律依据即有服从义务,因此可能有多数暴力或民主滥用事情,为保障少数人,税法应受严格平等原则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来自其强制力,更多来自大多数人的认可。纳税申报要获得纳税人的认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还须公平合理,这样才有生命力。人本税法观的匡正和税负公平观的重申,协调互动,有利于税收法治由肇始的随机无序状态逐渐实现逻辑的历史的统一而日渐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个税申报制度的权利义务
个税自行申报不能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补税的可能,没有退税的可能。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但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缴纳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却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鉴于此,可考虑将纳税申报制度与退税制度以及相关的福利政策挂钩,对每个纳税人提出“正向激励”,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的税务部门要返还代扣代缴单位相当于已缴税额2%的代办费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应该享有这一政策。同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计算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应当尽快完善纳税申报修正制度。
2、拓宽申报模式
按着量能负税原则,可考虑“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可借鉴美国的多种申报模式,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以及户主申报等5种形式之一种,不同的申报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额和宽免额。这样,既照顾到不同纳税人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个体差异,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障纳税调节收入差异的实际功效,也有利于推动申报模式有序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个税扣除制度。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须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是指为了取得该项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存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除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我国2005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点做了调整,但却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允许扣除。包括个人生活费、给付1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给付18-24周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扶养人的抚养费、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税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有利于调动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才能够对应税所得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而在个人所得税发展成熟以后则转向综合所得税模式,但综合所得税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计算复杂,容易造成透漏税等,因此,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原则上是在采取综合所得模式的同时对个别所得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或混合所得税模式,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结合国情,在具体改革的步骤上,我国应先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4、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辅助制度
首先,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和支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和全面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辅以个人支票制度和完备的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推进个人收入支付货币化、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所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因此,应该修改《税收征管法》和《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纳税号码,使之固定化、终身化,形成制度,同时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依法规定该代码在纳税、储蓄、保险、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时强制性地使用,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针对高收入下的“高逃税”现象,要对高收入者实施纳税重点监控。对演艺(体育)界明星、高级企业管理者、航空、电信、金融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
5、优化纳税服务并逐渐使之制度化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购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优良的纳税服务对个税申报制度推进和税收征管的高效运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着“纳税人至上”的原则,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助服务,税中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使之逐步现代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体系,最终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律框架。
一、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个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守法利益与违法成本。而个税申报制度的设计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处:自行申报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同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计算其税收收入出错时的申报修正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仍体现了税务机关主导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为突出的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征管不严格,应该申报而事实上没有申报的纳税人比较多的情况下,诚实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计算并补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诚实的纳税人既不申报也不补交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反而影响更多的人不主动申报纳税。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始终没有摆脱浓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过多关注国库的利益,关注公共财产的取得,漠视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基本权利的规定相当不足。由此产生的是税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财税执法的随意和恣意,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同感低,税法意识淡薄,自行纳税申报积极性不高。
(二)“一刀切”规定申报起点过于僵化,有违量能负税原则之嫌
从个人申报制度的设计看,“一刀切”地事先设置一个年收入12万元以上必须申报的“门槛”,其科学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其不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家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以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况,这样,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人站在同一个缴税水平上,难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的实际效率,更不助于纳税人积极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阻碍主动申报制度的实施
自行申报改革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税收体制上的问题。首先,综合申报挑战现行个人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应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为某些人化整为零偷税漏税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不用纳税却要申报反映了综合申报与分类计征所得模式之间的冲突。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制度为基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势所趋。其次,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响纳税申报的积极性。现行制度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20__元,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20__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这种扣除办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将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更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妨碍自行申报的全面推进。
(四)征管沉疴难除,申报制度面临征管的制度瓶颈
根据相关报道,个税申报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申报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离在监管之外,造成“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为“漏网鱼群”,暴露出“鱼网”亟待缝补,解决其制度瓶颈。现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难掌握每个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灰色收入。归因于现行制度不能消弭监管部门与纳税人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分配领域存在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现象,并且收入货币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规避申报义务,继而逃避纳税义务。
(五)纳税服务意识差,官僚作风遗风不减
个税自行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很多人对12万元所得的构成有很多的疑问,比如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后是否都要纳缴等问题迫切需要税收部门主动利用各种途
径详加解答,深入浅出普及税法常识,以便弥补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办法》顺利实施。而我国纳税实践中,工作流程不规范,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税收服务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在纳税申报遇冷之后,税务部门不断声明:4月2日后,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进行严厉惩处。这样做,政府征税行为的至上性和崇尚权力的心理依赖一览无遗,“衙门”作风不减,有暴力滥用之嫌。
二、反思:观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一)观念转变
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人的主观意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建立现代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要求人们必须对残存的旧观念、旧思想及陈腐的思维定式进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中树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税法观,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树立人本理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们的宗旨。”具体到税法领域,纳税人是根本,在税收法治中有效地体现人本理念,注意纳税人权利保护,这样才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其次,税负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报须公民以纳税公平感为基础。个税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感不足。税务公平是税收课征的重要原则,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税捐课征,着重公平,即对相同负担能力者课征相同税捐,对不同负担能力者应予合理之差别待遇,故应兼顾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标准,则应依个人给付能力为之。”强调税负公平,不能着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个人因素。就此,又有学者提出:“税法为了强制性对待给付,不能仅以有法律依据即有服从义务,因此可能有多数暴力或民主滥用事情,为保障少数人,税法应受严格平等原则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来自其强制力,更多来自大多数人的认可。纳税申报要获得纳税人的认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还须公平合理,这样才有生命力。人本税法观的匡正和税负公平观的重申,协调互动,有利于税收法治由肇始的随机无序状态逐渐实现逻辑的历史的统一而日渐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个税申报制度的权利义务
个税自行申报不能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补税的可能,没有退税的可能。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但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缴纳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却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
鉴于此,可考虑将纳税申报制度与退税制度以及相关的福利政策挂钩,对每个纳税人提出“正向激励”,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的税务部门要返还代扣代缴单位相当于已缴税额2%的代办费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应该享有这一政策。同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计算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应当尽快完善纳税申报修正制度。
2、拓宽申报模式
按着量能负税原则,可考虑“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可借鉴美国的多种申报模式,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以及户主申报等5种形式之一种,不同的申报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额和宽免额。这样,既照顾到不同纳税人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个体差异,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障纳税调节收入差异的实际功效,也有利于推动申报模式有序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个税扣除制度。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须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是指为了取得该项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存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除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我国20__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点做了调整,但却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允许扣除。包括个人生活费、给付1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给付18-24周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扶养人的抚养费、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税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有利于调动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才能够对应税所得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而在个人所得税发展成熟以后则转向综合所得税模式,但综合所得税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计算复杂,容易造成透漏税等,因此,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原则上是在采取综合所得模式的同时对个别所得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或混合所得税模式,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结合国情,在具体改革的步骤上,我国应先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4、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辅助制度
首先,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财政、
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和支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和全面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辅以个人支票制度和完备的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推进个人收入支付货币化、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所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因此,应该修改《税收征管法》和《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纳税号码,使之固定化、终身化,形成制度,同时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依法规定该代码在纳税、储蓄、保险、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时强制性地使用,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针对高收入下的“高逃税”现象,要对高收入者实施纳税重点监控。对演艺(体育)界明星、高级企业管理者、航空、电信、金融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
5、优化纳税服务并逐渐使之制度化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购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优良的纳税服务对个税申报制度推进和税收征管的高效运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着“纳税人至上”的原则,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助服务,税中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使之逐步现代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体系,最终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