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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论文

时间:2023-05-06 18:32: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机构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医疗机构论文

第1篇

调查结果显示,所有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专用包装袋(容器)、交接记录、集中处置和签订处置协议方面均符合要求,社区服务站和个体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医疗废物外包装中文标签方面所有的医疗机构均不符合要求;在运送工具和运送工具的清洗消毒发那个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均不符合要求(表2)。

2医疗废物暂存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暂存点的选址、存储设施、有门上锁、警示标识方面均符合要求,不符合的主要问题为: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混有生活垃圾,无门无锁无警示标识,可开启门窗未装纱门纱窗,无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废物暂存间设在工作区域,无警示标识,内有大量工作人员个人物品混放;检查时医疗废物暂存场所无人,但医疗废物暂存间并未上锁;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有生活垃圾混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及个体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时长平均符合率较低,调查显示最长暂存时间达到15天(表3)。

3问题分析

3.1主要存在问题

此次调查发现,丹阳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及个体医疗机构,存在法律意识不强、医废管理人员相关知识欠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不够规范、处置人员未开展健康体检,整体队伍水平不高、无专用转运工具、运送工具未清洗消毒、暂存间及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登记交接记录不完备,医疗废物暂存时间偏长等问题。

3.2原因分析

(1)认识不足、意识淡漠。部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缺少法律意识,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对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护人员培训不够;部分个体诊所负责人只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认为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没什么区别,只顾着日常的诊疗,而对医疗废物缺少相应的认识和管理。(2)硬件限制、先天不足。小型医疗卫生单位场地规模较小,没有空间设立独立隔离的医疗废物暂存点[5],有的是医疗废物暂存点设置的位置不符合要求,没能远离医疗人员活动区,有的和生活垃圾存放处混在一起。(3)处置垄断、能力不够。环保部门规定,每个地市级原则上只设一家工业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处置所占业务比例远远少于工业废物,因此处置中心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视程度不够。作为本市唯一的一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来说,在做好市区大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同时,要按时做好所管辖县(市、区)及乡镇的其他小型医疗内的医疗废物转送工作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农村的基层医疗机构,即便与处置中心签订了合同,处置中心也无法及时运送医疗废物[6]。

4对策

4.1专长结合科学监管

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是医疗机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降低院内感染的重要措施。对医疗废物的监管除了专项监督检查,还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防护措施和应急保障制度,做好暴露后的预防措施、医学观察及预防性用药等,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免疫接种[7],才能有效提升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效果,规范管理行为。

4.2细化法规强化服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如何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处置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条款,例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检查时也发现,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常常对该建立哪些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知晓,只是从网上下载一些制度应付检查。因此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医疗机构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例如“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可以帮助医疗机构确定培训的内容和周期,用细化的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组织培训。同时应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指南,认真执行。

4.3严格执法加大处罚

本次检查,我们对16家医疗卫生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并提出整改期限和要求,在整改复查环节,这16家医疗卫生单位对存在问题均进行了整改,医疗废物管理和硬件设施配备上了一个台阶。可见,在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对医疗卫生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条款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对今后医疗卫生单位重复类似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不断规范其守法行为。

4.4普及宣传实施公益

检查中发现,不仅是有些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知识不了解,甚至不清楚哪些是属于医疗废物,而且几乎没有医护人员会告知患者哪些物品属于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该如何处置,因此,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的社会化普及化宣传尤为重要。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在新闻媒体上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医疗废物及其危害的认识,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污染预防的意识。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有利于环境保护,防止疾病传播,具有明确的社会效益,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应当得到政府高度重视。建议政府加大投入,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增加医疗废物处置的专项资金投入,引入市场机制,在县级市增加设立相应规模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保农村基础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

4.5强化协调全程管理

第2篇

关键词:新式剖宫产娩头困难处理措施

新式剖宫产是处理高危妊娠的一种重要手段,作为当今产科最常用的手术之一,广为人知,合理应用可降低高危孕产妇及围产儿的死亡率。新式剖宫产具有较多优点但也存在许多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术中的并发症常使你始料不及。它对麻醉要求高,应使腹直肌衣前鞘充分松驰,对手术人员还要有一定的操作技巧及应变能力,否则影响胎头娩出,造成胎儿损伤甚至死亡。本文重点探讨新式剖宫产术中娩头困难相关因素及处理措施。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收集我院2005年8月—2009年8月行新式剖宫产320例,其中头位剖宫产220例,凡按乐杰主篇《妇产科学》第四版介绍的方法取胎头,即破膜后以一手伸入宫腔绕过胎头最低点后用手掌上托胎头,另一手在子宫底部加压协助,>15s茨苊涑鎏ネ氛呶渫防眩?20例,占37.5%。该组孕妇年龄22—37岁,平均29.5岁,孕周37—42周,均为单胎头位第一次剖宫产。

1.2手术方法与麻醉新式剖宫产术按照马彦彦[1]的手术步骤和方法。采用硬外麻40例,腰麻80例。

2结果

120例中有2例发生子宫下段切口撕裂,全部切口甲级愈合,产后42d随访无并发症发生。本组新生儿娩出时间38—145s,平均42s。发生新生儿轻度窒息7例,重度窒息1例(为过期妊娠,术前存在慢性胎儿窘迫),窒息率6.7%,其中重度窒息者出生时Apgar评分3分,轻度窒息者评分最低的2例,Apgar评分分别为4分和5分,均转新生儿科治疗。其余经一般处理后痊愈出院。

3讨论

剖宫产是解决难产最有效的手段,其目的是母婴安全,尤其是胎儿安全,并力求减少母婴损伤等并发症。近年来社会因素(无手术指征孕妇坚决要求择期剖宫产)剖宫产增多,剖宫产率有增多趋势,取出健康无损伤的新生儿是手术目的,胎头娩出是手术关键步骤,若出现娩头困难,处长了胎儿娩出时间,将对胎儿造成较大损伤,如娩头时间超过150s,胎儿误吸羊水及新生儿窒息发率明显增加[2]。为避免娩头困难,术者前对产妇分娩条件、胎儿大小、胎头位置、高低、产程情况作全面分析、估计,术前做好充分准备如产钳准备,助产士台下配合准备等,使术中处理及时、得当。

3.1避免腹壁切口及子宫切口相对过小。切口大小与胎头关系是相对的,术前应根据胎儿大小,腹壁肥胖程度及弹性决定腹壁切口长度,若胎儿过大或子宫下段过窄,估计子宫下段横切口娩出困难者,应行子宫上下段纵形切口,当子宫下段横切口相对小引起“梗阻”时,可向上弧形处长子宫切口或向一侧宫体部上处成偰形切口。本组资料显示44.2%的娩头困难是属于切口小及麻醉效果不佳,巨大儿所致切口梗阻,新式剖宫部提倡腰麻,术中也发现腰麻效果比硬外麻效果好,腹直肌松驰好,使腹直肌间隙相对增宽,从而能充分地暴露子宫切口,故应尽可能选择腰麻。但无论采取何种麻醉,在切开之间必须判断麻醉效果好,对于麻醉不理想者,应果断取下腹纵形切口,避免横切口梗阻所致娩头困难。

3.2本组资料胎头高浮和深嵌分别占32.5%与23.3%,说明胎头高浮比深嵌更易发生取头困难。对于胎头高浮者,首先选择较高的子宫下段横切口,如切口过小时,适当向上弧形处长切口或向一侧延成偰形切口,多面手静滴催产素加强宫缩后,助手在腹部宫底部推压,术者左手持腹部拉钩在子宫切口上缘轻下压胎头或左手四指提子宫切口上缘,指关节抵住胎儿头部,右手伸入宫腔借助杠杆原理将胎头娩出,占50%,效果良好,对胎儿无损伤,值得同行推广。对胎头深嵌者,用食中两指在胎颈两侧提拉胎肩以便胎头从盆腔解脱,再行手娩胎头。经阴道上推胎头方法,效果尚可,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法有可能会引起胎儿脑幕撕裂,颅首骨折,故操作要小心。遇胎头深嵌紧卡于骨盆内者宜取子宫纵切口,已行横切口时可做一侧必要时双侧偰形上延切口以足牵引娩出胎儿。再有,因剖宫产术中无骨盆的限制,没有必要把枕横位的胎头旋转成枕前或枕后位再上产钳。予宫下段切口为横行,横径大于纵径,在枕横位娩头其径线适应切口,使娩出更容易,且不易造成切口裂伤。而对于胎位为枕前或枕后位的,亦不必把其转成枕横位,顺着胎头位置上产钳可争取时间娩头。

新式剖宫产具有手术时间短、胎儿娩出快、术中出血少、组织损伤少、术后恢复快的优点。由于手术步骤简化,省去了结扎止血、缝合腹膜及皮下组织的时间,使手术时间明显缩短,特别是从切皮到胎儿娩出时间短,术中出血量少,手术时间短,腹腔内脏器暴露时间短,减少了手术操作对肠管及网膜的刺激,术后排气时间早,离床活动早,减少了患者的痛苦。术后恢复快,进食早,有利于母乳喂养。拆线时间短,缩短了患者住院天数,降低了医疗费用,减轻了患者经济负担。而且手术方法简单易学,适合在基层医疗机构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马彦彦.新式剖宫产[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44.

[2]杨孟君,李娟,秦莉.新式剖宫手术的术式探讨[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1998,14(5):301.

第3篇

1医疗机构要依托自己的特长开创发展新局面

在众多不同级别的医院中,即便是在二级或一级医院,甚至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很多类似省级市级重点专科或特色专科的专长。因此,这些医疗机构应依托自己的特长,搞医学科学研究,开发和挖掘中医药宝藏。例如:某一医院有治疗烧伤的特长,就有条件和机会开展与烧伤医学科学相关的研究。首先可依靠烧伤专业医疗技术特色,研发新的医疗器械。一则烧伤专业医疗技术比较特殊,烧伤病人的安置和环境的处理直接影响着病人的治疗效果,因此,从这些方面下手,研发新的医疗器械,将会有新的突破。二则可借助人工设置的环境,如烧伤病房温度和空气流及灭菌的调控,大有文章可做。三则烧伤病人病变大都在体表,通过物理的方法,预防和治疗感染、促进患处愈合、减少和治疗瘢痕等领域,很有希望出新产品。其次,可依靠医院烧伤专业医疗技术特色,研发新的烧伤膏。烧伤治疗中西医结合已很普遍,烧伤病人比较集中在有烧伤治疗经验特长的医院,为研发新的烧伤膏奠定了基础。可利用专家的验方为基础,设计烧伤膏的成分,然后,进行临床研究,把湿润烧伤膏作为对照组,判断新烧伤膏的疗效。科学地治疗烧伤病人和严格的实验研究是研发新烧伤膏成功的基础和根本。又若医院有治疗心脑血管病的特长,就有条件和机会开展与心脑血管病学科相关的研究。可依靠该医院有治疗心脑血管病的特长,开展治疗心脑血管病新药的研发。现在治疗心脑血管病的新药不断涌现,中药博大精深,配伍后效能千变万化,总结治疗经验,选择最佳中药配伍,进行临床药学研究,新药是很有希望研发出来的。再若医院有治疗腰椎病的优势品牌,即可开展治疗椎间盘病的研究应用,像办学习班,网上会诊等。若医院有治疗椎间盘病的微创技术,还可在此基础上,配合开发中医药促进病变的愈合和康复。医学和卫生学有众多专业,我们可以举一反三,开创医学发展的新局面。

2开发和挖掘医学人才

在很多医疗机构中,有优秀的专业人才,有关领导应该发现和利用人才,使这些优秀的专业人才有用武之地,并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使其早出成果,快出成果。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在此不再一一叙述。

3医疗机构联合

搞医学科学研究很多二级或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有自己的专长和初步或早期研究,但无条件进行进一步临床应用研究,因此可联合上级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一些初步和早期研究的临床应用研究开发。例如对于癌症的诊断,据笔者研究可利用放射免疫的方法,就可以检测Rb蛋白质和p53蛋白的结构和功能是否异常,若Rb蛋白质和p53蛋白的结构和功能异常,就说明被检组织已处于癌变状态。因癌变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多步骤的、从分子水平到肉眼病理结构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因此,利用简易的放射免疫方法,从癌变最早阶段的分子水平检测Rb蛋白质和p53蛋白的结构和功能异常,就能做出癌变的最早阶段的诊断。[1-3]这个有价值的初步和早期研究,若联合上级医疗研究机构或有条件的医疗研究机构,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开发,前景和效益是巨大的。

4吸收利用国外先进的医学科学技术

吸收利用国外先进的医学科学技术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因此要快速提高外语水平,开展英语翻译,引进国外权威机构的先进知识和技术。目前医疗机构的外语水平大都很差,应该快速提高。有翻译人才的医疗机构,可组织英语或其他语种的翻译研究组,开展英语或其他语种的翻译,引进国外权威医学机构的先进知识,供本单位使用。也可无偿或有偿供其他单位使用,公开开展英语或其他语种的翻译服务业务,有利于发展医学科技。

5力求使研究成果产业化

本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历年已发表很多论文,其中不乏有重要价值者,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开发,形成产品使其产业化,或作为临床诊疗模式及规律供其他医务人员使用。笔者建议,由医疗机构专家组对历年已发表的所有论文进行审核,找出有重要价值的论文,进一步研究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4篇

中国药学会全国青年药学工作者最新科研成果交流会每2年举办1次,从1986年至今已举办十一届,历届会议对推动我国青年药学工作者创新发展,着力培养青年人才,提升创新能力,推动国家药物创新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今活跃在我国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领域的骨干药学专家,大多参加过以往会议并获奖。

由中国药学会主办,中国药科大学、江苏省药学会承办,国邦药业协办的第十二届全国青年药学工作者最新科研成果交流会定于2014年6月初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会议将邀请两院院士作特邀报告,并就我国青年药学科技领域最新研究进展及新技术、新成果进行广泛交流和探讨,同时进行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征文及评奖

①征文范围:药物化学、中药与天然药物、药理、药剂、药物分析、生化与生物技术药物、生物药品与质量、海洋药物、老年药学、制药工程、抗生素、医院药学、药事管理、军事药学、药物流行病学、药物经济学、药物安全评价、药物临床评价、医药知识产权、药学史等药学领域研究论文,以及近年最新科研成果论文均在应征范围。论文要求立题明确、条理清晰、实验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并没有在科技期刊公开发表。②征文要求: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青年工作者征文,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年龄在45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论文格式请参照《中国药学杂志》。应征论文字数限3 000字以内(包括参考文献)。③论文评审:由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论文评审合格的论文将收载在大会论文集中。遴选出50篇论文作会议报告交流,每人12分钟以内,并参加优秀论文评选。会议将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奖励金额(含税)分别为2 000元、1 000元、600元人民币,并为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③其他事项:请将论文电子稿以Word格式编辑后发E-mail至:,并注明稿件所属专业,以便于论文评审;文责自负。我们收到每篇稿件后,将及时给作者邮件回复。会议获奖论文推荐在《中国药学杂志》、《药学学报》、《中国中药杂志》、《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等学会主办期刊发表。⑤征文截止日期:2014年5月9日。

2 会议情况查询

会议时间和地点,请参见2014年4月底发出的第二轮通知。可从中国药学会网站(.cn)查询会议情况。

第5篇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一、商业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相对于一般的保险产品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保险服务过程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获得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医疗机构则通过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得保险人的补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处于同一个医疗服务和保险运行系统当中。一方面,保险人、医疗机构均以保障被保险人(病人)的医疗需求为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又要维持各自的生存与发展,以利润(或价值)最大化为内在的经济目标,产生相互利益制约。商业医疗保险独特的市场关系,使得保险人除与被保险人关系紧密外,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也非常紧密。

在保险公司没有介入之前,医患矛盾可谓由来已久。在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生给患者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的情况司空见惯。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医生和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处于不同的信息层面上。病人对医疗诊断和治疗,与医生相比显然知之甚少,而医疗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病人不可能冒生命危险对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提出质疑。从表面上看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生、医院以及医疗处理方案。而事实上,病人在就诊时往往只能任医生摆布。另一方面,医生既是患者的顾问又是医疗服务提供者,这种双重角色是一个矛盾。医生不可能完全从患者利益出发提供治疗方案,医生在决定提供哪种治疗方案上存在经济利益。当病人缺乏医疗知识时,医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创造医疗服务的额外需求。

医疗保险的介入,改变了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关系,切断了医患双方直接的经济联系,大大化解了两者之间的矛盾。患者不太在乎医疗费用的多少,医院也没有了财路变窄的危机,患者和医院都皆大欢喜。可事实上矛盾并没有消失,而是将大部分转移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介入使得医疗服务双方的直接经济关系消失或退居次要地位,而保险人和医疗机构、被保险人的经济关系上升到了主导地位。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医疗卫生领域的外行,作为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第三方,不仅要控制医疗机构的过度服务行为,而且还要面对众多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滥用医疗服务的现实,以及医患双方合谋骗取保险赔偿的可能。所以,保险公司介入医疗保险领域,表面上是解决了医患双方的矛盾,而事实上只是把原来的双方交易关系演变成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医疗机构的三方关系,这只是矛盾存在的另一种形式而已。

二、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投保后,被保险人受伤或生病之前,他们可能会以一种更为危险的方式生活。例如,被保险人将更有可能抽烟,或者继续保持更易患病或受伤的生活方式。当然这种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并不是特别明显,毕竟人的身体(或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一个理性的人是不会因为投保而不在乎自己的健康的,因此,本文将事前道德风险忽略不计。事后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患病或受伤以后,对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事后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服务付费方式下的医疗保险意味着投保人患病时基本不承担医疗费用。结果,在不需要特别关注成本的情况下,投保人倾向于要求更多的医疗服务,使得医疗费用极度膨胀。

来自被保险人的事后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1)医疗服务消费的选择性问题。一般来说,疾病发生之后,使患者恢复健康的治疗方案可以有多种选择,这要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就患者个人而言,当然都希望在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之内享受尽可能多的医疗服务,而且我国有不少投保人有“如果缴了费,用不完赔付额度就吃亏”的想法。所以被保险人往往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事实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贵越好。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非常大。(2)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商业医疗保险领域,保险欺诈率一直居高不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假门诊、假住院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不易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取证调查困难,难以制止被保险人骗取保险赔付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来自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小病大医”和“开大处方”等随意加大医疗费用的行为。从经济利益驱动分析,医疗机构和保险人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在传统的按实际服务收费制度下,医疗机构的收入与它提供服务的多少成正比,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医疗机构自然愿意提供更多、更昂贵的医疗服务。很显然,这和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过多的滥用医疗花费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来自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也就是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直接支付,而是由保险人来买单。从心理上来讲,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在交易过程中的感受都是“免费的”。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在保险赔付额度范围之内,接受医疗服务都是免费的;从医疗机构的角度来看,在被保险人出现过度消费的同时,医生及其所在医疗机构都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这样的机制下,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和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都是一种必然。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既是被保险人的人,也是保险人的人,在这复杂的三角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根本无法全面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和医疗机构的医疗信息,加上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保险人很难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行为。

三、商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一)投保人道德风险的防范

遏制投保人道德风险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建立医疗服务费用的共付制。当参保者分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相应也加强了其医疗费用成本意识,促使其关注医疗费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服务。而且,参保者对医疗服务的理性消费客观上也形成了一种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制约机制。具体操作上可采用免赔条款、共保条款和保单限额等方法。通过医疗服务费用的共付制将风险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可以有效降低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程度。

(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防范

目前,医疗费用的控制已经是世界性的难题,而在所有导致医疗费用上涨的因素中,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因素。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从付费的时间上来看,可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虽然预付制可以降低医疗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但也有不足。另外保险公司通过对医疗机构提供给病人的医疗服务的审查,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全过程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

在医疗机构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上,笔者认为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借鉴国外的经验,改变我国目前的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建立和发展管理型医疗保险模式。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目前采用的经营模式。所谓买单式医疗保险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提供者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付费。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导致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是两个独立的过程,保险公司作为支付医疗费用的第三方,仅仅参与了保险服务,没有介入医疗服务,导致道德风险的控制无法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因此,现有的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控制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管理型医疗是把医疗服务的提供与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通过保险公司参股医院或投资医院及医疗费用包干模式将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被保险人被动受制于医院、医院与被保险人合谋的道德风险。管理型医疗保险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将投保人交纳给保险公司的保费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医院,然后由医院完全承担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医疗费用超支的部分由医院自己承担,赢余归医院所有,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飞,商业医疗保险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6篇

论文关键词:市场营销;医疗机构;战略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树立正确的营销战略管理理念,越来越受到医疗机构的重视。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医疗机构进行市场营销的战略,探讨在市场营销中创建医疗机构竞争性优势,促进医疗机构可持续性发展。

医疗机构市场营销是以满足就医顾客生理、心理及精神等各方面的需求为出发点,科学规范地实施医疗机构的各种技术与管理活动,为就医顾客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并保证医疗机构目标实现的过程。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只有及时转变思路,正视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困难,采取有效的策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医疗机构的市场营销观念是指医疗机构在组织、策划医疗机构营销活动时,所依据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1、医疗市场和医疗服务产品的特殊性

市场营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医疗市场又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医疗产品服务的对象是人,服务产品质量是人的身体保健和身体康复质量。医疗服务产品和工厂产品不同,没有固定的生产模板和规定的产品合格质量及各种检验方法。因此,对医疗服务产品质量的评定,就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和衡量标准。医疗服务产品质量的标准会随着社会进步出现相应的变化,消费者对医院产品的要求也会随之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因为医疗市场和医疗服务产品的特殊性,市场营销的规律性决定了医疗机构市场营销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格局、价格定位和经营管理理念均发生深刻的变化。医疗行业的格局,从单一的公有制变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和竞争发展的局面。医疗的价值定位,打破了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一二三级医院分级管理模式,变成了非经营和营利性医院、公立医院或合资合作医院、民营医院及个体诊所的分类管理模式。医院的经营管理的理念,既要给患者提供价格比较低廉的优质服务,满足患者的要求;又要确保医院的生存和发展,保证医务人员应享受到的待遇。因此,在医院树立正确的营销战略观念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

2、影响医疗市场营销战略的因素

2.1外部环境因素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医疗服务市场逐步开放,国外医疗机构陆续进人我国医疗市场,使我国原有的公立医院处于劣势,尤其是缺少特色的中小医院难免会受到冲击,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医疗机构的稳定。同时,我国医疗市场也正在积极转型,通过合资合作、改制转型、联合兼并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与经营方式并存,公开竞争的格局。

2. 2自身内部实力分析医疗机构本身技术力量较强而营销能力较差,则可考虑运用低成本营销战略;相反,企业营销能力强而技术力量相对较弱,则可考虑运用差异化营销战略,以充分发挥其销售能力强的长处;其技术力量与营销能力都很强,则可以考虑在服务上采取低成本战略,而在销售上采取差异化营销战略。对于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如专科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等,由于其技术与营销能力都比较薄弱,所以应该选择专一化营销战略,以便集中自身优势瞄准某些特定人群,特定地区实行专科优势和特色服务。

2. 3服务种类医疗技术是医疗机构最根本最核心的,其它一切服务都是从医疗技术服务中延伸出来的,因此,没有突出的技术优势,医院的市场营销无从谈起。另外,医疗设施的数量及先进程度等,也均为定位该医院竞争实力的基本标准。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政府指导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新医疗体制的建立、各类医疗机构的迅速发展,使得满足各类患者的需求成为医疗机构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常以医疗服务质量的高低为准绳,广义的医疗机构质量理念不仅包括医疗质量,还包括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成本等多方面的内容,注重的是患者的需求,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重视患者的评价和满意度。因此,追求百分百质量的营销战略,既使医疗机构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又保证了优质的医疗质量,还让民众得到了实惠。目前,医疗机构的管理逐步进人以患者满意度、信任度和医院知名度、美誉度为中心的品牌经营时代,创建品牌已成为医疗机构生存发展的战略问题。医疗机构实行品牌营销战略,不是少数管理者的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体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支持配合,在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及各项保障服务方面,树立自己的特色。努力创造自己的品牌,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是医疗机构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医疗机构的中心工作是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是医疗和服务的有机融合,医疗服务不仅包括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理、护理和康复等服务,还包括满足患者生理和心理需要的服务。我国的医疗机构原来基本上由政府开办,医疗机构往往站在自身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患者的立场上提供医疗服务,使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关系本末倒置。医疗体制改革后,面临医疗市场供过于求的形势,我国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转变观念,为进行营销活动扫清思想障碍。

3、医疗市场营销战略的意义

第7篇

关键词:SCIE数据库;扬州;统计分析

Abstract:For database from 2006 to 2012 collected by SCIE Yangzhou region of secondary and tertiary hospitals of scientific papers,from the aspects of quantity,quality,subject distribution statistical analysis,to explore the region in recent years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scientific research level and academic situation,and puts forward management,discipline construction and talent cultiv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so on,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and health undertakings in the region more healthy.

Key words:SCIE database;Yangzhou;Statistical analysis

医学科研论文是记录医学科研成果的主要载体,是反映医疗科研机构影响力与科技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1]。统计分析医院发表的科技论文,有助于了解医院的整体诊疗技术水平、医学科研水平,对促进学科发展、增强医院科研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SCIE(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是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科学引文索引)的扩展版,是由美国汤森路透科技集团出版的大型综合性引文检索数据库,它收录报道并标引了数学、物理学、化学、医学、生物科学等150多个学科领域约8700种重要期刊所发表的论文信息。SCIE数据库被公认为世界范围内最权威的覆盖学科面广,源期刊筛选标准严格,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对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成果进行评价的比较客观、定量和易操作的指标[2]。本文对SCIE数据库2006~2012年收录扬州地区二、三级医院的论文进行统计分析,旨反映扬州地区二、三级医院的科研现状及趋势,为推动该地区医学科研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1资料与方法

选择SCIE数据库,检索字段选择地址,分别以"地址=yangzhou same hosp"、"地址=jiangdu same hosp"、"地址=gaoyou same hosp"、"地址=baoying same hosp",文献类型选择Article、Review、Letter和Editorial,入库时间选择2006~2012年进行检索。结果筛选去除含有扬州名称但非扬州地区的医院,如扬州大学医学院附属泰州医院、扬州大学医学院附属南通医院等。

2结果与分析

2.1各医院发文情况 SCIE数据库2006~2012年收录扬州地区二、三级医院的科技论文共计190篇,其中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和江苏省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最多占分别占论文的62.63%和23.16%,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江苏省五台山医院等8家医院在2006~2012期间相继有所突破,但论文的持续产出能力,参差不齐还有待观察。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等9家医院没有,见表1。

2.2论文增长情况 2006~2012年扬州地区二、三级医院在国际期刊发表的SCIE论文190篇;前4年CSIE论文增长迟缓,后3年SCIE论文增长迅速,其中2010发表SCIE论文40篇,环比增长率高达263.64%,2011和2012年分别发表SCIE论文47篇和66篇环比增长率为17.5%和40.43%,见图1。

2.3 SCIE论文类型分析 2006~2012年,扬州地区二、三级医院在国际期刊发表科技论文共计190篇,Articles(研究论文)182篇占论文95.79%,Review(综述)4篇占2.11%,见表2。

2.4论文被引情况 截至到统计日期,有157篇论文被引(被引率为82.63%),累计被引1072次,篇均被引5.64次,H指数16。各年度间,被引论文逐年增加,从2006年的9篇发展到2012的48篇,年均增长率为32.18%;篇均被引次数方面,各年度间,存在显著性差异,经过2008年13.64次高峰后,逐年梯减到2012年的1.79次,见表3。

2.5论文被引频次分段统计分 将被引频次按范围分成6段进行统计分析,被引频次比重最高的频段是1~2,49篇比重为25.79%,被引频次比重最低的频段是≥20,10篇论文,比重为5.26%,但累计被引频次293其比重27.33%,见表4。

2.6论文来源期刊分区情况 190篇SCIE论文刊登在168种期刊上,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SCI期刊分区表划分,扬州地区二、三级医院发表在4区期刊的论文最多,达92篇,其次3区期刊有72篇,1区期刊的论文最少仅有6篇(仅占3.16%)。从年平均增长率看,3区论文增长速度最快达45.10%,高于总体年平均增长率(36.96%),4区论文增长率21.93%低于总体平均增长率(36.96%),见表5。

2.7论文学科分布分析 SCIE论文的学科分类参照Web of Science的学科分类,2006-2012年扬州地区二、三级医院发表了190篇CSIE论文,几乎涉及了所有医药卫生类学科领域,其中最多的三个学科分别是GASTROENTEROLOGY HEPATOLOGY、ONCOLOGY、BIOCHEMISTRY MOLECULAR BIOLOGY,分别发表了29篇、28篇、24篇。本文选取排名前10的学科进行统计分析,见表6。

3讨论与建议

3.1各级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继续实施"科教兴卫工程",依托基础好,科研水平高的医疗机构带动地区医学科技发展 2006~2012年扬州地区二、三级医院科研工作总体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SCIE论文增长迅猛,由2006年10篇增长至2012年的66篇,年均增长率达36.95%,这与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2006年8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战略工程的意见》简称"科教兴卫工程"。科技兴卫实施5年来,扬州市建成省重点学科共建单位2个、省重点专科10个、市重点专科60个,引进和培养博士96人,硕士478人,此外,有2人被江苏省卫生厅确认为"科教兴卫工程"重点人才[3]。回顾总结全市"科教兴卫工程"所取得的成绩,明确了解新时期卫生科技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规划目标,要以新一轮"科教兴卫工程"为载体,继续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内涵建设与人才梯队培养战略,推动地区医学科技创新和进步。本文数据显示,江苏省苏北医院和江苏省扬州市人民医院是该地区医疗卫生领域的龙头,这些机构集中了扬州地区优秀医学科研人员,科研实力雄厚,代表着扬州地区的医疗卫生科技水平,对扬州地区医学科研发展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该地区可以依托上述强势医疗机构,集中优势资源,构建扬州医学人才高地,发挥其科研优势,聚焦力量瞄准公关既定目标,将该地区的医疗科技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3.2具有国际水准的高水平论文有所突破,但论文的总体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尽管2006~2012年扬州地区医院已有在国际顶级期刊上,但论文整体质量还有待提高。根据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简称ESI)数据查询,目前扬州地区尚无一家医疗机构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进入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行列。发表在SCI期刊1区、2区论文分别是6篇和20篇只占SCIE论文13.69%。SCIE论文高被引情况不容乐观,具有高被引频次的论文(≥10)只有39篇(仅占论文20.53%)。在今后的科研工作中,应把提高论文质量定为科研发展的目标,可以依托该地区的优势学科以及重点实验室,抓住机遇,强化转化医学意识,为基础和临床构建互通交流的平台,以此促进提升医学研究,发表更多高水准的科技论文。

3.3加强区域内、国际间科研合作,对促进扬州地区人才培养、提高论文质量有重要作用 从目前扬州地区各二、三级医院科研合作情况看,多数医院科研合作仍局限于本院内部和扬州本地区域,与非本地机构合作论文数比例相对较少。扬州地区的医疗核心机构,应依托其高校的科研平台优势,积极开展区域内和国际间的科研合作。充分发挥高校的学术资源,重视国内、国际学术会议论文的交流,积极开展机构间学术研讨、人员互访活动。医务科研人员还需要更多地加强与国际科技管理部门或组织的联系,利用组织的帮助,以寻求更多的合作机会,从而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全方位国际合作交流局面,实现资源共享、资金共筹、技术互通、风险分担,更好地应对医学领域的挑战[5]。

3.4改进论文管理,促进高水平学术论文的产出 地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出一系列管理措施来促进高质量的论文的产出。鼓励引导科技人员向国际高水准的杂志投稿,采用有效的物质、精神奖励措施,在加大物质奖励力度时,注意拉开奖励档次,不搞"大锅饭主义",对SCI论文按JCR分区或影响因子大小给予奖励。加强指导和督促课题申报工作,没有高水平的科研课题作依托,不能高质量地开展课题研究。树立为一线科研人员主动服务理念,积极参与和联合公关项目,主动了解课题进展情况和科研困难,给予及时解决,保障课题顺利完成,对高质量的课题论文,科研管理部门应该协调英语专业人员对论文进行翻译,以便在国际SCI期刊发表。

参考文献:

[1]孙懿斌,林岚,王诚丽,等.基于科技论文产出的医院科研管理策略研究[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11,24(3):162-171.

[2]崔林.南京理工大学SCIE论文产出状况与影响力统计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2,24(19):108-112.

[3]《江苏卫生年鉴》编委会.江苏卫生年鉴(2011)[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3:312-313.

第8篇

[关键词]SCI论文;医院;价值定位;评价指标

[中图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721(2016)12(b)-0162-03

《科學引文索引》(ScienceCitationIndex,SCI)是享誉全球的文献检索工具[1],其作用是帮助科技人员查阅最新科技文献,跟踪最新学术前沿,了解最新学术动态。然而,近年来相关文献[2-3]纷纷报道我国科技领域逐渐把SCI泛化、异化,以SCI收录论文数量来衡量单位或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高低,并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评价指标,出现了前所未有的“SCI热潮”。就连国外Nature杂志也报道SCI在中国学术界存在不良现象和弊病[4]。本文就SCI在医院的价值定位进行相关调查和讨论。

1资料与方法

其一,选择河南和山东14所医院、2所疗养院、2所卫生研究机构为单位调查对象,采用电话咨询所在单位是否将SCI论文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指标,是否对SCI论文有重奖措施。其二,选择上述两省4所三甲医院221名医疗技术人员为个人调查对象,采用匿名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对SCI论文的看法、对SCI论文引入评价指标(职称、学术、奖励)的看法、对SCI论文收录数量与医疗水平关系的认知、SCI论文能否实践转化的认知。

2结果

2.1单位调查结果与分析

18所医疗单位均将SCI论文定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指标。在奖励措施上,18所医疗单位在2013年前全部有经济奖励。之后,14所医院取消了经济奖励,而是在职称晋升上加大了分值,说明纯洁学术风气正在医院兴起,4所医疗单位仍有经济奖励。

2.2个体调查结果与分析

4所三甲医院发放问卷240份,收回有效问卷221份,回收率92.1%。其中,本科42人,硕士141人,博士38人,分别占19.0%、63.8%、17.2%;医类152人,药类21人,技类48人,分别占68.8%、9.5%、21.7%。

2.2.1对SCI论文的看法从选项统计看,“为职称晋升做准备”占50.7%,与单位调查中“SIC论文列入职称晋升指标”相符,说明被调查人员在某种程度上背负着单位指标的压力。其次是“为医院科研做贡献”占12.7%、“为临床服务”占7.7%、“提升自己能力”占4.6%,其他为多选次数占24.3%。

2.2.2对SCI引入评价指标的看法从选项统计看,选择“有合理性但不是唯一”占59.3%,说明多数被调查人员能理性看待SCI。其次是“不合理”占13.2%,“合理”占7.2%,“不做评判”占4.5%,其他为多选次数占15.8%。

2.2.3对SCI论文数量与医疗技术水平关系的认知从选项统计看,“SCI论文数量不能反映医疗技术高低”占45.2%,“SCI论文数量与技术无关”占39.3%,說明多数被调查人员明白SCI论文与临床实践的区别。其次是“SCI论文数量能反映医疗技术高低”占6.8%,“SCI论文数量多技术越好”占4.2%,其他为多选次数占4.5%。

2.2.4对SCI能否实践转化的认知从选择统计看,“不知道”占49.7%,说明多数人对SCI的认知还停留在只是发文,没有理解其实践转化的意义。“没有转化”占19.9%,说明SCI论文并没有完全运用于临床实践。其次是“转化”占17.3%,“个别转化”占13.1%。

3讨论

3.1SCI论文在医院价值认知调查反映出的问题

其实,“SCI热”之现象是全球性的,并逐渐蔓延和加剧[5]。但是,在SCI论文价值认知上,国外多数医疗机构没有刻意将SCI论文设定为指标,而是更加注重通过SIC论文对某种疾病、某项研究的评估,注重其实践转化[6]。本次调查并结合相关文献报道,发现以下问题。

3.1.1以SCI论文论英雄国内多数医疗机构把SCI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医院之间的竞争、个人进步的评价,都与SCI紧紧捆绑,把SCI论文列为“刚性指标”[7]。在临床上有相当一部分能看病、能解决疑难病症的医生,只是没有SCI收录的论文,在职称晋升中被甩在后面,严重挫伤了积极性。这种以SCI论文论英雄,必然在医院造成本末倒置的现象。

3.1.2对SCI基本概念的认识不足不少医院盲目“崇拜”SCI,对其发展历史、收录特点、评价方法并不了解。本次调查中的某院对全院科主任进行考评,把SCI列为评价指标,结果管理、信息、情报、工程等科主任排在末尾。这就暴露医院管理者对SCI基本概念认识不足。SCI是一种文献检索工具,收录的重点是自然科学,也就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而信息学、情报学、管理学属于社会科学。这种“一刀切”式的评价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

3.1.3SCI价值本质的扭曲2013年前多数医院对SCI论文给予经济奖励,吴咸中院士报道有的医院SCI论文可得到几万乃至十几万、二十几万的年终奖励[8]。此外,也有根据影响因子系数进行奖励,如影响因子系数0.3奖励3000元,系数1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这种诱惑式奖励条件,扭曲了SCI的科学价值定位,把医务人员引向金钱的误区,最终导致医院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的价值观的滑坡。

3.1.4优质论文相继外流国家自然基金成果都是以论文形式呈现,各类基金成果对SCI收录的论文给予优先,加之各医院优厚的奖励条件,导致优质论文大量外流,造成国家花钱资助的研究成果被外国人享受,受益的首先不是中国人[9],导致国内核心期刊高质量论文组稿困难,影响力较低,最终使国家科技实力受到影响。

3.1.5由SCI论文引发的学术造假在国内把SCI论文过度化的影响下,带来的是SCI产业链,出现了一批打着知识创新的网站,明码标价提供从、翻译、刊用“一条龙”服务。于是,造假、剽窃成风,学术腐败、欺骗泛滥成灾。有报道2009年国内销售额达10亿元[10]。试想,脱离了临床实践的论文,谈何促进医学创新的发展。

3.2SCI的价值定位

3.2.1充分肯定SCI在医院的作用价值其一,我国科研成果产出形式之一是,所以,医院SCI论文产生得越多,科研成果获奖率相对就高,对医院科研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其二,把论文投向被SCI收录的国外医学期刊,既可得到国际专家对论文的指导,也有助于英文写作水平的提高[11],对提升个人素质有一定的帮助。其三,在同等条件下选拔人才,必须有一套评价系统为依据,以体现公平公正,SCI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具有合理性。

3.2.2SCI论文要有但不是唯一国家应积极推进科技政策导向的改制,SCI论文要有,但不是唯一。不能将SCI论文成为逐利的工具,作为衡量医务人员的砝码。提倡开展医疗绩效评价方式,SCI要有,但临床实践、业务能力和医疗安全不能忽视,才能充分调动各层次医务人员为临床服务的积极性。

3.2.3科学了解和评价SCI2014年,韩启德、吴孟超、吴咸中等33名国内著名医学专家联合倡议“正确对待SCI,盲目热衷有弊病”[12]。其实,SCI自身也存在弱点和缺陷,如影响因子就是造成评价偏倚和失真的例子。影响因子是指该期刊被引用情况的相对均值,并不是某篇论文的影响因子。期刊影响因子为4,并不代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为4。因此,在正确了解和认识SCI的同时,取其精华,融合本国特色制订出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的评价标准,使评价机制回归本源。

3.2.4遏制由SCI引发的学术造假2014年某网站报道了《科学美国人》杂志对国际期刊进行抄袭调查,结果所调查的百人名单中,96篇来自中国[13]。当然,学术不端的行为并非我国特例,国外学者报道2047篇被撤销论文中,抄袭和伪造占撤销论文总量的67%[14]。上述现象应该引起我国科技领域的深思和注意。首先,医院要加强科研的规范化管理,遵循科研伦理,注重医务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其次,政府要整顿网络,取缔论文中介组织,坚决遏制学术造假的不良风气。

3.2.5明确SCI论文与医疗实践的相互关系SCI论文的终极目标不是奖励刺激,而是能否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医疗实践,在临床上得到推广应用、解决疑难病例,为人类生命健康作出新的贡献。如果只是为了SCI论文去科研、去提升职称,就是混淆了SCI论文与医疗实践的相互关系。因此,SCI论文在医院的价值定位关键在于将研究成果进行医疗实践转化,提高临床疑难病例的诊治和预防水平。

“SCI之父”Garfield博士曾说,SCI是一个国际标准数据库,用这个标准衡量科研人員,或以收录论文数量评价科学研究不合适[15]。虽然SCI对促进我国科研学术、衡量医务人员学术水平具有参照价值,但是国家科技领域应注重政策导向宣传,医院也要辩证看待SCI利弊,制订出科研与临床绩效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成果与转化相结合的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多维性的评价体系。值得欣慰的是,随着国家反腐倡廉的深入,医疗机构正在逐步整顿,通过调查笔者看到不少医院取消了对SCI论文的重金奖励,而是更加注重临床实践与成果转化。“以SCI论英雄”的局面必将得到改善,医院的学术风气也将逐渐正本清源。

[参考文献] 

[1]杨勇,栾嘉,冷怀明.以学术影响力为中心的办刊策略——以《第三军医大学学报》为例[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5, 26(5):532-536. 

[2]殷忠勇.告别SCI崇拜:重塑文化自信和变革评价制度[J].医学与哲学,2015,36(1):10-14. 

[3]姜莹.SCI论文过热带来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J].医学与哲学,2014,35(12):91-92. 

[4]Lai DY.Rule on papers puts China′s PhDs at risk[J].Nature,2011,476(7359):152. 

[5]刘雪立.SCI及影响因子用于科研绩效评价的局限性[J].眼科新进展,2008,28(9):654. 

[6]张超杰,肖蔷,张志功.SCI论文在医疗领域价值的思考[J].医学与哲学,2014,35(7):1-6. 

[7]何权瀛.泛化或异化SCI评估体系的利弊思辨[J].医学与哲学,2014,35(7):10-12. 

第9篇

[论文摘要] 分析不合理用药的深层次原因,指出构建我国合理用药的社会促进体系必须从政策的完善入手,对用药实施全过程控制,对于相关学科要加大研究力度,为促进合理用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降。

合理用药应包含安全、有效、经济、适当4个基本要素。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指出,全球的病人有1/3是死于不合理用药,而不是疾病本身。我国医院的不合理用药情况也相当严重,不合理用药占用药总数的12%~32%,目前我国患者使用的药物绝大多数来自医院(约90%),因此对医院用药状况的分析尤其值得关注。

1 不合理用药因素

1.1国家卫生保健体制和药品监督体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很多医疗机构,依靠药品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以药养医现象依然存在。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以前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医务人员收入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却要保证大众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而在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政府已经不能从财政上继续维持这种保健体制,医疗机构又缺乏适应转变的有效机制,有些医生甚至不顾病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开大处方牟取经济利益。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虽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有力地提高了合理用药的水平,但笔者认为还远远不够。

1.2药物使用不当

近年来,抗菌药物品种的繁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药品滥用。抗菌药物无指征使用,使得近年来耐药菌株不断增加,给临床上对微生物感染疾病的治疗带来了许多困难。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不仅造成细菌耐药性逐年增长,且使一些有效的抗菌药不断减效甚至失效,而新型抗菌药物的研究开发远不及细菌耐药产生的速度。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到的病例报告中,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数占所有中西药物病例报告数的近50%,其数量和严重程度都排在各类药品之首。

1.3给药方法不当

在使用青霉素药物时将1日剂量1次静滴,这种疗法造成1天中有大部分时间达不到有效血药浓度,且药物分解失效多。R-内酞胺类为时间依赖性杀菌剂,应间歇给药,即每日剂量分2~3次,每次以适当溶媒1 h内滴完。盐酸氟桂利嗓胶囊[1],有些处方1日2次给药,而此药每1次口服可维持有效浓度达24 h。

2 对不合理用药的预防对策

2.1进一步完善合理用药政策

2.1.1制定《促进合理用药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家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合理用药的法规和条例,如2002年施行的《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0月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合理用药的监管是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其可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临床用药行为,使合理用药有章可循[2]。

2.1.2探索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现在不少医疗机构对合理用药存有顾虑,对促进合理用药不敢严格监管,怕管得过严影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收人,影响医疗机构本身的稳定。国家应研究与制定政策,鼓励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做出成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2.2合理用药的全程控制

2.2.1加强对公众的合理用药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公众进行基本用药知识的普及,可以有效预防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医院可在门诊设药物咨询窗口,开展门诊窗口药物咨询服务,建立药师与患者面对面的直接联系。药师要对社会公众负责,不能只关在医院药房里,也不能只待在社会药店,应该通过深人社区提供药物咨询服务等渠道,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向公众宜传和普及合理用药知识,以增强公众的合理用药意识。

2.2.2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医院是促进合理用药的主要阵地,应该设立负责推进合理用药工作的专门机构,健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在其指导下制定医院用药指导原则和用药处方规范,开展用药调查工作,加强药品信息的交流和用药监督。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还应监督职工药学培训、医院药品费用控制等工作,不断促进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合理用药行为还需要医师、药师、护理人员的通力合作。现在医疗机构药物预防或临床治疗用药方案的制定是临床医师说了算,药师基本未参与临床用药方案的制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实际上药师下临床跟随医生查房,可以根据患者病情的变化向医生提出药学方面的建议,并通过给患者建立药历的追踪记录和系统分析,及时发现药物应用不合理现象,为群体药物动力学研究提供可靠的临床数据,为药物利用与评价、药物疗效与不良事件分析提供综合记录,可全面提升合理用药的水平。药师加强与护理人员的沟通,可以更好地实施安全、有效、适当的用药方针[3]。

3 结语

国家已经针对性地进行了多方面改革,如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措施。医院应加强合理用药意识,加大药物知识宣传,多渠道收集用药信息,介绍新药,提供药物不良反应等信息,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患者正确选用药物。合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以最小的经济投人解决最大多数人疾病的痛苦,是医院药学的重要目标和责任。合理用药是人类社会对药物治疗的理想与追求。

[参考文献]

[1]陆利生,陆云飞,廖清华,等.规范化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J].广西医科大学学报,2001,18(1):77.

第10篇

【中图分类号】d922.16;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76—03

五、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

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

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

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

业责任险。①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

(仅限于过失责任),主要由医师自行购买,当其出现

医疗过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所需费用.同时保险

公司还向投保人提供律师顾问等服务。②‘‘在我国现有

的法律框架内,为了实现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民

事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

进步创造有利环境的双重目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投

医疗损害责任险或者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以分

散因医院过错行为造成的风险.减轻医疗机构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③实现患者与医疗机构“双赢”。20__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保监委核准备案.就出台了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医疗责

任保险条款。

(一)医疗责任保险概述

保险是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制度。责任保险具

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可以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实际

增强了加害人损害赔偿的能力,可以有效地避免受害

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情况。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是医

疗责任保险的一种,医疗责任保险又是专家责任保险

的一种(为论述方便,下文均以医疗责任保险论述)。

所谓专家责任是指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

(如律师、医生、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因其服务的

疏忽或过失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④专家

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又可称之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

以提供专门职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专家行为(pro.

fessional s activity)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

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⑤可见,专家责任保险以专家

对其当事人或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

险标的。专家责任保险为一个相对较为具有时代性的

保险(modem type of insurance)o⑥

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

医疗职业保险.是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

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由保险公司

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

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

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险种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

也可由医疗机构投保 ⑦

1.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区别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保险都与医务人员的

医疗活动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1)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

责任,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医疗保险承保的是被

保险人的身体和健康,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2)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医务

人员工作中的失职或过失行为。医疗保险的风险责任

则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前的身>,!

状况。

(3)医疗责任保险必须由医院等各种医疗机构集

体投保(个体诊所只能投保个人医疗责任保险),以在

投保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为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允许

任何自然人投保,保障的也是被保险人自己。

(4)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须经受害方向被保险方

索赔并通过医疗机构才能获得赔偿金,保险人的赔款

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利益损失的相应补偿;医疗保险

的赔偿却由被保险人直接索赔并归其所有。①

【作者简介】武毅(1970-),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庭长.山西大学法学院20__届法律硕士。

tel:+86-359-2025125: e-mail:ycfywu@yahoo.com .ca, wy516688@sina.com

① 罗志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建议》载于《法律适用)20__年第l期(总第214期)

② 穆书芹《试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的适用》载于《当代法学)20__年第7期

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载于《人民法院报)20o4年4月10日

④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 w.i.b enright.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law。sweet& maxwel1.1996。p.80

( w.i.b endght,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law.sweet& maxwel1.1996,p.81

⑦ 参见宋敏《医疗责任保险功能分析》载于http:/ /www.allbrighflaw.tom.crdyiliao/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2.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范畴.误诊误治是客观存

在。有风险,就有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杠杆的

作用及其风险转嫁机制,实现医疗保险承担的社会

化。一方面可以及时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从

业风险。医疗机构出险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处理相关

的问题,并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使患者获得保险赔偿,

从而使医疗机构免受经济损失,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

业秩序的正常。另一方面.可以解除医疗机构后顾之

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医务人员可

以从繁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提

高自身的医疗水平.从而提高医疗机构的信誉和市场

竞争力。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出.受益的不仅是医疗机

构.还有患者与医务人员。②其意义主要在于:

(1)保护医务人员的利益。目前大众越来越多地

关注医疗质量、医疗纠纷等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特

殊性.社会舆论倾向于相对“弱小”的患者是可以理解

的。也正因为如此.当纠纷发生时.医务人员的权利往

往也会受到忽视和侵犯,患者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打

砸医疗机构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建立一整套完善的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就能相对客观、公正、公开地处理

医疗纠纷问题。避免了医务人员被误解和利益被侵

犯。

(2)保护患者的利益。一方面,如果有健全的保险

制度,当医疗事故发生后,则能最大限度地使患者得

到赔偿,保障了患方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医疗诊治

过程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医务人员为了自我

保护而选择对自己最安全的保守治疗方案,甚至是不

治疗.反而对患方不利。

(3)符合社会保险的原则。医疗行业是个高风险

的行业,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降低社会总风险,

符合社会保险的目的。

(4)符合社会利益。目前大多数医疗机构属国有

非赢利性质。随着医改的深入,wro的冲击,在可预见

的未来中外合资、股份制以及私立医院将陆续出现,

且比例会越来越高。如果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赔偿而

破产.对其所服务的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则有巨大的

影响.不利整体社会利益。

在西方国家.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

重要的业务来源.它几乎已与医生的职业责任融为一

体,即没有医疗责任保险,医院或医生就不敢开业。如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市场上就有医疗事故责

http://www.jininfo.eom/eont

http://www.jininfo.com/contents/files/hewei.doc

http://v~rw.jininfo.com/contents/files/hewei.doc

李宪德《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载于http://www.allbrighflaw

《医疗责任保险>载于http://liwenshen0513.51.net/1ws56.htm

· 159 ·

任保险、医师业务责任保险、药剂师责任保险、内科医

生责任保险、外科医生及牙科医生责任保险、护士及

护理员责任保险、理疗师责任保险、美容院业务过失

责任保险等众多与医务人员职业有关的险种.由于服

务广泛,险种众多,医疗责任保险已独成体系,在法律

制度健全和索赔意识高昂的国家有着广阔的市场.其

中又以实行绝对责任原则的美国更为普及化.赔偿额

也极高。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成了各国保险业尤其是

责任保险业发展及其社会保障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完

善程度的重要标志。③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失造成患

者人身伤亡而对患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

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

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

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

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值得注意的是.

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

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

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

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

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案件受

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及其他事先经保险

人同意支付的费用。④

(4)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患者人身伤亡的赔

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

赔偿。⑤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危险,以被保险人因其工作

疏忽或者医师业务过失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任为限。故医师所为不属于其医师业务范围内的行为

所造成的损害, 以及为犯罪行为而造成他人的损害,

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所以,被保险人的赔偿

责任如果系其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不诚实

的行为(如不构成犯罪的故意)所导致的,则“医疗责

任保险不能服务于这样的目的”。“当事人向作为被保

险人的专家索赔,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专家责

任还是属于专家责任保险(笔者注:医疗责任保险)的

范围.依赖于索赔案件所查明的事实。索赔案件的事

实为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若被保险人对当事人

· 160 ·

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足以认定被保险人的责任非

专家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专家责任保险(笔者注:医

疗责任保险)约定赔偿责任”。①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的确定具有索赔参与权.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抗

辩与和解的义务.所以在患者对医疗机构的索赔的问

题上.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抗辩与和解的立场,可能

会与保险人的立场发生冲突,这是医疗责任保险的一

大特点。

(三)医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不予承保的法定情

形之外.主要取决于保险单的明确约定。法定情形主

要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行为(包括未构成犯罪的

故意行为)。

(2)战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灾等不可抗

力。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

的诊疗护理 工作。

(4)被保险人所从事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

诊疗护理工作。

(5)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

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的诊疗护理工

作。

(6)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行

为。

(7)被保险人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

的血液制品.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

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8)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

醉药品、医疗使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9)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

与手段。

(10)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

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

责偿付该项费用。

(11)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②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用购买保险的方式转

嫁、化解医疗风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③《规定》与

《条例》的出台,无形中提高了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使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一步感到执业风险加大,缺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l11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乏安全保障。此种情势下,为降低风险,一些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无奈地选择了自我消极保护:能保守治

疗的就不做手术;必须手术的,尽量选用安全度高的

传统手术方法.避免用风险大的新技术⋯ ⋯尽管后者

的疗效可能优于前者;这既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也

制约了新疗法、新技术的应用,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

展。在我国.医疗风险社会承担机制的建立和医疗责

任保险市场的开发刚刚起步,为了更好地改变这一状

况.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

纷.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减少医疗纠纷对

医院工作的干扰.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医疗责任保

险险种.在北京、上海、武汉、深圳、江苏、云南等许多

地方已经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④笔者从规范我国医

疗责任保险的角度出发.纵观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

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9条、第50条

规定了责任保险外.再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该法

条文表述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这不能不说是一

大憾事。在欧美地区,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

乎高达100% .医疗责任保险几乎已与医生的职业生

涯融为一体。⑤最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98条就对违反强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保险的行为后果做出明文规定,这为医事法律的修

改完善提供了一个借鉴。所以笔者认为,医事法律应

对医疗责任保险做出强制投保的规定,在民事立法中

也应明确民事赔偿制度和强制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原

则.建议在民法典修订过程中或者在《医疗损害赔偿

法》的制定中应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做出相关

规定.并在保险法中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从而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

结语

笔者因工作关系选择了这一论题,但在写作过程感

觉此论题甚大.且论文资料太少.虽然有些资料对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有所提及,但因涉及医学知识,

都比较简略。所以笔者有些问题未敢涉及,如举证责

任、因果关系、法律适用、医事纠纷仲裁制度、能否适

用公平原则分担责任等问题。最终选择了几个审判实

践中的突出问题与难点加以分析研究,文章吸收了学

者一些有益的观点,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拙见,旨在

强化对患者的司法救济.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消化

医疗机构的损失.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构筑完

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体系,但文中有些观点还不很

成熟.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完善。

李宪德《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载于http://www.allbrig}ldaw.corn.en/yiliao/04/030303j.htm

范又《医疗责任保险:谁为医院分担风险》载于http://fpon.cri.corn.en/773/20__—1-20/118@141507.htm

同①

第11篇

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同药品生产者连带承担药品缺陷引起的责任,而不论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医疗机构不是单纯的药品销售者,其主要职责在于提供专业化的诊疗服务;医疗机构连带承担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立法目的相悖,医疗机构不能成为受害患者的保险人。我国应将医疗机构对药品瑕疵责任限定于医疗过错责任范畴,医疗机构可能因违反诊疗和组织义务而承担基于药品缺陷的过错责任。

一、问题的缘起

药品缺陷是指药品制造者在药品设计、生产、加工以及药品说明或警示等方面,没有达到当时医药发展水平下合理期待的安全性。[1]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因药品缺陷而导致的侵权案件,如“齐二药”案中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欣弗”案中的欣弗注射液、“龙胆泻肝丸”事件等,[2]严重威胁了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药品缺陷引发的侵权责任,一般由成品的制造者、原材料的生产者以及将其名字、商标或其他标识特征示于产品之上的产品准生产者、进口商等承担,药物的销售者仅对未尽到合理和谨慎注意义务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专业提供者,并不对药品的生产者或准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产品责任不能扩大到医疗专业服务领域。[4]

与此不同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将药品已知缺陷的风险分配给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该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理论界普遍认为,该条规定的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应视为药品销售者,是责任主体之一,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5]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医疗机构和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以切实保障患者权益的实现。[6]从实践上角度观察,即便医疗机构自身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但因其连带承担药品生产者责任,导致医疗机构首先应按药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担责,患者也仅需要依据无过错责任起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自身的过错责任是退居其次的。

医疗机构对药品导致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不但与医疗行为的性质不符,也与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相悖,更无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准和促进医学进步,其基本立场值得进一步反思。

二、我国医疗机构承担基于连带的无过错责任之检讨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之前,国内理论界[7]和实务界[8]一致认为,医疗机构是药品和消毒药剂的销售者,应按《产品质量法》甚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药品的销售者,医疗机构应依法与药品生产者一道向外承担第一性的无过错责任,这是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而非作为药品的销售者本身即存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无非是上述理论和实践的法律化。但医疗机构是否为销售者,是否必须连带承担药品缺陷的无过错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可以提高药品安全水平或者分散风险等,则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医疗机构不是或者主要不是药品的销售者

药品在多数情况下虽通过医疗机构最终到达患者,但医疗机构不是药品销售者。患者作为病人来到医院不是为了买药,也不是要买绷带或碘酒、血清或血浆,而是怀着能够治愈的希望,通过一个治疗的过程来摆脱病痛。医院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各种专业诊疗服务以竭力恢复患者的健康,最终达到治疗效果的目的,提供药品或者医疗设备只是辅助行为。简言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自己的专业诊疗服务,将患者的具体病情和具体药物相结合,为患者选择对症药物,以实现诊疗活动的目的。在Carmichael v. Alexian BrothersHops.一案中,法院认为医师所提供的是疾病治疗服务,而该服务系基于专业知识、技术与经验,与一般产品出售人所提供的内容迥然有别。[9]在“齐二药”案件中,法院认为,医院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将涉案假药所有权转让给患者,患者付钱,两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行为虽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卖药获得收入的销售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并无本质区别;更重要的是,在目前我国“以药补医”的机制下,医疗机构通过对药品进行加价销售的方式获取大量的收益,却不欲作为药品销售者对因劣药、假药等缺陷产品造成的患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于理不合,也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相悖。[10]该判决忽略了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社会价值,无限放大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上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将治病救人的专业医疗机构及其专业医师等同为普通的药品销售者,这既是医疗机构和专业医师的悲哀,更是整个社会的不幸。

即便认为医疗机构和专业医师是药品的销售者,也不应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美国法上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产品责任规则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虽然在Newmark v. Gimbel,s Inc一案[11]中,法院将产品责任扩展到服务领域,但法官在该案中首先将服务提供者区分为专业领域与非专业领域两大类,并通过引入“销售与服务混合交易”(sales-service hybrid transaction)的概念,将非专业服务提供者归类为广义上的销售者(如美容美发),进而对其适用产品责任,[12]而对专业服务提供者拒绝适用产品责任。1979年美国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在对销售者的解释中指出,产品销售者不包括“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或销售产品的专业服务提供者。”美国法院认为,医院及其医师与《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所指的产品销售者、供应者、厂商或者分销商并不相同,即便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可以被合理地认定为销售者,也没有适用严格责任的政策理由。[13]1998年的《侵权责任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第19条规定,“服务,即使是通过商业方式提供的服务,也不是产品。”从实务角度来看,美国绝大多数州认定医院和医生提供的是服务即医学治疗,应免除他们就医疗过程中适用的缺陷产品所导致的伤害承担严格责任,无论该产品是被移植到病人身上,或是借给病人使用,抑或只是作为一项工具。“医疗服务的性质、效用及对它们的需要,牵涉到许多人的健康甚至生存,对总体福利是如此重要,以至于超过了任何需要对医生课以严格责任的政策尺度。”[14]

由上可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处方药品的必经环节,但无论其是否扮演“销售者”的角色,均不应连带承担无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首要职责在于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术、经验和服务,努力达到使患者早日康复等治疗效果,药物、器械等只不过是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医疗机构有销售行为也好,没有也罢,对医疗行为与用药的关系定位都应如此。法国2002年3月4日《关于患者权利和卫生体系质量的法律》(Loi no 2002-303 du 4 mars 2002 relative aux droits des malades et a la qualite du systeme de sante)第98条规定,卫生制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适用的对象包括药品、疫苗或者医疗器械等卫生产品,也包括来自于人体的产品如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和组织,但原则上它仅仅针对“生产者”,卫生制品缺陷的责任人不是卫生行业的专业人员,也不是卫生机构。[15]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允许医疗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对药品予以加价后将其出售给患者,因此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过,即便医院和医师有销售行为,也还是应该看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目的是在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挽救病人的生命或使其恢复健康,它是服务和销售的结合,主体部分是提供诊疗服务而不是简单的药品销售。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对此的认识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性。美国法上的“销售与服务混合交易”概念彰显了医疗机构专业的价值,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生命伦理的尊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前述规定将会影响到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基本立场,这是对个体生命价值和人类生命尊严的极大漠视。

(二)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宗旨

无过错责任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对“不幸损害”所做的合理分配。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16](1)危险来源说或危险开启说,即因危险企业、物品或装置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应对因危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危险控制说。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最能控制这些危险,由这些人承担因危险引起的损害可以有效防止或者减少损害的发生。(3)报偿理论。该理论源于罗马法“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的法谚,认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即所谓的“利之所得,损之所归”。(4)损害分散理论。一般因危险责任而生的损害赔偿,可经由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予以分散。上述理论旨在为危险责任提供正当性基础。若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视为“销售者”,并通过连带方式课以无过错责任,上述几种政策上的考量能否实现,值得进一步思考。

第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开启或者制造不合理危险。药品的合理安全性取决于药品设计、开发、生产等相关联的人,而对于药品研制的安全性检测、监督和许可是政府的特定职责。由此,药品危险的开启或者制造者首先是制药企业,他们应尽高度的注意义务避免已知的设计、制造和指示缺陷的出现,并对已知缺陷药品导致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应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流通、进口等层层把关,杜绝已知瑕疵药品进入市场。如果违反上述义务导致已知缺陷药品流入市场并造成损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位居制药企业之后,是一种间接、次要和补充性的责任。[17]国家的地位决定了它是药品品质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应代替国家承担检测、监督市场上的药品品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看,在“齐二药”案件中,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的连带责任,无非是对监管机构补充责任的替代,但将本来应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职责转嫁给医疗机构,其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

第二,医疗机构对缺陷药品并无控制能力。虽然绝大部分药品是由有处方权的合格医疗机构的合格医师开具,但其并没有决定市场的权力。我国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18]根据有关规定,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对于其他医疗机构鼓励其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与此同时,各地也都成立了省级的药品招标采购中心统管辖区的药品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本身对药品流通没有话语权。法律课以药品生产者无过错责任,目的在于提高危险产品的安全水准,但规定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显然不能提高用药安全水准。

第三,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销售可能获得了收益,这也是目前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定医疗机构适用基于连带产生的无过错责任的主要原因。如在“齐二药”案件中,法院认定医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36元/支的价格购入“亮菌甲素注射液”,然后以46元/支的价格提供给患者,加价幅度高达28%,其行为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卖药获得收入的销售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连带承担齐二药厂的无过错赔偿责任。[19]法院显然是以报偿理论作为其判决的基础。但在目前我国医药不分家且国家规定的诊疗费用偏低的情况下,国家允许医疗机构对药品加价15%进行销售和获得利益,这部分利益应视为对偏低的诊疗费用的一种制度性弥补。随着医药分家的逐步推行,[20]医疗机构将不再从事药品销售,不再从药品销售中获得利益,届时报偿理论也将无法作为医疗机构连带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第四,医疗机构不存在分散风险的机制。产品制造者通常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或者保险机制分散风险,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既不能决定药品的价格,也没有药品责任保险予以保障,其无法转嫁因药品缺陷所导致的赔偿风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只能通过提高医疗服务的价格水平以缓解药品缺陷损害带来的冲击。如果要求医院对药品承担基于连带的无过错责任,则防御性医疗必然大行其道。这必然会增加医疗成本,许多消费者无法得到足够数量和水准的医疗服务,并极大阻碍医学和药学的进步。[21]由此,医疗机构不能成为药品缺陷责任的保险人。

(三)医疗机构就药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不利于我国医疗事业的进步

我国目前医疗水平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世界卫生组织的一份报告称,我国的医药卫生总体水平排在世界第144位,卫生公平性被排在世界第188位,全世界倒数第四位。[22]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大难题,我国的医疗整体水平亟待提高,课以医疗机构就药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会阻碍我国医疗水平的进步:一方面,一旦药品缺陷而发生医疗事故,不管医疗机构在药品的管理与使用方面有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医疗机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反而不利于鼓励医疗机构在相关方面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我国药品生产水平相对落后,药品生产监管不严,药品缺陷事故频繁发生,事故发生后通常由医疗机构埋单,这就过分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使医疗机构时刻面临突发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利于医疗机构的长期稳定发展,严重制约我国医疗水平的进步。

三、医疗机构就药品缺陷承担侵权责任的应然定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了医疗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过错的认定既是《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侵权的结构主线,也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医疗机构就药品缺陷承担的也应仅限于过错责任。从医疗活动本身的性质和规律来看,《侵权责任法》第55~63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的注意义务主要有诊疗活动中的技术性注意义务(以下简称诊疗义务)、职业活动中产生的伦理性注意义务(以下简称伦理义务)和作为医疗活动组织者的组织性注意义务(以下简称组织义务)。[23]其中涉及药品的诊疗风险,如医师在诊疗行为中出现药品名称、剂量错误等,应归入诊疗过错的范畴,该风险虽由医疗机构承担,但与药品缺陷无关。医疗机构就药品缺陷产生的责任,可能来自于诊疗义务和组织义务的违反。

(一)医疗机构违反诊疗义务产生的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的诊疗义务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充分说明药物的效用、适用人群、禁忌症、毒副作用、替代药品、用法用量等。医疗机构对药品的说明和警示义务,是医疗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其扮演的“习得居间人”的角色所决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处于患者和药品之间,作为专业人士应为患者选择对症的药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为习得居间人,应适用“习得居间人规则”(learned intermediaryrule)。所谓习得居间人规则,是指只有专业的医护人员才有能力理解所涉及风险的重要性,对特定形式的治疗进行优劣评估,因此向病人提供特定情形下适当信息的义务就转移到了医护人员的身上,病人据此能够对治疗作出知情后的同意。

我国《药品管理法》将对药物的说明和警示的义务分配给了药品的生产者,[2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需要确立上述义务,不无疑问。从理论上可以认为,如果政府部门负责对新研制的药品进行了充分审查,药品制造者对医疗机构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医疗机构就能够保证对症下药;而只要医疗机构对药品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警示,则不会发生药品缺陷侵权事件。我国现行体制与西方国家大体相同,整个药品销售体系建立在由专业医生肩负开具处方的责任之上,[25]医护人员对药品和疾病之间的相关适应性以及“药品风险-收益”作出最佳的评估。[26]因此,确立单独的医疗机构的说明和警示义务还是有必要的。

医师作为习得居间人的身份决定了其应对药物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警示。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医师对药物的说明和警示义务,但可以从该法第55条[27]的规定中推导出来。第55条说明的对象虽被限定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但可将药物的说明视为医疗措施的组成部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药物的说明和警示义务的判断,应以当时的医疗水准为基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药物的说明和警示义务的,属于诊疗过错,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承担过错责任,而不能将其作为销售者而依据该法第42、59条的规定连带承担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

(二)医疗机构违反组织义务产生的过错责任

组织义务是指要求义务人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来有计划地形成、安排其所支配领域的义务。[28]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活动中药品的组织者,应合理组织药品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并最有能力控制此类管理风险,因此应负担一般交易安全注意义务。药品管理和安全是医疗机构组织性义务的核心内容。依据《药品管理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该法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该法第28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27条则对医疗机构的组织义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违反组织义务造成的损害通常以过错为归责要件,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组织义务也不例外。如果医疗机构尽到当时医疗水准下合理药品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就应该否定其存在医疗过错,因而不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判断其是否尽到组织注意义务,应该以一个合理的药品管理人的身份予以衡量。这既是患者的信赖和期待使然,也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专家的职业所要求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机构视为销售者,在其违反组织义务的情形下,要求医疗机构连带承担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加重了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并不影响其承担连带责任。患者只要因为药品缺陷受到损害,即可请求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与生产、销售药品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而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以及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需就医疗机构的过错举证。医疗机构只有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才能以自身无过错为由,向药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追偿,但这已为另外一个问题。由此,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就药品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时,患者没有举证医疗机构负有过错的动机和必要。而医疗机构即便证明了自身尽到了合理药品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还是不能免除连带责任,因此也缺乏足够的激励举证自身的无过错。可见,对医疗机构课以药品瑕疵的无过错责任超越了其应有的职责和能力范畴,由于医疗机构无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都无法免责,这反而会使其减少在管理上的投入以降低不必要的成本损耗。由此也可看出,《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连带的无过错责任是欠妥当的。

综合两种情况可知:医疗损害案件中若医疗机构存在相应的过错,则对损害承担过错责任;若医疗机构可证明它在管理、使用方面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更遑论对损害承担基于无过错的连带责任;若医疗机构使用保管存在过错而造成药品缺陷,且与生产者的药品缺陷造成同一损害的,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可依《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的规定处理,而非一般性地与缺陷药品的生产者连带担责。

四、结语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未明确将医疗机构对药品缺陷产生的侵权责任界定为无过错责任,但鉴于理论和实践中将医疗机构视同为药品的销售者,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实际上是由其先行承担了对外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在药品生产企业发生大规模药害侵权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时,医疗机构可能无法承受无过错赔偿责任之重。《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机构视为完全意义上的产品销售者,忽视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本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既不是药品已知缺陷危险的开启者,也无法控制和分散损害风险,不宜先行承担无过错责任。医疗行为具有探索性、高风险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医疗机构只能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承担药品缺陷的风险。因此,医疗机构既不是药品的单纯销售者,更没有理由成为药品缺陷受害人的保险人。医疗机构只能因为违反诊疗、伦理和组织活动中对药品的合理注意义务之违反而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中关于药品缺陷侵权责任中医疗机构先行连带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将本应该由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药品生产企业应承担的监督责任,部分移转到了不应承担如此严格责任的医疗机构身上,必将增加医疗成本、阻碍医学进步,使“看病难”问题更加突出。我国应及时修正医疗机构对药品缺陷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回归到医疗机构仅就医疗过错引起药品缺陷而担责的轨道。

注释:

[1]See D. M. Davies,R. E. Ferner, H. de Glanville,Davies’s Textbook of Adverse Drug Reactions, 5th edition, Chapman&Hill, 1998,pp. 40-64.

[2]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用有严重毒性的工业用二甘醇代替丙二醇作为溶剂使用,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欣弗”则是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二者均为已知制造瑕疵;龙胆泻肝丸源自古方“龙胆泻肝汤”,古方中有一味药材为木通,而在《药典》中却变成了关木通;早在40年前,医学界就发现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可造成肾损害,此为已知设计瑕疵(参见程跃华:《医疗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

[3]参见[日]植木哲:《医疗法律学》,冷罗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第2(e)条第(2)项。

[4]美国法律研究院撰写的《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第19(b)条规定:“服务,即便是商业性提供的,也不是产品。”该条官方评论第d条认为,“产品责任法仅适用有形的世界”,官方评论第f条“服务与产品的区别”中论述道:“法院一致拒绝将商业性提供的服务归入到严格产品侵权责任目的下的产品。”see Estate of Hannis v. Ashland State Gen. Hosp. , 554 A.2d 574(Pa. Cmwlth. Ct. 1989) ;Hoven v. Kelble, 256 N. W. 2d 379(Wis. 1977)

[5]参见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14~419页。

[6]参见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92页。

[7]参见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8]“齐二药”案件中受害人及家属将用药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以及药品销售商和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一同诉诸法院。法院判决医院连带赔偿受害人共计350多万元,而法院反复强调医院是药品的销售者,与其他两家药品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潘维大:《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

[10]同注[8]。

[11]See Newmark v. Cimbel's Inc.,54 N. J. 585 , 258 A. 2d 697(1969);William L. Prosser, Torts Law Cases and Materials(6th ed.),The Foundation Press Inc.,1976,pp.822-823.

[12]该案中法官将美发师的服务与牙医等其他医生的服务进行了比较,列举出二者的区别在于:(1)美发师从事商业性活动,医生从事的是专职活动。(2)美发师以提供有审美价值的形象来吸引顾客,其业务包括非专业性的服务和出售的商品。医生则不能作广告,只能由人们根据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要就医,并且医生提供的是专业知识,药物及其他器械只是辅的方法而已。(3)美发师的服务是常规化的,可以反复进行。而医生只能对症下药,其诊断是不能重复的(转引自何颖:《美国关于服务提供者产品责任立法的启示》,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6期)。

[13][See Pittman v. Upjohn Co.,890 S. W. 2d 425(Tenn.1994).

[14]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1998年),第20条“官方评论”d“销售一服务结合体”。

[15]参见[法]帕特里斯儒丹:《医疗事故责任》,载《2008年侵权法改革国际论坛论文集》(未刊稿)。

[16]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17]前注[3],[日]植木哲书,第258、260页。

[18]参见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

[19]同注[8]。

[20]医药分家是指医生处方不配药,药师(药剂师)配药不处方。其理论基础为医生在诊断和处方上有专业的技能,药师则在配药上有专业的训练。两个专业互相依赖又互相监察,并不能混合为一,以防止利益上的冲突,从而使得患者获得有效而又廉价的医疗服务。

[21]See Hoven v. Kelble 79 Wis. 2d 444,256 N. W. 2d 379.

[22]http://lyyep. blog. sohu. com/37444319 . html , 2010年9月4日浏览。

[23]廖焕国:《论医疗过错的认定》,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

[24]参见《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25]See Gravis v. Parke Davis&Co.,502 S. W. 2d 863,870(Tex. App. 1973).

[26]See West v. Searle&Co.,806 S. W. 2d 608,613-14 (Ark. 1991).

第12篇

【论文摘要】2003年的非典危机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防御系统存在诸多缺失。弥补公共卫生领域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市场失灵”,必须发挥政府的公共经济职能,同时培育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保障系统是保障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要条件。

2003年的非典危机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防御系统存在诸多缺失,对我国的公共卫生保障体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公共卫生保障体制改革要达到三个目标:其一,要根据需求(反映收入和健康状况的需求)分配有限的卫生资源,更有效地为整个社会服务;其二,要引入社会效率高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卫生医疗服务的质量;其三,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公共卫生防疫系统。第一和第三个目标更注重公平性,需要适当的政府干预和充足的财政投入,第二个目标更注重效率,需要通过发挥市场的作用来实现。所以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也体现为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补充。

1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加大政府对公共卫生保障系统的投入

从1998年起,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增长,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到2002年的5年间累计已经发行长期建设国债6600亿元,积极的财政政策体现了经济增长优先的目标,对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对忽视了公共健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等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非典疫情的突然出现,不仅使得忽略这些问题的代价在短时间内集中显性化,而且对宏观经济造成了更大损害。这迫使我们重新评估以前的宏观经济增长目标模式,财政政策目标转型也就成为必然。今后的财政职能必须向公共财政转变,更多的关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如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

2通过政策干预纠正公共卫生保障领域中的“市场失灵”

公共卫生保障部门是一个不能简单听凭市场调解的领域。这是因为,第一,医疗保健的需求弹性非常低,价格的高低对需求的影响极小。卫生需求的低弹性和服务的随机性,让市场需求来确定医疗的价格将会使卫生保健的费用很快超出社会和普通人的承受能力。第二,很多疾病的危害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病人本身,而可能是整个社会。就拿非典事件来说,它造成的危害不仅是患者的生命危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国家,甚至全球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其危害之大,单凭市场调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由国家和国际组织做出统一部署和安排。第三,医疗服务行业含有专业条件的限制性,一定范围内的垄断性,医生和病人知识的不平衡性及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第四,在以知识经济为特色的21世纪,国家承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这不仅可以保护人力资源、改善劳动力整体素质,从而可以进一步提高国家竞争力,增强国家的整体实力。由于公共卫生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需要通过适当的政策干预来纠正其“市场失灵”,并确保医疗服务利用的社会公平性,以保证社会福利和公平目标的实现。政府介入该领域,实行价格规制,让医疗企业依法经营,可以实现医疗保障普遍供应的社会公平原则,实现政府保护消费者利益、向弱势人群提供保障,加大社会福利的政策目标。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率

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应由政府来介入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国家对这一领域进行垄断经营,既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配置失效,同时也会造成该部门的低效率。在公共卫生领域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医疗服务领域既可以由国有企业经营,也应该让非国有企业进入。这既可以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又提高了效率。我国的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开始了服务收费,这标志着公共卫生部门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商业化改革,但我国的医疗服务市场却缺少充分的竞争,病人面临的选择非常有限,并且医疗机构对公众提供的基本信息缺少规范而且非常不充分。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允许病人选择医院和选择医生,引入不同付费方法以及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组织形式的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在改革付费的方法中,应当加强对医院的成本制约机制。各国医疗保障系统改革的经验表明,成本制约的关键不在于医疗服务的需求方,而在于供给方。如上所述,我国通行的“按服务付费”的付费办法,会产生“供给诱导需求”。这种付费方法与医疗服务机构的药品补偿机制相结合,更成为近年来我国医疗费用快速上涨,在医疗服务费用中药品费用比重不断升高的主要原因。鼓励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开展竞争,能够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在这些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

4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保障模式

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和政治体制不同,公共卫生保障系统的建设具有不同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变动性。OECD1987年的报告曾把各国公共卫生保障系统模式简要分类为以下三种:一是以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新西兰为代表的NHS(NationalHealthService)模式,即国民医疗制度,其最大特征是医疗机构国有国营,医疗费用基本上由政府支付。二是以德国、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制度,又称为陴斯麦模式(BismarckModel),其特征是强制保险,雇佣者和个人共同负担保险金,医疗机构既有公有又有私有。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个人保障模式,又称消费者模式,其特征是个人和企业负担保险金,医疗机构完全私有。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应实行社会统筹保险与国家财政保障相结合的公共卫生保障模式,医疗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卫生防疫系统的建设和疫情的防控主要由政府负担。

5参考文献

1李长明.中国农村卫生发展现状与策略[C].北京:中国卫生发展论谈-中国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2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