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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管理体制

时间:2023-05-15 15:21: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局管理体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务局管理体制

第1篇

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是21世纪的第一生产力,比尔盖茨也说过,未来要么是电子商务,要么没有商务。在信息时代无法掌握信息,将成为功能性管理文盲,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最为严峻的课题。毫不客气地说,我们目前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正在堕落为功能性文盲,与大企业集团相比,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统之外。大企业集团是依靠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作支撑发展壮大起来的,如果没有信息技术,大企业集团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样全球化的规模。比如沃尔玛实现了在深圳总部财务核算的体制,它给各个分支机构铺设专线进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业集团都有专门量身定做的管理软件,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软件、神龙汽车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软件、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软件,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随州车轮厂分别使用的是用友和EC。这些企业花重金定做管理软件,除了自身发展需要以外,也为规避税收预留了极大空间。既使是用友和EC这样相对简单的管理软件,在税务系统内部,由于管理体制和基层管理人员素质问题,使得能够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员都非常缺乏,而对于相对复杂得多SAP软件和ORCALE软件,能够懂的人更少了。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大企业集团先进的操作软件,复杂的管理系统,将税务管理与企业管理隔成两个世界,从而使税务管理隔山看海,隔雾看花,鞭长莫及,被人牵着鼻子走,失去税收管理主动权,沦落为企业的办事员。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税务局还存着巨大的政策设计缺陷和税收数据管理体制缺陷,我们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上报的数据非常有限,与当前大企业海量的数据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须明确界定大企业标准,重新规定大企业上报的数据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外,大力改革当前税收管理数据高度分离相互封闭的税收管理数据体系,建立综合型的数据分析管理体制,这都是极为迫切的任务。

二是体制不适应问题。当前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多级行政管理原则、分税种设内部机构原则、国地税分立原则、不分纳税人类别一刀切的税收管理原则,不仅完全不能适应大企业快速发展形势,而且与大企业要求集中管理的呼声是相背离的,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来说,也是相背离的。我们了解到湖北电信、湖北人寿等公司都实现了省级财务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报账制单位,所有的会计核算凭证都集中到省公司。沃尔玛湖北公司以及华润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别要求实现税务集中管理与稽查。随着大企业发展状大和对分支机构控制手段增强,总部经济特征明显突出。如果不改革现有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因势而为,顺势而变,我们的税收管理工作将始终是被动的,无论从大企业税收管理角度,还是从提供纳税服务方面,都会与大企业的期望遥远。

三是信任不对接问题。一切的管理与服务问题,最终体为某种关系,这是潜在的核心问题,反映的是思维背后的灵魂平等与利益博弈问题,无论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还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管理职能,最终还是体现为纳税人的信任与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问责问卷调查的实际情况看,企业对我省税务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这不是湖北国税的个案,在全国应该都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对企业的不作为、乱作为、消极作为俯首皆是,从税务管理思想、税务管理体制到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全面体现了中国式的管理思维,写满了中国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对权力的畏惧,或者是蔑视,不会有人真正对这样的管理抱有实在的好感与真正的信心。我们只有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不对等的征纳管理思维,建立真正平等与信任的征纳关系,真正尊重企业,建立坦诚沟通关系,信息不对称问题与管理模式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税企信任不对接问题其实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体制管理问题与思维方式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构大企业税收数据管理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必须从立法的角度重新规定大企业申报的各项报表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要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而相应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分别体现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管理条例中。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上报的数据具体体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这构成了当前税收数据体系的基本框架。问题在于,法定上报的数据与企业实际的海量数据形成了巨大反差,当前大型企业集团组织架构错综复杂,核算体系庞杂,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家、跨文化、跨阶层、高专业、高科技、高战略、高集中、高筹划和高风险等复杂特征,仅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收风险管理要求相去甚远,从而全面地影响税收征管质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企业管理也发生质的改变,欧洲最有影响的商业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对企业的评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销售与盈利的评价,而个体表现在六个方面:即市场地位、创新业绩、生产力、人才吸引力、财力和盈利能力。沃尔财务状况综合评价模型,用十项财务指标来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当前我国法定的数据采集模式与企业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业集团不仅可以利用我国税制设计和管理体制的巨大缺陷,进行充分的税收筹划,税收调配也达到了随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与猫的游戏中,我国税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现实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狈不堪的猫的角色,基层税务局税收管理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税收管理差距遥远。因此,必须学习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做法,明确界定大企业的标准,重新规定大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全面改革现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大企业集团数据管理体系的重构,从根本上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不改变这一现状,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将无功而返,现代化税收管理目标无法实现。(二)必须实现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的直接自动对接。目前大企业都实现了电子报税,电子申报软件取代纸质报表,提高了数据采集能力。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申报,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申报是大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的电子申报管理软件直接自动对接,企业每发生一笔业务,开具一张发票,记录一个会计凭证,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都会自动反映和记录,根本不需要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将企业数据经过人工工序录入到税务局的电子申报软件中。从本质上说,当前的电子申报仍然是手工申报的现代版,只不过在手工操作手段上从纸质进化到电子信息系统,企业申报数据调整空间仍然存在,数据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实现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的电子申报软件直接自动对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管税,这一点并非难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带领湖北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赴四川省考察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时了解到,四川省国税局在税收综合绩效评估工作中使用无锡奇星公司开发的《国税评估软件》和《数据采集软件》,自动获取企业完整的核算账套,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2010年四川省税收征管质量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查补入库税收18.2亿元,很好地说明了获取真实数据并非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开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很好的数据管理与分析工具。(三)必须实现大企业税收数据集约化管理。当前的税收数据管理在法定上报内容和上报途径与方式上尽管存在诸多不足,但如果能够综合利用这些数据,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事实上大企业税收数据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之中,高度分离且相互封闭,形成数据管理的孤岛,难以发挥综合效能。同时,在各层级之间,数据也呈相互封闭状态,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例,省局统计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而市州局统计的是年纳税50—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区局则可能将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包括在内,这样在各个管理层级之间,都有各自统计而其他层级并不知情的企业。此外,统计、商贸、财政、银行、地税、国库、海关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都有相关的涉税信息,但是国税部门取得第三方涉税信息渠道不通畅,有时靠部门协调解决不了问题,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才能获取。为了发挥数据的综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实现大企业税收数据集约化管理,税收征管模式变革必须以此为核心来构建,重新设置内设机构职责与税收管理层级与范围,并建立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畅通渠道。

二是重构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必须突破现有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按税种设内设机构的管理原则、国地税分立原则、多级行政管理原则和不分纳税人类别一刀切的管理原则。我认为三个方面:(一)必须成立正式的专家型智库机构,不仅要实现专业化管理,更要实现专家化管理。美国大企业和国际税务局一线管理人员主要由检查审计人员和专家组成,前者构成了各个工作小组的成员,后者由行业专家、财产价值评估师、国际税收检查员、技术顾问和问题专家组成,其中行业专家又包括计算机审计专家、经济分析师、工程师、雇用税专家、金融产品专家。我们要比照美国的做法,不仅要实现专业化管理,更要实现专家化管理,实施真正意义的上专家管税。而且必须强调的是,要成立正式的智库机构如专家技术局,有正式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人员,是专职人员,而非兼职人员。今年上半年湖北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成立汽车行业工作小组,包括武汉市、十堰市、襄阳市、随州市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行业工作小组是一个非正式机构,汽车行业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以兼职身份参与其中,没有工作积极性,岗位上的事务又相当多,汽车行业工作小组徒有形式。事实证明,迈不出机构改革这一步,不成立有正式机构的专家型的智库机构,税务风险管理模式难以真正建立,必然形成内热外冷和上热下冷的尴尬局面。(二)必须实施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不仅要实现行业集中管理,也要实现总部集中管理。借鉴美国“行业+地域”分布的管理措施,将行业范围内的业务进行集中,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比如成立汽车行业管理局、钢铁行业管理局、石油石化行业管理局、烟草行业管理局,提升其管理层级,实施重点管理和直属管理,打破现有管理层级和管理资源配置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构建总部集中管理模式。大企业集团公司管理走的是大区或总部财务集中核算的方式,湖北电信和湖北人寿实现省级财务集中管理,沃尔玛已经实现了在深圳总部集中财务核算。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为报账制单位,相当于生产车间,不具备独立财务核算资质。在这种情况下,抓好总部的管理非常关键,企业在这方面的要求也很强烈,湖北人寿、湖北电信、沃尔玛湖北公司、华润苏果超市公司等相继提出实行税收集中管理和稽查的要求。今年湖北省国税局对省内良品铺子饮食有限公司实施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增值税按照销售比例进行分摊,这是大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

三是重构大企业涉税服务理念。主要是:(一)构建有效的税企沟通平台。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型企业非常渴望有一个税企沟通的平台,而且这个平台要有较高的层级。因为,在税收执行与政策理解上存在争议问题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企业不敢较劲,这是中国国情。武汉市铁路局、工行湖北省分行、武汉石化等单位的提出构建有效的税企沟通平台。美国有一个UTP机制,对税企双方出现的不确定事项共同研究与协调,我们也可以建立类似美国UTP的机制,集合各方面的税收专家,协助解决税企争议问题,企业可以通过与高层直接对话,促进双方的理解与信任。(二)真正回应大企业的个性化涉税需求。大企业涉税问题各不相同。武汉石化突出反映税负偏重和企业资金压力过重的问题,全国33家油厂,平均每吨成本220元,武汉石化成本为300元。九江、安庆、荆门三家油厂平均吨位税负为820-860元,武汉石化税负为907元,而按照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考核指标EVA,即经济增加值来考核武汉石化的话,2010年仅有5000万元的增加值,企业实际效益不尽人意,没有体现行业的应用的利润水平。武汉石化常态贷款有9亿元,全年有40亿元的消费税,而消税费是价外税,成品油销售出去后,需要十到十五天回款,而税收是要即时入库,这样武汉石化就要负担800-1000万元左右的利息。武汉石化申请公平税负的同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延时入库手续。武汉铁路局也要求大企业有独立的办税渠道。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要高度重视企业涉税诉求,认真研究其诉求的合理性,提供平台及时回复。

第2篇

关键词:税务稽查;选案信息

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个环节,选案质量好坏,取决于案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广泛性,尽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较完整的形式对税务稽查的案源分类和选案方法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面对近年来以几何级数增长的纳税人、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和日趋复杂的经济环境,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的收集、筛选需要在手段、方法上全面更新升级。

一、国外税务稽查选案信息来源及管理方法

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联邦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计算机筛选案件是以一定的信息为基础的。其信息源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申报表;“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上对纳税人分类抽样进行调查的结果;工商、海关、劳工、银行或贸易管理、土地或地产管理、城市建设和交通、外汇管理、福利管理、商品检验、邮政电讯、新闻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以及公民举报材料和从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取得的信息。根据获取的信息,计算机系统就可以对各类纳税人做出基本描绘和分析比较,并根据其异常情况的大小打分和排序,美国联邦税务局就根据这个分数,选取纳税人作为当年的稽查对象,制定出稽查计划,下达到小区税务局实施稽查。由此可见,美国其选案过程具有信息量大、信息来源广泛、信息处理技术手段好、管理集中的特点,从而确保了稽查选案的准确、高效。

二、我国目前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管理现状

(一)选案信息管理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选案信息获取是各级稽查机关的一项日常工作,而我国目前负责选案的人员往往会在日常事务性的工作中耗费大量的精力,很难系统地对某行业或领域的纳税人的信息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确定稽查对象只能是对照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和个人经验随机勾选。从上到下都未能将选案信息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求不高,指导不力,对选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没有具体要求,对选案信息处理手段和方法缺少系统研究和管理。除此之外,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属于征管部门的管理对象,纳税评估也属于征管部门的职责,尽管纳税申报、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两项业务的内容存在某种交叉,但由于征管与稽查的信息渠道不畅,造成稽查选案获取征管信息的被动和局限。

(二)信息渠道单一,存在信息孤岛。与税务稽查工作相关的各部门之间信息系统互不兼容,自成体系,远未形成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增加成本,浪费资源,降低效率,即便是国、地两个税务机关,也存在信息不畅的问题。目前工商、银行、土地等部门的信息获得不仅没有法律保障,而且即使通过税务机关的自身努力获取了相关信息,也不能进入税务计算机系统加以分析利用。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和日管信息,明显的缺乏动态管理,录入计算机的数据资料存在残缺不全、时间滞后和人为虚设的现象,选案信息只能靠选案部门独创天下。

(三)选案信息处理手段落后。各地税收征管应用系统软件中尽管开发了选案模块,但开发应用还处于一个简单低级的水平,缺乏对相关信息的综合分析和模糊处理能力,最多也仅限于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逻辑上的判断,而不能依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相关历史纳税信息,进行横向、纵向或定性、定量分析。选案信息的调用还局限于一般的检索,更不能通过建立数据模型来综合处理信息,使得计算机在选案方面的信息处理潜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建立科学的税务稽查选案信息体系的构想

(一)把选案部门从稽查局内部分离出来,归并到税源管理部门。一方面,因为税源管理部门是税收数据的采集部门和加工部门,其资料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并能够做到在选案中不带任何观点和框架,可以使选案更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税源管理部门掌握着大量的税源信息和行业水负水平信息,从目前管理体制上也便于与征收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和信息交流,可使选案信息更加现实和客观。

(二)改进选案信息获取手段和方法。首先,扩大选案人员数量,安排高素质的人才进行选案信息分析,并加大考核力度,防止选案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其次,依据相关纳税人信息,建立稽查选案积分制,提高选案准确性,提高稽查效率。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选案方法,综合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信息,按一定的计分标准,常年滚动,给纳税人计分,当纳税人的积分超过既定的界限时,列入案源库以便稽查实施。第三,加强案头信息分析,在选案环节就应该综合经济发展、地区特点、行业状况及企业经营等各方面信息资料,运用横向、纵向比较及指标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企业的纳税状况进行分析,以提高选案的准确性。

(三)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稽查管理现代化的趋势,也是加强稽查选案信息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在明确与稽查相关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一要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努力实现共享。不仅要与征管部门、纳税人实现共享,且要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要加大信息化的硬件投入。要配齐硬件,用好软件,保证信息高速、畅通、便捷、安全,建立起智能化的税务稽查办公场所。三要盘活存量信息。透过存量信息之间所存在的钩稽关系,不断挖掘潜在价值,多层次、多角度地解读信息中所隐藏的信号,发现问题,找出原因,进而做出理性的判断和决策,使现有的“死”数据,变成服务于税务稽查选案的“活”信息。

参考文献:

[1]贺志东.税务稽查管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地税稽查实务[Z].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3]潘涛,张凌.构建我国税务稽查选案体系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8,8:78-81

[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探索与实践-2007年稽查调研报告汇编[C].合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07

第3篇

近5年来,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37件,占市局稽查局同期案发数的10.6%。通过审理共变更稽查部门拟处理意见17件,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案件3件。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纳税人共补税款2,688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651万元),交罚款233万元。从实践情况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在以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保证了国家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通过重大案件审理,纠正了基层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和偏差,确保了国家统一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强化了执法监督。在重大案件审理中,法规部门(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环节介入,通过事中监督,进一步深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了执法责任感,提升了执法水平。

(三)优化了纳税服务。在重大案件审理中,审委会办公室坚持严把“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和合理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例如,在审理一起案件时,稽查部门以纳税人批量销售给关联企业的价格低于销售给非关联散户的价格为由,依据征管法第36条予以调整征税,经审理认为,纳税人大批量售价低于小额零星售价符合营业常规,而稽查部门又没有纳税人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批量售价作比较参考,据此,市局审委会办公室认为该案证据不足,退回稽查部门补证。

(四)规范了执法行为。通过重大案件审理,就有关问题加强与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交换意见,对一些典型性问题,审委会办公室通过向税源管理部门发出税收执法建议书,切实解决了一些执法上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wWW.lw881.com

(五)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在案件审理中,审委会办公室十分关注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对于一些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争议较大,且政策缺乏明文规定的,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疑案从无”的原则,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意见和决定,有效防范了税收执法风险。

(六)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市局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定性均实现了集体审理。即使是在初审环节,也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卷传递给各成员进行初审,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再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审委会办公室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审委会进行集体会审,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共同对案件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认真贯彻落实了集体审理的案审原则,既保证了审理意见和结论的合法、公正,又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功能定位

根据《办法》第1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该功能定位并不全面准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确有监督功能,但还应当有规范执法、为纳税人服务和防范执法风险的功能。此外,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还可以发现一些制度问题,通过政策执行反馈制度反馈上级机关,因此,还应当有为领导层决策服务的功能,建议《办法》修订时增加这些功能。

(二)关于制度出台形式

《办法》的内容涉及执法主体、案件审理程序、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涉及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衔接问题。如果仅以国税发的红头文件形式出台,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理由是,根据“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于法院审案仅仅是“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因此,税务局以《办法》为依据介入稽查案件审理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可能带来一定的诉讼风险。建议《办法》以部门规章(即以总局令)形式出台为妥。

(三)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

《办法》第4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但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合理行政”原则已日益重要,因此,建议在《办法》修订时加入“合理”原则。

(四)关于作出决定的主体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要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本规定的优点在于贯彻了“权责统一”原则,即税务局审理的案件要由税务局承担责任,应对复议和诉讼等行政执法争议。但该规定涉嫌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如果税务局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能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相抵触。因此,从控制执法风险角度,建议由上级税务局审理后,对上述案件交由稽查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

(五)关于重大案件的确立标准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4个因素来确定。同时,《办法》规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在审理实践中,该标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年度间重大案件审理任务不均衡。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某一年度审案数量过多、而另一年度审案数量过少的情况。二是“上年案发数”难以准确界定。三是“一刀切”的审理比例(10%)欠科学,而下调标准则会影响行政效率。在经济税源发达地区,由于稽查查办案件多,10%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任务会显得相当繁重,变相导致税务局有关部门成为下属稽查局的“第二审理部门”;而在经济税源欠发达地区,稽查办案少,按10%的标准,一年只审理2-3个案件,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外,完全没有必要为了硬性达到10%而下调标准,将稽查局办理的简单案件交由市局审委会审理,使简单案件审理程序复杂化,影响行政效率,浪费行政资源。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将“上年案发数”改为“上年案件调查终结数”,提高操作性。将10%的固定比例改为弹性幅度比例,例如,规定为5%-10%。

(六)关于组织架构和决策体制

第一,组织架构不明确。《办法》只规定审委会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是“税务局领导”是指所有的局领导还是部分局领导、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均不明确。省局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第二,审委会成员单位(指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清。容易导致淡化责任、把审委会办公室移交的案件当成“额外负担”等问题。第三,案件审理的决策体制不明确。《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这个审理结论是如何形成的,是按合议制还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作出?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容易形成不同的做法和模式。对于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建议《办法》在修订时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关于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合议制对于发挥集体智慧,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税务案件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来看,又应当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审委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具有最终决定权。借鉴法院审案模式,《办法》修订时可以考虑采取合议制。

(七)关于案件审理的程序

1.关于补充调查问题。《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以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这一规定不明确之处有三:一是补充调查的次数问题,一个案件最多允许补充调查几次不明确;二是补充调查的时间问题,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补充调查完毕不明确,反复补充调查无疑会影响行政效率,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三是经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定案,是由稽查局处理还是由审委会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直接处理?建议《办法》修订时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

2.关于执行监督问题。《办法》规定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但《办法》未规定稽查执行部门向市局审委会反馈案件执行情况,而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其执行情况是至关重要的,关系到行政执行力、上级机关决策效果和税收法治环境的公平公正,如果对此缺乏必要的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效果定会大打折扣。故此,建议《办法》引入稽查部门对重大案件执行情况要向税务局进行反馈的机制。

3.关于案件材料的送发问题。《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3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这里的“有关材料”过于笼统,如果有关材料是全部案件材料,则在目前征管软件未全面推进电子档案前提下,案卷复印工作量很大,不具有操作性。建议将“有关材料”进一步明确,在目前条件下,可进一步细化规定为税务稽查报告、审理工作底稿、稽查局审委会记录、主要证据清单和证明对象即可。

4.关于审理时限。《办法》规定,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对于重大税务案件,40天的审理时间规定过短,建议延长为3个月。对于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建议规定经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可再继续延长制度。

5.关于回避问题。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有关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此,建议对重大税务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时,规定相应的回避制度。

(八)关于案件审理方式

《办法》将案件审理形式局限于书面审理,这种方式不太全面。重大案件审理大多属于案情复杂的案件,书面审理一般是就案审案,就材料审材料,审理人员对案情缺乏深入调查了解,可能造成审理工作偏差,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建议《办法》在修订时引入实地调查和听证审理机制,以提高案审质量。

(九)关于案件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

《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实际上也应当归属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划分范畴。第二,根据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6条第3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由此,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并不是稽查工作规程下的子规程,而是对稽查工作规程的作出的特殊规定。综上,建议重大案件审理的政策依据还应当至少包括《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十)关于超期作出决定滞纳金的加收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实践中,重大案件审理存在普遍超过40天的审理期限的情况,因重大案件涉及税款金额通常较大,如果税务机关予以加收滞纳金,那么滞纳金金额将会很大,对此纳税人反响强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细则解释为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对此,建议予以解释或者进一步予以明确。

(十一)关于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权限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审委会办公室如判定稽查移送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就不需要报审委会进行集体审理。审委会办公室的这项初审权限过大,如不正确行使,会存在较大的制度真空。建议修订《办法》时,将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权与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合理分担,强制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

(十二)关于重大案件审理案例库的建立

重大案件审理的结果不仅仅会影响其审理的某一个案件,同时也往往会在一定的范围内起到同类案件的示范效应。建议建立重大案件案例机制,使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以保证处理、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

第4篇

2001年,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通知》要求,社会保险费移交地税系统征收,这是自治区政府做出一项重大决定,也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十多年来呼和浩特市地税局紧紧围绕自治区地税局和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和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管、以税促费、税费捆绑征缴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社保费征缴管理体制,结合社保费征缴实际,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实现与财政、劳动社保、银行等部门并网征缴,形成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社保费征缴格局,提高社保费核定及组织收入工作效率,2001年—2012年10月底社保费征缴入库累计214.83亿元。使社保费收入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为自治区首府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体

制机制的不断完善

社会保障是民生的重要支柱,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是惠民、为民的德政工程。呼和浩特市地税局党组始终把社保费征缴这一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工作作为重点来抓。明确的征缴体制、完善征缴机制是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前提。几年来,该局针对体制运行之初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信息不畅等问题,经过不懈努力,于2008年力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从2009年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核定,进一步创新完善了社保费核征和部门间配合机制,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构建并实施了“3155”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3”即社保、财政、地税三部门统一核定、扩面。以社保部门为主,财政、地税部门配合参与核定、扩面,一方面加大了核定扩面力度,同时保证了核定基数的准确性,避免了以往核定征收“两张皮”的问题;“1”即地税部门一个征收主体和人民银行国库一个入库途径,严格了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确保征缴过程中基金的安全;5”是财政、社保、国库、银行、地税五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打开了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提升了部门间信息化的交流平台,初步构建起全市社会保险金征缴管理的信息化平台;“5”是五大险种统核统征,既保证了参保单位的应保尽保,也保证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尽核,应征尽征,大大提高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效率,也保证了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征缴模式的创新和完善,不仅极大的提高社保费征缴效率,同时加大了部门间的沟通配合,提升了管理层次,使“税务征收、社保管理、财政监督”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和规范,真正实现了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和营运机制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确保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完整与规范运行。

二、强化基础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

利进行

呼和浩特市地税局始终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管、以税促费”的工作方针,采取税费同部署、同落实、同征收、同管理、同检查、同服务等多种征管方式,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与税收征管并轨,即将“费”按单税种进行管理,将费的征、管、查职能纳入到基层分局各职能科、所中,从过去单一的管税到税费统管,缴费单位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必须进行缴费申报;在基础管理中,实现社保管户一户一档,建立电子档案,实现税源档案资料与费源档案资料的互核互补;建立社保费重点户清册报送制度,强化对重点行业和新的收入增长点的有效跟踪;将稽查检查、内部审计、社保费专项检查工作纳入社保费监管工作中,规范了社保费征缴行为、加大了清理欠费的力度。

三、创新征缴手段方式,不断提升社会保险费征

缴水平

该局本着“规范、高效、易操作、便服务”的原则,建立了社会保险费信息化征缴管理系统。一是针对自然人缴费开发并使用了呼和浩特市自然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系统。经过几年的运行和完善,目前已形成网上传递核定信息、计算机开票、POS机刷卡入库、自助查询的征缴模式,社会保险费征缴点也由十几个扩展到200个,极大地方便了广大缴费人,提升了工作效率。2009年呼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交由地税征收后我们通过该系统仅用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30余万人2200万元的缴费任务,2010呼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同时全面开征,又顺利地完成了3167万元的新农保和9131万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征收任务。科学化、专业化的信息化征缴手段,确保该局社保费征缴工作实现了由手工到现代化的蜕变,解决了多年来困扰社会保险费规范征缴的难题。二是针对单位缴费人,该局开发并运行了费库银并网征收系统。通过在社保、地税、财政、银行、国库各部门搭建的网络平台实现征缴信息共享,大大提高了信息对接、统计、对账的速度和准确率。从2010年4月份上线截止到2012年9月底,全市地税系统17个征管局3949户企业均实现了费库银并网征缴,并网征缴率达91%。

四、密切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畅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联结渠道

该局本着顾大局,讲团结,求谅解,重协作,求共赢的协作方针,建立了权责明确、衔接顺畅、风险共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协作机制,较好地解决了业务流程、信息共享、软件开发、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扩面宣传等诸多问题。特别是2009年呼市陆续开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后,该局积极启动协作联动机制,通过搭建与社保局核定信息共享下的简化征收,与社保、财政、国库等部门运行税费库银并网征收,与银行协商设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费征收点等创新手段,在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畅运行的同时,不断拓展协作层面,为今后彼此协作配合关系的进一步深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完善社保费组织机构,加强专业化管理

第5篇

关键词:大企业 税收管理机构 经验借鉴

国外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它伴随着西方风险管理理论在税收领域的运用而兴起,旨在通过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收流失风险的目标。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其管理效果显著,并有更多国家跟进的趋向。应该说,一国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就意味着该国原有的税收征管模式被打破了,取而代之的是以突出大企业税收管理为核心的新型征管模式。这一变化是企业规模扩大化、跨国化和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它对于我国税收管理部门如何管好正在大踏步前进和走向世界的我国大型企业来说,无疑会具有很多有益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基本做法

1. 明确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目的

各国对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目的均有自己的观点,归纳起来其共性具有这么几个方面:(1)大企业员工多、业务量大、经营管理复杂,涉及大量繁杂的税法问题和会计处理问题,是税收管理中比较棘手的部分,需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2) 大企业税收收入多,需要大量高素质人才来发挥技能,确保税款入库和税收执法的统一性与公正性;(3) 许多大企业为跨国公司,涉及大量的海外业务,税务机关必须满足其特殊需要,通过不断创新来加强纳税监管与服务,促进税收遵从。

2. 以不同的方式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

当前已有50多个国家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它们的组建方式主要有三种:(1)结合征管制度的改革来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如美国就是在1998年的征管制度大改革中设立的。(2)结合税制改革来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如萨尔瓦多是在1992年开征增值税时设立的;乌干达是在1998年合并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时设立的。(3)纯粹是为了加强大企业纳税管理而单独设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如澳大利亚、英国、阿根廷等大多数国家都是如此。

3. 大企业税管机构的组织结构与人员配备

一般而言,大多数国家是在国家税务局底下设立大企业管理局,专门负责管理大企业的税收事宜。大企业管理局再按税种、行业、区域下设管理机构,负责各税种、行业、区域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并与大企业管理局形成垂直领导的关系。如美国联邦税务局负责管理全国的14万多户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局总部下设国际税收、信息中心、法律咨询等9个处和5个派出分局,分局按照主要行业分别派驻在各行业在全国最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分别是:零售、食品、医药分局,自然资源分局,财金分局,重工制造与建筑、运输分局,通讯、技术与媒体分局。行业工作量过大的,除分局所在地外,还可以在本行业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设立办事处。英国大企业局下设13个分局负责公司税征收,12个分局负责雇主的税收及基金的征收。另还按照行业设立15个组,派驻各地,大都在公司税分局所在地办公。这些小组有:(1)金融与财经;(2)保险;(3)建筑;(4)财产;(5)零售;(6)电力;(7)水;(8)媒体;(9)汽车制造;(10)石油;(11)医药;(12)电信;(13)航空;(14)铁路;(15)航天。

人员的配备是和大企业局所管理的户数与其业务功能相关的。如英国大企业管理局要管理800多家大企业和3000多名大雇主的税收征管,因此它有雇员790人,其中一线操作人员有700人,500人在公司税分局工作,200人在雇主税分局工作。澳大利亚有1000大企业和100多名最富有的个人需要大企业局来管理,大企业局共有1350名工作人员,其中500人在行业管理部门工作,其余的人散布在其它的部门,这些工作人员多为经济行业的专家,有会计师、律师、经济学家、统计学家、金融分析师等。

4. 发挥大企业税管机构的职能作用

(1)征管职能。大多数国家的大企业税管机构都具备所有的征管功能。但在“征”与“管”上的份量是不同的。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企业管理局只管所得税的征收。他们认为所得税征收最复杂,需要集中力量来管好,至于增值税和其它小税种都交给其它部门去管。而在管理方面,却很下功夫,对所管企业与个人都要进行全面审计。实地审计的工作人员可持特许证,无条件地获取纳税人的账册资料,以保证大企业都能如实纳税。

也有一部门国家如日本、法国、加拿大、比利时等,它们的大企业税管机构只负责审计,不负责征税。如日本只在大企业税务局设有税务检查与犯罪调查部门,专门从事高收入者和大公司的调查。各大区局共有2000人负责对大企业的审计。

个别国家如乌拉圭则只用大企业税管机构进行征税。

(2)行业分析职能。英、澳等国均在大企业局内设有行业分析组派驻各地,具体分析各行业所遇到的特殊问题,掌握各行业的动向及存在的诸多风险,进行正确的风险分析,以化解矛盾,制定相应的政策,达到合理分配人力与物力的目的,澳大企业局有40%的人在这些部门工作。美国因按行业设立分局,因而它在行业分析方面力度最大。

5. 确定大企业的数量与规模

大企业的数量与规模直接影响着设立大企业税管机构的规模。目前各国大企业的数量与规模均有所不同。日本确定的大企业规模占整个企业总数的1.3%,是各国中最高的。澳大利亚的大企业有1000家,其规模占企业总数的0.25%。英国确定的大企业是800户,占企业总数的0.08%。美国大中型企业144600户,占企业总数的0.2%。墨西哥有14588户大型企业,占企业总数的0.2%。另外,加拿大确定的大企业数为12600户,菲律宾有833户。可见,由于各国在大企业范围确定上各有其考虑,故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

6. 明确大企业的界定标准

在大企业的界定标准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以注册资本为标准。日本就规定,凡注册资本达到一亿日元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所有的外国企业均被视为大企业进行管理。(2)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标准。澳大利亚规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澳元的为大企业。大企业的子公司不论收入多少,均纳入大企业管理。(3)以资产作为标准。美国联邦税务局规定,凡资产超过1000万美国的公司、股份子公司、合伙公司即视为大中型企业,由联邦税务局大中型企业管理局负责管理。(4)以综合因素为标准。英国在确定大企业时,综合考虑企业的收入、利润、资本额、国际化背景、过去的行为等,没有制定一个量化的标准或是多因素的计算公式,但银行、保险、建房互助会等金融类的大企业因其业务多、复杂性一般都被纳入大企业的范围。

二、国外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1. 明确为什么要设立大企业税管机构。设立大企业税管机构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大型企业的数量在逐年增长,2001年全国共有大型企业9500余家,比2000年增长13.8%,其中97%为国有企业。另外,随着民营企业和港台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近年来国际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加,使得大型企业的增长速度更快。这些都给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借鉴外国的管理经验,改革管理模式,设立专门的大企业税管机构来管理大型企业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此外,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我国推行的企业“走出去”战略,我国的许多大型企业正在走出国门,这种跨国经营的模式,也给我们的税务管理带来管理的难度,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尽快建立大企业税管机构的必要性。

2. 如何来设立大企业税管机构。设立大企业税管机构就意味着税收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怎样改?目前的思路有三种:一是学习美国的做法将目前的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重新按行业和企业规模来设立税管机构,包括大企业税管机构,这样做改动较大,且地域体制和分税制体制都将打破。二是分别在国税与地税系统里按企业规模来设立税管机构,但大企业税管机构应主要设在省会、中心城市或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域。三是学习日本的做法不单独设立一个大企业征管机构,仅设一个大企业审计机构。在上述三种方法中,笔者以为以第二种方法最佳。因为它一方面避免了因征管体制巨变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又确实使大企业的征管步入正轨。

当然,由于设立大企业税管机构是一个牵涉面广,变动较大的税改系统工程,在决策前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与论证工作,因此笔者的建议只能起一定的引导作用,最终的决断权还在于政府。

参考文献:

1. 秦凌 郁岚 《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国际透视及启示》中税网2004年12月17日

2.北京市东城区地税局《加强对大企业实行专业化税收管理的探讨》 中国税网 2006年9月22日

第6篇

第二条  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规定如下: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下同)。

(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四)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政府确定后,报地(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

房产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二)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  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与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划分缴纳或减免房产税。

宗教寺庙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庙;名胜古迹是指按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律减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计算,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帐房不符或没有房产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按房屋现状,分为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石)木结构、其他结构等若干类,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调整帐务或核定计征。

(二)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应加值计算,已拆除的房屋其减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免税单位和私有出租的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以实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在接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开征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管机关核实的房屋座落、结构、间数、面积、房产原值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出租房屋有租赁合同的应附送租赁合同副本。

纳税人新建或者购买的房屋应于竣工、使用或营业、出租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产权、变更房产原值、改建、扩建、拆除或者调整租金等,应于变更、转移、竣工、使用或调整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批准减税或免税。

第7篇

关键词 税务数据 管理 现状 计算机信息化 应用与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国家税务部门正逐渐加快税务数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以适应税务工作需求。如何调整、优化和完善税务系统,提升税务系统数据管理信息化程度,实现对各类税务信息数据的信息化、系统化处理已经成为当前税务工作的重点。税收数据是税务数据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为了进一步提高税务登记、信息申报、汇总统计、金库对账等税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仍需要税务部门不断在税务数据管理中渗透计算机信息化的应用。

一、税务数据管理现状分析

税收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来源,良好的税务数据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是保障国家税收稳定的重要前提。各级税务部门在长期的税务工作中已经积累的一定的经验;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推广和普及,计算机信息化已经全面渗透至税务数据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当中,并逐渐形成了一套信息化的税务数据管理模式。然而纵观税务登记、税务信息申报、汇总统计、税票核销、金库对账等过程,形成了大量的、冗杂的税务数据需要进行处理,现行的税务数据管理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税务数据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税务数据管理信息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国内税务部门对税务数据管理信息化建设程度不够,这一现象在税务数据管理工作中表现为“重视环境建设、轻视实践应用”。税务部门都在税务数据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给予了相应支持,但这些支持似乎仅仅流于形式:其倚重于购买大量的计算机信息化设备,而在计算机信息技术方面的投入不足。正是由于有关部门对数据数据管理信息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使得部分税务数据管理工作仍存在着耗费大量人力进行税务数据管理的工作,降低了税务数据管理工作效率。“重视环境建设、轻视实践应用”这一现象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人才的缺乏。我们看到,许多税务机构似乎并没有配备专门的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机构和专业的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人才,这使得税务部门在管理一些庞大的、关联性较强的税务数据时显得捉襟见肘。税务系统基层中心大多建设有计算机信息中心,但这一机构主要负责的是税务系统的信息化设备管理和数据维护工作,其工作人员也大都是计算机专业毕业,虽然其拥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但是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不熟悉税务业务,仅仅依靠他们进行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难以实现税务管理数据价值。

(二)缺乏规范化的税务数据管理体制

计算机信息化在税务数据管理中的应用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在现阶段的税务数据管理中,仍缺乏一套规范化的税务数据管理体制。例如,在税收数据的采集过程中,由于存在管理体制上的漏洞,纳税人在进行申报纳税信息填报时常发生个人信息错填的问题;由于缺乏对税务数据管理工作的硬性规定,部门税务工作人员敷衍对待税收业务数据信息采集工作,这使得一些新的纳税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相关纳税信息无法准确、全面的记录到税务数据系统中。

(三)封闭化管理,数据共享度不高

税收工作往往根据不同的税种由具体的部门负责,工商、银行、地税、国税等部门都有参与到税务工作中。这些部门负责了某一类税务的数据管理工作,其合作、共同管理税务数据是提高税务数据管理质量的中要求前提。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部门都存在着自身的税务数据管理信息化系统,这些数据信息系统标准不一,使得各税务系统都处于一种相对独立的状态,税务信息难以实现集中化管理,税务数据共享度不高。

二、计算机信息化在税务数据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一)加强信息化税务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税务数据管理体制

税务部门应当提高对税务数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切实完善税务数据管理体制。上文已经提到,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即是“重视环境建设、轻视实践应用”。由此,税务部门可以从两方面考虑加强信息化税务数据管理系统建设。第一,加大对信息化税务数据建设的投入,计算机信息设备是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硬件基础,税务部门应当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工作需求购置相应的信息化设备;第二,建立专门的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机构。税务部门应当从税务工作全局出发,实现一种“统一管理、明确工作”的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模式。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机构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税务数据口径。二是建立健全全局性的税务数据管理制度。三是负责对各类税务数据的审核、分析、调整(以计算机信息化设备实现)。四是维护和管理税务数据信息化系统。五是培训各科室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人员。

(二)完善工作机制,整合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系统

同样的,税务数据管理应当建立起“统一管理,明确分工”的工作模式,即建立一种负责人制度引导税务数据管理工作,具体的税务数据管理工作由专门的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各科室负责相对应的税务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了相应的业务数据监督、管理责任)。这种责任制的工作机制能够有效督促各科室人员履行自身的税务数据管理责任。整合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系统是提高税务数据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说,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整合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一是以统一数据标准为前提(方便各类软件信息的统一整合)。二是以税务信息流为导向。三是分阶段整合系统(第一阶段是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第二阶段是发掘新技术、新信息以完善系统)。

三、结语

税务数据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计算机信息化在税务数据管理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税务部门应当从自身的工作实际出发,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相应的税务数据信息化管理体制,以提高业务水平。

(作者单位为山东省临沂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参考文献

[1] 徐虹.计算机信息化在税务数据管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科技创新导报,2011(33):184.

[2] 樊唯理.计算机信息化在税务数据管理应用[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6

第8篇

摘要: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中,事业单位按其性质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预算管理工作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其要求不断提高,本文就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预算实施全方位管理从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人员构成等方面展开探讨。

关键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预算管理

一、事业单位的现行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根据其性质分为自收自支、差额及全额拨款三种类型。全额拨款单位其所需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经费采取“国家财政补助一部分,单位自筹一部分”的方式。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近几年所需经费采取国家财政补助60%,单位自筹40%的形式。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除了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拨款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属于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人员经费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构成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人员构成上存在“多样混合性”。既有财政统发的在编员工,也有编外的合同工。这里的“多样混合性”是指,一些员工的薪酬由财政统发,而另一些员工的薪酬则通过单位经营创收列支。这些不同编制员工的处境、心态不一样,对单位的要求更是大不相同。差异主要体现在绩效目标的设定上,“吃财政饭”的在编员工,由于本身已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因此他们觉得不用苛求过高的绩效目标,只求稳定。而“吃效益饭”的编外合同工却希望单位提出相对较高的绩效目标,以刺激生产、提高效益。

四、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的困难

在推行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于其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人员构成等方面与其他两类事业单位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这就造成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一些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行政任务与单位经营活动之间有时存在冲突,给预算执行带来困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兼顾社会公共事业管理工作和自身的经营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是行政任务,是事业单位的首要工作,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而自身的经营活动又关系到整个单位的经营效益与社会价值,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任何单位都不敢掉以轻心。这就面临一个问题:当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行政任务与其经营活动之间产生了时间、资源上的冲突,单位的相关部门必须比照当初的预算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证预算的顺利执行。单位预算目标是以行政任务的完成作为前提的,这决定了单位只能在经营活动范围内进行协调,不能影响行政任务的执行。而行政任务的突发性和临时性也会对预算执行造成影响。

二是精准的预算制度与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给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增加了预算管理上的难度。(1)预算准确性问题。年初申报经营收入预算时无法准确测算,因为在测算时受季节、市场情况,经济形态等多重因素影响,成本测算也存在同一问题。(2)收支管理问题。收支两条线管理与预算编制的精准问题相似,并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适用该规定,如果所有事业单位都执行这一管理,那么执行中由于经营的不确定性及预算管理的刚性将导致那些市场化运营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管理难度增大。

三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人员构成上存在“多样混合性”,也给预算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是财务管理与税收政策的矛盾。作为差额拨款的预算管理单位,一方面需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无结余年末收支平衡;另一方面,税务局对这类单位一般都认定为企业,年末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这将使其受财务管理体制与税收政策的双重挤压。

五、改进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措施

鉴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上述困境,单位的预算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应对,首先要客观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到症结所在,再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才能使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本单位行政任务和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管理者首先要正确处理本单位行政任务和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作为财政支持的单位其基本职责是任何活动均不能影响完成政府部门的任务。其次,单位管理者要善于找到单位的行政任务与经营活动之间的联系。行政任务与单位创收其实质是行政单位提供同一技术、服务,只是服务的对象不一样。认识到这点即可把单位的行政任务与经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从人员安排成本、任务分派上整体考虑为单位节约资源取得更大的效益。

二是编制预算要有柔性,有一定的调整空间。调节精准的预算制度与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给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增加了管理上的难点。绩效目标不能定得太高、太满,不能完全占用单位所有的资源;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要规定得过于狭窄、具体;对于任务执行的期限不要卡得太紧,必须留一定比例的机动经费和调整时间,只有具备一定的柔性,才有空间调整以适应单位经营活动的变化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是建立合理的目标体系及公平的待遇分配体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最容易出现的矛盾之一就是不同性质的人员在绩效目标设立待遇分配上的分歧。而人是整个生产经营环节中最活跃、主动性最强的一个要素。因此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要特别注意建立一个合理的绩效目标体系,一个公平的分配机制。规定好单位年度盈利在多少以内,大家的绩效工资如何分配;盈利超过既定目标,大家的绩效工资按一定比例增长。一个公平的分配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能激发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确保预算的顺利执行,预算目标的顺利达成。

第9篇

财政税收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在中国的整体发展中起着重大的作用,然而,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的发展要求,因此需要我们对原有的财政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新时代的发展需求,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新时期下的财政税收体系更应该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构建和谐社会,为广大人民服务。

二、新时期加强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隨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元化的不断形成,对我国财政税收方面,也提出了更高层次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财政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创新,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世界发展,真正达到我国整体的小康社会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同时,完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还是提高政府财政收入的关键措施,是平衡政府收支水平的重要措施,能够有效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彳子政职能。

三、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政税收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我国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方面仍然存着许多问题,财政税收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是改革的首要问题,我国的财政收入分配过于集中,常常对地方政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使地方在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无法发挥出地方的最大优势,促进其发展,因此,我们应不断完善和健全财政税收体制,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中心城市带动地方快速发展,最后实现共同富裕。

2.预算管理体制存在缺陷。近些年来,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在财政收入分配及税收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目前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进行缓慢,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整体而言,我国现有的预算管理体制所涉及的范围较小,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改革显得相对滞后,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预算管理体制的透明化程度较低,难以有效体现公共财政所要达到的目标,大量的财政资金被挪用或者浪费,各级政府还没有形成科学的年度预算计划,相关的审批和监督机制十分落后。

3.转移支付缺乏规范性。我国在实施分税制改革之后,为了有效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税收严重失衡等相关问题,中央政府采取了转移支付等手段,加强中央的财政支出以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不足等问题。但是,在实施转移支付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大的问题,使转移支付的效力受到极大的影响,使财政税收的改革受到很大的阻碍。同时,我国现有的财政转移支付在结构及类型上还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作为转移支付主要类型的税收返还以及体制补贴等所占的比重较大,一般性的转移支付存在严重的不足,这使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收入难以实现有效增加,政府在这方面的功能受到极大的限制,使我国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目标难以顺利实现。

4地方财政管理不到位。在我国地方财政管理方面,受到极大的限制,对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不断削减,使得正常的财政管理工作强度加大,再加上地方财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整体素质上存在差距,部分工作人员把财政管理工作当做儿戏,并且滥用职权,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为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不利于我国财政税收体系的完善与改革。因此,针对地方财政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中央政府应加大力度进行监督,确保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完善的分级分权财政体系。要不断推进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的财事权力进行有效分配,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比例,适当调整并提高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比例,完善其直接指出的责任,不断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不断加快政府财政收支体制的改革,有效统筹和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税收关系,有效平衡地方政府与中央之间的财政权力,使其明确自身的全力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加强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性方面的调整,提高其在公共服务等领域内的支出。

2.深化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要协调各部门建立专门化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有效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实现科学化运行。政府要将短期和长期规划相结合,以形成完善的复式预算管理体系。这就需要政府不断扩大经常性预算及资本性预算在复式预算中的范围,将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内,成立专门的财政预算审查及监督机构,加强相关监督体制的改革,要在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中引入社会力量以加强对财政预算管理的监督,以有效实现政府财政目的,促进财政预算的公开性、科学注、公共性以及透明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支付体系。创新和完善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必须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转移支付。因此,政府应该必须要完善转移支付的比例和结构,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有效结合,要在中央政府转移支付中适当提升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的比例,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增值税和税收返还制度,以充分稳定政府转移资金实现稳定性运营。同时,中央政府在实施转移支付的过程中,嬖充分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因素,以此制定资金分配比例,保证转移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10篇

【关键词】纳税服务 大企业税收 风险管理 分析探究

随着大企业的不断增多以及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大企业税收已经成为国家财政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增加社会就业的重要途径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主力军,同时也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我国财政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大企业的实际发展中,其经营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层次复杂、业务类型复杂多样,导致它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着很大的涉税风险。因此,要想保证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它在税收服务方面的合理性,有效控制和降低税收风险,税收机关应该不断提高税收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一、当前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一)机构设置不合理

当前我国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其管理体制从上层的税务总局到下层的各个分局,主要呈现出一种上小下大、基层队伍十分庞大的金字塔结构,其中有88%的税收机构和税收人员分散于各个县级政府以下的基层地区,几乎处理和承担全部的涉税事项。这种形式的资源分布和管理体制,使得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极为低下,而且经过由上到下的层层传递,使得税收信息逐渐被减弱甚至是失真,如果税务总局或者上级税务局无法有效的监管基层的税务机关,那么将会很难实现税务的统一性、规范化管理。

(二)缺乏完善的税收制度

当前,我国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完善现象,使得税收执法工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同时,在税收管理工作方面,也没有针对大企业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方法,通常情况下,都是由税务机构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慢慢向前摸索,使得税收管理工作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因为缺乏完善的税收政策,使得大企业税收管理和监控的专业化、深层次以及多角度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大企业发展需要的是较为合理、权威、标准、科学的纳服务和管理方法。

二、基于纳税服务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策略

(一)专门设立管理机构,实现税收集中管理

通过相关实践表明,实现税务的专业化管理对大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和成本控制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专门设立管理机构,实现大企业税收的集中管理,提升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同时,加强集中管理,还能够广泛积累涉及行业税收方面的管理经验,为制定税收政策提供良好的建议和依据,让税收管理变得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此外,对大企业实施纳税申报、强制执行以及税务审计等纳税服务和相关的执法事项的集中管理,不仅能够系统全面的了解大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内部经营结构,同时还有利于提升企业税款缴纳和纳税申报的精确性和及时性,最大限度的提升税收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帮助大企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首先,税务机构应该参与到大企业相关制度的建立中去,将税收管理由原来的事后处罚变成事前预防、事后管理、事中监管等一体的税收风险管理,帮助大企业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大企业防范风险和解决风险的能力。其次,引导大企业有效识别风险,确定大企业在经营运作、经营决策、税务争议以及纳税申报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分析大企业发生风险的原因,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工作,结合实际的评估情况,提供针对性的建议,有效消除大企业涉税风险。再次,在加强大企业自我管理方面拟定税收规范手册,指导大企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评价以及自我完善等,要求大企业必须严格遵从。同时设计相关的遵从模型,建立与大企业之间相互责任、相互遵从的合作关系。最后,针对那些不配合的高风险大企业,应该进行重点管控,开展专项检查、避税调查、税务审计等工作,对企业内部税务系统进行有效监管。

(三)强化专门的行业化税务管理

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应该根据当前大企业的发展情况,对其进行分类归纳,强化专门的行业税务管理。首先,将各大企业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然后在针对行业类型成立相关的分析小组,分析行业发展特点和动态情况,从而有效预测行业的税收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其次,在管理大企业涉税事项的基础上,还要分析评价大企业的纳税环境和行为,从而制定出最佳的规划策略,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率。通过行业化的税务管理,可以集中各税务机关的力量,对各行业类型定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具有共性的问题,并及时与纳税人进行沟通,提高风险评估的针对性,引导大企业更好的规避税收风险。

三、结论

总而言之,大企业税收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大企业税收风险的管理工作,专门设立管理机构,实现税收集中管理;帮助大企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专门的行业化税务管理,引导企业更好的规避税收风险,从而有效提升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马金鑫,王树锋.基于税收风险防范的大企业纳税服务策略[J].现代商业,2015.

第11篇

局按照市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年。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扩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深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时限和形式,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力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现将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保障

高度重视。信息公开条例》和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为此,局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开设网上学习专栏和开展政务公开征文活动等途径和形式,认真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学习《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信息公开条例》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全市地税系统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好坏的首要标准,将其作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密切征纳关系、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税收的重要抓手,不断提高税务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二)明确职责。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和布置,成立了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局也按市局和当地政府的要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三)强化保障。局建立了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和《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加强考核。明确了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条款,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将政务公开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搭建平台,完善制度。全程公开

一)规范管理,完善制度。

全系统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制定了关于贯彻《信息公开条例》意见及五个配套制度。保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涉税信息得到依法及时公开。

并将六大类信息包括的内容制成目录索引。明确市地税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主要有市地税局互联网站、地方税收政策法规汇编》12366税务服务热线语音信息、新闻会等,一是编制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将全市地税系统信息分为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行政决策(执法)类、工作动态类、社会服务类和其他类等六大类信息。从而为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查询、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了方法指导,也为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提供了依据。

明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二是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对全市地税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全部纳入保密审查范围。按照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原则进行保密审查,三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局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着重明确保密审查的重点、应考虑的因素和保密审查的程序及时限规定,切实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确保及时准确政府信息,四是制定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重点明确我局税收新闻的内容、形式、程序和要求。增强税收工作透明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自觉地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

二)拓宽途径,搭建平台。

局重点加强了对互联网站、12366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的建设,年。充分发挥“一站一线一厅”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同时借助市政府网站、阳光等宣传平台,拓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增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一是打造“地税”精品网站。改版升级互联网站。增加英文网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设置40个栏目,增设区县局频道,组织开展在线访谈等活动,及时将六大类主动公开信息公之于众。年我局互联网站工作成绩突出,被市政府评为“市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年,局通过互联网站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000多条次;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2人次,已按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申请人均对答复结果表示满意。

设立远程英语坐席服务,该热线的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品牌效应逐步显现,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通过拨打“12366获取相关涉税信息和处理涉税事宜。年,该热线共受理各项业务11.5万人次,人工即时答复率90%以上,已拥有637户大中型企业和1,二是塑造“12366税收服务品牌。通过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座席服务。023户小型企业、个体户等固定“客户”依托该热线建立的发票举报案件现场处理机制”现场查处了97起发票违章举报案件;帮助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1,116次,顺利进行网上申报382次,解决涉税难题137个。

公开个体纳税定额、不达起征点优惠政策,三是建设标准化办税服务厅。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设立包括纳税人定额、缴税、欠税、停歇业、税务处罚、税务稽查等内容的公示板或电子触摸屏。公开减免税审批、税款缓缴、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等热点问题,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和满意税,使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作业”监督之下。

参加“阳光直播,四是借助其他社会平台。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及时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公众进行交流互动,现场答疑释惑,解决纳税人及公众关心的问题;召开改革开放30年情况通报会,向26家中央驻渝媒体和市级媒体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三)全程公开,优质服务。

执法为民”工作宗旨,局始终坚持“聚财为国。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载体,树立“主动服务、人人服务、优质服务”理念,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方式,实现税收工作的全公开。

第12篇

伴随新税法实施,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执业标准体系与业务管理体系的建立也势在必行。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管理体系的合理构建,是注册税务师在经济社会中拓展所得税鉴证业务的制度保证。而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执业标准体系的建立是拓展所得税鉴证业务的技术和质量的保证。建立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职业指南三个层次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标准体系框架,符合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特点。基本准则分为所得税鉴证基本准则和所得税服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按照所得税鉴证项目和所得税服务项目的范围分别制定执业指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准则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准则,将鉴证报告标题规定为“鉴证事项加鉴证报告”,针对不同的鉴证事项,报告标题各不相同。在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中,应准确把握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鉴证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定位,使每个角色发挥最大的效能,为税收工作服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注册税务师协会应该在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能力,为执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下工夫,重点加强质量控制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和考核奖惩。在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和强化管理方面下大工夫,按照作业流程实施环节控制,促进所得税鉴证业务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三、新税法下所得税鉴证业务中的执业独立性

(一)在所得税法制体系中没有针对注册税务师的系统的责任承担条款,难以对抗经济利益的吸引,这与所得税税鉴证业务对执业质量和法律责任的高要求极不相称。现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设计中,对税务机关的过度监管是改制不彻底的表现,也破坏了行业独立性。我国大部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意识中缺乏对自己的职业特质全面、客观的认识。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执业选择破坏的即是注册税务师的独立性,影响客观的执业立场。事务所为维系业务关系而受自身和客户的双重利益驱使,是破坏独立性的最常见表现。税收支出构成企业的成本,市场主体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必然会拼命追逐税收利益。涉税鉴证业务的广泛开展使一部分纳税监管责任从政府部门移向注册税务师,对独立性产生更大的破坏。竞争带给每个事务所以生存的压力,迫使他们想方设法排挤竞争对手,鉴证公信力大打折扣。

(二)委托制度是事务所承揽业务的唯一合法途径。所得税鉴证业务的严肃性要求增强执业各方面的谨慎,要求事务所对每笔业务的鉴证客户基本信息和承揽情况上传至管理中心的信息系统进行初步的备案和资格审查;可以在省辖区内率先推行统一收费下限,并严格限制上浮比例;统一收费可以同时鼓励跨区域执业,打破区域垄断经营和刚性分割市场,从而切断购买鉴证意见的途径,保证执业独立性;组织人员对鉴证业务进行初步的抽查与再复核,事务所应按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再培训,保持执业的先进性。对涉税鉴证成果的信赖意味着行政责任的部分转移,同时也是监管责任的加重。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对辖区内个案的涉税鉴证全过程的复核性检查以及对客户业务关系的再考察充分做好涉税鉴证工作的配合。

(三)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促进了所得税鉴证业务的广泛开展,也赋予注册税务师以新的历史责任,客观上要求更完善的立法机制保障。因此强化注册税务师队伍的社会责任感和执业公信力至关重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的级次上确定注册税务师在经济领域的地位,用社会监督来约束其执业独立性,强调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通过一系列处罚细则的制定来界定违法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真正起到警示作用。所得税鉴证业务覆盖面的扩大使企业的整个涉税环节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要求服务主体拥有更客观的立场,提升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社会认可度。四、所得税鉴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需出具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销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的要不断发展,才能在社会中介机构中取得自己的立于不败之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并相继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拓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一些大城市的税务机关还对涉税鉴证业务,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及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等做出了相关规定等。又如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注销等事项一般情况下不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其合并、分立、注销过程中容易出现税收监管脱节的情况。我国的国有企业广泛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改制的形式包括整体原续型重组、合并式重组、分立式重组等。需要针对不同情况,对申请清算的企业进行专门的税务审计,计算清算所得,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苏静.涉税鉴证业务浅析[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

[2]李辉,叶锋.涉税鉴证:注税行业需要“四个改进”[J].中国税务,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