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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

时间:2023-05-16 11:08: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

第1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防范策略

劳动合同法,是指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法关乎劳资双方切身利益。它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一、石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点

作为国家能源支柱企业之一的石油企业,有用工数量大,用工形式多和用工情况复杂等特点,尤其要规范用工行为,理顺劳动关系,保证用工和谐稳定。

石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存在于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劳动争议与诉讼过程等劳动用工的各个环节。而这些法律风险的成因有法律法规变化、经济变化等企业外部原因,也有制度、人等企业自身内部存在的风险因素。

二、、石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石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原则

1、依法治企原则。虽然企业劳动合同法律风险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在于劳动合同管理把关不严,从根本上说是企业依法管理观念淡薄。因此,防范和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关键在于依法治企,不断提高企业法治意识,运用法律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进行法律审查、监督与管理。

2、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涉及员工利益的工作,按照“重在源头,重在预防,重在调解,重在基层”的原则,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开展灵活多样的预防调解工作,变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进入仲裁或法律诉讼的劳动争议,要积极主动应诉。

3、以人为本原则。大多数人都具备固有的全面实现自身目标、并不断追求新目标的内在动力,这个动力使人们的生活工作的价值及意义在于不断形成和实现这些目标,从而促进自身全面发展。而个体的发展,又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它既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的源泉,企业管理应当以人为本,使企业目标与员工个人目标相吻合,互相促进,在员工个人成长的同时,企业也得到发展。

(二)石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1、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合法有效并且严格执行的劳动规章制度不仅有助于企业对员工的日常管理,不仅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成为判案依据,更能有效防范劳动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依法制定,及时修改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对规章制度进行制订、修改,确保内容、程序合法有效,保留相应文书材料证据,履行公示程序;严格执行。

2、订立劳动合同中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实践中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建立先订劳动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生产,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慎重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3、履行、变更劳动合同中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1)企业要全面履行、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全面、及时向劳动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变更合同的情形和内容较多,但不论怎样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都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2)规范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参保。

首先,企业要根据国家、集团等有关政策,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或双方约定方式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工作的,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以及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假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工资。要完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登记制度。考勤记录应注明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向员工直接支付工资或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工资的,要向员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员工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工资发放完毕后,用人单位妥善保存工资发放表。

同时,企业还要按照《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解除劳动合同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必须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时,符合提前通知条件的,必须履行提前通知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同时,对相应资料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另外,对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定要落实到位。

第2篇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电力施工企业是我国基础性的产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的生产、人们的生活等都离不开电力,因此,电力施工企业的运行状态要稳定、良好。要确保电力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防范、控制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电力企业,保障社会各领域对电力的需求,而我国电力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对劳动关系管理进行不断的改善,逐渐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从而保证电力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1.企业劳动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缺少规范、完整的劳动制度,导致劳动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虽然,部分电力施工企业制订了一些劳动规章制度,但没有法律效力,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成为法律依据。也有部分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相矛盾,导致企业在劳动争议后难以高效的解决问题。另外,一些电力施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公开、不透明,缺少劳动者的参与,难以得到劳动者的认同,导致劳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约束和管理的作用。

2.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缺失

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劳动合同管理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很少有企业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在订立、管理以及变更等方面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导致合同执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同时,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有效的解决争议,加剧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既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增加了企业劳动管理的成本。

3.执行力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部分电力施工企业设置了一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既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出制度的效用,未能够落实相关制度。在电力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制度时,不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惩处。另外,电力施工企业缺少合格的执行主体以及流程,执行力度的不足带来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三、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1.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电力施工企业要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既要强调劳动者与企业的平等性,同时也要强调两者的隶属性,劳动者要服从企业的安排,构建得到劳动者认可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其次,规范业务外包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等问题,形成一体化的组织架构。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明确用工主体,规范劳动关系,从而避免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最后,制定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企业中各类人员的配比,规范岗位职责以及任职资格。

2.加强企业岗位管理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加强各个岗位的管理,避免人员交叉混乱的局面。企业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劳动法进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招聘时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考核的人员,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规范、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外包、出借人员现象的,企业要解决人员问题,做好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避免重复管理问题的发生。另外,企业内部要做好岗位管理工作,规范交叉混岗现象。对企业的岗位设置、员工的核定等进行规范,以考核等形式公平竞争,部分优秀劳务派遣员工可转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企业中部分临时性的员工,企业要加强人员的培训,通过考核等方式进行转岗,而超过两次转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制定,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要进行民主公示,得到劳动者的认可,从而保障后续的执行。另外,规章制度要能够根据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建立招聘、试用、录用以及教育、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时,企业要根据岗位、工种以及员工层次等差异,制定出针对性的劳动合同文本,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严谨,避免模糊不清等问题;劳动合同中期限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置,例如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降低劳动成本,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4.规范管理劳动用工

电力施工企业要构建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岗位、员工的贡献情况,设置适应各个岗位的奖惩机制。在构建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时,企业要面向全体员工进行考核,以员工的贡献来设置奖励机制,将业绩考核成效与员工的培训、个人评价以及物质、非物质奖励相结合,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四、结束语

电力施工企业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稳定运行能够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将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完善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既能够降低劳动成本、规避劳动风险,同时还能够有助于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 戴莹.电力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优化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3.

第3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法;影响;绩效管理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劳动合同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原煤炭企业实施的奖罚等相关条例也同时废止,面对新的法制环境,各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要认清形势、加强法律意识,采取相应措施,适时调整。

一、《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招聘工作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招聘用工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将面临高额的罚金等条款,并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煤炭企业来说相对“严苛”的规定,增加了其法律风险,为避免草率用工,其在招录人员程序及手续上要采取改善措施。

作为煤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面对此种形势,首先要在招聘手段上谨慎行事,比如在招聘广告中明确录用条件及可兑现的待遇,不可以模糊词语对应聘者实行“歧义欺骗”。另外在录用人员时要严格审核其相关证件,对于学历或资格证书等进行必要查询,从而降底相关劳动法律纠纷。此外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作为企业方要保障劳动者相关劳动知情权,对于社会保险、工作环境、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进行清晰说明,从而尽可能的降低法律纠纷与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成本。

二、《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影响

1.《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影响有了更细致的规定,对于试用期期限约定、薪资待遇及违反赔偿金等有了更明确的标准。例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用工成本。

以上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使煤炭企业在录用人员时更为谨慎,在试用期约定上也更为小心。因此为了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煤炭企业除了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试用期相关约定外,还要对试用人员进行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考核,这一方面是企业人才甄选留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解除劳动合同举证做准备。此外一般来说因为试用期都不长,结合煤炭企业的特点,可以变招用员工为招生,先培训后上岗既可以在技术上过硬,另外也可以降低不必要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2.《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同时增加了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并且规定如果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续签的劳动合同所提供条件比原劳动合同低,那么企业同样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体现,但同时也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以上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煤炭企业用人合同短期化及解除劳动合同随意性的问题,促进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提高了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裁员程序的严格控制,煤炭企业要尽量避免20人以上的裁员,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处理。

3.《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用工模式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为避免劳动合同签订的短期化,大大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将面临签订二次后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将面临中途解决或中止劳动合同的各种风险与赔偿。

面对以上法律环境,煤炭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来要对人员构成进行合理分类,区别签订劳动合同。如对关键岗位的核心技术人员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对于流动性较大、可替代性较强的岗位人员,为规避相应劳动用工风险,可采用周期性替换的战略——劳务派遣,这是转移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手段。总之,煤炭企业合理利用不同形式的用工模式,可以在成本最小化范围内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

三、煤炭企业应充分利用绩效管理手段,应对《劳动合同法》

煤炭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由于其体制限制及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其企业员工素质普遍偏低,“人本思想”在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仍有欠缺,绩效管理意识更是有待充分发挥。

尤其是面对《劳动合同法》,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绩效管理手段,对员工实现优胜劣汰,一方面可以给企业保留有效人才使企业得到应有回报,降低企业相对用工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绩效管理还可以规避一定的企业法律风险。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涉及到举证,而绩效考核就是最好手段,通过日常绩效考评、绩效面谈及记录,由企业与劳动者相互认可签字,这就形成了最有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另外通过绩效管理手段可以对员工工资进行合理控制,通过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工资进行弹性发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四、总结

《劳动合同法》更健全、更科学、更合理的规范了我国劳动用工市场,面对新的法制环境,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学习与研究,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是公正的,煤炭企业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在保全并提高员工利益与工作积极性的同时,合理规避用工风险,降低人事成本,从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洪芳.劳动合同、劳动用工之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意义[J].社科纵横,2011(07).

第4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第5篇

一 、工程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1.工程分包风险

案例一:某市政总承包公司承接多项市政工程项目,为平衡总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的工程任务量,将承接项目中的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和某河涌截污管道建设项目以内部承包模式整体“划拨”给旗下子公司某建安公司实施,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公司收取项目管理费5%,其项目整体由子公司负责实施管理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市政总承包公司的工程项目审查中核定,该公司将工程整体分包给某建安公司(独立法人的第三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2 条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 0.5%的行政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工程承包中存在以下风险:

(1)法人关系混淆,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经济风险。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别属于独立法人,各自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来说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可以视为独立为母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子公司本身也有承揽该工程的资质,这种所谓的内部承包就完全属于分包。总公司以内部承包模式整体“划拨”旗下子公司,并不是公司内部工作分工,而是工程分包行为。

(2)工程项目整体分包,承担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总公司将项目整体分包给子公司,从中收取5%管理费,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承担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法律及其经济风险。

(3)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风险。总公司分包工程给子公司,属于工程分包行为,而不是工程任务划拨。如子公司营业范围及其资质不合法导致所签合同无效,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工伤事故及其法律纠纷,由总公司直接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2.合同管理风险

案例二:2009年6月,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承接该市西江引水十三标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该项目为该市亚运用水重点项目,在与项目所在地的村委协商临时用地上,村委特别协同,并于当年8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无偿使用场地协议。协议约定在施工期间,鸦岗村无偿为项目提供场地作为临时土方堆放。在此期间,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未向相关部门申请任何手续,并于2010年10月,项目正式完工后离场,未办理任何协议手续。2011年12月,该市人民政府向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因查处出该地块非法占用25500平方永久建筑,责令其拆除,并按照每平方30元罚款,罚款金额合计765000元。

经后期查实,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在施工期间,的确未改变土地用途,是因为鸦岗村经济合作社掩盖了在此期间跟某物流公司再签订了租地合同,利用与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签订的用地协议,以该工程性质名义,私自刻制公章,向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待工程完工后私自建设永久物流场地。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1)签订合同时,条款不严谨。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在施工期间无偿提供场地,虽然借地面积和时间与协议价格无关,但是合同期限不明确性为经济合作社利用该协议办理用地许可埋下风险。

(2)合同签订期间,过程手续跟进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文件,施工单位虽然跟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借地协议,但是合同协议的后续手续未继续跟进,施工用地单位应该自行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再到国土部门申请用地许可等。施工单位只是签了协议用地,只是证明该村同意让出使用权,期间未跟进办理相关手续,承担被行政罚款的乏力经济风险。

(3)未及时完善合同结束手续。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该及时与该村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及其协议终止手续。施工企业项目往往存在周期的部稳定性和经营场地的分散性,合同履行中资料完善往往相对滞后,存在合同终止时间延长的风险。

3.劳务分包风险

案例三:包工头黄某挂靠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承接某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某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某市政建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与黄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工人不幸被工地塌方压残,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工人直接将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庭。经审定,认定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资质不足,依照工人提供的工作证、工资表、考勤表,工人与某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面的劳务分包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务分包中存有以下风险:

(1)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的风险。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劳务承包人全面负责技术责任、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而发包人没有参与对劳务分包任务的质量安全交底管理工作,违背了工程劳务分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该管的不管,将自身的义务推给劳务承包人,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的风险。

(2)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的关系发生偏差,存在直接管理的经济法律风险。在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市政建筑公司直接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其工人发放工程项目工作证,直接对工人实行考勤记录,并且工人每月的工资金额,通过市政建筑公司直接与工人核定后,将工资支付凭证表转交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发包人的直接管理模式,可以被认定与劳动者发生直接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纠纷及经济赔偿的风险。

(3)发包人在发包合同中未约定劳动保险条款及监督保险的实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其劳务人员劳动保险由劳务承包人购买,未监督劳务公司对工人办理工伤保险,造成劳务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未能有效地解决赔偿问题,承担了经济赔偿风险。

(4)未监督劳动合同签订,隐含了用工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政建筑公司未履行监督建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督促劳务分包方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确保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确保劳务分包方与其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从而隐含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了直接赔偿而无法追讨的经济损失。

二、应对施工项目管理风险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

1.建立经营决策风险防范审查制度

科学的风险防范审查制度,将会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保护经营成果和获取经营利润做出重要贡献。企业风险防范最重要的作用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为公司的决策提供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预防,在企业作出决策之前就对有关决策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对公司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并对决策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经济风险进行分析,然后在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从而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公司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企业对外经济往来主要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合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企业整体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在合同签订前,做好资质风险评估工作。合同承办人员要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避免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合同管理部门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做出相应判断,并提出书面意见。签订分包合同应重点审查承包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第二,合同签订后,做好合同归档及交底工作。经办人员要把合同副本发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正本由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入账登记、编号、归档。合同生效后,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根据合同要求对生产计划、采购物资、收付货款等部门做好交底,确保合同的履行。

3.建立项目管理风险监督机制

工程风险与工程项目全寿命过程是紧密相关的,因此需要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第一,工地会议记录和工程来往信件,都必须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第二,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施工日记、各种验收报告,在施工中发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第三,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第四,合同标书文件、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材料设备进场报表账单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4.建立企业项目授权机制

企业的经营和活动最终要以自然人为载体,由自然人具体实施、完成,企业对外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委派企业的员工或委托企业以外的人员来具体操作,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授权,授权管理不够严谨会带来诸多风险。搞好授权管理首先要做好企业印章的管理。施工企业常常不仅有公章,还有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因此,要明确印章的保管人员及盖章的审批权限,避免随意盖章和在空白文书上盖章。其次,搞好授权管理还要加强对被授权的人员的管理。一方面要对被授权人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养进行把关;另一方面,授权的时限、权限、对象要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第三,搞好授权管理应控制项目印章的刻制和使用。施工企业常常授权项目部刻制或管理项目印章,项目印章的数量和使用率可能远远高于企业公章和专用章;因此,对项目有关印章的刻制应当严格控制,对用章的管理应当仿照对公章和专用章的管理制度,杜绝私刻滥用。

第6篇

1、企业招聘信息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招聘信息一般都会于电视、报纸、求职网站等公众传媒场所。企业对人才的要求通常都会详细的在招聘信息中阐明,学历,性别,年龄,工龄等。因此企业的招聘要求可能隐含某些歧视性的招聘条款,最常见的就是性别歧视和学历歧视以及对有乙肝求职者的歧视,这些歧视极其容易与求职者发生法律纠纷。

2、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

企业对于求职者面试后有意向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注意求职者可能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求职者与原单位有竞业禁止协议或者保密协议。如果与有协议或者未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话,一旦求职者的原单位因为一些商业秘密上的泄露使得求职者原单位的利益受到侵犯,这时企业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3、企业应尽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时的信息不对称,会使得求职者做出错误的判断。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企业与求职者双方都应当有相应的知情权,如果双方有一方隐瞒或者欺诈而令对方做出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在实务中,一些中小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未写明或者未告知求职者具体的劳动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情况,存在一定的欺诈风险,容易被求职者在应聘成功入职后,以未尽告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一定的劳动赔偿金,更大的损失在于企业的形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防范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4、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建立一般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生效,但目前越来越过的企业采用录用通知书的形式。录用通知书在我国最早出现在外资企业聘用员工,现在很多大型的国有企业也开始适用,录用通知书的本质是一个合同,具有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把企业的录用通知书看成一个企业给求职者发出的要约,要约里明确各种岗位职责、工作地点,薪酬福利等并愿意与求职者达成劳动关系。一旦录用通知书发出,只要求职者承诺了企业发出的要约,该劳动合同就此生效,而且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内容不可以更改,这样有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

5、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招聘中的最重要的流程就是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招聘流程中最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地方。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企业内部没有设立人力资源部,甚至还没有专职的HR,而是往往由经理秘书或者行政负责人兼任人事专员,而这些人普遍对人力资源相关业务不太熟悉,法律知识匮乏而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的发生。

(1)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上岗。在实务中,特别是小型民营企业最容易出现此类现象。招工后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由于此类企业招工要求不高,求职者往往素质偏低,对劳动合同重要性也不重视,也不会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免去企业方的责任,而且会给企业方带来不小的经济赔偿。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将面临给予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可见不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

(2)劳动合同书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新《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必须写在劳动合同书中,而且如果劳动合同书中的必要条款有变动,必须对劳动合同条款做修订。

二、企业招聘时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的招聘信息中应避免出现明显的歧视性条件

企业在招聘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避免出现就业歧视。因此笔者建议,如果企业在招聘时岗位有特殊的需要,为了避免就业歧视的嫌疑,可以在岗位要求中加上诸如男生优先或者有相关从业经历者优先录取等字样来避免就业歧视。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更有针对性的把岗位的要求写清楚,避免求职者盲目的投递简历。

2、签订劳动合同书前对求职者的资格审查

企业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前,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审查求职者是否已经从上一家单位离职,是否与上一家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来规避法律风险。实务中,笔者建议,新入职员工需要提供上一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离职证明或者退工单来保证劳动关系没有重复。并且要新员工出具未与上一家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的承诺,如果有必须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还可以进行员工的背景调查,确保企业没有法律风险。

3、企业应尽告知义务的建议

求职者有时会以企业未尽告知义务而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如果企业拿不出证据证明企业尽了告知义务就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实务中,笔者建议,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在招聘流程中以书面的方式把企业的相关要求和福利待遇写明,并要求求职者在入职前签字劝人,也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企业已经对自己承担了告知的义务。这样如果发生法律纠纷,就有了相关的书面凭证作为证据,这样可以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避免出现无法举证而败诉的法律风险。

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首先,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与新入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严重的后果。笔者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的人员来管理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并定期向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汇报,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月报,从而避免了因为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法律纠纷。在实务中有时会遇到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此时应当注意劳动者的拒绝并不是企业免责的抗辩理由,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一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的方式避免法律风险。

第7篇

关键词:内部承包;合同模式;分包;转包;挂靠

1.引言

本论文主要对内部承包合同模式下的转包与挂靠展开分析讨论,以期从中找到合理有效的应对承包外包过程中的转包与挂靠现象,规范市场承包机制,并以此和广大同行分享。

2.转包与挂靠项目的特征与风险分析

2.1 特征分析

① 转包或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包或挂靠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它对工程进行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工程施工,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

② 转包或挂靠方则多为临时的组织,也无相应承接工程的资质,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使是建筑企业也没有足够的资信独立对所承接的工程承担民事责任。

③ 转包或挂靠一方在对外时往往以被转包或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比如某某工程处、某某工程驻工地代表等等。

2.2 风险分析

由于被转包或挂靠方参与转包或挂靠项目经营深度不够而带来的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又包括转包或挂靠方自身的风险和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有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工程任务不饱和,对转包或挂靠项目饥不择食,少于对转包或挂靠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由于转包或挂靠方实力或诚信有问题,最后只得由被转包或挂靠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转包或挂靠项目的任务来源和合同谈判,主要是以转包或挂靠方为主,被转包或挂靠方起一个配合的作用,往往对建设方的从业背景、实力、信誉等做未做深入的了解,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签订开始就注定是一个亏损的合同。

转包或挂靠项目往往是希望以最小的投入赚取更多的利润,存在较大的安全质量风险。为获到更多的利润,转包或挂靠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的经费往往不够,对一些应该围护的地方不加防范,极易造成工伤事故,严重的有可能带来巨额的赔偿,给被转包或挂靠方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有的可能被禁止参与某一市场的投标工作;在材料的使用上则能少尽少,或者使用质量低劣的材料,以谋取价差,留下大量的质量隐患。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转包或挂靠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内部承包合同模式下加强转包与挂靠的管理建议

3.1 强化市场总分包机制

一是随着总分包制的推进,工程分包将大量增加,其所占据的市场份额也将日益扩大。因此,严格市场准入并促其进入二级市场“阳光交易”至关重要。二是有效监管分包招标并分类指导。即凡政府投资工程,在必须经由总包商组织并严格禁止业主肢解发包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分包商;私营和民间项目招标与否,则由业主确定。三是培育风险保障机制。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强制性推行分包工程支付担保和分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依靠信用保证体系来确保工程分包交易安全,以保障分包商履约后顺利收款。四是发挥协会作用,推动专业分包。

3.2 规范建筑市场执法

对分包实行专项治理,严格稽查责任。一方面对违法分包者加大处罚力度并增加违规成本,使其感受经济惩戒震慑从而不敢越雷池半步;另方面,对执法单位的越权执法行为,应依法加强责任追究制。同时,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各地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先予执行的规定,为保障农民工自下而上权利而支持分包企业主张权利;此外,在巩固“清欠”成果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并对分包商卷款潜逃、恶意拖欠、任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严加惩治;更为重要的是,从源头上尽快建立健全有效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3.3 加强转包或挂靠方劳动合同管理

前期由于远望公司对转包或挂靠项目管理认识不够或公司人力资源准备不充分的原因,一些转包或挂靠项目的管理人员包括转包或挂靠方本人或转包或挂靠方聘请的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纳入公司的统一管理中,形成了不具备公司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在以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工作的局面,出现了一些转包或挂靠方,由于自己承接的项目过多或不善于项目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各种手段将资金挪走或项目本身出现了亏损,留下大量的民工工资、材料款项未支付,给公司带来大量诉讼,公司被迫为转包或挂靠方垫付各种款项目。 对于这种情况,由于转包或挂靠方不是公司的员工,一旦采取法律手段,反而在法律层面上处于被动状态,法院极有可能判定项目是非法转包或挂靠,没收被转包或挂靠企业的已收的管理费且要求被转包或挂靠企业继续偿付转包或挂靠项目对外产生的一应债务。对转包或挂靠方而言,公司还难以追究转包或挂靠方的责任,包括侵犯财产罪、渎职罪等行为,同时根据劳动法,也要求完善劳动合同,所以一定要将转包或挂靠项目管的管理人员纳入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管理,与转包或挂靠方及项目部相关人员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法律上约束转包或挂靠方的行为,同时规避公司面临的违反劳动法的风险。

4.结语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转包或挂靠经营方式尚无明确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中客观上需要各种资源优势互补,形成新的合力,只要管理得当,是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收益,有助于被挂靠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促进被挂靠企业稳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第8篇

一、县级供电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县级供电企业作为一个涉及公用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企业,集供电、工程建设及经营于一体,其法律风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内部管理的法律风险。单位规章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制度内容与法律政策相抵触,不履行使规章制度生效的手续;有的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出现各类财务违纪问题;有的单位招投标违规操作,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有的单位机要文件保管不当,印章管理失控,重要档案资料遗失,泄密事件屡有发生,造成了企业重大法律风险。

2、对外经济活动和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县级供电企业不善于依法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承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在经济活动中,合同风险尤为突出,供电企业涉及合同种类繁多,供用电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施工合同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较大法律风险。

3、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县级供电企业用工管理有了很大改善,但部分企业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用工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合理,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工伤等不到位或不规范,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等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尤为突出的是各类临时用工、多经用工和农电用工管理风险,在新《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要求下,该风险明显增加,如何解决该问题是目前县级供电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另外还有部分历史遗留的用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4、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风险。与项目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建筑法、劳动保护法、税法、环境保护法等对工程项目所形成的影响,拖延电网建设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土地政策、银行贷款政策等方面手续复杂,不能满足工期的要求;工程费用结算、设备材料供应等程序性问题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二、县级供电企业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以上法律风险的发生,均有可能给县级供电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让企业的社会声誉受损。深入分析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找到风险发生的起源,将有助于我们防控风险发生,我们发现法律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电力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现今复杂的情况。由于涉电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如今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执行涉电法律法规风险加大。

2、县级供电企业供电区域范围广。供电企业负责的供电区域往往以行政区为基础,地形复杂,电力设施极为分散,巡视、保护难度极大电力用户涉及千家万户,电力网线、变电站分散且数量巨大。安全运行维护难度大,设备监控不可能做到无死角,故电力资产成为不法侵害的重点对象。窃电和偷盗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施工、建房、民用过程中的触电事故难以杜绝,给企业、家庭及个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产权不明,责任界定不清晰。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企业、用电客户角色的定义也在逐步清晰,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得其越来越需要重视。

4、县级供电企业用工管理问题较多。县级供电企业由于历史及体制原因不同程度存在混岗、临时用工以及农电工队伍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原因复杂,时间跨度长,对应的政策不到位,涉及人员较多。搁置不作处理,则相应的待遇无法兑现,如果处理不当,则对企业及个人影响较大。

三、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初探

法律风险的成因和类型属于多元化的,要求我们全方位、多角度地防范于未然,警惕事故易发环节,增强针对性和预见性,才能有效防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潜在的各类法律风险。在认真分析供电企业法律风险成因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基本原则,居安思危,科学构建防范法律风险体系。结合供电企业的实际,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强化企业法律风险意识,加强企业法治教育。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供电企业要树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理念,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在构建防范法律风险体系过程中,把强化风险意识放在首位,通过压力的层层传递,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的行动上。

(二)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网公司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建章立制管理,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应的运作流程,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程序,强化企业的执行力,有效地保障公司重大事项的依法有序进行。

(三)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是具体实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起着业务保障作用,明确法律事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和兼职人员,加大对法律事务工作的投入。明确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在参与和处理企业重大决策、改制改组、重大合同审核、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时的权限和程序。

(四)加强合同管理。县级供电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规范合同管理流程,实现合同管理标准化。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经办单位及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合同审查会签的质量,防止无效合同,避免合同纠纷,减少企业损失。

第9篇

关键词:煤矿企业 劳动合同法 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对策

0 引言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一起,构成我国内地劳动合同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相应地,各煤矿企业实施的《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将在2008年1月1日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放宽了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本文在新法背景下,从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论述《劳动合同法》主要几个条款对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以及提出一些合理的应对措施和意见,使煤矿企业能够快速准确的适应《劳动合同法》的法制环境。

1 劳动合同法与其施行前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比较及其影响

1.1 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苛罚则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精神一样,用人单位用工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设计了相应的约束机制,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煤矿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这就明确表示,煤矿企业与员工是劳动合同关系,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劳动合同,在已经废止执行的《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确立的、且为国有煤矿企业使用了几十年的“主人翁”的概念淡化退出。同时“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从国家立法上进一步确立了企业与员工之间,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只能是平等的劳动关系,各自也只能本着诚信的原则,行使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而没有其它方面的关系、权力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进一步扩大和细化了,从范围上应该是更健全、更科学合理,也是对更多劳动者的保障。但同时,由于煤矿企业过去对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使得煤矿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研究,为管理者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专业意见。

1.2 《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门槛大大降低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规定差别很大。《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规定的比较严格。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时间,都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法》模式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革命性的改观,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签订,签订短期合同?短期合同签订两次以后则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签订长期合同?若中途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则会面临比较大的风险。因此,煤矿企业需要分门别类地对人员结构进行分类,对于技术含量高的员工,有竞争力的员工可以适当地签长期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能够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对于技术含量低的可替代性员工,为避免长期使用带来的人工成本不断增加等风险,可以考虑周期性替换的策略。要实现周期性替换,而使用劳务派遣转移风险则可能是煤矿企业最好的选择。整体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使企业的用人成本和风险加大,这是煤矿企业都必须正视和面对的,因此也必须引起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善用长期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煤矿企业在最小的成本内进行合理的流动。

1.3 对试用期的期限、设置及其薪资待遇作了新的规定,试用期法律规制更严格 ①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明确规定。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③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④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⑤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首先,对煤矿企业新录用员工试用期的期限约定做了明确的规定,使企业在试用期的约定上更为谨慎,因为它有违法约定的罚则。然而这些试用期的期限相对并不长,因此,煤矿企业一方面要加强技术的使用,另一方面要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煤矿企业应由招用员工变招生,使之达到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度,提高煤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使企业不能在试用期随意发放工资,而最好能够将其在此基础上建立工资制度,明确试用期工资的发放标准。上述说明这些法律的规定对于煤矿企业的人员的使用和任命等都提出了比较谨慎的要求,在技术上提高了要求。

1.4 放宽了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者择业的渠道拓宽了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该条款对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挑战。总体上看,增加了煤矿企业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这种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遏制煤矿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对煤矿企业来说增大了用人成本。煤矿企业要重视这个变化,不要再热衷于短期合同,而要依法办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1.5 经济性裁员时,煤矿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 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新法规定了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要承担社会责任。

煤矿企业要尽量避免大量的经济性裁员,否则,裁减人员要达到20人,则将面临套用以上的裁员的程序进行裁减,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裁员的规定较之过去的经济性裁员的范围有了更进一步的扩充,即企业裁员的条件放宽了。当然,由于裁员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同时裁员的条件风险也比较明显,因此,煤矿企业还是尽量避免采用上述的裁员方式,因此,一是要尽量避免20人的界限,二是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

1.6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将使煤矿企业的用工成本上升。 2 煤矿企业应对上述影响,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

员工绩效考核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发展而发展的,而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成熟的。

煤炭行业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能源产业,是国民经济中的支柱行业之一。但我国煤矿企业由于受内、外部环境影响和自身体制的限制,管理方式比较粗放,人员素质偏低,没有把人力资源管理放在战略位置,更没有上升到“人本管理”的高度。因此,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度尤为重要,让员工明白应该做什么,标准是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可以获得更高报酬,做到什么程度将会减少报酬。建立这样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系统,使企业优胜劣汰的法则得以延续,使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支撑,使优秀的人才得到嘉奖,不胜任的人员浮出水面。这样,虽然《劳动合同法》的机制使人才流动更便利甚至说是零成本流动,但优秀的人才已经得到企业重用,并获得应有的回报,他的离职动机已经减少,“人才流动便利的风险”就这样规避掉了。而对于那些受到惩罚的员工,本不是企业要竭力挽留的人员,即使流失也不会对企业造成成本负担。

2.1 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还可以规避如下几个法律风险:

2.1.1 胜任力举证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可知,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法制社会下,“不能胜任”必须有合理理由,绩效考核结果将是成为正式证据。对绩效不好的员工进行绩效面谈并记录面谈内容,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1.2 工资克扣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但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合法说明职工的工作表现,这样就可以正确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对职工的工作报酬进行合理控制,同样要注意的就是留存证据,绩效考核结果一定要进行签字留存。

2.1.3 同工同酬风险 不管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实施已久的《劳动法》都要求“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实施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相同条件。由此可见,只要实施了绩效考核体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报酬的支付就会避免同工同酬风险。

2.2 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合理设置工资结构 宽带薪酬是指压减薪酬等级,拉大等级内薪酬浮动范围,也就是说不再是一岗一薪,利用宽带薪酬解决员工不换岗就获得报酬提升的激励作用,同时还可通过改变薪酬结构增强薪酬的激励功能。通过宽带薪酬体系的实施与工资结构的改变不仅可以高限度的发挥薪酬激励功能,同时也能规避劳动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试用期运用不当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后,在相同岗位设置不同的职级,职级差距的扩大就可以有效避免在试用期内支付过高的工资报酬。

2.2.2 特殊员工管理风险 煤矿企业本身为高危行业,特殊员工较多。特殊员工主要是指医疗期员工,“三期”女工,工伤等级职工。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特殊员工在特殊时期内企业需要支付员工基本工资。通过合理设置工资报酬结构,加大绩效工资与奖金的比例,有效的缩小基本工资比例,自然可以防范特殊员工的管理风险,节省煤矿企业人工成本支出。

第10篇

[摘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漠视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忽略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客观上造成了劳资关系的紧张,也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劳动合同 管理 和谐 签订 对策

劳动关系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与否,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正式颁布,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重大的挑战,企业必须提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与劳动者共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和稳定地发展。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环境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保障争议及侵权案件的发生。

3.促进企业严格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提高劳动合同管理,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办事。《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签订合同是对劳动者自己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的一种表现。稳定的劳动者队伍有利于企业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足三分之一。全国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8.5%,而城镇私营企业和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中,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仅占同口径从业人员总数的55%左右。现在有很多企业把员工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正式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而临时工不仅不签订劳动合同,更别说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了。在雇佣人员时很多企业只是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工作任务和工资报酬。

(2)企业滥用“试用期”的规定较为普遍

第一,有的企业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的权利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等环节上漠视。相当多的劳动争议在试用期发生,而劳动者因为处在试用期而非正式职工,不敢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有些企业正好趁火打劫,精心设置“试用期”陷阱,既逃避了劳动合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又能使用廉价劳动力。

第二,有的企业规定的试用期的时间突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三,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一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践中,很多企业习惯于这种做法,劳动者也常常误认为试用期内企业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企业这样做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是相当不利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企业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报酬。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合同内容随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变化而产生变更往往在所难免。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是,有些企业把调岗调薪作为一种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的手段或者作为一种变相裁员的方式,经常随意应用调岗调薪的方式。

(3)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特别是部分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或武断的解除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有的私营企业老板甚至根据个人的喜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3 工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工会是劳资矛盾的产物,中国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一直以来,工会被误解为可有可无的,甚至以改革为名把工会工作机构与其它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目前,一些工会组织建设中存在下列问题:

(1) 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会的组织基础薄弱。

(2)会员人数偏少,工会的群众基础薄弱。调查统计显示,约有28%左右的职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有的企业仅在工会成立时发展了一些会员,工会成立后受一些因素制约,职工人会率一直没有提高。

(3)干部队伍建设滞后,工会的工作职能单一。相当一部分工会干部缺乏专业知识,对工会工作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工会业务还不熟练。而许多工会工作职能较为简单,很难成为职工维权的依赖。

三、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策略

1.政府要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

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欠缺,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开启了我们国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时代。

《劳动合同法》能否得到实施,关键在于政府。政府首先应加强宣传《劳动合同法》,采取措施贯彻执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相关的配套法规,加大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惩处力度。

2.企业管理层应提高注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的认识

面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之势,企业管理层要积极转变态度,努力提高认识和自我管理水平,优化劳动管理体制,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与履行应尽的义务。要用战略眼光看待《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改善管理的重要任务,并且纳入组织发展战略。

3.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

政府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 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续签、解除、终止是否合 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情况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令其 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的,应令其限期与职工协商修订。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 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4.企业应积极推进工会组织建设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使其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的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都必须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工会有权对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劳动者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须向工会说明情况比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组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工伤死亡等安全事故的调查组必须有工会方面的代表,等等。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具体角色和作用,这就要求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工会的存在,并应当积极主动地争取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支持。未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行为;安全事故调查组没有工会方面的代表参加其结论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的规定,企业若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在解除之前需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有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理由不充分的,可以要求企业重新审定,企业应将审定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企业应合理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期满终止,一是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而终止。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续签,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企业应在期满日之前30日,以书面方式并要求员工签收通知该员工终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的条件,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出现某些事由,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约束。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停工待料日期超过XX日,且不可能立即恢复生产的,本合同终止”。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的过失行为,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当月无故旷工3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但应注意,企业因非劳动者过失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有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补偿金的规定,否则会因为违法而不发生效力。

6.企业应建立健全合理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它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规则。企业在制订和修正管理制度时,要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例如,在人员定岗与班次安排时,要考虑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在推行结构工资制度时,要考虑工资含量定额与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福利待遇之间关联性;在人事管理方面,要考虑国家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规定;还要考虑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国家鼓励职业培训制度等等。通过有效引用过错辞退条款,预防和解决辞退补偿金纠纷。

参考文献:

[1]徐景龙.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北京市通州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现状的调查[J].工会博览,2002,(8).

[2]王冀川.石油勘探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科技创业月刊,2010,(12).

第11篇

一、事实劳动关系认识错误

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展需要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如企业并购、承包或租赁。许多企业往往分不清在此时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置。如在企业并购与承包时,应如何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企业通常的做法是,一发生对外承包,虽与承包方约定让承包方继续使用原企业员工,但却立即解除原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让承包方与员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就是说在企业承包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识别错误。许多在企业从事多年工作的老员工因无法接受一切从头做起这样的事实,不愿解除合同而寻求各种救济途径,集体上访或仲裁,引发劳动纠纷,影响企业声誉。

承包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经营权交由他人(企业或个人)行使。承包人与原企业基于承包合同形成承包民事法律关系,承包后企业名称不变,承包人对企业上缴约定的经营利润。承包法律关系表现为,原企业享财产所有权,承包人对承包的企业享有财产管理与人员使用权。承包后的员工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变,仍是原企业的员工。原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擅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解除就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就表明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可看为一体,对于企业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员工,工作年限是延续的。新用人单位承认其以前的工作经历,对员工来说没有因工作变动受到任何影响。

二、不依法设立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合同解除的重要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可以规范企业的管理和员工的行为。合理的规章制度通过对企业、员工之间公平的权利责任的设置,让员工可预期自已工作的结果,激励其发挥工作积极性。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就会陷入混乱状态之中。

依法制定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补充劳动合同的内容,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劳资纠纷。因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非常重要。

企业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加入一些不与法律相冲突的与员工平经平等协商后取得一致同意的协商条款,可以做为规章制度的补充条款,法律肯定了其存在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如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企业用饭票、产品来抵扣工资,虽我国法律不提倡,但如果企业与员工通过平等协商,员工自愿且抵扣数额与工资报酬数额相等,根据此条法律的规定,也是合法的。加班也一样,只要不是强迫的,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法律也不反对。但企业在这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应员工自愿的书面证据,以防将来纠纷发生时无法举证。

三、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错误理解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签订。(一)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二)双方同意延续合同;(三)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增加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还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只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事实劳动关系并入进来。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欠缺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但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已履行,劳动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只要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企业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的存在就是对企业不依法用工的一种制裁,因此企业要认真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回避法律风险。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企业与员工都可以依法予以解除。主要包括以下方式,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条规定看,劳动关系纠纷是举证责任倒置的,

用人单位只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并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才能防范劳动关系解除时的法律风险。具体的作法是,员工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开除或除名的,要保存好员工有违反纪律或工作失误事实方面的证据,最好有企业工会的意见和企业对该员工的处分决定书,经过公示的最好。

第12篇

关键词: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合同管理

一、公立医院合同管理概述

公立医院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起草、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于以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公立医院合同管理是全过程动态管理,包括签订前的洽谈以及草拟,签订过程中的合规性检查,还包括签订后的合同履行。一旦出现不利于合同履行的事项,要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或终止。公立医院合同管理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医院应从合同订立、履行、登记及纠纷管理等方面,梳理与合同管理有关的风险点,并且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医院合同管理有助于预防经济纠纷,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

二、公立医院合同管理主要的内控风险

1.合同管理制度缺失。制度是单位运行的基础保障,合同管理制度是医院合同行为的依据,而目前合同管理却是多数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薄弱点。由于医院领导层面普遍对合同管理重视度不高,许多医院尚未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或制度执行浮于形式。因此,合同管理无法与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及建设工程形成闭环式制度管控。2.合同归口管理混乱。合同归口管理是一项科学且细致的工作。合同应根据不同类型归属不同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的合同归档工作也应该由某一个科室牵头。目前多数公立医院合同管理混乱,职责分工不明确,合同分布零散,很容易造成多部门共同管理的边际盲区。很多合同原件在付款时放入付款凭证中,这不利于日常查询或检查使用。混乱的管理也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风险,规避纠纷。3.缺乏法律顾问支持。公立医院合同涉及金融、技术、医疗、科学研究、基建工程等各个方面,要保证各类合同合法合规,避免纠纷需要专业法律人士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把关。目前多数公立医院有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但多是面临诉讼时使用,并未在订立合同阶段请法律顾问。4.缺乏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公立医院往往对合同预算立项和项目招标阶段较重视,对后续的履行情况却不够关注。合同签订后,履行是否在合同期内,承诺的培训是否进行,发生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问题常常无人追责。例如,某公立医院,价值500多万元的医疗设备合同签订如果3个月内不到货,要赔偿合同价款的3%。然而审计显示,合同签订后8个月才到货,十几万的赔款却无人追责,导致损失医院经济利益流失。5.缺乏信息化系统支持。公立医院整体信息化水平比较落后,常用的固定资产系统,财务系统尚且未达到现代化水平,合同管理系统更是手段落后。多数医院仍处于手机登记或简单的Excel表格登记,没有编码,检索关键词等信息,合同管理形同虚设。

三、公立医院合同管理实践模式

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是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工作之一。公立医院应当根据《内控规范》的要求,编写有正规发文文号合同管理办法,并在OA网。《合同管理办法》应当包括适用范围、各部门分工、合同签订与履行管理、变更和解除管理、档案和备案管理、检查和追责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严格禁止先发生活动后补签订合同。2.建立合同归口管理机制。明确医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医院的合同事务实行审核把关、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如下:医院办公室负责全院合同的归档工作,不同职能科室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人事部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财务部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科教科负责各类专业培训、合作办学、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医务部负责对口帮扶、医疗救助等合同;药学部负责药品采购等合同;医疗设备部负责设备及医用耗材、实际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网络信息部负责电脑信息系统、设备及维护等合同;保卫部负责消防安全、安保物业等合同;采购中心负责招标立项采购等合同;医院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各职能科室还应该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具体格式。3.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每一类合同指定一名法律顾问作为法律把关,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发挥最大化效益。同时,应鼓励科室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复合型人才。职能科室人员不仅要懂业务,还要了解经济以及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为医院服务。4.加强合同全过程管理。合同全过程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中、合同签订后三部分。签订前要申请科室提出需求,医院召集相关科室共同讨论得出会审意见。然后申请科室要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初步确定合同条款后,交给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条款的把关,确认后方可进行签订工作。签订过程中,要注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附件等细节问题。合同签订后是最应该注意的地方,合同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及时发现引起合同变更的情况并纠正。同时,审计监察部门也要配合督促合同后续履行情况。5.加强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实现现代化医院必不可少的工具,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不利于推进医院整体信息化建设。因此,公立医院应引进先进的信息化管理软件,实现合同管理与财务系统、固定资产系统以及办公系统等多系统对接,形成内部控制要求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同时,应培养信息化人才,提高医院医务人员整体的工作能力。

四、结语

在新医改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公立医院合同管理越发重要。本文以内部控制风险为切入点,分析合同管理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法律顾问支持、全过程管理及信息系统支持等方面存在的内控风险,并提出公立医院合同管理实践模式。通过这些方面的实践,公立医院能够强化内部控制建设,规避风险,保证现代化医院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春廷.浅议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J].交通财会,2014,(11):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