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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论文

时间:2023-05-16 11:14: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比较法研究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比较法研究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比较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36-0177-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不断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被不同行业的人士进行关注,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我国非常重要的经济产业,因此,对房地产进行合理的估价,选择合理的估价方法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保证房地产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简述市场比较法

1.市场比较法的定义

在房地产进行估价时,利用市场比较法就是能够相比较与相似的房地产的成交价,对待估计房地产进行合理估价的一种方法。市场比较法主要是将等待评估的房地产与相似的近期房产成交价格进行比较,通过对相似已经成交的房地产价格的充分研究,最后得出等待评估的房地产的可能实现的合理的成交价格,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如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等等。在对房地产进行估价使用市场比较法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基准就是市场实际的交易价格,因此,这种对方非常进行估价的方法的应用是比较广泛的,且估计出来的价格是比较合理、说服力也是比较强的,而利用市场比较法估计出来的价格被称为比准价格。

2.市场比较法的应用

在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运用市场比较法时,需要对相似的大量成交房地产交易进行充分的搜集,只有正确的对房地产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充分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再对搜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比对和分析,才能够房地产的价格进行基本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外部环境的不同,可能所搜集的相似房地产中不是全部都适合用来比较,需要对搜集的房地产进行仔细的筛选。在对可比较实例进行选择的时候,要选择比较类似的房产,如相同的用途、相同的性质等等;选择出来的实例交易案例,需要与等待估计的房地产具有类似或温和的情况;选择出来进行比较的实例案例,所进行成交的时间要尽量的接近所需要估计房地产的时间。如果选好了可以比较的实例案例,就要建立合理的比较基准,对不同因素进行合理的修正,从而更加准确的计算出比准价格,最后才能够保证分析方法是准确的、合理的,从而计算出比准价值,这样才能够计算出等待估价的房地产的准确价值。

二、房地产状况修正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状况可以分为区位状况、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从而房地产状况修正可以分为区位状况修正、权益状况修正和实物状况修正。进行实物状况修正,是将可比实例房地产在其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房地产实物状况下的价格。在这三种修正中,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若干因素的调整。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是市场法的一个难点和关键。1.可比实例房地产状况,无论是区位状况、权益状况还是实物状况,都应该是其成交价格所对应或反映的房地产状况,而不是在估价时点或其他时候的状况。因为在估价时点或是其他时候,可比实例房地产状况可能发生了变化,从而其成交价格就不能反映了。除了期房的成交价格外,可比实例房地产状况一般是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状况。2.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地产,影响其价格的区位和实物因素不同,即使某些因素相同,但其对价格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也不一定相同。特别是在房地产状况修正中进行实物状况修正时应该注意这个问题。

三、利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地产估价的改进措施

1.建立完善的估价市场资料库

在利用市场比较法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本质就是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转换成货币,在这个转换的过程中,要想能够更准确的利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地产估价,就需要准备更加准确的数据资料,因此,就需要建立完善的估价市场资料库,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估价的可靠性。

2.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估计信息系统

虽然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但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大量可比的实例,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比如房屋交易信息系统以及房屋出租信息系统等。在信息系统中,详细的对实际交易或出租情况进行阐述,进而可以有效的将影响到房屋价格的因素清晰的反映出来。另外,在信息充足的情况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做好可比案例的选择,通过运用模糊聚类和层次分析等方法,将数据做的更加客观和准确。

3.加强理论研究,完善操作规范

相关部门必须要重视房地产估价理论的研究,只有将房地产估价理论研究清晰,才可以更好的进行规程编制和相关人才的培养,进而将理论知识转化到实践工作当中,加强估价人才的培养。然而,我国目前的研究者大部分都是来自于各个房地产估价机构,十分缺乏专业的学者。高校应该积极开展相应专业,进而才可以更好的对估价技术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将市场比较法的运用方式加以完善。

4.科学确定估价结果

第一,要想保证市场比较法能够更好的运行在房地产估价中,就需要对自身的市场信息资料库进行充分的完善,从而实现信息化的管理。在利用市场比较法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基础数据资料,从而与相似成交房地产进行实际的对比,从而得出准确的估价。在利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市场交易资料,如今计算机技术在不断的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在不断的成熟,获得相似比较实例案例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充分的对计算机进行利用,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市场信息资料库,更好的收集到完善的信息,这样才能够得到相似的成交房地产案例,从根本上将评估的结果进行提高,也能够更好的使市场比较法运用到实际的房地产估价中去。第二,要想保证市场比较法在房地产估价中更好的被应用,就需要评估人员能够对调查的资料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保证其准确性,并选择合理的案例,这样才能够保证自身的技术水平能够适应全面的发展,并进行全面的比较,确定适当的修正系数,这样才能够保证房屋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因此,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是关系着房屋评估准确性的关键因素,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能够对评估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使其能够掌握更加先进的技术水平,并从根本上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第三,对各界人士对房地产市场的观念进行改变,是保证市场比较法进行应用的关键因素。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能够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对市场比较法的应用环境能够进行改善,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房地产市场比较法的被关注度。结语:综上所述,市场比较法与其他的房地产评估方法相比较有非常多的优点,在房地产的评估过程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也有比较明显的成效。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的成交量也在不断的攀升,这就可以为市场比较法的运用提供更好的基础,也能够保证更广泛的运用到房地产估价工作中去。因此,需要对市场比较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从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王秋丽.房地产估价的市场比较法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7,8.1.

[2]项均.房地产估价市场比较法的改进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硕士论文.2006,8.25.

[3]项昀.房地产估价市场比较法的改进研究[D].黑龙江: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6.

第2篇

【摘 要 题】理论经纬

【关 键 词】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

【正 文】

随着人类的进入崭新的21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入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世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比较法并未能取得与其历史相称的理论成就。同很多与之同产生的学科相比,比较法的发展显得相当迟缓落后。社会学、人类学与比较法一样都是在19世纪中期左右兴起的学科,但是比较法如今已根本不能和这两门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学科相提并论,远远没有获得这两门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认可。①即使同法律社会学、法律学等晚于其出现的法学学科相比,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也显得相形见绌。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倍受冷落的“灰姑娘”式的学科。那么,比较法的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比较法怎样才能走出发展的低谷?任何关心比较法事业的人们都不能不认真地思考这些事关比较法如何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比较法的批判

正如一个人只有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才能发现和纠正缺点,不断走向进步一样,一门学科也只有经常对自己的研究活动和理论成果进行反思和批判,才能发现和纠正失误,更快更好地发展。批判是人类思想发展的主旋律。人类的思想史就是一部不同的思想家相互批判从而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历史。②这里所说的“批判”,不是对被批判对象不加的一概否定,而是表现为辩证性地对被批判对象进行揭示、辨析、鉴别和选择的过程;也不是对被批判对象怀有敌意的吹毛求疵,而是建设性地推动被批判对象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比较法学家们埋头于琐屑的比较工作,缺乏对整个学科的批判意识,是比较法研究一直踯躅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较法学家应该多一些批判意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概念、角色定位、理论和方法论四个方面对既往的比较法做一全面的、系统的批判。

(一)比较法的概念:比较中心主义

什么是比较法?这无疑是比较法和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是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就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更主要在于,它是比较法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思考和解答这个问题,其意义绝不仅仅是为了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给整个比较法研究提供一种明确的思路和方向。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而比较法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重要的理论争论,最终都可能起因于或归根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不同理解。因此,从地位上来说,这个问题不是比较法中的“一个”问题,而是比较法中的总体性、根本性问题。任何真正自觉的比较法学习和研究,都应当以对什么是比较法的提问和回答作为出发点。任何对以往比较法的有意识的突破和创新,都必须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反思和重新界说开始。

然而,比较法学家们大都不深究这个问题。大部分比较法学家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根据自己的兴趣或需要给比较法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日本学者大木雅夫道出了这一点:“由于比较法没有独立的法的领域,所以在最初的起点上就被视为一种形式因人而异的、即所谓可以人为构成的研究部门。……每个人都从比较法应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据其与自己最重视的事物的联系对其加以定义,结果是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而不是统一的比较法概念。”③另外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仅仅是比较法的开创时期讨论的问题。“现在,比较法已经牢固地扎下了根,这些讨论已无现实意义,不需要再多费笔墨了”。④正是对这个问题的轻视或忽视,使得比较法学家对自己的工作缺乏一种明确的自我认知意识和自我批判态度,使得比较法研究停留于经验式的、现象层面的比较而踯躅不前。

从文字表述上看,比较法学家关于比较法的定义⑤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但从实质上看,这些形形的比较法定义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比较是比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强调比较在比较法中的核心地位。⑥即使是那些对“比较法”这个术语颇不满意而试图寻找新的术语取而代之的学者,他们所创造的各种新术语,如“比较法律体系”、“比较法律传统”、“比较法律文化”、“法律的比较研究”,仍然不得不在这些新术语中保留“比较”这个词。在以往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的争论中,无论是否认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还是主张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对比较法与比较的直接关系都坚信不疑,认为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这种比较中心主义的比较法概念直接决定和制约着人们对比较法的学术空间、学科角色、研究目的等基本问题的看法,对比较法研究及其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害的影响。首先,它极大地限制和缩小了比较法存在和发展的学术空间。按照这种比较法概念,只有对各种法律体系及其规则的比较活动以及对此种比较活动中的方法论问题的探讨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法的性质的一般理论,提出关于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等活动,都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其次,它导致对比较法的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比较法由于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因而它被认为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目的,其存在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如果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话,它也不是独立的学科,而只是一门工具性的、辅的学科。因此,套用一句时髦的歌词来说,比较法学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是“比较”两个字惹的祸。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比较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比较不仅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而且构成了人类一切认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人类在认识某一事物时,必然要拿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这一事物的特殊性。在法学领域,比较实际上贯穿于一切法学研究活动中。美国比较法学者库兰(V.G.Curran)指出:“正如比较是理解过程的核心一样,比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比较就是对照其他的事物、领域来理解某一事物、领域。只要存在其他的、不同的东西,比较事业就一定存在。比较的存在不过在比较法这一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比较法领域中,由国家的疆界和语言所导致、并为官方所承认的各种区别突显了法律分析中的比较因素。”⑦尽管比较方法很重要,但是在比较法中,我们不是要突出和强调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恰恰相反,而是要弱化和淡化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一定就是给比较法学科换一个更贴切的名称。比较法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只是不能为其字面意义所迷惑。

(二)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批判

从理论上讲,每一门有生命力的学科在人类的科学大厦中都占有一席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位置。但这并不象去戏院看戏,位置预先都已安排好,只要对号入座就行了。每门学科的学者们必须合理地确定本学科在科学大厦中的适当位置。正如一个人只有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一样,一门学科只有找到本学科的合适位置才能充分发掘本学科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一门学科作出什么样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这门学科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正是因为如此,学科的角色定位对于一门学科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比较法以一个反面的例子证明了这个道理。

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的学科角色的看法包含在关于比较法的目的或功能的讨论中。从这些论述⑧可以看出,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定位具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工具性学科。在理论上,比较法为法(法)、法律史、法社会学等学科提供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资料,使这些学科能够超脱本国法律体系的限制,得出关于法的普遍性认识。在实践上,比较法通过介绍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为本国法律改革、法律解释、律师执业、协调各国法律等各种法律活动提供帮助。二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中,传统的比较法学家显然对比较法在法律实践方面的功能更感兴趣,更为重视。他们更多地从比较法的实践功能来论证比较法存在的合法性。

尽管传统的比较法学家都极力鼓吹比较法的重要意义,但他们并没有为比较法找到正确的位置。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他们忽视了比较法的科学属性。科学的目的是提供有关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知识。比较法作为一门科学,其主要的、根本的目的是获得有关被比较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知识。⑨传统的比较法学家认为,提供法的普遍性知识和理论仅仅是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学科的任务。因此,他们主动放弃了对法的普遍性知识的追求和对比较法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把理论建构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理学等理论学科。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这种定位,注定了传统的比较法理论薄弱、思想贫乏的命运。

(三)对比较法理论的批判

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受到了比较法学界内外很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批评。⑩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传统的比较法研究主要是一种事实层面的考察,而缺乏理论层面的研讨。(11)比较法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的具体规则、制度为比较对象的微观比较,二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为比较对象的宏观比较,三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在以往的全部比较法研究中,微观比较占绝大部分,其次是宏观比较,再次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各种冠以“比较法”之名的杂志,如美国的《美国比较法杂志》、英国的《国际法与比较法》、的《比较法研究》等,发表的论文绝大部分是有关微观比较的论文。在作为世界比较法研究集体智慧结晶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中,从第3卷到第17卷都是有关微观比较的内容,第1卷及第2卷的大部分是有关宏观比较的内容,仅仅第2卷中的部分章节可算作是有关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内容。无论是微观比较,还是宏观比较,基本上都是分析或陈述不同法律体系及其具体规则、制度的异同。这样,比较法实际上成了一个搜集和储存法律异同之事实的仓库。事实的考察当然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但事实的堆积并不是科学,正如石头的堆积并不等于房子一样。(12)科学研究更重要的环节是理论命题的确证,即从搜集的事实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或者用搜集的事实证明或证伪作为假说的理论命题。比较法学家很少上升到科学研究这一层次,而是象德国学者宾德所说的那样:“弄来了一大堆砖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13)

其次,比较法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任何一门科学为了解释或分析其所面对的现实或社会现实,都必然要发展出一套概念。譬如,经济学家创造出了市场、交换、成本、价格、效率、供给、需求等一系列经济概念,用它们来解释或分析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行为。而在比较法中,由于比较法学家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比较工作,无须创造一套自己的概念,而只须使用被比较的法律领域的概念,因此比较法一直没有形成自己所特有的概念体系,而是一门寄生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但如果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纯粹的比较,而且还要提供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普遍性知识(这是科学的主要任务),那么它就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以提供观察和思考各种法律体系的分析框架,提炼或升华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理论认识。

其三,比较法只有一些零散的理论观点,而没有形成理论范式。理论范式的形成是科学研究的最高层次和境界。范式是指某一科学领域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以及以这种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体系。在比较法研究中,虽然一些比较法学者也提供了一些理论观点,如法系的划分、法律移植等,但这些观点只是一堆没有内在联系的命题。虽然比较法学家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论,如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争,法系划分标准上的争论,但这种争论主要是具体问题和具体观点上的争论,并未形成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的根本分野。比较法迄今为止未能象法理学等学科那样产生在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有重大区别的不同学术派别。不同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的存在,是一门学科理论研究走向深入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一门学科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动力。没有形成不同的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是一门学科在理论研究上肤浅和稚嫩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对比较法方法论的批判

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一句引用率很高的话:“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有病的科学。”(14)我的观点恰恰与拉德布鲁赫所说的相反:如果一门科学很少探讨自己的方法论,一定是有病的科学。科学认识区别于常识性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科学认识是按照某些客观的、程式化的方法而获得的认识,常识性认识则是在个人的情感、感觉、经验的支配下获得的认识。方法论是指一门科学的各种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方法论对于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是否正确、有效,直接决定科学研究活动的成败和理论认识的正确性。其次,是否确立起自己的方法论,是衡量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否形成的标志。第三,方法论的不断完善或更新,是推动一门科学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的发展过程是科学家们不断地检测、改进、充实、更新方法论的过程。什么时候方法论的思考停止了,什么时候科学的发展就终结了。

各种比较法教科书或著作对方法论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一般都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比较法的方法或方法论。尽管这些讨论已经相当的深入细致,但其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即如何有效地进行比较。把比较当作比较法的唯一方法,或者仅仅关注比较中的方法论问题,这是传统的比较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是由于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往往将比较法视为一种纯粹的比较事业所致。反过来,这一缺陷又导致比较法成为一个单纯卖弄比较技巧的场所,使得比较法被排斥于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法学之外。任何一门科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方法,或者仅仅依靠一种研究方法。美国比较学家威德勒根据比较政治学的发展经验指出:“将这一事业(比较政治学)等同于唯一的一种方法(比较)的看法是错误的。从整体上看,良好的研究在方法论上是兼收并蓄的。”(15)比较法应当努力寻求各种有用的研究方法,特别是要大量吸收其他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丰富、充实自己的方法论体系。这样,才能真正扩大比较法的理论视野,从根本上改变比较法理论匮乏的状况。

当今法学乃至所有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兴起。(16)在法学领域中,最近几十年里涌现一批以“法律与

”为名称的新兴研究领域或学科,如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这表明法学家的科际开放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比较法学家对这种趋势的反应相当迟钝,因而比较法学家也往往被排除在这些跨学科研究之外。

二、比较法的重构

(一)比较法研究的新思路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有见识的西方比较法学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比较法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且正在积极地探求摆脱困境的发展新思路、新方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新思路是以法律文化研究为导向的思路。(17)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比较法学领域出现了一批以比较法律文化为研究主题和研究思路的论著。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18)是将比较法研究引向法律文化研究的最早努力之一。但他不过是将比较的对象从作为制度的法转变为作为文化的法,扩大了比较的范围,而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比较法学的传统格局。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将比较法看用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处理比较法的唯一可行的方式”。(19)他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试图打破法系(法律体系)比较的传统格局,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法律与文化、自然、语言等因素的普遍联系。虽然格罗斯菲尔德已经表现出理论建构的努力,但他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关于法律文化比较的系统的理论模式。他甚至都没有明确解释他所说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比利时学者霍克等人明确提出将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新范式。(20)他们认识到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的缺陷,试图引入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理论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法系提供一种坚实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显然,他们仍然是把法律文化理论作为服务于法系比较的工具,而不是认为比较法就是研究世界的各种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可能并不是重构比较法的唯一出路,但也许是最有成功希望的出路。在下面,我将沿着上述比较法学家开创的研究思路继续前进,提出一种以法律文化为基石范畴、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内容的比较法新模式。我相信,这一新模式可以使比较法从前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中摆脱出来。当然,由于篇幅所限,在这篇论文里,我只能对这一新模式作一些简要的勾勒,具体的工作留待以后再做。

(二)比较法的新概念

我对比较法的解释是,比较法是研究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这一解释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强调比较法研究的对象是作为文化的法,而不仅仅是作为规则的法。只有站在文化的角度上,我们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和把握各个民族的法律现象,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人类的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文化的角度显然是以考察和研究各个民族的法为己任的比较法所应当采取的最好的学术角度。其二,强调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是一种全方位的研究,而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比较研究,尽管这种法律文化研究经常暗藏着一种比较的立场,经常使用比较方法。所谓全方位的研究,是指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包括对各种特定的法律文化的情况的研究、对各种法律文化之异同的比较研究、对人类法律文化中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等。只有彻底摆脱比较中心主义倾向,比较法才能充分发掘自己的学术潜力,才能脱胎换骨地以新的形象出现在学科之林。不过,这一比较法概念一提出来,可能会遭致一些人的反对或异议。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篡改了比较法的本来意义。在持这种意见的人看来,比较法就是比较法,它总是意味着对法的比较研究,尽管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可以作各种理解,如法律规则、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可以用解释学的例子来加以回击。解释学最初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技术、方法的学问。(21)解释学(Hermeneutik)一词的希腊文词根赫尔墨斯(Hermes)本是希腊神话中神的信使,他的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信息。基督教的神父们为了获得对《圣经》的确切的、统一的解释,而发展出来了一门正确理解和解释《圣经》的技术学,即神学解释学。当这种学问被用于法律的解释时,便产生了法学解释学。(22)后来,经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之手,解释学从各种具体形态的解释学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的、系统的理论。这是解释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此时的解释学理论仍然没有超出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范畴。解释学发展的第三阶段是20世纪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创造的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与传统解释学的根本分野在于,它使解释学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转变为本体论研究。哲学解释学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来把握,试图通过探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发现人的经验方式,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解释学的发展历程对于比较法具有直接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比较法和解释学一样,都是从系统地思考各自领域的方法和技术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学科。但是,与解释学相比,比较法到为止仍然停留在对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上,(23)而没有进一步发展为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所谓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是指对作为比较的前提条件的人类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的性质的研究。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直接决定我们怎样对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本体论研究是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的不可省略的前提。因此,比较法不能将这种本体论研究视为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恰恰相反,只有深入进行本体论研究,才能扭转比较法理论匮乏的局面,使比较法研究进入新的学术境界。本文所设计的以法律文化研究为特点的比较法模式正是一种关于比较法的本体论研究的尝试。既然解释学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解释学的最初意义)而成功地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比较法同样也可以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比较法的最初意义)而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无法将比较法与其他学科区分开,因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的确,在比较法的发展史上,确定比较法的独特研究对象一直是让比较法学家们大伤脑筋的事。(24)人们通常都认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比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必须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领域或范围。(25)那些否定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提出的主要根据是,比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26)然而,这种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来界定一门学科的做法并不可取。(27)在学科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大量交叉学科兴起的今天,这种“划地而治”的做法更不合时宜。各种交叉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的兴起表明不同学科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地域界限。不同学科的区别并不在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而在于观察视角、研究取向和思维方式。同一主题或领域可以同时被多个学科共同研究,只不过由于不同的学科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式不同,所看到的问题、研究的方式、得出的结论不同。譬如,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等学科都是以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同一个学科。它们仍然是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是以哲学的、人类学的、社会学的等等不同方式来研究文化。因此,要确证比较法的独立学科地位,关键不是有没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而是有没有独特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法。在我看来,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虽然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但它们的研究重心和研究方式有所不同:法理学是从总体、普遍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关心法律文化的概念、本质、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更多的是一种哲学的、抽象的、思辨的研究;法社会学是从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比较法学是从多元的、比较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及其。正是因为比较法有自己特有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优势,它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仅不会与其他学科的研究重复,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三)比较法的理论体系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克服传统比较法理论研究薄弱、缺乏理论体系的局面,建构起比较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即以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这一理论体系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正如法律是什么,是法理学的本体论问题一样,法律文化是什么,是比较法的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的研究并不缺乏。中外的很多法理学家、法社会学家、法史学家对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形形的答案。然而,我们缺乏对这个问题的一种比较法立场和视角的思考和回答,从而也失去了一种深刻地理解法律文化的机会。这是一种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研究立场和视角。从比较法的立场和视角来理解法律文化,我们能够看到容易被其他学科所忽视甚至抹杀的东西。如,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大部分法理学家和法社会学家都试图提供一种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文化概念。这类抽象的法律文化概念,且不说是否真正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文化,至少客观上掩盖或抹杀了人类历史上法律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尽管一些法社会学家(如千叶正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试图提供一种能够揭示社会内部多元法律文化图画的法律文化概念,但是社会内部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多元性远远不能与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相比。从其可能性上说,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无限的。比较法所理解的法律文化始终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只有比较法才能真正展示法律文化的这种复数性和多元性。

第二,法律文化的制约因素。当人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时,往往会问这种法律文化为什么是这样的,那种法律文化为什么又是那样的。比较法学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而不能让人们失望。这就要求比较法学家通过对各种法律文化的比较去考察决定或制约法律文化之样式或个性的各种因素,如宗教、语言、道德、民俗、政制、地理等。研究作为文化的法律与宗教、语言、道德、民俗等其他自然、社会因素的关系,既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能够大显身手的领域。

第三,法律文化的分类。如同生物学家试图给成千上万的生物物种进行分类,绘制一幅生物谱系图一样,许多社会科学家也尝试对形形的人类文明或文化进行分类,提供一张人类文明或文化分布图。在法律领域,比较法学家是许多社会科学家从空间的维度对法律文化进行形态学考察。但与生物学家的生物分类相比,比较法学家对法系的划分显得相当简单、粗糙、任意。首先,生物学家对生物的分类是一种按照界、门、纲、目、科、属、种等由高到低的多种层次而进行的系统分类。每一种生物都能在这个分类系统中找到其相应的位置。而比较法学家由于缺乏对人类法律文化的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对法律文化的分类仅仅是一种宏观上的一两个层次的分类。不仅很多影响较小的法律文化被排除在分类系统之外,而且每一法系中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文化也没有在分类系统中反映出来。其次,生物学领域建立了各种专门探讨分类原理、标准和方法的分类学,如植物分类学就有细胞分类学、植物化学分类学、数量分类学等,(28)这使得生物的分类有坚实的科学依据和基础。而比较法学家们没有对其所选择的划分标准、方法提供科学的论证,因而其划分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武断性。再次,生物学的分类是以生物的进化链条为线索所作的分类,生物分类系统同时也是生物的谱系结构图。因此,生物分类系统不仅能够反映地球生物的总体数量及其空间分布,而且也能反映地球生物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不同生物之间的历史联系。而比较法学家显然缺乏这种谱系意识,他们的目的仅仅是揭示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主要的法律文化,而未考虑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历史联系与谱系结构。尽管生物现象与文化现象有着重大区别,我们不可能照搬生物学的分类标准、方法,但是生物学确实能给法律文化的分类提供很多的启示和思路。比较法要深化法律文化的分类研究,必须同时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法律文化分类理论的研究,甚至有必要建立一门法律文化分类学,为法律文化分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全面考察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不了解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的特质,就无法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文化分类系统,正如生物学家如果不全面了解各种生物的特性,就无法建立起生物的分类系统一样。而要对现存的或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成千上万种法律文化进行考察,显然不是少数几个学者或一两代学者所能完成的事业,而需要很多代学者的集体努力才能完成。

第四,法律文化的变迁。比较法不仅关注法律文化在空间上的分布格局,也关注法律文化在时间上的变迁过程。早期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将历史研究的维度纳入比较法的概念中。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朗贝尔将比较法律史作为比较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并认为比较法律史“努力将支配法律制度演变的社会现象延续之规律或自然法则带入普遍的法律史建构中”。(29)比较法通过对多种法律文化的历时性考察,主要解答这样三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1)法律文化的变迁模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变迁模式?如果有,那么是什么样的变迁模式;如果没有,那么各种法律文化又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学和历史学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社会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这其中又有进化论和循环论两种主张。进化论认为,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着一条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的线性发展道路。进化论又有单线进化论和多线进化论之分。前者认为所有社会都遵循同样的进化路线,后者认为不同社会遵循不同的进化路线。循环论认为,人类社会是循环发展的。譬如,斯宾格勒认为,每个社会都无可选择地重复着一种从生长、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命运。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道路。比较法学家可以对这些理论假说进行检验,建立关于法律文化变迁模式的理论。(30)(2)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影响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进步、经济发展、政治改革、法制创新、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等。(3)法律文化变迁的机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说明法律文化的各种变迁是如何发生的。功能主义和冲突论对社会和文化变迁机制提供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功能主义看来,均衡和稳定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不过是社会为了克服社会体系内部各部分之间或者社会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出现的暂时的紧张关系从而恢复正常的均衡状态所作的自我调整。在冲突论看来,冲突和变迁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是由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及其相互斗争所引起。这两种理论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变迁提供了两种理论假说。

第五,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运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跨时间的纵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一种是跨空间的横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的传播是我们理解法系概念的重要切入点。真正意义上的法系都是某一种富有影响力的法律文化从其发源地(法系的中心地带)向其他地区(法系的边缘地带)扩散和传播的结果。譬如,中华法系就是古代中国中原地区的法律文化向周围的其他地区、邻国传播而形成的。普通法系则是近代英国法律文化向传统意义上的英联邦国家传播而形成的。正是由于某一种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对这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继受,构成同一法系的众多地区的法律文化才表现出内在联系与共同特质。一些比较法学家提出的所谓“非洲法系”,(31)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系。尽管非洲各国法具有一些共同特质,但这些特质绝不是同一种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而是相似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所导致的,就象很多处于不同大陆的古代社会由于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相似而在文化上表现出某些共同特质一样。法系的基础不是表面相似,而是文化同源。因此,正如古代奴隶制国家在法律上表现出很多相似特征却不能归为同一法系,在各个地区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非洲各国法也很难纳入同一法系。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是我们考察各种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所不可忽视的因素。(32)不少比较法学家都承认借鉴与移植在法律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认为:“借鉴与模仿是理解法律变革过程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所有法律变革中,或许只有千分之一是原创性革新”。(33)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明确提出了一种以法律移植为核心的法律变革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通过法律规则的移植而实现的。(34)近年来,法律移植成为比较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法律移植不等于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移植只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途径和形式。除了法律移植外,人口迁移、军事占领、学术交流等都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和形式。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制约或促进法律文化传播的因素、法律文化传播的意义与作用、法律移植的选择标准、法律移植的效果评价等。

第六,法律文化的互动。传统的比较法研究往往把世界上多种法律文化的共存视为一种彼此孤立、各不相干的共存,因而仅仅注重揭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异同。与世界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这一基本事实并存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断发生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等种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即法律文化的互动。后一个基本事实对前一个基本事实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法律文化的互动必将改变处于互动关系中的各种法律文化,从而改变这些法律文化的共存格局。原来在比较封闭的状态下独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各种特色鲜明的法律文化,由于在互动过程中彼此汲取对方的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逐渐丧失了原来所特有的某些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譬如,比较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通过取长补短、相互移植,已经没有了过去的那些明显的区别。比较法学家苦心描绘的那幅世界法律文化的图画在很多方面都已陈旧过时了,必须重新审视和解释当今世界的多元法律文化格局。如果比较法不对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现象给予充分的关注,它失去的将不只是一块理论阵地,更重要的是其学术地位。当然,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往往以复杂多样的形式、微妙难辨的过程、犬牙交错的结果表现出来,因而这是一个更有难度、更具挑战性的课题。

第七,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理解和评价不尽相同,但全球化之为当代世界格局和人类生活的标志性特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日益强劲的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这使得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关怀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不得不正视和探讨全球化问题。在法律领域,以西方殖民者的全球扩张为起点的全球化大潮,已经并且仍在深刻地改变或影响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格局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比较法学者应该比法学其他学科的学者更能觉察到这一点,也更有责任从理论上揭示了全球化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中,至少有这样四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1)全球化背景下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演变趋势。譬如,人类法律文化的演变趋势是趋同,还是趋异,或者两者兼而有之?(2)全球化对民族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般影响。譬如,全球化加剧了民族国家内部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促进了法律文化上的民族意识的形成或增强。(3)全球化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自全球化运动之初起,西方法律文化就一直以一种强势法律文化的面目出现,在全世界广泛传播。但是,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独霸天下或者一枝独秀。全球化也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西方两大法系逐渐融合、接近,西方国家对某些非西方法律文化因素的吸纳。(4)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强有力的冲击。在全球化以及其他因素的直接作用下,非西方民族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冲突,诸如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不得不对其法律文化进行(某种意义上是痛苦的)根本性变革与重构。

(四)比较法的方法论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突显比较法的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特性,有助于扩充和改进比较法的方法论。法律文化这一桥梁不仅能够使比较法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以法律文化为重要研究主题的法学学科互通有无,也能够使比较法与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以文化为主要或重要研究主题的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往来。研究主题上的相似性,为比较法借鉴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在法律文化或文化研究上的理论和方法论提供了基础与可能。比较法也只有大量地吸收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大幅度地丰富和改善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才能打破传统比较法研究以比较方法为主的单一格局,走出比较法研究的困境。现代哲学中的实证主义、结构主义、解释学、现象学、分析哲学等哲学流派的方法论,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类学、民族学、符号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学等学科的方法,都或多或少对比较法研究具有或借鉴意义。下面仅以几种方法为例说明其他学科的方法在比较法研究中的可能性及前景。

其一,解释学方法。解释学是一门探讨理解、解释活动的性质以及理解、解释的适当方法的学问。比较法与解释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比较法研究实际上就是一种理解、解释各种法律文化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解释学。在此,比较法学家是解释者,各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需要解释的文本。解释学所探讨的各种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具体甚至更典型的形式存在。譬如,如何看待或对待解释者的先见或前理解问题,是解释学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明显的形式存在着。比较法学家对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往往自觉或自觉地受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所提供的法律概念、价值观的影响。这样,比较法学家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就成了他的先见或前理解。如何看待或对待这种先见或前理解,同样是比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解释学的理论在比较法研究中具有应用价值,解释学的方法对于比较法研究具有直接的方法论意义。

其二,符号学方法。符号学是20世纪兴起的一门专门研究人类的符号现象的科学。符号就是人用来表达或传递各种信息的事物,如语言、文字、图画、、徽标、雕塑等。(36)文化与符号有着如影随形、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符号是文化的媒介,文化是符号的意义。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都是以各种符号为载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院的司法文书、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都是以书面文件(符号)来表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是以各种服饰(符号)来表达的;审判、行刑等各种法律活动是以一定的仪式(符号)来表达的;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态度、情感体现在各种俗语、谚语(符号)中。当我们面对一种陌生族群的法律文化时,我们只有通过了解和把握其所创造、使用的各种法律符号及其意义,才能真正了解其法律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一种以各个民族的法律符号为研究对象的符号科学。因此,符号学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比较法研究开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提供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其三,结构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是二战以后在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兴起的一股学术思潮。在结构主义看来,世界是由各种关系(结构)而非各种事物构成的。任何事物只有能够被整合到一定的结构中,才是有意义的,才能为人所理解。因此,结构主义者的目的是发现组织和支配各种事物的永恒结构。(37)结构主义方法在比较法研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比较法学家可以通过揭示制约人们的法律心理和行为的无意识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从而译解各种法律文化的密码。此外,将结构主义方法引入比较法研究中,有助于使比较法从搜集材料的工作状态中摆脱出来,成为一门善于思索、富有理论的理性科学。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格尔兹曾经高度评价施特劳斯将结构主义引入人类学的意义:“他使人类学得到一种理性的训练。他使人类学成为理论的、理性的、哲理的,他把人类学与世界的理性大潮联系了起来,他使人类学脱离了手工艺的模式。他使人类学摆脱了经验论的数据收集式的事务,并且将法国的理性,也就是是通常所说的理性特色引进了人类学。……从列维-斯特劳斯以来,人类学家们才认识到他们应该去思索,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情况。”(38)我们同样希望结构主义方法的引进能在比较法中产生同样的效果。

其四,文化模式分析方法。文化模式这一概念和研究方法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39)一书中提出来的。在本尼迪克特看来,任何一种文化并不是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文化现象或特质的集合体,而是在某种模式的支配下整合而成的统一体。因此,对一种文化的研究,就是发现或建立该种文化的模式,并根据这种模式解释该种文化的各种具体特质或现象。文化模式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文化的现象式描述,这种现象式的描述使人无法深入把握一种文化的总体特征;另一种是对文化共相的一般分析。这种共相分析使人看不到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在法学中,前一种倾向在比较法研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后一种倾向是法理学研究法律文化的基本倾向。因此,将文化模式的分析引进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中,既可以克服比较法以往存在的不足,又可以克服法理学研究的局限性。

①关于比较法与人类学的比较,参见梁治平编:《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第40-41页。

②家们非常强调哲学的批判精神。霍克海默认为,“哲学的真正功能在于它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见[德]霍克海默著,李小兵等译:《批判》,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页。马尔库塞认为,“理智地消除甚至推翻既定事实,是哲学的任务和哲学的向度。”见[德]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167页。黑格尔曾经很形象地把哲学史比喻为“厮杀的战场”。[德]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正是因为哲学始终保持着这种批判精神,它才能执人类思想之牛耳。

③[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④[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9页。有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关于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还是一门学科这场讨论,是一种学究式、毫无实际意义的讨论,不如搁置不论为好。见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0-62页。

⑤关于比较法概念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沈宗灵:《比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何勤华:《法律文化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219页。

⑥何勤华先生在介绍了西方学者的比较法概念之后指出:“上述各位西方学者关于比较法的表述尽管不同,但其中心是一致的,即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系)进行的比较研究。”见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18页。

⑦Vivian Grosswald Curran,“Culture Immersion,Difference and Categories in U.S.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45.

⑧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7页;前引④,达维德书,第9-15页;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Cavendish Publishing Ltd.,1995,pp.17-26;前引⑤,沈宗灵书,第50-59页;朱景文:《比较法导论》,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57-80页。

⑨见Rodolfo 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4-6.

⑩参见[德]弗兰肯伯格著,贺卫方、王文娟译:《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弗兰肯伯格认为,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研究的不足导致这门学科处于学术的边缘地位,存在明显的缺陷。另见John Bell,“Comparative Law and Legal ory”,in W.Krawietz,N.MacCormickand G.H.von Wright(Eds),Presciptive Formality and Normative Rationality in Modern Legal Systems(1995),pp.19-31。贝尔指出,理论洞见对于比较法的是必不可少的,比较法现在需要补法律理论课。我国学者梁治平亦指出:“理论上的反省和深入始终是比较法学家们至为欠缺的东西,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导致比较法研究理论上的贫弱和实践中的肤浅,并使得有识见的批判和建树益发显得急迫。”见前引①,梁治平书,第11页。

(11)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我认为,说比较法是一门有点让人失望的学科并无不妥。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是指出不同国家的程序法或实体法在某些方面相同或不同,或者说,比较不过是相互对照地描述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带有任何特定的目的。”转引自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0.

(12)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3页。

(13)转引自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 Clarendon Press,1990,p.4.

(14)Gustav Radbruch,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1969,S.253.另参见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书,第53页;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81页。

(15)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4.

(16)参见Ugo Mattei,“An Opportunity Not to Be Missed:The Future of Comparativ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

(17)这一点已经引起中国学者的注意,参见前引⑤,沈宗灵书,第44-46页;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34-236页。

(18)Henry Ehrmann,“Comparative Legal Cultures”,Prentice-Hall Inc.,1976.中译本见[美]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

(19)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Clarendon Press,1990,p.8.

(20)参见[比利时]霍克、沃林顿:《法律文化、法律范式与法律原理:走向比较法的一种新模式》,《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版),1998年第2期。

(21)伽达默尔称古老的解释学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参见[德]伽达默尔著,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22)这就是西欧中世纪时期的“注释法学”。关于注释法学的情况,参见[葡]叶士朋著,吕平义、苏健译:《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3)即使作为一种方法论研究,比较法也远未达到解释学所曾达到的水平。

(24)H.C.Gutteridge,“Comparative Law: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Method of Legal Study and Researc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nd ed.,1949,p.5,note 2;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4,Chapter 1.

(25)前引⑧,朱景文书,第4页。

(26)参见前引⑤,沈宗灵书,第7页;前引⑧,朱景文书,第1页。

(27)我曾经在解说什么是法学时,对这种做法提出过批评。参见黄文艺:《“法学”释义》,载《吉林大学社会学报》2000年第3期。

(28)参见杨世杰主编:《植物生物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293页。

(29)转引自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4,p.3。

(30)受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的英国比较法与法律史学家梅因,通过对古罗马法、古印度法等古代法发展史的比较研究,提出了一种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变迁模式。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1)如瑞典学者马尔斯特勒姆,参见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书,第124页。

(32)在人类文化的发展史上,究竟是独立发明还是传播或借鉴重要,是人类学家长期激烈争论的一个。传播论学派认为,传播更为重要,全部人类文化史就是文化传播、借鉴的历史。极端的传播论者甚至认为,人类所有的文化都起源于一种文化,是这种向世界各地传播的结果。参见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文化研究的历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章。

(33)Rodolfo.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394-398.

(34)关于沃森的思想的系统评述,参见William Ewald,“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Ⅱ):The Logic of Legal Transplants”,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3,1995,pp.489-519.

(35)对中国所发生的多元法律文化互动问题所进行的探讨,见黄文艺:《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多元透视》,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

(36)关于符号对于人的重要意义,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曾提出了一个很著名的命题:人是符号动物。参见[德]卡西尔著,甘阳译:《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

(37)参见[英]霍克斯著,瞿铁鹏译:《结构主义和符号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第3篇

比较是认识世界、学习知识、发现规律的方法。德国著名教育学家希尔克认为,比较是“观察,分析,整理等活动交织在一起的智力劳动”。比较法在语言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历史比较语言学就是利用比较研究法建立起来的。另一方面,通过对同一来源不同语言之间差异的研究,发展了关于语言演变的理论。历史比较语言学,还可用于把同一种语言的历史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进行历时比较,以找出它们之间在语音、词汇、语法上的联系与区别,理清语言发展、变化的轨迹,揭示导致语言发展、变化的原因。比较研究法也为现代语言学所看重。西方现论语言学所刻意追求的是为普遍语法提供一个理论模型,从中能够推演出人类所有可能的具体语言的具体语法。这个普遍语法的理论模型包括为获得任何一种可能人类语言所遵循的有限的普遍语法原理和参数,一方面对什么是可能的人类语言限制具有充分的解释力,一方面又保证足以覆盖所有具体语言的特异性。“跨语研究”或“比较研究”就成为西方现论语言学一个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在文学研究中也同样被广泛运用,最为突出的是比较文学。比较文学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民族文学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以及文学与其他艺术门类和意识形态的相互关系的比较研究的文艺学分支。它包括影响研究、平行研究和跨学科研究。

目前高校本科学生的科研能力尤其文科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比较欠缺,在课程论文写作和毕业论文写作中,应付和抄袭现象十分普遍。研究能力包括思考能力、观察能力、归纳能力和比较能力等,其中比较能力是一项基本能力,在这方面,学生还存在“不用比较”和“不精比较”的情况,即不能自觉运用比较法进行学习,或者虽然有时使用比较但是比较随意,未能完全发挥比较的作用。古代汉语课程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承担着培养学生研究能力的任务。有鉴于此,本人在古代汉语教学中比较重视对学生比较能力的训练。

在古代汉语教学中对学生的比较能力进行训练,无需编制专门教材,现有教材中内容基本够用,只要注意利用即可。就郭锡良等主编的《古代汉语》来说,“字典词典”和“常用工具书”部分可以进行各种“检索法”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说文解字》、《康熙字典》和《新华字典》部首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词源》和《辞海》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助字类编》与《经传释词》之间的比较。“汉字的结构和发展”部分可以进行“四书”(象形、指事、会意、形声)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和楷书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古字”与“今字”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正体字”与“异体字”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通假字”与“本字”之间的比较。“古今词义的异同”部分可以进行更多的比较,例如“菜”的古今意义之间的比较。“词的本义和引申义”部分可以进行本义与引申义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直接引申与间接引申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链条式引申与辐射式引申之间的比较。“词类活用”部分可以进行活用与兼类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使动与意动之间的比较。“古代汉语的词序”部分可以进行古今词序之间的比较,包括宾语位置、动量成分的顺序、名量成分的位置等方面的比较。“古代汉语的判断句”部分可以进行古今判断句表现形式方面的比较。“古代汉语被动表示法”部分可以进行各种被动式之间的比较。“副词”、“代词”、“介词、连词”、“语气词和词头、词尾”部分可以进行更多的比较训练,如“不”和“勿”的比较,“莫”与“或”的比较,“者”和“所”的比较,“也”跟“矣”的比较等。“古书的注解”部分可以进行各种注释体例之间的比较,各种注释术语之间的比较,各种注释方式之间的比较。“古代汉语的修辞方式”部分可以进行“并提”与“互文”之间的比较等。“古今语音的异同”可以进行更多的比较,比如古今声母、韵母和声调之间的比较,“三十六字母”内部不同字母之间的比较。“上古音简说”部分可以进行上古音与中古音之间的比较。“诗律”部分可以进行唐代古体诗和近体诗之间的比较。

对学生比较能力培养的目的是要让学生知道“何谓比较”、“比较什么”、“怎样比较”。何谓比较?比较是就两种或两种以上互有联系而又有一定区别的事物或事件辨别异同。比较什么?(1)首先要确定比较项,即“谁和谁比较”。“谁”和“谁”之间要有“可比性”。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事物,世界上也不存在没有任何联系的事物,因此,从理论上说,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都是可以比较的。但是实际上,用来比较的事物往往都是同类的,或者说是大同小异的。同一性是建立比较对象关系的基础,如果两个事物性质相差很远,就不应该进行比较。因此运用比较法的前提是要先确定各比较对象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2)要确定比较哪个方面。总起来看不外乎“相同处”和“不同处”,即从彼此相似的比较对象中找出不同点,从彼此相异的比较对象中找出共同点。但是有时侧重相同处,如教学“古代汉语的被动表示法”时,就引导学生从无标记被动式和各种有标记被动式中找出其共同点(都具有“受事+及物动词”结构)。有时则侧重不同处,如教学“使动”和“意动”时,引导学生找出二者之间的差别(“使动”中有形容词、名词、动词和数词等的使动活用,“意动”中只有形容词和名词两类;“使动”的宾语所指会发生变化,“意动”表现的是心理作用,宾语所指不会发生变化;“使动”的主语可以为非生物,而“意动”的主语只能是人类)。有时兼顾相同处和不同处,如在教学“者”和“所”时,就既找出二者相同之处,也要找出不同之处。“怎样比较”?历时比较和共时比较。一般是古代汉语内部的横向比较,也可以是古今汉语之间的纵向比较。如教学古代汉语的动量表示法时,就将其与现代汉语相比:古代汉语采用“数词+动词”式,现代汉语采用“动词+数词+量词”式,词序不同,而且古代汉语中不使用动量词。比较的步骤是首先对每一个比较对象进行分析、归纳,此后才能将其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无论比较相同点还是不同点,都要尽量做到全面、周到,不要只顾一点,不及其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比较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单纯罗列异同点的水平上,最终目的要通过对异同点的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中发现某些规律。学会用某种方式将比较过程呈现出来,呈现的手段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公式(如动量表示法的“数词+动词”和“动词+数词+量词”,被动式中的“受事+及物动词”),还可以是图表(如“者”与“所”的比较,《说文解字》中“象形字”、“指事字”、“会意字”和“形声字”之间的比较)。比较能力的训练、培养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要改变只由教师表演独角戏的方法,而是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或手段,促使学生积极思考和练习,提高能力。

比如在“古代汉语词序”的动量表示法教学中,主要采用了口述的方法。首先让学生到课本的文选中搜集跟“百战”组合相同的说法,然后将其译成现代汉语,再进行比较,最后指名对比较结果进行口述。学生表现比较积极,很快找出“三周”、“一说”、“三问”、“千虑”、“一得”、“百战”、“百胜”、“一举”等说法。经过比较,知道“百战”、“三周”、“一举”等均属于“数词+动词”结构,译成现代汉语分别“战百次”、“绕三圈”,古今表示动量的方法相比有两点不同:(1)词序不同,即在“百战”中,数词在前,动词在后,“战百次”中,数词在后,动词在前。(2)成分多少不同,即“百战”中只有数词和动词,而“战百次”中,除了数词和动词外,还有一个动量词。通过这次训练,学生既加深了对于古代汉语动量表示法的印象,又对课本中的文选也进行了浏览、熟悉,还锻炼了口语表达,一举三得。

再如在辅代词“‘者’和‘所’”的教学中,主要采用了填表方法。首先让学生阅读课本上的知识介绍,然后对这些知识进行归纳、梳理,在此基础上,指出“者”和“所”的异同之处,并指名学生到黑板填表。明确:“者”和“所”的相同之处:它们都称代一定的人或事物,但是却不能独立作句子成分用,必须放在其他词和词组的后面或前面,构成“者”字结构和“所”字结构,使整个结构成为句子的一个成分。“者”和“所”的不同之处:(1)相关成分――“者”连接动词、形容词、名词、数词或短语(“庸者”、“可宝者”、“先破秦入咸阳者”、“天下能为兵法者”、“大者”、“古者”、“二者”);“所”连接动词或动词短语、介词(“所依”、“所爱其父母”、“所以拒子”)。(2)在短语中的位置――“者”在后,“所”在前。(3)语义角色――“者”表示受事、施事、当事(“庸者”、“可宝者”――受事;“先破秦入咸阳者”、“天下能为兵法者”――施事;“大者”、“古者”、“二者”――当事);“所”表示动作的受事、对象、内容、工具、方法、原因、途径、处所(“财物无所取”――受事;“民无所依”、“所与饮食者”――对象;“所不知”――内容;“彼兵者,所以除暴禁害也”――工具;“所以拒子”――方法;“所以乱也”――原因;“君子居必择乡,游必就士,所以防邪僻而近中正也”――途径;“所居”、“所长”、“吾剑之所从坠”――处所;“吾家所寡有者”――属事……)(4)整个结构的语法功能。“者”字结构除了充任句子的主语、宾语、谓语外,可以充任状语,“所”字结构除了充任句子的主语、宾语、谓语外,还可以充任定语。即:

这样就可以让学生在较短时间内对复杂的学习内容较为清楚的认识。

又如在“毋……也”句式教学中,使用了多媒体和口述法。使用PPT展示下列句子:

以吾一日长乎尔,毋吾以也。(《论语・先进》)

不及黄泉,无相见也。(《左传・隐公元年》)

毋从俱死也。(《史记・项羽本纪》)

子路问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论语・宪问》)

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左传・僖公二十六年》)

及门,公孙敢门焉,曰:“无入为也。”(《左传・襄公十五年》)

莒、鲁争郓,为日久矣。苟无大害于其社稷,可无亢也。(《左传・昭公元年》)

盟于清丘之社,曰:“有子,无相弃也!”(《左传・昭公十一年》)

司城为上卿,盟曰:“三族共政,无相害也!”(《《左传・哀公二十六年》)

范蠡进谏曰:“夫谋之廊庙,失之中原,其可乎?王姑勿许也。”(《国语・越语下》)

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不尽千丈者,勿迎也。(《墨子・号令》)

必亟去之,勿近也。(《孙子兵法・行军》)

若敌先居之,引而去之,勿从也。(《孙子兵法・地形》)

要求学生阅读其中画线的部分,找出其共同的成分,并指出其表达作用。明确:画线句子均带否定“毋”(或“勿”、“无”)和句末语气词“也”,表示禁止(否定的祈使)语气。多媒体的使用节省了抄写例句的时间,效果也更好。

有时,多媒体的使用也会增强教学内容的形象性。在讲到《说文解字》中所收汉字总数以及象形字、指事字、会意字和形声字四类汉字的占比时,首先介绍学术界对《说文解字》所收汉字数量的调查结果(总数为9353个,其中象形字约265个,占比2.8%;指事字约130个,1.4%;会意字1255个,占比13%;形声字达7700多个,占比82%)。然后利用多媒体展示PPT饼图(即左图),这样就给学生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对学生进行比较能力训练要循序渐进,并且贯穿古代汉语教学的始终。实践证明,在古代汉语教学中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比较能力训练,除了能够培养学生的比较能力外,还能够增强学生对古代汉语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古代汉语成绩,收到一举多得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德)弗郎茨・希尔克.比较教育学:比较教育学历史、理论和实践入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

[2]曹小云.“古代汉语”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当代教育论坛,2003,(6).

[3]刘光明.古代汉语教学改革与学生能力培养[J].池州学院学报,2009,(1).

[4]陈富余.严复中西文化比较方法研究――以《穆勒名学》为例[D].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2.

第4篇

一、创设生活化的教学情境,关注现实,体现历史的社会教育功能与人的发展教育功能。

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就曾提出“生活即教育”理论,他指出,要使学生充分得到自由的生活,从自由的生活中得到真正的教育。在课堂中,应该通过引入生活事件,设计丰富多彩的教学场景,营造逼真的教学环境,使历史教学成为反复亲历体验的过程。本课教学中我采用以下步骤:生活(导入)―教学(分析)―生活(回归)。“从生活到历史”,即导入时引入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使学生的学习从熟悉的生活原型、感兴趣的问题情景着手,学习研究历史知识,使课堂尽量成为学生体会、辩论、提升的场所。“从历史到生活”,则将学生学到的历史知识运用于生活实际,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史为鉴,古为今用。

导入新课,用小悦悦事件和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同学们对道德问题的讨论。通过创设情境,营造全体同学参与的氛围,达到渲染情感、集中注意力、调动学习情绪的目的。在讨论宋明理学影响时,请同学们体会现如今生活中与宋明理学相关的词语,如:理所当然、天理何在、同心同德、心领神会、心想事成。在本课结束时,用多媒体展示一个全国孝老爱亲模范代表的图片及颁奖词,让学生体会作为现代人应该有怎样的良知和价值观,学生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既能巩固知识,又能体现情感的升华,有利于培养学生人格。

二、合作探究史料、历史图片,感悟真实的历史,培养学生历史思维能力和人文素养。

最近几年的高考,注重史料分析,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获取和解读信息能力,以及人文素养。这一变化为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历史基础知识,更应当重视培养学生思维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历史素养。比如在探讨理学兴起的原因时,多媒体展示佛教道教在中国传播的概括,白马寺、龙门石窟、道教圣地武当山、长沙岳麓山“三教并存”。也能扩大学生的知识面。设计几个问题:佛、道盛行给儒学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儒学和佛、道相比有什么不足?面对此种情况你觉得如果你是儒学者则应该怎么办?通过展示两幅图:北宋地图和清明上河图局部,让学生了解北宋时期政治经济状况对理学兴起的影响,明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人类历史上的知识,并在认识和总结过去的过程中找出经验教训,学会运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当代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提高学生的历史学科能力。

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理解理学的基本概念这一环节,展示两则材料。

材料一: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朱文公论文集》卷七十

材料二: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

――《陆九渊集》卷三十六

直接阅读二者的世界观,引发学生对世界本原的思考。

在对理学辩证评价时展示名言: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让学生感受儒家知识分子的高尚情操。同时展示体现理学消极影响的资料和图片,鲁迅的“翻开历史一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绣花鞋、贞节牌坊群。拓展了教学资源,培养学生从材料中提炼信息、论从史出的能力。

三、运用比较法,全方位多角度把握历史。

历史比较法是从历史联系中考察历史现象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指出:“比较是一切理解和思维的基地,我们正是通过比较来了解世界上的一切。”运用比较法,抓住重点,理清线索,将历史知识有机地排列组合,能加强记忆。运用比较法进行历史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学会辩证地看待历史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学习的潜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课的难点之一是比较程朱理学与陆王心学的异同。上述理学概念这一环节是采用的对比的两则史料,在方法论和人性论这部分也是采用对比的方法。请同学们合作找出它们的异同点。对比找出它们的相同和相似点,以揭示事物矛盾的普遍性,找出它们的相反、相异点,以揭示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在评价理学时,把宋明理学和董仲舒的新儒学对比,辩证评价宋明理学时对比儒学在不同时期的作用。通过纵向比较,建立起联系,揭示其本质属性。

四、实践活动式教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高中每周历史课比较少,对于“历史素养”的培育与开展显然不够,我们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利用课外时间借阅校图书室图书,上网查询,撰写小论文,等等。

第5篇

论文关键词:AHP,成对比较矩阵,一致性检验

 

在对高校办学质量的评价中,定量指标的评价相对来说较容易,可以利用DEA评价模型,而对一些难以量化的指标的评价,很难操作。本文针对此问题,就关于层次分析法在高校办学质量分析中的应用做了相关研究和探讨。

一、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思路与步骤

层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美国运筹学家托马斯·塞蒂正式提出,是一种解决多目标的复杂问题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

其基本思路是,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起来,用决策者的经验判断各衡量目标能否实现的标准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并合理地给出每个决策方案的每个标准的权数管理学论文,利用权数求出各方案的优劣次序,比较有效地应用于那些难以用定量方法解决的课题。

运用层次分析法构造系统模型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在建立层次结构模型时,层次分析法将决策问题分为3个或多个层次:

(1)最高层:目标层,表示解决问题的目的,即层次分析要达到的总目标;

(2)中间层:表示采取某种方案实现预定总目标所涉及的中间环节,一般又分为准则层、指标层、策略层、约束层等;

(3)最低层:方案层,表示将选用的用以解决问题的各种措施、政策、方案等。

2.构造判断(成对比较)矩阵

从层次结构模型的第2层开始,对于从属于上一层每个因素的同一层诸因素,用成对比较法和1—9标度法(见表1)构成成对比较阵,直到最下层,表示本层所有因素针对上一层某一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的比较。

表1 1-9标度法

 

标度

含义

1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具有同样重要性

3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稍微重要

5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明显重要

7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强烈重要

9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极端重要

第6篇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二、论文对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制度现状,对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与启示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和建立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基本内容:

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借鉴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第一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包括养老保险制度的涵义及特征、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演进三部分。第二部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两部分。第三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借鉴包括外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特点和外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两部分。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包括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和建立健立我国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两部分。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具体分析我国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2、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特点以及与国外的对比提出完善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论文将主要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将结合的方法:从对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内涵的梳理、意义的分析、制度演进的说明,然后深入到剖析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现存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困境,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主要的研究方法有: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个案研究法、比较法、经验总结法、描述性研究法、调查法等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一、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

1、2010年12月10日前: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等工作。

2、2010年12月10日:开题论证 3、对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进行修改

4、收集资料,修改论文研究框架,撰写论文。 二、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1、寒假:继续收集完善资料,继续撰写论文,完成初稿。 2、开学:提交初稿,收集资料,反复修改论文。 3、毕业论文定稿

4、答辩阶段(2011年5月22日前):第一次答辩 5、答辩阶段(2011年6月5日前):第二次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杨翠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与政策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14-16 [2] 陈长民.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05.9:29-31 [3] 于超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77

[4] 汪岳、曲绍旭.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法国的农业社会保障为例[J].社会保障,2006.10:218

[5] 王昊.部分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与分析[J].世界农业,2007.11(343):26 [6] 涂玉华、张宝文.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低效运行的原因探析[J] .考试周刊,2007.23:125-126

[7] 李逸波、胡灵红、李一鸣.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 .安徽农业科学,2007.35(36):12044-12045

[8] 张美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 .现代商贸工业,2007.8:19(8):31-32.

[9] 李长远.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解读及启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8:17(4):105-108

[10] 胡宇飞.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12:286 [11] 常晓梅.关于改革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思考[D].2003.6:1-2

[12] 郑军、张海川.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8.7:126-129

[13] 王海燕.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D].2004.4:10-11

[14] 凤启龙.创新西部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探析[J].唯实.社会纵横,2006.7:53-55.

第7篇

希望求学网整理的民法论文: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

论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交易权益。但我国《物权法》并未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将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以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为研究起点,通过对各国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比较,对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构想。

论文关键词 善意取得 赃物 回复制度

一、何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法律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态度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第8篇

而备受批评。我们在日常教学中,经常见到学生在语文阅读中的困惑与无奈。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孜孜以求,总想探索出一条途径,打造出高效的语文课堂,帮助学生突破语文阅读的瓶颈。使教师的作用由“传道、授业、解惑”,转为更注重加强对学生的学法指导,重新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笔者在教学中主要尝试了框架阅读、逆向阅读、立体交叉阅读和比较阅读,希望给令人窒息的语文阅读现状带来一些帮助。

一、框架阅读法

这是一种着眼于文章整体的阅读方法。每一类文体都有一定的结构方式,根据某一类文体的内容特点和规律性,经过分析和归纳,形成一个个结构“框架”。如议论文的结构框架是“引论(提出问题)——本论(分析问题)——结论(解决问题)”;记叙文的的结构框架是“开端——发展————结局”;说明文的结构框架是“总(简介说明对象的性质)——分(具体说明事物的功能、构造、使用方法等)——总(简要说明重要性或发展前景)”。小说从记叙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开端——发展————结局”,从小说的特点看,可分为“人物——情节——环境”三要素。

我在教学都德的小说《最后一课》时,就是依据框架阅读法,紧抓人物、情节和环境来阅读全文。从梳理情节来了解、分析人物形象,借助对环境描写的分析来理解小说主题。本小说的主题是通过对小弗郎士的形象塑造来完成的。而人物的形象又是由激烈的矛盾冲突来体现的。所以,从情节入手来分析人物形象就成了小说阅读的重要方法。小弗郎士的形象就是由他上最后一课前后的心理变化体现出来的。上最后一课前,他上学迟到,喜欢到野外玩,甚至觉得普鲁士兵的操练比分词用法有趣多了。这些情节都刻画出了一个天真贪玩、不爱学习、甚至有的糊涂的小弗郎士的形象;而在上了韩麦尔先生的最后一课后,小弗郎士的思想发生了巨大转变。他此时才明白法语有多么重要,自己对祖国的感情有多么深厚,敌人有多么可憎。而他前后的巨大变化,正是爱国主义精神在他身上的集中体现。

而环境在小说中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开始描写画眉鸟的唱歌与普鲁士兵的操练,既是以天气的美好来反衬侵略的丑恶,又交待了故事发生的社会背景;结尾提到祈祷的钟声与普鲁士兵的号声,再次暗示了最后一课的结束,从此德语就要代替法语,渲染出一种悲壮的气氛,也将韩麦尔先生爱国者的形象烘托得更加高大。在人物、情节、环境这种框架指导下的阅读,小说的爱国主题立刻突显出来。

就这样在阅读文章时,按已有的“框架”去归纳和对比,按图索骥,迅速找到相应的内容,更好地理解把握。边读边考虑框架中所涉及到的内容,读完以后就会对这一类文体的内容和特点掌握得更清楚全面。这样便能使阅读既多快好省,又不失其灵活性。从而掌握的知识也会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条理化,越来越巩固。

二、逆向阅读法

“逆向”是与“一般”“习惯”相悖的。即阅读时不按常规先阅读文章内容,而是看到文章标题时,先考虑这样的标题,让我自己来写该如何写。

如在学习冰心的《观舞记》时,先让同学们观看一段精彩的舞蹈视频,然后再让学生用自己的笔描绘出自己看到的场面。而将其中精彩的片段在全班交流。

有了这样的热身,学生对舞蹈既有了感性认识,又在片段练习时有了理性的感悟。这时,再让学生阅读冰心的《观舞记》。学生此时的阅读已不同于以往的被动阅读,他们会不自觉地拿自己写的文章与冰心的文章作比较,认真揣摩冰心是如何把这令人眼花缭乱,又让人叹为观止的舞蹈,描绘得活灵活现,引人入胜的。学生此时是带着极大的兴趣和热情,积极主动地学习作者的谋篇构思,学习作者是如何修饰润色,如何驾驭语言的。而掌握这些,就水到渠成达到了我们这节课的教学目的。

许多学生在这节课中都收获颇丰,有的学会了运用修辞来描绘艺术作品,有的学会了用侧面描写来衬托事物,有的积累了许多优美的语段……

逆向阅读法很好地体现了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被调动起来,其教学效果也是事半功倍的。

三、立体交叉式阅读法

完形心理学认为,人类的学习不是对个别刺激作出个别反映,而是对学习对象作出反应,即一种整体性的把握。因此“肢解课文,着眼局部的分析”是一种极端。然而本人认为仅从整体入手,忽视了局部乃至细节的研究同样也是一种极端,正确地阅读理解方法应是“整体、局部、细节、大整体”诸要素的主体交叉和综合。

如在阅读《土地的誓言》一文时,有些同学认为这是作者通过对东北的景色的描写来抒发对故乡的热爱。而有些同学则认为除了热爱之情外,还有对当时故土沦陷的悲痛之情。两种意见其实反映了两种完全不同的阅读理解方法。确实,《土地的誓言》全文写故乡的优美自然风光,丰饶的物产,赞美思念之情溢于言表。而实际上《土地的誓言》中对故乡的热爱、思念之情,都是为后文自己对着故乡土地发出悲壮的誓言蓄势、张本。所以,《土地的誓言》中表达的感情有赞美、热爱、思念,还有故乡被侵占的悲愤,和为故乡解放而战斗的决心。《土地的誓言》一文蕴含作者的情感应是复杂的多重的。

所以,在阅读时,应先把握好文章的整体,再了解具体内容。而文中的精彩情节乃至细节是坚决不能忽视的,它是文章主题的集中体现,甚至隐含有许多言外之意,是非常耐人寻味的。这时,再回顾全文,对文章的理解就会更深刻,阅读的效果会更佳。

四、比较阅读法

“有比较才有鉴别”在阅读过程中对有关内容不断进行比较、对照和鉴别,既可以开阔眼界、活跃思想,使认识更加充分、深刻,又可以看到差别,发现矛盾,把握特点,提高鉴赏力。具体有同中求异比较法和异中求同比较法。

(一)同中求异比较法

在看似相同的内容中,仔细寻找细微差别,往往会有不到的收获。如在学习《孔乙己》一文时,大家注意到:写孔乙己到酒店喝酒受人嘲笑、奚落后,同样表现孔乙己死爱面子,自欺欺人的情景,在文中前后两处的描写却极不相同。

A、孔乙己睁大眼睛说:“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我前天亲眼见你偷了何家的书,吊着打。”孔乙己便涨红了脸,额上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窃书……”

B、“取笑?要是不偷,怎会打断腿?”孔乙己低声地说道,“跌断,跌,跌……”他的眼色,很像恳求掌柜,不要再提。

A处虽不可辩却硬要辩故意混淆“偷”“窃”的概念,迂腐可笑、自欺欺人。B处无法辩而不得辩。虽已写服辩但还是遭闷打,无可奈何,只能自欺欺人,谎称“跌断”。如果说A处的“自欺欺人”还能为孔乙己争回一点所谓“读书人的清高”的话,那么B处的“自欺欺人”已完全陷一种弱者的可怜的“哀求”。A到B处的变化,正显示了孔乙己从窘迫到穷途末路的生活轨迹,透露出悲剧的色彩。

(二)异中求同比较法

第9篇

一、研究高位:周全视野的资源

毋需否认的是,30余年的“修辞教学”研究也有不少值得关注的成就。一些研究者的论说给我们重新审视“修辞教学”“作文修辞教学”,带来了不少的启迪。

俞正贻(1982):某些老师认为,“修辞”这玩意儿只能“意会”,不能“言传”,跟中学生讲,实在难。

王中和(1986):目前中学修辞教学,一般说来,尚未提高到培养思维能力的高度来重视……我们必须从运用语言要素的角度,来研究修辞表达效果的手段及其规律,也应该从思维运动的角度来研究修辞生成的过程及其规律。前者主要是对既成作品,进行静态分析,这是描写修辞学;后者主要是从作者创作过程,进行动态分析,这是生成修辞学……修辞是从加工信息开始,直到输出信息结束的一种思维运动……修辞教学要培养和提高思维能力,就不能只讲输出信息的描写修辞,不管研究加工信息及其向输出信息转化的生成修辞。

翟富生(1999)认为:部分教师认识上具有片面性。长期以来,中学教学一直将分析篇章结构、逻辑事理作为重点,忽视汉语知识的系统性讲解和训练。教学方式单一。多少年来,许多学校教师的教法可能有所不同,但有一点一直很少变化,那就是抽象说理多,名词术语多,结合语言运用的实际,结合学生读写实际却不够多,如短语的扩展、句子的伸缩,结合语境调换句子等等。从语言美的角度讲授知识也不够。考试方式不灵活。

上述言说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关注的内容。笔者择要列述两条。

第一、修辞教学难度大。俞老师指出了一种现象,这种现象至今仍大量存在。很多语文教师都对“修辞教学”畏而远之。究其原因,修辞属于“意会”的范畴,自然不能“言说”。姑且不论此原因的荒谬所在,单细究这一原因的背后,就隐藏着很多可以作为的机会与空间:修辞的所有内容都属于“意会”吗?“意会”的东西就一定不能够言传吗?如果有“言传”的机会,又该如何教学操作呢?

第二、修o需重视思维。针对“修辞教学难教”这一现象,王老师提出了一种解决途径:培养思维。确实,修辞教学的本质是一种修辞思维的培养。只有修辞思维得以成熟,才有可能觅得修辞真谛。这个言论虽暌隔30年,但至今亦属于“修辞教学”的研究高位,值得我们警醒与重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究竟哪些策略、手段能够培养出较为成熟的修辞思维?王老师并未多谈。

二、“作文修辞教学”的特点:转型作文修辞教学的可能

作文是一项带有创造色彩的操作活动。既然是操作活动,作文教学的终极归宿以及核心评判就应是操作的过程熟不熟练,操作的结果精不精彩这两项重要指标。在作文教学中,语文教师扮饰的角色不应是“解说员”,更应是“指导员”。解说一个作文概念,或者解析一个作文效果,远没有指导一个具体的作文知识点如何运用意义大。这是从事作文教学者应有的基本认知。正如此,作为作文教学的重点内容――作文修辞,也应具备上述认知底色,方能信心十足地登上作文教学的讲坛。作文修辞是深刻、生动作文内容的有效手段,单纯讲解比喻、拟人、排比的概念,脱离了作文语境、思维,绝然不能取得良好的作文效益。所以,作文修辞教学一定要重视运用过程中的思维指导,简而言之,在教学中,教师就要训练学生修辞技法运用的核心,帮助学生厘清一种修辞这样用与那样用的优劣区分,以及运用中有哪些难点,如何攻克等具体实际的写作内容。

三、过程思维:作文修辞教学转型的一个重点

王素珍(1994):积极修辞应在比喻、拟人、夸张、移觉等修辞格的教学中启发学生进行想象和联想,培养其形象思维能力;消极修辞(消极修辞由两方面内容构成:词语的选择和锤炼,句式的组织和调配)的教学应侧重于对学生抽象思维能力的培养。

王老师结合修辞分类,提出了两类修辞教学在思维培养层面的不同侧重之处。但仍旧遗憾的是,究竟如何培养?语焉不详。下面,笔者接续王老师的思路言说,从学生写作中运用修辞的思维过程入手,从作文修辞教学的思维原则、路向维度孔见一二,以期便利于后期深细、系统的作文修辞教学研究。

(一)一个思维原则:事物关系的重构

我们先来看几则修辞例句:

1.……静对着像喇叭似的的牵牛花(朝荣)的蓝朵。(郁达夫《故都的秋》)

2.微风过处,送来缕缕清香,仿佛远处高楼上渺茫的歌声似的。(朱自清《荷塘月色》)

3.我爱它(笔者按:常春藤)淅沥的声音,婆娑的摆舞。(陆蠡《囚绿记》)

4.有时候一滴汗水比整条河流更能够将一个人颠覆。(闫耀明《汗水滴落》)

上面这几句话,涉及现当代散文名篇兼及当下文学作品,如果就修辞类型而言,依次为“比喻”“通感”“拟人”“夸张”,基本代表了常用修辞类型。按照以往教学思路,教学重点可能是“每种修辞概念”的讲解,“每种修辞表达作用”的赏析,有时候还会比较表达的优劣高下。实际上,这类积极修辞具有一个思维的核心原则:事物关系。一般而言,修辞是打破事物常规关系,联想、想象后的结果。试看,以常规事物关系角度审视牵牛花,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喇叭,毕竟二者类属的差距不小;如此再审视“清香”,也不可能想到“歌声”。修辞的功益就在于将这种不可能变为了可能。语文教师的作用,就应该发挥在学生从“不可能”到“可能”这段思路上。这段思路的指导核心是:事物关系的重构,重构的原则是打破常规。再看一则学生写作实例:

晨空中,鸟儿失去了踪影。

如何指导学生让这一句话运用修辞呢?首先,理清事物常规关系。全句涉及的事物主要有两个“晨空”“鸟儿”,“失去了踪影”是对“鸟儿”状态的描写。常规关系有如下一些角度:主次关系――鸟儿是主体,晨空是背景、次要素;主动被动关系――“鸟儿失去踪影”强调了鸟儿的主动性;包含与被包含关系――鸟儿属于晨空中的事物……如此下去,还可分析出诸多常规关系。其次,打破事物常规关系。试看下面几个修改后的例句:

1.鸟儿将渐远的踪影封笺进了晨空。

2.鸟儿,晨空将它的踪影越拉越淡。

3.鸟儿的踪影如晨空的云朵,越飞越淡。

例1句中,强化了鸟儿的主动性,并打破了鸟儿内属晨空的关系。例2句完全打破了鸟儿的主动性,将主动性移置于晨空。例3句打破了主次关系,让鸟儿与晨空的地位相当,并淡化了内属关系。如果从修辞类型而言,例1、2句属于拟人、例3句属于比喻。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再回望、反思过去的教学思路――从拟人、比喻的概念、意义教学。这样以概念、意义讲析的教学几乎无效,让学生将修辞运用于作文中也几乎是奢望。

延承上面的教学思路,我们应在“修辞中包含哪些常见的关系”上面,下功夫成体系地研究,随后进行“打破常规关系后遣词训练”。如此一来,才能触碰修辞教学真谛,成为作文修辞教学转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非始终将修辞教学置于绕圈打转。

(二)一个思维路向:主体客体的重视

作文修辞教学中,不仅存在对事物关系认识不深的问题,还涉及到遣词造句的思维路向问题,也即是说,学生不知从哪些路径去思索、寻觅作文修辞运用中所需的具体词句。从此层面而言,语文教师对学生作文修辞教学的指导,就是在“指路”:指出一条可能遇见修辞运用中所需恰当词句的思路,或者指出一条荆棘困苦较其他路向少一点的思路。无论何种,都属于语文教师在写作修辞教学中,对学生的真正关怀与指导。试看两则关于鲁迅作品中人物动词运用的分析。

同是付钱买酒的动作,孔乙己是“排”,阿Q则是“扔”。孔乙己是受封建文化毒害致深的旧知识分子,穷困潦倒,麻木迁腐,爱面子好虚荣,在那个世态贫凉的社会里,人们对他极尽侮辱嘲弄之能事,而他却濒临绝境仍不觉悟,坚持喝酒,穿长衫,满口之乎者也,在酒店这个特定环境里,“排”字表现了他在遭人侮辱时心中又急又羞,外表却装得不屑一顾的复杂心理,同时也把他炫耀于“短衣帮”之流的得意之色写得活灵活现……而阿Q的动作一“扔”,满不在乎,阔绰异常,因为此时的他进过城,发了财,成了“革命党”,在未庄人的心目中是“英雄”,一个“扔”字,活脱脱地表现了阿Q的得意忘形的样子,从而揭示了农民落后、不觉悟的精神状态。

――王素珍(1994)

从孔乙己与酒客的交锋看,“不回答”“说”“排”是最合适的处理方式。从孔乙己的性格看,“排出九文大钱”是孔乙己的复杂性格使然,摆阔是完全有可能的。“排”字隐含着作者对孔乙己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态度,亦即对封建教育制度的批判。

――刘善毅(2012)

两则材料均提及了鲁迅笔下孔乙己“排”这一动作的赏析。无论是孔乙己的“排”,还是阿Q的“扔”,这两个动词运用均属消极修辞范畴。赏析中,王老师运用了比较法,值得肯定。但对于作文修辞教学而言,还显不够。因为,在作文教学中,学生不仅要知晓用这个词句的妙处在哪里?还要知晓这个词句可能是从哪些路向找到的。后者是语文教师在作文教学中不可回避的教学责任。那么,我们尝试着揣摩鲁迅先生蕴于这句话背后的创作运思。

(孔乙己)排出九文大钱。

很多研究分析者,总以“主观”视角分析“排”的妙处,如果我们从“客观”视角审视,就会产生不一样的认知体验。“排”从“主动”角度分析,最多分析到这个词语对孔乙己人物形象的作用。这属于阅读教学的任务,作文教学还要掘进思索:这个词是怎么来的?显然,仅仅从孔乙己这一“主观”视角去思考颇有难度,那么,我们转换为“客观”视角思考,即:“几文大钱”最后的状态是什么?显然有很多种:排成一排,零散杂乱……鲁迅先生可能就是从最后的状态中比较、删选出体现孔乙己独特性格征候的“排”字。注意,这里提及的鲁迅先生运思行文中的“比较”有一个先决条件:在已有中比较。这里引申出一个广泛存于作文教学的问题:很多语文教师的作文指导建立在这样的逻辑上――学生已知晓了很多可用的词句,语文教师只需要指导学生比较这些已知词句的优劣、价值意义,即可教会学生作文知识。这个逻辑链条极为荒谬,调研实际学情便很了然。很多学生作文学习的实际困惑是:不知道用什么词句来表达?不知道词句从哪里来?这类问题,而非单纯比较哪个词句更好的问题,也即是,学生困惑于“有无词句”中的“无词句”,而非纠结于“有无词句”中“有词句”之后的“词句优劣”。这也就是阅读教学中教师提出的“比较法”与作文教学中的“比较法”的根本差异所在。阅读教学的“比较法”建立在“已有词句”的基础上,而作文教学的“比较法”很多时候是建立在学生“没有词句”的基础上,贸然进行比较,难度自然颇大。

从主客体角度,是作文修辞教学中遣词造句的一条有效路径。不可否认,这样的路径还有很多,自然也就成为了我们在作文修辞教学转型中的下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第10篇

2:意义:各种休闲文化的传入,给湘西地区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为提高湘西地区的人口综合素质为前提,倡导各种文化的积极发展,给社会治安,加强人民团结,促进休闲文化的健康发展,提高全民健身,为湘西地区的发展,从精神上提供依据,从而来提高湘西地区的综合素质提供参考

3:国际动态:就国际形式来看,全球一体化,体育参谒立体化,现在大多数都对健康的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觉悟,就世界卫生组织,旅游事业,节假日的活动方式来看,世界各国都是为提高全民综合素质进行引导,都对休闲体育这一块有了较高的认识。

4:国内动态:国内形式来看,WTO和兴办奥运,休闲健身运动产业,当前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全国每年就用于休闲的费用也相对增多,用于休闲娱乐的时间也大幅度增多;旅游产业话的蓬勃发展,产业化开始起步。人口健康意识的转变。

关键技术和预期水平效益

1:关键技术:对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进行并调查,取证,探研湘西地区休闲体育的发展,开展情况程度,把农村和城镇之间的休闲体育的发展状况,休闲的方式,对休闲文化的传播从积极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运用现当前的经济状况,运用对比对经济条件的发展和现在人们有更多的时间来进行休闲运动,课题主要运用调查法,查找文献资料法,比较法和分析法等进行研究,能从中得出适应湘西地区积极方向发展的休闲体育运动对策。

2:预期水平:预期水平能达向个湘西地区的休闲文化起到带动作用,向健康方向发展;达到的预期效益在调动积极文化方向的同时,能积极调动全地区的人口综合素质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使湘西人人都能进一步认识休闲活动在生活中带来更多乐趣,能从身心上得到健康的发展,促进休闲文化的积极发展,打造安稳的社会经济环境,达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使全地区全民健身活动能有一个活跃的氛围,引导休闲活动向健康的发展方向,人口综合素质等得到提高提供依据。

研究基础及主要措施

一):我是体育系大三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做事踏实,有较强的体育理论知识。在学习过程中,注重运动知识的积累,生活中就对休闲体育进行过多次的调查和访谈,给自己打下了坚强且牢固的理论性知识和社会实践能力。

(二):文献资料基础:

[1] 廖文科.贯沏“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做好学生卫生工作[J].中国学校体育学,2002(3):卷首

[2] 孙葆丽.我过群众体育发展的历史回顾[J].体育科学,2000.20(1):13—16.

[3] 胡小明.新世纪体育的走向—娱乐于健康[J].体育与科学,2002.(4).

地域基础:

[4] 许良.中小城市居民体育活动的特征分析—以陕西省汉中市为例[J].2004.7(3):92~94

[5] 托马斯·古德尔,杰弗瑞·戈比.人类思想史中的休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6—16

[6] 刘天成,张天成,涂绍生.湘西土家族学生1985—2000年体质状况的动态分析[J]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4,(1)50—53

1:文献资料法:根据也掌握的文献,查找相关休闲体育运动书籍,期刊,学术报告,学术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科技档案等

第11篇

关键词: 《基础会计》 比较法 运用

1995年,我刚刚踏上工作岗位就接手了《基础会计》教学工作。在十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我感觉学生对于这一门基础性和专业性极强的课程,学习起来很吃力。因此,我尝试了借鉴其他课程在教学中运用的比较法来进行教学,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比较就是确定事物同异关系的思维过程和方法。它的实用范围极为广泛,在文学、法学、政治、经济等领域中早就普遍广泛地运用了。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有鉴别才能有发现有创造。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认为:“比较是一切理解和思维的基础,我们正是通过比较来了解世界上的一切的。”《基础会计》中有许多内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教学中充分运用比较的方法,有助于突出教学重点,突破教学难点,使学生容易接受新知识,防止知识的混淆,提高辨别能力,从而扎实地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发展逻辑思维能力。

一、概念上的比较

在《基础会计》课程中,概念应该说占了整本书的一半以上。并且,这是会计学中的一门专业理论课。学好了这门课,学生才能对以后所学的其他专业课进行掌握。但是,很多学生都反映刚开始学习《基础会计》时,觉得概念很枯燥,有的还很类似,背不出,还容易混淆,而且理解不了。因此,我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一些概念之间的联系或区别来引导学生学习,让学生对容易记错的概念进行比较,从而使学生对《基础会计》的概念牢牢记住,为以后学习其他会计专业课打下基础。

比如:在会计核算的十三条基本原则中,有几条原则的概念都可以用比较法来进行教学。一致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就是其中之一。一致性原则的概念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而可比性原则的概念是“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在讲授这两个概念时,我请学生和我一起来比较。这两个概念中都涉及了“会计处理方法”,这是它们的相同点。但是不同的是,一致性原则强调“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是一种纵向的比较,而可比性原则强调“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是一种横向的比较,并且从后半句概念中也可以进行比较。一致性原则强调“一致”,所以它的概念中出现的是“前后各期保持一致”,而可比性原则重在“可比”,所以概念中出现的是“相互可比”。这样,学生就把两个比较抽象的概念通过比较记住了。在《基础会计》课程中,还有很多概念,例如“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都可以用比较法来教学,学生普遍反映效果不错。

二、计算上的比较

在《基础会计》课程中,计算题也占有比较大的一块。学生在学习计算题的时候,往往会觉得很难,容易做错,不是这儿不对,就是那儿少了点什么。其实,在教学中教师对一些问题用比较法来教授,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举例来说,对于在永续盘存制与实地盘存制下,计算当月存货发出成本和月末结存成本的内容,就可以通过比较法,让学生予以掌握。这两种都是存货的盘存制度,它们的计算都是遵循着“期初结存成本+本期收入成本―本期发出成本=期末结存成本”的公式来进行的。在具体讲授中,我把上面的公式移项,这样就变成了“期初结存成本+本期收入成本=本期发出成本+期末结存成本”。两种盘存制度都是已知等式的左边两项,求等式的右边两项,这是它们的相同点。不同点在于,永续盘存制规定先计算本期发出成本,后计算期末结存成本;而实地盘存制要求先计算期末结存成本,然后倒推出本期发出成本。通过这样的比较,学生充分地理解了两种盘存制度的不同,从而在进行计算时,不会弄错顺序,不会混淆,对计算题也不再“感冒”。

三、账户结构的比较

账户是《基础会计》学习中最重要的一环。只有深刻理解并掌握账户的结构,才能对不同的经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在实际教学中,怎样让学生牢牢记住各种账户的结构,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教学实践中,我尝试着用比较法来解决上面的一部分问题。有很多学生对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账户的结构感到不能掌握,不明白为什么两个不同性质的账户,在按用途和结构分类中会属于同一类。针对这个疑问,我在黑板上画出了这两个账户的结构,请学生来比较。

从这两个账户的结构可以看出,它们的借方都记的是“支付数”,而贷方都记的是“摊销或预提计入各期费用的费用”,所以,虽然这两个账户的性质完全不同,但从结构上比较,它们还是有相同之处的。因此,我们把它们都归入“跨期摊提账户”。经过讲授、比较,学生普遍解开了这个疑问,对这一部分知识也记得更牢了。

四、账务处理的比较

在充分掌握了账户结构的基础上,学生对于《基础会计》课程中经济事项的账务处理也就比较容易了。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我感到学生对于简单的经济事项的账务处理一般都能较好地掌握,但对一些平时很难接触的事项的处理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试着采用比较法来进行教学,把学生认为较难但有联系的事项互相比较,让他们有一个感官上的认识,可以同时记住两个相似事项的账务处理,而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比如,在讲授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时,很多学生因为平时接触不到,没有实践经验,会把它的计算分录和缴纳分录互相混淆。于是我和学生回忆了以前学过的城建税计算的账务处理,同时把三个分录写上黑板,让学生来比较。这三个分录分别是:

①所得税计算: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②城建税计算: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③所得税缴纳: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分录①、②都是关于税金计算的处理,所以这两个分录有一些相似之处。借方表示一经计算,税金费用的发生,也即是增加,所以它们的借方都用的是损益类中的费用账户;贷方表示一经计算,企业欠国家税务部门的钱增加,也即是负债的增加,所以它们的贷方都用的是“应交税金”这一负债类账户。所不同的是,城建税隶属于销售税,所以用的是“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这个账户,而所得税有一个专门的“所得税”账户来核算它,所以在这点上,两者有一些区别。但是综合来看,两者的相似之处要多,因此,只要记住了城建税的计算分录,就自然而然记住了所得税的计算分录。

再来比较①、③两个分录:分录①正因为所得税停留在计算阶段,所以企业欠税务部门的钱增加,“应交税金”账户发生在贷方,而分录③是所得税的缴纳,表示已经用钱去还了欠税务部门的款项,所以“应交税金”账户就发生在借方了,表示负债的减少,而不可能用到“所得税”账户了。

经过讲解、比较后,学生以后再碰到类似的题目,基本上都不错了。

需要特别提醒的一点就是,比较法的教学着力点应放在学生方面,以提高学习效果为最终目的,要把教与学和谐地统一起来。教师在实施比较法教学时应特别注意坚持“参与式”教学,为学生留有“教学空白”、“教学间隙”,让学生驰骋其间。

比较法是培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方法,它是一切理解和一切思维的基石,即比较是一切逻辑思维的方法。任何事物的特点都只有在相互比较中才能充分地显示出来。因此,采用比较法,可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帮助学生能举一反三、全面系统准确地认识掌握概念,将知识融会贯通。教师将《基础会计》中的概念、计算、账户结构和账务处理由简到难进行比较,可以使学生扎实地学好《基础会计》,为以后学习《财务会计》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於鼎丞主编.中国税制.暨南大学出版社.

[2]石本仁.21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与中国会计教育的转向.会计研究,2000,(9).

[3]周杨.面向21世纪会计教育发展的对策.会计之友,2000,(10).

第12篇

关键词:会计教育;法国;中国

在满足社会的最佳需求前提下,如何发展会计教育学,对于每一个会计教育者都是一个基本问题。这正是必须会计教育系统自身发展和研究其他系统作为参考的原因。

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的会计教育就有文献研究。通过跨太平洋学术交流,中国的教育工作者充分了解的美国会计教育系统以及利用它作为教育参考资料。与此同时,欧洲大陆对远东地区的了解很少。

然而,有部分中国研究者观察到欧洲大陆与中国会计教育的相似性,通过充分了解欧洲大陆会计教育,为中国会计改革提供参考依据。文献[1]研究了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的会计教育。

本文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总结中法两国就会计教育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法国的会计教育

法国会计教育可追溯到十七世纪。1673年颁布的法规条文中规定了记账的商业活动。此规定要求成立记账专业和会计教育。1675年,此条纹的纂写者Jacques Savary提出管理的概念和复式记账法。又过了十年,Bertrand-Fran?ois Barrême 开设了一个商业学校,他亲自教记账学。

到了二十世纪60年代,公共和私有的技术教育结构和商业学校均提供会计培训[2]。但在当时会计被认为是辅助技术,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1970年,巴黎多菲纳大学开设第一个管理学硕士课程,象征着会计学进入法国大学教育中。1974年,法国格勒诺布尔商学院开设第一个会计和金融学硕士课程,使得法国各个大学教育向注册会计师文聘培养发展。1990年,巴黎多菲纳大学开设了会计学的高级研究文聘课程――《会计-决策-控制》。在这个时期,法国的会计学博士学历越来越多。

在法国,整个注册会计师教学课程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DPECF,DECF,DESCF和DEC。DPECF包括五个课程,有:法学引论,经济学,计算技术(数学和计算机),会计学和沟通技巧。DECF阶段有七个课程,包括:公司法和财务法,法律关系,组织与管理,财务管理,数学与计算机,高级会计学和管理控制学。通常需要学习两年,该阶段的通过率很低。DESCF阶段,学生需要通过四个国家考试,包括:法律和会计学综合考试,经济学与会计学综合考试,口试和实习工作报告答辩。。在进入三年会计事务所实习后,经过会计审计笔试和专业技术论文写作(DEC)后获得注册会计师文聘。

新的教学方法在法国会计教育广泛使用,比如:案例研究,管理仿真等。另外实习在会计课程当中占有主导地位。在大学教育课程当中,第一学期期末有六周的实习,在实习中学生被要求记录企业三个月的交易记录。其次,会计专业人士也会参与到教学当中,大概占课程比例的30%-40%。这些会计专业人士专门从事税收,审计和高级会计。

二、中法会计教育的对比

中法两国的会计教育在历史演变存在相同点。

直至二十世纪70年代,中国的会计教育发展十分缓慢和受限,实际发展是始于80年代。1986年,高等教育机构设立了会计教育文聘,培养了超过15000个学生。自90年代开始,随经济开发的不断深入,中国会计教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800多个专业中,会计类专业是最多的。1997,超过1000个教育结构开设了会计学,会计类专业学生占大学生总数的10%。

而法国的会计教育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作为经济学的辅助技术。直至二十世纪70年代大学才开设会计相关课程。到80年代开始研究生课程,会计教育才得到真正的重视和完整的教育。

中法两国的会计教育均在二十世纪80年代后才得到充分的发展,且两国也是在80年代后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进一步促进会计教育的改革。

法国会计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在大学期间,只是通用的会计培训,在研究生期间,有专门的培训课程,比如财务会计,审计或者管理控制。这一点与中国的会计教育也是相同的。

中法两国的会计教育在教育课程、教学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

在中国,短期高等教育文聘是2到3年,1800学时,25门基本课和3门选修课;学士需要4年,2800学时,30门基本课和20门选修课,还包括毕业论文;硕士需要3年,1400学士以及毕业论文;博士需要3年,550学时和毕业论文。

直到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的会计高等教育还沿用俄罗斯模式,大概分为四类课程:基础会计;专业性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活动分析。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情况,新的教学理念被提出,包括五大类课程:会计学原理,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和审计。

以上提到的教学方法,如:案例研究,管理仿真等广泛在法国会计教育中被应用。但在中国,教学方法基本是被动教学,老师通过书本传授每一个教学内容。学生少有课堂讨论,考核形式仅为中期和期末考试。案例研究也比较少。

另一个使中国学生被动学习的原因是文化问题。传统的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对等的。作为一名好学生,他必须遵守纪律,并接受教师的指导。相反,法国教育有个人主义和鼓励学生有自己的观点和批评现有的思维。

三、结论

本文基于会计教育及其特点,比较中法两国会计教育的异同,得到中法两国在过去三十年的的教育历史演变和教育阶段具有相似性,与此同时,两国在教育课程和教学方法上存在不同,中国的会计教育存在被动教学,实习没有得到重视。通过比较中法两国的会计教育异同,学习法国的会计教育优点,对探索中国会计教育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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