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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防治法

时间:2023-05-17 17: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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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防治法

第1篇

2016年7月27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建言献策。

空气质量有所改观

2015年,浙江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21.4%和28.8%;11个设区市PM2.5平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23%,空气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78.2%,比2014年上升2.7个百分点。2016年1―6月,11个设区市PM2.5平均浓度为4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5%;空气优良天数平均比例为82.3%,同比上升5.7个百分点。

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制度逐步得到落实,空气质量有所改观。

“突出重点领域,全面深入开展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港口船舶污染治理等7大专项治理工作。”这几年,省政府加强对大气环境治理规划部署,在2015、2016年连续两年将治气列入十大民生实事首位,加重了大气治理的分量。

“把治气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来抓,各级领导治水治气的指导思想明确,治理思路清晰。”一些基层的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加大了对治气工作的投入,做好了资金保障。省人大检查报告指出,2015年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87.7亿元,社会投入416亿元。

“已经超额完成国家‘十二五’下达的减排任务。”检查组成员指出,根据中央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要求,并结合浙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我省推出总量指标量化管理、排污权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刷卡排污、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等一系列制度。

针对浙江的产业现状,颁布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等工作方案,出台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和12个重点地方产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规范,制定纺织染整工业和制鞋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车用汽油浙VI标准,而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价机制等也不断建立完善,使我省的治气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长效。

2015年12月,在用完最后一批坯料,结束了流水线上最后的一道工序,杭州钢铁集团位于杭州半山的钢铁基地生产线“熄火”,全线关停。这只是浙江通过大气污染防治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的一个缩影。

过去,落后的产能和能源结构阻碍着治气工作向前迈进。为此,浙江注重标本兼治,把产业转型升级作为环境治理的治本之策。一方面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和生产业,提高绿色产业比重;另一方面加快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加强重污染行业整治,取得的成效也十分明显。

2015年,全省淘汰20多个行业的落后、严重过剩产能,涉及2000多家企业;淘汰整治100多个“低小散”行业集中区块,涉及2.2万家企业(作坊);全年关停重污染高耗能企业1239家,原地整治提升2201家,搬迁入园358家。全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小于1.4亿吨,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为16%,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天然气使用量达到78亿立方米。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截至2016年6月底累计淘汰2.6万台。

同时,在工业废气、机动车污染、城市扬尘烟尘、农村废气等重点领域,注重问题导向,治理取得突破。

调查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省火电、热电、钢铁、水泥、玻璃行业脱硫脱硝改造和限期治理,达到新标准要求;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调查摸底,石化行业完成了综合整治,涂装、印刷、化纤、医药化工等13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启动;截至2016年6月底,累计淘汰黄标车、老旧车80万辆;建立“7个100%”长效监管机制,完成近1.3亿平方米的城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县以上城市主干路机械化清扫率达100%;2015年全省秸秆利用率达89.7%,秸秆焚烧次数逐年下降。

除了“治”,浙江更加注重严格监管,确保治理成效。目前,省、市、县基本形成多级联网、实时监控的监测网络。通过检查,浙江各市、县都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11个设区市全部形成工业废气实验室分析能力,15个重点工业园区完成自动监测体系建设。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同时,大气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日趋完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查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1206件。

污染排放突出,形势依然严峻

看到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形势依然严峻。2015年,全省11个设区市中,除舟山外,其余市的空气质量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69个县级以上城市只有13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秋冬季污染天气发生频率较高,臭氧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不少地市在执法检查中都反映,虽然大气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但空气质量整体提高依然有难度。

“一些地方的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贯彻未完全到位,对依法治气的认识还不足,履行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职责的意识不够强。”检查组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在实践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仍有不足。在治理工作中,还存在不依法管理和执法不严的现象。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尚未真正落实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不积极治理、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现象常有发生。

而各类生产生活污染仍然是治理的难点。“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还未得到根本性改观。”一些地方也反映,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很难完全改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比偏低的情况依然存在。

在工业领域,区域性、结构性、行业性污染仍然比较突出,脱硫脱硝深度治理难度较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重要行业还缺乏统一完整的排放标准和治理规范。

城市里的建筑工地和拆迁、道路施工多,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餐饮行业经营单位量多面广,又多处于居民集中区,油烟污染较多;一些农村地区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禁而不止,这些都给污染防治带来了阻力。

随着经济的加快发展,车船排放污染更为突出。调查显示,“我省机动车车辆总量增加较快,目前已经有1622万辆”,加之城市道路拥堵,造成汽车尾气排放量成倍增大。同时,还存在1.3万辆黄标车未淘汰、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据2015年杭州空气PM2.5源解析,机动车尾气成首要污染源,占市区本地源排放贡献的28%。而在河道、近海地区,船舶污染治理相对比较薄弱,如宁波、杭嘉湖等地集装箱车和船舶大部分以重柴油为燃料,废气排放对港口、河道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本次检查中,还发现一些地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治理进度。“11个工业园区中还有9个未实现集中供热。”检查组在温州检查时,发现了该市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进展缓慢,影响了燃煤锅炉淘汰进程,而这也是其他一些工业发达城市的通病。同时,原计划“十二五”实现天然气管网“县县通”,但由于政策协调等原因,管网工程选址落实滞后,目前全省还有近三分之二的县未通管道天然气。

另外,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着短板。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有关部门对大气复合污染成因和特征污染源研究有待深化;某些部门协调、区域联动还不够紧密,有效开展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个别地方还未建立机动车监管平台和环保监测专业机构,工业园区和建设施工现场实时监测布网不够严密。“发现问题不及时、一罚了之简单化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检查组指出,严格执法查处还有不少障碍,在部门衔接、调查取证突破上需做更多努力。

标本兼治,守望蓝天白云

大气环境保护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吹散雾霾,重现蓝天白云是全社会的共同期许,检查报告建议,要从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加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是从源头治理大气污染。虽然,依靠燃煤的趋势改变很难,但依然要以钉钉子精神,寻求突破、改变。检查组建议,各级政府围绕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目标,深入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严格新建耗煤项目准入,重点限制水泥、钢铁、化工、化纤、造纸、塑料等耗煤行业规模,加强对重点煤炭消费企业的监管。

同时,应该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甬台温、金丽温等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天然气储运项目建设,保障“县县通”工程完成;加快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加大燃煤分散锅炉淘汰力度。

现在科技日新月异,应该更加突出科技在治理中的作用,注重治理废气先进技术的研发利用,支持工业锅炉和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开展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快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进程。

对于汽车尾气排放,“治理不能只是单纯地‘治气’,还应该结合拥堵治理。”检查报告指出,可以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科学治理汽车尾气污染,促进道路畅通和空气质量改善。

另外,还应该完善成品油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油品质量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低劣油品行为。积极开展港口船舶排放治理,落实鼓励靠岸停泊船舶使用低硫油的政策,推进港口“油改电”“油改气”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治气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在城市扬尘、餐饮油烟和农村秸秆焚烧方面,应该认真宣传贯彻《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严格执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场地“7个100%”要求,加强对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努力消除群众身边的空气污染。

最后,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也指出,应该依法依规治理,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完备的法律和严格的监管是维护大气治理的重要屏障,各级政府要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科学制定“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法运用约谈、问责、免职等办法,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监管也要精准发力,要重视数据库和监测网络的作用。检查组指出,要运用大数据、网络技术完善监管系统,特别要完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布点密度和项目种类,建设覆盖全省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测网络。同时,也应该通过社会各方的监督,加强监管。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向公众公开的环境监测数据平台。

第2篇

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一方面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在另一方面技术的附加产生物也可能带来新的环境污染,这些成为人们需要解决的新问题。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尚且不完善,人们没有意识到环境对于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意义,缺乏完备的环境保护意识,因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随意的将有害物质不加处理就排放到环境中,长期的循环积累,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目前对于环境污染和公害的防治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但是环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潜伏期长、累积性等,很多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的最终爆发需要经过很长时间,因此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防治措施的实施中,是环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潜伏期长、累积性等,很多环境污染的最终爆发需要经过很长时间,因此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防治措施的实施中,强制干预带来的环境治理效果并不理想,没有好好利用人们群众监督的力量,造成了很多企业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情况,而且后期污染治理的效果也并不显著。

2.常见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问题

2.1空气污染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空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工厂排放的废气粉尘、汽车尾气、火力发电、化工厂废气排放、钢铁冶炼、城市垃圾焚烧等都是导致空气污染严重的重要源头。污染气体的排放在空气中会形成酸雨落下来,对于建筑物、农作物、树木等都有严重的腐蚀性,同时也会造成水资源的污染。汽车尾气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合物,经过长时间的光照容易形成光化学烟雾,对人的呼吸道和肺功能有很强的刺激性,长时间的吸入人体中,会对人的身体带来很大的伤害。工业化的高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不同种类的化工燃料的被广泛使用,生产过程中燃烧排放的废气粉尘会让大气的能见度降低,粉尘颗粒漂浮在空气中导致经常出现雾霾天气,严重影响到城市的交通、人们的生活等。

2.2水污染现代工业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任意排放了大量的工业废水,而且浓度普遍较高、污染性强、扩散性大,这些工业废水大多未经处理就任意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体中,使得本来干净的水源受到严重的污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快速发展,家庭排水量在废水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并且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与设备的不完善,这些日常的家庭排放通常也是直接排放到地下管道,再流向河流。乡村郊区农业生产发达,但是由于过量的使用农药、废料以及大量养殖场的排泄物,随着雨水的冲刷或者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中,带来严重的水体污染。

2.3噪声污染由于工业的高速发展和城市人口数量的日益增多,噪声污染也变的越来越严重,涉及到各个领域。目前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四大污染之一,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噪声污染的来源主要包括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由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飞机等大量运输工具的使用,使得交通噪声的污染变的日益严重,也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而社会生活噪声波及的范围广、来源复杂,虽然这些噪声的噪声级不高,但是因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联系,人们对此类噪声十分敏感,甚至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3.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

3.1对于空气污染的防治工业生产作为空气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应当加强在工业生产方面污染排放达标的监督,并且对在节能环保、回收处理废气污水排放做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措施。对于常年污染性大、效益差的企业进行整顿,鼓励企业不断调整能源使用结构,从空气污染的来源进行预防措施的实施。对于尾气排放量大的机动车辆应当令其改装,从而降低废气的排放量,并且应当加快汽车燃料和汽车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研究进程,可以长期有效的改善汽车尾气排放量大的问题。加强城市的植被绿化也是降低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手段,应当在城市中多空气污染的地段投入资种植易吸收污染的植物,做好城市的绿化工程建设。

3.2对于水污染的防治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水污染防治的一条有效途径。应当不断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和提高污水处理技术,对于人们日常家庭生活排放的废水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大大的减轻了水体自净的压力。在工业废水排放方面,应当加强工业生产中无污染生产、清洁生产技术,以及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等措施,力求在工业生产的每个环节做到污染的最小化。对于污染型乡镇企业的应当大力推广污染处理技术和设施,并且农业生产中呼吁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转而使用有机肥料、天然肥料等。

3.3对于噪声污染的防治对于噪声污染的防治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包括噪声污染的来源、噪声传播的途径、噪声的接受者。对于噪声污染来源的控制是防治噪声污染的根本途径,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工艺和操作方式的改进、生产设备设计的改善,降低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噪声等都可以在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的产生。在传播途径上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也是十分有效的,可以科学规划工业区、居住区的分布等,将噪声级别大的工业生产设备远离密集人口的地方,并且在噪声传播的途径中采用隔声、消声、吸声等有效防治技术。在噪声污染接受者方面也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用隔音耳机以及在装潢中使用隔音建筑材料等。

4.结语

第3篇

摘要:耕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不合理排放及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和地膜污染已严重威胁到耕地质量与安全。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防止耕地污染是确保粮食安全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耕地污染;保护耕地;途径

耕地是人类所需食物的主要来源,也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耕地主要由土壤组成,包括固相(矿物质、有机质)、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气相(土壤空气)等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供给农作物生长发育所需营养物质的能力。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6年底我国全国耕地面积仅有1.22亿公顷,人均耕地面积约0.09hm2,不足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40%。因此,保护耕地,防止耕地污染是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必须要坚守1.2亿公顷耕地红线。

近20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耕地由于长期过量使用化学肥料、农药、地膜及工业污水灌溉,一方面,污染物在土壤中大量残留,土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侵蚀,原有的理化性状恶化,生产潜力丧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耕地的生态功能受到严重侵害。另一方面,由于土壤理化性质恶化,耕地生产能力下降,影响作物生长,造成农作物减产,经济效益下滑,耕地的复种能力随之下降,部分耕地甚至丧失了耕作能力,粮食及其他农产品食用安全受到威胁,直接影响人类健康。耕地污染主要表现为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需要对农作物进行残留检验或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实验,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污染物容易在耕地土壤中不断积累从而超标。耕地污染诸如重金属污染、地下水污染等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并且治理耕地污染所需的成本高,周期长,有时要靠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总之,耕地污染会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我们必须时刻绷紧防止耕地污染这根弦不放松。

1耕地污染的来源途径

1.1工业生产中排放的“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排放的各种废弃物

许多工厂产生的“三废”没有达到环保处理要求就超标排放,将直接污染土壤,特别是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废水污染尤甚。有毒的气体、污水、废渣等污染物直接或间接地向耕地土壤排放,当其超过耕地土壤环境容量时,就会打破耕地土壤内部系统的平衡,土壤的理化性状将逐渐恶化,耕地的生产潜力会逐步丧失,从污染的耕地里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将危害人畜健康。

1.2农田长期、过量地使用化肥、农药及农用地膜

近20年来,随着化肥的推广使用,农民在大田里施用的化肥量呈递增趋势。过量地使用化学肥料,主要表现为氮、磷、钾3种元素比例失调,氮肥过量,磷、钾肥不足,肥效持久且无公害的有机肥及作物必需的微量元素严重不足。长期、过量地施用氮肥,使土壤理化性状改变,土壤板结,通气、透水性差,肥力下降,影响作物生长。长期、过量使用农药,在杀死害虫的同时也危及了害虫的天敌,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由于生物的富集作用,长期、过量地使用化肥、农药对农产品也会有污染,直接威胁人类的健康。农用地膜具有提高地表温度,保持土壤水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作物栽培,但由于地膜是一种高分子聚合物,在自然状态下难以分解,长期使用地膜的农田,随着地膜残留量的增加,会使土壤的透水、透气性变差,阻碍农作物根系发育和对水、肥的吸收,影响大田机械的操作,造成耕地的“白色污染”和农作物减产。

2耕地污染防治途径

2.1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估,加快推进耕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研究步伐

针对我国耕地资源匮乏的现状,建议尽快展开全国农业用地污染源普查,为保护耕地,防治耕地污染提供原始、详实的资料,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时参考。要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耕地,在城镇建设及规划工程项目建设时,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把保护好耕地放在工作的首位。上项目时要做好环保论证,重度污染的工业项目不得批准上马,严防假借建厂之名囤积、蚕食耕地。

第4篇

[关键词] 耕地 土壤 污染 防治 立法

我国在保护耕地数量动态平衡方面成效显著,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大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操作上存在明显不足,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其中主要表现为耕地污染。这势必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失去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是相违背的。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耕地污染防治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亟须制定完善的《耕地污染防治法》,对耕地的保护加以引导和科学规划。

一、耕地界定及我国耕地污染现状

1.耕地概述。耕地主要由土壤组成,土壤的组成包括固相(矿物质、有机质)、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气相(土壤空气)等三相物质四种成分有机地组合成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生长植物物质的能力,是一种农业生产资源,更是一种环境要素。

当前通用的耕地定义出自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将耕地定义为是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它是人类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 路和田埂。《规程》还将耕地分为5个二级地类: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新的国家标准,对土地利用类型及耕地的二级分类进行重新划分。

2.耕地污染的界定。

(1)耕地污染的定义。耕地污染是指耕地受到大气酸雨或富含有毒有害物质水的侵蚀,恶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状和丧失了生产潜力,导致耕地上的农林副产品对人畜禽渔的危害。又可以理解为:有毒污染物通过大气、水和生物直接或间接地向耕地土壤排放,超过耕地土壤环境容量,从而打破了耕地土壤内部系统的平衡,引起土壤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的过程。换句话来说,耕地被污染的过程就是有毒物质改变了耕地土壤的理化性质,使耕地“中毒”的过程。

(2)不同类型耕地土壤污染的差异(即耕地土壤污染具有区域性特征)。不同类型耕地土壤的起源及发育条件各不相同,因而有机质含量、集聚其中的生物体的种类和活动以及由此组成的生物过程强度等方面均有差别,并且每种类型的土壤有其固有的酶活性水平。红壤呈酸性,强酸反应。丘陵红壤一般氮、磷、钾的供应不足,有效态钙、镁的含量也少,硼、钼也很贫乏。红壤比黄壤年平均气温高而排水较好,故含水氧化铁与铁的活化度均较黄壤低,但矿物风化度较黄壤深而富铝化过程较强。其它类型的土壤也有各自独一无二的特点。由于耕地土壤存在不同类型,导致其组成成分具有复杂性和土壤物理化学性状(pH、Eh等)等存在差异,造成工业“三废”、重金属、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土壤环境中形态的复杂和多样性。比如金属不同形态,其生理活性和毒性均有差异,其中以有效态和交换态的活性、毒性最大,残留态的活性、毒性最小,而其他结合态的活性、毒性居中。因此,各种污染物在不同类型土壤中容量有可能相同,但造成耕地污染程度不同。有些污染物在某地区土壤中残留量高,却没有造成土地污染,但在另外地区土壤中残留量低的时候却造成土地严重污染。

3.我国耕地污染的现状。耕地污染,主要表现为土壤环境的污染。土壤环境是一个开放体系,与其他环境要素间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据研究,大气、水等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的影响是最根本性的。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已超过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并且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据报道,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hm2。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湖北省荆门市的最大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把竹皮河水变成了酱色区,所含的氟、铅、硫化物等十几种有害物质,皆大大超过人畜饮用标准,鱼虾鸭鹅基本绝迹,4700亩农田和1500亩水面因污染而撂荒。湖冲村一位农民承包了6亩稻田,收获的5000多斤稻谷竟然变成了黑色,连鸡、猪都不吃。总之,目前耕地污染严重,形势紧迫,必须进行治理。

二、国内外耕地污染防治立法比较

1.国内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已初步形成了体系。但对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当中。《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农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1)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2)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4)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质量鉴定通知》的规定。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以及土壤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章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及农产品GAP种植地点与肥料做了明确要求;并且实行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即对耕地的种植做了明确限制。

2.国外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国外专门立法,加大耕地污染防治的力度。如丹麦制定《土地污染法》、英格兰制定《环境保护法》、德国制定《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荷兰制定《土壤保护法》、澳大利亚制定《污染土地管理法》等等。日本1970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其目的之一是为清除镉等特定的有害物质(由政府指定)对耕地的污染,使土地复原,都道府县知事指定耕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实施客土事业和其他必要的公共事业,以谋求土壤的复原(第3条、第5条)。知事在认定对策区域内可能损害人的健康的农畜产品被生产出来时,可以将其指定为特定区域,对那里的作物种植发出劝告,限制种植指定为不适当的农作物(第8条、第10条)。农药管制法将构成土壤污染原因的有污染农作物使人畜发生损害的农药指定为“土壤残留性农药”,对政府课以设定其使用标准的义务(第12条之3)。德国1998年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又制定了《污染土地管理规则》,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规避危险的原则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并明确了谁应对污染土地的调查统计和采取清除措施负责。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教授Yumihiko Matsumura发表的《日本的土壤整治法》一文,考察了《日本土壤整治法》的框架,提出了该法旨在调整工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整治,其污染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在加速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日本土壤整治法》分为三部分:(1)实施土壤调查;(2)指定为污染区,如果调查发现该土地上集中的某有毒物质超过限量,则就应该把该土地指定为污染区,并登记在指定污染区登记簿中。(3)危险管理措施,整治行政令。Yumihiko Matsumura教授认为污染区登记簿对公众公开的方案,将对促使公司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整治带来深远影响,它将激励工业界人士采取预防措施。美国Robinson & Cole LLP律师事务所土地法部门律师Hiroko Muraki Gottlieb 发表的《土壤治理二十年经验之借鉴:中的贷款人责任之演进》论文在考察了《美国的综合环境对策、赔偿及责任法》的基础上探讨了美国在实施有关立法方案来整治污染土地或地下水时面临的挑战,研究了贷款人的责任和担保利益免责的演进过程。

3.国内外耕地(农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比较。

(1)法律法规内容的比较。我国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又没有配套实施的措施,只是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但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国外大都制定专门的耕地污染防治法,比如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一部法律中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当多的附录。在该法中有一个专门对于小量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如果我们用一句话定义它,就是“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废物总量超过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而美国在该法中对小量废物排放的描述则有两页多。比如,首先要明确说明美国环保局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小量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第二、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第三、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单必须含有的内容;最后该法还规定在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等等。

(2)诉讼时效的比较。我国耕地污染防治诉讼时效规定短于国外,《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出现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损害结果存在着隐蔽性和滞后性,损害后果短时间内难以确定,与环境侵权后果出现的时间相比,20年的最长时效显得太短,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比如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以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将存在一段时间,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著名的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熊本水俣病事件,用了50年之久才揭穿水俣病的秘密。

(3)法律责任的比较。我国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国外立法相比存在缺陷。如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存在救济的滞后性;刑事制裁重视“结果犯”,轻视“行为犯”,缺乏源头控制措施,往往造成重大污染而很难挽回;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都是故意犯罪,缺乏无过错责任规定;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但作为原告的加害人往往是企业,对排放的污染物的属性和技术了如指掌,举证能力胜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往往有心无力,导致出现原告和被告最终协商执法,对环境和人身财产保护极为不利。而许多国家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加强了环境责任制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在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的追究方面,一些国家的立法从过去只追究组织、单位的责任发展到同时追究政府官员、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一些立法还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

(4)管理体制的比较。在现阶段,我国耕地污染处于多头管理,农业部负责土壤污染调查治理,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的管理,地矿部门则做地质大调查。针对污染耕地,各部门都在管,但又管得不多,有的甚至还几乎不管;环保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靠吃当地财政,对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也无能为力。国外都通过立法建立了统一的环境管理机关。如美国立法成立联邦环保局,是联邦政府执行部门的独立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不附设与任何常设部门之下,联邦环保局与其他具有部分环境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职权划分明确,工作协调有效;日本立法成立环境省,相当于我国部级。日本环境管理体制的垂直结构是一种地方主导与自主型的,即地方政府对本管辖区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及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是全国环境管理行为的主导力量。地方政府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特别是预算、立法和发展自等。

三、完善我国法律法规,防治耕地污染

1.修改《宪法》,增加耕地污染防治内容,同时树立综合立法思想。在《宪法》第26条中增加“防治耕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国家组织、鼓励和奖励保护土壤环境的活动。”目的是主张为我国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奠定立法基础。

修改《宪法》要体现耕地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生态价值。既要考虑耕地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耕地具有提供动植物生存环境、地下水补给、在美学方面具有乡村景观和风景的功能。扭转当前耕地实用主义中心思想,将耕地保护与自然、环境、生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综合立法思想。

2.修改《环境保护法》,改革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建议国务院设立“环境部”,实行环保部门垂直领导。在《环境保护法》第7条中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实行上下级垂直管理,只对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制度;经费从地方政府独立出来,取消地方经济的束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管理权力,包括环境强制措施;配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目的是改变耕地污染处于多个部门管理,又管理不到位的局面。但同时要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明确不同级别环保部门相应的职权与职责,防止出现部门间的利益争夺。耕地土壤污染应由现行的“末端控制”机制转变为“点源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管理模式,体现可持续发展对耕地污染控制所要求的持续性原则和预防性原则,由事后抑制措施转变为事前抑制措施,同时建立土壤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将行政控制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著名土壤专家、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万洪富建议,通过法律由国家推行严格的土壤质量监测监控制度,定期公布各地的污染指数,这对于地方政府加大环保力度将是一个巨大的促进。

3.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为促进和实施清洁生产制定详细准则,规范清洁技术,向社会公众披露主要耕地污染源,引入环境审计以及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建议国家立法建设工业企业污染耕地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从而保障耕地不被污染,及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

4.修改《农业法》。在《农业法》第19条中增加“建设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慎重地推广污水灌溉,对灌溉农田的污水,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建设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监管和宣教基本设施建设等;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目的是在发展节水型农业的同时,防治污水对耕地造成重复污染。

在第25条增加“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目的是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从而减轻对人体的危害。

5.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中增加“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不但应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更应有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比如,根据《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要求,立法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对农村人畜粪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建立行政村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6.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

(1)《耕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耕地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①耕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耕地污染难察觉、难治理的特点提出来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③耕种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耕种者养护,是指对耕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耕地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耕地进行治理。

(3)《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除了环境保护一些共同制度外,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制度:耕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耕地开发利用前土壤样本采集保留制度;土壤状况监测与检查制度;土壤污染信息披露制度;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污染修复与整治制度;化肥、农药污染耕地的防治制度;土壤污染调查、整治专门机关的管理制度等等。

总之,耕地污染问题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刻不容缓地进行防治。本文碍于篇幅,所涉及的只能是冰山一角,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应当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

[1]刘培桐:环境学概论(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凌欣: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M].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6,9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2006,10

第5篇

一、治理范围及重点

场地布置不规范,对环境污染有隐患、影响周边环境的餐饮企业;无照从事涉及污染物排放企业及生产粉尘、废水、废气、噪声超标的企业。

二、组织机构

县局成立由副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企业监管科、餐饮监管科、行政审批科、市场监督管理所、稽查大队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监管科,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企业污染治理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4年9-12月)

各相关单位集中力量,以市场监管所为单位,对辖区内的无照涉污企业、餐饮业排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明确下一步整治工作内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10月)

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对关停企业依法及时变更及吊、注销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牵头组织餐饮业的污染治理工作。实行“每周一报”制,请各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并于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将情况报至企业监管科陈晓彤处。报表见附件1。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5年11月-12月底)

县局将组织督查组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场监管所对整治行动情况及时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将企业污染治理总结上报县局企业监管科。联系人:陈晓彤;联系电话:5083992。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方案。坚持联合治污、科学治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整治任务如期完成,企业污染治理目标按期实现。

(二)强化督促检查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工作重点,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强化监督,把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对列入整治范围的污染企业,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措施到位、整改到位、查处到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局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治理情况将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三)严格责任追究

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大对无照经营查处力度。对从事涉及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严重、投诉强烈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查处取缔,对当地造成污染或形成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6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地方政府:政府责任

一、大气污染治理现状

大气污染具有跨区域、流动性、复杂性的特点,这也决定了治理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反复的环境治理过程。我国政府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也采取了各项措施,从法律层面到调整产业结构都作出积极的应对反应。

《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在控制我国大气污染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又分别于1995年、2000年、2006年对该法做出了3次修改,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又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6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大气污染治理虽在某个区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大气污染呈现了继续恶化的趋势,探究其原因很有必要。

二、政府责任

政府是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也是中心,治理行为应当由政府指导、牵引,政府责任是否履行到位,是治理大气污染的关键所在。治理大气污染需要不同层级政府的合作,大气污染的跨行政边界既要求横向的同级政府的合作,也有纵向的不同层级政府的协作,我国长期实行的行政区划体制,将各个行政区域分割开来,导致属地管理模式深深影响各地政府处理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当治理大气污染危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时,政府就会选择不作为,不履行治理责任,政府不作为的结果就是逼着企业继续污染环境,而得不到任何处罚。

三、地方政府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不完善

地方政府的法律条文过于宽泛化,纵观我国制定的法律,其间不难看到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字眼,没有针对性,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制定法律更多是强调是政府的权力,很少规定政府的责任,对行政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明确,但对政府的责任缺少问责。大气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对政府责任立法不明确会导致地方政府消极的治理态度,造成治理效果不明显。

(二)监督力度不足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行政程序法去约束相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大气污染的治理中存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就使治理大气污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监督力度不足会大大削弱治理的成效。

(三)利益机制不完善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利益是处理问题首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人们认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发展绝大部分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远大于治理大气污染,甚至可以这么认为,治理大气污染不仅不能带来经济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公共选择理论将政府认定为理性的经济人,经济人是以利益为目的的,因此地方政府会采取各种地方保护主义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这种自立性是普遍存在的。

四、完善政府履行治理责任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

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立法过程中,要明确政府的具体治理责任,尽量避开有关部门、相关责任这些模糊的内容,例如,政府对治理工作的不作为行为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正确分配政府责任,大气污染传播没有墙壁,对于区域大气污染,地方政府的责任也不能像那样三六九等的被分开,而是处于同呼吸、共命运的状态。加强对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

(二)加大政府治理信息的公开力度

公民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前提是政府将信息公布于众,很多公共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现在,公众对空气质量的诉求比较普遍,因此他们更加关注政府对此做出的反应,公民只有清楚的知道大气污染治理的具体进程,才能更好的配合政府工作,积极参与到治理大气污染工作中。

(三)树立绿色政绩观

我国特有的官员晋升制决定了地方政府官员只注重GDP,而不顾环境污染,但经济的发展与环境息息相关,因此,要改变现在的唯GDP为尊的想法,要把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结合在一起。对官员的晋升不仅要考察GDP,还要考察大气污染的治理成效。

(四)向多中心治理转变

政府虽然是治理大气污染的主体,但由于政府能力的有限,内部监督的限制,很难达到治理的目标,还需要企业、公民的共同参与。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应转变治理思路,积极引导企业、公民参与治理工作,使治理工作从单一的政府治理向多中心治理转变。

第7篇

[关键词]化工围城;居民;环境;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90-02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各国工业也快速增长,尤其是化工行业的发展尤为迅速。化工行业在创造出利益的时候也带来了危害,不仅污染自然环境,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类的生活。在这个化工围城下,如何维护居民环境权益保障是文章的重点。文章通过分析化工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针对问题,通过在源头上的调解和仲裁等准司法行为以及环境评测机制来提出解决方案。并且以解决工厂和居民矛盾为基点,促进企业改革,提升形象,减少保护环境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根据研究结果将保障居民的环境权作为人权纳入法律,实现权力的法律规制。

一、研究内容

(一)化工围城现象出现的原因

在化工生产过程中,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使用,每个环节都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准确的来说,化工污染是由化工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造成的。在使用环节上,主要是体现在化工产品的使用不当或滥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在生产环节当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则是通过三废(废气、废渣、废水)。根据不完全统计,化工行业每年排放的工业废水50亿吨,废气8500亿立方米,废渣4600吨,这些数据都是可以成为化工围城现象出现的重要依据。

(二)化工围城现象的危害

空气、水、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而化工围城现象的形成途径却主要是通过废气、废水、废渣来污染环境的,也就是说,直接危害到了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废气一般具有易燃易爆、毒性、刺激性、腐蚀性等特点,对人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的威胁。水是生命之源,但是废水具有好氧性、酸碱性、富营养性、油覆盖性、高温等特点,对地下水、地面水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从而影响人的生活和生存。废渣的危害相对要轻松些,但是对土壤、水、大气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目前的研究结果是化工污染物在土壤中难降解、具有积累性和三致作用。化工围城现象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是以一种全面立体的影响,必须加以治理,在治理的同时,也要考虑居民的环境权益保障。

(三)政府对于解决化工围城现象的措施

1.“三废”的综合治理。工业“三废”的不处理排放,是环境污染最直接的原因。政府对于三废问题,提出了开展综合利用,实现三废的资源化,是消除污染、挖掘企业潜力、节约增产的一个重要处理方法。首先,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物和副产物能够用技术处理且经济合理的都用来生产新产品。工业当中的余热和可燃性气体,可以作为工业或民用的燃料或者热源。酸碱性的废水,需经稀释处理,或者加工处理出售。对于有利用价值的废渣要充分的利用起来,废渣可以用做建筑材料,或者开辟新的利用途径。总之,三废的综合利用是目前三废处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解决环境污染的情况下,还具有经济价值。对于已经没有利用价值的三废,在排放的时候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狠抓环保科研,净化处理三废。

2.鼓励化工企业搬迁。化工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因为三废,工厂的建设则是影响居民环境的主要因素。有的企业建在河流中上游地区,或者附近居民较多的地方,这些建设地点都是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三废会随着地势的走向,污染从中上游一直污染到下游的居民,扩大了居民环境影响的范围,同时很多工厂会发出噪音,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起居。所以工厂的地理位置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政府已出台的企业选址要求规定,企业工厂不能建立在靠近河流地带,选址在山区最佳,应选择周围居民少的地方或者无人区的地方建厂,尽量选址在下游地带。对于目前已经建立的化工厂,政府是鼓励这些企业搬迁的。从建厂地址上降低对居民环境的影响程度。

3.制定相应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化工业的经济利益创造性相比其他行业具有快捷性,但是在管理方面具有复杂性,污染危害方面又具有严重性,对于化工工业这种特殊性的企业,必须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企业的各项行为。我国早在1979年就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对环境的污染防治,在这项法律颁布之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陆续出现了。虽然我国的颁布了与环境污染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跟发到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没有建立关于化学物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那个出现这类问题的时候,政府不能及时处理,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产生,应该结合国外的国际标准,修订属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化工污染。

4.强化居民环境意识,合理化使用化工产品。各行业的发展都是基于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有的新技术具有双面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在某一方面却又带来危害。化工产业就是最好的例子,化学产品的使用是非常常见的,在我国农药发展前期,有很多农药是能够防治虫害,提高产量,但是污染环境严重,虽然国家已经禁止化工企业生产,但是还是有不少小型企业在生产,而居民的环境意识薄弱,不考虑这种化学制品给环境带来多大的危害,只知道可以为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所以对于化工围城这一现象的形成,居民也有一定的因素的。在规范化工企业的行为的时候,也应该强化居民环境意识,合理化使用化工产品。

二、对于保障居民环境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我国的早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约束,对于化工污染对人类的影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这使得我国居民的环境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权益是指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啊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得的利益。居民与企业同样享受环境的利益,但是在现目前来看,居民的环境权益没能得到保障,这个和我国的现目前颁布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够完善有关。加强对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善支持环境侵权赔偿的实体法律制度,从而保障居民的环境权益。

(二)成立第三方组织

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居民中,选出部分代表成立第三方组织,他们主要的责任就是作为谈判人员,为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居民代言,与工程进行调解谈判。具体实行,居民组织选举代表,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半官方组织的组织下,让第三方组织代表与工厂进行协商和听证。协商与听证中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记入会议记录,并根据狐疑记录订立行政或者民事合同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不写入合同内。

(三)从消费上减少化工产品的使用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是最近比较流行的一句话,对于化工行业同样适用,如果消费者在使用化工产品的时候能够清楚知道其危害,降低化工产品的使用,环境污染的情况也会减轻。居民在使用化工产品的时候,如果能够通过其他方法达到相同效果,且对环境危害小的方法时,可以考虑放弃化工产品的使用。从消费上减少化工产品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能够保障居民环境权益的。

第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对于许可证发放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执行情况不一。在相关立法未出台前,为适应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发挥排污许可证作为环境管理重要载体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排污许可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发放范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的要求,近期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发放范围包括:集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日排放化学需氧量超过10公斤的工业企业、配有2吨以上燃煤锅炉或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包括产生相当数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养殖场)。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排污单位,按污水处理厂允许污染物排放量确定允许进管量。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排放浓度达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建项目处于试生产期间的,或处于限期治理期间的,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在颁发排污许可证前,各地应当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计划,确定各排污单位年度允许排污量和削减时限要求。

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统一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格式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环保局统一制作,样式见附件。

(一)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总量指标、排放标准、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

3、《许可证》有效期限暂定为4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排污行为临时许可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4、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由8个文字或数据组成,其中:

第一位填写所在设区市简称汉字;

第二位填写所在县(市、区)简称汉字,如果是市本级排污单位,填“属”字;

第三、四位填写排污许可证颁发年份后两位,比如20*年填写“*”;

后四位填写颁发序号。

临时排污许可证编号同上,但在编号前加“(临)”字。

(二)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排污单位法人代码;

2、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电话、通讯地址和生产场地地址;

3、各排污口的名称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浓度、数量、去向以及时段要求;

4、污染物分年度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包括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地区增加氨氮)为必填内容,其它污染物指标如氨氮、总磷、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5、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特别要求;

6、违章记录。

三、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管理要求

(一)除部属、省属电厂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局颁发和管理外,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市本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对于本通知发放范围内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各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申领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三量”台帐的管理,做好排污许可证档案管理工作。

(五)县(市、区)环保局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当地前一年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情况报设区市环保局。各设区市环保局要于1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前一年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情况报我局。

第9篇

关键词:船舶 污染 防治

船舶污染气体排放现状

数据显示,2013年仅全国内河船舶气体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就超过120万吨,而在船舶聚集的沿海港口地区,各类船舶气体排放的污染物较为严重。本人认为,船舶燃油硫含量高,污染重,且目前我国没有出台针对营运船舶的污染气体排放的相关具体规定,因此,船舶运输业成为港口城市和内河区域空气质量恶化的污染源之一。

随着国际贸易和船舶运输的发展,以石油产品为燃料的船舶柴油机的排放对当前的污染严重。按目前水平推算,大型柴油机的NOX排放量约为20g/kW.h,而每年世界上船用柴油机就有1000万吨的NOX排入大气。与此同时,为了降低营运成本,柴油机燃用劣质燃油。目前船用柴油机SOX的排放量平均在12g/kW.h左右,那么每年就有大约850万吨的SOX直接排入大气。可见,船舶柴油机的排放是影响空气质量和环境的因素之一。

造成船舶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及危害

我国是造船大国,航运资源丰富,截至2013年末,我国各类机动船舶拥有量已超过92万艘, 大量船舶动力柴油机废气直接排放到空气中,造成大气污染。另外,我国的柴油品质相对国外的油质较差,油中杂质也较多,加上现在内河航运已经出现以个体和私营运输为主的局面,而他们的营运船舶的设备状况较差,因此,导致了污染气体大量排放居高不下。研究结果显示,2013年,全国内河船舶排放总量约为125.9万吨,其中碳氧化物18.5万吨,碳氢化合物4.6万吨,氮氧化物84万吨,颗粒物3.9万吨。这些废气的排放对大气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化学物质,造成人体咳嗽和咽喉痛,一氧化碳还能引起哮喘病和心脏病加重等疾病;VOCS的危害是发生光化学作用,与大气中NOX等物质生成有害的光化学烟雾,从而引起危害,如刺激眼睛、引发疾病并引起植物坏死等。大气中排放的颗粒物直径只要达到5~10微米的细颗粒就可到达支气管区,直径小于5微米的微粒可到达肺胞区且易被吸收溶入血液,引起肺功能的改变而导致心血管和哮喘疾病的增加。

防控污染的相关措施

1、国内立法需要尽快解决

目前,国家对船舶的污染气体的排放防治却相对滞后,船舶和港口设施造成的大气污染日趋严重。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有关规定,但仅对新建造的船舶提出了控制要求,实际效果欠佳。目前国际上为防止和控制船舶对大气环境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出台的“73/78公约”附则VI已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2008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我国目前现在没有出台针对营运船舶的污染气体排放的相关规定,建议应尽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设定船舶大气排放污染物国家标准。国内航行船舶、码头设施、修造船厂和燃油生产商有条件、按时段地满足MARPOL73/78公约附则VI的规定。

国家环保、海事、船检、渔政等单位和部门应分工地协作,研究在国际公约和国家海事局已经颁布的规定基础之上,参考2008年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对船舶尾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悬浮物含量提出的排放标准和车辆尾气排放的相关法规,充分考虑到我国营运船舶的现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减排目标。针对船舶的特殊性,制定详细、适合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放规定”,并将船舶进行分类,分别制定排放标准。通过立法,明确环保、海事、交通、船检、渔政等行政和技术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责不清和相互扯皮推诿。

2、海事部门要加强运输船舶监管

作为MPO缔约国,海事部门应深入研究MARPOL73/78公约附则VI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PSC检查官要积极开展MEPC.129(53)决议案附则VI的相关内容PSC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进行滞留。要对相关航运公司和船舶做好适用国际航行船舶的《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配备、《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和燃油转换作业的记录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相关船舶应严格遵守附则VI修正案控制臭氧消耗物质、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有关规定和船上焚烧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前满足附则VI修正案的相关要求。实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备案制度和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加强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和到港船舶的现场检查。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办理工作,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8条的要求,为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消耗臭氧物质、废气清洗残余物、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垃圾的船舶出具接收证明。完善辖区相关单位接收能力。加强对辖区内码头、修造船厂、拆船厂等相关单位的宣传,督促其做好消耗臭氧物质、废气滤清残余物的接收设施的配置工作。船检和渔检部门结合营运船舶的年度检验,对营运船舶进行大气排放检验,并出具相关的检验报告。海事部门和渔政部门根据报告发放“大气排放合格证书”。“大气排放合格证书”可规定为海事部门和渔政部门对营运船舶进行年度安全检查的必查项目。由环保部门牵头,海事、渔政负责开展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检测机构及燃油检测机构认证工作,建立合格可信的检测机构名单。建立专业的检测队伍,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可对大气排放有疑问的并取得“大气排放合格证书”的营运船舶进行临时性的检查。

第10篇

关键词:VOC;排污收费;制度

前言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或VOCs)这个术语正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熟悉,但人们对VOC的真正含义了解并不多,实际上各国及国际组织所给出的VOC定义也不尽相同。例如美国ASTM标准定义VOC为任何可以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世卫组织(WHO)定义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在50~260℃之间的所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国内标准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8)定义VOC为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初沸点≤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VOC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其中大部分为无毒或毒性很低,只有少部分有毒,并且可以致癌[1],因此大可不必闻“VOC”而“色变”。但是对于这少部分有毒甚至可致癌的VOC仍应引起足够重视。环境中的VOC存在天然排放源和人为排放源两个途径,一般来说有危害的VOC主要来自人为排放源,它们是由化工生产、燃料燃烧、矿物冶炼、工业加工、垃圾焚烧、香烟烟雾等以及VOC储藏、运输、使用环节的泄露所致。不同VOC对人体的危害特点并不相同,以室内装修释放出的甲醛为例,可引起急、慢性中毒,导致流泪、结膜发炎、视力减退、支气管炎等症状,还被国际癌症机构列为可疑致癌物。

目前,VOC已被视为仅次于颗粒物的第二类大气污染物,发达国家早已将其列入特别控制范围。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所行动,除了不断完善VOC排放标准体系以外,VOC排污收费制度也在加紧酝酿之中,相信不会太久就会颁布并实施,这对于全面构建VOC污染防治体系将是重大突破和转折。本文基于VOC监测体系架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法律支撑等方面,对VOC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能为从事环保基层工作的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1 VOC监测体系架构与排污收费制度

1.1 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排污收费制度通俗地说就是“污染者付费”制度,通过对排放污染物的组织和个人征收排污费以实现污染控制的目的。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实践,现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对于减少排污以及推广应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1.2 VOC监测体系架构问题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影响

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已形成“国家-省、直辖市-地级市-县”的四级架构。基层监测能力与国家、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监测队伍、测试技术、仪器装备和监测投入方面离满足VOC监测工作需要仍存在较大差距。VOC监测涉及行业多、门类复杂,即使国家层面也远未完善,VOC监测更多以科学研究为主,全国和区域VOC污染特征、排放状况仍然未知,VOC排放量还采用欧美的排放系数进行测算[2]。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监测机构要实现面向全行业的监测难度极大。另外,环境监测主要由环境主管部门下属监测站完成,如果监测能力不足肯定会影响VOC监测质量。监测数据是VOC排污收费的主要依据,其质量必会影响排污收费制度的落实效果。

1.3 完善VOC监测体系对策与建议

要完善VOC监测体系,必须打破现有监测体系中的桎梏,将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分开,建立多元化的监测体系。目前,环境监测站与环境管理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环保部门为避免“肥水外流”,一般不允许外地监测机构染指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测业务。多元化的VOC监测体系可从根本上解决VOC排污收费制度对VOC监测的需求。美国、日本等国政府只负责环境政策的实施和监管,而将监测工作推向市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监测机构,而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存在更利于保证监测结果的公正,这种做法值得推行VOC排污收费制度借鉴。

2 VOC排放标准配套与排污收费制度

2.1 VOC排放标准配套问题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影响

VOC污染物种类非常多,按照官能团的差别,可以分为烷烃、烯烃、炔烃、醇、醛、酮、酯、醚、酚、羧酸等十来个大类,每一类又可再细分若干小类,如烷烃就可再分为直链烷烃、环烷烃、芳香烃、卤代烃等,同时VOC来源又极其广泛。目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没将VOC包括在内,虽然一些行业标准已包含VOC排放限值,但覆盖范围还不够宽,并且VOC监测分析方法主要参考国外相关标准。在线监测技术是VOC排放监测的关键,因为不少行业间歇性排放VOC,如果没有完善的在线监测技术必将影响VOC排放监测的准确性,这方面的标准也是缺乏的。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监测标准不配套,不同监测结果之间缺乏可比性,这对VOC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肯定会带来不少困难。

2.2 加强VOC排放标准配套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2013年第31号公告)已于2013年5月实施,其制定的发展目标包括:2015年基本建立重点区域污染防治体系,2020年基本实现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减排,但是排放标准体系、检测标准体系等工作进度仍然比较缓慢。VOC排放行业接近100个,全面完善行业排放标准任务艰巨。广东在VOC污染控制方面走在前列,已颁布实施了一些地方标准,如家具制造、印刷行业、表面涂装、制鞋行业等VOC排放标准,但行业覆盖也还是不够的。建议首先完善VOC监测方法标准,在环境空气与固定源废气排放标准中加入典型VOC的限值,还要制定并完善VOC采样与分析方法标准,特别是在线VOC监测分析标准。

3 VOC法律支撑与排污收费制度

3.1 VOC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影响

我国开展VOC控制时间不长,系统性不够,行业针对性也不强。《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甚至没有VOC具体描述。现行法律法规中尤其缺乏VOC污染源环保准入、日常监管方面的具体要求,而且《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对超标排放的惩治力度也不够,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现象,不利于VOC排污收费制度践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同时地方截留、占用、挤占排污费行为更会严重影响VOC污染防治。

3.2 健全 VOC法律法规支撑的建议和对策

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应增加VOC概念,加入排污收费管理等内容。制定VOC优先控制名录,实施VOC污染物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限制甚至禁止VOC污染物生产、使用,明确VOC控制与消减计划,建立针对VOC污染消费品环境税收制度等。

4 结语

VOC排污收费制度正在制定之中,乐观估计在2015年可能颁布实施。该制度实施后将会极大促进VOC污染的防治,然而现行VOC监测体系、排放标准和法律支撑方面仍存不足,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希望发挥抛砖引玉之功效,能够见到更多真知灼见文章参与争鸣讨论,以便这项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第11篇

摘要:污染环境对人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损害及非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因而,企业由于污染环境而面临着一些较大不确定性的经济事项,可能会导致其经济利益的流出,形成预计负债。本文基于环境污染涉及的主要企业的污染、产生原因及其危害方面,对环境污染整治预计负债的理论依据、确认、计量、记录、列示和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现时义务;预计负债;确认;计量;列示和披露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三高企业如钢铁、化工、煤炭、电力、油气、核能等行业企业,在其生产活动中,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与国家相关生态保护政策相抵触,因而越来越受到政府的关注,国家加大力度进行整治,导致企业形成法定现实义务,有可能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出。这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经济事项,其结果须由未来环保部门处罚、提起法院诉讼等事项的发生与不发生才能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因环境污染整治中由于诉讼、赔偿产生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即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环境污染整治纳入预计负债核算范围的理论依据

目前,我国产生环境污染最重的三大部门是:冶金、化工和轻工;六大企业是钢铁、炼油、火电、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和造纸,另外矿产采掘和生产也是环境污染源之一。以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时会面临一些较大不确定性的经济事项,尤其是对环境污染整治中发生的被处罚、被赔偿责任,这些不确定性事项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最终结果需由这些未来现实的发生与否加以决定。因此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属于会计或有事项。三大部门、六大企业和煤炭等采掘生产单位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对环境的污染而产生现时义务,主要反映为对大气、水资源和土壤的污染。(一)大气污染现状及其成因我国大气污染极其严重。2015年6月4日,全国161个城市仅16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2015年12月19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7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已有半数以上城市出现空气重度及以上污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灰霾面积2015年12月20日为66万平方公里,重霾面积47万平方公里。这种情况现在及其未来很难得到缓解。大气污染产生的源头是三大部门、六大企业以及煤矿的燃料燃烧、大规模采矿产生的颗粒物以及排放产生的硫氧化物、碳氧化物、碳氯化物、含有氟、氯的气体。(二)水污染现状及其成因我国水污染也日益严重。2013年全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2014年4月,我国地下水为较差和极差的占比合计约60%。2015年,全国地下水水质监测点5118个中,有2174个监测点水质呈较差级,占42.5%;964个监测点水质呈极差级,占18.8%。较差级和极差级的水质监测点占所有监测点的比例超过60%。水质存在砷、铅、六价铬、镉等重(类)金属超标现象。产生水污染的源头是三大部门、六大企业以及采矿含有重金属、酸等有害物质的废气,废水,废渣。(三)土壤污染现状及其成因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堪忧。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是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主要涉及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皮革制品、造纸、石油煤炭、化工医药、化纤橡塑、矿物制品、金属制品、电力等行业。由此可知,三大部门、六大企业以及铁矿、煤矿等矿山开采企业,由于已经发生的生产活动导致环境污染而现在承担被政府部门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赔偿等义务,这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现存状态。这些企业因造成污染可能被,甚至败诉,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败诉赔偿金额、何时赔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是否承担被处罚和赔偿责任、何时发生、承担金额的大小,要等到政府环保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才能决定结果。当承担处罚和赔偿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即形成企业的预计负债。

二、环境污染整治涉及的预计负债确认与计量

(一)环境污染整治预计负债的确认不符合负债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或有负债,企业不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但是影响负债的多种因素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企业应当持续地对这些因素予以关注。其一,环境污染的危害及其处罚的法律依据。由于企业产生的大气污染对人体伤害严重。水污染及土壤污染也极大程度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伤及牲畜。对此,国家相关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明确“污染环境罪”;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水污染防治法》第73DOI:10.16144/ki.issn1002-8072.2017.07.020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等等,分别明确了造成大气、水资源、土壤污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污染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即权利主体是污染受害人,义务主体是污染加害人。产生污染承担现实义务的企业因此成为环境污染损害的义务主体。其二,环境污染预计负债的确认。通过上述分析,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各种义务,是企业承担的法定义务。当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和律师、专家的专业判断,能够可靠的计量时,满足预计负债的三个条件,则确认为负债。如10年前,就有英国北安普顿郡科比镇大量新生儿畸形事件。即:1989年-1999年之间,英国北安普顿郡科比镇钢铁集团有毒工业垃圾导致大量先天四肢畸形事件,致使科比镇政府被法院判决给予残障孩子及其家庭巨额赔偿。案例中,科比镇政府是义务主体,是污染加害人;科比镇残障孩子及其家庭赔偿是权利主体,是污染受害人。通过受害人,科比镇政府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定现实义务,因此,致使科比镇政府向孩子及其家庭赔偿,导致经济利益流出,而且赔偿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据此,确认为负债。(二)环境污染整治预计负债的计量环境污染预计负债的计量主要涉及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专业律师、专家判断,相同及相似事件法院判决结果,来确定最佳估计数。如果估计数是一个的区间,则取区间的平均数;如果是单个项目则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依据范围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人身伤残以及死亡的,还要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三方面: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该损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环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污染整治预计负债的计量还要综合考虑与环境污染整治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未来事项。

三、环境污染整治预计负债的会计核算

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会发生大量治污成本、诉讼费用、赔偿款和环保部门的罚款。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产生污染企业因赔偿责任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应确认预计负债,其中诉讼费、赔偿款,应在“预计负债”中核算。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在确认预计负债时:借:管理费用———诉讼费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预计负债只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还没有实际发生,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环境污染方面的预计负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计税价值为零,按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与适用所得税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实际支付诉讼费和赔偿款时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贷:银行存款如果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或者小于预计负债金额,则调整增加或者减少“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的金额。四、环境污染整治预计负债的列示和披露第一,环境污染整治预计负债的列示。环境污染整治涉及的预计负债,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在资产负债表中要单独反映,在非流动负债下的“预计负债”项目列示;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非流动资产下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列示;在利润表中,对应预计负债确定的支出和费用,与其他支出和费用项目合并列示,其中企业环境污染承担的诉讼费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反映,诉讼赔偿支出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预计负债不涉及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利变动表的内容。第二,环境污染整治预计负债的披露。环境污染整治涉及的预计负债,企业应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内容:预计负债-环境污染整治;由于造成×××污染形成预计负债;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元;“预计负债-环境污染整治”的期初数×××元、期末余额×××元和本期变动额×××元。参考文献:[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作者:刘春玲 曹香云 赵秀红 单位:唐山学院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环保优先方针,实施废气专项整治,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工艺废气排放企业。

三、整治目标

全区所有整治企业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关停。

四、整治措施

(一)源头控制到位。环境敏感区域或废气治理难度较大、整治难以到位的企业,要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二)设施建设到位。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应建设匹配的吸风装置,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废气必须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厂区范围内排放同类型的废气污染源,应归并处理,原则上只设一个废气排放筒;若因距离较远等原因难以归并处理的,须报经区环保局审核。

(三)标准执行到位。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应达到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废气排放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生产车间的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厂界周边的环境敏感点的废气污染因子浓度必须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限值。

(四)排污口规范到位。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孔、排污口标志牌,排气筒的高度必须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管理措施到位。

1.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治理工作,并做到持证上岗,运行管理台帐齐全。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备,达到自我监控要求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在废气治理设施旁醒目处,绘制不少于2㎡的废气处理工艺图。

2.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场地设立警示标志;配置符合规定的职业防护设施及用品。

3.严格执行突发性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快速反应、应急救援措施和程序等内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15日)

区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区范围内有废气排放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废气产生环节、废气治理现状等方面情况,建立“一户一档”,拟订出全区废气整治企业名单。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6月16日-6月30日)

制订全区废气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部署废气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监督。

(三)编制方案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15日)

各镇根据全区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辖区内废气排放企业逐个编制整治方案,并将各企业整治方案于2012年7月15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7月16日-2012年9月15日)

各企业根据编制的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9月15日前完成整治。整治结束后,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废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在达标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审核后报区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9月16日-2012年10月15日)

区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牵头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废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废气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经贸、安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明确工作职责。各镇(开发区)作为废气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废气整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扎实推进废气专项整治工作。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案,并做好指导和督查等工作。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区将组织对各单位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