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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管理

时间:2023-05-24 14: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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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管理

第1篇

负责人孙福生,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人郝光辉,系该办事处业务经理。

被告三亚港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新风路4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陈玉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被告三亚港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人郝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陈玉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诉称,1994年10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以下简称三亚建行)向被告发放贷款7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壹年,月利率为10.98‰。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资产抵押协议书》,被告出具借款借据,同时以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商品街一巷的农贸市场第三层房产(三集房证字第231号)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1994年11月28日在三亚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三亚市房产管理局发放了房屋他项权证。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根据国务院(1999)33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80号文,三亚建行与我处于1999年12月10日签订了建琼第SY013号债权转让协议,上述债权已由我处承接并行使债权。被告借款人民币本金700万元后,已停止营业,且长期下落不明,经多次公告或公证催收也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3182666(截止1999年9月20日止)。

被告三亚港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27日,三亚建行与被告三亚港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三亚建行借款700万元,借款用途为三亚市商品街农贸市场建设;借款时间自1994年10月27日至1995年10月27日止;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10.98‰计算,逾期归还贷款部分加收利息20%;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贷款利息。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资产抵押协议书》,约定被告以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商品街一巷的农贸市场第三层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双方于1994年11月28日在三亚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三亚市房产管理局核发了三集房证字第231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合同签订之日,三亚建行将700万元转付给被告,被告也出具借款借据。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1995年8月26日三亚建行向被告发出《催还到期贷款通知书》,被告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所欠款项及其利息。1996年12月21日、1997年12月24日三亚建行从其帐户中扣被告借款利息共计1142.37元。因被告下落不明,三亚建行于1997年12月6日,在《三亚晨报》上发出《贷款催收通知》。1998年12月29日三亚建行又以公证形式向被告送达编号为(98)第53号的《催收贷款通知书》。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根据国务院(1999)33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80号文精神,1999年12月10日,三亚建行与原告签订建琼第SY013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三亚建行将被告所欠该行的700万元借款及利息转让给原告。2000年3月29日,原告在《海南日报》上刊登《贷款催收公告》,向被告等债务人告知其承接三亚建行7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并要求被告等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2001年2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在《海南日报》上发出《关于中国建设银海南省分行已剥离不良贷款表外利息无偿转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的公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无法书面通知及发出书面通知后无法取得回执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公告通知。此后,原告因向被告催收贷款未果,遂于2001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资产抵押协议书、借款借据、房屋他项权证、贷款催收通知、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贷款催收公告等证据在卷,相互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三亚建行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约定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与中国人民银行对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的现行规定相抵触,不应履行,故该《借款合同》除罚息部分的约定条款无效外,其余条款合法有效。借款期满后,虽经三亚建行多次催收,被告除偿还1142.37元利息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承接三亚建行的债权,且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已依法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公告,故应当认定,原告已合法取得三亚建行的上述债权。原告因此主张被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扣被告已付利息1142.3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亚港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清偿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双方约定计收,逾期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罚利率标准计收,其中1999年4月1日前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之后计收复利至本判决限令还清借款之日止,并扣减已付利息1142.37元)。逾期付款,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2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释义

(1)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国债投资的资产,即本合同第2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5条第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帐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2.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1)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国债投资管理。

a.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b.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c.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d.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深沪两市已上市和拟上市的国债品种。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4.资产管理期限

(1)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管理人管理的期限即资产管理期限,该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12个月;若本合同依照第13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5.帐户管理

(1)在资产管理期限内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开立资产管理帐户:

a.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帐户和资金帐户

b.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

(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帐户。

(3)管理人对(1)项所确定的帐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6.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7.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做,遵照诚信原则,尽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8.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9.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操作中的详细资料,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帐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10.管理佣金

(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1%,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11.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2.保密事项

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13.合同的期限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期满后可续签。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14.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视同资产管理期限提前届满,双方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但管理人的管理佣金应按照已履行期间占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的比例计收。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商确定委托资产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2款的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5)如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15.违约和赔偿

(1)除14条(3)(5)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5%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丧失依据本合同要求投资收益或资产管理佣金的权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及时划转剩余资产和收益的,每延滞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万分之三的补偿金。

(3)如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管理人将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在针对委托资产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进行答辩。因代表委托方处理上述争议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附则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书面形式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该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管理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补充协议

鉴于既有的良好合作关系,双方谨就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委托购买国债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委托人根据《委托购买国债合同》的规定划入委托人购买国债的帐户的资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事实上为委托人委托管理人进行证券投资的本金。

二、管理人承诺上述资产到帐后至委托到期日,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使委托人委托资金的年收益率为8%(包括购买国债账户收益),如果委托资金年收益率不足8%(包括购买国债账户收益)由管理人负责补足,超额部分作为业绩奖励归管理人所有。

三、委托人在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期限内,同意把国债帐户的国债托管到管理人指定的席位上,委托人的国债帐户授权管理人管理并承诺该国债账户和对应的资金帐户不转户,不销户,不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回购指定交易,否则,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5%的违约金,且委托人丧失依据本协议第二条要求投资收益的权利。

四、委托人若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经管理人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管理人不承担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收益,只给予委托人本金,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委托人投资收益,一年按365天计算。

五、管理人同意不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购买国债合同》第10条第一款内容的管理佣金。

六、本协议如与《委托购买国债合同》中的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事宜,双方均遵照《委托购买国债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

七、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从主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委托资产达到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委托人与管理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第3篇

关键词:新形势;专项资产;运作行为;法律问题

1.引言

21世纪,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们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新形势下,资产的管理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课题。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基本上都会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相关的证券公司来进行管理,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具有保密性和安全性的两大特点,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经济危机或者是其他因素对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证券公司的存在能够很好的管理企业的不动资金,能够在外界经济条件不景气时,降低外界环境对企业资产的影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一种,在当前亦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形式和特殊载体。专项资产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被计划成特殊的载体,具体是指证券公司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购买约定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和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现今企业和个人采取将个人资产交付给证券公司管理的行为,不仅能够保证资金的稳定与安全,同时证券公司也能够通过这些资产来维持日常的运转。新形势下,专项资产管理的方法已经成为我国大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的首选。

2.专项资产管理的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进步,我国大多数企业与个人也获得了大量的财富,资金管理已经成为当今最为主要的问题,只有通过科学高效的管理,才能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并且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资金。新形势下,我国大多数企业在资金的管理问题上都采用委托证券公司的形式,专项资产管理作为当今证券公司最为核心的业务,在现今已经越来越受到广大企业与人员的追捧。专项资产管理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2.1灵活性较好。专项资产管理作为现今证券公司的主要的业务,在近几年来,越来越受到相关企业与个人的追捧。专项资产管理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灵活性较好。现今的绝大多数企业都存在着或轻或重的资产管理的问题,证券公司的存在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相关企业通过将资金管理委托给相关的证券企业,从而达到资金的安全性。专项资产管理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灵活性较好,专项资产管理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专项资产管理是一种比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就相关的委托人来说,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证券公司来进行管理,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也能够避免外界环境的变化对于委托人资产的影响,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灵活性,避免了资金的贬值。第二,专项资产管理同时也能够为证券公司带来巨大的利润空间,证券公司通过接受相关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进行妥善的保管,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证券公司的业务量,进而为证券公司创造巨大的利润空间,所以,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共生的关系。

2.2保密性强。专项资金管理另一突出的特点就是保密性强。委托人通过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有权为委托人的资产情况进行保密。专项资产管理是现今高校对于资产管理的主要方法。专项资产的管理作为当今证券行业的核心业务,证券行业有义务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精细的保护。现今各大企业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保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证券公司的保密工作远远比其他的银行做得好。在实际情况中,委托人通常会由于庞大的资产背景,而遭人暗算甚至是绑架,究其原因就是银行的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证券公司在保密工作上远远优于银行。所以,相关企业在进行委托时,能够大胆地将资产交付给证券公司保管。专项资金的管理能够很好地做到高保密性,委托人的资产情况只有委托人以及被委托人知道,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一旦有第三方知道资产情况,将会依据合同条款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证券公司的专项资金管理具有极大的保密性。

3.新形势下高校专项资产管理运作行为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化经济的融合,为我国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财富,资产管理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企业以及个人的主要问题。庞大的资金同样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证券公司实施的专项资产管理项目,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新形势下专项资产管理运作行为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3.1基础资产。基础资产作为专项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专项资产管理行为中的法律问题的核心就是要判断基础资产能否“真实出售”,真实出售是指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资产转让行为如果被认为不能完全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则会被定性为担保融资行为。如果某项财产转让给他人,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范围,则该项转让可以成为真实出售。债券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各国都是比较普遍的做法。在我国,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教育的快速发展,一些高校基本上都会委托相关的证券公司来对其资金进行管理。在我国,能够引起债权冲突的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然而在日常生活当中,我国的一些大高校更希望与相关证券公司达成一种合同关系。因为合同债券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是比较受保护的。我国的一些高校选择这一种方法的主要的原因就是合同债权的法律权益较好,能够很好地维护相关着的合法权益,合同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最突出的支持条件为债权的可转让性。依照我国的民法及合同法,除了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且只需通知债务人而无需以其签字同意为条件。然而这一个法律支持条件的存在同时也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如果仅仅通知债权人而无需以其签字同意为条件,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存在着一些纰漏,并且也会在一定的程度上为不法分子创造一些可乘之机,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加大专项资产管理的困难性,同时也会在很大的程度上为证券公司带来风险。

3.2基础法律关系。基础的法律关系也是专项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角色。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进步,相关的高校在近几年来发展得顺风顺水,获得了巨大的财富,因此,相关大型企业以及个人已经无法对大量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管理,证券企业的存在能够很好的解决新形势下大型企业以及个人在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相关高校通过委托证券企业,对自己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管制。因此,专项资金管理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由于其自身不稳定性以及脆弱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只适合较短期的资产委托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作为现今高校管理资金的首要之选,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合作风险。一方面,委托的法律关系对于计划的长期存续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为根据民法,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也无法对抗投资者的债权人或者是破产清算人对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因为投资者人数众多,并且不断的变动,在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登记到全体投资者名下,从而使基础资产的权属不明晰。因此,仅仅依靠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规定,难以完全确立起专项资产计划的独立性,也很难在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中确保达到真正的破产隔离,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法律保护上的不确定性。高校与证券公司不确定性的法律关系,在一定的程度上为专项资产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同时也为相关高校在资产管理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障碍。证券公司与高校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维持专项资产管理合理化的最为主要的保障。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对于证券公司在专项资产管理中,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由于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到方与委托方,所以在具体的实践过程当中,只有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两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同时也能为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解决好专项资产管理运作行为中的法律问题,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专项资产管理在证券公司的进一步实施。

参考文献:

[1]李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的新产品[J].中国城市金融.2012(11).

[2]徐昕,郭翊.“基础资产”选择过程中的法律瓶颈———对于“债权”与“收益权”的法律评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4).

[3]李敏.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制度缺失———中国联通租赁费收益计划方案评析[J].法学杂志.2007(03).

[4]程希彦.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4).

第4篇

一、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市粮食局委托下设的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在市局产业指导科的业务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市粮食局行使。

资产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受托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使用资金超过0.3万元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支出。

二、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粮食系统内除购销公司、粮食储备库和物流中心以外的国有资产,包括系统内内部职工承包资产、对外租赁资产和闲置资产等。具体涵盖原基层粮站、库和局直属单位的土地、仓库、码头、机械设备以及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和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绿化树木等。

三、国有资产的内部承包经营

根据市粮食局的整体部署,收纳库和具备粮食收储条件的站点,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对内部职工整体发包经营。

承包费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局产业指导科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局党组研商确定后,采取竞争承包的方式确定承包经营人。

承包经营资产的使用,承包人必须遵循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承包期间,不得将承包经营资产转租或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保护承包经营资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其承包经营资产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和方式侵占或破坏。

承包人对承包经营资产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其维修保养的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火消防设施等。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年最高1万元的护站费用,护站费用的构成包括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站点内清洁费、安防费以及必要的护站人工费。护站费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或用于抵扣下年承包经营承包费。

四、国有资产的租赁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除对内部职工已发包的资产外,可以对外租赁经营。

对外租赁经营采取竞争租赁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进行。能采用竞争租赁方式的不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竞争租赁的租赁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市局批准后确定;协议租赁的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并报市局批准确定。

对外租赁必须签订规范、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对外租赁的出租主体是资产管理中心,市局作为租赁合同的监管方必须在合同上盖章后合同才能生效。

对外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要明确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破坏原有的资产现状,不得任意改变资产用途,不得在没有得到出租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搭建任何临时建筑。经过出租方书面许可搭建的临时建筑,合同到期后,承租方需拆除并恢复原状,承租方不拆除的,则临时建筑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间,承租方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对外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资产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一般由承租方负责。如涉及到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大修,承租方必须具报告出租方,并会商修理方案和修理费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承租方实施。

对外租赁资产的安全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资产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义务。

五、闲置资产的监管

资产管理中心要对闲置资产质量、地段情况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本着效益最大化原则予以盘活,宜租则租,宜卖则卖。

资产管理中心要明确专人对闲置资产进行管理,并制定管理的考核制度。要建立监管台账,通过记录反映闲置资产的变化情况。

闲置资产的维修保养。对原基层粮站、库内除围墙外的资产一般不作维修处理;老旧库房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资产管理中心具报告粮食局并会同粮食局产业指导科现场检查核实报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一般作拆除处置;或者经维修后可消除安全隐患且有意愿承租者承租,承租效益大于维修费用且能出新站点形象的,资产经营部具报告粮食局核批后方可维修。

六、国有资产的报废

由于安全等因素,闲置资产的报废拆除,资产管理中心要向局产业指导科具报告,由分管领导报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拆除报废资产要与有相应资质单位签订拆除合同,并根据报废资产的质

尽可能获取收益。承包经营期间个别资产的报废不影响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

七、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受托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要有监督检查记录,每季度向市粮食局产业指导科报送检查情况和资产报表。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必须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拿出解决方案限时解决。

对内部承包经营资产的检查内容要与贴补的护站费用构成挂钩,实行百分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包人指出,每次检查记录要有承包人签字,并作为护站费用发放的考评依据。

八、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国有资产的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经济处罚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是不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

二是对内部职工承包经营资产和对外租赁资产的监管不到位,致使财产损失的;

三是对闲置资产未尽监督检查义务,致使资产被他人无偿占有或强行霸占的;

四是以各种名义侵占使用所受托国有资产的或利用职权使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5篇

【关键字】实物资产内部控制;存货;固定资产

企业的实物资产是指以物质形式表现,归以等量的价值,并由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表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成本占企业总生产成本的60%以上,实物资产的管理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企业必须建立严密完善的控制系统、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畅通的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目标的实现,企业才能从容面对未来的挑战。

一、企业存货及固定资产采购、保管、出库环节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不相容职务兼任

许多中小企业都是家族式经营模式,企业所有权及经营权集中于老板及少数人手中,组织结构简单,其负责人往往具有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身份。实物资产的采购、签订合同、付款等业务流程由一人全权负责。日常的存货保管、记账、盘点工作由一人兼任,容易导致营私舞弊、贪污、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发生。

2.收发货管理不健全,账务记录不及时,工作脱节,实物资产管理机制弱化

仓库进出货单据不能随货物同行,货物堆放无序,随用随拿。实物资产不能按照财务要求设置账簿,进出货单据登记不及时,导致帐实严重不符。固定资产无专人管理,毁坏严重,丢失现象时有发生。

3.购货合同管理混乱

公司没有制定采购合同的会签制度,不能集中相关部门的意见,采购无计划、无审批制度,造成有的材料严重短缺,导致生产中断。有的材料积压严重,导致企业举债经营,提高了资产负债率,加大了财务风险。合同传递不及时,影响资金计划的编制准确性。业务人员不能够将合同及时交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接到付款通知时,无付款依据可循,无法事前审核合同签订的合法、合规性,入库品种、数量的真实性。无序的工作打乱了公司的资金计划,使企业资金出现时而短缺时而闲置的情况。

4.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分工不明确,工作效率低下

许多中小企业实物资产管理人员任用的是无经验、无账务专业知识的老板的亲朋好友担任,同时又兼任其他工作。账务处理不及时,甚至不知如何正确记账,账目不清、漏洞百出。使实物明细账无任何参考价值,形同虚设,无法为企业的生产运营提供可靠的分析数据。

二、对存货及固定资产采购、保管及出库环节内部控制改进的措施

1.明确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

必须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之间的监督关系,明确部门相关人员的岗位分工及职责权限,形成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相互监督。

2.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资产管理

实物资产的管理首先做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存货的领用、发出、审核、报管、记账均贯彻分工负责原则。存货货物经手人远离会计记录,及时填制、传递、登录存货收发的各类单据、账簿,对存货同时实施金额和实物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遵守请购、审批、采购、验收、移交等程序,并保证整个过程公正、透明和及时,相关手续齐备。对未来得及安装或正进行检修的固定资产,应加强管理,尽可能缩短安装和检修时间,使固定资产尽早投入生产运营中去。每月仓库管理人员要进行存货的月度盘点,年末要协同财务部门一起进行实物资产的实地盘点。当发现错误时,应立即调整账簿记录,使其与实地盘点数一致。

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签订审批机制,重大合同应建立联签制度。合同从策划―审批―签订的全过程,均需要通过财务部门及相关法律人员的审核。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提交给财务作为结算依据。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做好资金计划、办理资金结算。公司应任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管理合同,加强合同登记管理,规定合同传阅及借阅的审批程序。

4.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企业应该注重培养、提高实物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打破任人唯亲的人才管理模式,大胆选用德才兼备的员工充实实物资产内控的关键岗位。要求核算人员及时对实物资产库存量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随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存货的分析报告。

三、结束语

企业进行资产方面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实现高效化、规范化的管理。有了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有了遵守制度的领导及员工,企业建立起了内部资产管理的良好环境,及时进行管理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及创新,才能确保实物资产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第6篇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1.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收入,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必须全部进入收入帐户,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备用金不得突破核定标准,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不得坐支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支出管理。所有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发生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盖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济管理科复核后,由单位会计人员交村财中心审核支付。大额资金结付应当以转帐或存单方式支付,提取大额现金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经济管理科确认、村财中心核准。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3.预决算管理。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职责。要明确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并切实加强票据管理。集体财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拆借资金给私人及私营企业,不得违反国家金融规定搞资金运作。不得将集体资金、资产为私企及个人担保抵押贷款。

5.投、融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投、融资的,要切实把握投、融资的数额和期限,降低投融资成本,提高投、融资效益。凡投资项目投、融资500万元以下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委会审批,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超过500万元以上须报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资产清查。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建立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承包、租赁管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有条件的原则上实行竞争性发包、招租,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出让资产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出让集体资产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确认。凡以调拨、报损、拆迁、翻建、出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理,单项原值50万以上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单项原值50万以下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不允许直接或变相对外出让(转让)资产。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1.登记管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沙场、码头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2.包租赁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原则上应当采取竞争性发包招租的方式。发包租赁严格按照资源性质,不得超范围经营。

3.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资源承包、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超过规定年限须经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7篇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竞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资产清查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拨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示屏向社会公告,公布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1、严肃纪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艰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建清理移交工作专班,确保政令畅通,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干扰和阻碍改革、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1. 业务类型不同。与开放式基金只发行份额相等的金融产品不同,证券公司不但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作为试点单位的,还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这些个性化的投资产品,操作方式各不相同,代表着不同的风险偏好。

    2. 市场定位和客户群体不同。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面向机构客户和广大的公众投资者,即处于首尾两端,其优势在于规模相对较大,管理规范。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由于投资额度的限制(《试行办法》第37条规定,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其目标客户则介于这两者之间,面向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

    3.行为规范不同。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基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则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4. 推广和发行的渠道不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公开销售或推广。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及推广机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已经是有关证券公司或推广机构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则可以通过一切公众媒体推广其基金产品。

    两者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5.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由于资金的私募性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必须遵循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之基金大为降低。

    总体而言,投资基金透明度高,要定期公布投资组合、基金净值,面向公众披露几乎所有的相关信息。因而,基金的操作方式容易为市场所熟悉,只能靠稳定的进出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而券商资产管理的信息披露,只限于对委托人作资产管理报告,相对基金而言,其透明度大为降低,运作方式也可以更隐蔽、更灵活,从而可以满足不同的投资偏好。

    6.资产管理的份额赎回与转让机制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上受《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契约的严格约束,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要求赎回或卖出基金变现。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则主要依据管理机构和客户一对一、或一对多的资产管理合同,而且,由于资金的私募性质和未对外公开信息披露,为防止份额转让中信息失真而引发法律纷争,《试行办法》第32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由于没有份额赎回压力,券商资产管理将获得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根据《试行办法》第56条规定,券商还可以和委托人提前商定在什么情况下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券商对受托资产的掌控权更为牢固。

    7. 受托人和托管人职责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0条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总则第9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此句寥寥数字,却堪称我国资本市场立法的革命性突破。遍查我国《公司法》、《证券法》、1997年《暂行办法》,诚信和勤勉字样无踪可寻,公司法只有类似于忠实义务的规范,而对勤勉义务却没有规定。才能和品德要求,两者不可偏废,投资者利益才有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有此规定后,从英美国家的情况看,投资者完全可能以基金经理未善尽勤勉诚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此时,有关交易记录、会议记录等证据的保全和提供,将构成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注意相关文件的保存。

    相形之下,《试行办法》对券商和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规定,明显低于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其一,《试行办法》从未规定券商和托管人负有诚信和勤勉这一概括性义务,而将委托人、券商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赖于合同规定。其二,虽然《试行办法》第53条、第54条也对资产托管机构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未将其明确为受托人,此点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基金托管人明确为受托人有本质区别。前者的职责无疑大大减轻。

    8.资产委托人话语权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除了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基金收益、参与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赎回或者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等权利外,还在第72条中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自行启动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启动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事宜,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还可以罢免基金经理,这在原来1997年《暂行办法》的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这除了构成业绩压力之外,基金管理人还必须更加注意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是机构等大额持有人保持经常的沟通,防止他们受恶意唆使而倒戈 .

    相反,券商受托进行资产管理,除市场和业绩压力外,无须承担来自委托人的倒戈压力。因为《试行办法》并没有类似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委托人大会这一制度安排。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易货产品管理工作,保障易货产品有效地利用,强化内部控制,从而充分发挥易货产品在对外业务交往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货产品指:经公司领导批准,各部门以项目、会议、劳务等形式换回的实物资产。由办公室为各部门直接批量购置或定制的,专门用于对外公关工作或业务交往的纪念物品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司项目管理部、办公室和财务部为易货产品的管理和监督部门。项目管理部负责易货合同的审核与合同保管,办公室负责易货产品的实物管理,财务部负责对易货产品进行收入确认,并对整体管理流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易货产品的形成、审核与执行

第四条

原则上不采取易货交易的形式抵作财款。

第五条

易货产品的形成要根据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由相关部门提出,并形成正式合同与发票。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审核合同中易货产品的必要性和相关比例,经公司执行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公司确定易货产品合同执行后,由合同经办人和大客户部对应销售人员共同负责易货产品合同的履行。合同经办人和大客户部对应销售人员应在合同执行日期到达前即时提醒客户履行合同,向公司管理部门提交易货产品。

第八条

易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易货应遵循“质优价廉”易货原则;

(2)易货产品需为与公司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的产品;

(3)易货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当前价格的?%;

(4)易货产品的性价比要符合礼品赠送的要求;

第九条

易货产品的比例和价值经项目管理部审核通过,财务部方做易货部门的收入确认之后,办公室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章

易货产品的验收与分类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办公室共同负责对易货产品的验收。项目管理部负责核对易货产品的比例与价值确认;财务部负责易货产品相应票据的审核,确认账内、账外易货产品的类别,进行收入确认;办公室负责对易货产品的技术验收、数量核对与入库登记。

第十一条

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对易货产品进行分类,划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礼品)的类别,分类入库。

第四章

易货产品的保管

第十二条

原则上易货产品均由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保管。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员在易货产品交付后,在入库前应按合同验货,认真检查质量并清点数量,同时填制入库单,并进行电子记录。

第十四条

公司在ftp上设办公室礼品库(包括易货产品)管理栏目共享,员工可在此栏目下查询公司库存的礼品(易货产品)种类和价格。

第十五条

易货产品入库、出库应如数登记,注明领用人、领用用途、数量和金额,领用人签名,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领用易货产品按固定资产领用或礼品领用程序进行申领,资产保管人员将对申领、审批情况进行记录,通过审批的申请由资产管理人员将易货产品提交申请人。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人员要每月定期对易货产品进行清点,将接收、保管、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统计,每年底时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将盘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交办公室负责人,同时提交库存积压产品处置方案。

第五章

易货产品的领取发放

第十八条

易货产品的领取和发放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经办人填写“公司礼品领用单”,注明领用人、领用用途、所属项目、合同号、单价、领用数量,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执行总裁签批后,方可到到资产管理人员处领取。

第十九条

申请人领取礼品后因故未送出的礼品,要应及时退回办公室,由资产管理人员重新进行登记。

第六章

易货产品的处置

第二十条

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每半年对库存易货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一次核定,重新对易货产品价值进行估值,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易货产品的使用效率。领用部门将接新的产品价格进行领用与费用分摊。

第二十一条

除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和作为公司拓展业务赠送的礼品使用外,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每年年底对库存积压的产品做一次清理。

第二十二条

清理产品分为变卖、赠送两类,清理方案报行政总监审核,执行总裁审批。第二十三条

处置后的易货产品,由资产管理人员将清理结果报财务备案,并对易货产品库进行即时更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0篇

关键词:

追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的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已经成为一些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具有专业技术性强、建设周期长、建设过程中调整变化多等特点,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疗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全过程审计势在必行。

一、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目的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以建设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所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其目的是将传统事后审计的关口前移,实施事中控制,及时发现工程立项、施工过程中以及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真是合理反映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从源头上预防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干部廉洁勤政。

二、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一般由医疗机构审计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审计科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和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审计科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中国,签订委托合同;什和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社会审计机构人员接受医疗机构审计科的管理、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要做到“先审计,后开工”,同时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全面跟踪监督,做到“先升级,后付款”。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以后,对竣工决算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建议,做到“先升级,后结算”。基建科、设备科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审计科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暗示向审计科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完整、准确的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工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科参加与受托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这样就形成了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及资产管理部门项目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机制

决策阶段要重点关注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科研报告的充分性、投资估计的科学合理性,防止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仓促上马。尤其是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论证内容。内部审计要参与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做好记录,实施监督。

勘探设计阶段审计工作组要用专业的计价方法和政策规定提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对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全过程监督,防止围标、串标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施工阶段主要是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的审计,关注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合同违约责任等等;基建科及设备科等资产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科;审计科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计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在此拟定施工合同,报请院务会批准,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副本送审计科备案。施工阶段有三个环节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是工程中发生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基建科、设备科和审计科,审计科与资产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参与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见证,喝茶可能因其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好详细文字、图像等记录;隐蔽工程完工奋笔钱,资产管理部门及审计人员到达现场签证,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共同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是对于材料采购,如果需要比价采购的一般材料,在比价采购前,基建科向审计科提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等自立啊;审计指派有关人员经市场考察和询价后,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该材料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经施工单位、基建科、审计科协商确定材料采购价格,签订书面证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于大宗材料,必须按规定的招标采购程序办理,审计科参与招标洽谈。

三是凡施工过程中遇到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或为纠正施工图中的错误等情况,需要增加工程预算的内容,施工单位均应以书面吸纳更是提出,附变更原因说明和变更费用预算书,并经建设工程项目分管领导批转;审计科对经批准后的变更项目及变更费用预算书尽享审计,提出审计意见级剑客审计科同时做好工程变更的香肠勘查,办理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付款阶段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和工程实际进度提交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审计科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科设备科等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支付工程款项。未经审计科签署审计意见,不可支付工程款项。

第11篇

关键词: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优化策略

固定资产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民营医院来说也是如此,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能够为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自2001年9月我国开放医疗市场之后,民营医院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发展速度十分迅速,民营医院的运营资金大多来自于私人资金和社会资金,在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精细化的原则。社会大多从经济实力和规模等角度对医院进行评价,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民营医院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还有待提升,如何优化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并真正盘活固定资产至关重要。基于以上,本文简要分析了优化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策略。

一、优化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对于民营医院来说,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是保证医院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对于实现社会医疗保障、保证广大患者享受到优良的医疗服务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及就医环境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营医院应当积极优化自身的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的规范化,提升固定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提升固定资产配置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够帮助民营医院提升最终收益。相较于政府公立医院来说,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固定资产的数量及技术状况与医院物质技术力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每一笔固定资产的购置都凝结着医护人员一点一滴的积累,如果固定资产使用不恰当,配置效率不高,出现资产闲置的情况,会导致严重的浪费,不能够充分发挥民营医院物质资源的重要作用,不利于医院经济效益的提升和长远发展的实现[1]。由此可见,优化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是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优化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策略探讨

结合当前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和民营医院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优化其固定资产管理,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一)提升意识

管理优化,意识先行,对于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优化工作来说也是如此,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涉及到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盘点等各个方面,因此,民营医院全体上下都应当积极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以此来保证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具体来说,民医院应当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医院领导应当亲自负责,建立“三管一体”的管理模式,对医院固定资产存量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及时的掌握,并定期组织人员清查固定资产,通过奖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来表彰固定资产管理好的个人或单位,物质奖励和书面表彰相结合,在医院内部形成固定资产管理的良好风气,让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都能够爱惜资产,知晓医院固定资产的来之不易,加强固定资产的保养与维护,让民营医院花费在固定资产上的每一分钱都能够发挥重要的价值[2]。

此外,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召开管理会议,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当做是重点工作来抓,购置医疗设备的过程中要有针对性、有计划,考虑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所能够带来的医疗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固定资产购置的盲目性。

(二)完善制度

制度是管理的基础,“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来说,应当积极优化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的有制可依,以此来保证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提升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例如招标采购制度、验收管理制度、报废制度、盘盈盘亏制度、出入库制度及管理档案制度等等,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来保证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保证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以此来提升固定资产管理的有效性[3]。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之前,需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由固定资产使用科室来提交相关设备的购置申请,采购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采购计划的编制,最终交由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之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项目来说,应当通过合同的订立来保证医院财务支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制度来进行验收,合格之后方可付款。

对于固定资产的出入库来说,以责任制度为基础,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对于固定资产保管人员来说,以入库单为基础,做好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保证固定资产明细账能够对固定资产转移、增减等变动情况进行明确的反映。

对于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制度来说,应当与报废制度、清查制度等联合执行,如果是人为导致固定资产流失或损坏,要严格追究责任,经过领导签署审批之后履行相关程序,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的账实相符。需要注意的是,盘点盈亏,需要逐级分权,对于大额的固定资产,需要交由董事会集体决议.

(三)正确的核算与管理

民营医院应当积极提升固定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专门的资产核算员来运行。在付款的时候,需要对固定资产采购合同、验货单及发票等进行核查,并看是否具备领导审核签字,如果不具备上述的任何一个条件,则不予付款。对于医院财务科来说,应当做好固定资产分类总账和明细分类账,通过三级固定资产卡片的设置和建立来准确核算固定资产数量与金额,为了便于固定资产定期核算,使用科室及财务科都需要对三级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三级固定资产卡片应当保证包含信息的全面性,不仅要包含固定资产名称、规格、生产厂家、设备编号及供货单位等信息,同时需要包含使用科室、用途、合同编号等信息,保证卡片信息项目与采购部门采购合同中信息项目的一致性[4]。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经常涉及到B超仪、CT机等价格昂贵的设备,使用科室应当设置专人进行管理,且还应当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统筹管理,及时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设备使用的有效性,确保设备各项健康检查结果的准确性,为医院的患者负责,为患者的健康负责,这对于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避免医疗纠纷及树立民营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医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也至关重要,一方面,通过固定资产盘活存量来及时发现盘盈盘亏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技能型处理,保证账实一致;另一方面应当做好固定资产的保养与维护工作,提升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

(四)选择最优财务管理方案

民营医院对于固定资产重新购置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应当采用机会成本分析方法,在最优方案选择的过程中,将次优方案可能提供的利益作为最优方案机会成本,合理的选择固定资产重新购置投资决策的最优方案,从而提升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5]。

三、结论

综上所述,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到的内容较多,医院应当结合自身特点与固定资产管理实际情况,不断提升成本费用意识,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全方位和动态化,以此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重要作用,提升民营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促进民营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淑娟.如何加强民营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3,33:63-64.

[2]程余林.浅析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3:1-2.

[3]黄建琪,余曼,陈盛帆.基于WCF的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6,13:6-8+13.

[4]吴红伟,邓军,李青.浅析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价值工程,2012,03:91-92.

第12篇

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一、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完成,科研单位在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创新和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日益凸显。科研事业单位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实施积极的人才政策,才能保证科技创新事业成为有本之木、有果之花。诚然,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框架内,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来增加自身收入并依法提高分配比例,但事实上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其收入能力和水平存在着很强的波动性。那么,稳定的收入来源在哪里呢?正如前述,将现有功能完备的固定资产对外进行出租出借,可以有效补充人才培养经费甚至弥补单位自有资金不足缺口,这对公益二类科研事业单位尤显重要。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升国有资产效益,是科研单位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业务,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出租出借资产管理要求。但事实上,科研事业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还是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其中也涉及到有关房屋、土地、设备等出租出借方面的管理规定,但部分单位未制定本单位详细实施细则,只是参考上级单位相关政策,导致有些规定内容不适合单位自身情况,存在程序不明晰、批备不规范、监管存漏洞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也表现出严密性、规范性、全面性、灵活性的欠缺。

(二)管理程序不严格

出于局部利益考虑,科研事业单位对外开展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业务时,会有意无意地出现以下管理程序上的问题:(1)不严格履行报批、报备手续,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2)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主要领导一人拍板定调执行;(3)不经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采取评审程序确定出租底价,导致资产收益流失风险增高;(4)未履行公开招租程序,缺乏出租出借合理性、合规性的有效证明;(5)未履行有效监督程序,对于承租方擅自转租局部面积和行为制止不及时,导致出现法律纠纷。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

合同文本式样繁多,不能做到统一规范。部分单位合同有的是自拟的,有的是借用商用合同,甚至还有的是用网上随意下载未经修改的范式合同。虽然这些文本合同对于主要条款都有明确,但缺少与单位实际情况相匹配的细节条款,给合同执行带来诸多潜在风险。有的单位为了取得长期效益,合同签订日期超过规定上限5年。有的单位签订中长期合同,未充分考虑市场变化、经济发展、地方政策等因素,为工作方便签订的合同租金每年相同,这样容易存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流失风险,可能为单位带来一定经济损失。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甚至根本未建立,监督部门不明确,监管不过是一个空架子;有的虽然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和监管机制,但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职,出租出借资产备查簿及资产台账等基础信息资料收集不及时、档案不完备;有的单位甚至完全忽视多部门间联动监督管理,资产出租出借只授权一个部门办理,致使岗位制衡相互监督职责失范。

(五)收入管理不合规

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账务处理比较随意,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有的不纳入单位预决算,未统一核算管理;有的将租金收入直接作为单位“小金库”或挂入往来账目;有的故意隐瞒、截留、坐支或挪用出租出借收入,导致租金收入收缴不及时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细化制度,规范管理

科研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章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对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明确部门职责、审批程序、合同签订、日常管理、收入管理、监督检查等综合职能,防范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二)规范手续,严格程序

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严格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1.可行性研究。在明确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对象、提交具体申报材料前这段时间内,科研事业单位内设相关管理部门应协同组织调查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出借资产底价进行评估,完成《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为出租出借资产决策提供客观依据。2.公开招租。对拟出租出借资产通过专业网站或报纸等公开媒介出租出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综合分析出租出借资产成交的可能性。3.内部申报。相关部门向领导班子提交内部书面申请,并对提交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出租出借成交概率分析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4.内部审核。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出租价格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5.集体研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意向承租方,并对出租出借事项中的各项条款形成会议纪要。6.内部公示。经单位领导班子(必要时须党委批准)集体决策同意对外出租出借并明确具体承租方后,应向单位职工公开拟出租出借资产相关信息,包括资产地点、公允价值、会议纪要、拟承租方情况、出租期限、成交价格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之后方可进入文件批复和合同签订环节。7.正式批复。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以单位名义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800万元以上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报农业农村部审批;6个月以上经农业农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审批。8.合同签订。按审批权限获得正式批复后,单位与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规范合同,出租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9.年度公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和租金收入向全体职工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规范合同,确保权益

科研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规范出租出借合同文本,不得擅自对外签订未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合同前应对承租方资质、信用、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不影响租金收缴和合同履行。要特别注意对合同内容主体及重要内容条款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确认。具体包括: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原则上承租方不许对外转租、结算方式、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水电暖气费用等承担与支付、双方安全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四)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协调统一、环环相扣的资产出租出借监督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邀请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人员参与其中,明确资产评估和组织招租程序,把责任落实到人,将监督贯穿于资产出租出借全过程。坚决制止和纠正国有资产使用、出租出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建立责任倒查与追究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强化管理,防控风险

单位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要与各部门密切配合,按时实现租金收入如期到账。其中,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催缴,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提醒,以做到应收尽收,防控和化解非系统风险。租金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和决算管理。对于因单位管理不规范或因个人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不但要追究单位或当事人责任,而且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通报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结语

科研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和监管责任,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有效盘活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发挥资产使用效应的双重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刘长宏,李树本,赵晗月,朱再明.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问题及规范化管理的探讨[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9(11):1-3.

[2]农业农村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农办财[201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