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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

时间:2022-06-14 07:29: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命伦理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生命伦理学

第1篇

[关键词]生命伦理学 问题域还原 中国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1—0104-06

一般意义上的生命伦理学或者说通常人们所理解的生命伦理学,是与生命科学和医疗技术相关联的“应用伦理学”。然而,如果着眼于生命伦理学在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所展现的伦理世界观的重大变革来看,生命伦理学无疑代表了对一种新型伦理形态进行理论反思或问题诊治的伦理学理论形态或道德哲学形态——究其根本,则涉及一个内涵生命科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之生态文化系统,且作为这样一种生态文化系统而担负着重整人类伦理生活形态的医疗实践运动之重任。因此,以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理念回应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并从原则-理论、问题-难题、政策-实践三大向度建构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和解释框架,无疑是中国语境的生命伦理学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无疑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学术谋划。于此,一种先行的“问题域”还原乃成为某种不可或缺的预备性探索方案。

一、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文化、原则与难题治理

生命伦理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即打上了深刻的西方中心论印记。因此,有必要从“问题域”的界划及其还原人手,切近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

这里所说的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就是对问题所由以产生的“条件”或“境域”的判析,它们为设计具体问题及其解题路径(包括价值评判)提供背景支援、问题方式、思维取向和价值标准。中国生命伦理学在“问题域”之基本架构或问题取向上呈现出日益清晰的三大层次分别。

第一,“以文化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它界定生的问题、死的问题、生命质量问题以及个体生命强化或大众生命健康的基本方式,是由作为“文化”的医学现象出发,界划出其特殊统一性和特殊差异性之分殊的“地理位置”。因而,在一种历史的甚至本土知识学的文化境遇中,产生生命伦理学的问题。比如说,人们必然注意到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与儒家生命伦理学在文化根源上的“差异”及其“融合”的问题。从这一意义上看,生命伦理学一词尽管“晚出”,但作为广义的生命伦理现象实际上早已根植于人类文化中最为古老的生命经验与医学道德传统之中。以文化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旨在打通人文价值世界与医疗科技世界。其在中国语境中的构型或展现亟待从一种文化的和语境的视阈进行“问题域”的历史还原,以反思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历史文化乡土”或“生活意义根基”。

第二,“以原则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作为针对融合人类价值体系与现代生命科学和技术(包括日新月异的现代医疗技术)之变革的新的交叉领域,必须在面对现代医生一医院体系的专业化发展和现代技术对医疗系统的座架化统治中寻求一种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以规范、指导、约束或诠释人们在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人体试验)、医疗技术运用和医疗卫生实践活动中的正当行为并为其提供伦理理据。毫无疑问,建构一种以普遍共识为基础的生命伦理学的“原则系统”是其责无旁贷的使命。在此原则进路中,生命伦理学经历了从致力于某种稳定而统一的道德权威的原则进路(例如生命伦理学的“四原则”)到某种宽容而自由的道德程序的原则进路(如允许原则的提出)的发展演变。以原则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往往搁置具体内容上的道德争议,重点聚焦于一种程序合理性的价值共识。其在中国价值理念上的挑战乃是从一种形式的和程序的视阈进行问题域的逻辑还原,以思考中国生命伦理学如何应对(或提供)生命伦理的“普遍原则(甚至是国际伦理形式)”或“抽象立法”。

第三,“以难题治理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始终保持对“生命伦理事件”有着高度敏感性的学科领域,其问题域的直接发源是由高新生命技术的进步(包括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以“现代医疗技术”为例,它作为人的“医疗技术行为”,在生殖干预、生命维持、人体强化等医疗技术进步中,将医疗技术变革与生命伦理突破以一种亘古未见的方式相互紧密关联起来了,凸显了技术干预所进入的“从生到死”的生命之过程以及“从身体到心灵”的生命之体系。从而在实践上给医疗抉择带来了各种各样棘手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在此难题治理的进路中,生命伦理学强调在“文化历史语境”与“普遍伦理原则”之间进行裁量,从一种实践智慧和道德决疑的视阈进行“问题域”的实践还原,来探索治理各种生命伦理学难题的“途中道德”和“实践伦理”。从这一意义上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取向,尤其是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及其治理的实践论域,亟须从实践还原的意义上获得问题域的清晰界划。

以上三个方面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还原的基本层次。这里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三个层面对西方生命伦理学同样适用,但是我们这里并不打算展开针对“西方生命伦理学”(或者“国际”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还原。毫无疑问,以“问题域”还原作为方法论契机,对国际生命伦理学(特别是其中的“西方经验”)进行删繁就简之梳理,将会使我们简捷明了地看到西方生命伦理学在其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问题取向上的话语布展与价值诉求。比如在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上,人们至少勘测到西方基督教传统的生命伦理学与启蒙现代性的俗世人道主义生命伦理学两大问题论域的交汇重叠与内在紧张;同样,人们也注意到西方生命伦理学在不同“问题域”取向上的多样性或异质性。限于篇幅,我们这里仅限于指证由“西方话语”主导的国际生命伦理学在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问题取向上的显著特征,必然投射并实际影响到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话语谋划。

因此,“问题域还原”对我们而言具有了双重意义。其一,它凸显了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问题。如果中国生命伦理学尚不能自觉地以一种“问题域还原”的视野从西方话语之“影响的焦虑”中摆脱出来,它就不可能真实地回归并面向生命伦理的中国语境和中国问题。其二,它展开了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谋划。虽然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语境谋划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话语的深度影响,但它在“问题域”上呈现出来的某种日益显明的还原趋势则不可不察,如若简要概括之,便是:(1)由“历史还原”展现其文化路向;(2)由“逻辑还原”凸显其原则进路;(3)由“实践还原”揭示其难题取向。

二、问题域的非连续性: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

如果从“问题域还原”的视角审查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式,我们就会看到:由于以不同的还原策略面向生命伦理问题,人们不可避免地遭遇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之间的断裂。

一般说来,生命伦理学的不同形式都有自己的传统和思想流派渊源,即使是在同一种类型的历史文化语境中亦有明显的传统和流派上的分殊。比如,在中国历史文化语境中存在儒家、道家、佛家之间的差异。不可否认,推动生命伦理学认知的一个关键动力是这些传统和流派的互竞互争。当人们考察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话语陈述是否推进认知发展时,其中一个重要的(也是最为基本的)参照系乃是:在将一种生命伦理学的论述与其竞争的传统和自身的传统进行比较时,勘定该生命伦理学论述的解释力和理论成就。这里所说的“一般性话语”通常由“历史还原”展现的文化路向和“逻辑还原”凸显的原则进路构成,这两者之间构成了两种断裂的理论抽象:前者着眼于一种地方性文化知识;后者着眼于一种普世性原则诉求。而“具体项目”通常由“实践还原”揭示的“难题治理”之课题构成。尽管一般性话语通常诉诸公共论辩,且可能有益于具体项目的难题治理,但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之间并非某种直接的线性连接,其非连续性使得“问题域还原”产生了某种界划“理论分析”与“难题治理”的异质性分域之功能。从这一意义上看,“问题域”的非连续性表明:“一般性话语”的理论诠释与“具体项目”的难题治理并非某种漂浮在“云端中”的概念工具,它们只有在回归中国医疗实践和医疗生活之现实的意义上才构成中国生命伦理学在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难题治理诸方面的“问题域还原”。因此,由“一般性话语”与“具体项目”之两翼出发,我们指证中国生命伦理学亟须进行“问题域还原”的三种认知旨趣。

(一)“一般性话语”分析旨在辨识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

中国内地生命伦理学自1979年以来,“一般性话语”的陈述和分布基本上是以“原则进路”为主、借鉴西方生命伦理学的认知范式,存在着以“原则进路”遮蔽“文化路向”的片面倾向。例如,学者们注意到,从1997年至今,大陆生命伦理学进入了“体制化”和“法规化”阶段,更多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或医学伦理委员会建立了起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制订符合生命伦理的政策和法规上。因而存在着以“原则进路”化约或者混同“文化路向”的倾向。这一片面激起了另一反向运动。近几年港台和海外的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注意到从“文化路向”寻找生命伦理学中国化的启示,有所谓“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等学术探索和有益尝试。然而,其中隐含着的以“文化路向”庖代“原则进路”的片面性亦不可不察。

中国生命伦理学的“一般性话语”分析只有从“问题域还原”的层面上,才能辨识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的各自问题范围及其功能边界。从问题域还原的视野看,“一般性话语”的核心是观点、理论、思想传统及其流派的多维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有必要审查、检验和分析从文化历史语境而来的各种理论预设、意识形态前提、文化信念和价值观内容,并将之与全球化、高技术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普遍立法原则进行比较,以匡清不同理论范式的生命伦理学认知的相对独立性。因此,从宏观视野上基于对伦理文化传统和现代性规范体系的领域界划,分析现代性医疗一技术现象和医疗生命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歧见和道德论辩,就必须注意到“以文化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与“以原则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般性话语”之类型学上的层次区分。如果不避简化之嫌,该层次区分可以描述为:前者诉诸文化的认同原理,其话语核心落实到“伦理普遍性”;后者诉诸立法原则,其话语核心落实到“法律规范性”。

一般说来,“伦理普遍性”与“法律规范性”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伦理是在“文化认同原理”和“价值普遍性承诺”的论辩、反思和批判的意义上为规范体系的应用(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应然性之评判、正当性之理据和善的目标参照,它在“活得好”与“做得好”两个方面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并将之融合到道德论辩和法理依据的分析之中,为规范诉求的解决,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原理支持、原则辩护和价值引导;法律则是通过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包括立法、判例和针对案例的司法解释,体现伦理的价值、原理、原则和规范,它在强制性规范或判例的“适用”层面以不容争辩的形式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果说中国生命伦理学的“一般性话语”在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两方面关涉“伦理”与“法律”,那么避免二者之间的“层次混淆”和“层次化约”便成为中国生命伦理学语境重构的必然抉择。此乃我们所主张的“一般性话语”分析的认知旨趣之所在。

(二)“具体项目”治理旨在诉诸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实践智慧

“问题域还原”假设了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特别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是一个两级互动的过程,即理论与实践交互作用的过程。因此,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语境梳理不仅要考察其中的各种一般性话语及其前提预设,还要考察随着具体的医疗技术实践或医疗卫生行为而展开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这是“以难题治理”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面向“具体项目”之治理,以寻求实践智慧的解决之道的一种认知旨趣。

我们注意到,对生命伦理学的“具体项目”的关注正在日益成为中国内地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焦点或热点,特别是生物伦理领域的公共道德论辩亟须在医疗政策和医疗法律层面寻求解决之道的情况,使得“具体项目”治理成为嵌入中国生命伦理学之“问题域”且对之进行实践还原的重要契机。然而,“具体项目治理”作为“以难题治理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旨趣,虽然与“一般性话语”分析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处于非连续性断裂的认知关联中,但如若没有卓有成效的“一般性话语”分析的支援,“具体项目”治理便不可能获得一种与“中国生命伦理学”之理念相匹配的“实践智慧”。

从21世纪现代医疗技术和医疗实践领域的最新进展所激起的“具体项目”作为难题治理所牵涉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广度和深度看,人们确乎捕捉到了一种“伦理之复兴”的世纪征候。“具体项目”针对两大类难题亦愈来愈引人注目,此即伦理难题与法律难题:所谓伦理难题,是指同一种行为的价值选择无法满足两种或多种互相冲突之伦理价值评价的二难处境,在这种处境中,无论行为人选择何种价值都会受到其他价值持有者的指责;所谓法律难题,是指人们在寻求一种“伦理中立”的法律解释和立法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支持与反对都有法律依据的情况②。尽管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为生命伦理学的难题治理找到解决方案仍然存在很大问题,但以“具体项目”为重点对经验性难题进行抽象描述则有助于管窥中国生命伦理学在一种“问题域”的实践还原中所指引的“实践智慧”诉求。以现代医疗技术面临的生命伦理学难题为例,我们指证如下四类“具体项目”难题。

(1)伦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即在一种伦理体系中得到允许的行为,在另一种伦理体系中可能是被禁止的。比如,基因治疗技术在世俗人道主义伦理中得到允许,但在基督教伦理中是被禁止的。此类难题治理的重点是探寻一种符合实践智慧的价值选择机制,以便“”。

(2)道德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即同一种医疗行为可能存在着不同的道德辩护理由。比如,在知情同意问题上,有时存在相互冲突的道德理由都有理的情况。这类难题治理的重点是诉诸体现实践智慧的道德选择的价值程序,即在一种价值选择程序中化解道德问的冲突。

(3)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这主要表现为单位人的组织伦理与个人道德良知之间的冲突。比如,医院为了非治疗目的要求医生使用现代技术,而医生认为这会导致技术滥用或过度医疗。解决此类难题的实践智慧是通过区分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界限来寻找合适的伦理调节机制。

(4)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现有伦理上的析理无法为法律上的适用提供依据,而现有法律规范或解释又无法体现伦理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由,于是出现了伦理失灵和法律失灵的情况;又或者,伦理上的支持和反对都符合法律解释原则,而法律上的支持和反对都有强有力的伦理上的支持。比较典型的伦理一法律难题有:现代医疗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如伦理与法律在医疗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上不能形成相互支持而是彼此扦格的情况;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人权保护问题,比如针对人体试验、安乐死、器官移植等问题出现的人权伦理难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平等健康权问题,即在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医疗资源有限性与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权利平等性之间产生了如何分配稀缺医疗资源的伦理一法律难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医患关系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生命伦理语境下,由于现代医疗技术所具有的高科技性、高风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技术运用结果的难预见性,医患伦理~法律纠纷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现代精神疾病诊疗的伦理一法律问题,例如,精神病学的特殊角色冲突及可能发生诊治权的滥用和异化,精神病人强制住院、强制治疗等问题上的伦理一法律干预路径和制度建设等。解决此类伦理一法律扦格的生命伦理难题的实践智慧,是通过两种规范体系(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对勘与互释,以一种体现“途中道德”的临时法典,通向伦理一法律彼此贯通之“中道”。

(三)“具体项目”与“一般性话语”之关联旨在展现生命伦理学的双层伦理路线

毫无疑问,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进展中最有争议的问题是:以难题治理为取向的具体生命伦理学项目与以一般性话语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论述之间存在着难于沟通的扦格。以至于人们很易于发现,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面临两大挑战:其一,原则进路或者文化路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般性话语讨论中,如何才能真实地面向或者进入现实的生命伦理学难题之解决;其二,生命伦理学的具体项目治理,如何才能认真地看待、评估和体现“一般性话语”的重要意义。这两大挑战的矛头直接指向在“微观一宏观”之沟通的问题域中处于生命伦理学实践层次上的策略性筹划与处于历史或逻辑层次上的解释性架构之间的非连续性关联。从“具体”到“一般”的沟通路径看,存在两种类型的关联路线:其一,具体难题治理,在一般性话语的解释性框架上引发了针对“原则”的质疑,但尚未触及其中的“文化信念”;其二,具体难题治理,在一般性话语的解释性框架上不仅引发了针对“原则”的质疑,而且还有可能动摇其中的“文化信念”。

这两种路线的区分,其基本认知旨趣是依据“具体项目”在治理生命伦理学难题时所涉及问题的“难易”程度和所涉及一般性话语的“深浅”程度,进行问题域的勘定。它展现了生命伦理学的伦理分层的“断裂带”,即第一层次伦理与第二层次伦理的分层。所谓第一层次伦理,是居于核心层的实质伦理,又可称之为“一线伦理”。由棘手的具体项目难题所引发的生命伦理学文化取向上的变革和原则进路上的重构往往会导致更为深层的第一层次的伦理问题。所谓第二层次伦理,是指居于非核心层的程序伦理,又可称之为“二线伦理”。在人们不动摇“文化信念”的前提下,由具体项目难题所引发的对生命伦理学原则进路的反复裁量会导致第二层次的伦理问题。

由此产生了一种由具体项目难题进入生命伦理学一般性话语之批判审视的“伦理分层”视阈。在我们看来,由于伦理分层方法涉及对经验性研究项目关联一般性话语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所进行的判定,因此对生命科技或生物医学之进步所引发的生命伦理难题的“问题域还原”便具有指导意义。在现代医疗技术现象和医疗实践所产生的具体生命伦理论域中,运用伦理分层的方法,在诸种现代医疗技术的具体项目层次上详审生命伦理学一般性话语,涉及两个相关步骤。第一步是对现代医疗技术的分类。按照伦理分层方法。可将现代医疗技术分为常规医疗技术(引起详审相关原则的重大伦理问题的现代医疗技术)和高新生命技术(引起伦理世界观变革的理论难题的现代医疗技术)。第二步是在“宏观一微观”之沟通的问题域中呈现上述两个层次的生命伦理学问题。

第2篇

苯丙酮尿症(简称PKU)是一种常见的氨基酸代谢病,我国的发病率约为1/11000,其遗传方式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患者必须依赖特食和药物维持生命,而我国生产特食的厂家较少、管理混乱及治疗药物价格昂贵等现象,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

2.设计思想

以学生已有的生理学和遗传学知识为基础,从医学角度加深对苯丙酮尿症的认识。结合具体案例,引导学生运用伦理学自主、尊重、不伤害和有利的原则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尽己所能关注和帮助PKU患者。

3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说出苯丙酮尿症(PKU)的概念;

    2)能力目标:运用生理学和遗传学知识,解释PKU的病因;

3)情感目标:讨论我国目前在PKU医学研究、特食和药品及政策制定方面的不足,并献计献策。关注PKU的研究进展,关爱PKU患儿,并决心成为一名志愿者。

4.教学的重点与难点

运用伦理学自主、尊重、不伤害和有利的原则进行案例分析,并尽己所能关注和帮助PKU患者。

    5.教学用具多媒体课件。

6.教学过程

6.1苯丙酮尿症的概念

步骤1:利用一幅漫画(一位年轻的母亲怀抱小婴儿,在其身后出现了被妖魔化的苯丙酮尿症)引人新课。反问:苯丙酮尿症是否那么可怕?如何科学、正确地认识这种疾病?

教师提问:

1)从苯丙酮尿症的名称上可以判断出患者的症状体现在哪种代谢产物中?

2)患者的尿液中会出现什么物质?

3)回忆初中学习过的知识,这些苯丙酮酸等代谢产物的产生及排出过程可能与组成人体的哪些系统相关联?

利用尿液的形成过程、泌尿系统、循环系统和消化系统的组成4幅图片进行小结。引导学生分析苯丙氨酸(Phe)等的可能来源,并推测Phe在代谢的哪个环节可能出现异常?

步骤2:带领学生复习初中蛋白质消化为小分子氨基酸过程,并根据高中学习过的20种氨基酸,让学生推测PKU可能与哪种氨基酸的代谢异常相关?教师利用图片展示食物中Phe的来源和去向,让学生思考甲状腺激素、肾上腺素和黑色素等的作用分别是什么?以及缺乏后表现哪些症状?甲状腺激素、肾上腺素和黑色素困1食物中苯丙氨酸正常的代谢途径。

    步骤3:小结Phe的代谢(包括正常和异常途径),并总结PKU的概念。

6.2苯丙酮尿症的病因和临床表现

步骤1:教师出示一张患者Phe偏高的血检报告单,引导学生说出化验单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分析其原因。

步骤2:讲解Phe代谢的主要场所,以及转化成酪氨酸时所需要的酶——苯丙氨酸羟化酶和辅酶——四氢生物蝶呤(BH4)。让学生思考:为什么代谢过程中会出现酶缺陷?与哪些因素有关?步骤3:从基因和染色体水平,分别从染色体组、常染色体和酶的合成过程几个方面,逐一讲解和分析第12号染色体上苯丙氨酸羟化酶基因指导酶合成的过程。

6.3苯丙酮尿症的遗传方式

步骤1:引导学生从Phe的正常和异常代谢途径均可分析酶的合成过程与基因能否正常表达相关联。教师提问:PKU能否遗传给下一代?其遗传方式如何?让学生利用遗传图谱进行分析。

步骤2:简要介绍减数分裂和受精作用,出示亲本均为Pp的PKU遗传图解,引导学生分析子代的表型和患病概率。

步骤3:介绍PKU的早期筛査方法,若漏筛或未经筛査的患儿会有哪些症状出现?

步骤4:教师提问:鉴于患者的病情,在为他们设计特食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我国目前市场上的特食生产、销售和管理状况如何?除了特食外,患者及其家庭还面临哪些问题?

6.4伦理思辨围绕一个上海家庭中的双胞胎女孩患PKU的案例展开讨论:

大宝和小宝是于2009年5月出生的一对可爱双胞胎女孩,她们的到来曾给张女士一家带来无法替代的欢愉和希望。与其他妈妈一样,张女士希望孩子未来能够受到最好的教育。希望能用自己的母语、专业日语和自学的英语这3种语言教授2个宝贝女儿,甚至梦想着孩子长大后报考什么样的大学。

俗话说“三翻六坐,七滚八爬”,可是对于已经9个月的大宝和小宝来说这些简单的动作却成了难以完成的任务。2010年,2个孩子被诊断为3只4缺乏症,这是一种罕见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代谢病,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药物控制,随着年龄的增长,患儿会逐渐出现严重的神经系统损害和智障症状。作为一种罕见病,我国并未将其纳入医保范畴,雪上加霜的是保险公司也将PKU患儿拒之门外。这个母亲只能眼睁睁地看着2个孩子慢慢地变傻。而作为世界上唯一的治疗用药是由美国默克雪兰诺公司研制的“科望”,每瓶的价格是8815元。每个月张女士的工资约5000元,而2个孩子仅是药费就多达近2万元。

2011年初,张女士的丈夫在其母遥迫下与张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小宝被判给了丈夫,但是寄养在岳父岳母家中,每个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然而,还没有到2012年春节,这个男人便杳无音讯,再也没有出现过。

(注:此案例来源于《中国周刊>记者杨洋在2012年5月10日的长篇报导《药》,并进行缩写。)

通过以上案例,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我国目前在PKU医学研究、特食(包括种类、品质、数量和管理等方面)和药品及政策制定方面有哪些不足?如何改善?作为一名中学生,如果有机会遇到这对双胞胎的父亲,你会对他说些什么?你能为PKU患儿做些什么?

6.5小结师生通过共同学习,经历了从“走近PKU"到“走进PKU”。“近”和“进”,不是咬文嚼字,是2种境界。靠近却不能走进,是徒然;从逐渐靠近到最终走进,是豁然。通过本课的介绍,从生理学、遗传学、医学和伦理学的角度,不断加深对PKU的认识,希望同学们对PKU患儿的关爱从今天的了解开始,伸出援助之手,奉献爱心,让这些患儿不再孤单。

7.课后反思

自2003年9月起,生命伦理学作为北京师范大学附厲中学高二年级的选修课程至今已开设12年。此课程是《中学生命伦理学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课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09年9月由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r《生命的凝视——生命伦理学青少年读本》。尤其是近5年来,此课题多次获得国家级和市级的教育科学成果奖。目前,这门课程在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地发展和壮大——选课人数不断增多,专题内容也在不断补充和更新。

“苯丙酮尿症与伦理”是2014年9月最新引人的一个专题,一方面是因为我校与北京大爱天使苯丙酮尿症罕见病关爱中心建立联系,使之成为我校志愿者服务基地。此专题可以为学生补免相关PKU的理论知识,不但加强了对PKU的宣传,还帮助学生从生命伦理的视角审视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都说“民以食为天”,以往看似平常的食物对于学生来说是分为爱吃的和不爱吃的,没想到对于PKU患儿来说却成了想吃却+能吃和不得不吃的。这些人工配制的低苯丙氨酸特食不但种类少、包装简单和价格昂贵,而且气味特别难闻,很多家长不得不使用注射器直接将特食推人患儿口中。此外,根据中央电视台2013年10月4日《新闻1+1——不食人间烟火的天使》报导,我国在特食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均缺乏监督,管理上也比较混乱。另一方面,苯丙酮尿症对广大生物学教学工作者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此病在高中生物学“人类遗传病与优生”一节中作为隐性遗传病的举例出现过,说其陌生是因为每次讲授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主要围绕白化病展开。对于苯丙酮尿症却是多次“走近”,很少“走进”。根据PKU联盟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PKL1患者至少有14万左右,在山西和甘肃等地发病率高达1/1600,这与当地生活封闭、村内通婚和近亲结婚有关。北京本地的和来京求医的PKU患者共约8000-9000人。

第3篇

关键词:医患关系;伦理学;思考

Abstr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relations, dea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is the leading physician physician, heal the wounded and rescue the dying angel, should respect the life and health of patients as their bounden duty, life ethics as a foundation, their basic survival and lead the work, with their own practical innovation connotation life ethics.

Key word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ethics; consideration

中图分类号:R-0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有了更的要求。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成为当今社会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活跃的一种人际关系。从医学发展历史来看,医患关系首先是一种伦理关系,“悬壶济世、救死扶伤”是千百年来公众对医生角色与医生职业责任的认同与期盼。但是,随着商品交换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利益关系突出了,复杂了。笔者认为,医患关系既受社会经济大环境、医疗事业小环境影响,又与医师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处在主导地位,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强烈的道德责任,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协调能力,医方能否采取最优化的医疗行为,满足前来求医者的期望,决定着医患关系的和谐程度。

一当前医患关系成为生命伦理学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当代生命伦理学面临着众多纷繁复杂的伦理问题,在临床医疗活动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医患关系。实际上,医患关系在历史上始终是生命伦理学所关注的内容,只不过随着现代社会人权观念的日益增强,以及社会、经济、卫生政策等重大改革,使得医患关系的矛盾更为凸现而已。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手段、设备的更新,在与人的生命活动各阶段相关的医疗实践中,生命伦理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如何保护基因隐私,避免基因歧视;如何对待胚胎和胚胎研究;应用现代先进的医疗技术是否能使垂死的病人继续存活;移植器官从何而来,能不能商业化等等。当前,受现代社会的抽象性和市场经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的冲击,医院的发展也逃脱不了社会环境的影响,比如抽象化的价值评价体系使医生更多追求个人晋级指标,而忽略对患者的关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思想观念使医院更主要地把患者看成赚钱的机会,淡化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关怀。为解决这类难题,几乎与生物医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学科得以产生,并对人类如何应用新技术寻找更好地发展予以道德行为准绳的规范。

生命伦理学从本质上说是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价值关怀,它扩展了传统医学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并以提倡人的权利和尊严,尊重自主性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对传统医学伦理中的家长主义提出了挑战,使其适应了不断推陈出新的生命医学技术的伦理需要。

二、医患关系和谐有赖于广大医务人员强化生命伦理意识,切实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

高强部长提出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主导。医患关系成因复杂,既有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也有思想观念转变方面的问题,还有管理监督不力等原因。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尊重病人,理解患者,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医学发展史证明,只有医务工作者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才能使患者积极支持配合诊疗工作,才能推动医学事业的发展。”“医患之间的沟通应该是心灵的沟通和感情的沟通。如果医务人员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把病人担心的事情说清楚、说明白,帮助患者选择既保证医疗质量,又能够减少费用支出的治疗方法,人心换人心,患者必然会理解医务人员的难处。”

(一)敬重生命、尊重人的尊严是医务工作者重要的职业操守

在医疗活动中,生命伦理学关注的最主要问题是医患关系,而医患关系的主体是有生命的人。因些,强化生命伦理意识的首要任务是重构医护人员的职业伦理,要使医疗机构及其每一个工作人员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腐蚀侵袭,让医务人员面对生命,自然地有一种敬畏,对于自身和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持高度的尊重。“敬畏生命”观念是由1953年的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法国医学家阿尔贝托·史韦兹(Albert Schweitzer)提出的。史韦兹敬畏生命,既包括对冷疾病自然过程的认同,也包括对人的最高需求尊严和幸福感的维护,后者是人的也是医学的最终目的,而征服疾病只是其中的部分使命。从实现功利的角度来看,医学征服疾病的业绩是巨大的,但是面对病人,面对人类,若失去敬畏生命之心,那么医学又将是冰冷的。医学服务的对象是人,大量临床活动几乎都与人的生命有关,与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有关,因而不仅需要一般的医学伦理学原理和原则去衡量、指导我们的行为,医学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越是新技术应用于临床,越需要伦理学的评估,而敬畏生命是伦理学的重要内涵。医务人员应该对生命常怀敬畏之心,关爱之情。如果缺乏抚慰生命最起码的善意,那么是很难成为一名合格医生的。

(二)从伦理的角度规范医师的行为,从伦理的角度关心患者的健康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作为医师这一掌握着病人生命健康的群体,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又有了深一层的含义,在面对日新月异的医学科技,诊治复杂疑难急症的同时,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和服务对象,更多地遵循医学伦理学原则。医学伦理学来源于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质,病人求医时一般要依赖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常常不能判断医疗的质量;病人常人把自己的一些隐私告诉医务人员,这意味着病人十分信任医务人员,这就给医务人员带来一种特殊的道德义务:始终把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采取积极的行动赢得和保持病人对自己的信任。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常风的伦理问题有:伦理对临床思维的影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自主选择权,高新医疗技术应用带来的伦理冲突以及临床诊疗的“最优化原则”等。客观上要求医务人员在与病人交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道德和伦理的基本原则,始终保持与患者之间“信任——负责”的关系,把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在选择诊疗方案时,经努力争取以最小的代价获得疗效最好、安全性高、痛苦最小、耗费最少的最大效果。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手术和诊疗方法,一方面能够给患者解除疾病困扰,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某种损伤和痛苦。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手术前,遵守最优化的伦理原则,诊疗、手术方案的设计既要考虑尽可能减少患者的损伤,又要考虑到近期和远期的效果。同时,在诊疗、手术进行之前还要做好患者心理疏导,做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落实。由于疾病本身复杂多变,医师的诊疗行为以及医患之间的交流与配合,随时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加上最优化目标及其实现是变化的、动态的,所以,在要求医疗行为实施最优化原则的时候,除了要考虑病人的经济条件和医疗资源耗费外,还要充分考虑必备的医疗条件,同时,医师具有高超医术和高尚的医德更是重要的。

第4篇

关键词 临床医学教学;生命伦理观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clinical medical education, the students pay much attention to the medical knowledge and skills while the bioethics is usually ignored. The tutors should consciously emphasize the three basic principles of bioethics, which are Nonmaleficence/Beneficence, Respect and Equity, during the daily teaching. These principles should also be applied to solve actual cases.

Key words Clinical medical education;Bioethics

当前的临床教学中,带教老师普遍注重临床知识的传授和临床技能的培养,虽然“爱伤观念”等医德规范也经常提到,但基本停留在说教的层面。这样容易使学生形成技术至上的思想,对生命伦理问题缺乏深遂的理解和思考,易导致在医疗实践中的行为失范。

生命伦理学一词来源于两个希腊词bois(生命)和ethike(伦理学)。1971年,波特在《生命伦理学:通向未来的桥梁》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生命伦理学一词。他给生命伦理学下的定义是用生命科学来改善生命的质量,是“争取生存的科学”。1978年,美国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组织编写的《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给生命伦理学下的定义更为人们接受,即“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研究”的科学。由此我们看到,生命科学与生命伦理学紧密相联,生命科学是解决“能够”或“不能够”,而生命伦理学是解决“应该”或“不应该”的问题。当今的社会受商业化的深刻影响,同时科学技术又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能不能”成为主导性问题而“该不该”的发问声越来越弱。对于一个临床医师而言,每天直接面对患者,生命伦理观的建立对于指导自己的临床实践至关重要。

1床教学中加强生命伦理学教育的必要性

当前的医学伦理教育主要安排在医学论基础课学习阶段,伦理学教学内容和医学发展及临床课内容脱节,使得伦理学教学成为一般的道德说教,缺乏灵活性和生动性,学生学习积极性普遍不高。等到进入临床学习阶段,要求学生用已学的伦理规范指导实践的时候,这些规范基本都还给老师了,此时有必要重申这些规范。同时生命伦理学提供理由来证明为什么我们应该采取这些原则或培养这些德性。对理由的关心,使得伦理规范的实践更加理性,也提高了遵从的自觉性。

美国哈佛大学和法国斯特拉斯堡医学院的做法,将伦理教学延伸到医学教育的各个阶段[ ]。在基础医学教育阶段中,以医学高新技术伦理问题为主要教学内容,让学生了解医学高新技术的不当应用会引发道德问题;在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中,侧重让学生掌握医学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和原则,帮助学生树立“无德不从医”的思想,学会用伦理学的理论分析医疗活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在临床实习阶段中,以问题、专题教学为主,让学生掌握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学会用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进行医疗决策。这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2 结合临床教学构建生命伦理观

尊重生命、珍爱生命是生命伦理问题的核心。这一核心在医疗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以下几条指导原则[ ],应该将这些原则有意识的穿插在临床教学中讲解。

2.1有利原则

临床医疗工作应该维护和促进病人的健康和利益。有利原则包括“不伤害”的反面义务(不应该做的事),和“确有助益”的正面义务(应该做的事)。“不伤害”是指不给病人带来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疾病甚至死亡。但仅仅做到“不伤害”是不够的。医患关系不是像顾客与售货员那样的陌生人关系,在这种陌生人关系中双方主要是反面义务。但医患关系不同,由于医患在掌握医学知识上的不平等,病人处于脆弱和依赖的地位,医师有许多正面义务,即应该帮助病人治疗或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缓解症状,解除或减轻疼痛。简言之,治病救人、救死扶伤,是有利于病人的正面义务。

2.2尊重原则

尊重病人的自、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

2.2.1尊重自

有行为能力的人是有理性的人,涉及个人的问题,例如健康、生命以至结婚、生育、避孕方法的选择等由个人作出决定,对自己的行动负责。由于我国的社会文化特点,在许多情况下病人及其家庭联系密切,医疗决策往往通过医生、病人、家属之间的协商作出,而最后决策者往往是病人及其家属。另一方面,对于某些疾病,有关病人的治疗方案也往往与病人的配偶和家庭密切有关,这种协商更为重要。

2.2.2 知情同意权

为了维护病人利益及尊重他们的自,在有关治疗方案上医生有义务取得他们的知情同意。实行知情同意是一个在医生与病人(有时包括病人家属)之间相互交流、协商,有时包括耐心说服的过程。这个过程完成得好,能够维护病人的利益,尊重病人的自,同时也有利于医生履行他的责任,促进医患关系。

2.2.3 保密、隐私权

医护人员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病人的隐私。隐私包括两方面:一是病人的身体,另一是有关病人的机密的信息。保护隐私也有两方面。其一,医生检查病人身体必须得到病人的同意,医生对他所知道的病人身体的情况应该保密。其二,病人有些机密信息,往往与性有关。在涉及这样一些个人隐私问题上,医生也应该为病人保密。

2.3公正原则

对病人应该公平对待,不分性别、年龄、肤色、种族、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或地位高低,决不能进行歧视。古代大医家孙思邈说:“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大医精诚》),这为公正原则做了最好的注释。

3 用生命伦理学的原则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作为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不谋求建立体系,而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或医疗保健中提出的伦理问题。在临床带教实习同学时应结合所遇伦理问题进行讨论以求解决。例如医生抢救病人是义务,在脑死情况下由于脑死导致全身死亡,解除了医生的抢救义务,这本来不成问题。但由于有了生命维持技术,脑死病人的生命可以靠呼吸器和人工喂饲暂时维持下去,那么应该这样做吗?因为这种维持并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而占有的有限资源却使其他有可能治愈的病人失去希望,那么应该放弃对脑死病人的治疗吗?

有些临床问题很难厘清是非,在应用生命伦理学的原则时,它们之间本身就可能是冲突的,比如有利原则和尊重原则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例如前不久发生的丈夫拒绝手术签字导致妻子难产死亡的事件[ ],尊重患方的意见和维护病人的利益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最终由于无人承担风险酿成了人间悲剧。在冲突时到底应该运用哪个原则,或者同时应用两个原则,完全需要智慧。而这种智慧来自于道德哲学,道德哲学则是全社会共同营造的。

临床教师在临床带教过程中有意识的讲授生命伦理学的原则,同时应用这些原则讨论、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就能在理性层面提高学生医德,减少临床实践中的失范行为。

参考文献

[1] 吴菁.中外医学伦理学教学对比研究与启示.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10(15):35-39

[2] 翟晓梅、邱仁宗,《生命伦理学导论》,52-63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

第5篇

【关键词】 大学生 生命伦理教育 现状

一、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的意义

在现行的高校教育中,学校普遍重视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要求学生对课本知识的掌握。这种只注重科学文化知识,而忽视精神层面和心理层面的氛围,导致了人文精神的失落,并由此造成生命伦理观念教育的缺失。由于大学生对生命伦理问题缺乏一定的了解和思考,因此出现了言行的失常,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与心态,甚至出现自杀、伤人、伤物等严重不良行为。

南京危机干预中心对部分高校学生的调查表明:“大学生自杀率近几年呈上升趋势,比全国自杀率高出一倍,这已成为大学生死亡的首位原因。”近年来,我们频繁在媒体上看到大学生自杀的消息,这些大学生们正当青春年华,却因为各种理由,轻易放弃了自己的生命,同时大学生伤害他人生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他们的行为完全是严重扭曲的心理产生的,是对生命的漠视。

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研究者,我们应该认真思考这些事件发生的深刻原因,并分析原因找到解决的办法。这些伤害自己生命和他人生命的行为,反映出了大学生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严重歪曲的心理。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的影响,有其家庭环境的影响,也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从学校的角度来说,学校缺乏对大学生生命伦理观的教育,是导致大学生轻视生命、漠视伦理规范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当今高校应该重视生命伦理观教育。

针对当今高校大学生所面临的心理问题、思想问题、价值取向问题,利用专业知识综合分析他们的各种问题、原因之所在,找出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引导他们走出心理误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拥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努力成为能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用人才,切实有效地开展生命伦理观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关于生命伦理教育研究的现状

八十年代初期,生命伦理学的概念被引入中国。1980年,邱仁宗教授在《医学与哲学》创刊号上发表了《死亡概念与安乐死》一文,首开了生命伦理学学术讨论的先河。随后,有关生命伦理学的相关问题逐步引起了各界人士的研究与关注。三十多年来,有关生命伦理的论文、论著、译著不断出现,最具代表性的是邱仁宗教授1987年5月出版的专著《生命伦理学》,它标志着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萌芽。

1、国内研究现状

在台湾地区,20 世纪初,生命伦理教育从日本由民间团体引进并推广,少数学校开始增设相关课程,但并未成为主流。直到1997年台湾成立“生命教育推广中心”,生命伦理教育才被重视起来,大批专家学者参与研究与讨论,发论文、编教材、学术讨论等,推动了生命伦理教育的普及与发展,逐步提高了生命伦理教育的影响力。与台湾地区所不同的是,香港地区生命伦理教育的推进与发展,是由社会福利团体、义工组织、宗教协会等民间组织进行推进和发展的。另外,香港政府也特别重视生命伦理教育的推进与培训,各种学习培训、课程设计、实践体验等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总体来说,香港虽然十分重视生命伦理教育,但真正具体、科学的生命伦理教育课程体系还未完全形成,作用发挥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相比较而言,大陆的生命伦理教育起步较晚。教育部提倡素质教育要以人为本,要注重人的全面发展,要尊重人的心理健康,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我国生命伦理教育的开始。各个学校也开始重视生命伦理教育,以此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2006 年在北京召开了“第二届中华青少年生命教育论坛”,并权威报告;2005 年上海市正式提出《上海市中小学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生命伦理教育正式进入中小学课堂;2004 年辽宁启动“生命伦理教育工程”,全省中小学均开设生命伦理教育课程,对中小学生进行全方位的生命伦理教育。但是全面整体看我国的生命伦理教育现状,主要集中在中小学生,大学生的生命伦理教育还不够,理论的研究成果不多,实践教育成果不强。因此,我国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提升和升华。

2、国外研究现状

1915年,德国哲学家施韦泽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思想,对“生命”范围的界定突破了生命对动物的限定,扩展到了植物和一切生命,为后来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基础。1937年,美国政府提出要普及学生的死亡教育,使学生领悟到生的真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伦理观。20 世纪中期,加州的阿南达学校实施生命教育体验计划,旨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伦理观,提高学生生存质量。1976 年,美国大部分中小学开设了生命伦理教育的相关课程。20世纪90 年代中期,美国的生命伦理教育基本普及,主要内容包括生命挑战教育、情绪管理教育和品格教育等。英国的生命伦理教育起源于1987年,由中心基金会组织,经过十余年的发展,90年代在学校已基本普及,生命伦理教育课程被认定为跨学科重要课程。2002 年,生命伦理教育课程被认定为必修课程,由此得到全面推广。日本的生命伦理教育起源于1989年新修改的《教学大纲》,为了解决日本青少年中存在的自杀、杀人、污染环境等现象,明确提出了生命伦理教育,重点定位于尊重人的精神、敬畏生命的态度、重视生态保护等领域。近年来,日本教育又提倡以“热爱生命,选择坚强”为主题的“余裕教育”,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通过教育与实践活动帮助他们认识到生命的珍贵和生活的美好,从而坚强地面对挫折,珍爱生命。总之,国外的生命伦理教育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生命伦理教育的对象大多集中在中小学生身上,对大学生的生命伦理研究和教育则相对较弱。

总结国内外关于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的研究现状,通过对中国知网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检索,关于在高校开展生命伦理观教育的文章较少。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对在高校开展生命伦理观教育的研究仍是一个有待深入的领域。

三、大学生生命伦理观教育的简要述评

从研究现状可以看出,对大学生进行生命伦理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从社会文化、家庭教育以及大学生自身三个层面去探寻大学生中消极生命伦理观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探索相应的解决办法,引导大学生用正确的生命伦理观去丰富自身生命意蕴,回归伦理道德本色,实现个人最终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纵观现实,年轻大学生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自杀或者杀人等否定生命的做法,在放纵自己、忽视生命价值和伦理道德要求的同时,迷失于生命的价值和伦理道德的追寻中。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从同情、惋惜、关爱生命的角度去深入分析开展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研究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对大学生的生命认知、生命态度、生命责任、生命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定量分析,真实了解大学生生命伦理观的基本现状,并根据当前高校教育和学生生命伦理需求实际,进一步探索符合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实际的内容、原则和途径,帮助大学生确立正确的生命伦理观。

1、转变教育观念

教育观念决定教育出路,对大学生进行生命伦理教育不能只片面强调知识技能的传授,更应该关注大学生个体性格的发展,尊重其独特性,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层面和精神层面,并结合大学生遇到的现实生活困境、学习困境,给予正确、积极的引导,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让他们愉悦的生活和学习。要使学生在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同时,学会处理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学会排解各种不良的情绪,学会去领略生命的美好,认识到自身的责任与使命,真正地享受自己的人生并为之努力。

2、深化教育内容

一是应该立足于生命存在的价值的教育,应该使学生意识到人发展的前提是存在,而存在应该是不断的进步,不断向前发展的,任何人想要实现什么样的人生什么样的梦想,都必须要有生命的存在作为前提,所以生命的存在本身就无比重要并具有无比价值。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应该用一种包容和理解的目光去看待每个生命,关注每个生命的价值。二是高校应该对大学生开展生命挫折教育,加强大学生对生命中挫折的认识,引导大学生正确看待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各种挫折,并指导他们如何用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挫折,从而战胜挫折获得人生的继续前行。要教导学生在挫折面前,人的意志可能比行为更有效,使他们从心理意识上去正确对待挫折,更好地战胜挫折,锻炼自己不断成长。三是大学生的生命伦理教育应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引导大学生树立对自己的生命负责的意识,并同时要树立对他人、对整个社会负责的责任观。应该教育大学生在生活中,没有任何人有理由肆意剥夺另一个人或生物的生命,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生命,这是一种最起码的善良,这也是一个人所必备的道德品质。

3、整合社会资源

大学生所接触的环境是由家庭、学校和社会三者共同构成的,因此除了高校通过实施生命伦理教育来改变现状之外,还必须整合一切社会教育资源。大学生目前对生命状态的认识,迫切要求社会广泛地宣传教育,其中最重要的是各种传媒的作用与影响。现在是个全民信息传播的年代,网络、博客、微信、视频等各种传播媒体应坚持正确的传播导向。特别是在发生一些负面事件时,在真实报道的同时也要选取适当的视角,向全社会、向大学生传递积极正确的价值观念,让大学生感受到生命的可贵,感受到生命中的美好,进而热爱自己的生命,并珍惜他人的生命。

【参考文献】

[1] 潘玉芹:当代大学生生命道德教育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2007.

[2] 邱仁宗:生命伦理学的内容和特点[N].现代医院报,2005-01-13.

第6篇

【关键词】 生物技术;伦理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17-0-01

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生物技术的发展对人类和社会的影响深远。而生物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已成为世界的焦点议题。如何合理的应用生物技术造福人类和社会,是众多学者和科学家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现代生物技术研究的新进展

进入21世纪,生物技术正处于发展成熟阶段,生物技术的应用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中许多与生物无关的角落。生物技术的发展至今已经揭示了许多生命现象的本质及其规律,但生命现象极其复杂,目前仍有许多课题有待深入研究和探索。目前在克隆、胚胎干细胞、转基因食品、人类基因组计划、组织工程等研究和实际应用等领域取得了成果。

(一)克隆技术。克隆原意是无性繁殖,即由同一个祖先细胞分裂繁殖而形成的纯细胞系,该细胞系中每个细胞的基因都是相同的。克隆技术首先用于动物,动物克隆就是通过无性繁殖方式,由动物细胞产生的遗传形状相同的动物个体。克隆羊多莉是首例克隆成功的动物。动物克隆为我们进一步揭示生命的奥妙及人类的自我认识展现了全新的视野。

(二)胚胎干细胞。干细胞是生物体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起“主干”作用的高度未分化细胞,它具有自我更新、高度增殖和多向分化的潜能。干细胞分为三大类:全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和专能干细胞。全能干细胞之所以全能,是指它可以分化成人体全部细胞类型,进而构建心、肝、肾、肺等多种组织和器官,最终发育成一个完整的个体。全能干细胞再进一步分裂、分化中又形成了各种多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具有分化为多种细胞组织的潜能,但是却失去了发育成完整个体的能力。

(三)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利用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从而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类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以这种生物为原料,加工出来的食品都被称为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在欧美应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资料表明,在欧洲,玉米钻心虫每年要毁坏4000万吨玉米,占世界玉米总产量的7%,但是如果把分离出来的抗钻心虫基因植入玉米中去,就可培育出抗虫害的玉米,这种玉米就是转基因食品。

二、现代技术发展引发的伦理问题

(一)关于克隆人的争议。从“多莉”羊的克隆成功,待几年来其他克隆动物的尝试,克隆技术正不断发展。目前科学界把对人体的克隆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科学界和伦理界对治疗性克隆普遍支持。但生殖性克隆,即克隆完整的人则遭到很大的抵制。克隆人给伦理道德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现有的社会关系、家庭结构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另外,克隆人的身份难以认定,使人伦关系发生模糊、混乱乃至颠倒,进而冲击传统的家庭观以及权利与义务观。

(二)胚盘干细胞研究中的生命伦理问题。由于胚盘干细胞的制备是离不开人类卵子、胚盘以及克隆技术的,而卵子与胚盘在一些不同的国家和宗教界被视为是生命的起源,与活着的婴儿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在许多国家是被严格禁止的。坚持认为可以用人类胚胎做实验的人认为:1、早期胚胎仅是一团细胞,尚难称其为人的一条生命,从胚泡内细胞培养成人的胚胎干细胞,并没有杀死细胞,只是改变细胞的命运;2、培养胚盘干细胞是用于治疗现在还无法治愈的组织坏死性疾病,让病人恢复健康,完全是合乎人类伦理道德。

(三)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对转基因食品发展有两种态度:支持者极力宣传其带给人类充足的粮食和新型抗病虫策略;反对者则强调人为地用基因技术改变神武,会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危害。基因表达调控是个复杂的生命现象。目前,人类对基因的活动实施了解还不够透彻,还没有十足的把握控制基因中组后的结果。1993年英国的一份报告列出了一些人们对于转基因食品应用的来努力方面的主要担忧:1、人类基因转入食品动物,如将人类基因因子与凝血的蛋白质的基因转入绵羊中;2、某些宗教团体禁止食用的动物基因转入他们通常食用的动物中,这可能触怒犹太人和穆斯林,列入将猪的基因转入绵羊;3、动物基因转入植物中,可能会引起一些素食者的特别关注。

三、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存在的伦理问题对策

现代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诸多伦理问题,发人深思。为了促进生物技术的和谐发展,应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科学预言,21世纪是生物技术发展的黄金时期,全国普及大众伦理学知识尤为重要,设置伦理学咨询机构,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伦理学知识,增强大众的伦理学意识,提高全民族的整体伦理水平。同时,我们还应改变传统伦理观念,发展中国特色的生命伦理学。总体上,生命伦理学应和国际生命伦理学保持一致,但又要保持中国的特色。另外,培养生命伦理专业人才,解决人才匮乏的局面。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任道重远,生命伦理学人才匮乏问题需要解决,设置生命伦理学专业,加快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势在必行,特别应注重研究生、博士生的培养。

第7篇

[关键词] 史怀泽;敬畏生命;德育

The Appliance of "Reverence for Life" Principle in Moral Training

GAOQing

Abstract: Albert Schweitzer, who was a humanitarianism in France, has built moral principle on reverence for life, requiring people to be concerned about and help the lives around them. Applying this principle in moral training in our school will be great significant for students to value their lives, protect environment and develop spirit of humanitarianism.

Key Words: Schweitzer;Reverence for Life;Moral Training

阿尔贝特・史怀泽是20世纪一位伟大的人道主义者,他将毕生的精力奉献于为非洲丛林居民的义务医疗中,以实际行动证明了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他终身关注伦理和文化的问题,创立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在理论和实践上为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史怀泽认为,“只涉及人对人关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从而也不可能具有充分的伦理动能。”①“有思想的人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②在这里,史怀泽拓展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认为伦理学不仅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应该关注人与其活动范围之内的生物的关系,这样的伦理学才是完整的伦理学,而人只有达到关注一切生命的高度才成为真正伦理意义上的人。

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使人与一切存在于人活动范围之内的生命发生了联系,使人们的思想从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意识到人必须与周围的生物休戚与共,共同发展。

20世纪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世界饱受战乱的破坏。由于人类不断扩张的野心和不顾后果地开采资源,使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许多野生动物濒临灭绝。就连人类自己也随时都有可能遭受核武器的恐吓和伤害,在这种状况下,人们更应该要反思人与自然应如何协调,因此当史怀泽提出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时, 得到人们的积极响应。那么,史怀泽的敬畏生命的基本理论具体是怎样的?

一、史怀泽敬畏生命的理论

1.敬畏生命的含义

敬畏生命是如何定义的?史怀泽说:“敬畏生命的伦理促使任何人,关怀他周围的所有人和生物的命运,给予需要他的人真正人道的帮助。”③ 敬畏生命不允许个人放弃对周围的人和生物的关怀,敬畏生命促使个人同其周围的所有生命交往,并感受到对他们负有责任;这种责任不局限于保持和促进他们的生存本身,而是要在任何方面努力实现他们的最高价值。因为敬畏生命伦理学否认高级和低级的,富有价值和缺少价值的生命之间的区分,认为一切生命是神圣的。所以 ,人对周围的所有生命都应该一视同仁,给予关怀和帮助,维持和促进其生存和发展。

2.敬畏生命的伦理目标

伦理规范必须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敬畏生命伦理原则可以做到这一点,它提倡人关心他人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它的目标是“实现进步和创造有益于个人和人类的物质、精神、伦理的更高发展的各种价值。”④

敬畏生命伦理原则不仅在于建立人与人、人与自然界其他生命间和谐、互助的秩序,而且在于促进人类道德上的完善,使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如果我们摆脱了自己的偏见,抛弃我们对其他生命的疏远性,与我们周围的生命休戚与共,那么我们就是道德的。只有这样,我们才是真正的人。”⑤ 因此人们必须遵循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关注一切生命生存和发展,才是道德的,才能不断达到自身道德人格的完善。这也是史怀泽的伦理学为人类树立的更远大的道德理想。

3.敬畏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敬畏生命”⑥,史怀泽认为,人要给予任何生物善意,这种善意是一种帮助,它有益于保持和促进其生存和发展。

史怀泽说:“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⑦ 是否伤害生命成为敬畏生命伦理学评价一个行为的标准,维持生命和促进其发展的行为是善的行为,应当肯定;毁灭和伤害生命的行为是恶的行为,应当否定。人们应当依据是否伤害生命为标准来评判行为,达到扬善抑恶的目的。

二、敬畏生命伦理原则在德育中的运用

在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就是大而空。向学生传授理论,却忽视了学生对理论的理解能力和掌握程度,导致学生一知半解,而且理论与实践脱节,学生不可能把理论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事联系起来,更不用说要求学生去践行那些道德原则。这样的思想道德教育收不到预定的效果,甚至还会导致学生对德育课的恐惧和厌烦。

1.珍视自己的生命

人只有意识到自己对周围的其他生命应该承担的责任,才能遵循敬畏生命的原则。同样,人也要敬畏自己的生命,必须认识到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才能够承担对其他生命的责任。

那么,如何才能敬畏自己的生命?“敬畏生命本身包括顺从命运,肯定世界和人生、伦理”⑧,“顺从命运,就是人在其对世界过程的从属地位中,内在地摆脱决定他的外在存在的命运……人找到了能对付各种困难的力量,并因此而变得深刻、内心丰富、纯洁、宁静和温和”⑨。

人只有正视自己所面对的各种困难,找到了对付的手段,才能使自己摆脱外在的约束,实现内在的自由,这就是真正的顺从命运。真正的顺从命运并非消极地任外在因素左右人生,而要积极寻找方法解决各种困难。

学校德育中,要让学生树立一个观念,就是敬畏自己的生命,要让学生明白自己生命的价值,自己对周围一切生命所承担的责任,要正视自己遇到的困难,积极去克服它们,而不是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2.树立生态保护意识

史怀泽认为,“动物和我们一样渴求幸福、承受痛苦和畏惧死亡。那些保持着敏锐感受性的人,都会同情所有的动物的需要是自然的,”⑩那些关心动物的生存和发展的人,就会认为其实动物跟人一样,都会有快乐、痛苦、恐惧的感受,都会有不同的要求,所以我们应该去关心动物的生存和需要,帮助它们。

3.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人道主义精神是人类良知的一个体现。在学校的道德教育中,我们要努力培养学生的人道主义精神,使他们了解史怀泽在非洲丛林中几十年如一日地为居民义务医疗的故事,感悟到一个行动人道主义者的伟大精神,认识到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必须是在实践中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不止是在医疗救治中,而是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也要求我们要抵制战争。当今世界的主旋律是和平与发展,但是战争的威胁却随时都存在,人们正面对着核武器的恐吓。我们应该认识到战争是对生命的极大破坏和毁灭,我们要努力避免战争,给所有生命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和平的环境。

史怀泽创立的敬畏生命伦理学是伦理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人类、自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他表达了希望我们这个世界变得更有道德的善良愿望,而这个愿望也是我们全人类的理想。

注 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均引自阿尔贝特・ 史怀泽 . 敬畏生命.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第8、9、26、10、19、92、9、130、129、88页.

参考文献:

[1] 阿尔贝特・ 史怀泽 . 敬畏生命.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

第8篇

疾病相关基因及分子研究和应用生物标志物是一类可供客观测定和评价的一个或某几个生理、病理或治疗过程中的某种特征性的生化指标,通常是特殊的小分子、蛋白质或核酸序列,通过对它们的测定可以获知机体当前所处的生物学状态或疾病进程[6]。这些疾病的特异性生物标志物,将有助于疾病的鉴别、早期诊断及预防,有助于疾病的治疗以及不良反应的监控。在疾病的预测、诊断与治疗评估、个体化治疗方面具有广泛前景。临床方案的监管审批、起始场所、募集患者、临床数据库建立与维护等分子标志物临床应用研究,需要新技术、新方法临床准入管理,同样需要科研伦理评估在日常科研活动中导之以行。此外,值得关注的重点还有再生医学技术研发与组织工程构建和新型移植外科技术等发展迅速,也迫切需要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的有效支撑。

药物与医疗器具研发药物与医疗器具研发是转化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无论是传统药物改良还是新药与器具研发,无论是传染病疫苗与肿瘤疫苗的研制,还是新型医疗器具的开发,都需要转化医学的推波助澜。有了临床工作者的参与,不仅可以提高临床试验的成功率,有效降低成本投入,缩短研发周期,更有利于判断药物敏感、药物耐药以及药物和器具的副作用,提高个体化治疗水平,解除患者的痛苦。

转化医学研究中涉及的重要伦理问题

转化医学研究以现代生物医学技术为基础,以人为研究对象,在强调临床应用的同时带有一定的实验性、不确定性,无可避免地对人体存在一定的伤害和潜在危险,而生命伦理学是对人权和尊严的价值关怀,两者的碰撞与冲突势必引起一系列伦理问题。自然科学与道德哲学,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两者分属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变革速度不一。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发生矛盾甚至是激烈冲突也是必然的。

1受试者利益保护问题保护受试者利益是医学伦理的第一原则,它要求医务人员有义务不可有意或无意地伤害受试者,在科学研究中要权衡利弊。《赫尔辛基宣言》规定,当科学的利益与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以人的利益居先。其中主要包括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与有利无伤。

1.1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与确保受试者的隐私是一切涉及人体研究活动和行为的伦理学基础,也是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主要伦理要求之一,《纽伦堡法典》中首次明确了知情同意原则,它的目的是提供相关的知识和信息来保护受试者,使受试者了解自己在试验过程中的权利,帮助他们作出知情选择:同意或拒绝。同时,应当关注弱势人群,确保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的,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将被记录。研究进程中必须具备适当的监督措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知情同意书内容告知不充分,涉及受试者利益的关键信息往往缺失[7];不少知情同意书过于格式化、专业化,使受试者无法完全理解;有的知情同意形同虚设,难以消除“医生”角色的影响,缺乏使人自由判断与选择的能力,可能会流于形式甚至“去责任化”;给予受试者考虑的时间较少,研究对象从了解知情同意书内容到签署知情同意书用时不到1d[8]。

1.2有利无伤原则有利无伤与最小化受试者的风险是医学伦理学的另一基本原则,它要求对受试者和患者实施有利的医学行为,在解除或减轻痛苦、治愈疾病或缓解症状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他们的伤害,尽可能避免疼痛与痛苦、损害与残疾,使他们在生理上和精神上真正受益。转化医学研究可以促进新药物、新仪器、新疗法早日应用于临床,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有利无伤与最小化受试者风险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临床科研缺乏系统的伦理学管控,往往没有进行严密的设计和充分的动物实验,没有进行正规的Ⅰ、Ⅱ期临床试验,便贸然进行Ⅲ、Ⅳ期临床试验;有些甚至还未严格考察药物的毒副作用便直接大量应用于临床,从而导致严重灾难的例子时有发生。如1937年,美国某工厂使用二甘醇代替酒精生产磺胺酏剂,用于治疗感染性疾病,结果有300多人发生肾功能衰竭,107人死亡;1959年震惊全球的“反应停”事件,致使“海豹肢畸形”患儿在日本大约有1000名,在西德大约有8000名,全世界超过1万人。

2伦理监管明显滞后国际医学杂志编委会(ICMJE)声明,自2004年开始,必须增加临床试验的透明度,扩展了登记注册及增加报告结果的要求,登记的最后期限是第一例患者临床试验开始后的21d,否则将导致结果被拒。目前医学伦理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不仅国外的杂志,许多国内杂志,如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的稿约中均加入了有关医学科研伦理方面的要求[9],要求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而在国家层面,相应的管理整体仍较为滞后。2000年以前,仅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以后,虽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办法,但内容上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伦理监管的作用十分有限。以干细胞研究为例,我国目前与此有关的规定只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与《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且比较宽泛,并没有规定从事干细胞研究的机构需要进行审批获得许可证,也没有规定相关人员所需具备的资质;没有要求从事干细胞研究的机构在相关管理部门对胚胎来源、干细胞系如何建立、克隆胚胎或杂合体和嵌合体如何形成和销毁等进行备案,因此很难对之进行有效监管。我国成体干细胞的基础研究发展迅速,成体干细胞临床应用却超越临床试验,出现一系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引起公众关注。2009年3月2日,卫生部颁发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但对干细胞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规范有待细化。因此,有关部门制定“成体干细胞研究和临床应用的伦理准则”严格准入制度,规范科学行为,显得特别迫切。

3伦理审查质量参差不齐我国伦理审查起步较晚,制度建设也不够健全,且发展不平衡,虽然卫生部于2007年出台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对伦理委员会有明确的要求,但是缺乏操作指南和制度保障。不同机构伦理审查的标准不一,重视程度、人员素质也不尽相同,因此审查质量相差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转化医学的发展。有些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仅限于研究者提交的研究方案,很少对整个试验过程进行跟踪,也极少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提交方案变动或其他相关的反馈信息,难以真正实现对研究项目的伦理监管[10]。经调查,机构伦理委员会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无SOP或未能遵循SOP,流于形式,游走批准,不少会议记录不符合要求,往往用非专业语言表达专业问题;科研方案的科学性、研究者的资格、试验的设备、多中心质控、数据管理等试验方案审查不全面;知情同意书内容审查不全面,往往有风险无权益;过程审查不到位,修改后反馈意见、年度审查不够及试验过程和再审查缺如。

4对伦理的认识不足一项研究显示,在生命伦理学的一些基本概念的了解上,比如对生命伦理学不伤害原则的了解,正确率为78.33%;对生命伦理学基本范畴的审慎的认识,正确率只有61.67%;尤其是在生命伦理学基本范畴的权利选择中,选择医生权利的占到51.67%,大大超过了选择患者权利的41.67%。说明对生命伦理学的一些问题及基本原则的认识上是存在偏差的[11]。在我国,伦理之所以引起了大家的广泛重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外期刊对于伦理审查的要求,以前我国不重视伦理审查,许多研究人员都遭遇过在国际专业学术期刊时,因为缺少伦理审查程序而被拒绝的尴尬。人们对于伦理只是一种被动需求,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相关需求的人不会主动关心伦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对于伦理的认识十分有限,更不用说将伦理的理念、原则贯彻于研究和医学实践中了。

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的有效支撑

生命科学回答能够做什么,伦理辩护解决可以做什么。虽说科学研究与伦理道德是一对相互冲击的矛盾,但两者在总体上又是一致的,共同决定着科学进步与社会前进的步伐。科研的每一次重大进步必然会对伦理道德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伦理道德的高标准又指引着科学研究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两者相辅相成。

1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研究的规范作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命伦理学通过一系列规则、制度和程序来规范科学研究的行为,明确应该做哪些、怎么做,维系了整个人类的道德价值体系。在伦理的规范框架下,转化医学研究才可以有的放矢。伦理的规范既是对受试者的有效保护,也是对研究人员的有力支持。

2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研究的引导作用不管科技多么强大,它都必须受伦理的引导。作为意识形态,伦理道德对转化医学研究的发展具有方向性意义。任何一项人类的科技发现或发明,是否能加以应用和推行,首先要衡量其对人类生存和社会长期发展的利弊,伦理辩护的意义就在于此,能够给予转化医学研究理性指导,引导其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更好地为人类造福。

3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研究的促进作用现代医学科学具有两个主要支撑点:医学人文精神及医学诊疗技术。没有了人文精神,医学就失去了灵魂;没有了临床诊疗新技术,医学就失去了躯干。我们认为,医学伦理是对人类行为的规则或准则进行分析,能够弥补单纯的生命科学理性的不足,一方面,能解决转化医学研究中由于不同价值冲突引起的伦理道德难题,另一方面,不断出现的伦理道德难题也为转化医学研究注入新的活力,从而不断促进创新发展。

转化医学中开展伦理辩护的相关政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伦理监管的体系伦理监管是一个涉及多机构、多部门的系统性工作,不仅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制度,还需要各级专业团体发挥专长,统一审查规范、建立评估体系,需要大学及研究院所、医疗单位积极配合,规范操作、加强自律。只有充分加强各方的协作配合和沟通交流,才能切实有效地提高伦理监管的效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差距和解决相应的问题,进而不断完善整个组织监管体系,促进生命伦理良性运行机制的形成。上海是我国开展生命伦理研究和实践最早的城市,政府在伦理建设中扮演着规划、引导、服务与监管者的重要角色,任重而道远。

2进一步发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功效机构伦理委员会作为受试者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的重要环节,在规范生命伦理学的有序发展和医学临床实践中,发挥着独特而无可替代的中心作用,是知情同意原则和有利无伤原则得以坚持、受试者利益得以有效保护的关键。因此,伦理委员会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要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建立规范的伦理审查规则,不断完善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伦理委员会的功能与日常管理,尤其应重点完善研究伦理的审核,包括知情同意书的审核、跟踪审核、严重不良事件的审核,所有审核的资料应有良好的记录和档案管理;营造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放在首位的文化氛围,对医务人员开展医学伦理咨询与帮助,以使医务人员掌握生命伦理的原则和相关的法规要求,逐步扩大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特别需要坚持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有效发挥伦理委员会的功效,着力推进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更好地发挥伦理委员会的作用。

3进一步加大伦理培训的力度定期、持续、规范的伦理知识培训对于全面提高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专业化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不同人群开展分层、分类的伦理培训将有利于伦理更好地发展,加强对单位领导干部的伦理培训以提高领导层对伦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对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秘书的培训以提升伦理审核与咨询服务的水平,起到有效“把关”的作用;加强对研究者及医务人员的培训以丰富其伦理知识,增强其保护受试者的意识,规范临床科研及日常工作行为;加强对公众的培训以普及伦理知识,取得社会对于科学研究的理解、监督及配合,这就能够将外在的压力逐步转变为内在的驱动力,从而提升能力,促使我国生命科学研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第9篇

一、体育伦理的内涵

体育伦理学的是以体育道德为研究对象,揭示体育运动中伦理道德的本质及规律,属于应用伦理学的内容之一。卢元镇先生认为“体育伦理学是研究体育道德的学科,是运用伦理、道德观点研究体育领域中体育道德的本质,基本矛盾和各种体育道德现象发展规律的学科”;龚正伟老师将体育伦理界定为:以体育(指身体活动)为中心所形成的各种伦理关系以及协调处理这些关系的伦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体育伦理的内部基本结构要素包括:体育伦理意识,体育伦理关系和体育伦理活动。由此可以看出体育伦理学不仅研究的是专业或者职业体育者,还包括了从事体育活动或与体育活动相关的人相互之间的道德联系。体育伦理学同样适于全民健身运动中的大众体育以及学校体育,而不仅仅局限一于竞技体育。传统武德不论是在大众传习、学校体育、还是竞技武术中都是体育伦理学的研究范畴。

二、武术伦理的内涵

武术伦理的体现主要在于武德。武德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也在不停的革新,不论从古代早期的军事武艺还是到清末的民间武术,又或到现代法制社会下的武德,但其万变都未离开一个“德”字。在春秋时期的《左传》中这样定义武德:“武有七德,禁暴、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者也”可以看出是对武者自身的道德要求;古代对武德的明确定义虽然较少,但其内容却是以儒家“仁义礼智信,忠孝节义”伦理思想为核心,依然是对武者道德素养的规范;在现代对武德有这样的定义:所谓传统武德,是指长期来在习武群落中形成的对习武者的行为规范要求。它协调着习武者之间的相互人际关系,影响着习武者的各类活动,可以看出武德依旧是习武者在处理人际关系、日常行事的行为准则。

三、武术体育伦理相关研究现状

通过检索“体育伦理”、“武德”、“传统武术”等关键词发现,虽然关于此三方面的单一研究众多,但是关于传统武术的体育伦理研究几乎未有涉猎。仅有部分研究中略有提及。李宏斌博士的《中原传统武术文化的伦理意蕴及其价值》研究中,深入阐述了中原传统武术文化的生态伦理思想、生命伦理底蕴、道德教育内涵三个方面,并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伦理思想是中国传统武术文化的“”,生命伦理关怀是传统武术文化的核心内容,道德是武术的灵魂,武术缺少了道德的承载,其本身就失去了意义。在谢刚的《中国武术中的“武德”培养与提升》一文中,提到了武德是中国伦理、文化和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体现,是武术的伦理规范及习武者的德行准则的总和。张绰庵,韩红雨的《中华武术谚语文化特征管窥》研究中,指出了武术谚语的伦理性特征,武术谚语以儒家文化为底蕴,推动了中华武术的传承及习武者的行为规范。在孙术友的《武术伦理文化与构建和谐高校校园的研究》的中,认为武术伦理文化武术人与他人处理日常关系的行为准则,包含了信、勇、礼、仁、孝、忠、节、义。其实其武术伦理文化就是指的传统武术武德的伦理思想。王春光,李跃忠的《中华武术伦理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研究中认为:中华武术伦理的形成是经过长期的积淀,变化形成的,是由一种“下位文化”即俗文化,慢慢的演变为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模式、行为标准、道德情操、审美情趣、处世态度等方面的一种渗入中国社会文化深层的文化。现代社会应当发扬中华武术伦理中的自强不息、见义勇为,明礼诚信、崇德扬善的精神品质。由此可见,关于武术伦理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同时亦不够全面,需要广大学者予以关注。

四、结语

关于武术伦理的研究也是武术文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精华的体现,学者应当注重关于武术伦理放的研究,决计不能使之成为武术文化的发展的短板。

作者:袁宇宁 单位: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第10篇

摘要:随着生态医学模式的建立,医学伦理的类型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医学伦理的生态化趋势日益明显,其结果必然促进生态医学伦理的建立。生态自然观为生态医学伦理的建立提供了哲学基础,和谐环境伦理为生态医学伦理的建立提供了伦理学基础。

关键词:生态医学模式;医学伦理;和谐环境伦理;生态医学伦理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246-02

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世界性生态危机的凸显,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问题。生态危机的出现不仅影响着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对人类的生命、健康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当SARS的阴影还停留在我们的心里时,甲型H1N1流感的肆意横行又干扰我们的正常生活,这些事实证明:新发传染病的肆虐与生态环境的逐年恶化有着必然联系。“自然生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食物链的相互关系,在食物链中,上一个环节构成了下一个环节的食物或生存条件。正是由于自然链条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有机联系,使得自然界的各生物种群能够和谐地、持续地发展,并保持着整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新发传染病的流行引起人们对现行医学模式的新思考,基于对新发传染病再度流行的根本原因是自然生态平衡遭到破坏,那么当今时代的医学模式就应该由“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为生态医学模式,即“生物—心理—社会—生态”医学模式。我们知道,一定的医学模式必然产生以之为基础的医学伦理类型,因此,从医学模式的生态化转向与生态医学模式的建立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生态医学模式的转化决定了医学伦理也会随之转化,即医学伦理的生态化转向,而医学伦理的生态化转向最终必然产生一门新的学科——生态医学伦理学。本文将以生态医学模式为切入点简要探讨一下医学伦理的生态化趋势及生态医学伦理的建立。

一、生态医学模式

医学模式是在医学科学发展和医学实践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观察和处理医学领域中有关问题的基本思想和主要方法,也称之为医学观,它对医学的发展起到了统领与指导作用[2]。1977年美国精神病学家恩格尔(G.L.Engel)在《科学》杂志上撰文明确提出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它超越了生物医学模式对健康与疾病的简单化认识,在医治疾病与促进健康方面起了巨大作用[3]。但是,近年来如SARS、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的流行,使“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受到相应的质疑,人类开始探索更加适合现代医学发展需要的新模式。从而“生态医学模式”应运而生了,这里的“生态”主要是指从整个生物圈及生物体周围的环境来考虑人类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其核心思想是人的健康不仅包含身体、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完好状态,而且包括人类与自然环境及其存在物的和谐发展和良性互动。

在中国最早提出生态医学模式的应该是陶功定教授,他在其专著《大生态医学模式论——医学未来发展战略之哲学和伦理学论证》首创“大生态医学模式”理论。该理论认为医学正面临新的革命,最佳的医学研究方法就是确立一个充分体现人类理性精神而不是满足于现有有利技术手段的宏观的医学理论形态。应该建立最佳的“医学模式”,即以“大生态医学模式”取代“生物医学模式”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卢焯明、陈诗慧等提出了“基因、生物、心理、自然、社会模式”。梁兆科认为,“目前备受推崇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仍存在很大缺陷,能全面和深刻反映现代医学实践和认识的模式应为自然—生物—心理—社会模式。”他认为这一医学模式既能全面地反映人的本质,反映影响健康和疾病的因素,也能全面概括当代实践领域,并能给健康下一个较完美的定义。在对中西医学的比较研究中,很多学者认识了中西医学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探讨了在当前医学模式下二者互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又提出了人体生态医学、人工自然生态医学模式等观点。2003年,随着SARS的全面爆发,刘典恩教授等提出了:“生态医学模式是后SARS时代的必然选择”的观点。近年来,随着生态医学观念在学术界和医学实践中日益为人们所接受,“生态医学”也作为一门新的学科建立起来。

二、医学伦理的生态化趋势

医学伦理学是有关医学领域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的研究。它的价值取向,是随人类社会和医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生命伦理学主席维克勒曾把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归结为四个阶段:专业行为准则的伦理学(传统医学伦理学)病人权利论、生命伦理学和人口健康伦理学。历史地看,西方医学伦理学植根于古希腊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传统。它基于这样的原则:病人利益至高无上,医生的义务是根据他们自己的判断,为病人的利益工作。罗伯特·威切斯说:“这蕴涵着若干重要的结论,包括家长主义,即使与病人或病人家庭的判断相冲突,也要接受医务人员关于病人最佳利益的判断,第三方和社会的利益被置于次要地位或干脆不予考虑,集中于利益和伤害作为行动是有道德意义的特征,而不是不顾后果而受约束的道德义务或权利。” 很显然,希波克拉底的医学伦理学属于医学专业行为准则的应用伦理学,它以医患关系为重心,把患病的个体作为医学伦理道德关怀的唯一对象。由于近几个世纪以来,“生物医学模式”及其指导下的医学实践以疾病和病人为中心。因此,希波克拉底的医学伦理传统获得了进一步的强化。然而,生物医学模式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指导思想,必然导致不重视对人与其他生命形式的关系、生命与生存环境的关系问题的探索,致使医学只专注于解决眼前的威胁人的生命与健康问题,而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长远问题则不够重视,而这些被其忽视的方面正是当前生态价值观所关注的。在生态价值观的指导下,从人类自身生存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的“生态医学模式”,把人摆到了一个不是中心的正确位置上,它要求人们要着眼于人类生命、健康的全面可持续发展,要重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共生。这就要求在医学伦理中渗入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将生态价值观融入医学伦理中来;实际上,随着“生态医学模式”的建立,医学伦理的生态化趋势日益明显。

第11篇

(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29)

摘要:对脑瘫等有缺陷的新生儿放弃治疗是一种典型的非自愿的被动安乐死,和其他类型相比,这种方式的安乐死有其特殊性,从伦理学分析也是可行的,但如对其进行相关立法,仍需对鉴定缺陷标准的认定、死亡的处置权等加以考虑。

关键词:新生儿、脑瘫、伦理学、安乐死

近几年,荷兰、比利时相继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规定医生必须在严格的规范下才能为病人执行安乐死,执行安乐死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病人必须是在头脑清醒时的自愿性、独立性,显而易见,对有缺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是缺乏这个前提的,这也使得对其实行安乐死是有其特殊性的,同时对有缺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目前在理论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某市发生的一例新生儿脑瘫所引发的医患官司就很值得我们思考。

一、案情介绍

1994年9月,产妇南某在某职工医院分娩,由于产妇妊娠时间过长,羊水量过少,因胎儿在子宫内已存在缺氧的情况,但院方对此重视不够,未能及时放宽手术指征,以及院方本身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患儿王某娩出后即出现了重度窒息的重危症状,随后患儿即被送至该市儿童医院,该院医生根据患儿的实际病情,判断其预后较差,提出放弃治疗的建议,但是患儿家属予以拒绝,后虽经全力抢救,患儿仍形成了缺氧性脑病、脑萎缩。1995年4月,经过该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差错”。2000年12月,该市中级法院对患儿王某进行法医学鉴定,认为由于患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较长时间的缺氧,认定患儿残疾程度达到一级;还认为目前患儿智力极度低下,言语思维功能丧失,并有严重的癫痫症状,对此医院在诊疗中的差错和患儿目前状况存在因果关联。患儿王某家属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职工医院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2百余万元。

二、伦理学分析

新生儿发生脑瘫的因素很复杂,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尚不能给其一个科学合理的完整解释,更不能说用科学的手段、有效的药物从根本上治愈脑瘫。因而新生儿发生脑瘫,即使当时抢救成功使其存活,患儿家属无论是对患儿进行的后续治疗费用,还是患儿今后的生活护理费用,其投入都是巨大的,且从脑瘫患儿的生活质量而言,也是极差的,生命期限也会因此而缩短。因而对有患有诸如脑瘫之类的有缺陷的新生儿放弃治疗(即安乐死),在临床实践中也会时常发生,但是这种行为往往在法律上是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予以保护的,也就说是违法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对于此类有缺陷的新生儿施行安乐死进行伦理学的评价是有其特殊意义的,现就结合此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1)安乐死对象的特殊性

随着安乐死研究的深入,对于安乐死对象的界定还未能在理论界形成一致,多数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以举例如界定对象为晚期恶性肿瘤失去治愈机会的患者、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且不可以逆转的患者等等,根据一些国家、地区现行的相关安乐死法规以及理论界的相关看法研究来看,对于安乐死的界定应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条件,存在死亡痛苦,且这种痛苦必须是无法忍受,无法医治的;二是主观条件,公民享有安乐死的权利并行使这种权利,即必须经过患者申请,且患者所患疾病医学上证明其无法挽救,方可主动实行安乐死。所以可见,只有具备了“死亡痛苦”这一要件,才能申请安乐死,也只有其中自愿要求安乐死的人,才能成为安乐死的对象,即安乐死对象的认定条件应是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统一,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成为安乐死的对象,只有“自愿要求解除死亡”才能成为安乐死对象的共同本质[1]。但用上述两个要件来规定有缺陷的新生儿就不能完全适合了。以此案为例,患儿王某刚出生,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而因其脑萎缩,其思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虽可享有安乐死权利,并不会主动去行使这种权利,这也并不意味着其失去这种权利,所以其主观条件是难以实现的。至于客观条件,患儿王某在娩出后既出现严重的窒息症状,推认为存在死亡痛苦也不一定成立,一方面由于新生儿不能清楚而明确地表达自己的客观实际状况,另一方面也因有缺陷的新生儿存在虽无生命危险但有诸如智力低下或无痛感等情况的可能。对于有缺陷的新生儿作为安乐死的对象而言,其本质应和脑死亡病人、精神病人、智力严重低下者相类似,其关键特点在于不能清楚地完整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实现这个意愿,而且其重要前提条件是新生儿具有客观存在的不可逆的缺陷。从现代医学科学角度,有缺陷的新生儿的标准是:①不可能度过婴儿期,届时已处于临终状态;②处于不可抢救的疼痛之中,采用直接治疗和长期理疗都不能得到实质性的缓解;③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不可能具有最底限度的人类经验,该新生儿对他人特别是亲人的照料在感情和认知上没有起码的反应能力[2]。可见,新生儿的缺陷和一般意义上的残疾是不能等同的,患儿王某存在缺陷而非残疾,所以有缺陷的新生儿作为安乐死的对象是有其特殊性的。

(2)安乐死类型的简单化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的垂死病人的生命所采取的临终处置,通常有被动和主动之分。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即采取某种措施主动结束现代医学科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并伴有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病人的生命或加速其死亡过程;被动安乐死是指确定无法挽救其生命的病人终止治疗即停止使用维持其生命的现代抢救设备,任其自行死亡,又称“消极安乐死”或“允许死亡”[3]。此外学术界又以是否处于患者本人的意愿作为标准又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以上两种分类方式进行组合,可以有四种类型:自愿主动安乐死、非自愿主动安乐死、自愿被动安乐死、非自愿被动安乐死。

就对有缺陷的新生儿施行的安乐死而言,实际只有一种类型,即非自愿被动安乐死。这种类型安乐死主要针对无行为能力不能表达自己的要求、愿望或同意的对象,其中也包括了脑死亡病人、精神病人、智力严重低下者等。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被动安乐死为非自愿,例如本案中因为患儿王某是不可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如若当时在儿童医院放弃治疗,即是一种非自愿被动安乐死,而非自愿安乐死不是建立在公民本人意愿上,而是他人意愿上的。生命价值是至高无上的,对于新生儿实行安乐死无疑是侵犯了其生命权和人身权,这和法律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其次,如果新生儿或处于深度昏迷,或是智力极度低下,既可能不存在死亡痛苦,也有可能并非处于无法挽救的濒死状态,像本案患者王某目前的状况,如果保证其继续治疗,其生命还有可能在无死亡痛苦中延续,该患儿本人也不会提出死亡要求(即安乐死),但患儿所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应是伦理学理论界值得思考的。

(3)安乐死评价

对于有缺陷的新生儿采取安乐死进行评价,主要涉及三种伦理规范,即医学伦理、生命伦理和社会伦理,这三种理论即有重复之处,也不乏冲突的地方,以本案为例,患儿王某如从生命伦理和医学伦理角度而言,生命价值的神圣以及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决定了尽力去挽救该患儿的生命的重要性,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出发,对其实行安乐死有利于卫生资源合理公正分配,符合整个人类生存质量提高和根本利益,符合人类的道德进步。

安乐死是属于社会文明的范畴,所以社会伦理的要求更为重要,在实际生活中当医学伦理、生命伦理和社会伦理发生冲突的时候,更要遵守社会伦理规范,就如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如不是从社会伦理的高度进行评价其合理性就难以实行了,也正由于有了社会伦理规范的保证,生命伦理和医学伦理在实践中能够继续前行,因此,应当把社会伦理评价放在第一位置,打破单纯局限的医学伦理、生命伦理的束缚,才能真正有利于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发展,对于有缺陷的新生儿的评价也应该从社会伦理的高视角出发。

三、立法思考

由于新生儿作为安乐死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如对其进行相关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其在实行安乐死过程中,虽然是安乐死的主体,却没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现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看法。

(1)鉴定问题

无论是从伦理还是人情的角度出发,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以侵犯的,只要生命存在就存在治好的“希望”或是“可能”,轻易结束一个有缺陷新生儿的生命,无疑也是草菅人命的错误行为,所以对有缺陷的新生儿的认定,必须有严格、具体和科学的统一标准,不仅要和目前的医学科学发展实际相符合,而且在实践操作中也要具有可行性,并对此加以严格的控制和监管。在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将新生儿的缺陷和残疾加以明确严格的区分,而且必须明确这种缺陷状态是不可以逆转的。另外,对新生儿这种不可以逆转的缺陷,在实践中会出现这种缺陷并不是新生儿一出生就可以显见的,可能必须是存活了一段时间才能予以明确确认,这些都需要在鉴定标准中加以严格界定的,必须有法可依。现有的新生儿的缺陷标准(详见上文)过于笼统,仍需医学上对各种缺陷情况具体明确的予以确定。

(2)安乐死的处置权

由于新生儿无行为能力,更不能通过自己的思维行动或言语表达其安乐死的意愿,所以对于新生儿实行安乐死的处置权就不能掌握在新生儿自己的手中。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确定其监护人,新生儿监护人就是其父母或其直系亲属,有缺陷的新生儿的存活与否直接影响其利益,所以只有是新生儿的监护人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安乐死。但由于这关乎人命,也涉及医学领域中的相关问题,所以新生儿的监护人在实行这个决定权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有医学上的明确确认,因此对于确认过程中医生的资格、身份,监护人的资格、身份都要有严格的标准予以确定,并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证明人的处置方式,以保护新生儿安乐死的客观、公正、科学,防范以后有可能出现的医患纠纷或者医患官司。

如立法上述两个方面予以明确确认,结合本案例,患儿王某在娩出后经检查得出相关客观指标,符合对有缺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的成立要件(即缺陷标准),经医学确认后向患儿监护人(即其父母)提出建议,根据法定要求和程序,最终由王某监护人决定是否对王某实行安乐死,如实行则采取相关医学技术进行。可见,上述程序应该在实践中有其可行性的。

综上所述,对于有不可逆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的思考,是基于医疗资源在伦理学上分析并结合其特殊性进行的。现行的一些国家的安乐死法规主要针对主动安乐死,安乐死的对象是有行为能力且能表达自己安乐死意愿的公民,所以,相对于新生儿安乐死是有其特殊性的。虽然从目前医学科学技术而言,对于任何人实行安乐死都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但技术上的可行,并不意味着伦理上的应该的。科学为我们的行动选择开辟新的可能,但不能直接成为我们应该采取的行动。对于安乐死的研究,尤其是对有缺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仍然需要理论界的进一步予以探究。

参考文献:

[1] 冯坤、隋卫东《安乐死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卫生法制,2002.5 p16

[2] 徐宗良、刘学礼、瞿晓敏《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探索》[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0 p257-258

[3] 达庆东《卫生法学纲要》[M],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3 p257

作者介绍:

朱晓卓 南京中医药大学2002级医药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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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学教研室 邮编:210029

第12篇

一、规范缺失性难题

现代社会的道德困境往往是前所未有的。因此,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似乎已无力引导我们走出困境。按忧那斯的说法,这是因为传统伦理学具有的如下几个特征。

(1)在时间上具有当下性。它们都对活动的直接标准加以规定,并且活动的主体和对象是同时存在的。

(2)在空间上具有相邻性。伦理地域被限定在这样一些范围内:伦理主体和对象作为邻居、朋友或敌人相处,或作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弱者与强者以及所有人与人相互作用的角色相处。所有的德行对于这些相近的活动范围都适用。

(3)伦理学知识注重此时此地,是一种适用于所有具有善良意志的人的知识。由于传统伦理学的上述特点,其确证和提供的道德规范适应的是传统社会的道德实践,但由于现代社会出现了处于传统伦理学视野之外的具有崭新性质的活动领域和利益关系,要调整这些活动和关系,必然面临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某种空白而出现道德难题,即所谓规范缺失性道德难题。

代际正义就属于这类难题。代际正义是调整人类社会世代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道德规范。我们可以把社会中各个世代之间的关系主要归纳为三种形式:家庭中的世代关系、同时存在的各个世代之间的关系和跨越时间的非同时存在的世代之间的关系。显然,就家庭中的世代关系而言,我们清楚对于长辈和后代应尽的道德义务。如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义务,对于未成年的子女来说,父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于成年的子女来说,对长辈有赡养尽孝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就会受到道德或者法律的制裁,在这里没有规范缺失的问题。就同时存在的各个世代之间的关系而言,我们也清楚无论对于上代还是后代都有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都规定有代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处理同时存在的世代之间的伦理关系时,也不存在规范缺失的问题。规范缺失性道德难题只出现在跨越时间的非同时存在的世代之间的关系之中。这个意义上的代际正义主要调整的是非同时存在的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后代人是指“和现在的世代没有重叠的那些世代”,具体来说是“那些将生活在未来,但是直到现在最后一个活着的人死亡以后还没有出生的未来世代”。AvnerDe-Shalit准确地概括出了这种世代之间关系的五个方面的特征。

(1)对这个世代关系中的世代之间的传递问题,人们必须考虑在技术进步的条件下,现在的资源更符合未来的生产潜力要求,因此,从一个世代到另一个世代的物品传递意味着后者将获得比前者因此遭受到的损失更多的价值。

(2)在这种世代关系之中,预测后代人的需要和偏好是困难的,即使能够预测,在与当代人的需要和偏好进行比较的时候,也是极为复杂的。

(3)我们与后代人在经济上的交流完全是单向的。我们为后代人进行储蓄、或对他们施加经济压力,他们都不可能进行回应,或者是在经济学意义上对我们进行“惩罚”。

(4)后代人的人口规模是未知的。在这种世代关系中,不同的人口规模将影响对各种物品的分配方式。反过来,不同的分配方式又对后代人口的数量和身份产生影响。

(5)在这种世代关系中,许多当代人采取行动的结果是不可逆转的。例如,造成某种物种灭绝的行为。这种不可逆转性影响了我们对后代人义务的本质问题的思考。

可见,代际正义问题超出了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有效边界,使我们调整这种关系时,面临无规范可以应用的道德难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际正义才“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除此之外,还有种际正义、基因伦理等问题,也都涉及规范缺失性的道德难题。

二、规范冲突性难题

规范冲突性难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冲突。道德冲突是人类道德生活中最为常见的道德困境。正是从道德冲突出发,来反思近代道德理论的困境的。认为希腊悲剧之所以为悲剧,不是因为当事人的过失,而是因为道德原则存在内在冲突。在具体的伦理困境中,当事人的道德处境与安提戈涅相似。他们不想违背道德义务,但是道德规范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行动方向。道德冲突是道德难题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说,道德冲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即相互对立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其二是非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即同一价值体系内诸要素在特定情境里产生的冲突。第一,对抗性的规范冲突。恩格尔哈特曾提出道德朋友和道德异乡人的概念,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冲突,就是相互对立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恩格尔哈特认为在生态伦理学领域里,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冲突就是这种对抗性冲突的典型后现代的生命伦理学面对的是一个道德多元化的世界,深刻的道德分歧充斥着生命伦理学领域。处于不同道德体系、拥有不同道德传统的人们,对于人体改造等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由于不能共享道德原则或道德观,他们之间的道德争端就难以解决。对于这些持有不同道德前提的人,恩格尔哈特称之为道德异乡人,反之则称为道德朋友。恩格尔哈特的论述具有普遍意义,道德朋友与道德异乡人之分,不只存在于生命伦理领域,也存在于其他伦理生活领域。换言之,在当代社会,人们常常要在两种层次上过自己的道德生活,即与道德朋友们共享的生活和与道德异乡人共处的生活。后者的生活必然要发生对抗性的道德冲突。这种对抗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生态系统整体的利益高于人类自身的利益,人的价值尺度低于并服从于自然生态系统的价值尺度,人的利益实现应以不破坏或有利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限度。与此相反,人类中心主义则主张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人的价值尺度是衡量一切存在的价值标准,只有当所有存在有利于人的存在和发展时,才是“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