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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

时间:2023-05-28 09:24: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

第1篇

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上级行有关精神,我部推荐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我行合作伙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该公司基本情况

____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为____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20__年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变更为____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经湖北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土地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经济鉴证类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公司位于__*市朝阳中路文贸乐园南侧,法定代表人为__*,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营业执照号:42030020__164,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中介;旧车价格评估;车辆损失评估;保险公估;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业务培训。

__*信达的执业资格众多。目前拥有《房地产估价资格证书》、《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及我市唯一的《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等资格证书,成为__地区各种评估(咨询、审计)资质最全的专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二、公司的优势

1、规范的公司化管理和质量控制。__*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为__*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20__年3月,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正式变更为____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公司在承继原__*信达良好管理经验的同时,以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为契机,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如:资产评估及造价咨询工作人员自律守则、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评估人员考核考评制度、客户回访制度、评估(咨询)报告书三级复核制度以及评估(咨询)工作风险控制制度等,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保证了出具报告的质量。

2、人力资源丰富、技术力量雄厚。__*信达聚集了一大批执业评估师和各类技术专家。现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9名、注册土地估价师1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8名、注册造价工程师8名、注册会计师1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名,高级经济师2名,以及各类精通机械设备、电子技术、土建安装、财务管理等技术人才16人,员工均为大学以上学历,其中硕士研究生3人。同时还长期聘用一批经验丰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了以高、中级职称人员为主,其他人员为辅的良好的人员结构层次。目前在__地区,__*信达各种评估资质最全、人员综合素质最高的专业评估机构,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3、公司内学习气氛十分浓厚,工作质量高。公司评估师____于20__年4月成为首批__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委员,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合理的知识结构为__信达的房地产评估业务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障。

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及时搜集有关行业信息,对信息进行甄别处理,调整相关评估数据,20__年底,针对目前房地产估价行业中基础数据不全,影响评估精度的问题

,我公司通过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专项调研,组织人员搜集资料,通过对有关数据进行筛选、量化,建立了房地产行业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进行更新,成为我市首家拥有较为完善的专业数据支持的估价公司,这将极大的提高公司的报告质量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公司也加强了硬件的投入,目前已接通了宽带网,建立了公司局域网,拥有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共计20余台套,硬件水平的提高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向客户交付报告的时间;同时还提高了报告质量。

4、诚信为本、优质服务。房地产评估属于第三产业,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是公司的宗旨。作为一个专业性中介机构,公司在从业过程中始终坚持诚信为本、竭诚为客户服务。公司要求业务人员时刻替客户着想,帮助客户做好评估前的基础工作,评估中与客户密切合作,想方设法维护客户的利益。公司业务人员敬业精神强,业务娴熟,讲究时效。一旦接受委托,立即制订方案,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大量应用现代化手段,高速高效高质完成评估任务。

三、与我行合作情况

该公司自成立起就与我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一批金融、法律、管理、工程技术等业界著名的专家、学者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经常沟通。在为客户提供全面评估服务的基础上,可胜任大量复杂具体的协调工作,使评估工作少走弯路,使客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正式获得评估成果。该公司20__年是我行签约单位,目前在我行存款为____万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具有规范的公司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流程、、人力资源丰富、技术力量雄厚等优势,同时与我行有着良好合作关系,因此我部同意推荐该公司为我行合作单位。

以上情况特此报告。

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信息化;房地产登记管理

一、房地产登记管理和信息化

房地产交易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产权产籍的登记和管理关系到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承担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转让过户审核、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管理职能和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置换、房地产信息收集等服务职能。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对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军事各领域都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逐步成熟,各行各业纷纷借助信息化的力量促进自身发展,房地产行业作为最古老的行业之一概莫能外。建设和加快房地产登记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必然选择。房地产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网络通讯技术,通过物理平台、业务平台和信息平台的建设,加快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及相关决策的效率,提升对行业内各企业、消费者的服务质量,是当下房地产登记管理的发展方向。本文立足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和行业管理职责,针对当前房地产登记管理现状,对房地产登记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行了研究和设计。

房地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包括权属登记系统、测绘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系统、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等的建设,是数据共享、信息、互动管理的平台,对确保房地产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具体建设过程中,可以从网络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两方面着手,分步推进实施。

二、房地产登记管理网络的建设

房地产登记管理的网络建设可分为房地产登记管理局域网、互联网和电话网三个部分。房地产登记管理局域网与互联网通过路由器连接,电话网与房地产登记管理局域网通过内部服务器(内插语音卡,上连电话线)连接。其中,房地产登记管理局域网用于房地产登记管理的业务处理系统,互联网和于房地产信息的与公示,电话网用于业务信息的语音查询。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数据量大,需要较大资金投入。

三、房地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1.基础共享系统。主要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对房地产企业及楼盘信息的管理,是实施房地产登记管理的基础。在房地产企业管理中,建立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等企业的资质和信用档案数据库;在楼盘管理中,以幢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在售项目的房屋以楼盘表的形式建立完整的房屋资料数据库,通过授权使拥有权限人员维护和管理楼盘表资料库中的不同内容。通过两个数据库的建设和共享,为整个房地产登记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2.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该系统的设计目的,一方面是实现对申报、审核、公示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管理,另一方面是实现对网上销售认证、网上送审、合同备案、销售信息公示与查询等预(销)售合同联网备案的管理。

3.产权产籍管理系统。这是房地产登记管理的核心,可以从三个层面设计和建设。

(1)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系统。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的业务流程和分工需求,通过分别建设产权登记、产权交易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查封登记、档案等管理模块和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实现房地产登记管理“主营业务”的全程信息化操作,加快业务办理效率,促进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2)房地产登记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房地产登记档案是房地产登记的原始凭证和历史反映,通过电子化、信息化实现档案效益的最大化是该系统的建设目的同。根据档案的形成、保管和使用的不同阶段,在具体设计中可以通过数码档案采集、历史归集入库、数码档案存贮与管理、业务查档和多媒体应用展示等模块实现。

(3)房屋权属综合查询系统。为实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社会服务和应用功能,可以通过网络、电话、触摸屏、IC卡等途径,向社会和群众提供房地产登记管理的办事进度和权证相关信息。

4.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分析系统。这是房地产登记管理系统的发展方向之一,利用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系统、产权产籍管理系统生成的动态数据进行整理,统一归并到分析库中;利用分析库中整理好的数据进行归并、挖掘、分析,生成各种监测报告,监测内容要重点反映各区位、用途、套型、建筑结构的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结构、实际价格以及银行贷款、消费结构等关键指标;对同地段、同质楼盘的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为实施科学高效的房地产登记管理提供客观、准确、及时的数据参考。

5.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系统。在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分析系统的辅助下,通过评估业务流程网络审批、评估价格计算、统计分析报表、评估成果与产权交易接口、评估成果与资质信用档案接口等模块,实现对房地产价格的科学、合理、准确评估,为房地产交易提供参考。

6.房地产信息系统。在房地产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建设房地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集行业业务管理与信息服务于一体,为行业内各类型企业和群众提供统一的入口。通过该系统可实现对房地产政策法规、行业动态、政务信息、信用档案、办事指南等的实时查询和互动交流,收集和整理社会的意见反馈,为有针对性地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四、房地产登记管理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1.系统维护和数据更新较慢。数据更新是系统的生命力所在,功能简化落后的系统更难以适应迅猛发展的房地产行业需求。作为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既要重视网络和系统的建设,更要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维护好系统模块,并建立高效的信息采集制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好房地产登记管理系统的作用。

2.数据甄别难度较大。任何一个信息系统,其功能的实现都有赖于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房地产行业受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影响,存在着信息繁多、声音嘈杂的实际,如果不能做好数据的甄别工作,房地产登记管理系统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也就失去了信息化的意义。

五、房地产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1.房地产网络建设和人才培训。它包括网站、局域网、场地建设和技术人才培训、储备。较大规模的局域网,能够提供高速的INTERNET接入服务,建立官方的权威的房地产网站。依靠房地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的网站信息资源,对外宣传房地产政策法规和信息,提供房地产字处理部门的服务内容,如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权证查询、新闻、网络教育等,房地产权利人只要在网上输入房产证号和姓名,即可查询本人的房地产基本情况及税费情况等。

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住房抵押贷款; 风险; 对策; 分析

一、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住房抵押贷款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0年左右,在这期间银行对借款人的各种情况度难以预料,潜在的信用风险随时可能触发。虽然当贷款人违反合同时,银行可出售其抵押品,但是抵押品拍卖所得的额度也可能低于贷款余额,这样就会使银行遭受资产减值,与此同时,银行也需要面对急剧变化的流动资金,需要重新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而市场可能发生利率变化等因素,对银行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流动资金的风险,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第一,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由公积金和定期存款两方面,定期存款属于银行短期存款,而住房抵押贷款是长期贷款。这种长期贷款短期存款的行为,会降低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即可流动资产的总量,进而影响银行的支付能力。而银行将主要精力致力于进行住房抵押贷款也会有一些不良后果:首先就是会失去在金融市场上更具有良好前景的投资机会,增加因为机会成本损失而带来损失,其次就是当储户集体存款,或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债务时,就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这就会直接会导致银行的无法正常运营甚至导致破产。

3、抵押物风险。抵押风险主要表现为抵押物处置风险预计抵押物的价格波动风险。抵押品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借款人欺诈行为,这包括借款人的虚拟物抵押或借款人进行重复抵押,以及旧合同抵押等,同时由于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借款人违约的时候,在处理抵押物的时候,往往会产生高昂的处理费用,给贷款人造成很大的损失,进而会诱发抵押贷款的无法正常完成;再者就是房地产交易市场自身的风险,目前,在我国通过拍卖房产贷款的收益来偿还贷款,在实践中还有很多阻力与困难,因为抵押物本来就有一定的市场价格风险,同时也有一定的人为风险。

4、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不确定的利率水平的变化对银行资产价值产生的风险,这是由于由其业务的短存长贷的资本结构决定的,例如:如果利率上升,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就会增多,进而导致借款期限增长,其影响也相对会增大,因为金额的增多会引起每月还款金额的增加,从而直接增加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当借款人无力还贷的时候,随之也就会使银行的风险增加。

二、我国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对策研究

1、信贷风险控制。首先是加强抵对押贷款项目的资格审查,这就需要包括开发商审资格信息的审查和对项目楼盘的审查;再者就是要提高对借款人资格和偿付能力的审查门槛,即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也要有对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公司应该有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能力,并具有房地产开发权力。同时,银行应该也要求企业提供资产证明、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的相关信息,比如审查抵押信用状况等;三是要完善贷款手续,“完善程序”与“简化程序”并不是矛盾的,即应该要完善必要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等保险手续,同时也要加强贷款合同及档案管理;四是建立完善我国居民的信用度体系的建立。

2、流动性风险控制。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为保证居民住房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金融制度。但目前仍尚存在覆盖率低、基金建设不全等现象。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国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地满足消费者的实现住房融资需求,降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确保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3、 抵押物风险的控制。针对上面讲到的抵押物风险,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第一,积极培育和发展资产拍卖市场,第二,要规范的房地产企业行为,这就需要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强评估机构的管理,同时银行加强对房地产评估人员的培训,保证抵押估价真实有效的,三是加强抵押品的审查。金融机构应严格做好抵押管理,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有权证书或证明的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件。从而达到规范抵押贷款活动,对那些未经批准的抵押贷款和重复抵押等非法行为无法藏身。

4、利率风险的控制。利率的变化是人为无法控制的,但是我们可以采取创新性措施,例如开发一个可调整的利率抵押贷款,即利率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也可以做周期性的调整。二是发展一个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它是指在抵押贷款合同还贷期限,贷款利率抵押贷款固定。在现有的模式,银行承担了大部分的利率风险,如果银行能够通过一个固定利率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匹配(如发行固定利率债券),可以避免相应利率错配和流动性风险。此外,还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例如建立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相关的法律和规定,随着房地产事业的继续发展,相关的贷款、交易会越来越多,所以我国现在迫切需要一个健全和严格的法律体系,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的健康运作和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照鑫 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敖的风险与防范《中国房地产》 2006 第2期

第4篇

一、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发展现状

(一)个人住房贷款发展特征

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整体上属于上升过程。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并未在住房信贷上有过多侧重。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从1991年起,有了初步的起步,同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成立信贷部,着手处理个人信贷业务。较1997年,1999年个人住房贷款增加了1182亿元。步入21世纪,开启了一个新篇章。2003年个人房贷首次突破1万亿,在06年与08年又分别突破2万亿与3万亿元。至2009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43800亿元,较1997年的235.46亿元增长了约185倍。

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同其它贷款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额度高。考虑政策、房产抵押等因素,对比于其它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具有更高的额度,为购买力有限的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相应隐藏了部分隐患。

第二,周期长。这一特点与居民支付能力,贷款额度以及货币政策等各个因素都有关系。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年限从几年到30年不等,无固定年限,居民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

第三,分散交广。住房方面,我国申请贷款居民较多,每笔申请金额与申请年限都有所不同,早就的庞大的信息基数。而个人信誉又因人而异,所以该类贷款对银行的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二)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现状评价

在政府与市场的双向引导下,个人房贷呈蓬勃发展的姿态,二十年来,贷款余额提高了几百倍。飞速的发展下,必定会存在一些相应的隐患。房地产是一个较为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因可将产权作为抵押物,相对安全且收益较高,银行对其更是青睐有加,资金变会不断的流入其中。此行业也能带动临近如钢铁、水泥、木具等一系列行业的发展,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住房贷款高速发展所带来的风险,若我们不能加以重视,必将出现重大的危机。

二、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中的相应风险

(一)银行自身存在的风险

房贷人群基数较大,对商业银行信息处理能力要求较高。部分银行审核要求较低,没有对申请者的经济实力仔细审查,亦没有制止部分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弄虚作假行为。为了增加业绩争取市场,些许并不具备或是还款能力较低的申请者都被大开绿灯,这对银行后期的经营埋下了风险。另一方面,银行缺乏有效的评估措施,致使评估额度与应得差异较大。

(二)借款人方面的风险

借款人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申请资料,大多单位也会帮助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这对信贷评估有着不小的影响,若借款人自身有较大的投机行为,购房时利用信息不及时对等这些手段,会导致房产泡沫增加过快。贷款年限长,申请人自身家庭、健康等因素都会或多或少影响个人支付能力。利率的变动也会使贷款者出现违约现象。

(三)借款契约存在的风险

合同与贷款担保都会存在相应的风险,签订协议时,由于协议中并未存在应有的解释或存有漏洞而导致后期纠纷;担保面中,个人房贷是一个长期的还款方式,企业的担保并不会长期有效的保证申请人的权益。

(四)对资金流动的影响

房产的高速发展,使个人信贷急速上升。其在银行贷款项中的比例过高,则会使得一段时间内,银行资金链紧张,倘若购房人未能有效及时的对贷款项进行偿还,进一步则会使得银行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更加严重的资金问题危机。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存在了这些隐患,必须引起我们对其的重视。

三、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防范

无论是什么贷款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我们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进行防范和应对。对于我们所讨论的个人住房贷款也不例外,我们提出几个措施加以防范。

(一)积极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我们利用信息技术将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集中起来,以此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档案管理系统,?y行可以比较便捷的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其他债务、抵押物等一系列的相关信息,这一系统可以让银行更加客观的来判断客户信用度,由此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给予不同的贷款条件。目前来看,我国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基本开发完成。该模型是基于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用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方法,以及综合的考察个人信用行为特征,以得到借款人在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方面的个人信用分值。据中科院虚拟经济与数据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介绍,该评分系统的分值范围在0~1000分之间,分数越高,说明受评者的信用风险越低;分数越低,说明受评者的信用风险越高。此系统是依托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它可以给授信决策和贷后管理提供了一种新工具。

(二)健全抵押物处置制度

应积极的培育发展资产拍卖市场,可以做到有效实施抵押贷款并让它能够发挥其真正的效用。此外还必须培育和发展有关的中介机构与资产拍卖市场,定制房地产拍卖规程,积极的解决好合理合法处分抵押物的问题。我们还应健全对房屋使用者的安置制度,规范市场房地产评估业务行为,从而保证对抵押物的估价是真实有效的。并且确定出准确合理的抵押率。

(三)尽量减弱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转移流动性风险,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我们要逐步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即房地产抵押债权转让市场,房地产贷款由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创建出来之后,再转售给其他的投资者,或者以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贷款债券。通过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衔接提高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分数流动性风险。

(四)加强立法以防范法律风险

若存在一些客观因素导致职工下岗、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客户支付能力产生困难,以至于影响还款,法院的判决一般是对贷款人有利,银行即便是能得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可能会因为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导致收回的物资难以变现。因此,银行呼吁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以及与律师进行合作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操作的可行性以及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切实防范风险。

第5篇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

(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并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被拆迁人所属单位、组织和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资料。

前款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提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

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出示上岗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在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时,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租赁房屋;

(四)迁入户口。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印章,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开发区管委会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资金使用条件、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结束后5日内,应当报开发区管委会验收。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应当按照齐全、准确、规范的要求,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好拆迁资料,并在拆迁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交开发区管委会存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房屋权属证书确定。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地项目、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前款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道路、桥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拆迁规模,向市场投放相应的房地产用地,确保提供足够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购。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安装使用的管道煤气(含液化气)、有线广播等设施,对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树木,由拆迁人进行补偿。

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按规定给予足额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拆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对按房屋面积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12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3元,对按房屋面积计算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支付。

(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户计算。对在拆迁中析产因素造成少于30平方米的不单列分户计算。

被拆迁人应当自行承担其在过渡期限内所发生的水、电、气费。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可凭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搬迁事假两次(含过渡搬迁),所在单位每次应当准假3天。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评估,是指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房地产估价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年检,并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在签订后3日内提交开发区管委会。受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做好评估报告汇总工作,并在拆迁工程结束后10日内提交开发区管委会。

评估机构不得擅自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不得借用无评估资格或者非本评估机构的人员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四十一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开发区区位补偿基价为500元/平方米。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三)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合法建筑面积按新建、翻建时乡(镇)政府和区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宅基地登记表》核准的面积确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被拆迁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确定。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等级、成新,按《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补偿标准》(附表一)、《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附表二)和《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附表三)补偿。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评估补偿。对超出被评估房屋本身结构等级条件以外的设施设备和装潢、装修项目,按《南通开发区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和装潢、装修补偿标准》(附表四)进行补偿。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抽签确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提前3日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及房屋区位、朝向、结构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当通知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裁决。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2%的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2%的误差范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平房的,区位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住宅房屋为楼房的,底楼区位补偿按底楼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楼上区位补偿按楼上合法建筑面积的60%计算,但区位补偿面积总数不得大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

第四十八条 新建住宅房屋自批准建房之日起6个月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不满5年被拆迁的,按其房屋重置价的15%增加补偿。

第四十九条 开发区拆迁以被拆迁人的产权户为单位。拆迁范围内计划内出生、婚嫁、长期居住的人员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拆迁范围内非计划内出生、婚嫁、长期居住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可以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一)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如其配偶是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可以列为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但配偶已随军的除外。

(二)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待业在家的人员。

(三)在外地工作的配偶,不包括全家户口均在外地的人员。

(四)产权户仅此一处住房,不包括同一产权户在不同村、组、队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

(五)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无子一女招婿的,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六)拆迁公告期间计划内出生、死亡的人员。

(七)产权户中有未婚独生子女的,增加1人标准计算。

已出嫁的人员,挂靠户口的人员,租住、借住、寄住的人员,拆迁公告规定期限以后出生的人员,在另一地已列为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以及其他原因非正常迁入的人员,不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第五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员,给予补偿区位基价补贴、未建房价差补贴和宅基地补贴。

(一)区位基价补贴。含楼房二层0.6系数已补偿的面积在内,核定产权户实际人口建筑面积达不到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补足:

1. 户人数3人以下(含3人)区位补偿人均面积不足24平方米的,补足到人均24平方米;

2. 户人数4人区位补偿面积不足93平方米的,补足到93平方米;

3. 户人数5人(含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区位补偿面积增加17.5平方米;

4. 对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的非农业人口,其区位补偿人均面积按农业人口标准的90%计算。

(二)未建房价差补贴。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含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低于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部分,每平方米补贴150元。

(三)宅基地补贴。按实际区位补偿面积×0.43×70元计算。

第五十一条 被拆迁人获得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额人均低于17000元的,按人均17000元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决定移地迁建的,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迁建费用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被拆迁房屋的迁建成本补偿价,按《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五)评估。

第五十三条 对被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第五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属于被拆迁人的树木(含果树)、竹园、祖坟等,需要砍伐或迁移的,按附表六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十五条 被拆迁人从事养殖等家庭副业,或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因房屋拆迁终止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七。

第五章 企业拆迁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被拆迁镇村工业企业属于国有划拨性质建设用地或集体性质建设用地的土地,按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合法用地面积,以拆迁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2.5万元/亩)给予土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