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9:24: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管规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工作目标。全县符合认定条件的矿山生产企业全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组织领导。
三、工作内容
(一)由县国税局牵头,其它部门、乡镇配合对矿山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工作进行宣传发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矿山生产企业到县国税局进行实名制税务登记,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截止时间2010年2月7日。
(三)县国税局对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据实征收,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开据增值税发票;纳入委托代征的部分增值税由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办(以下简称统征办)代征,代征时注明矿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并由纳税人在税费缴讫证上签章予以确认,代征部分税款作为该纳税人的预缴税款,每月底将税款划入纳税人专用缴税银行帐户。
(四)县国税局对代征的税款按月与统征办、矿山生产企业进行核对,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征。对不按期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部门将按17%的增值税率全额征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
县财政局负责活动相关业务的协调和资金保障工作。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办理的具体工作。
县统征办(代征单位)负责提供各一般纳税人矿山生产企业购票及过卡数据。
县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各类证件的年审把关。
县煤炭局、郴电国际分公司、县物资行业办负责提供生产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县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经济局为此项活动保驾护航,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及涉税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纳税人,公安、物资行业办要停止批售火工产品。
各乡镇负责配合本辖区内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做好此项活动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并明确分管副职具体抓,强化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配合,做到协调快、登记快、纳税快,共同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要求对征管业务的处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因此,必须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来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征管业务,可大致划分为税源监控 (包括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款核定、信息采集和资料管理等)、税款征收(包括申报征收、审核评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等)、税务稽查(包括稽查选案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和执行管理)、税收法制(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当前首先应当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是税务部门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应按照加强税源监控的要求,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重组的重点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在业务重组的实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与征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业务流程,使之适应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税务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要主动调整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单项制度和内部规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范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存储、加工和利用,建立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递效能,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畅运行。
一、税收征管考核体系的完善历程
伴随着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理念的变化,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年之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收入任务为中心,实行“一票否决”,正所谓“一俊遮百丑”,这种考核制度,使税收法制精神无法全面贯彻落实。为此**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开始进行“十率”考核;**年8月,总局印发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重点考核“七率”;**年6月,总局修订印发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改按“六率”考核。随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全面实施,税收考核实现了由单纯考核收入任务,向收入任务与征管质量考核并重、征管质量考核为主的转变。税收考核重点的转变,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税的要求,较好地保证了“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组织收入原则的落实。
二、当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的不足及因素分析
(一)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覆盖面较窄,不利提高征管质量
现行征管质量考核体系侧重于结果的考核,而对于各类程序事项、与税收管理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未纳入考核,不仅不利于依法治税精神在税收管理全过程的贯彻落实,而且还不能完全反映经济税收关系、税收执法水平。在这样制度安排下,各级税务机关关注的是税收收入计划是否完成了,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都入库了,而较少关注纳税人应纳的税收到底是多少,是否都如实申报了,税收状况与经济水平是否相适应,税收执法过程是否规范、适当等。这样必然放松对执法程序、税源管理等非考核指标的要求,从而不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提高。
(二)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不合理、不科学
目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在设置上存在混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职责情况,造成“纳税人感冒,税务人员吃药”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如现行“六率”中的登记率、申报率。因为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就是纳税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履行的质量好坏属于纳税人自身的责任,从法理上讲纳税人违法登记、申报的行为,应由纳税人自已承担违法责任。而现行考核制度则将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转化为对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不可否认,基层税务机关确实承担着宣传税法、普及纳税知识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将纳税人的责任,转化为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这样的考核制度,已经扭曲了基层执法行为,造成了少数基层机关为应付检查,征管工作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如对于登记率,只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才予以统计,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予统计;为保证申报率,少数地方非正常户认定较为随意。
(三)受多项因素影响,税收征管质量也表现出无奈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与否,受多项因素影响。首先是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当期招商引资任务,在一无厂房、二无设备的情况下就注册登记,表现出登记户数的虚增。少数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借优化经济环境之名,出面干预税务机关清理欠税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等。其次是现有国税机关干部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业务素质上都难以适应税收政策、征管体制的发展变化。再次是部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较低,不主动申报办理涉税事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征管质量。
三、科学设置考核体系,全方位推进征管质量上台阶
按照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和社会满意的要求,从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内部管理效率、社会满意度和增强可操作性角度出发,科学设计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力求从多角度、多侧面全面反映税收工作的真实状况。
(一)以征管基础业务为考核重点,科学设置征管质量考核体系
税收征管工作千头万絮,将所有的管理事项、管理环节都纳入监督考核,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必须将税收业务中最基础、最广泛,对征管质量影响较大的事项纳入考核,才有可能取得"以点带面,纲举目张"的效果。经过比较分析,税收征管质量指标体系应包括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税收法制七类指标。在各类别下增设明细考核指标,具体为:税务登记类下设设立税务登记率、登记准确率、变更税务登记准确率、停复业登记准确率、注销户手续完备率,用于反映税源管理情况;认定管理类下设税种认定核批准确率、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准确率、增值税税收优惠调查准确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审批调查准确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调查准确率,用于反映日常认定管理事项;纳税申报类下设准期申报率、逾期申报限改率、逾期申报处罚率、零(负)申报率,用于反映纳税申报总体情况;税款征收类下设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单位(千万元、亿元)税收收入欠税弹性系数率、新增欠税率、清理欠税率、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处理准确率、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准确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用于反映税款征收总体情况;发票管理类下设发票行政许可调查准确率、供票资格认定调查准确率、发票代开准确率,用于反映发票使用基本情况;税务稽查类下设案件准期查结率、协查案件按期回复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反映稽查总体情况;税收法制类下设税收保全措施准确率、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准确率、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准确率,用于反映基层常见税收法制事项。通过设置、分解、落实、考核上述指标,实现对征管"关键点"的有效监督与控制,进而对税收管理总体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证税收征管总体质量的提高。
(二)以规范内部管理、促进外部满意为重点,科学设置征管效率考核体系
以规范内部管理与优化税收服务为重点,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治税思路,税收征管效率指标体系应包括宏观征管效率、微观征管效率和社会满意度水平三类指标。宏观征管效率下设可比宏观税负率、资产税收贡献率、人均GDP税收产出率、税收经济弹性、宏观数据一致性系数,用于反映该单位整体税收征管效率;微观征管效率下设人均管户数、人均查处案件数、税务人员结构比管理、稽查机构与行政管理机构的比率、人均入库税收收入、人均征收成本、单位收入成本、人均工作效率、单位纳税成本,用于反映具体征管单位及人员征管效率;社会满意度水平下设户均查实投诉率、待批文书按期回复率、综合满意度调查、税收公平性调查,用于反映税务部门在当地社会影响情况。通过三个层面的效率考核,在总体上对于每个单位的征管效率进行综合控制,从而为征管决策提供依据。
(三)努力提高“人”的素质,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提供保障
1.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应当前条件.且较为科学的模式.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1)现行税收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各窗口的设置还不尽完善,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其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仍显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干变万化,企业的情况亦是瞬息万变,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了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再次,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征收与稽查两大机构间也缺乏整体协调,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机构功能的正常运转,必须积极地解决.
(2)在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源管理出现的失控.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只靠纳税人凭借自觉意识主动上门纳税.征收不再是专人下专户.由于客观观经济情况复杂多样,形成漏征、漏管户的大量存在.给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一但中途不来申报,就形成“在逃户”;另则,企业此废彼立,钻空子,少缴、漏缴税款,再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以后便销声匿迹,不再来申报纳税;纳税人虽然申报了,但税款不及时入库,形成拖欠;还有一些从事地下经济的纳税人长期置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之外.凡此种种,致使税源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3)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再次,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设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2、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
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l、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超前与税收管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矛盾
我国现行税收的征管模式总体内容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即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务稽查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减少税源流失.但这种模式设计并没有考虑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从我国税收征管外部社会环境看.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造成税收申报不真实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协调的全社会共享的信息网,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分析并控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税收征管的内部环境看,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到税务于部的人员素质,从税收法制建设到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税收管理手段到计算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相对落后,因此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客观实际,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2.税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税源的极度分散、隐蔽之间的矛盾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对纳税人动态状况,以及地下经济中的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稽查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稽查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信息网络没有形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只是浅层次的.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纳税户,税源分布极度分散,同时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种多样,收入方式复杂化,使得税源变得十分隐蔽.这就使税务部门不论是对隐蔽的税源还是流动的税源.不论是已纳入征管范围的纳税户,还是末纳人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都难以全面.真实和动态地掌握其税源的状况.可以说目前的税收监控是人工的监控、事后的监控.这是造成目前税收管理中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主动、积极、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1.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针对税源流失问题严重,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应重视征管基础工作,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不同措施,衔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在税务登记环节上.应采取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要派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留档管理,然后再发给登记证件,这些原始数据将作为后来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纳税人动态资料.
在征收环节.应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申报情况,财务数据,申报违法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滞纳数额、原因,零字申报、负申报的情况做详细储存,为稽查选案输送案源.也为票证供应窗口提供数据。
在稽查环节,通过税务登记窗口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及时做出准确结论,对可疑问题进行彻底检查。
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征收和稽查的彻底分离,征收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按区域对纳税人的管理专职负责.
2.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要严肃税法,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期应要完善税收工作各环节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要从自身做起,不允许收人情税现象出现,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犯了税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3.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
办税程序要统一,设置多功能办税大厅,明确各窗口的职责分工,规范服务、文明征税.
征收、稽查各环节工作要程序化、规范化.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规范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全国或省市要统一执法文书的使用名称、式样.法律依据等,使税务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税收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法律手段.并在这一领域与计算机软件相配套,在软件上存储相应的文书及使用方法,做到杂而不乱,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税务人员要加强文书使用,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有相应的内部文书或外部文书,以此达到严格执法的效应.
4.大力开发软件系统.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在税收领域中的应用
为了改变计算机现有的利用程度,达到人机结合征收、人机结合稽查的目的,我们必须大力开发软件系统.第一,增加一定投强加强微机开发力量.确保软件开发应用及时到位;第二,规范不合理的工作程序,规范部分内部传递文书以及纳税申报表体系,使之既简单明了,又有实质应用,便于进行微机操作;第三,尽快与工商、银行等机构进行联网,达到信息共享,以现代科学手段进行征收管理,完善征管监控系统,既全面掌握了税源基本情况,又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税收工作由繁到简.
5.强化税务稽查,为征管模式职务
理顺机构,促使稽查岗位系列化,人员配备科学化.在机构设置上,要遵循相对独立原则.业务上垂直领导,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发挥稽查功能.在人员配备上,要充实稽查力量,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高于其他人员.
稽查形式应多样化.稽查手段现代化.要充分运用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重点稻查三种形式,大范围采取计算机选案的方法深入细致地进行稽查活动。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模式是税收管理制度确定的基本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变革过程,在1996年确定了新的征管模式,新的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目前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目前信息化建设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现状
税收信息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计算机在征管中的普及,对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从目前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税收业务基础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对信息化全面建设和应用造成困难。信息输入环节是信息化发展的首要环节,因此信息输入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但由于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征管工作不规范、征管资料不全、资料传递不到位、资料录入垃圾数据多等现象大量存在,影响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发展。
2、缺乏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对税收业务接触不多,而税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又亟需进一步提高,目前在国税系统中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使得征管软件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
3、计算机使用水平低,大多税务人员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发挥其数据输入及表证单书的生成功能,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4、全国没有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统一征管模式。各地在软件开发上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缺乏统一的开发推广。
二、我国现行征管格局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与世界性征管改革的趋势是一致的,且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征管改革取消了基层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减免税的权力,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和由此造成的税收不公;第二次征管改革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代之以“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模式。应该说,第二次征管改革是征管史上的一次革命,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由传统的粗放式管理向现代集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转变,基本上包涵了自行申报纳税、优化服务、征管信息化等一系列具有现代征管意义的内容。几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这一次征管改革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局和行政管理要求的,对保证收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及加强税收队伍建设起到了较大作用。但现行征管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具体做法上的不统一,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执法的随意性并未从根本上消除。由于对征管的理解不同以及各地环境条件的差异,各地在操作方法上不统一,管理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加之传统的强调完成计划收入任务思想的影响,执法不规范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是由于片面地将“自行申报”理解为纳税人主动上门缴税,“集中征收、分类管理”理解为人员、场所的高度集中,征收、管理机构的分离,带来三个问题:第一,在目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面对面办税”的现实情况下,征收场所的集中必然增加企业办税成本。纳税人从发生到终止纳税义务,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频繁地领购发票,每月申报缴税等一系列涉税业务。而目前大多数涉税业务都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而且一项业务可能需要往返几次,如果实行税务征收场所的过度集中,给纳税人带来的不方便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对税收信息的集中及分析利用重视不够,对纳税人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监控转为对大量表证单书的管理,从而降低了税源动态情况控管能力。
三是税收征管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第一,税收征管基础资料不规范、不完善,不能为税务管理、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第二,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监控网络不健全,不能为专业化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保障。第三,专业化税收管理中征管查分工不明确,衔接不严密,税收管理、监控不到位。第四,纳税申报多元化体系不够完善。
四是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目前税务人员受教育程度不高,专业人员少,税收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研究生以上仅占0.08%,全日制大学文化程度占4%,大中专文化程度占57%,高中以下的占38%。
由此可见,征管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严重制约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国外依托信息化建立征管机制的现状
世界性的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综观各国征管改革的历程,不论改革的具体细节有何种差异,其形成的征管格局是一致的,即在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前提下,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计算机网络监控,管理、稽查与服务相配合,形成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相互制约的现代税收征管机制。
一方面,各国都把计算机网络建设摆在了税收征管的重要位置,大大提高了征管质量与效率。如美国在国内收入局设立了1个电脑中心,全国设立了9个服务中心,将征管的各个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每年处理10亿份以上的申报表。再如属于发展中国家的阿根廷,在统一网络系统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纳税行为建立不同的网络子系统:比如针对重点税源的“2000计划系统”,针对进出口税收管理的“玛利亚系统”,以及强化稽查的“奥赛里系统”等。此外,德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都实现了全国联网,征管业务全部由电脑完成。另一方面,与税收征管网络化相适应,申报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如美国建立了联邦税款电子付款系统,受理各类电子申报纳税。在德国,绝大多数纳税人都通过电子邮件申报纳税。澳大利亚70%以上的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现代化征管手段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四、加速信息化建设对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格局意义重大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税收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目前税收系统中,信息化建设还远不能满足需要。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应用软件开发管理不规范、应用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较低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在此情况下,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全职能基层征管机构仍大量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权力分散、缺乏制约,税收执法中仍然存在随意性,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都要求通过加速信息化建设来解决,因此,笔者认为,税收信息化绝不是把税收工作由以前的手工操作简单的移植到计算机上,而是税收征管的一场革命,它涉及到权力结构的调整和工作方式的改变,对税务干部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税收信息化不是用信息化来适应现在的工作方式,而是要用信息化来改造目前的工作。加速税收信息化对建立科学的征管格局、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监督和外部监控,提高税收公共服务水平都意义重大。
(一)信息化解决了信息快速准确集中这个征管中的关键问题,使集中征收、专业管理和重点稽查成为可能。
1、现有征管模式实行的是专业化征管,其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仍是集中征收的基础。如何解决集中征收给纳税人带来的困难,途径就是建立统一集中的网络系统,让纳税人面对征收网络系统,以各种灵活的方式申报纳税,从而实现集中征收,由场所的集中转变为信息的集中,这样既解决了场所集中条件下纳税人申报的困难,又实现了信息快速准确地传输与交流。为进行有效的专业管理和稽查创造了信息条件。
2、专业化管理,也必须是信息的专业化。以有限的税务人员面对日益增加的纳税人,即使建立了专业管理局,要实现对纳税过程的全面监控,首先应该是对纳税信息的监控,只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各类纳税人的信息及时准确地输入、检索、分类,并对其变化进行动态分析,才能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与措施,使管理深化。
3、税源监控信息和征收信息的集中与分析,为设置多种选案模型、筛选案源进行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提供了基础,所以,信息化也是专业稽查的重要条件。
(二)信息化解决了“信息不对称”这个管理难题,实现了信息共享与透明,为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治理征管中的腐败打下了基础。
执法随意性和税务腐败现象大多数情况下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在电脑网络信息系统的支持下,纳税人的初始信息即为几个相互独立的专业部门所掌握和共享,且在征管环节上分解了管理人员的信息处理权,这就使得信息更透明且为多个部门相互控制,从而堵塞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漏洞,从机制上消除了执法的随意性与税务腐败问题。而且实行税收征管电子化后,由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等都实现了程序化、制度化,并且每一项业务操作都将被计算机自动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便随时查询和核实。通过计算机应用,建立起一套以机器管人的新机制,不仅便于检查和考评,而且能增强对干部执法的约束力,促进征管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客观上为廉政制约机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以有效地避免关系税、人情税和随意延缓减免税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信息化解决了人工管理带来的效率低下、随意性大的问题,提高了服务质量。
首先,信息化使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了以信息为纽带的内部严密控制和外部多种申报方式相结合的征纳关系,办事效率的提高,时间的缩短,误差的减少,即简便、快捷、高效将是这种征纳关系的特点,当然它也是优化服务的首要目标。其次,信息化为准确掌握与核实纳税人的情况提供了基础,对合理确定税负,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提供了依据。这是提高服务质量的核心内容,也只有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四)信息化是降低征收成本的主要途径。
税收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收税所须建立征收机构及场所、支付税务人员工资以及办公费用等构成的征管费用;二是纳税人进行做帐、申报、咨询等所构成的缴纳成本。在税收总量既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的高低决定了税收征管效率。有关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成本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如1996年美国的征收成本率为0.6%,日本为0.8%,加拿大为1.6%,而中国则为4.73%(这只是统计数字,实际情况可能要比这个数字更大一些)。我国在1998年加大征收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以来,征收成本更有所上升。这其中,信息化程度低是主要原因。因为要获得同样的信息发展中国家往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只有加速实现信息化,才可以大大提高数据的处理速度和准确性,减少征纳双方在人、财、物和时间方面的耗费,进一步缩小效率与成本之间的比例,税务部门可把更多的精力充实到管理和稽查系列,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五)信息化可加大税源监控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开展税收信息化建设,使用计算机并建立网络系统后,各级税务机关将对相关信息系统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挖掘、汇总的基础上,建立起集中管理、相互依存、数据规范、安全可靠的综合信息库,内容涵盖征收管理、税收法规、文书档案、稽查信息等内容,各级税务部门可在同一数据库里,按照自己的权限和业务要求产生不同的应用,如综合查询、税源分析、稽查选案等,及时监控税源变动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依托信息化建设并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格局
依托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格局应包括两部分,即内部征管控制系统信息化和外部申报系统多元化。内部征管控制系统信息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征管信息化系统软件,建立高层次技术支持系统,包括网络、数据库、服务器及平台。实行统一代码和运作机制,实现从基层征管到高层决策的信息共享与功能相联。而多元化申报方式诸如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储蓄申报等,使纳税人不受纳税场所的束缚,只要将信息集中到征收机构的服务器上即可实现申报,扩大了申报空间,缩短了时间,集中征收和专业化管理才算真正实现。最终达到的效果应该是建立符合信息技术要求的、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程、流程及表证单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岗位衔接体系,既要重视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的衔接,又不能忽视其内部各个岗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衔接;既要能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尽可能地优化人员配置,节约人力资源,使各项税收业务都按预定的、规范的、制度化的工作流程开展。
笔者认为,要想加速信息化建设,首先应增强三个观念:一是服务观念。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必须面向税收业务,为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服务;面向社会,切实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面向基层,为广大的税务干部服务。二是效率观念。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要讲究成本和效率观念。对内,要有利于简化广大税务干部日常繁琐劳动,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税收征收率,降低征税成本;对外,要有利于纳税人节省办税费用,降低纳税成本。三是应用观念。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在于应用,对今后一段时期而言,应用水平的高低将决定税收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影响到税收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持续发展。
那么,如何通过加速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达到数据集中、数据共享、数据的高效利用,从而建立科学的征管格局呢﹖
首先,重视税收业务的基础工作,建立严密、科学、规范、统一的管理制度。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是实现信息化的前提,所以,税务机关应强化日管,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违章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稽查选案准确率等征管质量指标;税务信息化涉及税务内部的多部门、多岗位和多环节,因此,部门的协调配合、人员的细化分工、岗位的定职定责、环节间的有效衔接,都需要有严密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保证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加强网络建设,提高信息的集中化程度。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开展得比较早,发展比较快,大大小小的信息化数据库建了不少,这些数据库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何更好地规范、统一这些系统和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应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数据集中程度,建立一个直达总局的数据库。
第三,整合各个管理系统为全国统一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税收信息化在建设过程中,迄今为止没有规范的系统应用平台,导致信息不能共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大大小小30多个各类征管应用软件,这些软件大都自成系统,这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本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构筑一个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在此基础上,将各类管理系统整合为一个全国统一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达到数据的集中、共享。
第四,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纳税信息服务应当包括三个体系:(一)税收公共服务体系。这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税收公共服务平台。纳税人在这个税收公共服务平台上应能够查询到各级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各种涉税事宜的办理指南,各类税收法律、法规和最新的税收政策,以及税务公告和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作废、丢失信息,纳税人关心的各种涉税统计信息,各种证照审批结果,纳税人信誉等级信息等等,根据权限还可以得到个性化的资料、信息和相关的各种服务。(二)税收征收管理服务体系。这个应用平台应与税务机关后台涉税业务数据库相连接,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征管全程的网上业务服务,即建设完善的“网上税务局”。“网上税务局”是为纳税人提供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智能化”纳税服务的技术平台,过去的税务网站,大多只是宣传税务机关形象方面的内容,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现在建设税务网站必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一方面,税务网站不仅要有各种涉税资料,而且应该实现网上“自助报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站通知,纳税人可以在网络上完成办理证照、待批文书的审批等事宜。(三)面向纳税人的呼叫中心体系。在这个应用平台上,纳税人可以得到税务人员实时在线的服务和帮助,及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涉税问题。
第五,强化税收征管信息采集与共享。建立一个规范、严密、准确、及时、丰富的税收征管数据仓库,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条件。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征管信息化时,不仅要满足前台征管业务的需求,而且要着眼于管理服务,把充分运用信息资料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作为根本目标。与此相适应,纳税人在数据采集源头就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基础工作,税务部门则要注重在实现前台业务操作计算机化的同时,建设好基础数据源,将管理服务的理念贯穿于数据资源的挖掘利用之中。
一、对现行征管模式的总体评价1.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
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2、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应当前条件。且较为科学的模式。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1)现行税收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各窗口的设置还不尽完善,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其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仍显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干变万化,企业的情况亦是瞬息万变,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了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再次,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征收与稽查两大机构间也缺乏整体协调,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机构功能的正常运转,必须积极地解决。
(2)在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源管理出现的失控。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只靠纳税人凭借自觉意识主动上门纳税。征收不再是专人下专户。由于客观观经济情况复杂多样,形成漏征、漏管户的大量存在。给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一但中途不来申报,就形成“在逃户”;另则,企业此废彼立,钻空子,少缴、漏缴税款,再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以后便销声匿迹,不再来申报纳税;纳税人虽然申报了,但税款不及时入库,形成拖欠;还有一些从事地下经济的纳税人长期置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之外。凡此种种,致使税源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3)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再次,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设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l、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超前与税收管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矛盾
我国现行税收的征管模式总体内容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即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务稽查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减少税源流失。但这种模式设计并没有考虑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从我国税收征管外部社会环境看。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造成税收申报不真实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协调的全社会共享的信息网,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分析并控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税收征管的内部环境看,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到税务于部的人员素质,从税收法制建设到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税收管理手段到计算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相对落后,因此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客观实际,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2.税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税源的极度分散、隐蔽之间的矛盾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对纳税人动态状况,以及地下经济中的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稽查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稽查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信息网络没有形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只是浅层次的。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纳税户,税源分布极度分散,同时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种多样,收入方式复杂化,使得税源变得十分隐蔽。这就使税务部门不论是对隐蔽的税源还是流动的税源。不论是已纳入征管范围的纳税户,还是末纳人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都难以全面。真实和动态地掌握其税源的状况。可以说目前的税收监控是人工的监控、事后的监控。这是造成目前税收管理中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主动、积极、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1.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针对税源流失问题严重,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应重视征管基础工作,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不同措施,衔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在税务登记环节上。应采取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要派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留档管理,然后再发给登记证件,这些原始数据将作为后来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纳税人动态资料。
在征收环节。应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申报情况,财务数据,申报违法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滞纳数额、原因,零字申报、负申报的情况做详细储存,为稽查选案输送案源。也为票证供应窗口提供数据。
在稽查环节,通过税务登记窗口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及时做出准确结论,对可疑问题进行彻底检查。
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征收和稽查的彻底分离,征收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按区域对纳税人的管理专职负责。
2.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要严肃税法,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期应要完善税收工作各环节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要从自身做起,不允许收人情税现象出现,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犯了税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3.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
办税程序要统一,设置多功能办税大厅,明确各窗口的职责分工,规范服务、文明征税。
关键词:纳税遵从;税收征管模式;税收执法;纳税服务;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6-0073-04
研究纳税遵从问题不仅要从纳税人行为的角度展开研究,同时也不能忽视征税人的行为对纳税人遵从行为的影响,包括税务人员本身的素质水平、税务机关征管模式与征管手段、税务机关的征管与处罚力度、税制简便程度等等。所以,税务机关征管与税制因素也影响着纳税遵从,包括稽查概率、处罚率、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纳税服务、税制简便程度、征管模式与手段等。
一、税收征管模式与纳税遵从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按照税收立法要求,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在一定税制条件下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对税收征管中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征管人力资源、征管手段、征管方式等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的税收征管方式,是一定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目标定位。征管模式与纳税遵从息息相关,因为好的征管制度能提高征管质效,促进纳税人遵从度上升,反之则带来征管质量下降,税收流失严重,纳税人遵从度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征管模式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1]:
1. 1978-1987年,我国实行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全能型、保姆式的管理模式,即由税务专管员固定到户,“征、管、查”三权高度集中,管理的技术手段主要靠传统的手工操作。这种征管模式是与当时经济成分单一、税制相对简单、征管资源不足相适应的。由于实行的是“保姆式”的征管模式,税务人员上门收税,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不强,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也很低。
2. 1988-1996年,我国实行的是“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伴随着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税制逐步由单一税制向复合税制转变,原来“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征管模式逐步暴露出权力约束缺位、执法不严等问题,迫使税收征管模式做出调整,开始探索分权制约的税收征管模式。1988年我国开始选择部分地区试行“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税收征管模式,1991年向全国推开,初步实现税收征收权、管理权、稽查权的分离与制衡,传统全能型管理制度逐步向按税收征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制度转变。此阶段管理的技术手段同样主要靠传统的手工操作,但由于“征、管、查”逐步分离,税务机关执法逐步规范化,纳税人的遵从度也逐步上升。
3. 1997-2002年,我国实行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以下简称“30字”征管模式)的现代税收征管改革。1997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立了“30字”征管模式。此阶段管理的技术手段从传统的手工操作向广泛应用计算机转变,计算机开始应用于税收管理的主要环节。此阶段强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的税收意识逐步增强,再加上税务机关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水平,通过更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的遵从能力和意愿,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也大幅上升。
4. 2003-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对原“30字”征管模式加以完善,突出了“强化管理”,形成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新征管模式,逐步形成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的战略模式。这一阶段税收征管改革在技术手段上把计算机技术引入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使我国的税收征管由传统的手工操作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堵塞了税收征管的漏洞,不仅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大幅提高,而且强制性遵从度不断上升。
5. 2009年至今,在原来“34字”新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提出“信息管税”的思路,并开始部署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信息管税,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源特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对不同税源实施科学的分类管理方式,细化管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达到提高征管质效、管住管好税源的目的。自此,我国税收征管朝着专业化、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征管机构设置也逐步规范,人事改革也实现了协调并进,征管质量与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日益提高。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纳税人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创新,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工作难度明显加大,必须不断创新税收征管工作思路和理念,才能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二、税务机关执法、服务水平与纳税遵从
税务机关的执法与服务水平也是影响纳税遵从的重要因素,它与纳税遵从高度正相关。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执法与服务人员的素质越高,执法与服务的水平越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越高,而且高素质的征管人员可以减少税收腐败行为,提高税务机关的形象,从而影响纳税人的行为。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税收遵从理论认为,“遵从”=“执法”+“服务”,也就是说,实现纳税人遵从的途径主要靠执法和服务。税务机关的执法态度越好、执法水平越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就越少,纳税人的遵从度就越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越规范,纳税服务水平越高,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就越高。对于无知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就要通过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和税法普及,增强纳税人意识,因为纳税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情感性不遵从的纳税人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提供多种申报缴纳方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等,使纳税人从情感上由“不愿意缴纳”变为“自愿缴纳”[2]。对于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税法宣传,让纳税人知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设计上强化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使他从被动遵从转为主动遵从。通过执法和服务都能达到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目的,但服务和执法相比较,可能付出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通过服务的方式促进纳税遵从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3]。过去,税务机关往往是从纳税人不遵从的结果去倒推纳税人不遵从的原因,进而再通过“执法”和”服务”来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这样费时费力。税务机关应从导致纳税人不遵从的原因入手,通过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的遵从意愿,提高纳税人的遵从能力,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这将大大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最终在纳税服务过程中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也同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稽查概率、处罚率与纳税遵从
Allingham和Sandmo(1972)在所得税逃税模型中开始对罚款率和稽查概率与纳税遵从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罚款率和稽查概率的提高将使纳税人减少逃税活动,也就是说,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征管,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罚款率,至少能促使纳税人“被动遵从”。纳税人往往是在与税务机关的征管博弈中选择遵从或是不遵从。
图1反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行为的博弈结果。其中,t代表税率,为正的常数。w为纳税人实际所得,为外生变量,纳税人知道而税务机关不知道。π为税务机关对未申报所得征收的罚款率,π>t>0。x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的申报所得,0≤x≤w。c代表税务检查成本。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行为的博弈中,纳税人有两种选择,遵从(纳税)或不遵从(逃税),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遵从或不遵从行为也有两种选择,不稽查或稽查。在纳税人完全遵从税法的情况下,此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有所得,如果税务机关实施稽查,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1-t)w],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w-c];如果税务机关不实施稽查,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1-t)w],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w。在纳税人不遵从税法即逃税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实施稽查,假设此时纳税人通过少申报方式逃税,而税务机关又能通过稽查查出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1-t)w-π(w-x)],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w+π(w-x)-c],如果税务机关不实施稽查,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w-tx],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x。
如果纳税者选择诚实纳税,因为tw>tw-c,此时税务机关的最优策略是不稽查;如果税务机关不稽查,因为w-tx>(1-t)w,此时纳税人的最优战略应是逃税;倘若纳税人逃税,因为tw+π(w-x)-c>tx,则税务机关将选择稽查;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因为(1-t)w>(1-t)w-π(w-x),纳税人的最优战略是依法纳税,如此等等,没有一个战略组合构成纳什均衡。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参与人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不同的行动。
假定税务机关分别以ρ和(1-ρ)的概率选择稽查和不稽查,纳税人以γ和(1-γ)的概率不遵从和遵从。给定ρ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遵从的预期收益为:(1-t)wρ+(1-t)w(1-ρ)
纳税人选择不遵从的预期收益为:[(1-t)w-π(w-x)]ρ+(w-tx)(1-ρ)
如果纳税人选择遵从的预期收益等于不遵从的预期收益,即
(1-t)wρ+(1-t)w(1-ρ)=[(1-t)w-π(w-x)]ρ+(w-tx)(1-ρ)
解得两者相等时的概率ρ=t/(t+π),如果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ρt/(t+π)时,则纳税人的最优战略选择是纳税遵从;如果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ρ=t/(t+π)时,纳税人随机地决定遵从或不遵从[4]。
由此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实施的稽查概率、处罚率影响着纳税人的遵从行为。
四、税制因素与纳税遵从
税制因素也影响着纳税遵从,首先,税率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的遵从行为。虽然早期Allingham和Sandmo(1972)认为税率对申报收入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后来又有很多国内外学者探讨过税率与纳税遵从的关系,多数人认为,税率越高,纳税人遵从度越低,而且税率的级次越多会增加税制的复杂程度,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原因在于,从拉弗曲线来说,税率和税收收入呈现一个倒U型关系(见图2),图中X轴代表税率,Y轴代表税收收入,OAB曲线即是拉弗曲线。拉弗曲线说明,当税率为零时,税收收入也为零,随着税率的升高,税收收入也逐步提高,当税率达到C点时税收收入达到最大化,此时再提高税率的话,政府税收收入不但没有上升,反而随着税率的上升税收收入逐步下降,最终达到零。因为税收收入=税基×税率。随着税率的逐步升高,纳税人觉得难以承受时,会将他的经营领域从税率高的行业转到税率低的行业,或者千方百计从纳税领域转到不纳税的领域,甚至转到地下经济,最终导致税基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下降。取图2中AC之间任何一点作一条与X轴平行的直线,它与拉弗曲线有两个交点,一个交点对应的低税率在OC之间,另外一个交点对应的高税率在CB之间。这两个不同的税率对应的税收收入(即OD)是相同的,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是不一样的,因为高税率带来征管难度加大,必然使得征管成本上升,这说明,税率越高,不仅纳税人遵从度越低,而且税率越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也随之上升,但税收收入不一定随之提高。既然这样,干嘛不采用低税率呢,图中阴影部分即为拉弗,即政府在设计税率时要尽量避免把税率落在此区间。拉弗曲线说明,税率和税收收入不是完全呈正比例关系。
其次,税制是否简便也影响着纳税遵从。往往一国的税制越繁琐,纳税人越无所适从,而且,税制越繁琐,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越高,根据前人的研究,纳税遵从成本与纳税遵从成反比,所以税制越繁琐,纳税人的遵从度就越低。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所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成为我国2003年之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目标,而且把“简化税制”放在第一位。因为税制越简化,纳税人遵从度越高,纳税人遵从度高了,税收收入也就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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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
(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关键要在“转变观念,优化要素,强化职能,夯实基础,搞好配套”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一、我局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通化地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到目前为止,已拥有标准局域网8个,全区已形成广域网环境,基本带宽8M,拥有计算机500多台(套),从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人员27人,占全局干部总数的3%,应用的范围有征管信息化、政务信息化、网络传输、专业软件等,征管信息化包括JTAIS2.0、征管信息分析系统;政务信息化包括公文处理、内外网站、政府网站;网络传输包括省、市局间使用FTP、市县(市)间使用地税信使;专业软件包括计会报表、人事档案、劳资报表、工资管理、征管报表等专业科室应用软件。
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模式
总体上讲,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应紧紧依靠税收征管改革模式,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要依托覆盖全区的税收征管网络和互联网络为基础,建立税务系统的信息化高速公路为最终目标,以信息的集中处理为核心,以高速便捷的服务为根本出发点,提升税收征管及税收工作的计算机处理程度,全面实现税收征管及其相关工作的现代化。
以上模式只是对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总体概括,我们认为税收征管信息化应能够达到以下几个目标,或者基本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必须建设成功覆盖全国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税务系统信息高速公路,并完成与国民经济信息化连接,逐步深入国际互联网的全球信息化轨道,这是进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一切工作的前提,我们认为,一是要建成总局到县市局的四级税收征管信息网络,并且是平等性能够互通的,用来保证信息的及时迅速传递;二是税收征管网络要能够与各银行、工商、企业、公安等部门以及政府网络实现互通,不然税收信息化只能是良好愿望、空中楼阁。
(二)必须对全部的税收征管信息进行相对集中的处理和分析。这包括所有税收征管信息都必须能够达到网上传递、加工、存储、处理和分析,所有信息能够达到一定层次的共享。
(三)税收征管及其相关税收工作都要通过网上运行。要能够达到通过网络实现网上异地申报,网上稽查、网上征收税款,真正意义上的实现网上办公的目的。
4()税收征管网络能够对税源情况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控,要能够对税收征管的前期过程包括纳税人经营、资金运行和纳税等情况进行徽机监控,实现计算机网络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与经济的分析管理功能,同时也是配合新征管法规定的纳税评估约谈制度,从管理方法上要求税务机关不能象传统的方式直接向纳税人提取涉税信息,而是由纳税人主动提供涉税信息,这就要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有一条简捷快速的通道。
5、要真正让纳税人感动方便快捷。要能够让广大纳税人和单位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现有通讯网络,如电话、手机、互联网和媒体实现纳税申报和查询纳税情况。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思想认识、人员素质、硬软件建设、财税体制、法律支持和网络安全上存在诸多问题。
1、思想认识问题
目前,基层税收工作者对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尚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无为论,认为现有的税收征管手段能够完成和处理现阶段的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缺乏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信息化观念,认为税收征管信息化是无为劳动。二是失权论,普遍认为实行信息化管理后,税务部门和人员会失去特权,对企业和纳税人失去强有的控制力,只考虑到眼前利益没有顾及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和趋势。三是落后论,认为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国民综合素质较差,推行税收征管信息化不会取得好的效果,不如安于现状。四是目前的JTAIS软件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开发商的服务不及时造成工作上的不便利。
2、人员素质问题
从税务内部来讲,信息化是历史发展的潮流,时展的要求和方向,科技加管理是对每个税务干部的要求,再好的设备和先进的信息库,也要高素质的人员去操作,但是目前的人员素质现状不容乐观。一是信息化素质普遍较低,税务机关已基本上对所有人员进行了计算机知识轮训,但是仍有相当人员不能操作计算机。二是缺少高精尖的系统管理人员,目前,每个县市区局只有1至2名能够进行数据库管理和网络维护的高层管理人员,一旦出现严重故障就会束手无策,难以就付。三是缺少信息化管理研究人员。从外部来讲,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了解只限于政府上网等方面,缺少对税务信息化管理的认识,我国国民素质和整体纳税意识不高,对税收信息化管理不理解,有抵触情绪,严重阻碍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发展。
3、软硬件问题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们全区在税收征管信息化上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仍存在问题。一是硬件投入多利用率低,基层分局计算机只限于打字报表功能,大多用于征收大厅的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方面,许多功能没有得到全部的开发利用。二是网络功能不健全,由于税务部门与工商、公安、交通、银行的网络还未真正实现联通,制约了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作用的发挥,造成资源的浪费。
4、法制问题
税收征管信息化最大的特点是网上实现税收工作的计算机处理,有资料表明,到20*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350000亿美元,将成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电子商务的无界性、虚拟性和无纸化特点将使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面临挑战。而我们现在的状况,一是电子申报缺乏法律支撑,没有相配套的法律作保证,难以保证信息数据的合法化,现行的申报纳税是以纳税申报表为纳税的纸质依据,电子申报后难以界定其纳税申报的数据真实性和具有法律效应;二是电子商务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来明确规定其基本的电子合同、交易支持、企业帐本及其它电子文档的操作规范,使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其经济行为;三是税务机关上网信息管理缺少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对企业和银行其它部门的电子访问没有得到法律明文许可,阻碍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企业的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和力度的加大。
5、安全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广域网和局域网安全性差,缺乏必要的安全软件保护,容易被非法用户侵入。二是网络安全技术落后,还没有真正开始研究税务机关与银地等政府部门网络以及因特网对接后的安全保护问题。三是存在泄密隐患。税务机关与政府、企业、银行等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如果缺乏必要的保护,开放性的电子信息和网络就会受到来自多方的恶意攻击和发生泄密现象。
(二)建议
1、提高认识,强化观念。必须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加快和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已成为必然选择。领导干部首先要转变观念,把信息化建设提高到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高度来认识,敏锐把握信息革命发展的大趋势,创造性地把信息革命的成果运用于税收管理实践。
2、转变观念,加快人才培养,提高税务部门群体信息化管理素质。树立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理念,从我局的现状来看,应注重引导税务人员全员积极参与信息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加大对税务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培训,重点放在具体的操作规程上,在普遍提高全体人员整体素质的同时,特别要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的配备和储备,使从事信息化管理的人员有轮训和再提高的时间和精力,向高层次发展,以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3、加大基层单位的硬件投入,树立一次性投入终身受益的指导思想。
4、加强信息中心建设,强化信息管理部门职能和作用。从实际工作上看,信息中心的职能和作用还远远未得到发挥和应用,要加快信息中心建设步伐,从总局到县市局的四级税收征管信息数据处理中心职能要进一步明确规范,赋予信息中心必要的职权,明确信息中心权威地位,全权负责各地的信息收集、加工、分析和处理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征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
[关键词]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会化;税收管理;规范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税收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尊重纳税人就是尊重发展,促进发展的正确收观。把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完善税制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把对高校的税收管理看成是对高校改革的支持与促进,是对高校后勤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与服务。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要主动深入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税源,为高校后勤改革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进言献智。同时,还必须注重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的税收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并且取得相应进展.从2004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统一各类企业的所得税改革,我国的税制改革可谓是轰轰烈烈
与税制改革相比,税收征管改革却显得相对滞后.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1983-1984年、1994年进行两次重大税制改革时,都没有推出整体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与之协调.大多数专家学者在研究税制改革时,都忽略了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然而,正如维托.坦齐所说"税收是强调可行性的学问.一种不可管理的税制是没有多少价值的.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时,必须把税收征管纳入其研究范围,充分考虑税收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使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均衡发展
一、税制改革和优化有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优化税制理论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尽量使这些损失达到最小.在最简化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将效率损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标.而在较为复杂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则应在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社会福利的社会分配等方面寻求一个权衡点.优化的税制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模式,是各国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通过不断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逐渐向最优化的税制结构靠拢,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效率损失逐渐降低,税收公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不断增强,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这样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又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表明,许多国家以复杂的税制去服务于众多的政策目标,结果实际执行的税制往往不同于税法意义的名义税制,实际效果也大大偏离了政策初衷.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很突出.因此,试图利用税收工具实现过多的社会经济目标是不现实的.税收作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赋予它过多的额外的目标,本身也不符合优化税制的思想,反而会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如过多的税种、过高的税率、过多地对纳税人的区别对待和繁杂的税收优惠的形式和数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税制复杂的因素.对过窄的税基征收高税率不仅违背了有效和公平课税的要求,而且也鼓励了逃税,启动了过多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了纳税人的奉行.所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反之,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繁杂的税收优惠形式和数量,则会降低征管的难度,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税制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一般而言,税制本身包含的区别对待特征越少,税率越低,税收优惠越简单,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随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强,税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韩国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宽和更加简单限定税基,加上更加统一的税率结构的税制改革和优化的措施,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此,世界银行把通过简化税基的确定加强税收征管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二、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发展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够使税务部门高效率地贯彻和执行税法,使税收职能真正发挥出效能与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仅有税率、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等税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税收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还必须有税务部门的征管行为,才能够真正发挥税收的各种职能作用。税收征管对税制改革与优化具有约束作用.税收制度是通过税收征管作用于税收分配的,税收征管充当了税收制度与税收分配之间的中介.严密而有效的征管,有利于税制的贯彻执行,并能及时发现税制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相反,超前或滞后的征管会成为税制正确实施的绊脚石,阻碍税制改革与税制优化的过程.如世界银行2006年11月发表的《全球纳税情况总图》指出,许多国家税务征管要求过于苛刻,遵从征管已成为企业的重负.如规定公司年平均报送35页的纳税申报表,每家公司处理税务事务平均耗时约322小时.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差异较大,巴西的企业填报年申报表要花2600小时,而瑞典的企业平均只需花68小时.复杂的税收征管体制效率低下,势必导致税收收入下滑,无法体现其真实税负,不能实现税制改革和优化的目标。
虽然税制改革与优化会受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制约,但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进步、法制的健全、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政府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会逐渐提高.而政府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逐步提高则会给税制改革与优化的选择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课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它不能就个人各项所得的高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难于体现公平税负,也不利于对个人总收入水平的调节.所以很多学者主张我国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然而,在税收征管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要求更高.国际税收发展的实践表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要求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建立电脑管理资讯网路,实现与银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这就造成了部分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灰色"或"黑色"个人收入的存在,妨碍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确定和稽核管理,而且大量现金交易也使许多个人收入游离于控管之外.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以及相关配套改革的完成,征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会逐渐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过渡,这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解收入、促进公平方面将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整个税制结构更加完善,进而促进税制改革和优化的实现税收收入是理论税制、税收政策导向及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函数.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水平对税收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法规定与实际课税结果都存在差异.如果理想的税制超越了现存的征管水平,漏征率比重很大,税收收入大大低于应征税款,则税制的目标就难以充分实现.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收的综合征收率已经由1994年的50%上下提升至2003年的70%以上,10年间提升了20个百分点.具体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征收率则已由1994年的57.45%提升到了2004年的85.73%,11年间提升了28.2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近年来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原因之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得实征税款与应征税款的差距逐渐缩小,当初税制设计的目标逐渐显现。
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存在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方面,完善科学的税制可以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有效的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制度政策目标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无论从哪一个层面看,客观上都要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相互协调,均衡发展.也正是因为税收在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方面虽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要受到税收征管能力的限制并存在一定的代价,决定了税制在确定其政策目标和繁简程度时,应当以已经或可能达到的税收征管能力为前提.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税收征管对于税制改革和优化的重要性,它对于我们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税制改革和优化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无论是在税制改革和优化时,还是在优化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时,都应该综合考虑二者之间的关系,使税制改革和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一)应对税制进行改革与优化
税制改革与优化应遵循法制化、简化税制、便利征纳的原则.首先,要尽快完成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税收基本法应包括各级政府开征新税种、调整已有税种的程序、纳税人的权利等内容,逐步健全税收实体法,将所有税种完成立法手续.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税收程序法,使税收执法程序法制化.其次,简化税制,以便于征收管理.一项法律要得到恰当地执行就必须既适应环境又便于执行.如果将太多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融入税法,就会造成税制的复杂,既不便于纳税人也不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如果发现他们难以正确确定其纳税义务,就不会自觉遵守税法进行税收的自我评估.同样,如果税基设计不合理,或者规定了许多减免和扣除等,就会使执行碰到困难.在健全税收实体法过程中应尽量使税制简化.简化税制不等于实行简单的税制,更不是说税种越少越好,而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税收的本质、特点及作用,科学、合理地设置税种.我们应注意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作为具体体现税制主要形式的税法,必须全面、系统、协调、简明、清楚,易于理解,易于执行.在不同税种和同一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既不要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不要拖泥带水,冗长繁杂,更不能存在自相矛盾或重叠等问题.以免出现年年补充解释、层层补充解释和"打补丁"的现象.二是税种和税基、税目、税率以及计算征收制度等的选择与确定应具体,符合客观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税法的透明度、易懂性,便于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征管成本,以充分发挥税收的双重作用
(二)优化税收征管,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1、改变整个社会征纳税环境.影响税收征管的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有文化因素,主要包括:惩治腐败的制度化程度、公共道德的标准以及对达官贵人遵守法律的态度.尽管这些因素并非一成不变.而且它们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影响绝不是显而易见的,但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很大程度上与这些重要的但又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素有关.通过改善这些因素可以使纳税人更好地遵从税法.具体途径有:对纳税人进行教育,使其相信税收是支付给社会的公共费用;彻底改变政府形象,使纳税人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使腐败减少到最小.2、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税收征管经验,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应积极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严格税务登记管理,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同时与税务评估相配合,开展税务约谈和经常检查,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它不仅是避免税收损失、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办法,而且是加强税法刚性,确保税制优化的重要保证.应将对偷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的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作为硬指标,以保证税务检查双重目的的实现.同时,税务部门应与检察机关、法院配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狠狠打击涉税违法者,保障税收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多元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通过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