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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 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面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 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用作原料的, 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 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
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 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 置的设施。 第
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 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 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 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 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 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已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罪的,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 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关键词: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
良好的环境能给人带来美好的生活,保护大自然,减少环境污染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职责。为此,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与管理,采取积极的防治措施,降低工业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实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1 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
1.1 工业废弃物的水泥固化处理法分析
根据不同的方法,固体废物的分类也有所不同。按照《固体法》中的相关规定,通常将固体废物分为以下几类:工业固体废物。指来自各工业生产部门生产和加工过程及流通中所产生的废渣、粉尘、污泥、废屑等。城市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指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视作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具体包括农林业生产和禽畜渔养殖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以及农村居民的生活垃圾等。一般来说,工业固体废弃物具有种类繁多、排量大、占地面积较大等几个特点。通过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有效防止环境的污染,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其中水泥固化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处理方式,其主要针对的处理对象是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农村固体废物。水泥固化处理法可以有效提高固化强度,而且水泥是目前市面上最重要的一种固化剂,在实际的废物处理过程中能够有效实现废物的有效封闭,将固体废物对环境有害的元素密封在水泥体中。另外,水泥固化还可以有效减少废物的二次污染。由于水泥的固化强度明显且突出,所以可以将工业废弃物包裹住,避免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降低废弃物与环境的接触面积,保证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达到预期的目标。
1.2 工业固体废物的石灰固化方法处理分析
石灰固化处理可以对一些有一定毒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杀毒,避免对周边环境以及水体的危害。结合工业废弃物处理的实际需求,其石灰处理固体废弃物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石灰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可有效对其杀毒处理。在实际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冶金企业等产生的具有重金属的固体废弃物以及一些化妆品公司等排放的一些微量有害元素的固体废弃物,所以对其进行石灰处理,可有效实现杀灭工业废弃物中大量毒素,提高处理效果,减少处理之后自然风化过程中对水体以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的目地。第二,石灰固化处理的成本较低。相比水泥固化处理方式而言,石灰固化处理的成本与性价比是值得去采用这种处理方式的,并且石灰固化处理的操作方式较水泥固化简单,便于在实际的大规模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中采用此种方法。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处理成本,合理选择石灰固化处理或者水泥固化处理。第三,石灰固化处理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小。由于石灰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消毒效果,而且石灰的原材料获取方便,在处理过程中需要的工序较少,处理成本低,不仅可以实现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而且还能够对存放固体废弃物周边的环境进行消毒处理,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效果,同时满足工业废弃物处理的实际需求。
1.3 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塑性固化处理分析
目前工业种类繁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种类越来越多,所以对于工业生产中造成的固体废弃物应当首先界定其是否有污染或危险性。若有,则应按照污染物和危险物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水泥固化与石灰固化都不能处理的就要采取塑性固化处理方式。塑性固化处理是目前较为新型的一种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在工业废弃物处理的效果中越来越凸显出一定的优势,其特点与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塑性固化理可有效对一些非常规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是一种先进且新型的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其主要的处理对象是一些较为特殊的固体废弃物,其主要的处理过程就是能够使固体废弃物产生形变,缩小整体的体积,达到有效压缩固体的目的,这一处理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工业废弃物的占地面积。第二,塑性固化处理可以提高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效果。从当前各种处理方式下的处理效果来看,塑性固化处理的效果最为突出,可以降低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体积,改变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物理性质,从而减小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第三,塑性固化处理可以满足特殊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需求。在工业废弃物处理中,工业废弃物的体积较大,占地面积较大,如果不对其及时处理,随着时间的迁移,雨水的浸泡,工业废弃物中的一些有毒元素将会流出,污染周边环境,对所处的地域土壤造成一定的破坏。而塑性固化处理可以有效缩小固体废弃物的体积,节省工业废弃物的存放空间,解决工业废物的占地面积问题。
2 对工业固体废弃物采取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2.1 优化、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生成量
改革生产工艺,减少排废弃物的排放量。提高产品质量,生产使用寿命长的产品,使物品不致很快变成废物。这两种改进措施具体的实施步骤如下:第一,采用精料,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物排放量。例如在选矿工序中,提高铁矿石品位,可以少加造渣剂和焦炭,从而减少高炉渣的排放量。事实证明工业先进国家采用这种方法后,高炉渣排放量比原来可减少一半以上。第二,发展物质循环利用工艺。改革传统工艺,发展物质循环利用工艺,使生产第一种产品的废物,成为第二种产品的原料,使生产第二种产品的废物又成为生产第三种产品的原料等,最后只剩下少量废物排入环境,这样能取得经济的、环保的和社会多方面的效益。第三,把固体废物纳入资源管理范围,制订固体废物资源化方针和鼓励利用固体废物的政策。建立起固体废物资源化体系,把有明确用途的废物纳入资源分配计划,暂时不能利用的废物作为后备资源储藏起来。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企业应当不断优化、改进生产方式,以减少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生成量。
2.2 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一个人都应当有意识的去保护环境,珍爱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只有全民共同保护环境,环境改善效果才会更加的明显。为此,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对环保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借助现代科技技术,在网络、电视、媒体等传播较为广泛的工具上宣扬保护环境,大力普及环保的相关资料,定期的开展社区环保交流会,向民众普及固体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争取让每一个人都能参与到保护环境这一工作中来。对于一些工程或者是手工企业,社会监督部门要不定期对其监督,确保其生产工艺与流程符合环保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安装净化器等处理固体废弃物。对于一些生产固体废弃物较多的企业要对其实施警告,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封停企业,督促优化、改进企业的生产方式,以保证最大限度的降低固体废弃物的生成,达到环保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此外,应当鼓励各个群众积极参与其中,对各个企业以及单位进行监督,通过全民协作,促使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保障工业固体废弃物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业固体废弃物给人类健康以及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要想有效减少工业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各个工业生产单位必须要优化、改进生产方式,以便有效缩减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生成量。同时,积极宣扬环保意识,提倡全民协作,共同治理工业固体废弃物,促使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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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现状;治理措施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对物质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的产量也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日益增长的固体废弃物给环境带来很大危害,现在已成为影响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所谓固体废物,一般来说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对固体废物作了比较详细的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纳入固废管理的物品、物质。”
1.固体废物污染的现状
1.1工业固体废物污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日益增多,组成也呈现复杂的趋势。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没有按照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处置,将会给土地资源、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其中,危险固体废物特指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和放射性等特性的有害物质,多来自于生产危险品的企业。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造成极大的威胁,容易引起死亡率增高,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巨大的潜在危害等。
1.2城市生活垃圾污染
研究统计表明,城市经济水平越发达,产生的垃圾量越大。在低等收入国家,每人每天产生0.5~0.6kg垃圾,在中等收入国家为0.5~0.8kg,在发达国家每人产生的垃圾通常为1kg/天左右。对于不同的固体废弃物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物品,主要方法有:压实、破碎、分选、固化、焚烧、热解、生物处理等,对于终态固体废弃物主要有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两类方法。对于固体废弃物我们应该积极研究进行再利用,例如粉煤灰就可以加在水泥混凝土中,改善混凝土的材料和力学性能,固体废物再利用未来在我国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
1.3建筑固体废物污染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各种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但在工程建设中由于没有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通常是露天堆放,施工之后集中处理的方式,将建筑垃圾简单的丢弃在城郊,造成了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政府及有关部门只关注经济增长,忽视了环境保护,导致固体废物污染日趋严重,已经成为阻碍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2.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1污染水体
将固体废物直接倾倒于河流、湖泊、海洋,甚至以海洋投弃作为一种处置方法。固体废物进入水体,不仅减少江湖面积,而且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资源的利用,投弃在海洋的废物会在一定海域造成生物的死区。
2.2大气污染
固体灰渣中的细粒、粉末受风吹日晒产生扬尘,污染周围大气环境。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经长期堆放发生自燃,散发出大量有害气体。并且多种固体废物本身或在焚烧时能散发毒气和臭味,恶化环境。
2.3土壤污染
固体废物堆置或垃圾填埋处理,雨水渗出液中含有的有害成分会改变土质和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的微生物活动,妨碍周围植物的根系生长,或在周围机体内积蓄,危害食物链。
3.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措施
3.1大力推进循环经济,促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目前,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方式仍是末端治理。这种治理方式由于投资大、费用高,建设周期长,经济效益低,企业缺乏积极性,难以从根本上缓解环境压力。大量事实表明,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大量产生,与资源利用水平密切相关,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存在内在联系。据测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若提高1%,每年就可减少约1000万吨废物的排放;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若能提高20%,就可以减少固废排放近4000万吨;再生资源产业每年为工业发展提供1亿多吨的优质原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可将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是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
3.2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强化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固体废物管理和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设;增强执法监督能力,充实人员并加强业务,建立并强化应急和预警机制,尽快实现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形成比较完善的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体系。针对固体废物管理起步较晚,基础工作薄弱的现状,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和相关问题的研究,对全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和地区,进行全面深入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综合利用数据库,为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提供基础性支持。
3.3完善法规配套和相关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完善配套的各项法规、标准和规范,将该法所明确的对固体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信息公开、地方政府负责和生产者责任以及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逐项细化。
3.4增加科技投入,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处理设备的研发及应用
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立足国内,选择一批设计和制造能力较强的装备制造企业,重点扶持、开发先进适用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尽快提高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形成规模生产能力。关键技术开发与工程相结合,运用关键技术成果,提升工程成套能力与水平,并以此作为示范工程,加快关键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3.5积极发展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设备运营服务业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策机构与运行机制改革,依靠技术进步和先进的管理来获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高效率、高水平、高效益和低成本,并采取措施,强化市场准入和市场秩序,以确保行业朝着健康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4.结束语
固体废物是相对于原物而言,其经过一定的技术环节,可以转变为有关部门行业中的生产原料,甚至可以直接使用。可见,固体废物的概念随时、空的变迁而具有相对性。目前提倡资源的社会再循环,目的是充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减少废物处置的数量,促进社会发展。中国的固体废物产业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内许多环保公司开始向市场化的运营方式转变,各种类型的资金也进入到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的建设中。
【参考文献】
[1]安帅.浅析固体废物污染现状及治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6).
[2]刁小冬,周凯慧.浅析循环经济在固体废物治理中的应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1(1).
论文关键词 固体废物 资源化 法律构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意识逐渐增强,我国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然而,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严重,相关立法不完善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现就以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现状,浅析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法律。
一、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一)固废的含义和固废的性质
生态和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和载体。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生态和环境的世界性危机日益凸显,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的焦点。我国的环境问题也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令人们开始重视起来。其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成几何式的增长。
研究我国固体废弃物的立法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固体废弃物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的规定,所谓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可见,废弃物的概念是具有相对性的,它只是丧失了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是被抛弃的,并不是完全不存在任何价值。自然条件、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是固体废弃物产生的重要因素。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有机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利用的价值大的特点,这和我国的国情分不开。所以,被人们抛弃的固体废弃物,某些使用价值依然存在,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废物”。固体废弃物只是放错地方的资源。
(二)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现状
对于这些放错位置的“资源”,我国是如何处理和处置的呢?长期以来,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置主要是填埋,其次是高温堆肥,最后对少量的固体废物予以焚烧。但是我国固废处理处置水平的落后,导致了相当严重的环境危害,污染事故频发,污染日趋严重。首先,就填埋而言,由于技术落实,压实不到位,很多填埋场未达使用年限就关闭,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这使得土地本就紧张的部分地区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场地。并且,还可能发生隔离不到位,滤液渗透造成对周围地下水和土壤的严重污染。其次,堆肥的危害也很严重。
简单的堆放,未经处理或未经严格处理,大量的土地被侵占,并且废物中的化学杂质污染了土壤环境甚至破坏了土壤性质。堆肥产生的“污水”也会污染水体、污染大气。而在目前对这些污染水或者气体尚无有效的方式处理。最后,就是现在较少应用的焚烧了。焚烧主要危害对象是大气,污染气体无法控制,而且焚烧产生的渣滓也无法控制。现在,国际上已经基本禁止了焚烧。
目前,我国因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已经引发人们忧虑。除了技术问题的原因,根本原因还在于关于固体废弃物立法理念的落后。还停留在污染防治的阶段,虽有提起回收再利用,但是没有真正重视“资源化”。这种陈旧的理念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为避免浪费更多的“资源”,更有效的回收和再利用固体废弃物,我们有必要从新审视我国固体废物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分析
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模式多年以来一直都是由政府一种采取社会福利事业的模式。废物的收集运输、废物的处理处置,都由政府包揽。尽管这种方式在早期符合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在传统的模式下,废物管理由政府负责,即使国家鼓励、支持对固废实行充分回收和利用,但是由于缺乏相配套的激励措施,效果不好。对于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收集,主要依靠宣传教育,没有采取其它的有效措施,效果微乎其微。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固体废物具有两面性,如何使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再利用结合起来成为现在关注的焦点。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固体废物的处理对资源化还没有重视,重点仍是放在减量化和污染防治上的,对资源化还不够重视,所以,我国现阶段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式。改变现有形式成为当务之急,而最有效的保障和依据就是对立法理念进行革新,对现有立法进行优化。
我国固体废物的立法对回收利用还未给予充分的重视,指导思想仍以污染防治为主。尽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经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梨园废弃物资源,最大限度的减少固废的产生量,但这些法律规范内容分散,尚未系统性。
首先,固体废物法律规范的效力较低,我国目前关于固体废物防治的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一部综合性法律,其它法律规定虽有涉及,但由于只是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法律效力并不高。其次,虽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等过程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和其它关于工业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专门规定,但是仍然缺少相应的子法的支持。就固体废物的再利用而言,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关于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立法应该是一个综合地、完整的立法体系。因为,根据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回收的方法,要求也是不同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项立法,仅仅有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最后,固体废物立法还是处于较“软”的阶段,缺乏强制性的措施。通观我国固体废物的立法,指导性的法律规定较多,强制性的措施较少。众说周知,对于违反者的惩处必须有法律的规定。从法理来说,法律后果在法律中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不能有效的制裁违法行为,那么法律就不能称其为“法律”,不能发挥其应当具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以废物回收的法律责任为例,在《固废法》中相关额法律责任主要有第74条第3款、4款,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违反法律行为难以追究,这样就使得法律规定缺乏保障和力度。我国的固体废物法主要是以法律责任追究形式的行政处罚,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轻,震慑力较低,这是我国固废法的一大软肋,也是我们必须加强、完善的一大方面。
三、国外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工业发达的国家在20-30年前就已经相当的重视固体废物的治理,并且都由单纯的处理向综合利用方向转变。德国对单种物质的回收率设置了目标,美国、奥地利、希腊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废物回收计划。
20世纪50年代以前,各国几乎都没有系统的有关固体废物的法律条文,即使有也不够完善,只是个别规定。但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尤其是70年代以来,各国也开始了对固体废物的立法管理。特别是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可持续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思想地指导下,固体废物的立法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以德国为例,1994年联邦议员在《关于避免和处置法》的修改基础上颁布了《关于避免、循环利用与废物处置法》(简称《循环经济法》),使垃圾处置达到一个新的标准。在此法中强调对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再只是对废弃物进行简单处置,而是让废物成为再生资源,废物再利用,实现物质“从摇篮一一到坟墓一一再到摇篮”的闭合经济的循环。《循环经济法》是目前最完整体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符合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废物管理法。借鉴德国循环经济的理念,世界也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并积极出台了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律。我国的立法也积极学习德国、日本、美国和瑞典等比较完备的国家的经验,帮助和改善我国固体废物相关立法。
尽管有人称德国的循环经济为“垃圾经济”,但德国确实从垃圾经济收益颇丰,因为这种理念尽管源于垃圾处理,但以后逐步渗入到生产和消费领域。
德国完善的垃圾分类系统成为各国的典范,而垃圾分类恰恰是我国最薄弱的地方。在此,就以德国垃圾分类为例,汲取经验。德国居民门前垃圾桶上都贴有简明易懂垃圾分类图案,并且黄蓝黑绿四只色彩鲜明的垃圾桶各有分工。这些措施受到居民的普遍认可,人们的环保意识也相应提高。德国还设立了中介监督组织,负责监督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处理垃圾的情况。垃圾分类离不开公众的支持。有效的宣传和教育可以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德国,地方主管机构为方便居民,在每年年初,制定“垃圾清运时间表”和“垃圾分类说明”挨家挨户地投到各家的信箱。这些方法使得可再生的固体废弃物回收率大大提高,降低了废弃物的处理量。
四、我国固体废物法律体系的立法构想
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固体废弃立法。努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吸取西方资源节约、废物减量化、废物循环利用和进行环境友好型处理处置的先进理念,建立完善我国的固体废弃物立法。
(一)固体废物立法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所谓的可持续发展,其基本内涵为:依靠科技进步,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废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强化管理,实行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资源与环境得到合理持续利用和保护的条件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给联合国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并迅速得到人们的认可。全球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废物进入环境后进行分解处理需要时间,自然资源的补给和再生也是需要时间的,如果两个方面超过了极限,必然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要想恢复十分困难,甚至不可你装。因此,在固体废物立法中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废物的最终处理不能超过环境的承载限度,在使用自然资源时,废弃量将到最少;生产中利用效率达到最高,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二)建立完整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法律体系
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为了使其更加的有效,规范,我们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缺乏相应的子法支撑,不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固体废物的分类尚不明细,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尚不规范,所以,很有必要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几项专门立法。例如:制定一部专门的《包装废物管理法》规范包装废弃物问题。这类法律西方国家早已制定,如德国为了规范废旧塑料包装的生产、销售、回收使用和处置专门制定了《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日本专门制定了《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值得我们借鉴。再例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法》,对危险固体废物的危险性、污染环境的长期性、污染后果的严重性,予以重视。再有可以效仿德国或者日本细化垃圾分类,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学习分别回收的做法等等。我们需要做的还很多。
(三)我国政府、企业、公众在固体废弃物法律中的责任
就固体废弃物的相关立法来看,政府应该起到引导监督的职责。首先,政府需要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就是立法的义务,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法律,保护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其次,加大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各种激励措施,积极为企业、事业、商业单位及社区的环保教育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最后,加强监管力度,明确各级的政府的职责,加强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审批力度,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限制或制裁。
论文关键词:城市建设;城市污染;环境问题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城市环境和资源的压力
城市规划中的环境问题跟经济活动和人口的密度成正比,因而,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也接踵而来,加上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城市猛增的人口,人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和升级的消费,都带给了紧张的城市环境和资源更重的压力。
(一)大气的污染和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目前已知的约有100多种。主要由自然因素(如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引发,后者更甚,特别是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死带来的。城市中的空气污染源大致来自于以下方面:1、工业:工业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因为工业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性质复杂,种类繁多;2、交通运输:尤其是城市汽车,数量多又集中性强,它所排放的污染物能对人呼吸器官直接造成很大的危害,严重污染城市空气,是城市空气的重要污染源;3、各种喷雾剂,新增了空气中的有害成分,造成空气污染(如各种空气清新剂、杀虫剂等)。城市化日渐加快,相伴相生的工业、交通运输业也发展迅速,这些发展就导致了更多空气污染。当污染物:大量的废气、粉尘、硫氧化物、碳氧化物、氮氧化物、臭氧等被排入大气中后,空气的质量就受到了严重的破环。
(二)废水污染
城市水污染主要涉及如下三点:
1、工业废水;2、生活污水。生活排放污水的数量正在逐渐增加,有资料显示,有一半的废水是生活排出的;3、农业中用的化肥、农药,通过雨水进入到到河流中后,使地表水受到污染。据相关环境部门调查,我国城镇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中的污水每天至少有l亿吨。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的河段水已受到污染,全国不适合鱼类生存水占到1/3,不能用于灌溉的占到1/4,严重污染的已达到了90%,有一半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标准,40%的水已不适合饮用,甚至水体污染已经成为导致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的罪魁祸首。
(三)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主要涉及到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另外,也包括农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废物。固体废物一定要妥善处理后才能丢弃,否则就会对大气、水体和土壤带来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固体污弃物具有两重性,也就是说,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同的人而言,被废弃的某物品有可能是废物,但如果转换一定条件,废弃物也能变为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就是利用废物的这个双重性,使固体废物减量、无害化,并且变成资源。对于不能利用和一定会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一定要妥善处理。
(四)噪声污染
噪声一般可分为高、低两种。一般而言,低强度的噪声对人体是无害的,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高强度的噪声则会对人体有害,使人疲劳,情绪低落,甚至引发疾病。高强度噪声,无论是对人的听觉、视觉、智力还是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都有伤害。高强度噪声主要来自工业机器、现代交通工具、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文体娱乐场所所带来的喧闹声等。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音污染已发展为城市污染的严重灾害之一。城市的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机动车数量的猛增。
二、防治污染的举措
(一)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大气污染的治理应当在维持现有城市的能源与交通状况的前提下,找出危害广,影响大的最严重污染物,以便能有针对性的有效治理。城市规划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法主要有:1、合理工业布局;2、减少交通废气的污染;3、绿化造林
(二)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生活污水主要是有机物的污染,工业污水主要的污染物就没那么简单了。虽然每个城市水污染的程度各异,但仍可普遍采取如下措施加以防治:1、提倡节约用水,对废水进行循环再利用。实在不能用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再排入水管道中;2、划分区域用水,在污染严重区域开办废水处理基地,尝试多种处理方法,采用新的科学方法净化水,严格杜绝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倒入江河湖海中。
(三)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计划
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填埋,另一种就是焚烧。虽说目前,我国填埋生活垃圾已经发展到稳步推进的阶段,但实施填埋时一定要妥善处理土地资源,确保最大限度的减少填埋场的污染和浪费,变填埋气体为资源。焚烧垃圾主要适用于可燃垃圾,东部沿海城市因其土地资源的宝贵性,就决定了焚烧处理会慢慢演变为这一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四)综合整治和规划噪声污染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能
1.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目前省、市、区环保职能部门都相应成立了,专门从事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区环保局固废科负责全区的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望各单位(产生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应用单位)都应成立相应的机构或组织(可兼职),明确其职能,并报区环保局备案。
2.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相对环境保护其他方面的宣传,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题宣传还很落后。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提高公众参与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管理。我们每一位具体工作负责人都是一名宣传员,不但要把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污
染防治带向社会,同时也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宣传,引起足够重视,要知道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方面出问题都是大问题,容不得丝豪马虎。
二、*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1.认真做好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我区所有医院、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年我们将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产生危险固废的工业企业不少于四次的现场监察;一级医疗机构和产生普通固废的工业企业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现场监察;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监察。坚决杜绝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我们要加强对医疗危险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的贮存、收集、转移、处置活动过程中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一起违法行为,查处一起。
2.依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①申报:凡产生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应用的单位,每年年初必须依法向环保局进行专项申报。没有危险废物排放的单位进行零申报。②申请:医疗危险废物每年填报一次《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工业危险废物每转移一次填报一次《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核与辐射应用的单位购买核素、处置废源、添置和报废射线装置的必须向环保局提出申请。③转移联单:医疗危险废物采取月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格式}的形式,每月5日前报环保局。工业危险废物每转移一次填写一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五联单七张纸),并把其中二张交回环保局。④许可:持有原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于20*年6月30日前按照许可条件到环保部门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逾期未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原卫生许可证一律视为无效,并将依法予以查处。⑤标识:凡产生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应用的单位,都应在危险废物暂存点和辐射工作场所设立警示标志。⑥规章制度:凡产生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应用的单位,都应在危险废物暂存点和辐射工作场所悬挂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台帐记录、应急预案和意外事故防范措施等。
3.加强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确保环境安全。为保障环境安全,确保危险废物和辐射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地做出响应,减少或消除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各单位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增强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能力。年内我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辐射工作单位的网络档案。我们将建立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射线装置应用等单位的台帐、档案,各单位对核技术、射线装置的购置、转移、处置和分管领导、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更新,并上报我局,确保准确与全面,及时与有效,有利于实施跟踪管理。我局将对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辖区内核技术、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例行监督监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1、要强化思想认识。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行政许可内容多,如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使用许可等。各单位进一步规范操作,严格实施,形成有序、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秩序,真正把对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管理落到实处。
关键词: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处理、利用;发展趋势、对策
中图分类号:V444.3+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定义及分类
工业固体废物指再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固态的、半固态和除废水以外的高浓度液态废物,产品的生产过程就是废物的产生过程。
工业固体废物按危害状况可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炉渣、尾矿、工业水处理污泥、煤矸石及工业粉尘等;危险废物指易燃、易爆,具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有毒有害废物,除固态废物外,半固态、液态危险废物在环境管理中通常也划入危险废物一类进行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以产生的行业划分主要包括:冶金废渣,采矿废渣,燃料废渣,化工废渣,放射性废渣,玻璃、陶瓷废渣,造纸、木材、印刷等工业废渣,建筑废材废渣,电力工业废渣,交通、机械、金属结构等工业废材,纺织服装业废料,制药工业药渣等,食品加工业废渣,电器、仪器仪表等工业废料。
深圳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基本情况
1、2012年,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量为489.84万吨,无害化处理量为465.98万吨,无害化处理率为95.13%。主要采用焚烧和卫生填埋方式处理,基本做到日产日清。深圳市现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共有9座,其中:卫生填埋场3座,垃圾焚烧发电厂6座。(如图一)
2、深圳市在建工程排放的余泥渣土约2500万立方米,其中,装修、装饰和改造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约1000万吨(660万立方米)。主要处理方式为填埋,回填利用和综合利用等,建筑垃圾(不含工程弃土)综合利用率为35%。全共有12座余泥渣土处理设施。
3、深圳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为136.5034万吨,综合利用110.2431万吨,无害化处理处置25.3533万吨,处置利用率为 99.14%。主要来源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
4、深圳市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为31.2693万吨,其中综合利用15.8362万吨,处理处置15.4331万吨,处置利用率为100%。主要有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34废酸、HW46含镍废物等35类。
5、深圳市医疗废物产生量为8718.98吨,无害化处置8718.98吨,处置率为100%。
深圳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处置情况
2012年5月深圳市龙岗区东江工业废物处置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并取得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总处理规模24050吨/年,其经营范围包括无害化处理和安全填埋处置两大方面。由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深圳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已基本完成建设,并于2012年12月开始进行点火调试,该焚烧处置工程的设计规模为10000吨/年。这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建成投产,进一步提升了我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
严控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质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定期进行抽检,全年共抽检414厂次,各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含水率基本都控制在80%以下,满足污水处理厂运营相关质量标准;规范污泥运输管理,污泥运输通过实行市场化运营,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了专业化的污泥运输队伍,有效防止了污泥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严格执行污泥转运处置联单制度,污泥运输管理严格实行四联单,并定期查验和汇总;强化污泥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加强污泥处置场运营日常巡查,督促污泥处置单位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污泥处置的操作规程,优化污泥处置工艺,最大限度减少臭气扰民(如下图表一)。
表1 2012年深圳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固体废弃物的危害与影响
1. 污染水体:固体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随意堆放,将随天 然降水或地表径流入河流、湖泊,长期淤积,使水面缩小,其有害成份的危害将是更大的。固体废物的有害成分,如汞(来自红塑料、霓虹灯管、电池、朱红印泥等)、镉(来自印刷、墨水、纤维、搪瓷、玻璃、镉颜料、涂料、着色陶瓷等)、铅(来自黄色聚乙烯、铅制自来水管、防锈涂料等)等微量有害元素,如处理不当,能随溶沥水进入土壤,从而污染地下水,同时也可能随雨水渗入水网,流入水井、河流以至附近海域,被植物摄入,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影响人体健康。
2. 污染大气:固体废弃物中的干物质或轻质随风飘扬,会对 大气造成污染。焚烧法是处理固体废弃物目前较为流行的方式,但是焚烧将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粉尘,一些有机固体废弃物长期堆放,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下会被微生物分解,同时释放出有害气体。
3.污染土壤:土壤是许多细菌、真菌等微生物聚居的场所,这些微生物在土壤功能的体现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与土壤本身构成了一个平衡的生态系统,而未经处理的有害固体废物,经过风化、雨淋、地表径流等作用,其有毒液体将渗入土壤,进而杀死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了土壤中的生态平衡,污染严重的地方甚至寸草不生。特别指出,污泥的施用会对农业用地造成明显的影响,一方面可使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同时使土壤中形态分布发生变化。土壤中重金属移动性增强,促进重金属进入土壤溶液,或向地下水扩散,导致地下水污染。或进入植物,在植物的根茎叶和果实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危及人类健康。像塑料、金属和玻璃等难降解物质,它们进入土壤后,将数十年乃至数百年,完好地残留在土壤中,影响土壤的通透性,是植物难以生长,而垃圾堆放或填埋过程中,经降水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的浸泡,则被淋出,进入土壤,致使土壤中重金属、有毒有机物以及有害微生物显著增加。露天的垃圾堆放,未经处理,或未经严格处理的生活垃圾,直接进入农田土壤,破坏了土壤的团粒结构或理化性质,使土壤的保水、保肥能力降低。
4. 侵占土地:许多城市利用大片地城郊边缘的农田来堆放日益增多的固体废弃物,使得农田面积大规模减少。固体废物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到处迁移和扩散,必须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固体废物侵占土地的现象日趋严重,我国现在堆积的工业固体废物有60亿吨,生活垃圾有5亿吨,估计每年有1000万吨固体废物无法处理而堆积在城郊或公路两旁,几万公顷的土地被它们侵吞。我国个别城市的垃圾填埋场周围发现,地下水的浓度、色度、总细菌数、重金属含量等污染指标严重超标。
5.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固体废物在城市里大量堆放而又处理不妥,不仅妨碍市容,而且有害城市卫生。城市堆放的生活垃圾,非常容易发酵腐化,产生恶臭,招引蚊蝇、老鼠等孳生繁衍,容易引起疾病传染;在城市下水道的污泥中,还含有几百种病菌和病毒。长期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有毒物质潜伏期较长,会造成长期威胁。城市的清洁卫生文明,很大程度同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有关,尤其是作为国家卫生城市和风景旅游城市,对固体废物不妥善处理,将会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固体废弃物处理的主要技术对策
填埋处理
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剩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固体废弃物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土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填埋处理方法是一种最通用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方法,它的最大特点是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二次污染。随着城市固体废弃物量的增加,靠近城市的适用的填埋场地愈来愈少,开辟远距离填埋场地又大大提高了固体废弃物排放费用,样高昂的费用甚至无法承受。
焚烧处理
焚烧法是将固体废弃物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处理彻底。但是,根据美国的报道,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极为昂贵。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装备所产生的电能价值远远低于预期的销售额,给当地政府留下巨额经济亏损。由于固体废弃物含有某些金属,焚烧具有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焚烧处理要求垃圾的热值大于3.35MJ/kg,否则,必须添加助燃剂,这将使运行费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难以承受的地步。
堆肥处理
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
固体废弃物资源化
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是指采取管理和工艺措施从固体废弃物中回收物质和能源,加速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创造经济价值广泛的技术方法。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途径包括一下3个:(1)物质回收,即处理废弃物并从中回收指定的二次物质,如纸张、玻璃、金属等物质。(2)物质转换,即利用废弃物制取新形态的物质,如利用废玻璃和废橡胶生产铺路材料,利用高炉矿渣、粉煤灰等生产水泥和其他建设材料,利用有机垃圾和污泥生产堆肥等。(3)能量转换,即从废物处理过程中回收能量,包括热能和电能,例如,通过有机废弃物的焚烧处理回收热量,还可以进一步发电;利用垃圾或污泥厌氧消化产生沼气,作为能源向企业和居民供热或发电;利用废塑料热解制取燃料油和燃料气等。中国的资源利用率较低,大力推广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结论
总之,城市垃圾处理问题既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纷繁巨大的系统工程,既涉及技术问题,又涉及政策管理问题。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关键是要转变传统的观念、建立新的调控管理手段和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模式,真正使城市垃圾处理成为以企业为主体投资经营的经济活动,走上产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轨道。如此,才能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4-01
关键词:固体废物 循环利用 生态工业园 绿色消费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矿物资源的日趋枯竭,生物资源滞后于人类需求,昨天的废物势必又将成为明天的资源。目前,我国面临的经济高速增长、环境状况严峻、资源相对缺乏局面,而发达国家自从90年代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管理作为环境管理中的强制手段,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德国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前者制定了“污染者负担”原则,明确商品生产和流通业对包装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义务;后者的核心是产品责任制,规定对废物管理的首选“避免产生”,然后“循环使用”,最后才“最终处理”。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健全的国家,在立法体系上采取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制定了以《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为基本法,《废弃物处理及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综合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等为专项法律的法规体系。
2、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支持
由于废弃物管理的技术研发和前期投入很多,很多企业经营都是微利甚至亏损。针对市场的失灵,政府通过正确的引导和强力的支持作为有力补充。欧盟国家在政府直接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有融资帮助、环保专项基金支持、照顾性的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鼓励废物回收与再生企业投资等。对于一些国家紧缺的资源,欧盟通过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税、资源使用税的方式,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资源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再生品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拉动循环经济产品消费。
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循环经济主要通过采用高新技术引导各行业推广3R技术、清洁生产、废物资源化,从经济活动源头上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从而有效实现经济利润和环境改善的双重目标。日本政府积极开展对基础研究人员的培养教育,促成各学术团体和研究型机构业务的开展,并拨出专项基金鼓励进行废物处理和3R化应用技术的开发研究。
4、加强民众环保和循环利用意识
发达国家充分发挥社团法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意识,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推动绿色消费理念。如日本注重公众参与,发动市民开展义务收集公共垃圾,并发放垃圾分类处理和再利用的宣传小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旧资源回收和垃圾减量工作。加拿大注重把正确处理垃圾的知识纳入各级学校教育中,从学生抓起,从小就培训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意识。
5、建立生态工业园区
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论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设计的一种新型组织,是循环生态工业的聚集场所。其目标是尽量减少区域废物,将园区内一个工厂或企业产生的废物或副产品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手段,最终实现园区内污染物的“零排放”,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和绿色化转向,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生态工业园区是国际新兴的环保理念,是实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有效途径。一些发达国家,如丹麦、美国、加拿大等很早就开始规划建设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示范区。目前,国际上最成功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园区是丹麦的Kalunborg生态工业园区。该园区以发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制板厂4个厂为核心企业,把一个企业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另一个企业的投入或原料,通过企业间的工业共生和代谢生态群落关系,建立“纸浆―造纸”、“肥料―水泥”和“炼钢―肥料―水泥”等工业联合体。
二、我国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我国固体废物产业发展现状
这几年,我国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把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在国家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引导下,我国固体废物再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1)利用规模不断扩大
2009 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13.82亿吨,综合利用率达67.76%, 比2000 年提高了15.96 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大宗固体废物除尾矿、磷石膏、脱硫石膏受技术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利用量较小外,其它废物基本实现了由“以储为主”向“以用为主”的转变。
(2)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企业和科研单位不断的技术创新,我国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有了很大突破,开发了一批用量大、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如掺量达90% 以上的粉煤灰、煤矸石制砖技术,磷石膏生产硫酸联产水泥技术,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技术等,钢渣高温熔渣快速粒化技术、微晶陶瓷技术和热能回收技术等几十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已开发利用脱硫石膏单线年产5000 万平方米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全煤矸石生产烧结砖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利废建材设备制造逐步实现国产化。
(3)利用途径不断拓宽
过去曾被当作垃圾填埋和堆存的粉煤灰,不仅成为生产建材产品的主要原料,而且广泛应用于高等级公路和市政工程建设,如三峡大坝利用粉煤灰作为混凝土掺和料,共浇注2800 万立方米;北京奥运会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利用粉煤灰350 多万吨。近年来,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正在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可以生产氧化铝、特种硅铝铁合金、超细高岭土、高强模具石膏等产品,应用前景和发展势头较好。
(4)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目前,资源综合利用已成为许多企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增加就业机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如广东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科学发展”的思路,于2003年投资建设梅县荷树园电厂,将梅州本地大量废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起来,掺烧劣质煤发电,形成了煤矸石综合利用―清洁发电―新型建材(灰渣砖、水泥填充料)的循环经济产业链,走出一条变废为宝、循环利用的科学发展之路。
2、存在问题
(1)发展循环经济观念落后
一些地方、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认识不足,在实践中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力,片面追求政绩观。
(2)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总体上看,我国还没有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相关的法律、政策严重缺位,尚未形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外在动力和内在利益机制。
(3)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水平偏低
整体看,我国利用大宗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种类较多,但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不高,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高附加值综合利用储备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应用滞后。
(4)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
目前,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综合利用水平高,如南京、上海等地的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率已达到100%,但在山西、内蒙古、陕西、贵州等资源丰富的省份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煤炭资源和火电厂较为集中,大宗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再加上受价格、市场等因素的限制,综合利用规模较小。
(5)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属性界定模糊
目前我国的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被看作是公益性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分别由环卫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城管部门分头负责管理,每个部门又有自己的收集和处理系统,这些部门既是垃圾治理监督管理部门,又是垃圾处理的具体实施单位,缺乏独立经营的积极性,限制了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的市场化。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对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进行明确定位,也没有提出其发展途径:是单独作为一个产业发展还是在原有产业内部建立分别对应的回收再利用体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废弃物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和混合化,多头管理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借鉴启示
1、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方针、制度以及措施法制化,用于指导整体性的循环经济建设。修订《环境保护法》,对发展循环经济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将之分散列于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专门性的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修订《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其中纳入政府对循环经济扶持和激励的内容等。
2、加强政府指导与支持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政府可采取的管理手段有融资帮助、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废物回收和再生企业投资等;经济激励手段主要包括减免税费、绿色补贴和价格支持等。政府必须注重采取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性。此外,对于一些紧缺的资源,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自然资源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原生产品处于价格劣势,从而拉动对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
3、广泛开展循环利用的宣传教育引导绿色消费
在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中,把推动循环利用发展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流行色消费,引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等与发展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4、建立生态工业园区
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在已建立一批国家生态示范园的基础上,继续构建和完善生态工业链条,实现企业间资源的循环利用形成新的发展模式,最终实现园区污染物“零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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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制成上点火型煤。符合国家“三废”综合利用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采用多种工业无机固体废物为添加物进行粘结和固硫,按一定比例掺入原煤里制成上点火型煤、充分利用固体废物的潜能。该型煤比传统型煤具有成本低、节约煤炭、使用方便、清洁卫生、降低污染等特点。为城市煤炭开发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开辟了新的途径。
煤炭是人类生存重要的能源之一。防治燃煤的污染是世界各国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绝大多数采用煤散烧的方式,从而成为煤烟型大气污染和能源利用率低的主要根源,尤其北方冬季采暖期长,各商服摊区以及居民取暖厨房作业等,燃用大量煤炭既浪费能源又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利用上点火型煤技术可以提高燃煤的热效率,削减二氧化硫、烟尘、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减轻煤烟型污染。此外,上点火型煤以一些工业无机固体废物(如:亚麻麻尘、电厂粉煤灰、电石渣等)作为粘结剂和固硫剂。掺入煤里起到催化、氧化、固型等作用。同时治理了其他形式的工业污染、达到以废治废、综合利用的目的。然而以前传统的型煤研究着重有关型煤的生产工艺、型状等方面,对型煤成份及燃烧的特点研究甚少。而以前在使用型煤过程中往往出现接火困难、燃烧不彻底有黑渣等现象,限制了型煤的推广使用。为此对型煤燃烧特点进行分析研究、采用上点火明火反烧方式,解决了传统型煤燃烧时的缺点。本文将着重介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来充当上点火型煤的粘结剂和固硫剂。选择一定比例掺到原煤里制成上点火型煤。该型煤具有成本低、着火性能好、燃烧持续时间长、热利用率高、清洁卫生、降低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1 试验部分
1.1 粘结剂的选择
选用来源广泛的固体废物,并能在燃烧中起到催化、氧化作用,不产生新的污染的固体废物。经燃烧试验选定电厂粉煤灰、麻尘等无机固体废物为粘结剂,按着不同比例掺到原煤里,在同等条件下,将5升凉水烧沸,用秒表计量,用相同重量的型煤进行燃烧。观察着火状态,燃烧持续时间和燃烧后的灰渣的状态。重复四次试验,取平均值进行对比。见表1(略)。从表1,看出粉煤灰与麻尘的重量比为1∶1时水烧沸比较快,着火旺、燃烧持续时间长,燃烧后灰渣炼成一块成型好,所以选电厂粉煤灰与亚麻麻尘的重量比为1∶1做为上点火型煤的粘结剂。
1.2 固硫剂的选择
选用工业排放的废电石渣为固硫剂,其主要成份为氢氧化钙。主要反应方程式为:
型煤燃烧时产生的二氧化硫,在有水蒸气存在与电石渣作用生成CaSO3、CaSO4或Ca(HSO3)2、而沉积于煤灰渣中,降低了空气污染。该灰渣能够制砖或制成建筑用陶粒等。
2 试验生产工艺
选定电厂粉煤灰、亚麻麻尘、电石渣等无机固体废物为添加物掺到原煤里,制成上点火型煤,其生产工艺为:
原煤+固体废物--粉碎--筛分--搅拌--压成型--干燥--型煤成品
制成上点火型煤其规格:外型尺寸俯视正方形边长为100毫米、高度为100毫米,垂直均匀分布直径18毫米的9个小孔,重量为1公斤左右。
3 试验结果
本文采用本地区广泛使用的有代表性原煤作为试验用煤、试验样品分二类:一类将原煤按传统的粘土加原煤的方法制成型煤,另一类取同样原煤加入固体废物作粘结剂和固硫剂等无机添加物制成的型煤。制成的二类型煤送到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环保监测站进行燃烧检测,其结果见表2。
表2 型煤质量检测和环保空气排放检测结果
序号
灰分Ag%
挥发酚vr%
全水分mad%
低位发热值
MJ/kg
全硫
st、ad%
烟尘mg/Nm3
二氧化硫
mg/Nm3
1
38.77
14.89
3.95
18.27
0.13
25.6
45.7
2
40.75
12.06
3.82
17.80
0.14
28.7
42.5
3
38.95
13.49
3.90
17.78
0.10
22.2
43.6
平均
39.46
13.48
3.89
17.95
0.12
25.4
43.9
4
43.25
9.75
4.10
17.46
0.11
43.1
134.4
5
47.28
13.26
3.80
17.52
0.14
38.5
128.2
6
42.78
12.17
4.05
17.24
0.12
45.4
123.6
平均
44.73
11.73
3.98
17.40
0.12
45.7
125.4
注:表中1、2、3为加入固体废物上点火型煤4、5、6为传统型煤。
从表2看出利用同一种原煤试验,发现固体废物作添加物的上点火型煤发热量平均为17.95MJ/kg、灰分平均为39.46%,而粘土作添加物的型煤发热量平均为17.40MJ/kg,灰分平均为44.73%,显示前者燃烧的热效力优于后者。
4 试验分析
4.1 电厂粉煤灰对型煤作用
电厂粉煤灰中含有部分炭的存在,当型煤点燃后,随着温度升高粉煤可以灼烧、热度比较恒定,温度变化波动小持续时间长,使煤灰渣熔炼成一起,易除灰飞尘小,清洁卫生。
4.2 亚麻麻尘对型煤作用
亚麻麻尘含长短不一的纤维,极易点燃、起火快,能增加火焰高度,提高发热值,使型煤与型煤之间接火好,不易有黑渣产生,燃烧彻底。
4.3 电石渣对型煤的作用
用电石渣制成的型煤,主要去除二氧化硫,型煤在燃烧中随着温度变化电石渣生成CaSO3、Ca(HSO3)2或CaSO4而沉积在煤灰渣中,从而减轻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4.4 上点火明火反烧的作用
采用上点火明火反烧方式,将该型煤点燃时,固体热传导方式向下伸延,煤体强热温度下分解出可燃性气体及通过型煤均匀分布的9个眼孔析出可燃挥发份和未燃成份。在供氧充足下随吸入空气沿煤孔上升,遇炉火高温燃烧作到完全彻底燃烧,达到消烟节能。
5 结束语
煤炭是城镇居民生活能源的主体,由于长期原煤散烧、煤炭的利用率低、浪费大量的能源,从而污染了我们赖依生存环境,使空气污染加重。上点火型煤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添加物、变废为宝,减少了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充分利用固体废物的能量,节约煤炭资源30%,降低型煤生产的成本。
上点火型煤采用明火反烧方式,干净卫生火力集中、持续时间长,热效率高,燃烧效果好、减轻劳动强度。经试用受到人们普遍好评,使用方便、上火快。上点火型煤各种理化性能均符合国家GB/T13593-92标准,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固硫完全。该型煤比传统型煤燃烧时向空气排放的一氧化碳降低80%,二氧化硫降低57%,烟尘降低45%。达到无烟无味,降低燃煤对空气的污染,净化环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制成上点火型煤的研究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该型煤具有推广应用价值,造福于人民,具有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 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TU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首要步骤是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完善城市规划,并以之为依据,指导城市开发、建设和管理。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由于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导致了城市环境的严重恶化,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阻碍了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以规划为先导,处理好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1.现代城市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最近20多年,我国城市化进程得到了强力的推进,截止2012年,中国内地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了51.3%。这意味着中国城市化进入关键发展阶段,对由此伴生的主要环境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1.1大气的污染问题。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居民生活等几个方面。工业生产排放到大气中的废气中大都含有粉尘、硫氧化物、碳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成分,是导致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城市越来越多的汽车保有量,所排放的含有铅、汞、铍化物的废气对人体的呼吸器官和心肺功能有着很大的现实和长远的危害。城市居民生活中的燃煤、燃气、家庭装修使用的油漆、喷撒的各种空气清新剂和杀虫剂也增加了空气中的有害成分,造成空气的不同程度污染。
1.2水污染问题。城市水污染源主要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往往含有诸多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和化工污染物。随着城市人口的剧增,居民生活排放污水的数量正在逐年增加。这些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的污水严重污染了地表水。据相关环境部门调查,全国七大水系中,受到污染的河段已经超过50%,1/3的河段水不适合鱼类生存,有一半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标准。
1.3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城市固体废物主要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其中城市建筑和居民生活所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占绝大多数。这些固体废弃物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城市空间,还给城市大气、水体和土壤带来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1.4噪声和光污染问题。噪声对人的听觉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都有不同程度的伤害。光污染不仅有损人的生理功能,而且对人的心理也有影响。城市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机器、机动车辆、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带来的高强度喧闹。城市光污染主要来源于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等装饰物的反射光线。
2.强化城市规划,有效防治各种环境问题
针对城市常见的上述环境问题,我们应该在城市规划中立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防治各种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走出一条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集中统一管理的新型城市发展之路。
2.1对大气污染的综合整治规划。在保证城市工业生产、能源供应和交通运输需要的基础上,明确病取缔对城市污染大、危害广的污染源。采取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发展绿色环保的公共交通、强化城市绿化、有选择地限制高污染喷雾剂销售使用等措施,有效治理城市大气污染。
2.2对水污染的综合整治规划。严格控制工业和生活废水的无害化处理,根据社会与生产需要,完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采用新的工艺和方法净化污水,坚决杜绝未经处理污水的直接排放,有计划地实施废水的再生循环利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水、节约水的意识,从源头降低水污染的概率。
2.3对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认清固体废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同的人可能是废物,但如果转换一定条件,废弃物也能变为资源的两面性,稳步推进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对于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妥善填埋或焚烧处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固体废物的污染。
2.4对噪声和光污染的综合整治规划。对于工业企业采用隔声、减振、吸声、消声等技术措施,对于机动车辆、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娱乐场所采取区域或时段噪声限制,降低噪声污染。对建筑外墙装饰限制反光性强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等材料的使用,减少光污染。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注重环境的保护,是构建有中国特色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关键。我们要时刻保持环境保护意识,致力于低碳经济的发展,使高能效、高环保成为城市规划管理的时尚,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所倡导的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谭雄声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第26期
关键词: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及无废工艺、处理与处置
一、废物管理
1.废物管理的观点
要确定废物管理的观点,首先须了解废物产生的机制,从废物的价值角度而言,当商品失去效用从而失去其价值即成为废物。就人类生活和生产的一次环境空间而言,废物仍存留其中,只不过由于物理和空间的制约,废物通常被排除生产和生活之外而已,应为仍留在生活和生产场所,就会增加人与病原体性微生物接触机会,即便没有直接的健康损失也可能引起诸如恶臭等问题。事实上,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到最终处理本身就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对有可能是废物管理优化和科学化。因此现代废物管理强调以系统的观点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仅限于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和处置这一点。
2.固体废物管理状况
固体废物的管理包括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和最终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作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重要环境问题,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与管理已经引起各国的广泛重视。从国外的固体废物的管理情况来回看,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实力的增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对危险废物的管理,美国在1976年,政府颁布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对20万家污染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从运输、贮存到最终处理的跟踪管理。欧洲各国危险废物的中心管理系统比美国更完善。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的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废物处理缺乏财政支持,公众的废物助理责任和费用负担意识不强,发展中国家管理个要素的把握方面还有许多困难,以至于出现了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扔弃任何数量的任何东西的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
在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一些排放量大的工矿业固体废物,其处理和利用还很低,城市垃圾清运能力也不高,机械化收运程度能力一般较差,没有实现科学管理,无害化处理率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此外,我国各类固体废物管理的环境立法还近于空白,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也不健全,特别是有害固体废物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全面管理的标准,条例和法规。从这些情况看来,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
二.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及无废工艺的发展
1固体废物的减量化
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指的是减少固体废物的生产量。由于城市垃圾的产生量难以控制,因此减量化主要是针对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物而言。减少废物在生产理论上已被认为是解决固体废物问题的最好方法,并得到广泛的接受。美国环境保护局制定了一份废物管理实施方案,首先是尽可能采取第一选择,即减少废物的产生;其次是废物的重复利用;第三个选择才是处理。
2无废少废工艺的发展
无废工艺的具体概念是十多年前由苏联学者建立的,并立即得到了重视和赞同,不少国家的政府把创建无废工业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的甚至定为国策。其目的在于解决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
少废工艺是现阶段作为传统工业向无废生产转化的一种过渡形式,其意义是:“少废工艺是这样一种生产方法,这种生产的实际活动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不超过允许的环境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同时由于技术、经济、组织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部分材料可能转化成长期存放或埋藏的废料。”
三、固体废物处理及资源化技术
我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亦取得了不少进展。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稳步上升,但仍然低于国际水平,因而有待于开发高效的资源化技术。
1.资源化系统
资源化系统是指从原材料制成的成品,经过市场消费,最后成为废物又引进新的生产―消费循环系统。就整个社会而言,就是生产―消费―废物的一个不断循环系统。理想的资源化系统要综合的进行技术、经济和社会的论证,才能实现。
2.固体废物的一般处理技术
(1)预处理技术。固体废物预处理是指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将固体废物转变成便于运输、储存、回收利用和处置的形态。预处理常涉及固体废物中某些组分的分离和与浓集,因此往往又是一种回收材料的过程。预处理技术主要有压实、破碎、分选和固化等。
(2)焚烧热回收技术。焚烧是高温分解和深度氧化的过程,目的在于使可燃的固体废物氧化分解,借以减容、去毒并回收能量和副产品。其优点在于能迅速而大量的减少废物溶剂、消除有害微生物,破坏毒性有机物并回收热能。但是,焚烧容易造成二次污染,而且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也较高。
(3)热解技术。热解是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的可燃物高温分解,并以气体油或固形炭的形式将热量贮存起来的过程。这是回收热能的一个有效途径,优点在于能回收可贮存和可运输的燃料
(4)微生物分解技术。利用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处理固体废物的技术,应用最为广泛的是堆化肥,堆化肥是指依靠自然界广泛分布的细菌、放线菌和真菌等微生物,人为地促进科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生化转化的微生物学过程。从发展趋势来看,土地填埋的场所一般难以保证,焚烧处理的成本太高,而且二次污染乐兀因此,堆肥化得到了广泛重视。
3.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1)固体废物处理的目的
固体废物是多种污染物质的终态,将长期保留在环境中,为了控制其对环境的污染,必须进行最终处置,使它最大限度的与生物圈隔离而寻求一条合理的途径,因此是解决最终归宿的问题,也是对固体废物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2)废物残渣最终处置方法的选择
如果不考虑排入外层空间和大气中的可能性,废物处置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排入海洋或其他大的水域,二是在地面上进行处置。海洋处置容易造成污染破坏海洋的生态环境。因此,陆地处置事实上已成为我们唯一的选择。
(3)固体废物的土地填埋
土地填埋是使用最为广泛的的土地处置技术,其实质是将固体废物铺成有一定厚度的薄层后加以压实,并覆盖土壤的方法。它是从传统的堆放和填地处置发展起来的,这些传统技术容易污染水源和大气,因此很不可取。
按照处置对象及技术要求上的差异,土地填埋主要分为卫生填埋和安全填埋两类。前者适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后者则用于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有害废物。今天,卫生填埋的涵义以不同于以往的堆、填的概念,而与传统方法有本质上的差别。它由于安全可靠和价格低廉,目前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安全填埋是处置有害废物的一种较好的方法,实际是卫生填埋的进一步改进,对场地的建造技术、浸出液的收集处理技术等要求更加严格。但是实践表明,安全填埋也不是绝对安全的,由于建厂标准不高或选场不当等因素,关闭的一些场所出现渗漏而不得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例子,已经在某些国家出现。我们国家八五科技攻关研究计划中首次将城市垃圾和有害固体废物的土地填埋技术作为重点研究项目。
结论:
纵观国内外固体废物管理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未加控制的土地管理阶段
(2)卫生填埋与简单的资源回收并存阶段
(3)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阶段
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模式,这一模式是许多发达国家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其主要目标是通过促进资源回收,节约原材料和减少废物处理量,从而降低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即达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等“三化”的目的。综合管理将成为今后废物处理的方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