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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程序

时间:2023-05-29 17:20: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招标程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招标程序

第1篇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第ⅴ部分附则

1.0.1本规范是按工程现场交货编制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项目法人也可采用始发站/码头的车上/船上交货方式,如采用这种交货方式,有关条款应作相应调整,此时大件运输按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程序应招标文件范本》执行。

1.0.2考虑目前实际情况,履约保证金采取逐步到位的办法,现在暂时按2%试行,zop年及以后按10%执行。

1.0.3本规范自之日起实施。

1.0.4本规范解释权归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用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2篇

1.0.1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3篇

招标编号:(招标机构编)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设备名称)

第二卷 合同条款

(招标机构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出版日期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

---(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l.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

人的受让方。

1.2 “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

人的受让方。

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

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

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

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

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

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

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供证

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 “最结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3 “电厂”是____发电民

1.14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

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

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 “现场”是指位于__,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6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名称)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

品备件和足够_折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17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域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

的运行。

1.18 “ 机终”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19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20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贷分包

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1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值达

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

验。

1.22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

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

2.1 设备名称、规格(型国)、数量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2.2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初可靠的。

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4 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5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6 供方投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2.7 供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 供货范围

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

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目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

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

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实上百不发生费用问题。

4. 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___万元(大写:__._)。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

万元(),第二套合同价格为_万元()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

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1.1 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其中第一套合门设备价格为___万元第二

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供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

发站(车上)洞头(船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4.1.2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

_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

4.1.3 两套合同设备到现场交货点的运杂费为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运

杂费为 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_万元。

4.1.4 两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_万

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_万元。

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

4.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5. 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汇票。

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 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不

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

方审核无误后__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___万元)做为预付款。

5.3.2 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

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

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 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

的80%(_万元)。

5.3.3 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

供方报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在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5.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5.4.1 第一批设备交货后,供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o%的商业发

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__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

技术服务费的30%(_万元)。

5.4.2 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供方提交

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

无误后__ 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_万元)。

5.5 运杂费的支付

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供方分批向需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需方在

收到供方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批运杂费。

5.6 付款时间以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著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

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4款计算迟交违约金。

6. 交货和运输

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应保证及时和部会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

6.2 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需方电厂铁路专用线指定地点(车上)/码头

(船上)(具体交货地点)。

6.3 合同生效后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

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在每批货物预订启运_天前及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码头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

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 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现合同设备从

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

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x3米x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

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

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 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

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

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___个月运到指定目

的车站/码头并且通告需见

6.9 供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适、施工、调试、

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

套合同设备_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局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

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

通告需方。

6.11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

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

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

___天内(对急用者应在__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失的部分。如

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__天内(对急用者应在_

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6.12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

提前_天通知需方交运回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

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6.13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需方负担仓储费

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供方已交货)支付议批设备的款项。

6.14 到货站(整车)/码头:____

(零担)/码头:____

6.15 收货单位:

6.16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______

单位: ______

7 包装与标记

7.1 供方支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_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及

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

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

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

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雹、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

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

留异物,并保证本部件开全。

7.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

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

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

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

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

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

箱清单各二份。

7.6 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

次性发货。

7.7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

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

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樯明任何两个箱件。

7.12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时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

(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

名称页数。

7.14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

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

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

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

个月]内返供方(费用由供方承担)。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l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

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

程的服务。

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

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

有关问题。

8.3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

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 在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5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

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

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

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

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

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

要求。

8.9 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

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

并征得绍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12 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

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

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供方

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

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__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

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8.16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9.1 监造

9.1.1 供方应在配合同生效日期起__个月内,问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

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

9.1.2 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在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

公司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

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

9.1.4 供方必须为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

月度检验计划。

9.1.4.2 提前_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

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

以及复印件。

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

据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

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风正常运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

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

造代表面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

试验。

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

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

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髦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

理。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

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

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移中都须进

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

(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

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

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

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

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检

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__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

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

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

现场_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9.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

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

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

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

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9.2.4 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

知后__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个月内,自

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 如双方代表在合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

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

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

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

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

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_个月,否则按11.11款处理。

9.2.8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

日起的_个月。

9.2.9 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

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

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

装、设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

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见附件7)。安装、

调试过程中,若对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腋务人员指导、未经供方现场技

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需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术资

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

担责任。

10.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进行。

10.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

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_个月,否则将担11.ll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

168小时完毕后__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格标后,

需方应在__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o.6款和

11.6款办理。

10.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

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

证值,刚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征第一次验收试验结

束后_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10.7在第h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

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款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_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

由供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供方仍有义务

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10.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_个月内,如因需方原因该合同

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__ 天内应由

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

__个月,则此后_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10.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

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_天内按照11.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0.10 按1o.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

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

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

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

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

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时(通常为一

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68款及11.3.1款的规

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整进行的检验、试验、再

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

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

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

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_总费用(元)

a_人工费(元/小时 人)

h_(小时 人)

m_材料费(元)

c_台班数(台 班)

m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 班〕

11 保证与索赔

11.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级验收证书)或

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_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

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

11.2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

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

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

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 小

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合同

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1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

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

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

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__个月内,否则,应按11.ll款处理。

11.3.2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

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

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

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11.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_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

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

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

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

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

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11.6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

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 由于供方责任,在9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

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招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

算方法通常根据各种设备经济指标保证值按成本法、煤耗加补偿装机法计算。

以汽轮机为例

(1)如果汽轮机热耗高于保证值,每增高4.18kj/kwh,供方向需方支付_万元人民币

的违约金。

(2)汽轮机在铭牌工况(夏季工况)条件下出力每降低1mw.供方向需方支付_万元人

民币的违约金。

(3)如果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各轴承的振动每高于保证值0.01mm,供方向需方支付_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需方有权要求

供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

不成协议,供方在需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需方满意的替换件。

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

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1)至(3)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

合同设备总价的10%。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

日,即为需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1.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

要求等)则其保证或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1.9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

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动6.4款规定计算,需方

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全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_个月时,供方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

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与此同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0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同严重影响

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

6.11款规定的为准。

11.11 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

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招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供方需求付由于供方技术服

务错误或违约造成绪万的直接损失。

11.12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7、 11.9、11.10、11.11款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

总金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io%。

11.13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14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l-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o.3%;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需方除交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

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的5%。

11.15 本合同生效_月内,供方须向需力提供由供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

价格_%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需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附件10。

12保险

12.1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

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工地交货(包

括卸货)后90天止。

12.2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的加工制造过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设备关键部

件价格110%的,以供方为受益人的设备制造质量险,投保范围为制造过程中合同设备发生

制造质量问题和/或车间内搬运等损坏和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直至保证期满出现的设备质

量问题。

13 税费

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由供方承担..

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

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

i4 外包与外购

14.1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

外购)。供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需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14.2 供方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需方同意后,在本合同生

效_个月内,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商资质材料、提交给需方。需

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__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供方须在需方同意的分包涵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

14.3 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接8.10、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14.4 供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4.5 分包与外购内容见附件8。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

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

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_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

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

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5.2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

在接到通知后_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_______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

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

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

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3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力,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

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

/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

第4篇

关键词:电力工程;招标;风险管理

一、前言

招标是目前电力工程承包中普遍采用的交易形式,招标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招标阶段、决标阶段。这三个阶段中面临的风险不尽相同。对于每一个必须进行招标的电力工程项目,通过招标基本上就确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以及造价,招标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电力工程项目能否顺利进行,是否有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缩短建设工期以及降低工程成本等。然而,招标过程本身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的风险,而且其中的有些风险还可能在后来的施工环节进一步的叠加和放大,导致项目质量得不到保证,施工延期,成本增加,从来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应该将风险管理引入电力工程招标过程中来,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管理。

二、电力工程项目招标的风险

电力工程项目招标的风险可以分为三类。

1、招标程序不合法风险

电力工程项目招标程序的合法与规范是招标结果公平与公正的基本保障,招标程序是否合法是招标的主要风险之一。招标程序的不合法或不规范会导致中标结果无效,需要重新招标,这将会使得招标工作无法按照计划落实。同时,招标程序不规范还有可能引起投标人的争议或者投诉,进而造成招标监管部门介入与调查,最终会导致招标工作无法顺利实施,有的时候,甚至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此外,因招标程序不规范导致招标工作无法按照计划落实,可能会造成整个工程无法按期建设,最终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无法按时交付使用,有时,为了弥补因招标不合法所延误的时间,还可能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给整个工程项目带了安全隐患。

2、工程合同风险

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完成后所签订的最终的法律文件,也是工程建设的最核心依据。但由于一般的电力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周期很长,涉及的合同主体很多,在实践中,工程合同很容易产生纠纷、争议。在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和工程合同执行阶段都会存在一些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条款风险,承包商资信风险,工程本身涉及的技术风险,工程变更风险,工程质量风险以及外部客观环境因素产生的风险等。

3、工程投资超出概预算风险

一般来说,所有的电力工程项目对工程的投资控制工作都会十分重视,即使如此,往往还是会发生最终工程投资超出概预算的情形,并由此引发出很多问题,对整个工程最终的顺利交付使用产生不利的影响。工程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在于招标环节。电力工程项目需要招标的内容很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在上述各类招标项目中,如果不能采用科学的招标办法,合理地降低标段价格,有效控制和节省总投资,那么最终会带来工程投资超出概预算的风险。

三、电力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对策

针对电力工程项目招标所存在的上述风险,有如下的风险管理对策。

1、招标程序的合法、规范是所有电力工程项目招标首先需要控制的风险。

我国投标法律规定,招标前提条件,一是工程项目实施应当完成的审批事项均已履行完审批手续,二是工程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均已到位,所有电力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在具备这些法定的条件之后才可以进行。在实施招标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部门规章以及国家电力系统、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

2、努力降低工程合同的风险

在招标阶段阶段,首先在招标文件中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完善,特别是关键性条款,把能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应详细列明,不能在合同签订阶段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应当从合同内容与效力这两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尽可能保证最终签订的合同内容完善;为了应对诸如工程技术运用不恰当而引起的第三方索赔,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工程建设产生的能够提前预见的风险,应提前确定好风险责任的公平分担规则,一旦遇到这类风险,就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于工程变更应设置严格、完善的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发生,确保工程变更条款确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合同中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并最终根据工程合同所确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在招标环节中,采用科学的评标方法,对工程投资风险进行管理与控制

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选择科学的招标程序。科学地使用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计具体的评审指标及其分值权重,在确保工程最终质量和用途的前提,实现对工程投资的有效管理。有效运用最高限价规则,把握编制限价的合理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同时,还要科学处置无法实现招标目的的项目招标,充分分析招标过程中的出现的情况与问题,并进行合理的处置。目前工程招标中主要的评标方法为以下几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综合评估法

目前电力工程招标一般采用此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经济标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这种评标方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对低投标标价法一般来说是符合招标的真正意义的招标办法,只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标书,并能经得起综合评估才能在招投标中胜出,如果在价格以外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以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便于确定最低标价和最佳的投标计划书,经评审的最低标价的投标书作为中标候选,但是如果投标价格偏离市场成本价也不能视为中标候选,因为这样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一般由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均进入经济评审,经济标评标组按经校核后有效投标总价格由低至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中对其它评标方法并未列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对《招标投标法》的评标方法进行了补充,这些方法主要有:抽签定标法、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性价比法等。这些评标方法基本上是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方法基础上根据招标标的的特点演变而来的。

四、结束语

总之,电力工程项目招标是一个一环扣一环的过程,每一个程序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在招标过程中,对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从而保证电力工程项目最终的质量,工期以及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 投招标 探讨

一、引言

随普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市场环境瞬息万变,经营条件日益复杂,施工企业面临普来自国内外的竞争压力,为了获利它们难免会有一些的行为,甚至会有违规的行为。发展中国经济,进行合法的招标是必须的,但是整治腐败要深入,如果整治腐败只是一句空话,那么经济发展就会偏,危害整个社会。

现在工程招标对工程质量与价格是在招标集团内部的一种最腐败的东西。由于施工企业对基本建设的程序、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违反基本建设规律和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通常的情况是,如果一个企业参与投标,首先要支付的第一笔钱是获得招标信息;支付的第二笔钱是派人对项目的招标集团人员及评标人员的了解;第三笔钱是先买通一部分招标集团的人;第四笔钱是购买标书;第五笔钱是与所有招标集体人员的沟通;第六笔钱是对标书内容的一些修改;第七笔钱是对决定权的人的报酬;第八笔钱是买通评标人员。

随着国家基础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招标投标法也在不断地完善。

二、项目的投招标程序设计

我们大部分项目的管理模式还是谁投资谁筹建,谁筹建谁实施的模式。这种模式注定了业主管理的非专业化,由此给工程带来了许多弊端。为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应按施工等级要求选择施工队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一)确定招标对象准入门限

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3)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4)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5)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

不允许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国家计委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如果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三)施工招标程序

规范的招标程序是保障招标合法进行的关键。

(1)成立招标班子: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与技术管理人员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2)向招标办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工程招标的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始;招标工作的范围:依据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划分合同包的工作范围;此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施工内容的专业要求、施工现场条件、对工程总投资的影响;招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工程已经批准立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建设资金已到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要求;(3)确定合适的招标方式;(4)编制招标文件、标底、资格予审文件、合同协议书等;(5)招标广告;(6)资格予审:予审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保证投标人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减小评标工作量;(7)现场考察:投标人自费进行;(8)解答投标人的质疑: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某些质疑问题,招标人及时给予书面解答,回答函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应发给每一个投标人;(9)开标:一旦开标,所有的文件都不允许变动,投标人均应参加开标会议

(四)确定无效投标书的标准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2)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人印鉴的;(3)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5)联合体投标未附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评标

(1)评标委员会=招标单位人员+评标专家(1/3+2/3);(2)明确标书是否为响应性投标,如果有细微偏差,经确定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可以在评标结束前让投标人以书面澄清;(3)报价统计错误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加以修正投标人签字认可进行评定投标人拒绝违约,投标书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4)详评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约请投标人举行澄清问题会,其内容以纪要形式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但不对投标书做实质性改动;

(六)评标方法

(1)专家评议法 定性优选法,由委员会以协商和投票方式确定;(2)综合打分法,用标底衡量,用复合标底衡量,无标底比较(包括最低报价和平均报价为标值);(3)评标价法以投标报价为基数考虑增减因素,以最低评标价的标书为最优;(4)评标报告,结论性报告。

三、结论

除了以上所探讨的内容外,行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与考核,定期公布企业诚信情况,建立诚信档案。诚信档案要成为施工企业投标参与资格预审的重要依据,逐步使企业彻底放弃投标时不考虑风险低报价,中标后再动歪脑子弥补损失的不健康心态,使企业真正认识到要提高竞争力靠的是技术、管理、服务和诚信。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建筑项目招标 原则 现状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项目招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工程项目中已经广泛的实施了,它是一种富有竞争力对市场经济具调节作用的手段,其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承包人和供货商外,同时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实践证明,建筑招标制度是比较成熟且具科学性的承包方式,是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二、目前建筑项目招标的现状

1、陪标现象不合理

本来是看似公开的竞标,但是强者中标却是由于体制、关系的影响导致暗箱操作、内定等不合理的现象发生,一些单位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走捷径、与他人串标、相互提高价格等,如果这种现象长此以往,那么建筑行业的招标工作则变成了形式主义的空壳,将会导致行业秩序混乱,影响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

2、承包单位违规转包现象严重

在当前的建筑市场,转包的现象非常普遍,探究其主要原因,不难看出是承包人在转包的过程中铤而走险收取了大量的管理费,其不顾工程建设的规定,私自进行交易,可想而知,这势必将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目前,承包单位转包vaod问题是导致我国豆腐渣工程的主要原因。

3、低价竞标不合市场经济规律

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原则决定了投资者都希望以最小的投入换来最大的收益回报,因此在工程建设质量相同的前提下,低价成为了吸引投资方的因素之一。

4、定额测试滞后,评标方法失公

经济的发展导致建筑市场始终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从定额从测算、编制到颁布、使用环节却总是没能跟上市场快速变化的步伐,很多时候甚至远远滞后于市场,这就很难反映出最真实的生产施工费用,如人工费、建筑设备材料等。同时由于现行的评标标准的不透明,给行业内的竞标士气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一些竞标企业认为质量的没有客户关系重要,因此逐渐走向了非法的竞标者的行列,而这种失公平的评标方法成为市场管理混乱的导火线。

三、建筑项目招标需遵循的原则

要想解决目前建筑行业出现的种种问题,使得建筑行业可持续蓬勃发展就必须做到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主要如下:

公开原则

公开的原则是招标需具备较高的透明度,在招标的整个过程中,包括招标信息、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中标结果的公开等都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信息的公开

做到公开的原则,首先就要将建筑项目的招标信息公开,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布,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注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等事项,如果进行资格预审,则要求将资格预审提交的材料和资格预审条件载明在公告中。

招标程序公开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将本次招标程序和活动的执行具体时间、地点等注明清楚,方便投标人能够准时参加投标活动,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都要当众拆封、宣读,并做好记录,以便于存档查备。

评标办法标准公开

在招标文件中将招标的具体评分办法注明,不得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其他标准和办法作为考核评标依据,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标结果的公开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需将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网中公示,且公示的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招标过程中所有潜在投标人和正式投标人均可享受的权利,对招标人来说就需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条件、程序办事,给所有潜在和正式的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同时,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否则极其容易影响招标的公平性。而对于投标人,不得串标,不得组织排斥其他人投标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

在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人人的行为必须公正,对所有投标者应一视同仁,不能有特殊的倾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整体的工程招标工作进行实时的监督跟踪。评标时,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执行,不得在评标时修改、补充。对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或者密封不完整的投标文件,一律拒收。评标委员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意见加以干涉,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是要求招投标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应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义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他方利益。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暗箱操作,应当将合同条款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事的合同条款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在投标人中标后,需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人力、设备分配到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第7篇

我国于今年元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正准备签署“政府采购协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实施。加入wto、签署gpa之后,我国企业依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能够进军各签署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从而获得巨大商机。

签署gpa,创造巨大商机

gpa所提供的巨大商机,可从相关采购金额看出。各国政府每年都花大笔资金在采购上,估计约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从而使gpa成为wto复边贸易协定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协定。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蕴含巨大商机,并具有稳定成长、不易受国际经济波动与景气循环影响的特性,因此对于各国企业而言,均十分重要。

gpa的重要,还在于只有签署国才负有该协定规定的义务,及享有该协定授予的权利。非gpa签署国,纵使是wto的会员,也无法依据wto不歧视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享受该协定的权利;而gpa签署国之间,则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gpa俨然成为wto的一个小俱乐部。由于美国、日本及欧盟各国等28个签署国均为相当重要的经济体,使得这些仅可由签署国参与的整体采购金额十分可观。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每年采购总额均高达两千亿美元以上,1999年采购总金额为2113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另一个值得我国企业积极参与的是日本市场,1998年日本政府采购总额达一兆零九百二十亿日元,其中由国外企业得标的金额为一千四百七十二亿日元,约占13.5%。

总之,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将为我国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政府采购协定的基本规则

就规范原则而言,gpa原则上遵从wto的基本原则,并特别规范了国民待遇原则、原产地原则、技术规格原则、不歧视原则、透明化原则等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为防止各国政府在办理采购时歧视其他国家厂商,gpa第3条特别规定,该协定适用范围内,各缔约国应无条件对提品和服务的各签署国供应商,赋予不低于本缔约国及其他缔约国供应商的待遇。

此外,gpa还要求各缔约国应确保其国内机关不得因外国分支机构或外国人持股程度,对某一本地设立的供应商,给予低于另一本地设立供应商的待遇,亦不得基于所供应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国,而对于在本地设立的供应商予以歧视。例如,美国就曾指责南韩在兴建机场时,要求投标厂商需在南韩设有工厂,以及须与南韩企业有合作关系,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2.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定是指各缔约国不得对适用该协定的政府采购,于自其他缔约国进口产品或服务时,采取有别与交易当时自同一缔约国进口产品或服务所适用于一般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四条)。

3.技术规格原则

技术规格规则,是指采购机关根据拟定、采用的技术规格,标示拟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诸如品质、性能、大小,或生产程序与方法,以及评估其符合与否的程序要求,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造成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各机关均不得使用足以构成妨碍竞争的方式,寻求或接受在特定采购中有商业利益厂商的建议,以拟定采购规格(第6条)。

4.不歧视原则

在实际招标操作中,gpa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公开招标,并确保招标程序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各机关不得使用足以构成妨碍竞争的方式,对任一供应商提供与特定采购有关的资料(第7条)。此外,各机关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第8条)。除有限制性招标的情形外,机关应依所有预订采购案,在政府采购公报等适当刊物上公告邀标(第9条)。

5.透明化原则

gpa要求各缔约国,将适用该协定的任何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司法裁判、通用行政规定及程序(包括标准合约条款),迅速刊登于适当刊物,使其他缔约国及供应商了解其内容。各缔约国应随时准备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缔约国解释其政府的采购程序(第19条)。各缔约国还应鼓励各机关标示其对待非本协定缔约国供应商的各项条件(第17条)。若有争议时,gpa要求各缔约国提供无歧视、适时、透明化且有效的程序,使供应商得以对涉及其权益且有违本协定条款的购案提出申诉(第20条)。

为确保该协定执行,gpa特别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由各会员国指派代表组成。委员会应自选主席与副主席,并视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集会一次,让缔约国就与本协定运作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

gpa的三种招标方式

gpa第7条规定,政府采购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公开招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投标;(2)选择性招标:符合本协定有关规定,如第十条第三项,且经机关邀请的供应商始得投标;(3)限制性招标:仅在符合第十五条所定条件下,机关与供应商个别洽谈。

为了在选择性招标程序中确保最有效的国际竞争,各机关应就各预订采购案,在符合有效执行采购制度的前提下,邀请尽可能多的国内供应商及其他缔约国供应商投标,并以公平及不歧视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参加此一程序(第10条第1项)。

原则上,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及选择性招标为主(第7条至第14条),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可采取选择性招标(gpa列出十种例外情形)。采取选择性招标以非避免可能最大竞争、对其他缔约国供应商构成歧视,或对国内生产者、供应商构成保护为限。其中,较重要的例外包括:

1.经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程序,无人投标,或虽有人投标但投标书不符合招标基本要求、不符合本协定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因涉及专利权或著作权保护,或因技术理由,该产品、服务无人竞争,而仅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供应,且无其他合理的选择对象或替代者存在时。

3.因无法预见的非常紧急事故,致产品、服务无法经由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时获得,而有确实之必要者。

4.由原供应商供应额外交付,做为现有设备的更换零件,或供现有设施、服务扩充所需,且如更换供应商,将使机关购买不能符合现有设备或服务的互换性需求。

5.因委托他人进行研究、试验、探索或原创性发展,而购买依该特定合约所发展的原则或初次制造的产品或服务。

6.自商品市场采购的产品。

7.在稍纵即逝、极为有利的情况下采购。

8.将合约决标给与设计比赛的优胜者,但该项比赛酌办理必须符合本协定的原则。

原则上,凡列于gpa各签署国采购清单上的中央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单位,不论物资采购、营建工程服务,若其采购达门槛金额以上者,皆需遵守国民待遇、不歧视原则与透明化原则,并禁止采用补偿性措施。

此外,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等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均应以透明合理的方式进行,以保证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则得到遵守,并可在监督下得到应用。

至于各签署国的门槛金额,在产品及服务采购方面,中央政府为13万国际货币基金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wing right,sdr),地方政府及公营事业单位则分别为20万sdr及40万sdr;至于营建工程方面,不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是公营事业则人多为500万sdr(1单位sdr约合1.45美元)。目前,wto在政府采购协定上的努力方向,集中在透明性与服务业贸易等两大重点。

多种渠道寻找gpa资讯

gpa规定,签署会员国的采购资讯应公开在资讯网络及指定刊物上,以供会员取得。现在国际网络已相当普及,我国企业可通过网络及有关刊物获得许多国际上重要的政府采购资讯。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资讯多刊载于美国商务部发行的每日商讯(the commerce business daily,cbd,cbdnet.access.gpo.gov.)中,cbd刊载所有美国政府单位(含军事单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的采购计划,还刊载合约价在两万五千美元以上的得标公告等资讯。

至于其他采购资讯,包括联邦政府采购最新消息、相关申请表格、联邦政府采购交易机会、最新联邦政府采购相关法令等,则可从联邦政府采购资讯网站(acquisition reform network,arnet.gov)取得。美国军方的“采购技术协助中心”(the procurement technical assistance centers,ptacs, www.acq.osd.mil/ec/sites.html)亦提供政府采购资讯,而美国各州及地方政府采购资讯可从 bldnet(www.bidnet.com)取得。

对于日本政府采购资讯,可从日本政府采购资讯与招标通知网站(www.jetro.go.jp/top)获得,或购买日本大藏省印刷局发行的《官报,政府调达公告版》查阅。

此外,还可从国际机构的网站查询到相关的政府采购资讯。例如,世贸组织政府采购网站 (.sg/govtproc/gphome">.sg/govtproc/gphome)。而从 echo.lu/databases/ted/en/ted,则可查询欧盟政府采购一般资讯,亦可向欧盟官方出版局(office of the official journal)购买ted(tender electronic daily)光碟查询。

第8篇

海上风电场因具有不占用陆上土地资源、对环境影响更小、更接近负荷中心、风速更稳定等优点成为欧美新能源发展的一个投资重点。在我国,陆上风力或土地资源较稀缺的省份,海上风电也备受关注,并随着大功率风机国产技术的快速发展渐成热点。海上风电既符合国际能源开发的潮流,也将是我国风电未来的开发重点。但相比陆上输电线路,连接海上风电场与陆上电网的海上线路具有初始投资和运行维护成本更高、施工难度更大以及工期更长的特点,需要投资、技术和制度的跟进,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以更好匹配海上风电场建设。

当前,各国结合国情在制度上采取了不同对策,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现有陆上电网企业负责海上输电线路建设、运营,主要是德国、法国和丹麦;第二种是风电开发商负责建设、运营,主要是美国、荷兰、比利时、爱尔兰;相比前两种传统模式,第三种模式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输电运营商负责建设、运营,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瑞典。其中英国以招标方式实施的海上输电许可制度,以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设计精巧缜密、脱离传统制度框架等特点,成为比较有创新特色的制度。虽然英国海上输电许可招标制度成功与否尚需时间检验,但就其整体思路和某些制度细节而言,完全可以为我国海上电网建设及监管、电力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许可招标制度

2008年,英国以59万千瓦的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超越丹麦的42.3万千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海上风电国。2012年英国海上风电装机迅速增长到270万千瓦,占世界一半以上。而根据英国政府目标,2020年前要实现海上风电装机3300万千瓦,但是却随之产生了并网难的问题。

在英国海上风电场早期的招标中,均由风电开发商承担连接陆上升压站的输电线路的报批、环评、建设及运行维护的全部工作,而同期陆上风电项目则由所接入的输电网或配电网运营商负责投资和运行维护。对于海上输电项目,这两种模式均被认为无法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和大幅缩短建设周期,从而无法匹配海上风电快速发展需求。

为解决海上风电场的迅猛发展伴随而来的并网问题,2009年,英国能源监管机构依据2004年《英国能源法案》授权,为海上输电线路运营创设新类型输电许可并出台配套的许可招标制度。该制度被认为是关于输电线路运营的重要制度创新,主要通过引入招标和市场竞争降低高昂的海上并网成本,加快海上输电线路建设速度,进而提高消费者福利。2010年由鲍佛贝蒂集团、麦格理资本等组成的联合竞标体获得了新制度实施后英国首个海上输电线路运营许可。根据英国能源监管机构的初步估算,许可招标制度的竞争性框架为消费者和风电开发商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充分体现了市场竞争的价值,已为消费者节省了约2.9亿英镑。

基本框架

总结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英国海上输电线路招标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特点是:

一是许可范围特定。海上输电线路运营许可是新类型输电许可,132千伏以上的海上输电项目必须取得专门的输电运营许可,且一项目一许可。

在英国已建成的海上风电场中,部分采用了33千伏电缆连接陆上电网,属许可豁免范围。根据最新补充法案,在招标制度实施前已建成或开始建设的132千伏以上海上输电项目,在开始招标前的试运行阶段也按许可豁免对待。132千伏以上的海上输电项目必须取得专门的输电运营许可,这一规定并非仅限于海上风电电源项目,对未来的潮汐、海浪发电涉及的输电项目同样适用。

二是招标确定中标运营商(OFTO)。招标公开进行,由英国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能源监管机构通过比较竞标人线路具体设计方案的细节、20年固定收益报价以及承诺线损等关键性运营数据确定中标人。中标人获得海上输电线路的运营许可,自建输电线路运营。

由于在招标制度实施前,已有不少海上风电场开发商自行建成输电线路投运或即将投运,招标制度还规定了作为过渡性措施的临时性程序,与正式程序并行。在临时性招标程序中,中标运营商通过与海上风电开发商签订资产转让协议(SPA),接收已建成的输电线路运营。资产转让协议由能源监管机构制定示范文本。

如果按临时程序组织的招标中出现流标,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未能确定中标人,由能源监管机构按2004年《英国能源法》第90条的规定,在向现有全部输电许可被许可人征求建议的基础上指定运营商(OFTO of last resort)。该指定程序不能用于正式招标程序,因为正式招标一旦流标,即表明该项目在市场价值上存在问题。而且不同于临时性招标程序涉及的项目,正式招标程序中尚无已建成输电项目,完全可以调整线路规划重新招标。

三是资产隔离的竞标资格。2008年欧盟为促进跨国海上电网组网和跨国电力交易,在有关电力市场的法令中,要求海上输电线路运营商与任何发电业务、配售电业务以及陆上输电业务完全不存在利益关系,即要求资产隔离。该项法令于2012年底在英国生效,届时如果一个风电开发商想参与海上输电线路运营商许可竞标,就必须剥离相关发电资产。但是,与该发电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子公司能否参与竞标,还有待法规进一步明确。一种可能的方案是根据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否具有绝对控制关系来决定是否可以参与竞标。

四是20年保障性固定收益。经招标程序,能源监管机构将通过许可证为中标人设定20年且随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浮动的保障性收入,该收益由英国国家电网公司输电公司结算支付。保障性收益降低了投资风险,是吸引非公用事业企业投资的核心制度。保障性收益的具体金额是通过竞标产生的,需要竞标人竞标时精确计算建设和维护成本及合理利润。

五是以处罚约束建设和运营。如果中标运营商不能按期完成线路建设或者在运营过程中没有按有关规则、中标承诺(如线损等)、许可条款达到预期运营效果,将被处以最高年收入10%的罚款。处罚的目的在于加快中标运营商海上输电线路建设速度,促进其与海上风电场建设更加协调发展,促进建成后积极、高标准运营,努力降低相关成本、切实履行自身义务。

六是强调陆上电网企业的协调功能。在该制度下,为使海上输电线路与陆上电网发展更加协调、更经济、更高效,英国电网运营商国家电网公司(NG)的管理职能也相应延伸(主要是规划方面的职能)。主要通过现有的电网规则、输电安全与电能质量规则、调度机构与输电运营商规则等约束海上输电线路中标运营商与国家电网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关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海上输电线路从规划到许可,并非从单一或几个风场送电的角度考虑,而是从海上组网的高度实施的。从更大的范围看,英国海上电网是欧洲北海地区海上电网宏伟蓝图的一部分。

根据北海地区国家海上电网行动纲领(NSCOGI),德国、英国、法国、丹麦、瑞典、荷兰、比利时、爱尔兰和卢森堡等欧盟国家和挪威之间通过合作,联合实施欧洲北海地区海上风电场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海上电网互联,从而起到在更大范围内消纳可再生能源、更大范围优化调度、更大范围促进电力交易的目的。

该计划还是欧洲超级电网计划的一部分。从欧洲北海地区海上电网组网规划来看,英国海上输电线路处于较核心的地位,同时由于英国海上风电发展迅速,在海上输电实践及相关制度成熟度上要大大领先其他欧洲国家。

但是这项创新制度必然存在发展中的问题,有待完善。近日,运行已两年的该制度受到英国议会下属机构公共账目委员会(PAC)的批评。批评主要针对四方面:一是认为海上输电线路许可中标运营商20年固定收益保障期限过长;二是认为在中标运营商不能按期建成投运相关输电设施或运营效果未能达到预设目标时,处罚过轻,最高仅为固定年收入的10%,收益与惩罚失衡;三是已实施的六个海上输电项目许可招标中,中标人过于集中;四是认为现有制度框架抬高了海上风电并网成本及电价,是在牺牲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吸引投资。

上述批评带来的争议,会对英国海上输电线路的具体制度细节及相关投资产生一定影响,但尚不足以动摇海上输电线路许可招标的基本思路,当前多数观点仍认可该制度的整体效果,肯定其制度创新的价值。例如,著名评级机构惠誉从利润与风险关系角度,提醒如过度强调压低运营商保障性利润的空间将增加线路运行和投资的风险,降低对投资的吸引力。

他山之石

许可证制度建立的目标和初衷是确保必要的投资,同时确保电力在合理的价格上得到输送。同任何新兴市场一样,海上风电并网建设也需要从早期的交易中积累经验并不断完善。英国海上输电线路许可招标制度的实践,不仅关系着本国海上电网能否以更快速度、更低成本形成,也对整个北欧地区海上电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参照和启示意义,可以说英国海上输电线路许可招标制度早已具有跨出本国的意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一是改变对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思维。输电线路运营是传统的自然垄断环节,该制度在建设前引入竞争机制确定投资和管理主体(OFTO),虽然该主体在日后经营中仍是垄断经营,但其固定性收益非政府定价确定,而是通过先期的市场竞争确定,其经营行为(包括经营标准)也是竞争和比较的结果,体现了市场竞争。对于我国,在对存量电网资产运营方式取得改革共识之前,不妨效仿上述做法选择增量的大型线路资产结合国情作试点尝试和探索。

二是行政许可延伸至建设阶段,真正发挥市场准入的作用,形成监管闭环。该制度针对项目实施许可且一项目一许可,同时要求在建设前核发许可,将输电许可延伸至建设阶段,使建设成本控制和未来的成本监管无缝对接,保证了监管的连续性,避免了建设和运营两个阶段监管的脱节。对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而言,整合许可审批环节,也将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降低行政相对人成本。

三是就单一输电项目归集、核算输电成本及收益。按单一项目归集、核算较之按市场主体多项目归集、核算,更能清楚展示真实输电成本及相关盈亏。在该制度下,一方面按单一输电线路为报价、竞标、设置固定收益的范围,另一方面要求竞标人就该项目在资产上与其他涉电资产隔离,避免了因资产复杂、关联交易造成的真实成本模糊问题,使项目真正独立归集、核算成为可能。

四是从海上组网的高度实施海上输电建设。海上风电场海上组网后再与陆上电网并网的集约模式,大大减少了线路和升压站数量,降低了并网成本和上网电价。同时从我国的情况看,沿海部分海域也具备陆上电网经海上联网的条件,与欧洲北海地区相似,一旦实施将改善电力调度和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因此,有必要从海上组网和国家能源总体规划的高度实施规划和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9篇

一、及时安排部署

一是发改委成立专项工作组,切实加强整改工作的领导,领导各司其职;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方案,发改委制作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问题项目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至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城管委会、各风景区管委会和各企事业单位,安排部署整改工作。

二、落实内部科室排查职责

确定牵头科室委,领导班子成员紧急行动,各施其责,组织相关科室及时展开工作,由发改委法规科牵头,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并把任务分解到了相关科室。

三、机关全体干部参与排查整改

投资科全体人员主要负责公检法司、城建环保等问题项目整改工作;产业科全体人员负责产业发展问题项目整改工作;农经科全体人员负责农、林、水、牧等方面的问题项目整改工作;社会事业科全体人员负责科、教、文、卫、体等方面问题项目整改工作;规划科全体人员负责能源、交通、通信方面问题项目整改工作,法规科全体人员负责招投标方面问题项目整改工作。做到了全委整体联动,确保全县问题项目整改工作的全面展开。

四、清理项目,查找问题

明确具体检查项目。发改委对年月日以来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备案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清理年行政审批项目59个,3000万元以上备案项目8个;清理2009年行政审批项目23个,3000万元以上备案项目25个。共同协作联合排查。我委会同县政府项目推进办、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规划局、民政局六个部门,组成四个检查组共20余人,对我县城西学校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国家粮食储备中心重建工程、镇政府办公综合楼重建工程、建设工程等20多个项目的立项、环评、规划设计、用地预审以及资金拨付,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抽查,督促项目业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查找出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建设项目未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全部报批手续,存在手续不齐便开工建设的情况;二是部分建设项目虽然已经完成工程招投标,但未及时办理招标后续备案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三是个别项目在备案后,审批部门虽已通知业主应及时办理节能评估等相关手续,但部分项目业主并未按要求执行,对于这种情况目前尚无有效的制约办法。

五、六举措扎实开展整改工作

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各科室对查找出的问题项目进行梳理分类,督促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抓紧整改。

二是抓紧完善项目审批手续。针对部分已开工建设,但目前尚未取得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评估和节能审查等手续的项目,各主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整改,尽快补充完善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县规划和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对于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严格要求参建的监理、设计、地勘以及质量监督机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施工。到目前,该局共计补办施工许可证9份,所有在建项目均已办理了施工许可证。

三是严格执行规定审批权限。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是应由省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我委所有人员一律不得越权审批、核准和备案。对越权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求各主管部门尽快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整改,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四是切实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我委严格依法核准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该公开招标的进行公开招标,该比选的进行比选,未经核准的不能进入招标程序。年至年,我委共计公开招标项目62个,比选项目225个。对项目业主规避招标和投标企业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对招标投标资料不完整、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要求各建设主管部门主动联系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尽快完善招投标的有关资料和备案手续。

五是进一步加强工程概算审批管理。审批类项目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凡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50万以上的,必须由财政评审中心对工程投资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后,我委才为项目办理招投标备案,项目才能进入招标程序。

六是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对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违规变更设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批评教育,尽快纠正了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投资计划下达、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

六、四措施防微杜渐

(一)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发改委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等政策性法规文件,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断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规范核准制,健全备案制,严格审批制。

(二)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发改委将进一步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坚持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招投标活动。对应进行招标和比选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认真搞好招标核准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等的审核、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10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 拓投标 监督 审查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9-187-0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发展壮大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须着眼于新项目的建设,招投标是项目建设的源头,它是利用市场竞争规则择优选择承包商和供应商,招投标对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三项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计在项目建设各个环节中发挥着监督审查的作用,为建设项目保驾护航。为促进项目招投标的规范运作,确保有效透明使用建设资金,审计部门应对招投标实行全程审查监督,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招投标不合法行为,防止建筑经济活动中出现无序状态和腐败行为。真正做到“公开的规范程序、公平的竞争手段、公正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做好招投标阶段的审计工作,对有效控制整个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审计的作用进行讨论。

一、切实做好招投标准备阶段的审计工作,为招投标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招投标准备阶段的审计工作重点是审查招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程序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等,这个阶段审计工作到位可以保证招投标工作从开始就按照“三公”原则有章可循地进行。

1.招标方式。审查招标方式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招标的必须在指定的报刊、网站或公开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必须详细完整,公告后对符合公告内容要求的投标单位登记,并接受其资格预审文件。邀请招标应同时向三个或三个以上能承担招标项目且企业信誉良好的法人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指导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纲领性文件,招投标工作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招标文件的审计主要是审查招标范围、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报价组成部分、评标办法、付款方式、工程计价取费依据、合同主要条款、技术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措施/设备材料售后服务措施和承诺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明确且详细,有无模棱两可的规定;招标文件是否有倾向性和不公平条款。审查标段的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人为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授标等违规现象。

3.招标程序。审查拓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严格遵循“三公”原则,这个环节是导致招标失败和影响招标效果的重要环节,招标程序的不合法将导致评标和定标的不公正。(1)审查招标单位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详细完整,是否与招标方式的规定相一致。(2)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全部发放了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招标单位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个别单位不发放招标文件而拒绝其投标的现象,尤其是拒绝实力较强的投标单位,这是为了杜绝招标单位在发放招标文件阶段选择潜在投标单位的现象。(3)审查招标文件发放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间隔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防止出现部分投标单位因迟发招标文件导致无充足时间编制投标文件而放弃投标的情况。(4)审查招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后,是否组织领取招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是否解答了所有投标单位提出的投标疑问并将所有答疑汇总后给发放至全部投标单位,让所有投标单位在获得相同资料的基础上参与投标。

4.般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圆满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应认真进行,防止某些企业靠不正当关系蒙混入围和借用其他企业资格参与投标。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能圆满完成招标项目的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加强招投标实施阶段的审计工作,为招投标工作遵循“三公”原则提供保障

招投标实施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个阶段是招投标活动的关键阶段,做好审计工作能从根本上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由根据招投标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为防止评标委员会提前组建投标单位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致使评标不公正,评标委员会应在开标当天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组建。监督评标委员会的抽取过程,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有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评标工作。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与需评标的项目专业对口,防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评项目不了解导致对各投标单位不能作出客观的评价而出现错误的评标结果。

2.开标。审查开标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日规定,招标单位是否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良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开组织开际,有无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情况;是否由投标单位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时对投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制造许可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通过资睁审查的投标单位当众宣布其投标有效并拆甘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应做好书面记录。

3.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招标文件和公帑的评标办法为标准,进守职业道德,对各投际单住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在评际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推荐预中标候选单位。

评标过程中审查是否有投标单位串标、围际现象,对有此类情况的单位拒绝其投标视为废标并严肃处理,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今后不再接受该单位的投标。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有倾向性,对各授标单位评审尺度不一的情况。对不负责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警告,严重者让其退出评标现场,从专家库名单中删除,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今后不再参与评标工作。

4.定标。(1)审查定标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中确定中标单位的办法,是否切实选择了社会信誉好、价格低、技术可靠、企业整体实力强的性价比最优的单位中标;中标价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是否存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质量压低造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现象。(2)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审查招标单位是否有向预中标单住提出压低中标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供货期或其他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且违背预中标单位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3)审查中标单位是否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的类似项目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坚持招投标完成阶段的审计工作。对招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给予客观评价

招投标完成阶段审计工作的重点是听取投标单位的意见,接受投标单位的质疑,监督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这个阶段的审计工作是对招投标工作进行评价,对招投标国内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使令后的招投标工作扬长避短更上一层楼。

1.招投标结束后审计部门应深入了解和广泛听取各投标单位对招投标的意见和建议。把建议反馈给招标单位以便改进今后的招投标工作,防止出现类似问题。对投标单位提出的对招标工作的任何质疑,都应全面深入了解并得出令质疑单位信服的解释和说明,对错误的评标结果要及时纠正。

2.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中标单位是否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与建设单住签订合同,是否按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审查签订的合同是否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招标答疑和投标文件为依据,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要求,合同中责任、权力、义务和奖罚是否明确。

3.审查合同执行情况。审查中标单位是否违法分包或转包,对因违法分包或转包造成项目质量隐患或影响I期(供货期)的要严肃查处,并把该单位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取消投标资格夸后不允许投标,并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合同履行情况良好的单位信息反馈给建设单位,可适当予以奖励(经济或续签合同)提高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的积极性。

第11篇

关键词:招投标,国有企业,问题

作者简介:王银玲(1973--),女,陕西富平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师,研究方向:合同管理、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1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37-02

一、引言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成熟和规范的交易方式,是一种规范化的竞争手段,充分运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项目交易,对于优化国有企业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强化企业管理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招投标市场尚不规范、竞争激烈等种种原因,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严重影响了招投标作用的发挥,给企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害。本文对国有企业招投标工作做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从企业招投标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危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二、国有企业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国有企业招投标,具有领域广泛、投资金额大、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多的特点,一旦处理不好,容易导致经济犯罪或项目质量等各种问题,损害企业的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从目前企业招投标现状来看,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一)编制招标文件有倾向性。一些招标人为使自己想要的投标人中标,招标前,以老供应商或承包商长期合作为由,向招标主管部门明确指定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的埋下伏笔,提出各种看似“高标准、严要求”的特殊条件,暗中助其入围和中标;有的有针对性地对个别潜在投标人“量体裁衣”,有意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使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方或制造苛刻条件为难其他投标方,在确定投标单位上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异性。

(二)招标过程中规避招标现象突出。规避招标就是招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方式逃避招标,招标人从中谋取种种好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或腐败现象。主要体现在:一是搞多头分包,故意肢解项目,逃避招标;二是在一些小型项目招标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投资人尽量回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项目实施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大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回避招标的目的,使得整个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三是以项目的专业性、紧迫性、政治性等为由,将应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应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四是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救灾、安保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行政会议、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供应商(承包商),对应该招标的项目不予招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

(三)暗箱操作、度身招标问题时有发生。招投标本身应该是一种公平竞争行为,它要求参与竞争的各方处于充分的竞争状态,但是由于利益驱使等因素,致使现阶段招投标市场中依然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国有企业也不例外。例如,某些招标人在招标前早已内定中标人,但又不能不通过招标方式而私自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于是就打着招标的幌子掩人耳目,要么在招标公告时故意缩小范围、缩短报名、投标时间和设小标段;要么特别保留一些标段,或强制别的中标单位将一部分项目分包给指定的单位;要么在招标时,不按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评标、定标,而是以种种借口,企图暗箱操作,或有意为某一投标方大开绿灯,使该公开的不公开,该透明的不透明;要么通过领导的干预,综合评分名次在后跑了标的,经过处理又中了标。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标、关系标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招投标的过分渗透阻碍了公平竞争。

(四)投标单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较为严重。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一是弄虚作假。一些资质较低甚至无资质的单位为能参加投标,非法挂靠在高资质的企业,以其名义参加竞标,或者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等虚假资料,骗取中标。二是共同围标、陪标、串标。为了共同的利益驱动,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大家轮流中标或暗中抬高标价,利益互享。三是恶性竞争,低价投标。面对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环境,参与投标单位为了获得项目,在投标竞争中,常常报低价“钓鱼”,甚至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再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成本。四是采取行贿方式,想方设法收买招标单位领导、招标业务人员或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等,合谋中标。五是倒卖合同,违规转包。有的投标单位中标后转包或“卖标”,并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卖标”费。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有着及其严重的危害性:一是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影响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是项目质量难以保证,给企业的安全生产留下隐患;三是容易导致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为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温床。

企业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利益驱动。招投标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是经济利益驱动。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取利润,一些投标单位采用各种手段设法拉拢、利诱、腐蚀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个别领导铤而走险,直接或间接插手干预招投标事务,相关业务人员不按程序运作,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这是问题发生最主要的原因。

(二)制度尚不健全。实践证明,目前的招投标制度,缺乏对用户单位的责任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在招投标程序设计过于粗疏或存在漏洞,严密性、规范性不够,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使招投标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

(三)体制存在问题。在企业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多头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出了问题,相互推诿,较难进行责任追究的现象。

(四)监督乏力。企业招投标过程之所以存在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其重要因素是监督管理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和监管力量不足。在招投标活动中,多数监督部门只对某一环节进行监督,没有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加之临时介入,对业务不熟悉、情况不了解,各种违规手段隐蔽性强,致使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自然就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五)法制观念淡薄。尽管国家针对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各企业针对招投标工作也专门制定了管理制度,但一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明知故犯、知法犯法,不遵守招标程序和规定,不约束自己的行为,吃拿卡要捞好处已习以为常,想方设法为关系户中标开方便之门已成自然。

参考文献:

[1] 丁军.我国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创新的探讨[J].生产力研究,2006,(07):133―135.

第12篇

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与施工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导致了市场竞争愈加激烈,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不竞相压低报价。本文通过对工程招投标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施工企业投标文件编制的技巧,最后对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活动提出了进一步优化的措施。

关键词: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方法;优化

一、工程招投标的条件和要求

伴随中国加入WTO,建筑工程日益大型化,结构复杂化、吸收了更多的世行、亚行、国外财团与基金的贷款做为资金的来源,也逐渐成为趋势。如此,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需要配备为世行的规范或者遵循国际的惯例。

1.项目工程里的FIDIC条款的执行条件

(1)选用无限制招标;

(2)履行合同里创立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方式;

(3)以单价合同为主的施工承包合同。

2.FIDIC合同条件对标准化的要求

主要体现在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文件,既细致周到地反应工程项目各个方面因素,也增强加合同的通用性。

3.《土木工程合同招标评标程序》的要求

FIDIC于1994年于1982年出版的《招标程序》的基础上作出修订,依据国际建筑业当前的招标通行做法,给出完整系统的国际建设上项目招标程序,即新版《FIDIC招标程序》。

4.FIDIC合同条件给工程管理的提出了一个完善的思想

项目工程的管理是一个程序工程,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对这个程序发生不良的影响。所以,需要以工程管理为核心,将工程管理关系到的各个环节做为程序工程来探讨与解决,FIDIC条款刚刚好做到这块。外国的工程管理工作一般是专业工程师开展,随着时间的流逝,早就发展出一套完善的科学的理论研究,演变成一个以工程师监理工程的管理方式,对整个工程开展全方位的监理工作。对比之下,我国在工程项目管理上还需积极的探索与发展。相对于国际性的工程,不管能否适应,都需要按国际管理展开运作和实施,如果不然,便必须排除掉,针对我国大型的复杂工程,要求能合理地创造发展条件,通过FIDIC条款展开有效的项目管理,从而积累更多的经验,以便提升项目管理的能力。并制定依据不同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文本,为实现优良的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5.建筑领域相关法规对招投标方法的要求

我国《招标投标法》大多参考了外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对中国这些年招投标的执行作一个完善的结论。对比之前的规范条例来说,不管是招投标的区域、方法、程序、管理等等地方都有着变化,也有着更明显的规定,招标得到了更好的规范与调整,当事人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经济效益得到更好的提高,项目质量得到更好的保证。

二、施工企业投标文件编制的技巧

1.编制有吸引里的投标致函技术与有利润潜力的单价分析表

为了使招标者对投标者的硬件能够完全的理解,要求承包商编制投标致函。通常情况下,投标致函应制定于标书首页,同时逐条标明标注书内的所有优惠要求以及本公司的相对优势。为留给未来填补项目适当的利润空间,在编制单价分析表的过程中,应有效提高机械设备与人工费的报价,合理降低材料报价。在了解项目特征及施工方案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单价分析表。并对单价展开逐项研究,以便确定最终的合理使用量,并依据施工工序标价。

2.投标报价技巧

(1)不平衡报价法

其是在不违反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有效地控制投标注总价不变,进而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项报价。其特征体现在,令政策报价中标的投标人能获得更高利润;从而令保本无利润亏损报价而中标的投标人得到相应的利润。

(2)分包商报价法

由于现代工程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总承包企业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分包予专业工程公司施工,从而在达到有效降低造价目的的同时分散风险。

(3)忽然降价法

报价作为一项保密的事项,投标人都希望能了解竞争对手的报价,但这往往很难获得,由于竞争激烈,通常可采用突然降价的方法增加中标几率。

(4)先亏后赢法

在长远目标的基础上,为有效开拓市场,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往往仗着自身的雄厚资金,往往会采取远低过竞争对手的报价来获得中标。并在首期工程中高速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即使亏本,也要树立优良的企业形象,以便获得招标人的好感,从而于后续项目内获得盈利。

(5)联合投标法

面对较大的项目量,一些公司往往无法单独完成全部的工作量,因此可与其它施工企业合作,达到优势互补,共同接下工程。该方法不仅能有效分散风险,还将增强融资能力。中标后可以实现利益分享并能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

(6)向招标人许诺优惠条件

在投标报价时,通过附带优惠条件来争取中标的做法比较常见。通常的优惠条件包括:缩短工期、提供抵息贷款、新技术转让、技术协作等,这些条件都会极大吸引招标人,是获得中标的有效辅助。

三、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优化措施

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及自身竞争力的不足,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优化:

1.建立和完善自身畅通高效的信息管理网络

工程承包企业想要有效地适应新形势,创新信息沟通渠道,有效完成企业现代化的改造。政府和行业网上办公系统的运作,在我国入世之后,依据国际惯例,要求企业能依据信息标准展开合理的经营。因此,施工企业建立及完善本身的信息惯例网络已成为当务之急。现代信息技术能更加容易和迅速地展开招投标注的决策。这就要求其能提高效率,有效地降低惯例成本,降低盲目工作。

2.认真作好市场调查及内部资源分析,做到知己知彼

想要获得市场青睐,展开市场扩张,要求能认真调查和研究市场风向。深入地分析自身资源的能力、成长状况、市场控制能力等。以便上定立企业经营的最佳规模。有效保障企业能在竞争的环境下处于成势地位,从营销手法、编织重建生产能力的优化、革新技术等等地方,配置好单位内部资源。更要关注但闻的信用、风格、企业文化等等无形资源的运用、开发及和有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以便制定出合乎企业实情的投标计划。

3.认真编好标书,降低合同管理风险

依据投标目标及方案,充分考虑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同时深入分析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方法,选择并制定合理的方案及主攻目标。要求标书编制人员能认真研究招标内容与图纸,特别是要读透合同内的隐含条款。并深入工地展开现场考察,仔细调查原料价格,令报价更加合乎实情且更为精准。同时依据工程特征,编制出合理、科学的施工方案。在人员及设备的配置中凸显其先进性。同时在投标结束时,应及时总结经验,深入探讨共性及常规事项,不断提高自身竞标能力。

4.做好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

当前企业的竞争核心在于人才,施工企业也是如此。这就要求企业能充分挥挥人力资源的能力,发掘工程预决算专家、设计专家、项目管理专家及法律专家的优势,有效地调动其工作热情。同时也要不断引进新鲜血液,培养有志之士,挖掘年轻员工在计算机应用方面的优势,以及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充沛的精力。为其制定良好的职业发展计划,制定良好的晋升机制,给他们加压放权,鼓励他们展示自我,通过自我价值的实现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

四、结语

施工企业作为负责建筑生产经营的企业,其活动及管理均围绕在获得成功市场而开展,因此优化投标管理工作的关键点在于适时采用报价方法,建立及完善高效的信息管理网络,有效整合企业优势资源,合理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所在,有效提升标书编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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