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20: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纳税评估工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纳税评估工作组织形式,是指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征收管理实际,设置专职评估或兼职评估机构,确定适合本部门的纳税评估组织形式。专职评估机构是指设置专门从事纳税评估的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其优点是评估开展有保证,评估工作专业化,评估重点突出,评估具有质量和深度,评估成效明显;其缺点是评估力量有限,评估范围和对象有所侧重,评估数量难以保证。兼职评估机构是指赋予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职责,其优点是评估范围宽泛,评估人员对具体评估对象的经营情况和涉税信息有一定程度的掌握,评估针对性强;其缺点是评估质量和深度不够,评估质效差,以评促管的有效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目前系统内评估工作的组织形式,一是设置专职纳税评估工作机构。专职纳税评估工作机构设在某部门(通常为计划统计科),配备评估管理人员和2—3名专职评估人员,专司本局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和评估实施。二是专职评估与兼职评估并存。专职纳税评估工作机构设在某部门(通常为计划统计科),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扎口管理和对重点户、重点行业的专职评估;兼职评估工作由税源管理科承担,评估职能和职责较单一,税收管理员为评估人员,主要负责评估分析和评估实施。三是评估扎口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分别设置专职评估岗,负责对本局和本部门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评估;兼职评估人员由税收管理员承担,既保证重点纳税评估又兼顾面上纳税评估,将评估工作作为日管的重要手段,使评估工作更好的与税源管理工作相融合。
因机构和人员问题,目前除个别区局采取第三种评估组织形式外,大部分区局采取的是第一种或第二种评估组织形式。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评估组织机构职能难以正常发挥。目前评估组织机构均设置在计统科内,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纳税评估管理人员。由于计统科职能庞大,重点工作多,工作事项繁杂,纳税评估工作作为部门诸多工作中的一项,其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体现不明显,部门对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够,评估工作计划往往被其他突击性工作所冲消,使评估工作在组织落实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二是评估人员配备存在数量和质量问题。从数量上看,目前各区局专职评估人员配备大致在1—2名,由于人员配备较少,严重影响到对重点评估对象评估工作的开展;而税收管理员作为兼职评估人员,人数较多,但因为身兼数职,日常工作量大,往往将纳税评估当作一项弹性工作,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一项附带工作;加上现阶段纳税评估既没有软件支撑,造成体外循环,缺乏制约机制,致使评估工作受其他工作的干扰而难以按期保质完成。从质量上看,专职人员业务素质较好,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积累,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评估方法,评估工作开展有质量有深度;而兼职评估人员业务素质则参差不齐,缺乏评估经验,评估方法和技巧运用程度差,不善于从已掌握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问题,易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工作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建立纳税评估合理有效的组织形式,是提高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实效,促使纳税评估工作走上良性循环轨道的重要保证。我们认为,在现有的机构模式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分级管理机制。市局负责制定评估规程、建立指标体系、确立评估范围、评估绩效考核等事项,对跨区域经营的重点企业或关联企业,可牵头组织相关县(区)局共同组织和实施纳税评估。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下,各县(区)局应在计划统计科设立纳税评估管理岗,负责本局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扎口管理。
二是强化专业评估机构职能。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要以专业化组织机构设置为保证。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建议在各县(区)局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科,负责评估工作扎口管理和对重(难)点对象的纳税评估实施工作。在目前机构设置未调整前,各县(区)局应在计划统计科成立评估小组,配备评估管理人员和2—3名专职评估人员。
三是评估实施岗的设置应采取专职评估和兼职评估相结合方式。各县(区)局基层分局、税源管理科应采取专职评估岗与片管纳税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模式,各税源管理科应抽调业务骨干至少1人专人负责本科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专职评估实施岗负责重(难)点对象、集中专项、综合性评估工作的开展,片管员则结合日常税收管理中掌握的情况,配合专业评估岗实施评估工作,完成日常评估任务。
四是实施有效的评估协作体系。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监控的重要手段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始终,需要各部门、各环节的共同参与和协作配合,因此有必要建立管理机制以明确各部门、各环节间的工作职责、工作分工、工作步骤及信息传递、信息反馈等工作要求,约束岗位间的工作衔接,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从而形成密切协作的循环系统,最大限度的发挥纳税评估的职能作用。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评估的软件开发问题
增值税纳税评估单靠手工操作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不仅能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管理中的人为因素,使评估结论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问题。从对省局纳税评估软件运用情况看,软件功能设置仍存在一些问题,对工作开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首先,目前省局纳税评估软件没有设置分析模块。无法对征管系统中多年来长期收集的各类涉税数据进行分析运用,对税源活动情况也无法进行动态跟踪分析。纳税评估还处于层次较浅的手工操作状况,主要依靠评估人员手工收集相关数据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和判断,无法运用计算机将评估对象纳税动态和行业状态进行对照分析。同时,目前筛选评估对象运用的指标也比较简单,确定的对象范围较广,疑点单一,问题指向性差,往往经评估后,不能发现问题,从而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影响了评估成效。
其次,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信息量不足且准确性差。从情况看,一是申报资料数据质量不高,基础资料信息来源不准确。其原因:一方面企业提供的资料有错填、漏填、不填的情况;另一方面目前税务机关对上门申报的资料采取手工录入方式,录入过程中往往有录入遗漏或错录的现象,使指标的可信度下降。以此计算的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高,也使评估的质量难以提高。二是征管软件、稽查软件、金税软件等税务软件与评税软件的信息不兼容,资料不能共享,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受条条影响较大,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国税、地税之间缺乏交流,税务部门与商业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横向联系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因此,评估所需信息没有系统性和整体性。评估人员对报表和税负等面上问题有的虽有怀疑,但由于信息不完整或有可能错误,无法把问题完整地分析出来,不仅评估效率低,而且评估误差大。
为保证纳税评估成为具有高科技含量的集约型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发挥计算机系统计算数值快,精密度高,以及逻辑分析能力、判断能力方面的优势,尤其是重点发挥网络资源的威力,为纳税评估的监控、决策提供优越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一是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二是引入国际上先进的数据仓库技术,构建税务数据仓库。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纳税人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外贸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局、商业银行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共享、抽取和多角度的对比分析,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各类涉税信息的全面掌握。保证评估人员在海量数据中筛选出有用的信息,用以实施有效评估管理。三是要不断优化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增加评析指标分析功能。纳税评估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借助于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加工、分析和处理,要以计算机现代化手段为依托,智能化分析为手段,才能有效发挥纳税评估的特有功能。根据评估工作主要是在内部进行数据信息处理和系统指标分析对比这一特点,对现已设立的评估分析指标和拟开发的评估分析软件进行有效整合,使之与目前运行的税收征管系统配套对接,计算机通过预先设定的计算公式、预先设定的预警值计算、判断确定企业的疑点。另外,在分析软件的功能设置上应尽量设置一些贴进实际、简便易行的共性指标和分行业、分类别的个性指标分析功能,同时要便于数据信息的采集,避免过份的繁琐与深奥。
三、关于建立科学实用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基础指标和分析模型问题
目前我市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评税深度不够、分析方法单一、待查对象准确率较差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没有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有关,这已成为制约评估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虽然总局、省局已陆续下发了一些评估分析指标和模型,但从其科学性、实用性、操作性来看,还显得不够完善。
一是纳税评估指标存在一定局限性。设置的分析公式不能直观、准确反映企业具体的涉税问题,尤其是一些变动率计算公式,评估人员往往知道有点问题,但问题具体出在何处不得而知。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开展方向。
二是评估工作方法规范化程度比较差。评估方法单一,资料分析和数据核算停留在表面上。客观上是评估人员还仅习惯于就表核表的思维方式,只能机械地套用公式核算数据的逻辑关系和勾稽关系,不善于利用信息资料各指标参数显露的关联,去作深入剖析,鲜能透过现象看本质。评估人员在评估操作中大多存在方法简单的问题,评估中目标单一唯税负而评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原因是,评估人员在分析中取数的多少,分析的方法、路径没有必不可少的程式要求,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评估方法上各行其是,致使评估的质量难以提高。
为了保证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正常运转,我们从工作实际出发,对建立科学实用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提出以下设想:
(一)建立科学的选案指标,提高待评对象的准确率。税务部门可借助信息化技术,采用数学模型等先进计算方法,测算有关指标(如行业税负率指标、零负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峰值,建立指标警戒体系,并运用复合条件进行筛选,实施系统自动跟踪,自动预警。根据事先确定的计分标准,由电脑公正地评分,然后根据评分高低加以确定待评对象。
(二)建立科学的基础指标和分析模型,提高评估效益。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因此,科学实用地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基础指标和分析模型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在设置指标体系后,应当合理确定峰值和警戒值,及同一指标的区间上下限数值。其次设置层级递进分析指标。当某类指标出现异常时,应选择相关联的层级递进分析指标。以生产企业为例,当一类指标出现异常时,可选择相关联的二类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当二类指标出现异常时,则再选择相关联的三类指标并结合其生产能力,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耗用情况等进行原因分析,从而对企业整个生产和经营状况做指标的递进分析。第三,对历年评估中涉案企业有关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为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可采集所有涉案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相关财务数据,分析各类指标异常度。评估人员需及时对稽查结果与评估报告反映的涉税疑点和涉税金额进行对比分析,总结评估疏漏点,从而改进评估方法,优化评估指标,提高评估准确性。第四,设计电子图表,提高评估指标的易操作性。为了提高评估人员对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的直观化、可操作化,可将分析指标作成电子图表格式,以曲线图的形式表现出来,简单明了,便于评估人员操作。电子表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设计出必须采集的基本数据信息和行业特征的数据信息,另一部分则是根据采集的基本数据信息和行业特征的数据信息自动生成该个体样本的基础性分析指标和行业特征分析指标。对图表中波动幅度大的月份重点突破,发现疑点。
另外评估分析模型所采用的方法较为多样,对不同指标可以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如比较法、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有时也可以对以上方法加以综合运用。具体可以运用3种评估分析方法:
(1)关键物件测算法:是指根据企业生产产品耗用的关键性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数量来测算产量的一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主要原材料容易控制,且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量有固定关系的行业。如车辆改装厂,购进的每台发动机对应一辆车,发动机的耗用数量与车辆的产量是一对一的直线关系。又如纺织配件行业产品多达上千种,单位产品的电费和工资很难核定,但通过分析发现,企业投入生铁与产出铸铁,铸铁加工成纺织配件两环节中除正常损耗外,投入产出的重量比例与生产的产成品量存在着固定关系,因此选择投入的生铁和铸铁作为计算产成品的参数,可以计算出企业实际生产量。此外,化工行业、塑料生产行业也适用此法。
(2)单位产品耗能测算法:是指根据企业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燃油、煤炭、水电等的数量和单位产品能源耗用标准,来计算产品产量的一种方法。如:产品耗电量与产品的数量之间存在固定关系。
(3)计件工资测算法:是指根据企业职工人数、计件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数额等指标来测算产品产量的一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采用计件工资方法发放工资的企业,如服装加工等行业。
四、关于实施增值税行业纳税评估的有效方法问题
行业评估是以行业异常户为评估对象而实施的纳税评估。当前企业偷漏税收行为呈现出明显的行业性特征。开展行业性评估,从个案延伸到全行业,由点及面,通过行业性纳税评估进行数据的横向比较分析,认真研究并掌握行业税收违法规律,发现行业存在的整体性问题,并找出行业税收管理上出现的漏洞,对症下药,强化征管。因此,加强行业评估是提升评估实效的重要手段。
开展行业纳税评估,必须在深入调查和了解行业特性的基础上,确立有效的评估方法,辅以行业性的评估分析指标和分析模型,抓住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关键要素,才能够取得较为理想的行业评估成效。首先,要开展典型性调查。对同行业企业进行典型性调查,收集整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综合分析,总结行业规律,形成行业信息档案,找准行业评估的切入点。只有掌握了行业经营特点,才能把握行业违法规律,开展有方向的评估。其次,建立和运用分行业的税收评估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第三,注重“两个结合”。一是将重点评估与全面评估相结合。通过个案评估,能够发现各评估对象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了解相关的指标值,对行业评估则能掌握共性指标,利于对个性问题作出合理分析判断,起到参考作用。通过行业评估,发现的问题和了解的相关指标值又反过来验证了个案评估的准确度。二是将共性分析与具体评估相结合。找出企业可能存在或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并对以往征管过程中掌握的动态信息、数据加以考虑,带着问题评估,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第四,发现行业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通过行业评估,不仅暴露出企业带行业共性的税收违法问题,也暴露出税务机关对各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在行业评估中,针对行业税收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在行业评估完成之后,剖析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有效提高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五、关于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结合问题
所谓多税种联评,就是对同一纳税评估对象一定时期内,就其涉及的有关应在国税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进行评估。
税收评估工作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一项业务性、技术性较强的细致性工作,而且各税种之间也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例如: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增值税负率之间、应税销售额与应税所得额之间、存货变动率与资金周转率之间、增值税税款增长率与应税所得率之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下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增减与应补征所得税额之间等都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增值税上面出现了问题必然涉及到所得税问题。
从纳税评估开展情况看,一旦对某纳税人实施了增值税纳税评估,就需要纳税人提供许多方面的与纳税相关资料信息,评估人员对其也进行了多项涉税指标的分析对比和归纳,征纳双方都化费了很大的精力和时间,如不加以充分利用实际上也是一种资源浪费,也影响纳税评估作用的充分发挥和税收征管工作效率的提高。就其工作方式而言,可以减少对同一纳税人的评估次数,并且由于进行多税种联评,有关税种其所运用的评估指标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可以相互辅正,提高纳税评估的效能,发挥税收管理的合力,实现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全面监控。
因此,将单税种的纳税评估改革为多税种的综合评估显得尤为重要,应作为纳税评估改革的方向。我们认为,应建立多税种联评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市局要有一个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好各业务处室的筛选评估对象的业务需求,保持各税种纳税评估工作开展布置的同步性、衔接性(如评估所属期、评估案源的选取下发、信息数据的口经一致性等),而不是简单的转置、合并报表资料。其次在开展某税种专项纳税评估时,应强调以该税种为主、其他税种兼顾的全面纳税评估(应是国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尤其是在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过程时,对该企业所得税要一并评估,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应税收入或视同销售增减调整的纳税人,其必定涉及到所得税的问题,从税收执法的角度来讲,也应当一并处理。第三,在各税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运用上,可分别设计出评估分析软件和特定的分析表,但纳税评估的分析数据采集、评估文书制作、评估问题处理和业务工作规程应保持共享性、整体性和一致性,实际上可以借鉴综合稽查模式。
六、关于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工作的衔接问题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在征管工作中属于不同的系列,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是它们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支撑的。但从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看,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两张皮的现象还非常严重。一是纳税评估环节形成的案源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现在稽查部门对人民来信等举报线索很重视,件件落实,但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线索重视不够。据统计,2006年1-10月,全市对纳税评估移送户批准列入稽查计划户数仅为75户。二是评估有问题户转税务稽查的界限模糊。文件规定都为粗线条的,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基层评估人员对涉税问题处理的把握,加上在运作过程中与稽查部门的观点也缺乏一致,双方对问题的理解不同,造成在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环节的不畅。三是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之间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机制。往往是,纳税评估部门将有问题户移送稽查后就算完事,不向稽查介绍评估环节所掌握的纳税人情况;而稽查也是在接到纳税评估所移送的户后,不向纳税评估部门了解任何情况就直接下户检查。这种互不通气、信息不共享的做法,造成征管资源的极大浪费,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四是评估部门按时移送的案源得不到及时检查。《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规定:市、区县局稽查局均应在90日内,填写《纳税评估转办反馈单》,向移送单位反馈“立案”案件检查处理情况以及“暂时不予立案”案件的原因。但实际工作中,由于案件检查中的诸多情况,稽查结果反馈往往显得滞后,弱化了对评估成果的有效使用,使纳税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五是稽查和评估相互“碰车”,目前评估对象的确定与稽查案源的选定是相分离的,评估选案往往与稽查选案撞车,加上稽查外分,易造成多头布置,出现已评估对象又派发检查、或已检查户又作为评估对象的现象,造成税务机关多头进户的现象。
我们认为,应建立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一是市局应尽快出台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工作衔接制度。明确两个环节的问题处理权限、处罚原则、移送标准及程序,明确稽查环节对评估移送案源处置期限和查处情况反馈期限。纳税评估部门在确定评估对象时,要与稽查部门联系,在检查的时间跨度、前次检查结果、纳税人执行结果等内容上逐一甄别,防止出现部分纳税人长期不查、部分纳税人检查次数过多的问题。同时也有效避免稽查和评估相互“碰车”,避免税务机关多头进户的矛盾。纳税评估部门移交案件必须有详细的数据分析步骤,并明确提出需解决的问题疑点。稽查结案后,稽查部门要通过剖析案例,提出强化征管的建议,征管部门再根据稽查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从而实现征、管、查各个部门的互动协作,使税收征管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
二是建立稽查与评估的内部网络平台,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信息共享制度化。定期评估对象、稽查案源信息;将评估和稽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整理归纳,通报案例分析情况,进行案例交流,提出管理建议,以有效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七、关于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考核机制问题
纳税评估作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各个环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其本身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环节,因此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是促进纳税评估协调运行的客观要求。
如何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评价,直接取决于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目标。评估工作的考核应以促进税收征管质量提高为目的,使考核真正成为检验日常评估工作的有效手段。因此,应量化考核指标,力求考核内容全面,考核方法易于操作。我们认为,纳税评估业绩体系考核机制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规范为先的原则。应对纳税评估的规范运行方面进行考核,以防止运行中的不规范行为;(2)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原则。纳税评估在构建业绩评价体系时,应当引导评估工作向广度与深度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对评估的考核分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评估数量考核主要看作为必评户的预警信息评估和市局、分局的评估任务的完成面;对评估质量考核主要通过复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定期对已评估企业进行复评,通过差错率的考核来进一步提升评估的质量;(3)效率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如何以最小的投入,最少的时间花费取得最好的效果,是评估工作面临的一个问题,因此在考核中,在注重效果的同时也要关注效率,促使纳税评估工作在有效率的运行中赢得效果。(4)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应分清主次,讲究层次,对重点环节实行重点考核。所以,纳税评估业绩评价体系应当建立以规范运作为前提,以评估数量为基础,以评估效果为中心,内部绩效为主,兼顾外部的业绩评价体系。
一、当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基本都是税收管理员,在负责征管的同时进行纳税评估,没有专门从事评估的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有的只停留在看看表、对对数、查查抵扣发票信息的浅层次,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2、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够准确。在纳税人看来,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资料分析、评估约谈等方式查找税收问题,近似一种间接的纳税检查。而对评估人员来说,评估工作的目标和方法也向个案查出多少问题的方向发展。为了与稽查严格区分,强调评估时不调账,不下企业。因此不能全面看到可查阅的账簿凭证和企业经营过程的原始记录,只能发现一些表面问题或嫌疑问题。目前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类似税务稽查,但手段和实际效果又不如稽查;定位是税务管理,又没有真正放到管理工作中去,还是处于仅个人操作和层次较浅的状况,因此成效不明显。同时,由于有效监控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纳税评估工作在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对对报表、查查相关数据、与企业核实疑点问题等静态的监督形式无法了解企业动态实际情况,无法掌握外部相关信息,形成一些评估盲点。评估人员受相关因素约束,没能全面发挥主动管理监控职能。而企业大多也未把纳税评估当作是一次自查整改机会。因此,对纳税评估工作应进一步明确定位,即通过评估手段和调查手段,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宏观管理监控。
3、信息资料来源不够广泛。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包括生产经营类信息、经营核算类信息以及其他诸如登记注册类、价格类等相关信息,因此,是不完整的涉税信息。只有掌握上述各类信息并进行处理、测算、比对以及综合分析后,才能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税务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渠道获取这些信息,对报表和税负等面上问题有的虽有怀疑,但由于信息不完整或有可能错误,无法把问题完整地分析出来,不仅审核效率低,而且审核误差大。
二、对策思考
1、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评估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又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要求评估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另一方面,由于需要评估人员进行约谈或举证确认,所以要求评估人员不但要了解企业经营特点,有过硬的业务水平,更要具有很强的职业敏感性和敏锐的洞察力、一定的约谈技巧。这对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因此,要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才能促进评估工作的发展。评估人员要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一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等进行系统轮训。二是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等进行交流总结,使干部的评估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三要加强工作考核,鼓励先进,带动后进。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进一步提高全体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把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提高信息采集量,整合信息。纳税评估受信息质量、系统软件、评估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制约,以能获取和储存必要的涉税信息数据为基础,并依托符合工作实际的评估信息分析系统。因此,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二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银行、地税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整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四是要不断优化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增加评析指标,如成本利润率、毛利率、税负差异率、库存变动幅度、应收应付账款变化幅度等,也可以根据每个不同行业,自行采集输入有关设备的产出量、耗用原材料、电、煤、工资等指标以及产品的正常价格,取行业平均数,计算出应有的销售收入和税负,与各企业自动对比查找疑点问题。
3、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体系,强化税源管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大了依法治税力度,促进了征管质量的提高。但由于征管对象的复杂化、现金交易的扩大以及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做假账、二套账等情况时有发生,偷税隐蔽性越来越强。纳税评估的开展恰恰能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应该进一步拓展评估范围,充分运用金税工程、CTAIS、纳税评估等软件,将纳税评估对象涵盖全部纳税人,对信息数据进行分析、评定,规范涉税行为,优化纳税环境。
一、基层管理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的现状
1、纳税评估岗位设置体系不规范,缺乏统一性。基层管理分局目前内部设置一般为综合管理股、管理一股、管理二股三个职能股,根据扬州市国税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共有4种评估岗位设置模式,适用于县(市、区)局的有两种模式。目前县(市、区)局大多选用第二种模式,基层管理分局或将纳税评估管理岗位设在局长室或在综合业务部门或在管理二股,分析岗位设立于管理二股,工作联系、业务指导不协调,缺乏统一性。
2、人员配备不到位,内部制约体系脱节,评估工作流程不畅通。根据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纳税评估共分为6个岗位,分别是评估管理岗位、对象确定岗位、评估分析岗位、评估复核岗位、异常企业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基础资料受理传递岗位,其中评估对象确定岗位和评估分析岗位、评估复核岗位与评估分析岗位不得同岗,评估分析岗位一般由1-2人完成,而实际情况是基层管理分局大多在10人左右,一人多岗比比皆是,由于工作头绪众多,配合人员仅仅签名了事,复核岗位等内部制约机制也形同虚设,而形成了事实上的一人或几人的操作,未能发挥其系统工程作用。
3、计算机配备不足,人机相争时有发生。目前,基层分局计算机配备不足,只能保证发票发售、报税认证、开票等窗口作业,有的纳税评估岗位未配备计算机或配备不全,根据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申报期满5日即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岗位未配备计算机或配备不全的,势必与其他岗位争机用,工作条件限制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4、评估流之于形式,缺乏深度。纳税评估面原为10%,后调低为5%,调低的目的就是要改变以往只要数量不抓质量的现象。自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以来,被评估企业不下数拾、数佰,但评估出有问题户极少,是纳税依法纳税意识提高了吗?事实并非如此,评估后被查出存在偷漏税行为的也不在少数,其原因更重要的是在于纳税评估岗位人员责任心差,缺乏学习,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未能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二、做好现阶段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对策
1、建议上级局修订纳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统一岗位设置标准,便于制定岗位操作管理标准标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工作考核体系。上级局在修订过程中,同时要考虑基层各岗位人员职责分工,做到岗位明确,责任到位,职责清楚,合理负担,尽量避免岗位工作畸轻畸重。
2、发扬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深入学习市局关于深化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精神,在评估的深度、广度和规范性上求突破。选调业务精通人员充实评估分析岗位,加强评估岗位操作人员责任心、事业心及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专业知识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这是提高评估工作水平的关键,上级局业务管理部门及基层管理分局要切实承担起这一责任。
3、研究分局内部评估工作运行机制,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使之形成有机整体,健全基层分局内部岗职考核体系,将纳税评估各环节列入月度、季度、年度考核范围,以考核推行评估工作。
4、积极争取上级局增拨计算机处理系统。在上级局未解决困难之前,基层管理分局也要积极处理好这一矛盾,比如利用别的岗位空余时间,利用八小时以外时间都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这样可以培养基层管理分局的奉献意识、敬业意识和大局意识。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也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针对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方法上采取有效措施以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 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第二条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流程及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有计划的开展;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典型调查,不定期进行日常评估,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按照《核定征收办法》执行。
第六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确定评估对象
(一)日常纳税评估的评估对象由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收管理员确定,具体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应加强指导,制定日常评估计划。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选定日常评估对象时,要结合相关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下列纳税人作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1、税负异常变化的纳税人;
2、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4、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违章违规较多的纳税人;
5、综合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分析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
6、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三)税源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指导并督促税收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评估任务,指定专人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对象清册、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八条案头分析审核
(一)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二)税收管理员对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开展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在《税收管理员手册》上登记相关内容,并将分析审核情况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做相应的记录。
(三)案头分析审核的方法及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审核、分析审核、指标配比审核等。
一般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2、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3、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务登记表鉴定的税种进行全面申报;
4、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6、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全面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7、审核纳税人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8、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9、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分析审核主要包括:
1、分析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各地方税税种金额同相关的计税依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分析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4、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5、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6、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7、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查分析的其他内容。
指标配比审核: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指标配比审核。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指导督促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确定具体的评估内容,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及预警值。
(四)案头分析审核应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
(五)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的同时,应逐步健全“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积累相关数据,为实施专业化评估奠定基础。
(六)案头分析审核处理意见分为:未发现问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六种。
(七)案头分析审核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综合归纳评估结果,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填写初步的意见,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八)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税收管理员处理意见,认真审核界定,提出意见。对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等明显的问题,由税收管理员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处理;并结合日常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拿出建议,进一步规范辖区税收管理工作。对相应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文书资料,由专人登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后集中归档。
第九条疑点核实处理
(一)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二)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经税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税收管理员方可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作进一步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四)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且情节较轻的,税收管理员提出税务函告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函告,同时填制《税务函告通知书》。
1、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2、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3、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4、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5、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6、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应税收入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7、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8、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的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9、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0、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11、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2、其他应当实施税务函告的情形。
(五)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的,税收管理员提出税务约谈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约谈,同时填制《税务约谈记录》。
1、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2、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3、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记帐凭证;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5、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6、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7、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应税收入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8、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9、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的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10、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1、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12、存在将应税收入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嫌疑;
13、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14、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5、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6、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不符合规定;
17、“三项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处理不符合规定;
18、经税务函告涉税问题无法解决;
19、其他应当实施税务约谈的情形。
(六)凡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等问题,税收管理员提出实地核查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地核查,实地核实应下发《税务核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填制《日常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记录》。
(七)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核实情况拿出日常评估处理意见,具体分为:未发现问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专业评估、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五种。
(八)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由专人登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并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核实记录及相关资料集中归档。
(九)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申请县(市、分局)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十)对经评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日常评估案件,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1、存在偷税嫌疑的。
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
4、对经纳税评估应补缴的涉税款项,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5、涉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对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核实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经县(市、分局)局日常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后移交稽查部门,并填制《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
第十条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对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十二条市局将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月统计制度,各县(市、分局)局也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月统计制度,于此月10日前向市局征管科上报上月《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第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各类纳税评估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核实记录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县(市、分局)局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各县(市、分局)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一、经济危机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影响的扩大,宏观环境对我区经济的影响还在发展之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今后一段时期的组织收入工作将会面临新的挑战和困难:一是各级政府对组织收入增长的期望要求不会降低。经济增长回落导致税源相对紧张,但政府保障民生工程、加大公共投入等刚性支出还在不断增加,对组织收入增长的要求不仅不会降低,反而会更高;二是组织收入的难度会明显增加。收入任务增长与税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就我区而言,支柱产业(据具体情况添加)的产销额大幅下降,目前大部分企业处于惨淡经营的境地,而作为支柱税源的房地产行业也是后继乏力。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间的税收征收任务将更加繁重,完成预期的税收任务比往将会更加艰巨。
当前,要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作为我们税务(地税还是国税?)部门的重要责任,金融危机来了,企业有困难,而又要保持地税收入稳定增长,怎么办?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多为企业想点子,出主意,在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注重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辅导,通过用足、用活、用好税收优惠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确保税收收入在和谐的征纳关系中平稳增长。同时,要及时把握危机中的有利机遇,履职尽责,为国聚财,为国分忧,为民解难。
二、当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基础资料欠缺。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资料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在掌握各种涉税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相应税务处理。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和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作定量、定性的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数据资料不完善,基础资料欠缺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序进行。
2、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理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还出现一些问题,评估与稽查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
3、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急需提高。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评估人员既要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又要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要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这对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较大的挑战。目前评估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还远不能满足评估工作的需要,有的只停留在看看表、对对数的浅层次上,不善于从掌握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一些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效能作用。评估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要想提高评估质量感到力不从心。
4、纳税评估工作不没有一套科学的办法。表现在我市的评估岗位没有统一,工作职责没有细化,存在评估人员一人操作到底的现象,工作随意性过大,工作过程无监督,缺乏有效配合和制约,不利于工作的规范开展和廉政建设;评估工作的效率不高,工作和缺乏科学性。
5、现有的纳税评估软件整合不到位,需求不能满足工作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目前使用增值税纳税评估软件仅适用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评估且运行极不顺畅,经常出现无法登录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不能用一套软件对企业开展多税种评估。如开展某项专项检查,既要评估增值税,又要评估所得税,需要同时使用两套软件,需要同时采集两套数据,造成重复劳动,效率低下。三是目前的增值税评估软件较适用于开展行业评估。因为设置的评估指标对同行业有可比性,能整体评价该行业的纳税状况,有利于税源监控,公平税负,加强征管。而不适用于多行业的一次性评估,不同行业之间各项指标没有可比性,主要靠人工评估,人机不能很好结合,评估、操作难度加大。所以对目前省局、市局组织的税务专项检查前必须进行的纳税评估,县(市)局、分局评估部门比较被动。
三、以科学发展观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
1、管理与服务并重,发挥纳税评估的双重效能。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面对金融危机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我们既要不断加强税源监控能力,采取有力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提升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又要落实好“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税收服务理念,帮助纳税人度过难关,我认为纳税评估是最有效的载体。
纳税评估作为税务部门一项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既是管理手段,又是服务举措,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纳税评估对内是管理手段,能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有效地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有利于提高申报纳税质量和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对外是服务手段,它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减少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对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的涉税问题,引导其主动自查,自动纠错,降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收违法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给没有偷逃税故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次机会,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感受并体验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最终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
纳税评估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能力,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一种管理手段与措施,对加强基础税源的监控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它初步解决了以往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通过采集企业的资金流向、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各项涉税信息,利用评估指标进行比对、分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客观地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填补了税收日常管理上存在的“相对真空”,提升了税收征管水平。
开展纳税评估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浅表式服务向深层次服务的转变,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纳税评估的开展,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更具人性化、更有人情味。首先,纳税评估给予了非故意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对一般涉税问题除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外,免予行政处罚,避免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少缴税款却受到严厉行政处罚的可能,真正做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切身利益着想,把纳税服务的内容具体化,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作用。同时,也减少征纳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环节后矛盾加剧而产生冲突的可能,促进了征纳关系的融洽。其次,纳税评估通过约谈等方式让评估对象对评估疑点进行说明、解释,这个过程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知识宣传、辅导的过程,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涉税业务,增强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技能,充分体现纳税服务的人性化,营造了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纳税评估作为一项重要举措,在促进征管、促进征收、服务纳税人方面,效果明显,既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又减少了纳税人因非主观故意导致涉税违法而受处罚的风险,降低办税成本。必将为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从而化解经济危机对经济和税收带来的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
2、改进和完善评估方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目前,正在使用纳税评估软件系统由于评估指标参数不尽科学,评估公式、评估指标预警值不尽合理,对纳税评估软件系统产生的差异户生成的纳税评估对象的有关日常评估计划,单靠评估人员通过日常评估仅在案头审核分析相关的申报资料、财务报表难以发现评估对象深层次的涉税问题。所以在加强日常评估、特定评估的基础上,一方面要不断修订、完善评估指标,此外要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改进和拓展纳税评估方式,使评估工作发挥更大的实效。一是开展联合式评估。一方面可组织分局间的交叉式评估,另一方面稽查部门在适当的时间安排部分稽查人员配合征管分局评估人员联合开展纳税评估,既解决了基层分局人手少,精力不够的矛盾,确保纳税评估工作如期完成,取得良好实效。又使参与评估人员针对具体评估对象,共同评估,彼此交流,开展研讨,使大家对行业性涉税规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实施评估方面积累了更多经验,能够更好地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提高评估人员业务素质。在联合开展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与征管分局评估人员相互交流切磋,进一步掌握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进一步提高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能力及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同时,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等进行交流总结,可以使广大税务干部的评估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二是开展调研式评估。应当定期集中组织开展调研式纳税评估活动,抽调税政、征管、稽查等科室人员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物流市场、中介机构进行调研式评估。通过实地评估掌握被调研单位的潜在、闪变税源及其变化情况;全面了解代扣代缴税款和发生临时或一次性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深度挖掘潜在税源、严格掌控闪变税源。这为创新征管措施,制定收入计划,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完成提供了参考信息,也为实现以分析引导评估,以评估推进检查,以检查促进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积极引导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为纳税人提供的自查性涉税服务,对提高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及时纠正处理涉税事项中出现的错误和舞弊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强化税收监管,减轻税务机关负担,形成纳税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机关三重税收监管体系。随着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和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要引导企业选择聘请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活动。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依据不足。尽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局都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使得纳税评估的整个工作过程始终处于执法的法律边缘,使其相应职责、手段、方法等也都徘徊于管理与稽查之间,具体操作很难有个准确尺度。对纳税人自行查补申报税款,纳税评估对此可以不予处罚,但《税收征管法》规定申报不实属偷税行为,纳税评估中关于补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评估结果处理缺少法律依据,刚性不足。
(二)实用操作性不强。一是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时,稽查部门可以据此立案查处,但对不需要移交的,通常评估的结论并不被稽查部门承认,并可以继续对已经评估的纳税人进行稽查。二是对评估的户数、每户年评估次数、评估户数的比例、预警值区域协调性、评估延期的期限、评估结论的反馈形式与内容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评估时使用的文书名称、种类、具体内容不统一,比如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县都制定了评估管理办法,但是文书的式样却不统一,使税管员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
(三)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一批精通财务会计、计算机操作技能以及和纳税人约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巧的高素质人员。但是目前普遍存在干部结构不尽合理的现象,“催报催缴”干部较多,具备既会计算机操作,又通晓财务会计,能分析财务指标的税务干部很少,往往出现纳税评估有职责,但工作难以开展或开展不尽人意的现象,使纳税评估工作有些流于形式。
(四)监督约束机制不到位。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刚刚起步,从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对纳税评估工作尚未有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即使有,也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很难把握和操作,致使以评代查,评而不查,重复评估、评估发现偷税问题让企业自行纠正或帮助企业隐瞒的现象仍然存在,对其如何监督,规范其运作尚无完善的办法,导致一些企业埋怨税务机关“多头”检查,而在另一些企业中出现“笑迎评估,背对稽查”的现象。
(五)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来源不宽。对内,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信息有时分块割据,传递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信息不对称,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对外,与地税、银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没有联网,信息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不能及时收集,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库”。再者,有些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有时还不完整、不准确、不连续,对于这些信息,因担心增加纳税人负担,又不能经常地开展案头审核,因此影响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在系统内虽然进行了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税、防伪税控三大系统整合,但可作为评估利用的信息少,计算机在纳税评估上仍只起到打字机的作用。
二、主要对策
(一)确立评估法律依据和位置。一是建议将纳税评估写入《税收征管法》,将纳税评估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完善评估内容,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时限,统一评估文书,让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二是摆正纳税评估的位置。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纳税评估机构,配置业务精湛的人员,确保纳税评估长期有效地正常开展。三是统一各地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条例,将纳税评估的重点放在评估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上,消除纯粹的向评估要税收超进度的理念,使纳税评估真正成为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利器。
(二)注重评估实际操作方法。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税务日常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主要做法是:1、全面掌握各种涉税评估信息,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入手,对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进行数据测算和分析,进行税负对比。2、对不同的评估对象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即采取案头评估和人机结合或者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3、有计划的分税种、分行业、分规模、分地域选择纳税人进行评估,确立评估的各个岗位,及时作出评估结论,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衔接,及时提供案源,提高威慑力。4、加强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通过开展纳税评估不仅要堵塞漏洞,还要有效地防止零申报、负申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5、确定纳税评估工作任务,一是要求税管员对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发票的商贸企业每月必须评估一次,二是对利用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每月必须评估一次,其余的每月要完成所辖纳税户的20%,而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次月必须进行评估。6、进行评估成果汇总和反馈,税管员将评估工作报告交主管领导进行审理,查找分析问题,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户子转入日常检查,对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转入稽查环节。
(三)增强干部评估综合素质。一是开展经常性的税务综合业务培训,定期对评估人员通过以会代训、以老带新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有效地带动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的提高。二是定期开展“以案说法”案例分析会,可以把各地开展纳税评估以来的成功案例进行讲评,以达到交流和指导的作用,提高评估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三是选派评估人员下企业“跟班”学习,让其熟悉企业经营情况和操作流程,提高其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财务知识和税收理论,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与应用技术,以及了解与约谈相关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四)、建立评估监督机制。一是健全纳税评估的反馈机制。对评估的有关结论应当以详实的说明告知纳税人,原创:真正实现“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宗旨。评估结论不能过于简单,否则纳税人无法据此“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同时理顺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关系,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要及时进行反馈。二是健全纳税评估移送机制。对有偷税嫌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拒绝约谈,或虽约谈交待问题,但不及时进行改正的,或以前纳税评估时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以及少缴税额达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或达到一定数额,应及时移送稽查,不得以评代查。三是建立纳税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强化日常检查,加强对纳税评估业绩的考核,促进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运作,同时与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融为一体,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有效发挥纳税评估的效能。
1、纳税评估制度的起源
纳税评估制度源于美、日、德的税务审计制度,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程序制度和日、韩的行政指导制度,是这3种制度的综合体。
(1)美、日、德的税务审计制度
美、日、德3国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是税务审计,其中,美国税务审计人员约占税务机关人员的1半以上。税务审计主要分为办公室审计和实地审计两大类。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审计人员首先进行办公室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申报表中所列各项是否正确,对同行业、同规模的公司进行比较,并考虑其过去的记载和其他已掌握的资料等,通过信息的分析寻找企业偷税的疑点。实地审计即研究公司账簿保存、会计记录保存、商品库存的实际状况,对账簿进行详细的检查,它是在办公室审计结果所显示的税额不太确定时进1步采取的审计程序。需要说明的是,美、日、德3国税务审计制度都是以强有力的信息化为支撑的。
(2)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程序制度
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控诉方因掌握被告人的犯罪证据较少,并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较为高昂,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法官许可的前提下,控诉方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此协议1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诉辩交易程序的精神实质是可以获取被告人对法律的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给人以希望。
(3)日、韩的行政指导制度
日本、韩国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实现1定的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日本、韩国认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1种民主和积极的管理形态,而行政指导具有简便性、温和性和实效性的特点,是在政企双方共同受益基础上采取的民主而积极的行政管理手段,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以上3种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及其所蕴含的有关法律精神,为纳税评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2、国外纳税评估的通行做法
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而国外发达国家(地区)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地区)在这方面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
(1)美国的纳税评估判别系统
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下属各级检查部负责纳税申报资料准确性、真实性的评判工作,首先由西弗吉尼亚州的计算中心自动对申报资料分类,然后通过筛选过程(TaxReturnSelectionProcesses)去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并以此估算其税款。具体由5种常用方法:
1.判别函数系统(DiscriminantFunctionSystem,DIF):此为计算机实现的模型系统,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选出最可能有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
2.纳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axpayerComplianceMeasurementProgram,TCMP)①:即通过数理统计方法给出判别函数系统的参数估计值。
3.资料完善程序(DocumentPerfectionProgram):通过此程序检查出申报表填写计算错误,并通知纳税人IRS重新计算后的应纳税额。
4.信息匹配程序(Information-matchingProgram):该程序通过和银行、劳工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表对比,检查遗漏和不正确的项目。
5.特殊审计程序(SpecialAuditProgram):IRS运用由计算机和定期改变的手工选择标准而设计的很多特殊审计程序,比如针对退税额、所申报扣除额、调整后的毛所得等的特殊审计程序,旨在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2)澳大利亚的纳税风险评估
澳大利亚国税局(ATO)认为纳税人实行白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纳税风险评估,主要有以下过程:
1.收集整理纳税人的信息。信息来源分为内、外两部分,外部信息主要是税务人员甄别后的举报和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信息,以及外部商用数据库(该数据库能提供澳大利亚1000户企业、母公司的财务等多方面信息)。内部数据主要是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历史评估资料、审计资料等。这些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供评估人员调用。
2.分析信息。ATO的纳税评估人员将采集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然后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公平、合理、权威的结论。
3.纳税风险的判定与对策。把纳税人(企业)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的管理具有强制性,通常采用纳税审计和移送法办的措施。
ATO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会以面谈、电话或信函方式给纳税人1个解释的机会,以达到节约时间、增加政府执法透明度、改善征纳关系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解释不清或解释不能让评估人员满意,则进入实地审计程序,并将结果和纳税评估资料录入数据库。
(3)新加坡的评税规程
新加坡当前的评税管理工作主要依托计算机系统进行,评税的依据是评税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的情报信息以及纳税人申报表中提供的信息。新加坡税务局使用的评税方法主要为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核对法即评税人员通过掌握的各种情报、信息,通过函调或面谈的形式,对纳税人申报表中内容进行核对,是评税工作中的核心方法。财务分析法即评税师根据已掌握的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即平均值,通过财务分析的方法找出偏离标准值的个体,通过函调和面谈的方式来核定其应纳税额。评税工作是新加坡税务局的核心工作。它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和纳税检查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新加坡税务局制定了严密的评税工作规程,要求评税人员严格执行。
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①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②纳税人服务部,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③公司服务部,对法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④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⑤税务调查部,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根据评税工作规程,新加坡的评税工作分为两部分,1部分是纳税人服务部或公司服务部对当年的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另1部分是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前年度的评税完毕案件或纳税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复评。如果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无论纳税人审计部或税务调查部对纳税人作出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其评税表仍然由纳税人服务部或公司税务部来制作。
(四)英国的纳税评估制度
英国各税种的税收征管1般都要经过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款交纳和税务检查等程序,纳税评估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英国不同税种的纳税评估方式有所不同:增值税和资本利得税实行自行评估,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评估。在自行评估过程中,纳税人有责任及时登记、递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如果税务当局认为纳税人在某1时期的纳税申报中有错误或遗漏,可以对其签发纳税评估通知单。其他税种的评估过程与自行评估的过程大相径庭,如对所得税的评估,税务当局会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和1些其他文件进行检查,如果未发现问题,就以此为依据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和应付税款。如果稽查人员发现纳税人有应税所得未被计入或者获得了不应获得的减免,可以对纳税人签发补缴税单。
(五)爱尔兰的税收评估体系改革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爱尔兰进行税制改革,改革的重点就是改进其纳税评估体系。到90年代,爱尔兰的直接税纳税评估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所有直接税(对雇员收入的预扣税除外)的评估都由传统的直接评估改为纳税人自行评估。应当看到,爱尔兰税制改革的内容与其国内经济背景有密切的联系。80年代中后期,爱尔兰存在严重的财政赤字。90年代初期,爱尔兰在税收遵从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爱尔兰有关部门将巨额赤字和大量存在的欠税归咎于税收征管不力,并认为长期实行的税收直接评估体系有鼓励纳税人逃税、避税或拖欠税款的倾向,是征管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原有的纳税评估体系存在严重漏洞,为逃税大开方便之门,而惩罚明显偏轻,实际上鼓励了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导致了大量的拖欠税款现象。爱尔兰税制改革专门委员会针对原有纳税评估体系的问题,提出了评估体系改革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有步骤地将绝大多数税种的评估改为纳税人自我评估。在原有体制下,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纳税额并通知纳税人;在新制度下,纳税人按照规则自行确定纳税额并通知税务机关。这1措施降低了税收行政管理成本,提高了税收行政资源的使用效率。作为配套措施,爱尔兰制定了关于税务中介的资质、作用的新规范,更加重视税务中介的作用。与此同时,爱尔兰还对税务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并加强了对评估体系的监督和审计。
(六)印度的所得税评估程序
印度的所得税法案(ITA)规定了所得税评估的具体程序:
1.自行评估。根据所得税法草案第104A节规定,每个被评估人应根据所提交的所得申报自行评估应纳税额,并按该数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如果被评估人未能缴纳自行评估的税款,将被认为是未履行其义务,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1般评估。当被评估人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后,税务官员将根据ITA的相关条款对被评估人的税款进行评估。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所得税申报,税务官员应当向纳税人发送通知,告知其应缴纳或者退还的税额或利息。
3.最佳判断评估。即评估官员不能不诚实地或报复性地或任意性地进行评估,而应根据最佳判断进行评估。最佳判断评估有两种类型:第1,强制性最佳判断评估,由税务官员在纳税人不合作或者延迟提交信息时采用;第2,任意性最佳判断评估,即在评估官员质疑纳税人账户的正确性或完整性,或者在纳税人没有采用常规和1致的方法进行账户记录时,可以适用任意性最佳判断评估。税务官员在做出最佳判断评估前,应当给予被评估人员陈述的机会。
4.预防性评估。如果不清楚所得的接受者为何人,评估官员可以启动针对相关人的程序,以决定他们中谁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
5.重新评估。如果评估官员有理由相信任1应纳税所得在任1纳税年度内逃避了评估,即可对该项所得重新评估,也可以对任何其他逃避评估且在程序中发现的应纳税所得进行评估。
(七)俄罗斯的室内审计
俄罗斯税法典详细规定了税务审计的类型,以及实施税务审计的方法和条件。法典第87条规定,税务机关实行室内审计和实地审计(也称全面审计)两种形式。室内审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强制实施。其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材料和纳税人提供的报税单和其他税收凭证。立法规定,室内审计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申请书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因此,大部分公司的室内审计至少每季1次。税务机关对某些税收项目进行初审,如果审查中发现填报错误或所提供的材料和凭据相矛盾,税务机关要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正。如发现偷税漏税,则对纳税人下发补税和罚款通知书。
3、发达国家(地区)与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将国外纳税评估的通行做法与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现状进行具体比较,有利于进1步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制度,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下比较主要集中在纳税评估的定位、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纳税评估的手段等方面。
(1)对纳税评估定位的不同
发达国家(地区)1般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1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稽查有1定的区别,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也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发达国家(地区)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都是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违法责任,出现税收流失问题多是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是1种无知性税收不遵从行为,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挫伤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的积极性,是得不偿失的。通过纳税评估,1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这种不遵从行为也就由无知性不遵从定性为知觉性不遵从,处理方法也由纳税评估转为税务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也可以从其人员配置上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近4∶1。我国近几年将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是1种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纳税评估力量也倾斜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往往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0%左右。在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方面未得到有力的保证,征管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寥寥可数,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的作用还只是停留在理念阶段。
(2)纳税评估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差异
如前文所述,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限明确,各司其职。澳大利亚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分设,以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为例,总共400人的队伍,除70人从事税务稽查、160人从事电话服务以及信息处理、60人从事内部管理以外,其他110人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德国税务审计机构比较完整,自成体系,其税务审计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邦财政部和各州的财政局,联邦财政部下设的税务审计局,负责大型企业及公司的税务审计;州财政局下设的税务审计局,负责中小型企业的税务审计。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1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1个良好的育才、留才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我国近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中,税务部门1般不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征收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兼办,稽查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稽查员兼办。目前税务部门的每个税收管理员平均管理纳税人400户至500户左右,常常忙于应付案头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纳税评估,而稽查员每人每月稽查的纳税人户数有限,且通常把纳税评估作为稽查的前置程序,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能满足税源管理的要求。
(3)纳税评估手段的优劣
纳税评估所需的涉税信息量非常大,如果仅靠手工手段就会事倍功半,效率低下,难以完成对所有纳税人的评估,这就需要计算机手段的广泛应用。另外,在运用计算机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时,必须依靠客观准确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发达国家(地区)税源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目前,美国联邦税收收入约有82%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征收上来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后,税务计算中心通过程序自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类、编码、审核和信息汇总,并根据从第3方所获取的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施自动审核。在美国,大约有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对比之下,我国信息化建设总体水平不高,纳税评估所需的涉税信息不全面。目前我国税务部门的评估数据资料仅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金税工程的有关信息资料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这些资料主要由纳税人提供,缺乏社会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这主要也是因为我国税务部门的信息系统没有与社会相关部门如银行系统联网。另外,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尚待完善,虽然个别税务机关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已针对某些行业探索制定了1些评估指标体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较差,加上评估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工作开展还不尽理想。
四、进1步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纳税评估制度在组织机构、工作流程、信息来源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地区)还存在1定差距,需要进1步加以完善。有效率的纳税评估制度是1项系统工程,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有效率的纳税评估系统取决于组织机构、工作流程、信息传递以及人员素质等要素的优化和完善。
(1)完善评估组织体系,分清权限职责
首先,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和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即便不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也要从健全职能设置入手,对纳税评估体系中各个机构的职责分工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各级纳税评估机构的具体工作分工为:省(市)局评估机构主要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调查并总结和交流;根据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研究评估方法、评估模型等。基层纳税评估机构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的评估工作;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库;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为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开发评估模型提供基础信息等。
其次,合理界定税款征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职能分工,加强3者之间协调与合作,建立有效的评估协作机制。具体说来,1是加强征收部门与评估部门的衔接,评估部门分析、处理涉税信息后,要及时反馈到征收部门,为征收部门提供信息支持;2是加强评估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衔接,评估部门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应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3是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稽查对评估的促进作用,在查案中发现的新问题及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评估部门。
(2)科学界定工作步骤,优化纳税评估流程
根据纳税评估的目标要求,基于流程各个环节分工负责、彼此促进、权力制衡的控制原则,应用反馈控制、前馈控制和预防控制的方法,可将纳税评估流程分为信息采集、筛选重点评估对象、案头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及评估结果反映等七个环节。具体说来,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主要为计算评估指标和预警值提供足够的基础数据支撑。信息采集的方法主要包括手工录入数据、条码扫描数据、外部导入数据和企业财务报表调整等。筛选重点评估对象是指评估机构利用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在内的各渠道来源信息,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预警值,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数学模型和人工智能技术选择重点评估对象,并能够定性给出主要疑点原因,为后续的评估工作提供案源,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案头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结合其专业知识与积累的工作经验,利用各种涉税信息,采取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对筛选出的重点评估对象或者外部举报的评估对象,使用预先设定好的评估指标对纳税评估信息系统保存的评估对象的纳税信息进行评析,以确定纳税人申报资料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进而求证疑点的过程。税务函告、约谈举证是指税务部门对经案头评估分析发现的涉税问题和疑点不能确定或需进1步核实的,通过信函解释或约请纳税人到税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评估人员根据函告回复或约谈情况,对疑点问题进1步确认,并作出定性、定量判断,以决定如何采取进1步的征管措施。实地核查是指对经函告、约谈举证环节后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的,或者纳税人拒不接受约谈的,由评估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对疑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评估处理是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各阶段反映的情况对筛选出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评估,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具体评估对象疑点问题的性质并作出相应处理。成果反映是对评估结果信息、稽查部门和上级税务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和征管整体状况,找到问题症结,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建议的管理活动。
(3)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纳税评估工作是1个获取信息、分析信息、使用信息的过程。充分获取客观、准确的涉税信息是保证纳税评估准确、高效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纳税评估的1个制约“瓶颈”便是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信息量不足、信息可靠性较差,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顺畅机制,其物质载体便是四通八达的税务信息网络。具体说来,1是尽快实现国税、地税网络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2是逐步实现税务系统内部网络向外部的延伸,实现与财政、国库、海关、银行、公安、统计、房管等第3方网络的衔接,提高各部门间涉税信息的共享程度。3是为实现税务系统内联网、外联网与互联网的3网集成和协调组合进行前期准备工作,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关系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都是实际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步骤和环节之一,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既相互区别又联系紧密,正确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处理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的现实性问题。
一、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
所谓纳税评估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依法利用信息化方法,以数据对比分析为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判断,由此对纳税人采取进一步的征管措施的综合性的管理行为,其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灵活简便和强化管理等基本原则;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实施的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的管理行为,其基本任务是惩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税收收入,维护依法纳税秩序,保证公民依法纳税。可以说,相对于税务稽查,纳税评估是随着税收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而出现的,纳税评估的出现和发展,适应了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现实性需要,一方面,纳税评估的出现,大大减轻了我国各大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有利于税务工作效率的整体提高,另一方面,纳税评估也进一步推进了我国依法治税进程,大大提高了对税源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注入了新鲜血液。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一方面,二者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首先,二者的工作对象基本相同,都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都根据纳税人实际的纳税行为来开展工作;其次,二者开展工作的依据相同,都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的经济法规的规定来严格进行,在征收管理范围内进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有超越法律或未依法进行而损害纳税义务人权利的行为;再次,二者工作的落脚点相同,都是为了依然保障纳税秩序和纳税环境,促进依法纳税。因此,从这三个方面来说,二者具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但是与此同时,二者又具有很多的区别之处,这些不同点又将这二者严格区别开来,具体体现在:首先,执行主体不同:纳税评估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而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也可以交由基层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负责,而税务稽查一般由税务局稽查局来依然实施,二者的执行主体完全不同;其次,工作程序有差异,纳税评估的工作程序主要由设立评估指标、筛选评估对象、对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处理、更新管理数据等流程组成,而税务稽查则主要由稽查局分别设立的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部门分别负责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的具体工作,二者的工作内容不同决定了其工作程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再次,工作重心不同,纳税评估一般遵循事前管理,即督促、警醒纳税人依然纳税,服务性更强,而税务稽查则一般遵循事后原则,即对纳税人的纳税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从而维护和保证纳税人依然纳税,具有较为浓厚的惩罚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二者之间具有千丝万缕般的联系,一方面,税务稽查活动中的案源主要就来自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纠错环节,而税务稽查的顺利开展,也必须要借助纳税评估的信息支持来进行,二者其实存在着相互支持、互相配合的关系。
二、正确规范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在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各有侧重,既互有区别又紧密联系,因此为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纳税秩序,必须正确规范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从而最大化地发挥其各自作用,形成合力,为此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纳税评估优先原则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实行管理、征收和稽查的工作机制,管理是基础,征收是手段,稽查是保障,而纳税评估主要涉及税收的管理和征收工作,因此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应坚持纳税评估优先的工作原则,这是因为相对于税务稽查来说,纳税评估是一种更为柔性和温和的管理方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有利于稳定纳税秩序,创造更为平和有序的纳税环境,只有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时,才将其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从而明确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界限,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适当扩大稽查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
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来负责进行,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由其上级税务机关负责进行,可以说,目前相关税法已经赋予了基层税务机关一定的检查权限,其具有依法监督和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但是却缺乏一定的执法权限,由于基层税务部门所面对的实际税收工作纷繁复杂,其需要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限来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基层税收征管效率,而赋予基层税务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支持其日常的纳税评估工作,更好地去进行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一些较为清晰明了的税收稽查工作,亦或作为向税务稽查部门移交的附带证据或资料,为稽查部门更好地进行执法提供便利,而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税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基层税收机关统得过死,没有充分释放基层税务机关的活力,这和其管理权限相对狭窄不无关系。
三、总结
总之,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格局,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从完善工作规程、建立协调机制等方面入手,有效规范此二者之间的关系,最大化地发挥其功效。
本文系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关系的研究(J15WB109)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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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奕凡.正确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J].现代商业,2014,12:86.
一、开展纳税评估对于深化办税服务的意义
按目前的征管发展模式来看,纳税评估正逐步成为基层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建立预警服务体系,有利于推动税企之间良性互动平台的构建,推进税收工作重心由“执法管理型”向“法治导向型”的转变。
通过开展纳税评估,推行预警服务,可以体现税收管理工作的人性化。从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出发点来看,纳税评估其实是一种涉税风险的“预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纳税评估在税企之间建立起“缓冲带”,在征管和稽查之间设置“过滤网”。这充分体现了税务行政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使税收工作更具“人情味”。对评估中发现的涉税疑点,可以采取《纳税评估建议书》的形式建议企业自行更正,补足申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而不进行涉税处罚。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评估工作是一种“柔性”的管理,其主要目的在于辅导纳税人及时纠正错误,进行正常的税收经济活动,充分体现了税收管理中的人性化理念。
通过开展纳税评估,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可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从严管理、依法治税以创造公平的税收执法环境,其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目前由于个别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纳税意识淡薄,作假账、账外设账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使纳税人明白偷税的花招伎俩难逃税官的火眼金睛,从而自觉依法诚信纳税。
通过开展纳税评估,推行约谈预警,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深层次的服务。纳税评估从评估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入手,采集成本费用率、管理费用变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相关指标值,与预警值对比以发现疑点问题,再针对疑点问题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约谈,并进行实地核查。评估过程既是对企业纳税优劣的一个认定,同时也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一次考量。因此,通过纳税评估可以帮助纳税人找出经营管理、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差距,提供降低成本的渠道,提高财务管理和账务核算水平。同时,将税收及相关政策宣传辅导到位。这无疑是纳税人所需要的,同时税务部门深化服务层次的很好体现。
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实现稽查科学选案,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公平的纳税环境。纳税评估不是一项独立的工作,它是对征管工作的补充和延伸,是稽查工作的源头。通过建立将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一方面,可以用过纳税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避免稽查选案环节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对有些纳税人长期不查,而对有些纳税人检查次数过多,减少诚信纳税企业进入稽查环节的频率,以体现税收的合法性、公平、公正性,起到服务纳税人、优化税收执法的目的。
二、以纳税评估为契机深化办税服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管理手段,在基层实施过程中尚存在着定位不明、有效信息来源渠道狭窄、评估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先进纳税评估软件开发滞后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必将随着评估工作的逐步深入完善,最终得以解决。随着纳税评估水平的不断提高,由其延伸的办税服务必将日益深化。那么,作为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应如何以纳税评估为契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方面的优势呢?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是注意转变思想,准确定位,强化服务意识。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能,是日常税收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一种深层次的管理行为。通过对纳税人信息(数据)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纠错,组织纳税人自查自纠,可大大降低纳税人非故意违法造成的纳税风险。纳税评估发挥日常监控服务作用,充分考虑到了广大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与利益,受到纳税人的广泛欢迎,显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服务职能,需要转变部分税收管理人员作为执法者高高在上的思想,使其明白,搞纳税评估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更加透彻地理解税法,及时地纠正涉税问题,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引导税收管理员自觉树立通过纳税评估搞好服务的意识,在工作中注意避免将纳税评估变为纳税检查。
二是注意不能将补税多少作为衡量评估成效的主要指标。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不能以补税多少作为主要指标考核、衡量评估成效。评估的目的不是仅仅为了增加收入,它还提供一种新的管理服务形式,既能提高监控能力,又能提高服务水平。补缴税款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评估辅导的成效,但不能把补税作为评估的主要目的。以补税多少论英雄现象,偏离了工作目的,应引起我们重视和警惕。
三是注意将日常管理与纳税评估合一,降低纳税评估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担。目前,由于信息准确性、完整性不够,在评估时常常需要纳税人提供资料并进行说明,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因此,税收管理员在日常下企业辅导时应注意采集纳税评估所需的信息资料,减少纳税人上门说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通过专门数据分析,能更深发现问题;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辅导,也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对纳税人更有说服力。
四是注意将评估结果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相结合。纳税评估能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要有效利用评估结果,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为高等级的纳税人提供最佳纳税服务;对信誉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其办税能力;对有意偷税的移送稽查,加大稽查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纳税评估评估研究注册程序税务机关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纳税评估是注册税务师从事的重要涉税服务项目。随着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一些高端涉税服务开始受到企业的青睐。 特别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后,不少企业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选择聘请 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 笔者基于对企业纳税评估的工作实践 , 谈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愿与广大同仁探讨。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含义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工作。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 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就是根据税收征管中获得的纳税人的各种相关信息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并及时发现、纠正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对异常申报等专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指出工作重点,提供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比较
评估目的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查找并纠正涉税事项中出现的错误和舞弊,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行为审查把关。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评估性质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属于民事行为,是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原则,开展纳税评估服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是国家依法进行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企业必须无条件接受和积极配合。
(三)评估主体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主题是不一样的,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主体是注册税务师,隶属于企业制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主体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评估依据不同
两种纳税评估依据除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外,注册税务师则依据协议,按照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和执业准则,凭借执业经验和判断开展纳税评估服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主要依据《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五)评估的法律效力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属于自我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建议书等材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文件,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漏给第三方;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后,若发现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经约谈、举证、 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须立案查处的,将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评估部门将移交税务稽查部门 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评估收费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偿中介涉税服务活动,新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而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评估属于政府行政检查行为,由税务机关承担纳税评估检查的全部成本(属税收征管成本的一部分), 被评估人不用承担任何评估费用。可以看出 ,虽然两种纳税评估的对象都是针对纳税人,都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但是注册税务师开展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执行的纳税评估还是有明显区别,两种评估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各司其职。
三、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作用
(一)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
注册税务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制订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实施科学的纳税评估程序,将会发现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涉税风险。通过与企业管理当局的沟通,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收政策理解、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 注册税务师在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约谈等程序,将会了解企业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及运用能力,进一步指导其规范涉税处理业务。企业通过对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的分析、论证、核实,更易找准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自身税务管理工作,对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二)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特征就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再由 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评估或稽查。这种征管模式下很可能发生纳税申报差错和舞弊的情况,这也是造成目前纳税申报质量总体不高的原因。 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就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关键和重点。 鉴于上述考虑,通过聘请注册税务师为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将有利于借助专家优势保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合法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及时性。一方面,注册税务师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将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偏差,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与纳税人的沟通,及时妥善处理涉税问题,有效化解涉税风险。同时,这种方式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工作失误。
(三)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注册税务师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将处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全面性、时效性、政策性、专业性,收集、 加工、整理这些信息,逐步形成税务管理数据库,建立税务管理风险预警和信息提示反馈机制,将有助于企业今后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和开展税务数据预决策。同时,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企业和注册税务师通过数据与信息共享及在线交流 , 将及时发现企业日常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后续纳税评估工作资料的真实和完整。这样,注册税务师就可以通过实施系统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评估技术,将实时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错误和舞弊扼杀在发生之初。
(四)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缓解税企矛盾
新征管模式在普遍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同时,也特别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 各种专项稽查和日常检查交替进行,经常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意偷骗逃税和无意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区分,加之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征纳双方容易产生矛盾情绪 , 不利于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正是通过独立、客观、 公正、 专业的评估服务,在稽查环节前置了一道过滤网,使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方面做到自查、 自评、自纠,有利于减少涉税差错,降低涉税风险,成为沟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桥梁。 这种做法不仅受到纳税人的欢迎,也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有效地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
四、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方法及程序
(一)签订纳税评估协议
注册税务师在确定是否接受纳税评估委托前首先要对纳税人进行初步了解,了解后再确定是否接受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委托。当注册税务师与其委托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同时委托人也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在确定要接受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委托后,应当签协议书了,明确双方的利益、权力以及责任,特别是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需要配合的事项,以及对双方利益有影响的情况等,都要在《纳税评估协议书》中说明,并且一定要依法签订协议书。
(二)制订纳税评估计划
注册税务师在开展纳税评估前,要根据《纳税评估协议书》以及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制订周密翔实的纳税评估计划,尤其是综合评估计划。综合评估计划包括本次纳税评估的目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最佳的工作进度、各种应对策略以及确定的范围、评估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费用预算以及时间保证。具体来说则包括评估目标、步骤、时间以及人员。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企业的复杂程度和经营规模决定了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三)深入了解委托企业的经营情况
协议签订后,注册税务师必须按照纳税评估计划对委托企业进行深入了解:首先要了解企业的性质以及规模、生产经营地点、组织结构和相关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其次要了解企业的构成;再次是了解其资产构成以及资产使用情况,同时还要了解企业产品的科学技术水平;最后,了解企业将涉及的税种以、可以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主管税务机关。
(四)采集纳税评估信息
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进行纳税评估的前提。需要采集的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发票管理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财务状况、税控装置信息、税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纳税申报及缴税信息。信息采集后要经过筛选,并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建立工作底稿并准确地录入数据库。
(五)确定纳税评估的风险和重点
注册税务师依据对自己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和对企业涉税信息的相关分析,初步评估本次纳税委托项目的风险。对可控风险要重点降低,总体风险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根据成本、收益和风险原则进行税务评估。
(六)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主要是设置涉税财务指标纳税评估指标是指基本评估指标;而财务分析指标主要有:成本利润率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和总税负率等;经营绩效指标则主要包括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情况。
(七)选定评估参照系
主要依据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和税额增减变化指标来进行纳税评估参照系的选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主要分为按行业利润率和行业税负率进行不同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确定的两类企业。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则主要包括根据增减额和增减率确定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和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
(八)具体纳税评估分析
有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具体实行时要确保合法,坚持诚信、独立、专业、真实的执业原则,科学地进行评估。
(九)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注册税务师根据纳税评估相关法规,在完成既定的评估计划之后,出具纳税评估报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是针对纳税人委托的评估事项所做出的最终评价成果,是对纳税人涉税进行合理的客观和专业判断,具有各种重要作用。
五、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意事项
(一)要与纳税人确认好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要与纳税人依法订立评估协议,与纳税人协商确认好评估工作的的时效性,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保证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都切实可行。这里要防范三种误区,一是混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以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两者间的区别;二是要防止税务机关借助行政权力对纳税人实行各种非法行为;三是注册税务师自己必须注意控制好纳税的风险评估,严格依据税法和相关法律准则开展评估业务。
(二)要保证评估信息的合法性
无论哪一种评估都需要合法、可靠的信息支撑,如果信息不够准确或者完整,就可能导致整个纳税评估的失败或者不够好。为保证涉税信息的可靠性,必须对数据信息进行核实,经过筛选后再进行使用,所以收集和评价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注册税务师评估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三)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其它合法权利
注册税务师在纳税评估中会知悉纳税人许多涉税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属于公开信息,有些则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出具何种纳税评估报告,都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也不得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纳税评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事宜的错误或舞弊等行为,只能向纳税人指明或提出建议。纳税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也只能作为企业的内部文件,除纳税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泄漏给税务机关或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
(四)维护注册税务师自身的权益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来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等各种方面的压力,甚至可能遭受某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授意、指使、强令、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侵害,所以注册税务师必须坚持以税法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根据《纳税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如果其客观性、独立性及公正性受到损害时要采取例如中止协议、税务行政复议等必要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结束语
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助于缓解了税企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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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税务日常检查为突破口,按照 “从宏观上找问题,微观上查原因”的思想寻找纳税评估对象
在日常检查中新左旗国税局不断加强行业管理,对所辖区纳税户进行分行业分类别,对同行业纳税户进行横向比较,对单户企业进行纵向不同历史时期比较,从宏观寻找切入点,缩小排查范围,通过运用多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疑点评估对象,纳入拟评估清册,启动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从而大大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打牢“分析、评估、稽查、管理”一体化联动机制中间的一环,为整体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打好基础。
二、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探索出的经验开展情况
近年来新左旗国税局主要对6户企业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这项工作开展的主要前提是以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个体纳税评估系统、数据利用系统等渠道收集的内部信息为基础,同时比照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以及税源管理部门日常所掌握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对不同企业制订不同的纳税评估方案。
1.对新巴尔虎左旗蒙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中我们首先研究了成品油销售企业的行业特点,确定了以中油新左旗经营部为参照物,制定了中油新左旗经营部的全年按月销售曲线图,找出销售淡旺季规划合理差距,同时根据新左旗蒙运加油站的自身特点,着重检查了该企业在辅导期期间的进项税抵扣情况。因此我们找到了这两个切入点,通过第一个切入点我们从申报表中发现了该企业2006年9月与11月成品油销售额与其他月份存在较大的差异,超过了合理的界限。我们初步判定这两个月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再进一步根据第二个切入点,我们进一步进行了约谈与核查后证实了我们的当初的设想:该企业2006年9月份企业应计未计销售收入74693.12元,11月份应计未计销售收入11781.29,共未计提增值税14,700.65元欠缴滞纳金1459.09元。经税务机关约谈后企业非常认可,补缴了相应税款和滞纳金。
2.在对新巴尔虎左旗莫达木吉乳品厂开展纳税评估之前我局已经制订了《新巴尔虎左旗乳制品行业税负预警值》和《新巴尔虎左旗乳制品行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目前在我旗境内共有四个乳制品行业,新左旗莫达木吉乳品厂宏观税负在其间较低,因此被列入了纳税评估对象。在评估前我们同样先理顺了思想确定了拟调查项目,主要排查目标:(1)查看该企业销售的产成品与同类市场价格有无较大偏差,由于这个企业产成品生产的是干酪素和奶油我旗境内无同类乳品厂生产,因此我们调出了其它旗县局所辖乳品企业的数据参数和呼伦贝尔市统计局提供的参考价格。(2)查看有无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调查我旗境内不同苏木鲜奶收购价与莫达木吉苏木当地实际发票收购价进行比较,询问农牧民实际支付奶资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偏差。(3)调查企业是否按照《呼伦贝尔市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全部从农牧民初级生产者手中收购奶源。(4)与企业人员一起再重新核定该企业的产成品能耗比是否存在其他增大进项的行为。五是查看有无其他重大违规现象。
在确定了这五个约谈指标之后,我局启动了纳税评估程序,税务人员有针对性的与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并告知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后,企业自查举证在2006年8月份收购鲜奶的过程中,有一部分鲜奶是从二道贩子手里收购的,但没有为税务机关代扣4%的销售税金,此部分鲜奶收购金额共计72086.25元,企业计提进项税9371.21元。经该企业同意后补缴了这笔税款并上缴滞纳金1129.23元。税负也从评估前的2.77%升为评估后的5.08%。
通过税负调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截止目前共补缴税款104099.79元,滞纳金12222.91元,其中已组织入库税款65188.39元,滞纳金4973.08元。
3.经验。通过纳税评估使我们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税收服务水平对尝试运用多种指标综合分析开展此项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税收管理员有力地加强了对纳税人财务核算的辅导,在征纳双方之间建立了沟通的桥梁;帮助纳税人及时发现和纠正因政策理解、计算错误等导致的申报错误问题,为部分非主观故意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提供了改正的机会,融洽了征纳关系。
税收征管工作得到全面提升。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及时发现了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完善征管措施提供了依据。纳税评估工作是新征管机制有效的补充,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今后或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必将长期存在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