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20: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收与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以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先进手段和方法的广泛应用是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效率不断提高的主要因素。如何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直接关系到新一轮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稳步推进。纵观近年来税收实践历程,技术的应用使税收征收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应该看到,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是一个不断突破自身局限、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客观需要的过程,其本身就存在着不断升级换代、自然淘汰的内在机制。
一、信息不对称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提出
信息不对称的有关理论认为,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其后果必然导致在交易前后参与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以及税务人员的寻租行为。具体而言,税收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三方面的负面影响:
1.信息不对称降低了税收效率。为了使纳税人的信息得到最大化昭示,税务部门需要设置多个环节识别纳税人的纳税资料。纳税人在缴税过程中,要经过税务登记、纳税人身份认定、发票领售、纳税申报、计算机稽核、纳税人年审、接受税务检查等环节,从而产生基于税收管理程序上的纳税成本;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为了准确核实纳税人的基本信息,需要配备相应的现代化管理设备,以提高信息的识别能力和鉴定能力,这样一来,也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税收管理成本。纳税方和征税方为了实现税收信息对称的充分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弱化了税收的经济效率水平,提高了税收的制度成本。
2.信息不对称提高了税收制度的设计难度。信息不对称对税制的影响是巨大的。比如前几年出台的筵席税,由于没有办法获得计税信息,遭受了刚出台就下台的厄运。再比如现行增值税尽管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实施起来也并不顺利。在信息搜集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足,核实销项信息和进项信息存在着比较大的难度;在增值税实施范围上,按照初衷,该税种要覆盖整个商品流转环节和修理修配行业的,但是,迫于管理上的困难,个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现了课税范围逐渐萎缩的趋势;在政策执行效果上,出口货物应实行零税率,征多少,退多少,但在一些时候不得不降低退税率,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既违背税制设计的初衷,又不符合国际惯例。
3.信息不对称引起了纳税人的逆向选择。就纳税主体而言,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维护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在这一点上,纳税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就经济人角度而言,纳税人却是自利的,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着逆向选择的倾向。可见,依法纳税作为一种义务,应当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纳税人选择的往往是不纳税或少纳税。这种心理动机,或是心存侥幸——我应该交多少税,税务部门未必知晓;或是胆大妄为——我有办法隐匿纳税信息,能够“摆平”某些人,帮助隐匿这些信息。在税收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比较滞后的地区,这种行为方式具有传导效应和示范效应,产生偷、骗、抗、逃等涉税行为,对社会依法纳税的环境产生负效用。
可见,由于税收信息不对称,造成税收效率下降、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监管不力、税源管理中存在着广泛的管理性漏出,必然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弱化税收法制的实施效果。涉税信息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已经成为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和税收质量的关键性内生要素。那么,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税务机关应该选择怎样的管理策略,才能使税收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促进税收收入目标的实现呢?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解析这一课题的关键在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二、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主要优势
概括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的高效便捷的技术优势,有效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增加涉税信息和税款缴纳等方面的准确程度,降低税收征纳双方的成本负担,有效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
(一)技术创新对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推动
第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可以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方便性和快捷性,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使税务管理部门能够真正体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目标。对此可从四个方面加以认识:首先,先进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网络缩短了信息传递和处理的时间和空间。通过集中征收和信息的集中处理,实现由“人海战术”的手工操作和粗放管理向现代化和专业化管理方向转变,从而有效减少一线征收负担,增大管理和稽查力量,拓宽和细化服务方式。其次,不断升级的税收征收管理技术能够有效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不仅能够使税收监督、税源监控机制更加完善有效,而且能够使人员素质稳步提高,降低管理成本。再次,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和税务信息化能够提高税务部门的信息处理能力,税务稽查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稽查效率,解决税务部门由于人员素质和水平低下而产生的消极影响。最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有效地促进税务部门廉政建设,减少寻租成本。
第二,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可以增强课税方对纳税人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实现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化目标。税务部门在充分、方便、快捷地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掌握和监督程度,提高甄别纳税人是否具有履行契约的能力,使其在委托——(国家——收税)过程中的行为与其收益趋近于正向分布;同时,也间接地提高了纳税人的违约成本,使纳税人对偷税的期望值降低到最小,强化纳税人参与约束的作用。具体地说,税务机关在掌握了纳税人真实有效的纳税信息之后,会根据纳税人过去的依法缴税记录,对其进行切实有效的分类管理,比如: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绿色纳税人”服务通道、“三色申报”制度等,对于长期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减少税务稽查次数、发票免除审检、优先进行纳税服务等更高等级的纳税服务;而对于记录不好、信誉较差的纳税人,则给予惩罚性的管理待遇。通过激励相容约束的作用,真正建立起高效的纳税人激励机制。
第三,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助于降低纳税方的纳税成本。首先,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总是追求降低纳税成本,技术创新可以从技术上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使得纳税人可以选择多种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的申报缴税。比如:企业实行网上申报后,在每月征期内,可以随时进行申报,既能节省办税时间,又可以避免来回奔波的麻烦,这样不但能够省下一笔交通费,而且申报准确率也会得到明显提高。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利于纳税人提高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从手工开票过渡到计算机开票,计算机成为企业不可缺少的设备,企业不仅把计算机作为收银结账的便捷工具,还将它视为走向现代化管理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第一手资料的得力助手。最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减少纳税人获得税务信息和服务的成本。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优势,通过互联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先进的技术创新手段,建立起网络化的税务信息公告制度,以提供网络纳税服务,拓宽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渠道,加大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
第四,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征税方的税收服务质量。首先,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增强对税务部门内部的监督。计算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大量应用,能够克服税收征管的诸多人为因素,减少税务人员的道德风险和寻租、设租行为,有利于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同时,征管软件在办税流程的基本环节能够实现税务机关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被杜绝,有利于解决“人情税”、“关系税”的弊端,消除人为管理监督的盲点和薄弱环节,增加税务人员的违规风险,降低税收机会成本。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纳税人的办税流程。通过使用统一的征管软件,规范税务人员的办税程序,提供给纳税人的纳税“无差别待遇”和一套整齐划一的办税标准,增加办税的透明度,使税收服务“阳光化”,提高纳税方对广大纳税人的服务质量。
(二)技术创新在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的实证分析
目前,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增值税是十分重要的税种,比较好地发挥了资源配置、调节分配和社会稳定的功能,实现了税收的效率和公平。但是,由于增值税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很多机制的建设上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由于该税种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客观上需要不断强化技术创新,以提高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在我国目前“以票管税”的模式下,这种制约机制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票和抵扣税款贯穿了增值税制运行的全过程。在规范的增值税征管过程中,三个环节所包含的税款缴纳和抵扣的信息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对照,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包含的信息进行比对,即能发现其中所包含的需要进一步查实的信息。由此可见,保证增值税应收尽收的前提,就是一定要完整掌握整个社会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信息,然后进行相互比对,区分真伪。然而,全社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是巨大的。据统计,2004年每个月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的使用量都有几百万份之多,而且分布于全国范围内,专用发票的使用信息具有极大的分散性。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如果单纯依靠人工的信息收集与对照,根本无法实现对全部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掌握,也就无法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有的监控作用。
2001年7月,税务部门正式开始运行“金税工程”二期工程,引入技术创新手段,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03年实现了全国取消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标,实现了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信息的高效采集,从而使过去敢于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伪造的假手工专用发票失去了市场,解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采集和防伪问题;同时,又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广域网络,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及时传递和自动比对,解决了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信息的分散性问题。可以说,“金税工程”二期的完成,有效实现了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掌握,基本上消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挤压了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的空间,也使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遏制,基本解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问题。
虽然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看,技术创新在提高税收征收管理中能够比较好地获取纳税人信息的手段和能力,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目标。但是,也暴露出一些实际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金税工程”中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的时效性不足。针对增值税发生的应纳税额和入库情况,每个月仅核对一次,存在着比较长的时间间隔,容易产生一定的信息技术上的时滞。第二,金税工程的有关数据还无法实现在一定范围上的共享。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在“金税”和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无法共享;二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各部门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三是在税务实际操作部门和银行等其它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的阻滞,从而造成了诸多静态的、无法使用和已经失去时效性的“垃圾数据”,产生了系统的滞后性和孤立性,甚至会使一些不法分子隐瞒与增值税缴纳相关联的真实信息,利用虚假发票进行偷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增值税的“以票管税”能否真正弥补信息上的不足也值得商榷。虽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增值税征收管理主要是通过管住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有效监控,通过技术创新、防伪税控装置的使用提高管理质量,但是现有“人机对话”的能力、投入到纳税终端有效管理的税务人员的水平还急需“升级换代”。
诸多情况表明,税收征收管理需要不断强化和提升其技术管理水平和操作水平,以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管理质量的提高,以征收管理运行机制保证制度的实施效率,从而达到降低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税收管理性漏出,实现我国法治税收、应收尽收的长远目标。
三、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实施策略
在税收征收管理领域中,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辅助并逐步替代辅助传统人工管理的方法,是促进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的目标模式。
(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出发点
我国要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构建和谐税收制度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在实现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第一,兼顾税收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的均衡
在评价税收征管效率时,要综合考虑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将税收运行成本最小化目标作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评价指标。税收征收成本和税收遵从成本的关系比较复杂,它们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异向替代。这就需要不断平衡两者的配比关系,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因为所有的税收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都不是无偿的,它只能由税收部门或者纳税人出资购买,相应地就会增加税收征收成本或者纳税成本。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和相对低成本甚至免费的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那么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就会相应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推广难度也会减小,还会加快其应用推广进程,但是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却会相应增加;反之,如果不考虑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社会承受能力问题,不计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不切实际地强行推广某些税收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则会加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甚至使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其应用效果。
固然,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不断深化,多元化的征管方式和信息获得途径可以保证纳税人有充分的选择权来降低纳税产生的净损失,即税收遵从成本最小化,纳税申报、审批、咨询等涉税事项的电子信息网络化将逐渐成为降低办税成本的发展趋势。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一定要警惕这样一种现象,即把应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无偿服务划归税务机构或其它组织去搞有偿服务,把本来低价的技术创新产品以高价强加给纳税人。要避免在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成本时,却以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增加为代价,因为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是税收成本有机结合的两个部分,如果二者结合不当的话,反而有可能会提高全部的税收成本。从长期看,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助于减少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促进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提高,达到降低总体的税收运行成本、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的作用。
第二,技术创新对传统人工管理相结合
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中,要注意技术创新与传统人工管理的衔接与配合,既要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作用,同时又要积极谋求与传统人工管理的最佳结合方式,强化“人机结合”管理模式,加大对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技术采集和控制能力。
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和传统人工管理这两种方法,在纳税人税源管理中各有所长、各有所短,二者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一种互补关系,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机结合”模式在税源管理中的互补作用,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强调“人机结合”、“机器管事”、“制度管人”,做好税源管理等其他各项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容易形成传统人工管理与技术创新辅助管理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机器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丢弃了原来“管户制”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使错误或虚假的数据不能得到及时修正,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忽视了在税源管理中最主要的人的因素,单纯依靠机器去加强税源管理工作是不可能取得实际效果的。
因此,一方面要加大税源监控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力度,整合信息资源和数据利用的效果,增强计算机对税源管理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正确认识“管事与管户”的关系,管理责任人要从具体事务入手,按户管理涉税事务,经常深入企业,对企业经营情况、资金流向、产销变化、总体发展趋势等动态信息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要加强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及日常检查了解的情况,加强对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分析评估,结合计算机中静态信息,全面掌握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减少因“疏于管理”所导致的涉税违法案件发生,力求使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和先进性得以充分发挥。
第三,强化政策主导和发挥市场机制的协调
一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要坚持统筹规划,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开放性,包括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开发平台,规范程序接口和业务流程,通过统一领导,加强组织协调,以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有序开展,避免各自为政,令出多门,有利于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程序;另一方面,维护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市场效率,鼓励和引入自由竞争,优中选优,杜绝设立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市场准入障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提高技术创新的水平和质量,降低技术创新的推广运行成本,促进这项工作的良性发展和稳步前进,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
(二)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主要措施
第一,以税源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核心,强化税源监控动态机制。税务部门需要调整税收征收管理的观念和策略,改变税源监控边缘化状态,把强化税源管理监控作为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主导,建立以税源监控和税收分析预测为核心的税收征收管理新格局。一是改变原来税收征、管、查三模块的扁平化分布,提高相关部门的信息合作与衔接,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二是改变重计划、轻分析、少预测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在对税源实行动态监控基础上,强化税收统计分析和预测;三是调动多方面积极因素,发展税务机构,把它作为税收征收管理机制的主要力量;四是在周密调研和科学预测基础上,稳步高效推进税收征收管理改革与创新,尽量降低税收行政管理对征纳行为的干扰,降低管理成本。总之,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要力求建立以税源监控促进税收预测分析,以服务辅佐证、管、查等日常管理,以高效行政推进严格执法的税收动态新格局,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经济发展的整体实力。
第二,以推广和应用CTAIS软件为主线,建立全国性的计算机税收征管网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户大量增加,行业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复杂,沿用传统管理方式,采人海战术,靠手工操作或计算机单机运行,已经难以适应信息量快速变化的形势,也很难做到管得深、征得足、查得透。要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稽查效率,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建立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支持的税收征管体系。在这方面,CTAIS软件涵盖了税收征收管理基层单位征、管、查各个环节,具有很强的先进性、安全性、严密性。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由于存在着地域上和认识上的偏差,在执行效果和进展程度上仍旧存在较大的差距。提高CTAIS的使用效率,加强和税收其它信息统计系统和管理系统的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广域网为目标,以推广应用CTAIS软件为主线,确定业务组织关系、功能分布关系、数据分布关系、监控关系及上下级机构间数据流量、传输频率及存储时间,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新机制。
第三,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技术的不断升级,节约能耗。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定位应该有两点:一是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不应仅限于单纯的数据管理,还应参与税收征收管理日常业务的流程控制;二是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还应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管理手段。就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来讲,不同项目或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存在很大差异,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必须提供相应的群体差异信息,或对不同类别的群提(项目或纳税人类别)使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将日常的业务运转建立在网络系统上,利用计算机控制业务处理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信息,避免将非结构化的内容网络化,避免将与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不相称的内容常规化,避免行政管理对税收信息管理的挤出。
第四,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提高管理工作的自动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并逐步替代人工管理。短期内,人工管理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能够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相互补充,互为依托。但是,从长远看,税收征收管理要不断提高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些流程类和规范类的环节,以计算机代替人工管理。比如:为保证数据准确和及时,可通过磁盘申报、电话申报、互联网远程申报等方式进行数据采集,采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可以快速识别手写体数字)处理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状况资料等等。对未申报行为和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采用电话语音系统自动催报催缴,或自动制作相应的涉税管理文书。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本身就起到了抑制违税行为发生、人为因素干扰课税、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运行机制的作用。
第五,继续以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为依托,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为纳税人服务的体系。一方面,要建立税法宣传、税法咨询计算机系统,让纳税人可以迅速了解涉税事项的准确信息,不断升级和维护税收法规的互联网站,充分发挥通讯和网络在纳税服务上的应用水平,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法规、政策信息,向特定的纳税人群体,比如会计师、专业商会、一般公众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辅导;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行政,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可以通过互联网处理某些管理事项,如互联网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格申请等,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供人性化、规范化、网络化的税收征收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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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TQM理念与行政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简称为TQM)是二战后在西方企业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继“质量检验管理”和“统计质量管理”理论后出现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IS08402标准中对TQM的定义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呼声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将企业中推行的TQM理念运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可以表述为:将产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念、工作原则、运筹模式应用于政府行政机构之中,以达到行政机构工作的全面优质、高效:各级政府及其全体公务员通力配合,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最优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系统管理活动。通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调研,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理念,本文认为应对税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质量职能、过程、不合格控制等诸多质量环节予以严密监控,以确保在税收行政管理领域实现最优服务。
二、税收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分析依据TOM理论,可以将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时间性、文明性。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做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基于TOM的税收管理质量模式框架设计
一般而言,税收行政管理质量模式的框架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根据质量方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在质量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质量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清楚明确,要有时间要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变更、撤销数(率)、服务承诺兑现率、纳税人满意率等指标来表示,这些指标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满足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要求的程度。
2、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税务机关为行使其职能而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税务机关普遍有一套现存的较为完善的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但为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实无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的单位,可将上述综合性质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关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2)合理分解质量职能。质量职能除上述综合性职能外,还包括策划、控制、改进等职能,对这些职能应进行合理的分解,明确各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职责。其中,策划应由最高管理者负责,以质量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控制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即发现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订改进措施,该项职能应落实到各个部门。
(3)理顺各项质量活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接口,确保质量活动的恰当衔接。
3、程序.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只有对直接或间接影响质量的主要活动程序做出规定,才能使各项质量活动能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并得到适当的控制和验证。典型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目的和范围:即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及活动所覆盖的领域:
②职责:为达到上述目的,由谁来实施此项程序:
③实施步骤:按逻辑顺序把实施流程和细节排列出来;
④文件:即实施此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⑤记录:实施此程序所应制作的质量记录。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对以下质量活动规定程序:内部沟通、质量体系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资源管理、过程实现的策划、纳税人要求识别、税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评审、与纳税人沟通、采购控制、税收征收管理运作控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不合格控制、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质量体系是通过过程来实施的。为了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哪些过程。过程和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质量活动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的,而过程又是通过这些质量活动加上投入的资源来实现的,因此,程序是确保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涉及到纳税人要求识别、评审、标识、质量记录控制等多项质量活动,这些活动都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开展的。税务机关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可以分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证明单管理、其他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1O大类,其中每一大类还可以细分若干个小类。
四、税收管理TOM模式要素确定
(一)内部审核.根据此要素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为此,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独立性、记录结果并向管理层报告的职责和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满足顾客要求所必需的实现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税务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法对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管理层负责对整个单位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另外,税收执法检查,也不失为一种监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好方法。
(三)不合格控制.此要素要求识别和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和交付。识别不合格的途径主要有: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办理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进行自查时发现不合格;不定期现场抽查发现不合格;税收执法检查发现不合格:内部审核发现不合格。对以上各种途径识别的不合格应在程序文件中规定纠正以及对纠正结果进行验证的职责和要求。
那*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 一、税收征收管理中账簿凭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多年的税收征收管理实践证明,账簿凭证管理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账簿凭证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为账簿凭证管理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但是近年来账簿凭证管理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少数单位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会计基础较为薄弱。一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十分薄弱,应当建账而不建账或账目混乱,不按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凭证和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而不报送备案或张冠李戴,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实际使用的不一致;三是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税收规定有抵触的,没有及时按国家税收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2、部分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不能适应会计业务的需要。一些单位任用素质不高的人从事会计工作,造成记账随意,手续不清,差错严重。有些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
3、个别单位会计核算不够真实,管理较为混乱。一是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收支失控,财产不实,数据失真。一些单位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偷逃税收,任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二是被税务稽查后,对查补的税款不及时调账或不调账,造成应纳税款失真,浑水摸鱼。
4、一些单位会计资料保管不规范,会计档案难以查找。一些单位会计年度终了后,账簿凭证不及时立卷归档,一些单位随意注销、注册企业,不按规定保管和销毁账簿凭证,造成一些涉税案件查无对证。
以上种种,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偷税大开方便之门,给国家财政造成相当损失,违背了依法治税的根本宗旨,而且对账簿凭证管理乃至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税收征管工作中账簿凭证管理问题的根源
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身利益驱动的因素;有社会监督(如财政、审计、税务)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的因素,也有税务机关自身监控手段滞后,管理不到位,甚至执法不严的因素。税务机关的因素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对账簿凭证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四个认识误区。一是认为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何加强账簿凭证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定会遵照办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提出了要求,对税务机关如何加强账簿凭证管理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二是认为账簿凭证管理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把该收的税收上来。三是认为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账簿凭证管理环节与税务登记等环节相比,一直处于次要位置。四是认为目前在国有经济、股份制经济等其他经济类型的纳税人中账簿凭证管理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只有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规模小、企业稳定性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账簿凭证管理需要加强。
2、税务机关账簿凭证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到位。税收征收管理中各个环节的工作都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并付诸实施,唯独账簿凭证管理工作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承担并负责实施,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市、县税务机关都是如此,税务机关对账簿凭证管理的信息缺乏系统有效的采集、加工、应用的机制。
3、账簿凭证管理的相关制度不配套。无论是原《税收征管法》还是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均未出台账簿凭证管理的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即使原《税收征管法》施行时期制定的《税收征管规程》规定的税务机关进行账簿凭证管理的条款也比较笼统,不便于操作管理。
4、税务机关账簿凭证管理的岗位职责不明确,账簿凭证管理的执法程序不规范。一是税收执法责任制中没有要求设置账簿凭证管理的相应岗位,也没有明确岗位职责,造成有事无人管;二是税收执法责任制中的工作流程没有涉及账簿凭证管理的内容和相应程序,账簿凭证管理究竟怎么进行,管理到何种程度,如何对账簿凭证管理进行监督制约没有一套适应税收征管需要的完整、规范的工作程序;三是ctais税收征管软件和其他种类的税收征管软件没有设计账簿凭证管理的模块,没有规定相关的内容和操作程序,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账簿凭证的设置、会计核算、
大争之世 网游之复活 炼宝专家 混在三国当军阀 重生之官道财务会计制度的报送备案、账簿凭证的保管,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轻罚,构成犯罪的该移送的不移送,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税收征收管理中加强账簿凭证管理的途径
1、提高认识。一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人员对账簿凭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账簿凭证管理摆上应有的位置,真那*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正抓上手;二是深入研究在税收征管中如何提高账簿凭证管理水平的措施,促进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账簿凭证管理的组织机构。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当建立账簿凭证管理的组织机构,赋予相应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在新一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相关的征管机构中明确账簿凭证管理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使账簿凭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尽快制定和完善账簿凭证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一是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账簿凭证管理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在现有的相关制度中加入账簿凭证管理的要求:一是在《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中将账簿凭证管理是否达标作为主要评定条件之一;二是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补充对账簿凭证管理的检查方法、要求以及检查结论如何对被查单位的账簿凭证管理质量进行评价的内容;三是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账簿凭证管理不达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验证、年检不予通过。
5、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账簿凭证管理的执法程序。一是在《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中设置账簿凭证管理的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全面、系统、连续地对账簿凭证管理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分析,使之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服务,对账簿凭证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二是在《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中纳入账簿凭证管理的程序,使之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收管理环节相衔接;三是ctais税收征管软件和其他种类的税收征管软件应开发账簿凭证管理的模块,设计从账簿凭证的设置、会计核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报送备案、到账簿凭证的保管等内容和操作程序以及相关的表式,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账簿凭证管理面广量大的问题;四是开展账簿凭证管理的税收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账簿凭证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的移送,及时纠正账簿凭证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关键词:建筑企业 税收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网络,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多元化申报、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已初步形成。这种以“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三分离为基础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体现了我国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实践证明,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适应了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但是,在新旧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作为事前、事中的税收征收管理,与事后的税务稽查管理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务稽查的整体管理效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随着经济税收形势的好转,各地税收收入形势较为乐观,加之地方政府进一步优化了经济环境,有人就认为稽查工作可有可无,客观上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此外,随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纳税评估的经常化,多头进户的现象在所难免,给一级稽查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管理不协调。税务征收管理由于缺乏信息反馈制度,在专项检查、专案稽查和金税协查查出的征收问题不能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使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存在的具体问题不能“对症下药” ,使管理和稽查工作处于各管一段的局面。
第三,税务稽查治标不治本,问题查而不绝。一是目前税务稽查选案方式主要是通过人工选案,由于掌握信息资料有限,仅能对有重大疑问的纳税人实施专案稽查,一些潜在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偷税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二是由于目前实行的是一级稽查,人员少,业户多,仅靠税务稽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部分纳税人的偷税违法行为,往往因检查覆盖面小而被遗漏;三是由于稽查与征收管理缺乏有效沟通,不能从源头上进行根治,以致出现屡查屡犯等问题。
那么,应该如何理顺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选案环节互动。由于目前实行的“一级稽查”完全独立于征收管理环节之外,与纳税人的接触面相对减小,信息的采集几乎完全依赖于前期管理环节的数据,所以要提高稽查的效能,必须以提高征收管理质量为前提。在这个基础上,稽查选案采取人机结合方式确定稽查对象,经初选确定检查的业户,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由征管部门填写《检查计划反馈书》,提出检查的具体要求和建议。
二是查前辅导互动。由税收管理员协助稽查局做好查前辅导工作,并辅导、监督企业认真填写《自查报告》。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人填写《自查处理意见书》与《自查报告》,一同送交稽查部门,作为确定稽查对象的依据之一。
三是纳税评估互动。由评估部门对纳税评估或约谈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重大偷逃抗骗税嫌疑的,纳税评估部门制作《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移送稽查局查处,稽查局要及时按照稽查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四是检查结果互动。稽查部门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被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协助稽查部门对被查单位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征管部门对案件的稽查结果与前台的征管资料进行信息比对,根据企业有关纳税数据的差异,进行查后账务处理,分析查找征管漏洞,加强跟踪管理。
五是信用等级互动。稽查部门将案件的稽查信息按要求转化为纳税信用等级信息,特别是对在稽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不达标企业,制作《稽查纳税信用等级反馈表》,及时传递到案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为下一步确定或调整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六是稽查建议互动。稽查部门对行业性、典型性案件及重要税源大户稽查结束后,对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偷税特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出具《税收稽查建议书》,送达征管部门予以整改。或定期召开联席会,双方互相传递有关企业的情况,并统一制定加强管理的具体办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影响;对策
1 引言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当今社会中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电子商务也随之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相继进入网络并宣布支持网络支付货款的相应行为及各式企业在网络上相继建立自己的企业网站及销货系统,使得电子商务、网络销售成为了近几年来日益走俏的一种企业销售行为,但是,伴随着这些企业销售行为的完成,国家的税款也在随之流失,到底电子商务对国家税收存在着什么样的影响,我们该如何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征收管理系统来严把销售关口,不让国家的税款严重流失呢?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2004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2.5亿,7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2004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16121.71亿美元,预计2005年的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将达到23000亿元。而在我国,电子商务则起步较晚。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及计算机的相应普及,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在随之发生的巨大的变化,单从2000年至今,专业网络销售网站由2000年的4、5个已经增长到了现今的125个之多,由此就可以看出当前的社会发展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当前的税收政策及征管系统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么电子商务到底对当前的税收及征收管理系统存在着什么样的挑战呢?
2 灵活便捷的电子商务对相对固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影响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就是一种以信息为基础的商业构想的实现,用来提高贸易过程中效率的一种形式。其不同于普通商务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电子商务的方便、灵活,购买自己喜好的物品再也不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在商店、商场中,而只需要登陆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主页,通过简单的搜索引擎,只需输入简单的产品名称、商标、产地甚至于商品的性能、价格范围,都可以搜索到自己需要的商品。然后,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中设立的各个电子商店通过银行的电子支付货币系统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这种从挑选到购物直到货币支付的整个交易过程,最多不会超过15分钟,就是这种简单、便捷的方式使得电子商务站在了最近几年流行的潮头浪尖,但是,相对于电子商务的灵活、便捷,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和税务监控系统就显得相对落后了。
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网络仅仅依靠的是简单的WAN(内部局域网),而并非与INTERNET(广域网)相互联接。
国家税务总局在“建设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的方案中曾经提到,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有效的税务监控体系。但是,通过近几年的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仅仅是局限的WAN,这样,不仅达不到及时、有效的与其他各个行业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也很难达到对电子商务销售系统的有效监控。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相关数据,在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集团下网络销售平台中,仅电子商店2004年全年就达到了18956个,而象这样的电子购物系统,在INTERNET上比比皆是,但是,我国的税收管理系统和税务监控系统并未对此进行过监控。虽然说,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和征收改革的深入,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税收征收管理基本要素为监控的税务监控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整个监控体系仅仅实现的是将过去纳税人原始票据纸质资料的电子化,而并未真正作到与各个行业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及联合监督,这就给电子商务的商家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3 电子商务中无形商品销售对税收征收范围的影响
在我国的税法中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明确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销售方可以将原先的有形货物以数字形式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例如网络游戏中的相应销售行为,交易商通过购买游戏点卡和玩网络游戏产生的电子商品进行交易,而这种网络游戏中产生的电子商品的买卖行为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否应视为销售产品?这种商品该如何确定其具体特性?运用什么方法确定?并且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都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的确,随着网络信息化的不断发展,这种无形的电子商品将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而且,将来我们身边的某些实物也可能会被其所取代,而适时的考虑对于电子商务商品的税收界定也成为了一个当务之急的问题。
4 电子商务的无申报、无财务报表、无经营地点的“三无”问题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影响
如果您想要对一个纳税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是离不开对该企业的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费用准确性,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商品订购、货款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但是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查失去基础。而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无形性恰恰使电子交易与货款支付系统联结,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税务检查线索。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日常销售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日常汇款、记帐凭证、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销售相互脱节。导致了税收征管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监督上的严重缺失,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法律责任也就更无从谈起。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销售企业每月的日常纳税申报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的销售行为却没有实际的销售经营地点,仅仅只是依靠网络上的虚拟交易空间来进行货品交易,所以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5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我国现在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人属地管辖权三种方式,而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及其网点覆盖性使得它可以在深入到世界的每一个地区,所以当一项交易发生时,经营者的经营地点及销售行为实现的地点是不确定的,而这种不确定的交易地点,就为我们的税收管理及应由哪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它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但是电子商务的这种税收不确定性并不是说就不能管理,不能监控,恰恰相反,只要我们能够相应的加强对于税收征收管理的灵活运用及税务监控系统的相应完善,电子商务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于监控和难于管理。
首先,针对电子商务的灵活便捷,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应该加强网络建设,扩大网络连接,通过与各个行政部门的有效网络连接,加大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并且加大对于相应网络服务商(ISP)的监管力度,通过对于各电子商务商家电子信息认证系统的监控,充分了解各电子商家的企业基本情况,并且在允许的情况下与企业信息数据库形成数据供给形式,即只要商家在电子商务网站主页一注册,相应的资料信息就会以数据库信息的形式汇往税务机关的相应数据库并形成备份,这样不仅利于税务机关对于电子商户的管理,也防止了电子商户的偷逃税款行为。
其次,对于电子商务电子支付这一现代的支付方式,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银行的信息连接,确认银行为代扣代缴纳税人,当交易者以电子支付方式通过银行付款时,可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这样不仅减少了交易者的纳税环节,节省了交易时间,也保证了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
第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基础条件。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在目前还是一个朝阳产业,他的许多领域还有待开拓,他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立法就首先需要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而不是阻碍其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主要是对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构成要素造成了影响,是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税法的真空和不确定性。因此从维护公平原则、维护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出发,通过立法来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以指导对现行税法的修改和完善,使现行税法能够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从而解决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最后,通过对企业在网络服务商处的电子信息登记,每月按时通过固定的电子信件方式将相关的电子申报表及税款确认意见书发至电子商家的个人信箱中,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和相应的电子申报表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并确认该项申报有效。如果电子商家逾期未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可下达相应的电子税款催缴书,如果在电子税款催缴书下达后满三个月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通知网络服务商(ISP)关闭该电子商户网上店铺或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直接锁死该电子商户登陆域名。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对电子商户进行税务监督,也可以以信息化为切入点,将深化税收征收管理作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所以,强化税务监控,逐步加强对于电子商务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实时监督,改变当前税务监控体系业务流程不合理,功能不健全的现状,逐步完善对于电子商务中电子产品的有效法律界定,才能为合理、有效的管理电子商务,建立以网络为依托,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化税收管理系统提供一个高效、科学、严密的技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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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滑石加工、销售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
二、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滑石加工、销售业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税款: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于申报异常的已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意见》将作为纳税评估的依据之一。
三、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税款,主要依据是纳税人在加工单位(吨)滑石产品所耗用电的数量及同行业同期同类商品销售价格作为参考进行核定。
四、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税款,按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核定销售数量。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如实向主管税收机关报送电力部门在上月份实际缴纳电费收据的复印件和《县滑石加工企业产品生产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当期用电数量,再根据产品加工流程倒置换算后的核实纳税人当期生产产品数量,作为月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销售额的数量依据。
(二)核定销售滑石粉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抽查全县境内部分纳税人销售滑石产品的价格情况,核定纳税人销售滑石产品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销售额的计税依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从事滑石加工、销售的纳税人核定生产每吨滑石产品测算耗电数量及不含税计税价格如下:
当上述滑石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滑石加工企业申报纳税时应保存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购进矿块的有效进货清单、付款凭据及资金流向凭证;
2、销售滑石矿块生产滑石产品的有效销货结算单据、收款凭据及资金流向凭证。
从事滑石加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保存并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按同类产品的最高价格计税。
(四)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实申报纳税,当期发生的经营数量或者销售金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产品数量或者计税价格的,纳税人必须按实际生产的数量及销售金额在月度终了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当期发生的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产品数量或者计税价格,未按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铁精粉、膨润土生产及深加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征收资源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按照计量数据依法查实征收。
第三条根据铁选及膨润土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铁精粉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不同的税收定额征收标准。
(一)对加工铁精粉的铁选企业,吨粉征收资源税54元。
(二)对磷铁生产企业,与铁精粉生产企业一样,按铁精粉计量数量缴纳税款,待月底由税务机关按磷铁企业的税收政策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球团企业,吨产品球团按1:1.1的比例折算铁精粉,按上述标准征收原材料资源税。吨球团所得税最低定额征收6元。对铸造企业,吨铁征收所得税25元,年终汇算清缴。对于球团、铸造企业收购的铁精粉必须提供统管办计量单,不能提供计量单的,由球团、炼铁企业代收代缴铁精粉定额税收。
(四)对铁选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标准,参照凌源钢铁公司上月10日、20日、28日公布的平均收购价格确定,定额标准详见附表。平均收购价格由统管办、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认。
(五)对膨润土加工企业,吨膨润土定额征收资源税6元,吨膨润土所得税最低定额征收3元。
(六)对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及部分规模较大的铁选企业、膨润土加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实征收。但企业仍需在销售产品时按上述标准预缴税款。
第四条铁选、膨润土及深加工企业一律以统管办当期提供的计量结果为依据,结合相关指标,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二OO八年十月份铁精粉税收定额征收标准为61元/吨,以后视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铁选、膨润土及深加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统管办申领销售矿产品吨位票及*县矿产品销售运输调运单,统管办出具*县矿产品吨位票收据。每月初由税务机关根据统管办提供的当期企业销售数量定额征收税款。对于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定额征收标准的,相关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七条实施定额征收办法后,年度终了税务机关对企业应纳各项税收进行核查,对没有达到应纳税额的,依法补征相关税收。
第八条县统管办每月2日前为各企业提供上月销售铁精粉、膨润土及相关产品的计量结果。
一、关于地方税收征缴
(一)关于车船税的征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此,车船税继续由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负责税款代收工作。地税机关除加强日常辅导外,还应对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峡江检测站车船税代办点要把好最后一道关口,对应缴未缴车船税的车辆,一律实行“先税后检”,确保车船税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车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缴
根据我县目前现实状况,大部分车辆属于各汽运公司或挂靠各汽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只有少量车辆为社会车辆,由车主自主经营。针对这一情况,在税收征管上,我们采取了不同的征管方式加以征管:
对于公司的车辆(含挂靠公司的车辆),以各公司为纳税人,由各公司根据其所属(含挂靠)车辆吨位数和规定的定额税款标准(每月每吨81.2元,下同),核定应纳定额税款,按时间进度统一缴纳;对各公司每月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的税款,可以抵缴其当月应纳定额税款,不足部份则应补缴。
除上述公司外的社会车辆,以车主为纳税人,根据其车辆吨位数和规定的定额税款标准(同上),确定其应纳的定额税款,据实征收。对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税款的,只要其能提供当月完税凭证的,允许其缴纳的税款抵减其当月定额税款,不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准抵扣。
二、关于货运税收源泉控管
针对货运税收流动性大,涉及面广、任务重、难于征管的现状,特别是在当前税务人员偏紧,征收手段还相对落后,征收成本过高等诸多不利因素下,采取委托代征方式进行税源控管,即:由县地税局委托县交通局运管所代征税款,在其为全县车辆每季进行“二保”盖章和每年5、6、7三个月为全县所有车辆办理运营证年检时,对应缴未缴税费的车辆予以代征,实行“先税后检”,否则不予办理盖章和年检手续。对各汽运公司的车辆,由各公司根据所属车辆缴纳税款情况,提供缴纳税款的车辆名单,包括车主姓名,车牌号,车辆类型,吨位数,已纳税额等内容,经主管地税机关管理分局核实无误后盖章确认,运管所凭确认后的公司车辆名单予以办理“二保”盖章和运营证年检手续;对未缴纳应纳税款或未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虚假纳税名单,运管所也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年检手续。运管所对其代征税款应建立相应的登记台账,以备税务机关核实和检查。县运管所要认真履行代征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失职等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地税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为弥补县运管所的代征经费,县地税局根据代征税款金额按5%付给县运管所代征手续费。
三、关于税款缴纳时间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增强车主缴纳税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汽运公司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填报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纳税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后,开票缴纳应纳税款。社会车辆可按季进行纳税申报,但上半年的定额税款应在每年6、7月份进行营运证年检时,主动缴清,以后月份税款须在每年12月底以前缴清,否则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不主动缴纳相关税款的,一经发现,除补缴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对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理;对个别视税法于不顾,拒不缴纳税款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关于部门协作
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货运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情况和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特别是要加强与交通局运管所和车辆检测站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分析货运业税收征管的现状,探讨征收管理新途径,其他涉运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共同把货运税收抓紧抓好,切实防止税款流失,对由于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县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全县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房地产交易行为面广量大,涉及的税种和征收环节多,征管难度大,税务部门对房地产流转的三级市场管理手段还有待加强,开展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势在必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指由县地税部门统一设置征收窗口,对房地产交易所涉及的税收,由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向地税部门缴纳各项税收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和完税证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包括赠予、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实行“以票控税、先税后证”。因此,实行办证环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能够有效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税收收入流失,对规范全县地方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方法
(一)征收范围。凡我县境内征用、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所涉及的房地产税收。
(二)征收方式。在县政务大厅地税局征收区域设立“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地税窗口”),对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的税收申报、征收实施一体化管理。
(三)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围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通过对“四个环节”(土地征地环节、房产销售环节、房产转让环节、保有环节)和“两个关口”(土地权属转移、房产权属转移)实施全程控制,对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实行统一管理,把好产权办理关,实现房地产业各税种征收管理的有机结合。
1、土地登记环节。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登记,国土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地籍资料和地价资料(包括土地权属现状、等级、价格等),地税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建立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信息库,建立“一户式”档案。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制度,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未出具完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相关手续,把好土地权属转移关。
2、房产销售环节。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房屋、土地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纳税人无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房产、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相关手续,把好房产权属转移关。
3、房产转让环节。对单位或个人转让房产的(即二手房交易),由房屋交易当事人到“地税窗口”办理申报纳税、减免税申请和发票开具手续,然后持完税(免税)凭证以及税务发票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过户手续。对单位或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买人持商品房购买合同(协议)、销售不动产发票(全额)等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4、保有环节。地税、房产、国土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地税部门要建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变更登记信息资料,以便加强房产、土地保有环节税收征收管理,同时也为国家即将开征的物业税建立初始档案,为后续税源的稳定增长奠定征管基础。
(四)房屋交易价格的确定。房屋转让计税依据由地税部门依据房产交易合同等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合理成交价格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房产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核定其转让价格。交易价格按照房屋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并参照房产部门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进行核定。
三、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搞好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地税部门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依法办事效率。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协税护税义务,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办证情况。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房地产税收政策、征收标准、办税流程等资料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公示专栏,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积极性。
(一)重视申报征收环节,忽视后续管理环节。这种现象日常工作中税收管理员普遍存在,认为征期申报结束后有松口气的观念,甚至存在完事大吉的想法,从而轻视了基础管理工作。基础管理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申报征收质量,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改观,势必影响税收征收管理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重视计算机的管理应用,忽视巡查巡管的有机结合。两年来微机的应用已覆盖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但从运行情况来看个别环节还存在运用不够深入的现象,税收管理员对从税收管理员平台下达的任务存在应付态度,操作中单一完成平台下达的操作任务,对日常巡查巡管走过场甚至不深入到户,存在做表面文章敷衍了事的观念,而且税收管理员平台的操作与征收管理文书纸质不同步,有的文书少填或不填,不能做到计算机管理与实际工作的很好结合,从而影响了征收管理资料的前后衔接,为后续档案管理形成了隐患。
(三)重视起征点以上户的管理,忽视起征点以下户和漏征漏管户的管理。对临界起征点的户放松管理,达到起征点不及时调整定额,对漏征漏管户熟视无睹,形成放任自流的现象,税收管理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甚至有收关系税、人情税的行为,未能做到严格执法、应收尽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四)重视“六率”指标,忽视处罚、加收滞纳金、“以票控税”环节。“六率”指标是衡量一个单位征收管理质量好坏的直观数字,而征收管理质量的整体优劣需要各个环节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忽视一方面的管理势必造成税收征收管理的畸形发展。从目前征收管理现状看基层征收单位形成了“保姆式”的征收管理模式,个别纳税人形成了“填鸭式、依赖式”的纳税申报状态,不推不动、推推动动,甚至有的纳税人到了申报期最后一日申报还未到位,急的税收管理员团团转,缺少了处罚、加收滞纳金、“以票控税”环节的实施,税收管理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束手无策,后续管理手段的弱化造成了这一现象的产生,从而税收管理员产生了畏难、厌战情绪,也影响了其他管理环节的深入开展。
(五)重视税收管理员主管、协管制度的建立,忽视税收管理员主管、协管制度的落实。税收管理员实行按区域各负责一片、两片之间互为主管、协管,从运行情况看税收管理员主管、协管落实不到位,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税收管理员形成了各自为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少担责任的心理,税收管理员主管、协管制度形同虚设,税收管理员主管、协管制度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质量。
(六)重视日常行政许可审批,忽视行业深化、细化纳税评估管理。日常行政许可审批业务通过各级的督导、巡视程度大有改观,业务开展趋于规范化、程序化发展,行政审批质量明显增强,从而为深化税收征收管理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从行业征收管理质量来看,行业管理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重点税源的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面对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形势,行业深化、细化管理势在必行,也是规避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
(七)重视书面执法考核,忽视深入实际执法考核。在日常执法考核过程中注重了书面上报资料的考核,未能从征收管理各个环节深入细致的加以验收考核,考核制度流于形式、走过场,其结果纵容了个别税收管理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形成了执法风险的缝隙。
(八)重视CTIAS系统、税收管理员平台的数据输入管理,忽视纸质文书档案管理。在日收管理过程中,有的文书不及时打印传送,有的文书少填、漏填或填写不规范,为界定责任留下了隐患。档案整理归档工作不及时、不规范、衔接程度不强,造成了日后征收管理查找资料的不便。
二、基层税收征管中存在上述问题成因剖析
(一)征管队伍素质与工作要求不适应。一是税收管理员比例偏低,管理户数较多,征管难度很大。二是年龄结构偏高、学历结构偏低。三是业务素质较差,微机应用水平不高。目前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年龄偏大,老同志学习、接受应用新知识能力明显不足,知识更新较慢,有的对税收政策的变化一知半解、似懂非懂;有的征管流程掌握得不熟练,程序意识淡薄;有的知识结构不全面,缺乏企业财务核算和现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有的微机操作水平不高,面对当前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等这些需要综合知识的工作显得难以胜任工作。四是责任心、事业心淡薄、进取意识较差、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管理粗放。五是风险意识差,不能有效规避由于执行政策有误或不按规定执行政策以及管理疏漏带来的执法风险。
(二)税收管理员担负的工作负担过重。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各项日常管理、申报征收和各类调查工作,就占用管理员1/3的工作量。其中程序化的事务性工作占用较多精力,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占总工作量比重较高。为了完成各级布置的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税收管理员往往只能顾此失彼,正常的税收工作受到冲击,日常巡查等工作不能按时开展,或流于表面性的应付工作,难以体现精细化管理的初衷。此外,税收管理员自主安排时间不足,处在疲于应付、忙于应急的状态中,无法腾出足够的时间去思考分析、研究解决税收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影响税源管理和工作效率提高。
(三)征管手段、行业管理办法滞后。征收管理职责不对应,管理手段滞后不能实施有效控管。有的规范性的文件抽象性太强,可操作性不强,行业管理办法滞后,影响了征收管理质量的增强,税收征管手段和法制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税收管理员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分局组织领导环节对征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各项制度不够健全、没能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工作部署多、检查少、缺乏针对性,底数不清,指导不及时,督导不利,致使整体征收管理质量不高。
(五)考核监督不力不够。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碍于情面,不能严格的实行责任追究,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
(六)激励机制不很完善。目前征管工作任务相当繁重,确实存在相关管理人员干的多、出错机会多、受责任追究多的问题,也影响着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分局征收管理质量的对策
(一)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激励及考核机制。
一是要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养,保持政治上的先进性,使每个税务干部真正饯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宗旨,增强他们工作的自觉性、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观。二是提高税收征管人员对业务培训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辅导讲座、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要加强与税收工作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队伍整体的业务素质,使每名国税干部业务上达到熟、精、硬,从而推动征管质量的提高。三是进一步制订完善学习考核监督制度,调动勤奋学习、深入调研、创新工作思路的积极性,增强队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驾驭工作的能力,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持续、协调、全面提高。
(二)完善和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
1、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分组划片配置好税管员,实行分局长管户和主管协管制度,明确征管范围,落实管理责任;建立户籍日常巡察、实地核查工作制度,防止漏征漏管;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动态信息,强化和细化管理。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对税管员的考核管理,提高源泉控管能力。
2、纳税申报管理。强化申报征收管理,进一步巩固两年来所取得的成果,规范申报资料在征、管、查环节中的传递,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注重各部门申报信息的应用。
3、税源管理。强化税源管理实施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和纳税信誉好坏程度,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实施与之相对应的监控办法。对重点税源实行重点监控网络管理;对市场税源实行划片集中征收管理;对零星税源实施综合治理;对关、停、并、转企业,失踪户、非正常户等特殊税源,按地域分户到人,实行行业监控和户籍管理,定期开展清理。
4、抓好平台应用,提高管理能力,确保征管质量逐步提高。通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引导和督促税收管理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为,对巡查巡访、申报事项核实、纳税服务等工作要利用自办任务通过平台进行布置,强化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从而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督促税收管理人员积极应用平台,充分利用预警监控模块,查找当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准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的着力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进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5、强化发票管理,实施“以票控税”,促使管理措施深化,加强征收管理力度,提升管理水平,增强征收管理质量。
(三)落实协调联动机制。
1、强化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重点是强化行业管理。突出抓好农产品收购加工、钢铁冶炼、铁选、行业管理,督促税收管理员经常深入企业,对企业经营情况、资金流向、产销变化、总体发展趋势等动态信息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要加强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的跟踪管理和动态实时监控,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行业管理,对不同的行业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和研究,充分把握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税收的内在规律性,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管理办法》,建立行之有效的预警管理运行机制,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税源进行纳税评估,采取税负比对分析法、工业增加值评估法、投入产出法、能耗测算法、工时工资法、设备能力法等不同的方式方法,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促进全员不断提高税基监测、税源监管、税款监控的能力。通过纳税评估使行业税收管理取得明显成效,力争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通过纳税评估发现有涉嫌偷税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2、加强税源分析。重点对影响辖区内行业税负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建立健全税源分析制度,实施税源结构分析监控。建立税负分析制度,建立税源分析信息资料库。加强对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分析评估,全面掌握税源增减变化情况。通过税源分析发现问题的,进行纳税评估,增强征收管理质量。
(四)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风险意识
坚持依法征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认真落实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对砖厂、面粉、粉条行业管理风险较大的、反映意见强烈的,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请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管理方法,降低执法风险程度。建立健全执法监督考核机制,认真落实执法监督考核制度,及时消除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隐患,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质量。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收管理的宏观组织形式,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贯穿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主线,是税收整改管理的关键所在。建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没有建立起一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全新税收征管模式。1996年,国税总局提出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可行的,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具体运行中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普遍存在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些地方片面理解、强调“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导致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之间职责不清、衔接不紧甚至有时脱节等矛盾日益突出。出现了重征收轻管理、重稽查轻管理的的问题,使税收管理环节产生“真空”现象。
(二)办税环节多,工作效率低,纳税人满意度不高。
从纳税服务的需求来看,纳税人已经不仅仅满足一张笑脸、一杯水、一把椅子等表面上的服务,而是更加注重服务效率、质量的提高等深层次内容。由于长期的工作积累和传统的职责分工,办税方面形成了多个“多对一”现象,纳税人办理业务需要多头跑、许多常规事务都必须层层报批审核,多个领导签批一个字等现象,既不利于纳税人满意度的提高,又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三)制约不够、监督不力
在实际税收工作中,税收执法权仍过于集中,自由裁量权的弹性仍然过大,科学的内部监督、制约、激励机制未能有效的建立起来,一些管理制度难以或不能及时执行到位,不可避免的带来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二、完善征管机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
现行征管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这就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信息技术对征管工作的要求,笔者认为当前应该按照“信息化加专业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一)完善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
新的征管模式应当体现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的主动性,体现涉税信息的基础作用,体现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的协调与配合,体现加强对税源的有效,体现有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辅助作用等要求。在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的同时,强化对对税源的监控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构建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新机制
一是按照信息化发展和税收征管规律的要求,按照新的征管流程,科学界定各机构的职能,不断提高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二是按照新的征管流程重组征管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在重塑业务流程的基础的同时,按照“对外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对内有利于加强征管、强化监督”的原则,对征管机构进行了调整,三是引入过程控制理论,开发流程控制系统,确保新流程高效运行。
(三)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
推进征管改革必须以信息技术的深化应用为依托。要以信息技术的应用为重点,以一体化建设为主线,提升信息的集中度和共享度;提高网上数据应用能力,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数据质量,夯实征管基础,强化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要加快征管信息一体化的进程,为系统信息数据畅通运行提供通道;要加快与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网步伐,扩大信息情报交换的范围,逐步实现社会涉税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大税务稽查打击力度
近年来,税务稽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为此,一是建立一级税务稽查体系。实现一级稽查权和适度集中管理,提高执法规范度,减少执法阻力。二是转变稽查职能。由稽查原来的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更好地支持征管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