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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证明

时间:2023-05-29 17:20: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场地使用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场地使用证明

第1篇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均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分公司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9、资金划拨证明。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出租方:**乡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承租方:养殖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乙方因建设养殖场需要,向甲方租赁养殖场地,甲方将位于**乡保合村南团屯的养殖场及设施出租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场地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场地的地点和面积

 

  1.甲方出租场地的地点:位于**乡保合村南团屯 450平方米   和 200平方米的二处养殖场、一个鱼塘及设施。在养殖场周边,需扩建土地时,甲方保证按每亩100元/年,将自有责任地租给乙方,租期与本协议同步。

2.出租场地的面积:二处租赁场地鸭舍面积为 650 平方米,鱼塘面积为400 平方米,设施包括:饲料仓库和值班室40平方米。

  3.出租方式:租赁物以租用方式出租,由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修缮费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租金支付办法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十五年,即从2011年 6月1 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租金:租赁期间乙方支付给甲方租金每年     元。

   3租金支付办法:租金实行年租制,乙方每年在元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全部租金一次性付给甲方。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这0.5年按半年交付租金,不计在十五年租期内。

 

第三条 租赁场地的交付和续租

 

1.租赁场地的租金交付: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租赁场地按现状向乙方交付。乙方同意按租赁场地的现状承租。

2.租赁场地的续租: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可由乙方继续租赁,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租。

 

第四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租赁期间,乙方享有租赁场地及所属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场地的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等事项。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租赁场地归还甲方。

     2、乙方对租赁场地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且互不承担责任。

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不可抗拒因素、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相片或其它证明文件,甲方应减租或免除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债权债务处理

 

    承租前的遗留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解决。

承租期间,因乙方的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证明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身份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及产权(或村民委证明)复印件。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第3篇

受理日期: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 户 名 称: (盖章) (签字)

负 责 人 姓 名: 行 业: 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工商局: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规定 在对应栏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内打钩 ⒈ ⒉ ⒊ ⒋ ⒌ 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书》 场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变更经营地址者提交) 名称核准通知书 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非广州市户口人员)等资料 复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变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谨此确认。

经联系电话: 营 者: (签字)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书每页注解说明; 书每页注解说明; 提交的文件、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对应”栏中打钩。 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

第4篇

笔者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在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企业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存在资料不齐全、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有些问题如果在现场核查时才发现的话,将判定为严重不合格项目,导致不予行政许可的结论。因此,如何正确地填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材料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首要任务。

1、发(换)证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填写方面的问题

(1)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把申领生产许可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置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对新建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在申报生产许可材料前,应当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取得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如:产权证明、经营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 ,确定好企业名称及地址才能填报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在实施过程中就发现有企业刚领证,由于生产地址与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不符,领不到营业执照,再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生产地址变更。耽误了食品生产加工时机。换证企业变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厂的名义领证,换证时以总公司名义领证,但没有说明二者的关系。

(2) 申报单元及产品类别的分类错误或没完全按照审查细则顺序填写。有的企业对产品工艺不了解,产品实施细则研究不透彻导致申报的单元与类别完全不符合细则内容。要研究产品实施细则、对照工艺流程,还要查找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分类。

(3) 缺少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的精度等级标注不准确或未达到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有的设备超过检定有效截止期。应建立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台帐,及时掌握设备检定有效期,防止非预期使用。填报设备表格时,按相应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顺序结合实际的工艺流程进行填写,精度等级应符合细则规定,或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

(4) 申报原材料内容不齐全,未包括送检产品配料成分。原材料执行标准错误或过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卫生标准而不是产品标准。应关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一般可按照企业标准中所述原辅料填写。来源于国外的原辅料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提供合格证明,猪肉等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复配(合)添加剂要展开,并关注复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能添加入该产品。食品添加剂焦糖色需标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业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正确,要有需要的获证内容。

(5) 关键控制点在工艺流程图上未标注关键设备及参数。可以参照细则中所述关键控制环节确定关键设备及参数。

1.2 申报材料与所附资料不符合要求

(1) 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分装企业需要附供方QS 证的没有附QS 证复印件或附上已过期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或所附的证书获证范围不符合要求,食品企业申领分装证书,提供原料供方也是分装资质。

(2) 企业标准中检验项目与申报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不一致,缺少项目或标准中指标不符合细则要求。在填报申请材料时需对照产品细则中发证检验项目以及企业标准要求及时修改标准。

1.3 同一个企业不同单元上报材料没有按一个单元一套材料上报;同一个企业同产品类别不同品种或加工方式没有按一套材料上报。

1.4 企业平面图生产场所各功能间标注不清楚,例如不在一个平面上原辅料库、化验室不标注。

2、变更申请材料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1) 获证企业单纯企业名称变更或行政区域调整导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化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变更证明原件、并提供原获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增加新种类产品或申证单元产品变更,检验方式、设备有变化或生产设备、工艺有重大变化,以及企业迁址、扩建变更申请,均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因此,除按首次申请材料要求申报外,还需增加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装订在申请书的首页。

3、食品生产许可资料填报过程应注意的政策事项

3.1 产业政策事项生产糖、味精、白酒的1999 年9 月1 日后的新建企业不予受理; 净含量为125ml 以下含125ml的碳酸饮料的生产能力小于100 瓶每分钟的不予受理。

3.2 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采矿证、水源评价报告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等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的年需求量不能超过取水证取水量。

3.3 药食同源食品企业应根据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健字号”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卫生部已有批复按新资源、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第5篇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_________.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______‰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_________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______.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 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 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审核和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___________

帐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产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使用房产,从事房产交易,实施房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房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纳税。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土地、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产行政管理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私人所有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自管自有房产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自有房产单位必须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鞍山市自管房产单位管房资格证》后,方可对自有房产进行自管。

    未取得《鞍山市自管房产单位管房资格证》的,其房产可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管房资格的房产管理单位进行托管。

    自管房产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人代为管理。

    私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人或权属不清的房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产管理单位代管。

    前款代管房屋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政府可以向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即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住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负责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九条  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下列行为必须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实施方案的安全审定,并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

    (二)在房屋外墙体、屋面设置大型广告牌匾、通讯设施的;

    (三)在房屋上锚固或拉锚的。

    上述行为造成房屋损坏的,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或赔偿损失。

    第十条  房屋出现影响使用安全迹象或使用行为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房屋接近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并承担鉴定费。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意见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者提请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使用与维修,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的原则正确处理。如果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时,应征得其他毗连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房屋使用发生纠纷时,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房屋维修发生纠纷时,按照先维修房屋后调解纠纷的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由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实行物业管理。

    房屋开发单位移交物业时,应当将按规划要求,进入住宅小区建设成本,属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自行车棚、停车场、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房产物业管理实行资质认证制度。物业管理企业经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有房屋实行租赁制度。公有房屋的租赁必须执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和租金标准。

    承租公有房屋必须取得《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公有住房租赁证》和《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是承租公有房屋的合法凭证,实行全市统一格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公有住房租赁证》和《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

    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须严格履行租约规定,按月交纳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每过一日加收月租金1%的滞纳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有房屋使用权,并可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四)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六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七)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十六条  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外迁或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有本市常住户口,在不超过本人住房限额标准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政策,可以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使用权,不得利用房屋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向房产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房产资料,经房产管理单位初审后,凭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改变用途临时使用证》。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结构时,不涉及拆改房屋内外承重墙等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向房产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由房产管理单位审批。

    改变房屋结构涉及拆改房屋内外承重墙等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房屋修缮

    第二十条  房屋修缮资金,依据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进行筹措。

    公有房屋维修资金的筹措:

    (一)房租收入中规定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资金;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划拨的资金;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中部分盈余的资金;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私有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各房产管理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依照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对修缮负有责任的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对修缮负有责任的人对房屋应及时修缮。因不及时修缮房屋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使用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设施有监护的责任,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使用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维修过程中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阻碍,导致房屋维修发生困难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房产交易

    第二十七条  房产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定交易契约或合同,并持交易契约或合同文本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销(预)售商品房屋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预)售商品房。

    第二十九条  城市居民可以有偿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房产交易过程中,涉及到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房产典当、房屋互换、房产拍卖及其他交易行为的,必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  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产中介服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凡未取得房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房产中介服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房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凡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房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须由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定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房产价格评估,当事人可委托房产估价机构或房产估价事务所进行。但涉及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产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产价格评估,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章  权属登记

    第三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权属证书是房产权利人拥有房产权利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涂改或伪造。

    第三十三条  房产转让或者变更时,房产权利人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移或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房产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房产权利人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权利终止时,应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他项权利手续。

    第三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面积的测量及计算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对商品房屋核发《商品房销售面积核定认证书》,查处房屋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必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十五条  凡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单位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清产权来源、核准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后,核发产权登记备案证明。

    第三十六条  凡由国家、省、市直接或间接投资建造的非住宅房产、各时期由政府接管的非住宅房产,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并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拆除的房屋,因倒塌、损毁灭失的房屋或因他项权利终止的房屋等,建设单位或房产权利人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书、文件、图纸,办理注销登记、灭籍等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对房屋进行自管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自行车棚、停车场、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按《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擅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涂改《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的,其证书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伪造的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造成财产损失5部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用途、恢复原状,并处以原房产价值1%~5%的罚款。给房屋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处以房产价值5%~10%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或年审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中介服务人员,擅自从事房产中介业务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房产中介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土地、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农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民建房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建设厅《*省农民建房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区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农民建房。

第三条农民建房应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农民建房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农民建房审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和“户籍所在地”的要求。

第六条农民单户建住宅的用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七条农民建房不得影响电力、电讯、渠道、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如通风、采光、通行等。

第八条在公路两侧建房必须符合道路红线控制要求。建筑物离道路两侧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含村级公路不少于5米。

穿越建制镇、乡集镇规划区的过境公路,其两侧建筑物的控制距离以规划文本规定的为准。

第九条农民申请在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规划区、区内交通主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建房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建房户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报建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建设局现场踏勘——区规划委员会审批——区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国土局核发《土地使用证》——区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内交通主干道含106国道、*路。

第十条农民申请在村庄范围内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办理程序为:

建房户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区建设局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区国土局核发《土地使用证》——区建设局核发《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在办理农民建房审核、审批、发证等手续时,必须限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

农民申请在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内建房的,村、乡(镇)的答复时限为,收到建房户建房申请及其相关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区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区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

农民申请在村庄内建房的,村、乡(镇)的答复时限为,收到建房户的建房申请及相关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区建设局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区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或审批农民建房规划时,必须审查申请人的居住状况、户籍情况、选址与用地情况以及房屋设计图纸,建房户不符合规划审批条件的不得批准。房屋开工前,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审查建房户的施工承包合同签订情况、安全质量承诺书的签订情况、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情况。建房户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得准予开工。

第十三条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规划区、区内交通主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建房的,由区规划部门现场定位放线或委托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定位放线。农民在村庄范围内建房的,由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定位放线。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民建房选址应做到有适宜的卫生条件、良好的地形地貌、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场地稳定性。尽可能避免污染,避开不稳定土层,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的区域。

第十五条农民建房应注意结构选型,既要与当地建筑风格相结合,美观适用,又要符合抗震设防、防灾减灾的要求。

第十六条农民建房选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应为正规生产厂家生产,严禁采购和使用无生产厂家、无材质证明、无产品出厂合格证的“三无”建筑材料。

第十七条农民建房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队伍、建筑工匠施工。

第十八条农民建房在施工过程中要把好基础处理关、墙体砌筑关、钢筋绑扎关、模板支护关、现浇砼体关、预制构件关、屋面施工关、防水工程关、水电安装关、装饰工程关。

第十九条农民建房在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起重设备、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的使用等方面必须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农民建房应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农民自建或联建三层及三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应符合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推行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村委会负责制,村委会要负责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反馈信息。

第二十三条区、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村委会对村镇农民建房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开展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建房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区政府责令收回。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或者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村镇农民在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村镇农民在村庄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八条建房户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后,继续强行施工的,规划监察部门可通知供电、供水等部门,停供违法建设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协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无权审批、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审批使用土地和住房建设的,其审批行为无效,依据该批准文件进行的建设,按违法建设处理,对违法审批的单位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区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审批的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8篇

一、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使农机销售、维修、维修配件网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经销资质证书》以及维修人员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领取率达90%以上,完善销售、维修、配件供应网点的"三包"服务制度,提高维修质量,基本消除假冒伪劣农机零配件,进一步净化农机市场秩序。

二、整治重点

1、无营业执照、无证经营农机销售、维修、供应点及无职业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

2、销售假冒伪劣农机零配件的维修、配件供应网点。

三、整治内容

1、有无《营业执照》或是否超范围经营;

2、有无《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经销资质证书》或是否超范围修理;

3、有无《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维修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4、有无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农机零配件行为。维修"三包"服务制度是否健全。

四、整治时间

2012年4月27日至10月31日。

五、整治步骤

1、摸底排查阶段(2012年4月27日至4月30日)。由县农机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农机站对辖区内从事农机销售、维修、供应点进行排查摸底,要摸清无照无证销售、维修、供应点的分布和经营状况,并建立健全档案。

2、换发证阶段(20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对全县范围内已领取原《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督促其带原证到县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对没有办理过《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督促其尽快到农机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并标明占地面积;

(3)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标明其名称、规格和数量;

(4)主要从业人员名单和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3、联合执法阶段(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由县农机局牵头,组织工商、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对办理换发证情况及农机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签发警示通知书,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无《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经销资质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由农机部门下达限期通知书,约定时间到农机部门办理;对无"二帐二票一卡一书"的,工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出的假冒伪劣农机零配件产品,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

4、补办手续,总结阶段(201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对无证(照)销售、维修供应点及《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补办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发放有关证(照)。同时,对专项整治情况及换发证(照)情况做好总结,对整治行动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六、整治要求

1、为加强全县农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维修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行为,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在专项整治行动中集中执法人员,选择重点对象组织联合执法,切实打击假冒伪劣农机及零配件的坑农害农行为,净化农机市场秩序。

第9篇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承租的坐落 楼宇外墙进行广告牌建设及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范围及用途:

1. 甲方将其承租的坐落 楼宇外墙约为 平方米交由乙方进行楼体灯箱广告牌建设及广告使用(见附位置图)

2.乙方占用的用途为:商业广告宣传,形式为楼体灯箱广告牌。

二、使用期限、金额及付款方式:

1、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使用费为 元/年,使用费合计为 元整(RMB: 元)

3、付款方式为由乙方在动工建设的当日,按照协议约定的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

(1)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于动工建设的当日将首年度使用费交予甲方,此后每年度的使用费在上一年度期限届满前 日内交予甲方。

(2)由乙方一次性付清本协议所约定的使用费。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办理该广告位行政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人出具的楼宇墙体使用证明书等相关资料。

2.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乙方占用的楼宇外墙允许其他第三方使用。

3.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不能因甲方人事调整及其他变动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4.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所需电源、单独电表及操作间由甲方提供,并由甲方向乙方代收代缴电费。

5.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协助乙方监督广告媒体的运作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维护。

6. 广告媒体建设期间,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创造有利的施工环境,安排好场地、用电及协助沟通的人员。

7. 如该广告媒体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令受影响,甲方应按每延误一天顺延一天该广告媒体占用使用期给予乙方使用。

8. 甲方承诺,甲方将其承租的坐落 房屋外墙交由乙方进行楼体灯箱广告牌建设及广告使用,已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并认可本协议项下之约定内容。

四、乙方权利及义务:

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占用使用费。

2.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拥有该楼宇外墙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计划。

3.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楼宇外墙转由第三方非广告性质使用。

4. 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乙方因经营需要继续使用的,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使用权。

5. 乙方在广告媒体建设期间,不得毁坏楼宇外墙的主体及结构。

6.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广告媒体的设计、建设、安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的行政管理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7.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有权对广告媒体照明时间按照季节和广告投放单位的要求进行调整,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8. 在安装和使用期内,因广告媒体、广告画面或广告媒体的相关设备而造成第三方人员、财产等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 乙方负责协议期内因安装广告媒体造成的甲方楼宇外墙损坏的维修。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3. 因甲方与房屋所有人的租赁合同解除,或因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及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全面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除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未使用期限内的使用费退还乙方外,尚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承担乙方楼体灯箱广告牌建设、安装费用;

(2)承担乙方不能履行广告承揽合同造成的损失。

七、特别约定:

乙方使用楼宇如遇国家征收,需要拆除时,乙方应无条件拆除。甲方无须给予补偿,但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未使用期限内的使用费退还乙方。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该楼宇所管辖的人民法院进行。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 期:

第10篇

20xx年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甲方:____乙方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凭甲方____________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凭场地及用途

乙方租用甲方____等,用于________________.

二、租凭时间

乙方租凭甲方____时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租凭 时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所租凭____等地终止日期至 年____月____日。

三、租凭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在专用期间,甲方应确保场地设施安全

(二)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将租凭场地重复租凭给第三方。

(三)乙方因办公需要所产生的电费按表计费,按电业部门计价标准,据实核收。

五、合同的解除及续签

(一)乙方不得利用租凭场地进行租凭用途以外的违法活动。

(二)甲乙双方因政策性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20xx场地租赁合同范本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租用场地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及用途

乙方同意将坐落在 市 区 ,面积为 平方米的场地(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给甲方作广告或品牌宣传推广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该场地交付甲方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法

1、租金为每平方米 元/月,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基于户外广告的报批程序,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户外广告得到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计付租金。

3、自开始计付租金之日起,甲方必须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租金,或每 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前 个月的租金

4、以上款项甲方采用 方式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租金时,须向甲方提供国内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第四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甲方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场地。

2、在租赁期内,甲方必须服从该场地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3、甲方须按期向乙方交纳租金,并向该场地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因租赁场地而产生的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二)乙方义务

1、乙方须保证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楚,并享有处分该场地的权利。

2、租赁期内,乙方保证不将该场地外缘向外20米(即以该场地外缘任一点为圆心、半径为20米)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物租与第三方作房地产广告用。

3、乙方在交付场地给甲方使用时,应保证本场地在出租使用时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及符合本合同的使用目的的要求。

4 、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如乙方继续出租该场地,在相同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承租该场地的权利,经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将该场地的租约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第三方继续有效。

2、乙方转让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的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将该场地交付甲方使用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甲方应付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2、如因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纠纷或乙方原因导致影响甲方对该场地使用的其他情况,乙方负责解决该纠纷,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乙方交付的场地除不可抗力事件外未能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1、2、3项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其应付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4、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日期把该场地交付甲方使用,从逾期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 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甲方应付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5、如甲方拖欠应付乙方租金超过 日,乙方按每日 ‰计收甲方应交而未交款的滞纳金;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拖欠月租金超过 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6、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只能选择一项):

(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甲方提前退租,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余下租赁期内其应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提前收回场地,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甲方支付余下租赁期内甲方应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 )任何一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须书面通知对方。自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对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写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其他约定: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20xx年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甲方:____乙方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凭甲方____________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凭场地及用途

乙方租用甲方____等,用于办公用途.

二、租凭时间

乙方租凭甲方____时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租凭 时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所租凭____等地终止日期至 年____月____日。

三、租凭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在专用期间,甲方应确保场地设施安全

(二)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将租凭场地重复租凭给第三方。

(三)乙方因办公需要所产生的电费按表计费,按电业部门计价标准,据实核收。

五、合同的解除及续签

(一)乙方不得利用租凭场地进行租凭用途以外的违法活动。

(二)甲乙双方因政策性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20xx年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范本(三)

根据《房屋租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 市 大厦 室房屋出租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房屋的期限为贰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租金为 元整(含一个月押金、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乙方需另行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取暖费、电话费、停车费。

第三条 付款方式:年付。提前一个月支付第二年租金。

第四条 甲方给乙方结算费时,应当出具凭证。

第五条 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办公用途使用,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 甲方保证第五条所列出租房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为乙方出具产权作用证明(乙方办理工商执照用)

第七条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八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第九条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接到乙方通知后叁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绝不维修的,乙方可经物业管理部门鉴证后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从房租中扣除)。

第十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物业管理部门鉴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维修的,经乙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面需拆除出租房屋;

(三)乙方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乙方预交款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

(四)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应结清房租,多余部分退乙方。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赔偿:

(一)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十日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不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预交款有结余部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伍日内迁离出租房屋,并其返还甲方。乙方预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20xx年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范本(四)

合同编号:

本合同在如下当事人之间订立。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乙方 工程施工生产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就甲方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土地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及其用途

1、租赁土地位置: 市 区 路 号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 (若有平面图或位置图、土地使用证则可作为附件)。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土地系本人(本人与 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是共有,则尚应增加:已经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土地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2、租赁土地面积:按 计 平方米。

3、本合同所租土地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具体可以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4、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主要用于: 。

第二条 期限及交付

1、租赁期限为: 年/月/日;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因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要求继续租赁时,甲方予以同意并延长租赁期限。

3、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租赁物交付乙方,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应达到或满足的要求或标准为:

4、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乙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交还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乙方于土地上改造增加的添附物,若乙方不再需要时,则无偿归甲方所有。

(2)甲方要求乙方恢复基本的原状(合理使用后的自然损耗不在此列)。

(3)向乙方收取恢复基本的原状所需的费用。

(4)乙方于土地上改造增加的添附物由乙方折价给甲方。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赁土地每(年/半年/季/月/日)租金rmb 元(大

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租金支付时间:

3、支付方式:

第四条 费用及税金

1、于租赁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须由甲方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与土地有关的税项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租赁土地使用所产生的水、电、气等有关费用及租金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承诺对租赁物拥有合法租赁权。保证不因任何第三方对所租土地主张权利而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

(2)依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物。

(3)负责办理租赁土地所需有关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负责支付由本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政府税收。

(5)负责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协调乙方与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

2、乙方义务:

(1)在租赁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要求使用租赁物。

(2)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

(3)在租赁期限届满 日内,将租赁物交还甲方。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予以转让或抵押等行为。

(2)乙方逾期 日未支付租金,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乙方租赁物。

(2)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乙方租赁物。

(3)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4)非因乙方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坏,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乙方租赁物,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的 %违约金。

(2)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要求交付乙方租赁物,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的 %违约金。

(3)甲方未经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许可即出租他人之

物,或者租赁物因受其他物权的限制,致使乙方事实上不能对租赁物予以使用,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其他义务,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甲方租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他人时,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的 %违约金。

(3)乙方逾期未交还甲方租赁物,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方、乙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需要征用或征收已租赁的土地及附属设施,使甲方、乙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折合计算。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请 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仲裁委员会现有有效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租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

效。

2、本租赁合同及附件,合计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租赁物交付情况记录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0xx年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范本(五)

出租人承租人(简称甲方):

承租人(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位于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作为住宿和办公使用,为双方今后不产生异议,特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应自觉尊守。

1、本合同租期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甲方把该房屋出租给乙方,每月收取租金为______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每月的 日前将所支付的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账号为______,如超过5天没支付,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取消押金。

3、本合同签订之时,乙方应向甲方按1个月租金交纳押金人民币______元。水电费押金叁佰元。

4、乙方向甲方承诺⑴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宿和办公使用;⑵不得作为仓库等使用;(3)保证做好自身财产及人身安全;防火防盗、用电安全等工作,在租赁期间如发生和出现意外由乙方负责。

5、在房屋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电话、数字电视、卫生费、公共维护费,天然气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宽带等费用由乙方支付,水费、电费,公共维护费,物业管理费在乙方每月交房租时,一并交给甲方由甲方代交。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且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交纳支付。如果乙方拖延交纳支付,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押金。

6、乙方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政府明文规定的违法违规物品,群租,吵闹等影响邻居休息和正常生活,不得利用租用甲方的房屋干任何违法和违规之事,如有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取消押金。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房屋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安全责任等概由乙方自负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取消押金。

8、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在甲方许可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时不能损坏建筑结构和构件,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到期后乙方不得拆除其装修的材料设备,装修的设备归甲方所有。

9、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借故解除本合同,若甲方提前收回出租房,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交的押金,乙方中途毁约,取消押金。

10、乙方按合同租赁到期,甲方检查房屋的设备、构件等没有损坏、水、电和物业管理费,卫生等费用结清后甲方应如数退还押金,不计利息,如果乙方损坏房屋的设备、构件、水、电五金等,修缮费在押金中扣除。

11、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时搬出房屋内属自己的全部物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12、租赁期满后,该房产需进行公开招租。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进行阻碍或干扰。

13、租赁期间房屋内水、电、锁损坏、下水道堵塞等由乙方自理。

14、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该租赁房屋,本合同自行解除,因此致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5、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取消押金。

16、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及主管部门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生效。

电表底度:______度 水表底数:______ 吨

甲方代表 ______乙方代表: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篇

土地租赁税率

土地出租应携带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主动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等,具体如下:

一、营业税:按租赁收入依5%税率计征;

二、城建税:按营业税额依7%税率计征;

三、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3%的征收率计征(有的地方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各地不同,征收率有1%,也有1.5%。

四、印花税:按租赁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土地租赁方式

一是国有土地租赁;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土地租赁方式的区别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

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

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什么样的农村土地可以租赁?该土地是否可作为商业用途?例如:养马场、游乐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要经县级土地部门审批,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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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按有关法律、法规在我省对外开放的城市或地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城市规划从事各类房屋开发建设,并主要向境外组织和个人(包括住境内机构和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员)出售、出租房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以下简称外商)经批准在云南省开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开发企业),以及国内投资,经批准从事向境外销售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国资企业),在我省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除成片开发土地外,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应主要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方式。

第五条  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作。

第六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外商开发企业在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外商开发企业经营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七条  凡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设有商务代一机构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均可申请在我省开放城市或地区设立外商开发企业,我省四级(含四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申请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建设设项目需要和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不批准。

第八条  外商到我省投资举办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开发企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企业的各项手续:

(一)举办独资企业,应就拟投资项目选定场地,经场地所在地建设、土地管理、经贸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先与中方合营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共同投资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二)独资企业投资者或投资者委派其国内代表、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等机构向对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向计划部门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三)独资企业申请者经对外贸部门批准同意设立外商开发企业。

领到企业批准证书后于30天内持有关批准文件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属合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报建设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后,合资、合作各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正式签定开发企业章程、合同,报对外经贸部门批准。

(四)申请设立合资、合作外商开发企业。由中方合营者向对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企业的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领取企业批准书后,于30天内持有关批准文件、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五)外商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60天内,持有关批准文件、证明到省建委核定资质等级,领取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外商或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到对外经贸部门申请设立外商开发企业时,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独资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二)独资者提交举办独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侮营者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及首届董事会人选名单。合资、合作者还需提交合营各方签署的合同;

(四)独资者提交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副本。合资、合作经营者提交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外方以个人身份投资的,可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五)投资者或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六)有关城市规划、用地的意见书、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的意见、批准文件、证书。

第十条  外商开发企业到省建委确认资质等级时,除提交第九条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有关名册和证书。

第十一条  外商或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时,场地或项目所在市、县有关部门有审批权的,由所在市、县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办理批准手续;当地没有审批权限的,由外商或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直接呈有审批权的地、州、市或省级业务部门办理,予以批准或不批准,或转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由中方提供土地、外商提供资金、不设立外商开发企业的中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作项目,以及国资企业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手续从简,由建设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其中,合作各方就项目所签署的合同须报对外经贸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外商开发企业和国资企业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统一由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行使城市规划、土地开发、土地转让、设计施工,以及房屋销售、租赁、转让、抵押和企业资质的行业归口管理权,并接受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外商开发企业和国资企业在我省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中方房地产企业拟提供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房地产的,需在申请设立外商开发企业前,按前款要求取得土地合作权。并在外商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外商开发企业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土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监证手续。土地管理局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始得行使土地使用权。

由中方提供土地,外商提供资金,不设立外商开发企业的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前,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五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必须遵守我国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设计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外商开发企业和国资企业建造的住宅,其设计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外商开发企业经营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及中方房地产企业与外商投资合作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境外出售、交换、赠予、继承。上述经营活动和法律行为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地区大使馆、领事馆、商务代表机构的认证。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成为受让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应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监证。

第十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出售,也可以分层、分套出售。房屋出售时,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房屋的所有权的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相同。

第十九条  外商开发企业和国资企业出售、租赁、交换房屋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中方房地产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作建造的房屋出售、租赁,其价格由企业或合作双方自行确定。但应将出售、出租价格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局备案。房屋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国资企业出售、出租房屋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二十条  企业预售期货房屋,卖方持有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监证手续。卖方收取的房屋预售款,必须先用于支付及清偿该房屋的建设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现货房屋,卖方必须持有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到房屋所在市、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监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订立《房地产租赁契约》,并到房屋所在市、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监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开发经营的房屋产权可以抵押。房屋产权用以抵押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定抵押合同,并在30天内按规定办理抵押权监证、登记手续。未经监证、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以及办理房屋买卖、租赁监证手续,登记机关和监证单位可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和监证费。

第二十八条  外商开发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

第二十九条  外商开发企业经营房地产中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外商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经营中产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无效的,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由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我国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需要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应依法办理公证。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在我省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和其它有关港、澳、台投资的法律、法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根据本办法而发给、发出、订立的任何证书、合同、协议、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因中外文互有差异而引至争议的,以中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