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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

时间:2023-05-29 17:22: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消费贷款,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消费贷款

第1篇

住房消费贷款是近几年来快速发展的一项新兴金融业务,它既是中国房地产业发展的产物,又以其特有的金融动能,加速和推进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共同构成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住房消费贷款基本特点

特点1:保持持续发展态势

据统计,1997年末,中国银行业住房消费贷款余额为191亿元,主要分布在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尚未涉足这一领域。1998年以后,各个金融机构相继进入住房金融业务领域,住房消费贷款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的局面。2003年末,中国银行业住房消费贷款余额已经达到9246亿元,比1997年增加了48倍,成为金融机构中成长最快的信贷业务(见图1)。

特点2:渐趋成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的信贷业务基本运行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消费信贷业务处于空白区域,各家银行基本形成了以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为主体的贷款格局。近几年来,由于各家银行加快实施了以发展住房消费贷款为主体的信贷结构调整,普遍增加了住房消费贷款投入,使信贷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住房消费贷款占银行各项贷款的比重已经由1997年的0.2%上升到2003年末的6%,有效改善了银行的信贷结构。

特点3:已经成为银行重要的优质资产业务

2003年末,中国银行业住房消费贷款的不良率仅为0.2%,远远低于西方银行业和东南亚银行业消费类贷款不良率3.6%和2.1%的比率。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加之随着时间推移住房消费贷款还款成数的降低,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住房消费贷款仍将处于低风险运行状况,继续成为银行重要的优质资产业务。

特点4: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特征

住房消费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据工商银行对238.6万户借款人、3328亿元住房消费贷款的统计,借款期限5年以下的占比为30%和20%;借款期限5~10年的占比为39%和36%;借款期限10~20年的占比为31%和44%。由于中国居民长期的货币积累和不习惯于长期负债的金融习惯,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提前还款行为,使合同期限与实际贷款期限产生较大偏离。2003年,工商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平均周转年限仅为4.3年,住房消费贷款已经显现出长期贷款短期化的较强流动性特征,客观上降低了银行流动性压力。

特点5:已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住房消费贷款已经成为众多居民能够接受和可以接受的金融产品,呈现出日益广泛的社会前景。根据工商银行统计,2003年末,住房消费贷款余额为3328亿元,借款人为238.6万户,户均借款为14万元;在借款人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员占86%,受过中高等教育的占90%,50岁以下的占93%。从总体看,我国的住房消费贷款已经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性,并将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稳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金融工具。

特点6:区域性格局渐趋形成

住房消费贷款市场体现着以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型城市为主体并循序向中等城市推移的发展规律。根据工商银行统计,全行3328亿元住房消费贷款中,广东、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深圳7个地区合计为1923亿元,占58%,其中,仅广东就达到413亿元,占全行的12%;从近几年住房消费贷款的发展态势看,武汉、西安、成都、大连、青岛、沈阳、哈尔滨、石家庄、长沙、合肥等一大批省会城市已经呈现出加快发展的态势。我们预计,在今后两到三年时间内,全国住房消费贷款将从大型城市有序地向中等城市拓展,成为住房消费贷款新的资源地。

我国房地产业及房贷的风险

风险1:系统性风险

从近几年反映的我国房地产业的主要运行指标分析,投资增长率、占GDP比率、空置房存续量、房屋销售价格、新开工建设面积等多处于较高峰值。在经济运行平稳的时候,这种情况会始终维持着房地产业的繁荣现象,而一旦经济运行出现波动及调整时,房地产业将会出现较大震荡乃至产生倍数效应,释放出对行业本身乃至对经济全局破坏性的能量。

风险2:区域性风险

目前,在大型城市房地产业,特别是住宅产业的开发中,已经出现了房屋供求结构失衡、盲目圈地、大量浪费土地资源建造豪华住宅等现象,楼市的价格长期处于高位。一俟出现局部区域楼市波动,由于人们对楼市风险预期会逐级加重且企业资金链相互胶着,容易演化成发于青萍、止于波澜的“蝴蝶效应”,区域性风险也会产生较强的系统性烈度。

风险3:政策调险

由于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特殊影响,在我国房地产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国家将针对房地产业低落或过热的周期性变化而采取经常性的政策调整,这种调整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周期有着高度的相关性。因此,总体把握房地产行业周期性变化的特点及政策调整的阶段性目标,对于住房金融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风险4:土地经营和土地管理尚不规范

从一些地方看,我国土地市场的经营与管理仍存在着如下突出问题:(1)土地的经营主体尚较紊乱,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政出多门,土地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教育、农业等行政性部门都有权涉入其中;(2) 土地交易行为尚未普遍采取通行的公开拍卖方式,土地市场的暗箱操作问题在一些地区仍较突出;(3)一些地方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加列大量费用,直接增大土地的非常成本,从而增加住宅建设成本。这些问题都对土地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带来严重隐患。

风险5:房地产企业的过度扩张与信用风险

目前在一些房地产企业中,过度扩张问题相当突出,其主要表现是:资产负债率高,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在70%以上;在异地开发过程中将银行贷款或其它债务资金以资本形态进行新项目注册,从而形成低资本或无资本的扩张;超过自身经济实力进行大规模扩张圈地和项目建设;大量占用施工单位垫资和期房按揭的预售楼款,形成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过程定的债务资金形态。

这些问题使一些企业的资金链非常脆弱,并潜存着较大的银行风险。

风险6:房地产业贷款的总量与结构性矛盾

(1)总量扩张过快,如不能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疏导,将出现系统性风险;(2)在房地产业贷款总量中,个人住房贷款与开发贷款的比例尚维持在1∶1的水平,对企业贷款的占比明显过大;(3)对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由于这种贷款通常不与指定的建设项目挂钩,容易出现资金失控及挪用转移问题,使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模式具有很大的风险。

银行对房地产业贷款总量与结构性矛盾的存在,容易对金融体系的安全产生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从我国房地产业的未来发展趋势看,房地产金融具有较大的资源市场。预计2010年前,我国城镇新建住房建设总面积将达到30亿m2左右,新建设房屋总市值将达到8万亿元以上;加之约140亿m2左右的存量住房中将有一部分相继进入交易领域,我们估计,在2004年~2010年间,中国住房消费市场上,可能提供的按揭资源总量将达到6万亿元以上。

因此,房地产业无疑会为住房金融业务发展提供长期、可靠、现实的巨大资源,并为银行信贷结构调整提供可持续的战略空间。■

【配 文】:发展房贷业务的基本构想

1. 坚持积极、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积极培育和构建住房金融业务长期发展的资源基地。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投向,集中资金,重点支持经济实力雄厚、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诚信守约的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及具有良好社区环境、优良建筑、设计质量、良好市场销售前景和具有较高社会品牌形象的优质房地产项目,建成以具有良好资质和经营实力的大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中坚的战略型客户群,为住房金融业务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

3. 建立规范化的业务运行体制。

4. 构建以大中城市为中坚的住房金融业务布局。

5. 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业务监管框架。一是住房金融部门要建立起比较系统的房地产行业风险监控、评价、分析机制;二是要在推进住房金融业务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完善和强化制度体系、操作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和形成新型的市场预警机制,提高控制风险的技术水平;三是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银行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特别是业务操作技术、业务软件技术、风险评价与控制技术。

【配 文】:政策建议

1.构建房地产业风险预警和调控体系。住房消费贷款业务具有持续发展的良好前景,并与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此,必须加强对房地产业的风险控制,建立国家对房地产业科学、严谨的风险预警体系和调控体系。

2.加强国家对土地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并以此构成国家对房地产业进行有序调控的基础,严禁土地的非法买卖和违法交易,从源头上形成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基础。

第2篇

近期,中信银行正式推出了“房抵贷”房产抵押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加入到了这一行列中。据悉,在中信银行战略转型中,消费金融被列为重点领域。2013年上半年,中信银行成立了总行消费金融部,统筹负责全行消费金融业务。2013年上半年,中信银行消费金融贷款余额逾2452亿元,增幅12%。仅上半年,中信银行新发放消费金融贷款就高达540亿元,规模持续增长。

中信推出一站式“房抵贷”业务

9月,中信银行正式推出全新家庭消费融资产品“房产抵押综合消费贷款”业务,这一产品的特点是:一次授信、多次循环使用,满足消费者按揭买房、购车、装修、教育、医疗、旅游等家庭生活用途,打造出一站式“消费金融服务”。

据介绍,作为中信银行布局消费金融市场的一款重要创新产品,中信对客户群、申请流程、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

总体上说,“中信房抵贷”具有申请便捷、使用灵活、提供附加贷款及使用范围广泛等特点。申请流程方面,申请客户一次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单笔贷款无需逐笔审批,大大提高了贷款的办理效率;在贷款的使用时,30万元以下能够选择刷卡自助支付,还款后贷款可用额度即可自动恢复。此外,“中信房抵贷”还提供一定额度的附加贷款,更多满足客户资金需求。

这一贷款适用的范围是,在中信办理房屋按揭的客户及房产抵押客户、全款购买期房的客户、无贷款现房客户均可申请这项产品。由于授信额度较高,能够全面满足客户从按揭买房到购车、装修、教育、医疗、旅游等消费需求,贷款期限最长则可以达到30年。

另外,这一产品也可与中信其他的金融服务“打通”。如对于出国留学的家庭,在其赴美签证材料中仅需增加留学人父母身份材料,即可进行贷款申请,还可享受出国金融VIP专属服务。

其实,市场上基于房产抵押的消费贷款产品也有多种,但在审核条件、使用上各有一些差异。

“消贷易”和“消费易”

“消贷易”由浦发银行推出,“消费易”是招商银行的产品。两款产品都将房产抵押与借记卡进行了结合。

对于“消贷易”来说,适用的范围是如果你的名下拥有房产,可以将房产进行抵押,获得“消贷易”的贷款额度。

根据房产的抵押情况,额度的确定也有不同的方法。假如房产无贷款,那么浦发将根据房产的状况进行估值,并按照一定的成数确定“消贷易”的额度,最高可达房产评估价值的七成,但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假如你的房产还处于房贷还款中,确定授信额度的方式是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举个例子来说,贷款人在购房时申请了100万元的住房贷款,这几年已经偿还了30万元本金,那么这部分已偿还部分就可以作为“消贷易”的授信额度。

作为消费贷款,“消贷易”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同时银行还会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收入状况、债务情况等确定贷款人的偿还能力,最终给出“消贷易”的额度,贷款人可以通过专门的“消贷易”借记卡来使用这一额度。作为限定用途的贷款,“消贷易”借记卡可以用于买车、旅游、教育或是一般商品的消费,但不可用于买房或是投资,这一点将从借记卡的使用上得到限制。

招行的“消费易”的核心也是以房产作为抵押物,按照招行的规定,无贷款房和有贷款房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其中,无贷款房的抵押额度由房屋的评估价值来确定,理论上最高可以达到评估价值的七成,但最终额度的确定还要取决于房屋的具体情况,如所处的位置、房龄等是较为关键的因素。有贷款房的可授信额度确定方法是一样的,即最高为银行贷款已还的部分。但“消费易”的授信额度最高为100万元,银行还会通过收入情况、其他贷款等确立贷款人的还款能力。授信额度将会绑定在指定的一卡通上,只能用于POS机刷卡及网上支付。

招行的“消费易”与浦发的“消贷易”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还可提供最长为50天的免息期,在免息期结束后如果贷款人没有进行还贷,可直接转化为消费贷款,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计息和还款。

工行“卡贷通”需两套房

工行的房产抵押消费贷款“卡贷通”,实质上是把房产抵押贷款额度化,也就是通过房产抵押获得一定的授信额度,授信的资金用途包括消费类贷款和经营类贷款两种。这一产品在抵押物上更加多样化,如对于消费用途,个人名下的住房、商用房、办公楼、厂房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对于经营类贷款,抵押物可分为个人或公司名下的住房、商用房、办公房、厂房以及土地使用权。

第3篇

消费者甲欲购买一辆轿车。甲到乙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以甲所有的房产抵押担保,并应乙银行之要求到丙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根据保证保险条款的规定,同时在丙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自燃险等四种保险。在贷款期间内,甲家人突患重病,需长期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甲无奈,将贷款所购车辆转卖以解燃眉之急,并有意出卖用于抵押担保贷款合同的房产,同时无力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乙银行考虑到甲急需出卖房产的所得用于给家人治病,遂直接向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丙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之一是,保证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义务条款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得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投保人不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甲将贷款所购车辆出卖,违背了投保人义务,所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之二是,保证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保证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所以乙银行应先行处分甲用于抵押的房产,如抵减欠款后尚有不足部分,方可向丙保险公司索赔,乙银行直接向丙保险公司索赔,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在实践中,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贷款购车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是指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即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提供消费贷款的银行)的要求,请求被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投保人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第三方担保人追偿。综观此案,甲交了保费、投了保险,在遭遇不幸时却得不到保障;乙银行如保利益则失道义;丙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似充分,振振有词,实则陷银行于不义、置危难于不理。此案反映出现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使保证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起到降低信用风险的保障作用,甚至造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一、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先行处分贷款合同的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由保险人赔偿”的规定不合理。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是以转嫁被保险人所面临的投保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以经营信用风险为主要内容。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在内容、主体、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所以保证保险不能被视为由保险公司做保证人对贷款合同的保证担保,因此《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所体现的“先物保后保证”和原则不适用于保证保险。因此保证保险条款中要求被保险人先行处分抵(质)押物的条款没有法律的依据和理论的支持。同样,要求被保险人先向保证担保人追偿也没有法律根据,因为保证担保与保证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且在通常由于保险人实力雄厚,先向保险人索赔更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显然,如果保险人仅就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保证担保人追偿后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如果还有不足的部分的话)赔偿,在实际上减轻或免除了自己的赔偿责任,而这种责任的减免是毫无道理可言的。另一方面,如上面的案例所述,强调被保险人先行处分抵押物,则银行陷入利益与道德的冲突。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就担保和保险的实现顺序问题做出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同时享有担保物权和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时,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实施何种权利。

二、应限制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保险人的代位权是指由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权利,是基于第三人(包括投保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害,以保证同时达到“维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和“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三种目的的一种制度。从理论上讲,在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即投保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可以视为第三人的违约行为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当然在给付赔偿金后获得代位权。但是如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即投保人的违约行为并非由于其信用的缺失,而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丧失履约能力,则此时保险人代位权应在投保人充分举证证明其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被禁止行使,以彰显保险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本质精神和法律正义的价值。当然,代位权的禁止行使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投保人利用其逃避责任,损害保险人利益。保险人代位权的限制行使应在《保险法》中加以原则性规定,即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是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导致完全丧失履行还贷义务能力的被保证人(投保人),不受保险人的代位追索。同时在实践中允许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做出特别约定。因为代位权的禁止行使涉及到投保人的利益,也应允许保险人与投保人的特别约定条款做为保证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三、保证保险条款中“投保人在贷款期间内将贷款所购车辆向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自燃险”的规定不合理。(各保险公司要求强制投保的具体险种略有不同)投保人因购买汽车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是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起因,而汽车是负债形成的财产,在投保人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汽车的物质损失会加重投保人的还款压力,影响贷款合同的正常履约,进而影响到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保险人为降低车辆发生物质损失的风险,强制投保人在保险人处投保车辆保险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具体的保险险种不应由保险人硬性规定,应给予投保人结合车辆状况选择投保险种的权利,以防止变相的强迫交易。比如上述条款中的“自燃险”,对于名牌新车就完全不必投保。保险人可以根据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险种确定风险的程度,实行浮动的保证保险费率,使保证保险费的高低与风险的大小成正比例。另外,实践中有一种不合理现象。汽车销售行业的激烈竞争使售车的利润空间下降,往往为车辆卖保险反而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丰厚的回扣,这是因为各家保险公司为了以保证保险这块“铒”钓来未来几年内的车辆保险这条“大鱼”,以高额费来争抢汽车销售商,使本该让利于购车人的利益不合理地让利给了汽车销售商。所以给予投保人投保车辆保险的选择权也有利于还利于消费者,促进汽车销售市场、保险市场及消费贷款领域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随着入世后我国汽车市场的逐步放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将大有可为,然而上述案例中反映出现行制度存在种种不合理之处,必须加以规范和完善。其中《保险法》的规制、保险行业自律、消费者权益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关注都不可或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应以保险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本质精神和正义价值为根本,在消费者、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平衡的利益关系,为促进消费信贷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发挥重要作用。

第4篇

目前,消费贷款主要有两项:购房消费贷款和购车消费贷款。

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曾几何时,提前消费成了一种时尚,人们都畅谈于、享乐于花明天的钱,为今天消费!。然而,这种消费贷款的模式终归是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的,这条件我们也称之为政策。中央银行有对各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监管,对经济的宏观调空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各商业银行又有属于自己银行营业政策,此次针对的政策是:消费贷款政策。消费贷款主要有两项:购房消费贷款和购车消费贷款。以房子或者车子作为抵押物的形式抵押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或担保集团的提前消费行为是最为常典型常见的消费贷款。其中,楼房与车辆又有较大的区别:其一,一般楼宇是属于保值产品。简明的解释说,就好比,在目前的经济形势向好的情形下,楼宇是随时间、随经济的向好形式而存在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就因为如此,一般情况下,银行或金融担保集团对于购房的消费贷款的政策是较为放松的。购房是一种消费行为,购房消费贷款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而相同的车辆消费贷款,贷款政策是不相同的,有原因在于,一般的消费贷款的汽车都不属于保值类的产品,一台新车从车轮子着地开始,它就意味着贬值的开始,所以同样一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形式抵押于银行或金融担保集团,但相应承担的风险却是不一样的,所关系到风险的问题,都是局限于大小的问题。

目前,买房可以贷款,买车可以贷款。其中,汽车消费贷款又是最为典型的贷款类型。典型之处表现在:第一,汽车消费贷款不同于购房消费贷款,购房消费贷款在以房产抵押的形式抵押于银行或金融担保公司就可以简便的完成购房消费,购房贷款手续简单、快捷中间无需要金融公司或担保集团的担保,而恰恰相反,购车贷款消费手续复杂、较为烦琐;第二,汽车消费作为一种产品消费类型,汽车有别于房产,汽车属于不保值产品,所以,在以同样的以抵押物的形式抵押后期存在的风险比之房产风险大。风险大于银行的赢息空间的时候,社会外界的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或担保集团就有了担保行业的业务空间。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是指银行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购车贷款,我方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一.申请对象: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条件:

3 .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物或抵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三.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最高一般不超过所购汽车车身净价的 80 %

四.贷款期限: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 1-3 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五.申请人所提供资料:

1 .身份证明 ( 夫妻 ) 身份证、暂住证、户口本、结婚证

2 .房产证明

①商品房、福利房、微利房:房产证,国土局打单

②按揭房:按揭合同、国土局打单、完整的供款记录

③集资房: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或收据

④自建房:两证一书或 (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回执》或自建房房产证

3 .居住证明 ( 任一,原件 ) :如水费、电费、煤气费、固定电话费等

4 .工作收入证明:我公司提供统一格式;存折 ( 流量和沉淀较大 ) 和其它资信证明

5 .一寸彩照一张

6 .若借款人为私营企业主:营业执照、基本帐户银行对帐单

7 .如有其它借款的借款人:借款合同,完整的供款记录 六.贷款利率

(1) 利率: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2) 利率调整:贷款利率采取一年一定的方式,贷款合同签定后,每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核定一次贷款利率,并按当时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七.贷款流程:

第5篇

摘要汽车消费贷款是促进汽车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近些年来,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在经历最初的高速增长后,增长速度持续放缓,并在2004年6月开始出现负增长,一直持续至今。本文对这一现象从供需两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居民购买能力增强、汽车消费贷款不良率的提高和油价上涨是导致汽车消费贷款负增长的三大主要原因。文章最后对促进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价格;居民购买力

中图分类号:F832.4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3492(2006)06-0012-03

一、引言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购车人以抵押、质押、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第三方保证等方式为条件,向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车款,再由购车人分期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的一种消费贷款。汽车消费信贷起源于二战后的西方国家,战后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滞后于生产发展,导致消费与供求之间的矛盾同时银行的资金较为充足,从生产领域的贷款扩展到消费领域,汽车消费贷款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应运而生。据资料显示,目前全球70%的私人用车都是通过贷款购买的,在美国,贷款购车的比例高达 80%2000年,美国每十辆售出的新家用车中就有九辆是通过各类贷款实现的。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对于汽车行业的发展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汽车贷款增长情况

自1998年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来,我国汽车消费贷款波动较大。2002年至2003年间,汽车消费贷款平均增长速度为130%,增长非常迅猛进入2004年后增速开始持续回落,7月份后出现首次负增长。之后汽车消费贷款一直运行在负增长区间。2005年末,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余额1107亿元,同比负增长30.6%,比年初下降17.3个百分点,持续负增长已有一年零五个月见图1。2005年全年新增汽车贷款比年初减少500亿元,同比多减少248亿元,降幅较大。从2002年起的短短四年内,汽车贷款增幅从100%以上变为显著负数,在各类贷款变动中是少见的。

三、汽车消费贷款持续负增长原因分析

(一)汽车价格持续快速走低,居民收入有所提高 ,个人购车能力明显增加,汽车消费信贷需求减弱

我国加入世贸协定后,汽车价格的变动经历了三个阶段。入世到2002年10月份,轿车价格定基比指数以2001年底为基期,下同在97.8%到100%之间,稳定在高位。但在11月后,轿车价格指数大幅下降,定基比在90%左右保持了一年的时间。2004年以后,轿车价格指数则持续下降。2005年12月末,轿车批发价格指数定基比为79.4%,比2002年末、2003年末和2004年末分别下降了14.1、10.4和2.2个百分点见图2。

汽车价格快速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汽车产能增加迅速。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资料显示,2002、2003和2004年我国汽车产量分别为325、444和507万辆,同比增速分别为39.5%.36.6%和14.2%。其中,轿车产量增幅分别为55.7%.85.1%和14.7%。我国的汽车,尤其是轿车产能迅速增加。2005年我国已经建成的汽车生产能力为798万辆,市场需求只有600万辆左右,一些地方和企业正在酝酿和筹划的新上能力达800万辆。目前汽车已被列入产能明显过剩行业。预计汽车价格还会进一步下降。二是加入“世贸”以来,我国关税水平不断下降。2001年轿车关税达70―80%,目前为30%2006年进一步降到25%,对国内汽车价格不断走低也将产生明显影响。

2002―2003年,虽然汽车价格水平有所下降,但是,由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出现明显下降,居民购车一次性付款能力仍然较低。购车对贷款的依赖程度较高。这期间,汽车贷款增幅在100―150%之间。2004年以后,一方面汽车价格快速下降,另一方面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有所上升。2004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9422元,同比增长11.2%2005年前9个月,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7901元,同比增长11.7%。车价的大幅下降和居民收入增加使居民购车一次性付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强,汽车消费信贷需求减弱,汽车贷款持续下降。

(二)汽车消费贷款不良率较高,金融机构发放汽车贷款积极性弱化

车价快速下降的另一个结果是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市值不断下降,加之汽车折旧率高,导致作为抵押物的汽车价值不断下降,甚至低于还款额。在这种背景下,汽车作为动产抵押物的缺点凸显出来,一方面一些消费者还款意愿大幅减弱,另一方面汽车抵押物去向不易掌握,处置权容易落空。加之多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车贷险”,汽车贷款的风险损失直接转移到商业银行,汽车贷款风险明显上升。个别银行的汽车贷款不良率达10%。尤以个人经营性汽车如工程用车,货运、客运用车等为甚,一半以上的汽车不良贷款来源于个人经营性汽车贷款。目前许多银行几乎完全停止了个人经营性汽车消费贷款。

由于商业银行在汽车贷款方面承担较高的风险,发放个人汽车贷款非常谨慎和严格。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较多的信用资料和担保,使消费者购买成本增加,促使部分消费者放弃贷款转为一次性付款,导致了汽车贷款的减少。

(三)油价上涨一定程度上限制汽车消费,从而影响了汽车消费贷款

2005年,世界石油价格不断上涨,从年初至11月份已累计上涨38%。其中,前9个月累计上涨57%。我国境内也不断调整成品油价格。2005年汽油成品油每吨累计上涨650元,柴油每吨累计上涨400元。油价上涨较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汽车消费,从而影响汽车消费款。

四、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的政策建议

第6篇

2003年4月30日借款人易东向华中银行贷款150000元购买了一辆东风汽车,贷款期限为2003年4月30日至2006年4月29日,易东将其购买的汽车抵押给银行。并根据银行的要求又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该保证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还款义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保险期限自2003年4月25日至2006年4月24日,保险金额为易东贷款本金及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易东购得车后将汽车借给张某用来拉货跑运输,并与张某约定在用车期间由张某按月替易东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截至2005年2月28日,因张某没有按时替易东归还银行贷款,从而导致易东贷款已逾期三个月。银行在易东贷款逾期之后,曾多次催收但是没有什么效果。在易东连续三个月未归还银行贷款后,银行依据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付义务。银行为了能及时收回逾期贷款不得不向法院提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易东没有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审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易东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是基于2002年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产生的。该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均受《合作协议》及《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约束。《合作协议》中约定银行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终审。《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发放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对象必须为购买、使用车辆的最终用户。本案中易东并非使用借款购买车辆的最终用户,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并非最终用户的易东,违反了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保证保险单系在银行与易东办理车辆消费贷款手续之前,保险公司已对易东作为投保人的身份进行了审查。银行对易东作为借款人的身份及资信能力进行审查的资料完备,发放借款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并且由易东在借款合同、购车合同等合同上签字,易东作为借款人和购车人的身份明确。《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要求车辆的购买人与实际使用人两者须为同一人加重了银行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于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对该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合同的制定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该案中的借款人易东为实际购车人也是保险条款中约定最终用户。另外,保险公司要求银行先行处置抵押物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义务不同于一般的保证担保,不能适用担保法关于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抗辩权。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银行给付易东剩余的借款本息。

法律解析:

本案中两审法院虽然对于保证保险的性质并没有不同的认识,但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还是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保证保险的性质是一种保险,还是一种担保;二是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还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我们认为保证保险的性质是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于借款合同的独立合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不同,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仅限于保险金额限度的债权和利息,合同对于违约金、逾期罚息等有约定的除外。2.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不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一般按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二年。而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3.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抗辩权不同,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外,连带保证的保证人的抗辩权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保证保险合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既适用于保险法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4.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填补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属于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证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其虽然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动因,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5.保证保险合同与相关的买卖(借款)合同并存于经济生活中,虽然买卖(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标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改变两者之间的独立性和关联性,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及相关的保险法律规范,而不是担保法,这一观点,也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所确认,如2000年3月14日(2000)经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认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它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它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

本案中银行最终胜诉说明了当借款人和购车人与实际用车人不为同一人时,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从公平的角度来看,银行在办理贷款时无法预知和确保借款人购买车辆后的实际使用情况,也无权限制借款人将所购汽车交给他人使用。“最终用户”是保险公司为了逃避承担保险责任而设定的“陷阱”,但是该条款的设置忽视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整体内容和其根本性质。购车人是否是最终用户并不会影响购车人的还款而加大投保人违约的风险,也就不会加大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风险,因此不应将其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件。同时这类条款的设置对于银行是极为不利的,它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加大了银行的义务,使得银行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有所加大。保险公司企图通过设定概念模糊的条款来规避责任,在该案中二审法院已经给予了否定,但是作为银行在审核签订协议时应避免类似条款的出现,或者明确类似条款的具体含义,避免在此类案件中反复出现。

该案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要求银行先行处置抵押物的抗辩,二审法院认定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保险公司的义务不同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义务,不能适用《担保法》关于保证的相关规定。由于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不是从合同,保险责任与借款合同责任是并行的责任,只要出险,债权人即可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虽然保证保险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但是保证保险所担保的对象是“赔偿不履行债务的损失”而已,在功能上与其他保险并无本质区别,不能仅因担保的对象是“赔偿不履行债务的损失”就认定其是保证。

本案的启示:

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在今后还难免会遇到此类纠纷。从该案中我们总结出,对于该类纠纷,作为债权人的银行首先要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的担保、保险及诉讼请求等具体情况对诉讼主体加以选择。一是银行可直接借款人要求清偿债务,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赔付请求权;二是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投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保险人在符合赔付的各项条件下,承担保险责任。三是债权人可将保险人列为被告,将债务人(投保人)列为第三人,债权人(被保险人)可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债务人(投保人)对保险人赔付的部分向保险人支付,债权人未获保险人赔付的部分继续由债务人清偿。

其次,银行还要考虑有管辖权法院的确定问题。保证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其属财产保险,应按照保险法律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借款合同以及保证保险合同同时发生纠纷的,因两个合同的独立性,应依照合同法和保险法的不同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分别确定各自的管辖。

第7篇

关键词 个人消费信贷 风险因素 对策

个人消费信贷是由商业银行开办的用于非法人或组织非盈利目的的贷款,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打破了个人与银行单项融资的局限性,开创了个人与商业银行相互融资的全新债权债务关系,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经营观念,开创业务新领域对传统业务模式的突破,顺应了国民日益增长的金融产品多元化的需要,优化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创立渠道,也有利于启动市场,扩大内需,增加消费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一、个人消费信贷面临的风险因素

(一)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社会的信用环境和我们人的信用程度是不可分开的。我们国家现阶段还没有一个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很多的商业银行对于借贷申请人的能力调查不够透彻,监管不力,除此以外,很多人的收入不够透明和税收制度监管不力,以及其他征信部门的系统资源不相互共享,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自有净资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询问或实地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二)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

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办时间不长,所以在这方面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通常,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内部在责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据书面上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使得就材料而谈贷款的问题更为严重。由于在放贷时对客户的实际情况就只停留在资料上,因而发放后更是没有一套相应的管理措施跟上。

(三)抵押物难以变现

在经济市场的大环境下,抵押物的变现环节复杂,贷款担保现实意义薄弱,成本太高。如果在借贷人利息还款不及时的条件下,银行第二来源就是抵押物,而抵押物的变现环节复杂就成为银行环节资金风险的最大阻碍。因为当下的第二消费市场刚刚起步,交易环节和相关的法规还不完善。相关的手续繁琐中介的费用很高,导致银行变现环节受限,对于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很不利。

(四)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

盲目地追求利益,扩大市场占有率,大多数的银行支持分支银行发展信贷业务,这便大的风险埋下了伏笔,在这样的条件下也就形成了很多不正确操作的出现。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方法

对于这些消费贷款出现的各种风险,相关银行应该出台相应的措施,一下提出建议:

(一)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

科学的征询体系是保证银行信贷的前提。从实际角度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存量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信用业务均有记录登记。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扩大现有人行征信系统的职能和范围,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各公用收费部门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

(二)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

对于客户质量要进行合理地把控,拓展高水平客户群体。我们这里指的高水平客户是信用良好,偿还能力强、风险低的客户。按照群体进行划而论,一些从事优越行业的客户相对素质比较高,如有关国家垄断行业和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其次就是稳定职业的国家公务人员和财政人员。第三就是大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这样的群体有着收入稳定、福利待遇高、工作稳定失业率底、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对于自己信誉程度重视的特点。所以还款准时,银行应大力拓展这样的客户群体,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三)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的必要保证,也是制约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个有力武器。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出台前,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圈定法律争议少、执行容易的标的作为抵押物。产权不清、变现较难以及现有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抵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选定的担保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合理界定保证人范围。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收入稳定,可实行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于借款人。

三、结语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中,自身也将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于启动市场、积极扩大内需将发挥重大作用,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参考文献

[1] 张明.现代商业银行管理再造[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第8篇

关键词: 消费信贷;消费信贷风险;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6)05-0073-05

消费信贷业务是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和时期的产物。消费信贷指的是商业银行或者与银行相关的类金融机构为了让用户满足其消费开支而给与的相应贷款,信用贷款的出现使得普通用户也能够与银行等机构进行贷款业务办理,摆脱了以往只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单位才能够与银行进行融资的现象。我国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虽然较晚,但在近些年开始呈现快速发展趋势,目前我国主要的消费信用贷款有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以及个人小额贷款比如信用卡业务等等。现今我国消费信用贷款呈现出增长速度较快、品种开始丰富、存在较严重的地域局限性的特征。

一、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风险

我国由于金融市场开放较晚,消费信贷起步相对滞后,直到1985年才开始实施个人消费信贷。不过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增长迅速,尤其是步入2005年之后消费信贷年增长幅度保持20%左右,截至2015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规模已经达到14万亿元。表1的数据可以直观地看出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近些年的发展状况。

我国消费信贷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2015年其规模占GDP的近四分之一,且发展势头较猛[1]。因此在未来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还具备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围绕消费信贷的商业价值也远远没得到全面有效开发,这也是各家银行逐步重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原因。虽然从各家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数据报告上看,现今几乎不存在以消费信贷作为银行营收的支柱,但随着消费理念的改变以及金融行业的继续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盈利状况已经出现明显的改善,未来消费信贷还将是银行业务的重心之一。

同时,消费信贷中又存在风险,主要表现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对消费信贷申请人所带来的风险,比如申请消费信贷之后无法按时归还,面临罚息或者其他经济甚至刑事风险;另一部分则是对银行方面带来的资金风险,因为若消费信贷申请人恶意透支消费,并且不对该资金进行归还,那么银行发款方将会承担相应损失。对于银行而言,消费信贷存在以下的风险性:个人消费信贷存在欺诈风险,申请人采用虚假身份以及信息申请到消费信贷之后进行恶意透支不予归还,造成银行资金损失,这一风险是消费信贷风险事项中的最主要因素。

二、某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概况

以下是某商业银行近3年来消费信贷的整体规模数据。

在上述的数据中可以看到某商业银行近些年的整体消费信贷规模连年攀升,并且年均增长幅度达到30%以上,显示出某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业务方面正在处于快速增长阶段,消费信贷占总信贷的比例提高较快,2015年已超过全部信贷业务的三分之一,因此可以预见未来某商业银行会将很大一部分精力集中在消费信贷业务方面[2]。

在上述某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细项中可以看出,住房贷款是现今某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个人消费信贷项目,虽然在过去3年中住房贷款占比出现小幅下降态势,但其占比仍在四分之三左右[3]。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虽然某商业银行在过去的3年时间中消费信贷整体呈现快速上升态势,但是不良贷款额度及占比亦随之出现大幅上升,从2013-2015年的3年时间内,某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数额上涨一倍多,大大超过授信总额的增长幅度,表明现今某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方面存在着较大风险因素,不良贷款率持续逐年上升,如果未来某商业银行不加强对消费信贷的质量和风险控制,将会面临较大的风险性,甚至会影响到银行的正常运营等,对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4]。

三、某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风险分析

首先不良贷款中大额不良贷款占据多数。在所有不良贷款中,单卡大额不良贷款占比较高,截至2015年欠款达到1万元以上的账户其不良贷款总额为55亿元,占比达到88%,欠款达到5万元以上的账户不良贷款总额为38.2亿元,达到61%。而且这些不良贷款账户在恶意透支之前并没有相应的征兆,其风险性很难把控。其次欺诈事件增多。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相应技术伪造相应证件从而达到申请消费信贷恶意透支的目的,而且这一现象正在快速增长中。以某商业银行总部所在地上海为例,在2014年上海某商业银行信用卡发放机构疑似伪造证件恶意透资的总数额达到2.1亿元。同时其他欺诈事件,比如手机病毒、互联网病毒的侵入获取卡号密码盗刷事件也频繁出现。这些事项的增多都使得某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逐步增大。最后信用卡套现行为增多,目前某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坏账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信用卡透支,随着近两年移动支付端的火热,各种pos机以及手机刷卡器开始大规模出现,由于刷卡手续费费率较低,导致套现事件频发,2015年某商业银行在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只增加了800亿元,增幅为近40%,但是整体交易数额却相较于上一年度大幅提升了2400亿元,增幅达到60%以上,其中有很大部分就来自套现,虽然多数套现者不会出现违约状况,但是其潜在危害极大,直接造成银行资金收益的大幅降低。

(一)住房贷款在消费信贷中占比过高

现今某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中有七成以上来源于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其他业务的发展相对缓慢,没有对某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市场特点进行系统分析,有效的市场细分不够,致使某商业银行无法根据自身状况和特点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并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从而无法根据准确的目标市场和市场定位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也就无法抓住属于自己的市场机会,尤其是某商业银行的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因此某商业银行在做小农信贷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可惜其目前还未完全发挥该项优势[5]。此外信用卡业务发展过慢,现今某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规模只占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7%左右,而信用卡业务会给银行业带来极高的利息回报,国外银行机构信用卡收入是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而我国目前消费者消费意识得到普遍提升,因此信用卡市场未来前景广阔,所以未来某商业银行还需要加大对信用卡客户的业务开发。

(二)营销人员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某商业银行消费信贷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未能完全落实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为了能够确保完成消费信贷任务,提高绩效工资,营销人员往往不会对消费信贷申请人进行合规的调查。消费信贷是金融体系经过长期发展所形成的产物,由于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其运用及营销等等理当需要专业程度较强并且遵守行业规定的高素质人才担当,而不应该为了完成任务而丧失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某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营销人员的选择及培训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其对消费信贷营销人员的招聘流程极为简单,对于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聘者基本照单全收且未经相应筛选,甚至连专业都没有相应要求,而且在招聘之后对于员工的集中培训一般仅有3-5日,员工大多只对消费信贷销售流程等知晓,而对潜在风险等事项缺乏认知,这也是导致营销过程中人员风险意识缺失的原因[6]。

(三)消费信贷质量不高,坏账率不断上升

某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存在的问题:首先信用卡营销不规范,某商业银行对于职员都会下达一定的办卡考核任务,信用卡申请数量关系到职工的薪资,导致银行职工以及专门从事信用卡营销的职员为了获取更多的工资,对于信用卡申请人实际信用以及资产状况难以做出有效考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求数量不讲质量。而且某商业银行在对该类职工信用卡的考核标准中并未提及如果出现风险性信用卡将会对当事员工给予一定处罚,这使得员工对于申请者的审查把关不严,从而导致风险隐患增加。其次某商业银行对申请者的信用评估过于简单,主要参考的是申请人所填写的单据以及营销人员的反馈意见,导致信用评估容易出现申请人采取虚假资料骗取高额信用额度,并且我国现今还未建立起全民个人综合信用系统,所以如何针对申请人信用进行核实是现今工作中的难点。最后整体信用卡发放机构混乱,某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银行在信用卡发放过程中会依托公司旗下众多机构进行发放,而每一机构的发放原则流程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某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业务设置专门的信用卡管理中心,但是其缺乏独立性,银行希望能够发放更多信用卡占领市场份额,而信用卡中心则需要对其进行风险控制,但是缺乏独立性其对银行运作难以进行有效管束,因此导致信用卡风险管理实施成效较差[7]。

(四)对客户的准确信息掌握有限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也使金融信息体系不够健全完善,比如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还在构建过程中,现有的征信体系只对个人消费信贷是否存在欠缴情况做以记录,对于个人其他方面的诚信事项无从得知,因而导致消费信贷审批过程中尤其是对于新开消费信贷业务的顾客,银行很难知道其真实信用水平,银行在对申请人信息的掌握程度上出现了不对等,势必会对银行一方产生劣势。而且某商业银行对于个人申请表中涉及的相关资产以及工资证明等事项无法进行有效核实,导致一些虚假资产信息等通过排查,获取较高额度的消费信贷,而高额度的消费信贷所带来的风险性也是目前某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不良资产主要构成。所以在未来如何全面准确及时把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将是工作的重点。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同时申请多家银行的消费信贷,然后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不断挪用套现各家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额度,保持其资金的平衡,该现象既干扰了金融市场同时也存在潜在风险,而造成个人能够申请多家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原因就在于各个银行以及相关部门未能实施联网机制。现今各银行之间由于业务竞争激烈,所以未能建立客户信息分享机制,导致消费信贷借款行无法得知申请人在他行预存的各项信息。公安以及税务等部门虽然掌握着银行所需要的个人众多信息资料包括生活现状等,但是现今银行并未与这些部门形成联网机制,因此这些有价值的信息银行无法共享。

四、降低某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合理化建议

(一)合理消费信贷业务定位

现今某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房贷业务方面,其他业务的规模较小,因此某商业银行在未来的消费信贷中需要均化,提升其他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比如信用卡方面银行在对其消费信贷业务品种的探索中,应该以现有的准贷记卡为基础,开发信用卡消费信贷,让信用卡业务既能够成为消费信贷的一种核心业务,又可以作为消费信贷发放及归还载体。这应该是发展某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创新点,同时可以提高某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服务水平。此外,某商业银行应当发挥网点众多的优势,现今我国正在强调农村金融的发展,而某商业银行网点遍布全国各地,所以某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这一特性大力开发小农贷款,不仅能够开拓出与其他银行不一样的业务发展路线,而且小农贷款风险性较低,贷款收益率较高,并且许多地区在实施小农贷款的时候能够得到农村地区政府的支持,获取更多的优惠条件以及诚信背书,这些都会促进某商业银行小农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运作,进而使某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升级优化。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

规章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要想实现其既定效果,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对其准确理解掌握和运用,而现今某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相关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较低,并且缺乏职业道德意识,导致在工作开展中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对风险性事项防范不够,所以有必要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素质培养。

首先某商业银行必须改变现有对于员工的考核机制,不再以单纯的办理消费信贷额度作为考核标准,而是要建立以消费信贷额度及质量控制为主的综合考核制度,对出现风险性消费信贷的经办人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扣除,提升员工对控制风险事项的重视度。

其次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筛选,对该职业投掷简历的个人按照学历和能力高低优先择取,增加面试环节,知晓求职者的基本情况,观察其是否具备从事这一行的潜力,最好选择金融或相关性专业,这样在后期的培训过程中能够快速适应相关事项,也能够知晓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的知识,在营销的过程中能够具备更多的话术以及与客户交流的话题,提升营销质量。

最后加强银行员工对风险意识的培训,不仅需要对营销人员进行培训,也需要对其他银行员工进行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培训,风险管理不是单一形成的,要想有效发挥作用必须提升整体风险意识,涉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贯彻员工的道德意识以及职业道德素养,培养员工的责任感,在工作中始终要以风险性防范为底线思维,严格按照银行制定的相关流程要求完善事项,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向上级反映,并给予自己的看法评价,培养员工看待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对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以及市场上出现与消费信贷业务相关的新型科技以及交易现象等信息加以搜集,让员工能够及时跟上时代步伐,与时俱进。

(三)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虽然客户信息以及诚信度调查因多种原因未能有效建立起来,不过某商业银行可以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客户信息缺失这一潜在风险给予规避。首先建立对客户的动态评估机制,主要通过对客户的收入状况及客户在某商业银行储蓄卡的使用行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于无某商业银行储蓄卡使用记录的客户对其额度给予一定的降低。

其次适时监控消费信贷账户,对于单笔大额交易需要进行相关验证手续,比如电话验证等,同时将交易行为转发给某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中心,观测该笔交易是否属于合理性消费,如果有涉嫌套现透支等行为,及时制止。

再次加强收款系统运作,对违期违约行为加强催收工作,避免坏账不良资产出现,通过完善催收策略以及建立专门队伍增大催收力度和节奏,只要存在违约客户务必对其进行告知行为,切不可因款项较少等原因而重视不够。

最后加强消费信贷相关科技水平的提升,比如现今信用卡网上交易频繁,而信用卡的网上交易安全环境不如储蓄卡,因此需要通过科技手段对信用卡网上交易加以完善,并在信用卡上增添更多的安全信息以及代码等,提升信用卡防盗水平。通过以上方式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某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

(四)制定合理的授信政策

目前某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对申请人的信用信息收集不够全面准确,缺乏合理的授信评估,某商业银行在发行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应制定出合理的授信和审批政策,在制定授信和审批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环节较多和分散,风险监控的技术要求较高,当事人法律关系较复杂等有别于银行传统业务的特点,对政策的制定也要适应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特点和有利于业务的发展,更要选择适合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目标客户群体,避免盲目抢占市场份额,有效控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

消费信贷业务审批要有规则可依。前端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到“三亲”,即“亲见个人消费信贷申请人本人、亲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亲见申请人签字”,后台审批人员严守消费信贷审批程序,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加大对消费信贷申请人资质的审核,提高消费信贷人群的质量,对银行负责避免银行坏账发生。某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整体优势和以往客户群的素质,调整授信和审批,把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重点确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及其员工、民企高管、私营企业主等个人信誉良好、还款能力较强人员,对在校大学生和外地人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不明和无业务往来的外地人不予办理。

只有制定合理规范的授信和审批政策,对不同群体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授信政策,有针对性地锁定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目标客户群,提高个人消费信贷申请群体的质量,才能有效控制风险,提高绩效。

消费信贷业务虽然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只有短短20年,但已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等起到积极作用,不过在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形成的风险性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对某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现状及其风险管理的论述,采用文献研究以及实际分析等方法,了解到某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业务管理中存在的缺陷,比如未能实施针对性的营销方式、缺乏个人征信体系、员工素质有待提高、审批不严谨等,导致某商业银行近3年消费信贷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上升较快,对某商业银行未来的稳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加以分析,提出建议,主要通过对风险控制体系的管理完善以及增强员工职业道德感等方面,力求使某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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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中国经济GDP增长世界第二,国内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有很大提高,居民的消费意愿逐步从普通的生活用品向商品住房及住房装修、私家车等高档消费品转变。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开展了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贷款业务。与之相应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风险也随之凸显且不易防范。

二、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及成因

(一)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外部经济因素变化而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个人资信信息缺失风险,银行无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填报内容主要以借款人申报为主,很难考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客户无力还贷或恶意逃债,银行即使拿到了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其实际价值执行扣划难的逾贷,使银行资产蒙受损失。

(二)信用风险

一是信用评价系统风险。由于我国尚未健全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和个人收入、财产申报制度,银行难以真正判断和掌握借款人个人信誉状况以及还款能力,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无法对借款人个人信用及财产形成有效的制约。二是偿债能力变化风险。借款人偿债能力下降或丧失因失业、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因素,丧失还贷收入来源,使贷款形成风险。三是与个人住房装修装饰公司的合作风险。有少数住房装修装饰公司不讲信用,帮助改变贷款用途或恶意诈骗,如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公司法人,与住房装修装饰公司串通,以公司内部人员名义,申请贷款用于公司周转;个别住房装修装饰公司帮助借款人伪造申请贷款资料、个人住房装修合同,首期付款证明,申请人捏造虚假身份、虚假收入证明及联系地址等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用于自身周转或投资。

(三)银行经办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经办业务的各个环节由于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力造成的风险。一是与个人住房装修装饰公司盲目合作风险。对合作住房装修公司合同、报价单、能力分析评价不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出现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问题。二是贷前调查风险。由于调查不细致,不能获得客户准确的信息资料,仅关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职业和工薪收入证明情况,放松了对借款人的其他方面的调查,致使借款人轻松地获得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的借款。三是贷中审查偏松,甚至流于形式。对借款主体还款能力的审查把关不严,对各种还款能力的证明缺乏有效识别,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与个人税单显示的收入不相匹配。四是贷后跟踪检查不落实,缺乏有效贷后监控机制。对所贷款项是否真正用于个人住房装修、是否及时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落实不到位;贷款逾期后也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加以催收,进一步加剧了风险。

三、防范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系统的个人征信体系,依法收集个人背景资料,调查社会经济活动的信用情况,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的信用档案。凭本人身份证可查询个人信用,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客户信息报告,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重要客户系统、柜面等多种渠道向单位客户提供与客户相关的基本信息报告。账户信息报告,通过各种渠道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状态、利息等账户基本信息报告,以满足客户内部资金管理需求的产品,包括存款账户信息、法人透支信息、贷款账户信息、集团账户额度信息等。有利于银行完善风险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多层次风险控制体系

可以采用比率控制、联合催收、三期预赔、法律诉讼的原则进行防范。即银行采用一定的逾期比率控制,超出这一比率,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由多层次联合进行;一旦客户出现三期逾期贷款,由银行直接向法院提讼,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规范行业竞争,注重长远发展

竞争推动发展,但是无序竞争,则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风险丛生,强调行业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在银行方面,各银行间通过银行业协会或其他协商方式,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一是对各银行运作方式进行规范。制定统一协议的基础,规范行业竞争行为。二是确定统一的贷款利率。人民银行确定的浮动空间为基准利率下浮10%至上浮30%区间内,如果不加以协定,势必会使银行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而不惜采用降价策略。

(四)推广直客经营模式

直客经营模式是指申请人直接到银行贷款中心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其资信情况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客户根据此信用额度选择直接到银行贷款中心办理贷款手续。这样做一是增强了银行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的风险控制意识,有利于分析客户资源的质量,进一步把好准入关,省去了二传手网点客户经理;二是客户经过银行的评估取得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可以有更大的余地来选择;三是丰富了银行对客户资源的直接掌握,有利于联动相关的其他银行产品营销业务。

(五)加强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是调查客户的个人家庭基本资料,判断其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二是尽可能掌握客户的银行信用和社会(包括商业)信用,是否有不良记录,规避道德风险;三是存量优质。对公单位的准入实行名单制管理,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更新和重检,经一级分行重检退出准入名单范围的对公客户,对其所属员工不得再发放该类贷款。对于在银行新开户的工资单位,向其员工发放此类贷款需在建立工资合作关系满三个月之后开始。

(六)规范消费贷款客户准入标准

从六个关键环节严把准入标准:一是信用良好。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准入,对个人征信查询出连续3次、累计6次的不良贷款客户原则上不予准入。二是当前贷款余额小于贷款所购住房合同金额的50%;贷款所抵押住房已落实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明;三是借款人当前住房贷款月支出与月收入比不高于50%。四是工资单位的正式员工,且工作年限满两年。“正式员工”的界定,以与单位签定中长期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按期发放工资且为在岗员工为基本原则。对于不同单位中正式员工的范畴,由二级分行根据该单位性质及人事劳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方案。五是已正常还款两年以上,且在银行从未出现贷款拖欠记录和其他违约情形。六是工资账户有充足、稳定的还款资金。工资账户的月均薪金收入,含个人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

第10篇

【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居民消费;经济发展

近年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激发潜在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宝鸡、天水两市共处内陆,地缘接近、文化相近夕L向型经济不强,在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全面建设的大背景下,两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如何,有无相似性或者差异之处,消费信贷能否成为提振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增长点,值得探讨。

一、宝鸡天水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区域比较

(一)从贷款总量看,两市消费贷款逐年增加,但存在明显差异

2009年至2011年,宝鸡市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16.37亿元、28.68亿元、54.56亿元,分别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6%、8.01%、12.49%。同期,天水市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4.95亿元、7.58亿元、14.34亿元,分别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4.66%、4.75%、6.67%。总量上,以上三年消费贷款宝鸡市分别比天水市多11.42亿元、21.1亿元、40.22亿元。从人均消费贷款来看,两市也存在明显差异。2009年至2011年,宝鸡市人均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433.13元、757.17元、1431.68元;天水市人均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138.66元、210.73元、395.87元。

(二)从贷款增速看,两市均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但宝鸡快于天水

2009年至2011年,宝鸡市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从16.37亿元增加到54.56亿元,年均增速82.56%;同期,天水市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从4.95亿元增加到14.34亿元,年均增速70.2%。宝鸡市个人消费贷款年均增速高出天水市12.36个百分点。

(三)从贷款结构看,两市消费贷款均集中于住房贷款

表1显示,2011年末宝鸡、天水两市在个人消费贷款中,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占比均达9成左右,而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其他贷款3项合计占比均在百分之十左右。可见,住房贷款是拉动消费贷款增长的主要因素,而住房需求是扩大消费需求的主要动力。

、 (四)从贷款期限看,宝鸡、天水中长期贷款均占绝对地位

2009年至2011年,宝鸡市短期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0.7亿元、0.88亿元、1.85亿元,分别占当年消费贷款余额的4.3%、3.07%、3.39%;中长期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15.67亿元、27.8亿元、52.71亿元,分别占当年消费贷款余额的95.7%、96.93%、96.61%。2009年至2011年,天水市短期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0.34亿元、0.16亿元、0.36亿元,分别占当年消费贷款余额的6.92%、2.1%、2.53%;中长期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4.61亿元、7.42亿元、13.98亿元,分别占当年消费贷款余额的93.08%、97.9%、97.47%。

二、宝鸡天水个人消费信贷存在异同的原因

(一)经济总量、收入水平是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

收入是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宝鸡、天水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消费能力显著提升,但两市经济发展、收入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这是两市消费贷款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2011年,宝鸡市实现生产总值976.09亿元,比上年增长14.4%;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78元,增长16.1%;农民人均纯收入5040元,增长20.4%。2011年,天水市实现生产总值300.22亿元,比上年增长11.5%;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07元,增长15.86%;农民人均纯收人2825元,增长17.5%。收入是消费的根基,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宝鸡市分别比天水市多7471元、2215元。

(二)消费需求的变化带来贷款结构的变化

消费结构的变化包括城市居民消费的升级和农民居住、工作区域的变化带来的消费结构变化。对城镇居民而言,住房、汽车等商品是其消费的主要对象,最明显的就是住房需求引发的房贷的持续增加。2011年宝鸡市房地产开发投资64.66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商品房销售面积185.61万平方米,增长16.7%;商品房销售额53.74亿元,增长37.8%;商品房在售均价为3754元/平米。2011年天水市房地产开发投资23.5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6.1%;商品房销售面积127.5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0.26%;商品房销售额21.85亿元,增长18.56%;商品房在售均价为3968元/平米,同比上涨14.96%。房价的高涨引发住房贷款的大幅增加,造成贷款结构的相对集中,也是中长期贷款占绝对地位的原因。

(三)消费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消费贷款的发展

2009年以来,为扩大内需,国家出台了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像车辆购置税优惠、家电下乡等,拉动了消费贷款的较快发展。商业银行也适应发展形势,不断创新消费贷款品种,如住房按揭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信用卡透支等,使地处欠发达地区的宝鸡、天水市等地区的部分居民提前实现了消费梦想,促进了消费增长。

三、两市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居民家庭承债能力总体有限

承债能力大小与收入状况直接相关。2011年,全国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宝鸡、天水两市的这2项指标均低于全国水平。从天水市看,当前多数居民的收入水平仍然不高,结余购买力有限。统计表明,2011年年末辖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07元,扣除消费性支出7500元,结余仅4007元,多数家庭承债能力极低,缺乏对于住房、汽车等的购买力。

(二)支出预期、消费理念制约着消费意愿

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房屋销售价格前景不明,物价不断走高,燃油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左右着居民的消费预期。2012年一季度,天水市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每平方米4270元,其中:秦州区住宅销售均价每平方米6637元。2012年1月,宝鸡市普通住宅在售均价为3433元/平米。近期,汽柴油价格不断上涨,居民对住房和汽车的预期支出增加,产生“等待观望”和“买得起,用不起”的心理,消费意愿减少。同时,受医疗、养老、就业和子女教育等因素,居民支出短期增大,造成人们消费趋于谨慎,广大居民依然拘泥于传统的消费理念,攒钱的思想根深蒂固,更不敢负债消费。2011年末,天水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366.86亿元,比年初增加61.7亿元,增长18.79%。储蓄倾向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的消费增长。

(三)消费信贷产品难以满足居民日益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从目前消费信贷的贷款构成来看,产品利用率不均衡,突出表现为:个人消费贷款的用途限定过于狭窄;主要集中在住房装修、大件耐用消费品、婚庆、旅游等多种用途于一身的贷款品种开发不到位;银行提供的基本是标准化的信贷品种,缺乏可选择的信贷产品。

(四)办理手续繁琐,环节过多是阻碍消费信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为例,贷款银行为了确保贷款安全,一般都要求借款人办理复杂的贷款手续。办理这些手续,要涉及许多部门,手续繁杂,不少环节还要缴纳若干费用。公积金贷款无论是申请贷款还是提取还贷,更是要取得多个部门批准,许多就是条件合格的人也因手续繁琐而放弃。

四、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消费能力,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居民消费能力的提高,最终有赖于经济的增长和收入的提高。消费信心来自于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预期。通过各种手段增加居民收入,缩小居民收人差距,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以增加广大居民消费能力和水平,缩小供求缺口,促进市场结构、产品结构优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收入方面: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努力扩大城镇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机会,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提高职工和居民养老金、救济金发放范围和数额。农民收入方面:坚决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加大粮食收购资金归集的力度,加快仓储设施建设,使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工作能够到位,增加农民的消费能力和水平,大力鼓励农民搞多种经营,增加收入,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免遭侵害。

(二)丰富费信贷品种,建立相应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

现阶段,西部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应当重点支持居民保障性住房、改善性住房消费信贷需求,积极开办二手房消费信贷业务。认真分析市场、研究市场,针对不同客户群体消费特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丰富产品结构,加快发展汽车消费信贷、装修消费信贷、大宗耐用消费晶贷款和旅游消费信贷,满足不同层次消费群体的信贷需求。在细分消费市场和消费人群的基础上,不断推出专门为农民消费“量身定做”的农民消费信贷产品,积极开办家电消费信贷业务,开办医疗卫生等服务消费信贷业务,开办大型农机具消费信贷业务,为农民消费提供全方位的信贷服务。同时以财政资金为主体设立区域消费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中低收人群体提供消费信贷业务,推动发展经济适用房按揭贷款、助学贷款,增强中低收人群体消费能力,对于形成的风险则由风险补偿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三)简化贷款程序,提供快捷及时消费信贷服务

针对消费贷款办理手续繁琐、环节众多,阻碍消费信贷发展的现实,本着既规范管理又简化程序的原则,尽量压缩和合并贷款程序,对申请办理住房、汽车贷款和信用卡服务必须办理的资产评估、合同公证、财产保险等事宜,可采取经办银行牵头、各部门现场集中办公或由贷款银行按规定集中统一代办方式,为贷款人提供全方位服务,银行也可以成立专门性机构,如“消费贷款大厅”,邀请相关部门长期驻守合作,办理各项消费贷款业务,为贷款者提供“一条龙”服务,减少不必要的人财物浪费和烦恼。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为客户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通过电话银行中心、网上银行和ATM机,提供部分消费信贷的申请、审批、余额查询、还款、咨询等业务,尽可能缩短答复客户时间。

(四)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对金融知识、金融法律的广泛宣传,提高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认知度,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金融机构应对其提供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信息做到全方位披露和全程披露,以起到事前制约的作用。为保证消费者利益,有必要针对不同种类的信贷产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受到有效的保护。

第11篇

(一)外部风险因素

1、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各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对个人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加之法院执行不力,使银行“赢了官司无收益”,结果使银行经常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不无法维护银行的正当权益,胜诉后又执行不回来,还要垫付高额诉讼费。

2、抵、质押物二级市场尚不健全。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通常情况下一旦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发生,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化解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抵押物变现难,影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

(二)商业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1、个人消费信贷贷前调查、审查不严。一是个人消费贷款贷前调查、审查手段落后,手续烦琐。目前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二是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同一客户在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的多个营业机构多头贷款的问题依然存在。三是受信贷业务素质和内部监督奖惩机制尚不完善和道德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贷款调查不实、审查不严,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2、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不规范。贷后管理是加强贷款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仍然存在“重发放,轻管理”的问题,这是贷款形成不良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个人消费贷款,其金额小且分散,与法人贷款相比,其贷后管理的工作量大、分散,所以对个人消费贷款定期不定期的地对借款人执行合同、资金使用及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贷后检查往往跟不上,一旦形成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形成主观风险。个人消费贷款客户经理是营销、管理信贷业务的主要力量,无论是从当前信贷队伍整体素质状况,还是从适应信贷业务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看,信贷队伍的建设都亟待加强。部分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甚之有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现象,加之银行内部监督奖惩机制尚未完全确立,从主观上导致了信贷风险的出现。

二、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是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是从事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是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二)建立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商业银行自己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预警机制,严把贷前调查和审查关,严格审查个人消费贷款中介的资质,把好准入关,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及时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监管,严格奖罚,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时,特别是住房、汽车等大额不动产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目前我国外部抵押物二级交易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一方面要严格个人消费贷款抵押、担保条件,严格按照相关条款办理抵押物过户、登记等手续,同时要加强抵押物保险,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明确相关保险条款,保障商业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利。另一方面,要加强和政府、司法部门的联系,积极促使抵押物二级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求得司法支持和方便,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降低贷款风险。

第12篇

20*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经济总量和运行质量继续提高,金融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对经济的支撑作用继续增强。

一、存款保持稳定增长,银行信贷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

20*年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998亿元,比年初增加143.7亿元,增长16.8%。其中,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973.2亿元,比年初增加149.6亿元,增长18.2%。人民币各项存款总量占全省人民币存款总量的比重为4.4%,存款新增量占全省存款新增量的比重为5.9%。

(一)企业存款快速增长,成为拉动存款增长的主要原因。20*年末,人民币企业存款余额237.7亿元,比年初增加57.1亿元,比年初增长31.7%,高于全部存款增幅14.9个百分点。其中,企业活期存款同比多增41.4亿元,这表明企业周转资金比较宽裕,支付能力不断增强。

(二)储蓄存款稳定增长,增幅趋缓。截止20*年12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583.6亿元,比年初增加59亿元,增长11.3%。由于近期股市出现大幅度调整,股市风险进一步加大,再加上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多次上调,大部分人还是理性的把资金从股市抽出存进银行,致使银行储蓄存款12月份当月出现大幅增长,比上月增加16亿元,占全年新增量的27.1%。

二、贷款投向重点突出、结构优化,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

20*年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712.8亿元,比年初增加148.9亿元,增长26.4%,同比多增51.4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690.5亿元,比年初增加147.4亿元,增长27.1%。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总量占全省人民币贷款总量的比重为3.9%,比存款所占比重低0.5个百分点;贷款新增量占全省贷款新增量的比重为8.1%,比存款新增量占比高2.2个百分点。

(一)贷款投向科学、集中,促使我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重点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受限制的行业贷款增势逐步减缓,主要表现为:一是第一产业贷款大幅增长。截止20*年12月末,全市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本外币贷款余额128.1亿元,比年初增加21.8亿元,增长20.5%。这说明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央支持“三农”的各项政策,加大了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资金信贷支持,为新农村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二是第二产业贷款增幅减缓。20*年末,全市第二产业贷款余额245.9亿元,比年初增加52.8亿元,增长26.1%,略低于全部贷款增幅0.3个百分点。其中,制造业年末余额221.3亿元,比年初增加48亿元,同比增长27.7%。三是第三产业贷款增势良好。20*年末,全市第三产业贷款余额205.4亿元,比年初增加31.5亿元,增长18.1%。为了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提升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不断开创第三产业发展的新局面,我市金融机构加大了对第三产业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其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贷款增长幅度较高,分别比年初增长1082.6%、158.2%、与110.65%。

(二)消费贷款快速发展,进一步拉动了全市的消费需求。截至20*年1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个人消费贷款余额124.5亿元,比年初增加42.8亿元,增长52.3%。消费贷款增幅比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增速高25.9个百分点,消费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由年初的14.5%上升到现在的17.5%,提高3.0个百分点。

从贷款期限看,短期个人消费贷款增长较快,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同比增加较多。截至20*年12月末,短期个人消费贷款余额8.5亿元,今年新增贷款2.0亿元,比年初增长31.9%,同比增加0.6亿元;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115.9亿元,比年初增长54.1%,今年新增贷款40.7亿元,是去年同期新增额的3.1倍。

消费信贷的发展为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以及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有关部门的典型调查推算,1元消费贷款,可以带动1.5元的商品消费。20*年以来,*市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81.7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14.5%,按1:1.5计算,通过消费贷款的快速发展,可增加消费者122.6亿元的购买力。消费信贷的较快发展,促进了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扩大,有力地拉动了*经济的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