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小平监察委员会预防性监督职能激活制度构建
摘要:立足于监察权的监督权属性,《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三大职责,确立了“预防性监督”“发现性监督”和“惩治性监督”三种监督形态,形成了腐败监督的“中国模式”.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能”,激活和强化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能力,避免监督职能的虚化、空化、弱化风险,应当确立“一体化”的监督理念,加快推进预防性立法建设,重点建立完善监察委员会体制下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和行政合规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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