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公司搬迁新址,能否要求补偿交通费用

作者:廖春梅交通费用公司搬迁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合同履行经营结构上班

摘要:【案例】梁晓薇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时,公司位于她家附近。合同履行一年后,公司因对经营结构做出重大调整,决定整体搬迁到数百公里之外。如果梁晓薇前往新址上班,势必每月增加300余元交通费用,无异减少了工资收入。梁晓薇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可公司拒绝了梁晓薇的要求,如果她不同意前往新址上班,公司额外支付给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后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公司搬迁新址且不同意增付交通费用是否构成违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黄河黄土黄种人

《黄河.黄土.黄种人》(CN:41-1195/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黄河.黄土.黄种人》是水利部直属、水利系统唯一的一本社科类期刊,以“为水代言”为办刊宗旨,关注水热点、解读水难点、透视水焦点,注重前瞻性、思想性、可读性、建设性、探索性和影响力,通过立体地解读水与社会之间的种种联系,把经济、文化、科技、艺术、历史等内容以水为主线贯穿起来,于“一滴水里见世界”。主要栏目:卷首、关注、人物、观察、科苑、...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