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祁航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自主发债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共五款,其对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基本原则、举债审批、资金用途、偿还计划,以及举债方式、担保限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意义重大。但因立法较为原则抽象,为更好适应实践发展需对相关概念进行细化;同时,针对人大与政府预算审批权限、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等问题,《预算法》仍有不足之处,可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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