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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问题研究

作者:刘鑫 苑冲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质证技术调查官

摘要:医疗损害诉讼案件的专业性极强,纠纷往往涉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这都需要通过鉴定予以明确。目前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较多,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不是十分明确,导致鉴定人出庭质证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不到位,出庭质证效果不好,鉴定人以工作繁忙、出庭费低、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等理由制造出庭障碍等。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鉴定的科学性、中立性和专业性,但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出庭质证后的具有科学性、公正性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存在瑕疵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可以补正说明或者补充鉴定,不具有科学性、公正性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启动重新鉴定。应完善鉴定人交叉询问规则,加强法庭质证功能,提高律师的质证能力,提升鉴定人出庭质证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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