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农药管理禁止销售剧毒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聊城市安全监督管理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全市整建制设为剧毒、高毒农药禁止销售、使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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