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幅度数额
摘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第七次修正案新增的罪名之一,由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其法定刑幅度问题也一直被学者重点讨论。该罪作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在法定刑援引上理应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同,即具有两档法定刑。文章通过对相关刑事判决数据的分析,建议对该罪的入罪标准重新进行数额构建,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适当提高该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特别声明:本站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期刊杂志零售,不是任何杂志官网,不涉及出版事务,特此申明。
工信部备案:蜀ICP备09010985号-13 川公网安备:51092202000203 统一信用码:91510922MACX24HU41
© 版权所有:四川博文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和分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射行审新出发2023字第016号 股权代码:102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