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丹丹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践行的宅基地无偿使用制度缺乏合理的退出机制,“物尽其用”的原则亦未得以体现。在当前城镇化的背景下,从明晰概念出发,有必要对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概念进行界定,厘清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及与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使用权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关系;明确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主体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客体是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特殊用益物权承载的各项权利,结果是宅基地使用权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针对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及宅基地所有权权能,整合政府、集体、农民三方面的力量建立宅基地回收补偿基金,并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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