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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与科学——对《美国宪法》专利条款的澄清

作者:卡尔·卢茨; 敖海静(译)制宪会议著作权知识产权政治精英麦迪逊宪政史宪法条款专利

摘要:《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了联邦国会所享有的权力,其中第八项规定联邦国会有权“为促进科学和有用技艺的进步,保障作者对作品、发明者对发明在有限时间内的排他权利”。不论是从宪政史学者马克斯 法兰德编辑的《一七八七年联邦制宪会议记录汇编》,还是作为制宪会议代表、美利坚国父之一的麦迪逊关于会议的个人记录,都可以看出,有关专利和著作权(英美法一般称作版权)的宪法条款的讨论并非整个制宪会议的关注焦点。毫无疑问,这对于当时急需解决整个联邦的虚弱无力,以迅速进行国家整合的新美利坚政治精英们来说一点儿也不奇怪。但这一现象绝不意味着美国的法律界对宪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的含义毫无争议和分歧。1949年,律师、法律学者卡尔·卢茨发表了本文,在宪法解释上首次确立了关于进步条款的二元化解读方案,也就是作者声称的关于专利授予性质的一种完全不同于著作权的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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