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运输公司用人单位合同期限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公司改制管理岗位
摘要:张某系某运输公司正式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1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51日,工作岗位为管理人员。2005年6月该公司改制,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8月6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张某发现自己的工作由管理岗位改为了勤杂工作。张某认为,自己年龄已偏高,身体又不太好,不适合这个工作,便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因协商不成,单位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2005年9月起,停止了张某的工作,工资和各种待遇也不支付了。用人单位的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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