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未休年休假工资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作者:吴克孟休假仲裁时效工资2008年合同期限2009年合同书食品公司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于某2008年1月1日入职被告某食品公司,双方签有两份《劳动合同书》,第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2日至2012年5月18日。原告实际工作至2012年4月30日。原告主张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于2009年享受年休假2天,于2011年享受年休假5天,2012年至今未休年假。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劳动

《中国劳动》(CN:11-389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以宣传劳动保障理论、政策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反映在全国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成功的改革经验,研究社会经济发展中带有普遍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为己任;以改革理论与操作性问题研究、政策研究、工作研究为主要内容;坚持研究宏观劳动问题与微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并重的原则。

杂志详情